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22日

  •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營利事業舊版統一編號即將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原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已於112年4月1日修正啟用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
北區國稅局表示,新舊統一編號檢核邏輯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將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目前新擴增配賦之統一編號已逐步釋出。為免商家因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國稅局特別提醒,倘相關系統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者,請配合修改檢核程式及修正相關系統文件。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關表示,為提升納稅者權益之保障,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該關設置9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及1處諮詢窗口,分別於關本部及各主要通關點,協助商民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
該關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該法規定。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務爭議,皆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專業,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亦可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或於納稅者尋求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於業務有關範圍內,若公司資金無償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防杜公司違反營運本旨,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帳列鉅額「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3.2億元,惟A公司自行申報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未達百元,公司資金的維運顯有異常,經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核定A公司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7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150萬餘元。
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辦理申報納稅,以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所有權人有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為了避免因課徵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條件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1年12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購入A房地、之後於112年5月9日以1,500萬元購入B房地,並均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7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8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實際持有B房地僅2個月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12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重購新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880萬-1,5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所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臻於詳實,營業人應據實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並覈實登帳,倘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溢付之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另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系統進行進出口貨物案件相互勾稽及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間無進口紀錄,同期間申報外銷貨物銷售額約1.45億元,進項金額僅0.45億元,進銷項差異甚大,且未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其表示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惟乙公司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8,000萬元裁處2%罰鍰160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有銷售人未依法給與合法憑證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提出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供銷售,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逃漏營業稅情事,國稅局會從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三管齊下,蒐集跨機關之課稅資料,加強查核分析選查大量報關進口貨物案件,是否有轉供銷售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藉以規避稅負之異常案件。
該局舉例,112年度查獲轄內甲君運用社群媒體經營私密社團銷售高價歐洲精品,社團成員有1萬多人,其自110年至111年間申報進口貨物筆數達2千筆以上,品項琳瑯滿目,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商品,甲君顯有進口貨物再銷售,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經查其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41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98萬餘元罰鍰。
該局提醒,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課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請民眾注意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避免因逾期未補送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2年10月16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112年11月15日〔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2年10月17日)起算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亦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予甲君。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俾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的處罰。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針對國內產製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外銷貨物外,新增應載明產品編號之規定,惟考量飲料品產製廠商需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品包裝材料及標示的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提醒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之飲料品包裝是否已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備查。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指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對某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惟甲公司111年資產負債表累積虧損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12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因此甲公司捐贈之政治獻金10萬元,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於112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捐贈政治獻金者,應確認111年度財務報表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新臺幣2,000萬元,甲君之父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係甲君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乙君及母丙君之存款。經該局查證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由甲君之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行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是納稅義務人結算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一併完成申報及納稅義務,方符法制。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如漏未繳納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稽徵機關除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外,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及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5月16日以網際網路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計算應繳納稅額81,253元,並選擇以現金方式繳納,惟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經該局合法送達催繳通知書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通知甲君繳納,始於112年7月7日自行向銀行繳納稅額,除依法計徵滯納金8,125元(81,253元*10%;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按最高30日加徵10%),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22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7日)。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要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所以,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3年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為了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將公司脫手他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外,營業人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動,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不過前提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變更或註銷。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工程公司積欠營業稅、營所稅逾18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後,就無聲無息、未再繳納,截至2022年12月,仍有半數以上欠稅未繳。

這家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國稅局持續追討欠稅,認為這家公司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甲級營造廠資格,這項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因此密集追蹤相關動態。
國稅局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公司營業動態,2023年8月發現公司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也申請遷移,顯然試圖將公司脫手他人。
國稅局發現後,要求欠稅人繳清欠稅,才能完成稅籍變更,也才能讓變更後的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一次繳清剩餘欠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因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外,應繳清欠稅或提供相關擔保,才能申請稅籍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則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期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欠稅人除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的鑑價費及保管費等。
國稅局呼籲,民眾或企業收到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趕緊在通知期限內聯繫執行分署並繳清稅額,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 ,影響個人或公司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5月報稅季將至,往年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出現五大NG,國稅局提醒,公司今年在報稅時,記得從收入、成本、費用等面向,都要仔細檢視,以免錯誤申報而導致須補稅。
首先最常見的是漏報所得,國稅局官員提醒,部分收入項目,由於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導致企業申報時常會忽略,例如保險理賠、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等,申報時應盤點是否有相關收入。

其次是費用列報錯誤。國稅局表示,像是交際費或廣告費認定,就是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常會出現的錯誤。
官員指出,廣告費無限額、交際費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轉列交易費、剔除超限部分時有所聞,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
第三種錯誤是房地交易相關所得,由於目前稅制包含舊制課稅、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三種,企業申報時應依據交易日及取得日等區分適用稅制,並正確填寫表格。
值得留意的是,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採分開計稅,依據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稅,不像房地合一1.0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但儘管獨立出來計稅,在計算最低稅負時,仍要將分開計算的房地交易所得納入計算。
買房之外,股市投資也要留意,買賣KY股所得申報是常見的第四種錯誤。
官員表示,買賣KY公司股票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第五,未分配盈餘稅申報錯誤。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但過去常有企業列報租賃改良物支出,依規定,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範圍,不得列報減除。
另外公司除依其他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公司自行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減項。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昨(21)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七大租稅優惠,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智慧機械、5G投抵等,提醒企業善用優惠。
勤業眾信指出,為減輕企業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多數產創條例延長優惠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希望幫助企業提升競爭力。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有七項,包含研發支出投抵、研發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抵、實質投資列未分配盈餘減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有限合夥創投租稅優惠、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台版晶片法)。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公司應經常檢視經營情況與條件,善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荷包,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
舉例而言,甲公司為加工業廠商,在2023年9月購置智慧機械3,000萬元,並於2024年1至5月間在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抵的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
由於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400萬元,可以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以支出3%自當年度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年以抵減營所稅30%為限。
甲公司選擇當年度抵減支出的5%,也就是150萬元,但已超過可抵減上限120萬元(400萬元*30%),因此最多只能抵120萬元,抵減後應納稅額280萬元。
此外甲公司在申請適用投資智慧機械或5G支出投資抵減時,若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投資金額也可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全球供應鏈重組,大陸台商往東南亞布局時,別忽略稅務議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指出,包含稅制、不動產法規、勞動議題都要特別留意。
資誠昨日舉行線上研討會,探討大陸製造業如何在地經營與全球布局。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會計師暨市場長段士良會中分析大陸台商如何出場、取得資金投資東南亞,他提醒台商,選擇投資地點時應考慮當地綠電比率可能影響未來出口成本。
若選擇投資泰國,資誠東南亞及印度業務服務副總經理張智媛表示,外資企業在泰國可透過不同類型的優惠購買工業區用地或非工業用地,提醒台商須按中、長期考量最適合的稅務優惠購買土地。
張智媛說,泰國租稅優惠隨著全球最低稅負制而有變動,而出口外資企業常因申請退稅而面臨當地稅局查核,她建議兩招可減少稅務風險,第一是評估合適租稅優惠、減少退稅需求,第二是從集團角度建立稅務制度。
若投資越南,資誠協理廖御喆表示,若台商選擇取得越南土地使用權自建廠房,須留意未使用土地未來若要切割轉讓,在當地相當困難。
廖御喆也提醒,越南台商因語言不通,營運端多須仰賴當地越南籍幹部,等到遭官員查核時才發現公司有許多不合規事項,在稅務及海關方面尤為明顯,建議台商可尋求外部專業定期健檢。
至於投資馬來西亞,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外國法事務合夥律師張家健指出,稅務優惠包含投資人可如何依據投資類型享有100%所得稅豁免、新遷入業務如何享有0%特別稅率及進出口時免除進口稅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5日

  •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放寬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個人CFC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當年度盈餘不待分配即計入個人同年度所得課稅。依該辦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嗣財政部考量CFC於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於112年12月22日再修正「個人CFC辦法」,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緩衝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示足資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因疏忽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及菸酒稅,為避免發生違章情事,該局彙整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六)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外,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賃所得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該局表示,為稅捐保全,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行為,落實保障自住權利,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10年5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出售,另於同年5月底以1,665萬元買進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的情形,因甲君於A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B屋,且於兩屋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格1,665萬元大於出售價格1,250萬元,因此甲君辦理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計算出售A屋應納稅額10萬餘元可全數作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減除,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然而甲君於111年7月將新購B屋出售,屬於5年內再行移轉,該局乃對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1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個人財務關係,以致於111年出售B屋,並非轉賣投資獲利,請撤銷該筆追繳稅額。經該局以新購之B屋於5年內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此與出售重購房地是否獲利無涉,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的適用範圍,113年1月1日起適用試算服務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提高為新臺幣3,500萬元,提供民眾簡易便民的遺產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試算服務除了臨櫃辦理,也可以上網辦理,透過行動電話認證、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報繳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下稱試算專區),依序完成下列3個步驟,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輸入申辦資訊。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試算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確認回復: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中被繼承人、繼承人(納稅義務人)稅額試算、遺產總額、扣除額等資料無誤後,至試算專區線上登錄確認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核定後即會將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郵寄給納稅義務人。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生前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經密集提領現金共700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之款項全數用於支付甲君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示50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倘國稅局查證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則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差額650萬元(700萬元—50萬元)依法將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用語,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所規定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四)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50條)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條文修正,主要在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院長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未來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的管理與稽查工作。
陳院長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第28條之14,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正條文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28條之14規範。
三、修正第39條,本次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依民眾詢問情況進一步說明,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了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含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之鑑價費、指界費,保管費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儘速在通知的期限內與執行分署聯繫,並繳清稅額,以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進而影響個人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外,為滿足稅捐債權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係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為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贈與稅16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考量本案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申報遺產稅的需求,可多利用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便民措施。符合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後將收到計算好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檢視確認內容無誤後,可選擇以線上登錄、或親臨櫃檯繳回稅額試算通知書進行申報。如需繳納稅款,則依試算結果繳稅;若不符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將收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高雄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進口次數頻繁係指: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經濟部為因應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今(113)年續提供10億元補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並擴大補助品項範疇,鼓勵企業店家,全面汰換老舊燈具、空調、電冰箱、冷凍櫃、瓦斯爐及熱泵熱水器等耗能設備,改使用能源效率一級或具有「節能標章」之產品。
商業發展署蘇文玲署長表示,補助內容包括「節能設備汰換」以及「系統節能專案」兩種方案,針對能源設備使用較單純的店家可以選擇「設備汰換補助」。113年度擴大補助品項,了既有的照明燈具以及空調之外,再增加餐飲業常用的瓦斯爐、電冰箱以及冷凍櫃,旅宿業常用的大型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等設備,原則補助購置金額50%,每一業者最高可以申請50萬元的補助,每種品項另設有補助上限,詳細規定可以至計畫網站(https://www.essc.org.tw)查詢。
營業場域較大節能設備較多元的業者,可選擇「系統節能專案補助」,原補助對象之契約用電容量達到100瓩以上,113年度也放寬申請企業得以數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並且結合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導入能源監管系統以及系統化改善能源耗損,確實完成改善前後基準線量測,透過能源監管系統整合相關節能設備進行系統改善,其節能率須達到10%以上,系統節能專案原則補助執行總經費1/3,補助上限500萬元。
味噌釀造文化館營運總監廖光達,也於記者會分享透過建置EMS能源管理系統,導入系統自動管理,自動開關設備跟調節用電,透過能源管理系統設定超約自動降載,避免人為管理導致加增超約的費用,可以降低營運的壓力。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等,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將二手手機回收給線上購物網,取得紅利金後,又在同一家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結果收到購物網開立0元統一發票,民眾關注,這張發票能不能兌獎。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就免開無金額或金額為0元的發票。
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消費者無法兌獎。
國稅局提醒,像是以紅利點數兌換商品這類的消費,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發票,以免讓消費者誤以為仍可兌獎,衍生不必要爭議。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營業人生意往來,常會出現「延遲利息」、「賠償金」等,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14)日指出,兩者是否該課營業稅,關鍵判斷在於這筆收入,算不算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
延遲利息主要是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賠償金是因為交易雙方其中一方違反合約,而向對方收取。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近期針對延遲利息發布解釋令,認為遲延利息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應在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陳惠明解釋,延遲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而是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了對方損失,因為買賣雙方在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是否會延遲支付貨款,不屬於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也就不應該課營業稅。
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也設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延遲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至於收取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陳惠明指出,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審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
舉例而言,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的損失賠償收入,由於不涉及給付的交換,也就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然而財政部曾發布另個解釋令,針對基隆港務分公司對土地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就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為在財政部認定上,是屬於補收租金性質。
根據過往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交易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所收取的代價,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陳惠明指出,現行商業活動及交易型態日趨多元、複雜,伴隨而來的糾紛及價款給付模式,也已與既有的營業稅釋令內容有別,因此應詳細審視及評估適用法令,以因應不同交易。
陳惠明說,實務上徵納雙方不免針對個案有不同見解,針對新類型商業交易模式,建議事前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也避免爭端或受罰。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昨(13)日表示,中國大陸今年7月1日將實施新《公司法》,建議台商可評估,將減資作為考慮資金匯出的合法選項之一。
大陸新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的註冊資本;對於已存在的大陸公司,逾期未注資的資本也須逐步調整到位,若有明顯異常,大陸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立即繳納。
林瑩甄指出,這意味若大陸公司未能繳納到期稅款,稅務機關做為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欠稅公司股東提前繳納已認繳的出資。股東應檢查自身在大陸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情況,可考慮減資調降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降低股東未足額出資產生的責任義務。林瑩甄表示,在大陸持續優化環境的政策大方向下,實務上已成功為許多台商完成大額減資並匯出資金。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申請上市和高企認定過程中對研發人員定義的不同。
在大陸申請上市,雖然有規定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指標須披露,但監管部門卻一直未明確統計口徑,實務中各家券商把握尺度不一,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並同步在滬深交易所實施。
台商在大陸申報上市的資料,都會被要求披露研發人員尤其是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標準,及報告期中各期研發人員的數量、占比、學歷分布情況。台商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時,已經被要求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不可低於10%,還需提交科技人員情況說明資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申報上市的研發人員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的科技人員認定相比較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及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例如在研發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中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和經驗,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等。
但高企認定的科技人員,則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當中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不滿足183天要求,無論實質上是否為科技人員,在計算科技人員比例時都不計入。
除此之外,不管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均不得將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係人員,如從事後勤服務的文秘、前台、餐飲、保全等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或科技人員。
二、關於非全時研發人員
IPO申報時,對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情況下,都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
但高企認定只要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並未明確該183天是指從事研發活動時間,還是包括從事非研發活動時間,實務中並未進行區分,只需提交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達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員數量及情況即可。
三、從事定制化產品研發生產或提供受託研發服務(以下簡稱「受託研發」)的人員
IPO申報時,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履約過程中,形成發行人能夠控制,並預期能給發行人帶來收益的研發成果。
高企認定則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從事的工作,以履行合同為目的,不屬於研發活動,就不能認定為科技人員。
四、關於研發人員聘用形式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若將簽訂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則應當結合相關人員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因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但根據2018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編制的《高企認定管理政策問答》,科技人員僅包括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人員,不包含勞務派遣人員。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04日-113年3月08日

  • 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
  • 海關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2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3年4月26日開始線上查詢
  • 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並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 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 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取得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省時又省力
  • 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 新增「增僱中高齡」可享加成減除
  • 營業稅查核 下月啟動
  • 贈與稅申報 留意兩大誤區
  • 公司辦扣繳 留意三類疏漏
  • 五大稅法修正 財部列重點
  • 應對最低稅負 善用避風港
  • 虛列利息支出 恐遭補稅
  • 台美租稅協定 財部盯進度

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元,預計工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該工程之工程損益無法估計,所以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為0元。惟經該局調閱工程承攬合約及收付款資料,查得合約載明工程款係依工程完工程度驗收付款,且由甲公司提出估驗請款計價單等向乙公司請款,經乙公司驗收確認無誤後支付工程款,故該局認定該廠房新建工程屬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依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重新計算,並調增甲公司110年度應認列之工程損益430萬元。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受領人如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8,501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給付非固定薪資案例說明,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A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3)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繳稅款情事時,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初次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才以填補我國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前述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係指外國人首次來臺工作即以其特殊專長取得以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之居留核准或就業金卡。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發展AI技術,以千萬年薪及外特專租稅優惠成功延攬美籍工程師S君首次來臺工作,雙方於112年簽訂聘僱合約後甲公司隨即辦理並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112年度S君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1,000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僅須以65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1/2〕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倘甲公司係於111年5月申請取得S君之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及居留許可,聘用其來臺工作,嗣於112年初另依規定申請取得S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函,S君雖於112年度成為甲公司聘用之外特專,惟其取得外特專許可函前(即111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故S君112年度薪資所得須全數(即1,0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海關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1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基隆關表示,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常由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致重複計算而虛增統計用數量,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公告自112年11月29日起,增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34.29.00-5號「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稽徴特別規定「Z」,報關時請依規定注意申報。
基隆關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1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的稅則號別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填報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須特別注意,以2份報單申報進口3組「DC generator 24V 480KW」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8501.34.29.00-5「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內數量(統計用)欄填列總套數3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欄則均應填列「0」,避免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
基隆關提醒,請業者多加注意,報關時請依相關規定申報,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以完整呈現我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實情。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2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3年4月26日開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3)年4月26日開始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2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進行歸戶,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並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臺北關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情事。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該關進一步表示,因烏俄戰爭以及紅海危機等國際情勢,造成運輸成本大幅上升,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如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若經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該關提醒進口人應核實申報進口貨物之國際運費,若漏未計入完稅價格申報,可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帳簿至少應保存10年及會計憑證保存5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地政士事務所110年度自行申報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費用總額400萬元及所得額600萬元。經調帳查核後,因無法提示費用相關憑證,該局即按財政部頒定110年度地政士費用標準(收入之30%)核定當年度費用為300萬元(核定收入總額1,000萬元*30%),所得額為700萬元。

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有民眾詢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該局表示,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聘雇的外籍員工,公司每月5日給付A君前一月份薪資90,000元,並以A君居留證所載113年度居留期間滿183天預判,113年度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君因故113年1月15日離職並預計1月底離境,甲公司當月給付112年12月薪資並結算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應辦理扣繳如下:
一、113年1月5日給付A君112年12月份薪資90,000元,原按居住者扣繳率扣取5%稅款4,500元,應再按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18%計算差額補扣稅款11,700元〔即90,000元*(18%—5%)〕。
二、113年1月15日給付A君同年1月份薪資30,000元,因A君離境而提前給付,得以原應於2月份給付之全月給付總額30,000元計算薪資所得之扣繳稅額,因給付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所以得按非居住者扣繳率6%扣取1,800元稅款,免併入1月份給付總額按18%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
三、以上各次所扣取稅款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A君。

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取得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省時又省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民眾免出門就可以安全、輕鬆取得個人所得、財產等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的數位服務,可透過【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本人身分驗證後,就能線上申請下載取得個人所得、財產等資料,解決須請假赴國稅局臨櫃申請的不便,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有個資外洩疑慮的困擾,是輕鬆取得上述個人資料的另一選擇。此外,該項服務也提供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無違章欠稅證明等多種電子稅務文件的申請,民眾可善加利用,以網路代替馬路,方便又省力!

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 新增「增僱中高齡」可享加成減除

經濟部1日預告修正「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不僅刪除了特定經濟指標、爭取延長落日10年、提高加薪減除率至150%,另配合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將增僱加成減除適用對象,新增「45歲以上」的本國籍員工也可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之2條又被稱為「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在特定經濟景氣指標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內,從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聘僱者在24歲以下者,則可以獲得150%的加成扣除,另外現行也規定,在調高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部分,企業調整5萬元以下的員工薪資,即可獲得130%的加成扣除。
由於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即將在今年5月19日落日,經濟部勢必要啟動修法延長適用期限。經濟部官員表示,預計修法有四大方向,包括刪除啟動的經濟景氣門檻、爭取延長落日10年、提高減除率至150%、以及適用薪資範圍擴大至6.2萬元。
經濟部官員表示,這次在增僱部分,配合政府促進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因應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為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提升延攬青年、中高齡及高齡人才意願,明定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及45歲以上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
現行的啟動條件為「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逾3.78%」,導致相關規定上路10年來,只有2016、2017年有達到啟動門檻,僅1千多家企業申請。經濟部認為,應該要刪除這項不確定性,讓鼓勵中小企業加薪成為常態,並且擬將施行期間再延長10年。
另外也希望可以增加誘因,包括提高減除率從130%提高至150%,也就是某企業加薪100元,未來會以150元(100元x150%)作為減除的分母;同時也會參考國人薪資水準,將現行適用範圍從5萬調整至6.2萬元。

營業稅查核 下月啟動

113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財政部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在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營業稅年度查核歸納有六大重點:(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國稅局強調,除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的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贈與稅申報 留意兩大誤區

善用贈與稅免稅額可兼顧節稅及家族傳承,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運用這項節稅工具時常有兩大誤解,第一是誤解「每年」起算時間,第二是誤解「每人」定義。
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其中所謂的「每年」期間應如何認定,不少民眾常會有所誤解。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遺贈稅法也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在辦理後面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前述所說的「每年」或「一年內」均為歷年制,也就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從年度中首次贈與日起算一年內使用,因此在2022年10月4日贈與大兒子144萬元,2023年元月5日贈與女兒100萬元,以為將兩次贈與期間壓在一年內,就能一起適用244萬元免稅額,殊不知已跨年度贈與。
國稅局發現,甲君後來又在2023年10月20日贈與小兒子244萬元,計算2023年全年,甲君贈與女兒、小兒子合計344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應繳納10萬元贈與稅。
除了對年度有所誤解,過去也常有納稅人誤以為,「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如:子女)計算,但正確方式應是以贈與人(如:父母)來計算。
財政部官員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每年無論贈與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才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三名子女,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以2023年而言,即為夫妻各244萬元,合計可在488萬元內規劃,而非三名子女每人各244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的同時,也應注意稅法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公司辦扣繳 留意三類疏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應留意扣繳規定,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辦理扣繳,實務上發現新設公司負責人最常因不熟悉法令而犯錯,尤其是給付薪資所得、房租,或與跨境電商B2B交易等,最常出現疏漏。

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所得稅法》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在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稽徵實務上常見新設公司負責人,公司設立之初尚不熟法令,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或扣取稅款後未繳納國庫,也沒有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導致遭受處罰。
舉例來說,近日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在2022年3月設立,2022年間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合計450萬元,未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向甲公司負責人A君要求補扣、補報,並依違反扣繳及申報義務處罰。
除了給付薪資所得漏未扣繳,另外一種常見錯誤是給付租金給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未申報扣繳憑單。
據了解,實務上有不少房東為了避稅,不讓房客申報扣繳,或是請房客低報租金,都將違反相關規定,目前財政部也請國稅局針對租屋熱區專案查核,希望維護租稅公平,透過要求房客低報、不報來逃稅,將愈來愈行不通。
此外另種常見疏失,公司若與跨境電商B2B交易,一般常見像是向臉書買廣告、透過Expedia訂房等,給付價款後也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憑單。
另外,也常有公司在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不小心以「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率來申報,導致錯誤。
財政部官員指出,先前受到疫情影響,不少民眾待在國外無法入境,可能影響稅務身分認定,公司在辦理扣繳時也要留意。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或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稅情形,應儘速繳清並補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長,但財政部即將修法,未來將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本身(法人),希望維持衡平,不過修法期程仍要視行政院、立法院審議而定。

五大稅法修正 財部列重點

財政部長莊翠雲今(7)日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昨日書面報告出爐,將五大稅法修正案列為施政重點,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菸酒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土地稅法》。
此外隨著5月報稅季將至,今年手機報稅再升級,包括網路申報上傳附件的容量上限調高,並延長上傳期限;另外今年11月起,也將新增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補稅案件線上查繳稅服務。

五大稅法中,以所得稅法修法較受矚目,將優化扣繳制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讓扣繳規定更符「事責一致」。
此外在日本商會建議下,修法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相關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舒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
營業稅法修法則明訂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依限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提升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同時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可按次處罰。
其他三項稅法,則是基於納保法精神,修正裁罰倍數規定。菸酒稅法刪除逃漏菸酒稅的罰鍰倍數下限,從原本「一倍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未來非屬有意為之,或情節相對輕微案件可適用較低罰鍰。
牌照稅法修法則將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罰鍰裁處倍數從原本一倍、二倍修正為一倍「以下」及二倍「以下」。
土地稅法方面,原本針對土地買賣尚未辦理過戶、就再出售者,罰鍰固定為出售移轉現值2%,未來則修正為2%「以下」。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分別在去年4月、今年2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其他三稅法則都已完成預告程序,接下來將送政院審查。

應對最低稅負 善用避風港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今年正式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提出三點提醒,包含如何適當調整CFC( 受控外國企業)策略、相關揭露規定、避風港條款適用等,跨國企業應留意各國修法動態,即時因應。
勤業眾信昨日舉行稅務論壇,聚焦迎戰全球最低稅負制。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宗銘表示,GloBE顛覆過往稅法認知,相當複雜,如何確保財報數據和揭露允當性,及準備第一份GloBE申報書是相當棘手挑戰。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2024年起已有25國實施GloBE,台灣跨國集團應積極了解規則,並善加利用過渡期避風港條款,對於須繁複計算的國家,應加速蒐集資料並驗證。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則提到,台灣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又迎來GloBE挑戰,台商先前擬定因應CFC計畫須適當調整,據CFC盈餘產生原因,應重新檢視盈餘分配政策。
舉例而言,如CFC因貿易所得在台灣母公司所繳納的稅捐,無法作為CFC在計算GloBE的調整後涵蓋稅款(即分子),造成CFC可能仍有補充稅額需繳納。
勤業眾信審計部會計師褚世蘭表示,以2024年而言,已立法且實際生效國家或地區(如英國、日本等),跨國企業應單獨揭露有關GloBE的當期所得稅費用。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周宗慶表示,國別報告是集團企業評估GloBE影響時的重要基石,企業須注意國別報告採用的數據基礎與GloBE對過渡期避風港略有不同,編製國別報告時程須提前,也應考量潛在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GloBE施行即宣告跨國集團稅務治理複雜度攀升,建議跨國集團應儘早建立內部GloBE遵循程序,擬定明確且詳盡的時程表,同時思考如何透過稅務科技降低遵循成本。

虛列利息支出 恐遭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利息支出,應留意稅法規定,若一方面借錢支付利息、另一方面無息或低息借出款項,對於相當於借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差額,國稅局恐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到,甲公司同年借給公司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分毫利息,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借出款項790萬元支付的利息,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乘以2%)。
國稅局指出,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借給他人,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也提醒,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非營業必須的借款利息,將不予認定。

台美租稅協定 財部盯進度

台美解決雙重課稅法案受矚目,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昨(7)日質詢財政部長莊翠雲,能否在美國總統大選前搞定?莊翠雲回應,「我們非常希望。」財政部會持續關注相關進度。
美國眾議院今年元月底表決通過「美國家庭及勞工稅收減免法案」,這項包裹法案中,包含美台避免雙重課稅法案,後續將送參院表決並經美國總統簽署後才生效。
莊翠雲昨日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詢,賴士葆關注台美解決雙重課稅法案相關進度。
莊翠雲表示,在美國法案通過、總統簽署生效後,台灣會與美國交換國際文書,目前美國還在參院審議,財政部會密切關注相關時程。
賴士葆猜測,美國即將於11月舉行總統大選,美台租稅減免法案在選前應該可以搞定?莊翠雲說,「我們非常希望。」財政部會持續關注。
莊翠雲先前就曾鬆口,期待在今年上半年前,就能完成洽簽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相關國際文書,簽完之後,台灣會加速走完行政程序,雙邊就能生效。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美雙方溝通管道暢通,也期待美國國會儘快排審相關法案,較迫切的議題會透過「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來解決,會比一般協定速度還要快。
為協助企業排除租稅障礙,台灣持續與各國洽簽租稅協定,台美之間隨著台積電赴美設廠,雙方都認為有更迫切需求。
官員表示,目前針對較為迫切的議題,美國是透過「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來解決,一般協定常見的扣繳稅率降低、常設機構規定等都已包含在內,美國完成國會程序後,台美雙方會積極展開國際文書簽署,速度會比較快。
除了快速減免法案,較為完整的租稅協定,台美雙方也正在洽談當中,讓協定利益可擴充得更加完整,提供更全面保障,快速法案、正式租稅協定會雙軌並進。
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涵蓋降低扣繳稅率、常設機構判定規則、聘雇所得課稅方式、合格台灣稅務居民定義等四議題,都是納稅人相當關注的議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26日-113年3月01日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
  • 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適用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
  • 綜所稅補徵稅單已寄發,請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
  •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 黃金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 春酒開銷 不得抵銷項稅額
  • 遺產稅6大扣除額調高 適用時點一次看
  • 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下月15日前提出申請
  •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 中小企業加薪抵稅 擬延長10年
  • 應付款未付 留意請求權時效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於113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申請相關事項如表列。

申請項目

申請對象

申請方式

備註

申請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郵寄、傳真申請
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得於113年3月15日前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辦理或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
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申請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之前述扣除額資料。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於5月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申請人或配偶皆僅能查調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即使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不符合分開申報條件,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適用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貨物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綜所稅補徵稅單已寄發,請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陸續寄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日期至113年3月10日截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認為核定補稅內容有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3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外,也可以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方式繳稅,或利用手機下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立即完成繳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外幣兌換虧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始能列報,倘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爰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應收或應付帳款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財務會計之規定,依年底匯率進行外幣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為兌換虧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外銷貨物以美金及歐元計價之應收帳款依110年底匯率評價而發生之帳面差額。惟該兌換虧損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案經該局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兌換虧損800萬元,補稅160萬元。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未來出售時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8月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1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於112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或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8及109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乃函查甲君卻未獲回復,遂深入查核,查調其資金往來紀錄並函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甲君多屋出租收取租金,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及109年度租賃所得75萬元,補徵稅款22萬餘元,並處罰鍰10萬餘元;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0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完成補報繳手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黃金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銀樓業者銷售黃金,雖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除了向銀樓業者索取保證書,也請記得拿統一發票,以免與財神擦身而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規定的範圍,所以營業人銷售該類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另外黃金的加工費(即俗稱之工錢),係屬勞務,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是類加工服務收取費用也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向銀樓購買6萬元黃金飾品,其中5萬4千元是黃金售價,6千元為加工費,其應該取得該銀樓開立免稅統一發票5萬4千元,及加工費的應稅統一發票6千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統一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的發票仍可以兌獎,消費者到銀樓珠寶業者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因為統一發票等同購物憑證,不僅可以保障消費權益也可以對獎。
該局提醒,消費者向銀樓業者購買黃金飾品時,請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並特別提醒銀樓業者除銷售黃金及其飾品外,開立免稅的統一發票銷售其他飾品(如白金)及珠寶等商品,是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仍應與加工費一樣,依規定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至112年8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109年6月至9月銷售額均為8萬元以下,同年10月起銷售額為9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於109年6月至9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10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109年10月至112年8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4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1倍罰鍰。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補徵稅額150萬元。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應適用稅率以及適用自住優惠居住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取得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出售原因非人為所能控制,倘於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該房地,因持有期間較短適用較高稅率,加重繼承人租稅負擔,是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明訂個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鑒於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之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之情形,財政部令遂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得納入持有期間計算範圍,以利相關案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於81年購入A房地,甲父107年過世,甲母繼承A房地,嗣甲母110年4月過世,由甲獨自繼承A房地,並於111年8月出售,則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應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較低稅率15%。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房地交易有無應納稅額,均應申報,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申報並繳納。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本(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說明,本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榮與友人攜帶蛋糕至甲餐廳慶祝生日,經餐廳告知攜帶外食(即蛋糕)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200元清潔費,當日阿榮與友人用餐消費3,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3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及服務費300元列入銷售金額,開立銷售金額3,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榮。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支付借款之利息所得核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個人借款予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資金週轉,所收取之利息,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113年度為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君110年3月匯款14,400萬元借予海外A公司週轉,約定年利率4.8%,每半年付息一次,海外A公司於同年9月匯款利息345.6萬元,該筆海外利息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及海外營利所得400萬元,並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82萬元,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重行計算甲君個人基本所得額825.6萬元(480萬元+345.6萬元),核定基本稅額31.12萬元〔(825.6萬元—670萬元)*20%〕,補徵稅額25.3萬元(31.12萬元—5.82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中小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希望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率、申請期限、專案支出認定申請等三大重點,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政府為鼓勵研發,除在《產業創新條例》中提供研發、智慧機械、5G等投抵優惠外,針對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也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提供研發租稅優惠,大致規定與產創條例雷同,只不過研發門檻較低,更適合中小企業申請,以台北市而言,2022年約有73件適用中小企業研發投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抵減率方面,中小企業投資在研發方面的支出,可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限額內,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選擇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所稅。兩種抵減方式一旦擇定,不得變更。

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若要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抵,必須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最近三年內並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此外也要留意申請期限,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也就是說,中小企業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去年度的研發支出若希望適用投抵,應自今年2月起至5月底止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是以申請文件送達日為準,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若有需要申請專案認定,也應併同前述研發活動認定申請,向經濟部提出。須專案認定的範圍包含專用於研發所購買的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及系統,以及委託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教師、研究人員費用,或是與國外共同研發費用。
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去年度研發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春酒開銷 不得抵銷項稅額

不少公司陸續舉辦春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的尾牙、春酒,取得的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發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屬於職工酬勞性質,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辛勞,在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的春節禮品,取得的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萬元、進項稅額65,900元。
由於性質屬酬勞員工費用,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如有不慎申報扣抵的狀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遺產稅6大扣除額調高 適用時點一次看

由於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2024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高雄國稅局提醒,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為適用基準點,而不是「遺產稅申報日」。
高雄國稅局說明,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事實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202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3年12月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甲君母親仍健在,繼承人在2024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換言之,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下月15日前提出申請

5月即將報稅,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會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改變心意,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郵寄地址,須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要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4月25日前會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簡訊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個人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範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在計算是否符合特定股權定義的持股比率時,除本人直接持股外,也應納入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才能正確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構成,即符合特定股權條件,除非交易股份為上市櫃股票,否則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的股權,其持股比率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還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例如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的該公司持股,在計算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時,皆須一併考量。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在1999年至2021年間取得非上市櫃A公司股份共400萬股,並在2022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該公司20%股權,另一家B公司則持有剩餘60%股權。
而A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50%,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國稅局查獲甲君妹妹為B公司董事長,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應為100%,包含直接持有股權20%,加上透過母親、妹妹間接持有股權8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核定交易課稅所得1,505萬元,分別按照特定股權持有時間,按適用稅率計算應補稅620萬餘元,並處罰鍰248萬餘元,連補加罰逾80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股權所得,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在股權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中小企業加薪抵稅 擬延長10年

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可享租稅抵減優惠將在今年五月十九日落日,經濟部正在研擬修法,將落日時間延長十年,此外,也希望透過修法,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回應民眾對提高薪資水準的期待。
經濟部預計三月初預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將落日時間延長十年至一二三年止,並取消啟動租稅優惠的景氣門檻,讓中小企業可常態化適用,且希望財政部能簡化申請方式,消除中小企業申請租稅優惠就會被查帳的疑慮。
經濟部針對一○五年實施的「基層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提出成效報告,因為有連續半年失業率高於百分之三點七八的啟動門檻,實施迄今僅一○五年及一○六年達標啟動。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吳佳穎表示,加薪的租稅優惠啟動門檻太高,導致實施八年多,僅二年符合啟動條件,同時,全國一百六十三萬家中小微型企業中,因營業額未達標準,大多數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也無法用到租稅優惠,還有就是申請租稅優惠需要檢附相關單據及文件,也影響中小企業申請意願。
經濟部在「基層員工加薪租稅優惠」實施檢討中指出問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十二萬元以下免徵營所稅,不用繳營所稅的中小企業自然就無法適用租稅優惠,中小企業有繳營所稅家數約八十萬家。
同時,很多中小企業不願意脫離「擴大書審」,選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只要按財政部訂定的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稅,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吸引不少企業採用,若要申請租稅優惠減免,就要檢附單據及文件,且一旦申請租稅優惠減免,經常成為國稅局查帳重點。
吳佳穎表示,過去實施加薪租稅抵減優惠的目的,是在景氣反轉階段,藉由採取租稅優惠措施,達到加速景氣復甦目標,但此次修法的目的已經轉變為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回應民眾對提高薪資水準的期待,這與加速景氣復甦無關,因此取消景氣啟動門檻。
除了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時間、取消景氣啟動門檻外,抵減率也將從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適用薪資範圍從五萬元以下提高至六萬二千元以下,增加可適用人數。
動用租稅優惠,經濟部還需要財政部的支持,經濟部表示,當然會與財政部維持良好溝通;財政部表示,經濟部若認為有修法必要,就要提出評估報告,以確認該租稅優惠可有效鼓勵中小企業幫員工加薪,有持續推出優惠的必要,財政部就會研議配合修法。
財政官員認為,以租稅優惠做為幫員工加薪的誘因有限,除非是企業自己認為因業務規模擴大,有需要為留住人才而幫員工加薪,否則幫員工加薪沒有回頭路,因為薪水加上去就不能減,因此都是有實際需要才會加薪,租稅誘因不會是企業的主要考量。

應付款未付 留意請求權時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應付款項,在尚未給付前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後續實際給付款項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600餘萬元,包含一筆進貨應付款100萬元,尚未支付,由於這筆貨款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依規定,應付卻未付金額應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甲公司因此被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所稅20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商人、製造人等所供給的商品及產物代價請求權時效為兩年。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款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5月報稅季將至,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未付款是否有超過請求權時效,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19日-113年2月23日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5日止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 欠稅不繳,當心財產被強制執行
  • 本(113)年度貨物稅稽查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
  •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獸醫師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欠稅不繳 稅局盯財產變動
  •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案例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生前生病住院期間,其子B君自A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500萬元,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經該局向醫院查得A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B君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相關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屬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之情形,如該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相關證明單據,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60,000元,1天薪資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2年4月間接受14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元*10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經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得以順利出遊。
民眾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出境受限制;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以安心出遊。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依財政部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乙及12歲女兒丙,乙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丙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2歲)〕,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112年1月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之遺產稅,其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另113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是項每年可加扣金額由50萬元提高為56萬元。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其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前開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擬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或不希望家戶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事項,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免出門免排隊,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服務之申請項目及方式整理如附表: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係經營其他電腦相關服務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億餘元,全年所得額3仟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其雖提示總分類帳及銷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證明文件,惟記帳傳票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多有缺漏或僅留存影本情事,乃依其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按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所得額6仟餘萬元,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依其會計帳簿進銷數字尚可勾稽,申請重新查明認定,經該局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相關會計帳簿結算帳目,難認登載計算有據,於復查階段再請甲公司提示完整之記帳憑證,甲公司逾期仍未提示,遂駁回甲公司之復查申請。
營利事業應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對於進貨、銷貨、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要詳實記錄,原始憑證亦應保存完整,年度結算申報時,提供詳實資料供核。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民眾購買節能家電若已申請退還貨物稅,後來卻又發生退貨狀況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繳回退稅款或撤銷退稅申請,以免因一時不察而觸法。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民眾在2025年6月14日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台最多可退稅2,000元。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在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退稅,後來又發生退、換貨,導致重複申請退稅,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形。
根據退稅辦法,退換貨時已領取退稅款者,應在退換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貨物稅,並向公庫繳納,若未依限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
至於退換貨時,若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則應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的節能家電貨物稅。
舉例來說,甲君2023年3月5日購買一台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的新電冰箱,並申請退稅,但甲君在4月5日向廠商退貨,應在5月5日前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繳回稅款或撤回申請。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民眾單純因為貨品瑕疵、向廠商換貨,並未重新另開發票,就可省去前述行政程序,不必再撤銷、另案申請。
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若有退換貨狀況,須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欠稅不繳,當心財產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滯欠稅款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國稅局於移送時將一併提供欠稅人之所得及財產供執行機關運用,並隨時追蹤財產狀況,以掌握財產拍賣時機,保障國庫稅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4,0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陸續徵起1,770萬餘元,截至107年底,公司名下僅餘數筆無人應買或查有高額抵押權無拍賣實益之不動產,追欠行動祇能暫時停擺。
鑒於近年來臺南市房地產交易狀況熱絡且價格不斷攀高,國稅局為積極徵起欠稅,秉持鍥而不捨精神,隨時追蹤分析欠稅人名下賸餘財產執行之可行性。最近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發現,甲公司賸餘財產依目前市場行情價格,應該有拍賣實益,於是主動聯繫案屬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重啟不動產拍賣程序,終於在112年底將不動產全數拍罄,成功再徵起欠稅款1,10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欠稅人名下之不動產,國稅局除隨時掌握市場脈動,評估拍賣實益供執行機關運用外,對於無人應買之不動產,也可聲明依底價承受以抵償欠稅,籲請欠稅人主動繳清稅捐,以免名下不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或由國稅局聲明承受,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本(113)年度貨物稅稽查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納稅義務人逃漏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 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漏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之情形,若有前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3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其中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餘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視該營利事業有無補辦結算申報,依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課稅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10%)。甲君對加徵滯報金不服,主張A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申請復查後,遭國稅局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營業人外銷貨物經海關報關出口後,嗣後因貨物品質不佳或其他原因發生退貨情事,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仍應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該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倘發生外銷貨物因銷貨退回並復運進口時,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及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復運進口金額填報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9月20日外銷貨物一批予國外公司,並於當年申報112年9-10月零稅率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退還溢付營業稅5,000元;倘發生外銷之貨物因型號錯誤,國外公司於12月10日將貨物退回,並經甲公司復運進口,甲公司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100,000元,原退稅款5,000元毋須繳回;經加總計算後,如112年11-12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以免影響其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雖毋須追補原退稅款,但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計算出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獸醫師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師如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其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則屬銷售勞務,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甲君除於其執業之獸醫院提供寵物醫療勞務外,並提供寵物美容服務及附設寵物旅館,甲君應就其經營寵物美容及寵物旅館業務部分,依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業務或寵物旅館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欠稅不繳 稅局盯財產變動

欠稅不繳,小心國稅局緊盯財產變動情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透過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掌握欠稅人名下不動產拍賣實益,成功追回上千萬稅款,提醒納稅人勿心存僥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若滯欠稅款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國稅局在移送時,將一併提供欠稅人所得及財產,供執行機關運用,並隨時追蹤財產狀況,以掌握財產拍賣時機,保障國庫稅收。
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營所稅及罰鍰共4,000餘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陸續徵起1,770萬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名下僅剩下數筆賣不出去,或有高額抵押權無拍賣實益的不動產,導致追稅暫時停擺。
不過隨著近年來台南市房地產交易熱絡,且價格持續上升,國稅局轉為積極徵起欠稅,隨時追蹤分析欠稅人名下財產執行的可行性。
國稅局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發現,甲公司剩餘財產依目前市場行情價格,應有拍賣實益,於是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在2022年重啟不動產拍賣程序,終於在2023年底將不動產全數拍賣,成功再徵起欠稅款1,100萬餘元。
國稅局指出,針對欠稅人名下的不動產,國稅局除隨時掌握市場脈動,評估拍賣實益供執行機關運用外,對於賣不出去的不動產,也可聲明依底價承受以抵償欠稅,呼籲欠稅人應主動繳清稅捐,以免名下不動產遭查封拍賣,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除此之外,納稅人若欠稅達一定金額,也可能遭到限制出境,影響出國旅遊或差旅行程,屆時就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做為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為落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關務署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臺北關籲請所轄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個人資料之管理及保全。
按安維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依關稅法登記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若發生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關務署,另於事後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臺北關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資檔案之業者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安維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為確保業者遵循相關法規,海關已將個資安全維護納入行政檢查項目,籲請業者妥適保存個資保護各項紀錄,以利查核。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5日-113年2月17日

  •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 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 進口含鋰系電池的貨物應申請商品檢驗
  •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原貨退運出口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申報注意事項
  •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 工商界籲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 財部:現行制度適當
  • 贈送樣品列廣告費 備妥收據
  • 大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 幫知名網路成衣電商地下匯兌17億,貿易公司9員工被訴
  • 設境外公司、帳戶涉洗錢逃稅,嘉義執行分署扣押帳戶補徵467萬
  • 涉挪用旅行業品保協會3千萬公款,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交保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進口含鋰系電池的貨物應申請商品檢驗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公告,商品具有二次鋰系電池,須符合電池的相關驗證要求。近來二次鋰系電池廣泛應用於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家用電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提醒商民進口此類貨物,應向標檢局申請商品檢驗。
基隆關說明,如經審核來貨屬含有二次鋰系電池,卻未依規定向標檢局申請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3項、第4項規定,進口人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商品檢驗證書,補送期限為海關通知的翌日起算2個月內,如逾期未能補送,將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另據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倘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標檢局可依同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市場酒類品項繁多,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應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進口菸酒由海關代徵之,菸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即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原貨退運出口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申報注意事項

臺北關表示,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在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復運出口貨物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報關時除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統計方式填列「82」及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外,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如圖示)。

臺北關強調,為確保商民退稅權益,進口貨物如有符合上述退稅條例,應於貨物出口前注意相關申報規定,避免貨物出口後因未依規定申報無法核退營業稅而造成損失。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修正後之免稅額度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至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修正後之免稅額度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甲事務所112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60元〔(3,000元-2,400元)*12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30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銷售商品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貨款10,000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當日開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合計10,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剩餘貨款110,000元,無論乙公司有無依約定按月支付10,000元,甲公司均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有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工商界籲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 財部:現行制度適當

工商團體拋出政府應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並廢除貨物稅與印花稅等訴求;財政部回應,為減輕企業稅負,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10%降至5%,實質投資還能列為減項免徵,該制度應屬適當、無須取消,至於未來若要課徵碳稅,將併同檢討貨物稅。
工商協進會認為,政府近年稅收超出預算數,企業面對地緣政治風險、淨零轉型等挑戰,需要政府幫忙;保留盈餘再投資是企業成長的重要動力,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作法,影響企業累積穩定自有資金的意願,可能抑制對未來轉型升級的動能。
對於放寬保留盈餘及法定盈餘公積的限制,工商協進會提出3點建議,第1,廢除未分配盈餘課稅,以免影響企業資本累積及轉型升級;第2,修正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暨修改「所得稅法」66條之9第2項;第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免適用範圍增加研發支出、品牌行銷支出、股權投資等。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公司盈餘不分配給股東產生的避稅問題,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不過,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後,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20%,兩者相差20個百分點,因此才採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配套措施。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指出,考量有些企業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為適度減輕其稅負,並協助對外籌資不易者及中小型新創累積未來轉型升級的投資動能,自107年度起,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官員表示,同時,企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報稅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已起到鼓勵投資效果;整體而言,目前制度應屬適當。
根據財政部統計,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近3年平均一年稅收約是新台幣400多億元。
此外,工商協進會建議,檢討或廢除貨物稅,並思考轉型能源稅(或公課)的可能性,以落實稅賦公平合理化;工總則表示,接近90%的貨物稅收集中在車輛與油氣類,本質上是選擇性地針對特定貨物課徵,形成差別待遇。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灣目前是採碳費先行,因此將先端視碳費實施情形,再評估碳稅接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未來若要課徵碳稅,會併同檢討貨物稅的課稅項目。
工商協進會也建議廢除印花稅,以避免干擾企業營運、重複課稅及交易成本,另也建議刪除承攬契據的印花稅。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印花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稅收及施政財源,須審慎評估存廢議題,先前多次徵詢地方,基於財政自主及稅收考量,均不贊同廢止。

贈送樣品列廣告費 備妥收據

歲末年終,公司常會贈送樣品做為宣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時,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列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贈送,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若是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常會忽略的是,贈送樣品時應取得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支廣告費。而若是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的證明文件及清單。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廣告費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但甲公司僅提供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收據,導致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的廣告費,包含報章雜誌廣告、廣播電視廣告、贈送樣品、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等具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等。
財政部提醒,列報廣告費用時,要記得留意與「交際費」差別。財政部表示,由於廣告費列報無限額、交際費則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國稅局轉列交際費、剔除超限部分也時有所聞。
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兩者規定並不相同。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須備妥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大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去(2023)年底大陸頒布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供台商應當關注的幾項重點:
一、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01)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出資,對已設立但未繳足出資的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若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股東應承擔賠償,若此時有其他股東,可能須連帶賠償。
(02)即便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尚未到期,如公司欠債無法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用來還款。
(03)對台商較多採用的「獨資企業」模式,要注意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的獨立性,否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有連帶責任,也就是會突破股東「有限責任」。
二、董事的監管義務與責任:董事若未能積極催討股東出資,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如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資金(資本弱化),董事對此監管不力,也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同時,2023年底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認定民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將可能觸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徇私舞弊低價出售資產罪」,面對3到7年的有期徒刑。
三、工會與職工代表:
(01)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02)公司解散時,需要聽取工會及職工的意見。這會對公司解散造成額外困難。
四、監事:小公司可以只設一名監事,也可以由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職權、不再另設監事。
五、簡易註銷:公司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完畢的,可以採用簡易註銷,僅需公告20日即可申請公司註銷。但如果嗣後發現有未清償債務,股東及董事有連帶賠償責任。
六、強制註銷: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滿3年會被強制註銷,股東及董事對註銷前債務有連帶賠償責任。
大陸雖於2020年廢除了三資企業法,但允許外資在2025年1月1日前保留原有組織形式等。考慮到過渡期屆滿,以及新公司法即將實施,預估大陸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督促台資企業儘快呈報符合新法的公司章程,望台商借此機會進行合規審查,繼續合法合規在大陸運營。

幫知名網路成衣電商地下匯兌17億,貿易公司9員工被訴

立捷公司負責人洪郁翔與姑姑洪春燕,成立多家貿易公司從事兩岸間的地下匯兌,甚至替國內某知名大型網路成衣電商進行兩岸匯兌,調查局估計5年匯兌17億元,檢調2021年約談洪郁翔及員工到案,台北地檢署4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洪郁翔、洪春燕及員工共9人。
調查局指出,洪郁翔與姑姑洪春燕分別是「協行」、「會臨」、「瀧鵬」、「立捷」、「速傳」等多家貿易公司實際或登記負責人。
調查局懷疑,洪春燕姑侄明知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的匯兌業務,竟從2014年1月起到2019年12月,以開設物流公司為掩護,在大陸設立營運據點,以2人及「協行」、「會臨」、「瀧鵬」、「立捷」、「速傳」公司帳戶,從事台灣與大陸間地下匯兌,從事兩岸非法匯兌業務,其客戶包括國內某家知名的大型網路成衣電商,調查局估計姑姪5年地下匯兌金額共約新台幣17億元。
北檢2021年2月指揮調查局航業處兵分4路搜索、約談洪郁翔、公司財務、提款員工共8人到案,訊後諭知洪郁翔等人各以5至2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設境外公司、帳戶涉洗錢逃稅,嘉義執行分署扣押帳戶補徵467萬

雲林縣陳姓男子從事進出口貿易,2020及2021年被查獲透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及個人外幣帳戶,收取及轉匯境外公司對其外商貿易公司款項,規避海外所得及逃漏稅捐等情形,核算須補稅處罰467萬6,21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緊盯陳男帳戶金流,一發現有大筆金額匯入帳戶,立即連繫銀行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匯款,在短時間內徵起467萬餘元。
嘉義分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擔任進出口貿易外商公司經理的陳男,在銀行設立境外貿易公司以及個人外幣帳戶,資金來源多為加拿大、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外國公司,2021年公司及個人外幣帳戶出帳金額計美金871萬餘元,資金流向10多個境外公司及個人帳戶,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研判,陳男利用個人外幣帳戶,有規避海外所得及逃漏稅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核算,2020及2021年海外交易所得達3,465萬5,508元,補稅處罰為467萬6,210元。
嘉義分署收案後清查陳男財產狀況,派員到其住所查看生活情形,陳男原本表示願意全額繳納,但周轉現金需要一定時間,請嘉義分署暫時不要強制執行,但隨即行蹤不明、無法聯絡,嘉義分署立即通報限制其出境,並透過銀行扣押匯款,在短時間內將其欠稅款項徵起。

涉挪用旅行業品保協會3千萬公款,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交保

由旅行業者籌組的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驚爆遭內鬼以螞蟻搬象的手法,挪用公款3千多萬元;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兩路搜索、約談該協會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李女2人;據悉,陳男偵訊時避重就輕,針對關鍵問題大多說:「忘記了」;檢方訊後依涉犯業務侵占、洗錢防制法之侵占公款等罪,諭令陳男50萬元交保、李女20萬元交保。
成立於1989年的旅行業品保協會,總會設於台北,台中及高雄均有辦事處,消費者報名該協會會員旅行社所辦的旅遊行程,如遇到業者違反契約而影響權益,可向協會申訴,經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協調後,若旅行社確有違反契約而應負賠償責任,承辦旅行社逾期未支付,協會將以旅遊品質保障金先代償,事後再向旅行社追償,堪稱消費者與業者間的溝通橋樑。
根據該協會官網介紹,旅遊品質保障金來自會員繳納,分為永久基金及聯合基金,綜合旅行社繳納永久基金10萬元、聯合基金100萬元;甲種旅行社繳永久基金3萬元、聯合基金15萬,乙種旅行社繳永久基金1萬2千元,聯合基金6萬元;總計已累積旅遊品質保障金約7億元,孳息則用於推廣會務。
旅行業品保協會指控,時任該協會秘書長的陳男及李姓女會計,涉嫌自2006年至2019年間,利用經手協會公款的機會,13年來共挪用3千多萬元款項。
陳男卸下協會秘書長職務後,繼任者委請會計師查帳,這才發現有13個年度的帳目有疑點,經逐一對進、出帳項目,初步掌握有3,000多萬元公款遭挪用,據此向檢調單位舉發。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9日-113年2月2日

  •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 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間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買賣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乙君於111年8月4日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甲君未於111年8月5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452萬餘元,補徵稅額90萬餘元,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房地因拍賣移轉,並無交易所得,原處分不應補稅。嗣經該局復查結果,甲君經法院拍賣移轉之A房地,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原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屬買賣行為,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0,000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40元,則「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0,000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檢查,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台商應注意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收入定義。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也就是常說的高新收入占比要求;但要注意的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負面清單行業的限制,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
台商要進一步分析上述政策,兩個收入占比的分子和分母意義不同之處。
一、高新技術指標涉及的收入
首先,高新收入占比的分子為高新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以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研發取得的收入,台商應自行說明高新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核心是什麼?是否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在評定高新技術企業時,高新收入的金額需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為企業總收入,是指按稅法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是會計報表調整後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除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還包括投資收益和調整項目等。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九項可以計入收入總額項目,分別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分散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等多個科目中,需要個別分析匯總,不能簡單相加。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大部分台資企業可能不會涉及。
需特別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2023年曾有某A股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因股權轉讓導致公司產生投資收益,稅務部門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過程中認定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60%,調整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從15%改為25%,並重新計算該公司202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涉及的收入
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皆可享受加計扣除。若屬於財稅〔2015〕119 號文負面清單列示的煙草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等七大行業,則應根據行業收入占比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子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中的規定。雖然目前企業財務報表上只有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該分子只能填寫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投資收益,其中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與高新技術指標範圍一致。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於會計收入,應重點關注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例如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等。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
台商在自行評估高新技術指標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注意高新收入占比中分母收入口徑,應大於加計扣除中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收入口徑,從而避免無法享受高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損失。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國稅局提醒,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已辦理解散的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在查調銀行往來金流資料後,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在2013年至2018年間,收款合計達1億餘元,付款高達8,000萬餘元。

國稅局認為,公司在解散後,可能偶爾會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產生收付款項尚可理解,但金額如此龐大,且數年間長期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顯然有違常理。
經過調查,發現A公司負責人甲君,名下設有另一間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的B公司,在國稅局訪談查證後,查到A公司帳戶內存入款項,確實為B公司的營業收入,甲君才終於承認,他是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並且支付廠商貨款。
國稅局表示,B公司出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是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七年,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及罰鍰共606萬餘元。
另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發票,也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短漏報銷售額等情況,除追繳稅款外,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4條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發票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等情況,可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也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分別依法補稅,可能也將面臨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發票等狀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法免罰。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國稅局提醒,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註冊地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處分境內基金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境外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所得,屬境外投資所得,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試飲的自製酒品,係於廠內供消費者消費,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千萬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而不必報繳菸酒稅。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於110年7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甲君主張該交易房地所得應於翌年(111年)5月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等語,案經該局詳加說明,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即甲君)於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而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嗣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稅務環境,提升營業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繁瑣程序,輕鬆簡便完成營業稅申報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下載路徑: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申報容錯空間,得免予或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開立5,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除補徵所漏營業稅款2,500元外,本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且開立雲端發票張數比率達20%(1,000張雲端發票/5,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時,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或營業處所為限,若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也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與規定不符,將剔除補稅。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昨(31)日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昨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91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6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6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財政部統計,去年2月共十案申請,件數雖不多,但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近期就收到不少營利事業詢問資產重估相關問題,特別提醒留意相關時程。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可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倪麗心表示,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倪麗心補充,原本資產重估的物價倍數是參考躉售物價指數,但由於主計總處自去年元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從2021年起編列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修正資產重估辦法,也配合改以生產者物價指數為準。
另外修正辦法也放寬規定,營利事業折舊足額且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堪稱歷年提供可抵減額度最大條款的「台版晶片法」產創10-2,今年5月報稅季首度適用。會計業者表示,只要符合門檻,企業的抵減金額至少20億元起跳,但申請時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申請程序、抵減上限和與其它抵減的排除條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企業第一階段應在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要注意僅限書面申請,無法網路辦理。
其中,企業必須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
歐陽泓表示,第二個重點是新增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雖無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只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連同此次新增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第三則是公司應在申請時併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說明,公司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機器或設備投資優惠。
但企業如經審核不符合適用資格,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依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為增訂過渡條款,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在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以中國為例),CFC之113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想把握機會善用“逃命條款”者,應思考以下議題:
1.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2.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
3.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之影響與潛在議題;
4.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若未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臺灣公司,始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地區已納扣繳稅款;反之,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亦無需於五年內匯回臺灣才能主張扣抵。最後提醒,CFC首次申報113年5月時間在即,如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可行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2日-113年1月26日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 扣繳單位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
  •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 CFC 5月首申報 逾千家企業剉咧等
  •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 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 CFC修正重點解析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又目前正值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準則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扣繳單位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3年1月31日截止,為提供便利及多元的繳納方式,自113年1月1日起,「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新增扣繳單位的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功能,扣繳義務人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網路申報時,透過「簡易認證」、「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通過身分驗證後,以扣繳單位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納扣繳稅款,每次繳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線上繳納稅款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是最便捷又省時的稅款繳納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線上繳稅成功後,可於電子申報系統列印「線上繳稅交易成功明細表」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扣繳稅款繳納紀錄。該局補充,現行「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支援線上繳納扣繳稅款憑證認證種類(如下表),供扣繳單位選用參考。

居住者:登入申報系統,點選「線上繳稅」鈕進行身分驗證,完成繳稅
申報系統 憑證種類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G1居住者線上繳稅 簡易認證 V
工商憑證 V V
XCA憑證 V V
非居住者:登入申報系統依提示操作完成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
申報系統 憑證種類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晶片金融卡
A8非居住者網路申報資料傳送(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 簡易認證 V V
工商憑證 V V V
XCA憑證 V V V

扣繳單位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反傾銷措施係為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國外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影響我國業者權益時,所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當涉案進口貨物輸至我國的價格,較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銷售價格低時,即視為傾銷。
關務署說明,判斷進口貨物有無傾銷事實,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自為比較,就個別製造商或出口商認定傾銷差率;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亦非商品出口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
關務署另指出,我國112年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7.04億餘元,實施反傾銷措施後,相關涉案貨物進口量大多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反傾銷措施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使產業得以持續深耕發展。目前尚課徵反傾銷稅的案件共9類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
關務署提醒,國產品如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損害產業發展時,業者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向財政部申請對進口貨物實施平衡措施或反傾銷措施。以上訊息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查詢。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規定,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乙君嗣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公司之間商業往來,常出現一種「代收轉付」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也就是沒有從中賺取佣金,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這種情況下,可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受託代收轉付的營利事業,一開始未取得原始發票或影本,或是取得後未妥善保存,除非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使國稅局同意認定,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這筆款項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代收款。
甲公司主張,這筆購買設備款項是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給另一家公司,但甲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所收取的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據了解,這種代收轉付的方式,常出現在工程承包、或是網路交易等,近年愈來愈盛行,也常有營利事業不慎誤踩紅線,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CFC 5月首申報 逾千家企業剉咧等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2023年上路,2024年5月將首度申報,對此,財政部嚴陣以待,賦稅署署長宋秀玲23日指出,財政部2023年底針對CFC辦法有三大重要放寬,企業和個人2024年5月申報時要格外注意。
宋秀玲指出,三大放寬項目包括,第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CFC當年度盈餘的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第二是提供過度措施,給予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三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
第三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另外,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也提醒,2024年5月報稅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成立的公司。
第二是境外公司所在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是否有公司稅率低於14%,或該國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的問題。
此外,也需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比例合計是否大於等於50%,或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無主導能力,進而判斷該公司是不是CFC。
目前上市公司約有75%、約700家,上櫃公司有68%、520家有CFC,合計1,200多家上市櫃公司都將面臨CFC申報的問題。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去年年底外管局公布一系列有助於台商資金調度新規定。
2023年12月4日大陸外管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放寬了資本項下及貿易項下的資金收支與使用規定,有利於台商日常資金調度。
1、放寬加工貿易企業貿易收支軋差結算範圍
只要符合交易對手為同一人(從同一家公司採購原料,生產的成品再銷售給這家公司),並事先向銀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且符合軋差結算每季度至少一次等三項規定即可。
很多台商都是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且通過境外公司進行採購和銷售,因此要符合上述三項要求並不困難,由於軋差結算僅需向大陸境內工廠匯入銷售和採購之間的差額資金,對台商來說可提供更靈活的集團資金安排,提高公司資金周轉效率,降低公司匯款成本。但需注意的是,採取軋差結算方式後,收匯金額僅為銷售與採購間的差額,台商需在國際收支申報及出口退稅申報上,符合銀行及稅務相關規定,才能避免操作風險。
2、對資本金及外債用途進行調整和補充
(1)28號文刪除匯發〔2016〕16號文規定,資本金及外債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的規定,僅要求資金不能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16號文中規定資金不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由於現在保本型理財產品已經取消,所以此次28號文補充了可購買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規定。
(3)允許上海自貿區臨港片區、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及寧波北侖區的企業,資本金及外債資金都可用於非關聯方借款,其他地區企業仍只能用於關聯方間的借款。
(4)16號文規定不能用於建造、購買非自用房產,28號文調整為不可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表示台資企業可用資本金、外債資金購買非自用辦公或工廠等房產,用於出租或其他用途。
3、放寬部分企業外債額度及異地開立外債帳戶
註冊在廣東、江蘇、上海、天津、北京等14個地區,且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不受投註差或全口徑外債的淨資產規模限制,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14個地區外的其他地區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繼匯發〔2019〕28號文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只能開立三個帳戶規定後,本次28號文又進一步取消了不能異地開立外債帳戶的規定,這將有利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承做相關業務。
4、便利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
28號文允許境內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皆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帳戶,且帳戶內資金可自由結匯使用,無需在銀行再進行真實性審核。如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則該項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帳戶。
另外,2023年12月15日外管局還發布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3〕30號文,在上海、江蘇等六地試點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支出,可於事後核驗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五項經常專案、三項資本專案的便利化政策,後續應很快就會推廣到所有地區實施。

CFC修正重點解析

對境外公司具重大影響的CFC稅制,即將在2024年5月迎來第一次的申報,財政部也在2023/12/22公告了CFC的修正案,此次修正除了一些規定上的調整外,也包括了許多CFC盈餘計算的細部規定,相關的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1. 新增關係企業之規定,個人與法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該法人為關係企業。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此部分新規定雖可讓信託持股免計入關係人持股,但並未讓境外信託成為CFC的解套方案,因為依據財政部2024/1/4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CFC的課稅責任在信託架構下,將轉由實質受益人負擔。
2. 修正認定為CFC的700萬淨利微量豁免門檻,計算時免納入有實質營運的CFC公司盈餘及非直接持股的境外公司盈餘。
3. 增列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項目,除稅後淨利外,也須包含當年度直接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4. CFC轉投資權益法非低稅負地區公司,若該非低稅負地區公司於2024/3/31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以前盈餘,CFC獲配的該部分盈餘,得免計入CFC課稅。本次修法延長了2022年度以前盈餘分配的豁免期間,是稅務上的利多,若能適用該狀況的台商應多加利用,但也需留意因該法規在豁免上,僅針對非低稅負地區的盈餘,因此多層次架構者,本次盈餘分配至少需分配至直接持股的最上層境外公司,才可以避免未來課稅問題。
5. CFC所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若會計上是歸類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FVPL),每年依規定都需按公允價值評價損益,該部分未實現的評價損益,得選擇於評價時就課稅,或是於已實現(出售或是重分類)時才課稅,但一經選擇後,原則上就不得更改。此部分的修正,將給予納稅人選擇的權利,若採用已實現時才課稅的方式,將可避免平時因股價波動所產生的未實現評價損益,直接影響到稅負。
6. CFC所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投資性質的股票或基金等),若取得日在2022/12/31以前,於未來處分計算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值得留意的是,此部分新規定,目前並未包含被分類在FVOCI的金融資產,若未來法規未做調整,那金融資產在入帳上的分類,可能也是台商需要多加留意的地方。
7. CFC直接或間接處分採用權益法的非低稅負地區股權時,若該非低稅地區股權是在2022/12/31以前取得,則在計算處分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
8. CFC當年度盈餘的組成項目如是以外幣記帳者,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並換算為新臺幣。
9. 個人實際獲配CFC之股利,若該股利已依CFC規定計入申報,則免再列入當年度海外所得,但因股利實際獲配日與CFC盈餘申報時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匯差,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視為獲配當年度海外所得;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可自獲配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減除。
本次修正在盈餘的計算上有很多細節的調整,針對FVPL在修法後也提供了2種課稅選擇方案,台商應多加留意本身的適用情況,在今年5月申報前盡快做好調整跟因應,而本次修法的最大利多,盈餘分配豁免期的展延,因期限僅到2024/3/31,台商更應加緊腳步在期限內完成相應作業,以免錯失使用時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9日

  •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
  •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 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 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0.2萬元
  • 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更正申報,上傳資料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
  • 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股權之遺產稅申報
  •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4日
  •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3年1月19日入帳
  •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 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國稅局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 股利收入報營業稅 有撇步
  • 申請投資抵減 留意兩法條
  • 解除承攬契約 不退印花稅
  • 委託外部研發的費用 可加計扣除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110年以2,400萬元出售,惟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25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2,800元【=80,000,000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2,800元,補稅378,56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逃漏稅處罰問題,但其所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裝潢公司承攬裝修乙個人之房屋,約定總價款500萬元,該公司並於111年7月10日收款,惟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調查基準日:112年7月20日)發現,甲裝潢公司雖已於112年7月1日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爰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巨額其他費用,經查核發現其中新臺幣2,000萬元係分攤國外A公司於其他國家設立B子公司之研發費用,因非屬A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保固費用,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保固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流動資產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查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性質,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額12萬元。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期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國稅局應於前述應交付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甲君配偶(丙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4,800萬元及遺產稅275萬元(限繳日期至111年6月20日止),乙君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於111年6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事後查得乙君於繳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18日至112年6月17日),僅交付3,000萬元之財產予丙君,國稅局乃就未交付之1,800萬元,於112年9月間發單追繳遺產稅180萬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6月21日)起,至本次填發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11年及112年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需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下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方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條件,此項租稅優惠主要係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並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惟如民眾報廢較「節能減碳」舊電動機車,換購較為耗能及污染較高的燃油機車,顯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立法意旨有間,故不適用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燃油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其申請減徵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a
至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0.2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更正申報,上傳資料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嗣發現部分扣繳憑單漏未彙報而更正上傳資料,應特別注意申報系統之提示警語:「此申報單位已有申報成功之紀錄,此次為更正申報!若選擇繼續上傳申報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注意!】本次上傳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同一申報單位只會有一個網路申報資料!各類所得及股利所得應合併為一個申報檔上傳或分別採用不同申報方式。」並詳加核對。如未詳加核對,致發生覆蓋而未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被覆蓋之資料即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給付利息所得,經查獲其扣繳義務人甲君僅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乃責令限期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公司申報人員不知前次網路申報資料會遭後次網路申報資料覆蓋,請酌予考量降低罰鍰云云。經該局以扣繳義務人本應對系統之作業方式盡相當之注意,並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其於更正申報時疏於注意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生漏報扣繳憑單情事,該局就扣繳義務人已依限期補報之情節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

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股權之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4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星期四)至24日(星期六)。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3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自113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3年2月8日至14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該日為星期六,順延以26日為繳納期間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末日(即26日)之後3日(即29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因此,上開營業人逾113年2月26日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將自同年3月1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上開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間末日(即113年2月26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3年1月19日入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時屬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3)年1月19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共2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月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國稅局將直接撥入退稅款,可免除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去自動櫃員機(ATM)進行退稅程序的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農曆春節7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最快能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請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國稅局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如發現有第三人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滯欠綜合所得稅計6千萬餘元經移送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A君之欠稅擔保人B君對甲公司之出資額,拍定金額計3千萬元,參與分配債權人C君依債權比例可分配金額2千萬元,該局追查C君以本票之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但無法提示相關債權債務發生原因及借款資金流程之證明文件,疑有與欠稅人通謀虛列債權情形,該局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更正分配表,剔除C君分配金額,成功獲法院判決勝訴。
該局呼籲,欠稅人及第三人切勿通謀虛列債權妨礙稅捐徵起,一經發現,該局會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除去妨礙,若發現欠稅人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亦將依法行使各種稅捐保全手段,以確保稅捐徵起。

股利收入報營業稅 有撇步

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至於計算方式,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申請投資抵減 留意兩法條

近年政府為鼓勵企業投資,提供各項投資抵減,但散落在不同稅務法令中,而扣繳優惠的法令也需查閱不同法條,會計師提醒企業留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現行適用於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幾種常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主要規範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依投資性質主要可區分為「購買機器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兩大類。
其中「購買機器設備」的支出,包括購置全新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資安產品等,且符合要件者,可選擇於支出金額5%或3%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請營利事業留意,購置機器設備的租稅優惠即將於2024年12月31日底落日,建議營利事業儘早提出申請。
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可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或10%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除承攬契約 不退印花稅

民眾若與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訂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稅務機關表示,若非適用法令等事由終止契約,不得以契約解除為由退還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稅務局提醒,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若合約未訂定工程總價,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稅務機關指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工作完成後才能算出確實金額,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印花稅票,待工作完成再依確實金額補足印花稅。

委託外部研發的費用 可加計扣除

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境外協力廠商研發的費用,即使是關聯方也可加計扣除。
大陸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除了自主研發外,其他委託大陸境內甚至境外協力廠商、甚至關聯方進行的研發,也都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有些重點必須加以區分和判斷:
1、區分委託研發、合作研發
委託研發是指台商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基於企業研發需求而開展的研發項目,台商以支付報酬形式獲得受託方研發成果的所有權;至於合作研發則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的研發項目。
委託研發、合作研發的加計扣除方法各不相同,委託研發的研發經費受委託人支配,只有委託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智慧財產權時,委託方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若智慧財產權僅屬於受託方,則委託方不能享受加計扣除;若是合作研發,則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應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常見台商與協力廠商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享受加計扣除。
2、區分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
雖然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皆屬於加計扣除項目,但二者在實務中容易混淆,台商應重點梳理合同、付款憑證、發票,並分析合同實質性內容,若屬於為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所進行的技術規範和操作方面的設計所發生的費用,應歸屬於新產品設計費;但若合同實質表明,外包內容係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活動,且與台商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則應歸屬於委託研發費用。
若委託研發費用誤計入新產品設計費,由於二者計入加計扣除比例不同,很容易造成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稅務風險。
3、委託研發合同的科委登記備案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規定,委託境內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應由受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若委託方、受託方皆屬於上海、安徽等同一省級區域,也可由委託方進行登記。
另外財稅〔2018〕64號文規定,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應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後需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否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至於登記的委託研究開發項目合同應留存備查。
技術合同交易總額中超出合理數量的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交易金額,由於不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可加計扣除範圍,通常會建議企業應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中列明的技術交易額作為研發加計扣除基數,而非簡單直接使用技術合同交易總額。
4、委託境內外研發的可加計扣除金額差異
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外部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並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則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部分,可按規定加計扣除。其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指119號文中第1-6項可加計扣除金額與委託境內研發可加計扣除金額之和。
台商要特別注意:(1)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能享受加計扣除;(2)若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則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8日-113年1月12日

  •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該協定另有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取得的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擇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適值11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持有公司股票出售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別忘繳納證交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次日填寫證交稅繳款書,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而父母出售股票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除應繳納證交稅外,並應依遺贈稅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11月22日出售某公司股票10萬股給兒子,約定每股成交價格15元,並按成交總價額150萬元支付價款,兒子應按買賣股票交易資料填寫繳款書,並在繳款書註記二親等親屬間股票移轉處打勾,繳納千分之3證交稅。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迎接嶄新的2024 年,在未來的一年仍像過往一樣,有許多新的會計準則修正業經金管會認可,並自今(2024)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本文主要介紹負債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供應商融資安排之相關揭露及售後租回中租賃負債等議題,並同時關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建議企業應深入了解相關的規定並評估其對企業的影響,以透過財務報表傳達給相關使用者。
IAS 1之修正

有關負債之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20年1月所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之修正「負債之流 動或非流動分類」中釐清,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是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為基礎,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具有實質將清償期限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該負債就應分類為非流動。而企業在評估是否具有權將負債之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時,無需考慮管理階層是不是意圖或實際於報導期間後 12 個月內清償負債,舉例來說,公司帳上有一筆三年後到期的借款,但公司在資金成本的考量下於期後提前清償該借款,該借款仍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而IASB在2022年10月發布之 IAS 1修正「具合約條款之非流動負債」進一步說明,當借款協議所產生之負債,其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受限於企業是否遵循借款協議中之合約條款,則在判斷該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時,只有企業必須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遵循之合約條款會影響該權利是否存在;至於企業在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才需要遵循之合約條款則不影響權利的存在與否。例如,公司有一筆到期日為20X8年12月 31日的借款,該借款訂有一項20X4年6月30日的流動比率須超過1.0的合約條款。若該日之流動比率未能符合規定,則該筆借款於銀行要求時便須立刻償還。公司的報導期間結束日為20X3年12月31日,當天之流動比率為 0.9。在這個情況下,由於這個合約條款是要求企 業 在 20X4年6月30日遵循合約條款,因此這是屬於合約條款受限於企業於報導期間後始須遵循之條件,不影響清償遞延之權利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因此該借款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另外,現行IAS 1規定當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透過企業發行權益工具來清償負債,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之分類,因此實務上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無論轉換權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規定是分類為權益或負債,這個轉換權的執行時間都不影響該公司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但在 IAS 1修正「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中,IASB 明確指出,只有在該負債條款下的選擇權根據 IAS 32 是分類為權益工具時,該等條款才不影響負債之分類;亦即,當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權是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而非權益時,該轉換權若能於資產負債表後12 個月內執行,則將導致該公司債分類為流動。此修正可能會對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企業造成影響,因為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在會計處理上通常因為不符合 IAS 32下「固定換固定」之條件而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進而可能造成原先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之公司債於準則修正後應分類為流動負債。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影響台商未來大陸布局與投資。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舊公司法的新增和修改高達70條左右,占現行公司的近三分之一,特別在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減資和註銷、董事信義義務等規定方面有較大變化,值得台商留意。
一、修正出資制度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採認繳制,且對出資年限沒有限制,不利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則改為實繳制。
在司法實踐中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則上升為新《公司法》條文中明確規範的事項,也就是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同時還新增規定,若股東不能按期繳納出資時的「股東失權」制度,完善了股權轉讓時的出資責任承擔要求,假如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須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台資企業在進行公司收購時,須注意核實轉讓人的實繳出資情況,對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若出資期限超過五年規定期限,應逐步調整至五年期限以內。
二、完善董事信義義務
當股東未按期出資時,董事會有催繳出資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違規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應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簡化股權轉讓及可定向減資
1、新《公司法》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操作,刪除了過去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前置條件,並進一步明確優先購買權通知,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2、此次新《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按照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若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等情況除外,回應了實務中將定向減資作為回購、對賭等商業條款執行機制的諸多需求。
四、可以不設立監事會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治理模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選擇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就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另一方面,為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需設立一名董事、一名監事,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則有限公司可以連監事都不需設立。
五、新增簡易註銷制度
公司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全部債務,經全體股東承諾,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但要注意,若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萬一股東承諾不實,則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台商註銷公司還需注意最近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有對企業註銷具體操作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