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0日

  •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
  •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
  • 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 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
  •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 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 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

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100萬元,A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1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2家庭之費用,及3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4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dot_ycchen@mail.mof.gov.tw)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

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於本(11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分局特別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疏忽的違章情形,業者自行檢視:
一、未辦菸酒稅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出廠數量高於所申報完稅數量。
三、參加展覽之菸酒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逕自銷售,尚未完稅。
四、酒品之酒精濃度與產品登記標示內容不符。
五、以菸品或酒品為促銷贈品,贈品部分未報繳菸酒稅。
六、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七、酒品以桶裝方式出廠並直接銷售與餐飲業者,未報繳菸酒稅。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一)自住房屋(1.2%或1%)
1.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 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二)出租房屋(1.5%至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
該分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
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
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
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1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2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1月委託律師A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114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A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8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

台商從境外匯款回台設立新公司,須注意申報、稅務及反洗錢等規定。
台商透過境外資金以僑外資名義回台設立公司,避免不了與境外資金發生往來,當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等規定。
一、外資來台投資之申報與揭露重點
台商以外資身分在台設立新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辦理投資申請,審查重點除產業類別外,也會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國籍、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實質營運目的。投審司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內容涉及投資行業及申請程序是否完備,目前外資投資台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管理,只要是非敏感性行業均可投資,若回台投資架構層級複雜、透過多層境外公司或信託持股,那在釐清最終受益人時將增加審查時間,甚至影響投資核准結果。
在審視資金來源方面,投審司會要求說明資金來源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是否涉及反洗錢活動,也需注意資金來源是否在台灣有繳稅義務,以免引起台灣國稅局關注。另外,還須於申請書中具體提出公司未來發展、員工聘僱及資金運用等營運規劃,若營運計畫過於粗略可能導致延長審查時間。
台灣目前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若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間接來台投資,在台投資公司繳完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後,在分配盈餘至境外前需先扣繳稅款,股東須於每年5月申報CFC課稅,過程中應小心避免產生重複課稅。
二、跨境交易應注意真實性
台灣公司與境外公司從事進銷貨、技術服務、權利金或其他商業交易時,應特別注意交易真實性,備妥完整合約及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核查,依台灣洗錢防制規定,金融機構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紀錄憑證,並了解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等資訊以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實務中,曾發生以不實合約作為名目進行跨境資金移轉,因此台灣金融機構對跨境交易普遍採審慎態度,若交易金額偏高、往來頻率異常或出現疑似洗錢情況,銀行會要求補充說明與文件。
在稅務方面,公司應依交易性質判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並確認是否有扣繳義務,不同類型的商業往來(如貨款、服務費或權利金),稅務處理方式與適用稅率皆不相同,若支持文件準備不足或法規適用錯誤,極可能遭稅務機關調整課稅或要求補稅,因此台商回台投資還是要建立完善會計制度並妥善保管文件。
三、與境外股東資金往來申請要求
境外股東在對台灣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時,應區分資金性質與借款期間,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屬短期流動資金,於銀行辦理匯款或結匯時,檢附借款契約及相關文件即可。若借款期間為超過一年以上,則需要檢附貸款投資計畫書、借貸用途及理由等資料,先向投審司事前申請。要注意的是,若短期流動資金需展延超過一年,則應評估是否需補辦相關申報程序,以確保資金運作符合台灣的外匯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