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29日-115年07月03日

  •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
  •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 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推動「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保障勞工未來退休生活
  • 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從大陸赴境外投資變化分析,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新購汽機車及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購部分,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2千元;舊換新部分,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購車或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該局說明,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新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5萬元;購買排氣量150cc以下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2千元。若同時汰換舊車,符合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舊1小客車、2小貨車或3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條件,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5萬元;至報廢或出口出廠滿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如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不限同一人,則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4千元。雙重優惠加乘,買新汽車最高省10萬元,買新機車最高省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僅購買新車或同時汰舊換新,有關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舊車行車執照、舊車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證明新舊車主關係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等證明文件,需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1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包含因提供技術支援而取自大陸地區服務收入3,00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300萬元),而相關技術支援人員薪資支出等成本費用為2,000萬元。經該局計算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為1,000萬元(收入3,000萬元-相對應成本費用2,000萬元),故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稅率20%-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9,0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惟甲公司誤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0萬元全數扣抵113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局核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申報數300萬元-核定數200萬元)。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補充,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民眾將個人住宅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公益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其所享有租金免稅額及較優惠的必要費用率,不論該住宅是否作為信託財產,只要符合法令規定的出租態樣,均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下稱委託人)不論是自行出租,或是以該住宅為信託財產並由受託人(即出租人)辦理出租,其所得稅課徵規定整理如下:

該局補充,雖然信託與否不影響免稅額及費用率,但信託案件之受託人負有特定的行政義務。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且須依限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信託財產目錄及憑單。又租金給付人(如包租業)給付受託人租金時,應以「租金收入減除免稅額度」後的餘額為應稅租金,並辦理所得稅扣繳。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

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因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依法按應納稅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指界查封甲君之不動產後,甲君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甲君負擔,甲君除繳納其應納稅捐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推動「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保障勞工未來退休生活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日於行政院會聽取勞動部「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報告後表示,勞工退休金為我國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自2005年7月勞退新制上路以來,純舊制勞工無法自願提繳及享有投資收益。面對高齡化與延後退休趨勢,勞動部為鼓勵在單一事業單位戮力奉獻逾二、三十年的純舊制勞工,在續留職場的同時,也能提高退休保障,因此提出「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貫徹政府照顧勞工權益的宗旨,讓勞工朋友能充實退休金,保障未來退休生活。
卓院長指出,本方案在「自願參與」的前提下,開放勞退純舊制的勞工,可以自願提繳退休金,存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已開始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要件者,更可透過「勞雇雙方合意」,啟動協商,提前結存舊制勞工年資退休金,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共同參與勞退新制基金穩健投資及收益分配,實質累積增加退休金,為未來老年生活建立長期且安心的經濟保障。此外,本方案不會額外增加雇主提繳退休金成本,並保有事業單位執行彈性,對於促進勞資和諧,具有正面效益。
卓院長表示,為落實政策美意,請勞動部積極向各界說明政策內容,並請公部門以及國營事業優先推動,讓具有意願的在職「純舊制」勞工,辦理自願提繳或合意結存退休金。另外,針對當年「舊轉新」的在職勞工,現行規定就能合意並移入新制退休金專戶,如果勞工有意願,也請各事業單位一視同仁進行協商,讓勞工可以感受到政府照顧勞工的心意,共同厚實整體勞工的退休保障。

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從大陸赴境外投資變化分析,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目前大陸台商涉及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及資金匯出的部門有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等單位,2026年5月5日,大陸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837號文」),並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837號文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出海須落實四大合規流程
對有海外業務布局的台資企業來說,837號文將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等多部門監管要求一併寫入法規,有四大關鍵值得台商重視。
1、 事前分類須辦理核准、備案手續。涉及未建交國家、受國際制裁地區、關鍵資源、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制;普通貿易、製造業、服務業的海外投資須走備案流程。
2、 落實安全審查制度。如果投資項目可能影響大陸關鍵技術、資源、資料安全,企業應主動申報安全審查,未通過審查不得實施併購、出資或股權變更。
3、 資金與技術涉及跨境須嚴格管控。禁止未經許可向境外轉移管制技術、核心資料;跨境資金匯兌、境外帳戶開立、擔保融資應完成外匯登記。
4、 建立持續信息報告義務。投資落地後企業需定期報送經營、股權、資產變動資訊,境外公司股權變更、大額資產處置、重大虧損等都要主動上報。
二、監管範圍擴大,不再只管企業
以往境外投資法規主要針對大陸境內企業,個人海外投資監管尺度模糊。此次837號文將個人境外投資納入統一行政法規監管框架。要特別注意有兩類主體相對應的投資行為須受約束:
1、 跨境經營企業:製造業赴海外建廠、跨境併購、設立離岸公司、境外融資擔保、投資海外產業園等;
2、 公民個人:海外持股、境外公司參股、大額海外資產布局、家族信託跨境架構、海外實業投資等。從大陸居民個人境外金融投資角度來看,837號文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從行政法規層面就將「大陸境內居民個人」納入投資者範圍,並將「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託資金在大陸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管理納入837號文規定中。
三、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懲戒力度顯著提升
837號文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各類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罰標準;在企業層面,未核准備案就擅自開展投資、隱瞞關鍵資訊、拒絕安全審查、違規轉移管制技術資料等,可責令停止並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個人層面則可以以虛假材料申報、通過非法管道轉移投資資金、搭建隱匿架構規避監管等事實,責令將海外資產調回境內,並處高額罰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22日-115年06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其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房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於110年間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採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1,035萬元,並合併申報繳納。惟經該局查核發現,A房地係帳列固定資產,甲公司於計算交易損益時,其房屋取得成本並未減除累計折舊60萬元,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補徵稅額27萬元(60萬元×稅率4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下稱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該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經該部研議,考量上述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1一般護理之家、2精神護理之家、3居家護理所、4老人福利機構及5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1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2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3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營運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萬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算支付之利息,惟該借款利率已高於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最高利率標準月息1分3厘,該局乃就超過最高利率標準部分調減利息支出22萬元(500萬元×20%-500萬元×月息1.3%×12月),補徵稅額4.4萬元(22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列報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支出時,應注意借款利率有無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附註: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大陸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文件,調整了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定,對台商來說有利有弊。
一、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全額抵扣範圍收窄,增加台商負擔
增值稅法規定了「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包括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免增值稅項目、3非正常損失項目,及4用於集體福利或5個人消費項目,其對應進項不得扣除。之後台商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長期資產,若同時用於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用途,進項處理規則會發生重大變化。
2016年營改增時期,混用長期資產的進項允許全額抵扣。
2026年新規,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仍可沿用全額抵扣政策;原值超過500萬元,在購入時先全額抵扣,但混用期間需依據《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逐年調整計算,實質是對應於不可抵扣用途的部分不再允許抵扣。若已全額抵扣進項的混用長期資產,後續發生資本化改造,且改造後會計核算原值超過500萬元,都須按上述辦法調整進項處理。
舉例來說,台商在2025年1月入帳一棟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房屋,其中70%用於職工食堂和康樂,30%用於辦公,會被視為混用的長期資產。入帳當時,該房屋相關進項全額可用於抵扣。2026年1月1日以後,若該房屋未發生資本化修繕支出,則原全額抵扣進項無需調整;若發生資本化改造,按會計政策調整後房屋原值超過500萬元,從資本化改造完成後第一次計提折舊開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再個舉例子,台商入帳一項價值4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進項全額做了抵扣。以後年度對這項資產進行資本化改造,完成後會計核算原值為6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改造前淨值,400萬元為本次改造投入。改造後資產為混合用途,那就需要將600萬元原值對應的進項做轉出調整。
上述調整按年度計算,台商最早需在2027年1月申報2026年度調整額。2026年內應抓緊整理資產資料、建立台帳,詳細記錄長期資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及進項抵扣情況,並評估對日常經營及次年納稅調整中現金流的影響。
二、優化非正常損失範圍,減輕台商負擔
新舊法規均不允許正常損失專項的進項做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包括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與舊法相比,新法刪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中已發生的設計服務費對應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的規定,即此類設計服務進項現可允許抵扣,對台商構成積極影響。
三、特定業務情景下,原不可抵扣進項可以抵扣,對台商有利
舊法規定企業購買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新法增加限定條件,即「直接用於消費」,也就是不是直接用於消費的服務,進項也可以抵扣。像會務或旅遊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提供餐食,企業為此從外部購買的餐飲服務不屬於直接消費,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
最後,需再次提醒,不徵稅項目、免稅專案和非應稅交易專項的區別。不徵稅專項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例如企業購買大額存單產生的利息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與之對應的大額存單管理費的進項可以抵扣。醫療、學歷教育等免稅業務,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離岸貿易等非應稅交易,相關進項都不得抵扣。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15日-115年06月18日

  •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 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 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
  •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
  •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分析
  • 金稅四期下稅務風險分析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應自行檢視如有是類銷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辦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係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倘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後於115年5月15日以同樣價格3,000萬元,將預售屋轉讓予其女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故由小美於簽約時支付王君500萬元,雙方約定由小美逕付剩餘價款2,500萬元予建設公司,王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規避補稅及處罰。然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之個人,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負責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以違章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
參照: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北區國稅局災害損失減免專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請於申報表中估列取得時間、金額)。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A.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B.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C.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D.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審理單位:
A.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B.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分析

51號文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辦理。
大陸人行2月24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6〕51號),允許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開展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業務。
境內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外機構則包括了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子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51號文有幾個重點:
1、境內中資銀行,為一級資本淨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2、境內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為一級資本淨額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取孰高值。
3、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其中1中資銀行的跨境業務調節參數為0.06,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均為0.18,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則不再區分均為1。境內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均以上年末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融資類型則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以及其他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資金融通業務,但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
51號文還規定對以下五項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不納入淨融出餘額計算:
1、基於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融入、融出業務;
2、同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
3、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
4、被動形成的負債;
5、大陸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業務。
此外,51號文還要求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資訊,並由境內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匯總,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情況等統計資訊報告人行。
51號文發布實施當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存量業務超出淨融出餘額上限的境內銀行或,需自次日起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存量融出業務自然到期。
後續如銀行因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變化,或因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應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原有融資合約則可持有到期。
需注意的是,如境內銀行發生非上述情形而造成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卻未按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大陸人民銀行報送有關資訊;人行除可責令限期整改外,還會依大陸《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最後,51號文還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同樣比照辦理。

金稅四期下稅務風險分析

大陸稅務總局藉由金稅四期的實施,於3月份啟動打擊虛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
2026年大陸稅收監管正式邁入「金稅四期」與「數電發票」全面落地新階段。稅務總局也於3月啟動「開票經濟」專項整治行動,並於4月24日正式發文對虛開發票、空殼開票、違規返稅套利等涉稅違法行為採取實際取締行動。
所謂「開票經濟」,是指以虛假開票為核心進行牟利的經濟模式,開票經濟不會創造任何真實價值的交易,同時還具備「四無」特徵,1無真實業務往來、2無實際經營場所、3無固定從業人員、4無實質資產投入,最常見是通過註冊空殼公司作為掩護,操作迴圈走帳開票,違規為第三方代開發票,達到虛增經營成本甚至套取地方違規返稅等目的,這種為自身或他人虛開發票,以降低稅負的違法行為,將會因金稅四期的出現無所遁形。
本輪重點整治虛開發票的活動,完全依賴金稅四期最新全鏈條資料穿透能力,聚焦以下三大面向進行打擊:
一、六大高發行業
1電商與直播帶貨、2醫美與黃金珠寶、3高新技術與企業研發、4出口退稅與跨境電商、5建築與勞務服務、6農產品及網路貨運與空殼公司
二、五類重點企業
1虛開發票鏈條、2企業私戶收款隱匿收入、3企業騙取稅收優惠企業、4長期零申報或異常申報、5企業關聯交易異常企業
三、九類高頻違規行為
1無真實業務、2虛開私戶收款、3隱匿收入、4騙取稅收優惠、5成本費用違規列支、6四流 /五流不一致、7稅負率異常、7偏離長期零申報或異常紅沖、8個稅與社保違規、9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以上重點在嚴查空殼開票、虛開發票、進銷倒掛、四流不一致、惡意紅沖、走逃失聯等違法行為。稅務部門除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外,情節嚴重者還會直接移送司法機關。
台商應建立嚴謹的內部管控體系,規範財務稅務管理流程,將帳務真實性、票據合法性、流程透明性作為經營底線,嚴格執行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服務流「四流一致」原則,並確保業務真實可查、票據合法有效、憑證完整規範,避免觸發稅務系統預警。
台商還應注意,與大陸境內境外關聯企業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如何規範集團內部關聯交易,梳理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合理定價,避免異常用票行為,也是金稅四期下財務工作重點,台商只有建立常態化的稅務自查機制,對照九類高頻違規行為清單,定期排查內部不合規問題,才能真正降低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12日

  • 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
  • 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
  •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

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114年間甲君及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減少800萬元,因甲、乙二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認屬乙君贈與800萬元予甲君,乙君應就贈與金額800萬元減除由甲君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1上市(櫃)、2未上市(櫃)股票及3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核對證券交易清單,將證券交易所得確實填載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在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基本稅額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免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因疏忽或忙碌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過了申報期限6月1日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嗣後要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2月1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前,應自行檢視各項進項憑證是否符合扣抵規定。若發現有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誤申報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云云。經該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係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甲君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惟A公司免除甲君給付義務,使甲君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甲君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之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注意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俾維自身權利。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之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者,應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指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因可增加車輛之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改(加)裝廠商之改裝車身或設備之完稅價格已達前揭規定者,應自行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入小貨車1輛,於115年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設備廠加裝車廂,加裝之車廂由乙設備廠供應,於115年3月1日加裝完成,完稅價格為100,000元,應由乙設備廠檢具該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15,000元(100,000元×稅率15%)。
該局呼籲,請從事車輛改(加)裝之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符合應課徵貨物稅標準者,應在車輛出廠前申報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國稅局開立之貨物稅完稅照。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1轉借、2出租、3轉售、4退貨或5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配合演唱會、比賽及節慶活動,在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銷售行為,營業人只要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業稅,無須在舉辦活動當地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如於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展售會,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短期展售之地點及時間,並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稅籍登記在該局鳳山分局所轄高雄市仁武區,於端午連假期間在高雄三民區之愛河河畔臨時設攤銷售與節慶活動有關商品,則該營業人應先向該局鳳山分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嗣後將該臨時展售攤位之銷售額併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01日-115年06月05日

  •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 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 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
  •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
  • 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
  •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 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
  • 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 社保繳納最新變化分析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115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次日),稽徵機關於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服務,期使納稅義務人能夠更為便利的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納稅事宜。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之資料範圍(指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課稅年度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以及前兩個課稅年度連續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惟有下列常見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資料之狀況,並請注意:
1.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課稅年度無戶籍登記資料者。
2. 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
3.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於前一課稅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者。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前一課稅年度於結算申報書上勾選分居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分開提供。
5. 持家暴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因特殊原因限制他人查調者,該申請人之資料亦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列報配偶乙外,並擬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丙,以及直系尊親屬丁、戊等人為受扶養親屬,親自至本局查詢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查得甲、乙2人之資料,經本局承辦人員瞭解後,各該受扶養親屬因有下列情況,致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未能併同提供:1.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丙為受扶養親屬,且丙當年度就讀於美國A大學,於國內並無正式學籍、2.甲於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列報丁為受扶養親屬、3.甲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列報扶養戊,因此丙、丁、戊3人之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不在提供之列,本局承辦人員乃輔導甲另行查詢該3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協助其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所提供之扣除額資料亦須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始能列報(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之醫藥及生育費、非屬原始購屋借款之利息均不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均應就此詳加注意,俾利正確申報完納綜合所得稅。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10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

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積極主動協助民眾解決稅捐爭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A房地,惟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時,甲君並未提出說明,遂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0萬元。嗣後甲君提起復查,納保官審閱時發現甲君持有A房地已9年,遂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甲君在A房屋設籍已連續滿6年且未查得該房地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甲君實際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6年,將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於是主動聯繫甲君,協助其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經原處分單位重新審認,核定甲君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8萬元。本案因納稅者不諳法令規定,經由納保官主動協助,大幅降低納稅者租稅負擔,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死亡,育有乙、丙2位子女;乙有戊、己2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2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 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2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
2. 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4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56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4)。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

就社會高度關切之「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本部至為重視,除委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案外,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現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日預告修正。
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爰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之貢獻分制度。草案共計5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
二、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
三、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就其對於被繼承人之特別貢獻給予合理之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爰明定繼承人中1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2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3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四、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本部盼能透過推動本草案之立法,達成「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之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並更臻完善。

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旅客攜帶超過規定額度之現金、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者,應於出、入境時分別向海關申報。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出境旅客應於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入境旅客則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說明,出入境應申報之洗錢防制物品如下:
1. 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
2. 超過10萬元之新臺幣現金。
3. 超過2萬元之人民幣現金。
4. 總面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5. 總價值超過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6. 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上述申報之現金,除新臺幣及人民幣如逾限額部分,申報後仍不得攜帶出入境外,其餘申報之外幣現金,則無攜帶限額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黃金價值係以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公告之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而非以購買價格認定。由於國際金價波動頻繁,旅客如隨身配戴或攜帶黃金,請先行估算其價值是否逾2萬美元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倘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被投資事業乙公司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210萬元,雖甲公司已提示乙公司於113年12月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惟未能提示乙公司已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其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投資損失210萬元,補徵稅額42萬元(210萬元×稅率20%)。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5年6月1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1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2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3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上市(櫃)股票常見方式如下:
一、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
二、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
三、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
該局以股票贈與舉例說明,甲父115年2月10日贈與所持有上市A公司股票1,000股予其子乙君,贈與當日A公司每股收盤價為350元,贈與金額為35萬元〔350元 X 1,000股〕,甲父115年度贈與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為了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移轉,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社保繳納最新變化分析

對製造業的台商來說,實務中因為各種原因,很少100%完全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不是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基準,就是按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的標準繳納社保,但自2026年起,企業須以員工2025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依據,作為申報社保繳費基數,可以說是一項不小的變化。
所謂社保夯實率,是指企業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總額,占應申報社會保險基數總額的比例,近期大陸多地稅務機關向社保夯實率較低的企業發出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或補繳社保金。
一、社保基數的組成
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繳費工資的組成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規定執行。
可以不列入社保基數的工資項目包括:
(1)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補貼等福利費用;
(2)為保護安全健康發放的工作服、清涼飲料等勞保支出;
(3)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4)合理的出差補貼、誤餐補助等;
(5)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6)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凡是大陸統計局有關文件未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保基數。在職員工繳費工資以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進行申報;企業新入職員工應以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本人當年度繳費工資。若員工繳費工資低於當地社保下限(一般為平均工資60%),則以下限為基數;高於上限(一般為平均工資300%),則以上限為基數。
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風險
隨著社保劃歸稅務部門全責徵收,過去地方徵管寬鬆、標準不一的局面已被改變。依託金稅四期系統,稅務機關實現了監管閉環,稽查口徑趨於統一。一旦社保基數、個稅申報薪資、帳面薪資之間存在偏差或邏輯衝突,稅務機關將向企業發出稅收風險提示。
三、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風險
隨著人社、稅務、銀行等系統資料的互聯互通,以往行業內默認的灰色規避社保手段已失去操作空間。例如通過拆分發票報銷、公私帳戶雙線發薪、多家公司發薪、拆分福利等方式少繳社保,均屬於違規操作,可能使原本小事的社保問題升級為嚴重的涉稅風險。
本次社保夯實行動,大陸所有地區統一要求社保基數必須做實,實務中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與稅務機關協商,分幾年逐步將社保夯實率調整至100%,還好本次行動僅要求自2026年起開始調整,暫時未對以往年度進行追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25日-115年05月29日

  •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
  •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
  •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
  • 個人支付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療費,符合條件可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
  • 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
  • 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 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 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友善生養及職場環境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職涯
  •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臺灣判決在大陸執行實務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計算處分損益。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是以,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資產,應按合併日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重新估價,作為資產取得成本據以入帳,嗣後出售資產時,以該成本計算出售損益。因此,存續公司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存續公司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認列處分損益,而非以消滅公司原始取得該有價證券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核其內容係出售因合併而取得消滅乙公司原持有國內丙公司股票之損失,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處分損益時,誤以乙公司原始取得丙公司股票成本1億5,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併取得該股票之成本3,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致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列報出售成本1億5,000萬元-核定出售成本3,000萬元),該局乃核定證券交易所得1億元(申報交易損失-2,000萬元+短漏報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

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實施迄今,營利事業對於CFC申報及所得計算相關規定雖已較為熟悉,惟部分營利事業因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地查核時程較晚,或集團財務報表尚未完成簽證,致未能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提示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具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併同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如期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延期至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提示期限可至115年12月1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始得適用下列規定:
一、 就CFC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選擇遞延至實現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金融機構購買之基金,以基金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1國內基金係在國內註冊發行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如為處分利得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為處分損失者,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至2國外基金則係在我國以外地區註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適用上述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出售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註冊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之損失,該基金之註冊發行地在國內為國內基金,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因此其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計算基本所得自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113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112年間於德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折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5,000萬元×20%),經計入基本所得額核算漏稅額60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於境外出售財產,包括所收藏藝術品,請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且每一申報戶114年實際支付之租金在減除政府租屋補助部分後,可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該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另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之必要,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持有之房屋符合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包括1房屋受災、2毀損、3繼承取得持分非全部的共有房屋、4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而持有之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5配偶雖有房屋,惟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詳附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就業因素,於113年度承租臺北市中正區房屋供自住使用,當年度支付租金計24萬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之扶養親屬甲母名下有坐落於臺中市房屋,該房屋出租予公司作營業使用,無前開財政部113年令釋規定得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依規定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乃核定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9千元。
該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以及自住證明文件(如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等資料。若屬前述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須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核認。

個人支付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療費,符合條件可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如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當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支付未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工生殖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列報扣除,財政部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至該等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經政府核准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已經主管機關審核,因此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述規定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以支付年度之實際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後之餘額列報扣除。例如甲君至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114年間支付療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8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加碼補助2.5萬元,甲君今(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為15.5萬元(28萬元-10萬元-2.5萬元)。該局同時提醒,申報時應檢附該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開稅捐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贈人,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視為贈與人贈與,一併計入贈與總額核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無論由受贈人或贈與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均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同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該繳納之稅捐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4年間贈與房地予女兒乙君,甲君申報贈與稅時,按贈與日該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列報房地贈與總額1,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合計1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應以贈與論,乃核定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1,200萬元+1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95.6萬元〔(贈與總額1,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100萬元)×10%〕。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該局以甲君出資代為繳納之稅捐100萬元,已依上開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甲君承擔乙君稅捐債務100萬元,依規定應併入贈與總額課稅,甲君主張核屬誤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升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於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自114年7月25日開始適用,並延長適用期間至120年12月23日止。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費用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75%。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下稱一般運動捐贈),或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下稱專案運動捐贈),其取得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5日以後者,得按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是1一般運動捐贈,捐贈金額超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是2對關係人之捐贈,則只能扣減原捐贈金額,不能加成減除。加成減除之金額,以減至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已為負數(虧損)者,則不得再適用加成減除;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將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是否需繳納基本稅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適用前揭捐贈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除應透過專戶並確認受贈對象是否符合認可或專案核准資格外,並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13年起於知名電商平臺網站經營多個會員賣場銷售電子產品,並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申請賣場帳號以分散營業收入。該局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交叉分析發現異常,比對該等帳號之交易紀錄及金流,查獲甲君為該等帳號之實際經營者,經合併計算後,其當月銷售額合計已高於起徵點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甲君短漏報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網路銷售業者應自行檢視實際經營規模及所有網路平臺帳號之合計銷售額如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而未報繳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醫藥及生育費,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得申報扣除。財政部前以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核釋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輔具,得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惟外界對於上開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財政部今日核釋,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前開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前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範圍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故營利事業如係向他人承租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因非屬自行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裝修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金額800萬元,惟查其內容皆係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8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友善生養及職場環境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職涯

為建構更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賴清德總統宣示將從國安角度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友善職場」為其中五大面向之一,期盼勞工能兼顧家庭與職涯,達到照顧不離職目標。
卓院長說明,為配合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勞動部進一步全面盤點相關法規,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孕產、養育、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勞工更堅實的支持,其中包括將現行8週產假延長至12週、7日陪產假延長為14日。
卓院長指出,中小微型企業在我國企業占比超過98%,提供全國近8成就業機會。本次修法後所延長之婚假、產假、陪產假等措施,薪資將由政府負擔;此外,為強化雇主辦理托育的支持力道,將給予企業租稅優惠,以共同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另在《就業保險法》修正部分,卓院長進一步表示,此次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給付期間也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以強化經濟支持,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達到「育兒留停升級」及「職場家庭平衡」目的。
卓院長強調,相信朝野各界對於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皆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能順利上路。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3條、第16條及第17條)
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8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3個月者流產產假1星期或5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14日。(修正條文第15條)
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二)有關「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相關津貼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19條之3)
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於其稅籍登記地以外之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含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其他類似之場所。依此,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如位於同一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該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建設公司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位於不同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則工地接待中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同一縣市有數個接待中心時,得選擇其中1處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之各接待中心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於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桃園市推出建案並設置接待中心,於該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於桃園市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之接待中心,如有收取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收受價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前開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灣判決在大陸執行實務

只要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惡意違規,大陸法院傾向於認可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
大陸法院承認和執行臺灣法院判決的案例,這些案例不僅涵蓋了傳統的婚姻家庭、財產處置、商業糾紛,也涉及複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大陸法院在審查是否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時,主要遵循四個核心原則:(一)是判決真實性,且在臺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程序正當性,法院會重點審查管轄權、申請時效及送達程序,特別是缺席判決,必須證明被告經過了合法傳喚。(三)是不涉及洗錢、非法集資等這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四)是無判決衝突,也就是大陸法院沒有就同一案件作出過判決,也沒有承認過其他地區的判決。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實現了多方面突破,具體影響為:
一、降低維權成本,授權委託書特定情形下可「免公證」
臺灣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在大陸申請認可臺灣法院判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而且需要經過繁瑣的公證或轉遞手續,耗時且費用高昂。新規有了突破,明確規定了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當事人,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履行相關查明手續。也可通過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的方式簽署委託書。通過居住證簡化手續,大幅縮短了立案準備時間,進一步降低成本。
二、擴大追償主體,明確「權利承受人」可為申請人
金融債權經常發生流轉,例如不良資產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等,對於債權轉讓後的受讓人(權利承受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實務中偶有爭議。新規明確將申請人範圍擴大至「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意味著如果臺灣的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或其他機構,受讓人可以直接依據新規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更有利於銀行快速出清不良資產。
三、提升執行效率,對「認可部分」先行申請執行
在一些複雜的涉臺繼承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財產可能分布在不同國家。過去,如果臺灣判決包括了大陸法院無權處理的境外財產,整個申請可能會被駁回。現在新規明確,法院可以裁定認可其中涉及大陸財產的部分,並允許申請人對這部分判決內容先行申請執行。這一規定使得當事人在申請時,即便發現判決中存有瑕疵,也可主動適用「部分認可」條款,從而加快執行進度。
四、明確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的期限,防止程序拖延
為防止債務人利用程序漏洞故意拖延時間,明確了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被申請人在大陸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意見,且規定被申請人不提交意見不影響審查。
最後,大陸法院在處理涉及臺灣金融判決認可與執行案件時,呈現出維護金融債權穩定的傾向性。對於臺灣的銀行與大陸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發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跨境擔保等,只要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惡意違規,大陸法院傾向於認可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再輕易以「未經許可開展業務」或違反行政法規為由拒絕執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2日

  •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
  •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
  •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
  •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 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 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 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 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1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2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3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4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1金融控股公司或2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3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1次為限。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1一般信託、2安養信託或3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案件(租給有領取政府補助之承租人)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二、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租給政府或代管機構供居住、長照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用)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詳釋例一)
三、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租給包租代管業且約定供居住者使用1年以上)
信託住宅依租賃條例第17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
四、一般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開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詳釋例二)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之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之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
【釋例一】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甲君(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信託,並由甲君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

【釋例二】一般出租案件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乙君(委託人)以其房屋為信託財產成立安養信託,並由丙君為受益人(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5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完成基本資料建檔後,即可依系統指引填報收支資料,並上傳相關附件,除操作方便,亦能正確計算損益,有效降低人工申報錯誤風險,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另將執行業務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1「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2「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上市A、B公司2筆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8月15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公布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14品項加熱菸及4款組合元件,財政部於本(115)年1月30日修正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將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納入免稅菸之品目範圍。
上開通過審查之加熱菸,自本年2月起,開放於國內免稅商店銷售,目前旅客僅得攜帶自國內免稅商店購買、且經衛福部審查通過之加熱菸入境,臺北關提醒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攜帶入境,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菸品數量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旅客於國內免稅商店購買加熱菸時,請注意是否超過免稅數量。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

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重點為1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2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3調降舞廳、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增加。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另外,該部近期將就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其他課稅項目辦理公告,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配合總統114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公路法第27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交通部於115年5月21日發布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名稱配合公路法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餘法規亦將配合修正汽燃費名稱為養管費。公路局今年起就會用新版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名稱通知寄發繳費通知。
交通部說明,本次「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養管費」),主要是使名稱符合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徵收目的,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正都僅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調整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開徵期間、繳費方式及費額標準均維持不變。

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1自地自建房屋、以2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1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2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該退稅款後之帳面價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數繼續計提折舊,3該貨物如原本是以費用列帳者,則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茲就上開處理方式彙整如下表:

該局舉例,甲公司114年10月1日購買營業用冷氣機65,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列為費用,甲公司如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應將該退稅款2,000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甲公司如於次(115)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應列報為申請年度(即115年度)之其他收入。

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財政部於今(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如本周報#9),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表示,本日公告之娛樂稅課稅項目,係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考量本次修法係基於配合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予以檢討及調整,其使稅制合理化,經重新檢視修法前其他課稅項目課稅情形,公告9類課稅項目,將MTV、K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柏青哥機、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納入課稅範圍。另外,該部衡酌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設施(如AR或VR)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爰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順應經濟活動型態的演進及改變,該部已責請各地方政府適時就娛樂項目提供建議,俾與時俱進通盤及滾動檢討。再者,依修正後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循規定程序停徵本次公告項目之娛樂稅,以維護財政自主及兼顧實際需要。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財政部於今(22)日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就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之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之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113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本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之認定辦法,由該部定之。該部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爰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之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2種。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2.0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該部爰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將上開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之態樣,納入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之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無是類規定,甲及乙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5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屋),A、B、C屋坐落甲市(其中A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D、E屋坐落乙市。依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A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4.8%,B、C屋適用全國總持有之其他住家用房屋5戶(A、B、C、D、E屋)之稅率4.2%;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之D、E屋應適用5戶(A、B、C、D、E屋)之稅率4.2%。

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

雖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但只要會計報表有獲利,仍需被課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台商回台投資,除了應注意每年須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容易被忽略與的稅務議題,最好的例子是公司依會計基礎編制的報表雖顯示賺錢,但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仍需被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一)台灣所得稅法中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如果未分配股利,仍需額外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課稅基礎是以會計所得去計算,而非課稅所得,舉例來說,會計上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於稅務上屬於免稅所得,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因已列入會計所得,若當年度有未分配股利,則仍會被納入未分配盈餘稅的課稅範圍,形成尚未實際取得現金卻需繳稅的情形。
此外,(二)證券交易所得雖仍處於停徵狀態,除了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外,也是未分配盈餘課稅範圍,台商若未妥善規劃股利政策與投資架構,未分配盈餘稅便可能成為股東隱含的稅負成本。
另一方面,(三)公司淨值與資產結構也會影響未來稅負,公司長期未分配股利,除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外,若未來出售股權,有可能一次性將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實現為應課稅所得。當不動產價值超過公司價值一半時,交易公司股權可能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台灣財政部於2026年4月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確在判斷不動產價值占比是否逾半時,除得以公司淨值為基準外,也可於各項資產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具其他可證明時價的資料時,可以改以資產時價總額計算,這種調整有助於降低股權交易被認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機率。
還有(四)公司在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上限,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金額為境外所得及境外虧損金額合併計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例如公司取得A國家海外所得台幣100萬,已依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台幣20萬,若於同一年度投資B國家有海外虧損125萬,海外所得合計為虧損,並沒有增加應納稅額,因此可扣抵稅額為0,這部份值得台商特別注意。
(五)台灣稅務機關對申報不實、短漏報所得等情形,依規定得按所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類似未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誤用各項投資抵減優惠,或將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列為成本費用等,都可能導致補稅或裁罰。
最後,(六)台商若以境外身分回台投資,要注意外資在台設立的辦事處,業務範圍僅限於市場調查、報價或議價等支援性活動,不得從事具體營利行為,所以不涉及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問題,若實質上須從事營利活動,則應改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經營,才能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1日-115年05月15日

  • 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 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 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揭露常見錯誤解析與注意事項
  • 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 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 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 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 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
  • 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 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 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
  •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
  • 「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分析

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產生之海外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該等所得資料非屬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之範圍,且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範圍,民眾於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就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得依規定扣抵基本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金融機構寄送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於該機構網路銀行或相關應用程式(APP)查詢海外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及抵減稅額之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1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4年度)應納稅額,其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4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4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4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5至116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115年1月間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該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今(115)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此新約將全面取代我國於70年簽署之原協定,提供更合宜之減免稅待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新約係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等活動構成常設機構期間,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即歸屬於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規定。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考量消除重複課稅之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並提供企業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新約明定「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優惠稅額扣抵機制,於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自119年度起停止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並適時因應調整,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揭露常見錯誤解析與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合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該局特別整理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疏漏或錯誤情形,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漏未揭露交易資料
(一)營利事業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二、未以個別交易為基礎進行受控交易分析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惟部分營利事業所提示之移轉訂價報告,係以營利事業整體利潤進行檢測,可能會降低可比較分析之精準度,不易辨認個別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TP查核準則規定及申報書格式填報受控交易及關係企業損益等相關資料,並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據以申報所得額,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及提升出席率,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1萬個環保杯,作為即將召開股東會之股東紀念品,雖然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進項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惟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倘有誤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1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2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已訂約出售不動產,惟至死亡時尚未辧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法列入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如屬於土地應按死亡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為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列報。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得以同額認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不動產所應收取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則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舉例,甲君於115年1月20日訂約出售名下一間房屋(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同年4月1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已先行將價款匯入履保專戶內,其中甲君因有資金需求,提前動支專戶內現金1,000萬元,餘款俟房屋過戶登記後再由履保專戶支付,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申報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3,500萬元,另尚未收取價款9,000萬元,應申報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11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000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計36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2.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1.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2.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

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1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2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3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4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徵稅額8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其銷售依法適用免稅之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因作業疏失誤將免稅統一發票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不知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如買賣雙方1尚未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將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之免稅統一發票。如買賣雙方2已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則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買受人如取得符合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於銷貨人部分,該筆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加工食品及生鮮水產品批發,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114年1-2月期銷售生鮮水產品本應適用免稅規定,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繳納營業稅,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將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另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資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又營業人如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負者,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准追溯自開始銷售日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

營業人因故申請暫停營業,如於停業期間欲恢復營業,應依規定辦理復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某旅館已申請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經由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入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復業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復業,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者,即可免予處罰。

「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分析

混合用途長期資產的進項稅抵扣自2026年起有新規定。
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針對一般計稅項目,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行分析。
一、適用範圍及抵扣規則
新規以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人民幣500萬元為分界,實行差異化抵扣。
1、單項原值≤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逐年分期調整。具體適用以下兩類情形:
(1)2026年1月1日後(含當日),按照會計制度開始作為資產核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
(2)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資產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後經資本化改造完成,原值超過500萬元。
二、分期調整方法
在混合用途期間,按以下步驟計算並分期調整進項稅額:
Step1、確定分期調整基數
當年分期調整基數=需要調整的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數/(調整年限×12)】
Step 2、計算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即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入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
Step 3、計算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即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收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非應稅交易收入)】
Step 4、合計不允許抵扣稅額
上述五類不允許抵扣稅額相加,在次年1月納稅申報期內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三、用途改變的處理
資產用途改為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或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時,按淨值率調整進項稅額,公式為:
調整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
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
區別於非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淨值為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餘額,混合用途資產的淨值是按調整年限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即: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調整年限×12)】。
其中: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從資產取得或資本化改造完成後首次計提折舊或攤銷的當月起算;調整年限標準為,1不動產、土地使用權20年,2飛機、火車、輪船十年,3其他長期資產五年,該年限獨立於會計折舊年限和企業所得稅最低折舊年限,企業需特別注意區分。
四、注意事項
若資產實際使用年限短於調整年限的,停止使用當月,將剩餘未調整的進項稅額一次性併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調整。
對於適用分期調整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需單獨設置進項稅額抵扣台賬,詳細記錄資產的取得、使用、資本化改造、處置及進項稅額抵扣、調整情況,並留存備查,避免涉稅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08日

  •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
  • 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
  • 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
  •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
  • 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 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至於各機關所屬公營公司配合上開政策,使用機關管有之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經教育部表示,該等公營公司亦視為政府機關(構)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之主體,爰財政部發布上述解釋令核釋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首揭規定之一定要件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財政部特別提醒,本案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非公營公司所有,爰該房地免徵房地稅,應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檢具公有房地無償提供使用等證明文件,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且無預扣稅款,便認為屬於「不補不退」而無需申報。然而,該局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所以若所得中包含「股利所得」,即使總額不高,透過申報程序反而可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指出,近日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114年度總所得僅25萬元,遠低於課稅標準,是否可免辦理所得稅申報?經該局進一步了解,張先生的所得來源中包含部分股利所得,對於像張先生這樣所得總額較低的小資族,其「可抵減稅額」往往大於應納稅額,兩者間的差額即可申請退稅,在國稅局同仁輔導說明下,張先生順利完成報稅並領取這份意外的「退稅紅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主動退稅,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經核定後才能退稅。因此,呼籲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即便所得未達起徵點,也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此外辦理申報時建議優先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只需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便會在退稅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省時安全,更能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憑單的奔波。

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因工作繁忙無法於上班時間親自前往國稅局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辦理。該局指出,民眾除可臨櫃申請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方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或機關團體則可使用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網路【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稅別分類-稅務行政 / 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 (國稅)】即可完成申請,國稅局作業完成後,系統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電子稅務文件,民眾亦可隨時至網站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該電子文件與國稅局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同等效力,便利又安全。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

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如支出之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該醫藥費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因此核定甲君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定額醫療險,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免以紙本方式檢送,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於收支結算後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一、 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
二、 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
三、 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
四、 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
五、 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如果未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的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如下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

該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5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

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

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受理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1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2核定免稅證明書,或3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4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須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該股東之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其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裁處罰鍰5,0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有無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受罰。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由於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惟其資本主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該商號之所得額,致漏報營利所得2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7日-115年04月30日

  • 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
  •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 大陸官方偏好H股上市分析,台商赴港上市應首選H股非紅籌股架構

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10日死亡,遺有成年兒子乙君為唯一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其拋棄繼承權,改由乙君之成年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等3人繼承,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向國稅局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56萬元×3人)。經該局審核,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56萬元,仍與乙君未拋棄繼承時相同。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本(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後,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

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A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內含加工費5,000元),A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10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5,000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03年間買賣取得不動產A房地,於111年間將A房地持分1/2贈與其子乙君,嗣甲君與乙君於114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因甲君出售之A房地(持分1/2)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至乙君出售之A房地(持分1/2),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因贈與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0月31日死亡,A銀行於114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給付利息所得,A銀行於115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114年6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6月21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6月22日至10月31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5年4月2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5年3月至4月)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8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8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135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8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27萬元(135萬元×稅率20%),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已自行至金融單位繳交稅款,仍應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同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2月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出售109年12月間自父親受贈取得之房地,且於114年3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20,500元後至A銀行繳納稅款,但未於同年4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規定重行核算可減除成本為2,100,000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372,200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471,906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1.2%+受贈時所繳納之規費、契稅等相關費用合計49,355元〕,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6,630,000元〔成交價額9,000,000元-可減除成本2,100,000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70,000元(房地成交價額9,000,000×3%)〕,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2,320,500元,扣除已自繳稅款320,500元,核定應補繳稅額2,000,000元(2,320,500元-320,5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之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其100%持有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經計算A公司114年度CFC虧損新臺幣800萬元,甲公司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提交A公司財務報表,倘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則應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至115年12月1日前提供,或於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該CFC虧損方得適用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1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2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3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程序,且補送紙本訴願書之日期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須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4年11月30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4年12月1日)起算30日,即114年12月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已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與甲君。

大陸官方偏好H股上市分析,台商赴港上市應首選H股非紅籌股架構

雖然H股與紅籌股都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大陸公司,但兩者股權架構模式卻大不相同,一、H股是以大陸法人主體直接到香港申請上市;二、紅籌股則是指由KY(開曼)等境外公司回頭控股大陸境內的法人主體後,再由境外公司向香港交易所申請上市。
早期赴香港上市的大陸企業,幾乎清一色都是紅籌股架構,近幾年則是紅籌股架構與H股架構並存,但3月份大陸證監會對紅籌架構的企業赴港上市,表現出審慎保守的監管態度,主管大陸企業赴港上市的國際司,在回覆企業赴港上市的申請時,直接請企業拆除紅籌架構後再行申報,也就是證監會請企業不要以境外母公司申請赴港上市,而是以大陸境內主體直接申請香港上市的H股模式。
對大陸的民企或台資企業來說,要拆除已經設立好的紅籌架構,也就是境外控股的股權架構,改以大陸法人主體申請赴港上市,將耗費可怕的稅務及時間成本。
企業應先瞭解官方排斥紅籌架構的原因,首先,紅籌架構因股權結構不透明、合規風險高,歷來都受到境內外監管機關的關注;在2023年3月境外上市備案新規實施後,證監會都會審查企業搭建紅籌股權結構的必要性和合規性,尤其會關注股權結構是否在新規生效後才搭建。
根據證監會國際司公開披露的境外上市備案補充文件要求,股權架構搭建及返程併購的合規性,是證監會審核備案文件的重點。另外也會對外匯管理、境外投資等監管程序的履行情況,收購境內法人主體的交易對價、定價依據、稅費繳納等情況保持高度關注。
還有,在《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法規落地後,大陸主管機關還會要求涉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和使用各種大數據資料的企業接受監管,一旦企業以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後,各種安全審查與合規風險都會因監管不易而大幅上升。
其次,從外匯監管角度看紅籌架構,因上市主體是境外公司,境內自然人股東通過開曼(KY)或維爾京群島(BVI)一類的境外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這些境內自然人股東每年的分紅、拋售股票所得現金都在境外公司的境外帳戶中,加上公司上市的募集資金也在境外,雖然政策有各種要求,但海外資金不透明及不回流境內的情況,在實務中比比皆是,與目前官方政策的價值取向不一致,都是證監會偏好H股而非紅籌架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