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27日-114年10月31日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
  •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拍賣價格過低並簡化執行程序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 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延長優惠措施
  •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
  •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 未成年人購置房產須證明自有資金給付,免課徵贈與稅
  •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 台商股權重組前須先作好稅務規劃。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所以,執行業務者若認為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的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可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提供稽徵機關做為核實認定所得額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如: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1月1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1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2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拍賣價格過低並簡化執行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指出,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65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2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6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乙君及其他債權人(即全體債權人)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盈餘83萬-虧損46萬),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或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補報時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配偶、子女,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於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倘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也不用擔心,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利用其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金融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為通行憑證;或採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系統,鍵入基本資料,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的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上沒有列出的財產,自行於系統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在家完成遺產稅網路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延長優惠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了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外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分別可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2,000元。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實施後,民眾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汽車最高可退稅100,000元;機車最高可退稅6,000元,該2項優惠措施規定及須符合條件詳列如附表「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相關規定」。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五),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同年10月間購買B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A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間將重購之B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5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50萬元。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依發票種類有不同的兌領獎方法。
「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為300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爰就其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執行100萬。嗣於112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113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114年尚餘25萬元應執行,若至114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結餘款300萬元計算補徵稅額。
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之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來源所得,且依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其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復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爰此,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係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例如:營業利潤)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者,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依上開規定,該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泰國A公司給付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於泰國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惟我國與泰國已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該協定第12條第1項權利金之規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其於泰國適用前揭協定應扣繳之稅額為20萬元(200萬元*10%),A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泰國稅額1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調減甲公司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10萬元。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有無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之適用,如符合相關規定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有關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國家及各協定之內容,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

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問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物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1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2.1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2.2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3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未成年人購置房產須證明自有資金給付,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自行投資建屋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如約定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1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2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除簽約時支付訂金外,並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及每月分期款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如甲君遲未能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至遲應於114年2月14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則應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而上開規定之扣除額,依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此財政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至於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君(106年11月1日出生)1名,其扣除額之計算除每人可扣除的56萬元外,因乙君於甲君死亡日距離18歲成年(124年11月1日)還有10年又4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11年,加扣之扣除額為616萬元(56萬元*11年),故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672萬元(56萬元+616萬元)。

台商股權重組前須先作好稅務規劃。

台商為因應近期地緣政治變化進行了頻繁的架構重組,當中涉及的稅務規劃及法律申報義務值得台商注意。
一、涉及兩岸申報課稅
台商在進行投資架構重組時,一般會涉及台灣、第三地境外公司及大陸等稅務規定,在交易台灣公司股權時,需課徵營所稅或綜所稅,可善用簽證發行股票及長期持有的租稅優惠來降低稅負; 若是交易大陸實質營運公司股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轉讓,除特殊情況外都應在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台灣則需要依據CFC規定穿透課稅; 至於第三地境外公司多為免稅天堂無須課稅,但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股權轉讓需依據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因此淨值越大所需要負擔的成本就越高。
如果台商在台灣及境外並沒有資金需求,且在大陸公司累積多年的未分配盈餘,在股權轉讓前多會先進行利潤分配,回收部分投資金額,若實質營運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不動產,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可能被認定為「間接轉讓」不動產,實質營運公司在台灣需依房地合一稅申報,在大陸則需依資本利得課稅。
二、注意金流及價格合理性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金流安排及價格合理性同樣需要注意,根據台灣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價款的支付不能夠來自於出賣人或提供擔保向別人借貸,否則將被視同贈與課稅。 另外買賣非上市公司股權,原則上交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淨值,當交易標的公司持有不動產或公開市價股票,需依據不動產及股票市價調整交易價格,避免被稅務機關質疑規避稅負。
三、最終受益人與股東申報義務
股權轉讓不僅涉及稅務問題,還會影響到最終受益人或大股東申報義務。 隨著各地反洗錢及資訊透明化要求嚴格,對股權結構背後的實質控制人愈加重視,例如大陸及BVI均要求申報最終受益人資訊,若未依規定即時申報或更新會面臨處罰風險。 對於台商還需依台灣投審司規定申請核准或報備,申報內容若涉及到台灣個人或公司處分股份,則會受到台灣國稅局關注是否已在台灣申報課稅。
要提醒若台商從未在投審司申請對外投資,或曾經申請但後續未持續更新,也未再次向投審司申請或更新對外投資,歷史股權異動可能需向國稅局說明以釐清在台申報義務。
四、上市與架構重組成本考量
台商在規劃公司上市時,必須同時評估架構重組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若採取香港紅籌股架構或KY回台上市,需要在開曼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取得實質營運公司後申請上市。 相對的,若直接以營運公司股權作為上市標的,則可避免額外的架構重組稅負,大陸公司可透過在大陸A股或香港H股上市,對台商來說,選擇上市地點時,應綜合考量資本市場定位、員工激勵安排及稅務成本高低,才能找到最合適的資本市場。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20日-114年10月23日

  •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1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 2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
3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停車費並從薪資中逕行扣除,甲公司應於收款時即「發薪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自費就醫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
(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
(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就醫報稅權益。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1公立醫院、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3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高雄關表示,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高雄關提醒業者,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確認有無侵害商標權並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協助提供。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及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1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如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於114年12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360萬元,每期2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4年12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725%),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4年12月9日至銀行繳納,因繳納日在起息日前,故第1期分期毋須加計利息。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5年2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5年2月1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1日計63日之分期利息595元〔即本稅200,000元*63日/365日*1.725%(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分局說明,(1)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2)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1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2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3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1/1~12/31中達停業三次後,每次皆為3~6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113年5月3日、同年11月22日及114年4月18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114年5月停業7日處分(1年內第1次)。嗣經該局又於114年8月22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1年內第2次,將處以停業14日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1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2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3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透過乙證券商購買KY股,於112年獲配股利新臺幣(下同)55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購買在臺灣上市掛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將KY股配發之股利收入併計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除補徵稅額11萬元(55萬元*稅率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現今投資理財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是否屬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以免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2新股權利證書、3股款繳納憑證及4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買賣契約書、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3收付款紀錄或4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2025年7月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布17號公告《關於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按月預繳的,從2025年9月份申報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按季預繳的,則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起啟用。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可自主選擇享受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可在往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對比稅務總局2018年第23號公告,該優惠僅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
新規允許企業結合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既可在預繳申報時適用,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若選擇預繳環節適用,無需等到次年匯繳,可實現稅額即時抵扣,降低企業資金占用。
二、強化出口業務申報管理
1、明確收入分類填報
新版申報表在「營業收入」項下新增明細欄次,分別填報自營出口收入、委託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通過強制分類核算避免漏報錯報。
2、代理出口業務穿透式申報
對於以代理方式(包括通過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出口貨物的企業,新規要求在預繳申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時,同步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詳細填寫實際委託出口方的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出口金額等情況。
若存在多層代理關係,則需穿透至最終境內生產銷售主體,不得填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託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而B公司實際受境內生產企業C公司委託,則A公司需直接填報C公司的資訊及對應出口金額,而非填報B公司。代理企業需特別注意合規操作,若未按要求穿透填報,該筆業務將被視為自營業務,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
新規將原僅適用於年度匯繳環節的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統一執行,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總分機構間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並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
對於不存在分支機構註銷、前期分攤計算不準確等情況的匯總納稅企業,新舊方法分攤結果完全一致,企業無需額外調整;但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新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
四、職工薪酬新增附報事項
新版申報表將職工薪酬分為兩類填報:
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
填報企業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全部薪酬類型的累計發生金額。
2、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
僅針對工資薪金,填報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工資薪金借方發生額累計金額,也就是實際發放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稅控系統會勾稽比對:(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加上折舊攤銷、購買材料、辦公費等各種發票金額,與當年度的成本費用總額;(2)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與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若差異過大,稅務系統將觸發預警,企業可能面臨後續核查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13日-114年10月17日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入境攜帶超量「酒類」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
  • 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 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
  • 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之廠商,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 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
  •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
  • 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 台商投資大陸房地產外匯新規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報價室內裝潢工程項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時向甲公司索取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報價未含5%營業稅,要求乙君應再額外支付5,000元營業稅額,才願提供統一發票,該行為已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觸犯相關規定,該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處罰。

入境攜帶超量「酒類」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

基隆關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1營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或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眾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眾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補助,爰就民眾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則其申請人應為公司本身,尚不得以公司之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
該局說明,公司之代表人雖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義務,並承擔重要的法律責任,然公司組織於法律上具有獨立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代表人,實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而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以其代表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為甲公司,請其補正以甲公司為申請人且蓋有甲公司及代表人A君印章之復查申請書,惟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故以其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以維護自身行政救濟之權益。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之廠商,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財政部於11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釋明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63條第3項及第4項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爰財政部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以前開令釋明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說明,廠商依前揭令釋展延沖退稅期限,請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具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影響。相關資訊亦更新於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廠商可多加利用。

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

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1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2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3買賣契約、4價金收付憑證及5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實質投資者,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第3項規定,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並以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供自行生產用機器設備1台,113年5月1日先預付訂金100萬元,因甲公司於114年6月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該設備尚未完成投資,故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減除預付設備款,應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額25萬元(500萬元*5%),嗣該設備於114年9月1日交貨(投資完成日),並於同日支付餘款200萬元,則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於115年8月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300萬元,並重行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額為10萬元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5萬元(300萬元*5%),若甲公司遲至115年12月始申請更正,將因逾期申請而無法增列該筆實質投資金額及退還溢繳稅款。
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期限完成之實質投資,應留意於完成最後一筆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發現被營利事業列報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
該分局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資料。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45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台商投資大陸房地產外匯新規

外管局最新政策是放寬台商購房的外匯手續限制,不是放寬台商購房數量的限制。
最近大陸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讓台商誤以為是取消境外購房限購,實則不然。
此次新政策最受台商注意的是,便利了境外個人在大陸購房的結匯支付手續,允許台籍人士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就可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的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即可。
這種「先結後補」模式,解決了目前實際操作中的難題。過去,台籍人士在大陸購房要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先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但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的出讓方,卻都是要求先收到首付款後才願意辦理網簽。
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台籍人士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將因此次的新政策而更便利,但並未改變現行的境內購房限制政策。目前台籍人士在大陸購房,仍遵循2010年11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也就是台籍人士在大陸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也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此外,新政策確實取消了非金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外債等資本專項的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
未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將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用於商業房地產投資,代表台商可以更自由的參與寫字樓、購物中心等存量資產投資,同時也可投資住宅類資產,並通過結匯資金直接購買用於出租、轉售等非自住的住宅類房產。舉例來說,台商可收購整棟公寓用於長租運營,或投資熱點城市的高端住宅。但要特別注意,若以公司法人主體持有住房,未來出售的稅負成本非常高,這也是台商要特別注意的關鍵。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07日-114年10月09日

  •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725%)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臺中關表示,聖誕節將屆近日於海運快遞貨物查獲多件聖誕裝飾植物產品(如原木接假樹葉)案件,經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關說明,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另常見貨物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輪椅、美容儀器、家用電器、襪子及毛巾等多涉及輸出入規定或屬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依海快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應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進口;惟實務上仍常見前述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報單辦理通關。一旦經海關發現,即要求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將簡易申報改為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貨棧辦理通關作業,造成貨物通關時間延宕。另如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除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外,進口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分(如違反藥事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或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處罰鍰或沒入。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無須出門,即可利用線上服務,自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亦可由「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項下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隨時申辦,迅速核發,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2025年3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修訂草案),標誌大陸稅制將趨向透明化、數位化與法治化。
對台商來說,此次徵求意見稿變化較大的部份分析如下:
一、擴大反避稅範圍:從企業到個人全覆蓋
過去稅務機關主要針對企業間的關聯交易進行反避稅審查;而草案將監管範圍明確擴展至納稅人與其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例如公司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間的交易都是關注重點,所以台商個人與關聯方的交易也將納入反避稅審查範圍,未來只要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就容易成為稅務機關關注對象,但草案並未給出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標準,非常容易因不同地區稅務機關執法尺度不同帶來不同稅務風險。
二、電商與跨境平台監管:交易全面透明化
首次將電商和跨境交易平台納入稅收徵管範圍,要求報送交易方身分資訊與涉稅資料。台商在大陸通過電商平台銷售,過去可能存在漏開發票、低申報情況,未來這些都將因在平台報送機制下而被自動捕捉;若各平台上的銷售資料與企業財務報表不一致,就可能直接成為稅務稽查依據。
《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規定,電商平台需從2025年10月1日起,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分資訊及收入資訊。雖然草案還在徵求意見,但電商已開始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入等涉稅資訊,台商應儘快建立內部的稅務申報對接機制,並規範合同、發票、出入庫與結算,確保平台資料與財務報表相符。
三、大數據與第三方信息:稅收監管進入「穿透式」時代
稅務機關可綜合利用依法獲取的第三方資訊進行風險分析,明確稅務機關可以核查納稅人的支付方相關帳簿、資料,通知平台經營者、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納稅相關情況,複製納稅人的財產登記資訊和身分資訊,同時將納稅人登記註冊地、貨物託管處、相關物流企業、匯款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帳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帳戶等,都被納入未來稅務檢查範圍。
上述資訊最普遍的如銀行帳戶流水、不動產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資料(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故以往通過現金或個人帳戶隱瞞收入或支出的方式,未來都有可能被大數據比對發現,台商必須特別注意涉及個人帳戶的收支業務,降低因稅務比對核查衍生的風險。
四、取消「先繳稅後申訴」
大陸稅務爭議處理一直有個問題,那就是企業必須先繳納爭議稅款,才能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但此次草案取消了「先繳稅後申訴」的限制,允許納稅人在未繳納爭議稅款的情況下,就直接申請復議或訴訟,這樣在爭議期間就無需動用大量現金繳稅,避免因資金鏈緊張影響正常經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30日-114年10月03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為讓民眾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該局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書面審核標準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
(二)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里)長、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於114年10月1日公告展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國稅局發單開徵各類國稅稅目的報繳期限,採從優、從速、從寬及從簡原則審查認定。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都必須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各自分別申報或合併辦理申報,倘選擇合併申報,應將配偶結婚當年度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12年12月結婚並登記,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報稅系統,經下載本人的所得、扣除額資料,並增列配偶的免稅額,選擇合併申報及適用標準扣除額,卻忘了再以配偶的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即上傳完成申報,導致漏報配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3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及處罰鍰5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後又自行撤回復查,全案確定。
納稅義務人如經自行檢視有前述案例所稱短漏報配偶所得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
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強颱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成重大災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4年9月與10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嚴重災情,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營業人度過難關。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係依核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寄發一次繳款書。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影響,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受災店家營業收入減少,甚至無法營業,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長橋里、萬榮鄉明利村受影響範圍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花蓮縣除光復鄉、鳳林鎮長橋里及萬榮鄉明利村受災區域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災情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反避稅風潮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名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未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即使在當地掛有營業處所或僱用員工,也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須將盈餘計入投資收益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藉此規避稅負,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例如當年度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或確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否則都必須將CFC盈餘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是指CFC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且其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金及資產出售等所得,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必須低於10%,才符合規範。不過,國稅局發現不少企業僅以低額租金發票或名義僱用員工作為佐證,卻無法證明公司實際在當地經營,容易在查核時被駁回。
舉例來說,甲公司聲稱全資持有的CFC-A公司在登記地有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符合豁免要件,但經查,其全年租金僅約2萬元,沒有水電支出,員工實際任職地點也不在登記地,與規定明顯不符,國稅局依規定計算,要求甲公司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2億元。
國稅局強調,CFC制度除提升反避稅機制效能,也兼顧跨國企業合理需求,但若要適用豁免條件,企業必須能提出充分證明文件,呼籲企業結算申報時應全面檢視海外子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依規定格式完整揭露資訊。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2025年8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7號公告《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第20號公告《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之前的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皆已作廢。
7號公告針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做出重大調整,重點支持製造業、科技創新和環境保護行業,收窄了可以享受全額退還留抵退稅的行業範圍。
一、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原退稅政策規定,小微企業和13個行業可以享受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7號公告僅保留1製造業、2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3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4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四個行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1、沒有門檻
未來製造業等四個行業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沒有門檻要求,只要有期末留抵稅額,就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雖然房地產和其他行業也可以按月申請退還,但退稅前六個月皆需符合退稅條件之門檻。
2、退還比例最高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與原退稅政策相比,將增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7號公告按當期存量而非增量計算,實現真正100%退還留抵稅額。
二、房地產行業,政策維持不變
房地產行業的退稅比例、金額和申請門檻,自2019年4月實行退還政策以來未曾變更過。申請退稅門檻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若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是指申請退稅前六個月的每個月新增留抵稅額都要大於零。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房地產行業納稅人若不符合本行業的退稅條件,也可適用其他行業的政策申請退稅。
三、其他行業
除以上五個行業外的其他行業申請退稅也有門檻,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其他行業的增量計算與房地產行業有所不同,是相較於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而非2019年3月31日。
台資企業可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7號公告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若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需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政策,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22日-114年09月26日

  • 114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 為子女償還貸款,應注意贈與稅規定
  • 有關民眾月薪5萬元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說明
  • 租金憑單誤填房屋稅籍編號恐影響租稅權益
  •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
  • 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 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申請期限
  •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
  •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 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財產,遺產稅計算有學問
  • 具營業發票性質 免印花稅
  • 企業認列外銷損失須附證明 如結匯證明、出口報單等
  • 外商經營四業務 簡化計稅

114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今(11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經開跑,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依規定,暫繳稅額應以113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不含房地合一稅額)計算並繳納至國庫;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則免辦理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若選擇「試算暫繳」,須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今年1至6月暫繳損益試算表,並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指出,1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2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須於今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營收減少,繳稅有困難者,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大小,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企業信用卡或負責人信用卡繳稅(限1張,不可取消或更正)。也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直接至超商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

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報稅期間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係提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3年度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1,000萬餘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君主張其係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不全致其漏報,不應受罰,該局以甲君確實取得該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既有所得,如不清楚獲利狀況,亦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予以駁回復查申請。
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如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丹娜絲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賑災基金會本次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前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或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款,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存合法憑證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支出。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111年度承攬A工程,並將A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112年支付賠償金4,500,000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5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並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支出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為子女償還貸款,應注意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2父母若以個人之資金,無償替子女償還銀行貸款,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後,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出售不動產,出售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直接轉付A銀行,以清償其子乙君之銀行貸款,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代償乙君貸款金額核定贈與總額500萬,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裁處罰鍰。

有關民眾月薪5萬元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說明

財政部指出,有關民眾關心月薪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議題,該金額係以單身青年且租屋自住之情境試算,其享有免稅額9.7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合計在62.6萬元以下可免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扣除額度50%。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於106年度、111年度及113年度分別公告調高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逐年調高各年度基本生活費。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檢討各項規定之合宜性,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租金憑單誤填房屋稅籍編號恐影響租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於辦理租金扣繳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所得人基本資料與所得金額外,若租賃標的為房屋,更須確實填寫「房屋稅籍編號」,以確保稅務資料正確無誤。
臺中分局說明,房屋稅籍編號是辨識不動產課稅主體的重要依據,若填報錯誤,可能造成以下問題:
一、誤填他人房屋稅籍編號,導致該房屋被錯認為非自用住宅,適用較高稅率,嚴重影響納稅人權益。
二、扣繳憑單內容與實際租賃不符,易造成國稅局系統比對異常,須補件或接受調查,徒增困擾。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常見錯誤原因包括扣繳單位未向房東確認,或因公司內部人員異動,導致資料誤填。為避免是類情形,特別提出建議:
一、向房東索取:可直接請房東或所有權人提供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二、線上查詢:如不便索取,可至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或以電話洽詢。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案及熱軋鋼品案),財政部於114年9月24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反傾銷稅是一種進口附加稅,由進口國政府對低於市場正常價格(傾銷)的進口商品所課徵,目的是保護本國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的衝擊。],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如下: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於傾銷最後調查階段派員至配合調查廠商營業處所就其提供問卷資料進行實地查證,並依查證結果接受部分初步認定未予採認之相關費用及調整查核不符部分,影響出口價格、正常價格及產品成本之計算,因此個別廠商最後認定傾銷差率與初步認定結果略有差異。該署補充說明,百威集團最後認定傾銷差率較臨時反傾銷稅率33.85%酌減2.55%,主要係因正常價格調整費用與初步認定不同,如增列扣減消費稅(確屬內銷啤酒須繳納,外銷可免稅)、加計可回收玻璃瓶等包裝物價格、內陸運費及銷售信用成本等項目,因消費稅扣減金額多於應加計部分,因此,整體正常價格較初步認定略低。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前於114年6月27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並自7月3日起,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因相關傾銷差率已變動,爰通知各進口地海關自9月24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納稅義務人就開始臨時課徵日起提供之保證金,將俟完成最終核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再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溢繳或已納款項。
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啤酒案及熱軋鋼品案之傾銷最後認定公告及傾銷最後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

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法人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於111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4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5年1月底前(115年1月31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15年2月2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倘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5年2月3日以後始提出申請,將因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居住者,辦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若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舉例來說,若納稅義務人為外僑並居留於臺中市中、西、北區者,請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應合併申報。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0,000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財產,遺產稅計算有學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繼承取得之財產,所繳納之贈與稅,得否自遺產稅中扣抵?應如何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其已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在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所增加之遺產稅限額內,自應納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下簡稱可扣抵稅額)。又上開生前贈與之財產,如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者,可依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屬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者,則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故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可扣抵稅額時,應予注意該贈與財產因繼承取得年限遠近而計入或不計入遺產總額,將影響可扣抵稅額之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114年7月1日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將繼承取得之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贈與女兒,繳納75.6萬元贈與稅,經計算自繳納之日起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1.2萬元,如該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則就繼承取得時間不同,分述遺產稅可扣抵稅額情形如下(假設適用遺產稅率為10%):
(一)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
雖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惟按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故無增加遺產稅額,亦無可扣抵稅額。
(二)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取得:
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又按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扣除該贈與財產遺產價值之60%,故增加之遺產淨額為400萬元〔1,000萬元×(1-60%)〕,其已繳納贈與稅75.6萬元及經計算之利息1.2萬元,在增加遺產稅額40萬元〔遺產淨額400萬元×10%〕額度內,可自遺產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可扣抵稅額為40萬元。
(三)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超過9年繼承取得:
無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之適用,故增加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其已繳納贈與稅75.6萬元及經計算之利息1.2萬元,在增加遺產稅額100萬元(1,000萬元×10%)額度內,可自遺產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可扣抵稅額為76.8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之財產時,宜注意計算可扣抵稅額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具營業發票性質 免印花稅

彰化縣稅務局表示,並不是所有收據都有繳納印花稅,判斷關鍵在於收據是否具備「營業發票性質」,如果有,就不用再另外徵收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若是小規模營業人,像是個體商家、小吃攤所開立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這類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民眾或業者不必另外貼稅票或繳稅,也就是說,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收據相當於發票,因此享有免徵待遇。
但若不是小規模營業人,像是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等機構開立收據,就不屬於營業發票性質收據,這種收據依法須繳納印花稅,每件依金額按千分之4計算。舉例來說,若補習班開立一張1萬元收據,就必須繳納40元印花稅。

企業認列外銷損失須附證明 如結匯證明、出口報單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要認列外銷損失,必須依規定檢附完整文件,否則就算是真實發生的損失,也可能因缺乏佐證而遭剔除,導致需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而產生損失或減少收入、因違約支付賠償金、因不可抗力導致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貨損等情況,只要查明屬實,都可認列為外銷損失。
然而,要讓稽徵機關同意認列,企業必須提出具體證明,包括1買賣契約書(需載明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2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以及3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相關證明等,缺一不可。

不同損失處理方式,還需要搭配不同文件。國稅局指出,像是以外匯支付賠償,應提供銀行結匯或匯款證明;若以補運或替換貨品處理,則要檢附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的國際包裹憑證。
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必須取得國外進口商收據;若是以減收外匯作為賠償,也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單筆外銷損失若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則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的文件,但其他基本佐證文件仍須具備。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3年申報營所稅時,列報600萬元的外銷折讓,經查發現,該折讓是因延遲交貨,企業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確實屬於外銷損失範疇,但甲公司僅能提出協議書,卻無法提供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的驗證文件,因此被剔除該筆600萬元損失,最終無法認列,必須補繳相應稅款,得不償失。
國稅局強調,企業經營外銷業務,本身風險就高,從合約履行到跨國物流,任何環節都可能造成損失,但是否能在稅務上獲得認列,文件是否準備齊全是重要關鍵,企業若是忽略這一點,即使實際蒙受損失,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法減輕稅負。
國稅局提醒,外銷損失申報不是申報就算數,而是需要完整契約、索賠與驗證文件共同支持,建議企業主在發生外銷爭議或損失時,立即保存並整理所有往來文件,必要時尋求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確保未來申報能順利過關。

外商經營四業務 簡化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境外公司在台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因成本與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申請財政部核准,採簡化方式計算課稅,但必須留意相關限制。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設於境外的營利事業,在台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經財政部核准後,可改按營收比例核計所得額,像是國際運輸業務以營收10%計算,其餘業務則按15%計算。
台北國稅局提醒,採這種方式計稅,須特別注意相關限制,依規定,其核計所得額不可再扣除在台分支機構的虧損,若企業誤將分支機構虧損納入抵減,可能面臨補稅。
舉例來說,美商A公司在台設有甲分公司,並於2023年直接對台灣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經核准適用第25條規定,以700萬元收入的15%計算,核列營利所得為105萬元。然而甲分公司在同年度有70萬元營運虧損,卻誤將這筆虧損從A公司所得額中扣除,僅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105萬-70萬),並計算應納稅額7萬元,經查核後,國稅局依規定調增所得70萬元,補徵稅額14萬元,提醒企業不可將兩者相互抵減。
國稅局強調,重點在於「分開計算」,境外總機構依第25條核計所得額,是針對直接在台承接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來課稅,並非整體分支機構的盈虧綜合結果,如果再將分公司虧損抵減,等於變相享受雙重優惠,違背法令設計原意。
國稅局建議,跨國企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誤解而少報稅額,最後遭查核補稅並衍生加計利息負擔,若企業對相關法令仍有疑問,應主動向稅務機關洽詢。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15日-114年09月19日

  • 營利事業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資金所支付之利息不能列報
  • 114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9月22日以前申請
  •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 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應符合「自住換屋」立法目的
  •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無論是否獲得拍賣價款,均應主動申報
  • 個人出售海外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 依捐贈對象適用不同贈與稅賦效果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 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稅負優惠至119年12月31日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始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
  •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
  • 營利事業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 大陸反洗錢新規分析,台資銀行應注意需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相關受益所有人備案

營利事業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資金所支付之利息不能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資金未收取利息,不得列報相當於貸出資金支付之利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1億6,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且未收取利息收入。甲公司當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億元,平均借款利率為2.5%,該局乃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1億6,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元(1億6,000萬元*利率2.5%),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若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應注意是否已依規定計算相對利息支出予以調減,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114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9月22日以前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5)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申報之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販售應稅之調理加工食品外,另銷售免稅之生鮮漁貨,該公司於111年至112年經查獲銷售生鮮漁貨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漏報免稅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且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詳實記載無法區分實際用途,國稅局遂依前揭辦法規定採用比例扣抵法重新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核算該等年度逃漏營業稅額11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免稅銷售額,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而虛報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如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一旦銷售金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業為5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精品包,雖甲君主張因經常出國旅遊或於其他網路平台購買精品包供自用,嗣後因不適用或不實用即透過網路平台出售,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經該局調查後發現,甲君所銷售之精品包單價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其於查核相關期間交易筆數高達數百筆,交易頻繁且頗具規模,金額合計達6千1百萬元以上,且帳戶交易常有備註「代購愛馬仕包、訂金……等字樣」,顯為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且銷售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乃對甲君補稅並處罰。
個人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如何判斷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下表:

如經常性透過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且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辦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應符合「自住換屋」立法目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故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但若屬「買新賣新」,或同時買進2屋再出售其中1屋,或簽約購買新房地時尚未取得舊房地所有權等情形,與「自住換屋」的目的不符,將無法適用退(抵)稅規定。
該局審查案件時發現部分不符合重購退(抵)稅規定,舉例說明相關案情如下:
1.甲君於109年7月8日取得A房地,之後於110年2月20日購入B房地,旋於同年6月30日出售B房地,仍持有A房地,其出售B房地屬「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非為換屋所需,甲君以A房地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意旨不符。
2.乙君於110年2月8日同時取得C房地與D房地,之後出售C房地,並以D房地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屬同時買進2屋再出售其中1屋,非為換新屋而出售舊屋,且經查明乙君於C房地與D房地均無居住事實,乃否准乙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3.丙君於109年3月5日取得E房地,於111年10月20日取得F房地,出售之E房地取得日期雖未晚於重購之F房地取得日期,惟查丙君係於108年12月1日即簽約購買F房地之預售房地,簽約時尚未取得E房地所有權(丙君係於109年3月5日始取得E房地),自非屬已持有供自住使用之舊房地,且經查明丙君於E房地無居住事實,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無論是否獲得拍賣價款,均應主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名下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倘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無論是否實際獲得拍賣價款,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按適用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152萬元。甲君主張因積欠債務致房地被拍賣,拍定價金清償分配予債權人後已無餘額,故未實際獲得拍賣價款,認毋須申報等情。國稅局說明,因房地交易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甲君名下之房地遭法院拍賣,拍定價金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獲之餘額為交易所得,其未取得拍賣價款,係因該拍定價金經法院執行分配後,尚不足清償甲君個人債務所致,並非無交易所得。因此,除補徵稅額外,該局另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予以處罰。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個人出售海外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計入給付日所屬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而1所謂給付日所屬年度,如為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2如為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另外,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舉案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50萬元,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350萬元,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75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77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列報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甲君委託A證券公司於111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依111年美股交割日程(T+2交割,自113年5月28日縮短為T+1),該筆股票交易之交割日為112年1月4日(111年12月31日至112年1月2日適逢節假日美股休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及第16點規定,個人投資海外股票產生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為計入課稅年度,且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亦僅得自同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因此,該筆損失350萬元應歸屬在112年度,不得自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乃核定甲君111年度基本所得額1,120萬元,並補徵應納稅額70萬元。
個人出售海外股票應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非以交易日或交割款銀行入帳日為計入年度,又因各個海外交易市場之股票交割日規定不一,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應特別注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捐贈對象適用不同贈與稅賦效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境外文化或宗教團體,因其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如年度捐贈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即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若捐贈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筆捐贈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若受贈人為境外組織,即使在當地合法設立,仍不適用該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期間,自其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捐贈予某境外廟宇,該廟宇受捐後,贈與關係即成立。甲君認為該廟宇在當地依法設立,應可享有免稅待遇,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案經該局查證,該廟宇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乃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為844萬元,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
個人當年度捐贈財團法人之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免稅額者,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贈與財產,以確保合法節稅,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1案例,甲公司主張以盈餘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設備,並依上開規定列報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設備訂購單上指定送貨地址為甲公司之境外子公司,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場所,實際上係訂購供子公司使用,非屬該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因此不符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項目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者為限。另列報並經國稅局核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之項目,倘於3年內將該等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為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除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外,並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6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且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美商A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間直接對我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並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15%核計A公司於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105萬元(700萬元*15%)。嗣甲分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A公司所得額105萬元扣除甲分公司當年度營業虧損7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105萬元—70萬元),應納稅額7萬元(35萬元*稅率20%),惟依上開規定,A公司所得額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虧損,爰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倘有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併同在臺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稅負優惠至119年12月31日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享有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即將於今(114)年12月31日屆期,為達成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本次修正延長相關優惠至119年12月31日。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上述2項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並刪除第3項有關授權本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期限之規定。
(二)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始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爰以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獎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並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惟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一項研究計畫支出全部委託研究機構研究,甲公司並未投入該項研究計畫,相關委外研究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研究計畫部分有委外之必要者,除須符合前揭規定外,營利事業亦需投入研發,方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金管會表示,近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檢舉有透過在IG、FB及Line等網路平台,介紹及推薦國人購買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地區發行的保險商品。由於這些境外保險商品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簽發,也有可能是偽造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風險:
一、發生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購買其商品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造成財務上的損失。
五、無法適用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金管會重申,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並呼籲,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如保險契約文件,匯款資料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以協助維護金融秩序之穩定。
金管會提醒,民眾如有各類保險商品的投保需求,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可至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網站查詢合法保險公司的客服及聯絡方式,亦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的「保險商品查詢」專區,查詢合法的保險商品,依需求及財務負擔能力審慎購買。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1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2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

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年3月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列報其100%持有之A CFC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美金30萬元*換算匯率30),A CFC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A CFC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30萬元,經該局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0000,計算A CFC112年度盈餘應為933萬元(美金30萬元*年度平均匯率31.10000),爰調增A CFC投資收益33萬元(933萬元—900萬元),補徵稅額6萬6千元(33萬元*20%)。
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有關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已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匯率查詢,提供查詢。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如果核定有銀行存款者,為免繼承人另外籌湊現金繳稅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該所進一步說明,申請方式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填寫申請書向發單之國稅局提出申請。舉例說明:繼承人共6人(每個人應繼分為六分之一),其中5位繼承人同意以被繼承人遺有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其應繼分合計為六分之五,已超過全部應繼分三分之二,即可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請依限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手續,並依存款機構規定,提示應檢附資料配合辦理繳納手續,即可快速便利完成繳納遺產稅稅捐,及早辦理後續遺產移轉登記事宜。

大陸反洗錢新規分析,台資銀行應注意需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相關受益所有人備案

《受益所有人資訊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規定,2024年11月1日前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需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備案。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台商客戶大部分都通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有些甚至通過多層境外公司投資大陸,這類客戶往往股權結構複雜、受益所有人識別困難,因此更需注意第3號令全面實施後,對銀行反洗錢工作帶來的影響。
1、客戶備案受益所有人與銀行不一致,包含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受益所有人識別不一致:比如客戶備案的受益所有人為A,但銀行識別為B,或客戶備案的受益所有人只有一位,但銀行識別為二位等。對於此類情形,建議與客戶溝通,瞭解其備案的受益所有人識別邏輯及對應的證明文件,確認識別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隱形股權轉讓、隱名股東、境外公司股份份額發生變化等情形。如是客戶識別、備案錯誤,需客戶自行更正備案資訊;如為銀行之前收集到的資訊錯誤、或存在未收集到的資訊,造成受益所有人識別錯誤的,則需客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對相應的資訊進行更正。
二、是受益所有人識別一致,但客戶備案的受益所有人資訊與銀行獲取的資訊存在差異:《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分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要求銀行需登記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分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第3號令則要求備案受益所有人備案資訊除了235號文規定的上述三項外,還新增了性別、國籍、出生日期、聯繫方式、受益所有權關係類型以及形成日期、終止日期(如有)等五項,另需注意的是第3號令對235號文中的地址要求為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對這類不符的情形,需與客戶確認相關資訊,並請客戶再次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進行更正。
2、承諾免備案的客戶,符合備案條件後的處理
第3號令還規定符合註冊資本(出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且股東、合夥人全部為自然人的備案主體,如果不存在股東、合夥人以外的自然人對其實際控制或從其獲取收益,也不存在通過股權、合夥權益以外的方式對其實施控制或從其獲取收益的情形,承諾後可免於備案受益所有人資訊。另外,還要求備案主體應當在不符合承諾免報條件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資訊。對承諾免備案客戶,銀行在建立業務關係時,仍應當對受益所有人進行識別,並在業務存續期間進行持續的監控,在監測到客戶相關資訊發生變化,且滿足備案條件後,應當及時查詢客戶備案的受益所有人相關資訊,如發現相關資訊不符,應當及時進行核對及處理。
3、其他需注意事項
第3號令還規定金融機構只有在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時,才可以通過大陸人民銀行查詢受益所有人資訊。並對獲得的受益所有人資訊予以保密。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08日-114年09月12日

  • 二親等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
  • 所有醫藥費單據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 申報房地合一稅勿取得不實發票列報成本費用
  • 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
  •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房貸壽險應注意事項
  •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 踴躍檢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違規轉運,將核發檢舉獎金
  • 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
  • 預售屋轉讓給配偶需先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
  • 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 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 機關團體購買跨境數位雲端服務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
  •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
  •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以外幣記帳,結算申報時折合為新臺幣!
  • 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 大陸來源所得列綜所稅申報
  • 台籍個人轉讓股權常忽略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親等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買賣雙方如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交易,還須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股票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僅憑股東檢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繳款書,即辦理過戶登記,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辦理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過戶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欠缺該項證明書,而逕行辦理過戶登記,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故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二親等內親屬間股票過戶登記時,記得應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再協助股東辦理過戶登記,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所有醫藥費單據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平時就診取得的醫藥費單據,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涉及醫藥費部分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避免浮濫或不實開立醫藥費收據而享有不受金額限制之列舉扣除,爰規定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3,634元,其中195,000元為A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予否准認列,核定應補稅額78,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診所雖非健保特約診所,惟其確有醫療必要,且有實際醫療支出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就診之醫療院所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民眾可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查詢「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確認「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申報房地合一稅勿取得不實發票列報成本費用

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眾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買賣取得房地,同年11月間就出售該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計新臺幣80萬元,但經過該局函查原始銷售的建設公司、後手買方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後,查得裝修工程係買方所施作,甲君事後也坦承並無裝修事實。該局除剔除其虛列的費用依法補稅裁罰外,並另案查處開立給與不實發票的裝修工程行,如涉幫助逃漏稅捐,將移送刑責。

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如1開立電子發票須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2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於次期開始10日內〕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14年1月至2月間因全部電子發票上傳之賣方營業人名稱與稅籍登記不符,涉有未據實傳輸存證之情事,經國稅局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傳輸正確資訊,逾限未予補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房貸壽險應注意事項

為保障民眾向銀行申辦購屋借款後的家庭生活經濟安定,部分銀行在辦理房屋貸款時會建議借款人投保房貸壽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房貸壽險並非法令強制投保項目,銀行亦不得以此作為核准房貸的必要條件,民眾在投保房貸壽險商品前,應確實評估是否有需求,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金管會101年11月30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341680號函示,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故購買房貸壽險並非銀行審核房屋貸款的前提條件,民眾應基於自身保障需求,而非因該商品為銀行貸款的附加條件而購買。
二、房貸壽險的被保險人通常為借款人本人,而保險受益人為放款銀行,保險金主要係用於清償借款人未償還的房屋貸款,並非留給家屬作為生活補助,如民眾欲為家人未來生活提供保障,應另行規劃其他保險保障,以確保家人能夠獲得適當的經濟支持。
三、房貸壽險可能採用遞減型保額設計,隨著貸款本息逐年償還,所需的保障金額逐漸減少,因此,保險金額逐年下降,此類保障功能與一般保額固定之壽險不同。
四、房貸壽險的保費繳款方式可選擇一次繳清或分期繳,民眾應仔細閱讀保單條款與瞭解保險費負擔,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如果民眾提前還款房貸或進行轉貸,若要終止房貸壽險保單,應主動了解解約之影響(例如:解約後得領取解約金高低、解約後重新投保另一房貸壽險因年齡較大保費可能較貴等),避免權益受損。
金管會再次提醒,房貸壽險非為銀行核准房貸的必要條件,銀行不得強制搭售,民眾享有選擇是否投保及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如果民眾有保障需求,應依自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擔能力,合理規劃保障組合。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踴躍檢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違規轉運,將核發檢舉獎金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防堵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出口貨品違規轉運(洗產地),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後轉運至美國,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1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4333號令公告,海關依檢舉人提供之具體事證,而查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涉洗產地者,將發給檢舉獎金。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防堵洗產地情事,海關採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罰「三嚴」措施,除持續加強查察外,呼籲民眾如發現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疑涉洗產地行為,主動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提撥財務罰鍰淨額20%作為獎金,每案最高額為新臺幣480萬元。

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1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2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3由合作社經營管理、4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
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預售屋轉讓給配偶需先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

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有符合規定之情事外,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合併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所得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得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所列情形,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分居倘無下揭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課稅年度亦非結婚或離婚者,如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有漏報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前開認定標準所列雙方得各自辦理申報情形適用之課稅年度,說明如下: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配偶因婚姻不睦,112年起雙方協議分居,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且均未填寫配偶資料,經該局查得,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因經常爭吵感情不佳,故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本人所得,並非故意分開申報云云。經該局以本件不符合認定標準所列各項情形,不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原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為由,維持原核定。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除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外,均應依法合併申報,切勿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
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

機關團體購買跨境數位雲端服務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Google、Microsoft、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營業稅法第36條之1所規定的機關團體,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等國外勞務,應於給付價款之日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114年9月25日給付價款,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填寫並繳納營業稅款。
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雲端服務或AI數位工具等國外勞務而漏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除明定課稅要件外,亦設有豁免規定,以保障跨國營利事業之正常營運活動不受影響。所稱豁免規定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符合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門檻」,其中實質營運豁免規定極易被誤用。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之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者,始認定為有實質營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100%持有之CFC-A公司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小於10%,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依豁免規定應免予計算認列CFC-A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查CFC-A公司雖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惟依所提示之租金支出發票,全年租金支出折合新臺幣(下同)僅約20,000元,且無列報水電費用;次查員工僱用合約,受僱員工係負責各海外市場銷售業務,實際任職地點並非設立登記地,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甲公司應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億2千萬元。
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營利事業應妥善評估CFC實際營運狀況,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符合豁免規定,亦應檢附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依限申報。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故負責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其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之所有權與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商號,另應於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至新商號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其獨資商號A讓渡與乙君,並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依其價格開立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及買受人為A商號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報繳稅款;乙君取得該統一發票,可依規定就其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經營A商號之銷項稅額。
獨資營業人如於變更負責人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以外幣記帳,結算申報時折合為新臺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外幣作為記帳貨幣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點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113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3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2.13458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21,345,800元。另甲公司113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9美元,同年6月實際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產生3,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3年度兌換盈益,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2.13458元換算為新臺幣96,403元。
營利事業以外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保存相關匯率計算依據及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

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 大陸來源所得列綜所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海外所得,須特別留意申報義務,依規定,綜所稅同一申報戶若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過如果是中國大陸來源所得,稅法認定上不屬於海外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非申報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與國內的薪資、股利不同,並不會自動顯示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清單」中,因為這部分屬於納稅人自行掌握的資訊,每年結算申報期間,不少民眾下載憑證資料時,因為清單上沒有海外所得,便心存僥倖未申報,甚至有人刻意隱匿,認為查不到就沒事,但一旦遭查獲,不僅要補稅,還會被處罰,付出的代價往往遠高於原本應繳的稅額。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起違規案例,民眾大華(化名)在2023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高達95萬美元,依規定匯率換算成約新台幣2,791萬元,但大華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與實際金額相差甚遠,屬於短報情形。經調查後,大華坦承確實有漏報,最終,國稅局依法核定,補徵綜所稅435萬餘元,並加處罰鍰217萬餘元,合計超過650萬元,代價相當沉重。
國稅局提醒,誠實申報為上策,特別是海外所得,雖然不會自動呈現在系統中,但並不代表稅捐機關查不到,依現行規定,若民眾自行檢視後發現有短報或漏報,在未被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的「自動補報繳免罰」規定。
隨著海外投資、境外工作及資產移轉日益普遍,海外所得申報不再只是高資產族的課題,也逐漸成為一般家庭必須注意的重點。國稅局建議,納稅人應養成良好習慣,逐年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需要納入基本所得額,一旦超過門檻,就應如實申報,以免因僥倖心態而遭補稅處罰。

台籍個人轉讓股權常忽略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無論是否有股權轉讓所得,皆需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前先進行利潤分配
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公司股權,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所謂合理費用包括轉讓過程中支付的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所得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申報個人所得稅。
目前大陸大部分的地方稅務局,對台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執行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若被轉讓大陸公司存在帳面上的未分配利潤,應該先在股權轉讓前進行利潤分配,再辦理股權轉讓。
通過將股權轉讓所得拆解為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兩筆所得,可有效降低整體稅負。對台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即使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局不執行免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最終也不會增加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2、需準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根據《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稅務局辦理股權轉讓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若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則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文件;
(五)稅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需列明合同編號、股權轉讓生效日,轉讓的是已實繳出資的股權,還是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股權數量及價款。通常股權轉讓價款不應低於轉讓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若被轉讓大陸公司存在不動產、智慧財產權、長期投資等資產,轉讓價款不應低於轉讓股權對應的評估金額。若轉讓價款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
3、申報時限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通常早於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時間,實務中,多數股權轉讓案例,應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生效的次月15日前,向被轉讓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
若台籍個人將大陸公司股權轉讓給大陸法人公司或個人,則大陸法人公司或個人應向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代台籍個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若將大陸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外法人公司或個人,則台籍個人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納稅,被轉讓大陸公司應協助稅務局向台籍個人徵繳稅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01日-114年09月05日

  • 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
  • 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
  •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 如何繳納逾期稅單?
  • 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
  •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應定期檢視個資檔案安全計畫
  •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 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注意持有期間及設籍規定
  •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 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注意贈與「時價」正確申報財產價值
  • 外籍人士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
  • 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
  • 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 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 自11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的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以確保無自用住宅民眾的購屋權益
  •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 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新政解析,今年5月28日起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抵減有最新政策

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臺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合併申報,配偶之所得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由申報人自行輸入或經由配偶身分認證後匯入所得資料,如因疏忽漏報,將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結婚,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申報系統輸入配偶資料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未輸入其配偶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2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補稅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千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一次與配偶合併申報,誤以為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配偶所得資料,並無逃漏稅意圖,不應受罰。案經該局以甲君係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報稅系統申報,系統於所得及扣除額下載注意事項即註明「您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並於自行輸入配偶基本資料及勾選結婚登記時,出現紅字標示「112年度結婚或離婚登記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填寫配偶資料即為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亦應匯入申報。」等提醒文字,甲君未核對申報內容即上傳送出,致生漏報情事,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詳閱系統提醒並逐一核對申報內容,確保資訊完整無誤,如發現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更自109年7月1日起新增了「金融遺產資料」查詢,並於111年1月1日起擴大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單一窗口申辦作業讓遺產稅申報更便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只需攜帶下列證件,即可就近向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辦理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死亡前2年贈與、所得之遺產清單,及申請向10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期貨、人身保險、保管箱等金融遺產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檢附遺囑正本及影本、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四、如為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倘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尚可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

如何繳納逾期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繳納期限屆滿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

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應補徵稅款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行政執行分署認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向法院聲請管收。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網路販售遊戲幣,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罰鍰計400餘萬元,甲君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將名下房產贈與其母,又將名下車輛過戶他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官綜判其脫產行為及網路平台出金多筆款項流向不明等事證後,認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准予管收。
欠稅人如有計畫性脫產、蓄意隱匿財產,或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虛列債權參予分配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國稅局均積極掌握名下財產異動情形,適時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民事訴訟等作為,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合作,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應定期檢視個資檔案安全計畫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確保資訊安全與營運穩定。
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該計畫內容應涵蓋辦法第3條至第22條所定各項組織架構與作業程序,包括人員權責、資料分類管理、存取控管、風險評估、通報機制等,並應隨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定期檢視更新,維持制度適法性與有效性。
臺中關提醒,海關自112年起即定期辦理行政檢查,實地查核業者是否依規定訂定並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檢查方式包含審查計畫書內容及作業執行情形,協助業者提升資安風險應對能力。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先自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42萬元〔(250萬元—40萬元)/5年〕,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30萬元〔(250萬元—40萬元)/7年〕,剔除超限金額12萬元。

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注意持有期間及設籍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8月1日出售其於108年5月16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00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應納稅額6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於A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14年8月),僅有甲君之兄長乙君設戶籍並居住該房地,甲君雖持有A房地超過6年,惟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居住於A房地,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補稅額140萬元。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

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

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注意贈與「時價」正確申報財產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

外籍人士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荷蘭籍甲君於111年度受僱於某外商機構在臺分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該局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惟當時甲君早已因公司調職而離境。嗣甲君入境出差欲出境時,於機場遭攔阻,立即電洽該局表明願意繳清稅款,惟其在臺已無銀行帳戶,亦無足夠現金可資完稅,經該局告知可以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然甲君所持信用卡非屬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只能眼見預訂飛機離去。幾經波折,終倖尋得在臺友人支援代為繳清稅款,該局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之出境限制,甲君終得順利返國。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1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2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3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詳本週報#1)。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之零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之發票,另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之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經核對發票字軌號碼,分別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元獎,惟因前揭發票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均不能領獎。

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住民開始經營網路交易銷售,銷售額如已達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之月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並將課稅資料加值轉換為具參考價值之課稅資訊,運用風險導向加強選案查核,以有效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說明,該局主動蒐集數位化資訊,以AI分析方法篩選潛在逃漏稅捐之網路賣家,掌握新住民甲君於網路平台銷售東南亞各式生活用品及保養品,且利用社群平台經營粉絲專頁,自112年3月網路交易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經利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STS)分析交叉比對,查得甲君112年3月至113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達1千8百餘萬元,除補徵本稅91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如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依法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或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意即申報次一年度虧損時,需先考慮以年年度之累計虧損或未分配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項目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12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2,000萬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4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可減除之虧損額應為1,600萬元,甲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00萬元(2,000萬元—1,6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400萬元*稅率5%),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如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5(交易損失遞延10年或抵減其他稅率)自課徵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而前開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該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又依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房地買賣為業,於112年6月10日出售於111年9月10日取得之土地共40筆,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共5,000萬元、取得成本共4,000萬元,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惟經查得其交易之土地為上述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公司未依分攤辦法規定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該局按出售免稅土地收入占全部應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600萬元,核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400萬元(出售價款5,000萬元—成本4,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6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6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免稅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調整補稅。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的資料範圍,致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自行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未登載海外所得資料,而心存僥倖,致未如實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特別說明,日前查獲民眾甲君於112年度取得應申報海外所得合計金額美金95萬餘元,依規定匯率核算新臺幣計2,791萬餘元,與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不符,涉有短報基本所得額情事,經甲君坦承不諱,遂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435萬餘元,裁處罰鍰217萬餘元。
民眾應誠實申報所得,倘自行檢視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

自11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的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以確保無自用住宅民眾的購屋權益

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的政策,並同時考量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的風險,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的撥款案件,自114年9月1日起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相關解釋令金管會業於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號令發布。
金管會前已要求各銀行貸款額度應優先提供民眾「首購」、「自住」及「已承諾」的房貸案件,對放款償還回收的額度,優先支應前揭案件貸款,並建立購置住宅貸款流量控管機制,及督導銀行公會設置「銀行購置住宅貸款資訊揭露專區」提供各銀行諮詢及申訴窗口以利民眾查詢。惟考量部分銀行因配合政策辨理各項自用住宅貸款,致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計算的比率偏高,民眾向各分行申請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多以額度受限等理由無法受理。
經跨部會協商並取得共識,考量財政部針對「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已要求公股銀行強化各項徵審措施,包括新增借款人限貸一次的規定,並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全面檢視相關貸款管理機制,落實徵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以確保依「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辦理的貸款,符合購屋自住的政策目的。
金管會亦提醒民眾於辦理購置不動產貸款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並建議預先做好相關規劃:
一、銀行辦理房屋貸款皆需依授信5P原則,就借款戶資歷(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未來展望(perspective)等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核貸及相關核貸條件。爰即使屬於上開3類房貸案件,仍須通過銀行的審核,才能獲得貸款,或是核貸條件與預期不同。
二、銀行核貸後可能會依該行資金期程安排撥款時間,有貸款需求的民眾宜考量交屋期程,預留時間。
三、另銀行鑑價金額與實際購屋的成交金額可能不會相同,因此取得的貸款金額可能與預計不同,亦請民眾預為考量。
金管會再次重申,銀行應建立妥適的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及法令遵循制度,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的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金管會將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督導各銀行落實執行。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營利事業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縮減生產規模,甚而將部分生產線上設備暫停使用,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3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計提列折舊,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50萬元,甲公司112年下半年受經濟景氣影響,產量鉅幅下滑,致該機器設備閒置未使用,故甲公司就該設備僅提列112年上半年折舊25萬元,並於113年下半年景氣回升機器設備恢復使用時,續提113年下半年折舊費用25萬元,經稽徵機關發現其112及113年均未依查核準則規定按年提列折舊,乃輔導其更正補列112及113年度折舊費用,各增加25萬元。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如未依規定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遞延於以後年度補提。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1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2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新政解析,今年5月28日起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抵減有最新政策

2023年9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43號公告《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明確2023至2027年期間,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可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2025年5月28日,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以下簡稱 「新政」),相較於「工信廳財函〔 2023〕267號」、「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文件,新政核心變化體現為門檻更高、範圍更窄、監管更嚴。
一、資格條件新增研發指標與合規紅線
新政延續企業資格的三項基礎要求:1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含非法人分支機構)資格、2為製造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2024 年度製造業銷售額占比超過 50%。 同時新增兩項硬性要求:
1、研發指標需年度單獨達標
新政明確,企業2024年度的研發支出占比、研發人員占比、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均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占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的要求不同,新政強調「入圍前一年度單獨達標」,更看重研發投入的持續性。 例如:甲企業2024年10月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若2024年單年度研發費用占比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不達標,就不能進入2025年度享受政策的名單。
2、36個月合規性限制
新政新增,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內,不得存在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且不得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例如:乙企業2023年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處罰,即便研發指標、製造業銷售占比等均符合條件,仍會被直接排除。
二、加計抵減範圍收窄
1、關聯交易進項稅額全額排除
此前,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時,其進項稅額可正常計提加計抵減額。 部分企業借此通過「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虛增交易金額,人為擴大進項稅額以多抵稅款。
新政明確,此類內部關聯交易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委託加工回購僅算加工費
此前,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再對加工後的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回購的,原料採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以及加工回購環節的全部進項稅額,均可計提加計抵減額,存在同一批貨物疊加享受優惠的問題。
新政要求,委託加工回購環節僅能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原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進項稅額不得重複計算。
三、強化日常動態聯合監管
工信、科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實施動態監控,工信和科技部門負責核查企業製造業行業屬性、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維持情況,稅務部門負責核查一般納稅人身份、2024年度研發指標及製造業銷售額占比等情況。
若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享受加計抵減條件,該企業自不符合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稅務部門將追繳已享受的加計抵減稅額並加收滯納金; 若存在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行為,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企業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並被納入信用記錄。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8月25日-114年08月29日

  •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 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產地標示不實
  • 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 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 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延長為3個月
  • 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 刻意逃漏稅 不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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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新政對台商節稅影響分析
  • ESG最前線/永續資訊揭露 跨入GRI新時代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且買受人非屬境內自然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即不得扣抵比例),並視選擇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114年5月18日向A境外電商購買AI會議記錄工具,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114年5-6月(期)不得扣抵比例為40%,甲公司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114年7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5,200元(給付額260,000元*徵收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40%),併同當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兼營營業人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勞務,購進之勞務非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呼籲,隨著AI工具與雲端服務普及,企業跨境採購電子勞務情況將愈來愈多,財會單位應熟悉相關稅務處理流程,避免因一時疏忽產生不必要風險。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相關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又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出售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共6筆(以下合稱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4,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後,申報課稅所得負9,000萬元;另出售於111年間購入之房地共3筆(以下合稱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1,600萬元,採分開計稅,因持有期間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720萬元,合併申報繳納。惟該局查核發現,B房地其中1筆交易之裝潢成本200萬元,應屬於A房地之成本費用,經重行計算後,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應為4,200萬元(淨損失4,000萬元+裝潢成本200萬元),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核定課稅所得負9,200萬元;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應為1,800萬元(所得1,600萬元+2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810萬元(1,800萬元*稅率45%),補徵稅額90萬元。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以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遭調整補稅。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3年6月5日、11月10日及114年3月3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監毀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存放於境外之商品,因過期變質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未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監毀資料,亦未提示報請所轄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產地標示不實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因美國政府對各國輸美貨品課徵高額進口關稅,故出現中國製貨品疑似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偽標產地出口至美國,俗稱「洗產地」情形,藉此規避高額關稅。如發現國內廠商疑涉「洗產地」行為,請主動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海關檢舉違規轉運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傳或其他方式,並提供檢舉人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1被舉發人之姓名(含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如係公司,其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及2轉運方式(涉案貨品名稱、數量、運送方式),或3其他足供海關研判之具體事證(交易憑證、運送文件或相關資料),倘檢舉內容缺漏,海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即無法受理。

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邇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2年12月21日報關出口,113年1月30日收取貨款,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新臺幣200萬元列報為11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12年度,依上揭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認列為112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以收款日為認列依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承接裝潢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客戶未索取統一發票,心存僥倖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逃漏營業稅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25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由原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算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之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6月4日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意旨,財政部爰於114年6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類此案件每件受影響期間推估約為1至2個月,該局已全面進行清查,截至114年6月30日止,依新令釋規定重行計算逾徵收期間案件計有24件,已通知行政執行機關不再繼續執行。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10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如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究工作,倘該研究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即該項補助款係非因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報繳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甲公司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倘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報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決算申報」,乃就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關於當期決算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同法第71條第1項之「結算申報」,係就營利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兩者規範事項不同,各有其適用。倘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之申報期限,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及同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故該營利事業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114年3月6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解散之決算申報,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應注意相關規範,於期限內辦理決、結算申報。

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延長為3個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中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情,為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重建修復家園,該局將轄區內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由1個月延長為3個月(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
中區國稅局說明,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之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刻意逃漏稅 不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營所稅若想適用盈虧互抵,必須要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才可適用。
國稅局提醒,若公司短漏報所得稅情節輕微,雖仍可適用,但若公司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刻意逃漏稅,則同樣不能適用。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是指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這種情況下,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2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刻意取得假發票逃漏稅,虛列成本800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即使漏報800萬元占全年所得比率不到5%,但因是不正當方式刻意逃漏稅,同樣不適用盈虧互抵。

卓揆:3類民眾 明年免繳綜所稅

行政院會昨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加碼宣布,為增加民眾家庭可支配所得,政府將推減稅政策,明年起租屋青年全年所得在六二點六萬元以下、四口家庭年所得在一六四點一萬元以下、三代同堂年所得二一二點四萬元以下,免繳綜合所得稅。
行政院去年宣布推出今年適用的報稅新制,包含調高每人「不課稅」標準的基本生活費用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根據財政部資料,今年除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高,課稅級距金額也上調,還對育兒家庭加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金額,租屋族的租金支出也加大扣除金額,約六八七萬戶適用,減稅利益約二四三億元,讓家戶能支配所得增加,減輕民眾生活負擔。
卓榮泰昨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追加宣布,為增加民眾家庭可支配所得,每人的基本生活費會調高三千元,長照特別扣除額在修法完成後也會調高到十八萬元。也就是說,明年起租屋青年全年所得在六二點六萬元以下、四口家庭年所得在一六四點一萬元以下、三代同堂年所得在二一二點四萬元以下都免繳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資料,明年基本生活費會再調高三千元、長照特別扣除額調高至十八萬元後,估計民眾的減稅利益約十億元。
政院昨除宣布減稅政策外,日前也釋出多項減稅措施。如政府日前延長節能家電退稅期間至二○二九年底,根據財政部資料,最高每台家電可退二千元,估計每年減稅四一點四億元,可汰換二四八萬台老舊耗能家電,讓民眾節省電費開銷;總統府也公告免徵無添加糖飲料、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貨物稅,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
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部分,依財政部資料,除了促進民眾健康,每年還減輕十五億元飲料支出,估計有十五點六億瓶飲料受惠,調降售價。至於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四項電器不課貨物稅,財政部說,這每年可減輕民眾一點二億元的負擔,估計有兩萬台新購置家電受惠。

海南新政對台商節稅影響分析

海南新政將提供台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等節稅新選項。
今年年底(2025年12月18日)大陸海南自由貿易港將啟動全島封關運作,對大陸台商產生稅務、資金、成本等不同層面的影響。
根據《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新政),台商可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
海南全島將建成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實施分線管理制度:
所謂「一線」放開,是指海南與境外間為一線,除少數敏感商品及涉及安全的高風險貨物外,絕大多數貨物都可自由進出。至於「二線」管住,是指海南與大陸內地之間為二線,一線零關稅進到海南的貨物,可直接或簡單加工後進入二線,但須補繳貨物一線進口時應繳納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如果是二線非保稅貨物的流通則仍視為內銷,比較需要注意的是海南島內的貨物自由流通基本無限制,將形成「境內關外」的自由環境,有助企業打造加工貿易中心。
(二)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
海南自貿港將構建大陸最具競爭力的稅收制度,除了負面清單商品外,皆可免繳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且對符合條件的鼓勵類企業,企業所得稅降至15%;而核心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也予以免繳,也就是說未來海南僅在商品零售環節繳納銷售稅,將大幅降低稅制的複雜度。
(三)通關監管物流創新
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具體措施包括「徑予放行」模式,對除需檢驗檢疫或授權管理的貨物外,多數進口貨物皆實行「申報即放行」,大幅壓縮需要報關的貨物種類;同時還執行「二線」智能監管。對零關稅貨物、加工增值免稅貨物等貨物實行「分批出島、集中申報」,將實現「單一視窗」,使全流程無紙化、智慧化和無感通關。
這項新政策將對製造業的台商帶來以下的影響:
(一)利用海南零關稅與稅負減免政策
1、零關稅進口。在海南設立工廠,對購入的高端生產設備、關鍵零部件可享受免繳關稅待遇,降低初始投資與運營成本。
2、「雙15%」所得稅優惠。對屬於鼓勵類的台商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目前的25%低10%,而核心人才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封頂為15%,對台商高管也有較大的吸引力。
(二)利用加工增值超30%進口免關稅政策
新政策的關鍵創新點在於,只要是屬於海南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製造業企業,在海南生產加工增值達到30%門檻,經「二線」進入大陸內地的貨物可免繳進口關稅,但仍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特別適合中間品加工、高端裝備製造等環節的台商。
海南的「零關稅+加工增值免稅」新政,為台商提供了多元佈局的選項,舉例來說,台商原本就是向美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如果改在海南設立工廠再進口美國材料、零件,加工成設備或產品後,可以免稅價銷往大陸內地,借此降低直接對美國採購的高額關稅成本。

ESG最前線/永續資訊揭露 跨入GRI新時代

自2025年8月起,台灣政府正式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提交符合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標準的永續報告書。這不僅僅是法規遵循的門檻,更象徵著台灣資本市場正式與國際永續揭露規範接軌。對企業而言,這是一個挑戰,但更是一個重塑信任與展現價值的契機。
不同於僅強調財務面向的傳統報告,GRI的精神在於「全面揭露企業對經濟、環境與社會的影響」。其核心並非「企業要做多少ESG專案」,而是「企業如何衡量、回應並揭露自身影響」。這代表企業需要回答三個問題:影響到誰?影響在哪裡?又該如何管理?
在實務上,GRI的揭露框架有幾個核心重點。首先是重大性(Materiality)原則。GRI要求企業針對真正「重大的議題」揭露,而不是隨意堆疊活動紀錄。例如,一家化工廠若在報告中花大量篇幅談志工服務,卻輕描淡寫帶過有毒物質管理,這將無法展現其真正的風險與責任。重大性不僅關乎社會期待,更直接影響投資人對企業的信任度。
其次是量化數據與可比性。在國際投資人眼中,只有可衡量、可比較的數據才有價值。GRI框架中對排放量、能源使用比例、女性主管比例等指標的揭露,讓不同企業之間具備可比性,也讓資本市場能更有效進行決策。對企業來說,這意味著必須建立更嚴謹的數據管理與內部驗證機制。
再來的核心重點是揭露管理方法(ManagementApproach,MA)。這部分不僅是「做了什麼」,而是要說明「如何做、是否有效、下一步如何改善」。GRI透過MA的揭露,將永續報告從靜態的成果展示,轉化為一個持續改善的管理循環。這要求企業具備策略性思維,而非僅是應付檢核的報告。
此外,供應鏈責任也是GRI的一大特色。台灣製造業長期深耕國際供應鏈,國際品牌已逐漸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透明揭露。GRI報告要求企業評估並揭露供應鏈中的環境與人權議題,這對台灣出口導向企業來說尤為重要。若能提前建立供應鏈ESG管理機制,反而能成為爭取訂單的優勢。
在評論的角度來看,許多企業可能一開始會把GRI報告視為「又多了一份必交的報告」。然而,若僅停留在合規思維,就會錯失轉型契機。全球許多領先企業已將GRI報告當作策略工具:透過揭露碳排放與節能成效贏得客戶青睞;透過社會影響力專案塑造品牌資產;透過數據回饋,將永續運作納入經營核心。
因此,台灣邁入強制GRI揭露的時代,對企業來說是一場「透明化革命」。如何將永續報告從合規文件轉化為競爭利器,將決定未來誰能在國際舞台上脫穎而出。對真正願意正視永續挑戰的企業而言,GRI不只是義務,更是一種能夠放大價值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