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4月07日-114年04月11日

  •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因遺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而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欲脫售遺產中之A不動產(核定遺產價額為7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7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不動產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與寺廟籌備處,因該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依財政部67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37593號函釋,嗣後如該寺廟辦妥寺廟登記或立案成立,准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擇定採列舉扣除額,其於112年度僅有1筆捐贈,即捐贈乙寺廟籌備處現金30萬元並取得收據,因乙寺廟於申報時尚未完成立案,甲君於該年度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嗣後乙寺廟完成寺廟登記,甲君可向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所在稽徵機關申請追認捐贈扣除額,惟限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即26萬元(綜合所得總額130萬元*20%)。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扣除額僅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承上例,倘甲君申報擇定或視為已選定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在前,寺廟完成登記或立案在後,則甲君無法適用前揭函釋,尚不得再主張追認該筆捐贈扣除額。

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修正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14)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有新修正的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5歲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每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假設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3名6歲(含)以下子女,報稅時就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22.5萬元+22.5萬元=6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扣除上限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房屋且非屬排富範圍為要件。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今年5月報稅,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文件,另申報時應注意支付之租金應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
二、出售及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居住」,則須具「實際居住」之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7年11月7日買賣取得A屋,嗣於113年6月26日重購B屋,並於同年7月2日出售A屋,甲君於同年7月22日申報11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9萬餘元,經該所調查發現甲君於該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度數多為0度、用電度數不及底度40度及瓦斯使用度數每期皆為0度,顯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且甲君亦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於該屋有自住事實之相關文件,故以甲君於A屋無實際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申請重購退(抵)稅新舊屋均需要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另外經核准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者,如重購之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114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4年6月12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視同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當事人死亡前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若該贈與財產在贈與時依法有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屬為規避遺產稅所為之贈與,參照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以曾先生案例來說,母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給長子,因為在贈與該等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免課遺產稅,所以該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名拋棄繼承人之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檢舉公司、商號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同年多次贈與 免稅額併計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在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務必要將當年度前面幾次贈與金額一併申報,合併判斷是否超過免稅額,否則很可能因為漏報而被補稅,甚至受罰,得不償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是採用曆年制,也就是從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同一年度,在這個年度裡,每位贈與人享有定額免稅額,2025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說,只要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應該在超過部分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國稅局指出,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年內贈與超過一次,在辦理「後面一次」贈與申報時,也要記得把前面幾次贈與金額算進來,若只申報最後一次贈與額,忽略前面金額,就構成「漏報」,會被要求補繳稅款,還可能被罰款。
舉例來說,大華在2024年1月4日送給兒子244萬元現金,因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所以不需申報,但接著在同年12月5日,他又把價值100萬元股票贈與女兒,這次有依法在30日內辦理申報,但只申報此次股票部分,忘了年初贈與兒子的現金,也要一併列入計算。
因此全年度贈與總額應為344萬元,超過免稅額的100萬元,被國稅局查獲之後,就要依法繳納10萬元贈與稅,贈與稅稅率為10%,此外還因為漏報遭到處罰。
此外要注意的是,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三名子女,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以2025年而言,夫妻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而非三名子女每人可獲贈244萬元。
國稅局強調,善用每年免稅額確實可達節稅效果,但務必要誠實申報,並依規定合併計算,建議民眾規劃財產贈與前先釐清稅務規定,以免一時疏忽造成損失。

列報佣金支出 備妥三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具體且完整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三大類文件。若僅提出匯款證明、簡陋合約,卻無法具體說明中介行為,難認該筆支出合理且必要,極可能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說明,佣金支出常見於企業拓展市場或促進交易時,例如請第三方介紹買家、協助議價、協調交易條件或處理國際貿易手續,這類支出屬業務上必要成本,但能否獲准列帳,重點不在於形式上合約或付款證明,而在於有無實質證據顯示該中介單位確實促成交易。
舉例來說,國內某A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主張支付300萬元外銷佣金給國外B公司,聲稱該公司協助其成功與C公司進行交易,該筆佣金約占A公司當年度出口總額三成,A公司提出佣金契約及多筆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合約內容過於簡略,並未詳細說明B公司如何參與交易,缺乏相關工作成果、溝通紀錄或報告,且查得A公司與C公司早在合約簽署前即已直接接觸、洽談多年,顯示交易未必需要B公司介入即可達成,最終,該筆佣金被認定與實質中介行為無關,遭剔除列帳資格,並補徵所得稅60萬元。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與中介單位簽署佣金合約後,務必保存完整佐證資料,例如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會議紀要、簡報內容、成交對話紀錄、中介方提供的客戶清單或介紹成果等。這些資料將成為未來稅局查核時,佐證中介行為確實存在的關鍵依據。
此外若企業對佣金支出的列報標準、申報方式或稅務處理有所疑慮,應主動諮詢稅務機關,確保正確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詳細,易產生稅務風險。

2025報稅/買賣股票損失 不得扣除

近來台股殺聲隆隆,投資人買賣股票有損失,是否可用來抵減所得、降低所得稅負擔?國稅局官員表示,2016年起已停徵證所稅,因此,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官員解釋,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投資人身分若為個人,無須計入綜所稅申報,也不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但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如果是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情況就不一樣了。官員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這部分所得就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若當年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則無須補繳。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官員也提醒,因股權移轉免徵證所稅,過去有「假賣股、真賣房」的避稅方式,也就是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不過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這招已經行不通,這類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2025報稅/股利所得申報 節稅有門道

報稅季將至,對於投資人而言,股利所得應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是每年報稅時的重要考量之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表示,兩種方式各有適用情境,選擇合適計稅方式,才能達到節稅效果。
歐陽泓解釋,根據現行所得稅制,個人取得股利所得可選擇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方式申報,若選擇合併計稅,股利所得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一併課稅,並可享有8.5%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優惠,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稅額為8萬元,對於長期存股的投資人而言,此方式具有一定吸引力。

若選擇分開計稅,則是將股利所得獨立出來,以28%單一稅率課稅,與其他類型所得分開計算後,再合併繳納應納稅額,這種方式可能較適合高所得者,避免因股利併入綜所稅後,使整體所得落入更高稅率區間。
納稅人該如何撥算盤?歐陽泓分析,若納稅人所得偏低,稅率落在20%以下,則合併計稅通常較為有利,因為股利併入綜合所得,除了比分開計稅的稅率低,另搭配8.5%抵稅機制,可有效節稅。
但對於年收入較高、綜所稅率已達40%的高所得者而言,選擇分開計稅可能更有利。歐陽泓說,這類納稅人若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可能導致股利所得適用稅率達40%,實際稅負較分開計稅高;若改分開計稅,則以28%固定稅率處理股利所得,不僅簡化申報流程,也具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納稅人大華2024年不含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10萬元,股利所得30萬元,若無其他扣除額外情形,綜所稅適用稅率2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淨額為140萬元,應納稅額13.23萬元,可適用股利可扣抵稅額為2.55萬元(30萬元×8.5%),實際應繳稅額為10.68萬元。
若大華採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單獨以28%計算,稅額為8.4萬元,其餘110萬元的綜合所得淨額,則適用12%稅率,稅額為9.07萬元,合計稅額為17.47萬元,兩者相比,採合併計稅可省稅6.79萬元。
反之,若納稅人小花年所得淨額為500萬元,股利所得同樣為30萬元,適用綜所稅率40%。若選擇合併計稅,總所得為530萬元,扣除8.5%股利抵減稅額後,合計應納稅額將達118.28萬元。
若小花採分開計稅,股利部分稅額同樣是8.4萬元,其餘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稅額為108.83萬元,合計117.23萬元,採分開計稅較為省稅。
歐陽泓建議,納稅人應在報稅前完整評估個人或家庭整體所得與支出,並比較合併、分開計稅兩種方式,選擇最有利方案。

2025報稅/個人 CFC 報繳 三點注意

財政部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將邁入第二年申報。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應留意,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留意三大錯誤。
國稅局去年底針對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展開CFC選案查核作業,共鎖定三大錯誤態樣。因此,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應該留意CFC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第一種錯誤態樣是應申報、卻未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控制能力,符合申報要件卻未申報者,將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第二是不符豁免門檻,若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國稅局將檢視其CFC是否符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是CFC所得或虧損計算錯誤。 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提醒,有投資外國企業的納稅人,例如KY大股東、在海外持有高資產等情況,應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挨罰。
會計師建議,CFC稅制複雜,納稅人應詳細檢視自身資產配置與跨境結構安排,確保申報合法、避免漏報。

2025報稅/最低稅負免稅額 增至750萬

財政部表示,去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已調高至每一申報戶750萬元,今年5月報稅時適用,對於有海外收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較多的納稅人,享有較多減稅利益。
民眾在5月申報所得稅時,除一般所得稅外,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加計特定保險給付等其他應計入項目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時,應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再與綜所稅比較,兩者擇高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CPI較前次調整時累計漲幅達10%時,應依漲幅調整最低稅負免稅額,自去年起,已自原本670萬元提高至750萬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防杜高所得者透過海外資產避稅,因此規定當個人全年海外所得總額達100萬元以上時,應將該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這項制度並非取代綜合所得稅,而是作為補充性的課稅機制,透過比較兩種稅額結果,補足應繳稅負。
歐陽泓指出,根據法規,納稅人須將全年海外所得金額,加計其他納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在計算時,可先扣除750萬元免稅額,再就超過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小陳2024年因為投資海外債券及基金,總計取得配息與處分利益達150萬元,其他基本所得項目為0,合計仍低於750萬元免稅額,無需補繳最低稅負。
若小美海外所得900萬元,加上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10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1,000萬元,扣除750萬元後,剩餘250萬元,按20%計算,其基本稅額為50萬元,若她的綜所稅應納稅額僅為30萬元,則需補繳差額20萬元。
官員建議,適逢報稅季,民眾除一般綜所稅外,也應了解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等相關規定,才能確保「稅稅平安」。
有哪些所得必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包括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才須全數計入)、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個人綜所稅「綜合所得淨額」、財政部公告的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如天使投資人優惠)等。
官員表示,不用辦理綜所稅申報,不代表就不用申報最低稅負。如果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仍應依規定申報最低稅負。
反之,要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不代表一定就會需要繳納最低稅負。基本稅額要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高,就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繳納原本的一般所得稅額即可;但若基本稅額較高,這時候除了原本應繳的一般所得稅額外,還要繳納與基本稅額的差額。換言之,就是基本稅額、一般綜所稅額擇高來繳納。

2025報稅/境外所得申報 防六錯誤

民眾去年若有海外所得,記得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小心六大類錯誤,包含重複扣除成本、未主動申報、錯誤盈虧互抵、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須課稅、誤以為KY股利屬國內所得、錯誤申報大陸所得。
首先是重複扣除成本,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寄發給納稅人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XX萬元」,就已是扣除成本後的淨所得。
第二,常有民眾誤以為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稽徵機關提供的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無法查到海外所得資料,若因此忽略申報,將可能產生漏稅。
第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遞延以後年度。
第四,民眾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就沒課稅問題,但海外基金轉換後,代表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金額重新投資,因此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五,誤以為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這類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股利為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第六,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所得,合併課徵綜所稅,而不是海外所得。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31日-114年04月04日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缺
  •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
  • 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 遭冒名檢舉可透過書面聲明書撤銷
  •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審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留意申請期限,線上申辦確認完成申請程序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須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 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 使用電子發票節能減碳,強化ESG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形象
  •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生存天數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紙皮核桃」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 產創投資抵稅優惠 三提醒
  • 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而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亦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外銷佣金支出300萬元,占出口貨物價款30%。A公司提示與國外B公司簽訂的佣金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惟查該佣金合約並未載明國外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或佣金計算方式,且其所稱國外B公司之仲介對象國外C公司,在佣金合約簽訂之前即有直接業務往來,縱A公司形式上簽訂佣金合約,尚難認A公司須透過國外B公司居間仲介,方能完成與國外C公司之交易,爰否准認列該項支出,予以調整補徵稅款60萬元。
營利事業如有和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務必妥善保存雙方往來文件,連同各類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避免因資料不齊而被剔除。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提供某大飯店喜宴照片及新人喜帖,檢舉該飯店承接喜宴,漏開發票逃漏稅捐,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憑證(如合約書、訂單)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現金簽收單)供核,逾期未提供,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予以免議。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大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
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大平台存證,並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

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自有房屋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屬於租賃收入,於扣除成本及一切必要費用後,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主動申報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間於某大學附近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學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5,000元至1萬元不等租金,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甲君個人銀行帳戶中有多筆房租款項,惟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等租賃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該局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1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經核算其漏報租賃所得6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遭冒名檢舉可透過書面聲明書撤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自己被冒名檢舉,可以透過書面聲明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即可撤銷檢舉人的身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中區國稅局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須提供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和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事證;若提供事證不足,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的證據,並於案件辦結後函復檢舉人。因此,當稽徵機關發函時,冒名檢舉事項終究會被發現。
該局強調應以真實身分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嚴格保密檢舉人身分,且所有檢舉案件資料將由專責人員保管並封存,再交由承辦人員查核。該局呼籲民眾切勿因擔心個人身分曝光,而以他人姓名檢舉,避免觸法及引發糾紛。

繼承人拋棄繼承所涉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審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留意申請期限,線上申辦確認完成申請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於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簡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則無法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上述6個月內的申請期限,是自購買節能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無須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確認送出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方便。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4年3月2日購買能源效率第2級之新除濕機,所取得統一發票記載交易日期為114年3月2日,其申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即114年3月3日)起算6個月內,即A君可於114年9月2日前透過前揭途徑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經確認相關資訊無誤送出後,系統將自動於頁面顯示英文字母E開頭之14碼「收件編號」,始代表申請成功。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須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採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113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予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惟於113年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漏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嗣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額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預付款項(訂金)為實付交易價格的一部分,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若誤將其申報為完稅價格的應減費用,會導致短報完稅價格,構成虛報貨物價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數起進口人誤將預付款項視為交易折扣,並申報為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減費用,而造成補稅及裁處罰鍰的案件。該關強調,預付款項為訂單合約成立後,買方按照合約內容預先支付賣方的部分貨價,雖會於出貨時扣除該款項,但其本質上仍屬實際交易價格的一部分,因此不得列為應減費用。
基隆關最後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參、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5)各欄位填報說明,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

使用電子發票節能減碳,強化ESG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形象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核心SDGs目標,希望藉此引領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等,進行永續生產、消費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及永續的經濟增長。使用電子發票符合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的司法」等6項目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尚可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企業達成目標,財政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式」(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供企業參考運用,便利企業於ESG永續報告書適時揭露減碳成效,提升企業形象。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可供查證,方可列報損失。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列其他損失252萬元,會計師在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中說明,該筆損失係商品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之損失,經請該公司提供商品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其未能提供,遂予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危樓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
  2. 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房屋毀損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繼承共有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就業、就學、就醫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一處自住房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1. 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2. 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3. 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院裁定分居、家暴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分居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擁有的房屋,不影響另一方的扣除資格。
  1. 法院裁定書影本。
  2. 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生存天數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者,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而於死亡時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上開課稅期間之比例,列報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3月5日死亡時,遺有房屋及土地,死亡當年度發生之房屋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地價稅為200,000元尚未繳納。甲君死亡時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期間:(均為366天;113年2月計29天)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49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5日)
地價稅:65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49/366=68,032元
地價稅:200,000元*65/366=35,519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68,032元+地價稅35,519元=103,551元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含)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遺產淨額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遺產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課稅遺產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56,210,000以下 10%
56,210,001~112,420,000 15% 2,810,500
112,420,001以上 20% 8,431,500
本年度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紙皮核桃」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高雄關表示,「紙皮核桃」由中國直接進口入臺販售,該商品除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查驗合格,亦應申報正確稅則並繳納關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中國產製的「紙皮核桃」,多數經過調味,添加各式調味劑以增加口感,其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8.19.90.90-9號「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其他堅果及種子,包括混合者(不含花生)」第一欄稅率20%,輸入規定「F01」(應依相關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包括經乾烤、油烤或脂烤之果核,不論有無被覆植物油、鹽、香料、香辛料或其他添加物者均包含在內。業者常錯誤申報為第8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此等果實僅限新鮮(包括冷藏)、冷凍、乾燥或不適於即時食用而暫時保藏者。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義,請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產創投資抵稅優惠 三提醒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參考往年經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各項產創優惠時,應留意申請時間、申請方式、變更適用三大重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產創條例提供企業的租稅優惠包含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等投資抵減)、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案)。
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無論是投資在研發支出,或是使用全新智慧機械、導入5G等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或符合前瞻創新研發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等,都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才能辦理投資抵減。

在申報時間與方式上,研發投抵、台版晶片法都規定,須在營所稅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提出申請,以今年為例,申請期限為2月1日至6月2日。公司在期限內須檢具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至於想適用智慧機械5G投抵的企業,則應在營所稅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開始提出申請,今年為1月1日至6月2日。公司可透過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公司申請核准適用台版晶片法案投資抵減,可以主動提出同意變更適用,一旦在台版晶片法審查階段,審查發現資格不符合時,才能轉而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以免租稅優惠平白落空。
國稅局提醒,若申請台版晶片法時,公司未主動聲明同意,將不得變更適用。
國稅局指出,不管是選擇哪一種投資抵減優惠,都必須要在辦理去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若未依規定格式填報,逾期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報稅季將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遵循免稅標準規定,以免遭補稅或挨罰。盤點過去實務經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時最常出現三大錯誤,務必留意相關規定。
首先,常見有機關團體錯誤歸類收入,國稅局提醒應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舉例來說,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所得、教育訓練收費及承辦政府委託業務所獲收入,均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有團體將其誤列為其他收入類別,導致所得計算錯誤,進一步影響免稅適用及稅負計算,機關團體申報時應詳細檢視每筆收入來源與性質,妥善分類。
其次,錯誤列報結餘款計畫支出,也是一項常見疏失。國稅局解釋,根據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若其當年度實際辦理活動支出未達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的60%,且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次一年度起四年內分年支用。
國稅局指出,部分機關團體在實務上,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將計畫中預定用途的支出列入當年度會計帳列,或未妥善控管結餘款使用期限,均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導致被要求補稅甚至受罰。
第三,漏報捐贈收入與股利收入,國稅局表示,許多機關團體在申報時,僅將現金捐贈列入帳內,忽略了實物捐贈亦屬應列報項目,例如股票、土地、房屋、設備等,皆應依規定認列為捐贈收入。
此外自2018年起,《所得稅法》修法明定,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皆需依規定列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若未依法申報,將可能遭補稅,甚至產生罰鍰。
國稅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於年度結算申報作業中,詳實檢視所有收入與支出項目,確認是否依規定辦理分類與列帳,並取得合法憑證,確保帳務清楚、資料正確,避免因疏忽或誤解導致漏報、誤報,影響免稅資格或遭受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24日-114年03月28日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未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情形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水電工程承包商,於114年1月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卻於同年2月繼續承包水電工程,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為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期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帶動進口是類產品貨量增加。因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基隆關說明,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20%),並應課徵貨物稅8.5%;至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18%),亦須課徵8.5%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9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至於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倘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請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前揭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的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快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至本條文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依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範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透過A銀行申購國內基金,並於112年度申請贖回,113年初接獲A銀行寄發112年度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2年度處分國內基金利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甲公司以該處分利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漏未揭露,亦未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短漏報基本所得額200萬元,除就基本稅額25萬2千元{〔(200萬元+70萬元)—本條例第8條規定得扣除金額60萬元〕*12%=25.2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70萬元*20%=14萬元)之差額,核定補徵基本稅額11萬2千元(25.2萬元—14萬元=11.2萬元)外,並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基本所得額,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另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並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若經國稅局調查確屬被虛報薪資,該筆薪資所得將予註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如發現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先與該營利事業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因買賣、交換等交易房地行為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此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換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收付價金,應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乙君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甲君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乙君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無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案經該局調查A、B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之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A、B房地之市場行情相當,並查得A房地係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故核定甲君換出A房地之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某報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單一自住優惠稅率為1%),以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設立戶籍為要件,係變相懲罰某些民眾,財政部澄清如下:
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透過全國歸戶及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未作有效使用之空(閒)置房屋稅負(法定稅率2%至4.8%),同時為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特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如果房屋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稅率最低為1.2%(同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並誠實申報租賃所得,讓房客能租到好屋,且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最高新臺幣18萬元)以減輕負擔,同時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
財政部說明,2.0新制就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增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主要基於下列考量:
一、自住房屋與其所附著之土地用途應屬一致,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0/00,以在附著於該土地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則該房屋自亦符合自住要件,可一致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或1%),即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房屋稅係地方稅,按受益原則課徵,稅收挹注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所需財源。房屋無論自住或非自住,其由地方建設所受利益相同,原應適用相同房屋稅稅率,惟為減輕自住者負擔,特提供優惠稅率,並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以證明自住事實。
三、多屋族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房屋,如果係由民眾自行選定,在2.0新制改採全國歸戶加重課徵房屋稅之制度下,民眾為減輕稅負,將選擇坐落於公共建設較佳、房屋現值較高之房屋〔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之房屋〕適用,將使提供較佳公共建設之地方政府無法取得合理稅收挹注建設財源,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而以設立戶籍為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要件,民眾依實際自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透過嚴謹法律程序選定適用優惠稅率之房屋,此時地方政府對其市民或縣民提供租稅優惠亦屬合理。至不符合設籍要件之房屋,依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稅率基準,直轄市2戶以內稅率3.2%,較自住稅率1.2%增加2個百分點,其稅收均回饋地方政府作更好建設,創造更美好居住環境,房屋所有人亦可受益。此外,民眾依法可享有各級政府提供之各式福利措施,其中部分與自住房地適用優惠稅率相同,均要求設立戶籍要件,民眾可依實際居住事實申請及享有相關福利。
財政部表示,實施2.0新制係為合理化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屋(全國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尚屬合理,其餘非自住房屋倘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除稅率減輕又可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附「財政部就報載案例之建議解決方案」。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國產署依財政部113年12月4日訂定發布「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於114年3月25日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之書表格式,提供民眾及國有房地管理機關參辦,讓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機制更臻完備。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危老重建,自107年起即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立合作機制,該中心在內政部監督下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由該中心評估案件可行性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向國產署各分署價購取得範圍內國有房地參與重建,迄今已價購12案不動產參與重建。嗣內政部112年12月6日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公有不動產無所訂除外情形下,應參與重建相關規定。爰財政部配合訂定前述作業辦法,規定國有非公用房地維持依前述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合作機制辦理,國有公用房地則由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重建遂行公用目的。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房地,申請人可向國產署所屬分署徵詢意見,或向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出申請;國有公用房地,則逕向管理機關徵詢意見。國產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提供使用,電子檔置於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改良利用/利用/危老重建項下(國有非公用房地)或公用財產/公用財產/管理項下(國有公用房地)。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為促進租稅公平,CFC盈餘需列入所得課稅,若CFC出現虧損,則符合CFC規定的企業可依照相關辦法計算並報備虧損,報備資料須包括由CFC所在國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所查核過的財報,或其他能證明報表真實性文件。
如未能按時提供,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國稅局提醒,如營利事業未能按時提交財報,或未依規定申請延期,CFC虧損將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說,甲公司持有位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條件,甲公司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CFC虧損600萬元時,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財報,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直到2024年10月才提交財報,依規定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另外針對個人持有CFC部分,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提醒,財政部去年1月、7月分別發布解釋令,對於持有CFC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若將股權交給境外信託公司進行傳承規劃,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有關CFC的所得情況,並報告該年度CFC所得額。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需在2024年開始申報,國稅局收到信託公司申報資料後,將與所得申報交叉比對。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長輩去世,子女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且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換言之,子女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遺產稅不會減少,甚至可能加重。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與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人還可以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即未成年人扣除額更高;不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5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若乙君及丙君繼承,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
不過,若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因此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如果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原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身心障礙扣除額也無法扣除,因此總扣除額僅112萬元。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近期有民眾向稅局反映,收到退稅金額低於預期。台中地稅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退稅時如果受退稅人有欠稅,會先用退稅款抵繳積欠稅款,剩餘部分才會退還。
地稅局說明,這項抵繳規定不僅適用於地方稅,也包括國稅,因此若民眾退稅款比預期少,可能是因為部分金額已被用來清償過去未繳稅款。
舉例來說,小花原本預期可退稅1萬元,但因過去有3,000元欠稅,實際入帳金額僅7,000元。
為方便民眾掌握退稅情況,稽徵機關會寄發「退稅抵繳通知書」,詳細說明退稅金額、抵繳欠稅項目及金額等資訊。
地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退稅金額與預期不符,建議可先查閱通知書,另也可先確認自身是否有欠稅記錄。若欠稅長期未繳,不僅會產生滯納金,還可能影響信用,甚至遭到強制執行,建議納稅人定期查詢並按時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台灣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向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應先向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申請前,企業須注意五個關鍵步驟,以確保申請過程順利。
為確保跨國交易公平性,避免企業因跨境營運而遭受重複課稅,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當企業從這些國家獲得股利、利息、權利金或營業利潤等所得時,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獲得免稅或較低稅率優惠。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享受這些稅負減免,關鍵是取得「居住者證明」,證明該企業為我國稅務居民,申請時有五個步驟。
第一,申請書上須清楚填寫欲適用的租稅協定國家,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或與新加坡、印尼的租稅協定。若企業獲得來自不同國家的所得,則需分別申請居住者證明,避免申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第二,申請書需詳列所得取得年度、類別及金額,例如2024年佣金收入,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等,且資訊需與企業實際交易記錄一致,確保稅局審查時能夠順利對照,減少補件或被退件風險。
第三,居住者證明適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必須涵蓋所得年度。舉例來說,若企業要申請2024年所得減免,那麼居住者證明的期間應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另外要特別注意,國稅局無法預先核發未來年度居 住者證明,例如不會受理2026年申請,因此企業應按實際年度分年申請。
第四,企業需提供支付所得的對方公司名稱及地址,例如「日本某公司及其地址」,這些資訊有助國稅局確認企業交易對象,確保租稅協定適用條件符合規範,以免因資料缺漏影響申請進度。
第五,申請居住者證明時,企業須向正確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如果企業向非管轄機關送件,可能會導致處理時間延誤,影響適用租稅協定的時效性。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可享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優惠,申報時務必留意持有期間,以免短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時,可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先扣除該年度出售該類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損失,若扣除後仍有盈餘,則僅需將其中50%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基本稅額。
不過,若企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未滿三年,則不適用這項減半計稅規定,須將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據以申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這點與《所得稅法》關於「證券交易所得暫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不同,企業應特別注意兩者的區別,避免誤用規定導致申報錯誤。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投資公司,在2022年度出售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7,800餘萬元,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可適用減半計稅,因此僅將其中50%,約3,900萬元,納入最低稅負。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間均未滿三年,不符合減半計稅條件,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甲公司短報基本所得額3,900餘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申報最低稅負時,若發現證券交易所得申報錯誤,應在未經檢舉、稽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可從四方面管控合規風險。
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延長還款期限或優化貸款結構,台商常會通過置換貸款方式,從另一家銀行取得新貸款以償還舊貸款,達到緩解還款壓力的目的。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時,需符合監管要求,嚴格審核借款人還款能力,避免掩蓋存量風險貸款,增加銀行本身風險,為確保業務合規,還可從以下內容加強風險管控。
1、關注原貸款是否合規
對銀行置換貸款的監督檢查,主要查看貸前盡職調查是否到位,比如對原借款資金用途相關調查取證,有無嚴格執行受託支付,貸款資金有無回流借款人等情形,盡可能多取得相關資料,以證明貸款銀行盡到了充分的審查義務,同時必須嚴格執行不能觸碰置換不合規原貸款的紅線。
2、審查貸款資金有無真實用於生產經營
資金空轉屬於監管部門專項治理範圍,若置換貸款的資金並未被用於實際生產經營,則存在違規風險。因此,有必要對企業前期借款是否按照原貸款合同約定使用進行合理審查,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發票、貨運單據、交易對手帳戶資訊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核。若置換的是股東借款,則對資金用途要做穿透查核,防止出現涉及土地出讓金或項目資本金等,法規規定貸款不能支持的借款領域。
3、避免貸款期限延長掩蓋風險
若置換貸款本金與前期貸款本金相當,未擴大借款資金用途範圍,那原則上置換貸款的借款到期日,不宜超過原貸款到期日,否則銀行發放的該筆置換貸款,實質上相當於原貸款的展期。由於貸款展期容易掩蓋不良貸款真實情況,造成信貸資金虛假迴圈,甚至會弱化借款人按期還款的信用意識,所以置換貸款的借款期限應合理設置,避免「短貸長用」以防範貸款資金的安全風險。
台資銀行在大陸可特別關注,一是延長借款期限是否在客觀上協助客戶掩蓋了不良貸款風險?二是審查客戶延長借款期限理由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根據專案建造週期、現金流、投資回收期限等因素綜合判斷借款期限。避免出現借款期限與固貸建設週期、資金回籠時間錯配,造成銀行資金的風險。另需注意《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展期規定,也就是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4、對大陸境內貸款歸還外債的特殊情形
境內貸款歸還外債可分兩部分因素進行考慮。首先,依借款用途分析貸款為流貸還是固貸?結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或《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進行風險控制。其次,歸還外債部分,應考慮外管局相關規定,例如人民幣外債可以用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但不能用美元貸款歸還;至於外幣外債,外管局未限制不能用境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貸款歸還。為了避免企業通過購匯償還外幣貸款套取匯差,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實務中,地方外管局都會有些特別要求,比如外債資金需在購匯還貸六個月前已結匯使用,借款人應提供外債的每筆結匯單據,在外債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不得提前歸還外債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7日-114年03月21日

  •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取消排富規定,每位子女扣除金額也提高了,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增加50%,可扣除22.5萬元,並擴大適用之子女年齡至6歲。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分別是107年及111年出生,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適用稅率為40%,仍可列報2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37.5萬元(15萬元+22.5萬元)。
另該局特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2種特殊情形,也可以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祖父母:6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而不能扶養,由祖父母實際扶養者。
二、監護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裁定為6歲以下幼兒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營業人將發票交易金額100元誤登打為10,000元,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作廢重開,恐遭受處罰。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旋即請該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有應行紀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高於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交付個人消費者,因不知其聯絡方式而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稅規定。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財政部於114年3月18日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及韓國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按現行核定反傾銷稅率(38.11%及37.65%)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原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113年8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嗣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爰按現行核定稅率繼續課徵。
關務署最後說明,繼續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或下載。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僅憑產品名稱或外觀仍難認定應否課徵貨物稅,進口廠商對進口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有疑問時,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以避免爭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課徵貨物稅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7大類貨物。在海關進口稅則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徵課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辦理,進口人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得依財政部提供之預先審核便民機制,於貨物進口前,確實填寫「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檢具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及圖樣等文件,向各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案例查詢。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被公司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查證,確認是否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或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為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查明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該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因未曾在該公司任職,即檢附核定通知書及被虛報薪資期間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所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佐證資料,亦未依限提示說明,是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費用50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20%),核算乙君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之稅額不受金額大小之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25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一時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4年7月10日。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2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扣押甲君銀行存款,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倘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存款而全數徵起欠稅,該局亦會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10月(期)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3年11月25日方完成申報,甲公司主張其為新設立之公司,開業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縱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為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有35個。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營業利潤等所得,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負待遇,以消除雙重課稅;我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要件,是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居住者證明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受理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
二、需載明擬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新加坡、印尼等之租稅協定。
三、正確填寫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例如取得他方締約國所得年度為西元2024年、所得類別為佣金收入、所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等資訊。
四、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須涵蓋所得年度,承上例,載明為西元2024年1月1日至西元2024年12月31日。另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預先核發未來年度(例如西元2026年)的居住者證明。
五、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相關資訊,例如日本○○公司及其地址。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詳實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且有相關資料可勾稽,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可儘速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營利事業提示予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以適用租稅協定。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之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為讓納稅義務人更便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網路報稅系統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以提升報稅效率及減少操作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快速申報流程」是為符合特定條件納稅義務人提供簡化的報稅步驟。首先,經身分認證成功進入系統後,由系統提供「稅額估算表」,內容為歸戶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以最有利的稅額計算方式,估算應繳納(退)稅額,納稅義務人只需核對,若同意「稅額估算表」內容及確認基本資料無誤後,即可上傳完成申報;倘若估算表內容須調整時,可執行【切換編修模式】,進行編修後再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無所得、有申請限制查調或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無出生年、上年度核定外僑配偶等5種情形之一,雖無法運用「稅額估算表」進行快速申報,仍可使用網路申報系統一般申報流程進行編修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項目、選擇繳(退)稅方式後再上傳申報。
納稅義務人登入申報系統(手機版、線上版),系統會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條件或進入一般申報流程,情況彙整如下表:

系統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 是否提供稅額估算表 下載及確認稅額估算表內容 申報方式
情況1 符合 提供 同意 選擇快速申報流程:

  1. 確認基本資料
  2. 選擇繳(退)稅方式,即可執行上傳作業
情況2 符合 提供 不同意 選擇編修模式:

  1. 編修基本資料(含扶養親屬)
  2. 編修所得
  3. 編修扣除額
  4. 編修基本所得額(含個人CFC)
  5. 計算(確認)稅額,選擇繳(退)稅方式
  6. 執行上傳作業
情況3 未符合 不提供 系統不提供稅額估算表 直接進入一般申報流程:

  1. 編修基本資料(含扶養親屬)
  2. 編修所得
  3. 編修扣除額
  4. 編修基本所得額(含個人CFC)
  5. 計算(確認)稅額,選擇繳(退)稅方式
  6. 執行上傳作業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依當地稅法規定就當期所得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就該來源所得已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就該股利所得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至該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該公司所得毋須併計國內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自無前揭稅額扣抵之適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乙公司之股利所得2,0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300萬元。案經該局查核後發現,前揭可扣抵稅額300萬元中,200萬元為甲公司自大陸地區乙公司獲配股利所得之扣繳稅額,得依前揭規定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其餘100萬元係乙公司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調整減列,補徵稅額100萬元。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所有權人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抑或該筆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依法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前揭期限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外僑非居住者A君於109年2月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買入房地,113年3月以2,4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於同年5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惟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6月2日)前向該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核定應補稅額112萬元〔(成交價2,4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移轉費用2,0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稅率35%〕外,並處罰鍰56萬元。
外僑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在已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時,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涉及違章部分另需處以罰鍰,但在未明確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情形下,如經國稅局派員現場會勘確認房屋確實有出租情形,則會先輔導房屋所有權人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擁有3戶大面積房屋,透過現場會勘,甲君涉及將該3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自動補報108至112年度租賃所得計新臺幣(下同)530萬餘元,並補繳稅款計30萬餘元及自動補報加計利息6,800餘元。
如將自己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依規定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營業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開立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且其已具資訊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折讓者,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按下列時限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
因應營業人配合上開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時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所以銀樓銷售金飾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甲銀樓購買金項鍊,依購買當日牌價計算黃金價值新臺幣(下同)96,192元、加工費5,000元,甲銀樓應依上揭規定分別開立免稅統一發票96,192元及應稅統一發票5,000元予A君。
銀樓業者常以為黃金免稅而未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同時亦漏開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補稅處罰。營業人應按金飾實際出售價格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為未成年人,尚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是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上開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該局分別就乙君及丙君繼承或拋棄繼承,由其子繼承等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扣除額如下:
(一)乙君及丙君繼承
乙君及丙君2位繼承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112萬元+693萬元)。
(二)丙君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故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56萬元+693萬元)。
(三)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此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原來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之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專屬身心障礙扣除額亦無法扣除,在此情況下,總計扣除額為112萬元。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244萬元,但當心錯誤的贈與免稅額觀念,恐被多剝一層皮,國稅局分享案例,有民眾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244萬元的免稅額,結果被課24.4萬元的稅金。
根據「銘傳大學財務處」報導,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例外,若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在該次贈與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續指,贈與稅免稅額以每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計算週期,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合計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徵贈與稅。
以甲君為例,甲君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免稅額244萬元,他在112年5月3日將存款分別贈與兒子和女兒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他未注意到兩筆贈與已超過免稅總額,未在30日內申報,後被查獲並被核定應納贈與稅24.4萬元,及處以罰鍰。
根據Yahoo奇摩報導,錯誤觀念還包括贈與免稅額只能用現金贈與,其實不動產也適用,而且不限定要一次全部贈與;此外,無論贈與還是繼承,都以贈與或繼承時的時價為準,並非以市價計算。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各區國稅局陸續展開營業稅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經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今年也擴大蒐集交易資訊,各種營業人逃漏稅樣態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每年都會例行展開營業稅查核,以北區國稅局為例,就是在4月1日起執行查核。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4月起執行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營業人應儘速自我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造成逃漏稅者,應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導入AI分析技術,建構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種違章漏稅態樣來精準選案。
國稅局表示,今年營業稅查核,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等情況。
此外網路交易向來是國稅局查核重點,國稅局針對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交易等,都將加強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營業稅。
國稅局也指出,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像是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這些營業人也都列為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業者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已不符合免開立統一發票條件,將依法要求其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早餐店老闆阿明最初開店時,國稅局核定其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生意愈來愈好,阿明開始提供線上點餐服務,國稅局依蒐集到的資料計算後,發現其平均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的門檻,須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強調,清查是為確保租稅公平,並協助具備條件業者順利轉為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挨罰,另外也鼓勵業者主動使用雲端發票,不僅提升交易便利性,也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讓消費者與業者雙贏。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名下車輛若過戶,不論是買賣交易或無償移轉,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開立發票,可能面臨罰款與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疏忽未開發票而被罰款,有三種情況特別需要注意,首先,自用小客車過戶仍須開發票。營業人若購買乘人小汽車供自用,據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即便無法抵扣,當車輛過戶時,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第二,無償移轉仍視為銷售,須開發票,營業人名下車輛若無償移轉他人,即使未收取任何費用,仍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雖然無償移轉不涉及實際交易金額,但政府仍將其視為一種銷售行為,因此發票開立與申報義務仍不能忽視。
第三,獨資營業人車輛轉為個人使用也須開發票,若獨資經營者將營業登記名下車輛過戶給個人自用,儘管是內部轉移,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此類情況通常出現在營業人將車輛用於私人用途時,但即使是內部調撥,仍須依法辦理。
此外,車輛若報廢回收,部分款項也須開發票,所獲得回收獎勵金,像是政府補助,不須開發票,但就報廢車的回收金額,則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這是基於回收過程中的交易金額仍屬於貨物銷售,須依法納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車輛過戶或報廢前,應了解相應稅務義務,確保按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對開票流程不確定,可向當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求助,避免因不明規定而產生法律風險。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若在交貨前已向買受人收取部分貨款,須依規定以預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以免挨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須依規定時限開立銷售憑證,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但如果在交貨前已收到部分貨款,則應提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小美2025年3月初向一家家電業者預訂一台價值5.5萬元的冷氣機,並支付2,000元訂金,雙方約定4月交貨;依規定家電業者在收取訂金時,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交給小美,而在交貨時再開立剩餘的5.3萬元發票交付小美。
此外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發貨前預先收取貨款但未按規定開立發票,應在未經檢舉、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服務處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國稅局強調,避免日後稽查受處罰,營業人應注意預收貨款發票開立規定,並及時補報。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時別慌,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每年三次以內可免罰。
近期有營業人緊急向國稅局求助,因新進店員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一張原本應開立100元發票誤登為10,000元,發現錯誤時,顧客已離開,不知該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
依規定,只要營業人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開始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可免處罰,但每年只有三次容錯機會。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境外上市有著距離、語言、法律風險和費用太高等現實困難,在台灣上市仍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擇。
因為可預見的未來數年A股IPO不會完全開放,香港又不適合中小台商上市,美國等地資本市場對台商有著一定的距離與風險,在台灣上市會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項。
上市絕非一蹴可幾,公司大大小小的環節在平常便應保持上市規範,特別是以下幾個重點:
1.財務、業務都需獨立,注意關係人交易合理性
在實務運作中,私人公司與股東或控制的公司間常發生資金調度情形,並可能基於資金規劃或其他考量,透過股東控制之公司進行採購或銷售業務。但上市公司須維持經營獨立,不得與股東發生資金融通,且股東不得經營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事業,若因業務所需涉及關係人交易,應說明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這對中小台商來說是上市主要的障礙。
2.上市應有的財務核心人員
為符合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及證券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的會計主管、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都須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對中小企業而言,會計主管通常在公司服務多年並兼任股務相關職務,在上市過程中扮演內外部溝通協調的重要角色,可透過進修課程取得任職資格。
稽核主管的資格條件之一,是具備會計師事務所兩年以上審計經驗,因此相對較容易尋找合適人選,然而公司治理主管需具備金融業或公開發行公司三年以上會計、內部稽核等主管經歷,若現有主管未符合資格,公司須另行尋找合適人才,並妥善規劃公司治理主管與會計主管的職務分工。
3.內部控制需符合上市要求
內控查核為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一環,內控有效執行可以推論公司的帳務處理較為可靠,準備上市的公司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制定內控制度,並經由會計師驗證內控的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內控專審報告為送件申請上市的重要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獨特的行業特性與企業文化,內控制度應依營運需求適時調整,調整後的內控制度需與中介機構討論是否可達到控制效果,例如採購原則上須進行詢比議價,但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討論是否可降低詢比議價的頻率,以兼顧內控要求與營運彈性。
4.引入獨立董事並遵循每年新頒布的證券法令
上市公司為健全公司治理,董事會需聘任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為獨立董事,並成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會的工作在於對公司重大事項預先進行獨立審議並提供意見,以確認議案內容的合理性及遵循相關規定,若公司發生爭議時,獨立董事也需承擔部分責任。以重大投資案為例,公司應充分考量合理性、必要性及對財務業務影響等因素,提交評估報告於審計委員會審議再提交董事會討論,若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上市公司還需因應證券法令的變動,承擔相應的遵循成本,例如於2024年7月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草案,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明訂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做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成本與財務規劃。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0日-114年03月14日

  •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下稱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1目規定,適用勞基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下稱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同條款第4目規定,如舊制退休金員工於次一年度即將退休,其專戶餘額不足,為補足差額而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A建築師事務所僱用員工甲,其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113年度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同年1至11月已提撥退休準備金10萬元至專戶。員工甲預計114年度退休,依其年資計算退休金為150萬元,A事務所檢視專戶提撥狀況,至113年11月止專戶餘額為90萬元(含113年提撥10萬元),預估員工退休準備金不足60萬元(150萬元—90萬元),於113年12月一次提撥差額60萬元至專戶,依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4目規定,該補提撥金額得全數以費用列支,故A事務所113年度共提撥70萬元(10萬元+60萬元)至專戶,可全額認列為費用,不受同條款第1目規定,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15萬元=100萬元*15%〕限制。
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即可核實列報費用,維護自身權益。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釀酒商協會基於近年中國大陸產製之啤酒持續以低價出口至我國,其中不乏於中國大陸設廠之世界啤酒品牌,導致國內啤酒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啤酒為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中國大陸鋼鐵長期產能過剩,近年來持續以低價出口熱軋鋼品至我國,導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特定熱軋扁軋鋼品為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銷售小規模營業人,應按季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主動回報前一季網路銷售額暨相關交易明細等課稅資料與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為便利小規模營業人按季回報作業,營業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功能下載書表填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營業人可自前揭網站下載「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依示書寫相關資訊,於「營業人蓋章」及「負責人蓋章或簽名」處核章或簽名後,併同相關網路銷售明細資料,依限送交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完成回報。
除應按時回報銷售額外,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的正確性。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
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自112年起正式上路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所得額課稅,其虧損亦得自符合CFC當年度起,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虧損及申報,並檢附或提供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之其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定,若未能依限提供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甲公司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CFC虧損600萬元時,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之財務報表,依CFC辦法規定,該虧損數額將無法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強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不論是買賣或無償移轉他人使用,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提供幾項常見忽略漏開統一發票遭受罰的情形,請營業人留意:
1.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於車輛移轉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名下的車輛,無償移轉他人使用,雖然沒有取得相對代價,但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 獨資之營業人將車輛過戶轉供資本主自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4. 營業人將車輛報廢並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除領取的回收獎勵金屬政府補助不需要開立發票之外,應就報廢車之回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單位:新臺幣元
稅目 逾期申報 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繳納 無應納稅額
貨物稅 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3,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9,000元。 滯報金3,000元
怠報金9,000元
菸酒稅 按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0,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最低20,000元。 滯報金5,000元
怠報金10,000元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特別關注企業及其關係人是否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並符合CFC規範,卻未依法申報投資收益的情形。
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過去企業若未將境外公司盈餘匯回台灣,便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新制上路後,即便未實際分配盈餘,企業仍須依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將優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CFC投資收益的案件,確保企業依法納稅。
國稅局近期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甲公司100%持有一家CFC,該CFC雖在當地設有辦公室並聘僱員工營運,但因消極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占比超過10%,且當年度盈餘達700萬元,未達CFC制度的豁免標準,依法應申報投資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申報,經輔導後,最終主動補報1,500萬元投資收益,並補繳300萬元漏稅及相關利息。
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仍可在未被檢舉或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5月報稅季將至,綜所稅申報有四大變動,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昨(12)日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時需注意免稅額、基本生活費、房租支出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等減稅利多。
首先,張啓晉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標,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額度同步調整,2024年免稅額從每人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升至13.1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調高至21.8萬元;課稅級距金額也調升。
同時,退職所得級距調高,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調高至3,740萬元。
第二是基本生活費調高,張啓晉指出,多口之家可望受惠,政府每年依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1萬元,增加8,000元。
依規定,若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則兩者差額,還可進一步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減除,享受到減稅小確幸。
第三是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並用。張啓晉說,過去租屋族若選擇標準扣除額,就無法再額外扣除房租支出,但自2024年起,房租支出扣除額從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扣額並用,租屋族減稅效果更顯著。
第四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適用年齡擴大,從5歲以下調整為6歲以下,適用於2018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扣除額度大幅增加,第一名子女扣除額提高至15萬元,第二名以上子女扣除額提高至2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所得級距20%、股利所得以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的家庭,過去無法享有這項優惠,但今年申報開始,已經取消這些排富條款,讓更多家庭得以受惠。
張啓晉表示,今年綜所稅申報有不少變動,更有許多減稅利多,在5月報稅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才能輕鬆省荷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03日-114年03月07日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張君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就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要適用扣減查定稅額規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規定不得扣抵之支出,另外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如此就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超過查定稅額者,則次期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商號及乙商號均為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也都符合扣減查定稅額之規定,114年第1季(1至3月)經查定之營業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1,500元,申報當季之進項稅額均為16,000元,則甲商號應納稅額為2,000元【3,600元-(16,000元*10%)=2,000元】,乙商號應納稅額為0元【1,500元-(16,000元*10%)=-100元】,乙商號超過查定稅額100元部分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小規模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屬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因此,須一併提供該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方可據此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再提供確定證明書:一、判決書內容已宣告「得假執行」。二、判決書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三、全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該局補充說明,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此外,前開查調作業訂有收費標準,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該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倘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之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之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倘若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4年1月23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同年1月23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4年1月至2月)應於114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A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A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並處罰鍰200萬餘元,A公司向該局申請分期繳納並獲准分36期繳納,然經該局發現A公司於分期繳納期間,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予B公司,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顯有隱匿、移轉財產及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A公司對B公司的應收債權及對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查封登記。A公司因財產被扣押影響其營運活動,乃繳清全部稅款及罰鍰。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之遺產稅。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財政部已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類違章漏稅態樣予以精準選案。本年度營業稅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之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涉及逃漏營業稅情事。另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例如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將不可採計(自用或低價銷售員工)之數量及金額列入單位銷售價格計算,致低報單位完稅價格。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六)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應稅貨物出售。
(七)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

別扣除額 112年度 113年度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
幼兒學前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第1名扣除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
長期照顧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附註:
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指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指新臺幣21萬元乘以申報戶人數)若高於所得稅法所定免稅額與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
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之遺產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乃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倘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該條款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條款之適用,爰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
二、配合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與第10條第2項受讓免稅項目、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業併購法」第37條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等租稅減免案件,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
五、配合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增修相關填表說明。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如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而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
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
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
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
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申報書第B6頁)。
該局為使營利事業更能明確瞭解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應揭露內容及正確勾選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情形,依財政部修正及調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6頁格式,特別製作「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
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1或2-2-1。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3或2-2-4,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1-2-3。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皆應揭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及最終母公司基本資料,如經判斷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依規定格式透過網路或媒體送交當年度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今(114)年4月1日起將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及未辦稅籍登記等列為查核重點。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或補辦稅籍登記,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今年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時,要注意別犯兩大錯誤。首先今年課稅級距金額已調整,但應留意去年發生、今年申報案件仍適用舊級距;其次,遺贈稅免稅額未調整,尤其贈與案件,別因一時不慎而使贈與價值超過免稅額。
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到調整門檻,財政部去年底公告調整遺產稅、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新標準適用在202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及贈與案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次調整遺贈稅課稅級距金額已是2017年,累計CPI漲幅達12.42%,已超過「上漲10%即可調整」標準。
此次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調整後,2025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適用10%最低稅率的金額將增至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1億1,242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稅率20%。
贈與稅級距適用10%稅率級距調升至2,811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調升至超過2,811萬元、5,621萬元以下部分;適用稅率20%者調升至超過5,621萬元部分。
國稅局強調,此次變動主要影響2025年1月1日後發生的繼承與贈與案件,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日與實際繼承或贈與發生日可能有時間落差,適用課稅級距是取決於繼承或贈與「發生日」,而非申報日。
舉例來說,如果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即使納稅人在2025年1月1日後才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2024年舊課稅級距計算稅額,不適用新級距,納稅人應注意財產移轉的確切發生日期,以免影響稅負計算。
此外國稅局提醒,此次調整僅影響「課稅級距金額」,但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仍維持原標準,遺產稅免稅額仍是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仍是每人每年244萬元,配偶扣除額、直系親屬扶養扣除額等各項標準也維持不變。
國稅局解釋,這些項目物價漲幅尚未達到應調整標準,因此維持不變。
國稅局提醒,高資產族群若有大筆財產需要規劃繼承或贈與,應注意此次稅制調整,及早評估可能稅務影響,才能做出最有利的財產傳承規劃。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從今年起,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且買賣雙方合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應由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確保發票資訊的完整性。
過去,電子發票退折單可能由買方或賣方處理,但根據最新規定,2025年起統一由賣方開立並上傳,以確保責任一致,並減少發票資訊缺漏問題。
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無論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只要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就必須依規定完成上傳。
國稅局表示,賣方應在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隔日起,按照時限完成上傳,當買受人為個人(非營業人,即B2C交易),必須在兩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公司行號(營業人,即B2B交易),則是要在七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
國稅局提醒,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先通知限期補正,若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且可能按次處罰,業者不可不慎。
國稅局補充,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兩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需注意,若存證期限末日為休息日,不予延期。
例如甲公司2025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月28日前(七日內)上傳存證,228雖是假日,但期限不會順延,若逾期則屬違規。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今年2月5日截止,若扣繳義務人發現申報錯誤,可趕緊自動補報或更正,以減輕處罰。常見有十種申報錯誤類型,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挨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原本申報期限是在今年元月底,但適逢春節,延長至2月5日。

國稅局指出,扣繳申報常見有十大錯誤態樣。首先,所得人基本資料錯誤,公司將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或遺漏,導致申報無效或影響所得人報稅。
第二是薪資所得扣繳計算錯誤,例如部分公司每月發放兩次以上薪資,但未按全月總額來計算扣繳稅款。
第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2024年為88,501元)時,公司應扣取5%稅款,但卻未依法扣繳。
第四,聘請臨時工時,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第五,小規模營業人租金、薪資等扣繳疏漏。像是新設立的小規模營業人支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應扣稅款,或未依法申報扣免繳憑單。
第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但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第七,承租數人共有房地,應按所有權比率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但卻未依規定辦理。
第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當中獎人為本國居住者,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卻未扣稅。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時,未按給付總額扣繳20%稅款。
第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在代扣稅款日起算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憑單。
第十,捐款給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時,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若扣繳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的情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應主動補報及補繳,可依法減輕處罰。
財政部另外提醒,《所得稅法》修法後,今年元旦起已適用扣繳新制,扣繳義務人定義,已從原本負責扣繳的自然人,如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改為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承擔扣繳義務,簡化責任歸屬。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千萬別心存僥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近期某公司因漏報銷售額,被補徵超過800萬元的營業稅,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卻在申請分期繳稅後,將多筆不動產設抵押權,試圖透過將財產轉移的方式逃避追繳,因此趕緊啟動假扣押行動,任何逃稅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指出,該公司因漏報銷售額,最終須連補帶罰繳交千萬元稅款,雖然該公司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並獲准分36期支付,但國稅局發現,公司在繳納期間將多筆不動產賣給其他公司,並為這些財產設立抵押權,試圖將財產轉移出去,讓稅務機關無法輕易追蹤,達到逃避繳稅的目的。
國稅局表示,發現不對勁後,便隨即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向法院申請扣押該公司的財產,並成功獲得批准,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迅速接手,對兩間涉案公司的應收債權及不動產抵押權進行查封,讓該公司財產被扣,最終,公司被只好繳清全部稅款和罰鍰。
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納稅人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將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確保國家稅收不受威脅,呼籲所有納稅人應誠實報稅,切勿心存僥倖、試圖隱匿財產,否則將面臨財產被扣押的風險,對企業營運造成不小影響。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近年來,政府為推動特定政策或促進產業發展,常會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補助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收到這些補助款時,除非有特殊免稅規定,否則都應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將補助款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並計入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家公司申報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的設備補助款,雖然帳上有記錄,但在報稅時卻誤以為該補助款免稅,自行剔除,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該公司漏報補助款收入90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應由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計算,當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款時,若無特別的免稅規定,應列入當年度收入並依法課稅。
不過,若補助款是用於購置設備或擴充固定資產,則可依財政部規定,按設備耐用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至於何謂特殊免稅規定?舉例來說,新冠肺炎期間,根據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因新冠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除了政府補助款外,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所得時,還有另外七種常見漏報收入類型,包括保險理賠收入,當企業獲得保險賠償金時,應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包括企業存款利息、投資收益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企業結清退休準備金專戶後,領回的賸餘款應計入所得。
以及外銷出口收入,即使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仍需如實申報所得稅;海關退稅收入,企業進出口貨物退稅部分應計入收入;違約金收入,企業因合約違約收到的賠償金也屬應稅所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如企業曾申請貨物稅減徵後又被退還,也需列入收入。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審視自身申報狀況,確保未遺漏任何應稅收入。如果在申報後發現短漏報,只要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一時疏忽導致挨罰。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台商應注意非上市公司也可針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實務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採取股權激勵政策,但要注意被激勵的員工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大不相同。
一、股權激勵形式
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三者都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和監管。非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採用虛擬股權激勵、分紅股權激勵、業績股權激勵等多種形式。
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稅務差異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為行權時;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時;股票增值權為兌現增值權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明顯不同:
1)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36個月納稅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納稅。若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是可以合併計算。
另外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定,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此項優惠政策執行截止日為2027年12月31日。
2)非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股權轉讓時納稅
根據《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可選擇遞延納稅,在實際轉讓股權時統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稅負較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明顯下降,也比上市公司更加優惠。
101號文的符合條件包括: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且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六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三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一年。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情形,應當在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當期,併入「綜合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上述遞延納稅政策並未明確提及,通過持股平台方式實施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享受優惠,但實務中,部分擬IPO企業在通過持股平台實施的股權激勵模式下,員工直接持有的並非其任職受雇的公司股權,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資額,雖然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中關於「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的規定,但還是取得了當地稅務機關的遞延納稅備案許可。
台資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應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適用的稅收優惠,避免員工增加稅務成本。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24日-114年02月28日

  •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日後出售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時,其屬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稅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之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其父親贈與之房屋、土地各1筆,並由張君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75萬元,嗣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張君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其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審核後剔除;該局另查得張君受贈取得該土地時,曾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未列報費用,乃予以追認減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統一編號未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之名義營業,實際上獨資商號並非屬法人組織,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經營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乃為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是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縱為無償移轉,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張三與李四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與李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隨同移轉與李四,張三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李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年2月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年12月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退折單),經買賣雙方合意,應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爰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該局指出,依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無法核實認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故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金融憑證、經註冊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載之所得資料,並無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特別注意,應主動依法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得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有未申報實際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指出,基於租稅公平,嗣稽徵機關如於核課期間內另查得房屋實際賣出價格及買進成本,依法仍應重新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就調增財產交易所得,發單補徵稅款。是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輔導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提示購入及出售時之買賣契約書、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證明文件,依限如實補報財產交易所得及補繳稅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亦可主動洽詢稽徵機關瞭解、如實計算及補報財產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補報補繳免罰之機會及時效。
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報,亦應於稽徵機關輔導自行補報之期限內完成補報。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農產品,是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均不屬上開規定之農產品,亦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加工品,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可享免徵營業稅之農產品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檳榔業者自113年1月起銷售檳榔,每月銷售額50萬元以上,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近580萬元,除通知甲檳榔業者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29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將銷售檳榔誤認為係屬經營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之業務,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
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減輕處罰。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是否有獲配拍賣價款,均屬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所以資產處分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債務,並非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減除項目,營利事業不會因資產拍賣價款不足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取得A房屋供作廠房使用,嗣因積欠銀行債務,A房屋於111年5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於同年6月拍定,拍定人隨後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公司以為A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後,所獲拍賣價款均已全數用於清償該公司所積欠債務,該公司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乃誤認該筆房屋交易無所得,至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A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依法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於提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之認定,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11年1月購置汽車製造設備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自行依國外母公司政策所規範之耐用年數6年且無殘值,按平均法提列折舊30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6年〕。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製造設備最短耐用年限為10年,經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舊費用為18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10年〕,故調整減列折舊費用120萬元(300萬元—18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固定資產折舊時,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相關規定。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800689244號函規定,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者,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9年度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查甲公司109年度原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200萬元,於111年間經該局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致甲公司112年度多列報虧損扣除額10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112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112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乙君於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甲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乙君亦誤以為已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甲幼兒園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113年度購買幼童專用車,因政府補助汰舊換新,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當年度該筆補助款、購車成本及折舊費用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格式代號95A),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甲幼兒園113年1月初購買幼童專用車,實際支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獲得政府補助款30萬元,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30萬元,並同額認列設備費用30萬元;至於差額60萬元(實際支付90萬元–補助款30萬元),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可按耐用年限5年,減除估算殘值10萬元後,113年度可提列折舊費用10萬元〔(60萬元–10萬元)/5年〕。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即日起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該所將針對屢遭民眾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稽查現場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無論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乙公司同為裝飾燈製造業,適逢節慶消費市場需求增加,乙公司無法即時產製,甲公司遂將其本身產製供銷售之燈飾借供乙公司銷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規格燈飾歸還甲公司。甲、乙公司為不同法人,此同業間借調商品之情形,應視為銷售貨物,甲、乙公司間將商品相互調撥移轉時,即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並同步施行。因應新制上路,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傳輸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或7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1張,依規定應於114年2月28日前(7日內)上傳存證,甲公司未注意存證期間末日遇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誤以為假日可以延期,於次一上班日即114年3月3日才上傳,因已逾法定上傳期限,即屬延遲上傳。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自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計6個月)為輔導期,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菸酒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及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每年均會選案查核,並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是否如實申報菸酒產銷量,以下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的違章樣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存貨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品種類申報錯誤。
七、酒精濃度與標示不符。
菸酒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菸酒稅申報情形,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陳先生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於113年7月12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統一發票,誤以為只要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實施期限114年6月14日前申請退稅即可,嗣114年1月15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時,經系統提示「本次申請案件不符合申請期間規定」,才發現已逾6個月退稅申請期限(114年1月13日)。
至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要如何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本案為例:陳先生購買新冷暖氣機,取得統一發票之交易日期為113年7月12日,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7月13日)起算6個月,即114年1月12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最遲應於114年1月13日以前提出申請。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貨物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者,則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會進行選案查核,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稽查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貨物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產製廠商應自我檢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稅,並非企業營業收入,應作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應依據適當會計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以確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正確性,避免產生補稅及罰款風險。
企業將車輛汰舊換新,若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依規定,企業若於購車當年度即申請退還貨物稅,應將該金額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直接減少車輛的帳面價值;若於購車次年度才申請,則應列為該資產的未折減餘額減項,並依據所得稅法計算折舊。
因此企業在會計處理時,須確認退稅款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申報數據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公司2023年1月1日新購一輛大貨車,購車成本為480萬元,該車輛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80萬元,公司同時報廢一輛老舊車輛,符合申請貨物稅退還資格,並於當年度獲退還40萬元貨物稅。
甲公司在202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該新車帳面價值應為440萬元,也就是成本480萬元減去退稅款40萬元,進一步計算折舊時,應先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再依五年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72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將退還的40萬元貨物稅從車輛成本中扣除,仍以480萬元計算折舊,則將導致折舊金額被高估,例如,甲公司若依舊以48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則每年折舊費用將為80萬元,比應申報的72萬元多8萬元,這將使企業虛增折舊費用,導致申報錯誤。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災害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而適用的災害範圍不只是颱風、地震等天災,若遭遇不可抗力災害,像是遭人為火災波及等,也可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提醒,受災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財產損失,應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的三大步驟,確保順利申請減免。
首先,民眾須注意的是,在災後第一時間,應先進行「拍照存證」,這樣可為後續申請提供有力證據,記錄下損失情況照片,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能清楚認定損失情況,也能提高申請減免的成功機會。
其次,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損失清單」及「維修估價單」等,這些文件將成為申請減免的依據。
最後,民眾可在災後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都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審查,協助民眾完成申請手續。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以及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將自己的薪資費用列入事業開支,日常膳食費用也不得列報為伙食費,以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申報時被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原則上不可將自身薪資列入事業開支,唯一例外是聯合執行業務,如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合夥經營,且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薪資時,才能在合理範圍內核實認列。
此外,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與療養院所,若不符合免稅資格,其所得稅計算也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這類機構負責人同樣不得將自己支領的薪資列入費用。
至於日常伙食費,財政部早在1978年就函釋明確指出,執行業務者膳食費用屬於個人生活開支,不屬於事業必要費用,因此不得作為成本或費用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某幼兒園申報2022年其他所得時,發現該園負責人將薪資支出24萬元與伙食費2萬8,800元列入費用,合計26萬8,800元,但這些費用不符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將其剔除,不予認列為該幼兒園開支,因此負責人須補稅。
國稅局呼籲,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規,不得將自身薪資或日常伙食費列報為事業費用,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剔除費用、補稅甚至可能產生罰款的情形。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生意不佳,想要申請停業,應留意營業稅申報三大注意事項。第一,停業「前」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第二要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停業期間免申報;第三,若提前復業就要恢復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店家向國稅局詢問,因生意欠佳,已連續數月沒有營業收入,準備申請暫時停業,但停業前這段期間,因沒有銷售額,是否可免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解釋,停業前即使沒有營業收入,仍應按規定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是否有銷售額,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辦理申報。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將依規定處罰,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
若申報逾期超過30日,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若該期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則為3,000元。
舉例來說,甲公司生意差,2024年11月至12月無銷售額,並已向國稅局申請自2025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一年,公司以為既然沒有營業收入,又已申請停業,就不需要申報營業稅,因此未在2025年1月15日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甲公司遲至2025年2月10日才補申報,雖未逾30日,且無應納營業稅額,仍被依規定處以1,200元滯報金。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在境外設有HUB倉的台商,可利用3號公告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
跨境電商貿易跟一般傳統出口貿易形式不同,2025年1月2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3號公告),使出口退(免)稅有其獨特的優惠政策。
1、提前辦理退(免)稅
按大陸現行稅法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貨物出口並實現銷售,也就是貨物向海關報關後,須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個人或單位,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跨境電商銷售根據海外倉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形式:
(1)出口企業在將貨物發運至海外倉時,就已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續由境外企業在電商平台進行銷售,這種模式下,在出口時就已實現銷售,出口退(免)稅跟一般出口貿易一致。
(2)出口至海外倉只是暫存海外倉,待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才將物權轉移至買方,這種情形下,出口至海外倉時仍未實現銷售,尚未達到出口退(免)稅的條件。
針對第二種情形,在2025年1月27日前,稅務局的優惠政策是可以在該批報關出口貨物全部實現銷售時辦理退(免)稅,也可以分批辦理,先銷售先辦結,以減少資金積壓。而根據3號公告規定,自1月27日起,跨境電商以出口海外倉方式,也就是海關監管代碼為9810出口的貨物,貨物報關離境後就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可稱為「出口預退稅」,後面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與之前政策相比,台商取得退稅資金的時間會提前,可以有效緩解資金周轉壓力。
辦理出口預退稅時,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可能全部未實現銷售,也可能部分實現銷售,企業可以選擇分開申報,也可以全部作為未實現銷售申報,但注意申報表上選擇正確的退(免)稅業務類型。辦理出口預退稅後,最晚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申報期內辦理稅款核算手續。
例如2025年12月25日報關出口,27日申報預退稅,2026年1月3日辦結出口預退稅,則企業在2026年2月起到2027年4月30日前的任一申報期內都可以辦理稅款核算。如果出口企業是貿易企業,不受增值稅申報期限制,隨時都可以辦理。如果次年4月30日仍未辦理稅款核算,需要退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實現銷售時再申報退(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出口貨物涉及到的海關監管代碼有好幾項,比如9610、9710、9810、1210等,3號公告只是針對9810項下的出口貨物。
2、單證備案簡化
一般出口貿易商辦理出口退(免)稅,需留存出口合同作為備案文件。而出口海外倉的企業,最終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實務中可能無法取得出口銷售合同。為此稅務局給出了簡化替代方案,出口企業可以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的租賃協議,以及銷售記帳憑證、銷售明細帳等實現銷售的佐證資料,作為備案文件。備案方式則包括紙質資料、影像資料或數位化方式,由出口企業自行選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最大優惠之處是離境即退稅。從事出口貿易的台商,有很多都在境外設有HUB倉,如果能靈活應用3號公告,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17日-114年02月21日

  •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年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年12月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後,經該局核定繼承人乙君、丙君及丁君共3人應繳納遺產稅997萬餘元,惟渠等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及該局至現場查封遺產中之土地後,繼承人乙君為避免甲君遺留之土地遭拍賣,旋即表示願意繳清遺產稅。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君除繳納遺產稅,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若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款外,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廠商為已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貨物稅廠商,113年間查獲該廠商銷售應稅飲料品時,未按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貨物稅,致短漏報稅額,除補徵貨物稅本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8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章漏稅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4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嗣於113年5月出售,如該房地係其母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其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該局說明,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度以兒子乙君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逕為代付投標保證金500萬元(得標後抵繳價款)及部分標購價金3,5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則由乙君自行貸款繳付。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繳價款者,應於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後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現場,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之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須有以下條件:(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君有一輛車齡12年、登記在他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114年1月購買1輛A牌國產汽車,並於114年1月21日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因此小君只要在114年7月21日前將舊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A牌新車產製廠商於小君完成報廢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即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快速查詢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檢核,查詢路徑如下: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適用規定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按菸酒稅法第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後,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局彙整以下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提醒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高於包裝標示。
七、加鹽料理酒鹽度不足。
八、在廠內供消費(例如:於廠內提供試飲、員工自用或作為促銷贈品)而未報繳。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製廠商生產A酒品,原登記容量600毫升,因應市場需求,若欲變更容量為300毫升,則應於產製容量300毫升的A酒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短漏報稅款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今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適用於「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事實發生日期 106.5.12~113.12.31(調整前) 114.1.1以後(調整後)
稅目 稅率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稅 10% 5,000萬以下 5,621萬以下
15% 超過5,000萬~1億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 超過1億 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 10% 2,500萬以下 2,811萬以下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2,811萬~5,621萬
20% 超過5,000萬 超過5,621萬

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稅額試算相關的三項申請已經開跑,包含申請不適用、申請恢復適用、申請變更通知書郵寄地址,期限至3月17日,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把握申請期間。
財政部提醒,明年起不再提供民眾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如果曾申請不適用,想恢復適用,今年是最後機會,若未在今年3月17日前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往後年度都不能再適用稅額試算。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即將申報去年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是其中一種報稅方式,國稅局會針對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課稅資料篩選適用案件,主動試算稅額並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給納稅人,納稅人只要同意試算內容,則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若不同意,也可自行採網路或手機報稅。
財政部提醒,為了能在報稅前順利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有三項申請作業,納稅人務必把握申請時間。
首先是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指出,民眾若想自行網路或手機報稅,只要向國稅局申請一次,當年度及往後年度,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第二是希望恢復適用稅額試算,向國稅局撤銷原申請不適用。財政部表示,這項申請服務,主要是納稅人過去若曾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如今想要撤銷,可在期限內申請;若原本是採線上申請,可線上申請撤銷。
財政部也預告,明年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將取消這項服務,也就是說,如果今年3月17日前未申請撤銷,往後年度將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第三是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納稅人如果搬家,或是原地址已不便收信,也記得在期限前申請更改收件地址。
財政部表示,如有稅額試算相關申請需求,應記得在今年3月17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符合「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會主動試算綜所稅應納或應退稅額,在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股利及利息所得,可在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在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稅率辦理扣繳,免除事後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建議外資可在2月底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預先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中的上限稅率,即可享有優惠;國稅局表示,財政部2019年曾發布解釋令,針對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不必檢具受益人名冊等文件,相關申請流程已經簡化。
至於申請時程,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可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外國機構投資人在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協定優惠,建議外國機構投資人可在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間點,必須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產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在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後,會做出破產終結裁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但國稅局發現,所提公告文件內容是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的裁定公告,並非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裁定。
因此,依前述規定,還不算損失實現,不可認列為當年度投資損失,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大陸台資銀行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須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有免責並降低被外匯處罰的風險。
大陸外管局2024年12月7日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匯發〔2024〕33號),明確了銀行外匯業務審核責任邊界,及八項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同時對盡職免責的申訴評議程序進行規範。
33號文規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大職責,同時已做到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情況下,不追究依據《政處罰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接受外管局約談整改、批評教育、風險提示等。
33號文還明確了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的八項盡職免責情形:
一、因戰爭、公共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客戶出現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已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並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二、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以下情形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有證據證明銀行依據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意見,審慎判別後才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2)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合理審核,且屬於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所作出的決策,銀行已審查確認該報告不存在專業資質缺陷、關鍵資料錯漏、違反基本常識及邏輯不一致性等顯著品質問題。
(3)有證據證明銀行屬於因遵守跨境業務國際通行規則,或境外卡組織等,屬於合法加入的國際組織及機構要求而作出的決定,且銀行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4)有證據證明銀行已在合理範圍採取適當措施審查有關資訊,業務有關涉嫌違規內容明顯超出銀行可審查的能力。
三、銀行按照外匯管理規定持續監測交易真實性,在持續監測過程中發現原經辦的外匯業務存在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經辦時已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且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並採取加強管理等處置措施。
四、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未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但無證據證明銀行監測系統存在明顯缺陷,或屬於銀行人為干預造成未被系統預警;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曾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未被納入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內控制度等勤勉進行人工識別,導致未報送風險交易報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五、銀行在先行先試外管局批准的試點業務、鼓勵開展的創新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
需注意的是,雖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有證據證明銀行自身存在其他違反外匯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或與客戶內外勾結共同違規,皆不得免責。
外匯業務不僅有合規性要求,還有合理性要求,大陸台資銀行應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在外匯業務中做好合理性審核。除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外等措施外,進一步做好外匯風險監測及處置等全流程風險管控等盡職工作,才能事後免責並降低外匯處罰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10日-114年02月14日

  •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 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
  •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 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 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 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採金融帳戶直撥退稅,可簡化身分認證方式
  • 稅局啟動CFC查稅 4重點應注意
  • 企業列報損失 要與本業相關
  •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 留意稅制
  • 散戶小心!新股抽籤也有詐騙 國稅局教1招破解
  •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國稅局教一招減壓
  • 資產重估節稅 3月3日前申請
  • 台商融資租賃設備財稅重點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認有部分原料破損而無法加工製造致有損失,列報其他損失(原料報廢損失)新臺幣250萬餘元,因甲公司僅提示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說明書,而未提供足資證明原料報廢損失事實之相關文件(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供核,經該局以甲公司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亦未提供原料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原料報廢損失之時點、數量及金額,遂予以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特別留意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並取具及保存合法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係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惟獸醫師或一般民眾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1—10%—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民眾於網路購買境外貨品時,須注意貨品如屬藥品、健康食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涉簽審規定者,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該關並提醒,同一納稅義務人如單筆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半年內享有6次免稅通關優惠,超過部分,須依規定繳納稅費。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如涉及輸入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並以正式報單申報進口。鑒於輸入規定繁多,建議民眾進口前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簽審查詢/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入規定查詢」或洽詢貨品相關主管機關,以確保通關順暢。
臺北關最後表示,為落實邊境管制,部分進口貨物依種類及數量可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民眾在跨境網購前,應先確認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立即提領,甚至面臨裁罰。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之優惠原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為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將購買前揭2種車輛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如有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以免受罰。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因考量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4)年2月15日起至3月17日止。
該局說明,國稅局提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相關申請項目及條件如附表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應填載事項如附表二。
該局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不需再做申請。
附表一:

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相關申請項目及條件
申請人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
  1. 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配偶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扶養已成年子女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2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1及112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
受扶養兄弟姊妹(113年度未滿18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1及112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

附表二:

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應填載事項
申請方式 申請途徑 所需文件、憑證或應填載事項
網路申辦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https://tax.nat.gov.tw)
  1. 自然人憑證
  2. 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
書面申請(註) 臨櫃
  1. 親自辦理者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委託他人申請者,除申請書外,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

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扣繳制度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如遇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係自114年1月1日施行,故114年1月申報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各類所得扣免憑單,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4)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申請方式 申請途徑 所需文件、憑證或應填載事項 申請期間
網路申辦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https://tax.nat.gov.tw) 1.自然人憑證
2.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行動自然人憑證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註)
1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1.自然人憑證
2.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行動自然人憑證
113年3月16日至114年3月17日
書面申請 臨櫃 1.親自辦理者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委託他人申請者,除申請書外,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1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
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 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應俟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而被限制出境,嗣後甲君急欲出國洽公,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因此提供相當的財產擔保後,經該局同意並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欲申請退還擔保品,就必須繳清全部欠稅金額150萬餘元,始得退還;另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採金融帳戶直撥退稅,可簡化身分認證方式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全新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除了臨櫃或郵寄紙本申請外,利用網路線上申辦並採帳戶直撥退稅者,可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免附身分證明文件,且無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讀卡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申請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點選「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登錄買受人資訊並上傳下列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申辦:
1.買受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
2.購買節能電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3.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一併上傳者,可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
該局提醒,退稅申請日須在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例如:陳先生於114年2月3日利用網路申請購買電冰箱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是統一發票記載電冰箱交易日期為113年6月15日,退稅申請期限應為113年12月15日,陳先生申請時已逾期,無法辦理退稅。

稅局啟動CFC查稅 4重點應注意

個人CFC(受控外國企業)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在2024年完成首度申報,國稅局針對個人CFC申報4大類型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納稅義務人建議盡快檢視國稅局查核重點,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是否未申報或短漏報,並應主動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首先就查核項目上,為符合CFC構成要件,卻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時,依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個人之CFC,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若有漏報的狀況,未來很可能遭國稅局處以漏稅罰的風險。
其次,國稅局會查核,CFC是否符合適用豁免規定也是重點之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者,個人可以豁免適用CFC規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判斷CFC有無實質營運,不單無實際辦公處所或有無聘雇員作為認定基準,仍須進一步判別被動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是否低於10%。計入被動收入項目為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應留意其合計數不得併計非營業損失。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的企業適用CFC制度,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雖然可豁免適用,惟應留意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盈虧,合計為正數(盈餘)且超過700萬,仍應依規申報;如果合計數在700萬之下,但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超過700萬,也應納入計算。
若有申報CFC營利所得,國稅局會了解,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包含「當年度稅後淨利」、「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以及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計算是否正確。
CFC直接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當時才計入CFC者,計算是否正確,並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此外,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10年,應留意虧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相關文件。
個人於2023年有申報CFC者,應盡速檢視自身申報案件,是否為國稅局4大類型查核案件,或判斷是否符合豁免CFC及計算CFC所得甚為複雜,如有任何疑慮者,建議應即早尋求稅務專家意見,以免日後遭補稅受罰處分。

企業列報損失 要與本業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在列報「其他損失」時,須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有關,並提供相關證明,才能被認可;若損失與本業無關,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常見像是對子公司的財務支援,就不能列報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共列報1,049萬元的「其他損失」,原因是公司曾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開立保證票據,後來子公司無力償還借款,導致甲公司被迫支付1,632萬元來履行擔保責任,雖甲公司後來透過拍賣子公司抵押品拿回583萬元,但仍有1,049萬元的淨損失,因此向國稅局申報該筆金額為「其他損失」。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並不屬於公司主要業務,也沒有因此獲得營收或直接利益,只是單純財務支援,即使甲公司提出法院的破產裁定作為證明,仍無法證明這筆損失與本業有關,因此,國稅局不認可這筆1,049萬元損失,甲公司必須調整申報所得,依法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申報「其他損失」,必須確認這筆損失與公司主要業務相關,例如,餐飲業因火災導致設備損毀,或貿易公司因客戶違約無法回收貨款,這些與本業相關的損失通常可以被認可;但如果損失來自借款擔保、投資失敗或其他財務操作,而不是公司正常業務的一部分,就可能無法列報為營業損失。
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誠實申報,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剔除申報內容,導致補稅或罰款,如果對申報規則有疑問,應向國稅局確認相關規定,以確保正確申報,避免不必要稅務爭議。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 留意稅制

許多新創企業為了籌資擴大營運,會透過股權轉讓來吸引投資或調整組織,專家提醒,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依不同樣態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最低稅負制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影響稅負高低,股東規劃股權轉讓時應釐清適用稅制。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涉及房地合一稅,就會按照持股期間適用不同稅率;若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但仍須計算最低稅負;若為財產交易所得,則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或企業營利事業所得。
首先,房地合一稅方面,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若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即不動產價值占公司總股權價值超過50%,且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股份,這筆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

亦即個人股東稅率15%至45%,法人股東稅率20%至45%。兩者皆是按照股權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徵,持有愈久、稅率愈低。至於境外股東,則是持有兩年內課稅45%,超過兩年35%。
第二種情況,陳惠明指出,如果公司有正式印製股票,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證券交易,其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但仍需計入最低稅負,超過起徵門檻或免稅額,個人、營利事業適用稅率分別為20%、12%;另也須繳納千分之3的證交稅。
對個人股東而言,若該公司屬政府認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則所得無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稅;法人股東若持股超過三年,所得可減半計算,有助降低稅負,這類交易稅負相對輕,因此出售有印製股票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通常是較有利的選擇。至於境外股東則是免稅。
第三,陳惠明說,若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則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較高稅率,個人股東為併入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法人股東則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境外股東則是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陳惠明提醒,近年稅局針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查核日趨嚴謹,專家提醒股東,應留意《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避免踩雷。

散戶小心!新股抽籤也有詐騙 國稅局教1招破解

高雄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手法日益更新,許多佯裝合法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名義,架設假投資網站或APP,誘導投資人參加股票申購騙取個人資料後,寄發股票中籤通知,並以須繳交證券交易稅等話術要求匯款,造成投資人個資外洩及財物損失。
公開申購股票俗稱「股票抽籤」,指初次上市(櫃)或已經上市(櫃)公司,透過公開管道讓投資人申購股票,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規定,投資人須透過合法證券商開立證券戶,於申購截止日前存入足夠申請認購價款、處理費及工本費等金額至交割帳戶供銀行辦理扣款,才符合申購資格,嗣後證券商於申購截止日編製相關明細表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款並存入證券商的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接下來就是辨偽重點,高雄國稅局表示,委託證券商出賣抽籤股票者,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但「委託證券商買入抽籤股票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呼籲,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非法業者利用各種投資名目從事詐騙,請投資人投資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及交易行為是否透過合法金融機構或交易平台進行。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國稅局教一招減壓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用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
但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其中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但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完納稅捐。

資產重估節稅 3月3日前申請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89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9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9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除了前述物價漲幅達標的年度外,其餘年度因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原則上無法辦理資產重估,不過,若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辦理資產重估情形的話,仍可申請。
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提醒企業,應留意相關申請時程,以免錯過。
財政部表示,依重估價辦法規定,企業應在113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8日,但因28日至3月2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調整至3月3日。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可在申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時程方面,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等,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台商融資租賃設備財稅重點

台商在操作融資租賃過程中應注意大陸相關財稅規定。
台商常通過向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設備,或將自有資產售後回租,以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台商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方,須注意融資租賃過程中的財稅處理重點:
1、印花稅
大陸台商融資租賃設備如何繳納印花稅,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實質為貨物銷售,按購銷合同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2)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沒有轉讓給承租方,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須按財產租賃合同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另外根據《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2、租賃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屬於租賃服務中的融資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根據租賃資產的不同,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分別適用13%和9%稅率。雖然融資租賃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貸款服務,所以融資租賃設備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3、租賃資產同時用於多種增值稅項目可以抵扣
根據《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包括融資租賃租入,若台商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同時用於多種增值稅項目(一般計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則其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4、租入資產的折舊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47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58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已執行大陸《企業會計準則》的台商需注意,融資租賃設備的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前只能列支稅法折舊。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情況下,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僅針對購進固定資產,所謂「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台商融資租賃資產不適用於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扣除優惠。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03日-114年02月08日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個人承租房屋同時做為經營補習班與自住使用,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補習班租金費用,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補習班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11年度申報所得案件,發現該補習班申報學員人數並未顯著增加,但列報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增加不少,經其說明係補習班遷址故租金增加,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並無短報租賃所得。因新遷地址鄰近著名學區及商圈,故採實地查訪方式,發現該補習班承租新建不久的4個樓層透天房屋,1、2樓供補習班使用,惟3、4樓則為負責人自住,但該補習班卻將所承租之4個樓層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全數列報租金支出,該局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部分,按面積比例計算,核減租金支出360,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雇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所發現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的義務,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有選案查核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透過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等,勾稽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必要時將進一步調查資金流向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未誠實申報納稅者,除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一)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經營器材買賣,經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發現該公司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相近,但顧客消費結帳,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採用現金支付,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票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器材供應商,該部分進貨並未入帳,因此查獲甲公司109年至111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5,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250餘萬元,遭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業者對於刷卡付款者,通常會主動開立發票,但對於現金交易,以為國稅局無法追查,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該局近年來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該局提醒營業人,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或付現,均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人還可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年2月23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贈與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
1. 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課稅贈與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8,110,000以下 10%
28,110,001~56,210,000 15% 1,405,500
56,210,001以上 20% 4,216,000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期限,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受理申請項目如下:
(一)自113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二)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自113年度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三)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但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欲重新恢復適用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今年5月份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202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僅至2025年2月5日止,提醒扣繳義務人把握時間。
前述各類扣免繳憑單,依規定原本須在1月31日前申報完畢,但今年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申報,避免影響相關權益。
國稅局指出,申報方式可選擇人工、媒體或網路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為便利,24小時全天候開放,不受辦公時間限制。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在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應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才算完成更正申報。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而面臨相關處分。
同時,也鼓勵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提高作業效率。
國稅局強調,準時完成申報不僅有助於稅務合規,也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困擾,提醒相關單位提早準備,善用現代化的申報工具。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為鼓勵企業擴展外銷業務,政府允許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依規定額外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相關費用時,需注意是否符合兩大必要條件,包括實際發生外銷事實、取得外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除可列支一般交際費外,還可額外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但必須符合條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依其外銷收入1億元的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不過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所申報的1億元外銷收入中,有4,000萬元的銷售對象為科學園區內的營利事業,雖然完成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因此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要件。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許多新創企業為了籌資擴大營運,會透過股權轉讓來吸引投資或調整組織,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依不同條件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影響稅率高低,股東在規劃股權轉讓時,應確保了解適用的稅制,以免影響投資收益。
首先,陳惠明說明,如果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即不動產價值佔公司總股權價值超過50%,且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份,這筆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的課稅規範。
這類股權交易的所得稅率較高,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的稅率,個人股東15%~45%(依持有年數計算)、法人股東:20%~45%、境外股東:35%或45%,由於此類交易涉及不動產,適用標準與一般股權交易不同,股東在出售股權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面臨高額稅負。
第二,陳惠明指出,如果公司有正式印製股票,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證券交易,其所得目前已停徵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個人股東,若該公司屬於政府認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則所得無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仍須計入。
法人股東若持股超過三年,所得可減半計算,有助於降低稅負,這類交易的稅負相對輕,因此出售有印製股票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通常是較有利的選擇。
第三,陳惠明說,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則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較高的稅率,個人股東為併入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法人股東,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股東適用20%扣繳稅率。
這類交易與證券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未印製股票的股權轉讓不適用證券交易稅的優惠,而是依財產交易課稅,可能面臨更高的稅負,因此股東在出售前應先評估影響。
陳惠明提醒,近年來稅局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查核日趨嚴格,股東在規劃交易時應確保符合相關法規,避免遭受額外稅務負擔,建議股東事先了解適用的稅制,並彙總自身交易情況,以利預先評估稅務成本,避免誤觸稅務紅線。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今天表示,去年CFC新稅制首度申報,申報營利事業家數達2600多間、個人則有1400多戶,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新台幣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為防杜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政府端出CFC新制,2023年上路、2024年5月首度申報,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以個人來說,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相關統計,去年CFC首度申報,有申報的營利事業達2600多家、個人則有1400多戶,申報者分為需繳稅者,以及符合避風港條款而無需繳納者,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官員表示,去年5月申報完後,國稅局已針對未誠實申報、未揭露案件展開查核,今年預期會維持這樣的模式進行查核;同時,國稅局也會運用人工智慧(AI)大數據搜尋潛在未申報的個案,並寄發輔導函提醒儘速補報。
除CFC選案查核作業,官員指出,今年例行的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查核案件,也會持續進行,以維護租稅公平。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所有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若中獎獎金金額達250元或以上,中獎者需依規定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不過如果民眾使用電子發票並完成「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匯款設定,則可免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幸運對中統一發票最大獎1,000萬元,若選擇使用紙本發票領獎,將需要繳納4萬元印花稅,若已提前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設定,則可省下這筆費用。
台中稅務局指出,若民眾在消費時使用雲端發票並設定自動匯款,系統不僅會自動對獎,還能直接將中獎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並且不須支付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強調,這項措施不僅能讓中獎者省錢,還能簡化領獎流程,提供更便捷服務。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應注意計算方式,依規定,企業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再扣除餘額,若計算錯誤,可能導致補稅並加計利息,增加財務負擔。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要件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企業申報盈虧互抵,實務上常出現的錯誤包括忘了先以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國稅局官員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投資收益不課稅,企業也就忘了先用來抵減虧損,導致漏稅。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但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2019年申報案件中,包含不課稅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依規定,這筆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再計算可扣除的虧損餘額。
經國稅局扣掉投資收益,重新核算後,公司實際可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餘額為600萬元,核定必須補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在申報營所稅時,仔細檢視過去十年核定虧損的計算方式,尤其是有關投資收益的抵減問題,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補稅,甚至產生額外利息。
若企業對計算方式或其他稅務問題有疑問,可向當地國稅局查詢,並請求協助確認計算方式正確性,確保申報無誤,減少補稅風險。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台商應提早規劃因應明年生效的最新增值稅法。
2024年12月25日大陸通過了《增值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應關注變化內容,以免多繳稅或因少繳稅被處罰。
一、縮減視同銷售範圍
新法中,視同應稅交易僅有三種情形,分別是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轉讓貨物、無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或金融商品。
相較於現行視同銷售的範圍則大幅縮減,其中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貨物代銷、跨縣市機構間移送、用於對外投資或向股東分配,均未被列入視同應稅交易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實務中關聯方間的資金無息拆借、房產無償使用等,之前常被稅務機關核定調增收入計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新法中不再將這些無償提供的服務視同應稅交易,但以後是否會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進行核定則待觀察。
二、調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範圍
新法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包括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等。
與現行規定相比:
(1)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若允許抵扣,則將會降低企業稅收成本,避免重複徵稅。但考慮到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及上述新法的兜底條款,具體能否抵扣還有待後續明確。
(2)對於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增加了「直接用於消費」的限定條件。也就是說,企業購買這些服務用於應稅目的或轉售,比如航空公司外購在飛機上分發給乘客的餐食等,這些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3)對於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交易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現行規定可以全額抵扣,但新法刪除了「專用於」、「同時用於」等規定,改為「對應的」進項稅額,至於實務中如何執行也一樣尚待明確。
三、新增銷售金融商品判定標準
現行法規對「銷售金融商品」是否屬於「在境內發生」沒有單獨規定。實務中都是參照銷售服務相關規定執行,針對部分涉外金融商品轉讓是否應計徵增值稅時,如何確定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仍有不確定性。
此次新法明確「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均屬於「在境內發生」的銷售金融商品。以轉讓在海外上市的開曼公司股票為例,轉讓方為境外主體、受讓方為境內主體情況下,依據新法會直接判定為不在大陸境內發生的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四、未提及5%徵收率
新法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現行適用5%徵收率的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應稅交易,如果都併入3%的徵收率那相應稅負將會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