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04日-113年3月08日

  • 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
  • 海關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2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3年4月26日開始線上查詢
  • 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並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 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 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取得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省時又省力
  • 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 新增「增僱中高齡」可享加成減除
  • 營業稅查核 下月啟動
  • 贈與稅申報 留意兩大誤區
  • 公司辦扣繳 留意三類疏漏
  • 五大稅法修正 財部列重點
  • 應對最低稅負 善用避風港
  • 虛列利息支出 恐遭補稅
  • 台美租稅協定 財部盯進度

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元,預計工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該工程之工程損益無法估計,所以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為0元。惟經該局調閱工程承攬合約及收付款資料,查得合約載明工程款係依工程完工程度驗收付款,且由甲公司提出估驗請款計價單等向乙公司請款,經乙公司驗收確認無誤後支付工程款,故該局認定該廠房新建工程屬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依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重新計算,並調增甲公司110年度應認列之工程損益430萬元。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受領人如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8,501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給付非固定薪資案例說明,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A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3)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繳稅款情事時,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初次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才以填補我國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前述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係指外國人首次來臺工作即以其特殊專長取得以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之居留核准或就業金卡。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發展AI技術,以千萬年薪及外特專租稅優惠成功延攬美籍工程師S君首次來臺工作,雙方於112年簽訂聘僱合約後甲公司隨即辦理並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112年度S君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1,000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僅須以65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1/2〕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倘甲公司係於111年5月申請取得S君之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及居留許可,聘用其來臺工作,嗣於112年初另依規定申請取得S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函,S君雖於112年度成為甲公司聘用之外特專,惟其取得外特專許可函前(即111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故S君112年度薪資所得須全數(即1,0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海關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1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基隆關表示,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常由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致重複計算而虛增統計用數量,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公告自112年11月29日起,增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34.29.00-5號「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稽徴特別規定「Z」,報關時請依規定注意申報。
基隆關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1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的稅則號別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填報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須特別注意,以2份報單申報進口3組「DC generator 24V 480KW」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8501.34.29.00-5「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內數量(統計用)欄填列總套數3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欄則均應填列「0」,避免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
基隆關提醒,請業者多加注意,報關時請依相關規定申報,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以完整呈現我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實情。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2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3年4月26日開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3)年4月26日開始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2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進行歸戶,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並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臺北關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情事。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該關進一步表示,因烏俄戰爭以及紅海危機等國際情勢,造成運輸成本大幅上升,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如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若經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該關提醒進口人應核實申報進口貨物之國際運費,若漏未計入完稅價格申報,可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帳簿至少應保存10年及會計憑證保存5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地政士事務所110年度自行申報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費用總額400萬元及所得額600萬元。經調帳查核後,因無法提示費用相關憑證,該局即按財政部頒定110年度地政士費用標準(收入之30%)核定當年度費用為300萬元(核定收入總額1,000萬元*30%),所得額為700萬元。

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有民眾詢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該局表示,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聘雇的外籍員工,公司每月5日給付A君前一月份薪資90,000元,並以A君居留證所載113年度居留期間滿183天預判,113年度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君因故113年1月15日離職並預計1月底離境,甲公司當月給付112年12月薪資並結算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應辦理扣繳如下:
一、113年1月5日給付A君112年12月份薪資90,000元,原按居住者扣繳率扣取5%稅款4,500元,應再按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18%計算差額補扣稅款11,700元〔即90,000元*(18%—5%)〕。
二、113年1月15日給付A君同年1月份薪資30,000元,因A君離境而提前給付,得以原應於2月份給付之全月給付總額30,000元計算薪資所得之扣繳稅額,因給付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所以得按非居住者扣繳率6%扣取1,800元稅款,免併入1月份給付總額按18%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
三、以上各次所扣取稅款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A君。

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取得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省時又省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民眾免出門就可以安全、輕鬆取得個人所得、財產等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的數位服務,可透過【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本人身分驗證後,就能線上申請下載取得個人所得、財產等資料,解決須請假赴國稅局臨櫃申請的不便,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有個資外洩疑慮的困擾,是輕鬆取得上述個人資料的另一選擇。此外,該項服務也提供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無違章欠稅證明等多種電子稅務文件的申請,民眾可善加利用,以網路代替馬路,方便又省力!

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 新增「增僱中高齡」可享加成減除

經濟部1日預告修正「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不僅刪除了特定經濟指標、爭取延長落日10年、提高加薪減除率至150%,另配合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將增僱加成減除適用對象,新增「45歲以上」的本國籍員工也可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之2條又被稱為「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在特定經濟景氣指標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內,從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聘僱者在24歲以下者,則可以獲得150%的加成扣除,另外現行也規定,在調高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部分,企業調整5萬元以下的員工薪資,即可獲得130%的加成扣除。
由於中小企業加薪租稅優惠即將在今年5月19日落日,經濟部勢必要啟動修法延長適用期限。經濟部官員表示,預計修法有四大方向,包括刪除啟動的經濟景氣門檻、爭取延長落日10年、提高減除率至150%、以及適用薪資範圍擴大至6.2萬元。
經濟部官員表示,這次在增僱部分,配合政府促進青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因應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中小企業人才需求趨於多元,為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提升延攬青年、中高齡及高齡人才意願,明定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及45歲以上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
現行的啟動條件為「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逾3.78%」,導致相關規定上路10年來,只有2016、2017年有達到啟動門檻,僅1千多家企業申請。經濟部認為,應該要刪除這項不確定性,讓鼓勵中小企業加薪成為常態,並且擬將施行期間再延長10年。
另外也希望可以增加誘因,包括提高減除率從130%提高至150%,也就是某企業加薪100元,未來會以150元(100元x150%)作為減除的分母;同時也會參考國人薪資水準,將現行適用範圍從5萬調整至6.2萬元。

營業稅查核 下月啟動

113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財政部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在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營業稅年度查核歸納有六大重點:(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國稅局強調,除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的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贈與稅申報 留意兩大誤區

善用贈與稅免稅額可兼顧節稅及家族傳承,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運用這項節稅工具時常有兩大誤解,第一是誤解「每年」起算時間,第二是誤解「每人」定義。
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其中所謂的「每年」期間應如何認定,不少民眾常會有所誤解。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遺贈稅法也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在辦理後面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前述所說的「每年」或「一年內」均為歷年制,也就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從年度中首次贈與日起算一年內使用,因此在2022年10月4日贈與大兒子144萬元,2023年元月5日贈與女兒100萬元,以為將兩次贈與期間壓在一年內,就能一起適用244萬元免稅額,殊不知已跨年度贈與。
國稅局發現,甲君後來又在2023年10月20日贈與小兒子244萬元,計算2023年全年,甲君贈與女兒、小兒子合計344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應繳納10萬元贈與稅。
除了對年度有所誤解,過去也常有納稅人誤以為,「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如:子女)計算,但正確方式應是以贈與人(如:父母)來計算。
財政部官員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每年無論贈與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才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三名子女,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以2023年而言,即為夫妻各244萬元,合計可在488萬元內規劃,而非三名子女每人各244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的同時,也應注意稅法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公司辦扣繳 留意三類疏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應留意扣繳規定,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辦理扣繳,實務上發現新設公司負責人最常因不熟悉法令而犯錯,尤其是給付薪資所得、房租,或與跨境電商B2B交易等,最常出現疏漏。

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所得稅法》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在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稽徵實務上常見新設公司負責人,公司設立之初尚不熟法令,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或扣取稅款後未繳納國庫,也沒有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導致遭受處罰。
舉例來說,近日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在2022年3月設立,2022年間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合計450萬元,未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向甲公司負責人A君要求補扣、補報,並依違反扣繳及申報義務處罰。
除了給付薪資所得漏未扣繳,另外一種常見錯誤是給付租金給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未申報扣繳憑單。
據了解,實務上有不少房東為了避稅,不讓房客申報扣繳,或是請房客低報租金,都將違反相關規定,目前財政部也請國稅局針對租屋熱區專案查核,希望維護租稅公平,透過要求房客低報、不報來逃稅,將愈來愈行不通。
此外另種常見疏失,公司若與跨境電商B2B交易,一般常見像是向臉書買廣告、透過Expedia訂房等,給付價款後也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憑單。
另外,也常有公司在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不小心以「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率來申報,導致錯誤。
財政部官員指出,先前受到疫情影響,不少民眾待在國外無法入境,可能影響稅務身分認定,公司在辦理扣繳時也要留意。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或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稅情形,應儘速繳清並補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長,但財政部即將修法,未來將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本身(法人),希望維持衡平,不過修法期程仍要視行政院、立法院審議而定。

五大稅法修正 財部列重點

財政部長莊翠雲今(7)日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昨日書面報告出爐,將五大稅法修正案列為施政重點,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菸酒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土地稅法》。
此外隨著5月報稅季將至,今年手機報稅再升級,包括網路申報上傳附件的容量上限調高,並延長上傳期限;另外今年11月起,也將新增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補稅案件線上查繳稅服務。

五大稅法中,以所得稅法修法較受矚目,將優化扣繳制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讓扣繳規定更符「事責一致」。
此外在日本商會建議下,修法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相關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舒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
營業稅法修法則明訂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依限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提升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同時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可按次處罰。
其他三項稅法,則是基於納保法精神,修正裁罰倍數規定。菸酒稅法刪除逃漏菸酒稅的罰鍰倍數下限,從原本「一倍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未來非屬有意為之,或情節相對輕微案件可適用較低罰鍰。
牌照稅法修法則將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罰鍰裁處倍數從原本一倍、二倍修正為一倍「以下」及二倍「以下」。
土地稅法方面,原本針對土地買賣尚未辦理過戶、就再出售者,罰鍰固定為出售移轉現值2%,未來則修正為2%「以下」。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分別在去年4月、今年2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其他三稅法則都已完成預告程序,接下來將送政院審查。

應對最低稅負 善用避風港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今年正式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提出三點提醒,包含如何適當調整CFC( 受控外國企業)策略、相關揭露規定、避風港條款適用等,跨國企業應留意各國修法動態,即時因應。
勤業眾信昨日舉行稅務論壇,聚焦迎戰全球最低稅負制。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宗銘表示,GloBE顛覆過往稅法認知,相當複雜,如何確保財報數據和揭露允當性,及準備第一份GloBE申報書是相當棘手挑戰。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2024年起已有25國實施GloBE,台灣跨國集團應積極了解規則,並善加利用過渡期避風港條款,對於須繁複計算的國家,應加速蒐集資料並驗證。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則提到,台灣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又迎來GloBE挑戰,台商先前擬定因應CFC計畫須適當調整,據CFC盈餘產生原因,應重新檢視盈餘分配政策。
舉例而言,如CFC因貿易所得在台灣母公司所繳納的稅捐,無法作為CFC在計算GloBE的調整後涵蓋稅款(即分子),造成CFC可能仍有補充稅額需繳納。
勤業眾信審計部會計師褚世蘭表示,以2024年而言,已立法且實際生效國家或地區(如英國、日本等),跨國企業應單獨揭露有關GloBE的當期所得稅費用。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周宗慶表示,國別報告是集團企業評估GloBE影響時的重要基石,企業須注意國別報告採用的數據基礎與GloBE對過渡期避風港略有不同,編製國別報告時程須提前,也應考量潛在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GloBE施行即宣告跨國集團稅務治理複雜度攀升,建議跨國集團應儘早建立內部GloBE遵循程序,擬定明確且詳盡的時程表,同時思考如何透過稅務科技降低遵循成本。

虛列利息支出 恐遭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利息支出,應留意稅法規定,若一方面借錢支付利息、另一方面無息或低息借出款項,對於相當於借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差額,國稅局恐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到,甲公司同年借給公司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分毫利息,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借出款項790萬元支付的利息,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乘以2%)。
國稅局指出,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借給他人,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也提醒,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非營業必須的借款利息,將不予認定。

台美租稅協定 財部盯進度

台美解決雙重課稅法案受矚目,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昨(7)日質詢財政部長莊翠雲,能否在美國總統大選前搞定?莊翠雲回應,「我們非常希望。」財政部會持續關注相關進度。
美國眾議院今年元月底表決通過「美國家庭及勞工稅收減免法案」,這項包裹法案中,包含美台避免雙重課稅法案,後續將送參院表決並經美國總統簽署後才生效。
莊翠雲昨日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詢,賴士葆關注台美解決雙重課稅法案相關進度。
莊翠雲表示,在美國法案通過、總統簽署生效後,台灣會與美國交換國際文書,目前美國還在參院審議,財政部會密切關注相關時程。
賴士葆猜測,美國即將於11月舉行總統大選,美台租稅減免法案在選前應該可以搞定?莊翠雲說,「我們非常希望。」財政部會持續關注。
莊翠雲先前就曾鬆口,期待在今年上半年前,就能完成洽簽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相關國際文書,簽完之後,台灣會加速走完行政程序,雙邊就能生效。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美雙方溝通管道暢通,也期待美國國會儘快排審相關法案,較迫切的議題會透過「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來解決,會比一般協定速度還要快。
為協助企業排除租稅障礙,台灣持續與各國洽簽租稅協定,台美之間隨著台積電赴美設廠,雙方都認為有更迫切需求。
官員表示,目前針對較為迫切的議題,美國是透過「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來解決,一般協定常見的扣繳稅率降低、常設機構規定等都已包含在內,美國完成國會程序後,台美雙方會積極展開國際文書簽署,速度會比較快。
除了快速減免法案,較為完整的租稅協定,台美雙方也正在洽談當中,讓協定利益可擴充得更加完整,提供更全面保障,快速法案、正式租稅協定會雙軌並進。
美台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涵蓋降低扣繳稅率、常設機構判定規則、聘雇所得課稅方式、合格台灣稅務居民定義等四議題,都是納稅人相當關注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