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20日-112年03月25日

  •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為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新車想要申請退還貨物稅的民眾注意,如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請確認新車交車期程;如為「先換新、後汰舊」,請確認舊車應在何時以前完成報廢,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表示,車主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者,新車交車期程可能因不同車型車款及是否為進口車而有不同,為免因延遲交車而影響退稅權益,宜先確認交車期程。例如:甲於111年6月1日報廢舊車,同年8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2年1月5日始交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內完成車輛汰換期間,將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至於車主選擇「先換新、後汰舊」者,因於購車時尚未完成其舊車汰除,與「先汰舊、後換新」新車交車時已符合退稅要件,車商可馬上辦理退稅遞件申請不同。該局提醒購車民眾,宜先確認應在何時以前完成舊車報廢,以免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指出,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舊車報廢完成日」為基準,計算是否符合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乙於111年8月22日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嗣分別於112年2月4日及9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以112年2月9日為報廢日,該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2年2月8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8日)之次日111年8月9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乙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日期在111年8月9日(含)以後,符合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乙的新車如果是在111年8月8日(含)以前所購買,就不符合報廢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規定。因此建議民眾,選擇「先換新、後汰舊」時,要確認舊車報廢的最後期限,並提前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避免因6個月期間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耽擱,導致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1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關務署說明,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1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該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於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影響讓許多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催生新型支付工具「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得以遲延付款及彈性的支付方案,提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無須於網路披露金融資訊及可彈性運用財務配置等特性,BNPL交易付款模式已獲得消費者青睞,並成為購物支付新趨勢之一,國稅局已針對此種支付方式加強蒐集金流資料,查緝營業人有無運用此交易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BNPL方式交易,多以線上申請,申請簡易又快速門檻不高,消費者在尚未付款前就能收取貨品,並檢視是否符合所需,不符即可直接取消訂單退還物品,無需等待退款,此種消費型態深受年輕消費者所喜愛,而商家透過與BNPL業者合作,可開拓新的客群,致BNPL巿場成長快速;該局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美容護膚及化妝品業務,因美體美容課程大多屬高單價之產品及服務,銷售對象以剛畢業之年輕女性上班族為主,為減輕消費者付款壓力,遂與BNPL業者合作,嗣該局依蒐集BNPL業者之金流與該公司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09年度短漏報銷售額1,4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0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如有一時不察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發現納稅義務人藉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情形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就蒐集的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與行政執行分署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6月25日,該公司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繳納期限繳清稅捐為由,於111年6月20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5月25日繳納稅款。嗣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1年8月1日將名下不動產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於10月17日擅歇他遷不明及10月21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顯有藉核准延期繳納稅款期間脫產及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及時維護稅捐債權,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嗣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甲公司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隱匿或移轉財產,影響稅捐徵起,該局積極掌握巨額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若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即啟動假扣押機制,確保稅捐徵起。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本(3月22日)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亦於同日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依前開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該署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
該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之立場,不予納入,爰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該署籲請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且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依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舉例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甲公司仍應按申報時擇定之抵減率15% 適用投資抵減。
(二)依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乙公司因研究發展支出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惟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該項政府補助款並計算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三)依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丙公司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漏未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該項專用技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多留意相關規定,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中區國局指出,最近有民眾詢問父親過世,若他實際繼承的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蔡先生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透過臨櫃或線上申請,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只要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掛號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的適用對象,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適用時須同時符合四大條件。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本國國民。遺產總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遺產種類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為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者。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七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為限。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申請案件如經檢核不符合以上適用條件者,國稅局也會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通知不符合原因,並提供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勤業眾信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圖/經濟日報提供
陳建宏解釋,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是按個人交易股票的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課稅,並進行申報。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應先判斷個人在交易股權時,若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則股權交易應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
第一要件、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的50%;第二要件、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處分利得就須按股份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
陳建宏舉例,資產管理A公司,其股權價值有九成以上是由不動產構成,且股東持有股權50%以上,若A公司進行股權交易時,就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並不是依照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另外,陳建宏提醒,房地合一稅申報可主張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不過實際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時,若能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國稅局會給予認定。
陳建宏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事先將費用憑證保存完整,以免遇稽徵機關要求提示實際費用發生的證明文件時,無法主張費用的抵扣。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須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給予他人而收取的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參考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依收取價金的30%計算成本,以及必要費用。
官員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給A公司,並在2020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不過甲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
甲先生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以甲先生收取的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果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台商在將大陸房產過戶子女前,應審慎計算相關稅費並進行規劃。
台商將大陸房產過戶給子女,須考慮因素很多,因為大陸的房產分為住房和非住房,轉讓方式有買賣、贈與和繼承,以下只討論住房過戶的成本,在不考慮限購前提下,比較三種不同過戶方式的稅費差異。
一、差異不大的稅費
不同過戶方式的印花稅差異不大,由於個人買賣住房免徵印花稅,只於贈與和繼承房產時要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還可能有優惠,所以印花稅的差異很小。
二、差異比較大的三個稅種
1、契稅
各地契稅稅率有0%、1%、1.5%、2%、3%至5%等不同規定,其中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大部分地方稅率為3%,但不同交易方式契稅又有不同優惠,例如繼承父母房產可免繳契稅;至於贈與、買賣等則常需繳納3%契稅。子女如果是購買家庭第一套住房,且面積在90平米以下契稅為1%,若是90平米以上契稅是1.5%,「北上廣深」之外地方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以90平米為界限,契稅稅率分別為1%和2%,都不符合以上條件,那契稅就是3%到5%。
2、增值稅
增值稅率包括0%、總額5%、差額5%(售價和買入成本的差額)。子女接受父母贈與房產或繼承父母房產,目前都不需繳納增值稅。若是父母將住房賣給子女,則父母須視情況繳納增值稅,持有房產如果不滿二年,需按交易總金額5%納稅,如果超過2年,並且房子不在「北上廣深」則免繳增值稅。但若是在「北上廣深」,則要繼續區分房子是否為普通住房,若是普通住房則免增值稅,若是非普通住房就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普通住房的定義很嚴格,大概只有「老破小」才可能算普通住房,上海大部分住房交易都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最複雜、差別最大的稅種,稅率包括0、總額1%至3%、差額20%。子女繼承或接受父母贈與房產,雙方都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子女未來出售繼承或受贈得來的房產,就要嚴格按售價與父母當初買價的差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除非這是子女家庭的唯一住房,且居住滿五年,也就是只要「滿五唯一」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買賣住房分兩種情況,如果屬於「滿五唯一」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若不符合「滿五唯一」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合同總額的1%至3%繳納,具體比例看各地規定,或是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稅務局一般不嚴格計較購房成本是否明確,所以買房人有機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父母在上海花600萬元買入一套非普通住房,滿二年且不是唯一住房,在市價1,000萬元時過戶給子女,後又過二年子女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產,假設當時也不是子女的唯一住房,在過戶給子女時,如果按1,000萬元買賣,父母和子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共計要繳納55萬元,但若是贈與,則需繳納30萬元契稅和1萬元印花稅;如果是繼承情況下,就只需要繳納0.5萬元印花稅,並支付不超過3萬元的公證費。
以後當子女出售房產時,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得來的房產需要分別繳納24萬元、120萬元和120萬元個人所得稅,其他稅費則沒有差別,兩次交易,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合計稅費分別是79萬元、151萬元和123.5萬元,也就是房產增值越多,三種轉讓方式的稅費差異越大。
如果子女沒有購房資格,那繼承是唯一方法,假設父母的住房過戶給子女後,子女在可預見的將來也只有一套住房,那繼承當然是最佳方案,否則也許買賣才是最節稅的過戶方式。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輕症免隔離「0+n」20日下周一上路,若勞工快篩陽性,該怎麼請假?勞動部今指出,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發給半薪,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勞工希望照常出勤,雙方可協議居家遠距上班,雇主不能要求勞工請假。
勞動部指出,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若快篩陽性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想要照常出勤上班,勞動部說,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但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也不能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13日-112年03月17日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承租人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承租人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7元〔100,000元÷(1—10%—2.11%)〕,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7元(113,777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400元(113,777元*2.11%),即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24元(113,777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24元(11,377元*12個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除了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若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之情形,應特別注意須以包含所負擔稅費金額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12.4萬及19.6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調高至新臺幣20.7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果外僑離境後未再回台,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要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督促股票發行公司針對未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轉讓行為負報告義務,今(112)年將針對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下稱簽證股票發行公司)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應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惟邇來發現有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填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時,誤勾選「未發行股票屬財產交易」欄位,並於公司受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未督促股東應依法繳納證交稅,發生漏代徵稅捐情事。
該局說明,簽證股票發行公司請自行檢視是否曾經辦理股票簽證及年度中有無受理股東轉讓股票事宜,如發現股東轉讓股票而股票買受人未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者,請提醒股票買受人儘速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經查核發現公司未依規定檢視證交稅完稅憑證且未繳納稅款,未盡到向稽徵機關報告之義務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應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呼籲,請各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妥善保管發行股票簽證資料,若無法確定是否曾經辦理過股票簽證,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及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須加查代號A18項目)確認。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公益彩券(如刮刮樂及大樂透)及運動彩券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或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小姐刮中1張刮刮樂所獲得的獎金100,000元,係屬政府舉辦之彩券中獎獎金,中獎人為個人,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即扣繳稅款20,000元(100,000元*20%)後,該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除了持稅捐機關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還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繳納。為更便利民眾,即日起民眾只要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瞄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利用網路取代馬路,快速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需加徵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徒增額外負擔。如仍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營業人購買設備或貨物,可透過賣家開立的進項發票扣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申報進項稅額常見二大問題,第一,若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合法憑證,此時將不能主張扣抵;第二,若有合法進項憑證,應在十年內申報扣抵。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管是否有銷售額,都應按期填寫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准許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營業人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先前未申報的進項憑證主張扣抵,此時國稅局將無法同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7月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
之後,甲公司才向國稅局提出未申報的進項憑證金額300萬元,並主張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逃漏稅。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已是逃漏稅事實,且甲公司被查獲前未申報相關進項稅額,與規定不符,因此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能主張扣抵當次查獲的短漏報銷項稅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發票可延至下期申報,但如果下期仍未申報,應該在申報扣抵當期,寫明先前未申報的理由,且進項發票的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將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是當期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可申報扣抵的進項憑證,包含購入貨品、原物料或製造產品相關費用、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的費用、或是固定資產,例如房屋、機械設備、電器用品、電腦設備、運輸設備等。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有短漏報所得額,除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短漏報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不過營利事業所得額,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不同。
官員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在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
資本主A先生除因綜所稅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所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為24萬元處兩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202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將在4月1日啟動,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常見六大違章樣態,提醒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若有短漏報情形,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此外還可能面臨刑責。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營業人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另外在發票類別,國稅局也列出三種營業人常犯錯誤,包含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以及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或是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官員指出這三種錯誤中,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最為嚴重。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舉例,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另外營業人遭處有期徒刑一年。
常見錯誤樣態五、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的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最後,官員表示,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構成逃漏稅捐情形,也是常犯錯誤之一。
除了以上六點錯誤,國稅局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的查核。官員提醒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不必受罰。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除了手機報稅新增現金繳稅及申請延分期繳稅外,並於網路申報系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以 10MB 為限)。此外,今年10月起新增土增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多元繳稅管道。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邀請財政部進行業務報告,財政部書面報告說明多項簡政便民措施。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往透過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綜所稅者,若有依法須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例如醫藥費、捐贈收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等資料,須於報稅截止10日後,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代收。
財政部官員表示,為擴大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將試辦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不用再寄送證明文件及單據等;不過,為避免報稅系統負載過大,因此以上傳10MB為限,若須檢附文件過多,建議可將照片轉成PDF檔上傳。
另,今年10月起新增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民眾多元繳稅管道;並推動「使用牌照稅歸戶線上申辦作業」,讓民眾可繳納多台車輛的使用牌照稅。
報告也指出,財政部將於本會期推動5項法案,包括:「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現行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排除法人適用,且自然人3戶;修正「證交稅條例」,權證避險證交稅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為期5年;「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延長2年;配合「信託法」修正草案,修正「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修正「營業稅法」,增訂營業人有義務將電子發票等資訊存證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兩年、五年或15年。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在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一筆屬於2015年6月份的租金100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因此讓甲公司調整,將100萬元增列為其他收入。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27號文對大陸台資企業的融資和大陸台資銀行的業務都提供全新機會。
台商想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大陸境內資產,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將境內資產抵(質)押給境內銀行,由境內銀行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獲取貸款。
因為這種模式需要銀行開立保函,融資成本較高,而且一旦境外公司無法歸還貸款,發生保函履約,境內銀行還有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造成境內銀行對開立內保外貸保函非常慎重。
另一種模式則是台商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獲取貸款,這種模式台商須自行至外管局進行內保外貸的登記審批,境內資產抵押給境外銀行的抵押擔保登記較為困難,且發生履約後,境外銀行須處置境內資產,對境外銀行存在較高成本及風險,因此實務中台商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境內資產也存在一定難度。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中,允許境內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境內分行)向境外企業直接發放貸款,或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貸款,且境外企業無需與境內擔保企業具關聯關係。
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的內保外貸模式的放貸主體為境外銀行不同,27號文中的放貸主體為境內銀行,台商按27號文使用境內資產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無需辦理外匯的內保外貸登記及註銷,手續更為簡便。
至於貸款資金的用途方面,27號文及內保外貸均允許貸款資金在貿易項下回流境內使用,但要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時,應符合大陸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規定。27號文禁止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內保外貸資金則允許通過向這兩種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7號文和內保外貸均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資金須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也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另外,27號文還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貸款不能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債務。相較而言,內保外貸資金的適用範圍更廣。
境外企業既可通過在境內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貸款業務,也可通過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貸款業務。
對貸款幣種與還款幣種的問題,27號文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就是貸人民幣還人民幣、貸美元還美元,考慮到境外貸款企業可能沒有人民幣收入,因此,也允許使用外幣購匯為人民幣以歸還貸款。境內銀行還可以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並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從上述對比分析可看出,27號文的境外貸款模式,是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公司發放貸款,無需開立保函,相比內保外貸模式融資成本較低。境內銀行及企業也無需進行內保外貸登記,台商只需通過境內銀行即可獲得境外貸款,無需再找境外銀行配合,大大簡化了貸款手續。
對銀行來說,可直接對境外企業進行相應的信貸審核及控制資金流向,風險較為可控。所以27號文相較過去的內保外貸模式,對台商、對銀行來說都更為有利。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06日-112年03月10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菸酒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菸酒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12月26日前(自111年6月26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12月2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1年12月2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規定期限而未能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貨物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貨物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111年度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故適度調增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之費用標準。為利業者快速掌握最新資訊,該局依業別、適用條件及費用標準,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林氏補習班108、109及110年度收入分別為1,100萬元、900萬元、800萬元,111年度收入為700萬元,與前3年度收入比較分別減少36.36%、22.22%及12.5%,因較108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故111年度適用的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如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的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可核實認列,而無須按財政部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合理課稅及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下載」及「申報」三步驟,在家就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報稅免出門,申報好便利。
該局說明網路申報三步驟如下:
第一步驟「查詢」: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後,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點選查詢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金融遺產資料申請後30天方可網路下載)。
第二步驟「下載」:依步驟一選擇自行網路下載者,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的「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參考資料。
第三步驟「申報」: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以自然人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及金融遺產,並線上申報遺產稅,同時傳輸申報附件,即可完成申報,不用寄送申報紙本資料。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採線上申辦「查詢」及網路「下載」方式取得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多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君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君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支付醫療院所體檢的費用,依據醫療院所類型不同,在辦理扣繳申報方面可分為三種;另外,員工健檢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目下的員工醫療費。
官員表示,企業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三種情形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第一類,企業合作醫療院所為公立醫院時,免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

第二類,企業合作對象若為私立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也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企業須在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第三類,企業特約健檢醫療院所,是和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官員表示,這些單位和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也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在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官員指出,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外提供的福利措施。而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官員說,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此兩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屬於企業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而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施行的「體格檢查」,因為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的其他健康檢查費用,屬於勞工職務取得的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應注意在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於今年3月起陸續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5日。
官員說明,設籍於台北市未辦理202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案件共629件,補稅金額共1億700多萬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在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在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納稅義務人除了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官員表示,國稅局的繳款書皆以雙掛號郵寄,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如收到類似通知,即是詐騙勿上當。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北區國稅局提醒,逾期申報營業稅,未來可能面臨更高的追稅風險。官員表示,一般如期申報案件,追稅期間為五年;而針對逾期申報案件,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法將拉長列管期間到七年,加強檢視這些案件違規情形。
官員表示,民眾常以為核課期間為五年,但往往忽略了另一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最常碰到營業稅逾限繳納,營業人誤以為逾期二日或三日,不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因而超過期限才報繳,以為不會有影響。
不過官員指出,實則影響最大的是未在規定期間之內申報或繳納,導致核課期間會由原本五年延長至七年,所以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以免將來造成更大的損失。
官員舉例,日前發現查獲甲公司漏報2017年部分營業收入,而營業人提起異議復查認為,法定核課期間應為五年,為何近日還向當年的申報的內容追稅?
官員表示,當時甲公司在申報1月、2月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應於3月15日前進行申報,但拖到3月17日才完成申報,當時雖未被加徵滯報金,但卻因此被歸類為逾期申報案件。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國稅局對各類稅捐的核課期間,確實只有五年,但是,對於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過去曾發現,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被列管的核課期間,將會延長為七年。
因此提醒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會加強列管,延長核課稅捐的法定期間至七年。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台商應注意2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繳納去年個人所得稅有新規定。
台灣居民當年度只要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就屬於居民納稅人,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2月份大陸稅務總局針對去年的個人所得稅,頒布了《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文),與之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比,有以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一、增加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2022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的照護支出可扣抵,並回溯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月/孩; 另外也提醒台商,可選擇享受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要注意不得同時享受,一經選擇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增加個人養老金扣除規定
2022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個人養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在36個先行城市開始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2,000元/年。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個人養老金帳戶劃款,就可在個人養老金開戶銀行等下載《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個人使用個稅APP掃描年度《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上的二維碼,就可生成年度扣除資訊並自動填報,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可以享受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但多數台商未在大陸繳納養老金,所以本規定對台商來說比較無法適用。
三、優化匯算辦稅服務
2月16日後,個人可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中任意一天辦理,且3月21日後就無需預約,可隨時辦理。
四、匯算清繳的範圍
台商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無法在月度申報抵扣,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抵扣,匯算不涉及個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納稅的所得,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
已是居民納稅人的台商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匯算,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人民幣12萬元、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0元、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若台商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匯算。
五、如何辦理退稅
台商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任職單位辦理。匯算清繳遵循「多退少補」原則,申請2022年匯算退稅的台商個人,如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年及以前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需在辦理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及補繳滯納金、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才能申請2022年退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1日-112年3月3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定期申報負責人及重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11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經濟部表示,公司申報的類別包含「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並自109年起,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都應進行「年度申報」。
經濟部表示「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1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在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未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依限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民眾,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不用5分鐘。曾經申報過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如資料未變動,經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經濟部已於申報平臺放置操作教學影片及常見問題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民眾於年度申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洽詢客服諮詢專線。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111年8月29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下稱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關務署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是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又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是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是類物品,因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亦有相同規範,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落實控管是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較優惠的稅率,並建議外資可以事前提出申請,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
官員解釋,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從原本21%,申請後大多降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表示,先前外資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不過財政部2019年發布函釋後,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依法人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官員說明,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但若廠房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記工廠房屋減半課稅的適用範圍,包含從事生產所必須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要件,應向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工廠即應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三樣態,第一,貨物售出後有瑕疵,營業人之間約定退貨或折讓的營業稅額,未在退貨當期稅額中申報;第二,申報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第三,將已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
官員說明,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未正確申報而多報進項稅額,將造成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少報或多退營業稅額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也會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錯誤一、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將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2年5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一批,乙公司依規定開立銷售額新台幣100萬元、稅額5萬元的統一發票,幾天後因機具出現瑕疵於是退貨,不過甲公司卻未在當年5月、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要求甲公司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另一常見錯誤為,將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申報。
國稅局指出,不少營業人會將非供本業及附屬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申報抵扣。舉例來說,營業人A在2022年間,取得觀光旅館B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七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萬元。
經查核發現營業人A申報扣抵費用,是支付日商技術人員來台的住宿費,不過因日商人員來台營業人A已支付相關費用,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因此營業人A不能將住宿費當作進項稅額扣抵,國稅局除依法追繳營業人A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此外,官員提醒,實務上有部分營業人將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國稅局指出,曾有公司將以作廢發票誤報扣抵,事後營業人卻主張屬於減免罰標準規定的「登錄錯誤」免罰範圍。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將作廢發票誤報扣抵,或是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都是違反營業稅法規定,皆沒有免罰規則。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疫情影響居家工作型態,居家辦公彈性、自由,卻衍生不少勞資爭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今公布7項重點,減少爭議案件發生,其中勞工的「離線權」首次提出。勞動局指出,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
勞動局科長葉思延指出,離線權提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連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連繫 、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的對待。
另外,勞工離線權的方式與期間,是指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的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的文字提醒,若有緊急突發事務須立即處理,應依勞基法第32條第四項或第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給予加班費或補假。
勞動局強調,雇主不得因勞工在休假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對勞工的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的結果。勞工與管理階層,也應對離線權,實施教育訓練。
勞動局指出,111年期間針對848家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發現有三成左右的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時,未達法令標準,違法前三名,分別是未依法記錄工作時間至分鐘(142家)、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51家)、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37家)。經過後續追蹤檢查,仍有36家事業單位未見改善而受罰,裁罰金額達303萬元。其中不少是資訊、 科技和批發零售業。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對於居家工作勞工差勤管理改善有迫切的需求,於是催生了這項居家工作勞動保障指導原則,這是地方政府首度對居家工作制訂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勞動權益不得損害」、「勞資協商書面約定」、「建立工時回報機制」、「尊重勞工離線權益」、「重視居家工作安全」、「設置申訴處理機制」、「提供必要設施補助」等7大重點,另有14項條文、25項自行檢核項目,提醒雇主實施居家工作時應考量的勞動保障措施。
高寶華說,勞動局設計的「自主檢核表」,設立25項檢核項目,雇主可以自我評估,如符合標準未達15項者,有高度勞資爭議的風險,建議要立即修正改善。而事業單位必須讓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界線應予明確,約制主管人員,賦予勞工「離線」權利,確保勞工休息及家庭生活的品質,而「離線權」的保障也是國內首度正式納入政府的保護措施。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問題
甲空調公司負責人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欲在「員工聘僱契約書」內加註「競業禁止條款」。試問:何謂「競業禁止條款」?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解析
一、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註)。
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區分為二個時期,一為「在職期間」、二則為「離職後」。其中「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多為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從事或經營與雇主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則廣泛用來作為雇主保護營業秘密之工具,約定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營業,以免與原雇主產生競爭關係。
二、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涉雇主的財產權與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之衝突,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情況者,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另外需注意者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
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部分,期間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以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要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合理補償」部分,則應約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為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條款關乎雇主和勞工自身財產權之權益,要如何訂立和權衡,尚需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為評估及建議,始能保障雙方利益!
註: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1年11月28日~12月2日

  •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273)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遇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不知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第1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規定,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拋棄繼承權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扣除額僅得計算扣除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均抛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扣除額僅能計算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算如下: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0
撰稿人: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2022/11/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或是其他內容: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

不過經國稅局認為,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

國稅局審理後認定,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更條例規定,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109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程式(11102.00版),已增加112年度統一發票字軌,並配合「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增加簡易認證密碼強度檢核功能,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營業人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民眾如對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專線: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文琪
電話:(04)23051111 轉5319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因與公司負責人具深厚友誼,基於相互信任關係,曾擔任甲公司董事,嗣後因故口頭辭任公司董事一職。直到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才知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今因公司欠繳稅捐,致遭限制出境,惟急於出國洽公,除繳清稅款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欠稅全體董事經限制出境,在提出確認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法院確定判決前,可申請暫先提供全額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於日後取得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判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國稅局特別提醒,擔保期限屆至如還未取具法院確定之判決,擔保品將轉為該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呼籲,2020年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為防止疫情快速傳播,許多國家封閉國境。隨著邊境解封後,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出國旅遊、洽公。有出國需要的民眾,倘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尚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0
撰稿人: 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10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憑證明文件減免稅費,或於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惟近來發生進口人因未注意申請期限,致屆期無法退稅情事,籲請進口人注意申請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80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790469372號令意旨,上述貨物於進口時,如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得於通關時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經請准先行驗放者,其補正減免有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4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而未能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於事後檢具免稅證明文件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向海關遞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前,應確認文件內容與進口報單相符,避免因資料錯誤無法核銷,如因文件內容錯誤須向主管機關更正資料,仍須於前述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重新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基隆關桃園分關03-3921591)。

聯絡人:八里分關林佳莉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昨(30)日提醒,國內仍約有60萬勞工適用舊制勞退制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舊制勞退制度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若違規情節嚴重,可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告雇主姓名。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她舉例,2022年底雇主就要先檢視2023年有多少勞工符合上述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並檢視企業舊制勞退專戶是否足夠給勞工退休金,若不足則須於3月底補足,以確保勞工退休可領到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減稅,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金」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計算,直接以20%扣繳率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所以屬於上述四類業務的外國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官員表示,屬於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企業,以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屬於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權利金範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性質屬於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因此如果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的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的收入,以及非使用權利的收入,屬於使用權利的收入部分不能適用減稅規定。

官員舉例,外國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共4,000萬元,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2,500萬元,另派人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1,500萬元。

屬於技術服務的1,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45萬元(1,500萬元×15%×20%);但權利金收入2,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
20%扣繳率來計算,因此須扣繳500萬元(2,500萬×20%)。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近日有公司詢問,其係以租賃為業,如購置汽車出租予顧客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該購置資產是否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該局說明,出租資產有「單純租賃」與「租售」2種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約滿後收回資產,則出租人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因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營業租賃,並未變更業務使用目的,得申請適用上開優惠;後者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無條件取得所有權或以明顯低於市價承購,因該資產之風險報酬幾乎已全部移轉予承租人,屬融資租賃,其經濟實質同於出售,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如已申報減除,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併同補繳已減除或退回之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之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工程行之獨資資本主,A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且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雖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申報,惟該筆營利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7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2022/12/02 經濟日報/佘通權(中華工商研究院副教授)

最近稽徵機關所定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的課稅問題,明年1月1日起即將由免稅轉為應稅,各界譁然,紛紛討論因應對策。

對企業而言,稅是一種成本,「省稅」就是省錢。人民依《憲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人民有應繳的稅而不繳,政府可以使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繳稅。由於稅法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則不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與過失,也不能以不懂法律而與之對抗,政府對於抗稅者,必要時會祭出《刑法》伺候。

省稅有「節稅」、「避稅」、「逃漏稅」三種途徑。「逃漏稅」是刻意藏匿應申報的所得,屬於非法的犯罪行為。坊間企業普遍索取與業務無關的憑證,墊高成本與費用,壓低所得,達到減少繳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捐機關查帳時,不只看憑證,還要審查金流,企業往往無法交待資金來源,便構成以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還要科以刑事罰,把負責人或主辦會計移送法辦。

「避稅」,就是鑽法律漏洞,例如:將「應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企業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40%的綜合所得稅;但若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就會變成投資公司的「轉投資收益」,依法可以免課稅。

另外一種現象,是將錢轉進低稅天堂,把「境內所得」變成「境外所得」。以往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

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負或免稅負的租稅天堂,因為公司在海外,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

2016年稽徵機關增訂反避稅條款,即對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明年要開始實施查核課稅——母公司設置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得(PEM)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

其次,受控外國公司獲利無論有無匯回,所得只要超過700萬元,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台商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委託大陸公司生產商品,原本依法可以免稅,但財政部已通過反避稅條款,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企業實質營運功能仍在台灣,將會被課稅。

財政部前幾年曾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指出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台灣的國稅局可以一一循線追查到。

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但如今OBU(公司或個人海外帳戶)開戶要具備稅務居民身分,利用境外紙上投資公司操作的省稅空間愈來愈難了,避稅避無可避。

由於逃稅明顯違反法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本質上也是違法,唯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省稅,稱為「節稅」,才是正道。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2022/12/02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兩點,第一、此類所得在申報綜所時,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資本主應自行列報;第二、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並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獨資資本主,A工程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且依規定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甲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工程行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甲先生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依稽徵機關查詢的所得申報,不過國稅局解釋,營利所得不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的所得資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補稅並處罰。

另外,官員提醒,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因為不適用營所稅,所以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因此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官員舉例,B先生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B每月銷售額3萬元,一年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B每年的營利所得為2萬1,600元(3萬元×12×6%)但B先生因不熟悉規定,將2萬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因此遭國稅局補稅。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即112年2月22日)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2年2月25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28064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原僅能使用現金、票據及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將自今(111)年12月31日起,增加以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扣繳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扣繳單位除可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今年12月31日起亦可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通過身分驗證後,使用扣繳單位的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線上繳稅比照人工填寫及三段式條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一次僅能選擇單一所得類別(細稅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扣繳單位在同一個月內,除了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外,也有交付租金給房東,除了在給付時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分別扣取稅額,線上繳稅時也要分別選擇薪資所得及租賃所得繳納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 06-2223111 轉8109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日圓近來走跌,我國進口日製商品廠商在日圓貶值下,除進口成本持續降低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兌換盈益。年底將屆,營利事業須留意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111)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為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為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160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