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09日-114年06月13日

  •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申請更方便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 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
  •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 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 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
  • 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預留足額存款免被加徵利息
  •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 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 適用所得稅協定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 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 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 股民注意!股利所得這樣報
  • 2025報稅/執業者捐款節稅須符合三個要件 否則申報時無法列支出
  • 售後維修外包 開發票有眉角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申請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請把握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

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均應依限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無從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仍可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如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款30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嗣甲君提示扶養親屬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案經更正變更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局會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20萬元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甲君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

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營利事業從事開發新產品、新原料、新材料、零組件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為之研究發展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以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為114年2月1日)至申報期間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倘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支出,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百萬餘元,惟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致該項研究發展支出因不符規定遭全數剔除,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萬餘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屬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稅款所屬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其稅款所屬期間(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月)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3年3月31日死亡,遺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其113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分別於113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所以繼承人申報A君遺產稅時,可計算自遺產總額扣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分別為37,568元及31,327元。稅額計算如下:(附表)
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就可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減少租稅負擔。

稅額計算如下表: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75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
地價稅:91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50,000元*275/366=37,568元
地價稅:126,000元*91/366=31,327元
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地價稅=37,568元+31,327元=68,895元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國內及國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外),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年度股利收入申報並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或已申報未核課確定前欲變更扣抵方法者,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為避免營業人一時疏忽漏報股利收入而遭受處罰及維護納稅人權益,將於114年7月間發函輔導113年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籲請營業人收到輔導函時自行檢視是否尚未完成年度股利申報及調整,倘於所訂輔導期限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預留足額存款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將由國稅局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之後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或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計算應納稅額,並選擇繳納方式進行繳納。民眾如於申報後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不會以繳稅或補稅名義,利用通訊軟體、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通知繳納。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
該局針對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例一 :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111)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112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該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萬—5.1萬)。
例二: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自同年度海外利息所得項下扣除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112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該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萬—54.5萬)。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者,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適用所得稅協定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乙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乙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114年4月14日,因至協定查準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放寬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及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特別增訂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民注意!股利所得這樣報

今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所得來源有股利所得,也就是個人取得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課稅方式2選1(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採最有利的方式)。
財政部表示,合併計稅適合中低所得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再按股利所得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8萬元。
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股利所得+其他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應繳(退)稅額=應納稅額-股利所得×8.5%。
其中,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部分,可申請退稅,但要完成申報才能退稅。
至於分開計稅適合高所得者,財政部表示,股利所得按28%稅率單獨計稅,再與其他各類所得所計算的應納稅額加總。
應納稅額=(其他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應繳(退)稅額=應納稅額+股利所得×28%。
舉例來說,假設單身年所得只有20萬元,雖未達申報門檻(免稅額9.7萬元+標準扣除額13.1萬元)不用繳稅,但其中包含股利所得5萬元,採合併計稅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4,250元,這筆退稅款要完成申報才能退。
財政部提醒,如有股利所得,且計算後可退稅,114/6/30 前網路(含手機)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第一批7/31當日就入帳。

2025報稅/執業者捐款節稅須符合三個要件 否則申報時無法列支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若希望將捐款列為事務所支出須符合三大條件,才能達到節稅效果,包括捐款名義、憑證、對象與限額規定,若不符要件,即使捐錢也無法在申報時列為支出。
今年報稅季延長至6月底,國稅局近期接到許多執行業務者詢問,是否能將以個人名義捐款給國防或公益團體的金額,列報為事務所支出?
台北國稅局解釋,事務所若要將捐款支出列為支出,應先檢視三大條件。

首先,依現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只有在事務所名義下捐贈,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若以個人名義捐款,只能在綜所稅中列為列舉扣除額,與事務所無關。
其次,執行業務者應取得正式的捐贈收據或相關證明,收據上必須載明捐贈金額、捐贈對象、日期等資訊,才能作為費用列報依據,若收據不完整或資料不足,將無法認列為事務所必要支出。
最後則要關注捐贈金額與對象,國稅局說明,對於政府、國防等捐贈,不設金額上限,可全數列報費用;但若是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則有限額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一成,超出限額部分,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
舉例來說,一家獨資事務所收入800萬元、各項支出共550萬元,負責人以事務所名義捐出30萬元給國防、35萬元給公益團體,另以個人名義再捐出15萬元。
事務所捐款明細中,國防相關的30萬元捐款可全額列支,但公益團體部分因有金額上限,只能列報20萬元,因此該事務所收入扣除各項支出及捐款支出後,執行業務所得為200萬元。
至於個人名義捐款,都要轉回個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不能列為事務所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許多執行業務者常因疏忽捐贈名義或不清楚限額規定而無法節稅,建議捐款前務必確認捐贈對象與申報方式,並且保留好所有合法憑證,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合法享有稅務優惠。

售後維修外包 開發票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升服務品質走向「專業分工」模式經營,例如品牌經銷商將售後維修服務外包給專業維修業者,類似樣態應留意零件、代工費等費用,並區分是否在商品保固期內,依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規。
面對激烈市場競爭,不少企業為了提升顧客服務品質,會落實專業分工,藉此強化服務效率並提升品牌形象。
北區國稅局說明,常見合作模式像是由品牌經銷商委託第三方維修業者負責客戶維修需求,並且提供相關置換零件給維修業者使用,這些零組件僅供維修經銷商自家產品使用,不能對外轉售。
通常維修業者會將維修後的服務紀錄彙整,在一定期間內回報給經銷商,由經銷商核算勞務費用並且支付款項,雖然雙方皆屬正常商業合作,但過程中開立發票需依性質分別處理,不能馬虎。
舉例來說,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提供給維修業者乙公司使用,但因難以預估哪些零件將用於保固內、哪些屬保固外維修,依規定甲公司應先對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標註「委託代銷」,以便後續核帳與稅務處理。
乙公司在實際提供維修服務時,應區分每筆維修屬產品保固期內或保固期外,並分別依規開立發票,若維修為保固期內,消費者可免費換修零件,此時乙公司免開立發票,只須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若非保固期間,乙公司向消費者收取零件費及維修服務費,就要開發票給消費者,並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或受託代收款。
乙公司代收費用最終會交回甲公司,甲公司應針對「人工服務費」的部分,再開立發票給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也應開立發票給甲公司。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02日-114年06月06日

  •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兒乙君,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審核,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之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爰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延長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的衝擊,為使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展延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相關所得查詢服務、附件資料遞送期間及加班收件時段如下:

作業項目 作業期間
所得查詢 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 5月1日至6月30日
電子附件上傳-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 5月1日至7月30日
紙本申報書及附件送(寄)交 5月1日至7月31日
申請延期提示受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期限 12月31日
加班收件時段 5月1日、6月24至27日及6月30日各日中午
6月30日延長至晚間7時

為提升便民服務並簡化轉帳退稅申請手續,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及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已新增「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填寫金融機構帳號,即完成使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之申請作業,嗣後有核定應退還之稅款,適用轉帳退稅並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
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至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臺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致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依核准之期間完成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及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於今(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千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企業申報營所稅記得「公私分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列報費用與營業行為無關,即使實際支出也不可認列,常見如家庭用電器、個人開銷及違法產生的罰鍰等,都不能列為費用抵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一家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於「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200萬元,但仔細核對後發現,其中竟包括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等明顯供家庭使用的電器支出,以及60萬元因違反稅法而繳納的罰鍰。
國稅局官員解釋,由於這些支出與公司營業無關,依法剔除其中140萬元列支金額,並追補稅額28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另加計利息。
官員進一步說明,雖然該個案未處以罰鍰,但是並非毫無風險,目前只是認定列支不合規範,未能證明公司有意虛列,否則可以依法處罰。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要股權激勵陸籍員工須在回台IPO之後透過增發來執行。
台商從境外回台上市,最頭疼的莫過大陸籍員工股權激勵問題。一般來說,台灣實控人會先設立BVI公司,再通過該BVI公司持有回台上市主體的開曼公司股權,至於開曼公司和原先已在大陸經營多年的法人公司間,要不要再有其他的BVI或香港等公司,見人見智,須視每個案例原先的股權架構和稅務規劃而定。
台商在準備讓大陸籍員工在回台上市前就成為股東,要注意台籍股東依大陸法律視為外籍投資者,不屬於返程投資,但對大陸籍員工來說,從大陸境內先投資境外,再投資回大陸境內,表面看是典型的返程投資,要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但在回台上市架構下,大陸籍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部分開曼公司股分,卻又不能適用37號文進行登記。
原因在於,37號文的本意是大陸居民身分的自然人在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先控股自己境內的實體企業,再到海外融資後,必須通過返程投資架構將海外融資的資金導回大陸進行實體經營,所以,37號文開宗明義就明確了,所謂的「控制」,是指大陸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決策權,由於在台商回台上市中,大陸籍員工多以員工激勵身分取得股權,不可能構成對開曼上市主體的控制,加上按台灣交易所規定,台商回台上市陸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30%,都是為何陸籍員工不可能引用37號文辦理相關手續的原因。
大陸籍員工要參與台商回台上市的股權激勵,該引用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指出在包含香港或台灣交易所在內的境外上市,可以對陸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換句話說,必須等回台上市,也就是先成功IPO後,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通過增發股分對陸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而不是在IPO前就成為原始股東。
雖然也有人採用變通方法,例如陸籍員工先成立大陸公司A,A再以ODI(境外投資)備案,然後設立香港子公司(或其他BVI等境外公司),然後再直接或間接參股回台上市的開曼公司。但此種方式會有不成功的風險,因為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在某些情況下會限制開展境外投資,特別是針對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由此可見,大陸的境外投資雖名為備案,但實際上審核相當嚴格。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26日-114年05月30日

  •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符合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規定可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下兩類機關或團體可適用免申報規定:
一、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機關團體:113年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列之社會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級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
二、無營業與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且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仍應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申報及上傳相關附件。
113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符合法定程序。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4年4月15日起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二、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等申報軟體。
三、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服務,包括非線上繳稅(如親赴銀行繳款、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或其他)及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使用工商憑證者多增加線上繳稅(活期帳戶)選項,至於信用卡繳稅部分,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私人卡)皆可用於繳稅,但以一張信用卡為限,請多加利用。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及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得於繳清扣繳稅款後,於法定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往扣繳義務人付款予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之國外影片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同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國營利事業,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外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後,除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需將紙本扣繳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該等扣繳義務人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自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3種應扣繳所得之憑單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之「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專區」下載申報軟體並安裝,即可於申報期限內(所稱申報期限指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辦理憑單網路申報。
如扣繳義務人發現原申報上傳內容有錯誤,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重新更正上傳,要注意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資料,將全部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所以每次更正上傳,應包含全部(已更正及未更正)資料。另使用網路報稅密碼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上傳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期申報或逾申報期限更正,則無法透過網路線上辦理,只能向所屬稽徵機關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或更正。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435萬元,另該年度以每股30元出售A未上市公司之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1,5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並計算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扣除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千元,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995萬5千元。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併計其他漏報之海外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80餘萬元。
納稅義務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超過75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另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要記得保存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認定。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國內學生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給付該營業人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自國外學校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甲營業人取得國外J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新臺幣10,000元,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10,000元 173天 4,739元(10,000元*173天/365天)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高雄關表示,小三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額度為,菸品僅限於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仍維持1公升,大陸農產品單項不能超過1.2公斤,總量則不能超過6公斤,至於乾香菇等管制品,每人限量為1公斤。超量攜帶且匿未向海關申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沒入貨物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小三通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免稅、管制或其他應申報事項,於入境時應主動走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注意攜帶菸、酒及限量大陸農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入境後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又可享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提升兌獎便利性,民眾只要在獎金兌領期間內完成載具歸戶〔會員載具至遲須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就可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線上即時兌領獎金,操作方式如下:
步驟一: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如民眾沒申請過手機條碼,可透過註冊新帳號之功能,新申辦手機條碼後登入。
步驟二:點選「載具歸戶」功能選擇新增載具,按載具類別填入相關資料完成歸戶作業。
步驟三:在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點選「我要領獎」功能按「領獎」,輸入身分資訊並設定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即可兌領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7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至遲須於同年7月24完成歸戶),在同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之獎金兌領期間內隨時隨地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多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之中獎機會外,還可24小時即時領獎並免繳納4‰的印花稅款。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依照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但該怎麼動用這筆錢,又該如何列帳,成為企業常會弄錯的最大問題。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而有獲利,記得要如實申報,否則不僅須補稅,還可能遭處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自2021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或私募股票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千萬不要誤以為未上市股票交易就不必課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若有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淨利,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阿光在2022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435萬元,同年以每股30元價格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共50萬股,成交金額達1,500萬元,國稅局經查後,發現阿光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000元,扣除後其交易所得為995萬5,000元。
依規定,這筆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阿光申報時未依法申報,也未繳納相對應的基本稅額,後經稅局查獲並併同其他未申報之海外所得一併補稅,還被處以80餘萬元的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今年申報2024年度所得稅時,若其綜合所得淨額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加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各項所得合計超過750萬元,就必須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一併申報,不能遺漏。
此外,若民眾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行為,務必要妥善保留交易相關資料,如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以及足以證明成交價格的文件等,未來申報或被查核時都能作為佐證,避免權益受損。
國稅局強調,未上市股票雖未經公開市場交易,但其交易所得仍屬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依法納稅,以免事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向所轄稅捐機關洽詢,獲取正確資訊。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並於通知日起15日內補辦,如經核定有稅額,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處以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為1,500元;但若逾期仍未補報,或根本未補報,將按核定稅額加徵20%的怠報金,最高為9萬元,最低為4,500元。
國稅局強調,暫停營業並不代表可免除報稅責任,提醒營利事業若於2024年度中有暫停營業,仍應依限於今年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因疏忽導致被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台商須注意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為陸資。
因外資與陸資投資增加,台灣官方將原先的投資審議委員會職能,整併至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簡稱投審司),台商須留意以在大陸設立的法人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同為一般的陸資,與其他外資投資台灣的審查要求有所差異。
1、陸資及外資審查程序
台灣對陸資的定義包括大陸公司或大陸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都被視同為陸資。
因此,如本文一開始分析,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來台投資,將被認定為陸資投資人,須依照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提出申請。目前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經營範圍需符合開放項目才可申請。
另外對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的陸資在台投資事業,每年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也可定期調查該事業的經營狀況,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核准的投資內容。
若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回台投資,則被視為外國投資人,適用外資管理規範,可投資項目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即非在清單上之行業均可申請投資。
另外須特別注意,若台商透過大陸公司來台投資,審查過程中需揭露背後股權結構,要注意大陸公司的台灣籍股東,是否皆已取得投審司核准對大陸投資許可。若未經核准,可能被要求先完成補辦赴大陸投資申請程序後,才能申請來台投資申請,另一方面也可能會衍生原大陸投資是否涉及在台應申報的稅務事項。
2、稅務及資金考量
在台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後,多數境外公司多為純控股性質,已無法如以往透過貿易安排截流利潤,因而可能缺乏資金進行投資,需注意境外公司用於回台投資的資金是否在台灣完稅,以免引起國稅局注意,另外該境外公司股權結構已留存於主管機關,若該公司符合CFC認定標準,其背後的台灣控制股東應依規定在每年5月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以計算最低稅負。
在資金運用安排上,無論陸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若涉及對在台投資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為短期營運資金且借款期限未逾一年,則無需事前申請,但超過一年者應先申請核准。
3、對上市的影響
無論選擇在台灣或大陸申請上市,包含台灣公司所有營運主體股權均須納入在上市主體之下,若規劃回台上市則需設立開曼控股公司,可透過開曼公司以外資身份投資台灣;若選擇在大陸上市,則由大陸上市主體作為回台投資之申請人。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9日-114年05月23日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S
  •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述繳庫事宜,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俾供查詢運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基金,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國內基金之利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國外基金係指基金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外,國外基金配發孳息等投資收益,亦屬境外所得,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投資某金融機構代理銷售之國外基金,於112年度處分時獲利新臺幣70萬餘元,甲公司誤將該利益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3%計算移轉費用。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的,鼓勵民眾汰換老舊、高耗電的電器,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除了可以節省荷包外,還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減徵新臺幣2,000元。
該所說明,除臨櫃申請外,可透過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使用簡化身分認證申請(限直撥退稅),申請人免使用憑證即可登入申請,登錄身分、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屬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即可完成申請。
採用線上申請方式並選擇直撥退稅,用手機或電腦即可申請,且退稅直接撥入帳戶更快收到款項,又可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適用/地方稅適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所舉例說明,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公告展延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當日24時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者,也可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同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方式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
另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2日-114年05月16日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易評價及商品已售出數量等網頁資訊,大多是商家為增加買氣,自行衝高評價數或廣告行銷等經營手法,無法認定有完成交易的事實,且這類評價及已售出數量,屬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所稱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國稅局接獲此類檢舉案件,會依上述作業要點規定,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具體違章事實及證據,如逾期未提供,國稅局得免議結案。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時,需提供交易的網路平台名稱、網址、賣家帳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及付款證明等文件,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該局並呼籲透過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等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數位發展部簽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其合於前述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後,即可由代理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以上查詢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各式憑單歸戶後,供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屆時仍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開年度扣繳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整理實務上常發現的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二、聘僱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三、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四、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七、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八、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誤以入帳日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九、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資金調度而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類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支付,應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
十二、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線上廣告)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今年財政部再優化網路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線上版或手機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選擇繳(退)稅方式及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所說明,如欲享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第1批退稅(退稅日期為114年7月31日),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
二、透過「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退稅案件〔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以本人帳戶完成112年度繳(退)稅,且113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限內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含114年5月12日前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於114年10月31日撥付退稅款。選擇「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可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退稅憑單至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提兌。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萬元,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納稅義務人育有兩名分別為6歲及4歲的子女,在新制下可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第1名子女)+22.5萬元(第2名子女)=37.5萬元,相較於舊制可扣除的24萬元(12萬元*2)。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庫稅收,維護公平正義,即便欠稅人之不動產經移送執行拍賣無法拍定,該不動產仍得經稅捐機關評估後,依法承受抵繳欠稅,以維護租稅債權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拍賣之不動產如經第2次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時,國稅局將依據「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承受作業,以抵繳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遺產稅1億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遺產中之動產仍不足清償欠稅,爰拍賣其遺產中價值8千萬餘元之土地,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因執行期間將於115年底屆滿,其欠稅倘逾執行期間註銷,將不得再執行,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該案經評估承受尚有實益,即依法啟動承受機制,據以抵繳欠稅徵起7千萬餘元。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111年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其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可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申請適用試算服務,除了臨櫃申請外,也可以線上申辦,只要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稱稅試專區),依序執行下列3步驟,即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填寫申辦資訊,並點選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自線上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後,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倘案件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或被繼承人尚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的財產,而須自行申報遺產稅者,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以前述憑證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以外的財產自行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完成申報。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1台機器設備予乙,售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20萬元,合計12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並轉售予丙,銷售價格為70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7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致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表示,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境內買受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Google、Apple等,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日益普及,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6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電子勞務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型營業人),其向境外電商購進之電子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基於簡化手續,可免予繳納,惟申報時應將給付境外電商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74欄;至專營或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故境內加值型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自然人,倘發現境外電商涉有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部也呼籲,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除符合前述免予繳納情形者外,倘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5月1日開始辦理,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多運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備妥相關資料於6月30日前依限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財政部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自113年6月26日起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之免稅額度自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高至3萬5,000元;另因應疫後國人出國旅遊旺盛及國人消費需求,修正該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自114年1月25日起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自1公升提高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3萬5,000元,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須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另外,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攜帶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財政部日前公布去年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適用去年所得,為反映景氣及行業營運狀況,共有三大修正,包含基本金屬行業分類調整、增訂包租代管業、六項行業利潤標準修訂。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此標準意義在提供稽徵機關參考,當營利事業未申報,或有申報但被查帳時無法提示帳冊、帳冊不清、憑證不實,其所得稅申報資訊不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時,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相關標準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主要有三大修正,首先配合2024年度起適用的「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刪除「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並增訂「基本金屬批發」適用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其次是增訂「租賃住宅包租」及「租賃住宅代管」等兩項行業適用的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租賃住宅包租所得額為23%、同業毛利率為71%、費用率為43%、淨利率為28%;租賃住宅代管所得額為17%、同業毛利率為72%、費用率為50%、淨利率為22%。
另外修正「其他汽車製造」、「汽車車體、車身製造」、「自行車製造」、「冷凍冷藏倉儲經營」、「移工仲介」及「保全服務」等六個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需誠實申報外,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可再個別調查核定。
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完整帳目、憑證缺漏或不實,稽徵機關可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從事外銷業務,想申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節稅,務必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確實有外銷事實,二是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如果貨物雖然出口,卻是以新台幣報價、未實際結匯,就不符稅法規定,不僅無法適用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與加計利息處分。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必須備妥合法憑證,並在依進貨及銷貨金額比率計算的限額內列支,才能作為費用扣除。

而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賺取外匯,特別開放從事出口業務的營利事業,得在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的範圍內,加計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相當於在原有交際費之外,另享一筆額外扣除額。
但這項優惠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A公司2023年度的營所稅申報資料時發現,該公司除了一般交際費外,也申報了16萬元的外銷特別交際費,並說明這筆金額是根據當年度8,000萬元的出口金額計算。國稅局比對報關紀錄及契約內容,發現該公司雖有辦理出口報關,但貨品實際銷售對象為國內加工出口區內的企業,且買賣雙方以新台幣報價與結算,公司帳上也未見任何外匯收入紀錄。
因此,國稅局判定A公司不符合「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適用條件,依法將這筆16萬元的列支剔除,並補徵稅款及加計因超額列報產生的利息,該案例也反映出,即使有出口行為,只要未產生實際外匯流入,就無法享有相關稅賦優惠,企業不得因為報關就誤以為能直接申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審慎檢視所列支的費用是否符合各項扣除規定,尤其是像「特別交際費」等涉及優惠的項目,更應備妥完整契約、收付款憑證及結匯證明等佐證資料,以備查核。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05日-114年05月09日

  • 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
  • 公司行號虛報薪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所稅並裁罰
  • 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業者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 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 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 移送執行案件,得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
  • 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減免遺產稅
  • 隱匿營收避稅 財產恐遭凍結
  • 企業贈禮券、服務 要列收入

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另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營利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公司行號虛報薪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所稅並裁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學生在寒暑假找工作時,要求交付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存摺等重要資料,藉以虛報其薪資,至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父母下載申報資料才發現子女打工的歸戶薪資所得遠高於實際領取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領取薪資時應謹慎核對薪資表與實際領取的金額是否相符,並保存薪資轉帳紀錄、薪資表(袋)或簽收證明等資料,留供核對,當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則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公司行號倘經查有虛報薪資,除剔除虛報之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罰。

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財政部已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止,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下稱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透過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附件上傳,經系統審核完成後,系統將E-MAIL通知附件上傳結果;營利事業亦可利用審核申報流程「附件上傳查詢」功能,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通過身分認證及密碼驗證後,查詢附件上傳結果。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應於上述期限前送交;逾期送交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業者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基隆關表示,因復運進口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資料不符,因無法核銷而無從據以免徵關稅,甚至因進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恐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虛報規定而受罰。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務必仔細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等資訊,並如實填報於出口報單。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方符免徵關稅條件。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實務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此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調理包食品零售業,於108年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以負責人甲君個人銀行帳戶收受營業收入款項,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計7,470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933萬餘元。該局查得甲君同期間個人銀行帳戶之存入金額大部分是A公司之營業收入,且A公司帳載之現金8萬餘元、銀行存款16萬餘元及利息所得4,000餘元,與公司實際營業規模相較,並不相當,顯有隱匿資金,意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負責人甲君始驚覺對公司影響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之項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寵物用品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該公司對於存貨係採永續盤存制,惟查其列報之商品盤損品項為寵物墊及寵物架,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前揭規定,爰予以剔除所列報之商品盤損,補徵稅額60萬元。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移送執行案件,得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執行,若欠稅人名下所得或財產顯不足抵償欠稅,如發現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將通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欠稅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支付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可因移送機關通報,逕向第三人為行政執行。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共計200萬元,經行政執行分署就欠稅人名下之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後,仍有欠稅80萬元未徵起,移送機關經查得A君對B君尚有債權50萬元,乃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向B君核發執行命令。

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惟其免徵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倘死亡日後始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於遺產稅申報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仍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臺北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其所遺A、B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明,A地於80年間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則為甲君死亡後(114年2月間)始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甲君之遺產稅案僅得核認A地之遺產價額1,000萬元作為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B地則無該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土地部分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得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隱匿營收避稅 財產恐遭凍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企圖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稅捐情形,稅捐機關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其財產,以保障國家稅收權益。近期就有公司將營收匯入負責人個人帳戶企圖避稅,導致財產遭國稅局凍結。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若發現納稅人有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即可在繳納通知送達後,聲請法院對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署協力辦理後續強制執行,確保國家稅收能順利徵起的重要機制,對於有高額欠稅或異常財務操作者,具有嚇阻效果。
此舉不僅是為了防堵稅捐流失,也是確保後續行政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國稅局舉例,近期北部某專營調理包食品零售的公司,將約7,470萬元營業收入匯入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未依法開立發票及如實申報銷售額,經查,公司帳面僅記載8萬餘元現金、16萬餘元銀行存款及約4,000元利息,與實際營業情況嚴重不符,顯示有規避稅捐之嫌。
國稅局認定該公司有明顯隱匿收入、轉移資金的意圖,隨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准,後續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財產遭凍結後,甲君才驚覺情勢嚴重,主動與國稅局聯繫補繳稅款,以免情況進一步惡化。
國稅局強調,誠實申報與如期繳納是每一位納稅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若心存僥倖,試圖隱匿收入、規避納稅責任,不僅會被追繳補稅與處罰,還可能導致財產遭凍結、公司營運資金受限,甚至影響個人與企業的信用與商譽。
國稅局提醒,民眾及企業主切勿以身試法,若對稅務申報或繳納流程有疑問,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諮詢,避免誤觸法網造成後續損失。

企業贈禮券、服務 要列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若額外附贈禮券、消費積點、保固等服務,即使這些項目是免費贈送且未立即履行,仍屬於整體交易一部分,相對應收入須在銷售當下認列,不能延後處理,若未申報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是實務上常會碰到的財務、稅務不一致情況,企業在處理稅務時應特別留意,以免產生漏稅。

官員解釋,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企業的財會處理上,對於保固服務這類未立即履行的項目,允許估計其價值並列為「遞延收入」,等到實際提供服務時才認列為收入。
不過在稅務上,這種處理方式並不被接受。官員說明,因為從稅法角度看,企業在提供商品或勞務的當下,就已經完成一筆包含附贈服務的交易,附加的保固雖未即時履行,但仍屬交易收益的一部分,因此應與主要交易一併在銷售時入帳,不得遞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度銷售價值5億元的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附帶提供一年免費保固,該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將其中800萬元估計為保固服務的收入,帳列為遞延收入,並未在當年度辦理營所稅申報時一併列入營業收入。
雖然該處理在會計上無誤,但稅務上卻構成短報所得,所幸甲公司在被列案查核前,主動發現錯誤並依《稅捐稽徵法》的申請更正補報,補繳應納稅額與利息,才能免遭稅局裁罰。
官員進一步指出,企業在編製財報時,可依一般會計原則操作,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要注意會計與稅法之間的認列差異,依法調整營業收入,確保稅額申報無誤,若有遞延收入但未依法調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核,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遭裁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建立正確的會計與稅務觀念,如對申報內容有疑義,也可主動洽詢所屬稽徵機關,釐清財務會計、稅務處理常見的差別,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誤踩法規紅線。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8日-114年05月02日

  •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尾牙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5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5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相關附件,特彙整各項服務期間如附表,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行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於114年7月30日前上傳送交,以完成申報程序。另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期間
項目 期間
查詢所得資料(註1) 委任授權期間 1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期間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加班收件時間 114年5月1日、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各日中午
114年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網路申報附件(註2) 網路傳送 114年7月30日24時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 114年7月31日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 114年12月31日前
註:

  1.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2. 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將應檢送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第1批)
  1. 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第2批)
  1. 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第3批)
  1. 逾期申報
  2.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https://gov.tw/6D7)。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處理依IFRSs規定須估計屬保固服務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提供保固服務時認列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其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嗣於保固期間實際發生維修等費用,則列為發生當年度之成本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銷售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億元,且隨貨附贈一年免費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依IFRSs規定,將此估計之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800萬元帳列遞延收入,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該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800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之保固服務收入。惟甲公司於本局列案選查前自行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之1規定,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北斗稽徵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113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開跑,今年申報總計有六大修正,包括: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基本生活費調整等,因此減稅利益估計達到243億元;同時,5月開徵的還有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也將首次申報,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分別增加1.95%,稅額成長12.87%。
財政部表示,今年綜所稅報稅有六大新制上路。首先,基本生活費用調高至每人21萬元,較去年調高8,000元,也就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若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如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等)的合計數,可以再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差額。
其次,包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其他相關扣除項目,金額都有所上調;第三,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共分五級,每一級距金額全面上調,大大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第四,退職所得計算門檻提高。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19.8萬元乘以年資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部分視金額多寡按比例課稅;分期領取者,全年領取總額扣除85.9萬元(調整前為81.4萬元)後,其餘金額作為課稅所得。
第五,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調整。基本所得額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也調高至3,740萬元;第六,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扣除優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可扣除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每人22.5萬元,並取消原本的排富限制。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每戶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但適用對象必須符合財政部無自有房屋者,同時也設有排富規定。
另外,採取「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的囤房稅2.0也將於5月1日起申報。財政部表示,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依照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各類型房屋訂定1%至5%不等的法定稅率。
據統計,房屋稅2.0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期開徵增加件數18.46萬件、1.95%,稅額成長12.87%、來到117.25億元。
六都房屋稅開徵稅額占全國總開徵稅額比率近八成,較前一年期比較,件數增加最多為台中市,增加3.94萬件、成長3.29%;稅額增加最多為台北市,增加約19.57億元、成長11.09%。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受到美國對等關稅影響,202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順延至6月30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為協助國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順利完成申報,企業可自4月28日起,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2024年度的所得資料,作為辦理結算申報的參考,或授權代理人代為查詢,不過需於4月1日至6月30日間先完成線上授權程序,代理人才能自4月28日起開始查詢。
國稅局說明,若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進行查詢,不過,這項服務僅適用於所得年度結束日(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在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的負責人,如果公司在2024年內已歇業、註銷、被撤銷登記,或獨資組織有更換負責人的情形,則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國稅局提醒,線上查詢到的所得資料是依據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的資料彙整歸戶,僅供企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參考使用,如果企業有其他未被查得的所得來源,也必須依法如實申報,避免因短報或漏報而觸法,如果企業在申報或查詢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可至國稅局官網查詢相關法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提供完善的諮詢協助。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1個月,自5月1日至6月30日止。綜所稅申報方式有4種,包括稅額試算、網路(含手機報稅)、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繳稅管道則有8種,包括金融機構及超商代收、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等。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及個人若因對等關稅影響而繳稅困難,今年可申請免加息延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為方便納稅人申辦延分期繳稅,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稅務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請;或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稅籍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稅額試算寄發97萬件 繳稅或回復即完成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案件約690萬件,其中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4月25日起陸續寄發,今年稅額試算案件約97萬件,較去年減少65萬件,因今年網路申報可下載「稅額估算表」,因此減少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不僅省下100多萬元,還可節能減碳。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張文熙表示,去年網路申報約577萬件,預估今年可增至600萬件,其中手機報稅增加最多,可望由217萬件增至250萬件。
國稅局就所得相對單純者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就掌握到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試算繳退稅金額,民眾確認內容無誤後,只要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可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等回復確認。若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自行申報。
網路申報 新增稅額估算表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北區國稅局說明,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認證方式相同,且「稅額估算表」會以「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有利及完整;因此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通知書,民眾直接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另,綜所稅申報仍分3批退稅,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以及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稅額試算案件,於7月31日退稅;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案件,10月31日退稅;至於逾期申報、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核定退稅案件,明年1月20日退稅。納稅人可選擇「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匯入指定帳戶。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明(1)日就是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天,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綜所稅申報常見三大地雷,提醒納稅人留意,包含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申報程序等,民眾報稅時務必留意規定及相關適用要件,以免產生疏漏。
財政部先前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戶數約690萬戶,今年包含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調升,民眾可享減稅利多,因應對等關稅衝擊,今年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國稅局提醒民眾常見三大類錯誤。首先是列舉扣除額,其中又以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最常出錯。
國稅局提醒,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僅限於經合法立案的醫院或診所支付費用,且限於醫療費用才能列報;有些民眾錯誤將醫美整形、坐月子中心費用、聘請看護費用,甚至住院期間餐費一併列入,這些都非屬可扣除範圍。
另外,若有保險理賠,也必須先扣除理賠金額後,剩餘部分才能列報。
而購屋借款利息方面,國稅局提醒,只有用於購買自住房屋的貸款利息才可列舉,若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支出利息,就無法適用。同時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在房屋地址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不能出租、營業或執業,否則也將無法列舉扣除。
第二大類錯誤是特別扣除額,常見錯誤發生在教育學費扣除額,國稅局提醒,教育學費扣除額僅限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不包含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第三類錯誤是發生在申報程序。國稅局指出,往年常有民眾採取手機或網路報稅,因操作疏忽忘了上傳申報資料就直接退出系統。國稅局提醒,繳完稅不代表完成申報,務必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並取得收執聯,才算完成。
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報稅後發現錯誤,原本使用網路申報民眾,只要在申報期間內重新上傳正確資料即可;但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不論原本用什麼方式申報,都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以降低鑒定失敗風險。
2024年末,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發項目鑒定案例基礎上,再次推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第二輯)》,界定哪些項目屬於研發活動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哪些項目不符合條件不能適用。
雖然企業在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無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但當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可以轉請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因此,準確把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要點,對台商來說至關重要。2023年7月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明確了研發活動判斷的三個要點:有明確創新目標、有系統組織形式、研發結果不確定。從鑒定成功案例中也可看出,只要抓住這三個要點,便比較容易獲得專家認可。
一、有明確創新目標
2.0版指引指出,可通過一些問題,確定項目是否有明確創新目標,如該活動是否要探索以前未發現的現象、結構或關係?是否在一定範圍內突破現有技術瓶頸?研發成果是否不可預期?
專家在進行鑒定時,重點關注項目是否涉及明確關鍵技術,並制定定量的技術指標,評估其所處行業水平,判斷是否突破現有技術瓶頸或填補行業空白,並形成了可量化的創新成果。在成功案例中,都有明確的技術突破目標,不像失敗案例中只是籠統的描述創新點甚至沒有體現出創新性。
二、有系統組織形式
2.0版指引明確,研發活動以項目、課題等方式組織進行,圍繞具體目標,有較為確定的人、財、物等支持,經過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過程,因此是有邊界的和可度量。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普遍擁有規範的組織管理體系,比如:
(1)有明確的立項依據,通常由研發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企業有權部門(如董事會等)決議立項。
(2)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或項目組,研發團隊配置合理、專業齊全、分工明確,具備開展研發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有合理的技術方案,企業現有的技術積累、技術裝備、設施等軟硬體,滿足研發必備條件和能力。
(4)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完整的研發記錄,包括實驗資料、測試報告、會議紀要等。
三、研發結果不確定
上述2.0版指引指出,研發活動的結果是不能完全實現預期,必須經過反覆不斷試驗、測試,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存在失敗的可能。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對項目有詳細的研發進度規劃與必要的測試結果記錄,根據試驗記錄、研發材料的使用和產生廢料的情況、結題或驗收報告等,能夠體現通過反覆試錯、改進達到預期技術目標的過程,符合研發結果不確定性的要求。相反,失敗案例往往缺少實驗記錄和階段性測試資料,無法證明研發過程具有探索性特徵。
此外,成功案例能夠提供完備的立項決議、項目計畫書、研發過程記錄、結題報告、專利申請文件等資料,而失敗案例往往缺乏這些關鍵佐證資料。
因此,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完善過程記錄,妥善留存佐證資料,從而確保順利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避免鑒定失敗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1日-114年04月25日

  •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 個人CFC申報重點
  •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存證資料類別 買受人為營業人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7日 2日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2日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10日 10日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說明:
存證時限起算方式: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空白字軌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每2個月為1期,應於次期開始後10日內完成傳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3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

單位:萬元
項目 A土地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 1,800 (申報)4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公告土地現值 1,500 (核定)1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一、 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已納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前次土地現值)
=80萬元 *(1,800—1,500) /(1,800—1,400)
=60萬元

二、 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單位:萬元
項目 申報 核定 說明
土地收入 1,800
—土地成本 1,400
—相關費用 10 70 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
土地交易所得額(a) 390 330
土地漲價總數額(b) 400 100 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90 100 (a)與(b)擇低
=課稅所得額 0 230
*適用稅率 35%
=補徵稅額 0 80.5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CFC申報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4)年邁入第2年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的CFC,該個人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11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CFC制度設有「具實質營運活動」及「微量盈餘」2項豁免門檻,個人如主張CFC符合豁免門檻,仍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文據。另外,如主張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固定營業場所的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憑證,或給付給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等,於稽徵機關日後調查時提供。
因應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後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併同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營業人考量稅費負擔及貨物處理之靈活性等因素,常運用非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保稅貨物。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與他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保稅貨物於申報D2報單(即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如發生銷售予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之交易,雖貨物仍存置於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之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之情形,得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外,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13年間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並存放於非自用保稅倉庫內,其於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將保稅貨物銷售予其他課稅區營業人銷售額計7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有銷售與他人,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分局說明,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於113年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且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113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未於114年4月30日前離境者,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年度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如下:
(一)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二)本人獨立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262,000元。
(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10,000元。
(四)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218,000元。
113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若在114年4月30日前離境且將不再返台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臺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租稅優惠,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之定義,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述條件之本國籍未達薪資63,000元之員工加薪或增僱,均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該局說明,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民眾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期間之計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3年9月30日將舊車報廢,「前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9月29日往前逆算6個月,即同年3月30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當日適逢星期六,應以當日之前一工作日即3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後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10月1日往後起算6個月,即114年3月31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此,某甲只要在113年3月29日起至114年3月31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5萬元。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開始,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申報截止日延長至今年6月30日止,各項申報服務期間及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該局整理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課稅年度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為9.7萬元。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漏報下列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一)房屋租賃所得未申報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未列報
個人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三)海外所得未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度起施行),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申報下列不得列報扣除額的項目: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按扣除受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
2.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五、 已繳稅未完成申報
以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線上繳稅完成後,因疏忽漏未上傳申報資料,直接退出報稅系統,以致沒有完成申報。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改列特別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者,仍得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擇一提供)。
四、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房東部分,政府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提供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千元以內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超過1萬5千元部分,得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或採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此外,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對公益出租亦享有租稅優惠,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適用1.2%的稅率;其他將房屋出租,如果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法定稅率為低的稅率(1.5%~2.4%)。
該局最後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上訂有排除條件,包括:
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持續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環境,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施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以推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促進升級轉型。
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延長施行期間10年,以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流通。
三、擴大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及「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的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除率自150%及130%提高至200%。
四、提高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並將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
五、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有關租稅優惠措施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新修訂內容。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則不能適用。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財政部近年持續優化網路報稅功能,今(114)年針對線上版及手機版報稅系統再優化,新增快速申報流程,便利民眾利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亦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認證方式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身分認證方式相同,且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之「稅額估算表」,扣除額會以「標準」或「列舉」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更有利及完整,故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報稅或平板、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
二、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的金額均有調高,詳見附表二。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113年度及112年度比較表如下:

113年度 112年度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90,000*5%-0 0~560,000*5%-0
2 12% 590,001~1,330,000*12%-41,300 560,001~1,260,000*12%-39,200
3 20% 1,330,001~2,660,000*20%-147,700 1,260,001~2,520,000*20%-140,000
4 30% 2,660,001~4,980,000*30%-413,700 2,520,001~4,720,000*30%-392,000
5 40% 4,980,001以上*40%-911,700 4,720,001以上*40%-864,000

四、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調整前為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98,000元(調整前為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調整前為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五、調高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
(一)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
(二)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六、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育兒家庭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由120,000元調高至180,000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情形得視為非自有房屋)者,並訂定排富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事項:
一、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之2(追溯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一)新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支出,亦得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範圍。(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3頁)
(二)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得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要件,並提高租稅優惠加成減除率為200%及175%。(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8頁及第A18-1頁)
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措施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另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亦應填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6c欄。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3欄及修正第130欄相關說明。
三、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1%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營利事業對前開政黨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10%認列捐贈費用。
四、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其收入、支出仍應如實填列申報,並將收支差額填入於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第24欄(依其他法令規定之免稅所得)填列減除。
五、113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修正重點:
(一)配合使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施行期間至112年度止,刪除原擴審要點第14點經營零售業務並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可適用擴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第1%規定及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2欄。
(二)因應產業經營實況,調降「蔬菜、水果批發」、「書籍、雜誌買賣」及「書籍出版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下稱擴審純益率)1%。
(三)配合國家住宅及租屋政策,增訂「租賃住宅代管」擴審純益率為8%及「租賃住宅包租」擴審純益率為10%,惟前開業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審要點之規定。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延至本(114)年6月30日,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本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7大利多(詳附表):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二、調高免稅額
三、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四、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五、調高課稅級距
六、調高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
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將採直撥退稅;未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則會寄發退稅憑單。退稅憑單須於兌領有效期間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交換才能取得退稅款,可能因納稅義務人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憑單或遺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方式不同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及適用對象如下表:

退稅時程 申報方式(適用對象)
114年7月31日(第1批)
  1. 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5月12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114年10月31日(第2批)
  1. 6月30日以前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5月12日前向非戶籍地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2)5月13日至6月30日向任一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115年1月20日(第3批)
  1.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交查核定退稅案件
  2. 逾期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須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藥費單據,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則須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獲保險公司理賠,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扣除。
該局舉實例說明,該局在查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甲列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123萬餘元,經該局查得乙君因病就醫支付醫藥費121萬餘元,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17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乃核定該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6萬餘元。
稽徵機關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時,仍須自行檢視,並以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單純為美容目的等不具醫療性質之費用後的金額,列報扣除。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除以傳統方式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外,特別鼓勵民眾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或轉帳等e化方式繳納稅款。該局彙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
採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確認是否完成繳稅,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繳稅記錄」(https://paytax.nat.gov.tw/lnquiry.aspx),即時查詢繳納紀錄。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300萬+700萬)】,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因受美國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衝擊影響,延長申報期間至6月30日止,第一批退稅時間仍維持在本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適用第一批退稅:
一、6月30日前以網路(含手機)申報。
二、6月30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必須是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沒有房屋而租屋供自住,且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最高可扣除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無自有房屋,113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情形及應檢附文件可參閱附表。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報稅時疏忽漏報。
該局舉例,甲君111年度取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惟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逕按憑證下載查調之所得資料報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漏報基本稅額8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近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納稅義務人緩解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表示,前揭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36期(每期1個月):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有繳納困難須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表: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內容
免稅額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所得額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捐贈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教育學費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該局說明,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今(114)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2日。
賦稅署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x100萬股-10元x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14日-114年04月18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月)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依上開規定申報者為要件,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銷售房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銷項稅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後,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託仲介公司銷售該房屋所取得進項金額為20萬元及進項稅額1萬元之進項發票,主張所裁處之漏稅額應減除該進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甲公司於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該張進項發票,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4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高雄關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免稅酒類上限由原本每人1公升調升至1.5公升,並於114年1月25日開始實施。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須年滿18歲才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如超過免稅數量,應由「紅線檯」通關,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於酒類5公升內(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僅1公升),扣除免稅酒數量1.5公升,經海關查驗後可徵稅放行,若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依一般貨物申辦報關進口,或就超量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如未向海關申報而被查獲者,依菸酒管理法除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會被沒入外,另將依酒精成分每公升處新臺幣500元或2千元罰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100萬股—10元*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臺北關表示,有關經海關沒入處分確定,屬准許進口或出口之貨物,民眾得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並繳清貨價(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處分之貨物。另貨物若涉輸出入規定,尚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輸入國內。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民眾欲備價購回,可來電洽詢申辦要件、處理流程、應繳金額及貨品輸入規定等相關資訊,並得預約辦理時間,以加速作業流程。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金融支持」面向,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二項措施:
1.貿易融資利息減碼
透過輸出入銀行及與其簽約承辦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出口廠商2,000億元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市場,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產業並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且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之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資金成本負擔。也就是提供我國出口廠商貿易融資貸放年利率減碼1%;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500萬元。中小企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受美國關稅政策衝擊較大的廠商,年利率減碼更提高到1.5%,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600萬元。
2.輸出保費優惠
透過輸出入銀行辦理「出口廠商投保1,650億元輸出保險費用減免」,減輕廠商輸出保險徵信費和保險費負擔,鼓勵與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開拓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的依賴,避免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其中: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原本對國外買主的徵信費為3,000元,只需支付300元徵信費。
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投保輸出保險原應繳5,000元保險費,僅需支付500元保費即可。
凡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的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投保輸出保險徵信費與保險費負擔,有助於廠商開發新客戶及新市場。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租稅優惠」面向,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租稅優惠:
1.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
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主要的優惠有三大方面,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活動,可多加運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2.擴大抵減適用
為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已提案修正產創條例部分租稅優惠措施:
因應科技進展、數位及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納入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實施至118年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使企業提升競爭力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化。
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及協助新創事業後續營運,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條件,促進企業或個人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達到新創雨林的政策目的。
(1)第23條之1: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門檻。
(2)第23條之2:放寬投資新創事業為成立未滿5年、調降投資金額門檻為50萬元及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提供「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的簡化通關措施,以利降低行政成本:
1.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
提供保稅區通關免裝箱單新措施,對保稅業者按月彙報的報關案件,不用再提供裝箱單,也就是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只要彙報一份報單,對於他們跟保稅區或課稅區之間相關供應鏈業者的出貨案件,也都放寬不須再提供裝箱單(packinglist)。
經統計各保稅區約1,224家業者,每月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
2.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
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對現有約1,224家保稅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一方面回應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低度監管的訴求,且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降低行政干預,有助減輕業者的法遵成本。
業者在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傳輸資料,海關於線上審查,並可遠端連線到業者系統下載帳務資料,與通關系統比對,進行帳務抽核,以視訊方式確認業者執行情形。
海關實施遠端稽核案例:
1.保稅業者於平臺線上申請報廢不良品或銷毀廢料,於報廢或銷毀時採即時現場連線或全程錄影方式,供關員查核。
2.保稅業者於平臺上傳重整表單,海關透過後臺審核,並連線至業者系統抽核重整後貨物帳務登載情形,如有不符情形,得於線上通知業者改善。
3.海關為掌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存儲大陸物品情形,得遠端連線業者帳務系統,下載進出倉資料與通關系統資料進行比對,並輔以監控系統遠端查核倉庫儲位即時影像。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除行政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外,財政部亦提供其他協助措施,包括:所得稅報繳期間全面延長與延期或分期繳稅措施,減輕國人繳稅壓力;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啟動安定市場任務,維護臺股穩定,讓國人安心。
為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繳納所得稅壓力,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退稅者權益不受影響),以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負荷及繳稅壓力。
相關時程
1.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及繳納期間: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2.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開放查調: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30日
3.綜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10日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或寄(送)至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任一國稅局
4.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114年7月31日前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5.綜所稅退稅期程維持不變,114年6月30日前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114年5月12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覆至戶籍地國稅局之退稅案件,皆適用第一批(114年7月31日)入帳。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許多父母都會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贈與子女,除了贈與稅免稅額外,父母各自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即有應納之贈與稅額,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風俗民情,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之贈與,只要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不會計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夫妻114年1月各贈與子A君現金244萬元,同年3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及乙君夫妻又各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A君受贈金額為888萬元(244萬*2+200萬*2)。當年度甲君及乙君夫妻需要分別申報贈與稅,贈與總額344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各應繳納贈與稅稅額10萬元〔(344萬—244萬)*10%〕。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 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 10%=6,000元〕。
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經接受教育(臨時)召集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申請適用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60,000元,日薪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3年4月6日至19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14天,期間遇例假日及休息日為4月6日、4月7日、4月13日及4月14日計4天,另10天為與雇主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日薪2,000元*10天),得就給付甲君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於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需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也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今(114)年5月份申報,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遵循。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花費1,4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透天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300萬元,甲君於113年以2,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200萬-1,400萬-3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財政部頒訂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10萬元〔=2,200萬*100萬÷(100萬+300萬)*20%〕,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10萬元。
該分局提醒,近期市場傳出稽徵機關加重課稅一事,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如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所得額;如無法舉證才有財政部推計標準之適用。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大於新臺幣(下同)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該修繕費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另租賃物之修繕費,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若具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進行廠房設備全面檢修,共支出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支出金額大於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500萬元列為資本支出,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重新計算後得認列當年度折舊費用100萬元,故剔除當年度列報修繕費支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之修繕費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海外連線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綜合所得稅申報將在5月登場,財政部國稅局、會計師依照經驗彙整常見的4大類NG申報情況,包含免稅額適用、合併或分開申報、短漏報所得、列舉扣除額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要求補稅並處罰。
今年綜所稅申報每人免稅額為新台幣9萬7000元,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年滿70歲,免稅額可提高至14萬5500元,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申報扶養7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叔伯舅等,仍是適用9萬7000元免稅額。
他進一步提醒,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只限未成年者,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受扶養者也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楊建華指出,民眾常把服役中、待業中、放無薪假,或未在學、補習中的已成年子女,誤解成「無謀生能力」而辦理合併申報;針對這類案件,如果稽徵機關發現申報有誤,就會剔除扶養並發單補徵稅額。
扶養親屬也須以所得年度狀態為主,楊建華表示,假設子女於今年1月1日出生,要到明年5月報稅時,才能列報子女的免稅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同時,要注意單純的金錢資助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扶養的認定關鍵,在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
今年5月申報的是去年所得,楊建華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所得年度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該年所得與配偶合併申報,這一情形為歷年常見申報疏漏。
由於配偶合併申報是以「登記日」為主,情侶今年2月登記結婚,5月結算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兩人需分開申報;兩人要等到明年申報今年所得時,才能選擇合併申報。
此外,若是去年剛好滿18歲的成年人,楊建華指出,今年可自行選擇要單獨申報綜所稅,或由父母列報扶養合併申報,在下決定前,可先與父母溝通、計算稅額,檢視哪一種申報方式比較划算省荷包。
投資美股獲利須申報 軍公教退休金利息免稅有前提
隨著投資管道開放,所得類別也更多元,楊建華指出,民眾投資KY股獲配股利、投資美股獲利,均屬「海外所得」,不要忘記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且應留意,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若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行申報。
楊建華也提到,去年黃金價格走高,民眾透過黃金存摺交易、或個人出售持有的實體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此外,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免予扣繳,但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免扣繳的所得就是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國稅局官員提醒,若因利息所得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元限額,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表示,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的保費。
楊建華提醒,非全民健保的保險費支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因此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就無法列舉扣除。
點光明燈、安太歲可抵稅? 適用列舉扣除額有眉角
捐贈列舉扣除額方面,楊建華說明,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不可申報扣除。
至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說,要留意「非屬醫療性質」的齒列矯正、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可列舉扣除,但因治療所需的醫療費則可列舉扣除,報稅時要記得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且醫藥費支出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針對有殼族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楊建華指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且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楊建華提醒,此房屋必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要記得在課稅年度於該房屋地址辦完戶籍登記,同時,此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才符合列舉扣除的適用。
計算購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時,楊建華指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舉例而言,A小姐在113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但她也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並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那麼A小姐113年度可以扣除的住宅借款利息支出就是8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此外,國稅局官員也提到,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主要是針對遭受不可抗力的天災等,而蒙受的財損,但民眾常誤以為竊盜損失也屬於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須多加留意。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台灣112年起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財政部統計,112年個人CFC申報案件約有1,400戶,隨今年5月即將邁入CFC申報的第二年,仍有許多人對CFC耳熟但又一知半解,跟著CFC申報四步驟,可讓CFC申報不再是惡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王瑞鴻會計師表示,簡單來說,若個人持有設籍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股權者,就有可能是潛在需要申報CFC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CFC報稅第一步驟就是確認有無CFC公司,如果個人持有設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股權,且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則該境外公司就屬於CFC公司。
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較常見的包括有香港、新加坡、BVI和開曼等。
第二步驟則是填列CFC相關書表,王瑞鴻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CFC公司,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就要再分別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
由於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不一定代表就會有稅務影響,他表示,第三步是判斷該CFC公司所得是否得以豁免無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簡單來說,若該CFC公司符合盈餘未達新台幣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這二個條件之一,該CFC公司所得即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但無論該CFC公司所得是否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原則都還是要申報相關CFC公司資訊。
最後則是計算CFC營利所得,王瑞鴻指出,CFC營利所得計算邏輯是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CFC當地法令限制盈餘分配的部分與該CFC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計算,納稅義務人只要照著申報書上的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填列即可。
王瑞鴻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完相關表格後,仍須檢附CFC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或替代該財報的其他文據、CFC公司轉投資事業盈餘分配紀錄等證明文件。
CFC設在國外,國稅局不易掌握相關課稅資料,但隨著科技發展與稽徵技術與日俱進,提醒民眾不應抱持著僥倖的心態,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漏報CFC所得時被連補帶罰。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股票應正確申報贈與價值,股票類型不同,估價方式也有別。上市櫃股票應以贈與日收盤價估定;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未公開發行股票)則以公司資產淨值為基準。
其中,未上市櫃、非興櫃股票因為沒有公開市場價格可供參考,依規定,是以贈與當日公司資產淨值作為評價基準,不得任意低估,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罰鍰。

為避免出資人以偏低價格低報贈與價值,影響稅收公平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若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檢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以贈與當日資產淨值為準,計算贈與股價。
國稅局指出,若公司資產中包含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其帳面價值若明顯低於贈與當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現值調整後重新計算公司總資產,才能正確反映公司實際淨值,避免漏報稅基。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9月將持有的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72萬股贈與親友小花,並以每股淨值15元申報贈與價值,總金額為1,08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名下有一筆先前取得土地,帳面金額仍為當年購置成本,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
經調整後,該筆土地重新估價,公司資產總額增加,導致每股實際淨值調整為25元,贈與總額因此上升至1,800萬元,據規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其贈與淨額適用10%稅率,大華需就超過免稅額部分的1,556萬元繳納10%贈與稅,稅額高達15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未公開發行股票因資訊透明度較低,帳面資產可能與實際市值存在落差,特別是公司長期持有不動產,更容易因低估而衍生稅務問題。許多民眾基於親情、家族安排進行贈與,卻忽略應遵守正確評價與申報程序,最終反而衍生爭議。
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除股票外,依贈與財產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民眾若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事宜,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生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算進遺產一起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兩個條件,包括贈與的時間、財產的性質。
為了防止民眾利用「臨終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直系或旁系近親屬,這筆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例外。國稅局解釋,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免課遺產稅的類型,就可以排除不計,換句話說,雖然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但如果該財產依法不需要課遺產稅,則該筆贈與不需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接到一通民眾曾先生的電話,詢問母親於2025年2月過世,但早在2023年12月就將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長子,是否會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的贈與行為?
國稅局回應,這兩筆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內預定作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具有特殊用途,在取得、移轉或繼承時,依法本來就免課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因此,即使這筆贈與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仍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曾先生的情況不會因此多出一筆稅負。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若是贈與現金、不動產(如房屋或建地)等一般資產,且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那麼就要注意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但如果贈與的是法規明訂免稅的特殊資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會被視為規避稅負的行為。
國稅局提醒,若家中長輩有打算在生前安排財產分配,特別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或其他親人時,應當先搞清楚贈與的時間點與財產類別,這將直接影響未來是否需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可事先向國稅局諮詢,或找尋專業財稅顧問協助,提早規劃稅務事宜,才能避免遺產申報時發生爭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大陸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
大陸企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季度預繳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報表進行稅務申報;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核算的納稅報表進行稅務申報。
要注意的是,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以下就年度匯繳的稅務會計重點差異分析如下:
1、收入確認
從收入範圍看,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範圍要大於會計口徑。從收入確認時點看,會計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與會計確認原則相似,但對於租金、利息等收入更接近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例如租賃合同的五年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會計口徑需按租賃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稅法口徑可一次性在收款年度確認收入,也可在五年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每年收入。同樣道理,若2023年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定期存款10月至12月利息收入69,000元,該利息收取日期為2024年9月;由於2023年度匯繳時利息收入尚未實際收款,需納稅調減利息收入69,000元。
另外稅法有視同銷售的規定,主要判斷依據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且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例如產品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等事項,會計需確認費用;年度匯繳時,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另外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成本,從而調整了視同銷售的毛利。
2、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類調整事項主要為稅法有扣除比例的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項目。常見的有扣除比例限制的項目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佣金和手續費、公益性捐贈等費用,以上有扣除限額規定的費用,大部分扣除專案超過部分不准予結轉,實際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僅涉及當年度的納稅調整,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要納稅調增;對於廣告費及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的,實際形成時間性差異,當年度調增超額部分,以後年度實際扣除時,涉及到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費用,該費用屬於稅會的永久性差異,差異一旦產生,無法在後續期轉回。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比如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年度匯繳時尚未取得發票,均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另外企業預提的年度獎金,若在年度匯繳前已實際發放,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反之則需在匯繳時納稅調增。
3、資產折舊攤銷及減值
資產折舊攤銷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為稅會之間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不同,二者分別確認稅法折舊、會計折舊。會計口徑計提的減值準備,年度匯繳時需進行納稅調增。此種稅會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差異可以在後續的會計期間轉回。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匯繳的部分調整事項具有連貫性,台資企業需關注上年及以前年度的匯繳調整事項對當年匯繳是否有影響。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07日-114年04月11日

  •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因遺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而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欲脫售遺產中之A不動產(核定遺產價額為7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7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不動產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與寺廟籌備處,因該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依財政部67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37593號函釋,嗣後如該寺廟辦妥寺廟登記或立案成立,准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擇定採列舉扣除額,其於112年度僅有1筆捐贈,即捐贈乙寺廟籌備處現金30萬元並取得收據,因乙寺廟於申報時尚未完成立案,甲君於該年度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嗣後乙寺廟完成寺廟登記,甲君可向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所在稽徵機關申請追認捐贈扣除額,惟限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即26萬元(綜合所得總額130萬元*20%)。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扣除額僅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承上例,倘甲君申報擇定或視為已選定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在前,寺廟完成登記或立案在後,則甲君無法適用前揭函釋,尚不得再主張追認該筆捐贈扣除額。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4)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的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5歲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每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假設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3名6歲(含)以下子女,報稅時就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22.5萬元+22.5萬元=6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扣除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房屋且非屬排富範圍為要件。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今年5月報稅,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文件,另申報時應注意支付之租金應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
二、出售及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居住」,則須具「實際居住」之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7年11月7日買賣取得A屋,嗣於113年6月26日重購B屋,並於同年7月2日出售A屋,甲君於同年7月22日申報11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9萬餘元,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君於該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度數多為0度、用電度數不及底度40度及瓦斯使用度數每期皆為0度,顯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且甲君亦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於該屋有自住事實之相關文件,故以甲君於A屋無實際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申請重購退(抵)稅新舊屋均需要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另外經核准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者,如重購之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114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4年6月12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視同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當事人死亡前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若該贈與財產在贈與時依法有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屬為規避遺產稅所為之贈與,參照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以曾先生案例來說,母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給長子,因為在贈與該等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免課遺產稅,所以該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名拋棄繼承人之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在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務必要將當年度前面幾次贈與金額一併申報,合併判斷是否超過免稅額,否則很可能因為漏報而被補稅,甚至受罰,得不償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是採用曆年制,也就是從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同一年度,在這個年度裡,每位贈與人享有定額免稅額,2025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說,只要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應該在超過部分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國稅局指出,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內贈與超過一次,在辦理「後面一次」贈與申報時,也要記得把前面幾次贈與金額算進來,若只申報最後一次贈與額,忽略前面金額,就構成「漏報」,會被要求補繳稅款,還可能被罰款。
舉例來說,大華在2024年1月4日送給兒子244萬元現金,因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所以不需申報,但接著在同年12月5日,他又把價值100萬元股票贈與女兒,這次有依法在30日內辦理申報,但只申報此次股票部分,忘了年初贈與兒子的現金,也要一併列入計算。
因此全年度贈與總額應為344萬元,超過免稅額的100萬元,被國稅局查獲之後,就要依法繳納10萬元贈與稅,贈與稅稅率為10%,此外還因為漏報遭到處罰。
此外要注意的是,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三名子女,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以2025年而言,夫妻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而非三名子女每人可獲贈244萬元。
國稅局強調,善用每年免稅額確實可達節稅效果,但務必要誠實申報,並依規定合併計算,建議民眾規劃財產贈與前先釐清稅務規定,以免一時疏忽造成損失。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具體且完整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三大類文件。若僅提出匯款證明、簡陋合約,卻無法具體說明中介行為,難認該筆支出合理且必要,極可能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說明,佣金支出常見於企業拓展市場或促進交易時,例如請第三方介紹買家、協助議價、協調交易條件或處理國際貿易手續,這類支出屬業務上必要成本,但能否獲准列帳,重點不在於形式上合約或付款證明,而在於有無實質證據顯示該中介單位確實促成交易。
舉例來說,國內某A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主張支付300萬元外銷佣金給國外B公司,聲稱該公司協助其成功與C公司進行交易,該筆佣金約占A公司當年度出口總額三成,A公司提出佣金契約及多筆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合約內容過於簡略,並未詳細說明B公司如何參與交易,缺乏相關工作成果、溝通紀錄或報告,且查得A公司與C公司早在合約簽署前即已直接接觸、洽談多年,顯示交易未必需要B公司介入即可達成,最終,該筆佣金被認定與實質中介行為無關,遭剔除列帳資格,並補徵所得稅60萬元。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與中介單位簽署佣金合約後,務必保存完整佐證資料,例如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會議紀要、簡報內容、成交對話紀錄、中介方提供的客戶清單或介紹成果等。這些資料將成為未來稅局查核時,佐證中介行為確實存在的關鍵依據。
此外若企業對佣金支出的列報標準、申報方式或稅務處理有所疑慮,應主動諮詢稅務機關,確保正確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詳細,易產生稅務風險。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近來台股殺聲隆隆,投資人買賣股票有損失,是否可用來抵減所得、降低所得稅負擔?國稅局官員表示,2016年起已停徵證所稅,因此,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官員解釋,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投資人身分若為個人,無須計入綜所稅申報,也不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但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如果是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情況就不一樣了。官員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這部分所得就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若當年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則無須補繳。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官員也提醒,因股權移轉免徵證所稅,過去有「假賣股、真賣房」的避稅方式,也就是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不過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這招已經行不通,這類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報稅季將至,對於投資人而言,股利所得應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是每年報稅時的重要考量之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表示,兩種方式各有適用情境,選擇合適計稅方式,才能達到節稅效果。
歐陽泓解釋,根據現行所得稅制,個人取得股利所得可選擇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方式申報,若選擇合併計稅,股利所得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一併課稅,並可享有8.5%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優惠,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稅額為8萬元,對於長期存股的投資人而言,此方式具有一定吸引力。

若選擇分開計稅,則是將股利所得獨立出來,以28%單一稅率課稅,與其他類型所得分開計算後,再合併繳納應納稅額,這種方式可能較適合高所得者,避免因股利併入綜所稅後,使整體所得落入更高稅率區間。
納稅人該如何撥算盤?歐陽泓分析,若納稅人所得偏低,稅率落在20%以下,則合併計稅通常較為有利,因為股利併入綜合所得,除了比分開計稅的稅率低,另搭配8.5%抵稅機制,可有效節稅。
但對於年收入較高、綜所稅率已達40%的高所得者而言,選擇分開計稅可能更有利。歐陽泓說,這類納稅人若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可能導致股利所得適用稅率達40%,實際稅負較分開計稅高;若改分開計稅,則以28%固定稅率處理股利所得,不僅簡化申報流程,也具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不含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10萬元,股利所得30萬元,若無其他扣除額外情形,綜所稅適用稅率2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淨額為140萬元,應納稅額13.23萬元,可適用股利可扣抵稅額為2.55萬元(30萬元×8.5%),實際應繳稅額為10.68萬元。
若大華採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單獨以28%計算,稅額為8.4萬元,其餘110萬元的綜合所得淨額,則適用12%稅率,稅額為9.07萬元,合計稅額為17.47萬元,兩者相比,採合併計稅可省稅6.79萬元。
反之,若納稅人小花年所得淨額為500萬元,股利所得同樣為30萬元,適用綜所稅率4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為530萬元,扣除8.5%股利抵減稅額後,合計應納稅額將達118.28萬元。
若小花採分開計稅,股利部分稅額同樣是8.4萬元,其餘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稅額為108.83萬元,合計117.23萬元,採分開計稅較為省稅。
歐陽泓建議,納稅人應在報稅前完整評估個人或家庭整體所得與支出,並比較合併、分開計稅兩種方式,選擇最有利方案。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財政部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將邁入第二年申報。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應留意,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留意三大錯誤。
國稅局去年底針對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展開CFC選案查核作業,共鎖定三大錯誤態樣。因此,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應該留意CFC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第一種錯誤態樣是應申報、卻未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控制能力,符合申報要件卻未申報者,將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第二是不符豁免門檻,若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國稅局將檢視其CFC是否符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是CFC所得或虧損計算錯誤。 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提醒,有投資外國企業的納稅人,例如KY大股東、在海外持有高資產等情況,應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挨罰。
會計師建議,CFC稅制複雜,納稅人應詳細檢視自身資產配置與跨境結構安排,確保申報合法、避免漏報。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財政部表示,去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已調高至每一申報戶750萬元,今年5月報稅時適用,對於有海外收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較多的納稅人,享有較多減稅利益。
民眾在5月申報所得稅時,除一般所得稅外,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加計特定保險給付等其他應計入項目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時,應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再與綜所稅比較,兩者擇高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CPI較前次調整時累計漲幅達10%時,應依漲幅調整最低稅負免稅額,自去年起,已自原本670萬元提高至750萬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防杜高所得者透過海外資產避稅,因此規定當個人全年海外所得總額達100萬元以上時,應將該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這項制度並非取代綜合所得稅,而是作為補充性的課稅機制,透過比較兩種稅額結果,補足應繳稅負。
歐陽泓指出,根據法規,納稅人須將全年海外所得金額,加計其他納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在計算時,可先扣除750萬元免稅額,再就超過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小陳2024年因為投資海外債券及基金,總計取得配息與處分利益達150萬元,其他基本所得項目為0,合計仍低於750萬元免稅額,無需補繳最低稅負。
若小美海外所得900萬元,加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10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1,000萬元,扣除750萬元後,剩餘250萬元,按20%計算,其基本稅額為50萬元,若她的綜所稅應納稅額僅為30萬元,則需補繳差額20萬元。
官員建議,適逢報稅季,民眾除一般綜所稅外,也應了解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等相關規定,才能確保「稅稅平安」。
有哪些所得必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包括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才須全數計入)、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個人綜所稅「綜合所得淨額」、財政部公告的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如天使投資人優惠)等。
官員表示,不用辦理綜所稅申報,不代表就不用申報最低稅負。如果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仍應依規定申報最低稅負。
反之,要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不代表一定就會需要繳納最低稅負。基本稅額要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高,就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繳納原本的一般所得稅額即可;但若基本稅額較高,這時候除了原本應繳的一般所得稅額外,還要繳納與基本稅額的差額。換言之,就是基本稅額、一般綜所稅額擇高來繳納。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民眾去年若有海外所得,記得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小心六大類錯誤,包含重複扣除成本、未主動申報、錯誤盈虧互抵、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須課稅、誤以為KY股利屬國內所得、錯誤申報大陸所得。
首先是重複扣除成本,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寄發給納稅人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XX萬元」,就已是扣除成本後的淨所得。
第二,常有民眾誤以為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稽徵機關提供的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無法查到海外所得資料,若因此忽略申報,將可能產生漏稅。
第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遞延以後年度。
第四,民眾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就沒課稅問題,但海外基金轉換後,代表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金額重新投資,因此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五,誤以為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這類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股利為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第六,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所得,合併課徵綜所稅,而不是海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