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5日-113年2月17日

  •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 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 進口含鋰系電池的貨物應申請商品檢驗
  •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原貨退運出口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申報注意事項
  •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 工商界籲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 財部:現行制度適當
  • 贈送樣品列廣告費 備妥收據
  • 大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 幫知名網路成衣電商地下匯兌17億,貿易公司9員工被訴
  • 設境外公司、帳戶涉洗錢逃稅,嘉義執行分署扣押帳戶補徵467萬
  • 涉挪用旅行業品保協會3千萬公款,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交保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112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開始,至113年3月15日止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進口含鋰系電池的貨物應申請商品檢驗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公告,商品具有二次鋰系電池,須符合電池的相關驗證要求。近來二次鋰系電池廣泛應用於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家用電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提醒商民進口此類貨物,應向標檢局申請商品檢驗。
基隆關說明,如經審核來貨屬含有二次鋰系電池,卻未依規定向標檢局申請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3項、第4項規定,進口人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商品檢驗證書,補送期限為海關通知的翌日起算2個月內,如逾期未能補送,將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另據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倘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標檢局可依同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市場酒類品項繁多,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應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進口菸酒由海關代徵之,菸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即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原貨退運出口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申報注意事項

臺北關表示,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在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復運出口貨物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報關時除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統計方式填列「82」及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外,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如圖示)。

臺北關強調,為確保商民退稅權益,進口貨物如有符合上述退稅條例,應於貨物出口前注意相關申報規定,避免貨物出口後因未依規定申報無法核退營業稅而造成損失。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修正後之免稅額度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至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修正後之免稅額度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甲事務所112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60元〔(3,000元-2,400元)*12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30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銷售商品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貨款10,000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當日開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合計10,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剩餘貨款110,000元,無論乙公司有無依約定按月支付10,000元,甲公司均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有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工商界籲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 財部:現行制度適當

工商團體拋出政府應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並廢除貨物稅與印花稅等訴求;財政部回應,為減輕企業稅負,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10%降至5%,實質投資還能列為減項免徵,該制度應屬適當、無須取消,至於未來若要課徵碳稅,將併同檢討貨物稅。
工商協進會認為,政府近年稅收超出預算數,企業面對地緣政治風險、淨零轉型等挑戰,需要政府幫忙;保留盈餘再投資是企業成長的重要動力,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作法,影響企業累積穩定自有資金的意願,可能抑制對未來轉型升級的動能。
對於放寬保留盈餘及法定盈餘公積的限制,工商協進會提出3點建議,第1,廢除未分配盈餘課稅,以免影響企業資本累積及轉型升級;第2,修正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暨修改「所得稅法」66條之9第2項;第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免適用範圍增加研發支出、品牌行銷支出、股權投資等。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公司盈餘不分配給股東產生的避稅問題,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不過,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後,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20%,兩者相差20個百分點,因此才採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配套措施。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指出,考量有些企業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為適度減輕其稅負,並協助對外籌資不易者及中小型新創累積未來轉型升級的投資動能,自107年度起,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官員表示,同時,企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報稅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已起到鼓勵投資效果;整體而言,目前制度應屬適當。
根據財政部統計,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近3年平均一年稅收約是新台幣400多億元。
此外,工商協進會建議,檢討或廢除貨物稅,並思考轉型能源稅(或公課)的可能性,以落實稅賦公平合理化;工總則表示,接近90%的貨物稅收集中在車輛與油氣類,本質上是選擇性地針對特定貨物課徵,形成差別待遇。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灣目前是採碳費先行,因此將先端視碳費實施情形,再評估碳稅接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未來若要課徵碳稅,會併同檢討貨物稅的課稅項目。
工商協進會也建議廢除印花稅,以避免干擾企業營運、重複課稅及交易成本,另也建議刪除承攬契據的印花稅。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印花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稅收及施政財源,須審慎評估存廢議題,先前多次徵詢地方,基於財政自主及稅收考量,均不贊同廢止。

贈送樣品列廣告費 備妥收據

歲末年終,公司常會贈送樣品做為宣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時,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列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贈送,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若是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常會忽略的是,贈送樣品時應取得受贈人寫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支廣告費。而若是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的證明文件及清單。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列報廣告費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但甲公司僅提供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收據,導致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的廣告費,包含報章雜誌廣告、廣播電視廣告、贈送樣品、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等具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等。
財政部提醒,列報廣告費用時,要記得留意與「交際費」差別。財政部表示,由於廣告費列報無限額、交際費則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國稅局轉列交際費、剔除超限部分也時有所聞。
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兩者規定並不相同。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的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須備妥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大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去(2023)年底大陸頒布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供台商應當關注的幾項重點:
一、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01)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出資,對已設立但未繳足出資的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若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股東應承擔賠償,若此時有其他股東,可能須連帶賠償。
(02)即便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尚未到期,如公司欠債無法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用來還款。
(03)對台商較多採用的「獨資企業」模式,要注意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的獨立性,否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有連帶責任,也就是會突破股東「有限責任」。
二、董事的監管義務與責任:董事若未能積極催討股東出資,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如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資金(資本弱化),董事對此監管不力,也可能引發董事的賠償責任。同時,2023年底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認定民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將可能觸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徇私舞弊低價出售資產罪」,面對3到7年的有期徒刑。
三、工會與職工代表:
(01)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02)公司解散時,需要聽取工會及職工的意見。這會對公司解散造成額外困難。
四、監事:小公司可以只設一名監事,也可以由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職權、不再另設監事。
五、簡易註銷:公司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完畢的,可以採用簡易註銷,僅需公告20日即可申請公司註銷。但如果嗣後發現有未清償債務,股東及董事有連帶賠償責任。
六、強制註銷: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滿3年會被強制註銷,股東及董事對註銷前債務有連帶賠償責任。
大陸雖於2020年廢除了三資企業法,但允許外資在2025年1月1日前保留原有組織形式等。考慮到過渡期屆滿,以及新公司法即將實施,預估大陸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督促台資企業儘快呈報符合新法的公司章程,望台商借此機會進行合規審查,繼續合法合規在大陸運營。

幫知名網路成衣電商地下匯兌17億,貿易公司9員工被訴

立捷公司負責人洪郁翔與姑姑洪春燕,成立多家貿易公司從事兩岸間的地下匯兌,甚至替國內某知名大型網路成衣電商進行兩岸匯兌,調查局估計5年匯兌17億元,檢調2021年約談洪郁翔及員工到案,台北地檢署4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洪郁翔、洪春燕及員工共9人。
調查局指出,洪郁翔與姑姑洪春燕分別是「協行」、「會臨」、「瀧鵬」、「立捷」、「速傳」等多家貿易公司實際或登記負責人。
調查局懷疑,洪春燕姑侄明知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的匯兌業務,竟從2014年1月起到2019年12月,以開設物流公司為掩護,在大陸設立營運據點,以2人及「協行」、「會臨」、「瀧鵬」、「立捷」、「速傳」公司帳戶,從事台灣與大陸間地下匯兌,從事兩岸非法匯兌業務,其客戶包括國內某家知名的大型網路成衣電商,調查局估計姑姪5年地下匯兌金額共約新台幣17億元。
北檢2021年2月指揮調查局航業處兵分4路搜索、約談洪郁翔、公司財務、提款員工共8人到案,訊後諭知洪郁翔等人各以5至2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設境外公司、帳戶涉洗錢逃稅,嘉義執行分署扣押帳戶補徵467萬

雲林縣陳姓男子從事進出口貿易,2020及2021年被查獲透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及個人外幣帳戶,收取及轉匯境外公司對其外商貿易公司款項,規避海外所得及逃漏稅捐等情形,核算須補稅處罰467萬6,21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緊盯陳男帳戶金流,一發現有大筆金額匯入帳戶,立即連繫銀行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匯款,在短時間內徵起467萬餘元。
嘉義分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擔任進出口貿易外商公司經理的陳男,在銀行設立境外貿易公司以及個人外幣帳戶,資金來源多為加拿大、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外國公司,2021年公司及個人外幣帳戶出帳金額計美金871萬餘元,資金流向10多個境外公司及個人帳戶,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研判,陳男利用個人外幣帳戶,有規避海外所得及逃漏稅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核算,2020及2021年海外交易所得達3,465萬5,508元,補稅處罰為467萬6,210元。
嘉義分署收案後清查陳男財產狀況,派員到其住所查看生活情形,陳男原本表示願意全額繳納,但周轉現金需要一定時間,請嘉義分署暫時不要強制執行,但隨即行蹤不明、無法聯絡,嘉義分署立即通報限制其出境,並透過銀行扣押匯款,在短時間內將其欠稅款項徵起。

涉挪用旅行業品保協會3千萬公款,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交保

由旅行業者籌組的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驚爆遭內鬼以螞蟻搬象的手法,挪用公款3千多萬元;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兩路搜索、約談該協會前秘書長陳怡全及前會計李女2人;據悉,陳男偵訊時避重就輕,針對關鍵問題大多說:「忘記了」;檢方訊後依涉犯業務侵占、洗錢防制法之侵占公款等罪,諭令陳男50萬元交保、李女20萬元交保。
成立於1989年的旅行業品保協會,總會設於台北,台中及高雄均有辦事處,消費者報名該協會會員旅行社所辦的旅遊行程,如遇到業者違反契約而影響權益,可向協會申訴,經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協調後,若旅行社確有違反契約而應負賠償責任,承辦旅行社逾期未支付,協會將以旅遊品質保障金先代償,事後再向旅行社追償,堪稱消費者與業者間的溝通橋樑。
根據該協會官網介紹,旅遊品質保障金來自會員繳納,分為永久基金及聯合基金,綜合旅行社繳納永久基金10萬元、聯合基金100萬元;甲種旅行社繳永久基金3萬元、聯合基金15萬,乙種旅行社繳永久基金1萬2千元,聯合基金6萬元;總計已累積旅遊品質保障金約7億元,孳息則用於推廣會務。
旅行業品保協會指控,時任該協會秘書長的陳男及李姓女會計,涉嫌自2006年至2019年間,利用經手協會公款的機會,13年來共挪用3千多萬元款項。
陳男卸下協會秘書長職務後,繼任者委請會計師查帳,這才發現有13個年度的帳目有疑點,經逐一對進、出帳項目,初步掌握有3,000多萬元公款遭挪用,據此向檢調單位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