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4日

  •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生育負擔
  • 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 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 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
  • 出境旅客攜帶逾2萬美元黃金,未向海關申報慘被處罰
  • 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
  • 115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 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 自由港區事業應正確通報進儲之貨品,避免誤觸罰則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
  • 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 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
  •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
  • 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混合銷售稅率認定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增值稅法中對混合銷售模式最新納稅規定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外僑綜合所得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5種登入方式: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生育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

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1. 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 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公告自115年3月10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稱少量免證規定)。
基隆關說明,上開公告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的物品項目包含貨品分類號列8543.70.99.50-4「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8711.60.10.00-9「機器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及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即是類貨品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的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證進口,民眾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予徵稅放行,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貨物將予退運或放棄等,如又涉虛報貨名,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基隆關提醒,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包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等,民眾倘有申辦輸入許可文件需要,請務必向貿易署洽詢。

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財政部於今(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11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詳釋例)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1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2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3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5年7月31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115年5月11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請詳附件:綜所稅退稅時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ATM)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1標準或列舉扣除額、2儲蓄投資、3身心障礙、4教育學費、5幼兒學前、6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7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萬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萬3,500元〔全戶免稅額53萬3,500元(9.7萬元*4人+14萬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萬1,500元(106萬5,000元-101萬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出境旅客攜帶逾2萬美元黃金,未向海關申報慘被處罰

高雄關表示,我國為洗錢防制必要,旅客出境時攜帶黃金,其價值逾2萬美元,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申報,以免違規受罰。該限額以「每位」旅客「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
高雄關指出,旅客攜帶黃金出境,包含金條、金塊、金幣及純金飾品,其價值逾2萬美元者(以出境當天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價值),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主動向海關申報,提供報關文件並完成貨物通關程序。該關高雄機場分關每日配合班機抵達及離境時間受理貨物通關及存關手續。詳細通關流程及規定,可至高雄關網站首頁\旅客通關\出境旅客查詢。
高雄關再度呼籲,旅客攜帶價值逾2萬美元之黃金出境,除事先取得輸出許可證,務請備妥報關文件主動申報,及預留貨物報關驗放時間,並查詢欲入境國家攜帶黃金之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致遭處罰,以保障自身通關權益。

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115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1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3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4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6月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10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因應網路時代潮流,營利事業利用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促銷業務與日俱增,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如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前述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買受人即為扣繳義務人,除應於給付價款時,按給付額或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20%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違反規定,即使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仍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FB社群網站刊登商品促銷廣告,於114年12月4日給付該境外電商廣告費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新臺幣30,000元,惟未於同年12月13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甲公司雖於同年12月31日已自動補申報,仍遭按扣繳稅額處3%罰鍰。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給付境外電商所得,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

自由港區事業應正確通報進儲之貨品,避免誤觸罰則

高雄關表示,邇來有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業者以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報單通報自國外進儲紡織貨品,因未查證實際貨品之織造方法(如針織、平織等),致未正確通報貨名與規格,而涉通報不實,違規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落實自主管理為自由港區運作之核心,業者於貨物點收進儲階段,即應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設管條例)第17條規定,詳實核對實到貨物與文件是否相符。除嚴格把關限制進儲之管制貨品外,對於貨名、規格、品質、數量、重量等通報項目,更應落實查證義務,如於點收或通報後發現異常,即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異常通報或申請更正,以體現自主管理之責並確保通報內容之正確性。
高雄關呼籲業者,自由港區之精神為「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如遇有進出倉貨物與申報之貨名不符之情事,應主動立即通報海關;如未主動更正並經海關查獲,依設管條例第38條規定,海關得視違規情節裁處罰鍰、暫停進儲作業或廢止營運許可。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並自4月28日起提供民眾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
中區國稅局說明,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3種方式:
一、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及使用本人月租型門號,且認證時須關閉WIFI。
二、查詢碼查詢:利用1國稅局核發的查詢碼、2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3以行動電話認證或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4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
三、臨櫃查詢: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自今年起,5月1日列為國定假日,當日國稅局未提供臨櫃查詢所得、報稅及收件服務,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網路(含手機)申報開放時間自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及空間限制。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僅為基本所得額項目之一,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應納稅額16萬元,同年甲君透過A銀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其配偶取得源自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另出售C公司未上市(櫃)股票5.5萬股,其交易所得為22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 +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20萬元),基本稅額為40萬元大於一般所得稅額16萬元,故甲君應自行繳納稅額為40萬元,計算式如下: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欲取得114年度海外所得資料,可透過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資料,連同其他原因取得之海外所得(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而受罰。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相關申報軟體自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頁)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1頁)之CSV檔匯入功能,相關CSV檔案格式即日起可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運用(路徑: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請先自上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媒體申報審核程式,並依規定格式製作媒體檔案,經審核程式審核通過後,營利事業即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媒體申報。
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

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須列入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線上查詢所得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同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查得資料以外之所得,仍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

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1就業、2就學、3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118年底。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114年8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A設備15億元且交貨、同年11月30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B設備20億元,預付訂金1,000萬元,預訂於115年7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1買賣契約書、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3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4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行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益率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1職業或2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今(24)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114年全國稅收為新臺幣22.5億元,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娛樂稅自31年施行迄今,現行課稅項目允宜配合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予以檢討及調整,復為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使娛樂稅課稅項目趨於合理,並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兼顧地方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該部爰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致上述修法共識,又該修法共識尚無中央補足地方稅損問題。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成長。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混合銷售稅率認定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增值稅法中對混合銷售模式最新納稅規定

2025年12月,大陸發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826號令),不再使用「混合銷售」的說法,而是表述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徵收率的情形」。
2026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稅務處理明確摒棄以「經營主業」判斷稅率的方式,轉而以「交易實質」為核心依據。
過去,混合銷售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企業屬性。台資企業通過拆分合同將不同業務適用不同稅率,常見的稅務處理方式是將「商品+服務」拆分處理,只要能分別簽約、單獨定價,並具有基本商業邏輯,即可實現按照貨物銷售和提供服務不同的稅率繳稅。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新規,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明確應當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
新增值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項或兩項以上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應按照主要業務適用稅率計稅;附屬業務須以主要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對於可以獨立存在、不具有依附關係的業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而13號公告則針對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以列舉方式明確以下四種業務適用稅率:
1、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提供的軟體安裝、維護、培訓等服務,適用軟體產品的稅率;
2、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貨物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適用貨物的稅率;
3、充換電業務中銷售電力產品的同時收取的蓄電池更換、定位、維護等服務費,適用電力產品的稅率。
4、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同時收取的資訊技術等服務費,適用租賃服務的稅率。
舉例來說,某企業銷售生產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含稅銷售金額120萬元。企業將兩項業務拆分為兩個獨立合同:設備銷售100萬元,按照13%繳納增值稅13萬元;安裝服務單獨定價20萬元,按照9%(建築服務稅率)繳納增值稅1.8萬元,合計繳納增值稅14.8萬元。
現在根據13號公告規定,上述安裝服務是否可以單獨計價,需判定以下幾個問題:
1、安裝服務是否可以脫離設備單獨存在;
2、是否可以由客戶獨立選擇;
3、是否以設備交付為前提。
若認定安裝服務不具備獨立性,而屬於設備交付的必要組成部分,則該交易構成主附關係。即使合同拆分,仍將被認定為120萬元統一按貨物銷售業務13%繳納增值稅15.6萬元,比拆分合同方式多繳納增值稅0.8萬元(15.6萬-14.8萬)。
也就是說,合同拆分及分別定價,在新規下已不再是稅務處理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交易結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交易的實質要求。是否可以獨立採購、是否分別交付、是否單獨定價,將成為判斷業務獨立性的關鍵依據。
未來台資企業在設計交易結構時,需要同時考慮商業邏輯與稅務認定標準,在一家公司單純基於稅率差異進行拆分的稅務風險較高。合同將成為交易實質的重要體現,只有將設備銷售與安裝服務拆分給不同的法律主體(例如A公司銷售設備,B公司提供安裝),才能分別按各自業務適用的稅率(設備銷售13%,安裝服務9%)繳納稅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13日-115年04月17日

  •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
  •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
  •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 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115年1月間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000元〔(2,000萬元—244萬元)*10%〕;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於100年間以1,500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80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15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17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應併入其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300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25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

2026年3月20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布《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銀發〔2026〕63號),統一了外幣、人民幣境外放款政策,除了對申請流程進行規範,也對放款額度進行調整。
一、放款人及借款人資格要求
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境內放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一年(含)以上,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2境外借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且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3放款人及借款人均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放款額度管理
63號文對放款額度實行人民幣和外幣一體化宏觀審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目前為0.6)。
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目前為0.5)。
從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外幣放款需佔用1.5倍的額度,政策上更鼓勵人民幣境外放款。需注意的是,對放款人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均需納入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管理。
三、放款資金來源及用途
放款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金,包括自有人民幣、自有外幣及自有人民幣購匯資金,不得使用個人資金或利用自身債務融資。資金用途則不得用於以下四項: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相關要求;(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3)不得用於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政策;(4)不得違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相關規定。
63號文要求以人民幣登記的境外放款,應以人民幣放款和收回;以外幣登記的境外放款,則應以外幣放款和收回,但外幣幣種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
四、放款登記
根據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在與借款人簽訂境外放款協定後,在放款之前,到註冊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境外放款登記。登記所需資料如下: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使用計畫和還款計畫、放款人和借款人經營情況、存量境外放款情況,承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資金來源、用途合規且不超出放款協議約定的用途範圍等;(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以及放款人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證明文件;(3)境外放款協定,內容包括但放款金額、利率、期限、幣種、還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放款利率則需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已登記的境外放款金額應在二年內使用,若超過二年,則其中未匯出部分自動失效。
如境外放款協議(金額、利率、期限等)發生變更,或因放款人、借款人發生合併、分立、轉股等原因導致主體變更,放款人應至註冊所在地外管局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登記。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07日-115年04月10日

  •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1交易價格、2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3國內銷售價格、4計算價格、5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114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7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30日-115年04月02日

  • 繼承土地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之時點
  • 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
  •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
  • 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
  •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留意投資日之認定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
  • 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已上路基隆關提醒進口申請要件
  • 進口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提供正確資料以利加速辦理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 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辦理塗銷
  • 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
  •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 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最新出口退稅新政解析,2026年1月1日執行的最新出口退稅政策將直接助益台商資金流現況

繼承土地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之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家人於114年10月15日往生,其土地及房屋之遺產價額,是否都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不動產之估價,1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2房屋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評定現值核認遺產價額,因每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故死亡當期所適用之房屋評定現值會有跨年度適用情形(例如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死亡,其所遺土地之遺產價值應依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至房屋部分因被繼承人死亡日為114年10月15日,遺產價值應依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而非114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所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年度(期)所屬期間差異;特別是7月1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會有跨年度的變動,請民眾申報前先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誤用年度(期)而影響稅額計算。

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1月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本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

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
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
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
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留意投資日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廠房、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應留意投資日之認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
(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1筆購置供生產用之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其出貨單日期載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雖提示支付設備款之匯款日期為112年1月10日,惟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3項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規定,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111年12月20日,非屬以111年度盈餘所進行之實質投資,未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條應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規定,經該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為410萬元。
「投資日」之認定是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之受領日期、完工日期、交貨日期、取得日期或驗收日期為準,而非以付款日期,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已上路基隆關提醒進口申請要件

基隆關表示,貨物稅條例增訂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以引導消費選擇並兼顧國人健康。財政部另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就該類飲品定義,以及進口報關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作出明確規範。
基隆關說明,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須符合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其中,「糖」係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等各種糖;所稱「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飲料於原料使用及產製過程中,均未添加前述糖類。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進口人申請免徵貨物稅時,應於進口報運時檢附原製造商出具的成分分析報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免徵申請。

進口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提供正確資料以利加速辦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之進口人,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以利海關依據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並作成結果,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
關務署說明,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如有疑義,可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供海關審核。為避免影響海關審核期程,進口人須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料。倘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者,海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補件。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海關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進口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另進口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將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惟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則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

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大小五金業、食品加工業、電子業、橡膠業及廚房用具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辦理塗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方得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數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50萬元,該局依法函請地政機關就甲君名下1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惟手上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經該局輔導後,甲君提供其親友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君名下之不動產得以順利過戶,日後經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民眾若有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如財產業經禁止處分,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最新出口退稅新政解析,2026年1月1日執行的最新出口退稅政策將直接助益台商資金流現況

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關於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出口退(免)稅新政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影響層面極廣,值得台商注意。
1、適用範圍
財稅〔2012〕39號、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適用範圍為出口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次的5號、11號公告則將適用範圍擴展為出口貨物、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對從事服務貿易、技術出口跨境交易的台商而言,將帶來不同的稅務待遇和資金管理空間。
2、收匯時間要求
5號公告規定,出口業務應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較原政策延長15天。若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只要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文件後,便可視同收匯;若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晚於報關出口日的次年4月30日,則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於報關出口日起的36個月。
3、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在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意味著出口退(免)稅申報未設置期限。
11號文規定,企業出口業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報關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須按規定收匯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報關出口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與收匯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
出口貨物未在上述規定的36個月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須視同向大陸境內銷售貨物。36個月的期限按自然天數起算,而非按日曆月份整月計算,企業應以報關出口日為起點推算截止日期,避免因計算方式誤判而逾期。
4、外貿企業退稅方法
之前政策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退稅辦法,出口免稅對應的進項稅額直接退還;出口退稅與企業內銷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是完全隔離。
11號文規定,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打破了只有生產企業才能適用的慣例。外貿企業出口自產服務或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時,對應的進項稅額不用直接退還,而是先用於抵減內銷業務產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還。若企業既做外銷又做大陸境內銷售,免抵退稅可大幅減少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將明顯有助改善企業現金流。從資金使用效率角度看,等於將服務、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進一步盤活。
台商須注意,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仍按舊政策執行,不受36個月期限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發生的出口業務,應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並申報退稅;若超過次年4月30日補充申報,必須先完成收匯並準備好銀行收匯憑證等資料,避免因超過36個月期限未申報而被視同內銷,產生稅務損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23日-115年03月27日

  •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 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並依扣繳規定,如期正確報繳代扣稅款
  • 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
  • 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 愛心助學可依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扣除
  • 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 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
  •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 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 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
  •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 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新規解析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A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A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15年2月間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20元,贈與總額240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核定贈與價額36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1.6萬元〔(36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4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餘如於114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

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並依扣繳規定,如期正確報繳代扣稅款

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

為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1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2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3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

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7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

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 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 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 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及第3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4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114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8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1、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115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03910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及第2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第A14頁、第A29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愛心助學可依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1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2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3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4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

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

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年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1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2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1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惟復查申請書未具明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公司補正復查之事項和理由,甲公司仍未補正,該局因無從審酌其復查事項,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應注意其扣除額之列報範圍依法受有部分限制。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核課。而各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減除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2亦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3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扣除等規定。另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及罰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等之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逾365天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4年8月1日在國外去世,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2名子女、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自110年1月1日出境至114年8月1日死亡止長達4年多期間均居住在境外,未曾返國入境,經戶政機關於112年4月15日逕為遷出登記,因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在我國境內居留逾365天,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乃否准認列配偶等扣除額,核定遺產淨額新臺幣(下同)740餘萬元,補徵稅款74餘萬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為我國國民,且設籍及生活經濟重心皆在我國境內,應減除配偶等扣除額,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不得列報配偶等扣除額,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金額,因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國民而有不同,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某環境保護團體依法向主管機關立案成立,平時戮力推動環境保護教育,但為增加收入來源,預訂於115年4月4日兒童節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參加民眾收取每人新臺幣1,000元不等之課程費用,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團體預計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形,依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並將第4聯及第5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應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以第3聯作為銷售額申報憑證。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增訂「8711-99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正「3700-00廢水及汙水處理」等7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

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新規解析

台商應加強台帳管理,細化長期資產抵扣的全流程管控作業。
針對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並回溯自2026年1月1日執行。對非混合用途長期資產的抵扣規則、計算口徑、後續變動處理及合規管理分析如下。
一、適用範圍
新規適用的長期資產,涵蓋企業通過購買、自行生產、研發或建造,及接受投資、捐贈或抵債等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1固定資產包括構成實體的配套設備、工具、器具等;2無形資產則包括核心價值和權利基礎相關的法律權利與知識成果;3不動產則包括採暖、給排水、通風、中央空調、電梯、智慧化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租入的長期資產,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與構築物、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且按存貨核算的房地產項目,都不適用本次新法。
二、抵扣規則
(一)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
長期資產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若後續發生以下兩類情形,需在變動當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做轉出處理。
(1)非正常損失:發生《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和因違反法律法規導致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等情形。
(2)用途改變:轉為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計算公式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
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
其中:長期資產原值為取得資產時的入帳價值,後續若發生資本化改造支出,就需按會計制度規定調整其原值;至於長期資產淨值則須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餘額。
(二)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
長期資產專用於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免徵增值稅項目、3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4集體福利或6個人消費,以上這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全額計入資產成本。
若後續用途改變,轉為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或混合用途,需在改變當月,按上述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於2026年新取得或資本化改造後,單項原值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長期資產,在轉為混合用途時,長期資產的淨值是按調整年限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但需注意核算口徑差異,避免計算錯誤。
三、資產處置
企業整體處置單項長期資產時,在處置當月就須參照用途改變的調整規則,對進項稅額作一次性調整;若是部分處置,則要先按會計制度確認帳面價值,計算處置部分和剩餘部分的比例,再根據處置部分的比例,計算對應進項稅額並作相應調整。
四、日常管理
(1)扣稅憑證滯後的追溯調整
若長期資產已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才取得扣稅憑證,企業需追溯計算進項稅額,將調整額隨同當年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一併進行納稅申報。
(2)違規責任追究
長期資產原值、折舊攤銷及淨值計算口徑,須與會計制度保持一致。若因未按新規抵扣,導致少繳或多退稅款,稅務機關將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情節嚴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0日

  •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
  •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
  • 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 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
  •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 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 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

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100萬元,A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1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2家庭之費用,及3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4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dot_ycchen@mail.mof.gov.tw)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

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於本(11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分局特別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疏忽的違章情形,業者自行檢視:
一、未辦菸酒稅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出廠數量高於所申報完稅數量。
三、參加展覽之菸酒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逕自銷售,尚未完稅。
四、酒品之酒精濃度與產品登記標示內容不符。
五、以菸品或酒品為促銷贈品,贈品部分未報繳菸酒稅。
六、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七、酒品以桶裝方式出廠並直接銷售與餐飲業者,未報繳菸酒稅。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一)自住房屋(1.2%或1%)
1.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 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二)出租房屋(1.5%至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
該分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
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
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
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1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2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1月委託律師A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114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A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8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

台商從境外匯款回台設立新公司,須注意申報、稅務及反洗錢等規定。
台商透過境外資金以僑外資名義回台設立公司,避免不了與境外資金發生往來,當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等規定。
一、外資來台投資之申報與揭露重點
台商以外資身分在台設立新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辦理投資申請,審查重點除產業類別外,也會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國籍、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實質營運目的。投審司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內容涉及投資行業及申請程序是否完備,目前外資投資台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管理,只要是非敏感性行業均可投資,若回台投資架構層級複雜、透過多層境外公司或信託持股,那在釐清最終受益人時將增加審查時間,甚至影響投資核准結果。
在審視資金來源方面,投審司會要求說明資金來源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是否涉及反洗錢活動,也需注意資金來源是否在台灣有繳稅義務,以免引起台灣國稅局關注。另外,還須於申請書中具體提出公司未來發展、員工聘僱及資金運用等營運規劃,若營運計畫過於粗略可能導致延長審查時間。
台灣目前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若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間接來台投資,在台投資公司繳完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後,在分配盈餘至境外前需先扣繳稅款,股東須於每年5月申報CFC課稅,過程中應小心避免產生重複課稅。
二、跨境交易應注意真實性
台灣公司與境外公司從事進銷貨、技術服務、權利金或其他商業交易時,應特別注意交易真實性,備妥完整合約及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核查,依台灣洗錢防制規定,金融機構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紀錄憑證,並了解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等資訊以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實務中,曾發生以不實合約作為名目進行跨境資金移轉,因此台灣金融機構對跨境交易普遍採審慎態度,若交易金額偏高、往來頻率異常或出現疑似洗錢情況,銀行會要求補充說明與文件。
在稅務方面,公司應依交易性質判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並確認是否有扣繳義務,不同類型的商業往來(如貨款、服務費或權利金),稅務處理方式與適用稅率皆不相同,若支持文件準備不足或法規適用錯誤,極可能遭稅務機關調整課稅或要求補稅,因此台商回台投資還是要建立完善會計制度並妥善保管文件。
三、與境外股東資金往來申請要求
境外股東在對台灣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時,應區分資金性質與借款期間,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屬短期流動資金,於銀行辦理匯款或結匯時,檢附借款契約及相關文件即可。若借款期間為超過一年以上,則需要檢附貸款投資計畫書、借貸用途及理由等資料,先向投審司事前申請。要注意的是,若短期流動資金需展延超過一年,則應評估是否需補辦相關申報程序,以確保資金運作符合台灣的外匯管理要求。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09日-115年03月13日

  •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1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2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該關於各獨立通關點均設有納保官,完善各通關單位納稅者權益保障;另納保官係選任該關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的資深關員擔任,可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權益侵害的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乃至旅客通關等,均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維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方式多元,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
基隆關呼籲,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公告於該關官網(路徑:基隆關首頁/主題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
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
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1,00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8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不包括電動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千元,並維持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申請退還貨物稅係由經銷商將符合退稅條件車輛之車主所提供資料,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寫達37欄項資料之申請書表,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為讓申辦服務更快速,已將申請書表中可運用內政部、交通部及環境部跨機關介接取得之車主名稱、車輛領牌日期、引擎號碼、舊車報廢及回收日期等14項資料欄刪除,簡化申請人填寫內容,大幅縮短申請人填寫及受理機關審核作業時間;同時,該局鼓勵申請人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即可免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紙本證明文件,簡化申辦作業,加速退稅款撥付,達成車主、廠商及稽徵機關三贏之目標。
如欲瞭解本次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可自行查閱檢視。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1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2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3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並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該局網站設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如: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2024年7月1日起大陸施行的新《公司法》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這一強制性條款將職工董事制度,從大陸國有企業擴展至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關鍵在於「誰可擔任職工董事?」,結合《公司法》《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分析,台商應注意職工董事的人選資格,重新審視董事會的董事現狀。
出任職工董事的員工不應由高管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等高管群體皆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從主體資格上切斷了高管兼任工會主席的可能性;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又要求,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這兩項規定約束高管既無法擔任工會主席,又因未兼任工會主席,而被排除在職工董事候選人之外,也就是高管若要參選職工董事,唯一合規路徑是放棄高管頭銜,以普通職工或非行政職位中層的身分參與選舉,這也是目前法規框架下的合規選擇。
但實務中,企業選聘職工董事的做法存在明顯偏差,其中高管兼任職工董事成為普遍現象。不少企業出於決策效率考量,傾向由公司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這一做法在上市公司中也屢見不鮮。據統計,新《公司法》實施後,A股市場新增的職工董事中,由高管兼任的比例約達20%。
職工董事制度作為新《公司法》落地後的新規定,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市場中存在普遍的不規範情形,是由於不同層級法規間的銜接問題,及監管尺度暫時未統一。例如全國總工會的文件明確要求高管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但《公司法》並未對職工董事的高管身分作出直接限制;另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國廠開組辦〔2024〕5號)是由人民團體聯合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不會作為法院裁判文書的直接依據,但仍具有很強監管約束力。
未來若有上市公司或準備IPO的企業,因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遭監管質疑或審核問詢,企業才會調整董事選聘標準;否則高管兼任董事現象仍可能持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02日-115年03月06日

  • 贈與房地產時土增稅及契稅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之計算
  •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 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 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
  •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
  •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
  •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大陸金融許可證新規分析

贈與房地產時土增稅及契稅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之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
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在申報時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6日。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出口人報運出口我國產殖水生生物,貨品外箱雖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內包裝卻標示有國外廠商公司名稱及國外地名,且未標示我國產地,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並應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無法順利通關及受罰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境外電商係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民眾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設定,開獎後平台自動幫您對獎,中奬獎金亦會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

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

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4)日訂定發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一)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二)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三)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四)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

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1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2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3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大陸金融許可證新規分析

台資銀行應重點關注6月1日實施的金融許可證新規強化內控合規管理。
2026年2月大陸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授權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台資銀行應重點關注新規要求將許可證納入內控合規管理範疇,健全授權管理制度並設置授權管理崗位,定期組織開展許可證核查。
對於台資銀行而言,許可證種類沒有發生變化,不像保險機構從「保險許可證」變為「金融許可證」,但管理要求更為規範,將導致銀行內控合規成本提高。
1、制度與崗位角度
在總行及分支機構層面設置「授權管理崗位」,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制度層面要明確具體的管理制度,包括許可證保管、公示、使用、交接、檢查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根據新規要求,銀行應在每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年度授權管理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授權管理基本情況,人員設置情況,許可證遺失、損壞情況,核查發現主要問題,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等。
新規還要求銀行建立定期的自查機制,確保許可證資訊與工商等級資訊一致。尤其是當銀行網點發生遷址或更名時,必須先辦理許可證,後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此外,還需要核查許可證新領、換領、損壞、遺失、繳回、公示、公告等管理情況,若核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具體而言,首先銀行必須落實許可證保管核查工作,對許可證的存放環境和物理狀態進行查看,檢查是否存在污損、遺失等情況。其次,證照一致性核查,即定期檢查許可證記載的相關資訊是否與最新的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營業執照完全一致。再者,公示合規核查,根據新規要求,銀行機構不僅許可證原件需要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還應同步公示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經營區域等資訊。上述公示事項內容發生變更的,還應在十日內更換公示內容。
還有,管理層和合規部門還應核查制度與流程的落地情況,像是崗位責任是否落實到人;許可證領取與交接是否有完整登記記錄,確保責任鏈條清晰;相關檔案是否均已歸檔備查。最後,新領、換領許可證後,核查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官網或官方微信公眾號、公開發行報刊上進行了公告,是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
2、行政處罰角度
新規細化了處罰標準,明確採用雙罰制。當銀行未按規定新領、換領、繳稅許可證;未按規定公示公告;遺失或損壞許可證未向監管機關報告;未有效落實許可證合規管理要求;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或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損壞這類情形,不僅機構有被問責的壓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可能面臨個人處罰風險。
3、業務角度
對於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銀行而言,必須根據新規對合作的保險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如果保險機構未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內完成換證,銀行必須立即終止合作,否則將面臨合規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23日-115年02月26日

  •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應注意相關規定
  •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
  •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 依規定期程辦理進口貨櫃儀檢,可節省成本又便捷通關
  • 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網購民眾個資及權益!
  •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
  • 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 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 VIE架構境外上市備案實務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應注意相關規定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土地,嗣A土地於113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A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規定期程辦理進口貨櫃儀檢,可節省成本又便捷通關

基隆關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以商銷活動未開始、倉庫滿倉等為由,就應施儀器查驗(C3X)進口貨櫃不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查驗,致逾期未辦理儀檢。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是類逾期未儀檢貨櫃,經通知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下稱貨站業者)拖吊至海關儀檢站進行儀檢,此時納稅義務人尚須支付額外拖吊費用予貨站業者。
基隆關說明,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6條之1規定,核定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報關業者應自海關電腦發送訊息通知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海關將書面通知貨站業者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貨站業者應配合將進口貨櫃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基隆關提醒,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納稅義務人可向海關儀檢站申請展延,如果逾期未辦理展延,海關就會通知貨站業者配合執行儀器查驗,屆時納稅義務人勢將負擔額外拖吊費用,為節省成本及便捷通關,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務必留意,配合規定期程辦理儀檢。

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網購民眾個資及權益!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115年2月23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115年3月1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EZWayAPP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EZWayAPP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相關問題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https://gov.tw/6Rc)。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1年地租額的7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1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420萬元)。
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今(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
1.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1全新智慧機械、2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3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4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5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於111年6月以成交價額為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之房屋,漏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主張因年代久遠,資料並未保留,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按12%計算所得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予以補稅處罰。
個人如有於中華民國境外出售不動產及取得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
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VIE架構境外上市備案實務

以VIE架構在境外上市須經大陸證監會備案。
根據2023年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配套指引,大陸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前應履行大陸證監會備案程序。對於那些採用協議控制(VIE)架構的企業來說,新規定會遇到很多實務上的問題。
所謂的VIE架構,是因為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仍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些公司在大陸的業務,因涉及外商投資限制或歸屬於禁止類範圍,一旦在境外上市後,由於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屬於外商投資身分,將被迫放棄大陸境內業務,因此,將境外上市主體與大陸境內運營實體分離,境外上市主體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子公司,並不實際從事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定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主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
以VIE架構申請上市,首先要面對的是在大陸證監會的備案時間較長,以2025年完成備案的企業來看,備案周期從100多天至500多天不等,明顯長於非VIE架構的企業,表示大陸證監會對VIE架構的審慎態度,對架構本身的複雜性及對底層業務的合規性、控制權穩定性等問題,都需進行穿透式核查。
另外,大陸證監會對VIE架構的備案審查也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幾個地方:
1、架構搭建的歷史合規性
大陸證監會會要求對VIE架構搭建的全流程進行回溯核查,包括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外商投資備案等程序履行情況。大陸境內律師須出具明確法律意見,確認各環節都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此外,控制協議簽署時,是否履行了境內運營主體內部必要決策程序,也是大陸證監會審查重點。
2、股權與控制權的清晰與穩定
大陸證監會關注發行人在境外層面股東,與境內運營主體實際權益人間的一致性,並要求說明任何持股比例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排查是否存在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情形。企業必須能夠清晰論證並披露上市前後控制權的歸屬、穩定性以及保障措施,去除潛在權屬糾紛風險。
3、外商投資准入與業務資質匹配
大陸證監會還會核查境內運營主體的實際業務,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確認業務是否涉及禁止或限制類領域,例如增值電信、醫療、文化傳媒等業務仍存在外資股份比例限制。若已實際從事相關業務,就必須已取得相對應的業務資質或許可,像是ICP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若有涉及資料處理業務,則還需評估是否觸發《資料安全法》及《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進行資料出境安全的評估。
4、關聯交易與資金往來合規性
在VIE架構下,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內運營主體間的資金支援、服務購買等關聯交易是理所當然的存在。此類交易必須具有商業實質行為,定價公允,並履行完整內部決策程序,還需詳細披露資金流轉路徑、利潤轉移安排,並確保相關稅務成本已依法足額繳納,避免因不合規的關聯資金往來引發後續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09日-115年02月13日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 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
  • 進口廢鋼鐵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注意「輸入規定」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
  •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 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
  • 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
  •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 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滅時效,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既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應於107年2月間給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給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該局爰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將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18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新臺幣超過10萬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1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2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進口廢鋼鐵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注意「輸入規定」

基隆關表示,廢鋼鐵為國內鋼鐵產業熔煉再製的重要原料,國內需求量大,為加速貨物通關流程並落實邊境管制,業者進口是類貨物時,應依據貨物實際狀態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並注意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因歸列錯誤或未具備許可文件衍生補稅、退運或行政裁罰爭議,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稅則第7204節所稱「鐵屬廢料及碎屑」,係指鐵屬金屬在製造或機械加工時所產生的廢料與碎屑,及因破損、切斷、磨損或其他原因,明顯無法依原用途使用的鐵屬金屬貨品方得適用零關稅;倘外觀雖有鏽蝕但仍具原有功能之「二手鋼材」如舊鋼管、舊H型鋼、舊鐵軌等,屬可堪用物品,應依其貨物特性歸列第73章相關鋼鐵製品稅則,並依其所適用個別稅率課徵關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廢鋼鐵進口除涉關稅徵免外,亦受環境部主管的廢棄物輸入管理法規規範。部分廢鋼鐵輸入規定為「560」(應檢附環境部核發的許可文件),業者若進口適用該輸入規定貨物,必須事先向環境部申請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或填報相關免證代碼,始得辦理通關。若未經許可逕行輸入,除面臨強制退運外,恐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海關將依法移請主管機關裁處,業者應特別審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廠商於報關前應先確認貨物實質狀態,若貨物不具原用途使用僅能作為再製原料者,始得申報為廢鋼鐵;若仍具原產品功能者,則應按原產品申報。業者若對進口貨物是否屬管制輸入的廢棄物有認定疑義,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環境部洽詢;如對貨物稅則歸列有疑義,則可於貨物進口前,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保進口權益並加速貨物通關。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6%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500萬元*6%),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13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
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

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

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1:甲公司於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13日至22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5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5至19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3月2日止。
案例2:若甲公司於115年2月7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7日至16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2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1日至除夕(115年2月15至16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扣繳義務人應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於115年2月12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3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114年5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114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新臺幣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稅率20%)。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如下: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附表如下: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1月底前將113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600,000元及扣繳稅款60,000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適用稅率30%)*1/2〕。

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企業取得因倉儲運輸毀損貨物的賠償金,不該繳納增值稅而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日常經營中因倉儲、運輸等第三方管理不當,導致貨物毀損、丢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台商通常會向物流公司或其他責任方索取賠償,從而取得貨物毀損賠償收入,這時財務人員普遍會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收款,其實從稅法角度分析,這樣的處理方式並不合規。
一、不構成增值稅意義上的「視同銷售」
有些企業擔心收取賠償款等同於銷售貨物需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貨物或應稅服務的轉移,並具有對價性,但典型的賠償金情形中,企業並未向對方交付新的貨物;賠償金也非貨物交換的對價;更不會產生新的交易行為,因此,單純取得貨物毀損賠償金不會構成增值稅視同銷售。
二、賠償金不屬於銷售收入、無需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業務實質看,貨物毀損、丟失後取得的賠償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因對方違約、過失或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
2、目的在於彌補既有損失,而非交換新的貨物或服務;
3、不對應新增的銷售行為。
所以企業收到的賠償金本質上是一種損失補償,不是銷售對價,不屬於交易收入。
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前提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並取得對價。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既不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也不屬於視同銷售。因此收取的賠償金不需要也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可以開具收據。
三、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律規定,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1、貨物用於免稅或非應稅項目;
2、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3、發生非正常損失。
企業收到的賠償金不屬於上述特定情形,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只要台商取得經濟利益,能以貨幣計量且實際增加了企業資產即構成應稅收入。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應計入企業應稅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正確處理方式
在不開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通過以下資料完成合規入帳與稅務留痕:
1、合同中關於賠償或違約責任的約定;
2、事故或損失情況說明;
3、雙方確認的賠償協議或函件;
4、銀行收款憑證。
這些文件構成完整、可解釋的證據鏈,在會計處理上,賠償金一般計入營業外收入,帳務、稅務邏輯一致,也避免了多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