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7日-113年06月21日

  •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而耕地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按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簽訂三七五耕地租約,嗣乙君於110年間收回耕地而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並給付補償費370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以甲君收取補償費半數185萬元併計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於進口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倘輸入時未取得許可文件,依據同法第6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至200萬元罰鍰;如有販賣、供應意圖者,依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所輸入的醫療器材亦應依法限期退運或沒入銷毀,進口人不得不慎。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明確規範我國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範圍及法規,食藥署於107年公告「積層製造(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指引」,該指引內容包含適用範圍及3D列印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原則,常見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者,包括手術器械、手術導板、骨科、牙科、神經學科相關植入物與固定物等;非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的則有手術模型、解剖構造模型等。是以,進口3D列印技術相關之產品是否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係由主管機關食藥署依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等綜合評估判定之。
臺北關提醒,為避免產品歸屬爭議致延誤通關時間,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檢具貨品說明書及原廠型錄等資料,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醫療院所主要執行業務收入,除全民健保收入、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外,尚有自費收入,均須誠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依法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眼科醫療院所為例說明,近來民眾使用手機等科技產品頻繁,帶來藍光、近距離及用眼過度等問題,白內障手術有增加趨勢,為改善視覺品質,置換人工水晶體價格從健保給付到自費數萬元均有。國稅局每年都會蒐集業者使用人工水晶體自付差額類別、數量,分析申報之自費收入是否合理,由於醫療院所常收取現金,且收費較高之診療費大部分係病患自費負擔項目,因此時有隱匿並漏報該類業務收入情事,該局近期查獲轄內某眼科醫療院所短報向病患收取的自費人工水晶體收入,予以調增收入補稅並處罰鍰。
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致花蓮地區及其他縣市部分地區災損嚴重,受災戶之中古車遭毀損滅失,而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又地震前已換購新車之受災戶,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卻因地震不僅中古車車體滅失,亦恐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對於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雖無法提供上述中古車行車執照及回收管制單,,惟國稅局秉持從優、從寬原則處理,以車輛毀損滅失證明單代替,不影響受災戶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退換新車貨物稅之權益。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及行銷廣告等一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商業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並據以與網路賣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之案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及111年間於乙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等商品,並使用訂單管理系統管理其營銷。嗣該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查獲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6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325萬餘元。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為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先進設備投抵),惟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112年度為前開二項投資抵減優惠實施首年,據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本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據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
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外,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之門檻要件。前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係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前開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至於當年度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12年度12%,113年度15%)要件,係考量20國集團(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支柱二(Pillar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有關企業基本有效稅率15%之國際共識,且為使享受諸多租稅優惠之公司在我國繳納合理稅負,維持對我國財政基本貢獻。倘政府提供公司高度租稅優惠,協助其維持國際競爭地位,但在我國境內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例如12%),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其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之公司回饋利潤之20%予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甚至因主要國家自2024年或2025年陸續實施GMT而將我國稅收拱手讓人。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臺中關近來發現有業者報運進口瓶裝甘蔗汁,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審核後,核認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應從價課徵8%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甘蔗汁係由甘蔗經擠壓過濾而得之汁液,屬天然果蔬汁,如經稀釋,即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關提醒,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項目、稅率及稅額徵收,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品項辦理,業者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免違規受罰。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臺中關表示,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切勿擅自裝船。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1式3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臺中關提醒,輸出人倘未向海關申報逕自將貨物裝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最重可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及貨物沒入之處分,籲請業者辦理船舶補給業務時,應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以免受罰。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海關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內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內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內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購買不動產2,000萬元,並登記於兒子名下,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620萬元(600萬元+20萬元),贈與稅額為37.6萬元〔(62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打算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除應事先報經核准外,還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辦理所得稅申報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會計年度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變更日前未滿一年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3年10月1日起改採10月制(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公司會計年度變更前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13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其變更日前未滿一年(即上述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申報期間係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而該公司112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辦理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申報者,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如過了申報期限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都要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更正後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另提醒,若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嗣欲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
繳退稅

可申報方式
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 繳稅案件
以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申報(限於113年9月10日前)
  1. 填寫「退稅確認申報書」或「確認申報書」。
  2.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2. 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免再送(寄)至國稅局。
自行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將申報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3. 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含已加蓋代收稅款收款章之繳款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不再銷售,這些餘存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用來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為準,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於113年3月1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該公司於股東會決議,將餘存的汽車存貨(5輛)分配給公司的5位股東,分配日當地是類汽車的市場價格5輛合計500萬元(含稅),則甲公司依上開稅法規定,應按5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之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誤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課遺產稅。該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予配偶乙君20,000股、其子丙君10,000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0,000元(贈與丙君及丁君共11,000股,@50×11,000=550,000)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0,000元(贈與乙君20,000股,@50×20,000=1,000,000)。而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之價值時,除丁君因非屬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免依上開規定視為甲君遺產外,乙君及丙君受贈之股票,應按死亡日之價值2,100,000元【「死亡日」收盤價70元x(20,000股+10,000股)】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之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不是就要來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果要繳贈與稅,還可以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國稅局舉例,甲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2位子女,雖然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3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的遺產,但子女考量其母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協議後,母分得1,5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2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母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惟屬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此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我國遺產係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行分割,始有前述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換言之,該繼承人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將因其固有財產的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即有課徵贈與稅問題。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高雄關表示,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民眾如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稅款、特別關稅或裁處,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依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寫,俾利審核。復查申請書得於高雄關網站下載(路徑: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法務類>復查申請書)。
該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生申請人名稱誤載情形,尤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法人組織,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應填載法人名稱,並加具其代表人姓名及個人資料,例如「申請人」應填寫「○○公司」,「代表人」則填寫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姓名,不可以公司之代表人、業務負責人或辦理救濟業務之員工等為申請人;另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企業社或商行」,因其不是法人組織,不具法人格,故復查申請之申請人應為該企業社或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不應填寫企業社或商行名稱。
民眾提出復查申請時,請依式詳細填寫復查申請書各項目,切勿遺漏,以保障救濟權利;倘未依格式提出或有誤載、誤繕情事,若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將導致程序不合法,而喪失救濟機會。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惟甲公司全年帳上尚有1,5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爰甲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800萬元支付之利息支出予以調減16萬元(800萬元*2%)。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鑑於近期外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管理機制,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今(19)日開會研商並針對人頭戶、貸後轉租及自住切結書等三項措施予以盤點精進規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日會議除討論公股銀行與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透過政府資料勾稽查核貸後出租情事外,並就精進公股銀行辦理青安貸款之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稽查三大面向,獲致共識:
一、有關貸前徵審方面,於撥貸前覈實查核,審視是否屬投資客及人頭戶申貸可能行為模式與態樣,澈底落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頒「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相關規定。
二、就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方面,精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檢視建物謄本是否有所有權不得移轉之預告登記,或設定次順位抵押權予第三人等謄本查核、不動產購價回查暨貸後繳款查證機制等。
三、對於新貸戶將徵提自住切結書,明訂若違反規定,將終止利息補貼,返還自違規事實發生日已撥補之補貼利息,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至舊戶之貸後管理,則依個案情形,依規酌情處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管理機制並不會影響購屋自住未轉租之借款人權益,並強調青安貸款旨在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將持續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徵授信審核、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以確實符合青安貸款之政策目的。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後,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明實際營業情形及收款方式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50元之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5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5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50元之現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75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5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75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5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繳稅方式更趨多元,以往扣繳單位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僅能使用現金、票據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為提升扣繳單位繳稅便利性,國稅局近年陸續開放「活期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線上繳稅方式,提供更便捷服務。
該局說明,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須透過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其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活期存款帳戶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線上繳稅成功後,稅款立即從存款帳戶扣款,一經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信用卡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XCA)憑證或帳號密碼(即簡易認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一經授權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前揭方式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後,繳稅金額如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可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退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者或發現原申報內容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或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應開立銷貨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物抵債之行為係屬原所有權人(債務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債權人甲貿易商為保全債權,將乙貿易商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公開拍賣與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因甲、乙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金額(含稅)為1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並應於收到丙公司支付價金時,通知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100萬元(含稅之銷售金額)與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常見有四大稅務雷區,包含買賣未簽證股票、繼承或贈與取得、法院拍賣取得、繳納方式及期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對方,證交稅的代徵人為買受人,由代徵人向賣方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在買賣交割當日依千分之3稅率代徵,並在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繳納國庫。
國稅局提醒四大常見錯誤。首先,民眾轉讓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時,多數都知道這類股票因為非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但卻常會忽略,這類交易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無法適用證所稅停徵。

第二,股票若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但應在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第三,針對法院拍賣取得的股票,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依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最後,要留意繳納方式及期限,國稅局提醒,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都不代收,如未在代徵的次日繳納,每逾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國稅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可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提醒,部分投資人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提醒民眾注意。
另外,如果是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計算「最低稅負」時應加計這些所得;此外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借資金給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雙方約定利息偏低,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了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出借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去年1月1日將1,000萬元資金借給股東,結果未收取利息,直到當年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今年申報去年營所稅時,應按照去年元旦的臺銀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共28萬6,700元計入課稅。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電子商務熱絡,中小型網購平台如雨後春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會蒐集金流、物流、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選案查核異常案件,並緊盯新興交易平台,提醒商家勿心存僥倖。
國稅局指出,網路賣家為擴大商機,不再限以大型電商平台為銷售管道,也常藉由跨平台及周邊業者完成交易,但也因此常發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等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資料,並與商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異常案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及2022年間在某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使用訂單管理系統,北區國稅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因此蒐集交易資料,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元,除補稅650萬元,也依法裁罰325萬元。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今年上路,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哲莉表示,GloBE對跨國企業併購交易也將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在稅務、盡職調查兩面向,建議買賣雙方應及早在談判前期將GloBE納入考量。
首先,無論何種類型的併購交易,都可能影響買賣雙方是否適用GloBE。由於GloBE設有集團總收入達7.5億歐元的適用門檻,對買方而言,要考慮收購標的後是否達到GloBE適用門檻,若收購前就已落在適用範圍,則要考慮交易標的的有效稅率、是否實質營運等,綜合判斷會不會影響併購後的GloBE稅負。

而對賣方而言,若原本已適用GloBE,則須關注出售後是否就不適用GloBE、交易後是否還有後續GloBE稅務責任等。
另外若涉及合資、持有部分股權或少數股權的併購交易,交易雙方須共同管理GloBE影響,例如補充稅款分擔、稅務遵循等。若涉及到跨境併購,稅務就更加複雜。
其次,在併購的盡職調查方面,在GloBE機制下,標的公司可能須負擔其他關係企業補充稅,併購買方可能要求賣方提供非屬交易標的營運個體資訊,可能涉及賣方集團機敏資訊,無疑增加盡職調查難度。
由於GloBE相關資料眾多,包含不屬於傳統稅務盡職調查的資料,例如會計帳和財報工作底稿、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計算、國別報告等,雙方溝通成本將提高,買方對資料品質疑慮,也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甚至降低買方意願。
廖哲莉建議,從事併購時應釐清、分配和談判買賣雙方間的新風險。首先,合約條款應說明買賣雙方GloBE風險分攤,再者,聲明與保證條款中納入對財報準確性的保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確認、賣方作出的GloBE選擇等。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申報營所稅時,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相關收入都應併入營所稅申報,常見有八種收入容易漏報,包含政府補助款、海關退稅、違約金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因誤解法令或疏忽,導致發生短漏報收入,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國稅局列出常見八大樣態,提醒企業務必留意申報規定,避免遺漏。
首先是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除非法律明定免稅,否則皆應列入申報;第二,保險理賠收入;第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第四,結清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第五,外銷出口收入;第六,海關退稅收入;第七,違約金收入;第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審視申報狀況,避免短漏報收入,若在申報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1日-113年06月14日

  •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3年7月1日(原為6月30日,遇假日順延)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中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3年7月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營利事業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7月1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對於稽徵實務上常涉及多機關共同協調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納保官也積極協助跨機關協調,以加速遺產稅繳清及遺產過戶,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然因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會竭盡所能積極協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8千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千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交易價款之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乙君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邀請該局相關單位聽取乙君陳述案情並詳閱全卷,發現乙君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甲君驟逝,上述信託專戶之買賣價金為甲君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丙君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然上述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但乙君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納保官經就遺產稅抵繳規定進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之申請。後續經該局向信託專戶之銀行洽詢,得知係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遂主動協助乙君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建經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嗣經繳清遺產稅後,該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漏未將當年度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得78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又交易所得中並無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股票及可減除交易損失,故按該交易所得核定補徵基本稅額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計算,並呼籲營利事業檢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

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買賣轉讓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要課徵證交稅? 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如屬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股票者,是否需另繳納證交稅? 股票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應於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之證明書後,再行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者,是否應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代徵後可至超商繳納嗎?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會有罰款嗎? 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每逾3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98條之2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下列時限前撤回訴訟,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起訴案,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上訴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
納稅義務人於起訴或上訴階段,於前揭期限前將提起之訴訟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疏減訟源,惟請務必於3個月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維護自身權益。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該局提醒,韓國之企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2.867%】。
該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捐贈年度。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眾若在不同年度捐贈,應分別在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捐贈政黨、擬參選人,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每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對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
除了留意捐贈年度外,國稅局也提醒,捐贈人身分不符規定、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格式不符等,也是常見無法列舉扣除政治獻金原因。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違約金,例如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台北國稅局指出,最常見的是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而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或是建商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的預收房屋款,皆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發票、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將房地以每月20萬元出租給乙公司,但乙公司遲交租金,依約給付半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也就是10萬元,甲公司未針對這筆違約金開發票、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裁處罰鍰。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依規定,公司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至於如何認定時效消滅,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若未提出證明,原則上國稅局會依照帳載債務發生日期與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來認定;但若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時效曾中斷、想主張未超過時效等情況,應由公司提出證明文件來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一筆屬2017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00萬元,這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五年,且期間並未發生時效中斷,因此在2022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規定,這筆應付租金應轉列2022年的其他收入。
若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這筆租金,到時候可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03日-113年06月07日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為租金支出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 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
  •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 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始得輸往課稅區
  • 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
  •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 印花稅五大NG 樣態 須留意
  • 中小企業不可不知 勤業眾信整理五大租稅優惠
  • 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 高報複委託費 將遭補稅
  • 申請遺產稅試算 有前提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為租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執業場所的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
阿銘跟阿玄是在今(113)年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明(114)年5月申報結婚當年度(113年)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可先行試算並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以後年度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另同婚者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始得輸往課稅區

高雄關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業者以F1報單通報進儲大陸製貨物,倘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者),雖仍可進儲至自由貿易港區,惟應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有關未開放之大陸物品管理規定,自國外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應與一般營運貨物區分管理,專帳專區控管,以強化自由貿易港區高風險貨物監管機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已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若有進口需求,應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證明,才可以F2進口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籲請業者配合遵循規定,加速貨物通關。

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以下簡稱家電退稅),如遇有退、換貨情形應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退稅國稅局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領取之家電退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了解退、換貨如何辦理繳回已退稅款或撤案,說明如下:

退換貨情形 申請自行撤案或繳回程序
退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繳回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民眾換出貨物,應繳回退稅款未繳回,受理國稅局得以換入貨物應退還之家電退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家電退稅稅額之差額,辦理退還或填發繳款書通知繳回。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表應繳回稅款,經通知仍未依限繳回,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一、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
二、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三、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
四、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
五、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六、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
七、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
八、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
九、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該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印花稅五大NG 樣態 須留意

地方稅務局提醒,印花稅常見有五大NG,提醒公司、民眾特別留意,尤其若將已經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撕下來重新使用,《印花稅法》規定最重可處30倍罰鍰。
印花稅歷史悠久,近來時有廢除聲浪,不過目前仍針對四種憑證課徵印花稅,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較常出現在不動產買賣、租約、工程承攬合約等,民眾仍要留意印花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處整理印花稅常見五大NG。首先,最常發現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可處五倍至15倍罰鍰;第二,印花稅票未註銷,可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舉例來說,某公司承攬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雖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未銷花,依規定可照情節輕重,按照未銷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第三,繼續使用已失效憑證,最常出現在租賃契約,可處五倍至15倍罰鍰。
例如某房東因訂定租約,租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2021年仍租用該房屋,但並未另訂租約,僅沿用原合約書並註記收款情形,由房東簽名蓋章,等於是繼續使用失效憑證,除補稅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罰。
第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針對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常出現在承攬合約,可按漏貼稅額處以五倍至15倍罰鍰。
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攬科技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金額84萬元,貼花840元,後來追加款項65萬元並結案,但卻未加貼印花稅票650元,遭到補稅並處罰。
最後,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撕下來重新使用,是各種NG行為中裁罰最重,依印花稅法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財政部表示,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主要為立約或立據人,繳納方式除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外,也可使用應納稅額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

中小企業不可不知 勤業眾信整理五大租稅優惠

據經濟部的《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2022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八成;銷售額占比也超過五成,顯示中小企業是台灣經濟的要角。勤業眾信彙整中小企業五大租稅優惠,讓企業能了解自身是否適用相關稅捐減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依現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小企業」是指在台依法設立,且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的事業。
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全發展,政府於1991年施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針對稅捐減免訂有特別規範,勤業眾信於是整理五項租稅優惠供企業參考。
首先是土增稅相關優惠。如果中小企業(投資人)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另一中小企業(被投資人),並以被投資人的股票作為納稅擔保,投資人應繳納的土增稅,得自土地作價投資當年度起,分五年平均繳納。不過,土地僅以供被投資人自用為限;如非供自用或再轉讓時,尚未繳納的稅款應一次繳清。
另外,若中小企業因應都市計畫實施或防治污染等特定原因,需遷廠至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等的工業用地,導致原有工廠用地須出售或移轉時,可按最低稅率20%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遷廠後三年內,如有將新的工廠用地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應補繳前述減徵的土地增值稅。
第二是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中小企業因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原料等態樣而發生的支出,在符合相關條件且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得擇一按該支出金額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或按10%分三年度內抵減(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但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此外,供研發使用且耐用年數二年以上的儀器設備,可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年數,縮短二分之一來計算折舊,享受折舊費用提早認列,節省所得稅資金成本。
第三是智慧財產權作價股票緩課優惠。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包括中小企業)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待之後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始按移轉時的時價並扣除相關成本或費用後課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得按轉讓價格的30%作為股票的取得成本。
戴群倫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於移轉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避免罰鍰。
第四是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的中小企業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報營所稅時,可按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不過,若在提撥五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則應於第五年轉列收益課稅;或若公司遇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提撥的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課稅。
前述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是指實收資本額2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營特定業務(包括對中小企業投資或諮詢顧問服務等),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書為限。
第五則是薪資加成減除優惠。經濟部於日前預告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內容,其中針對第36條之2提出兩項更高的優惠,第一是增僱特定對象員工(24歲以下及4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所得稅時,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現行除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的減除率為150%外,其餘增僱薪資適用130%減除率。
第二是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可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的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現行減除率為130%)。
戴群倫進一步指出,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內容施行後,有關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股票緩課及薪資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的施行期間,將延至2033年12月31日;其餘土地增值稅及提撥投資損失準備等,目前並未訂有落日期限。

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為與他方和解,導致債權無法收回、產生呆帳,若要列報損失應取得法院等單位的和解證明文件,如筆錄或裁定書,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因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得相關憑證。如為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果是商業會、工業會和解,則應取得和解筆錄。
至於雙方私下合意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和解,僅取得私下訂定的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等,卻未取得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仍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高報複委託費 將遭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因委託其他業者辦理業務,在申報所得稅時,不能「高報」複委託費,只能以原取得報酬來申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將全部或一部分受委託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專營提供勞務的企業辦理,因而支付的複委託費,可認定為費用列支。
不過國稅局強調,如果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超出部分將不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複委託費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若經調查發現複委託費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的事實,除剔除費用外,還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建築師事務所202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業者帳列支付甲公司複委託費300萬元,雖已附上複委託契約書、甲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但國稅局查核發現,業者原接受委託業務約定報酬僅200萬元,於是將超出原取得報酬金額的複委託費100萬元予以剔除並補稅。

申請遺產稅試算 有前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總額若在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包含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可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並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其配偶、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一定規定時可申請遺產稅額試算。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是針對簡易申報案件提供民眾申報內容,國稅局會主動蒐集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等財產資料,彙整計算遺產總額,並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心障礙等各項扣除額金額,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
當配偶或子女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在確認內容無誤後,只要在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登錄回復確認;或在確認申報書中簽章後,以掛號郵寄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完成遺產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申報遺產稅需求,可多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如須繳納稅款,則依試算結果繳稅;若不符試算條件的納稅人,則會收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7日-113年05月31日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具公司購入一套沙發,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20,000元,甲公司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沙發無償贈與員工,則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按沙發售價(時價)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跨境網購如有遭詐騙情事,通常須待貨物提領出倉遞送至境內開拆確認後始能知悉上情,惟此際已無法依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於貨物提領前申請退運出口退稅。
為保障民眾退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倘民眾原申報高價A貨物,惟因遭詐騙致實際來貨為低價B貨物,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稅,不以將原貨退運出口為要件;此外更進一步提出3大簡政便民措施,以減輕民眾申辦負擔:1、簡化申請流程(書表3合1);2、不計入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3、更正報單免徵收新臺幣(下同)100元規費。
關務署另表示,民眾跨境網購未遭詐騙,惟如發現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網購訂單不符情事,欲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者,依現行實務運作,須檢附「公證報告」(費用約6千元)供核,造成民眾沉重負荷。
為保障民眾換貨免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明定民眾得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另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5千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得免送海關查驗(無須徵收650元規費),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以減輕民眾負荷。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父親於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則姊妹3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有扣除額減除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繼承人為伯父及姊妹3人共4人,其中姊妹3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有關扣除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配合物價指數調整,113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每人56萬元*繼承人4人+(未滿18歲繼承人)56萬元*3年〕;若姊妹3人對祖父遺產皆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為56萬元。
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之資格。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其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辦理。
該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倘有依規定應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個人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提供便捷申辦管道,個人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個人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保險給付117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基隆關表示,邇來該關實施事後稽核時,發現有進口人未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而須補繳稅款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權利金,以免徒增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除實付或應付價格外,若有權利金則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關稅法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價款。因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以個案論,例如:1.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無須計入完稅價格。2.買方經銷或轉售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若不是該貨物銷售到我國的交易條件之一,則不用計入完稅價格。倘進口人不用權利金一詞,另以其他名目支付賣方價款而未申報,此種情形仍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如果不確定除貨款外支付賣方的費用,是否為權利金而須計入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相關書表可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下載。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均可以領獎!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關務署表示,為擴大無紙化申辦效益,海關放寬保稅工廠申報B6報單進口非保稅原料(納稅辦法32)生產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辦理e化沖退原料稅,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10點等規定,保稅工廠業者自國外進口供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以G1報單或B6報單辦理通關並繳納稅費,於該非保稅產品出口後,業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辦理沖退原料稅,為簡化業者作業,除原已納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之G1報單外,該署進一步於112年將B6報單(納稅辦法32)案件納入作業範圍,以擴大無紙化作業效益。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星期五)截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該股票的除權(息)日在死亡日之前,因為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所以應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三季除息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四季除息日為2023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已取得配息的權利,故其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之後A公司於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貨物,客戶因故中斷付款時,若先前已開立全額發票、繳納全額營業稅,業者可準備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將多繳的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金額105萬元,包含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5萬元,分十期付款,甲公司收第一期價金時,就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萬元。
但乙公司在支付四期價金、共42萬元後,從第五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剩餘未能收回的價款共63萬元,包含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3萬元,等於先前已多付3萬元營業稅,此時甲公司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若在報繳完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一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如果在報繳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該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之內,依規定格式並且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若假借放棄認購新股權利,實則由二親等內家人來認購,可能將構成贈與稅課徵要件,而導致必須補徵贈與稅。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放棄認股,公司可洽特定人認購該部分新股,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所洽的特定人,具直接或間接掌控力,而該特定人又是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實認定原股東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不過,若原股東只是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是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且特定人是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有所差異時,就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兩者,持股各一半,股東A擔任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於2017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共發行20萬股,而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的兒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差額股數部分則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國稅局查獲,以新股認購價與淨值的差額143元,乘以認購股數9萬股,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要依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申請租稅優惠適用要把握最後兩天時間辦理。
中區國稅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
中區國稅局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提到,關於營利事業若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在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企業申請營業稅退稅時,國稅局實務上常以「核課確定」為由不予退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表示,一般有四種情況會被當作「核課確定案件」。
首先,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納稅人又未依法申請復查案件;第二種,則是經復查決定,納稅人未依法提起訴願案件。
第三種,是經訴願決定,納稅人未依法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第四種則是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案件。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申報的核定,即國稅局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核定,若無須補退稅,則會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文書,實務上,五區國稅局都會在規定核定期限前,就公告核定稅額。
袁金蘭指出,營業稅申報案件一經公告核定,且納稅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即為核課確定案件,要在此之後申請退稅,過去實務上很難被國稅局同意。
不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同時規定,納稅人有十年的退稅請求權,藉此保障納稅人權益,且並未限制確定案件就不能申請。
此外,近期實務上行政法院判決可觀察到,個案判決中肯認「核課確定」並非退稅准許與否的關鍵,而應回歸案件本身是否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作為退稅請求權發生的事實要件等,袁金蘭說,納稅人仍有機會主張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若有遇到類似爭議,仍可諮詢專家。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證所稅停徵,公司買賣股票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為鼓勵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本身已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就可以減半計稅。換言之,股票持有期間的認定將會是能否減半計稅的關鍵。

台北國稅局舉例,企業較常出現的疑問,像是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股票,在取得日期認定上,依規定應以「除權基準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持有滿三年而享受減半課稅優惠的依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6年元旦購入面額10元的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000股,乙公司於2022年6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配發每股2元的股票股利,並訂定除權基準日為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共取得乙公司200股的股票股利。
之後,甲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將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1,200股全部出售,在申報時,將全數1,200股都減半計稅。然而,其中200股持有期間,應以除權基準日2022年8月15日認定,計算出持有期間未滿三年,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遭到國稅局調整補稅。
國稅局另外提醒,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取得報酬,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才須申報基本所得稅額。
國稅局呼籲,企業若希望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的租稅優惠,應留意所獲配股票取得日的認定規定,正確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5月報稅季即將結束,財政部提醒,出售股票課稅方式,會依據投資標的、投資人身分而不同,提醒報稅時應留意稅負計算、申報方式。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進項稅額占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解釋,所謂「登錄錯誤」主要是指營業人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在上網報稅時的輸入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至於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國稅局指出,這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的違章行為,無法免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的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充當甲公司某分支營業所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種情況下將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
國稅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應該以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應注意登錄資料的正確性。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這筆獎勵金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
對支付獎勵金的營業人而言,應列為銷貨折讓,避免誤列為其他費用;而取得獎勵金的經銷商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個案時發現有營業人錯誤列報。某公司2021年營所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而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其中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公司是將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同時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所稅62.4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卻沒有依規定記載帳簿、並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遭國稅局查獲,恐遭補稅加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於是利用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
國稅局核對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甲公司說明及補正資料機會,在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才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共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6億餘元,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因疏忽而違反稅法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0日-113年05月24日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且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應稅貨物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內含100元營業稅),當銷售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扣除內含之100元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名稱,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銷售價格扣除內含營業稅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又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取得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故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為我國境內不動產所組成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公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始納入課稅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營利事業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條件之股權,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乙被投資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已過半數,且乙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其交易乙被投資公司之股份所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該局遂以甲公司係於101年投資乙被投資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間已逾5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補徵稅額840萬元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按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對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乃續提訴願,惟近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對於公司仍處於行政救濟中的未確定案件,為何會被移送執行?又如何補救才能免於被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對於依法提出訴願的案件,則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時,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參照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及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捐者,國稅局會受理並撤回執行,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的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稅捐,若有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26條之1規定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得於各該條規定,申請延分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退貨或變更用途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已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金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該投資項目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應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已申請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0日收到該局寄發的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贈與稅額為新臺幣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0日止,嗣甲君於112年4月10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7月10日止。又甲君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不服,於112年7月30日申請復查,查其應在「原」繳納期限屆滿日112年4月10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期間自112年4月11日起算至5月10日屆滿),已超過前揭期限始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經該局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如於112年4月10日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時,同時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額表示不服;或先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並於112年5月10日前再行申請復查,該局將會受理甲君的申請延期繳納案及復查案,甲君即不會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持有在臺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贈與房地予兒女時,究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還是要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24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日本國籍之甲君在臺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其所有臺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因贈與人為外籍人士,應向該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贈與時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該局申報。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經該局查得該房地僅甲君之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之適用,惟因本項免稅額優惠有前述規定之設籍要件,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免稅所得額400萬元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條款之租稅優惠。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日前查核轄內金屬加工廠商,發現該業者從事金屬加工裁切,帳上卻未列報下腳料收入,經比對帳證,查獲其漏報下腳料收入,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加工業務,購進銅、鐵等金屬材料,再依客戶需求按規格裁切加工,在裁切過程會留存之邊角料、鐵削等下腳料,依其109至111年度營業成本表帳列「直接原料」逾2億4仟萬餘元,惟損益表卻未列報下腳收入,且業者對於裁切加工過程及材料損耗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也無法交待下腳料去向,經國稅局參酌財政部頒金屬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損耗率及下腳料市場行情,予以補稅122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料或多或少會產生下腳,例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情形,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同時又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自身所支付的利息,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貸出款項應收取的利息金額部分,於申報營所稅時不可列報利息支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應支付的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無法收回帳款,在申報呆帳損失時,依據債務人身分是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大陸公司,應備妥不同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債務人如為國內營利事業,應取得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應寫有該公司倒閉或搬離原址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謂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時,營利事業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

而若債務人如為國外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如為大陸地區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不過,如果登記的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只要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債權人所提出的確實營業地址為準,用來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金額200萬元,甲公司主張是因為債務人國內乙公司倒閉,導致無法收回應收帳款,並提供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為憑。
不過經過調查,存證函收件地址為乙公司置放存貨所使用的倉庫,與乙公司倒閉前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公示的公司地址不符,因甲公司未能進一步提示資料來佐證倉庫地址是乙公司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經國稅局依規定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200萬元,並依營所稅率20%,核定補稅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尚須確定存證函收件地址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想提起行政救濟,記得要照步來,應依序走復查、訴願程序,都遭到駁回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8至2019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甲君收到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甲君直接就復查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撤銷國稅局的復查決定,行政法院認定起訴不合法,且又無從補正,於是駁回甲君的撤銷訴訟。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停業當期仍應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而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妥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應納稅額,則應先繳納後,將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今年4月25日起暫停營業,公司應在4月2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今年5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另外,公司自停業開始次期起,不須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時,若未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這筆銷售額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符合規定可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即便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這筆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免徵營業稅,但不屬於免用或免開發票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開立免稅發票給買受人,國稅局按規定處5%以下罰鍰,也就是325萬元,但因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因而罰鍰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匯回境外資金不一定要課稅,若同時符合三項門檻,包含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最低稅負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稅。

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若民眾將境外資金匯回,只要不屬於境外所得,就不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無須課稅。
哪些資金不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的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的資金、處分境外財產不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的資金等。
不過,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都應在獲配、取得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2010年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首先,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第二,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2024年起調升為750萬元、2025年報稅適用);第三,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納最低稅負。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的所得,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補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若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而這筆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保障自身權益。
國稅局呼籲,境外資金並不等同於境外所得,所得如超過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而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因此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但若自行發現有漏稅情況,可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如果贈與房地給兒女,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應課徵贈與稅,並向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贈與房地給兒女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還是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外籍人士贈與在我國境內的財產,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例如,日本國籍的甲君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在台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甲君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台北國稅局申報,不必長途奔波臨櫃申報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總、分公司的納稅稅率或其他納稅條件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分公司是指在公司註冊地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可以是生產型分公司,也可以是銷售型、服務型等的分公司。
分公司根據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稅,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以是不同資格的增值稅納稅人,就算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具體要看分公司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無論是分公司自行對外銷售,還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間銷售,都應當確認增值稅,由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方開具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併入總公司繳納
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是指分公司的所得併入總公司所得,由總公司統一預繳和匯繳,分公司不做企業所得稅稅種認定。該繳納方式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與所有分公司均註冊在同一個直轄市或地級市。
部分省級行政區域也採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例如《關於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非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其所屬省內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涉稅事項。
2、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總分公司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並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所得稅,例如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公司等。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公司的情況,只要有一個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個地級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匯總納稅。總分公司均需履行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才能進行匯總納稅。
3、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分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單獨計算所得和稅款,定期預繳和匯繳,與總公司間不發生所得稅上的關係,與子公司獨立納稅無差異。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公司通常應用於:
(1)分公司雖符合匯總納稅條件,但由於未履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備案,在當地稅務機關做了所得稅稅種核定。
(2)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分公司,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的總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總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則匯總納稅的分公司也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海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若分公司滿足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則可以單獨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13日-113年05月17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3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及B私人診所醫藥費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僅准列報20萬元,而B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也非屬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甲君支付該診所之費用不符合前開稅法規定,不得列報扣除,因此核定其醫藥費扣除額總計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民眾可上該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時,若被索取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時,請提高警覺,勿輕易交付予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之依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務必如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薪資情事,除補繳本稅外,尚有罰鍰。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納稅義務人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係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少數納稅義務人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透過電話語音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或採網路申報於電子申報系統完成信用卡繳稅之授權後,誤以為已完成申報而未將申報書(人工、二維條碼申報)送達稽徵機關,或未完成申報資料上傳(網路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以未完成申報核定應納稅額後,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度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1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甲君單身標準扣除額124,000元核定補稅2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申報期限內以刷卡方式支付應納稅額,本件遭補徵稅額係因國稅局未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保險費等列舉扣除額所致,請准依補提示的列舉扣除額單據核認,經該局查證甲君確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採用人工、二維申報者,記得提出書面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手機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月1日宣告於102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年1月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在臺上市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按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ETF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故投資人出售ETF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ETF之發展,依同條例第2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ETF之證券交易稅,惟買賣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ETF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如營業人購買該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原即要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且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時,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3年5月31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營利事業如何判斷CFC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依我國現行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定稅率不超過14%。
(二)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一)、(二)規定判斷之。
三、豁免門檻規定:倘CFC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排除適用。
(一)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營利事業持有多家CFC且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四、避免重複課稅:
(一)屬已依規定認列CFC之投資收益,以後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已依所得來源地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申請扣抵或退稅。
(三)計算處分CFC股權損益時,可減除已認列投資收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符合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文據。倘未能依限檢據者,可於結算申報時填寫附冊B7頁,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敘明理由,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時,若要減除以往年度的彌補虧損,這筆彌補虧損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等到列帳時,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漏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應加徵5%營所稅3萬元,遭補稅處罰。
甲公司向國稅局主張,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上累積虧損還有100萬元,希望以前述已核定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但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決議,依規定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提醒,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依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項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訂有免稅適用標準,不過針對未達標準的機關團體,若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可編列該結餘款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免稅標準規定,若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就可享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支出占比未達標準,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的機關團體,雖當年度不適用免稅標準,但可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創設目的相關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並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但使用計畫以四年為限。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企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這種情況下,可能遇到租期到期時,房屋未達耐用年數,國稅局提醒,公司在拆屋還地時可提出證明,將未折減餘額列為年度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廠房,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並約定好租期屆滿拆屋還地。
甲公司在租賃期間提列折舊,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的耐用年數35年提列,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提出廠房拆除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損失。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給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導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針對超提部分將不予認定。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台商應特別注意高新技術企業費用在IPO審查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標準不同。
有心要準備申報大陸IPO的台商,應特別注意IPO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與一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不同。
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就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要求滬深交易所等各板塊在審查IPO時遵循。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通過「研發支出」科目進行核算,未完成的資本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的「開發支出」科目中列示,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在利潤表「研發費用」中列示。
不管IPO申報對研發投入的統計,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對研發費用的統計,均是在會計帳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規則進行相應調整後計算得出。
針對大陸IPO申報時研發投入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認定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為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統計口徑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高企認定時,本期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僅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對於資本化開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則通過分期攤銷方式計入本期費用化支出。
二、研發人員薪酬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薪酬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薪酬,對於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即便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其薪酬也不能計入研發投入。否則,發行人應結合相關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時,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酬。對於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科技人員,不管該人員是否專職從事研發活動,其薪酬均不計入研發費用。
無論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勞務派遣形式的研發人員薪酬均不計入。
三、政府補助研發項目支出
IPO申報時,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如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在統計研發投入時,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高企認定時,法規未明確淨額法核算下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實務中,對於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匯算清繳時,若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若在稅收上未進行相應調整,研發費用金額以會計上沖減後的餘額計算。
四、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IPO申報時,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計入研發投入。
高企認定時,法規並未明確是否計入。實務中,既有直接按會計上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也有觀點認為研發費用的轉出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減少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的統計金額。對於擬IPO企業,建議按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以免IPO審核時剔除該金額後不滿足高企認定標準。
五、委外研發
對於委外研發,相關研發項目應與企業的研發項目或主要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研發成果為委託方擁有。IPO申報時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入研發投入,高企認定時按「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外部研發費」×80%計入研發費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06日-113年05月10日

  •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若稅款未繳清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去(112)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公司組織符合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無實際繳納暫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於填寫結算申報書時,切勿將未繳納之暫繳稅款填列至稅額計算表中,以免短計短繳自繳稅額而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之權利。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但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及補繳貨物稅。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果直接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 、 「FOC」 (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3,000元,內含143元〔3,000-(3,000/1.05)〕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2,857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於今(113)年4月1日啟動,將持續到12月31日,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所指出,今年度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美容與寄宿、夾娃娃機店、露營場、連鎖加盟店、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店家、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營業狀況是否符合作業規範。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七、清查網路銷售營業人,是否於網路銷售網頁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呼籲營業人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遭查獲受罰。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父親A君113年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以本案為例,A君(委託人)110年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A君享有全部信託利益),A君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A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故本案應以受益人(A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乙君,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丙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丙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11年5月1日起,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請該等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限於第5個月辦理結算申報。另使用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今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方式(含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省時、減紙、快速又便捷。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月31日修正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請該等營利事業依規定採正確之申報方式。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別的適用,如採推計所得應適用所得額標準33%或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算,與個人按57%計算申報租賃所得之差異縮小為24%(=57%-33%)及19%(=57%-38%),減少納稅者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誘因,以維租稅公平並符合居住正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認前開推計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以反映實際盈虧。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下列所述機關或團體,依規定得免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112年度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或有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等機關團體。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並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機關或團體若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依法於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上傳附件,另112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大智稽徵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買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小明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逕以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申報,綜合所得淨額為3,501,296元並繳納658,388元,嗣經查獲小明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領取海外利息所得1,568,969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72,976元等海外所得、出售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營利所得2,899,551元等,未將渠等所得8,341,496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370,170元【(綜合所得淨額3,501,296元+漏報基本所得額8,341,496元-6,700,000元)*20%-自繳稅額658,388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服務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2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因地震等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者,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千萬別置之不理,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減緩經濟負擔。
該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109年度綜合所得稅520萬餘元,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名下所有之不動產A屋供出租使用及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皆已由行政執行分署予以查封,A屋遭地震而全毀,導致甲君受重大財產損失,甲君得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理由,申請分期繳納並請求就B屋之執行程序先予停止。嗣行政執行分署核准甲君之分期申請後,於甲君如期繳清所有欠稅,該分署將塗銷所查封之不動產並返還予甲君。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因受地震影響並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者,若有未按期限繳納情形,該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且命令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請欠稅人注意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到店家消費時,結帳人員無法於收銀機(POS)系統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致未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經瞭解買方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新配賦之號碼,而該店家POS系統仍為舊版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舊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即將於113年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已於112年4月1日啟用,新舊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差異,在於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請營利事業檢視相關資訊應用系統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查邏輯,避免因沿用舊檢查邏輯而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
該局補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下稱統一編號)供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配號使用,預估空號將於113年用罄。
二、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後續請公私部門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主要係修正「檢查邏輯由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相關說明詳如附件。
三、全國公私部門倘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請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修改作業,相關系統文件請併同檢視修正。
四、預計112年4月以後,將視舊號餘存狀況逐步釋出新產製之統一編號。

發布單位:電子發票組(發布日期:110.12.22.;更新日期:110.12.22.)
附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現有統一編號邏輯檢查範例:
• 統一編號第7位數非”7″:

項目 計算方法 說明
統一編號
邏輯乘數
乘積乘積之和
0 4 5 9 5 2 5 7
1 2 1 2 1 2 4 1
0 8 5 1 5 4 2 7
8    0
0 8 5 9 5 4 2 7
Z=0+8+5+9+5+4+2+7=40
兩數上下對應相乘
乘積直寫並上下相加將相加之和再相加
最後結果,40能被10整除,故04595257符合邏輯。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綜合所得報稅季來臨,今年報稅最不同之處,在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的實施,若個人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長期深耕高資產及企業主客群的磊山保經首都營運處業務協理林彥彣表示,CFC制度於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必須申報,因其主要影響的是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且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達50%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的高資產或企業主,預估影響人數可能在千人左右。
林彥彣指出,CFC制度的實施,代表全球反避稅趨勢更趨成熟,跨國資訊愈來愈透明,持有國外企業的個人與家族應正視CFC制度上路後帶來的影響。
早期資產傳承的規劃方向重視隱藏性,但在現今資訊透明的背景下再也無所遁形,如何有效率的曝光尋找更合法合規、有效益的稅務規劃與財務傳承策略是高資客們的重要課題;其中必定會使用的一種工具,就是運用保險槓桿化、長期化的特色,為自己與家族預先做準備。
轉嫁風險、增加保障是保險的本質,但適當地運用保險,也能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尤其保險有「放大資產」、「依要保人意向分配保險金」、「類信託的分期定額給付」、「掌握控制權」與「預留稅源」等多重功能,這對資產傳承規劃更為重要。
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因此建議可以在青壯年時期,就投保具槓桿效益的保單,要保人在保單繳費、累積期間,可隨時間累積、放大資產;年長後再視個人意願,透過指定受益人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等方式,分配資產做好傳承規劃,而且仍能手握控制權不外流。
將來保單給付的保險金,還能作為預留稅源,供受益人或下一代繳交遺產稅負,甚至是資產傳承,讓家族基業長青、照顧後代的心意完整實現。
磊山保經提醒,保險是合理的節稅工具,在依個人需求規劃的同時,要小心避免誤觸財政部曾公布的投保八大態樣,例如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等投保地雷、踏進「實質課稅」誤區,建議一定要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做好完整規劃。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正值5月報稅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醫師、建築師、技師等執行業務者在報稅時,可注意自身是否適用五項減免措施,以有效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2023年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就會採用財政部頒布的費用標準來計算。
今年在費用標準中,有兩項減免措施。第一,部分業別費用標準提高,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35%。

第二,調增中、西醫師全民健保收入適用費用標準,但凡參加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中、西醫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健保收入的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調增至0.875元。
除前述費用率相關減免,另外還有三大租稅優惠,執行業務者也可多加利用。
首先,支付員工接受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給付薪資金額的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其次,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可享加倍減除。
若執行業務者曾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或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薪資,均可就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最後,若執行業務者因新冠肺炎及通報隔離案件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一律免納所得稅。不過,須注意這項減免措施適用期間僅到2023年6月30日。
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來作為申請抵減年度。
黃彥賓指出,依相關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作為申請抵減年度,若交貨年度早於發票與付款證明年度,仍應在交貨年度以全部投資金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舉例來說,公司投資智慧機械總價款1,000萬元,於2023年交貨,並分別於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支付款項300萬、300萬及400萬並取得統一發票,則適用年度應為2023年。
黃彥賓提醒,這種情況下應提出「聲明書」,聲明預計在後續年度支出金額700萬元,並承諾若最後實際支付金額少於申請時預估數,同意主動向稅局更正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並加計利息。
黃彥賓也提醒留意投資金額上下限規定,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及資安等,上限10億元、下限100萬元,是以各投資項目合計數計算,並非各項目單獨計算。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29日-113年05月03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為利營利事業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另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報繳稅的便利性,在今(113)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又新增一種便捷繳稅方式,只要透過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或該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要使用信用卡繳納結算稅額,應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結算申報,不限定使用營利事業企業卡,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稅也可以,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如有更正申報致繳稅金額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也可以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則由國稅局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轉帳等方式線上繳稅,省時方便又安全。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逃漏稅應載明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並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所以,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方式提出檢舉,檢舉內容如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將無法有效通知檢舉人補正,依規定,該類匿名又未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案件,國稅局得不予處理。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因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後實屬被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因其從未在甲公司任職,即檢附該核定通知書、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亦未依限說明申報A君扣(免)繳憑單之理由,乃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所得,除註銷A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甲公司列報A君之薪資費用48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向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逾期不受理。(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購置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之標的須為「全新」。
3.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3.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1.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機械、設備或系統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3.支出總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溫馨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限,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條 次 修    正    重    點
第74 條
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88條
伙食費
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一、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3,000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一)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320元。
(二)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270元。
(三)國內航線:每人每日230元。
第95條
折舊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第97條
利息
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
一、該資產供營業使用者(如廠房、投資性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成本。
二、該資產屬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者(如閒置資產),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於該資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第111條之2
(增訂)
盈虧互抵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所得額。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將於今(113)年5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6個月(至113年11月30日)提示,並以1次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推動CFC制度,財政部參酌外界反映問題及建議,還有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等,於112年底修正CFC相關規定,主要放寬3項規定:
(一)在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新臺幣700 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CFC,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二)考量因為法令的限制,112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另外要注意,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若CFC 112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外,符合豁免規定雖免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如仍有報稅問題,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並透過電子郵件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不漏接。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中獎時,最便捷的領獎方式就是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兌領獎,不用擔心會漏掉中獎通知及錯失中獎獎金:
方式一: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該APP「發票存摺」功能會顯示已歸戶之雲端發票,於各期統一發票開獎後自動對獎,並顯示是否中獎及中獎金額資訊,民眾於領獎期間內點選「我要領獎」可即時領獎。
方式二:如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已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開獎後大平台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將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發票中獎時大平台亦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並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基隆關表示,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除「冷凍貨物」可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外,其餘貨物應俟海關放行後,才得以併櫃裝運。倘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非「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櫃,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於相關文件登載不實,有違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另報關業者未切實遵照規定辦理,亦可能違反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海關查驗及管理需要,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財政部關務署(原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釋,例外同意「冷凍貨物」可於集散站外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惟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
應同時投單,並在各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
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
報關時,如其中1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
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責任原則」處理。
基隆關呼籲,冷凍與冷藏概念不同,僅有「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方可先行併裝入櫃。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休閒生活品質,戶外露營活動蓬勃發展,進口露營相關車輛持續增加。惟露營用車輛依其使用型態不同,適用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露營用車輛」適用稅則,查露營用車輛常見有「露營車」、「露營拖車」及「露營車廂」等3種。「露營車」主要是用以載人至露營區之車輛,其配置有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03節「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之範疇,第1欄關稅稅率17.5%,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露營拖車」是設計供機動車輛曳引之無動力拖車(半拖車),亦配置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716.10.00號「頂篷式全拖車及半拖車,供居家或露營者」,第1欄關稅稅率5%,無輸入規定;「露營車廂」是設計安裝於具有載貨台之機動車輛(如皮卡車)上,且配置有露營住宿設備之車廂,屬於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之附件,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由於各類露營相關新穎產品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2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4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執行業務者列報捐贈費用,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捐贈收據或證明。如捐贈對象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事務所」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類別:「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7「受贈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由於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非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的主體,財政部爰以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依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總額及可扣除總額之限額規定,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請注意不得列報為「事務所」當年度捐贈費用。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該局以李小姐之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99年,109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105年1月1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所得年度須辦妥結婚登記,才可選擇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表示曾有案例,甲君與乙君於111年間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但遲至112年1月18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依法雙方婚姻關係效力自112年1月18日才生效,故112年5月份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11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仍要個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個案於112年初才辦竣結婚登記,須於隔年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另113年度因全年度具婚姻關係,於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須與配偶合併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所得稅申報將自5月1日起跑,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繳納期限,均為5月1日至5月30日。財政部提醒,不論個人或企業,今年申報綜所稅各有五大新制度,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個人綜所稅部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基本生活費提高6千元至20.2萬元、出售舊制房屋豪宅門檻降低、CFC制度首度申報,和伙食費津貼免稅額提高600元至3千元。
其中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部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112年度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至於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另一項須特別注意的是,財政部下修舊制房屋「一定金額」門檻,2023年如果有出售舊制房屋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要注意符合新規,提示證明文件以核實計算所得。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
財政部修改2023年各地區「一定金額」門檻:台北市6,000萬元,新北市4,000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其他地區2,000萬元。
企業營所稅的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相關抵減首年申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上路。
三是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是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新台幣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五是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薪資。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近來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須繳納證交稅,並由買方在當日代徵、次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交稅。其中所指的「有價證券」,包含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發行股票,是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徵收證交稅。
反之,若是買賣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則不必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股票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買受人),應由買方在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在今年4月2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萬股給張小姐,並以每股20元成交,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張小姐應在買賣交割當日4月2日,代徵證交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x成交股數1萬股x稅率千分之3),並在次日(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若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交稅課稅範圍,買方應在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交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證交稅外,在所得稅方面,目前證所稅停徵,但若是屬於「轉讓出資額」,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課稅。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美國稅法規定多如牛毛,對美國稅務居民而言,每年度不只須申報所得稅,金融資產資訊也須詳細揭露。尤其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者,更不可不慎。
簡言之,美國稅務居民須注意是否有申報「5471表格」義務。5471表格主要用來揭露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相關資訊,具以下身分者須留意是否有申報義務。
第一,擔任美國境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且該公司在當年度有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二,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取得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三,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處分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致原股權降至小於10%。
第四,原本持有10%以上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並轉換身分為美國稅務居民。
第五,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超過50%之股權。
第六,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一間受控境外公司(簡稱CFC公司) 10%以上股權。
須注意的是,上述所稱「股權」是指股權價值或投票權,其中一項符合即有申報義務。計算持股比例時,不僅須計入直接及間接持股,如一家人皆為美國稅務居民,則持股比例須視情況合併計算。另外,CFC公司指的是所有持股10%以上的美國稅務居民,持股加總後超過50%。
符合上述條件者所須揭露的資訊,會依據該美國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多寡而有所不同。
若持股50%以下,且非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主要須申報持股狀況及公司財報。雖相較其他美國稅表格而言已稍顯繁瑣,不過對該股東而言僅為資訊申報,並無直接稅負影響。
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須另依公司財報設算股東須認列的擬制所得。相關計算不僅龐雜,公司之所得類型、盈虧,甚至資產之組成,皆可能影響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負。
從修法歷程來看,於川普稅改後,5471表格的複雜程度大幅提升,尤其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為明顯,最大變革便是新增了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的計算與認列規定。
2021報稅季時,美國稅局更新增了「附表Q」及「附表R」,要求申報者提供更細節資訊。附表Q主要用於拆分CFC公司所得及費用細項,並將公司所得分群分類,以利稅局更深入了解CFC公司各類所得、費用及海外稅款狀況;附表R則主要用於申報公司的盈餘分配細節,並要求申報者須區分該筆分配是否先前已繳過稅。
綜觀5471表格近年修訂趨勢,關於境外公司申報,美國稅局要求揭露公司資訊愈來愈詳細,申報者稅務遵循成本也愈來愈高。總結而言,5471表格本就複雜,故若檢視自身持股後,可能符合前述情況者,宜諮詢美國稅務專家建議,才能避免因不熟悉規定而有漏未申報或計算錯誤情形。(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綜所稅670萬申報戶注意,今年5月報稅適用的基本生活費調高新台幣6000元,免稅伙食費調增,減稅利多齊發;同時,2023年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專家提醒「轉大人」的民眾獨立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此外,交易舊制房屋計算所得方式有所調整,CFC制度也迎來首次申報,彙整5大變革一次看。
●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0.2萬元 多口之家有感省稅
今年報稅季適用的一般免稅額(9.2萬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加總為42萬3000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單身上班族年薪低於42萬3000元,若無其他收入影響,則無須繳稅,但如果要退稅,仍需申報。
由此而推,雙薪配偶「頂客族」合計年薪在84萬6000元以下,今年可免繳綜所稅。
同時,今年報稅季適用的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度增加6000元,財政部粗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
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楊建華舉例,以育有2名就讀大學子女的雙薪4口之家來說,若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利息所得1萬元),今年報稅時,除免稅額36萬8000元(9.2萬元x4)、標準扣除額24萬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41萬4000元(20.7萬元x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2.5萬元x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可再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3.2萬元。
這一家戶綜合所得淨額27.8萬元,較前一年度減少2.4萬元,乘以5%稅率,省稅1200元。
●上班族福音 免稅伙食費調增至3000元
財政部端出「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2023年1月1日上路,財政部估計,減稅利益約18億元。
楊建華舉例,調整後,勞工薪資一個月多了600元的免稅額度、一年即增加7200元,若以所得稅率5%至40%計算,今年報稅時這部分可省稅360元至2880元不等。
●18歲就算「轉大人」 分戶申報有望節稅
2023年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楊建華表示,2023年剛滿18歲者(2005年出生),今年報稅除可被申報扶養,也可選擇當納稅義務人單獨報稅。2023年已滿19歲者(2004年及以前年度出生),如果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被申報扶養;若無以上情況,有所得就必須單獨報稅,不能被報扶養。
楊建華提醒,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例如有在校就學的18歲受扶養親屬、但有在外打工或兼職所得者,其當年度所得,若超過免稅額9.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及教育學費(限就讀大專院校以上子女)特別扣除額2.5萬元的合計數32.4萬元時,納稅義務人可考慮讓其獨立申報。
舉例來說,雙薪家庭育有一名2023年滿18歲、且就讀大學的小孩,若小孩當年打工薪資所得超過32.4萬元,可選擇和父母分戶申報,小孩單獨申報雖無法扣減自身的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卻多了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可扣,兩者相差9.9萬元,若以適用稅率5%計算,最多可省稅4950元。
他表示,尤其若父母屬於高薪族,小孩的薪資分戶申報後,還可避免與父母一同申報要適用較高累進稅率的情況,獲得更大的節稅效果。
●交易舊制房屋 所得計算方式調整
楊建華指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適用「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報稅時,若無法證明或查清賣價、取得成本,就得靠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設算課稅。
據財政部公布的2023年度交易計算標準(今年5月報稅適用),非豪宅方面,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交易所得額,全台368個行政區中,196個、逾半數計算標準有調升,以台北市來說,這次調增1個百分點,就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5%計算。
楊建華提醒,高價房屋另有一套計算方式,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將成交總價「屬房屋收入」部分按17%計算所得,這次財政部調降高價房屋的認定門檻,台北市由7000萬元降至6000萬元、新北市由6000萬元降至4000萬元,其餘4個直轄市及新竹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其他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2000萬元。
此門檻調降後,適用範圍將擴大,設算的所得額會更接近實際所得,財政部粗估將有約4000件豪宅交易案稅負加重。
●投資境外公司注意 CFC制度迎首次申報
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2023年正式上路後,若不符合豁免條件,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個人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換言之,台商過往在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避稅的手法,不再可行。
楊建華說明,個人CFC營利所得,會被併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下的海外所得中計算。原則上,2023年「含CFC營利所得的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家戶總所得」未達670萬元,或「綜所稅繳得比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所得基本稅額還多」的申報戶,不會因為持有CFC而需多繳稅。
他也提醒,若平時只依國稅局資料進行綜所稅申報者,可能會有短漏報CFC的風險,建議在申報前積極備妥財報、了解申報方式並試算,以順利完成CFC首次申報。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為優化扣繳制度,行政院會2日預計通過《稅得稅法》修正,重點包含將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財政部本會期有三大優先法案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後兩者日前通過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
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恐承擔過鉅扣繳責任,例如過去曾有某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未辦理扣繳,遭國稅局查獲後,將這筆帳算到公司董事長頭上,慘遭開罰上億元。因此根據財政部所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負責人與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組織。
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二、草案比照居住者扣繳的處理方式,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即未來將給予彈性,國稅局可按照違章規情形,在法定1,500元至2萬元間裁罰,不再硬性規定裁罰20%。
官員說,2日會通過的版本僅微調,與財政部草案大方向不變,修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優化扣繳制度。
此外,1日勞動節為年度所得稅開徵的日子,今年報稅有三大不同,包括基本生活費提高至20.2萬元、年滿18歲成年可獨立報稅,及新增CFC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獲利所得要報稅;並增加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及附件上傳的兩項新措施。財政部次長李慶華透露,線上申報1日凌晨上線,不到上午9時30分,完成申報者約11萬戶,也有將近100萬戶已完成所得資料的查調。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隨著貧富差距擴大、促進員工加薪的議題被社會討論,財政部將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如何改善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重偏低現象專案報告。財政部報告顯示,在租稅優惠上,員工獎酬股票可以擇低課稅優惠,有助於企業留才、攬才。
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協助企業留用人才,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中小條例租稅優惠》修正草案,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才啟動門檻並且基層員工加薪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可以從130%提高到150%,並自今年1月1日延長到2033年的12月31日。
為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產創條例》第19條之1,提供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延緩到轉讓時課稅。且可按「取得巿價」或者「實際轉讓」兩者較低課稅,也提供了延緩、擇低的課稅優惠。
綜所稅方面,除包含標準扣除額與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幼兒學前、長照等扣除額的改革、擴大外,財政部表示,今年報2023年度的所得稅基本生活費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增加6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5萬戶;此外,以2023年度為例,單身薪資所得在42.3萬元、雙薪84.6萬元、四口之家扶養兩名5歲以下小孩,所得在127萬元以下,都可以免納所得稅。
為了反映物價變動,上班族的伙食費免納入薪資所得也增加,從原本的2400元提高到3000元,今年報稅時也可以受益。此外,如勞工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可不計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今年5月申報去年營所稅時,仍可適用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租稅優惠,可就適用期限內、符合條件的薪資支出,享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但應留意適用截止日。
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新冠肺炎紓困振興條例已在去年6月底落日,但只要在適用截止日前符合條件,仍可享有優惠。
國稅局說明,新冠疫情期間,若企業基於防疫需要,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及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超過勞基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可就其200%自去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適用前述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在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且於銷貨時漏開發票,此類漏進又漏銷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進貨、銷貨部分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規定裁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發票),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認定總額處5%以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罰鍰;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從事飲料零售,經查發現甲商號常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了銷貨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達1.42億元外,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因此甲商號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遭罰100萬元;銷貨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並處罰鍰355萬元。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公司合併後,合併前的各期虧損仍可用來扣除純益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在計算盈虧互抵時,應按照合併後股權比率計算。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可將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可扣除的各期虧損,按各公司股東合併後股權比率重新計算可扣除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18年7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2,000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1,000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二,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一。
合併時甲公司尚未扣除虧損金額為2014年600萬元、2016年300萬元,共900萬元;乙公司未扣除虧損為2014年900萬元、2016年600萬元及2017年300萬元,共1,800萬元。
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時,誤解法令規定,直接將甲、乙公司過去虧損合計,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700萬元。
國稅局重新按股權比率計算虧損,甲公司虧損9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二,可列報600萬元;乙公司虧損1,8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一,可列報600萬元。合計可列報虧損應為1,200萬元。
甲公司申報時等於多報了1,500萬元虧損,被國稅局以20%稅率補稅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個人、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一律可比照對公立學校捐款,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或費用,捐款私校的節稅效益可望擴大。
現行規定下,僅捐贈公立學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可10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對私立學校捐贈則受限於所得稅法、私立學校法規定,指定捐贈對象者,個人、營利事業可扣除額度分別為所得額的70%、35%,除非不指定捐贈對象,才能全數扣除。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相關建議,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
經過此次修法後,草案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無論指定、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外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合理使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另外昨日行政院會也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優化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財政部表示,在扣繳義務人範圍方面,從原本為給付所得事業的負責人(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法人);並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
另也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給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的裁量權,落實納保法。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稅單送達與否,攸關納稅人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期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稅單寄存在郵局,在寄存日就產生送達效力,而非以領取日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是指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若於應送達處沒有遇到應受送達人本人,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就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以寄存至郵局當日發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甲君不服2021年房地合一稅被補稅,想申請復查,經查發現,通知書及繳款書已在2023年12月1日寄存在郵局,甲君12月15日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2023年12月1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
由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甲君2024年2月5日才申請復查,超過法定期間,遭國稅局駁回申請。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22日-113年4月26日

  •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
  • 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 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 勤業眾信彙整四大趨勢
  • 報稅眉角報你知/小資族股利 宜採合併計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季來臨 安永教戰掌握申報重點
  • 報稅眉角報你知/台版晶片法 三重點兩提醒
  • 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 報稅眉角報你知/綠色支出 減碳又減稅
  • 年薪一樣…她卻少繳稅2萬元!律師教戰5招:存股也能節稅
  • e化繳稅三便利措施 財政部力推TWQR
  • 繼承人墊繳遺產稅 這樣做小心被課贈與稅
  • 個人投資交易 線上免費查
  • 報稅眉角報你知/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 報稅眉角報你知/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 「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法公告3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仍未登記者,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該等不動產標售前應公告3個月。
公告標售所得價款存放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領回,惟逾10年無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又該等不動產如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亦得自登記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價金。
國產署表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實際作業及郵政專用信箱處理須知規定掛號函件存局期限原則為15日,該署參考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等規定及該公司建議,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3年4月起公告案件,有意投標者應以掛號函件將投標應備文件,於開標日前14日至開標日當日開啟信箱前寄達指定郵政信箱。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投標應備文件如非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所載受理投標期間寄達指定郵政信箱(含逾期或提前寄達),均屬投標無效,有意投標者請務必詳閱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並預留郵寄所需時間,避免影響投標權益。相關招標資訊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或該署各分署委託辦理標售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閱。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二、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現行規定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須將該營利事業之盈餘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邇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雖依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負責人卻漏未將該商號之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遭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裁處罰鍰。該名負責人主張申報時向國稅局查調111年度所得資料中,並無該筆營利所得,不應處罰為理由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以該筆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且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有所得的人即應誠實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復查決定駁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皆於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不包含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之營利所得,所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自行將獨資、合夥結算申報之盈餘,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因應疫後各國鬆綁邊境管制規定,基隆港郵輪出入境旅客人數持續增加,籲請民眾攜帶行李物品依相關規定申報,以免不諳規定致延誤通關,甚而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與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一)年滿18歲旅客攜帶酒超過1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攜帶捲菸超過200支或雪茄超過25支或菸絲超過1磅。(二)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總值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三)新臺幣超過10萬元。(四)黃金價值超過美幣2萬元。(五)人民幣超過2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六)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七)有不隨身行李。(八)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九)行李物品總值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十)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倘未主動向海關申報,逕行經綠線檯通關遭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處罰。出境旅客如有攜帶上述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應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
基隆關提醒,入境時亦應注意攜帶的自用藥物、農畜水產品、環境與動物用藥等是否逾免稅或免證的限額或限量,且切勿攜帶豬肉及豬肉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對於申報如有疑義,可於海關入境紅線檯或出境服務檯向海關洽詢,或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點選旅客通關)查詢,俾利順利通關。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今年5月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要選擇最輕鬆的報稅方法,只要準備好您的手機,無須安裝應用程式(APP),免插卡,利用手機搜尋「報稅」,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手機版報稅系統,點選「我要報稅」,再依序完成「驗證身分」、「填寫資料」、「確認稅額」、「繳退稅」及「申報完成」5個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也不必人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可編修配偶、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用現金、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方式,還可以利用附件上傳系統(檔案限15MB)透過網路傳輸應檢送證明文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多元的身分驗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須通過嚴謹的身分認證才可登入取得,且傳輸申報資料過程全程加密,由網路申報系統產出收執聯證明,提供加密PDF檔案,輸入密碼才可開啟,報稅期間24小時全天候進行申報系統偵測監控,做好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民眾使用網路申報不用擔心發生資料外洩事件。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期間民眾如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及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可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倘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下稱支出比)60%,經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核備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期限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該所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為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及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得免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1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收入200萬元(含捐贈收入1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倘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支出60萬元,結餘款為140萬元,支出比30%(60萬元/200萬元),雖低於60%,惟其結餘款已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別於112及113年度使用60萬元及80萬元,嗣因113年度無法依計畫執行完竣,甲基金會依前揭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至遲應於11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結餘款使用年度為115年度,不得再展延。
機關團體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者,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含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功能,繳稅更方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的主要操作步驟依序為資料建檔/申報書資料轉檔與匯出/前端審核與申報上傳。在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下,以帳號密碼或工商憑證登入後,選擇信用卡繳稅方式,再選擇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輸入信用卡資料,取得授權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每次繳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但屬於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清算申報案件則不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經使用信用卡繳納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申報完成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納紀錄。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五、新增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於112年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二、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2,000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為45%,各地區之比例詳「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3.8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誤以13.8萬元計算免稅額,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2萬元。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之限額2.4萬元。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之醫藥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之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上路,今年5月為個人首次申報CFC營利所得,提醒民眾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個人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之CFC,個人應填寫「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第二步驟、檢查個人是否應依個人CFC制度申報納稅
(一)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個人免依個人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個人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二)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者,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詳第(一)點說明】,該個人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個人直接持有CFC股權,且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者;或雖未達10%,而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今年5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CFC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CFC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CFC投資收益
若CFC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因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據實辦理申報,並在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時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眾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視居留天數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及時間有下列3種: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無需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90天但未達183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達183天,且當年度所得達課稅起徵點者:
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居留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但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課稅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5月31日如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落實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在所定期限內,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憑證。
二、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則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
三、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法自112年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或代位繼承孫子女,原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扣除年數已縮減2年,另配合物價調整,113年繼承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由每人50萬元調增為56萬元,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甲先生於113年3月1日過世,遺有女兒乙(95年2月1日生)及兒子丙(100年11月30日生),因乙於甲先生死亡日時已成年,無加扣年數之適用,僅能扣除56萬元;而丙距離18歲成年(118年11月30日)還有5年又8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6年,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1+6)〕,甲先生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之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貼心整理適用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得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二、申報適用該要點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該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及按其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
四、部分行業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例如:「自有不動產租賃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該等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盈虧,依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7月1日廢止,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無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過渡性疫情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適用致影響結算申報之正確性。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如附表)。該局進一步說明:
一、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12年1月1日起,個人滿18歲(民國94年出生)即為成年,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但如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需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才可由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二、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訂定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去年調增6千元,民眾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能享受該減稅利益。
三、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及手機辦理報稅時,第一次登入可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檢視申報內容,填寫基本資料後,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即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四、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網路申報附件上傳的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於今年5月31日前,可透過該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或於今年6月1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檔案僅支援上傳PDF、PNG及JPG格式且不可加密,附件張數較多者建議以PDF檔上傳。
五、實施個人CFC制度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依序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CFC定義及豁免規定,認定個人為適用對象、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及應歸課之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文據。如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提供,並以1次為限。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
重點項目 內容
1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 112年度滿19歲的成年人,除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外,應自行申報。
  2. 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
2 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3 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確認無誤即可上傳完成申報。
4 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1. 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
  2. 延長上傳期間。
5 實施個人CFC制度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應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並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兼顧便民服務,財政部已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試算要點),適度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及寄送方式,民眾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留意相關修正規定。
該局說明,試算要點修正適用對象及條件,增訂自112年度起排除適用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稽徵機關已依試算要點規定,提供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惟納稅義務人均未採用。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符合適用條件但未採用且自行完成結算申報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113年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紙本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或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如欲確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113年4月25日起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報查詢項下查詢112年度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以下簡稱稅額估算表),確認試算資料,如資料正確無誤,於申報期間(113年5月1日至31日)透過網路於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完成申報,亦可自行修改報稅資料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與配偶分居未依規定據實填報
配偶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分別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但疏忽在申報書上填寫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註明分居,違反所得稅法配偶合併申報的規定。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8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僅為9.2萬元,不適用增加50%的規定。
(二)誤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或非身心障礙,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向憑單填發單位洽詢、確認,在未確認清楚前,切勿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以免發生漏報。
四、漏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例如:
(一)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個人間借貸並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之利息漏未申報。
(三)海外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五、申報下列不得列報的扣除額。類型包括: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列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
自行申報未扣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的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釋例)
二、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3,000元,以112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111年度增加7,200元。
三、因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滿18歲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93年(含)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94年出生的成年人,於112年度滿18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四、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的盈餘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報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若CFC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700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為配合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實務需求,於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一)修正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失智症(輕度以上)、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或中度以上吞嚥機能等。
(二)增訂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三)增訂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二、增訂入住適用機構—團體家屋。
三、增訂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入住日數不受課稅年度須達90日之限制。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主動洽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符合前揭公告規定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在今(113)年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版、線上版及離線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報稅系統將自動帶入符合身心失能者規定的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免再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查無資料,但認為符合前開長照扣除額規定者,仍可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並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課稅年度「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同步放寬3大適用條件:1.自112年10月15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60天放寬為1年內有效;112年10月14日以前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1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2.新增入住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之適用機構。3.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倘係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90日之限制。

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整理如下表:
身心失能者資格 適用情形 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證明文件
1.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 聘僱許可函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障類別鑑定向度者 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服務(BA碼)、日間照顧服務(BB碼)或家庭托顧服務(BC碼)連續6個月以上者 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輔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神經科或精神科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 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
2.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使用者 112年度內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但前(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不在此限。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購置新小客車1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216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6萬元,並於112年10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211萬(取得成本216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每年計提折舊35萬元【(帳面價值211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5年】,112年應提列折舊8.75萬元(折舊35萬元÷12月×3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113年4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93萬元(取得成本216萬元-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8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每年計提折舊34.89萬元【(未折減餘額193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4.5年】,113年度應提列折舊35.17萬元【折舊36萬元÷12月×3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前)+折舊34.89萬元÷12月×9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避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民國(下同)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於報稅時可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以適用免稅額之減除。94年出生者,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女兒乙君93年出生、兒子丙君94年出生,112年度乙君滿19歲、丙君滿18歲,依上述修正民法規定,兩人皆已成年。乙君如沒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不能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如有所得,須自行申報,而丙君因112年度剛成年,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年齡已下修,其已成年之子女、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形之一,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儘管台股今日鬧股災,不過,先前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股票10000股給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
也因此,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乘以成交股數10000股乘以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所稱「有價證券」稅局說明,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 勤業眾信彙整四大趨勢

Deloitte Global日前公布《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調查顯示大型跨國企業持續進行數位化,並透過AI加速相關進程,報告更建議企業將稅務需求納入企業數位轉型時之必要考量。勤業眾信彙整出四大稅務數位轉型趨勢,為企業提供最新的觀點分析與建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科技負責人楊淑芳副總經理表示,除影響規模較大企業的第二支柱(Pillar II) 規定已於今年上路,數位時代的增值稅 (ViDA) 規則、電子報告及電子發票等新稅制為更多跨國企業跨境營運及定價時帶來新挑戰。
根據Deloitte Global趨勢調查指出,在近幾年新稅務法規及數位化的影響下,企業透過人工收集、檢查資料及進行版本控管的做法緩不濟急,對稅務作業自動化的要求與依賴更為急迫。資料輸入、校驗及清理的自動化可節省稅務人員時間並降低合規風險。為了提供符合現今稅務治理環境所需的工作平台,企業更廣泛的採用稅務科技或客製化現有ERP系統,釐清系統調整的關鍵,同時透過相關部門的參與取得整體預算,並制定完善的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
一、客製化ERP系統以實現全球稅務合規需求
稅務合規是稅務部門的首要任務。為了第二支柱的合規或計算全球應納稅額,稅務部門需要準確、整合且即時的數據。為此,企業進年不斷地客製、調整其ERP系統以因應稅法變化及資料要求。除了確保稅務合規,亦會依據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法變動建立管理模型,支援稅務分析及提高決策的洞察力。
二、自行投資稅務科技或外包
由於難以確認數位轉型投資所能帶來的價值與回報,在近幾年稅務監管變動下,企業多方權衡如何開發、購買、維護和更換相關系統,或藉由外包服務以獲得需要的技術。根據受訪者回饋,透過外包服務,企業不需要內部自行開發而產生重大資本支出,或因應法令變動而不斷地調整系統,外包策略讓稅務部門可以較迅速、輕鬆取得當前最新的科技和專業知識。
三、規畫整體數位化策略與預算
有別於早年稅務部自行掌控其系統預算與策略,隨著稅務申報時應收集公司之資訊更加全面,稅務數位化需求現已逐漸整併至財務或IT控管的整體策略與預算中。
亞洲企業雖然對於透過ERP客製和共同平台來解決所有管轄區稅務問題較缺乏經驗,但是由於資料管理和IT應用之於稅務的重要性提升,加上亞洲自身科技發展是強項,加速亞洲企業的稅務數位化變革。
四、如何規劃系統建置及維護
報告中也建議,稅務領導人應先取得預算以了解目前可以運用的技術並釐清未來需求,並規畫階段性實施藍圖,決定自行建置或購買所需之稅務科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全面了解稅務部門現行營運模式,評估如何提高作業速度和準確性,使稅務人員從瑣碎、複雜的申報活動抽離、將更多時間投入更具策略性及價值的商業決策活動。無論自行建置新系統,該份研究同時揭露,稅務部門未來三到五年會在部門內編制最需要的數據分析、數據洞察力和數據管理等IT技能的人才。
綜上所述,數據管理將成為全球稅務改革的關鍵技能。由於稅務科技範圍廣泛,稅務領導人必須考量需要的技術、系統的連結、科技的變化速度以及既有系統的更新。勤業眾信預期,生成式AI將結合更廣泛的AI和數據分析技術,在稅務領域之運用產生更明確的效益,包括功能性將更廣泛、重要性提高、部署成本降低等,進而成為稅務領域的主要科技,同時也有助於彰顯稅務科技策略及對稅務資料建構重視的必要性。

報稅眉角報你知/小資族股利 宜採合併計稅

近年來全民瘋台股高股利ETF,帶動月配息、季配息等ETF搶購熱潮,報稅季即將到來,會計師提醒,去年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或按照28%單一稅率分離課稅,但哪一種划算,就得拿起計算機按一按。
一般而言,小股民採合併計稅較為有利;而高所得者採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可能較低。
台灣股民瘋存股,從過去追求高殖利率的上市櫃公司股票,到現在瘋高股利ETF,就是希望能透過股票股利回報來滾大自己的荷包。但這回到帳戶裡的每1元股利,其實都要申報股利所得。
拋開過去的兩稅合一,財政部2019年5月開始上路的股利所得稅制,提供兩種方案。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可依股利所得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或按照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繳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選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者,就不能依照8.5%計算可抵減稅額。

營所稅結算申報季來臨 安永教戰掌握申報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3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112年1月1日開始正式上路,於今年5月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有以下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CFC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CFC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實質營運之CFC。楊建華也提醒,透過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1個月內提供,可延期1次但不得超過1個月。
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上,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有超過新台幣2,400元情形,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之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5年改為10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5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5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適用。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蔡雅萍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依據CFC制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新增相關申報頁次及申請時限之提醒。
在申報書第2頁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免稅額自50萬元調增至60萬元,並在背面之申報須知新增項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應包含自房地合一稅中分離之所得, 以免多繳納基本所得稅。
欲申請該項投抵項目,需於2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報稅眉角報你知/台版晶片法 三重點兩提醒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去年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將於今年5月首度申報適用。對此,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給予兩大提醒,由於是新政上路,提醒企業要特別留意。

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經濟部去年公布產創條例第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提供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且單項抵減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合計不超過50%。
在適用資格門檻方面,不限適用產業類別,但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目的,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資格門檻;同時有效稅率門檻2023年為12%、2024年起為15%。
由於規定相當複雜、門檻也比一般投資抵減高,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讓可望受惠的企業能夠一次看懂。
首先業者應了解台版晶片法門檻。楊建華指出,第一項重點務必是要檢查,去年相關條件是否符合申報門檻,又可區分為質化、量化兩要件。
楊建華解釋,質化條件是企業須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以符合公告的半導體、電動車、通訊、顯示器等產業類別為主;其他量化條件,則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以及購置全新先進製程設備金額達100億元等,公司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門檻要求。
第二項重點,楊建華表示,企業記得準備相關指定資料,除備妥前瞻創新研發活動及須經核准的支出項目等相關文件,例如研發計畫書,並須依購置形式,檢附相關單據及付款證明文件等。
他建議,符合條件的公司可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相關書表填寫,因為官方資料已相當完整,建議可以依照網站上相關書表來準備,較不會遺漏。
楊建華表示,第三項重點則是相關申請期間。依規定,企業必須在2月至5月間,先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且這項申請僅採書面申請,無網路申請;另外公司也需要在5月1日至31日,也就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
楊建華也提出兩大提醒。首先,雙重申請程序都必須完成,假設公司已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但忘了在營所稅申報期間填報相關表格、檢附文件給國稅局,仍無法適用台版晶片法優惠,這一點要特別留意。
其次,楊建華強調,台版晶片法租稅優惠無法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提醒公司在申請書上,記得勾選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的研發投資抵減、10-1的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才能在資格不符台版晶片法標準時,可轉而適用其他租稅優惠,避免兩頭空。

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為鼓勵公司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給予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四項地雷,包括實質投資範圍、違反三年管制、事後投資未更正退稅、投資額未剔除補助款等。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以2018年及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100萬元以上,這筆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公司在申報時,千萬別踩四大地雷。第一,非屬實質投資範圍,依規定,可申報減除範圍不包括購置土地支出、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例如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因非屬資本支出,無法列報。
第二,違反三年管制,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若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應補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事後完成投資,未在一年內更正退稅,也就是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超過一年期限將無法領回。
第四,實質投資金額不含政府補助款及支付的進項稅額,例如購置大貨車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減徵稅額須自申報扣抵金額扣除。

報稅眉角報你知/綠色支出 減碳又減稅

企業為了因應淨零排放,而投入減碳或節能等相關綠色投資,也有機會減稅。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企業可以檢視去年投資情況,多加利用所得稅等相關租稅優惠,幫助公司節能減碳又減稅。
楊建華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企業若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投資在研發方面的支出,若符合相關條件可申請抵稅,抵減方式可以二擇一。
一種是公司可在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營所稅,另一種是以支出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至於公司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購置相關設備,若符合產創條例規定的智慧機械,楊建華指出,金額併同其他設備投資達到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包括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年薪一樣…她卻少繳稅2萬元!律師教戰5招:存股也能節稅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在臉書介紹存股族節稅的5大關鍵策略,並分享一個案例,同樣是年薪90萬的兩個人,其中一人少繳近2萬的稅,關鍵在於有領股利。
存股族節稅的關鍵策略:
一、股利合併計稅
股利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的優惠,每戶最高上限8萬元。蘇家宏強調,尤其在適用所得稅率5%的存股族節稅效果更明顯,因為就股利收入部分,計算上雖然先以5%計算,但是最後可以用8.5%扣回來,倒賺3.5%的可抵減稅額,達到節稅效果。
二、股利所得可以自由選用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最高每戶上限8萬元,蘇家宏提出以下兩項觀察:
第一項觀察:總所得在98.3萬元的存股族,可以運用可以減額較所得稅額高3.5%的節稅優勢節稅。
由於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56萬元內的稅率5%,所以我們加上42.3萬(當年度免稅額92,000、單身扣除額124,000、薪資特別扣除額207,000的總和),可以得出98.3萬元。
第二項觀察:股利所得在94萬元以下的存股族適用。
由於抵減稅額有上限8萬元,因此8萬除以8.5%為94萬餘元,所以超過94萬餘元的股利所得並沒有8.5%的抵減稅額優勢。(所得稅法15條第4項)
B.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8%,如果課稅級距在30%以上的人,可以試算分離課稅是否比較划算。(所得稅法15條第5項)
三、選擇購買KY股票領息或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投資
一般人的海外收入,低於100萬是不用申報的,而就算超過100萬,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也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最低稅賦制的起徵門檻是670萬);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因此當選擇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其資本利得以及配息收入,或 KY代號的股票(註冊地在海外,只是在台灣上市)所發的股利,在課稅基準上,納入的是海外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來計算。
四、不參與除權息,除權息後買回股票
如果是高所得的朋友,如果在上市、上櫃股票除權息之前賣掉股票就不會有股利收入,由於目前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但要注意:
A.出售股票的成本:證券交易稅股票0.3%,ETF0.1%、券商手續費,是否划算。
B.出售時間與買回時間符合高賣低買,如無法在股票填權息之前買回,反而沒有賺到填權息。
五、出借股票來節稅
「出借股票」就是借券,如遇到除權息,由於股票已經出借,所以自己並不會有股利所得,但會有權益補償股利,借券收入則列入租金收入來課稅。

e化繳稅三便利措施 財政部力推TWQR

為讓繳稅更便利,不必受限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便利商店繳稅金額限制,財政部表示,目前也有多樣的e化繳稅管道,同時為解決市面QR-Code規格各異,財政部串聯銀行和電支機構掃描,力推TWQR。
財政部表示,目前e化三大作為一是線上查繳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使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查詢並介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完成線上繳稅。
二是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繳稅,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 APP,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線上繳稅。民眾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參與繳稅業者。
三是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行動裝置掃描QRCode 介接或直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再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

繼承人墊繳遺產稅 這樣做小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因此,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若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因此,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扣除實際繼承財產後的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月過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600萬元,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在此情況下,依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不同,例如,若遺產分割為乙君200萬元、丙君8500萬元,則乙君財產反而減少400萬元,等同乙贈與丙400萬元,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須課徵課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

個人投資交易 線上免費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服務投資大眾,以「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申請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將完全免費,並精心製作「證券帳戶明細、有價證券交易資料哪裡查(完整版)」教學影片,讓民眾輕鬆上手。
證交所表示,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開戶、委託或成交明細資料,是最省時、最便捷的方法,凡持有合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及「證券下單憑證」的投資人,全年皆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憑證在「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投資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跨證券商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開戶狀況、成交紀錄、委託紀錄及申購狀況,證交所將以電子郵件,採加密方式,寄送查詢的相關資料至投資人電子信箱。此項便民措施不受時間及地域的限制,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若需查詢股票庫存餘額,請民眾直接洽詢集保結算所辦理。
證交所提供「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及「親至證交所申請」等三種查詢「證券帳戶」和「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資料」方式,其中「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完全免費,請民眾多加利用網際網路查詢。

報稅眉角報你知/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報稅季將開跑,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在營利事業所得、租稅協定等方面,務必多加留意,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
首先是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提醒,企業處分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收益應與營利所得一同申報,不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第二,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的利息,張瑞峰表示,公司即便未收取利息或收取極低利息,仍應計算利息收入,並辦理申報納稅,不過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應按資金貸與期間當年度元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
第三,留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租稅協定(含2024年元旦生效的台韓租稅協定),在國外已繳納稅款雖可在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但若公司未向當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多繳稅,多繳部分將不能再扣抵國內應納稅額。

報稅眉角報你知/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今年5月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已從50萬元調升至60萬元,從過去申報資料來看,約有上千家受惠。
財政部調升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至60萬元,是基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漲幅達標,免稅額就會調升,財政部先前已公布調升結果。
企業最低稅負制計稅方式,是以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60萬後,再乘以稅率12%。其中基本所得額是指營所稅課稅所得額及特定減免稅所得。
財部官員表示,過往最常被忽略的是企業買賣KY股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除了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要納入企業最低稅負計稅外,包含產創條例提供的智財權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本國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的捐贈加成減除金額等,都要記得計入。

「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台商須留意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
台商常誤解虛開增值稅的「虛開」兩字定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自3月20日起施行。
作為當前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的14個罪名中,案發最多的便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陸檢察機關近五年來辦理的涉稅案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占到80%左右,而且實務中法律適用爭議最多的也是這個罪名,此次的新解釋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但要注意有可能會觸及「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次最高院的新解釋對虛開行為的定義為: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四)非法篡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資訊;
(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
同時還增加了「不以虛開論處」的例外性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就不以本罪論處。
此次新解釋刪除以往的「有貨代開」亦為虛開的規定,也就是只要有真實業務發生前提下,即便是行為人從協力廠商取得發票,已不再認定為虛開。
新解釋對於以往實務中爭論不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應當具有騙取稅款目的,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結果的問題予以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簡單說新解釋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進行了限縮以防止輕罪重判,另外,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量刑標準一致。
結論是,未來只要沒有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也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後果的「虛開」行為,仍被認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會一概作無罪處理。當前很多有真實業務但出於為了不繳、少繳稅款目的「有貨虛開」或「票貨分離虛開」,或一些雖無真實業務,但開票非出於抵扣增值稅目的,就是像此次新解釋所列舉的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的「虛開」行為,將會被歸入到「發票管理秩序犯罪」,如此一來,一般企業就可能涉嫌刑法所謂的「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15日-113年4月19日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死亡,遺留財產總額計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遺產稅差了130.2萬元,家屬懊悔不已!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先生案例來說,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或聲明放棄的貨物,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海關得代位銷毀,惟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有關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加速貨物銷毀時程並降低負擔成本,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說明,若由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因銷毀作業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及簽訂契約,惟囿於貨物屬性、案件數量、櫃場位置等因素,招標時程難以掌控。爰為加速處理逾期貨物銷毀作業,納稅義務人獲知貨物需銷毀時,應儘速委託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向本關申請辦理自費自行銷毀,除可減少存倉期間所衍生的倉租及貨櫃延滯費,還能降低營運成本負擔。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民眾申請自行銷毀,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官網(網址:https://www.reca.gov.tw,路徑:機構業者/清除處理業者),即可查詢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依進口貨物相關屬性及存倉地點等條件,尋找合適的環保處理清除業者辦理銷毀。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31日前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將列入第1批退稅範圍,優先在今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一、5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二、5月31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電話語音回復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成功完成辦理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5月10日前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案件。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在7月31日即會直撥入帳;未提供存款帳號者,國稅局會在同日寄出退稅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今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今年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支出,包含(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由研究發展單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申請投資抵減,例如:行政管理、例行性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為確定客戶接受度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或品牌研究、因銷售行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非屬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研發部門行政管理支出、產品開發完成後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支出及非屬消耗性器材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前揭費用非屬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得認列之範圍,經該局剔除後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擬土及其製品業、太陽能產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
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其創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稅法針對這類組織訂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給與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其中,免稅標準對於年度支出比率規定,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因此,財團法人在計算支出比率時,應洞悉申報書所應填報之支出及收入金額有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喪失免稅優惠。
陳惠明指出,支出比率計算是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加計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繳納之所得稅,可以列為支出項下,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陳惠明提醒,機關團體之支出如為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資本支出,因金額較為龐大,於計算免稅支出比率時如按年度提列折舊認定支出,則可能造成當年度申報支出金額過低,以致無法符合免稅資格,因此機關團體應評估是否於購置當年度一次全額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或是仍按年提列折舊分年計入「支出比率」分子計算。
陳惠明同時也提到,按財政部函令規定,前述資本支出即使選擇一次計入支出比率計算,於申報計算所得額時,亦可選擇是否於購置年度一次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項目,或是選擇按年提列折舊分年於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因此,機關團體當年度如有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較大資本支出時,應依自身情況在計算「支出比率」及「課稅所得」時選擇適當的方式申報,但要注意,同一筆資本支出於計算前後年度之支出比率,或課稅所得額時不可以重複計算。
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若當年度結餘金額超過50萬元,陳惠明提到,該機關團體可評估能否就當年度結餘款項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如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則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免納所得稅。
但前述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使用計畫期間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計畫及期限內使用,則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結餘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我國居住者;反之,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

至於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對象若為「居住者」,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元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公司等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若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在外籍員工在我國居留天數滿183天,再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來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額外申請,可在員工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而甲君薪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的1.5倍,也就是41,205元(27,470元×1.5),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應於十日內、即2024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繳納國庫,並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申報。
隨後,甲君在2024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甲君在該年度稅務身分轉換為居住者,A公司應以每月薪資5%扣繳,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不須扣繳。
至於A公司2024年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在甲君2025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企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直接拆除地上既有建物重建時,既有建物購買價款、拆除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而非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企業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或設備等固定資產,若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損毀,可提證明將固定資產折舊列為該年度損失。
然而企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就直接拆除重建,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成本就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帳目載有鉅額報廢損失500萬元,但經國稅局查核,房地從購置到拆除重建都未供營業使用,購屋價款400萬元、拆除費100萬元,皆應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原先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申報。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不過繼承人如果選擇拋棄繼承,該繼承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將遺產稅扣除額納入考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分別依被繼承人的遺屬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以發生於2024年的繼承案件來說,繼承人為配偶,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有56萬元扣除額;繼承人為父母,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遺屬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若有人選擇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遺產總額共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
不過,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就無法適用,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需多繳納130.2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遺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該繼承人的相關扣除額也將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民眾決定前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權益。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進入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為股東會紀念品是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公司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於公司對股東饋贈,因此購買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而當作股東會紀念品,因為這些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轉作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用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若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而造成漏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罰。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行政院會今(18)日將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延長租稅優惠十年至2033年12月31日,希望明年起申請適用。其中加薪加成減除優惠修法有三大重點,包含刪除啟動門檻、抵減率加碼至150%、增訂增雇中高齡者也能適用。
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現行可享有薪資費用抵減率130%的租稅優惠,這項優惠將於今年5月19日結束,經濟部先前已預告修法,除延長十年至2033年底外,修法還有三大亮點,預計今日在行政院會通過。

首先,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加薪加成減稅的啟動時機,必須是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也就是失業率連六月高於3.78%,然而過去適用案件少,外界質疑啟動門檻嚴苛,此次修法刪除啟動門檻,使這項租稅優惠常態化。
其次是提高抵減率,加薪抵減租稅優惠從原本130%提高至150%,與增雇員工抵減率相同。
第三是擴大增雇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雇對象,除維持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也增納45歲以上員工也能享有租稅優惠,減除率一樣為150%,同時刪除增資或新設資本額的門檻要件,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雇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
舉例來說,一家中小企業增聘兩名45歲以上員工,月薪3萬元,合計年薪為72萬元,可以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也就是除了減除72萬元薪資費用外,還可額外減除36萬元,以20%營所稅率計算,可省稅7.2萬元。
除加薪加成減稅延長並精進外,經濟部此次修法也同步延長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實施期限都是到2033年12月31日。
中小企研發投抵優惠是希望厚植研發量能,此次修法納入「有限合夥事業」,抵減率則維持10%或15%,並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適用條件、優惠皆不變,盼能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與利息,企業就可申請呆帳損失。不過,企業應取得相關證明,並在取得證明文件的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申報年度的認定標準,是債權原到期日的次日起算滿二年,即可認定為呆帳損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是甲公司2019年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無法收回應收帳款,甲公司2022年1月間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這筆債權在2021年12月底雖已逾期二年,但由於在2022年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才符合呆帳損失列報要件,應列報在2022年的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2021年營所稅,因此不准甲公司列報2021年呆帳損失100萬元,並補徵稅額。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財政部表示,企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企業本身的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合的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一般而言,常見的列報折舊費用方式包含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兩種,當企業處於不同情況時,就會產生不同的節稅效果。

平均法的計算方式,是先以固定資產的購入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加一年」,例如耐用年限九年,則除以十年,如此得出固定資產在耐用年限期滿時的殘值,再將購入成本減去殘值得出折舊總額後,除以耐用年限,讓折舊每年以一樣的價格,平均在每一年中扣抵。
定率遞減法的計算方式,則是先算出折舊率,每年以固定折舊率乘以當年度殘值,因此固定資產早期的折舊額將會較高,並且逐年降低,換言之,定率遞減法能在早期較平均法多提列折舊,並將早期應納稅負遞延到後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企業處於四種情形,採取平均法作為折舊方式會更適合。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享受五年免稅獎勵期間,採定率遞減法會使免稅期間多提列折舊,反倒使非免稅期間可提列的折舊額減少。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十年虧損可扣抵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採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企業當年度的虧損。
第三種情況為企業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因為獲利較低的期間,採定率遞減法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減輕稅負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是在企業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扣抵稅額時,因為企業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財政部也指出,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折舊方法非常多,依《所得稅法》規定,要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折舊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
此外,企業如因營業環境改變,認為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也可變更折舊方法。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最近是台灣跟大陸兩岸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季節,前幾天有一位銀行的朋友發了一張關於台灣海外所得免稅額提高到台幣750萬元的表格,問我是否屬實?這張表格包含了2024年度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申報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的調整額比較,這張圖貼在下表給各位參考:

由這張表也讓我想要把許多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面臨的在大陸領的薪資是否要回台灣報稅的問題,做一個分析,給各位參考!
首先向大家說明,依照台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以照現行法令的規定,在大陸工作或居住的台灣同胞,應該把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含薪資)主動回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因現行兩岸沒有租稅協議及CRS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制度下,大部分的人即使不回台灣地區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台灣的稅務機關也很難查到,但因台灣地區近年來加強用電腦實施稅務稽查及CFC制度的開始實施,也讓透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管道將資金滙回台灣的個人稅務風險很難避免,以下是現在台灣稅務稽徵機關選查案件之重點與標準,由此選案重點來看,應該很多人會心有戚戚焉,因為這些選案重點看起來好像自己都會符合其中的幾項!
這些選案重點,牽涉到個人所得稅及遺贈稅申報的,我註記在各項次後面:
一、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且與申報所得不相當者。(所得稅+遺贈稅)
二、房屋與土地申報移轉案件,屬於25歲以下子女置產或二等親間財產移轉主張買賣者。(所得稅+遺贈稅)
三、同筆土地1年以內二次轉移,第二次轉移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而轉移現款在300 萬元以上者(俗稱三角轉移案件)。(所得稅+遺贈稅)
四、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農地,未連續從事農業耕作5年者。(遺贈稅)
五、蒐集房屋貸款資料,了解借款資金用途流向等。(所得稅+遺贈稅)
六、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者,追查資金流向。(所得稅+遺贈稅)
七、歷年綜合所得異常變化者。(所得稅)
八、受檢舉漏報贈與之案件。(遺贈稅)
九、當年薪資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劇增加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一、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產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二、年紀未滿25 歲,但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年紀25歲到30歲之間金融機構存款超過千萬元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三、特定人士或具知名度演藝人員等。(所得稅)
十四、假交易真贈與之情事,例如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再用現金買回來;或先贈與公設地,再用建地跟子女交換;甚至先贈與大部分的公設地和小部分的建地給子女,再用小部分的公設地和大部分的建地交換回來等情形,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五、個人帳戶短期內連續以現金提領存款,銀行通報洗錢防制中心,而被列為個案選查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六、購買外幣轉滙到子女在國外之銀行帳戶者。(所得稅+遺贈稅)
由以上的註記,可看出上述稽查重點,主要圍繞著個人的所得稅及遺產稅、贈與稅。關於遺產稅、贈與稅的規劃,我將在4月27日(週六)配合TAA金融財稅組開一個專門介紹台灣人的財富傳承的課程有專門探討。另外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長住大陸的台商台幹最主要的問題癥結就是在台灣地區沒有申報所得的資料,所以就很難舉證自己有合法的財源可以回台購置房產或贈與資金給子女,或是造成在台灣購屋貸款困難,以及海外資金不敢滙回台灣等現象。
為了解決此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是考慮合法將大陸地區所得併入台灣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下舉幾個例子模擬計算申報效果如下:
為了簡化解說過程,以下案例都假設當事人已婚,在台灣地區沒有其他所得。
第一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每個月的薪資大概是8,000元人民幣,1年有12個月薪資,加上年終獎金(假設不高於36,000元),如果年終獎金高於36,000元的,那麼他年終獎金的稅率就會比較高(從3%跳到10%的邊際稅率),那我們先不去講大陸年終獎金的課稅方法,這樣會把事情弄複雜了。
我們先假設年終獎金的所得的在36,000以下,是用3%的這個稅率。以這樣子一個案例來看假如每個月8,000元的薪資,在大陸以台幹來講,薪水應是算偏低的,但是不少人確實是在大陸報這樣子的薪水。我告訴各位最後的結論,如果他這樣子的所得回台灣申報,假使他台灣已經沒有其他的所得,在台灣採用2024年公佈的扣除標準(適用2023年所得)計算。那麼他在大陸交的稅金回台灣申報的時候,他是不需要補繳稅額的。
那如果你覺得願意主動回台灣申報。那你回台灣申報之後的這個大陸地區所得,就可以合法從大陸滙回台灣,就不怕被台灣的稅務局查稅。另外我計算他因此可以合法滙回的金額上限大約是台幣58.6萬。另外因為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年的海外所得有一個免稅額670萬( 2024年調高到750萬)(但境內有申報所得的,此數字會有差異),所以他可以把670萬(假設沒有其他境內所得)的海外所得的免稅額,加上他申報的58.6萬的台幣,這兩個加起來,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相當於美金23.5萬元。
第二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的薪資是每個月20,000元人民幣,那一樣是每1年有12個月加上不超過36,000的年終獎金。這樣一年的所得是31.2萬多的人民幣,折合台幣將近140萬,那這個所得水準並到台灣去繳稅的時候,我們算出來他在台灣要補交的稅額是新台幣0元,申報完台灣的所得稅後,每一年可滙回台灣的金額,就是你的大陸所得折合台幣將近140萬,加上670萬的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兩個加起來,每一年有約美金26萬的額度可以合法滙回台灣。
第三個案例:我舉例一個薪水很高的人,比如說每個月人民幣薪水10萬元,那麼一年他的大陸地區所得折合新台幣相當於550萬左右。那麼他在台灣要補稅嗎?這樣高收入的人,因為在大陸已經交了很高的所得稅了(約是人民幣31萬,折合約新台幣138萬),所以在台灣依然不用補稅,因為將大陸所得併入台灣綜所稅申報,那麼可換得他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台灣的大陸所得550萬元台幣,加上原來的大約670萬台幣,總共兩項加起來大概是美金39萬。
所以計算這三個案例給各位參考,也是因為台灣在今年開始實施CFC條款之後,我們未來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越來越少了,所以就要提醒大家,可以考慮把大陸的所得併回台灣去繳稅的這一合法的做法,如果你願意在台灣補交一點稅(事實上大多數人根本補不到稅),你就會得到另外一個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
以上案例分享給大家,在4月27日(週六)我在TAA的課程中,也會觸及到這個主題,但因時間所限,無法向今天這樣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如果今年打算回台灣申報合併大陸地區所得的個人綜所稅的,現在就要開始行動起來了!第一步就是在申報完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趕快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資料的兩岸公證驗證程序。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不管是形式減資還是實質減資,都是大陸台資企業近期財務規劃重點。
由於2024年7月1日即將生效的新《公司法》規定,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所有註冊資本,因此之前設立的公司,如果註冊資本數額較大無法足額到位,就必須辦理減資。
大陸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2月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過去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到位時間,設置了三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的公司,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通過大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即可:
1、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
2、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要注意的是,上述內容僅為徵求意見稿,並非正式文件,最終過渡期實施政策需以正式規定為準。
至於台商要辦理真正的減資,將資金匯回給境外股東,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般的減資流程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公司減資時,董事會需首先制定完整減資方案。減資方案應明確原註冊資本數額、減資的註冊資本數額、採用的減資方式、減資對象、減資後股權結構、債權人利益安排等內容。
2、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應如實反映公司現有資產和負債,財產清單應體現公司現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價值、數量和品質等情況。
5、通知債權人或公告
公司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二、實務操作
1、在實質減資流程中,通知債權人並公告期限為45日,而形式減資(為彌補虧損僅降低註冊資本,並不向股東返還出資)則不需要通知債權人,且公告期僅為30日即可;
2、公告期滿,提供股東會決議、新公司章程及申請變更登記表格等資料辦理工商變更手續,約1周可取得更新後的營業執照;
3、實質減資涉及外匯匯出,需要向銀行提供更新後的營業執照、外匯業務登記憑證、財務報表等資料,待銀行盡職調查審核通過後方能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三、稅務處理
1、股東減資不涉及增值稅、無需繳納印花稅;
2、台資企業減資,境外股東涉及的所得稅分為:
(1)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不涉及收益,則不涉稅;
(2)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須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剩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財產轉讓收益,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