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07日-115年04月10日

  •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1交易價格、2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3國內銷售價格、4計算價格、5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114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7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