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2日
-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
-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
-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
-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 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 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 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 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1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2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3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4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1金融控股公司或2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3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1次為限。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1一般信託、2安養信託或3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案件(租給有領取政府補助之承租人)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二、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租給政府或代管機構供居住、長照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用)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詳釋例一)
三、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租給包租代管業且約定供居住者使用1年以上)
信託住宅依租賃條例第17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四、一般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開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詳釋例二)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之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之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
【釋例一】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甲君(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信託,並由甲君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

【釋例二】一般出租案件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乙君(委託人)以其房屋為信託財產成立安養信託,並由丙君為受益人(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5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完成基本資料建檔後,即可依系統指引填報收支資料,並上傳相關附件,除操作方便,亦能正確計算損益,有效降低人工申報錯誤風險,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另將執行業務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1「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2「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上市A、B公司2筆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8月15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公布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14品項加熱菸及4款組合元件,財政部於本(115)年1月30日修正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將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納入免稅菸之品目範圍。
上開通過審查之加熱菸,自本年2月起,開放於國內免稅商店銷售,目前旅客僅得攜帶自國內免稅商店購買、且經衛福部審查通過之加熱菸入境,臺北關提醒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攜帶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菸品數量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旅客於國內免稅商店購買加熱菸時,請注意是否超過免稅數量。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重點為1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2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3調降舞廳、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增加。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另外,該部近期將就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其他課稅項目辦理公告,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配合總統114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公路法第27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交通部於115年5月21日發布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名稱配合公路法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餘法規亦將配合修正汽燃費名稱為養管費。公路局今年起就會用新版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名稱通知寄發繳費通知。
交通部說明,本次「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養管費」),主要是使名稱符合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徵收目的,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正都僅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調整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開徵期間、繳費方式及費額標準均維持不變。
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1自地自建房屋、以2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1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2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該退稅款後之帳面價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數繼續計提折舊,3該貨物如原本是以費用列帳者,則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茲就上開處理方式彙整如下表:

該局舉例,甲公司114年10月1日購買營業用冷氣機65,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列為費用,甲公司如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應將該退稅款2,000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甲公司如於次(115)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應列報為申請年度(即115年度)之其他收入。
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財政部於今(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如本周報#9),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表示,本日公告之娛樂稅課稅項目,係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考量本次修法係基於配合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予以檢討及調整,其使稅制合理化,經重新檢視修法前其他課稅項目課稅情形,公告9類課稅項目,將MTV、K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柏青哥機、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納入課稅範圍。另外,該部衡酌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設施(如AR或VR)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爰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順應經濟活動型態的演進及改變,該部已責請各地方政府適時就娛樂項目提供建議,俾與時俱進通盤及滾動檢討。再者,依修正後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循規定程序停徵本次公告項目之娛樂稅,以維護財政自主及兼顧實際需要。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財政部於今(22)日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就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之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之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113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本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之認定辦法,由該部定之。該部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爰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之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2種。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2.0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該部爰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將上開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之態樣,納入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之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無是類規定,甲及乙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5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屋),A、B、C屋坐落甲市(其中A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D、E屋坐落乙市。依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A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4.8%,B、C屋適用全國總持有之其他住家用房屋5戶(A、B、C、D、E屋)之稅率4.2%;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之D、E屋應適用5戶(A、B、C、D、E屋)之稅率4.2%。
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
雖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但只要會計報表有獲利,仍需被課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台商回台投資,除了應注意每年須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容易被忽略與的稅務議題,最好的例子是公司依會計基礎編制的報表雖顯示賺錢,但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仍需被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一)台灣所得稅法中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如果未分配股利,仍需額外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課稅基礎是以會計所得去計算,而非課稅所得,舉例來說,會計上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於稅務上屬於免稅所得,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因已列入會計所得,若當年度有未分配股利,則仍會被納入未分配盈餘稅的課稅範圍,形成尚未實際取得現金卻需繳稅的情形。
此外,(二)證券交易所得雖仍處於停徵狀態,除了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外,也是未分配盈餘課稅範圍,台商若未妥善規劃股利政策與投資架構,未分配盈餘稅便可能成為股東隱含的稅負成本。
另一方面,(三)公司淨值與資產結構也會影響未來稅負,公司長期未分配股利,除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外,若未來出售股權,有可能一次性將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實現為應課稅所得。當不動產價值超過公司價值一半時,交易公司股權可能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台灣財政部於2026年4月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確在判斷不動產價值占比是否逾半時,除得以公司淨值為基準外,也可於各項資產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具其他可證明時價的資料時,可以改以資產時價總額計算,這種調整有助於降低股權交易被認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機率。
還有(四)公司在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上限,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金額為境外所得及境外虧損金額合併計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例如公司取得A國家海外所得台幣100萬,已依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台幣20萬,若於同一年度投資B國家有海外虧損125萬,海外所得合計為虧損,並沒有增加應納稅額,因此可扣抵稅額為0,這部份值得台商特別注意。
(五)台灣稅務機關對申報不實、短漏報所得等情形,依規定得按所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類似未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誤用各項投資抵減優惠,或將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列為成本費用等,都可能導致補稅或裁罰。
最後,(六)台商若以境外身分回台投資,要注意外資在台設立的辦事處,業務範圍僅限於市場調查、報價或議價等支援性活動,不得從事具體營利行為,所以不涉及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問題,若實質上須從事營利活動,則應改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經營,才能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