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9日-113年2月2日

  •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 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間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買賣取得A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乙君於111年8月4日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甲君未於111年8月5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452萬餘元,補徵稅額90萬餘元,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房地因拍賣移轉,並無交易所得,原處分不應補稅。嗣經該局復查結果,甲君經法院拍賣移轉之A房地,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原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屬買賣行為,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0,000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40元,則「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0,000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檢查,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

高新收入定義 影響台商稅收優惠政策

台商應注意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收入定義。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也就是常說的高新收入占比要求;但要注意的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負面清單行業的限制,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
台商要進一步分析上述政策,兩個收入占比的分子和分母意義不同之處。
一、高新技術指標涉及的收入
首先,高新收入占比的分子為高新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以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研發取得的收入,台商應自行說明高新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核心是什麼?是否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在評定高新技術企業時,高新收入的金額需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為企業總收入,是指按稅法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是會計報表調整後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除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還包括投資收益和調整項目等。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九項可以計入收入總額項目,分別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分散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等多個科目中,需要個別分析匯總,不能簡單相加。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大部分台資企業可能不會涉及。
需特別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2023年曾有某A股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因股權轉讓導致公司產生投資收益,稅務部門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過程中認定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60%,調整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從15%改為25%,並重新計算該公司202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涉及的收入
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皆可享受加計扣除。若屬於財稅〔2015〕119 號文負面清單列示的煙草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等七大行業,則應根據行業收入占比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子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中的規定。雖然目前企業財務報表上只有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該分子只能填寫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投資收益,其中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與高新技術指標範圍一致。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於會計收入,應重點關注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例如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等。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
台商在自行評估高新技術指標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注意高新收入占比中分母收入口徑,應大於加計扣除中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收入口徑,從而避免無法享受高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損失。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國稅局提醒,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已辦理解散的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在查調銀行往來金流資料後,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在2013年至2018年間,收款合計達1億餘元,付款高達8,000萬餘元。

國稅局認為,公司在解散後,可能偶爾會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產生收付款項尚可理解,但金額如此龐大,且數年間長期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顯然有違常理。
經過調查,發現A公司負責人甲君,名下設有另一間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的B公司,在國稅局訪談查證後,查到A公司帳戶內存入款項,確實為B公司的營業收入,甲君才終於承認,他是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並且支付廠商貨款。
國稅局表示,B公司出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是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七年,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及罰鍰共606萬餘元。
另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發票,也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短漏報銷售額等情況,除追繳稅款外,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4條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發票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等情況,可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也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分別依法補稅,可能也將面臨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發票等狀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法免罰。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國稅局提醒,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註冊地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處分境內基金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境外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所得,屬境外投資所得,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試飲的自製酒品,係於廠內供消費者消費,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千萬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而不必報繳菸酒稅。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於110年7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甲君主張該交易房地所得應於翌年(111年)5月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等語,案經該局詳加說明,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即甲君)於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而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嗣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稅務環境,提升營業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繁瑣程序,輕鬆簡便完成營業稅申報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下載路徑: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申報容錯空間,得免予或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開立5,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除補徵所漏營業稅款2,500元外,本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且開立雲端發票張數比率達20%(1,000張雲端發票/5,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時,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或營業處所為限,若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也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與規定不符,將剔除補稅。

企業節稅 快申請資產重估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昨(31)日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昨日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91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6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6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財政部統計,去年2月共十案申請,件數雖不多,但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近期就收到不少營利事業詢問資產重估相關問題,特別提醒留意相關時程。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可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倪麗心表示,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倪麗心補充,原本資產重估的物價倍數是參考躉售物價指數,但由於主計總處自去年元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從2021年起編列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修正資產重估辦法,也配合改以生產者物價指數為準。
另外修正辦法也放寬規定,營利事業折舊足額且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

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申請三要點

堪稱歷年提供可抵減額度最大條款的「台版晶片法」產創10-2,今年5月報稅季首度適用。會計業者表示,只要符合門檻,企業的抵減金額至少20億元起跳,但申請時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申請程序、抵減上限和與其它抵減的排除條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企業第一階段應在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且要注意僅限書面申請,無法網路辦理。
其中,企業必須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
歐陽泓表示,第二個重點是新增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雖無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只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連同此次新增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第三則是公司應在申請時併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說明,公司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機器或設備投資優惠。
但企業如經審核不符合適用資格,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依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為增訂過渡條款,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在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以中國為例),CFC之113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想把握機會善用“逃命條款”者,應思考以下議題:
1.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2.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
3.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之影響與潛在議題;
4.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若未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臺灣公司,始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地區已納扣繳稅款;反之,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亦無需於五年內匯回臺灣才能主張扣抵。最後提醒,CFC首次申報113年5月時間在即,如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可行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2日-113年1月26日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 扣繳單位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
  •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 CFC 5月首申報 逾千家企業剉咧等
  •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 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 CFC修正重點解析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又目前正值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準則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扣繳單位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3年1月31日截止,為提供便利及多元的繳納方式,自113年1月1日起,「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新增扣繳單位的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扣繳稅款功能,扣繳義務人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網路申報時,透過「簡易認證」、「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通過身分驗證後,以扣繳單位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納扣繳稅款,每次繳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線上繳納稅款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是最便捷又省時的稅款繳納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線上繳稅成功後,可於電子申報系統列印「線上繳稅交易成功明細表」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扣繳稅款繳納紀錄。該局補充,現行「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支援線上繳納扣繳稅款憑證認證種類(如下表),供扣繳單位選用參考。

居住者:登入申報系統,點選「線上繳稅」鈕進行身分驗證,完成繳稅
申報系統 憑證種類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G1居住者線上繳稅 簡易認證 V
工商憑證 V V
XCA憑證 V V
非居住者:登入申報系統依提示操作完成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
申報系統 憑證種類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晶片金融卡
A8非居住者網路申報資料傳送(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 簡易認證 V V
工商憑證 V V V
XCA憑證 V V V

扣繳單位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反傾銷措施係為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國外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影響我國業者權益時,所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當涉案進口貨物輸至我國的價格,較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銷售價格低時,即視為傾銷。
關務署說明,判斷進口貨物有無傾銷事實,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自為比較,就個別製造商或出口商認定傾銷差率;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亦非商品出口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
關務署另指出,我國112年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7.04億餘元,實施反傾銷措施後,相關涉案貨物進口量大多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反傾銷措施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使產業得以持續深耕發展。目前尚課徵反傾銷稅的案件共9類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
關務署提醒,國產品如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損害產業發展時,業者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向財政部申請對進口貨物實施平衡措施或反傾銷措施。以上訊息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查詢。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規定,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乙君嗣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公司之間商業往來,常出現一種「代收轉付」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也就是沒有從中賺取佣金,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這種情況下,可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受託代收轉付的營利事業,一開始未取得原始發票或影本,或是取得後未妥善保存,除非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使國稅局同意認定,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這筆款項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代收款。
甲公司主張,這筆購買設備款項是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給另一家公司,但甲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所收取的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據了解,這種代收轉付的方式,常出現在工程承包、或是網路交易等,近年愈來愈盛行,也常有營利事業不慎誤踩紅線,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CFC 5月首申報 逾千家企業剉咧等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2023年上路,2024年5月將首度申報,對此,財政部嚴陣以待,賦稅署署長宋秀玲23日指出,財政部2023年底針對CFC辦法有三大重要放寬,企業和個人2024年5月申報時要格外注意。
宋秀玲指出,三大放寬項目包括,第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CFC當年度盈餘的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第二是提供過度措施,給予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三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
第三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另外,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也提醒,2024年5月報稅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成立的公司。
第二是境外公司所在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是否有公司稅率低於14%,或該國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的問題。
此外,也需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比例合計是否大於等於50%,或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無主導能力,進而判斷該公司是不是CFC。
目前上市公司約有75%、約700家,上櫃公司有68%、520家有CFC,合計1,200多家上市櫃公司都將面臨CFC申報的問題。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去年年底外管局公布一系列有助於台商資金調度新規定。
2023年12月4日大陸外管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放寬了資本項下及貿易項下的資金收支與使用規定,有利於台商日常資金調度。
1、放寬加工貿易企業貿易收支軋差結算範圍
只要符合交易對手為同一人(從同一家公司採購原料,生產的成品再銷售給這家公司),並事先向銀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且符合軋差結算每季度至少一次等三項規定即可。
很多台商都是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且通過境外公司進行採購和銷售,因此要符合上述三項要求並不困難,由於軋差結算僅需向大陸境內工廠匯入銷售和採購之間的差額資金,對台商來說可提供更靈活的集團資金安排,提高公司資金周轉效率,降低公司匯款成本。但需注意的是,採取軋差結算方式後,收匯金額僅為銷售與採購間的差額,台商需在國際收支申報及出口退稅申報上,符合銀行及稅務相關規定,才能避免操作風險。
2、對資本金及外債用途進行調整和補充
(1)28號文刪除匯發〔2016〕16號文規定,資本金及外債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的規定,僅要求資金不能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16號文中規定資金不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由於現在保本型理財產品已經取消,所以此次28號文補充了可購買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規定。
(3)允許上海自貿區臨港片區、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及寧波北侖區的企業,資本金及外債資金都可用於非關聯方借款,其他地區企業仍只能用於關聯方間的借款。
(4)16號文規定不能用於建造、購買非自用房產,28號文調整為不可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表示台資企業可用資本金、外債資金購買非自用辦公或工廠等房產,用於出租或其他用途。
3、放寬部分企業外債額度及異地開立外債帳戶
註冊在廣東、江蘇、上海、天津、北京等14個地區,且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不受投註差或全口徑外債的淨資產規模限制,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14個地區外的其他地區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繼匯發〔2019〕28號文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只能開立三個帳戶規定後,本次28號文又進一步取消了不能異地開立外債帳戶的規定,這將有利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承做相關業務。
4、便利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
28號文允許境內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皆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帳戶,且帳戶內資金可自由結匯使用,無需在銀行再進行真實性審核。如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則該項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帳戶。
另外,2023年12月15日外管局還發布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3〕30號文,在上海、江蘇等六地試點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支出,可於事後核驗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五項經常專案、三項資本專案的便利化政策,後續應很快就會推廣到所有地區實施。

CFC修正重點解析

對境外公司具重大影響的CFC稅制,即將在2024年5月迎來第一次的申報,財政部也在2023/12/22公告了CFC的修正案,此次修正除了一些規定上的調整外,也包括了許多CFC盈餘計算的細部規定,相關的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1. 新增關係企業之規定,個人與法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該法人為關係企業。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此部分新規定雖可讓信託持股免計入關係人持股,但並未讓境外信託成為CFC的解套方案,因為依據財政部2024/1/4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CFC的課稅責任在信託架構下,將轉由實質受益人負擔。
2. 修正認定為CFC的700萬淨利微量豁免門檻,計算時免納入有實質營運的CFC公司盈餘及非直接持股的境外公司盈餘。
3. 增列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項目,除稅後淨利外,也須包含當年度直接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4. CFC轉投資權益法非低稅負地區公司,若該非低稅負地區公司於2024/3/31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以前盈餘,CFC獲配的該部分盈餘,得免計入CFC課稅。本次修法延長了2022年度以前盈餘分配的豁免期間,是稅務上的利多,若能適用該狀況的台商應多加利用,但也需留意因該法規在豁免上,僅針對非低稅負地區的盈餘,因此多層次架構者,本次盈餘分配至少需分配至直接持股的最上層境外公司,才可以避免未來課稅問題。
5. CFC所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若會計上是歸類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FVPL),每年依規定都需按公允價值評價損益,該部分未實現的評價損益,得選擇於評價時就課稅,或是於已實現(出售或是重分類)時才課稅,但一經選擇後,原則上就不得更改。此部分的修正,將給予納稅人選擇的權利,若採用已實現時才課稅的方式,將可避免平時因股價波動所產生的未實現評價損益,直接影響到稅負。
6. CFC所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投資性質的股票或基金等),若取得日在2022/12/31以前,於未來處分計算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值得留意的是,此部分新規定,目前並未包含被分類在FVOCI的金融資產,若未來法規未做調整,那金融資產在入帳上的分類,可能也是台商需要多加留意的地方。
7. CFC直接或間接處分採用權益法的非低稅負地區股權時,若該非低稅地區股權是在2022/12/31以前取得,則在計算處分損益時,原始取得成本將以2022/12/31的帳面價值計算之。
8. CFC當年度盈餘的組成項目如是以外幣記帳者,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並換算為新臺幣。
9. 個人實際獲配CFC之股利,若該股利已依CFC規定計入申報,則免再列入當年度海外所得,但因股利實際獲配日與CFC盈餘申報時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匯差,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視為獲配當年度海外所得;
實際分配股利 - CFC申報盈餘 < 0,可自獲配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減除。
本次修正在盈餘的計算上有很多細節的調整,針對FVPL在修法後也提供了2種課稅選擇方案,台商應多加留意本身的適用情況,在今年5月申報前盡快做好調整跟因應,而本次修法的最大利多,盈餘分配豁免期的展延,因期限僅到2024/3/31,台商更應加緊腳步在期限內完成相應作業,以免錯失使用時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9日

  •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
  •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 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 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0.2萬元
  • 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更正申報,上傳資料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
  • 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股權之遺產稅申報
  •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4日
  •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3年1月19日入帳
  •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 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國稅局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 股利收入報營業稅 有撇步
  • 申請投資抵減 留意兩法條
  • 解除承攬契約 不退印花稅
  • 委託外部研發的費用 可加計扣除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110年以2,400萬元出售,惟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25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2,800元【=80,000,000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2,800元,補稅378,56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逃漏稅處罰問題,但其所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裝潢公司承攬裝修乙個人之房屋,約定總價款500萬元,該公司並於111年7月10日收款,惟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調查基準日:112年7月20日)發現,甲裝潢公司雖已於112年7月1日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爰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巨額其他費用,經查核發現其中新臺幣2,000萬元係分攤國外A公司於其他國家設立B子公司之研發費用,因非屬A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保固費用,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保固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流動資產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查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性質,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額12萬元。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
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期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國稅局應於前述應交付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甲君配偶(丙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4,800萬元及遺產稅275萬元(限繳日期至111年6月20日止),乙君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於111年6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事後查得乙君於繳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18日至112年6月17日),僅交付3,000萬元之財產予丙君,國稅局乃就未交付之1,800萬元,於112年9月間發單追繳遺產稅180萬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6月21日)起,至本次填發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11年及112年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需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下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方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條件,此項租稅優惠主要係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並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惟如民眾報廢較「節能減碳」舊電動機車,換購較為耗能及污染較高的燃油機車,顯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立法意旨有間,故不適用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燃油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其申請減徵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a
至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0.2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更正申報,上傳資料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嗣發現部分扣繳憑單漏未彙報而更正上傳資料,應特別注意申報系統之提示警語:「此申報單位已有申報成功之紀錄,此次為更正申報!若選擇繼續上傳申報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注意!】本次上傳應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同一申報單位只會有一個網路申報資料!各類所得及股利所得應合併為一個申報檔上傳或分別採用不同申報方式。」並詳加核對。如未詳加核對,致發生覆蓋而未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被覆蓋之資料即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給付利息所得,經查獲其扣繳義務人甲君僅依規定扣繳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乃責令限期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公司申報人員不知前次網路申報資料會遭後次網路申報資料覆蓋,請酌予考量降低罰鍰云云。經該局以扣繳義務人本應對系統之作業方式盡相當之注意,並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其於更正申報時疏於注意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生漏報扣繳憑單情事,該局就扣繳義務人已依限期補報之情節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

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股權之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4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星期四)至24日(星期六)。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3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自113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3年2月8日至14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該日為星期六,順延以26日為繳納期間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末日(即26日)之後3日(即29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因此,上開營業人逾113年2月26日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將自同年3月1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上開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間末日(即113年2月26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3年1月19日入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時屬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3)年1月19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共2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月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國稅局將直接撥入退稅款,可免除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去自動櫃員機(ATM)進行退稅程序的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農曆春節7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最快能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請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國稅局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如發現有第三人虛列債權參與分配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排除,以徵起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滯欠綜合所得稅計6千萬餘元經移送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A君之欠稅擔保人B君對甲公司之出資額,拍定金額計3千萬元,參與分配債權人C君依債權比例可分配金額2千萬元,該局追查C君以本票之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但無法提示相關債權債務發生原因及借款資金流程之證明文件,疑有與欠稅人通謀虛列債權情形,該局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更正分配表,剔除C君分配金額,成功獲法院判決勝訴。
該局呼籲,欠稅人及第三人切勿通謀虛列債權妨礙稅捐徵起,一經發現,該局會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除去妨礙,若發現欠稅人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亦將依法行使各種稅捐保全手段,以確保稅捐徵起。

股利收入報營業稅 有撇步

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至於計算方式,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申請投資抵減 留意兩法條

近年政府為鼓勵企業投資,提供各項投資抵減,但散落在不同稅務法令中,而扣繳優惠的法令也需查閱不同法條,會計師提醒企業留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現行適用於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幾種常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主要規範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依投資性質主要可區分為「購買機器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兩大類。
其中「購買機器設備」的支出,包括購置全新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資安產品等,且符合要件者,可選擇於支出金額5%或3%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請營利事業留意,購置機器設備的租稅優惠即將於2024年12月31日底落日,建議營利事業儘早提出申請。
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可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或10%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除承攬契約 不退印花稅

民眾若與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訂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稅務機關表示,若非適用法令等事由終止契約,不得以契約解除為由退還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稅務局提醒,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若合約未訂定工程總價,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稅務機關指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工作完成後才能算出確實金額,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印花稅票,待工作完成再依確實金額補足印花稅。

委託外部研發的費用 可加計扣除

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境外協力廠商研發的費用,即使是關聯方也可加計扣除。
大陸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除了自主研發外,其他委託大陸境內甚至境外協力廠商、甚至關聯方進行的研發,也都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有些重點必須加以區分和判斷:
1、區分委託研發、合作研發
委託研發是指台商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基於企業研發需求而開展的研發項目,台商以支付報酬形式獲得受託方研發成果的所有權;至於合作研發則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的研發項目。
委託研發、合作研發的加計扣除方法各不相同,委託研發的研發經費受委託人支配,只有委託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智慧財產權時,委託方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若智慧財產權僅屬於受託方,則委託方不能享受加計扣除;若是合作研發,則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應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常見台商與協力廠商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享受加計扣除。
2、區分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
雖然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皆屬於加計扣除項目,但二者在實務中容易混淆,台商應重點梳理合同、付款憑證、發票,並分析合同實質性內容,若屬於為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所進行的技術規範和操作方面的設計所發生的費用,應歸屬於新產品設計費;但若合同實質表明,外包內容係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活動,且與台商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則應歸屬於委託研發費用。
若委託研發費用誤計入新產品設計費,由於二者計入加計扣除比例不同,很容易造成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稅務風險。
3、委託研發合同的科委登記備案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規定,委託境內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應由受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若委託方、受託方皆屬於上海、安徽等同一省級區域,也可由委託方進行登記。
另外財稅〔2018〕64號文規定,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應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後需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否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至於登記的委託研究開發項目合同應留存備查。
技術合同交易總額中超出合理數量的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交易金額,由於不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可加計扣除範圍,通常會建議企業應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中列明的技術交易額作為研發加計扣除基數,而非簡單直接使用技術合同交易總額。
4、委託境內外研發的可加計扣除金額差異
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外部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並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則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部分,可按規定加計扣除。其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指119號文中第1-6項可加計扣除金額與委託境內研發可加計扣除金額之和。
台商要特別注意:(1)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能享受加計扣除;(2)若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則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8日-113年1月12日

  •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該協定另有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取得的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擇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適值11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股票出售子女 兩種稅別漏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持有公司股票出售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別忘繳納證交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次日填寫證交稅繳款書,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而父母出售股票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除應繳納證交稅外,並應依遺贈稅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11月22日出售某公司股票10萬股給兒子,約定每股成交價格15元,並按成交總價額150萬元支付價款,兒子應按買賣股票交易資料填寫繳款書,並在繳款書註記二親等親屬間股票移轉處打勾,繳納千分之3證交稅。

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迎接嶄新的2024 年,在未來的一年仍像過往一樣,有許多新的會計準則修正業經金管會認可,並自今(2024)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本文主要介紹負債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供應商融資安排之相關揭露及售後租回中租賃負債等議題,並同時關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建議企業應深入了解相關的規定並評估其對企業的影響,以透過財務報表傳達給相關使用者。
IAS 1之修正

有關負債之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20年1月所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之修正「負債之流 動或非流動分類」中釐清,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是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為基礎,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具有實質將清償期限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該負債就應分類為非流動。而企業在評估是否具有權將負債之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時,無需考慮管理階層是不是意圖或實際於報導期間後 12 個月內清償負債,舉例來說,公司帳上有一筆三年後到期的借款,但公司在資金成本的考量下於期後提前清償該借款,該借款仍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而IASB在2022年10月發布之 IAS 1修正「具合約條款之非流動負債」進一步說明,當借款協議所產生之負債,其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受限於企業是否遵循借款協議中之合約條款,則在判斷該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時,只有企業必須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遵循之合約條款會影響該權利是否存在;至於企業在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才需要遵循之合約條款則不影響權利的存在與否。例如,公司有一筆到期日為20X8年12月 31日的借款,該借款訂有一項20X4年6月30日的流動比率須超過1.0的合約條款。若該日之流動比率未能符合規定,則該筆借款於銀行要求時便須立刻償還。公司的報導期間結束日為20X3年12月31日,當天之流動比率為 0.9。在這個情況下,由於這個合約條款是要求企 業 在 20X4年6月30日遵循合約條款,因此這是屬於合約條款受限於企業於報導期間後始須遵循之條件,不影響清償遞延之權利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因此該借款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另外,現行IAS 1規定當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透過企業發行權益工具來清償負債,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之分類,因此實務上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無論轉換權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規定是分類為權益或負債,這個轉換權的執行時間都不影響該公司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但在 IAS 1修正「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中,IASB 明確指出,只有在該負債條款下的選擇權根據 IAS 32 是分類為權益工具時,該等條款才不影響負債之分類;亦即,當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權是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而非權益時,該轉換權若能於資產負債表後12 個月內執行,則將導致該公司債分類為流動。此修正可能會對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企業造成影響,因為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在會計處理上通常因為不符合 IAS 32下「固定換固定」之條件而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進而可能造成原先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之公司債於準則修正後應分類為流動負債。

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影響台商未來大陸布局與投資。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舊公司法的新增和修改高達70條左右,占現行公司的近三分之一,特別在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減資和註銷、董事信義義務等規定方面有較大變化,值得台商留意。
一、修正出資制度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採認繳制,且對出資年限沒有限制,不利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則改為實繳制。
在司法實踐中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則上升為新《公司法》條文中明確規範的事項,也就是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同時還新增規定,若股東不能按期繳納出資時的「股東失權」制度,完善了股權轉讓時的出資責任承擔要求,假如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須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台資企業在進行公司收購時,須注意核實轉讓人的實繳出資情況,對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若出資期限超過五年規定期限,應逐步調整至五年期限以內。
二、完善董事信義義務
當股東未按期出資時,董事會有催繳出資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違規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應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簡化股權轉讓及可定向減資
1、新《公司法》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操作,刪除了過去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前置條件,並進一步明確優先購買權通知,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2、此次新《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按照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若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等情況除外,回應了實務中將定向減資作為回購、對賭等商業條款執行機制的諸多需求。
四、可以不設立監事會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治理模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選擇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就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另一方面,為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需設立一名董事、一名監事,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則有限公司可以連監事都不需設立。
五、新增簡易註銷制度
公司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全部債務,經全體股東承諾,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但要注意,若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萬一股東承諾不實,則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台商註銷公司還需注意最近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有對企業註銷具體操作進行規範。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月2日-113年1月5日

  •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 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登記網路銷售事項並揭露登記名稱及統一編號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負責人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促參2.0法制作業已臻完備—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施行
  •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我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 紙本發票存入兌獎App 須留下證明聯才可領獎
  • 減稅減負擔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同法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若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因提供勞務在臺居留逾90天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倘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登記網路銷售事項並揭露登記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時並無網路銷售事項登記問題。一旦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慢應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填載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設立時未從事網路銷售,而是隨著營業進行才增加網路銷售方式,或者原網路位址或會員帳號有變更情形,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確實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登記之事項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負責人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其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認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國內的李先生承租店面開設小吃店,該店面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張小姐每月給付租金給李先生(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促參2.0法制作業已臻完備—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施行

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部分條文後,開啟促參2.0新紀元,促參法施行細則於112年12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已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為促參2.0法制作業拼上最後一塊關鍵的拼圖!
財政部表示,配合促參法之修正,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包含強化投資環境、多元民間參與、嚴謹辦理流程及提升作業效率四大面向。就強化投資環境部分,除新增數位建設、綠能設施、影視音設施及農業資源循環再利用等新興公共建設類別定義,另一項重大變革為刪除原本投資總額或開發規模等門檻限制。
過去促參案之公共建設,如交通建設之航空事業、港埠、路外停車場與商業設施之物流中心、國際展覽中心及購物中心等,均有投資總額或開發面積之限制,本次修法將投資門檻限制予以刪除,鬆綁相關規定,使主辦機關得按公共建設類別之規定,更具彈性及易執行之方式規劃促參案,可依需要規劃2種以上公共建設類別之複合式公共建設,將有利於提高民間整體自償能力及使政府有效監督管理,對於公共建設推動具正面效益。
其他面向包括多元民間參與部分,明定增建、改建、修建定義並訂定有償PPP個案辦理程序,提高民間參與機會;嚴謹辦理流程包含啟案時應進行預評估作業、重要案件應於首次公告前辦理招商文件公開閱覽,以完善促參案件辦理程序;於嚴謹辦理流程的同時,明定主辦機關得授權或委託事項、同一計畫得不重複辦理前置作業,提升整體作業效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促參2.0相關配套措施已陸續完成,財政部已於112年6月20日訂定有償PPP辦法、同年7月1日成立調解會,促參法施行細則本次共檢討修正54條,並增訂11條,修正後之條文共計94條。本次修正使促參法制之健全更邁前一步,希望能藉由完善法制作業,使投資環境及促參辦理程序,更加友善便利。財政部期許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後,可增加更多促參案源、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升辦理嚴謹度及行政部門作業效率,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辦理方式及效益帶來轉變,以持續提供民眾更優質公共服務,是實現促參2.0的重要里程碑。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我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以臺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為例,本協定生效前,臺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本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本協定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核調整產生之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指出,依據我國經濟部統計,111年韓國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韓國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我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鑑於臺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本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境外投資更完善租稅權益保障。

附註:下載臺韓所得稅協定中文本、韓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國際財政服務資訊>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紙本發票存入兌獎App 須留下證明聯才可領獎

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開獎後App會自動對獎,不過,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掃描或手動輸入「發票存摺」,並非將電子發票證明聯變成雲端發票,仍應妥善留存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免喪失領獎權益。
近日有民眾將手邊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掃描輸入兌獎App「發票存摺」後,隨之將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丟棄,待接獲通知中獎1,000元,卻因無法提供發票「正本」,而無法兌領獎金。
稅局說明,電子發票係指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統一發票,包含了消費時印出紙本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不印出紙本的「雲端發票」。
因此,電子發票若已列印出,應妥善留存證明聯正本方可據以領獎;若該張證明聯遺失或毀損,不論是原開立該張雲端發票之營業人,或供列印該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便利商店,皆無法補印。

 減稅減負擔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25日-112年12月29日

  •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 買賣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 憑單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
  • 多項新制明年上路 基本工資調漲、稅制優化等措施一次看
  • 申請產創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購入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平板電腦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210,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無線藍芽耳機,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該局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及106年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以下合稱CFC稅法)規範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嗣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CFC制度運作順利,該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前開CFC辦法,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詳附件1)
CFC辦法依CFC稅法授權訂定2項豁免規定,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及豁免2: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或個人(以下稱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任一豁免規定之CFC均可免依CFC稅法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每家CFC當年度盈餘均控制在700萬元以下,另針對豁免2訂定防止濫用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含因間接持股比率達股權控制要件50%或符合豁免1規定者)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本次修正,考量CFC符合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者,當年度原即不適用CFC制度,而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僅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爰將豁免2中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二、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詳附件2)
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爰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詳附件3)
考量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修正放寬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項下查詢。

買賣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二、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張先生出售甲公司的股票,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張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係為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憑單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至113年1月31日,請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如期並正確申報,以免逾期申報或申報錯誤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申報錯誤,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注意:
1.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憑單申報,因需更正申報資料,未連同前次已上傳申報資料一起上傳申報,造成檔案覆蓋前次資料,形成短漏報而受罰。
2.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3.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給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4.年終尾牙等抽獎中獎獎項為實物,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5.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6.營利事業對國內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漏未填報免扣繳憑單。
7.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8.聘請員工或臨時工(按時計酬),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9.向共有人承租共有物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10.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股利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中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但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2021年1月1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202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萬2,800元【=8,000萬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萬2,800元,補稅37萬8,560元。
北稅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多項新制明年上路 基本工資調漲、稅制優化等措施一次看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今於行政院院會報告「2024年元旦利多便民措施」,內容包括勞工基本工資調漲、軍公教調薪4%、調高2023年度基本生活費等稅制優化措施、延長大宗物資降稅措施、提高0-2歲托育補助、調增國民年金、社福及老農津貼、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擴大發放成年禮金(文化幣)、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新增嘉義縣(市)及澎湖縣,延長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新增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以及111簡訊共同契約平台上架等。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指出,薪資成長方面,勞工基本工資已是連續8年調漲,明年月薪由2萬6,400元調整至2萬7,470元,時薪由176元調整為183元,約239萬名勞工受惠;軍公教調薪4%,包括薪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均調足4%,約有73萬人受惠;調整公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學術研究加給15%,並補助私立大專比照辦理。
負擔減輕方面,202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由19.6萬元提高至20.2萬元,預估235萬戶受惠,另調高2023年度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之員工伙食費免列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增加為3,000元,此2項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減稅優惠,預估662萬戶受惠,此項為202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延長大宗物資降稅措施至2024年3月31日止,以穩定民生物價;提高0-2歲托育補助,送托公共托育機構者,每月補助由5,500元調高至7,000元,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月補助由8,500元調高至1萬3,000元,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第2名及第3名以上子女再調高補助金額。
福利增加方面,調增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金額、社福及老農津貼,預估分別約有172.9萬人(國民年金)、67萬人(社福津貼)及54萬人(老農津貼)受惠;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年3.5萬元,經濟弱勢學生再加碼減免1.5萬元至2萬元,並推動高中全面免學費;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每學期補貼每名住宿生最高5,000元,經濟弱勢身分每名補貼7,000元;擴大成年禮金(文化幣)發放對象為16歲至22歲青年,每人每年1,200點文化幣。
生活便利方面,明年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將再擴增嘉義縣、嘉義市及澎湖縣等3縣市;延長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一級之冷氣機或電冰箱,每台補助3,000元,並新增住宅燃氣器具(瓦斯熱水器、瓦斯爐)節能產品補助;111簡訊共同契約平臺上架,政府機關及重要民生服務(如台水、台電)可於共同契約平台採購使用本簡訊服務,使民眾更易於識別政府資訊,有效降低詐騙風險。

申請產創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若是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北稅局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上述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並上傳有關證明文件,經系統通知後始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22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 列報投資抵減稅額之營利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者,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 自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 欠稅人計畫性脫產將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及管收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仍應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 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相關規定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應注意事項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
  • 加強查緝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逃漏稅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 遺產稅逾30萬 兩方式抵繳
  • 公司補繳鉅額稅捐 可分期
  • 轉讓未發行股 視同財產交易
  • 藥局賣保健食品 課營業稅
  • 列扣境外稅額 兩個注意
  • 跨境倂購資金支付外匯實務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預估有67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3億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部分,預計有46萬戶至102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32億元至71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規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使新制順利實施。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應按當日之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倘該外匯存款帳戶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時性損益,尚非實際發生之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2,000萬元兌換損失係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換新臺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
該局提醒,年底將屆,營利事業當年度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應注意正確列報所發生的兌換損益,倘有外幣匯率變動發生的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列報投資抵減稅額之營利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者,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者,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又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規定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將造成應納稅額變動,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是否正確。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所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同時應注意原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有無超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2,400萬元(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4.8億元*5%),合計應納稅額為2,400萬元,列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實際可抵減稅額為1,000萬元,限額720萬元(應納稅額2,400萬元*30%)】;嗣因甲公司以盈餘增加實質投資1.6億元,並於期限內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3.2億元、應加徵稅額為1,600萬元(3.2億元*5%)、減除原申報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後,主張應退稅額為8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可減除投資抵減限額為480萬元(應納稅額1,600萬元*30%),經該局重新計算投資抵減限額並核定應退稅額為560萬元。簡要列表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更正增加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致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變動,應按更正後應納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以計算正確應繳納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佈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另需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之適用,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致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惟查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360萬元,計算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為168萬元【(1,200萬元—360萬元)*20%】,甲公司在日本扣繳稅額為240萬元,除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8萬元外,另依我國與日本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120萬元(240萬元—12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1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計算可扣抵稅額,另需留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自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出售的實際成交價格,得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成交價格申報交易價格;至其取得成本,納稅義務人如未保存原始投資資料,應洽被投資公司提供核算原始取得成本,連同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發生的費用(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申報及繳納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稽徵機關除按查得資料核計基本所得額及補徵稅額外,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9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並繳納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惟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一併申報出售A公司股票的基本所得額及稅額,經該局查獲,核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100萬股*10元),連同甲君交易股票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核定基本稅額471萬餘元【〔(2,978萬元+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20%】及補徵應納稅額469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及自行申報納稅,如有出售110年及111年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但未依規定辦理所得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或未核實計算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及繳納基本稅額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欠稅人計畫性脫產將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及管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將立即啟動假扣押機制,聲請法院就欠稅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並會持續追查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蒐集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分署實施拘提、管收手段,促使欠稅人履行法定繳納義務。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因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欠繳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500萬餘元。該局發現甲君於111年5月起陸續將其投保的3份壽險保單解約、股票出脫賠售,並將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出售財產所得於匯入銀行存款帳戶後,隨即提領現金或轉匯給其他親屬,顯有藉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旋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該分署迅即就甲君存款、投資及保險解約金核發執行命令,陸續徵起52萬餘元。嗣甲君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該局將相關財產及所得動態資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該分署認定甲君有故意不履行及有隱匿或移轉財產的情形,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君獲准,甲君於法院裁定管收次日,即由其妻繳納550萬元並提供擔保分期繳清剩餘欠稅,才予免除管收。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仍應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房地交易損失可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申請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8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11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111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惟甲君未於111年6月9日以前(自111年5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該贈與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的免稅土地,免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的財產如果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者,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具規避遺產稅的動機,因此,該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繼承人即無須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111年1月1日贈與子乙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嗣於112年5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入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申報,並檢具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因繼承而移轉予配偶、直系血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故甲君該生前贈與行為,顯無規避遺產稅的動機,乙君無須再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及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遺產價額,同額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以茲簡政便民。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免徵遺產稅的土地,除了前揭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贈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的農業用地及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的新市鎮土地等,是類土地依各該法律均已明定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即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再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將中古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應將相關資料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綜整民眾申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最常見不符合退稅規定情形如附表。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臺可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00元至2,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載有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及存摺封面影本,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局彙整最常經國稅局否准退稅的樣態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於112年4月12日以30,000元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新電冰箱1臺,可申請退貨物稅2,000元,應於112年10月12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1月10日始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遭該局否准退稅。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以購買的實際支付價款列報為取得成本,如有買賣契約簽訂後才自賣方取得的折讓,應特別注意不能列報為成本,以免因虛列成本造成漏報所得,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購買取得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課稅所得額。所謂「成本」,是指購入時實際付款金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等。至於出售時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則可作為費用減除,不過都須要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5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A房地,雙方約定買賣總價600萬元。甲君於112年6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係以購買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6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與乙公司約定的買賣總價600萬元包含由乙公司代繳稅費15萬元,且事後雙方有協議折讓價款70萬元,甲君購買A房地實際付款金額僅有515萬元。甲君未據實申報取得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國稅局除發單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112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3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扣繳申報專區查詢,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加強查緝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OMO(Online Merge Offline)「線上線下整合」係指營業人同時擁有線上通路(例如:網路、Line)與線下實體店面。國稅局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申報銷售額與掌握資訊差異較大的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OMO銷售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自創服飾品牌,鎖定年輕上班族為主要客群,除有實體店面外,並透過自有網站銷售服飾,嗣該局蒐集相關金流及物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11年間短漏開發票計新臺幣(下同)2,80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0萬餘元外,並以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應補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讓網路交易資訊更透明,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對象是誰,財政部已修正稅籍登記規則,要求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為讓營業人充分了解新制內容,各地區國稅局於輔導期間(112年1月至4月)逐一輔導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辦理變更登記,以符合新制規定。該局說明,目前仍有個人賣家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而漏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致其網頁仍未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技術分析,挑選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資料進行查核,以遏止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至111年間透過A網路平台銷售家鄉特產,經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分析甲君於前揭期間透過A網路平台交易頻繁,查獲甲君於前揭期間銷售額達4,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5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102.5萬元罰鍰外,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於稅籍登記事項載明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時,其「適用對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未拋棄繼承權者,始得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者扣除額新臺幣618萬元(113年度為693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則非本項扣除額適用之對象,不能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本人及其配偶丙君及受甲君扶養之兄長丁君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1,854萬元(618萬元*3),惟因被繼承人本人甲君及受其扶養之兄長丁君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爰該案經核認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
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載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例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

遺產稅逾30萬 兩方式抵繳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經常有繳納困難時,可以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之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或上市及上櫃股票抵繳。
針對以公共設施抵繳,該局說明,抵繳之設施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得以全額抵繳。進一步舉例,陳先生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A土地,以及其他存款),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得以用陳先生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抵繳遺產稅,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針對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時,該局表示,會根據申請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有兩種計算方式。舉例來說,繼承人陳君遺產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而陳先生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得以用遺留之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陳先生死亡日收盤價為每股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
首先,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抵繳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反之,若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就該依利率計算,其中股票價值占遺產總值之8%,抵繳金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x8%),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納稅人申請抵繳時,需經由繼承人過半數以及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補繳鉅額稅捐 可分期

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鉅額稅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北稅局說,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北稅局舉例說,A公司收到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300萬元,繳納期間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因金額龐大,A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遂於2023年10月16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核准分三期繳納,每期應繳100萬元,第一期繳納期間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A公司於2023年11月24日繳納第一期分期稅款時,除繳納本稅100萬元外,並應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依202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轉讓未發行股 視同財產交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沙鹿稽徵所舉例說,甲君2016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2021年以2,400萬元出售,但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256萬餘元。
沙鹿稽徵所提醒,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藥局賣保健食品 課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北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的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但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生活用品等貨物銷售,應依法課營業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後甲藥局開始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藥局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列扣境外稅額 兩個注意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兩大提醒,第一是留意計算扣抵稅額方式,第二是留意所得來源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租稅協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公司在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其次,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台幣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60萬元,應從收入中扣除,以淨所得840萬元來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應為168萬元。
另外台灣與日本簽有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實際上僅須在日本扣繳120萬元,但甲公司並未向日本申請,導致在日本多繳稅120萬元,多繳的國外稅額就不能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台灣目前已有34個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可多加留意,另也要注意計算方式,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

跨境倂購資金支付外匯實務

大陸境內外併購衍生的資金收付,須考慮外匯規定操作實務,不可僅憑合同約定。
不管是從境外併購大陸境內公司,還是從大陸境內向境外收購股權,因為大陸仍然在資本項下執行外匯管制,所以涉及跨境股權收購的資金支付節點,不能依一般協議約定,只要收購方將股款支付至指定帳戶即可,而是要按照外匯管理要求,開立符合規定的帳戶讓資金流遵守外匯法規。
一、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和減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外匯登記與資金匯出匯入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A股上市公司股份,需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開立A股證券帳戶,境外資金入帳時,要根據收購的不同方式,如協定轉讓、要約收購、認購定向發行股份等,提供相應證明。
同時還須辦理外資併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並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若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供上市公司FDI業務登記憑證,以及開證券戶的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投資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證明文件,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投資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證明文件等。
若是外國投資者減持A股,則須先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書面申請附上上市公司FDI業務登記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減持A股的交易證明文件、中登公司出具的減持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證明文件等。減持股份所得資金,不管是要在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在提交書面申請時,還需提交業務登記憑證,若股票減持所得用於境內投資,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FDI業務登記憑證,及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
外國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帳戶為一般用NRA帳戶,雖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帳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已於今年3月份廢止,但NRA帳戶仍然沿用,且仍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
二、外資收購非上市的大陸內資公司,須注意支付資金幣別不同存在的差異
今年7月24日,國家外匯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已提及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若是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金,可直接匯入資本專項結算帳戶,同時將「資本專項-資產變現帳戶」整合為「資本專項-結算帳戶」,資本專項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
根據《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倂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金,相關各中方股東無需開立人民幣倂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
三、其他情形
若是大陸境內企業倂購境外公司股權,在大陸境內無需開立任何銀行專用帳戶,境外投資企業所發生的轉股、減資、清算等業務,及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而需匯回大陸資金,銀行可根據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的申請直接辦理「資本專項-資產變現帳戶」的開戶手續;帳戶使用完畢後,銀行可根據客戶申請直接辦理帳戶登出手續。資金入帳後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11日-112年12月15日

  •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 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 經國稅局查獲補徵鉅額稅捐繳納有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 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40萬元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補徵並處以罰鍰
  • 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協商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限額
  • 建物交換 要課契稅
  • 企業報營所稅 三個注意
  • 企業投資抵減 兩個迷思
  • 投資減碳享三類租稅優惠 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 台商申報大陸境外投資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適用範圍,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民眾實際自住,而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則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的標準,因此,除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亦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4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甲房地,又於同年5月7日買賣登記取得乙房地,於同年7月4日出售甲房地,在同年8月申報11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並未入住甲房地,故否准其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有入住甲房地但天數不長,因為不方便才想換屋,且迄今時間超過1年,所有單據已遺失無法舉證。經該局以A君雖有將戶籍遷入甲房地,惟經查A君持有甲房地期間之每期實際用水度數均為0度,用電度數均為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A君持有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事實,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明定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申請重購退稅。

經國稅局查獲補徵鉅額稅捐繳納有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若繳納有困難,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該局說明,「鉅額稅捐」是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國稅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的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的各期利息計算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分期期數視應納稅款而定,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該局查獲應補徵111年營業稅24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甲公司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的等值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每月為1期,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本稅1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的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下市公司股票,或於金融機構有租用保管箱,因下市公司股票無法查得被繼承人死亡日淨值,而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未經國稅局會同點驗不能確定財物內容及計價數額,致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下市有價證券公司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9月15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被繼承人遺有下市A公司股票840股及於B銀行有租用保管箱。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A公司112年9月15日資產負債表及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併同甲君所遺土地、房屋、投資、存款等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4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於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第1期至第3期老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或曳引車,且在前揭期間內購買上述任一車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車主為同一人,每輛新大型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無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只要在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間完成汰舊及換新即可申請退稅,符合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洽新車經銷商轉請新車整車或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以「舊車回收日」、「舊車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及「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日」等3個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以總價6千萬元買入房地,107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第1次查獲後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道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已明定,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自行填具申報書,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甲君無法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乃駁回甲君申請之復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注意,若有類此情形,務必如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申報計算的交易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補徵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另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申報戶111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500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6千元,一般所得稅額113萬6千元。A當年度海外所得500萬元(假設海外繳納稅額0元)及特定保險給付100萬、配偶同年度取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150萬元、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受扶親屬親屬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50萬元,納稅義務人A該年度基本所得額計1,300萬元,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126萬元〔=(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12萬4千元(126萬元-113萬6千元)繳納基本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協商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依限繳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表示因遭公司裁員,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若其僅有的自住房屋遭拍賣,將嚴重影響家人生活,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停止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甲君分12期繳納稅款,甲君藉由分期方式逐期順利繳清欠稅,並得以保留房屋不被拍賣。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簡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2,000元,申請期限自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因不清楚規定而未能退稅或延緩退稅,因此彙整以下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注意:
一、應於節能電器購買日(即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退還稅額。
二、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但未上傳存摺封面:採用前述方式線上申請,須核對申請人金融帳戶資料,如未上傳存摺封面、填錯帳戶資料或提供的帳戶為外幣帳戶等,將無法退還稅款,須待申請人補正後才能辦理核退。
三、申請人非買受人:取得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者,應由該統一編號的買受人提出申請。
四、電器的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填寫錯誤:為確保填寫資料的正確性,請參考保固卡、包裝外箱或機體貼紙載明的電器資訊;另分離式冷暖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應填寫室外機製造號碼。
五、購買的電器未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能源效率分級資訊可至「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上開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建物交換 要課契稅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之間若有交換建物,屬於契稅課稅範圍。如果是等值交換,稅率為2%;若不是等值交換,差額部分則要按照買賣、贈與的契稅稅率6%來課徵。
財稅局指出,建物若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其中建物交換時,應由雙方交換人訂定交換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財稅局表示,兩棟房屋互相交換,若等值交換,雙方可按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若非等值交換,雙方除按交換契稅2%核課外,差額部分應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核課契稅。
根據房屋移轉方式,適用的契稅稅率各有不同,買賣、贈與適用6%,納稅義務人分別為買受人、受贈人;交換適用2%,納稅人為交換人雙方;此外若為承典案件,典權稅率為4%;另分割稅率為2%,占有取得稅率為6%。

企業報營所稅 三個注意

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員工伙食津貼以及虧損扣除規定。針對修正條文,資誠昨(12)日提醒企業報稅三重點,首先伙食津貼的調整使企業增加員工的免稅額。第二,需留意期間員工所得申報與員工協議。最後,注意相關法律之免稅所得需抵減該期虧損。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未視為薪資標準的員工伙食津貼從原先的2,400元調整為3,000元。第二,依法律所規定之免稅所得,企業須先行減抵該期虧損,才得以在純益額中扣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三點注意,首先,各別員工之伙食津貼免稅金額達到全年3.6萬元,該費用優化所得稅制,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標準。第二,企業在調整伙食津貼時,須留意是否共同修正該準則發布前(2023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以及員工協議。
最後,營利事業在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須將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抵減,才得以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然而,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依企併法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以及損失等,則不得計入當期核定虧損額。
此次修正因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主要用於台灣個人與公司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免於利用CFC的避稅行為。

企業投資抵減 兩個迷思

企業善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可達節稅效果,國稅局提醒投資抵減常見兩大迷思,首先,投抵稅額不能用來抵減企業最低稅負,其次,投抵稅額雖可用來抵減暫繳稅額,但以國稅局核定的以前年度尚未抵減的投抵稅額為限。
為達到扶植產業、鼓勵智慧機械、5G投資、擴大民間投資等各項政策目的,包含產業創新條例、促參法等法令皆有設計投資抵減制度,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法令要件,即可用來抵減營所稅,是企業節稅良方。
不過企業運用投資抵減時,除了留意適用要件及申請時程外,也常會提出兩大問題。

首先,投抵稅額能否用來抵減最低稅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也就是最低稅負),不能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投抵稅額來減除。
台北國稅局解釋,最低稅負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享受過多租稅優惠而造成免繳稅情況,不能再以投抵優惠來抵銷應繳納的最低稅負,否則將與立法意義背道而馳。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以證券交易所得為主,一般所得稅額為0,基本稅額為78萬元,甲公司申報最低稅負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抵稅額30萬元,僅繳納48萬元,但因不符前述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投抵稅額並補稅。
其次,企業也常問,投抵稅額能否用來抵減營所稅暫繳稅額?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投抵稅額,在暫繳申報時可用來抵減暫繳稅額。
不過要留意的是,必須是以前年度(非當年度)、經國稅局核定的各項投抵稅額,才能用來抵減。公司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投資抵減明細表,在當年度暫繳申報時,申報全額抵減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產創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皆有提供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企業可善加利用、聰明節稅,但也要留意適用要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減碳享三類租稅優惠 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邁向2050淨零排放,財政部對於企業投入發展減碳技術或節能及環保相關政策,提供所得稅、貨物稅、關稅等三稅租稅優惠,符合各自條件即可申請適用,協助企業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首先在所得稅方面,財政部表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購置智慧機械或服務投資抵減、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等。
依產創條例規定,企業投資在研發的支出可抵稅,抵減方式二擇一,可在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營所稅,或支出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智慧機械投抵則必須符合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率為當年度5%或三年內3%,上限不超過當年度營所稅額30%。
未分配盈餘方面,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企業進行各項減碳活動,例如投入研發減碳技術或購置相關設備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減輕租稅負擔,鼓勵企業從事淨零轉型。
其次在貨物稅方面,財政部指出,針對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只要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及用途證明文件,可免徵貨物稅;而針對購買節能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以及購買電動車輛、汰換換新車等,也分別提供貨物稅減免。
財政部表示,希望透過租稅誘因,促進太陽光電產業發展、鼓勵民眾綠色消費及引導產業轉型。
最後在關稅方面,為鼓勵國內廠商發展再生能源,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公司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的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零組件,可申請免徵關稅。
財政部表示,會遵循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政策,透過租稅、非租稅政策工具推動各項促進減碳措施,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台商申報大陸境外投資

大陸官方大幅簡化台資企業從大陸向境外投資須申報的次數及內容。
為簡化境外投資所需申報的資訊,2023年9月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優化納稅服務簡併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合併了之前《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還重新設計為《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降低了報送次數,也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的季度申報改為年度申報,也就是從四次季度申報改為一次性的年度申報,大幅減少企業須報告的次數,並將之前填報的57項信息調整降低為28項,最新填報規定分析如下:
一、《報告表》填報條件
台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都須由直接境外投資的台資企業履行填報義務:
1、針對境內申報企業而言,假設台商設立薩摩亞A公司,通過A公司在大陸境內投資設立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在大陸境外投資設立持股60%的C公司,那就由B公司申報境外投資情況,A公司無需申報;
2、針對需要申報的境外企業來說,如果B公司在境外持有幾層股權的公司,那在判定控制力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則按100%計算,一旦持股比例超過10%就需申報。
同上例,境外C公司持有境外D公司10%股份,則計算B公司對D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0%×10%=10%,B公司應就境外C公司、D公司分別填寫《報告表》。
二、《報告表》主要增減內容
1、新增境外企業的雇員人數、外國企業所在層級等資訊;
2、新增外國企業生產經營資訊,包括各項收入總額(主營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需單列)、資產總額(其中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需單列)、所有者權益(未分配利潤需單列);
3、減少披露大陸居民個人擔任外國企業高管或董事情況;
4、減少披露對外國企業股份的變動資訊,包括收購和處置情況。
三、謹慎填寫受控外國企業資訊
股份控制是指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台資企業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50%以上股份,或有表決權的股份;台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單一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境外被投資企業 50%以上股份。實質控制是指台資企業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股份控制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境外被投資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台資企業應自行判定是否構成受控外國企業及控制類型,並謹慎勾選相應選項,若勾選為實質控制,則境外子公司很有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判定為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根據《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需在大陸進行稅務登記並按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另外其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入等款項時,也須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執行時間
因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執行,故達到申報條件的台資企業自今年第三、四季度起可不再填報資料,在明年申報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報告表》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04日-112年12月08日

  • 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須符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的要件
  •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如符合要件者,得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扣繳之
  • 納稅義務人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逾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期限內執行完竣
  • 列報呆帳損失 留意兩重點
  • 文創投資抵減 企業個人有別
  • 財部發布解釋令 收取法定遲延利息免營業稅
  • 扣繳憑單申報 下月起跑
  • 延長台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嗣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又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因具有降低遺產稅的效果,為防杜生存配偶消極地不行使該項請求權或繼承人延遲不交付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繼承人如果未於前揭法定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次日起),至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填發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10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900萬元(限繳日期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乙君111年5月10日繳清遺產稅款並經該局於同年6月21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得繼承人乙未於國稅局核發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21日起算至112年6月20日屆滿),足額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甲的配偶,給付差額為135萬元,經國稅局於112年7月3日查獲,就該給付差額135萬元追繳應納遺產稅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5月11日起算,至112年8月9日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2千餘元一併徵收。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須符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的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如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係考量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個人出售原已持有的自住房地,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的新房地,均可就其應納或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內,予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以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1,300萬元,分別購入A房地及B房地,並於111年9月6日、112年2月9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4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6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9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680萬—1,3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者,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如符合要件者,得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扣繳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且屬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倘扣繳義務人為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之前,填具「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申請書(扣繳義務人專用)」,檢附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相關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營業內容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扣繳義務人為申請主體,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按核定適用之淨利率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可大幅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之租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甲公司給付管理諮詢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A公司,且合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爰甲公司應按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扣繳率20%)】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25萬元(=125萬元*扣繳率20%),倘甲公司於給付A公司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按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其他管理顧問服務(行業代號7020—99),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1%計算所得額,則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5.25萬元(=125萬元*淨利率21%*扣繳率20%),將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納稅義務人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據此,納稅義務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始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或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轄內甲君於107至10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甲君收受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嗣逕向行政法院就復查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以甲君對復查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起訴不合法,又無從補正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逾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係以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案件為適用之對象。
該局說明,上開適用案件如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應如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相關申報書表,並應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提出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而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依財政部91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162號函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該公司遲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此,甲公司雖於112年5月20日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案件,由簽證會計師於封面簽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補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至該局,依財政部7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7546087號函及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7995號函,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自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盈虧互抵之適用,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期限內執行完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中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下稱支出比)60%,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支出比計算公式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用於本年度支出)+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所得稅費用】除以【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支出比已達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可符合免稅規定外,若支出比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倘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得先扣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外,其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進一步補充,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依上開條文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的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0年度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20%(20萬元/100萬元),未達60%,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111及112年度分別使用50萬元及30萬元,因112年度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為114年度,不得展延。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列報呆帳損失 留意兩重點

營利事業因客戶公司倒閉等情形收不回帳款,在列報呆帳損失時,記得留意兩大重點,包含認列年度及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首先認列年度方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對乙公司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法院是在2020年核發債權憑證,但甲公司遲於2021年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的呆帳損失600萬元,不符相關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稅。
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經申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債權的一部份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餘額,可以呆帳損失列支。
換言之,營利事業的債權無法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並非由公司自行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而是應認列在債權無法收回年度,亦即應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當年度認列。
其次應留意相關證明文件。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等,導致公司債權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應檢具相關憑證,依據各種情況各有不同。
如為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若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裁定書;若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文創投資抵減 企業個人有別

為扶植文創產業,文創法今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企業、個人投資符合條件的文創產業可享租稅優惠。企業可以投資額20%,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以營所稅額50%為限;個人天使投資人則可以投資額50%自投資達二年的當年度綜合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最高300萬元。
在適用範圍方面,文化部將影視音內容的開發、產製、流通皆納入,涵蓋電影、戲劇、歌曲的內容製作、展演空間等,只要投資符合條件的文創公司或專案即可適用。
以營利事業而言,現金投資文創公司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二年者,可以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在五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3年12月1日投資某文創公司2,500萬元,可抵減稅額將達500萬元。甲公司在2025年投資滿兩年,2026年起開始有應納營所稅額,將可自2026年起五年內在每年應納稅額50%內去抵稅,直到500萬元總額抵減完畢。
不過財政部提醒,同一筆投資資金不能重複享有租稅優惠。例如乙公司投資電影製作公司,且同時符合文創法、電影法租稅優惠,同一筆資金只能擇一適用。
個人方面,文創法給予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文創公司或國發基金共同投資專案,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且投資達二年,可就其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額50%限度內,自投資屆滿二年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總額最高300萬元。
舉例而言,丙君在2023年6月30日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某文創專案110萬元,在2025年投資滿兩年,當年度所得總額即可減除投資額的50%,也就是55萬元。
文化部指出,適用相關租稅優惠,須由被投資方檢附文件向文化部申請核定為文創公司或高風險新創文創,在文創法修法生效前創立者,可在辦法發布日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在辦法發布後創立者,則是在設立登記六個月內申請。

財部發布解釋令 收取法定遲延利息免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法定遲延利息」,依新令免開發票、不課營業稅,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
過去營業人收取法定遲延利息,依財政部舊令規定必須課營業稅。不過2021年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則判決,認定法定遲延利息不屬於「銷售額」範圍,財政部因此重新檢視相關函釋並發布新令。

根據判決內容,某工程公司向交通部國工局承攬工程,雙方針對款項產生爭議而進入仲裁,結果判斷國工局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國稅局認為這筆遲延利息應報繳營業稅,核定補稅160餘萬元並處1.5倍罰鍰,公司不服而提出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法定遲延利息實際上不屬於對價,這筆費用支出並非基於給付交換,而是一種損害賠償,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不該課營業稅。
因應這則判決,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廢止舊令、發布新令,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規定向買方收取的遲延利息,不課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新令也有但書,若刻意藉由遲延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財政部新令也載明,金融業收取利息收入不適用此解釋令。官員解釋,利息收入本就是金融業業務範圍,與一般營業人收取遲延利息有別。
此外在所得稅方面,若為B2B模式,賣方從買方收取法定遲延利息,過去特別規定買方在給付利息時免予扣繳;財政部新令則回歸一般規定,買方在給付遲延利息時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能適用此解釋令,營業人若已依舊函釋規定將法定遲延利息申報應稅銷售額,可視自身營業稅核定情況申請更正。

扣繳憑單申報 下月起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的申報期間為明年1月1日起至31日止,提醒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受託人在期限前申報。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有薪資、利息、租金及佣金等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依規定率扣取稅款,並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另應在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主管稽徵機關,如因未達起扣點而免扣繳稅款,也應在每年申報期限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
此外,營利事業則應在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一年內分配給股東、社員或出資者的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主管稽徵機關。

延長台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台籍個人年終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延長至2027年。
台籍個人只要每年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就構成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中定義的居民個人,2023年8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將與台籍個人關係密切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外籍個人相關津補貼,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都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
年終獎金或是業務獎金等,公司發給員工一年一次的獎金就是稅法中所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再參照適用的月度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另一方面,台籍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台籍個人薪資較高,通常情況下採用單獨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應該會少於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的金額才對。
如果是沒有每年在大陸住滿183天的台籍個人,因為是稅法中的非居民個人,那單獨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來計算當月收入額,並參照適用月度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須注意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上述單獨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其次居民個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等,都須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稅。
二、外籍個人相關津補貼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補貼,既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稅字〔1994〕020號、國稅發〔1997〕54號、財稅〔2004〕29號」文件規定,享受相關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且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至於未每年住滿183天的台籍非居民個人,就算取得上述補貼,也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只能適用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而且就算選擇享受相關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也需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才能予以免稅。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屬於居民個人的台籍個人,在取得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時,須注意符合「財稅〔2005〕35號、財稅〔2009〕5號、財稅〔2015〕116號、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可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須全額單獨適用年度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納稅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至於非居民個人的台籍居民,其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計算當月收入額,適用月度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曆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曆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除了不能享受單獨計稅政策,還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01日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亦可簡化執行程序
  •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 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 車輛改裝成餐車之貨物稅規定
  • 遺有優惠存款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之申報注意事項
  •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 營業稅申報 八大錯誤樣態要注意
  •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有條件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此外,該局提醒,網路賣家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同時須登記「網路名稱及網域位址」,如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者,需同時提供申請之「會員帳號」,並請網路賣家營業人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亦可簡化執行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52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0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5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及乙君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月5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適度放寬適用條件,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具非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私立醫院(診所)之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無法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就診病人因醫療性質之醫療行為可列報醫藥支出扣除額權益,財政部已放寬審核要點適用條件,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財政部核定後,納稅義務人取具該醫院(診所)之醫療收據,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並減少病患與醫院(診所)間糾紛。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為(1)縮短核實認定年度: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縮短為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2)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由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0.5%,修正為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40萬元,修正為50萬元。

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前開股利收入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惟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經採用此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計算調整稅額,其得自行選擇有利之扣抵方法,舉例說明兩方法計算方式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倘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倘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每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人及贈與次數多寡,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超過贈與免稅額的部分,視贈與金額大小,課徵10%至20%不等的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年已邁進11月,112年度即將過完,明(113)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父親、母親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均免繳納贈與稅,父母透過節稅規劃,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的自有資金做為創業或投資理財的基金。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車輛改裝成餐車之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餐車創業,成本低、免店租及高機動性,成為小資族創業的首選,因此常有買入小貨車後再交由協力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的情形,此種改加裝的行為,核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的「產製」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惟1.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2.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但符合前揭得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仍需逐件向所在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一、廠商在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設備,需按改(加)裝設備後的整車價格課徵貨物稅。
二、領牌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上者,就需課徵貨物稅。如果是依法令強制規定後改裝、領牌後超過1年或改加裝價格低於1.5萬元,都不需加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2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作為行動餐車,於次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行動餐車;乙加裝設備廠於112年7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2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3萬元(20萬元*稅率15%)。
該局呼籲,汽車修理廠及加裝設備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發現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遺有優惠存款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之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收到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原因,如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於填寫遺產稅申報書辦理申報時,應留意有無優惠存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可以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不符合試算原因為「07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者」,其計算方式係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平均利息所得,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推估本金,與金融機構查復存款總額比較,差異數在500萬元以上而言。被繼承人遺有利息所得較高之「優惠存款」,按上述方式推估之本金,將有高估之情形,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優惠存款」證明(例如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存摺影本或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利率證明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8月10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經該局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乙君以被繼承人甲君為銀行退休行員,應有行員優惠存款利率之定期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銀行行員優惠存款利率13%證明,並申報甲君所遺土地、房屋各2筆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列存款等。因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優惠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銀行存摺內頁及封面或向銀行申請優惠存款利率證明等文件,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2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9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8月1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該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90萬元,每期5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2年8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60%),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0月5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計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稅50,000元*56日÷365日*1.60%〕。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1月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計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稅50,000元*83日÷365日*1.60%(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營業稅申報 八大錯誤樣態要注意

為提供營業人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彙整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常見八大錯誤樣態,其中有兩項和發票有關。
一是誤持其他營業人(如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同一進項憑證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是已作廢統一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應收回及確實裝釘於同張存根聯上,避免裝釘錯誤而漏報有效統一發票銷售額。
三是誤將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未檢附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經總額交查產生異常。四是採網路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逐筆申報,誤以合計數申報,致發生進銷項交查異常。
五是誤將單筆稅額新台幣500元以上的進項憑證彙加申報,或數張500元以下進項憑證採彙加申報,漏未勾選彙加註記,致發生進銷項交查異常。
六是累積留抵稅額已申請抵減,惟申報時未同步釐正,致累積留抵稅額欄位金額錯誤,或申報銷售額正確,但稅額錯誤,致短漏繳營業稅。
七是兼營營業人漏未申報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八是將代購的統一發票誤交付他人,致營業人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檢視是否為營業人本身申購的統一發票,以避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
112年9-10月(期)營業稅申報期將至,營業人可檢視有無上述錯誤類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前,自動更正或補報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免罰。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有條件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兩個關鍵日期,一個是「投資日」,一個是「支付日」,兩日期都必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完成,才能適用。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務負擔。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規定,實質投資的「投資日」及「支付日」都必須符合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並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依據投資類型不同,投資日的認定各有不同。例如若是向他人購買建築物,是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則以受領日期為準;若是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無須核發使照者,則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完工日期為準。
另外像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則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檢視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的款項,交貨日雖為2021年,但款項是在2020年支付。
依前述辦法規定,雖然投資日符合標準,但支付日不符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可將這部分列為2020年未分配盈餘減除,國稅局最後予以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