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02日-115年02月06日

  •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 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收入,應依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申報所得稅
  • 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 服務業繳納增值稅時點分析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

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收入,應依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50%*(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50%)]*(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

一、優化所得稅制,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近年來財政部推動多項合宜減輕所得稅措施,包含自106年度起每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4項扣除額度並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嗣為進一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屋、高齡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自114年度起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自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調高扣除額度惠及所有育兒家庭、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調高扣除額度,以落實住宅、鼓勵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
二、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促進稅制合理化
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在前述優化所得稅制基礎下,按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分別調整106年度、111年度、113年度及115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明(116)年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免稅額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2.7萬元,持續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家庭情境模擬計算,免繳所得稅金額自107年度起,持續提高,115年度(116年5月申報)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24.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分別較106年度增加33.8萬元、49.6萬元、84.7萬元及114.55萬元。財政部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下稱財政部108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該部108年令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該部108年令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 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二、 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 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 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依法誠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1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2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上開規定得列報之限額131萬元(計算式:2,620萬元*5%=131萬元),惟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5)年2月4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525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萬5千元(525萬*2%)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114年9-10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
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

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免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適用至114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減輕民眾購車負擔,鼓勵選購低汙染車輛,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另特別提醒,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另非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油電混合車輛」亦無免徵貨物稅之適用。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A、B,以及子女C(歿)之代位繼承人D、E,共計4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300萬元。甲君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D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儘早完納稅捐。

服務業繳納增值稅時點分析

自2026年1月1日起,企業先預收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應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台商在大陸從事服務業,預收服務款是常見商業行為,但對預收服務款是否需繳納增值稅,新舊增值稅法間存在差異。
2016年5月1日實施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點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當天。《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補充規定,提供租賃服務預收租金的納稅義務時點為收款當天,建築業預收款項須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所以,除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其他服務業增值稅納稅義務都有兩個基本前提,即已提供服務,已收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所以租賃和建築服務業不在本文分析範圍內。
舉例來說,A公司與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定,服務周期三年,簽訂合同時收取服務費40%,之後每服務一年後收取20%。A公司在收到40%預收諮詢費時,因為尚未提供服務,若未開發票,則收款當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增值稅法》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日。《增值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補充規定,收款是指履約過程中或交易完成後收到款項;而取得銷售款索取憑證日期,是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若沒有合約或合約未約定付款日期,則指交易完成的日期。以上述諮詢服務協定為例,A公司收到40%服務款項時已經開始履行合約,按今年的《增值稅法》規定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法》與36號文在服務業增值稅納稅時點的規定上存在明顯差異:《增值稅法》側重於收款時點,而36號文更注重實際提供服務時點。實務中,已出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預收款納稅時點產生爭議的案例。《增值稅法》作為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於財政部發佈的部門規章(如36號文),理論上應優先適用。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文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後的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相較於36號文,2017年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新規,本應優先適用,但服務業在實務中多數仍延續36號文操作口徑。
在《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正式實施的當下,36號文除部分條款被修訂外,並未完全廢止,其多數條文仍然有效。這反映出增值稅制度的複雜性,《增值稅法》作為上位法,未能涵蓋所有涉稅細節,在執行過程中參考尚未廢止的原有規定,也具有其合理性與合法性。
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頒佈《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服務,先收取價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的,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當就收到的全部價款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13號公告規定,企業收到預收款分次提供服務時,若首次提供服務的日期早于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則以首次提供服務日期確定納稅時點;反之則以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確定納稅時點。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26日-115年01月30日

  •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
  •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 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
  • 國稅局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成功保全稅捐債權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實務分析,台商可利用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最新規定進行最大效益資金調度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114年1月自境外平臺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70%,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30%,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農業用地,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生前贈與的農地是否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依法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上開贈與行為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贈與,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該贈與農地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0月20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甲君於115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13年10月20日起5年內,即至118年10月19日止,應將該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遭追繳贈與稅。
前述贈與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但應注意農地管制不得移轉期間。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今(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A房地,甲父於104年5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A房地,嗣甲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B房地,乙父於105年5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B房地,嗣乙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B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B房地,乙君出售B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0年3月間至113年2月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交易房地,可依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自行檢視,如有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未依限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1「免稅卡」及2「外交官員證」、3「國際機構官員證」或4「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8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1,16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應稅租賃收入1,000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84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1,16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360萬元,補徵稅額7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應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正確計算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逢假日順延至2月2日)就114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該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的核課,殊不知其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尚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倘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及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領存款情事,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該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依查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得款1,000萬元,惟繼承人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之異常情形,經該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甲君於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而無自行處理財務之能力,遂請繼承人說明,雖其表示該出售股票價款係為支付甲君之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所用,惟僅提示相關醫療單據200萬元,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故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之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成功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惡意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繳納,針對納稅義務人企圖藉由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以規避稅捐執行,積極運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保全手段,依法啟動假扣押等措施,成功追回欠稅新臺幣(下同)1,227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私下承攬營建工程,經查核補徵營業稅及裁處1倍罰鍰合計1,227萬餘元,在調查期間,發現甲君陸續將名下11筆市值逾千萬元之土地及3部汽車無償贈與配偶乙君,顯有藉由財產移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為保全稅捐債權,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裁定獲准後,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因甲君於調查期間陸續無償移轉財產予配偶乙君,致執行無法足額清償欠稅,嚴重危害稅捐徵收,該局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對甲君與乙君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將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並對乙君名下受贈財產聲請假處分。經法院判決認定甲君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事實,將前述11筆土地及3部汽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甲君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執行,遂主動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扣押屬稅捐保全措施,目的在防止欠稅擴大並非懲罰手段,執行前會審酌比例原則及納稅義務人權益,確保程序合法正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申報並繳納稅捐,如有客觀因素致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切勿心存僥倖,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納稅義務,否則國稅局將依法採取假扣押、提起訴訟等措施,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其差額10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10萬元。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稽徵機關核認。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行業分類應以當年度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並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發布「中華民國稅務行業代號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申報正確之行業代號。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進一步蒐集網路資訊後,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實際經濟活動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並隨營運型態或銷售模式變動即時檢視申報行業代號是否應行調整;若對適用之行業代號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經濟活動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依正確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4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880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3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598家增加282家,家數成長達10.85%。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4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114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實務分析,台商可利用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最新規定進行最大效益資金調度

2025年12月26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5〕251號),將原本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試點的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實施。
251號文允許有股權關係的境內外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等組成的企業聯合體,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及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資金池業務。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參與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
251號文規定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大陸境內外成員企業不得少於三家,除需滿足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0億元人民幣,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0億元人民幣的營業規模條件外;還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等其他條件。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需指定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由主辦企業或委託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向主辦企業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若跨國公司進行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在任一時點外債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外債集中額度。國內資金主帳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前提下,如成員企業自行支付,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直接劃至成員企業外債帳戶辦理相關業務。
跨國公司開展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任一時點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且境外放款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大陸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變相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外的支出。
需注意的是,251號文特別說明了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跨國公司還可根據經營需要,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對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比如退匯業務,外匯分類為B、C類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不能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251號文還明確了國內資金主帳戶可集中辦理經常、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業務。對境內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本項目結算帳戶資金),以及主辦企業在經備案的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幣外債資金和收回的外幣境外放款本息,在國內資金主帳戶內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或支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不進入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仍須存放國內資金主帳戶。
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帳戶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使用時,可在承諾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實合規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向合作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3日

  •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 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 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原訂於本(115)年2月15日截止申報之本年1月期(按月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將順延至本年2月23日(星期一)截止,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亦配合延長開放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止。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本年2月14日至22日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辦理申報,依規定調整申報期限至本年2月23日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時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Store、Google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
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利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服務,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例如:已確定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載明應予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其他已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之債權憑證等,債權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查調資料範圍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兩大項,涵蓋債務人所得來源、名下不動產及投資等。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時,每查調財產及年度所得資料各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若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年度(含)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每1年度均需分別繳納250元,債權人可善加利用該項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年生活保障及經濟安全為廣大勞工關心的議題。根據最新一期的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1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2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3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重點包含:
一、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二、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1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2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3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 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3.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外特專租稅優惠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1薪資、2金融存款、3其他債權及4動產、5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為完備資恐及資武擴防制相關法制,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另為強化國際合作,卓院長說明,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之完整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立法目的並新增資恐及資武擴定義。(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4條)
(二)修正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之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程序及要件、除名之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之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善,以符合國際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11條)
(三)新增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可疑交易之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
(四)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20條第1項增列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3條)
參照:「資恐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懶人包

行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為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國民年金制度自97年開辦以來,已補足我國社會安全保險制度,讓未能參加軍公教保險、勞保及農保之國民經濟安全,受到基本保障;本次衛福部檢討修正「國民年金法」,可回應物價指數、經濟成長及民眾生活需求,包括調高基本保障額度、強化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及鬆綁排富門檻,同時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處罰規定,希望讓弱勢族群能實質分享經濟成長果實,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
卓院長說明,行政院依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及兼顧國家財政三項原則,已檢討老農津貼及國民年金,提出修法;後續也將在此原則下,檢視連動的各類福利津貼與補助,以建構更完整的福利制度。另本次國民年金修法後,所調高之發放額度部分,倘若自今(115)年起實施,所需經費需俟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透過追加預算方式編列。因此,他也再次籲請立法院,考量民生需求與弱勢福祉,儘速展開總預算案審議並給予支持,以落實政府對參加國保在內所有國人的照顧。
卓院長強調,本次修法攸關領取國保給付民眾基本的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強制被保險人配偶代繳保險費及其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50條)
(二)修正排富基準,並參照每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公告土地現值調幅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31條)
(三)調高各項給付之基本數額;增訂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之期中檢討機制及請領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9條)
參照:「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懶人包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 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的第三項,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憲法判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該部依憲法判決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下稱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修正本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修正本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修正本法第30條: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五、修正本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日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2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3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增加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業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惟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72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其承租之辦公室(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進行防水牆修補,依租約負擔之修繕費,甲公司於112年1月支付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修繕費,惟該防水牆修繕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72萬元按租賃期間3年分攤,112年得認列之修繕費24萬元(72萬元/3年),爰調減修繕費48萬元(72萬元—24萬元),補徵稅額9.6萬元(48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1入帳匯率與2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營利事業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1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2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3職工退休金準備、4職工退休基金或5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6備抵呆帳及7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8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1,000萬元,其繼承人乙君繼承取得該筆遺產,嗣乙君於111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將乙君繼承取得甲君所遺之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內,未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遂依前揭函釋規定,將該筆乙君繼承取自甲君之土地列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於繼承時該筆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則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台資企業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既可以向受贈人直接捐贈,也可以通過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間接捐贈。對外捐贈貨物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具體分析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僅對《印花稅法》明確列舉的合同或憑證徵稅,普通的貨物捐贈合同不在其列,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無需繳納印花稅。雖然捐贈行為本身不繳稅,但採購捐贈貨物或原材料時簽訂的購銷合同屬於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2、增值稅
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須視同銷售。2026年1月1日實施的《增值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項稅額,對應採購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納稅。企業將自產應納消費稅貨物對外捐贈,屬於用於其他方面,應當依法在移送時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若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企業所得稅
(1)公益性捐贈
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大陸《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範圍規定。符合規定的受贈人包括兩類:
一類是公益性社會組織,按《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另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政府機關。
企業對外捐贈貨物,需按公允價值確認稅法金額,成本則按實際成本,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提供註明捐贈貨物公允價值的證明;若不能提供證明,則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企業向符合條件的上述兩類受贈人,進行的公益性捐贈且取得由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即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
企業向受助人直接捐贈屬於非公益性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16日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惟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請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變更委任記帳業者時,通常會自行或委託變更後的記帳業者向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以利帳務銜接,惟該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因負責人變更,則申報書內前負責人或代表人的個人資料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範圍,記帳業者應依其所訂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納稅人及其授權代理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申請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該申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的部份,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透過社群平台經營「海外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2掛號費收入及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自費)。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該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三、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該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分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
1. 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
2.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
3. 原所有權人死亡;
4. 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大陸國務院於2025年12月25日公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增值稅法》的配套法規,此次的《條例》細化了徵管規則,也明確執行標準。
一、進項稅額抵扣規則調整
1、貸款服務相關進項仍不得抵扣
儘管之前《增值稅法》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但《條例》卻明確企業購進貸款服務,以及與該貸款直接相關的1投融資顧問費、2手續費、3諮詢費等對應的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但《條例》有提及後續將結合政策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未來政策仍保有調整空間。
2、混合用途長期資產設500萬元門檻
對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等交易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條例》引入差異化規則:
(1)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後續使用期間若用於混合用途,需按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逐年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金額,具體操作辦法有待後續制定。
台商需動態跟蹤資產實際用途,在變更時及時轉出,避免後續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二、混合銷售按交易實質計稅
此次《條例》還摒棄了以往按企業主業判定混合銷售適用稅率的做法,轉而以單筆交易的商業實質為核心判斷標準。具體來說,若一項交易包含多個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也就是主要業務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僅為必要補充,且以主要業務發生為前提,例如銷售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而客戶主要目的是取得設備,那整筆交易就統一適用主要業務的稅率。
若附屬業務可獨立存在、不具備依附性,則不構成混合銷售,應按兼營處理: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對應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所以台商在新簽合同時,應注意體現交易目的與主次關係,避免被拆分適用高稅率的風險。
三、出口退稅恢復申報期限
雖然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在2020年公告第2號規定,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外,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但此次《條例》重新明確:出口退(免)稅業務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則視同內銷繳稅,至於具體申報期限則未在本次《條例》中明確,有待後續文件確定。
四、境內消費判定標準明確
《條例》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如境外旅遊、會展等)外,其他均視為境內消費;若與境內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也屬於在境內消費,因此即便是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跨境法律諮詢、ERP諮詢等服務,今後也需由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
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實行年度匯總清算
針對無法準確劃分用於免稅、簡易計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此前企業僅需按月計算轉出。此次《條例》明確,企業除應按銷售額或收入占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金額外,還須在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這一調整可解決月度數據不均衡導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偏差,提升計稅準確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9日-115年01月02日

  •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財政部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放寬免罰要件,提供明確且合宜裁罰金額,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106年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107年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4條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涉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另為確保申報金融機構確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110年增訂發布CRS辦法第53條之1及第53條之2,明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擔任檢查機關,確認申報金融機構遵循CRS辦法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自110年底起對所轄申報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之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期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申報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之誘因,以及配合完成遵循事項免罰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之遵循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免處罰標準
(一)將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俾符合現行作業程序;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二)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三)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之免罰要件。
二、裁罰倍數參考表
配合前述減免處罰標準修正內容,分別就「未配合提供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3項第1款應另行蒐集之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未配合接受檢查」、「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及「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等違章情形,衡酌立法目的、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訂定明確且合宜之裁罰金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114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依該標準第25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114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完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維護租稅公平。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更便利地盤點環境績效,財政部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張數等資料後,即可自動計算企業因使用電子發票所減少的碳排放量,方便企業納入ESG永續報告書揭露。
該局指出,今(114)年平台首頁除上述可計算減碳情形之功能外,另新增「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功能(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營業人只要輸入前段所述之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等資料,即可自動套用產出「永續報告書」內容,不僅減少營業人需手動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也能提升ESG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有助強化企業形象。
使用電子發票不僅能降低紙張及郵件遞送耗用,減少環境負荷,落實節能減碳,也能透過資料數位化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企業治理效能,同時兼顧社會責任。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部分低價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國內產業,我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以消除不公平競爭並提供產業合理經營環境。目前課徵反傾銷稅的產品共12項,包括1毛巾、2過氧化苯甲醯、3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4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5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6碳鋼鋼板、7特定鋁箔、8陶瓷面磚、9浮式平板玻璃、10平面印刷用版材、11麥芽釀造啤酒及12特定熱軋扁軋鋼品,114年1月至11月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5.5億餘元。
關務署補充說明,反傾銷案件係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按權責嚴謹調查認定,日前財政部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刻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財政部將於接獲該部通知調查結果翌日起70日內,完成傾銷調查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該案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因此,該期間進口之涉案貨物如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須課徵反傾銷稅。關務署籲請商民於進口此類產品時,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務署提醒,如無法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課徵期間、課徵對象及稅率等,請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查詢,亦可事先洽詢進口地海關。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
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一、員工薪酬與費用歸屬
私人公司常因金流、稅務考量等因素,存在由不同關係企業代為支付費用的情況,但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反映各個營運主體的實際營運成果,必須要能夠獨立計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相關人事費用與營運成本須由上市主體自行承擔,才能真實呈現上市主體獲利能力與經營績效。
實務上常見部分員工的薪酬由非屬上市主體下的境外公司發放,不僅在帳務結算與成本歸屬上無法符合上市規範,也容易引起主管機關注意。近年來,台灣已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台灣國稅局實務上也有案例認定,若境外公司未具備實質營運功能,對在境外對台籍人員發放的薪資,可能被視為隱匿薪資所得。
公司除了可能被要求補繳未扣繳的個人稅款並處以罰款外,相關台籍人員還可能面臨補徵綜合所得稅風險。另外還要注意境外公司註冊地對經濟實質定義的要求,以免因發薪安排而衍生其他合規問題。
二、員工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可透過股權對員工進行激勵,在會計處理上,為提高激勵效果,員工認股價格常會低於公允價值,與公允價值間的差額須認列為薪資費用,並直接反映於公司損益中,如此一來就可能影響資本市場對公司價值的評價,因此,如何以最大利益的股權激勵方案,在維護股東權益與提升員工激勵效果間取得平衡。
三、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各地證券主管機關都要求申請IPO的公司,須具備基本公司治理架構,上市後繼續透過各項評鑑與揭露制度,持續要求公司與國際治理準則接軌。
以董事會組成為例,各地對董事會組成及獨立董事資格與人數要求都不同,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選任對公司實際運作與長期發展有正面幫助的董事成員,為上市前很重要的工作,例如台灣法令規定,獨立董事不得於IPO前兩年內,與公司有超過新台幣50萬元專業服務往來,甚至在IPO審查過程中,還可能進一步要求完全不存在往來關係,要視個案情才能判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於2024年修訂公司法,新增了要求須設置職工董事,如何選任合適的職工董事,也是IPO前須考量的重點。
最後,引入具有產業背景、通路資源或品牌影響力的策略投資人,也有助於提高外界對公司的評價。吸引優質策略投資人參與公司IPO,可強化公司競爭優勢,是IPO前的重點工作之一。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2日-114年12月26日

  •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即匿名方式檢舉),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回復辦理結果。
該分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函請檢舉人補正,倘檢舉人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所留資訊不完整,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稅捐稽徵機關也無從回復檢舉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管制、檢舉人身分資料予以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提醒民眾如欲知檢舉案件辦理結果,檢舉時應留下真實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以利稅捐稽徵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國際航線船舶貯藏室封存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運輸工具辦法)第48條規定,船員自用菸酒每船每月有合理數量限制,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及查驗無訛後,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俟離境始能開啟;倘因特殊事故而需開啟,須向海關申請核准始得於離境前啟封。為避免危害邊境管制秩序及國課徵收,爰予重申離境或因特殊事故經海關核准,始能啟封使用上開菸酒。
高雄關強調,船舶停靠期間,海關得隨時派員登船查核封條與菸酒封存數量,如經發現封條遭破壞或菸酒數量短少情事,除須補繳相關菸酒稅捐外,並將依關稅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裁罰運輸業者。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1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2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今(23)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稅,截至114年11月底止,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93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89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2萬輛,免徵稅額約92億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電動車輛為相互替代之產品,期使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該部擬具上述2項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1平臺廣告分潤、2付費訂閱分潤、3直播收益分成、4觀眾打賞或5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1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BLR11500.00版),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改版已新增115年度統一發票字軌,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原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115年度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A君仍未繳納。嗣查得A君在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甲公司之薪資債權,甲公司未予理會,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稽徵機關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後,遺產管理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前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告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114年3月2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4年9月20日,乙君於114年4月1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2年,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遺產淨額,乙君乃於原到期日114年9月20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國稅局審核後,准予延長至催告期間屆滿116年4月1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5月1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雄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列為免徵貨物稅之項目,鼓勵民眾選擇飲料時,以無添加糖飲料為優先選項,藉以增進國人健康。該修正規定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為明確界定適用範圍,使稽徵業務執行無礙,財政部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俾利民眾及相關機關遵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無添加糖飲料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條文第1項規定之飲料品(即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所使用之原料及生產、製造過程均無添加「糖」。
二、所稱之「糖」是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所規定者,即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之各種糖類。
倘進口人對相關事宜有所疑義,除向進口地海關詢問外,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探求釋疑。
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之政策即將上路,建議進口人及早預作準備,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時,倘欲申請免徵貨物稅,應主動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避免因文件不齊,導致延宕通關。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該所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112年1月出售110年4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2,700萬餘元,並以稅率20%計算稅額,經本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應填寫申報書C1-1頁與第1頁134欄及135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279萬元。
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C1-1,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5日-114年12月19日

  •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財政部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表面塗覆非金屬絕緣材料之冷軋扁軋鋼品,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715公厘(含)以下,並排除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為每平方公尺1.5韋伯之測試條件下,鐵損值超過每公斤13.00瓦特,或小於每公斤1.80瓦特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不分例假日及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省時,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但是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日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8,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將美國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中華民國境內遺產1,000萬元+美國遺產8,000萬元)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打擊冒名報關,海關預計明年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

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月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月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關務署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於快遞貨物通關後,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無辜民眾受牽連。為杜絕跨境網購可能衍生的冒名報關案件,關務署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預先委任」,快遞貨物進口人須先確認委任報關關係,海關通關系統才會受理其進口貨物之申報,目的是確認每一件快遞貨物實際收貨人,杜絕冒名報關,保護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推動預先委任措施迄今,進口快遞貨物採預先委任報關之占比逐年成長,截至本年11月30日已逾8成,已具全面實施之基礎,預計明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請國際物流業者及快遞報關業者儘速調整作業流程,於貨物運抵臺灣前先以實名認證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完成線上委任,避免影響貨物通關時效。
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上網購買境外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確實核對貨物資訊,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以利貨物順暢通關;該署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將自身實名認證APP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出借不明人士使用,以免後續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1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2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3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5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配合稅務行政實務需求,114年增刪修訂2109-99子類「未分類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等共12項(如附件),詳細增修訂說明請點此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219?cntId=8ef38544c5bf4cde9b6763779e6c4787)查閱。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
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2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3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關務署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

為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關務署於114年12月2日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之自用舊汽車得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適用折舊表核定完稅價格,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簡化作業程序,維護納稅人權益。
關務署說明,現行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由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MODEL YEAR)及配備等,依序採用交易價格法、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國內銷售價格法、計算價格法及合理方法(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核估完稅價格。前開核估作業程序較為複雜,旅客不易理解,且不易預估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為簡化核估作業,民眾可清楚瞭解其應繳納之進口稅費,並避免徵納雙方爭議,爰於作業要點第8點增訂,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直接依折舊表計算折舊率,並核定完稅價格。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

提升電子發票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之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留意提示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未持有醫美藥品輸入許可,勿攜帶產品入境

臺北關表示,有關「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針劑,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論自用或販售均需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且入境時需主動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旅客如未經許可攜帶藥品入境,涉違反上開藥事法規定,一經查獲,海關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法攜帶藥品將由法院宣告沒收,或由海關處分沒入。
旅客出國旅遊前務必先行了解所攜帶物品入境相關規定,切勿隱匿不報或心存僥倖。對於所攜藥品如有任何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查閱,有關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8日-114年12月12日

  •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應繕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且「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或「原出口保稅廠商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海關監管編號,並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經放行提領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免核銷原出口報單,惟應於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無須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其「納稅辦法代碼」欄之填報,若該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填報「55」;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填報「99」。
高雄關提醒業者,相關填報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以及首頁/貨物通關/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章節。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1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機車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本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於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以減輕經濟負擔。
另為利民眾瞭解自身投保情形,金管會已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平台」查詢投保情形,未投保者請儘速洽產險公司辦理投保或續保事宜。另為提供更完善服務,金管會已與環境部合作,於該部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站增加上開查詢平台之友善連結,金管會並已督導產險公會製作宣導海報及電子文宣,提供環境部協助轉知機車排氣定檢站協助宣導,以利民眾透過多元管道查詢投保情形並即時投(續)保,以維權益。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各自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分別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1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價值全額抵繳;反之,2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提供全國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合作,民眾可就近洽任一國稅局或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並提供掛號郵寄或由網站自行下載兩種資料回復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理查詢之金融遺產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無論民眾選擇何種資料回復方式,其中有關被繼承人債務資料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會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先行以掛號郵寄回復申請人,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依民眾選擇回復方式由國稅局掛號寄出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民眾若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勿驚慌,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寄到,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
申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申辦進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翻拍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對中五、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時,可透過兌獎APP,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並設定領獎帳戶以兌領獎金。惟曾經接獲民眾反映,其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據點兌獎,卻被告知中獎獎金已被兌領,經查係民眾於中獎後曾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上傳至Facebook等社群軟體,卻遭人翻拍,並透過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即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具函向翻拍冒領獎金者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以維護中獎民眾之兌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社群網站翻拍其他民眾上傳分享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並以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該照片上之QRCODE兌獎,致財政部兌獎系統誤以A君為中獎人,而將中獎獎金匯入A君帳戶內。該局調查後,將A君相關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案經判決確定,A君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相關規定處以刑責。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1、2)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 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因香港資本市場熱度不斷提升,過去類似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一度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因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部份開放,到香港IPO成為可能的選項。只要是依法在大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不管是循H股架構或搭建合規的境外控股的上市架構,都可作為籌資時的思考重點。
一、上市路徑清晰
由於政策的開放,直接重塑了企業上市架構的搭建方式。過去,企業為了繞開禁令,不得不仰賴結構複雜、合規性又存在爭議的VIE股權架構,最後才能通過一系列協議實現的安排,達到對境內內資運營主體控制的目的。
但企業現在可以直接利用在特定自貿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香港H股(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但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市的主體,相較於VIE架構,這種新路徑下的H股結構更為清晰和直接,也基於《外商投資法》和新政策的明確定義,合規基礎更為牢固,能夠顯著降低企業在向大陸證監會進行備案,及向香港聯交所遞交申請時所遭遇的監管障礙,降低IPO失敗的風險。
二、須克服三大難點
對打算赴港上市的外商生技企業來說,新政策下要注意業務重組與主體變更兩大重點,先是企業需先在政策開放的特定自貿區內設立一家全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作為未來香港上市主體;其次是將原有公司的生技業務相關核心資產、智慧財產權及核心人員,合規、完整的轉移到該自貿區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中。
實務中企業會有三大合規的難點,1首先是臨床試驗主體與批件(IND)的變更。由於藥品臨床試驗申請(IND)批件,一般都以原內資公司名義獲得,企業必須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藥審中心提交臨床試驗主體或申請人變更申請。這要求企業提供新舊主體的關聯性、業務延續性,並證明變更後的品質管制體系與臨床資料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不受影響,關鍵是必須確保所有在研管線(Pipeline)下的IND批件能夠合法的過渡至新外商投資企業名下。
2其次是IP權屬轉移與智慧財產權的合規,3最後是稅務及外匯的合規。須小心資產轉移涉及複雜稅務處理,包括國有資產評估,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涉及的股權、資產轉讓等稅務問題,可能需爭取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等,如果有跨境資金往來,就還須符合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
針對外資開放生技行業投資的政策,尤其是在自貿區內的試點,為外商在大陸的生技企業赴港上市提供了全新快車道。一方面解決了股權的架構合規性問題,也能使外商充份利用香港H股上市的優點。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日-114年12月5日

  •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1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3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4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5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6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指申請復查之起日不因延期繳納而有所不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甲君於114年1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年2月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年12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4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5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關於互聯網平台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實施後,所有互聯網平台都須按季度上報經營者信息與收入資料,稅務機關將自動比對企業與個人報稅紀錄,對從事電商的台商而言,過去的灰色地帶正逐漸消失,從被動應付轉為主動合規。
自2025年10月起,大陸所有電商、生活服務、供應鏈物流、跨境平台等互聯網平台企業,都需依15號公告,按季度向稅務機關上報經營者與收入資料,平台銷售金額、退款金額、匯率折算等信息進入稅務系統,代表所有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不論企業或個人、境內或境外,其營收信息將直接納入稅務監控系統,平台收入不再有模糊空間,未來只要平台有報送、銀行有流水、使用者有支付紀錄,稅務機關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就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一、政策趨勢
過去稅務機關監管方式以人工抽查、實地調查與舉報線索為主。由於平台交易量大、演算法複雜、跨境模式多樣,稅務部門難以全面掌握實際營收金額。部分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開店、以第三地帳戶收款,或採用未開票交易方式,使申報收入與實際營收存在落差。從2025年開始,監管方式出現關鍵轉變,稅務機關不再依賴企業申報,而是依靠平台資料。平台需報送的核心資料包括:
1、交易總額、退款、淨收入;
2、經營者身分資料(含境外主體的證件與國別);
3、交易對應的匯率與折算方法;
4、收款方式與資金流向。
稅務系統會自動將平台資料與企業或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平台收入-報稅收入=風險指標,差異越大,風險級別越高,後續可能收到提醒短信、線上核查通知,甚至直接立案稽查。
簡單說,這是一套「自動化稽查」機制。過去因信息不透明而未被查到的部分,現在將被平台資料完整呈現,企業將沒有隱瞞空間,稅務局也不必再「抽查運氣」,而是透過資料直接鎖定異常對象。
二、台商可採取的因應之道有:
1、自主對帳:調出平台後台銷售明細、銀行流水與公司會計帳,逐項比對是否存在平台收入高於報稅金額或個人帳戶收款情形;
2、建立內部自查與合規程序:建立對帳機制並納入例行工作,按季度比對平台資料與報稅資料,保存退款、匯率換算與發票紀錄。
另外若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據點或長期派員,應同時評估是否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大陸稅法規定,若境外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業務據點或長期派駐人員,即使公司註冊在境外,也可能被認定為在大陸有常設機構,需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有可能追溯補稅。
台商要注意的是,本次平台信息報送政策,目的並非加稅,而是資訊透明化管理,若台商接到稅務局短信須立即處理,儘快主動與稅務局溝通說明;另外應及早建立季度對帳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系統,避免「多平台、多帳戶」導致錯報或漏報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1月24日-114年11月28日

  •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項下「線上申請」,或至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又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前開免稅適用標準帳證完備之規定。因此,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即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取得收入,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準此,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動物診療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如於診療行為外,併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則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獸醫師甲君經營獸醫診所附設寵物旅館,自113年1月營業,每月銷售額40萬元以上,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逾500萬元,除通知甲君就其經營之寵物旅館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上開寵物旅館服務,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一時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1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2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地交易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僅明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9月20日出售104年5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西屯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400,000元,甲君即以113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40,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35%)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8,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25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1,2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5%【400,000元/(400,000元+1,2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937,500元【(25,000,000元—8,000,000元—1,250,000元)*25%】,調增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3,797,5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114年度記帳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已完成相關檢查作業,記帳業者法規遵循情形良好。
財政部說明,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社會大眾關注議題,為強化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該部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按轄內記帳業者家數一定比率實施行政檢查。為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落實相關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定期更換電腦設備密碼、執行資料備份及權限管理等,以有效防範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財政部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確實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公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免徵貨物稅。惟如前揭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消防局將其所有已逾公務使用年限之數臺救護車,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標售予民眾,因轉讓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消防局自行以車輛殘值(1,400,000元)按規定稅率(25%)計算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並於實際標售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該局於其繳清後核發貨物稅完稅照。
持有免稅車輛之車主請自行檢視,如有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財政部於今(27)日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113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今年(114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113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5歲以下修正為6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12萬元,修正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後子女22.5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114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02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2億元,明(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18萬元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倘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35萬戶,增加減稅利益10億元。
(三)持續調高11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16年報稅適用
截至本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4.13%已達綜所稅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44億元,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二、貨物稅惠民措施
(一)延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4年半至118年底,以鼓勵節能減碳、促進綠色消費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二)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4項電器課稅項目,自115年1月1日施行,維護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三)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cc以下新小客車、150cc以下新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5萬元、2千元至119年底,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底,以活絡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表示,政府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鼓勵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於今(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