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9日-113年2月2日

  •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 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間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買賣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乙君於111年8月4日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甲君未於111年8月5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452萬餘元,補徵稅額90萬餘元,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房地因拍賣移轉,並無交易所得,原處分不應補稅。嗣經該局復查結果,甲君經法院拍賣移轉之A房地,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原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屬買賣行為,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0,000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40元,則「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0,000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檢查,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台商應注意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收入定義。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也就是常說的高新收入占比要求;但要注意的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負面清單行業的限制,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
台商要進一步分析上述政策,兩個收入占比的分子和分母意義不同之處。
一、高新技術指標涉及的收入
首先,高新收入占比的分子為高新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以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研發取得的收入,台商應自行說明高新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核心是什麼?是否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在評定高新技術企業時,高新收入的金額需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為企業總收入,是指按稅法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是會計報表調整後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除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還包括投資收益和調整項目等。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九項可以計入收入總額項目,分別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分散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等多個科目中,需要個別分析匯總,不能簡單相加。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大部分台資企業可能不會涉及。
需特別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2023年曾有某A股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因股權轉讓導致公司產生投資收益,稅務部門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過程中認定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60%,調整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從15%改為25%,並重新計算該公司202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涉及的收入
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皆可享受加計扣除。若屬於財稅〔2015〕119 號文負面清單列示的煙草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等七大行業,則應根據行業收入占比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子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中的規定。雖然目前企業財務報表上只有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該分子只能填寫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投資收益,其中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與高新技術指標範圍一致。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於會計收入,應重點關注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例如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等。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
台商在自行評估高新技術指標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注意高新收入占比中分母收入口徑,應大於加計扣除中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收入口徑,從而避免無法享受高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損失。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國稅局提醒,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已辦理解散的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在查調銀行往來金流資料後,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在2013年至2018年間,收款合計達1億餘元,付款高達8,000萬餘元。

國稅局認為,公司在解散後,可能偶爾會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產生收付款項尚可理解,但金額如此龐大,且數年間長期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顯然有違常理。
經過調查,發現A公司負責人甲君,名下設有另一間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的B公司,在國稅局訪談查證後,查到A公司帳戶內存入款項,確實為B公司的營業收入,甲君才終於承認,他是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並且支付廠商貨款。
國稅局表示,B公司出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是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七年,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及罰鍰共606萬餘元。
另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發票,也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短漏報銷售額等情況,除追繳稅款外,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4條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發票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等情況,可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也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分別依法補稅,可能也將面臨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發票等狀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法免罰。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國稅局提醒,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註冊地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處分境內基金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境外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所得,屬境外投資所得,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試飲的自製酒品,係於廠內供消費者消費,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千萬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而不必報繳菸酒稅。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於110年7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甲君主張該交易房地所得應於翌年(111年)5月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等語,案經該局詳加說明,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即甲君)於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而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嗣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稅務環境,提升營業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繁瑣程序,輕鬆簡便完成營業稅申報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下載路徑: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申報容錯空間,得免予或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開立5,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除補徵所漏營業稅款2,500元外,本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且開立雲端發票張數比率達20%(1,000張雲端發票/5,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時,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或營業處所為限,若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也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與規定不符,將剔除補稅。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昨(31)日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昨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91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6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6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財政部統計,去年2月共十案申請,件數雖不多,但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近期就收到不少營利事業詢問資產重估相關問題,特別提醒留意相關時程。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可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倪麗心表示,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倪麗心補充,原本資產重估的物價倍數是參考躉售物價指數,但由於主計總處自去年元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從2021年起編列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修正資產重估辦法,也配合改以生產者物價指數為準。
另外修正辦法也放寬規定,營利事業折舊足額且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堪稱歷年提供可抵減額度最大條款的「台版晶片法」產創10-2,今年5月報稅季首度適用。會計業者表示,只要符合門檻,企業的抵減金額至少20億元起跳,但申請時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申請程序、抵減上限和與其它抵減的排除條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企業第一階段應在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要注意僅限書面申請,無法網路辦理。
其中,企業必須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
歐陽泓表示,第二個重點是新增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雖無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只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連同此次新增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第三則是公司應在申請時併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說明,公司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機器或設備投資優惠。
但企業如經審核不符合適用資格,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依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為增訂過渡條款,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在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以中國為例),CFC之113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想把握機會善用“逃命條款”者,應思考以下議題:
1.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2.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
3.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之影響與潛在議題;
4.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若未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臺灣公司,始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地區已納扣繳稅款;反之,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亦無需於五年內匯回臺灣才能主張扣抵。最後提醒,CFC首次申報113年5月時間在即,如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