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25日-113年3月29日

  •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 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啟動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付款日應為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 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 個人捐贈財產與財團法人時,先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
  •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 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
  • 扣繳單位給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如所得人要求取得憑單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享租稅減免優惠
  •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非遺產範圍
  • 漏開發票 罰漏稅額五倍以下
  • 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 會計年度牽動未分配盈餘
  • 個人CFC首度申報 勤業眾信提五步驟一次上手
  • 企業累虧未補 禁捐政治獻金
  • 2024營所稅報稅三變動 勤業眾信一次盤點
  •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 禁扣抵
  • 溢付稅額 三情況可退還
  • 1號公告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國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因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7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2,5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6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52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00萬元。
二、倘甲君於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50萬元【1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於113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依前開期間銷售額(未含營業稅)美金100,000元,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3,153,000元(美金100,000元×31.53),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57,650元(新臺幣3,153,0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提醒營業人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本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之重點包括營業人是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另為促使黃金路段、具高人氣聲量商店、夜市商圈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該局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稅務相關資訊。民眾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QR Code:

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頂樓平臺出租,則有營業之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之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71萬4仟餘元,該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的正確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國稅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於本(1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本年度稅籍清查作業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旅館、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及經營網路交易等業者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其營業狀況。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該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付款日應為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租稅優惠係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產業技術、商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經濟動能。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業務所需進行實質投資,並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該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億元,該設備於111年11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惟經該局查核其中3,200萬元屬於訂金,付款年度為110年度,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規定,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2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3,2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付款日」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於支付價款1,250,000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0,000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0,000元。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250,000元,取得成本1,250,000元,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0,000元*3%),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9,625元〔=(2,250,000元—1,250,000元—67,500元)*45%〕。

個人捐贈財產與財團法人時,先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產時,受贈單位如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並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則該筆捐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得移轉,惟捐贈之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倘贈與人先行交付財產,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將追補贈與人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自其銀行帳戶轉帳200萬元贈與子女,另轉帳350萬元捐贈某財團法人,經其子女及該財團法人允受,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未申報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該局提醒,倘個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1月1日後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6日至5月31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Facebook等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應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之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避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方便其辨識賣家營業人相關資訊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一併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
該局提醒,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將自113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專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以111、112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已經就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按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950萬元再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後,誤列報退職所得為193萬元〔(950萬元-18.8萬元*30年)*1/2〕,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95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退職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或其他所得之收入,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減除必要成本、費用或損耗後之金額列報所得。扣繳單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金時,所開立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已將該員工所領取給付之定額免稅部分減除,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或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如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查明,以避免短報退職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原只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12年令)放寬為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範圍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2年令係針對計算「持有期間」規定,至於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仍以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日判斷。該局舉例,D君於113年2月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C君房地取得日為112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D君於財政部112年令施行前後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又如D君、C君及B君持有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併計自住使用期間如連續滿6年,且D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D君出售房地即可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所有權人
A B C D
取得日期 70年1月1日 104年9月1日 112年1月1日 112年9月1日
取得原因 買賣 繼承(被繼承人A) 繼承(被繼承人B) 繼承(被繼承人C)
財政部112年令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施行前 1年2月
(112年1月1日至113年2月)
45%
施行後 43年2月
(70年1月1日至113年2月)
15%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財政部112年令持有期間之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112年11月2日)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得適用。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1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等文件,主張農用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准予扣除,依該案遺產稅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稅額4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為使CFC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以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故112年度分配之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112年度CFC之當年度盈餘,惟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盈餘,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本次修法放寬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列加項,得免計入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B公司,如B公司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5月1日至同月3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B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俟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臺灣才課稅。
該局提醒,CFC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相關文件,始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又今年5月為CFC上路後之首次結算申報,建議納稅義務人提前瞭解相關規定、申報書表的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

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

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時應注意5大事項:
(一)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個人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二)微量豁免門檻防杜規定
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三)CFC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
1.過渡措施: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2.調節選項: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倘未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者,自未檢附或未提示文件所屬年度或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且將該等CFC已依規定調節之損益累積至該年度12月31日金額,計入同年度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
基於租稅公平,CFC盈餘須列入課稅,其有虧損亦得減除,倘CFC當年度有虧損,個人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盈餘,不予追溯適用;基於衡平,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虧損,亦不得抵減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盈餘。
(五)申報時應揭露及檢附文件
個人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案關文件,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務報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
該局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施行前發生的盈餘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提供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供各界查詢,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扣繳單位給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如所得人要求取得憑單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及不屬扣繳範圍之其他所得時,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惟為達成環保減碳目標,另於同法第94條之1訂定得免填發扣繳憑單之例外規定,即已依規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且所得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免繳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但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將於113年4月26日起提供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倘所得人仍有取得扣免繳憑單需求,可洽扣繳單位要求填發。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惟甲公司有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且未於該局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予受處罰。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享租稅減免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得類型規定,以其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直接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執行業務者詳實申報所得依法納稅,可享租稅減免優惠,並能守護荷包。
該局說明,帳簿紀錄完備的執行業務者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享有以下3項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於112年4月30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112年6月30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上述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加成減除2項租稅優惠,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額至零為限。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非遺產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漏開發票 罰漏稅額五倍以下

財政部昨(21)日表示,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按營業稅法52條規定處罰,也就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主要是配合《行政罰法》修正後,明確釐清營業人短漏開發票罰則。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可能涉及營業稅法第52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相關罰則,營業稅法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稽法則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過去是採擇一從重。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稅法52條、稅稽法44條兩者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根據修正後的行政罰法,不應適用擇一從重,因此重新發布解釋令。
由於營業稅法52條屬於稅稽法44條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應優先於一般規定,因此財政部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應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國稅局每年都會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外銷業者,實務上常見兩大異常樣態,包含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例如發票)、上游業者漏開發票。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也就是銷項稅額為0,如有多付進項稅額,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此外《稅捐稽徵法》也規定,營業人買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

北區國稅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系統相互勾稽進出口貨物,查核是否有異常並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正確,營業人進貨、銷貨時,都應據實取得、給予發票,取得的憑證也應妥善保存,並如實登帳。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應依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根據裁罰倍數參考表,違反稅捐稽徵法44條,一年內第一次查獲,按未取得憑證部分的總額2%處罰;一年內第二次查獲,則以總額2.5%處罰;一年內第三次查獲,則處3%罰鍰;而若是故意未依法給予、取得或保存憑證,則處最高罰鍰5%。

會計年度牽動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變更會計年度,例如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在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計算,並在期限內申報。
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同樣要在規定期限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規定,變更日前未滿一年期間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的2022年未分配盈餘計算。
而甲公司2020年的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在期限內辦理申報。

個人CFC首度申報 勤業眾信提五步驟一次上手

5月報稅季腳步將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會計師王瑞鴻指出,112年綜所稅報稅最大的改變就是在最低稅負部分新增「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若個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將可能有實質影響,由於是開徵第一年,勤業眾信特別彙整出個人CFC報稅全攻略,把握五步驟即可一次上手。
第一步是確認有無CFC公司,王瑞鴻表示,個人CFC報稅第一步驟就是確認有無CFC公司。簡單的說,如果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之股權且同時符合一、該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及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兩條件,則該境外公司就屬於CFC公司,納稅義務人今年報稅時就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第二步是填列CFC相關書表,若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今年報稅時,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須再分別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和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
第三步則是判斷CFC公司是否達豁免門檻。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並不一定代表就會有稅務的影響,接著就要判斷該CFC公司所得是否得以豁免無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若該CFC公司符合「盈餘未達新台幣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二個條件之一,則該CFC公司所得即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
王瑞鴻補充,所謂實質營運是指在當地有辦公處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但是若要依實質營運活動豁免CFC者,還需要符合全年度被動收入低於全部收入10%的另一門檻;另外,盈餘未達700萬原則上為CFC個別判斷,但同一申報戶控制多家CFC者,全部CFC當年度盈虧需合併計算評估。王瑞鴻會計師提醒,無論該CFC公司之所得是否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原則上都還是要申報相關CFC公司的資訊。
至於四步是計算CFC營利所得。王瑞鴻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照著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填列,就可以計算出CFC營利所得。而CFC營利所得計算邏輯是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CFC當地法令限制盈餘分配的部分與該CFC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計算而得。
最後一步是檢附CFC相關文據。納稅義務人除了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外,亦應檢附CFC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或替代該財報之其他文據、CFC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以及CFC公司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企業累虧未補 禁捐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去年九合一大選激起選民激情,不少企業可能會選擇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對某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然而,甲公司2022年資產負債表累虧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2023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2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
由於甲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未彌補,其捐贈的10萬元政治獻金,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去年若已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參選人等,記得確認2022年財報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在申報書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

2024營所稅報稅三變動 勤業眾信一次盤點

2024年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就112年度營所稅申報之新規及常見疏忽重點理出「CFC首度申報、費用及損失限額調整、營業所得基本免稅額調高」三變動,提醒企業申報時務必留意。
首先是CFC正式上路,企業務必留意投資收益計算填報並備妥準備文件。
陳建宏建議,營利事業應儘早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辨識CFC、當年度是否符合實質營運豁免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計算、針對CFC本身所持有之透過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是否選擇將該評價損益遞延至FVPL處分或重分類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虧損扣除申報、與CFC投資收益之計算。
二是113年報稅適用之費用及損失限額調整。財政部去年底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針對各項費用及損失的限額有兩項調整:1.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2.捐贈限額則針對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限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的所得額金額,並再行扣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的金額,包含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及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修正後的捐贈限額將可能小於修正前的法定限額。
三是營利事業所得最低基本負稅免稅額調高為60萬元。財政部公告112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即免稅額度)自50萬元調高為60萬。
此外,陳建宏提醒,如果112年度產生虧損或有前十年核定虧損擬申報扣除的營利事業,須特別留意盈虧互抵的適用。營利事業若採網際網路申報,除了在5月31日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外,另須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寄送至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的優惠。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 禁扣抵

商家漏報營業稅被查獲時,才提出合法進項發票,想用來扣除補稅額,為時已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漏稅額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為限。
營業稅額是以出售的銷項稅額減掉進貨的進項稅額來計算,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填申報書,檢附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也規定,認定漏稅額時,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依法申報的進項稅額才能用來扣抵,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營業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今年元月銷售應稅貨物100萬元,未按期申報遭查獲後,被補徵營業稅額5萬元。
甲公司收到這筆補稅繳款書後,才主張有合法進貨憑證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認為國稅局在計算此次漏稅額時,應繳稅額5萬元應減除進項稅額4萬元後,只要補稅1萬元即可。
但國稅局解釋,依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若要扣抵或退還,應以已依規定申報者為前提,若在國稅局查獲後才提出合法進貨憑證,因營業人並未申報這些進貨憑證、未依規定辦理進項稅額申報,認定補稅時,不能將這筆進項稅額自漏稅額中減除,甲公司應補稅5萬元並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前述案例中,甲公司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的合法進項稅額憑證4萬元,仍可留到下一期營業稅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在申報扣抵當期說明理由,且應注意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國稅局表示,如果有合法進項稅額憑證,仍可申報扣抵次期銷項稅額,營業人的抵稅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溢付稅額 三情況可退還

業者申報營業稅時,主要有三種多付稅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包含銷售零稅率貨物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因合併、轉讓等情形而多付營業稅。
首先,是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營業稅,例如外銷貨物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提醒,外銷比率較高的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財政部解釋,採一般計稅的營業人,原則上每二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在下一期開始15日內申報,例如1-2月期營業稅,應在3月15日前申報。
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申請每月為一期,在下個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若因外銷貨物,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周轉能力。
第二種情況是取得固定資產而多付營業稅;第三種是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多付營業稅。

1號公告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台資銀行須注意今年1月1日起針對外匯業務實施的1號公告。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可自願選擇適用1號公告模式進行外匯展業,或繼續執行原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目前1號公告已在四家銀行開展試點。
1號公告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分別從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
一、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1號公告要求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領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並需將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核。
二、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
1號公告要求銀行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信息、資本項目管控狀態信息、外管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資訊。當客戶出現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理由不合理、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為不相符時,銀行需重新採取盡職調查措施。如客戶有拒絕提交營業執照等證件、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銀行應拒絕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係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
1號公告要求銀行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資訊,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徵,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管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為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對合法註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近一年未被人行處罰等情形的客戶,可分類為一類客戶。
如客戶有被人民銀行、外管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為B、C 類、處於資本專案業務管控狀態,則需分類為三類。其餘客戶皆分類為二類。客戶外匯風險等級分類,需根據客戶情形進行動態評定並及時調整。
一類客戶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本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二類客戶在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根據外匯業務種類,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根據資金性質採取不同審核措施。三類客戶銀行除需實施二類客戶審查措施外,還需根據風險狀況,採取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或通過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管道核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資訊等強化審查措施。
三、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監測標準
銀行需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資訊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對確認為外匯交易風險資訊,銀行除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外,還需對客戶採取提高風險等級、後續業務採取強化審查等措施。
外管局在政策問答中,明確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反洗錢義務。1號公告中的客戶盡職調查、客戶風險等級分類、交易監控等與反洗錢工作有所重疊,可能會互為影響,比如外匯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其洗錢風險等級是否需進行相對應調整,客戶交易監測有異常,是否需同時調整外匯和洗錢風險等級等。因此,在做好1號公告基礎工作上,如何在外匯展業和反洗錢工作中取得平衡,進一步降低銀行的風險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