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05日-114年05月09日

  • 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
  • 公司行號虛報薪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所稅並裁罰
  • 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業者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 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 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 移送執行案件,得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
  • 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減免遺產稅
  • 隱匿營收避稅 財產恐遭凍結
  • 企業贈禮券、服務 要列收入

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另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營利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公司行號虛報薪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所稅並裁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學生在寒暑假找工作時,要求交付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存摺等重要資料,藉以虛報其薪資,至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父母下載申報資料才發現子女打工的歸戶薪資所得遠高於實際領取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領取薪資時應謹慎核對薪資表與實際領取的金額是否相符,並保存薪資轉帳紀錄、薪資表(袋)或簽收證明等資料,留供核對,當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則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公司行號倘經查有虛報薪資,除剔除虛報之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罰。

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

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財政部已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止,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下稱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透過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附件上傳,經系統審核完成後,系統將E-MAIL通知附件上傳結果;營利事業亦可利用審核申報流程「附件上傳查詢」功能,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通過身分認證及密碼驗證後,查詢附件上傳結果。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應於上述期限前送交;逾期送交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業者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基隆關表示,因復運進口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資料不符,因無法核銷而無從據以免徵關稅,甚至因進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恐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虛報規定而受罰。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務必仔細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等資訊,並如實填報於出口報單。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方符免徵關稅條件。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實務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此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調理包食品零售業,於108年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以負責人甲君個人銀行帳戶收受營業收入款項,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計7,470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933萬餘元。該局查得甲君同期間個人銀行帳戶之存入金額大部分是A公司之營業收入,且A公司帳載之現金8萬餘元、銀行存款16萬餘元及利息所得4,000餘元,與公司實際營業規模相較,並不相當,顯有隱匿資金,意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負責人甲君始驚覺對公司影響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之項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寵物用品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該公司對於存貨係採永續盤存制,惟查其列報之商品盤損品項為寵物墊及寵物架,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前揭規定,爰予以剔除所列報之商品盤損,補徵稅額60萬元。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移送執行案件,得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執行,若欠稅人名下所得或財產顯不足抵償欠稅,如發現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將通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欠稅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支付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可因移送機關通報,逕向第三人為行政執行。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共計200萬元,經行政執行分署就欠稅人名下之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後,仍有欠稅80萬元未徵起,移送機關經查得A君對B君尚有債權50萬元,乃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向B君核發執行命令。

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惟其免徵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倘死亡日後始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於遺產稅申報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仍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臺北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其所遺A、B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明,A地於80年間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則為甲君死亡後(114年2月間)始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甲君之遺產稅案僅得核認A地之遺產價額1,000萬元作為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B地則無該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土地部分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得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隱匿營收避稅 財產恐遭凍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企圖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稅捐情形,稅捐機關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其財產,以保障國家稅收權益。近期就有公司將營收匯入負責人個人帳戶企圖避稅,導致財產遭國稅局凍結。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若發現納稅人有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即可在繳納通知送達後,聲請法院對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署協力辦理後續強制執行,確保國家稅收能順利徵起的重要機制,對於有高額欠稅或異常財務操作者,具有嚇阻效果。
此舉不僅是為了防堵稅捐流失,也是確保後續行政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國稅局舉例,近期北部某專營調理包食品零售的公司,將約7,470萬元營業收入匯入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未依法開立發票及如實申報銷售額,經查,公司帳面僅記載8萬餘元現金、16萬餘元銀行存款及約4,000元利息,與實際營業情況嚴重不符,顯示有規避稅捐之嫌。
國稅局認定該公司有明顯隱匿收入、轉移資金的意圖,隨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准,後續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財產遭凍結後,甲君才驚覺情勢嚴重,主動與國稅局聯繫補繳稅款,以免情況進一步惡化。
國稅局強調,誠實申報與如期繳納是每一位納稅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若心存僥倖,試圖隱匿收入、規避納稅責任,不僅會被追繳補稅與處罰,還可能導致財產遭凍結、公司營運資金受限,甚至影響個人與企業的信用與商譽。
國稅局提醒,民眾及企業主切勿以身試法,若對稅務申報或繳納流程有疑問,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諮詢,避免誤觸法網造成後續損失。

企業贈禮券、服務 要列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若額外附贈禮券、消費積點、保固等服務,即使這些項目是免費贈送且未立即履行,仍屬於整體交易一部分,相對應收入須在銷售當下認列,不能延後處理,若未申報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是實務上常會碰到的財務、稅務不一致情況,企業在處理稅務時應特別留意,以免產生漏稅。

官員解釋,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企業的財會處理上,對於保固服務這類未立即履行的項目,允許估計其價值並列為「遞延收入」,等到實際提供服務時才認列為收入。
不過在稅務上,這種處理方式並不被接受。官員說明,因為從稅法角度看,企業在提供商品或勞務的當下,就已經完成一筆包含附贈服務的交易,附加的保固雖未即時履行,但仍屬交易收益的一部分,因此應與主要交易一併在銷售時入帳,不得遞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度銷售價值5億元的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附帶提供一年免費保固,該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將其中800萬元估計為保固服務的收入,帳列為遞延收入,並未在當年度辦理營所稅申報時一併列入營業收入。
雖然該處理在會計上無誤,但稅務上卻構成短報所得,所幸甲公司在被列案查核前,主動發現錯誤並依《稅捐稽徵法》的申請更正補報,補繳應納稅額與利息,才能免遭稅局裁罰。
官員進一步指出,企業在編製財報時,可依一般會計原則操作,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要注意會計與稅法之間的認列差異,依法調整營業收入,確保稅額申報無誤,若有遞延收入但未依法調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核,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遭裁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建立正確的會計與稅務觀念,如對申報內容有疑義,也可主動洽詢所屬稽徵機關,釐清財務會計、稅務處理常見的差別,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誤踩法規紅線。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8日-114年05月02日

  •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尾牙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5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5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及附件送交期間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相關附件,特彙整各項服務期間如附表,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行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於114年7月30日前上傳送交,以完成申報程序。另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期間
項目 期間
查詢所得資料(註1) 委任授權期間 1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期間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加班收件時間 114年5月1日、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各日中午
114年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網路申報附件(註2) 網路傳送 114年7月30日24時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 114年7月31日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 114年12月31日前
註:

  1.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2. 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將應檢送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第1批)
  1. 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第2批)
  1. 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第3批)
  1. 逾期申報
  2.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https://gov.tw/6D7)。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處理依IFRSs規定須估計屬保固服務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提供保固服務時認列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其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嗣於保固期間實際發生維修等費用,則列為發生當年度之成本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銷售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億元,且隨貨附贈一年免費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依IFRSs規定,將此估計之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800萬元帳列遞延收入,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該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800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之保固服務收入。惟甲公司於本局列案選查前自行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之1規定,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北斗稽徵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113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開跑,今年申報總計有六大修正,包括: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基本生活費調整等,因此減稅利益估計達到243億元;同時,5月開徵的還有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也將首次申報,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分別增加1.95%,稅額成長12.87%。
財政部表示,今年綜所稅報稅有六大新制上路。首先,基本生活費用調高至每人21萬元,較去年調高8,000元,也就是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若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如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等)的合計數,可以再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差額。
其次,包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其他相關扣除項目,金額都有所上調;第三,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共分五級,每一級距金額全面上調,大大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第四,退職所得計算門檻提高。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19.8萬元乘以年資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部分視金額多寡按比例課稅;分期領取者,全年領取總額扣除85.9萬元(調整前為81.4萬元)後,其餘金額作為課稅所得。
第五,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調整。基本所得額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也調高至3,740萬元;第六,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扣除優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可扣除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每人22.5萬元,並取消原本的排富限制。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每戶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但適用對象必須符合財政部無自有房屋者,同時也設有排富規定。
另外,採取「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的囤房稅2.0也將於5月1日起申報。財政部表示,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依照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各類型房屋訂定1%至5%不等的法定稅率。
據統計,房屋稅2.0開徵件數總計963.11萬件,稅額1,028.42億元,較前一年期開徵增加件數18.46萬件、1.95%,稅額成長12.87%、來到117.25億元。
六都房屋稅開徵稅額占全國總開徵稅額比率近八成,較前一年期比較,件數增加最多為台中市,增加3.94萬件、成長3.29%;稅額增加最多為台北市,增加約19.57億元、成長11.09%。

營所稅延長申報到6月底 4月28日起上網可查所得資料

受到美國對等關稅影響,202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順延至6月30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為協助國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順利完成申報,企業可自4月28日起,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2024年度的所得資料,作為辦理結算申報的參考,或授權代理人代為查詢,不過需於4月1日至6月30日間先完成線上授權程序,代理人才能自4月28日起開始查詢。
國稅局說明,若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進行查詢,不過,這項服務僅適用於所得年度結束日(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在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的負責人,如果公司在2024年內已歇業、註銷、被撤銷登記,或獨資組織有更換負責人的情形,則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國稅局提醒,線上查詢到的所得資料是依據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的資料彙整歸戶,僅供企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參考使用,如果企業有其他未被查得的所得來源,也必須依法如實申報,避免因短報或漏報而觸法,如果企業在申報或查詢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可至國稅局官網查詢相關法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提供完善的諮詢協助。

〈財經週報-綜所稅〉網路申報再優化 可申請免息延分期繳稅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1個月,自5月1日至6月30日止。綜所稅申報方式有4種,包括稅額試算、網路(含手機報稅)、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繳稅管道則有8種,包括金融機構及超商代收、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等。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及個人若因對等關稅影響而繳稅困難,今年可申請免加息延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為方便納稅人申辦延分期繳稅,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稅務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請;或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稅籍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稅額試算寄發97萬件 繳稅或回復即完成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案件約690萬件,其中稅額試算通知書已於4月25日起陸續寄發,今年稅額試算案件約97萬件,較去年減少65萬件,因今年網路申報可下載「稅額估算表」,因此減少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不僅省下100多萬元,還可節能減碳。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張文熙表示,去年網路申報約577萬件,預估今年可增至600萬件,其中手機報稅增加最多,可望由217萬件增至250萬件。
國稅局就所得相對單純者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就掌握到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試算繳退稅金額,民眾確認內容無誤後,只要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可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等回復確認。若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自行申報。
網路申報 新增稅額估算表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北區國稅局說明,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認證方式相同,且「稅額估算表」會以「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有利及完整;因此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通知書,民眾直接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另,綜所稅申報仍分3批退稅,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以及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稅額試算案件,於7月31日退稅;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案件,10月31日退稅;至於逾期申報、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核定退稅案件,明年1月20日退稅。納稅人可選擇「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匯入指定帳戶。

綜所稅申報 避開三大地雷

明(1)日就是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天,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綜所稅申報常見三大地雷,提醒納稅人留意,包含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申報程序等,民眾報稅時務必留意規定及相關適用要件,以免產生疏漏。
財政部先前預估今年綜所稅申報戶數約690萬戶,今年包含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調升,民眾可享減稅利多,因應對等關稅衝擊,今年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國稅局提醒民眾常見三大類錯誤。首先是列舉扣除額,其中又以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最常出錯。
國稅局提醒,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僅限於經合法立案的醫院或診所支付費用,且限於醫療費用才能列報;有些民眾錯誤將醫美整形、坐月子中心費用、聘請看護費用,甚至住院期間餐費一併列入,這些都非屬可扣除範圍。
另外,若有保險理賠,也必須先扣除理賠金額後,剩餘部分才能列報。
而購屋借款利息方面,國稅局提醒,只有用於購買自住房屋的貸款利息才可列舉,若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支出利息,就無法適用。同時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在房屋地址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不能出租、營業或執業,否則也將無法列舉扣除。
第二大類錯誤是特別扣除額,常見錯誤發生在教育學費扣除額,國稅局提醒,教育學費扣除額僅限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不包含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第三類錯誤是發生在申報程序。國稅局指出,往年常有民眾採取手機或網路報稅,因操作疏忽忘了上傳申報資料就直接退出系統。國稅局提醒,繳完稅不代表完成申報,務必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並取得收執聯,才算完成。
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報稅後發現錯誤,原本使用網路申報民眾,只要在申報期間內重新上傳正確資料即可;但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不論原本用什麼方式申報,都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新規分析

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以降低鑒定失敗風險。
2024年末,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發項目鑒定案例基礎上,再次推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第二輯)》,界定哪些項目屬於研發活動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哪些項目不符合條件不能適用。
雖然企業在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無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但當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可以轉請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因此,準確把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要點,對台商來說至關重要。2023年7月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明確了研發活動判斷的三個要點:有明確創新目標、有系統組織形式、研發結果不確定。從鑒定成功案例中也可看出,只要抓住這三個要點,便比較容易獲得專家認可。
一、有明確創新目標
2.0版指引指出,可通過一些問題,確定項目是否有明確創新目標,如該活動是否要探索以前未發現的現象、結構或關係?是否在一定範圍內突破現有技術瓶頸?研發成果是否不可預期?
專家在進行鑒定時,重點關注項目是否涉及明確關鍵技術,並制定定量的技術指標,評估其所處行業水平,判斷是否突破現有技術瓶頸或填補行業空白,並形成了可量化的創新成果。在成功案例中,都有明確的技術突破目標,不像失敗案例中只是籠統的描述創新點甚至沒有體現出創新性。
二、有系統組織形式
2.0版指引明確,研發活動以項目、課題等方式組織進行,圍繞具體目標,有較為確定的人、財、物等支持,經過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過程,因此是有邊界的和可度量。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普遍擁有規範的組織管理體系,比如:
(1)有明確的立項依據,通常由研發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企業有權部門(如董事會等)決議立項。
(2)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或項目組,研發團隊配置合理、專業齊全、分工明確,具備開展研發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有合理的技術方案,企業現有的技術積累、技術裝備、設施等軟硬體,滿足研發必備條件和能力。
(4)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完整的研發記錄,包括實驗資料、測試報告、會議紀要等。
三、研發結果不確定
上述2.0版指引指出,研發活動的結果是不能完全實現預期,必須經過反覆不斷試驗、測試,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存在失敗的可能。
在成功案例中,企業對項目有詳細的研發進度規劃與必要的測試結果記錄,根據試驗記錄、研發材料的使用和產生廢料的情況、結題或驗收報告等,能夠體現通過反覆試錯、改進達到預期技術目標的過程,符合研發結果不確定性的要求。相反,失敗案例往往缺少實驗記錄和階段性測試資料,無法證明研發過程具有探索性特徵。
此外,成功案例能夠提供完備的立項決議、項目計畫書、研發過程記錄、結題報告、專利申請文件等資料,而失敗案例往往缺乏這些關鍵佐證資料。
因此,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台商應規範研發管理,明確項目創新目標,制定可量化的技術指標,完善過程記錄,妥善留存佐證資料,從而確保順利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避免鑒定失敗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21日-114年04月25日

  •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 個人CFC申報重點
  •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存證資料類別 買受人為營業人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7日 2日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2日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10日 10日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說明:
存證時限起算方式: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空白字軌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每2個月為1期,應於次期開始後10日內完成傳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日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

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3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實體店面或網路提供婚紗相關服務,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

單位:萬元
項目 A土地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 1,800 (申報)4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公告土地現值 1,500 (核定)1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一、 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已納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前次土地現值)
=80萬元 *(1,800—1,500) /(1,800—1,400)
=60萬元

二、 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單位:萬元
項目 申報 核定 說明
土地收入 1,800
—土地成本 1,400
—相關費用 10 70 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
土地交易所得額(a) 390 330
土地漲價總數額(b) 400 100 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90 100 (a)與(b)擇低
=課稅所得額 0 230
*適用稅率 35%
=補徵稅額 0 80.5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CFC申報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4)年邁入第2年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的CFC,該個人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11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CFC制度設有「具實質營運活動」及「微量盈餘」2項豁免門檻,個人如主張CFC符合豁免門檻,仍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文據。另外,如主張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固定營業場所的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憑證,或給付給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等,於稽徵機關日後調查時提供。
因應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後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併同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營業人考量稅費負擔及貨物處理之靈活性等因素,常運用非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保稅貨物。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與他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保稅貨物於申報D2報單(即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如發生銷售予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之交易,雖貨物仍存置於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之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之情形,得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外,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13年間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並存放於非自用保稅倉庫內,其於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將保稅貨物銷售予其他課稅區營業人銷售額計7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有銷售與他人,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外籍人士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來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仍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分局說明,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於113年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且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113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未於114年4月30日前離境者,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年度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如下:
(一)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二)本人獨立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262,000元。
(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10,000元。
(四)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218,000元。
113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若在114年4月30日前離境且將不再返台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臺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享節稅優惠,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調高員工薪資,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租稅優惠,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之定義,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述條件之本國籍未達薪資63,000元之員工加薪或增僱,均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該局說明,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民眾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
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期間之計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3年9月30日將舊車報廢,「前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9月29日往前逆算6個月,即同年3月30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當日適逢星期六,應以當日之前一工作日即3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後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10月1日往後起算6個月,即114年3月31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此,某甲只要在113年3月29日起至114年3月31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5萬元。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提供時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開始,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申報截止日延長至今年6月30日止,各項申報服務期間及應注意事項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該局整理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課稅年度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為9.7萬元。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漏報下列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一)房屋租賃所得未申報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未列報
個人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三)海外所得未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度起施行),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申報下列不得列報扣除額的項目: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按扣除受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
2.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五、 已繳稅未完成申報
以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線上繳稅完成後,因疏忽漏未上傳申報資料,直接退出報稅系統,以致沒有完成申報。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利民政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改列特別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者,仍得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擇一提供)。
四、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房東部分,政府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提供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千元以內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超過1萬5千元部分,得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或採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此外,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對公益出租亦享有租稅優惠,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適用1.2%的稅率;其他將房屋出租,如果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法定稅率為低的稅率(1.5%~2.4%)。
該局最後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上訂有排除條件,包括:
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放寬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持續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環境,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施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以推動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促進升級轉型。
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延長施行期間10年,以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流通。
三、擴大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及「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的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減除率自150%及130%提高至200%。
四、提高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的啟動門檻,並將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
五、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有關租稅優惠措施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新修訂內容。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則不能適用。

優化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報稅便利性,財政部近年持續優化網路報稅功能,今(114)年針對線上版及手機版報稅系統再優化,新增快速申報流程,便利民眾利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今年網路申報流程再優化,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填寫繳(退)稅資料及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報稅作業;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亦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電子檔認證方式與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的身分認證方式相同,且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之「稅額估算表」,扣除額會以「標準」或「列舉」擇優計算,比稅額試算通知書的資料更即時、更有利及完整,故今年不再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報稅或平板、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下載「稅額估算表」,填寫繳(退)稅資料並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利民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
二、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的金額均有調高,詳見附表二。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113年度及112年度比較表如下:

113年度 112年度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90,000*5%-0 0~560,000*5%-0
2 12% 590,001~1,330,000*12%-41,300 560,001~1,260,000*12%-39,200
3 20% 1,330,001~2,660,000*20%-147,700 1,260,001~2,520,000*20%-140,000
4 30% 2,660,001~4,980,000*30%-413,700 2,520,001~4,720,000*30%-392,000
5 40% 4,980,001以上*40%-911,700 4,720,001以上*40%-864,000

四、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調整前為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98,000元(調整前為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調整前為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五、調高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
(一)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
(二)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六、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育兒家庭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由120,000元調高至180,000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情形得視為非自有房屋)者,並訂定排富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事項:
一、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之2(追溯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一)新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支出,亦得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範圍。(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3頁)
(二)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得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要件,並提高租稅優惠加成減除率為200%及175%。(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8頁及第A18-1頁)
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措施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另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亦應填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6c欄。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3欄及修正第130欄相關說明。
三、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1%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營利事業對前開政黨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10%認列捐贈費用。
四、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其收入、支出仍應如實填列申報,並將收支差額填入於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第24欄(依其他法令規定之免稅所得)填列減除。
五、113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修正重點:
(一)配合使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施行期間至112年度止,刪除原擴審要點第14點經營零售業務並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可適用擴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第1%規定及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2欄。
(二)因應產業經營實況,調降「蔬菜、水果批發」、「書籍、雜誌買賣」及「書籍出版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下稱擴審純益率)1%。
(三)配合國家住宅及租屋政策,增訂「租賃住宅代管」擴審純益率為8%及「租賃住宅包租」擴審純益率為10%,惟前開業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審要點之規定。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延至本(114)年6月30日,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本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

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7大利多(詳附表):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二、調高免稅額
三、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四、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五、調高課稅級距
六、調高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採用直撥退稅直接入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核定退稅案件,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
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將採直撥退稅;未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號者,則會寄發退稅憑單。退稅憑單須於兌領有效期間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交換才能取得退稅款,可能因納稅義務人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憑單或遺失。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方式不同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及適用對象如下表:

退稅時程 申報方式(適用對象)
114年7月31日(第1批)
  1. 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5月12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114年10月31日(第2批)
  1. 6月30日以前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5月12日前向非戶籍地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2)5月13日至6月30日向任一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115年1月20日(第3批)
  1.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交查核定退稅案件
  2. 逾期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須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藥費單據,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則須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獲保險公司理賠,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扣除。
該局舉實例說明,該局在查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甲列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123萬餘元,經該局查得乙君因病就醫支付醫藥費121萬餘元,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17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乃核定該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6萬餘元。
稽徵機關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時,仍須自行檢視,並以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單純為美容目的等不具醫療性質之費用後的金額,列報扣除。

113年度所得稅「e化繳稅」服務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除以傳統方式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外,特別鼓勵民眾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或轉帳等e化方式繳納稅款。該局彙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一覽表(如附表)。
採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確認是否完成繳稅,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繳稅記錄」(https://paytax.nat.gov.tw/lnquiry.aspx),即時查詢繳納紀錄。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300萬+700萬)】,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三條件之一,可優先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因受美國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衝擊影響,延長申報期間至6月30日止,第一批退稅時間仍維持在本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適用第一批退稅:
一、6月30日前以網路(含手機)申報。
二、6月30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

綜所稅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均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必須是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沒有房屋而租屋供自住,且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最高可扣除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無自有房屋,113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情形及應檢附文件可參閱附表。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報稅時疏忽漏報。
該局舉例,甲君111年度取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惟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逕按憑證下載查調之所得資料報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漏報基本稅額8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近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納稅義務人緩解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表示,前揭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36期(每期1個月):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有繳納困難須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表: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內容
免稅額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所得額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捐贈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教育學費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該局說明,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今(114)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2日。
賦稅署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用未上市股票抵買新股 稅金這樣算

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x100萬股-10元x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14日-114年04月18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月)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依上開規定申報者為要件,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銷售房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銷項稅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後,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託仲介公司銷售該房屋所取得進項金額為20萬元及進項稅額1萬元之進項發票,主張所裁處之漏稅額應減除該進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甲公司於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該張進項發票,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4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

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上限放寬為每人1.5公升

高雄關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免稅酒類上限由原本每人1公升調升至1.5公升,並於114年1月25日開始實施。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須年滿18歲才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如超過免稅數量,應由「紅線檯」通關,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於酒類5公升內(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僅1公升),扣除免稅酒數量1.5公升,經海關查驗後可徵稅放行,若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依一般貨物申辦報關進口,或就超量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如未向海關申報而被查獲者,依菸酒管理法除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會被沒入外,另將依酒精成分每公升處新臺幣500元或2千元罰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100萬股—10元*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沒入貨物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臺北關表示,有關經海關沒入處分確定,屬准許進口或出口之貨物,民眾得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並繳清貨價(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處分之貨物。另貨物若涉輸出入規定,尚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輸入國內。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民眾欲備價購回,可來電洽詢申辦要件、處理流程、應繳金額及貨品輸入規定等相關資訊,並得預約辦理時間,以加速作業流程。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金融支持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金融支持」面向,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二項措施:
1.貿易融資利息減碼
透過輸出入銀行及與其簽約承辦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出口廠商2,000億元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市場,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產業並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且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之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資金成本負擔。也就是提供我國出口廠商貿易融資貸放年利率減碼1%;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500萬元。中小企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受美國關稅政策衝擊較大的廠商,年利率減碼更提高到1.5%,每家廠商每年可減收利息最高600萬元。
2.輸出保費優惠
透過輸出入銀行辦理「出口廠商投保1,650億元輸出保險費用減免」,減輕廠商輸出保險徵信費和保險費負擔,鼓勵與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開拓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的依賴,避免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其中: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原本對國外買主的徵信費為3,000元,只需支付300元徵信費。
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投保輸出保險原應繳5,000元保險費,僅需支付500元保費即可。
凡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的廠商,可透過本措施減輕投保輸出保險徵信費與保險費負擔,有助於廠商開發新客戶及新市場。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租稅優惠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租稅優惠」面向,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及「擴大抵減適用」租稅優惠:
1.提供研發與設備支出抵減
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主要的優惠有三大方面,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活動,可多加運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2.擴大抵減適用
為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已提案修正產創條例部分租稅優惠措施:
因應科技進展、數位及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納入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實施至118年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使企業提升競爭力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化。
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及協助新創事業後續營運,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條件,促進企業或個人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達到新創雨林的政策目的。
(1)第23條之1: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門檻。
(2)第23條之2:放寬投資新創事業為成立未滿5年、調降投資金額門檻為50萬元及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簡化通關

為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政府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新臺幣880億元的「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
其中財政部「財政支持措施」在「降低行政成本」面向,提供「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及「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的簡化通關措施,以利降低行政成本:
1.保稅區通關全免裝箱單
提供保稅區通關免裝箱單新措施,對保稅業者按月彙報的報關案件,不用再提供裝箱單,也就是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只要彙報一份報單,對於他們跟保稅區或課稅區之間相關供應鏈業者的出貨案件,也都放寬不須再提供裝箱單(packinglist)。
經統計各保稅區約1,224家業者,每月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
2.擴大實施海關遠端稽核
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對現有約1,224家保稅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一方面回應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低度監管的訴求,且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降低行政干預,有助減輕業者的法遵成本。
業者在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傳輸資料,海關於線上審查,並可遠端連線到業者系統下載帳務資料,與通關系統比對,進行帳務抽核,以視訊方式確認業者執行情形。
海關實施遠端稽核案例:
1.保稅業者於平臺線上申請報廢不良品或銷毀廢料,於報廢或銷毀時採即時現場連線或全程錄影方式,供關員查核。
2.保稅業者於平臺上傳重整表單,海關透過後臺審核,並連線至業者系統抽核重整後貨物帳務登載情形,如有不符情形,得於線上通知業者改善。
3.海關為掌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存儲大陸物品情形,得遠端連線業者帳務系統,下載進出倉資料與通關系統資料進行比對,並輔以監控系統遠端查核倉庫儲位即時影像。

因應川普政府宣布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臺灣出口廠商造成之衝擊其他措施

除行政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已擬訂九大面向、20項措施外,財政部亦提供其他協助措施,包括:所得稅報繳期間全面延長與延期或分期繳稅措施,減輕國人繳稅壓力;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啟動安定市場任務,維護臺股穩定,讓國人安心。
為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繳納所得稅壓力,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退稅者權益不受影響),以減輕企業及民眾申報負荷及繳稅壓力。
相關時程
1.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及繳納期間: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2.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開放查調: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30日
3.綜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10日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或寄(送)至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任一國稅局
4.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114年7月31日前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5.綜所稅退稅期程維持不變,114年6月30日前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114年5月12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覆至戶籍地國稅局之退稅案件,皆適用第一批(114年7月31日)入帳。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許多父母都會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贈與子女,除了贈與稅免稅額外,父母各自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即有應納之贈與稅額,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風俗民情,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之贈與,只要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不會計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夫妻114年1月各贈與子A君現金244萬元,同年3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及乙君夫妻又各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A君受贈金額為888萬元(244萬*2+200萬*2)。當年度甲君及乙君夫妻需要分別申報贈與稅,贈與總額344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各應繳納贈與稅稅額10萬元〔(344萬—244萬)*10%〕。

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規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 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 10%=6,000元〕。
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經接受教育(臨時)召集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申請適用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60,000元,日薪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3年4月6日至19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14天,期間遇例假日及休息日為4月6日、4月7日、4月13日及4月14日計4天,另10天為與雇主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日薪2,000元*10天),得就給付甲君請假期間薪資金額150%於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需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也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財政部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今(114)年5月份申報,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遵循。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花費1,4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透天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300萬元,甲君於113年以2,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200萬-1,400萬-3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財政部頒訂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10萬元〔=2,200萬*100萬÷(100萬+300萬)*20%〕,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10萬元。
該分局提醒,近期市場傳出稽徵機關加重課稅一事,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如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所得額;如無法舉證才有財政部推計標準之適用。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大於新臺幣(下同)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該修繕費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另租賃物之修繕費,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若具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進行廠房設備全面檢修,共支出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支出金額大於8萬元,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500萬元列為資本支出,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重新計算後得認列當年度折舊費用100萬元,故剔除當年度列報修繕費支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之修繕費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海外連線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綜所稅5月申報 盤點4大類常見NG行為小心別踩雷

綜合所得稅申報將在5月登場,財政部國稅局、會計師依照經驗彙整常見的4大類NG申報情況,包含免稅額適用、合併或分開申報、短漏報所得、列舉扣除額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要求補稅並處罰。
今年綜所稅申報每人免稅額為新台幣9萬7000元,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年滿70歲,免稅額可提高至14萬5500元,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申報扶養7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叔伯舅等,仍是適用9萬7000元免稅額。
他進一步提醒,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只限未成年者,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受扶養者也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楊建華指出,民眾常把服役中、待業中、放無薪假,或未在學、補習中的已成年子女,誤解成「無謀生能力」而辦理合併申報;針對這類案件,如果稽徵機關發現申報有誤,就會剔除扶養並發單補徵稅額。
扶養親屬也須以所得年度狀態為主,楊建華表示,假設子女於今年1月1日出生,要到明年5月報稅時,才能列報子女的免稅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同時,要注意單純的金錢資助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扶養的認定關鍵,在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
今年5月申報的是去年所得,楊建華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所得年度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該年所得與配偶合併申報,這一情形為歷年常見申報疏漏。
由於配偶合併申報是以「登記日」為主,情侶今年2月登記結婚,5月結算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兩人需分開申報;兩人要等到明年申報今年所得時,才能選擇合併申報。
此外,若是去年剛好滿18歲的成年人,楊建華指出,今年可自行選擇要單獨申報綜所稅,或由父母列報扶養合併申報,在下決定前,可先與父母溝通、計算稅額,檢視哪一種申報方式比較划算省荷包。
投資美股獲利須申報 軍公教退休金利息免稅有前提
隨著投資管道開放,所得類別也更多元,楊建華指出,民眾投資KY股獲配股利、投資美股獲利,均屬「海外所得」,不要忘記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且應留意,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若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行申報。
楊建華也提到,去年黃金價格走高,民眾透過黃金存摺交易、或個人出售持有的實體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此外,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免予扣繳,但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免扣繳的所得就是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國稅局官員提醒,若因利息所得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元限額,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表示,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的保費。
楊建華提醒,非全民健保的保險費支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因此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就無法列舉扣除。
點光明燈、安太歲可抵稅? 適用列舉扣除額有眉角
捐贈列舉扣除額方面,楊建華說明,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不可申報扣除。
至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楊建華說,要留意「非屬醫療性質」的齒列矯正、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可列舉扣除,但因治療所需的醫療費則可列舉扣除,報稅時要記得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且醫藥費支出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針對有殼族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楊建華指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且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楊建華提醒,此房屋必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要記得在課稅年度於該房屋地址辦完戶籍登記,同時,此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才符合列舉扣除的適用。
計算購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時,楊建華指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舉例而言,A小姐在113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但她也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並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那麼A小姐113年度可以扣除的住宅借款利息支出就是8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此外,國稅局官員也提到,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主要是針對遭受不可抗力的天災等,而蒙受的財損,但民眾常誤以為竊盜損失也屬於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須多加留意。

2025報稅專題 系列五-四步驟完成 個人、企業CFC勿忘申報

台灣112年起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財政部統計,112年個人CFC申報案件約有1,400戶,隨今年5月即將邁入CFC申報的第二年,仍有許多人對CFC耳熟但又一知半解,跟著CFC申報四步驟,可讓CFC申報不再是惡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王瑞鴻會計師表示,簡單來說,若個人持有設籍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股權者,就有可能是潛在需要申報CFC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CFC報稅第一步驟就是確認有無CFC公司,如果個人持有設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股權,且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則該境外公司就屬於CFC公司。
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較常見的包括有香港、新加坡、BVI和開曼等。
第二步驟則是填列CFC相關書表,王瑞鴻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CFC公司,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就要再分別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
由於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不一定代表就會有稅務影響,他表示,第三步是判斷該CFC公司所得是否得以豁免無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簡單來說,若該CFC公司符合盈餘未達新台幣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這二個條件之一,該CFC公司所得即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但無論該CFC公司所得是否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原則都還是要申報相關CFC公司資訊。
最後則是計算CFC營利所得,王瑞鴻指出,CFC營利所得計算邏輯是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CFC當地法令限制盈餘分配的部分與該CFC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計算,納稅義務人只要照著申報書上的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填列即可。
王瑞鴻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完相關表格後,仍須檢附CFC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或替代該財報的其他文據、CFC公司轉投資事業盈餘分配紀錄等證明文件。
CFC設在國外,國稅局不易掌握相關課稅資料,但隨著科技發展與稽徵技術與日俱進,提醒民眾不應抱持著僥倖的心態,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漏報CFC所得時被連補帶罰。

贈與股票價值 分類估價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股票應正確申報贈與價值,股票類型不同,估價方式也有別。上市櫃股票應以贈與日收盤價估定;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未公開發行股票)則以公司資產淨值為基準。
其中,未上市櫃、非興櫃股票因為沒有公開市場價格可供參考,依規定,是以贈與當日公司資產淨值作為評價基準,不得任意低估,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罰鍰。

為避免出資人以偏低價格低報贈與價值,影響稅收公平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若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檢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以贈與當日資產淨值為準,計算贈與股價。
國稅局指出,若公司資產中包含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其帳面價值若明顯低於贈與當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現值調整後重新計算公司總資產,才能正確反映公司實際淨值,避免漏報稅基。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9月將持有的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72萬股贈與親友小花,並以每股淨值15元申報贈與價值,總金額為1,08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名下有一筆先前取得土地,帳面金額仍為當年購置成本,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
經調整後,該筆土地重新估價,公司資產總額增加,導致每股實際淨值調整為25元,贈與總額因此上升至1,800萬元,據規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其贈與淨額適用10%稅率,大華需就超過免稅額部分的1,556萬元繳納10%贈與稅,稅額高達15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未公開發行股票因資訊透明度較低,帳面資產可能與實際市值存在落差,特別是公司長期持有不動產,更容易因低估而衍生稅務問題。許多民眾基於親情、家族安排進行贈與,卻忽略應遵守正確評價與申報程序,最終反而衍生爭議。
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除股票外,依贈與財產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民眾若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事宜,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生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算進遺產一起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兩個條件,包括贈與的時間、財產的性質。
為了防止民眾利用「臨終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直系或旁系近親屬,這筆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例外。國稅局解釋,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免課遺產稅的類型,就可以排除不計,換句話說,雖然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但如果該財產依法不需要課遺產稅,則該筆贈與不需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接到一通民眾曾先生的電話,詢問母親於2025年2月過世,但早在2023年12月就將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長子,是否會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的贈與行為?
國稅局回應,這兩筆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內預定作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具有特殊用途,在取得、移轉或繼承時,依法本來就免課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因此,即使這筆贈與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仍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曾先生的情況不會因此多出一筆稅負。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若是贈與現金、不動產(如房屋或建地)等一般資產,且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那麼就要注意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但如果贈與的是法規明訂免稅的特殊資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會被視為規避稅負的行為。
國稅局提醒,若家中長輩有打算在生前安排財產分配,特別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或其他親人時,應當先搞清楚贈與的時間點與財產類別,這將直接影響未來是否需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可事先向國稅局諮詢,或找尋專業財稅顧問協助,提早規劃稅務事宜,才能避免遺產申報時發生爭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大陸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
大陸企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季度預繳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報表進行稅務申報;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核算的納稅報表進行稅務申報。
要注意的是,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以下就年度匯繳的稅務會計重點差異分析如下:
1、收入確認
從收入範圍看,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範圍要大於會計口徑。從收入確認時點看,會計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與會計確認原則相似,但對於租金、利息等收入更接近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例如租賃合同的五年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會計口徑需按租賃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稅法口徑可一次性在收款年度確認收入,也可在五年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每年收入。同樣道理,若2023年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定期存款10月至12月利息收入69,000元,該利息收取日期為2024年9月;由於2023年度匯繳時利息收入尚未實際收款,需納稅調減利息收入69,000元。
另外稅法有視同銷售的規定,主要判斷依據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且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例如產品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等事項,會計需確認費用;年度匯繳時,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另外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成本,從而調整了視同銷售的毛利。
2、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類調整事項主要為稅法有扣除比例的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項目。常見的有扣除比例限制的項目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佣金和手續費、公益性捐贈等費用,以上有扣除限額規定的費用,大部分扣除專案超過部分不准予結轉,實際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僅涉及當年度的納稅調整,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要納稅調增;對於廣告費及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的,實際形成時間性差異,當年度調增超額部分,以後年度實際扣除時,涉及到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費用,該費用屬於稅會的永久性差異,差異一旦產生,無法在後續期轉回。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比如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年度匯繳時尚未取得發票,均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另外企業預提的年度獎金,若在年度匯繳前已實際發放,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反之則需在匯繳時納稅調增。
3、資產折舊攤銷及減值
資產折舊攤銷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為稅會之間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不同,二者分別確認稅法折舊、會計折舊。會計口徑計提的減值準備,年度匯繳時需進行納稅調增。此種稅會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差異可以在後續的會計期間轉回。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匯繳的部分調整事項具有連貫性,台資企業需關注上年及以前年度的匯繳調整事項對當年匯繳是否有影響。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07日-114年04月11日

  •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因遺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而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欲脫售遺產中之A不動產(核定遺產價額為7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7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不動產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與寺廟籌備處,因該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依財政部67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37593號函釋,嗣後如該寺廟辦妥寺廟登記或立案成立,准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擇定採列舉扣除額,其於112年度僅有1筆捐贈,即捐贈乙寺廟籌備處現金30萬元並取得收據,因乙寺廟於申報時尚未完成立案,甲君於該年度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嗣後乙寺廟完成寺廟登記,甲君可向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所在稽徵機關申請追認捐贈扣除額,惟限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即26萬元(綜合所得總額130萬元*20%)。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扣除額僅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承上例,倘甲君申報擇定或視為已選定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在前,寺廟完成登記或立案在後,則甲君無法適用前揭函釋,尚不得再主張追認該筆捐贈扣除額。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4)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的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5歲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每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假設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3名6歲(含)以下子女,報稅時就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22.5萬元+22.5萬元=6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扣除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房屋且非屬排富範圍為要件。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今年5月報稅,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文件,另申報時應注意支付之租金應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
二、出售及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居住」,則須具「實際居住」之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7年11月7日買賣取得A屋,嗣於113年6月26日重購B屋,並於同年7月2日出售A屋,甲君於同年7月22日申報11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9萬餘元,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君於該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度數多為0度、用電度數不及底度40度及瓦斯使用度數每期皆為0度,顯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且甲君亦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於該屋有自住事實之相關文件,故以甲君於A屋無實際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申請重購退(抵)稅新舊屋均需要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另外經核准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者,如重購之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114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4年6月12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視同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當事人死亡前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若該贈與財產在贈與時依法有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屬為規避遺產稅所為之贈與,參照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以曾先生案例來說,母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給長子,因為在贈與該等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免課遺產稅,所以該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名拋棄繼承人之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在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務必要將當年度前面幾次贈與金額一併申報,合併判斷是否超過免稅額,否則很可能因為漏報而被補稅,甚至受罰,得不償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是採用曆年制,也就是從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同一年度,在這個年度裡,每位贈與人享有定額免稅額,2025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說,只要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應該在超過部分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國稅局指出,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內贈與超過一次,在辦理「後面一次」贈與申報時,也要記得把前面幾次贈與金額算進來,若只申報最後一次贈與額,忽略前面金額,就構成「漏報」,會被要求補繳稅款,還可能被罰款。
舉例來說,大華在2024年1月4日送給兒子244萬元現金,因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所以不需申報,但接著在同年12月5日,他又把價值100萬元股票贈與女兒,這次有依法在30日內辦理申報,但只申報此次股票部分,忘了年初贈與兒子的現金,也要一併列入計算。
因此全年度贈與總額應為344萬元,超過免稅額的100萬元,被國稅局查獲之後,就要依法繳納10萬元贈與稅,贈與稅稅率為10%,此外還因為漏報遭到處罰。
此外要注意的是,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三名子女,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以2025年而言,夫妻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而非三名子女每人可獲贈244萬元。
國稅局強調,善用每年免稅額確實可達節稅效果,但務必要誠實申報,並依規定合併計算,建議民眾規劃財產贈與前先釐清稅務規定,以免一時疏忽造成損失。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具體且完整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三大類文件。若僅提出匯款證明、簡陋合約,卻無法具體說明中介行為,難認該筆支出合理且必要,極可能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說明,佣金支出常見於企業拓展市場或促進交易時,例如請第三方介紹買家、協助議價、協調交易條件或處理國際貿易手續,這類支出屬業務上必要成本,但能否獲准列帳,重點不在於形式上合約或付款證明,而在於有無實質證據顯示該中介單位確實促成交易。
舉例來說,國內某A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主張支付300萬元外銷佣金給國外B公司,聲稱該公司協助其成功與C公司進行交易,該筆佣金約占A公司當年度出口總額三成,A公司提出佣金契約及多筆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合約內容過於簡略,並未詳細說明B公司如何參與交易,缺乏相關工作成果、溝通紀錄或報告,且查得A公司與C公司早在合約簽署前即已直接接觸、洽談多年,顯示交易未必需要B公司介入即可達成,最終,該筆佣金被認定與實質中介行為無關,遭剔除列帳資格,並補徵所得稅60萬元。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與中介單位簽署佣金合約後,務必保存完整佐證資料,例如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會議紀要、簡報內容、成交對話紀錄、中介方提供的客戶清單或介紹成果等。這些資料將成為未來稅局查核時,佐證中介行為確實存在的關鍵依據。
此外若企業對佣金支出的列報標準、申報方式或稅務處理有所疑慮,應主動諮詢稅務機關,確保正確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詳細,易產生稅務風險。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近來台股殺聲隆隆,投資人買賣股票有損失,是否可用來抵減所得、降低所得稅負擔?國稅局官員表示,2016年起已停徵證所稅,因此,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官員解釋,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投資人身分若為個人,無須計入綜所稅申報,也不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但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如果是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情況就不一樣了。官員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這部分所得就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若當年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則無須補繳。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官員也提醒,因股權移轉免徵證所稅,過去有「假賣股、真賣房」的避稅方式,也就是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不過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這招已經行不通,這類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報稅季將至,對於投資人而言,股利所得應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是每年報稅時的重要考量之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表示,兩種方式各有適用情境,選擇合適計稅方式,才能達到節稅效果。
歐陽泓解釋,根據現行所得稅制,個人取得股利所得可選擇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方式申報,若選擇合併計稅,股利所得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一併課稅,並可享有8.5%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優惠,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稅額為8萬元,對於長期存股的投資人而言,此方式具有一定吸引力。

若選擇分開計稅,則是將股利所得獨立出來,以28%單一稅率課稅,與其他類型所得分開計算後,再合併繳納應納稅額,這種方式可能較適合高所得者,避免因股利併入綜所稅後,使整體所得落入更高稅率區間。
納稅人該如何撥算盤?歐陽泓分析,若納稅人所得偏低,稅率落在20%以下,則合併計稅通常較為有利,因為股利併入綜合所得,除了比分開計稅的稅率低,另搭配8.5%抵稅機制,可有效節稅。
但對於年收入較高、綜所稅率已達40%的高所得者而言,選擇分開計稅可能更有利。歐陽泓說,這類納稅人若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可能導致股利所得適用稅率達40%,實際稅負較分開計稅高;若改分開計稅,則以28%固定稅率處理股利所得,不僅簡化申報流程,也具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不含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10萬元,股利所得30萬元,若無其他扣除額外情形,綜所稅適用稅率2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淨額為140萬元,應納稅額13.23萬元,可適用股利可扣抵稅額為2.55萬元(30萬元×8.5%),實際應繳稅額為10.68萬元。
若大華採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單獨以28%計算,稅額為8.4萬元,其餘110萬元的綜合所得淨額,則適用12%稅率,稅額為9.07萬元,合計稅額為17.47萬元,兩者相比,採合併計稅可省稅6.79萬元。
反之,若納稅人小花年所得淨額為500萬元,股利所得同樣為30萬元,適用綜所稅率4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為530萬元,扣除8.5%股利抵減稅額後,合計應納稅額將達118.28萬元。
若小花採分開計稅,股利部分稅額同樣是8.4萬元,其餘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稅額為108.83萬元,合計117.23萬元,採分開計稅較為省稅。
歐陽泓建議,納稅人應在報稅前完整評估個人或家庭整體所得與支出,並比較合併、分開計稅兩種方式,選擇最有利方案。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財政部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將邁入第二年申報。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應留意,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留意三大錯誤。
國稅局去年底針對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展開CFC選案查核作業,共鎖定三大錯誤態樣。因此,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應該留意CFC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第一種錯誤態樣是應申報、卻未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控制能力,符合申報要件卻未申報者,將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第二是不符豁免門檻,若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國稅局將檢視其CFC是否符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是CFC所得或虧損計算錯誤。 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提醒,有投資外國企業的納稅人,例如KY大股東、在海外持有高資產等情況,應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挨罰。
會計師建議,CFC稅制複雜,納稅人應詳細檢視自身資產配置與跨境結構安排,確保申報合法、避免漏報。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財政部表示,去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已調高至每一申報戶750萬元,今年5月報稅時適用,對於有海外收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較多的納稅人,享有較多減稅利益。
民眾在5月申報所得稅時,除一般所得稅外,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加計特定保險給付等其他應計入項目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時,應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再與綜所稅比較,兩者擇高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CPI較前次調整時累計漲幅達10%時,應依漲幅調整最低稅負免稅額,自去年起,已自原本670萬元提高至750萬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防杜高所得者透過海外資產避稅,因此規定當個人全年海外所得總額達100萬元以上時,應將該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這項制度並非取代綜合所得稅,而是作為補充性的課稅機制,透過比較兩種稅額結果,補足應繳稅負。
歐陽泓指出,根據法規,納稅人須將全年海外所得金額,加計其他納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在計算時,可先扣除750萬元免稅額,再就超過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小陳2024年因為投資海外債券及基金,總計取得配息與處分利益達150萬元,其他基本所得項目為0,合計仍低於750萬元免稅額,無需補繳最低稅負。
若小美海外所得900萬元,加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10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1,000萬元,扣除750萬元後,剩餘250萬元,按20%計算,其基本稅額為50萬元,若她的綜所稅應納稅額僅為30萬元,則需補繳差額20萬元。
官員建議,適逢報稅季,民眾除一般綜所稅外,也應了解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等相關規定,才能確保「稅稅平安」。
有哪些所得必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包括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才須全數計入)、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個人綜所稅「綜合所得淨額」、財政部公告的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如天使投資人優惠)等。
官員表示,不用辦理綜所稅申報,不代表就不用申報最低稅負。如果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仍應依規定申報最低稅負。
反之,要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不代表一定就會需要繳納最低稅負。基本稅額要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高,就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繳納原本的一般所得稅額即可;但若基本稅額較高,這時候除了原本應繳的一般所得稅額外,還要繳納與基本稅額的差額。換言之,就是基本稅額、一般綜所稅額擇高來繳納。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民眾去年若有海外所得,記得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小心六大類錯誤,包含重複扣除成本、未主動申報、錯誤盈虧互抵、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須課稅、誤以為KY股利屬國內所得、錯誤申報大陸所得。
首先是重複扣除成本,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寄發給納稅人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XX萬元」,就已是扣除成本後的淨所得。
第二,常有民眾誤以為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稽徵機關提供的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無法查到海外所得資料,若因此忽略申報,將可能產生漏稅。
第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遞延以後年度。
第四,民眾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就沒課稅問題,但海外基金轉換後,代表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金額重新投資,因此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五,誤以為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這類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股利為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第六,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所得,合併課徵綜所稅,而不是海外所得。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31日-114年04月04日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缺
  •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
  • 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 遭冒名檢舉可透過書面聲明書撤銷
  •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審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留意申請期限,線上申辦確認完成申請程序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須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 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 使用電子發票節能減碳,強化ESG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形象
  •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生存天數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紙皮核桃」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 產創投資抵稅優惠 三提醒
  • 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而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亦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外銷佣金支出300萬元,占出口貨物價款30%。A公司提示與國外B公司簽訂的佣金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惟查該佣金合約並未載明國外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或佣金計算方式,且其所稱國外B公司之仲介對象國外C公司,在佣金合約簽訂之前即有直接業務往來,縱A公司形式上簽訂佣金合約,尚難認A公司須透過國外B公司居間仲介,方能完成與國外C公司之交易,爰否准認列該項支出,予以調整補徵稅款60萬元。
營利事業如有和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務必妥善保存雙方往來文件,連同各類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避免因資料不齊而被剔除。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提供某大飯店喜宴照片及新人喜帖,檢舉該飯店承接喜宴,漏開發票逃漏稅捐,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憑證(如合約書、訂單)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現金簽收單)供核,逾期未提供,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予以免議。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大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
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大平台存證,並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

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自有房屋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屬於租賃收入,於扣除成本及一切必要費用後,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主動申報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於某大學附近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學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5,000元至1萬元不等租金,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甲君個人銀行帳戶中有多筆房租款項,惟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等租賃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該局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1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經核算其漏報租賃所得6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遭冒名檢舉可透過書面聲明書撤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自己被冒名檢舉,可以透過書面聲明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即可撤銷檢舉人的身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中區國稅局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須提供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和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事證;若提供事證不足,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的證據,並於案件辦結後函復檢舉人。因此,當稽徵機關發函時,冒名檢舉事項終究會被發現。
該局強調應以真實身分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嚴格保密檢舉人身分,且所有檢舉案件資料將由專責人員保管並封存,再交由承辦人員查核。該局呼籲民眾切勿因擔心個人身分曝光,而以他人姓名檢舉,避免觸法及引發糾紛。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審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留意申請期限,線上申辦確認完成申請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於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簡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則無法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上述6個月內的申請期限,是自購買節能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無須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確認送出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方便。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4年3月2日購買能源效率第2級之新除濕機,所取得統一發票記載交易日期為114年3月2日,其申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即114年3月3日)起算6個月內,即A君可於114年9月2日前透過前揭途徑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經確認相關資訊無誤送出後,系統將自動於頁面顯示英文字母E開頭之14碼「收件編號」,始代表申請成功。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須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採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113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予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惟於113年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漏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嗣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額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預付款項(訂金)為實付交易價格的一部分,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若誤將其申報為完稅價格的應減費用,會導致短報完稅價格,構成虛報貨物價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數起進口人誤將預付款項視為交易折扣,並申報為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減費用,而造成補稅及裁處罰鍰的案件。該關強調,預付款項為訂單合約成立後,買方按照合約內容預先支付賣方的部分貨價,雖會於出貨時扣除該款項,但其本質上仍屬實際交易價格的一部分,因此不得列為應減費用。
基隆關最後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參、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5)各欄位填報說明,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

使用電子發票節能減碳,強化ESG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形象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核心SDGs目標,希望藉此引領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等,進行永續生產、消費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及永續的經濟增長。使用電子發票符合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的司法」等6項目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尚可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企業達成目標,財政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式」(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供企業參考運用,便利企業於ESG永續報告書適時揭露減碳成效,提升企業形象。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可供查證,方可列報損失。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列其他損失252萬元,會計師在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中說明,該筆損失係商品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之損失,經請該公司提供商品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其未能提供,遂予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危樓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
  2. 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房屋毀損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繼承共有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就業、就學、就醫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一處自住房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1. 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2. 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3. 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院裁定分居、家暴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分居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擁有的房屋,不影響另一方的扣除資格。
  1. 法院裁定書影本。
  2. 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生存天數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者,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而於死亡時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上開課稅期間之比例,列報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3月5日死亡時,遺有房屋及土地,死亡當年度發生之房屋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地價稅為200,000元尚未繳納。甲君死亡時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期間:(均為366天;113年2月計29天)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49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5日)
地價稅:65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49/366=68,032元
地價稅:200,000元*65/366=35,519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68,032元+地價稅35,519元=103,551元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含)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遺產淨額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遺產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課稅遺產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56,210,000以下 10%
56,210,001~112,420,000 15% 2,810,500
112,420,001以上 20% 8,431,500
本年度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紙皮核桃」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高雄關表示,「紙皮核桃」由中國直接進口入臺販售,該商品除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查驗合格,亦應申報正確稅則並繳納關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中國產製的「紙皮核桃」,多數經過調味,添加各式調味劑以增加口感,其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8.19.90.90-9號「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其他堅果及種子,包括混合者(不含花生)」第一欄稅率20%,輸入規定「F01」(應依相關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包括經乾烤、油烤或脂烤之果核,不論有無被覆植物油、鹽、香料、香辛料或其他添加物者均包含在內。業者常錯誤申報為第8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此等果實僅限新鮮(包括冷藏)、冷凍、乾燥或不適於即時食用而暫時保藏者。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義,請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產創投資抵稅優惠 三提醒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參考往年經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各項產創優惠時,應留意申請時間、申請方式、變更適用三大重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產創條例提供企業的租稅優惠包含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等投資抵減)、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案)。
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無論是投資在研發支出,或是使用全新智慧機械、導入5G等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或符合前瞻創新研發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等,都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才能辦理投資抵減。

在申報時間與方式上,研發投抵、台版晶片法都規定,須在營所稅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提出申請,以今年為例,申請期限為2月1日至6月2日。公司在期限內須檢具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至於想適用智慧機械5G投抵的企業,則應在營所稅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開始提出申請,今年為1月1日至6月2日。公司可透過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公司申請核准適用台版晶片法案投資抵減,可以主動提出同意變更適用,一旦在台版晶片法審查階段,審查發現資格不符合時,才能轉而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以免租稅優惠平白落空。
國稅局提醒,若申請台版晶片法時,公司未主動聲明同意,將不得變更適用。
國稅局指出,不管是選擇哪一種投資抵減優惠,都必須要在辦理去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若未依規定格式填報,逾期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報稅季將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遵循免稅標準規定,以免遭補稅或挨罰。盤點過去實務經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時最常出現三大錯誤,務必留意相關規定。
首先,常見有機關團體錯誤歸類收入,國稅局提醒應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舉例來說,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所得、教育訓練收費及承辦政府委託業務所獲收入,均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有團體將其誤列為其他收入類別,導致所得計算錯誤,進一步影響免稅適用及稅負計算,機關團體申報時應詳細檢視每筆收入來源與性質,妥善分類。
其次,錯誤列報結餘款計畫支出,也是一項常見疏失。國稅局解釋,根據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若其當年度實際辦理活動支出未達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的60%,且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次一年度起四年內分年支用。
國稅局指出,部分機關團體在實務上,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將計畫中預定用途的支出列入當年度會計帳列,或未妥善控管結餘款使用期限,均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導致被要求補稅甚至受罰。
第三,漏報捐贈收入與股利收入,國稅局表示,許多機關團體在申報時,僅將現金捐贈列入帳內,忽略了實物捐贈亦屬應列報項目,例如股票、土地、房屋、設備等,皆應依規定認列為捐贈收入。
此外自2018年起,《所得稅法》修法明定,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皆需依規定列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若未依法申報,將可能遭補稅,甚至產生罰鍰。
國稅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於年度結算申報作業中,詳實檢視所有收入與支出項目,確認是否依規定辦理分類與列帳,並取得合法憑證,確保帳務清楚、資料正確,避免因疏忽或誤解導致漏報、誤報,影響免稅資格或遭受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24日-114年03月28日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未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情形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水電工程承包商,於114年1月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卻於同年2月繼續承包水電工程,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為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期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帶動進口是類產品貨量增加。因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基隆關說明,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20%),並應課徵貨物稅8.5%;至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18%),亦須課徵8.5%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9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至於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倘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請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前揭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的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快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至本條文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依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範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透過A銀行申購國內基金,並於112年度申請贖回,113年初接獲A銀行寄發112年度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2年度處分國內基金利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甲公司以該處分利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漏未揭露,亦未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短漏報基本所得額200萬元,除就基本稅額25萬2千元{〔(200萬元+70萬元)—本條例第8條規定得扣除金額60萬元〕*12%=25.2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70萬元*20%=14萬元)之差額,核定補徵基本稅額11萬2千元(25.2萬元—14萬元=11.2萬元)外,並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基本所得額,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另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並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若經國稅局調查確屬被虛報薪資,該筆薪資所得將予註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如發現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先與該營利事業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因買賣、交換等交易房地行為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此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換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收付價金,應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乙君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甲君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乙君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無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案經該局調查A、B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之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A、B房地之市場行情相當,並查得A房地係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故核定甲君換出A房地之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某報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單一自住優惠稅率為1%),以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設立戶籍為要件,係變相懲罰某些民眾,財政部澄清如下:
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透過全國歸戶及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未作有效使用之空(閒)置房屋稅負(法定稅率2%至4.8%),同時為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特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如果房屋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稅率最低為1.2%(同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並誠實申報租賃所得,讓房客能租到好屋,且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最高新臺幣18萬元)以減輕負擔,同時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
財政部說明,2.0新制就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增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主要基於下列考量:
一、自住房屋與其所附著之土地用途應屬一致,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0/00,以在附著於該土地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則該房屋自亦符合自住要件,可一致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或1%),即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房屋稅係地方稅,按受益原則課徵,稅收挹注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所需財源。房屋無論自住或非自住,其由地方建設所受利益相同,原應適用相同房屋稅稅率,惟為減輕自住者負擔,特提供優惠稅率,並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以證明自住事實。
三、多屋族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房屋,如果係由民眾自行選定,在2.0新制改採全國歸戶加重課徵房屋稅之制度下,民眾為減輕稅負,將選擇坐落於公共建設較佳、房屋現值較高之房屋〔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之房屋〕適用,將使提供較佳公共建設之地方政府無法取得合理稅收挹注建設財源,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而以設立戶籍為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要件,民眾依實際自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透過嚴謹法律程序選定適用優惠稅率之房屋,此時地方政府對其市民或縣民提供租稅優惠亦屬合理。至不符合設籍要件之房屋,依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稅率基準,直轄市2戶以內稅率3.2%,較自住稅率1.2%增加2個百分點,其稅收均回饋地方政府作更好建設,創造更美好居住環境,房屋所有人亦可受益。此外,民眾依法可享有各級政府提供之各式福利措施,其中部分與自住房地適用優惠稅率相同,均要求設立戶籍要件,民眾可依實際居住事實申請及享有相關福利。
財政部表示,實施2.0新制係為合理化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屋(全國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尚屬合理,其餘非自住房屋倘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除稅率減輕又可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附「財政部就報載案例之建議解決方案」。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國產署依財政部113年12月4日訂定發布「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於114年3月25日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之書表格式,提供民眾及國有房地管理機關參辦,讓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機制更臻完備。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危老重建,自107年起即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立合作機制,該中心在內政部監督下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由該中心評估案件可行性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向國產署各分署價購取得範圍內國有房地參與重建,迄今已價購12案不動產參與重建。嗣內政部112年12月6日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公有不動產無所訂除外情形下,應參與重建相關規定。爰財政部配合訂定前述作業辦法,規定國有非公用房地維持依前述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合作機制辦理,國有公用房地則由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重建遂行公用目的。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房地,申請人可向國產署所屬分署徵詢意見,或向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出申請;國有公用房地,則逕向管理機關徵詢意見。國產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提供使用,電子檔置於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改良利用/利用/危老重建項下(國有非公用房地)或公用財產/公用財產/管理項下(國有公用房地)。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為促進租稅公平,CFC盈餘需列入所得課稅,若CFC出現虧損,則符合CFC規定的企業可依照相關辦法計算並報備虧損,報備資料須包括由CFC所在國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所查核過的財報,或其他能證明報表真實性文件。
如未能按時提供,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國稅局提醒,如營利事業未能按時提交財報,或未依規定申請延期,CFC虧損將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說,甲公司持有位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條件,甲公司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CFC虧損600萬元時,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財報,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直到2024年10月才提交財報,依規定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另外針對個人持有CFC部分,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提醒,財政部去年1月、7月分別發布解釋令,對於持有CFC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若將股權交給境外信託公司進行傳承規劃,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有關CFC的所得情況,並報告該年度CFC所得額。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需在2024年開始申報,國稅局收到信託公司申報資料後,將與所得申報交叉比對。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長輩去世,子女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且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換言之,子女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遺產稅不會減少,甚至可能加重。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與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人還可以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即未成年人扣除額更高;不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5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若乙君及丙君繼承,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
不過,若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因此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如果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原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身心障礙扣除額也無法扣除,因此總扣除額僅112萬元。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近期有民眾向稅局反映,收到退稅金額低於預期。台中地稅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退稅時如果受退稅人有欠稅,會先用退稅款抵繳積欠稅款,剩餘部分才會退還。
地稅局說明,這項抵繳規定不僅適用於地方稅,也包括國稅,因此若民眾退稅款比預期少,可能是因為部分金額已被用來清償過去未繳稅款。
舉例來說,小花原本預期可退稅1萬元,但因過去有3,000元欠稅,實際入帳金額僅7,000元。
為方便民眾掌握退稅情況,稽徵機關會寄發「退稅抵繳通知書」,詳細說明退稅金額、抵繳欠稅項目及金額等資訊。
地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退稅金額與預期不符,建議可先查閱通知書,另也可先確認自身是否有欠稅記錄。若欠稅長期未繳,不僅會產生滯納金,還可能影響信用,甚至遭到強制執行,建議納稅人定期查詢並按時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台灣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向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應先向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申請前,企業須注意五個關鍵步驟,以確保申請過程順利。
為確保跨國交易公平性,避免企業因跨境營運而遭受重複課稅,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當企業從這些國家獲得股利、利息、權利金或營業利潤等所得時,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獲得免稅或較低稅率優惠。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享受這些稅負減免,關鍵是取得「居住者證明」,證明該企業為我國稅務居民,申請時有五個步驟。
第一,申請書上須清楚填寫欲適用的租稅協定國家,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或與新加坡、印尼的租稅協定。若企業獲得來自不同國家的所得,則需分別申請居住者證明,避免申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第二,申請書需詳列所得取得年度、類別及金額,例如2024年佣金收入,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等,且資訊需與企業實際交易記錄一致,確保稅局審查時能夠順利對照,減少補件或被退件風險。
第三,居住者證明適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必須涵蓋所得年度。舉例來說,若企業要申請2024年所得減免,那麼居住者證明的期間應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另外要特別注意,國稅局無法預先核發未來年度居 住者證明,例如不會受理2026年申請,因此企業應按實際年度分年申請。
第四,企業需提供支付所得的對方公司名稱及地址,例如「日本某公司及其地址」,這些資訊有助國稅局確認企業交易對象,確保租稅協定適用條件符合規範,以免因資料缺漏影響申請進度。
第五,申請居住者證明時,企業須向正確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如果企業向非管轄機關送件,可能會導致處理時間延誤,影響適用租稅協定的時效性。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可享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優惠,申報時務必留意持有期間,以免短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時,可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先扣除該年度出售該類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損失,若扣除後仍有盈餘,則僅需將其中50%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基本稅額。
不過,若企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未滿三年,則不適用這項減半計稅規定,須將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據以申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這點與《所得稅法》關於「證券交易所得暫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不同,企業應特別注意兩者的區別,避免誤用規定導致申報錯誤。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投資公司,在2022年度出售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7,800餘萬元,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可適用減半計稅,因此僅將其中50%,約3,900萬元,納入最低稅負。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間均未滿三年,不符合減半計稅條件,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甲公司短報基本所得額3,900餘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申報最低稅負時,若發現證券交易所得申報錯誤,應在未經檢舉、稽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可從四方面管控合規風險。
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延長還款期限或優化貸款結構,台商常會通過置換貸款方式,從另一家銀行取得新貸款以償還舊貸款,達到緩解還款壓力的目的。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時,需符合監管要求,嚴格審核借款人還款能力,避免掩蓋存量風險貸款,增加銀行本身風險,為確保業務合規,還可從以下內容加強風險管控。
1、關注原貸款是否合規
對銀行置換貸款的監督檢查,主要查看貸前盡職調查是否到位,比如對原借款資金用途相關調查取證,有無嚴格執行受託支付,貸款資金有無回流借款人等情形,盡可能多取得相關資料,以證明貸款銀行盡到了充分的審查義務,同時必須嚴格執行不能觸碰置換不合規原貸款的紅線。
2、審查貸款資金有無真實用於生產經營
資金空轉屬於監管部門專項治理範圍,若置換貸款的資金並未被用於實際生產經營,則存在違規風險。因此,有必要對企業前期借款是否按照原貸款合同約定使用進行合理審查,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發票、貨運單據、交易對手帳戶資訊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核。若置換的是股東借款,則對資金用途要做穿透查核,防止出現涉及土地出讓金或項目資本金等,法規規定貸款不能支持的借款領域。
3、避免貸款期限延長掩蓋風險
若置換貸款本金與前期貸款本金相當,未擴大借款資金用途範圍,那原則上置換貸款的借款到期日,不宜超過原貸款到期日,否則銀行發放的該筆置換貸款,實質上相當於原貸款的展期。由於貸款展期容易掩蓋不良貸款真實情況,造成信貸資金虛假迴圈,甚至會弱化借款人按期還款的信用意識,所以置換貸款的借款期限應合理設置,避免「短貸長用」以防範貸款資金的安全風險。
台資銀行在大陸可特別關注,一是延長借款期限是否在客觀上協助客戶掩蓋了不良貸款風險?二是審查客戶延長借款期限理由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根據專案建造週期、現金流、投資回收期限等因素綜合判斷借款期限。避免出現借款期限與固貸建設週期、資金回籠時間錯配,造成銀行資金的風險。另需注意《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展期規定,也就是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4、對大陸境內貸款歸還外債的特殊情形
境內貸款歸還外債可分兩部分因素進行考慮。首先,依借款用途分析貸款為流貸還是固貸?結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或《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進行風險控制。其次,歸還外債部分,應考慮外管局相關規定,例如人民幣外債可以用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但不能用美元貸款歸還;至於外幣外債,外管局未限制不能用境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貸款歸還。為了避免企業通過購匯償還外幣貸款套取匯差,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實務中,地方外管局都會有些特別要求,比如外債資金需在購匯還貸六個月前已結匯使用,借款人應提供外債的每筆結匯單據,在外債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不得提前歸還外債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7日-114年03月21日

  •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取消排富規定,每位子女扣除金額也提高了,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增加50%,可扣除22.5萬元,並擴大適用之子女年齡至6歲。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分別是107年及111年出生,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適用稅率為40%,仍可列報2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37.5萬元(15萬元+22.5萬元)。
另該局特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2種特殊情形,也可以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祖父母:6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而不能扶養,由祖父母實際扶養者。
二、監護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裁定為6歲以下幼兒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營業人將發票交易金額100元誤登打為10,000元,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作廢重開,恐遭受處罰。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旋即請該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有應行紀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高於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交付個人消費者,因不知其聯絡方式而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稅規定。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財政部於114年3月18日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及韓國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按現行核定反傾銷稅率(38.11%及37.65%)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原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113年8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嗣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爰按現行核定稅率繼續課徵。
關務署最後說明,繼續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或下載。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僅憑產品名稱或外觀仍難認定應否課徵貨物稅,進口廠商對進口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有疑問時,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以避免爭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課徵貨物稅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7大類貨物。在海關進口稅則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徵課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辦理,進口人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得依財政部提供之預先審核便民機制,於貨物進口前,確實填寫「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檢具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及圖樣等文件,向各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案例查詢。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被公司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查證,確認是否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或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為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查明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該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因未曾在該公司任職,即檢附核定通知書及被虛報薪資期間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所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佐證資料,亦未依限提示說明,是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費用50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20%),核算乙君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之稅額不受金額大小之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25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一時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4年7月10日。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2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扣押甲君銀行存款,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倘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存款而全數徵起欠稅,該局亦會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10月(期)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3年11月25日方完成申報,甲公司主張其為新設立之公司,開業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縱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為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有35個。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營業利潤等所得,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負待遇,以消除雙重課稅;我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要件,是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居住者證明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受理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
二、需載明擬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新加坡、印尼等之租稅協定。
三、正確填寫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例如取得他方締約國所得年度為西元2024年、所得類別為佣金收入、所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等資訊。
四、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須涵蓋所得年度,承上例,載明為西元2024年1月1日至西元2024年12月31日。另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預先核發未來年度(例如西元2026年)的居住者證明。
五、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相關資訊,例如日本○○公司及其地址。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詳實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且有相關資料可勾稽,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可儘速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營利事業提示予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以適用租稅協定。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之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為讓納稅義務人更便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網路報稅系統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以提升報稅效率及減少操作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快速申報流程」是為符合特定條件納稅義務人提供簡化的報稅步驟。首先,經身分認證成功進入系統後,由系統提供「稅額估算表」,內容為歸戶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以最有利的稅額計算方式,估算應繳納(退)稅額,納稅義務人只需核對,若同意「稅額估算表」內容及確認基本資料無誤後,即可上傳完成申報;倘若估算表內容須調整時,可執行【切換編修模式】,進行編修後再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無所得、有申請限制查調或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無出生年、上年度核定外僑配偶等5種情形之一,雖無法運用「稅額估算表」進行快速申報,仍可使用網路申報系統一般申報流程進行編修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項目、選擇繳(退)稅方式後再上傳申報。
納稅義務人登入申報系統(手機版、線上版),系統會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條件或進入一般申報流程,情況彙整如下表:

系統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 是否提供稅額估算表 下載及確認稅額估算表內容 申報方式
情況1 符合 提供 同意 選擇快速申報流程:

  1. 確認基本資料
  2. 選擇繳(退)稅方式,即可執行上傳作業
情況2 符合 提供 不同意 選擇編修模式:

  1. 編修基本資料(含扶養親屬)
  2. 編修所得
  3. 編修扣除額
  4. 編修基本所得額(含個人CFC)
  5. 計算(確認)稅額,選擇繳(退)稅方式
  6. 執行上傳作業
情況3 未符合 不提供 系統不提供稅額估算表 直接進入一般申報流程:

  1. 編修基本資料(含扶養親屬)
  2. 編修所得
  3. 編修扣除額
  4. 編修基本所得額(含個人CFC)
  5. 計算(確認)稅額,選擇繳(退)稅方式
  6. 執行上傳作業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依當地稅法規定就當期所得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就該來源所得已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就該股利所得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至該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該公司所得毋須併計國內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自無前揭稅額扣抵之適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乙公司之股利所得2,0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300萬元。案經該局查核後發現,前揭可扣抵稅額300萬元中,200萬元為甲公司自大陸地區乙公司獲配股利所得之扣繳稅額,得依前揭規定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其餘100萬元係乙公司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調整減列,補徵稅額100萬元。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所有權人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抑或該筆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依法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前揭期限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外僑非居住者A君於109年2月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買入房地,113年3月以2,4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於同年5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惟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6月2日)前向該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核定應補稅額112萬元〔(成交價2,4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移轉費用2,0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稅率35%〕外,並處罰鍰56萬元。
外僑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在已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時,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涉及違章部分另需處以罰鍰,但在未明確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情形下,如經國稅局派員現場會勘確認房屋確實有出租情形,則會先輔導房屋所有權人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擁有3戶大面積房屋,透過現場會勘,甲君涉及將該3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自動補報108至112年度租賃所得計新臺幣(下同)530萬餘元,並補繳稅款計30萬餘元及自動補報加計利息6,800餘元。
如將自己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依規定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營業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開立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且其已具資訊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折讓者,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按下列時限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
因應營業人配合上開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時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所以銀樓銷售金飾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甲銀樓購買金項鍊,依購買當日牌價計算黃金價值新臺幣(下同)96,192元、加工費5,000元,甲銀樓應依上揭規定分別開立免稅統一發票96,192元及應稅統一發票5,000元予A君。
銀樓業者常以為黃金免稅而未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同時亦漏開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補稅處罰。營業人應按金飾實際出售價格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為未成年人,尚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是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上開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該局分別就乙君及丙君繼承或拋棄繼承,由其子繼承等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扣除額如下:
(一)乙君及丙君繼承
乙君及丙君2位繼承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112萬元+693萬元)。
(二)丙君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故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56萬元+693萬元)。
(三)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此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原來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之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專屬身心障礙扣除額亦無法扣除,在此情況下,總計扣除額為112萬元。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244萬元,但當心錯誤的贈與免稅額觀念,恐被多剝一層皮,國稅局分享案例,有民眾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244萬元的免稅額,結果被課24.4萬元的稅金。
根據「銘傳大學財務處」報導,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例外,若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在該次贈與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續指,贈與稅免稅額以每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計算週期,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合計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徵贈與稅。
以甲君為例,甲君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免稅額244萬元,他在112年5月3日將存款分別贈與兒子和女兒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他未注意到兩筆贈與已超過免稅總額,未在30日內申報,後被查獲並被核定應納贈與稅24.4萬元,及處以罰鍰。
根據Yahoo奇摩報導,錯誤觀念還包括贈與免稅額只能用現金贈與,其實不動產也適用,而且不限定要一次全部贈與;此外,無論贈與還是繼承,都以贈與或繼承時的時價為準,並非以市價計算。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各區國稅局陸續展開營業稅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經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今年也擴大蒐集交易資訊,各種營業人逃漏稅樣態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每年都會例行展開營業稅查核,以北區國稅局為例,就是在4月1日起執行查核。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4月起執行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營業人應儘速自我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造成逃漏稅者,應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導入AI分析技術,建構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種違章漏稅態樣來精準選案。
國稅局表示,今年營業稅查核,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等情況。
此外網路交易向來是國稅局查核重點,國稅局針對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交易等,都將加強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營業稅。
國稅局也指出,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像是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這些營業人也都列為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業者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已不符合免開立統一發票條件,將依法要求其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早餐店老闆阿明最初開店時,國稅局核定其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生意愈來愈好,阿明開始提供線上點餐服務,國稅局依蒐集到的資料計算後,發現其平均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的門檻,須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強調,清查是為確保租稅公平,並協助具備條件業者順利轉為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挨罰,另外也鼓勵業者主動使用雲端發票,不僅提升交易便利性,也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讓消費者與業者雙贏。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名下車輛若過戶,不論是買賣交易或無償移轉,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開立發票,可能面臨罰款與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疏忽未開發票而被罰款,有三種情況特別需要注意,首先,自用小客車過戶仍須開發票。營業人若購買乘人小汽車供自用,據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即便無法抵扣,當車輛過戶時,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第二,無償移轉仍視為銷售,須開發票,營業人名下車輛若無償移轉他人,即使未收取任何費用,仍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雖然無償移轉不涉及實際交易金額,但政府仍將其視為一種銷售行為,因此發票開立與申報義務仍不能忽視。
第三,獨資營業人車輛轉為個人使用也須開發票,若獨資經營者將營業登記名下車輛過戶給個人自用,儘管是內部轉移,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此類情況通常出現在營業人將車輛用於私人用途時,但即使是內部調撥,仍須依法辦理。
此外,車輛若報廢回收,部分款項也須開發票,所獲得回收獎勵金,像是政府補助,不須開發票,但就報廢車的回收金額,則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這是基於回收過程中的交易金額仍屬於貨物銷售,須依法納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車輛過戶或報廢前,應了解相應稅務義務,確保按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對開票流程不確定,可向當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求助,避免因不明規定而產生法律風險。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若在交貨前已向買受人收取部分貨款,須依規定以預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以免挨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須依規定時限開立銷售憑證,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但如果在交貨前已收到部分貨款,則應提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小美2025年3月初向一家家電業者預訂一台價值5.5萬元的冷氣機,並支付2,000元訂金,雙方約定4月交貨;依規定家電業者在收取訂金時,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交給小美,而在交貨時再開立剩餘的5.3萬元發票交付小美。
此外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發貨前預先收取貨款但未按規定開立發票,應在未經檢舉、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服務處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國稅局強調,避免日後稽查受處罰,營業人應注意預收貨款發票開立規定,並及時補報。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時別慌,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每年三次以內可免罰。
近期有營業人緊急向國稅局求助,因新進店員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一張原本應開立100元發票誤登為10,000元,發現錯誤時,顧客已離開,不知該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
依規定,只要營業人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開始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可免處罰,但每年只有三次容錯機會。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境外上市有著距離、語言、法律風險和費用太高等現實困難,在台灣上市仍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擇。
因為可預見的未來數年A股IPO不會完全開放,香港又不適合中小台商上市,美國等地資本市場對台商有著一定的距離與風險,在台灣上市會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項。
上市絕非一蹴可幾,公司大大小小的環節在平常便應保持上市規範,特別是以下幾個重點:
1.財務、業務都需獨立,注意關係人交易合理性
在實務運作中,私人公司與股東或控制的公司間常發生資金調度情形,並可能基於資金規劃或其他考量,透過股東控制之公司進行採購或銷售業務。但上市公司須維持經營獨立,不得與股東發生資金融通,且股東不得經營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事業,若因業務所需涉及關係人交易,應說明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這對中小台商來說是上市主要的障礙。
2.上市應有的財務核心人員
為符合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及證券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的會計主管、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都須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對中小企業而言,會計主管通常在公司服務多年並兼任股務相關職務,在上市過程中扮演內外部溝通協調的重要角色,可透過進修課程取得任職資格。
稽核主管的資格條件之一,是具備會計師事務所兩年以上審計經驗,因此相對較容易尋找合適人選,然而公司治理主管需具備金融業或公開發行公司三年以上會計、內部稽核等主管經歷,若現有主管未符合資格,公司須另行尋找合適人才,並妥善規劃公司治理主管與會計主管的職務分工。
3.內部控制需符合上市要求
內控查核為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一環,內控有效執行可以推論公司的帳務處理較為可靠,準備上市的公司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制定內控制度,並經由會計師驗證內控的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內控專審報告為送件申請上市的重要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獨特的行業特性與企業文化,內控制度應依營運需求適時調整,調整後的內控制度需與中介機構討論是否可達到控制效果,例如採購原則上須進行詢比議價,但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討論是否可降低詢比議價的頻率,以兼顧內控要求與營運彈性。
4.引入獨立董事並遵循每年新頒布的證券法令
上市公司為健全公司治理,董事會需聘任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為獨立董事,並成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會的工作在於對公司重大事項預先進行獨立審議並提供意見,以確認議案內容的合理性及遵循相關規定,若公司發生爭議時,獨立董事也需承擔部分責任。以重大投資案為例,公司應充分考量合理性、必要性及對財務業務影響等因素,提交評估報告於審計委員會審議再提交董事會討論,若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上市公司還需因應證券法令的變動,承擔相應的遵循成本,例如於2024年7月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草案,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明訂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做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成本與財務規劃。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0日-114年03月14日

  •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下稱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1目規定,適用勞基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下稱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同條款第4目規定,如舊制退休金員工於次一年度即將退休,其專戶餘額不足,為補足差額而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A建築師事務所僱用員工甲,其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113年度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同年1至11月已提撥退休準備金10萬元至專戶。員工甲預計114年度退休,依其年資計算退休金為150萬元,A事務所檢視專戶提撥狀況,至113年11月止專戶餘額為90萬元(含113年提撥10萬元),預估員工退休準備金不足60萬元(150萬元—90萬元),於113年12月一次提撥差額60萬元至專戶,依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4目規定,該補提撥金額得全數以費用列支,故A事務所113年度共提撥70萬元(10萬元+60萬元)至專戶,可全額認列為費用,不受同條款第1目規定,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15萬元=100萬元*15%〕限制。
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即可核實列報費用,維護自身權益。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釀酒商協會基於近年中國大陸產製之啤酒持續以低價出口至我國,其中不乏於中國大陸設廠之世界啤酒品牌,導致國內啤酒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啤酒為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中國大陸鋼鐵長期產能過剩,近年來持續以低價出口熱軋鋼品至我國,導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特定熱軋扁軋鋼品為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銷售小規模營業人,應按季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主動回報前一季網路銷售額暨相關交易明細等課稅資料與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為便利小規模營業人按季回報作業,營業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功能下載書表填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營業人可自前揭網站下載「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依示書寫相關資訊,於「營業人蓋章」及「負責人蓋章或簽名」處核章或簽名後,併同相關網路銷售明細資料,依限送交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完成回報。
除應按時回報銷售額外,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的正確性。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
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自112年起正式上路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所得額課稅,其虧損亦得自符合CFC當年度起,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虧損及申報,並檢附或提供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之其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定,若未能依限提供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甲公司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CFC虧損600萬元時,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之財務報表,依CFC辦法規定,該虧損數額將無法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強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不論是買賣或無償移轉他人使用,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提供幾項常見忽略漏開統一發票遭受罰的情形,請營業人留意:
1.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於車輛移轉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名下的車輛,無償移轉他人使用,雖然沒有取得相對代價,但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 獨資之營業人將車輛過戶轉供資本主自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4. 營業人將車輛報廢並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除領取的回收獎勵金屬政府補助不需要開立發票之外,應就報廢車之回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單位:新臺幣元
稅目 逾期申報 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繳納 無應納稅額
貨物稅 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3,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9,000元。 滯報金3,000元
怠報金9,000元
菸酒稅 按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0,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最低20,000元。 滯報金5,000元
怠報金10,000元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特別關注企業及其關係人是否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並符合CFC規範,卻未依法申報投資收益的情形。
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過去企業若未將境外公司盈餘匯回台灣,便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新制上路後,即便未實際分配盈餘,企業仍須依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將優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CFC投資收益的案件,確保企業依法納稅。
國稅局近期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甲公司100%持有一家CFC,該CFC雖在當地設有辦公室並聘僱員工營運,但因消極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占比超過10%,且當年度盈餘達700萬元,未達CFC制度的豁免標準,依法應申報投資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申報,經輔導後,最終主動補報1,500萬元投資收益,並補繳300萬元漏稅及相關利息。
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仍可在未被檢舉或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5月報稅季將至,綜所稅申報有四大變動,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昨(12)日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時需注意免稅額、基本生活費、房租支出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等減稅利多。
首先,張啓晉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標,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額度同步調整,2024年免稅額從每人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升至13.1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調高至21.8萬元;課稅級距金額也調升。
同時,退職所得級距調高,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調高至3,740萬元。
第二是基本生活費調高,張啓晉指出,多口之家可望受惠,政府每年依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1萬元,增加8,000元。
依規定,若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則兩者差額,還可進一步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減除,享受到減稅小確幸。
第三是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並用。張啓晉說,過去租屋族若選擇標準扣除額,就無法再額外扣除房租支出,但自2024年起,房租支出扣除額從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扣額並用,租屋族減稅效果更顯著。
第四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適用年齡擴大,從5歲以下調整為6歲以下,適用於2018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扣除額度大幅增加,第一名子女扣除額提高至15萬元,第二名以上子女扣除額提高至2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所得級距20%、股利所得以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的家庭,過去無法享有這項優惠,但今年申報開始,已經取消這些排富條款,讓更多家庭得以受惠。
張啓晉表示,今年綜所稅申報有不少變動,更有許多減稅利多,在5月報稅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才能輕鬆省荷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03日-114年03月07日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張君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就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要適用扣減查定稅額規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規定不得扣抵之支出,另外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如此就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超過查定稅額者,則次期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商號及乙商號均為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也都符合扣減查定稅額之規定,114年第1季(1至3月)經查定之營業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1,500元,申報當季之進項稅額均為16,000元,則甲商號應納稅額為2,000元【3,600元-(16,000元*10%)=2,000元】,乙商號應納稅額為0元【1,500元-(16,000元*10%)=-100元】,乙商號超過查定稅額100元部分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小規模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屬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因此,須一併提供該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方可據此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再提供確定證明書:一、判決書內容已宣告「得假執行」。二、判決書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三、全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該局補充說明,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此外,前開查調作業訂有收費標準,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該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倘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之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之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倘若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4年1月23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同年1月23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4年1月至2月)應於114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A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A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並處罰鍰200萬餘元,A公司向該局申請分期繳納並獲准分36期繳納,然經該局發現A公司於分期繳納期間,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予B公司,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顯有隱匿、移轉財產及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A公司對B公司的應收債權及對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查封登記。A公司因財產被扣押影響其營運活動,乃繳清全部稅款及罰鍰。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之遺產稅。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財政部已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類違章漏稅態樣予以精準選案。本年度營業稅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之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涉及逃漏營業稅情事。另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例如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將不可採計(自用或低價銷售員工)之數量及金額列入單位銷售價格計算,致低報單位完稅價格。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六)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應稅貨物出售。
(七)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

別扣除額 112年度 113年度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
幼兒學前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第1名扣除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
長期照顧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附註:
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指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指新臺幣21萬元乘以申報戶人數)若高於所得稅法所定免稅額與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
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之遺產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乃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倘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該條款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條款之適用,爰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
二、配合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與第10條第2項受讓免稅項目、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業併購法」第37條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等租稅減免案件,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
五、配合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增修相關填表說明。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如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而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
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
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
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
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申報書第B6頁)。
該局為使營利事業更能明確瞭解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應揭露內容及正確勾選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情形,依財政部修正及調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6頁格式,特別製作「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
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1或2-2-1。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3或2-2-4,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1-2-3。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皆應揭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及最終母公司基本資料,如經判斷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依規定格式透過網路或媒體送交當年度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今(114)年4月1日起將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及未辦稅籍登記等列為查核重點。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或補辦稅籍登記,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今年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時,要注意別犯兩大錯誤。首先今年課稅級距金額已調整,但應留意去年發生、今年申報案件仍適用舊級距;其次,遺贈稅免稅額未調整,尤其贈與案件,別因一時不慎而使贈與價值超過免稅額。
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到調整門檻,財政部去年底公告調整遺產稅、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新標準適用在202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及贈與案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次調整遺贈稅課稅級距金額已是2017年,累計CPI漲幅達12.42%,已超過「上漲10%即可調整」標準。
此次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調整後,2025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適用10%最低稅率的金額將增至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1億1,242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稅率20%。
贈與稅級距適用10%稅率級距調升至2,811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調升至超過2,811萬元、5,621萬元以下部分;適用稅率20%者調升至超過5,621萬元部分。
國稅局強調,此次變動主要影響2025年1月1日後發生的繼承與贈與案件,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日與實際繼承或贈與發生日可能有時間落差,適用課稅級距是取決於繼承或贈與「發生日」,而非申報日。
舉例來說,如果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即使納稅人在2025年1月1日後才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2024年舊課稅級距計算稅額,不適用新級距,納稅人應注意財產移轉的確切發生日期,以免影響稅負計算。
此外國稅局提醒,此次調整僅影響「課稅級距金額」,但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仍維持原標準,遺產稅免稅額仍是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仍是每人每年244萬元,配偶扣除額、直系親屬扶養扣除額等各項標準也維持不變。
國稅局解釋,這些項目物價漲幅尚未達到應調整標準,因此維持不變。
國稅局提醒,高資產族群若有大筆財產需要規劃繼承或贈與,應注意此次稅制調整,及早評估可能稅務影響,才能做出最有利的財產傳承規劃。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從今年起,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且買賣雙方合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應由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確保發票資訊的完整性。
過去,電子發票退折單可能由買方或賣方處理,但根據最新規定,2025年起統一由賣方開立並上傳,以確保責任一致,並減少發票資訊缺漏問題。
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無論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只要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就必須依規定完成上傳。
國稅局表示,賣方應在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隔日起,按照時限完成上傳,當買受人為個人(非營業人,即B2C交易),必須在兩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公司行號(營業人,即B2B交易),則是要在七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
國稅局提醒,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先通知限期補正,若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且可能按次處罰,業者不可不慎。
國稅局補充,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兩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需注意,若存證期限末日為休息日,不予延期。
例如甲公司2025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月28日前(七日內)上傳存證,228雖是假日,但期限不會順延,若逾期則屬違規。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今年2月5日截止,若扣繳義務人發現申報錯誤,可趕緊自動補報或更正,以減輕處罰。常見有十種申報錯誤類型,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挨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原本申報期限是在今年元月底,但適逢春節,延長至2月5日。

國稅局指出,扣繳申報常見有十大錯誤態樣。首先,所得人基本資料錯誤,公司將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或遺漏,導致申報無效或影響所得人報稅。
第二是薪資所得扣繳計算錯誤,例如部分公司每月發放兩次以上薪資,但未按全月總額來計算扣繳稅款。
第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2024年為88,501元)時,公司應扣取5%稅款,但卻未依法扣繳。
第四,聘請臨時工時,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第五,小規模營業人租金、薪資等扣繳疏漏。像是新設立的小規模營業人支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應扣稅款,或未依法申報扣免繳憑單。
第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但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第七,承租數人共有房地,應按所有權比率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但卻未依規定辦理。
第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當中獎人為本國居住者,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卻未扣稅。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時,未按給付總額扣繳20%稅款。
第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在代扣稅款日起算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憑單。
第十,捐款給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時,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若扣繳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的情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應主動補報及補繳,可依法減輕處罰。
財政部另外提醒,《所得稅法》修法後,今年元旦起已適用扣繳新制,扣繳義務人定義,已從原本負責扣繳的自然人,如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改為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承擔扣繳義務,簡化責任歸屬。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千萬別心存僥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近期某公司因漏報銷售額,被補徵超過800萬元的營業稅,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卻在申請分期繳稅後,將多筆不動產設抵押權,試圖透過將財產轉移的方式逃避追繳,因此趕緊啟動假扣押行動,任何逃稅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指出,該公司因漏報銷售額,最終須連補帶罰繳交千萬元稅款,雖然該公司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並獲准分36期支付,但國稅局發現,公司在繳納期間將多筆不動產賣給其他公司,並為這些財產設立抵押權,試圖將財產轉移出去,讓稅務機關無法輕易追蹤,達到逃避繳稅的目的。
國稅局表示,發現不對勁後,便隨即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向法院申請扣押該公司的財產,並成功獲得批准,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迅速接手,對兩間涉案公司的應收債權及不動產抵押權進行查封,讓該公司財產被扣,最終,公司被只好繳清全部稅款和罰鍰。
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納稅人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將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確保國家稅收不受威脅,呼籲所有納稅人應誠實報稅,切勿心存僥倖、試圖隱匿財產,否則將面臨財產被扣押的風險,對企業營運造成不小影響。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近年來,政府為推動特定政策或促進產業發展,常會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補助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收到這些補助款時,除非有特殊免稅規定,否則都應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將補助款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並計入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家公司申報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的設備補助款,雖然帳上有記錄,但在報稅時卻誤以為該補助款免稅,自行剔除,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該公司漏報補助款收入90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應由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計算,當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款時,若無特別的免稅規定,應列入當年度收入並依法課稅。
不過,若補助款是用於購置設備或擴充固定資產,則可依財政部規定,按設備耐用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至於何謂特殊免稅規定?舉例來說,新冠肺炎期間,根據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因新冠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除了政府補助款外,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所得時,還有另外七種常見漏報收入類型,包括保險理賠收入,當企業獲得保險賠償金時,應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包括企業存款利息、投資收益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企業結清退休準備金專戶後,領回的賸餘款應計入所得。
以及外銷出口收入,即使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仍需如實申報所得稅;海關退稅收入,企業進出口貨物退稅部分應計入收入;違約金收入,企業因合約違約收到的賠償金也屬應稅所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如企業曾申請貨物稅減徵後又被退還,也需列入收入。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審視自身申報狀況,確保未遺漏任何應稅收入。如果在申報後發現短漏報,只要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一時疏忽導致挨罰。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台商應注意非上市公司也可針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實務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採取股權激勵政策,但要注意被激勵的員工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大不相同。
一、股權激勵形式
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三者都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和監管。非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採用虛擬股權激勵、分紅股權激勵、業績股權激勵等多種形式。
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稅務差異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為行權時;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時;股票增值權為兌現增值權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明顯不同:
1)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36個月納稅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納稅。若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是可以合併計算。
另外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定,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此項優惠政策執行截止日為2027年12月31日。
2)非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股權轉讓時納稅
根據《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可選擇遞延納稅,在實際轉讓股權時統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稅負較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明顯下降,也比上市公司更加優惠。
101號文的符合條件包括: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且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六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三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一年。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情形,應當在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當期,併入「綜合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上述遞延納稅政策並未明確提及,通過持股平台方式實施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享受優惠,但實務中,部分擬IPO企業在通過持股平台實施的股權激勵模式下,員工直接持有的並非其任職受雇的公司股權,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資額,雖然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中關於「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的規定,但還是取得了當地稅務機關的遞延納稅備案許可。
台資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應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適用的稅收優惠,避免員工增加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