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19日-113年2月23日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5日止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 欠稅不繳,當心財產被強制執行
  • 本(113)年度貨物稅稽查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
  •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獸醫師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欠稅不繳 稅局盯財產變動
  •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案例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生前生病住院期間,其子B君自A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500萬元,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經該局向醫院查得A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B君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相關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屬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之情形,如該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相關證明單據,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60,000元,1天薪資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2年4月間接受14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元*10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經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得以順利出遊。
民眾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出境受限制;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以安心出遊。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依財政部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乙及12歲女兒丙,乙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丙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2歲)〕,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112年1月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之遺產稅,其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另113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是項每年可加扣金額由50萬元提高為56萬元。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其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前開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擬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或不希望家戶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事項,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免出門免排隊,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服務之申請項目及方式整理如附表: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係經營其他電腦相關服務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億餘元,全年所得額3仟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其雖提示總分類帳及銷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證明文件,惟記帳傳票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多有缺漏或僅留存影本情事,乃依其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按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所得額6仟餘萬元,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依其會計帳簿進銷數字尚可勾稽,申請重新查明認定,經該局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相關會計帳簿結算帳目,難認登載計算有據,於復查階段再請甲公司提示完整之記帳憑證,甲公司逾期仍未提示,遂駁回甲公司之復查申請。
營利事業應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對於進貨、銷貨、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要詳實記錄,原始憑證亦應保存完整,年度結算申報時,提供詳實資料供核。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民眾購買節能家電若已申請退還貨物稅,後來卻又發生退貨狀況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繳回退稅款或撤銷退稅申請,以免因一時不察而觸法。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民眾在2025年6月14日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台最多可退稅2,000元。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在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退稅,後來又發生退、換貨,導致重複申請退稅,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形。
根據退稅辦法,退換貨時已領取退稅款者,應在退換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貨物稅,並向公庫繳納,若未依限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
至於退換貨時,若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則應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的節能家電貨物稅。
舉例來說,甲君2023年3月5日購買一台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的新電冰箱,並申請退稅,但甲君在4月5日向廠商退貨,應在5月5日前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繳回稅款或撤回申請。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民眾單純因為貨品瑕疵、向廠商換貨,並未重新另開發票,就可省去前述行政程序,不必再撤銷、另案申請。
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若有退換貨狀況,須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欠稅不繳,當心財產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滯欠稅款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國稅局於移送時將一併提供欠稅人之所得及財產供執行機關運用,並隨時追蹤財產狀況,以掌握財產拍賣時機,保障國庫稅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4,0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陸續徵起1,770萬餘元,截至107年底,公司名下僅餘數筆無人應買或查有高額抵押權無拍賣實益之不動產,追欠行動祇能暫時停擺。
鑒於近年來臺南市房地產交易狀況熱絡且價格不斷攀高,國稅局為積極徵起欠稅,秉持鍥而不捨精神,隨時追蹤分析欠稅人名下賸餘財產執行之可行性。最近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發現,甲公司賸餘財產依目前市場行情價格,應該有拍賣實益,於是主動聯繫案屬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重啟不動產拍賣程序,終於在112年底將不動產全數拍罄,成功再徵起欠稅款1,10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欠稅人名下之不動產,國稅局除隨時掌握市場脈動,評估拍賣實益供執行機關運用外,對於無人應買之不動產,也可聲明依底價承受以抵償欠稅,籲請欠稅人主動繳清稅捐,以免名下不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或由國稅局聲明承受,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本(113)年度貨物稅稽查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納稅義務人逃漏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 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漏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之情形,若有前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3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其中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餘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視該營利事業有無補辦結算申報,依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課稅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10%)。甲君對加徵滯報金不服,主張A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申請復查後,遭國稅局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營業人外銷貨物經海關報關出口後,嗣後因貨物品質不佳或其他原因發生退貨情事,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仍應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該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倘發生外銷貨物因銷貨退回並復運進口時,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及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復運進口金額填報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9月20日外銷貨物一批予國外公司,並於當年申報112年9-10月零稅率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退還溢付營業稅5,000元;倘發生外銷之貨物因型號錯誤,國外公司於12月10日將貨物退回,並經甲公司復運進口,甲公司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100,000元,原退稅款5,000元毋須繳回;經加總計算後,如112年11-12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以免影響其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雖毋須追補原退稅款,但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計算出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獸醫師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師如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其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則屬銷售勞務,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甲君除於其執業之獸醫院提供寵物醫療勞務外,並提供寵物美容服務及附設寵物旅館,甲君應就其經營寵物美容及寵物旅館業務部分,依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業務或寵物旅館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欠稅不繳 稅局盯財產變動

欠稅不繳,小心國稅局緊盯財產變動情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透過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掌握欠稅人名下不動產拍賣實益,成功追回上千萬稅款,提醒納稅人勿心存僥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若滯欠稅款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國稅局在移送時,將一併提供欠稅人所得及財產,供執行機關運用,並隨時追蹤財產狀況,以掌握財產拍賣時機,保障國庫稅收。
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營所稅及罰鍰共4,000餘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陸續徵起1,770萬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名下僅剩下數筆賣不出去,或有高額抵押權無拍賣實益的不動產,導致追稅暫時停擺。
不過隨著近年來台南市房地產交易熱絡,且價格持續上升,國稅局轉為積極徵起欠稅,隨時追蹤分析欠稅人名下財產執行的可行性。
國稅局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發現,甲公司剩餘財產依目前市場行情價格,應有拍賣實益,於是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在2022年重啟不動產拍賣程序,終於在2023年底將不動產全數拍賣,成功再徵起欠稅款1,100萬餘元。
國稅局指出,針對欠稅人名下的不動產,國稅局除隨時掌握市場脈動,評估拍賣實益供執行機關運用外,對於賣不出去的不動產,也可聲明依底價承受以抵償欠稅,呼籲欠稅人應主動繳清稅捐,以免名下不動產遭查封拍賣,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除此之外,納稅人若欠稅達一定金額,也可能遭到限制出境,影響出國旅遊或差旅行程,屆時就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做為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為落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關務署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臺北關籲請所轄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個人資料之管理及保全。
按安維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依關稅法登記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若發生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關務署,另於事後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臺北關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資檔案之業者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安維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為確保業者遵循相關法規,海關已將個資安全維護納入行政檢查項目,籲請業者妥適保存個資保護各項紀錄,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