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5日-114年12月19日

  •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表面塗覆非金屬絕緣材料之冷軋扁軋鋼品,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715公厘(含)以下,並排除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為每平方公尺1.5韋伯之測試條件下,鐵損值超過每公斤13.00瓦特,或小於每公斤1.80瓦特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不分例假日及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省時,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但是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日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8,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將美國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中華民國境內遺產1,000萬元+美國遺產8,000萬元)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月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月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關務署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於快遞貨物通關後,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無辜民眾受牽連。為杜絕跨境網購可能衍生的冒名報關案件,關務署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預先委任」,快遞貨物進口人須先確認委任報關關係,海關通關系統才會受理其進口貨物之申報,目的是確認每一件快遞貨物實際收貨人,杜絕冒名報關,保護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推動預先委任措施迄今,進口快遞貨物採預先委任報關之占比逐年成長,截至本年11月30日已逾8成,已具全面實施之基礎,預計明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請國際物流業者及快遞報關業者儘速調整作業流程,於貨物運抵臺灣前先以實名認證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完成線上委任,避免影響貨物通關時效。
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上網購買境外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確實核對貨物資訊,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以利貨物順暢通關;該署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將自身實名認證APP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出借不明人士使用,以免後續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1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2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3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配合稅務行政實務需求,114年增刪修訂2109-99子類「未分類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等共12項(如附件),詳細增修訂說明請點此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219?cntId=8ef38544c5bf4cde9b6763779e6c4787)查閱。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
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2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3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為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關務署於114年12月2日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之自用舊汽車得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適用折舊表核定完稅價格,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簡化作業程序,維護納稅人權益。
關務署說明,現行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由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MODEL YEAR)及配備等,依序採用交易價格法、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國內銷售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及合理方法(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核估完稅價格。前開核估作業程序較為複雜,旅客不易理解,且不易預估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為簡化核估作業,民眾可清楚瞭解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並避免徵納雙方爭議,爰於作業要點第8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直接依折舊表計算折舊率,並核定完稅價格。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臺北關表示,有關「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針劑,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論自用或販售均需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且入境時需主動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旅客如未經許可攜帶藥品入境,涉違反上開藥事法規定,一經查獲,海關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法攜帶藥品將由法院宣告沒收,或由海關處分沒入。
旅客出國旅遊前務必先行了解所攜帶物品入境相關規定,切勿隱匿不報或心存僥倖。對於所攜藥品如有任何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查閱,有關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8日-114年12月12日

  •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應繕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且「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或「原出口保稅廠商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海關監管編號,並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經放行提領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免核銷原出口報單,惟應於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無須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其「納稅辦法代碼」欄之填報,若該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填報「55」;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填報「99」。
高雄關提醒業者,相關填報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以及首頁/貨物通關/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章節。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1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機車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本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於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以減輕經濟負擔。
另為利民眾瞭解自身投保情形,金管會已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平台」查詢投保情形,未投保者請儘速洽產險公司辦理投保或續保事宜。另為提供更完善服務,金管會已與環境部合作,於該部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站增加上開查詢平台之友善連結,金管會並已督導產險公會製作宣導海報及電子文宣,提供環境部協助轉知機車排氣定檢站協助宣導,以利民眾透過多元管道查詢投保情形並即時投(續)保,以維權益。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各自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分別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1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價值全額抵繳;反之,2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提供全國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合作,民眾可就近洽任一國稅局或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並提供掛號郵寄或由網站自行下載兩種資料回復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理查詢之金融遺產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無論民眾選擇何種資料回復方式,其中有關被繼承人債務資料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會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先行以掛號郵寄回復申請人,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依民眾選擇回復方式由國稅局掛號寄出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民眾若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勿驚慌,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寄到,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
申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申辦進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翻拍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對中五、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時,可透過兌獎APP,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並設定領獎帳戶以兌領獎金。惟曾經接獲民眾反映,其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據點兌獎,卻被告知中獎獎金已被兌領,經查係民眾於中獎後曾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上傳至Facebook等社群軟體,卻遭人翻拍,並透過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即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具函向翻拍冒領獎金者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以維護中獎民眾之兌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社群網站翻拍其他民眾上傳分享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並以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該照片上之QRCODE兌獎,致財政部兌獎系統誤以A君為中獎人,而將中獎獎金匯入A君帳戶內。該局調查後,將A君相關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案經判決確定,A君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相關規定處以刑責。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1、2)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 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因香港資本市場熱度不斷提升,過去類似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一度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因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部份開放,到香港IPO成為可能的選項。只要是依法在大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不管是循H股架構或搭建合規的境外控股的上市架構,都可作為籌資時的思考重點。
一、上市路徑清晰
由於政策的開放,直接重塑了企業上市架構的搭建方式。過去,企業為了繞開禁令,不得不仰賴結構複雜、合規性又存在爭議的VIE股權架構,最後才能通過一系列協議實現的安排,達到對境內內資運營主體控制的目的。
但企業現在可以直接利用在特定自貿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香港H股(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但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市的主體,相較於VIE架構,這種新路徑下的H股結構更為清晰和直接,也基於《外商投資法》和新政策的明確定義,合規基礎更為牢固,能夠顯著降低企業在向大陸證監會進行備案,及向香港聯交所遞交申請時所遭遇的監管障礙,降低IPO失敗的風險。
二、須克服三大難點
對打算赴港上市的外商生技企業來說,新政策下要注意業務重組與主體變更兩大重點,先是企業需先在政策開放的特定自貿區內設立一家全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作為未來香港上市主體;其次是將原有公司的生技業務相關核心資產、智慧財產權及核心人員,合規、完整的轉移到該自貿區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中。
實務中企業會有三大合規的難點,1首先是臨床試驗主體與批件(IND)的變更。由於藥品臨床試驗申請(IND)批件,一般都以原內資公司名義獲得,企業必須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藥審中心提交臨床試驗主體或申請人變更申請。這要求企業提供新舊主體的關聯性、業務延續性,並證明變更後的品質管制體系與臨床資料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不受影響,關鍵是必須確保所有在研管線(Pipeline)下的IND批件能夠合法的過渡至新外商投資企業名下。
2其次是IP權屬轉移與智慧財產權的合規,3最後是稅務及外匯的合規。須小心資產轉移涉及複雜稅務處理,包括國有資產評估,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涉及的股權、資產轉讓等稅務問題,可能需爭取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等,如果有跨境資金往來,就還須符合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
針對外資開放生技行業投資的政策,尤其是在自貿區內的試點,為外商在大陸的生技企業赴港上市提供了全新快車道。一方面解決了股權的架構合規性問題,也能使外商充份利用香港H股上市的優點。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日-114年12月5日

  •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1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3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4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5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6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指申請復查之起日不因延期繳納而有所不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甲君於114年1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年2月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年12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4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5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關於互聯網平台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實施後,所有互聯網平台都須按季度上報經營者信息與收入資料,稅務機關將自動比對企業與個人報稅紀錄,對從事電商的台商而言,過去的灰色地帶正逐漸消失,從被動應付轉為主動合規。
自2025年10月起,大陸所有電商、生活服務、供應鏈物流、跨境平台等互聯網平台企業,都需依15號公告,按季度向稅務機關上報經營者與收入資料,平台銷售金額、退款金額、匯率折算等信息進入稅務系統,代表所有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不論企業或個人、境內或境外,其營收信息將直接納入稅務監控系統,平台收入不再有模糊空間,未來只要平台有報送、銀行有流水、使用者有支付紀錄,稅務機關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就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一、政策趨勢
過去稅務機關監管方式以人工抽查、實地調查與舉報線索為主。由於平台交易量大、演算法複雜、跨境模式多樣,稅務部門難以全面掌握實際營收金額。部分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開店、以第三地帳戶收款,或採用未開票交易方式,使申報收入與實際營收存在落差。從2025年開始,監管方式出現關鍵轉變,稅務機關不再依賴企業申報,而是依靠平台資料。平台需報送的核心資料包括:
1、交易總額、退款、淨收入;
2、經營者身分資料(含境外主體的證件與國別);
3、交易對應的匯率與折算方法;
4、收款方式與資金流向。
稅務系統會自動將平台資料與企業或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平台收入-報稅收入=風險指標,差異越大,風險級別越高,後續可能收到提醒短信、線上核查通知,甚至直接立案稽查。
簡單說,這是一套「自動化稽查」機制。過去因信息不透明而未被查到的部分,現在將被平台資料完整呈現,企業將沒有隱瞞空間,稅務局也不必再「抽查運氣」,而是透過資料直接鎖定異常對象。
二、台商可採取的因應之道有:
1、自主對帳:調出平台後台銷售明細、銀行流水與公司會計帳,逐項比對是否存在平台收入高於報稅金額或個人帳戶收款情形;
2、建立內部自查與合規程序:建立對帳機制並納入例行工作,按季度比對平台資料與報稅資料,保存退款、匯率換算與發票紀錄。
另外若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據點或長期派員,應同時評估是否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大陸稅法規定,若境外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業務據點或長期派駐人員,即使公司註冊在境外,也可能被認定為在大陸有常設機構,需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有可能追溯補稅。
台商要注意的是,本次平台信息報送政策,目的並非加稅,而是資訊透明化管理,若台商接到稅務局短信須立即處理,儘快主動與稅務局溝通說明;另外應及早建立季度對帳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系統,避免「多平台、多帳戶」導致錯報或漏報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1月24日-114年11月28日

  •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項下「線上申請」,或至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又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前開免稅適用標準帳證完備之規定。因此,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即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取得收入,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準此,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動物診療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如於診療行為外,併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則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獸醫師甲君經營獸醫診所附設寵物旅館,自113年1月營業,每月銷售額40萬元以上,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逾500萬元,除通知甲君就其經營之寵物旅館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上開寵物旅館服務,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一時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1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2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地交易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僅明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9月20日出售104年5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西屯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400,000元,甲君即以113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40,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35%)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8,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25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1,2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5%【400,000元/(400,000元+1,2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937,500元【(25,000,000元—8,000,000元—1,250,000元)*25%】,調增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3,797,5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114年度記帳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已完成相關檢查作業,記帳業者法規遵循情形良好。
財政部說明,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社會大眾關注議題,為強化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該部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按轄內記帳業者家數一定比率實施行政檢查。為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落實相關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定期更換電腦設備密碼、執行資料備份及權限管理等,以有效防範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財政部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確實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公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免徵貨物稅。惟如前揭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消防局將其所有已逾公務使用年限之數臺救護車,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標售予民眾,因轉讓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消防局自行以車輛殘值(1,400,000元)按規定稅率(25%)計算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並於實際標售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該局於其繳清後核發貨物稅完稅照。
持有免稅車輛之車主請自行檢視,如有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財政部於今(27)日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113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今年(114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113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5歲以下修正為6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12萬元,修正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後子女22.5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114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02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2億元,明(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18萬元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倘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35萬戶,增加減稅利益10億元。
(三)持續調高11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16年報稅適用
截至本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4.13%已達綜所稅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44億元,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二、貨物稅惠民措施
(一)延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4年半至118年底,以鼓勵節能減碳、促進綠色消費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二)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4項電器課稅項目,自115年1月1日施行,維護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三)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cc以下新小客車、150cc以下新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5萬元、2千元至119年底,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底,以活絡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表示,政府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鼓勵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於今(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1月17日-114年11月21日

  •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
  •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 統一發票稽查持續執行,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受罰
  • 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亦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 飼料免徵營業稅認定範圍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 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 大陸靈活用工平台稅務風險分析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可就該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惟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加強進銷項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得按該進項稅額之10%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114年1月至3月經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1,500元*3),該商號當期因營業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為6,000元,並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依前揭規定,可自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600元(6,000元*10%),當期應納稅額為3,900元(4,500元-600元),其餘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繼續扣減。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取具得扣減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屬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以免喪失扣減查定稅額之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於111年2月8日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業者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基隆關說明,依據安維辦法第6條規定,若業者發生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立即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如: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等。
基隆關呼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業者,倘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展示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200萬元,補稅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20萬元,經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622萬元(美金20萬元*換算匯率31.1)。
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統一發票稽查持續執行,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屢有民眾檢舉其消費購物時店家未主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爰將針對屢被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如經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日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查獲苗栗市A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且查1年內遭查獲短漏開違章紀錄已達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怠報金。
該所進一步說明,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申報即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前述滯、怠報金。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萬餘元,經甲公司提供交易資料及付款證明等,並供認實際銷貨人及收款人為丙君,案經丙君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丙君因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已依法補稅處罰;丙君銷售貨物給甲公司,卻交付乙公司開立之發票,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時,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與發票開立人是否一致,並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及付款證明,以免遭補稅處罰。

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亦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遺產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如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惟因繼承人無法會同繳納稅款,致未能於地政機關規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45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子女B君、C君等3人,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會同繳納稅款,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150萬元(450萬元*1/3)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且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尚須賠付國庫溢付的中獎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同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及一個或數個加值中心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應提前於匯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拆分字軌號碼,分別放入不同的發票開立系統,避免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形。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發生第3次就無法免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因將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重複上傳到整合平台存證,有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乙跟丙的情形,經查證係因甲分別透過整合平台及加值中心開立電子發票,惟未事先將字軌號碼拆分至不同開立系統所致,本案雖甲於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時發現錯誤,並向買受人丙收回重複字軌之發票作廢重開,尚無電子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事,惟其仍有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上傳情形,甲可於發現電子發票開立或傳輸錯誤時,主動向所轄國稅局以書面敘明情形備查,避免日後經國稅局通知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時,無法釐清錯誤原因。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飼料免徵營業稅認定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1受贈人死亡、2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3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1出口廠商或其2員工、3國外經銷商、4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大陸靈活用工平台稅務風險分析

靈活用工做為合法商業模式,必須做到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四者一致的要求。
台商為合規列支成本並簡化人力,常與用工平台合作招聘臨時用工人員,但又常因此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1、用工平台的資質審核
台商企業與平台合作前,應先瞭解平台背景、市場口碑和經營狀況;並查看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稅務、人力資源服務等;還要核實是否有《委託代徵代繳資質證書》、《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用工平台承擔的核心功能
平台負責發布用工招聘信息,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並完成用工人員的平台註冊。平台在系統內完成工作的派發、執行、考勤、交付和驗收,上述記錄時間戳記必須在勞務合同簽訂日期之後。另外,平台需保留用工人員提交的工作成果(如設計稿、代碼、施工現場圖片等),以及企業內部驗收確認記錄(如驗收郵件、系統確認截圖)。
在上述業務管理流程落實到位後,平台方可進入結算與開票環節。平台向企業開具的發票項目名稱須與實際業務內容相符,不得含糊開具軟體服務費、信息服務費。平台收到企業支付的總服務款(包含平台的中介服務費和應支付給用工人員的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將剩餘的應發勞務報酬支付給用工人員,確保資金流清晰可查。
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
平台作為中介方,為用工雙方提供信息對接與資金結算服務,並代開發票。若平台僅負責代發報酬,未實質參與業務管理,稅務機關可能認定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缺乏真實業務支撐,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2024年3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入罪的核心轉移到是否騙抵增值稅款。因此,即使靈活用工平台業務是真實、合法,但如果該業務本質上屬於不能依法抵扣稅款的業務,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屬於虛開的範圍。
4、事後補開發票是否合規?
若企業直接在異地招聘、管理臨時工並進行工程施工,雙方構成勞務關係,企業為實際用工與報酬支付主體。事後為獲取發票而引入平台補簽合同、補開發票,應留意是否合規?
上述操作中,平台並非真實用工或服務主體,僅作為事後介入交易鏈條的開票角色,人為的分開真實用工關係,虛構出平台向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交易假象,導致開票主體與真實交易主體不符。稅務機關有可能質疑業務發生在前、合同簽訂在後的合理性,以及資金是否存在回流等問題。企業難以舉證在無合同或平台記錄情況下,與異地用工人員間存在真實合規的業務,極有可能引發稅務稽查,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靈活用工做為合法商業模式,必須以真平台、真業務、真發票為底線,做到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一致的要求。台商不應存有花錢買票的僥倖心理,風險防控關鍵在於業務實質重於形式,並留存業務真實性的完整證據。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27日-114年10月31日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
  •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拍賣價格過低並簡化執行程序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 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延長優惠措施
  •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
  •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 未成年人購置房產須證明自有資金給付,免課徵贈與稅
  •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 台商股權重組前須先作好稅務規劃。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所以,執行業務者若認為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的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可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提供稽徵機關做為核實認定所得額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如: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1月1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1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2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拍賣價格過低並簡化執行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指出,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65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2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6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乙君及其他債權人(即全體債權人)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盈餘83萬-虧損46萬),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或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補報時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配偶、子女,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於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倘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也不用擔心,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利用其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金融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為通行憑證;或採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登入系統,鍵入基本資料,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的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上沒有列出的財產,自行於系統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在家完成遺產稅網路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延長優惠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了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外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分別可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2,000元。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實施後,民眾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汽車最高可退稅100,000元;機車最高可退稅6,000元,該2項優惠措施規定及須符合條件詳列如附表「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相關規定」。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五),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同年10月間購買B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A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間將重購之B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5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50萬元。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依發票種類有不同的兌領獎方法。
「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為300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爰就其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執行100萬。嗣於112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113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114年尚餘25萬元應執行,若至114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結餘款300萬元計算補徵稅額。
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之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來源所得,且依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其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復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爰此,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係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例如:營業利潤)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者,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依上開規定,該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泰國A公司給付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於泰國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惟我國與泰國已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該協定第12條第1項權利金之規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其於泰國適用前揭協定應扣繳之稅額為20萬元(200萬元*10%),A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泰國稅額1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調減甲公司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10萬元。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有無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之適用,如符合相關規定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有關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國家及各協定之內容,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

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問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物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1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2.1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2.2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3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未成年人購置房產須證明自有資金給付,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自行投資建屋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如約定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1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2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除簽約時支付訂金外,並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及每月分期款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如甲君遲未能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至遲應於114年2月14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則應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而上開規定之扣除額,依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此財政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至於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君(106年11月1日出生)1名,其扣除額之計算除每人可扣除的56萬元外,因乙君於甲君死亡日距離18歲成年(124年11月1日)還有10年又4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11年,加扣之扣除額為616萬元(56萬元*11年),故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672萬元(56萬元+616萬元)。

台商股權重組前須先作好稅務規劃。

台商為因應近期地緣政治變化進行了頻繁的架構重組,當中涉及的稅務規劃及法律申報義務值得台商注意。
一、涉及兩岸申報課稅
台商在進行投資架構重組時,一般會涉及台灣、第三地境外公司及大陸等稅務規定,在交易台灣公司股權時,需課徵營所稅或綜所稅,可善用簽證發行股票及長期持有的租稅優惠來降低稅負; 若是交易大陸實質營運公司股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轉讓,除特殊情況外都應在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台灣則需要依據CFC規定穿透課稅; 至於第三地境外公司多為免稅天堂無須課稅,但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股權轉讓需依據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因此淨值越大所需要負擔的成本就越高。
如果台商在台灣及境外並沒有資金需求,且在大陸公司累積多年的未分配盈餘,在股權轉讓前多會先進行利潤分配,回收部分投資金額,若實質營運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不動產,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可能被認定為「間接轉讓」不動產,實質營運公司在台灣需依房地合一稅申報,在大陸則需依資本利得課稅。
二、注意金流及價格合理性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金流安排及價格合理性同樣需要注意,根據台灣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價款的支付不能夠來自於出賣人或提供擔保向別人借貸,否則將被視同贈與課稅。 另外買賣非上市公司股權,原則上交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淨值,當交易標的公司持有不動產或公開市價股票,需依據不動產及股票市價調整交易價格,避免被稅務機關質疑規避稅負。
三、最終受益人與股東申報義務
股權轉讓不僅涉及稅務問題,還會影響到最終受益人或大股東申報義務。 隨著各地反洗錢及資訊透明化要求嚴格,對股權結構背後的實質控制人愈加重視,例如大陸及BVI均要求申報最終受益人資訊,若未依規定即時申報或更新會面臨處罰風險。 對於台商還需依台灣投審司規定申請核准或報備,申報內容若涉及到台灣個人或公司處分股份,則會受到台灣國稅局關注是否已在台灣申報課稅。
要提醒若台商從未在投審司申請對外投資,或曾經申請但後續未持續更新,也未再次向投審司申請或更新對外投資,歷史股權異動可能需向國稅局說明以釐清在台申報義務。
四、上市與架構重組成本考量
台商在規劃公司上市時,必須同時評估架構重組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若採取香港紅籌股架構或KY回台上市,需要在開曼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取得實質營運公司後申請上市。 相對的,若直接以營運公司股權作為上市標的,則可避免額外的架構重組稅負,大陸公司可透過在大陸A股或香港H股上市,對台商來說,選擇上市地點時,應綜合考量資本市場定位、員工激勵安排及稅務成本高低,才能找到最合適的資本市場。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20日-114年10月23日

  •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1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 2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
3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停車費並從薪資中逕行扣除,甲公司應於收款時即「發薪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自費就醫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
(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
(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就醫報稅權益。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1公立醫院、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3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高雄關表示,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高雄關提醒業者,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確認有無侵害商標權並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協助提供。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及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1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如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於114年12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360萬元,每期2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4年12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725%),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4年12月9日至銀行繳納,因繳納日在起息日前,故第1期分期毋須加計利息。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5年2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5年2月1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1日計63日之分期利息595元〔即本稅200,000元*63日/365日*1.725%(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分局說明,(1)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2)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1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2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3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1/1~12/31中達停業三次後,每次皆為3~6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113年5月3日、同年11月22日及114年4月18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114年5月停業7日處分(1年內第1次)。嗣經該局又於114年8月22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1年內第2次,將處以停業14日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1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2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3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透過乙證券商購買KY股,於112年獲配股利新臺幣(下同)55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購買在臺灣上市掛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將KY股配發之股利收入併計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除補徵稅額11萬元(55萬元*稅率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現今投資理財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是否屬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以免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2新股權利證書、3股款繳納憑證及4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買賣契約書、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3收付款紀錄或4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2025年7月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布17號公告《關於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按月預繳的,從2025年9月份申報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按季預繳的,則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起啟用。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可自主選擇享受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可在往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對比稅務總局2018年第23號公告,該優惠僅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
新規允許企業結合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既可在預繳申報時適用,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若選擇預繳環節適用,無需等到次年匯繳,可實現稅額即時抵扣,降低企業資金占用。
二、強化出口業務申報管理
1、明確收入分類填報
新版申報表在「營業收入」項下新增明細欄次,分別填報自營出口收入、委託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通過強制分類核算避免漏報錯報。
2、代理出口業務穿透式申報
對於以代理方式(包括通過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出口貨物的企業,新規要求在預繳申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時,同步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詳細填寫實際委託出口方的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出口金額等情況。
若存在多層代理關係,則需穿透至最終境內生產銷售主體,不得填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託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而B公司實際受境內生產企業C公司委託,則A公司需直接填報C公司的資訊及對應出口金額,而非填報B公司。代理企業需特別注意合規操作,若未按要求穿透填報,該筆業務將被視為自營業務,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
新規將原僅適用於年度匯繳環節的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統一執行,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總分機構間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並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
對於不存在分支機構註銷、前期分攤計算不準確等情況的匯總納稅企業,新舊方法分攤結果完全一致,企業無需額外調整;但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新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
四、職工薪酬新增附報事項
新版申報表將職工薪酬分為兩類填報:
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
填報企業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全部薪酬類型的累計發生金額。
2、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
僅針對工資薪金,填報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工資薪金借方發生額累計金額,也就是實際發放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稅控系統會勾稽比對:(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加上折舊攤銷、購買材料、辦公費等各種發票金額,與當年度的成本費用總額;(2)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與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若差異過大,稅務系統將觸發預警,企業可能面臨後續核查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13日-114年10月17日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入境攜帶超量「酒類」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
  • 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 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
  • 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之廠商,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 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
  •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
  • 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 台商投資大陸房地產外匯新規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報價室內裝潢工程項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時向甲公司索取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報價未含5%營業稅,要求乙君應再額外支付5,000元營業稅額,才願提供統一發票,該行為已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觸犯相關規定,該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處罰。

入境攜帶超量「酒類」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

基隆關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1營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或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眾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眾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補助,爰就民眾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則其申請人應為公司本身,尚不得以公司之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
該局說明,公司之代表人雖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義務,並承擔重要的法律責任,然公司組織於法律上具有獨立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代表人,實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而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以其代表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為甲公司,請其補正以甲公司為申請人且蓋有甲公司及代表人A君印章之復查申請書,惟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故以其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以維護自身行政救濟之權益。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之廠商,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財政部於11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釋明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1年。
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63條第3項及第4項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爰財政部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以前開令釋明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說明,廠商依前揭令釋展延沖退稅期限,請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具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影響。相關資訊亦更新於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廠商可多加利用。

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

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1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2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3買賣契約、4價金收付憑證及5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實質投資者,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第3項規定,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並以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供自行生產用機器設備1台,113年5月1日先預付訂金100萬元,因甲公司於114年6月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該設備尚未完成投資,故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減除預付設備款,應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額25萬元(500萬元*5%),嗣該設備於114年9月1日交貨(投資完成日),並於同日支付餘款200萬元,則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於115年8月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300萬元,並重行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額為10萬元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5萬元(300萬元*5%),若甲公司遲至115年12月始申請更正,將因逾期申請而無法增列該筆實質投資金額及退還溢繳稅款。
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期限完成之實質投資,應留意於完成最後一筆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發現被營利事業列報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
該分局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資料。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45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台商投資大陸房地產外匯新規

外管局最新政策是放寬台商購房的外匯手續限制,不是放寬台商購房數量的限制。
最近大陸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讓台商誤以為是取消境外購房限購,實則不然。
此次新政策最受台商注意的是,便利了境外個人在大陸購房的結匯支付手續,允許台籍人士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就可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的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即可。
這種「先結後補」模式,解決了目前實際操作中的難題。過去,台籍人士在大陸購房要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先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但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的出讓方,卻都是要求先收到首付款後才願意辦理網簽。
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台籍人士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將因此次的新政策而更便利,但並未改變現行的境內購房限制政策。目前台籍人士在大陸購房,仍遵循2010年11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也就是台籍人士在大陸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也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此外,新政策確實取消了非金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外債等資本專項的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
未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將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用於商業房地產投資,代表台商可以更自由的參與寫字樓、購物中心等存量資產投資,同時也可投資住宅類資產,並通過結匯資金直接購買用於出租、轉售等非自住的住宅類房產。舉例來說,台商可收購整棟公寓用於長租運營,或投資熱點城市的高端住宅。但要特別注意,若以公司法人主體持有住房,未來出售的稅負成本非常高,這也是台商要特別注意的關鍵。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07日-114年10月09日

  •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725%)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臺中關表示,聖誕節將屆近日於海運快遞貨物查獲多件聖誕裝飾植物產品(如原木接假樹葉)案件,經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關說明,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另常見貨物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輪椅、美容儀器、家用電器、襪子及毛巾等多涉及輸出入規定或屬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依海快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應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進口;惟實務上仍常見前述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報單辦理通關。一旦經海關發現,即要求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將簡易申報改為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貨棧辦理通關作業,造成貨物通關時間延宕。另如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除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外,進口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分(如違反藥事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或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處罰鍰或沒入。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無須出門,即可利用線上服務,自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亦可由「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項下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隨時申辦,迅速核發,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2025年3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修訂草案),標誌大陸稅制將趨向透明化、數位化與法治化。
對台商來說,此次徵求意見稿變化較大的部份分析如下:
一、擴大反避稅範圍:從企業到個人全覆蓋
過去稅務機關主要針對企業間的關聯交易進行反避稅審查;而草案將監管範圍明確擴展至納稅人與其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例如公司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間的交易都是關注重點,所以台商個人與關聯方的交易也將納入反避稅審查範圍,未來只要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就容易成為稅務機關關注對象,但草案並未給出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標準,非常容易因不同地區稅務機關執法尺度不同帶來不同稅務風險。
二、電商與跨境平台監管:交易全面透明化
首次將電商和跨境交易平台納入稅收徵管範圍,要求報送交易方身分資訊與涉稅資料。台商在大陸通過電商平台銷售,過去可能存在漏開發票、低申報情況,未來這些都將因在平台報送機制下而被自動捕捉;若各平台上的銷售資料與企業財務報表不一致,就可能直接成為稅務稽查依據。
《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規定,電商平台需從2025年10月1日起,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分資訊及收入資訊。雖然草案還在徵求意見,但電商已開始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入等涉稅資訊,台商應儘快建立內部的稅務申報對接機制,並規範合同、發票、出入庫與結算,確保平台資料與財務報表相符。
三、大數據與第三方信息:稅收監管進入「穿透式」時代
稅務機關可綜合利用依法獲取的第三方資訊進行風險分析,明確稅務機關可以核查納稅人的支付方相關帳簿、資料,通知平台經營者、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納稅相關情況,複製納稅人的財產登記資訊和身分資訊,同時將納稅人登記註冊地、貨物託管處、相關物流企業、匯款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帳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帳戶等,都被納入未來稅務檢查範圍。
上述資訊最普遍的如銀行帳戶流水、不動產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資料(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故以往通過現金或個人帳戶隱瞞收入或支出的方式,未來都有可能被大數據比對發現,台商必須特別注意涉及個人帳戶的收支業務,降低因稅務比對核查衍生的風險。
四、取消「先繳稅後申訴」
大陸稅務爭議處理一直有個問題,那就是企業必須先繳納爭議稅款,才能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但此次草案取消了「先繳稅後申訴」的限制,允許納稅人在未繳納爭議稅款的情況下,就直接申請復議或訴訟,這樣在爭議期間就無需動用大量現金繳稅,避免因資金鏈緊張影響正常經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30日-114年10月03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為讓民眾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該局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書面審核標準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
(二)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里)長、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於114年10月1日公告展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國稅局發單開徵各類國稅稅目的報繳期限,採從優、從速、從寬及從簡原則審查認定。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都必須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各自分別申報或合併辦理申報,倘選擇合併申報,應將配偶結婚當年度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12年12月結婚並登記,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報稅系統,經下載本人的所得、扣除額資料,並增列配偶的免稅額,選擇合併申報及適用標準扣除額,卻忘了再以配偶的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即上傳完成申報,導致漏報配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3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及處罰鍰5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後又自行撤回復查,全案確定。
納稅義務人如經自行檢視有前述案例所稱短漏報配偶所得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
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強颱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成重大災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4年9月與10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嚴重災情,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營業人度過難關。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係依核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寄發一次繳款書。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影響,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受災店家營業收入減少,甚至無法營業,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長橋里、萬榮鄉明利村受影響範圍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花蓮縣除光復鄉、鳳林鎮長橋里及萬榮鄉明利村受災區域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災情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反避稅風潮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名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未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即使在當地掛有營業處所或僱用員工,也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須將盈餘計入投資收益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藉此規避稅負,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例如當年度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或確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否則都必須將CFC盈餘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是指CFC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且其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金及資產出售等所得,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必須低於10%,才符合規範。不過,國稅局發現不少企業僅以低額租金發票或名義僱用員工作為佐證,卻無法證明公司實際在當地經營,容易在查核時被駁回。
舉例來說,甲公司聲稱全資持有的CFC-A公司在登記地有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符合豁免要件,但經查,其全年租金僅約2萬元,沒有水電支出,員工實際任職地點也不在登記地,與規定明顯不符,國稅局依規定計算,要求甲公司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2億元。
國稅局強調,CFC制度除提升反避稅機制效能,也兼顧跨國企業合理需求,但若要適用豁免條件,企業必須能提出充分證明文件,呼籲企業結算申報時應全面檢視海外子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依規定格式完整揭露資訊。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2025年8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7號公告《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第20號公告《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之前的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皆已作廢。
7號公告針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做出重大調整,重點支持製造業、科技創新和環境保護行業,收窄了可以享受全額退還留抵退稅的行業範圍。
一、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原退稅政策規定,小微企業和13個行業可以享受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7號公告僅保留1製造業、2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3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4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四個行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1、沒有門檻
未來製造業等四個行業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沒有門檻要求,只要有期末留抵稅額,就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雖然房地產和其他行業也可以按月申請退還,但退稅前六個月皆需符合退稅條件之門檻。
2、退還比例最高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與原退稅政策相比,將增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7號公告按當期存量而非增量計算,實現真正100%退還留抵稅額。
二、房地產行業,政策維持不變
房地產行業的退稅比例、金額和申請門檻,自2019年4月實行退還政策以來未曾變更過。申請退稅門檻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若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是指申請退稅前六個月的每個月新增留抵稅額都要大於零。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房地產行業納稅人若不符合本行業的退稅條件,也可適用其他行業的政策申請退稅。
三、其他行業
除以上五個行業外的其他行業申請退稅也有門檻,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其他行業的增量計算與房地產行業有所不同,是相較於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而非2019年3月31日。
台資企業可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7號公告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若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需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政策,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