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27日-115年07月31日

  •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
  • 國內廠商產製「無添加糖」飲料品,經辦理產品登記及申請核准者,即可免徵貨物稅
  • 115年度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認定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 行政院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
  •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
  •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召開第62次全國賦稅會報
  • 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
  • 年末作為改制基準日問題分析,台商應避免以年末作為改制基準日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時,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112年度註銷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因其帳上無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帳載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為500萬元,87至111年度保留盈餘為9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先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200萬元,尚不得直接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該局乃剔除其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補徵稅額10萬元。

國內廠商產製「無添加糖」飲料品,經辦理產品登記及申請核准者,即可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兼顧國人健康及誘導消費,114年8月19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8條,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無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自115年1月1日起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已明訂所稱「糖」係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1半乳糖、2葡萄糖、3蔗糖、4果糖、5乳糖及6麥芽糖之各種糖類;所稱「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飲料品使用之原料及產製過程均未添加前述所稱之糖。產製廠商產製無添加糖飲料品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及申請免徵貨物稅,經審核通過,始得免稅出廠。
產製廠商現行已在市面販售且已辦應稅飲料品登記之無糖飲料,須向所在地國稅局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及申請免徵貨物稅,經核准並配賦新產品編號後,始得免稅出廠。

115年度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認定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刻輔導轄內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依規定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該局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可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出申請的醫療(事)機構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 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15年度申請,應提示114年度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倘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這些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創造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雙贏。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2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頻繁列報多筆服飾、家電、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計60萬元,因甲公司僅提示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憑證,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及與業務有關之理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依前揭規定調減該等費用並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行政院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30)日第4014次院會討論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2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及參考各界意見,該部擬具上述稅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下稱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二、 修正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 修正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 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 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與乙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所支付之廣告費,惟甲建設公司未分別計算屬其與乙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乃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40%及60%,計算甲建設公司應分攤之廣告費為200萬元(500萬*40%),核定調減廣告費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2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3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填報累積盈虧項下之「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項目8,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依上開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漏未併計,該局乃調增未分配盈餘8,000萬元,補徵稅額400萬元(8,00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未依上述規定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該局呼籲,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該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必須俟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方為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將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除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始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又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係取得契約權利,而非房地所有權,俟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日,始為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舊房地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A預售屋買賣契約,112年2月1日出售原自住B房地,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嗣A預售屋興建完工,甲君於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並辦妥戶籍登記,旋主張A房地係於110年5月(預售屋簽約日)取得,且先後於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經該局以A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之規定,而交屋後其房地取得日應以115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預售屋之簽約日,因此,取得A房地距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爰認定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預售屋自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領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換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含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50萬元,已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60萬元,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50萬元為高,故得申報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

財政部召開第62次全國賦稅會報

稅務界一年一度的「全國賦稅會報」盛會,於今(31)日舉行,與會者包括全國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財政部賦稅署等機關首長、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財政部所屬單位一級主管等。
財政部莊部長表示,稅收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114年度全國賦稅收入再創新高,達新臺幣3兆6,244億元,占各級政府歲入的85.75%,實徵數與預算數差距小於1%,稅收估測已相當精準。感謝所有稅務同仁辛勞付出,有穩定的稅收,國家建設及民眾幸福才能持續往前邁進。今日並特別頒獎表揚114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及115年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績優機關,肯認得獎機關過去一年的努力。
近年來,財政部不但追求租稅公平,也持續推動多項惠民、便民的租稅政策,包含大幅調高幼兒學前、長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並且配合物價指數有感調高免稅額,以及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放寬提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稅標準,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另為落實居住正義,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並感謝地方政府配合實施房屋稅2.0新制,使稅制更臻完善及合理化外,減輕民眾租稅負擔,並達到鼓勵多屋族釋出餘屋有效運用之政策目的。
在環境永續方面,財政部也不缺席,包括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等,為地球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另為稅制合理化及地方財政自主,在地方稅捐機關協助下,完成修正娛樂稅法,刪除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稅課稅項目,也請地方政府落實法規執行,讓減徵利益能實質回饋消費者,並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此外,財政部也積極優化網路及手機報稅服務,今年所得稅網路申報比率已達9成,獲得外界高度肯定。
財政部表示,今年(第62次)全國賦稅會報安排賦稅署樓署長美鐘報告賦稅業務推展情形,中區國稅局翁局長培祐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許副局長瑜玲分別就國稅及地方稅的創新措施作經驗分享。與會機關藉由本次會議相互交流學習,激發更多創意及新思維。
最後莊部長指出,面對國際政經局勢快速變動的關鍵時刻,期盼各位首長以開放的思維、積極的行動與熱忱的態度,攜手帶領同仁持續精進各項稅制稅政,善用AI技術優化工作流程,營造更優質、便捷的徵納環境,以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堅實後盾。透過此次會議,與會人員受益良多,會議在精采的簡報後,圓滿結束。

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年末作為改制基準日問題分析,台商應避免以年末作為改制基準日

台商不管是在大陸還是H股IPO,都必須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改),若股改事項發生於申報的報告期內,則審計基準日應謹慎避免12月31日。
一、年末基準日改制實務難點
年末改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容錯空間有限。企業以12月31日經審計的淨資產折股,整體變更完成後的股本結構和淨資產基數就此固定。但年末集中開展年終結算、年度審計、年度稅務匯算清繳多項工作,一些潛在帳務差錯難以及時調整。若股改先行完成,後續才發現的帳務處理存在差錯、費用漏提等事項,均無法在基準日當期調整回來,將直接造成帳面資料與股改資料的不一致。
這種不一致會進一步傳導至申報環節。股改基準日的淨資產是計算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基礎資料,年末完成股改後,次年匯算清繳和年報審計中往往會出現損益調整、稅金調整等事項,導致審定淨資產發生變化。一旦備案資料與申報資料出現差異,就會成為審批重點關注對象。
對比之下,在年中改制出現小額調整時,可在後續月份通過帳務自然消化。而年末是會計年度的截止點,資料需公開披露,任何後續調整都屬於跨期事項,沒有自然消化餘地。金額較小的差錯尚可用專項說明來解釋,較大金額的差錯就成了硬傷,整改成本相當高。
二、後續淨資產變動處理原則與程式
若企業已完成年末改制,後續審計核查發現基準日淨資產需調整,核心判斷依據為調整後淨資產與折股註冊資本的大小關係,分兩類情形處置:
1、調整後淨資產≥註冊資本
不存在出資不實風險,無實質性合規障礙,但需履行必要流程,如審計機構出具淨資產差異說明或驗資覆核報告,明確調整事項成因、金額;公司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審議確認修正後折股比例、資本公積金額;依據更新資料完成工商備案變更。處理後股本總額維持不變,資本公積按調整後淨資產扣除股本餘額,再重新核算即可閉環。
2、調整後淨資產<註冊資本
會觸及出資不實監管紅線,差額需由股東足額補足。市場通行方案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現金補足差額及對應孳息;審計出具驗資報告確認補足資金足額到位;股東會審議調整方案並完成工商變更。補足資金後股本、註冊資本保持不變,僅修正折股比例。
這兩類情形雖均可技術整改,但年末改制後出現大額審計調整,會被監管部門認定為企業財務內控存在缺陷,反映帳務核算及時性、準確性不足,審核階段將被持續追問,提升IPO審批難度。
為避免年末改制帶來的各種問題,專案前期的風險管控必須前置。基準日儘量選在年中,預留充足的帳務整改和審計核查時間。股改啟動前需把財務自查、資產盤點、稅務核對等工作全部做完,盡可能將調整事項消化在前面。對於已經完成年末改制的項目,提前把調整事項梳理清楚,不要等到申報階段才集中揭露問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20日-115年07月24日

  •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 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 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 房地合一稅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 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發現短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 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 台商應注意的大陸個人貸款新規重點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 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 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 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 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115年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惟甲君於115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前發生,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甲君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息日」晚於甲君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甲君的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及綠色消費環保意識普及,購買節能電器並申請退還貨物稅,已成為近年來普遍之消費型態,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但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或需要補件而影響退稅,該局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逾期申請:民眾應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無法申請退還稅額。
二、買受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若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則應由該統一編號的買受人提出申請,如退稅主體不一致,則無法領取退稅款。
三、退稅帳戶非申請人之帳戶或漏未上傳存摺封面:線上申請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時,因限採直撥退稅,存摺封面為必要資料,且退稅帳戶戶名須為申請人,如未檢附存摺或退稅帳戶名稱不符需再次補件,將影響領取退稅款時效。
四、重覆申請退稅:每台符合退稅資格之節能電器以申請一次為限,重覆申請將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為節省申請人往返補件時間,建議申請人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若一張發票有多台電器也併案申請,不僅省時省力,還能隨時查詢案件進度。線上申請時,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輸入資料確認送出後,系統將回覆「收件編號」並傳送至申請人電子信箱,請務必注意避免前述錯誤態樣並確認系統已回覆「收件編號」始申請成功,以免遭退件或補件影響退稅權益。

房地合一稅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為1/1(全)者,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避免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符合上述要件者,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但如果該自住房地是多人共有或個人出售部分持分,僅能就其出售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06年買賣取得新北市房地(權利範圍1/1),嗣於112年將該房地權利範圍6/10出售予其子,自行申報課稅所得345萬餘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經該局以A君雖符合自住要件,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僅6/10,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核定自住房地免稅額為240萬元(400萬元×6/10),並就課稅所得超過免稅額部分,按稅率10%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0萬餘元。A君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法規未明定按比例計算,免稅額應全額扣除,案經財政部以所得稅法所稱自住「房屋、土地」係指完整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1,同一門牌號碼),若不按權利範圍計算,則同一房地採分次移轉時,將產生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至A君日後再售出其餘權利範圍4/10,如仍符合上述自住房地要件,尚可再主張自住房地免稅額160萬元(400萬元×4/10),權益並未受損,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如欲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請特別留意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出售房地若屬「共有」或「僅移轉部分持分」,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該局提醒,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發現短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或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恐將遭補徵基本稅額或併處罰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未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
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本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經該局查獲,加計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45萬元,核定基本所得額995萬元,計算基本稅額65萬元{〔(650萬元+345萬元)-111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甲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5萬元(65萬元-40萬元)且甲君在裁處罰鍰前已繳清,罰鍰按漏稅金額25萬元的0.4倍計算後再減輕20%,為8萬元〔25萬元×裁罰倍數0.4×(1-20%)〕。
(例二)誤列報前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1,390萬元,誤將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625萬元列為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2,015萬元,基本稅額269萬元{〔(1,390元+625萬元)-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乙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4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25萬元(269萬元-44萬元),罰鍰按漏稅金額225萬元的0.2倍計算,為45萬元(225萬元×裁罰倍數0.2)。
該局再次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1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2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3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4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
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
(一)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
(二) 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1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2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3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下列租稅優惠: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稅率1%或1.2%),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2‰或土地增值稅10%)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
三、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以符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第七四八號施行法,其中第2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一方如為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身障者,依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其與同性婚姻關係他方之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成立姻親關係,致渠等親屬雖設籍於同性婚姻關係一方所有之房地或渠等親屬所有供同性婚姻關係一方使用之車輛,因未符「本人直系親屬」設籍或「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之要件,致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影響民眾權益。鑑於該等租稅優惠規定旨在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含居住權)及身障者行的需求,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對於成立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一方之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或關係緊密之親屬,無論該關係係源自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於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時,允應一致,不宜有差別待遇,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中立性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放寬適用對象,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台商應注意的大陸個人貸款新規重點

早在2017年大陸已規定金融借款合同息費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應予以調減。
影響台商在大陸生活和經商的新規《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金規〔2026〕2號),將於2026年8月1日起實施,台商未來在大陸買房、開店、裝修、買車等個人貸款或消費分期,可通過查看「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確認年化綜合成本是否合理。
此次新規對台商個人的具體影響有:
1、借貸成本透明,杜絕「隱形收費」
部分網路借貸或消費分期平台,表面上以「低息」為噱頭,但實際上通過捆綁擔保費、服務費、會員費等名目,導致實際融資成本上浮。
新規要求貸款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應出具「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將利息、分期費、增信服務費等所有相關費用,統一折算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進行展示,並明確除已明示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意味台商在大陸有日常消費、資金周轉需求時,能一眼看清真實借貸成本。
2、線上線下貸款流程中關於融資成本的強制確認
對在現場辦理的個人貸款業務,應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上簽字確認。對線上辦理的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通過彈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由借款人確認。
電商、信用卡分期業務,則應在消費訂單支付頁面以顯著方式清晰展示貸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務費用、收取主體、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及違約成本。
3、明確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超額息費可申請退還
新規要求貸款人應當在營業場所、官網等管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
須注意的是,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中,就已明確了金融借款合同息費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如果台商在大陸辦理個人貸款時,發現實際支付的利息及各類雜費合計年化超過24%,或遭遇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的「砍頭息」,這部分超額支出在法律上將不受保護。無論是存量舊貸還是今年8月1日後的新增貸款,台商均有權要求退還超額部分。
台商在大陸辦理個人貸款,要特別關注綜合融資成本,並充分瞭解融資成本的具體項目、各項費用收取方式與標準、年化綜合融資成本水準、費用的收取主體、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13日-115年07月17日

  •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
  •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
  •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
  •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
  • 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政院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 台商香港與回台上市比較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1醫院、2診所、3物理治療所、4職能治療所、5語言治療所、6心理治療(諮商)所、7聽力所及8助產機構〕。
二、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如該房屋係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之減項,以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詳釋例),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

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說明,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申報適用零稅率,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
該局說明,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之外匯證明等文件。因此,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並由國外A公司自海外匯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含稅)予甲公司,甲公司將該筆勞務報酬申報適用零稅率,經該局查核以該勞務雖由國外A公司下單並支付外匯,但甲公司提供之資訊軟體服務,實為乙公司在國內使用,非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乃核認該外匯收入840,000元(含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0,000元〔(840,000元/1.05)*5%〕。
營業人如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雙方服務合約及實質商業流程,確認勞務使用地是否在國外。倘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政院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居住減壓、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全面減輕家庭育兒與經濟壓力,行政院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修正,以及考試院函送本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7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教育部也修正發布就學貸款辦法,於下半年的新學年度施行。今日針對居住減壓部分,行政院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等修正,以滿足青年成家育兒租屋及年長者安居需求,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卓院長指出,考量全國屋齡逾30年住宅高達6成,且危老重建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著重於刪除重建計畫申請之落日條款,使重建走向常態化;同時提高「婚育宅」或社福設施等容積獎勵,以減輕青年家庭負擔,並達到提升居住安全的政策目標。
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部分,卓院長強調有3項重點:第一是擴大自主都更推動模式,新增由所有權人主導,委託「全案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是檢討容積獎勵機制,提高民間捐贈社宅容積獎勵,優先作為「婚育宅」使用;第三是建立自主都更信保機制,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信保,將有助於提高民眾自主都更意願,並加速擴充婚育宅供給量能。卓院長指示該兩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相關部會共同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展現政府推動自主都更、改善居住安全、減輕青年家庭育兒負擔的堅定決心。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1刪除本條例施行前依《建築法》已拆除之危險建築物申請重建適用,以及2修正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訂定合法建築物認定自治法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1增訂變更重建計畫程序、重建與已報核都更事業範圍重疊之處理方式、得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之適用,並2刪除施行期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三)1增訂依建築基地住宅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比率及規模給予不同容積獎勵上限、社宅或其他社福設施之容積獎勵額度,並2刪除時程獎勵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1增訂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116年5月31日以前提出重建計畫申請且尚未核准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並2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補助。(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
(五)修正條次與項次。(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
二、《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全案管理機構條件、監督管理與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第22條、第28條)
(二)1修正全案管理機構於都更事業計畫記載事項,並2延長禁止處分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第54條)
(三)1增訂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無償捐贈社宅並優先出租婚育家庭使用、自主都更容積獎勵,並2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適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
(四)1修正稅賦減免實施年限,並2增訂自主都更申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條件。(修正條文第67條、第72條之1)
(五)修正實施者違規處理措施,並配合住宅法修正所引款次。(修正條文第76條、第84條)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已完成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東港稽徵所說明,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而補申報案件須採人工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並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納稅額及依法加計自動補報利息,再檢附相關資料,親自送交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台商香港與回台上市比較

台商若選擇H股上市須同時滿足香港及大陸證監會的法律要求。
台商在香港或台灣上市,從法令、上市成本及時程安排等都有不同規定,在規劃上市地點時,應了解當中的不同並選擇最適合的資本市場。
一、香港可用大陸公司股份申請上市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須透過開曼公司作為境外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架構重組過程中要注意符合大陸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東還須負擔股權轉讓所得稅,台籍個人或台灣公司股東還需留意,轉讓大陸公司股權是否適用台灣CFC制度,是否要在台灣申報納稅。
若是在香港上市,除可採取較為熟知的紅籌架構,也就是透過由境外控股公司申請上市外,符合條件的大陸境內股份有限公司,還可透過所謂的H股方式,直接以大陸公司作為主體申請香港上市。對於大陸台商而言,H股模式可減少部分股權重組程序,縮短上市準備時程,降低因架構重組所衍生的稅負成本。
二、香港上市成本相對較高
香港上市的專業分工非常細致,以H股申請香港上市為例,至少有保薦人、審計會計師、內控會計師、行業顧問、公司及保薦人的香港與大陸律師及印刷商等中介機構共同參與,還需依個案要求,額外委託專業機構出具意見。其中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人與香港監管機構間的主要溝通橋樑,須對公司狀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確認申請公司是否符合香港上市條件。整體香港上市成本遠超台灣上市所需的花費。
三、招股書揭露完整及需要驗證
香港上市招股書需完整揭露公司訊息,保薦人須依規定執行盡職調查,包括訪談管理階層、查閱合約、實地訪查、客戶及供應商訪談等,以確認有合理基礎支持招股書內容。
香港聯交所於2026年推動精簡招股書內容,要求招股書主體部分不超過300頁,以提升資訊品質。比較特別的是,香港上市需在招股書中說明與關聯人士進行的持續性關聯交易,若上市公司預計掛牌後持續與關聯人士進行採購、銷售或提供服務等交易,須於遞表前預估未來各年度交易金額上限,並於招股書中披露給香港聯交所及大眾知悉,上市後若實際交易金額預計超過核准的年度上限,則需履行公告、獨立股東批准等程序,因此遞表申請前的關聯交易預估金額及合理性都需接受驗證。
四、均須完成大陸證監會備案程序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或以H股方式赴香港上市,均須依規定向大陸證監會完成境外上市備案程序,香港H股上市取得備案通知書的時間點會影響上市聆訊及掛牌時程,因此大陸台商除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要求外,也應同步瞭解大陸證監會的備案規定及須符合的法律規範,這部份會增加上市合規及盡職調查的複雜度。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6日-115年07月10日

  •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
  •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對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與家戶歸戶統計及115年期房屋稅開徵情形之說明
  •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
  • 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應依遺贈稅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務互助協定」准予備查促進臺史貿易便捷及安全
  •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 因應巴威颱風來襲,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輔導稅捐減免事宜
  •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
  •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 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 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簡化身分認證更方便
  • 套享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風險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營業人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隨著颱風季節來臨,營利事業如因颱風、豪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務必針對受損財物拍照存證(照片宜加註拍攝日期),並妥善保存維修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資料,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凡符合規定的災害損失,得依規定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惟已獲保險理賠部分,不得重複列報。為保障自身租稅權益,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期限,並妥善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作業順利進行。
善加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服務辦理災害損失申報,無須親自到場,即可完成相關程序。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對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與家戶歸戶統計及115年期房屋稅開徵情形之說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今(8)日於網站援例公開114年財稅資訊地方稅統計表,其中房屋稅部分配合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新增「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表」及「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家戶歸戶統計表」,統計結果,以持有2戶以下之人數(558,005人)及戶數(517,218戶)占絕大多數(占比高達9成以上)。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並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113年7月1日起施行2.0新制,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下稱一般出租)或2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3起造人持有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在2年以內】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即空(閒)置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且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另對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下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調降為1%。
財政部表示,115年期房屋稅為2.0新制第2年開徵,該年期開徵查定件數974.6萬件、稅額新臺幣(下同)1,037.1億元,較第1年期(114年期)增加11.1萬件(年增1.2%)及34.3億元(年增3.4%)。114年期整體出租房屋(含一般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件數為34.9萬件,較2.0新制實施前1年期(113年期)增加12.2萬件(尚無一般出租);115年期整體出租房屋件數達40.9萬件,較114年期增加6萬件(年增17.1%)。又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空(閒)置房屋加重課稅】件數為111.7萬件,較114年期113.7萬件減少2萬件(年減1.8%)。顯示2.0新制具有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轉出租作有效使用之成效,且有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及轉作公益社宅之效果。另115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件數為318.1萬件,納稅義務人減稅利益為23.3億元;114年期件數為315.6萬件,納稅義務人減稅利益為22.6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今日該部財政資訊中心公開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及家戶歸戶統計表,係就該年度房屋稅籍主檔資料,統計完全由一人持有之房屋,未包含共有房屋,且排除地下室(如: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全部面積供非自住之其他住家者(適用稅率2%至4.8%),該等統計資料與上述房屋稅開徵查定數據定義不同(例如:3人共有1屋,房屋稅開徵件數以3件計算)。復以,2.0新制實施前,住家用房屋僅分自住及非自住房屋2類,2.0新制實施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細分為一般出租、繼承共有、起造人持有及其他住家用等類,依此,今日公開「114年度全國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及家戶歸戶統計表」與2.0新制實施前之「○○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及家戶歸戶統計表」,二者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定義及適用條件不同,爰房屋稅籍歸戶統計亦有不同。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凡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例如:實體店面、攤位等),即使僅試營運,不論營業額多寡,都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設實體營業場所,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起徵點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萬元),則可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於當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平台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補稅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應依遺贈稅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1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2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信託為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務互助協定」准予備查促進臺史貿易便捷及安全

為增進我國與史瓦帝尼王國雙邊關務合作,促進貿易便捷與安全,行政院會今(9)日針對財政部函送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務互助協定」,決定由院准予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史瓦帝尼王國是我國在非洲的重要邦交國及貿易夥伴,為增進我國與史國雙邊關務合作,臺史關務互助協定於115年5月2日,在賴清德總統及史瓦帝尼國王恩史瓦帝三世見證下,在史國完成簽署,並於同日生效。對於深化我國與史國邦誼,促進貿易便捷及安全,具有正面效益。
卓院長請財政部持續與友邦及其他經貿往來密切國家推動關務合作,建構綿密的海關互助網絡,在保障邊境安全的同時,也為我國商貿業者營造更安全、更便捷的國際貿易環境。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不少藥局除提供處方箋調劑服務外,亦陸續販售成藥、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轉型為複合式經營模式。國稅局提醒,藥局若兼營商品銷售業務,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免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報營業稅而受罰。
該局說明,藥局依醫師處方箋提供調劑藥品服務所收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屬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然而藥局如另有經營銷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或非處方箋藥品之業務者,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行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因屬執行業務範圍,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嗣後A藥局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之服務,遂轉型為複合式經營,除調劑藥品外,亦同時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及嬰兒奶粉等商品,惟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藥局如有銷售非處方箋藥品及其他商品之情形,應依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因應巴威颱風來襲,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輔導稅捐減免事宜

因應巴威颱風來襲,財政部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倘因颱風或豪雨造成災害損失,記得先拍照存證,事後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密切注意颱風動態及影響,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並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審查申報(請)案件。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申請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提醒,做好防災準備,可有效減輕受影響程度,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事項,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
備註 :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
四、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五、 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1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2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3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今(115)年購買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電動洋蔥採收機,並接受政府核發的補助款90萬元,如果將補助款全額列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營利事業取得電動洋蔥採收機應依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農業機械規定之年限6年計算折舊,其因購置電動洋蔥採收機而取得之補助款得按電動洋蔥採收機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營利事業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簡化身分認證更方便

在118年12月31日前,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1新電冰箱、2新冷暖氣機或3新除濕機,不是供銷售且未辦理退、換貨,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果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可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線上申請,免出門又簡便。
線上申請除提供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外,另開放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依照步驟登錄買受人身分資料、金融機構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特別提醒,依上述流程完成線上申請購買節能電器減徵退還貨物稅後,可立即取得收件編號,方便隨時查詢案件進度,也可免除臨櫃申請排隊所需之時間。

套享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風險

小微企業稅收監管從「形式審核」轉向「實質穿透」。
小微企業在大陸有很多稅收好處,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人民幣以下可全額免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率可由25%降至5%等。
但企業若只是為了享受稅收優惠,通過人為拆分業務、拆分收入、設立多個關聯主體等方式,刻意構造「小微身份」套享稅收利益,針對此一現象,稅務總局於2026年2月發布《小微企業套享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即問即答》進行整頓。
一、定義小微企業「套享」稅收優惠
「套享」是指納稅人為達到適用稅收優惠條件,通過人為安排經營模式、組織架構或交易方式,使原本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活動在形式上符合優惠標準,實務中常見情形有:
1、 將原由單一企業經營的業務,拆分為多家企業,使各企業收入規模均控制在小微企業門檻內;
2、 將原本統一營運的門市或業務板塊,分別設立為多個獨立主體;
3、 透過關聯企業間轉移收入或利潤,使部分企業收入與利潤長期維持於優惠門檻之下;
4、 在經營實質未變前提下,變更組織形式以持續獲取優惠。
二、合理商業目的正負面清單
稅務總局的《即問即答》指出,對通過拆分經營主體、拆分收入等方式套享稅收優惠行為,稅務機關將將例舉「合理商業目的」做為判定標準,並歸納為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
1、稅務機關較易認可的正面清單
包括符合1行業慣例與2商業發展戰略;3市場競爭需要;4降低經營風險;5分散或專業化經營;6提升管理效率;7促進創新與市場拓展。
稅務機關實質上強調:只要企業的拆分、重組或設立多主體係為「經營效率」而非「稅負下降」,通常更容易被接受。其中,行業慣例尤為關鍵。例如,建築業常見的總包公司、勞務公司、材料公司、設計公司,彼此獨立運營,因風險屬性、資質要求與管理邏輯各有不同,稅務機關通常較能認同其合理性。
2、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主要包括1虛構業務;2人為拆分收入;3無真實經營能力;4關聯交易明顯異常;5利潤明顯轉移;6缺乏獨立經營條件。
其核心問題是「形式獨立,但實質同一經營主體」。其中「人為拆分收入」是最大風險點,也是近兩年監管最明顯的方向。舉例來說,一個老闆控制多個主體,但員工共用、辦公室共用、客戶一致、實際控制一致,稅務機關將傾向認定其本質上為單一經營主體。
三、稅務風險
一旦稅務機關認定企業拆分缺乏合理商業目的,且主要為獲取稅收優惠,則可能採取下列措施:
1、 重新合併計算銷售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取消原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2、 補繳相關稅款及滯納金;
3、 若涉及偷稅等違法情形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 影響納稅信用等級,增加未來涉稅監管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29日-115年07月03日

  •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
  •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 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推動「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保障勞工未來退休生活
  • 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從大陸赴境外投資變化分析,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新購汽機車及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購部分,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2千元;舊換新部分,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購車或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該局說明,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新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5萬元;購買排氣量150cc以下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2千元。若同時汰換舊車,符合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舊1小客車、2小貨車或3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條件,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5萬元;至報廢或出口出廠滿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如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不限同一人,則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4千元。雙重優惠加乘,買新汽車最高省10萬元,買新機車最高省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僅購買新車或同時汰舊換新,有關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舊車行車執照、舊車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證明新舊車主關係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等證明文件,需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1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包含因提供技術支援而取自大陸地區服務收入3,00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300萬元),而相關技術支援人員薪資支出等成本費用為2,000萬元。經該局計算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為1,000萬元(收入3,000萬元-相對應成本費用2,000萬元),故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稅率20%-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9,0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惟甲公司誤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0萬元全數扣抵113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局核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申報數300萬元-核定數200萬元)。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補充,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民眾將個人住宅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公益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其所享有租金免稅額及較優惠的必要費用率,不論該住宅是否作為信託財產,只要符合法令規定的出租態樣,均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下稱委託人)不論是自行出租,或是以該住宅為信託財產並由受託人(即出租人)辦理出租,其所得稅課徵規定整理如下:

該局補充,雖然信託與否不影響免稅額及費用率,但信託案件之受託人負有特定的行政義務。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且須依限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信託財產目錄及憑單。又租金給付人(如包租業)給付受託人租金時,應以「租金收入減除免稅額度」後的餘額為應稅租金,並辦理所得稅扣繳。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

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因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依法按應納稅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指界查封甲君之不動產後,甲君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甲君負擔,甲君除繳納其應納稅捐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推動「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保障勞工未來退休生活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日於行政院會聽取勞動部「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報告後表示,勞工退休金為我國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自2005年7月勞退新制上路以來,純舊制勞工無法自願提繳及享有投資收益。面對高齡化與延後退休趨勢,勞動部為鼓勵在單一事業單位戮力奉獻逾二、三十年的純舊制勞工,在續留職場的同時,也能提高退休保障,因此提出「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貫徹政府照顧勞工權益的宗旨,讓勞工朋友能充實退休金,保障未來退休生活。
卓院長指出,本方案在「自願參與」的前提下,開放勞退純舊制的勞工,可以自願提繳退休金,存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已開始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要件者,更可透過「勞雇雙方合意」,啟動協商,提前結存舊制勞工年資退休金,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共同參與勞退新制基金穩健投資及收益分配,實質累積增加退休金,為未來老年生活建立長期且安心的經濟保障。此外,本方案不會額外增加雇主提繳退休金成本,並保有事業單位執行彈性,對於促進勞資和諧,具有正面效益。
卓院長表示,為落實政策美意,請勞動部積極向各界說明政策內容,並請公部門以及國營事業優先推動,讓具有意願的在職「純舊制」勞工,辦理自願提繳或合意結存退休金。另外,針對當年「舊轉新」的在職勞工,現行規定就能合意並移入新制退休金專戶,如果勞工有意願,也請各事業單位一視同仁進行協商,讓勞工可以感受到政府照顧勞工的心意,共同厚實整體勞工的退休保障。

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從大陸赴境外投資變化分析,台商應注意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新變化

目前大陸台商涉及境外投資核准、備案及資金匯出的部門有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等單位,2026年5月5日,大陸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837號文」),並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837號文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出海須落實四大合規流程
對有海外業務布局的台資企業來說,837號文將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等多部門監管要求一併寫入法規,有四大關鍵值得台商重視。
1、 事前分類須辦理核准、備案手續。涉及未建交國家、受國際制裁地區、關鍵資源、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制;普通貿易、製造業、服務業的海外投資須走備案流程。
2、 落實安全審查制度。如果投資項目可能影響大陸關鍵技術、資源、資料安全,企業應主動申報安全審查,未通過審查不得實施併購、出資或股權變更。
3、 資金與技術涉及跨境須嚴格管控。禁止未經許可向境外轉移管制技術、核心資料;跨境資金匯兌、境外帳戶開立、擔保融資應完成外匯登記。
4、 建立持續信息報告義務。投資落地後企業需定期報送經營、股權、資產變動資訊,境外公司股權變更、大額資產處置、重大虧損等都要主動上報。
二、監管範圍擴大,不再只管企業
以往境外投資法規主要針對大陸境內企業,個人海外投資監管尺度模糊。此次837號文將個人境外投資納入統一行政法規監管框架。要特別注意有兩類主體相對應的投資行為須受約束:
1、 跨境經營企業:製造業赴海外建廠、跨境併購、設立離岸公司、境外融資擔保、投資海外產業園等;
2、 公民個人:海外持股、境外公司參股、大額海外資產布局、家族信託跨境架構、海外實業投資等。從大陸居民個人境外金融投資角度來看,837號文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從行政法規層面就將「大陸境內居民個人」納入投資者範圍,並將「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託資金在大陸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管理納入837號文規定中。
三、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懲戒力度顯著提升
837號文單獨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各類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罰標準;在企業層面,未核准備案就擅自開展投資、隱瞞關鍵資訊、拒絕安全審查、違規轉移管制技術資料等,可責令停止並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個人層面則可以以虛假材料申報、通過非法管道轉移投資資金、搭建隱匿架構規避監管等事實,責令將海外資產調回境內,並處高額罰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22日-115年06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其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房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於110年間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採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1,035萬元,並合併申報繳納。惟經該局查核發現,A房地係帳列固定資產,甲公司於計算交易損益時,其房屋取得成本並未減除累計折舊60萬元,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補徵稅額27萬元(60萬元×稅率4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下稱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該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經該部研議,考量上述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1一般護理之家、2精神護理之家、3居家護理所、4老人福利機構及5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1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2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3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營運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萬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算支付之利息,惟該借款利率已高於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最高利率標準月息1分3厘,該局乃就超過最高利率標準部分調減利息支出22萬元(500萬元×20%-500萬元×月息1.3%×12月),補徵稅額4.4萬元(22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列報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支出時,應注意借款利率有無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附註: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大陸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文件,調整了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定,對台商來說有利有弊。
一、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全額抵扣範圍收窄,增加台商負擔
增值稅法規定了「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包括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免增值稅項目、3非正常損失項目,及4用於集體福利或5個人消費項目,其對應進項不得扣除。之後台商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長期資產,若同時用於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用途,進項處理規則會發生重大變化。
2016年營改增時期,混用長期資產的進項允許全額抵扣。
2026年新規,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仍可沿用全額抵扣政策;原值超過500萬元,在購入時先全額抵扣,但混用期間需依據《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逐年調整計算,實質是對應於不可抵扣用途的部分不再允許抵扣。若已全額抵扣進項的混用長期資產,後續發生資本化改造,且改造後會計核算原值超過500萬元,都須按上述辦法調整進項處理。
舉例來說,台商在2025年1月入帳一棟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房屋,其中70%用於職工食堂和康樂,30%用於辦公,會被視為混用的長期資產。入帳當時,該房屋相關進項全額可用於抵扣。2026年1月1日以後,若該房屋未發生資本化修繕支出,則原全額抵扣進項無需調整;若發生資本化改造,按會計政策調整後房屋原值超過500萬元,從資本化改造完成後第一次計提折舊開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再個舉例子,台商入帳一項價值4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進項全額做了抵扣。以後年度對這項資產進行資本化改造,完成後會計核算原值為6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改造前淨值,400萬元為本次改造投入。改造後資產為混合用途,那就需要將600萬元原值對應的進項做轉出調整。
上述調整按年度計算,台商最早需在2027年1月申報2026年度調整額。2026年內應抓緊整理資產資料、建立台帳,詳細記錄長期資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及進項抵扣情況,並評估對日常經營及次年納稅調整中現金流的影響。
二、優化非正常損失範圍,減輕台商負擔
新舊法規均不允許正常損失專項的進項做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包括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與舊法相比,新法刪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中已發生的設計服務費對應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的規定,即此類設計服務進項現可允許抵扣,對台商構成積極影響。
三、特定業務情景下,原不可抵扣進項可以抵扣,對台商有利
舊法規定企業購買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新法增加限定條件,即「直接用於消費」,也就是不是直接用於消費的服務,進項也可以抵扣。像會務或旅遊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提供餐食,企業為此從外部購買的餐飲服務不屬於直接消費,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
最後,需再次提醒,不徵稅項目、免稅專案和非應稅交易專項的區別。不徵稅專項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例如企業購買大額存單產生的利息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與之對應的大額存單管理費的進項可以抵扣。醫療、學歷教育等免稅業務,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離岸貿易等非應稅交易,相關進項都不得抵扣。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15日-115年06月18日

  •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 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 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
  •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
  •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分析
  • 金稅四期下稅務風險分析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應自行檢視如有是類銷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辦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係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倘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後於115年5月15日以同樣價格3,000萬元,將預售屋轉讓予其女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故由小美於簽約時支付王君500萬元,雙方約定由小美逕付剩餘價款2,500萬元予建設公司,王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規避補稅及處罰。然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之個人,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負責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以違章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
參照: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北區國稅局災害損失減免專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請於申報表中估列取得時間、金額)。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A.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B.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C.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D.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審理單位:
A.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B.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分析

51號文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辦理。
大陸人行2月24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6〕51號),允許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開展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業務。
境內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外機構則包括了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子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51號文有幾個重點:
1、境內中資銀行,為一級資本淨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2、境內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為一級資本淨額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取孰高值。
3、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其中1中資銀行的跨境業務調節參數為0.06,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均為0.18,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則不再區分均為1。境內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均以上年末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融資類型則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以及其他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資金融通業務,但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
51號文還規定對以下五項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不納入淨融出餘額計算:
1、基於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融入、融出業務;
2、同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
3、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
4、被動形成的負債;
5、大陸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業務。
此外,51號文還要求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資訊,並由境內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匯總,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情況等統計資訊報告人行。
51號文發布實施當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存量業務超出淨融出餘額上限的境內銀行或,需自次日起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存量融出業務自然到期。
後續如銀行因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變化,或因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應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原有融資合約則可持有到期。
需注意的是,如境內銀行發生非上述情形而造成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卻未按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大陸人民銀行報送有關資訊;人行除可責令限期整改外,還會依大陸《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最後,51號文還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同樣比照辦理。

金稅四期下稅務風險分析

大陸稅務總局藉由金稅四期的實施,於3月份啟動打擊虛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
2026年大陸稅收監管正式邁入「金稅四期」與「數電發票」全面落地新階段。稅務總局也於3月啟動「開票經濟」專項整治行動,並於4月24日正式發文對虛開發票、空殼開票、違規返稅套利等涉稅違法行為採取實際取締行動。
所謂「開票經濟」,是指以虛假開票為核心進行牟利的經濟模式,開票經濟不會創造任何真實價值的交易,同時還具備「四無」特徵,1無真實業務往來、2無實際經營場所、3無固定從業人員、4無實質資產投入,最常見是通過註冊空殼公司作為掩護,操作迴圈走帳開票,違規為第三方代開發票,達到虛增經營成本甚至套取地方違規返稅等目的,這種為自身或他人虛開發票,以降低稅負的違法行為,將會因金稅四期的出現無所遁形。
本輪重點整治虛開發票的活動,完全依賴金稅四期最新全鏈條資料穿透能力,聚焦以下三大面向進行打擊:
一、六大高發行業
1電商與直播帶貨、2醫美與黃金珠寶、3高新技術與企業研發、4出口退稅與跨境電商、5建築與勞務服務、6農產品及網路貨運與空殼公司
二、五類重點企業
1虛開發票鏈條、2企業私戶收款隱匿收入、3企業騙取稅收優惠企業、4長期零申報或異常申報、5企業關聯交易異常企業
三、九類高頻違規行為
1無真實業務、2虛開私戶收款、3隱匿收入、4騙取稅收優惠、5成本費用違規列支、6四流 /五流不一致、7稅負率異常、7偏離長期零申報或異常紅沖、8個稅與社保違規、9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以上重點在嚴查空殼開票、虛開發票、進銷倒掛、四流不一致、惡意紅沖、走逃失聯等違法行為。稅務部門除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外,情節嚴重者還會直接移送司法機關。
台商應建立嚴謹的內部管控體系,規範財務稅務管理流程,將帳務真實性、票據合法性、流程透明性作為經營底線,嚴格執行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服務流「四流一致」原則,並確保業務真實可查、票據合法有效、憑證完整規範,避免觸發稅務系統預警。
台商還應注意,與大陸境內境外關聯企業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如何規範集團內部關聯交易,梳理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合理定價,避免異常用票行為,也是金稅四期下財務工作重點,台商只有建立常態化的稅務自查機制,對照九類高頻違規行為清單,定期排查內部不合規問題,才能真正降低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12日

  • 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
  • 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
  •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

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114年間甲君及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減少800萬元,因甲、乙二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認屬乙君贈與800萬元予甲君,乙君應就贈與金額800萬元減除由甲君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1上市(櫃)、2未上市(櫃)股票及3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核對證券交易清單,將證券交易所得確實填載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在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基本稅額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免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因疏忽或忙碌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過了申報期限6月1日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嗣後要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2月1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前,應自行檢視各項進項憑證是否符合扣抵規定。若發現有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誤申報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云云。經該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係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甲君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惟A公司免除甲君給付義務,使甲君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甲君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之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注意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俾維自身權利。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之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者,應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指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因可增加車輛之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改(加)裝廠商之改裝車身或設備之完稅價格已達前揭規定者,應自行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入小貨車1輛,於115年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設備廠加裝車廂,加裝之車廂由乙設備廠供應,於115年3月1日加裝完成,完稅價格為100,000元,應由乙設備廠檢具該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15,000元(100,000元×稅率15%)。
該局呼籲,請從事車輛改(加)裝之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符合應課徵貨物稅標準者,應在車輛出廠前申報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國稅局開立之貨物稅完稅照。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1轉借、2出租、3轉售、4退貨或5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配合演唱會、比賽及節慶活動,在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銷售行為,營業人只要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業稅,無須在舉辦活動當地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如於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展售會,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短期展售之地點及時間,並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稅籍登記在該局鳳山分局所轄高雄市仁武區,於端午連假期間在高雄三民區之愛河河畔臨時設攤銷售與節慶活動有關商品,則該營業人應先向該局鳳山分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嗣後將該臨時展售攤位之銷售額併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01日-115年06月05日

  •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 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 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
  •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
  • 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
  •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 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
  • 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 社保繳納最新變化分析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115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次日),稽徵機關於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服務,期使納稅義務人能夠更為便利的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納稅事宜。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之資料範圍(指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課稅年度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以及前兩個課稅年度連續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惟有下列常見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資料之狀況,並請注意:
1.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課稅年度無戶籍登記資料者。
2. 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
3.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於前一課稅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者。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前一課稅年度於結算申報書上勾選分居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分開提供。
5. 持家暴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因特殊原因限制他人查調者,該申請人之資料亦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列報配偶乙外,並擬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丙,以及直系尊親屬丁、戊等人為受扶養親屬,親自至本局查詢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查得甲、乙2人之資料,經本局承辦人員瞭解後,各該受扶養親屬因有下列情況,致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未能併同提供:1.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丙為受扶養親屬,且丙當年度就讀於美國A大學,於國內並無正式學籍、2.甲於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列報丁為受扶養親屬、3.甲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列報扶養戊,因此丙、丁、戊3人之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不在提供之列,本局承辦人員乃輔導甲另行查詢該3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協助其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所提供之扣除額資料亦須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始能列報(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之醫藥及生育費、非屬原始購屋借款之利息均不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均應就此詳加注意,俾利正確申報完納綜合所得稅。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10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

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積極主動協助民眾解決稅捐爭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A房地,惟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時,甲君並未提出說明,遂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0萬元。嗣後甲君提起復查,納保官審閱時發現甲君持有A房地已9年,遂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甲君在A房屋設籍已連續滿6年且未查得該房地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甲君實際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6年,將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於是主動聯繫甲君,協助其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經原處分單位重新審認,核定甲君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8萬元。本案因納稅者不諳法令規定,經由納保官主動協助,大幅降低納稅者租稅負擔,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死亡,育有乙、丙2位子女;乙有戊、己2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2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 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2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
2. 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4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56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4)。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

就社會高度關切之「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本部至為重視,除委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案外,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現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日預告修正。
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爰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之貢獻分制度。草案共計5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
二、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
三、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就其對於被繼承人之特別貢獻給予合理之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爰明定繼承人中1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2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3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四、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本部盼能透過推動本草案之立法,達成「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之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並更臻完善。

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旅客攜帶超過規定額度之現金、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者,應於出、入境時分別向海關申報。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出境旅客應於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入境旅客則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說明,出入境應申報之洗錢防制物品如下:
1. 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
2. 超過10萬元之新臺幣現金。
3. 超過2萬元之人民幣現金。
4. 總面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5. 總價值超過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6. 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上述申報之現金,除新臺幣及人民幣如逾限額部分,申報後仍不得攜帶出入境外,其餘申報之外幣現金,則無攜帶限額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黃金價值係以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公告之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而非以購買價格認定。由於國際金價波動頻繁,旅客如隨身配戴或攜帶黃金,請先行估算其價值是否逾2萬美元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倘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被投資事業乙公司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210萬元,雖甲公司已提示乙公司於113年12月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惟未能提示乙公司已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其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投資損失210萬元,補徵稅額42萬元(210萬元×稅率20%)。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5年6月1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1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2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3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上市(櫃)股票常見方式如下:
一、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
二、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
三、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
該局以股票贈與舉例說明,甲父115年2月10日贈與所持有上市A公司股票1,000股予其子乙君,贈與當日A公司每股收盤價為350元,贈與金額為35萬元〔350元 X 1,000股〕,甲父115年度贈與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為了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移轉,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社保繳納最新變化分析

對製造業的台商來說,實務中因為各種原因,很少100%完全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不是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基準,就是按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的標準繳納社保,但自2026年起,企業須以員工2025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依據,作為申報社保繳費基數,可以說是一項不小的變化。
所謂社保夯實率,是指企業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總額,占應申報社會保險基數總額的比例,近期大陸多地稅務機關向社保夯實率較低的企業發出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或補繳社保金。
一、社保基數的組成
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繳費工資的組成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規定執行。
可以不列入社保基數的工資項目包括:
(1)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補貼等福利費用;
(2)為保護安全健康發放的工作服、清涼飲料等勞保支出;
(3)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4)合理的出差補貼、誤餐補助等;
(5)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6)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凡是大陸統計局有關文件未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保基數。在職員工繳費工資以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進行申報;企業新入職員工應以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本人當年度繳費工資。若員工繳費工資低於當地社保下限(一般為平均工資60%),則以下限為基數;高於上限(一般為平均工資300%),則以上限為基數。
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風險
隨著社保劃歸稅務部門全責徵收,過去地方徵管寬鬆、標準不一的局面已被改變。依託金稅四期系統,稅務機關實現了監管閉環,稽查口徑趨於統一。一旦社保基數、個稅申報薪資、帳面薪資之間存在偏差或邏輯衝突,稅務機關將向企業發出稅收風險提示。
三、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風險
隨著人社、稅務、銀行等系統資料的互聯互通,以往行業內默認的灰色規避社保手段已失去操作空間。例如通過拆分發票報銷、公私帳戶雙線發薪、多家公司發薪、拆分福利等方式少繳社保,均屬於違規操作,可能使原本小事的社保問題升級為嚴重的涉稅風險。
本次社保夯實行動,大陸所有地區統一要求社保基數必須做實,實務中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與稅務機關協商,分幾年逐步將社保夯實率調整至100%,還好本次行動僅要求自2026年起開始調整,暫時未對以往年度進行追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25日-115年05月29日

  •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
  •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
  •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
  • 個人支付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療費,符合條件可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
  • 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
  • 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 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 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友善生養及職場環境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職涯
  •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臺灣判決在大陸執行實務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計算處分損益。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是以,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資產,應按合併日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重新估價,作為資產取得成本據以入帳,嗣後出售資產時,以該成本計算出售損益。因此,存續公司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存續公司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認列處分損益,而非以消滅公司原始取得該有價證券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核其內容係出售因合併而取得消滅乙公司原持有國內丙公司股票之損失,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處分損益時,誤以乙公司原始取得丙公司股票成本1億5,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併取得該股票之成本3,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致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列報出售成本1億5,000萬元-核定出售成本3,000萬元),該局乃核定證券交易所得1億元(申報交易損失-2,000萬元+短漏報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

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實施迄今,營利事業對於CFC申報及所得計算相關規定雖已較為熟悉,惟部分營利事業因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地查核時程較晚,或集團財務報表尚未完成簽證,致未能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提示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具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併同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如期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延期至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提示期限可至115年12月1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始得適用下列規定:
一、 就CFC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選擇遞延至實現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金融機構購買之基金,以基金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1國內基金係在國內註冊發行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如為處分利得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為處分損失者,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至2國外基金則係在我國以外地區註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適用上述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出售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註冊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之損失,該基金之註冊發行地在國內為國內基金,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因此其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計算基本所得自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113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112年間於德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折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5,000萬元×20%),經計入基本所得額核算漏稅額60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於境外出售財產,包括所收藏藝術品,請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且每一申報戶114年實際支付之租金在減除政府租屋補助部分後,可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該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另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之必要,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持有之房屋符合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包括1房屋受災、2毀損、3繼承取得持分非全部的共有房屋、4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而持有之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5配偶雖有房屋,惟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詳附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就業因素,於113年度承租臺北市中正區房屋供自住使用,當年度支付租金計24萬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之扶養親屬甲母名下有坐落於臺中市房屋,該房屋出租予公司作營業使用,無前開財政部113年令釋規定得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依規定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乃核定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9千元。
該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以及自住證明文件(如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等資料。若屬前述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須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核認。

個人支付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療費,符合條件可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如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當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支付未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工生殖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列報扣除,財政部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至該等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經政府核准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已經主管機關審核,因此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述規定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以支付年度之實際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後之餘額列報扣除。例如甲君至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114年間支付療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8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加碼補助2.5萬元,甲君今(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為15.5萬元(28萬元-10萬元-2.5萬元)。該局同時提醒,申報時應檢附該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開稅捐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贈人,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視為贈與人贈與,一併計入贈與總額核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無論由受贈人或贈與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均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同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該繳納之稅捐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4年間贈與房地予女兒乙君,甲君申報贈與稅時,按贈與日該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列報房地贈與總額1,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合計1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應以贈與論,乃核定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1,200萬元+1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95.6萬元〔(贈與總額1,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100萬元)×10%〕。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該局以甲君出資代為繳納之稅捐100萬元,已依上開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甲君承擔乙君稅捐債務100萬元,依規定應併入贈與總額課稅,甲君主張核屬誤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升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於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自114年7月25日開始適用,並延長適用期間至120年12月23日止。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費用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75%。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下稱一般運動捐贈),或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下稱專案運動捐贈),其取得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5日以後者,得按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是1一般運動捐贈,捐贈金額超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是2對關係人之捐贈,則只能扣減原捐贈金額,不能加成減除。加成減除之金額,以減至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已為負數(虧損)者,則不得再適用加成減除;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將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是否需繳納基本稅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適用前揭捐贈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除應透過專戶並確認受贈對象是否符合認可或專案核准資格外,並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叔舅列報姪兒等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注意父母是否有扶養能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13年起於知名電商平臺網站經營多個會員賣場銷售電子產品,並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申請賣場帳號以分散營業收入。該局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交叉分析發現異常,比對該等帳號之交易紀錄及金流,查獲甲君為該等帳號之實際經營者,經合併計算後,其當月銷售額合計已高於起徵點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甲君短漏報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網路銷售業者應自行檢視實際經營規模及所有網路平臺帳號之合計銷售額如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而未報繳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醫藥及生育費,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得申報扣除。財政部前以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核釋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輔具,得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惟外界對於上開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財政部今日核釋,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前開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前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範圍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故營利事業如係向他人承租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因非屬自行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裝修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金額800萬元,惟查其內容皆係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8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友善生養及職場環境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職涯

為建構更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賴清德總統宣示將從國安角度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友善職場」為其中五大面向之一,期盼勞工能兼顧家庭與職涯,達到照顧不離職目標。
卓院長說明,為配合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勞動部進一步全面盤點相關法規,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孕產、養育、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勞工更堅實的支持,其中包括將現行8週產假延長至12週、7日陪產假延長為14日。
卓院長指出,中小微型企業在我國企業占比超過98%,提供全國近8成就業機會。本次修法後所延長之婚假、產假、陪產假等措施,薪資將由政府負擔;此外,為強化雇主辦理托育的支持力道,將給予企業租稅優惠,以共同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另在《就業保險法》修正部分,卓院長進一步表示,此次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給付期間也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以強化經濟支持,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達到「育兒留停升級」及「職場家庭平衡」目的。
卓院長強調,相信朝野各界對於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皆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能順利上路。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3條、第16條及第17條)
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8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3個月者流產產假1星期或5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14日。(修正條文第15條)
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二)有關「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相關津貼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19條之3)
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於其稅籍登記地以外之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含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其他類似之場所。依此,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如位於同一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該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建設公司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位於不同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則工地接待中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同一縣市有數個接待中心時,得選擇其中1處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之各接待中心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於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桃園市推出建案並設置接待中心,於該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於桃園市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之接待中心,如有收取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收受價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前開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灣判決在大陸執行實務

只要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惡意違規,大陸法院傾向於認可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
大陸法院承認和執行臺灣法院判決的案例,這些案例不僅涵蓋了傳統的婚姻家庭、財產處置、商業糾紛,也涉及複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大陸法院在審查是否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時,主要遵循四個核心原則:(一)是判決真實性,且在臺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程序正當性,法院會重點審查管轄權、申請時效及送達程序,特別是缺席判決,必須證明被告經過了合法傳喚。(三)是不涉及洗錢、非法集資等這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四)是無判決衝突,也就是大陸法院沒有就同一案件作出過判決,也沒有承認過其他地區的判決。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實現了多方面突破,具體影響為:
一、降低維權成本,授權委託書特定情形下可「免公證」
臺灣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在大陸申請認可臺灣法院判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而且需要經過繁瑣的公證或轉遞手續,耗時且費用高昂。新規有了突破,明確規定了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當事人,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履行相關查明手續。也可通過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的方式簽署委託書。通過居住證簡化手續,大幅縮短了立案準備時間,進一步降低成本。
二、擴大追償主體,明確「權利承受人」可為申請人
金融債權經常發生流轉,例如不良資產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等,對於債權轉讓後的受讓人(權利承受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實務中偶有爭議。新規明確將申請人範圍擴大至「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意味著如果臺灣的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或其他機構,受讓人可以直接依據新規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更有利於銀行快速出清不良資產。
三、提升執行效率,對「認可部分」先行申請執行
在一些複雜的涉臺繼承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財產可能分布在不同國家。過去,如果臺灣判決包括了大陸法院無權處理的境外財產,整個申請可能會被駁回。現在新規明確,法院可以裁定認可其中涉及大陸財產的部分,並允許申請人對這部分判決內容先行申請執行。這一規定使得當事人在申請時,即便發現判決中存有瑕疵,也可主動適用「部分認可」條款,從而加快執行進度。
四、明確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的期限,防止程序拖延
為防止債務人利用程序漏洞故意拖延時間,明確了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被申請人在大陸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意見,且規定被申請人不提交意見不影響審查。
最後,大陸法院在處理涉及臺灣金融判決認可與執行案件時,呈現出維護金融債權穩定的傾向性。對於臺灣的銀行與大陸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發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跨境擔保等,只要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惡意違規,大陸法院傾向於認可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再輕易以「未經許可開展業務」或違反行政法規為由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