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09日-115年03月13日
-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1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2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該關於各獨立通關點均設有納保官,完善各通關單位納稅者權益保障;另納保官係選任該關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的資深關員擔任,可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權益侵害的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乃至旅客通關等,均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維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方式多元,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
基隆關呼籲,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公告於該關官網(路徑:基隆關首頁/主題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
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
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1,00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8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不包括電動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千元,並維持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申請退還貨物稅係由經銷商將符合退稅條件車輛之車主所提供資料,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寫達37欄項資料之申請書表,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為讓申辦服務更快速,已將申請書表中可運用內政部、交通部及環境部跨機關介接取得之車主名稱、車輛領牌日期、引擎號碼、舊車報廢及回收日期等14項資料欄刪除,簡化申請人填寫內容,大幅縮短申請人填寫及受理機關審核作業時間;同時,該局鼓勵申請人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即可免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紙本證明文件,簡化申辦作業,加速退稅款撥付,達成車主、廠商及稽徵機關三贏之目標。
如欲瞭解本次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可自行查閱檢視。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1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2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3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並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該局網站設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如: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2024年7月1日起大陸施行的新《公司法》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這一強制性條款將職工董事制度,從大陸國有企業擴展至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關鍵在於「誰可擔任職工董事?」,結合《公司法》《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分析,台商應注意職工董事的人選資格,重新審視董事會的董事現狀。
出任職工董事的員工不應由高管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等高管群體皆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從主體資格上切斷了高管兼任工會主席的可能性;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又要求,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這兩項規定約束高管既無法擔任工會主席,又因未兼任工會主席,而被排除在職工董事候選人之外,也就是高管若要參選職工董事,唯一合規路徑是放棄高管頭銜,以普通職工或非行政職位中層的身分參與選舉,這也是目前法規框架下的合規選擇。
但實務中,企業選聘職工董事的做法存在明顯偏差,其中高管兼任職工董事成為普遍現象。不少企業出於決策效率考量,傾向由公司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這一做法在上市公司中也屢見不鮮。據統計,新《公司法》實施後,A股市場新增的職工董事中,由高管兼任的比例約達20%。
職工董事制度作為新《公司法》落地後的新規定,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市場中存在普遍的不規範情形,是由於不同層級法規間的銜接問題,及監管尺度暫時未統一。例如全國總工會的文件明確要求高管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但《公司法》並未對職工董事的高管身分作出直接限制;另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國廠開組辦〔2024〕5號)是由人民團體聯合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不會作為法院裁判文書的直接依據,但仍具有很強監管約束力。
未來若有上市公司或準備IPO的企業,因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遭監管質疑或審核問詢,企業才會調整董事選聘標準;否則高管兼任董事現象仍可能持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