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7月14日-114年07月18日

  •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 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30萬元以下者免實地勘查
  • 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
  • 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漏稅受罰
  • 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應申報銷售貨物所得
  •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房地合一稅務申報書填寫方式說明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損失認列
  • 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 稅單寄存郵局 視同送達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114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經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所以核定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

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如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法將其名下財產A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但有移轉A土地之需要,乃提供第三人不動產作足額擔保,經辦妥抵押權設定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部分情況取得的憑證,無法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私用、捐贈、交際應酬、非屬營業使用等。但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30萬元以下者免實地勘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丹娜絲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為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之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災害損失勘查)線上申請,附件已完成上傳者,免再寄送紙本。

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定義之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營利事業應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是否符合CFC構成要件,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2條規定判斷,如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股權控制)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者,則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另依CFC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關係人,除同條第2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外,亦包含同條第4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認為其直接持有位於香港(低稅負區)之A公司股權比率18%,未達構成CFC之控制要件,而未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CFC相關資料,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負責人之4名子女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共42%,故甲公司及其關係人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合計為60%(=18%+42%),已達50%,判定A公司為甲公司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就A公司112年度盈餘,按各自持有A公司之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核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所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漏稅受罰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現商民繳驗報關發票總金額與英文金額不一致,經調查發現,貨物價格被拆分為材料費及加工費分開計價,並分別開立發票及付款,而申報時僅繳驗材料費發票,規避申報加工費,致有繳驗不實發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受罰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加工及類似勞務等費用,避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其中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的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的費用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應申報銷售貨物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出售房屋、土地收入,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不少機關團體誤以為擁有免稅資格,就忽略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也同樣免課稅,但這是錯誤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故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行為,係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價金,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111年度出售其於99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成本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課稅所得調增3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4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3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若有出售房屋、土地,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房地合一稅務申報書填寫方式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出售時即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前開C1-1頁計算交易所得(即第C1-1頁A欄)及應納稅額(G欄)應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頁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該所指出,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致無法核算出正確之應自行繳納稅款。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60萬元(1,800萬元x稅率20%)。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兼顧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民眾倘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亦將不予給獎。
該所說明,倘民眾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則係指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或雖屬多筆交易行為,卻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頻繁且大量購買小額商品,即認定為不合常規。
該所指出,近期查獲多起案件,有特定民眾在短時間內頻繁進行消費,並刻意利用分次結帳的手法購買小額商品,藉此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並已領取中獎獎金。這些行為經認定屬於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其所領取之獎金皆已被全數追回。
該所再次呼籲,民眾於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惟切勿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不僅喪失中獎資格,亦須承擔追回獎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損失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能取得前述證明文據,則應於事前將固定資產欲報廢之事實緣由,報請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一批,並將該等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列為其他損失,惟實際上該等固定資產仍閒置於廠房,並未毀滅或廢棄,甲公司不得主張該等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使用而視為實際發生損失,爰經該局剔除其他損失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應提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將未折減餘額列為資產報廢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發生須調整補稅之情形。

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為公司股東,且公司帳上記載有「股東往來」項下的債權餘額,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這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列入申報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未依規定據實申報,經查獲後除需補稅外,也可能面臨加計滯納金與裁罰。

國稅局解釋,所謂「股東往來」,指的是公司帳上與股東間的借貸或資金拆借往來,例如股東借錢給公司周轉,或代墊支出等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投資公司存在這類金錢往來,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帳上仍記載該筆「股東往來」為應付股東的債務,即構成被繼承人的債權,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在實務上,經常發現繼承人未注意公司帳冊中「股東往來」的餘額,或誤以為僅股票、現金、不動產等資產才須申報,導致遺產申報內容不周延,進而產生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尤其在家族企業中,被繼承人往往擁有主要股權,資金進出頻繁,股東往來數字可能金額不小,若未主動揭露,極易遭查核補稅。
為確認債權屬實,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一併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詳細股東往來明細、被繼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會紀錄等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審查,若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稅局仍可依帳載數據核定遺產稅額。
此外,即便公司資金尚未實際償還,該筆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應收債權」,不因未收回而免列申報。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財產權利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在未依法移轉或消滅之前,即應列入遺產稅計算基礎。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實盤點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包括與公司間的債權往來,確保資料正確無誤,才能避免日後補稅與罰鍰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稅單寄存郵局 視同送達

沒收到稅單就不需要繳稅嗎?台中稅務局提醒民眾,稅單採掛號寄送,若未領回被郵差寄存於郵局,即便未實際收到,也一樣視為已送達,若未在期限內繳納,不僅會被加徵滯納金,還可能遭到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近期有民眾阿華(化名)到稅務局表示,他完全沒收到使用牌照稅7,120元的稅單,卻突然收到來自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要求他繳清稅金與滯納金總共7,832元。經查才發現,原來稅單當時已以雙掛號方式寄出,但他未在家收件,稅單被寄存於郵局,而他也未前往領取,導致未繳納、遭罰款並被移送。
稅務局說明,稅單會以雙掛號寄送至戶籍地址,如果收件人不在家,郵差會將稅單寄存於郵局,並張貼送達通知書於住戶門口或放置信箱,提醒民眾領件,這在法律上稱為「寄存送達」,一旦寄存完成,就算民眾沒有實際領到,也已經視為送達,繳稅期限依然生效。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7月07日-114年07月11日

  • 國產署加速接管抵稅不動產,納入管理有助實現稅收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
  •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 財政部修法放寬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
  •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 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何時申請稅籍登記?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 因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公告展延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
  • 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最新規定

國產署加速接管抵稅不動產,納入管理有助實現稅收

發生繼承或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無足夠現金可繳遺產及贈與稅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紓解民困。惟若抵稅不動產難以變現,將不利實現稅收,財政部108年4月29日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稽徵機關受理不動產抵稅案件,國產署各分署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於稽徵機關核准實物抵繳稅款後,國產署各分署接管不動產即運用會勘現況資料及照片圖檔辦理開帳列管,加速不動產後續相關收益處分事宜,以儘速變現收回稅款核銷待納庫款實現國庫稅收。
國產署表示,經統計自108年修正前述規定,配合稽徵機關辦理會勘受理申請抵稅不動產案件提供管理處分意見,至114年3月底共1,530件,其中同意抵稅案件1,026件,占總案量比例約67.06%,累計接管抵稅土地達62.77公頃、總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5億1,105萬餘元(帳列價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算);建物5棟,總價值共85萬餘元;平均每年接管抵稅不動產數量約10.46公頃、2.5億餘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賦稅及國產機關先行會勘機制,可充分掌握抵稅不動產現況資料,提供管理處分意見供稽徵機關審酌案件,倘經核准實物抵稅,國產署依規定接管時,以原核抵案會勘資料,加速接管及簡化勘查作業流程,提升抵稅不動產後續收益處分之時效,兼顧稅收及國產效益。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後,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及增加支付安全性,財政部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經國稅局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該局說明,為確保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美意,已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自行申請停止適用租稅優惠者外,如經發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二、 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三、 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是否確實接受消費者以行動支付付款,國稅局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收款方式及有無張貼行動支付收款標誌,確認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並追蹤輔導改善。
該局籲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於結帳時多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利消費者辨識,該局印製「歡迎使用行動支付」跳跳卡供營業人張貼使用,請多加宣導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本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日後衍生消費爭議:
一、確認自身保障需求: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前者提供被保險人死亡保障,後者提供被保險人生存年金之保障。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商品特性是否確實符合自身保障需求,例如: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上升;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之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若為年金保險則應注意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如規劃到90歲才要開始領取年金,是否符合年金保障需求)。
二、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亦賦予保戶主動參與資金運用彈性,得依自身風險屬性與投資目標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但保戶仍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若是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保戶資金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這類商品的投資標的雖是由專業機構代為操作,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保戶自行承擔。金管會提醒,在選擇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的特性。
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消費者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
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或「保險教育專區」,多加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之前,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核保及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另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修法放寬離島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

暑假旅遊旺季將至,為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財政部於114年7月9日修正發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下稱離島辦法)第19條規定,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下稱購物商店)銷售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數量由現行1公升放寬至1.5公升,並自114年7月11日生效。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於今年1月25日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為期一致,乃研議修正離島辦法,於預告期滿施行。該署提醒,離島旅客須年滿18歲方可購買自用酒類產品,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酒類數量,合併計算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讓暑假至離島觀光之旅客同樣享受優惠。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毋須往來奔波金融機構;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展延申報期限3個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又該項服務需於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確定後才能進行,需一定作業期間,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時,須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及延長申報期間3個月,展延後申報期限至死亡之日起9個月屆滿;但如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未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則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仍應於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114)年3月2日亡故,繼承人為兒子A君,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甲君之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遺產稅,申請後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死亡日起6個月內延長為9個月內,至114年12月2日屆滿;但如果A君僅申請查詢甲君的金融遺產資料未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則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A君須於114年9月2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不會」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民眾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20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6,5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500萬元,後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遂沒收乙君所支付之定金500萬元。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何時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5萬元),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超過次月月底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辦理稅籍登記時,須同時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係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尚須登記其會員帳號。此外,網路賣家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盈餘保留在CFC,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前述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如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該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因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公告展延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重創南部部分地區,為讓納稅義務人有清理復原家園時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114年7月9日南區國稅徵資字第1140004106號公告114年7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嘉義市、嘉義縣及臺南市地區之營業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等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114年6月份出廠之貨物及菸酒,其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二、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114年7月(資料日期114年5-6月及114年6月)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7月22日。
三、114年6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八、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案件,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九、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止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8月15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為此次公告展延之對象,因災害損失而有繳納困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可在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舉例說明,甲君於臺南市經營商號,風災前接獲114年6月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繳款書,限繳日期原為114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0日,經該局公告展延至114年8月10日,若甲君因居住地區遭受風災重創致房屋毀損,無法於114年8月10日前一次繳清稅款,甲君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8月10日前檢附相關災害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非屬前開公告展延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丹娜絲颱風影響,無法如期繳清稅款者,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年6月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年7月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

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

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最新規定

台商利潤再投資可抵免當年10%的應納稅額。
2025年6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2號公告《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台商以大陸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
一、境內再投資額的10%可抵免境外投資者的應納稅額
與2018年開始實施的《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相比,2號公告不僅可以繼續享受境外投資者利潤轉投資遞延繳納所得稅,又新增了境外投資者可以抵免當年應納稅額的優惠新政策。此次的2號公告抵免可直接減少應納稅額,較七年前的102號文遞延納稅更具吸引力。
上述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並不限於境外投資者從境內利潤分配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還包含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要注意的是,上述應納稅額之所得均應發生在利潤再投資之日以後。
二、享受稅收抵免的條件
1、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具體是指:
①新增或轉增大陸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②在大陸境內投資新設立公司;
③從非關聯方收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
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除非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2、之前的102號文適用範圍,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但2號公告被投資企業從事產業內容,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非鼓勵類行業無法享受優惠。
3、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五年(60個月)以上。境外投資者期滿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所對應的利潤分配金額應在收回投資後七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也就是說,如果境內再投資一直保持不變,則不用補繳遞延稅款。
若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五年(60個月),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者除須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抵免額度,境外投資者需在收回投資後七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
上述要求五年持有股權,表示官方引導外商長期布局實體經濟,主要用於資本長期鎖定非短期套利,若台商投資滿五年後收回,需在七日內補繳遞延稅款;但若未滿五年收回,除補稅外還需按比例削減抵免額度。
三、享受優惠時間
本次優惠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台商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投資,可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於6月30日之日後產生符合規定的應納稅額。台商享受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後,若仍有抵免餘額,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為零為止。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30日-114年07月04日

  • 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
  • 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 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
  •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 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 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稅務分析

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或母嬰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滿足消費者之藥妝保健、妊娠育嬰等多元需求,遂轉型為複合式藥妝店,除原有藥品調劑業務外,同時銷售成藥、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爰甲藥局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該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

報稅季節過後,民眾如果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繳稅門檻而未辦理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想申請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抵減稅額,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申報的民眾,可攜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後填寫申報書辦理補申報,國稅局始能依法核定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3年度有投資股票獲配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40,000元(扣繳稅款2,000元),當年度免稅額97,000元,標準扣除額131,000元,因所得總額120,000元小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228,000元,應納稅額0元,惟可退稅金額8,800元〔扣繳稅款2,000元+股利可抵減稅額6,800元(80,000元x8.5%)〕,王先生如依規定(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獲得退稅款8,8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民眾如經計算有應退稅款要記得依規定辦理(補)申報,國稅局才能依法核定退稅。

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要繳多少關稅,係由海關依貨物特性適用相關規定核定稅則後,按其對應的稅率徵收,但貨物型態多樣且日新月異,稅則核定尚須參照進口人提供文件及資料為專業判斷。爰廠商於申報貨物進口時,如能主動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供海關審核,將有助稅則核定,提升通關效率。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除應檢附發票及裝箱單外,仍須具備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等,這些都是海關正確歸列貨物稅則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原廠型錄因詳載貨物用途、組成、規格及工作原理等重要資訊,常是核定進口貨物稅則關鍵資料。以電機或機械類產品為例,完整原廠型錄內容通常包含電器規格書、電路方塊圖、爆炸圖、設計施工圖及規格性能表等,有助海關快速釐清貨物特性,若未能提供,海關就須額外查證或採行人工查驗,延長通關時間,甚至可能影響稅則歸列正確性,影響進口人權益。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如能善盡協力義務,於申報時一併提供詳盡且完整原廠型錄資料,有助縮短審核流程,核定正確稅則,避免補送文件及取樣查驗等情事延宕通關時間。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會選擇在漸漸年長時,將名下不動產提前贈與給子女,藉以安排資產配置或達成節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來繳納,其贈與稅金額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上開細則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相對於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美雅於114年度贈與房地給兒子小新,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3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小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2萬元共12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倘若由小新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122萬元,則贈與稅額93.4萬元〔(1,300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若由美雅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12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105.6萬元{〔(1,300萬元+122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局詢問,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永續報告書所提供資訊已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進行投融資決策等之重要參考依據。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已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今(114)年起編製前一年度(113)永續報告書,並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
為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已建置ESG數位平台,並於114年2月推出「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以GRI準則及實務揭露情形,建立參考框架,並結合公司申報之ESG指標,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永續報告書。
產製功能亦提供各項編製永續報告書必備的撰寫資源如「GRI準則」、「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編製指引」及「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揭露範例」等,以協助企業提升法遵效率及減少作業成本,並引導上市櫃公司有效識別、評估並報告其營運對經濟、環境及人群(包括其人權)影響的重大主題,進而在永續報告書中揭露。
金管會提醒,為提升我國勞動市場薪資透明度,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2增訂國內上市櫃公司應加強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中位數,及前二者與前一年度之變動情形,並開放得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索引方式揭露。
金管會強調,上市櫃公司應持續強化永續資訊之品質,並避免誇大不實之陳述,以防範漂綠行為並提升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市場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結合國內外實務經驗,完善相關政策,協助上市櫃公司邁向永續發展。

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其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按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臺北市3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嗣該局發現上開3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爰就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3,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400萬元-(5,400萬元×1/3)〕,核減遺產稅額180萬元

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稅務分析

台商在大陸以股份實施員工激勵會產生「股份支付」稅務問題。
非上市公司的大陸台商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會因員工投入成本價格低於市場公允價值引發所謂的「股份支付」稅務問題,涉及複雜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股權激勵獲取的經濟利益,需根據收益實現的不同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
1、授予/取得環節繳稅
(1)直接授予股權:若員工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或是無償取得公司股權,差額部分也就是股權公允價值減去支付對價,會被視為工資、薪金所得。員工應在取得股權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並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授予股權的期權:此環節因期權尚未行權,且標的股權不能流通,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
2、行權/解禁環節繳稅
(1)期權行權:員工實際行權購買股權時,行權日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行權支付金額間的差額,也構成工資、薪金所得,按前述稅率計稅。
(2)限制性股票解禁:若股權設有禁售期,解禁日當天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通常為授予價格)的差額,同樣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3、稅收優惠:在實際轉讓時繳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員工在取得股權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實際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稅。
但要注意,享受該優惠需同時滿足嚴格條件,包括:激勵計畫經法定程式批准、激勵對象為核心員工(≤公司近半年均在職人數30%)、標的為本公司境內居民企業股權、持有期限達標(如期權自授予至行權後須持有合計滿三年等)、不屬於優惠政策限制類行業、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並設定業績條件等。
員工若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除了須遵守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外,在股權激勵計畫實施後一定期限內,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而且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是無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二、企業所得稅
公司為員工支付的股份支付費用,被定性為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不同於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通常在等待期內,會將股份支付費用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分期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法遵循實際發生原則確認費用,可以簡單理解為個人股權已明確入袋,才能作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點,但企業可在該年度一次性扣除相關費用,扣除金額為該時點的公允價值減去員工取得成本的差額。
非上市公司的公允價值評估是實務中的難點,公司需採用合理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資產基礎法),最好借助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來確定各時間段的公允價值。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23日-114年06月27日

  • 營利事業估列之費用及損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
  •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 私運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
  •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 贈與股票雖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 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券所額外購買之餐食及周邊商品等,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
  • 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 台資銀行在大陸KYC實務分析

營利事業估列之費用及損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其估列之費用及損失如未實際發生,即屬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訓練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200萬元係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訓練費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基隆關表示,為確保商民權益,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導致程序延宕,特此呼籲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務必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處分不服時,依法得提起救濟,然救濟程序依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逕提「訴願」,若有誤用,雖不致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但就應逕提「訴願」案件誤申請復查為例,因海關依法須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審理或請當事人補正文書,程序上仍會有所延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的處分書,處分書末欄附註的教示條款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的地區海關申請復查;倘係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以外的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的處分書,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規定,此類處分無須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提醒,請商民注意海關作成處分文書附記的教示條款,並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書附件(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官網下載(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私運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

高雄關表示,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並自114年5月29日發布施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於93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之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該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免處罰鍰,意即「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之輕重失衡,於是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高雄關呼籲,經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無論係報運或私運進、出口者,均得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無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籲請商民切勿購買或販售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出國境,以免受罰。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規定,係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以及獎勵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帳冊簿據齊全,申報正確者,予以優待,準此,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例外符合特定條件者,方可適用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亦無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該二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600萬元,自110年度起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110、111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250萬元、20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數450萬元,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至於108及109年度虧損數,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贈與股票雖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準此,民眾如係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而因贈與移轉的股票則因非屬買賣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4條及第42條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股票移轉過戶。
該局呼籲,贈與股票非屬買賣有價證券,尚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提醒贈與人仍須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始得辦理過戶。

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券所額外購買之餐食及周邊商品等,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額外購買爆米花、飲料等餐食費用及周邊商品,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娛樂業營業人除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餘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前揭收入均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電影院,倘甲公司銷售電影套票,套票內含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其中電影票屬娛樂票券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其餘爆米花及飲料非屬娛樂業票券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甲公司應分別將電影票票券收入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娛樂稅,及將飲料、爆米花收入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再將前揭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一併計入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3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酒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33.85%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13.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64.14%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16.9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0.15%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元-必要費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之費用標準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另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其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管理、限制及必要措施,應依安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記帳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抽核記帳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台資銀行在大陸KYC實務分析

大陸台資銀行在進行KYC時會面對許多實務困難。
台資銀行在開展公司客戶業務時,需嚴格遵循兩岸金融監管要求,強化公司客戶身分識別(KYC)和盡職調查(CDD),以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及跨境金融風險。
對公司客戶身分的準確識別,是防控洗錢風險的有效手段。目前大陸對公司客戶身分識別方式主要包括:問卷調查瞭解客戶的資金來源、開戶用途;通過客戶回訪獲得補充資訊;實地查證收集直接證明文件;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證明資料進一步識別;通過網路瞭解客戶資訊,比如針對大陸企業可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或協力廠商資訊平台查詢。
台資銀行對公司客戶的身分識別,實務中存在的難度主要集中於:
1、兩岸資料壁壘
台灣的銀行無法直接調用大陸客戶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的完整徵信資料。實務中往往由客戶提供企業徵信查詢授權書,委託大陸分行查詢徵信記錄,再由大陸分行回饋出具客戶資訊查調內容。
2、對境外公司的盡職調查手段有限
存在境外資料過期或資料不匹配的情形。比如香港公司周年申報表中的股東資訊和客戶提供的股權架構不一致。遇到註冊在開曼、BVI的公司,往往無法取得境外受益所有人資訊。無法完整獲取受益所有人資訊通常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知道受益所有人,拿不到證件,一般針對小企業,銀行不能接受此理由。若是大企業,受益所有人是公眾人物且能確定到某個人,確保無風險,則可以開展業務,但必須提供證件資訊,以完成法定登記要素。二是受益所有人為多人,無法全部人都提供所需資料。三是境外股東的每層架構無法收集到完整資料。對此,一般採取的控制措施是,提高審批層級,強化盡職調查,採取交易管控措施。
3、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複雜
台資銀行的客戶往往存在投資主體多樣化特徵。除了有境內外不同主體,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域外,實際股東也常見不是工商資料上的股東,部分公司客戶甚至存在交叉持股、多層嵌套、迴圈出資等複雜性,導致台資銀行辨識難度大增,極有可能影響客戶盡職調查有效性,而且股權越是複雜,需要核實的主體數量越多,銀行獲得資訊的成本就越高。
4、關聯交易頻繁
關聯交易常成為轉移資金或從事洗錢、逃稅、騙取和挪用貸款等非法活動管道。例如通過貿易形式在關聯方間轉移資金;或是通過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外接單並將利潤截留境外逃避稅款;台資銀行尤其要關注公司客戶的境外交易對手所在地是否在BVI一類的免稅天堂。同時評估是否存在高風險因素,比如涉及半導體、稀土、軍工等敏感行業,股東或交易對手涉及制裁名單,資金往來涉及開曼、BVI等境外帳號。
需要注意的是,台資銀行在大陸分支機構納入總行統一反洗錢體系時,需同時兼顧兩岸監管差異和跨境資料合規。雖然金控集團制定統一反洗錢政策框架,但在大陸的分支行還是須根據大陸當地法規執行標準。基於反洗錢屬在地化管理要求,台資銀行大陸分支行須在大陸境內完成敏感性資料處理,並向境外總行彙報時則提供脫敏分析結果。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16日-114年06月20日

  • 遺產稅稅額試算經「確認」才算申報!
  • 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
  •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
  • 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後容易誤解之二件事
  •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 請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維護租稅優惠權益
  • 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
  • 連續繼承股票 申報兩關鍵

遺產稅稅額試算經「確認」才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代表遺產稅已核定,亦不等同完成申報,須回復確認才算正式申報完成,回復方式可選擇線上確認回復或填妥確認申報書至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
該局說明,遺產稅稅額試算除了臨櫃辦理外,亦可採上網申辦,即可完成申報流程,線上申報作業可透過3步驟完成:
第一步【申請】: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驗證方式提出申請,並可同步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第二步【下載】:國稅局將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並依申請人勾選方式以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下載試算書表。申請人也可於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前述憑證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登入下載試算書表。
第三步【回復】:申請人經核對試算書表後,若確認無誤,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前述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僅為協助申報之便民措施,並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仍應確認試算內容是否無誤,如確認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不同意試算書表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請依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民眾,若有財產因震災、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受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災害損失減免。
該分局就各項國稅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於114年6月14日截止,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將購買前揭節能電器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所另特別提醒,民眾在購買節能電器時,必須在購買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並已提供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依照步驟登錄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完成線上申請後可立即取得收件編號,方便隨時查詢案件進度。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下稱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規定期限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該局彙整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如附表)。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輛出廠已滿8年,排氣量125CC的舊機車欲報廢,適逢朋友乙君於114年5月購買1輛158CC國產機車,並於114年5月6日辦理新領牌照登記。因新舊車主非同一人,經新舊車主二人以書面同意由乙君領取退稅款,故甲君只要在114年11月6日前將舊機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新機車產製廠商於甲君完成報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即可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予乙君。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項目 汽車 機車 備註
報廢或出口中古舊車條件 舊汽車登記期間滿1年年且出廠滿10年 舊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須滿4年 舊汽車登記期間得合併計算之規定:

  1. 報廢或出口因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2. 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新車條件 須於舊汽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 須於舊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
新、舊車主關係 汽車新、舊車主須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機車新、舊車主無限制(即無須同一人、配偶或親屬)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後容易誤解之二件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第一,誤以為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點,一律按調高後起徵點判斷: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
第二,誤以為經營實體店面只要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就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自113年10月起於網路銷售文具商品,113年10月至114年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7萬元、9萬元、8萬元及9萬元,依行為時113年度「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113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林先生誤以為114年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徵點已調高,其每月銷售額均未達調高後起徵點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又如果林先生同時經營實體店面,就必須在實體店面對外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與營業稅起徵點無關。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請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維護租稅優惠權益

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可按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若符合一定要件者,還可享有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但如因疏忽申報程序,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則申報案件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受前開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採委託會計師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應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於申報期限內送交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但若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以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雖於113年5月30日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由簽證會計師於申報書封面簽章,惟遲至113年7月10日始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甲公司送交日已逾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附件送交末日(原為113年6月30日,因假日順延至113年7月1日),甲公司11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尾聲,請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如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也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是第2年辦理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申報,去年部分營利事業因未於申報期限內檢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亦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提示,致影響其CFC盈餘之計算及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CF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倘無法依限提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需依限檢附前開文據,始得選擇適用「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當年度盈餘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申報CFC損益時,查得甲公司雖於結算申報時,列報其投資之CFC A公司112年度虧損600萬元,但因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CFC 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 A公司之財務報表供國稅局查核,依CFC辦法規定,甲公司於認列CFC投資收益時,該CFC A公司虧損數額於未來10年內無法自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隨著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進入尾聲,營利事業如未能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如期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選擇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申請延期提示。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配合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及防杜規避稅負,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予計入:
一、設立未滿5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核定函在有效期間內。
三、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未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
該局舉例,A公司111年5月27日登記設立,於113年2月22日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效期間為發文日起2年內。甲君為創始股東持股40%,其於113年12月25日將全部持股出售。交易日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甲君交易股權時,雖公司設立未滿5年且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之2年有效期間內,但因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已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因此,甲君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倘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自110年7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個人倘有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也應留意是否屬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如符合規定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罰。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在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被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甲君以為,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資料,所以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所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致有短漏稅額情事,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
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 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並核發新稅單,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期限,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發新稅單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於113年10月1日收到該局寄發的甲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遺產稅額為新臺幣36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12月10日止,嗣乙君於113年12月8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至114年2月10日止並核發新稅單。乙君對該局核定的遺產稅不服,誤以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的新稅單限繳日期來計算申請復查的期間,於114年3月1日始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該局審查本案原稅單之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3年12月10日,乙君應以繳納期限屆滿日113年12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即申請復查期間自113年12月11日起算至114年1月9日屆滿),其於114年3月1日始申請復查,已超過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是該局乃駁回乙君之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限,以免因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股份時,應先查明是否屬於簽證發行的股票,如果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有交易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漏報,國稅局會追繳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持有股份時,雖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10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0股,取得成本合計5,000,000元,嗣於112年間以每股400元出售全部持股予乙君,成交價額20,000,000元,必要費用100,000元,因A公司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免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股份轉讓價額20,000,000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5,000,000元及必要費用100,000元,將財產交易所得14,900,000元併入其個人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8月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連續繼承股票 申報兩關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短期內連續繼承親人股票、獲配股利等情況,應留意遺產稅計算方式。主要有兩關鍵,首先,死亡前五年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就不再計入遺產課稅,其次,要留意除權息時間。
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稅局詢問短期連續繼承的稅務問題,遺產稅主要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被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第一個關鍵。
國稅局表示,針對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時,「先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股票若已繳納遺產稅,在其死亡日後配發的股利(也就是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就屬於「後死亡」被繼承人的所得,未列入先死亡的被繼承人遺產課稅,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來申報遺產稅,因此,除權息時間是另一個關鍵。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1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陳太太與兒子小陳,經國稅局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陳先生遺有某公司股票300萬股,陳太太應繼分繼承150萬股,並於2024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萬股,陳太太同年11月10日死亡,遺有死亡前繼承陳先生的股票與股票股利。
國稅局解釋,陳太太繼承陳先生的股票150萬股,屬已繳納遺產稅範圍,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但陳太太繼承股票後所獲配的股票股利3萬股,屬陳太太的所得,陳太太死亡時,該股票股利不屬於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範圍,在陳太太身故後仍應計入遺產總額,由小陳申報遺產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09日-114年06月13日

  •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申請更方便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 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
  •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 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 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
  • 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預留足額存款免被加徵利息
  •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 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 適用所得稅協定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 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 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 股民注意!股利所得這樣報
  • 2025報稅/執業者捐款節稅須符合三個要件 否則申報時無法列支出
  • 售後維修外包 開發票有眉角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申請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請把握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

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均應依限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無從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仍可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如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款30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嗣甲君提示扶養親屬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案經更正變更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局會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20萬元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甲君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

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營利事業從事開發新產品、新原料、新材料、零組件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為之研究發展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以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為114年2月1日)至申報期間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倘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支出,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百萬餘元,惟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致該項研究發展支出因不符規定遭全數剔除,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萬餘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屬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稅款所屬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其稅款所屬期間(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月)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3年3月31日死亡,遺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其113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分別於113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所以繼承人申報A君遺產稅時,可計算自遺產總額扣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分別為37,568元及31,327元。稅額計算如下:(附表)
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就可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減少租稅負擔。

稅額計算如下表: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75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
地價稅:91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50,000元*275/366=37,568元
地價稅:126,000元*91/366=31,327元
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地價稅=37,568元+31,327元=68,895元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國內及國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外),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年度股利收入申報並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或已申報未核課確定前欲變更扣抵方法者,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為避免營業人一時疏忽漏報股利收入而遭受處罰及維護納稅人權益,將於114年7月間發函輔導113年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籲請營業人收到輔導函時自行檢視是否尚未完成年度股利申報及調整,倘於所訂輔導期限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預留足額存款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將由國稅局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之後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或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計算應納稅額,並選擇繳納方式進行繳納。民眾如於申報後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不會以繳稅或補稅名義,利用通訊軟體、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通知繳納。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
該局針對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例一 :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111)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112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該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萬—5.1萬)。
例二: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自同年度海外利息所得項下扣除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112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該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萬—54.5萬)。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者,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適用所得稅協定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乙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乙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114年4月14日,因至協定查準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放寬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及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特別增訂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民注意!股利所得這樣報

今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所得來源有股利所得,也就是個人取得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課稅方式2選1(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採最有利的方式)。
財政部表示,合併計稅適合中低所得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再按股利所得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抵減8萬元。
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股利所得+其他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應繳(退)稅額=應納稅額-股利所得×8.5%。
其中,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部分,可申請退稅,但要完成申報才能退稅。
至於分開計稅適合高所得者,財政部表示,股利所得按28%稅率單獨計稅,再與其他各類所得所計算的應納稅額加總。
應納稅額=(其他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應繳(退)稅額=應納稅額+股利所得×28%。
舉例來說,假設單身年所得只有20萬元,雖未達申報門檻(免稅額9.7萬元+標準扣除額13.1萬元)不用繳稅,但其中包含股利所得5萬元,採合併計稅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4,250元,這筆退稅款要完成申報才能退。
財政部提醒,如有股利所得,且計算後可退稅,114/6/30 前網路(含手機)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第一批7/31當日就入帳。

2025報稅/執業者捐款節稅須符合三個要件 否則申報時無法列支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若希望將捐款列為事務所支出須符合三大條件,才能達到節稅效果,包括捐款名義、憑證、對象與限額規定,若不符要件,即使捐錢也無法在申報時列為支出。
今年報稅季延長至6月底,國稅局近期接到許多執行業務者詢問,是否能將以個人名義捐款給國防或公益團體的金額,列報為事務所支出?
台北國稅局解釋,事務所若要將捐款支出列為支出,應先檢視三大條件。

首先,依現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只有在事務所名義下捐贈,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若以個人名義捐款,只能在綜所稅中列為列舉扣除額,與事務所無關。
其次,執行業務者應取得正式的捐贈收據或相關證明,收據上必須載明捐贈金額、捐贈對象、日期等資訊,才能作為費用列報依據,若收據不完整或資料不足,將無法認列為事務所必要支出。
最後則要關注捐贈金額與對象,國稅局說明,對於政府、國防等捐贈,不設金額上限,可全數列報費用;但若是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則有限額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一成,超出限額部分,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
舉例來說,一家獨資事務所收入800萬元、各項支出共550萬元,負責人以事務所名義捐出30萬元給國防、35萬元給公益團體,另以個人名義再捐出15萬元。
事務所捐款明細中,國防相關的30萬元捐款可全額列支,但公益團體部分因有金額上限,只能列報20萬元,因此該事務所收入扣除各項支出及捐款支出後,執行業務所得為200萬元。
至於個人名義捐款,都要轉回個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不能列為事務所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許多執行業務者常因疏忽捐贈名義或不清楚限額規定而無法節稅,建議捐款前務必確認捐贈對象與申報方式,並且保留好所有合法憑證,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合法享有稅務優惠。

售後維修外包 開發票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升服務品質走向「專業分工」模式經營,例如品牌經銷商將售後維修服務外包給專業維修業者,類似樣態應留意零件、代工費等費用,並區分是否在商品保固期內,依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規。
面對激烈市場競爭,不少企業為了提升顧客服務品質,會落實專業分工,藉此強化服務效率並提升品牌形象。
北區國稅局說明,常見合作模式像是由品牌經銷商委託第三方維修業者負責客戶維修需求,並且提供相關置換零件給維修業者使用,這些零組件僅供維修經銷商自家產品使用,不能對外轉售。
通常維修業者會將維修後的服務紀錄彙整,在一定期間內回報給經銷商,由經銷商核算勞務費用並且支付款項,雖然雙方皆屬正常商業合作,但過程中開立發票需依性質分別處理,不能馬虎。
舉例來說,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提供給維修業者乙公司使用,但因難以預估哪些零件將用於保固內、哪些屬保固外維修,依規定甲公司應先對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標註「委託代銷」,以便後續核帳與稅務處理。
乙公司在實際提供維修服務時,應區分每筆維修屬產品保固期內或保固期外,並分別依規開立發票,若維修為保固期內,消費者可免費換修零件,此時乙公司免開立發票,只須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若非保固期間,乙公司向消費者收取零件費及維修服務費,就要開發票給消費者,並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或受託代收款。
乙公司代收費用最終會交回甲公司,甲公司應針對「人工服務費」的部分,再開立發票給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也應開立發票給甲公司。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02日-114年06月06日

  •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兒乙君,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審核,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之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爰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延長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的衝擊,為使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展延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相關所得查詢服務、附件資料遞送期間及加班收件時段如下:

作業項目 作業期間
所得查詢 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 5月1日至6月30日
電子附件上傳-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 5月1日至7月30日
紙本申報書及附件送(寄)交 5月1日至7月31日
申請延期提示受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期限 12月31日
加班收件時段 5月1日、6月24至27日及6月30日各日中午
6月30日延長至晚間7時

為提升便民服務並簡化轉帳退稅申請手續,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及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已新增「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填寫金融機構帳號,即完成使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之申請作業,嗣後有核定應退還之稅款,適用轉帳退稅並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
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至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臺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致繳納困難者,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依核准之期間完成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及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於今(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千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存款不足將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列報費用 須與營業有關

企業申報營所稅記得「公私分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列報費用與營業行為無關,即使實際支出也不可認列,常見如家庭用電器、個人開銷及違法產生的罰鍰等,都不能列為費用抵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一家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於「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200萬元,但仔細核對後發現,其中竟包括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等明顯供家庭使用的電器支出,以及60萬元因違反稅法而繳納的罰鍰。
國稅局官員解釋,由於這些支出與公司營業無關,依法剔除其中140萬元列支金額,並追補稅額28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另加計利息。
官員進一步說明,雖然該個案未處以罰鍰,但是並非毫無風險,目前只是認定列支不合規範,未能證明公司有意虛列,否則可以依法處罰。

回台上市陸籍員工股權激勵法律分析

要股權激勵陸籍員工須在回台IPO之後透過增發來執行。
台商從境外回台上市,最頭疼的莫過大陸籍員工股權激勵問題。一般來說,台灣實控人會先設立BVI公司,再通過該BVI公司持有回台上市主體的開曼公司股權,至於開曼公司和原先已在大陸經營多年的法人公司間,要不要再有其他的BVI或香港等公司,見人見智,須視每個案例原先的股權架構和稅務規劃而定。
台商在準備讓大陸籍員工在回台上市前就成為股東,要注意台籍股東依大陸法律視為外籍投資者,不屬於返程投資,但對大陸籍員工來說,從大陸境內先投資境外,再投資回大陸境內,表面看是典型的返程投資,要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但在回台上市架構下,大陸籍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部分開曼公司股分,卻又不能適用37號文進行登記。
原因在於,37號文的本意是大陸居民身分的自然人在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先控股自己境內的實體企業,再到海外融資後,必須通過返程投資架構將海外融資的資金導回大陸進行實體經營,所以,37號文開宗明義就明確了,所謂的「控制」,是指大陸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決策權,由於在台商回台上市中,大陸籍員工多以員工激勵身分取得股權,不可能構成對開曼上市主體的控制,加上按台灣交易所規定,台商回台上市陸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30%,都是為何陸籍員工不可能引用37號文辦理相關手續的原因。
大陸籍員工要參與台商回台上市的股權激勵,該引用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指出在包含香港或台灣交易所在內的境外上市,可以對陸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換句話說,必須等回台上市,也就是先成功IPO後,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通過增發股分對陸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而不是在IPO前就成為原始股東。
雖然也有人採用變通方法,例如陸籍員工先成立大陸公司A,A再以ODI(境外投資)備案,然後設立香港子公司(或其他BVI等境外公司),然後再直接或間接參股回台上市的開曼公司。但此種方式會有不成功的風險,因為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在某些情況下會限制開展境外投資,特別是針對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由此可見,大陸的境外投資雖名為備案,但實際上審核相當嚴格。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26日-114年05月30日

  •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符合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規定可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下兩類機關或團體可適用免申報規定:
一、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機關團體:113年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列之社會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級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
二、無營業與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且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仍應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申報及上傳相關附件。
113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符合法定程序。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4年4月15日起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二、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等申報軟體。
三、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服務,包括非線上繳稅(如親赴銀行繳款、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或其他)及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使用工商憑證者多增加線上繳稅(活期帳戶)選項,至於信用卡繳稅部分,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私人卡)皆可用於繳稅,但以一張信用卡為限,請多加利用。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114年1月1日起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及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得於繳清扣繳稅款後,於法定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往扣繳義務人付款予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之國外影片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同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國營利事業,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外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後,除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需將紙本扣繳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該等扣繳義務人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自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3種應扣繳所得之憑單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之「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專區」下載申報軟體並安裝,即可於申報期限內(所稱申報期限指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辦理憑單網路申報。
如扣繳義務人發現原申報上傳內容有錯誤,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重新更正上傳,要注意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資料,將全部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所以每次更正上傳,應包含全部(已更正及未更正)資料。另使用網路報稅密碼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上傳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期申報或逾申報期限更正,則無法透過網路線上辦理,只能向所屬稽徵機關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或更正。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435萬元,另該年度以每股30元出售A未上市公司之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1,5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並計算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扣除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千元,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995萬5千元。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併計其他漏報之海外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80餘萬元。
納稅義務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超過75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另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要記得保存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認定。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國內學生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給付該營業人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自國外學校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甲營業人取得國外J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新臺幣10,000元,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10,000元 173天 4,739元(10,000元*173天/365天)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小三通入境旅客請勿攜帶超量菸酒及大陸乾香菇等農產品,並應自用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高雄關表示,小三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額度為,菸品僅限於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仍維持1公升,大陸農產品單項不能超過1.2公斤,總量則不能超過6公斤,至於乾香菇等管制品,每人限量為1公斤。超量攜帶且匿未向海關申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沒入貨物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小三通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免稅、管制或其他應申報事項,於入境時應主動走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注意攜帶菸、酒及限量大陸農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入境後切勿轉作商銷用途。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又可享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提升兌獎便利性,民眾只要在獎金兌領期間內完成載具歸戶〔會員載具至遲須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就可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線上即時兌領獎金,操作方式如下:
步驟一: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如民眾沒申請過手機條碼,可透過註冊新帳號之功能,新申辦手機條碼後登入。
步驟二:點選「載具歸戶」功能選擇新增載具,按載具類別填入相關資料完成歸戶作業。
步驟三:在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點選「我要領獎」功能按「領獎」,輸入身分資訊並設定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即可兌領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7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至遲須於同年7月24完成歸戶),在同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之獎金兌領期間內隨時隨地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多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之中獎機會外,還可24小時即時領獎並免繳納4‰的印花稅款。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依照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但該怎麼動用這筆錢,又該如何列帳,成為企業常會弄錯的最大問題。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而有獲利,記得要如實申報,否則不僅須補稅,還可能遭處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自2021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或私募股票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千萬不要誤以為未上市股票交易就不必課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若有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淨利,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阿光在2022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435萬元,同年以每股30元價格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共50萬股,成交金額達1,500萬元,國稅局經查後,發現阿光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000元,扣除後其交易所得為995萬5,000元。
依規定,這筆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阿光申報時未依法申報,也未繳納相對應的基本稅額,後經稅局查獲並併同其他未申報之海外所得一併補稅,還被處以80餘萬元的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今年申報2024年度所得稅時,若其綜合所得淨額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加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各項所得合計超過750萬元,就必須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一併申報,不能遺漏。
此外,若民眾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行為,務必要妥善保留交易相關資料,如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以及足以證明成交價格的文件等,未來申報或被查核時都能作為佐證,避免權益受損。
國稅局強調,未上市股票雖未經公開市場交易,但其交易所得仍屬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依法納稅,以免事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向所轄稅捐機關洽詢,獲取正確資訊。

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也不能忽略報稅義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即便暫停營業,仍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辦理,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將面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並於通知日起15日內補辦,如經核定有稅額,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處以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為1,500元;但若逾期仍未補報,或根本未補報,將按核定稅額加徵20%的怠報金,最高為9萬元,最低為4,500元。
國稅局強調,暫停營業並不代表可免除報稅責任,提醒營利事業若於2024年度中有暫停營業,仍應依限於今年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因疏忽導致被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台商須注意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為陸資。
因外資與陸資投資增加,台灣官方將原先的投資審議委員會職能,整併至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簡稱投審司),台商須留意以在大陸設立的法人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同為一般的陸資,與其他外資投資台灣的審查要求有所差異。
1、陸資及外資審查程序
台灣對陸資的定義包括大陸公司或大陸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都被視同為陸資。
因此,如本文一開始分析,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來台投資,將被認定為陸資投資人,須依照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提出申請。目前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經營範圍需符合開放項目才可申請。
另外對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的陸資在台投資事業,每年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也可定期調查該事業的經營狀況,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核准的投資內容。
若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回台投資,則被視為外國投資人,適用外資管理規範,可投資項目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即非在清單上之行業均可申請投資。
另外須特別注意,若台商透過大陸公司來台投資,審查過程中需揭露背後股權結構,要注意大陸公司的台灣籍股東,是否皆已取得投審司核准對大陸投資許可。若未經核准,可能被要求先完成補辦赴大陸投資申請程序後,才能申請來台投資申請,另一方面也可能會衍生原大陸投資是否涉及在台應申報的稅務事項。
2、稅務及資金考量
在台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後,多數境外公司多為純控股性質,已無法如以往透過貿易安排截流利潤,因而可能缺乏資金進行投資,需注意境外公司用於回台投資的資金是否在台灣完稅,以免引起國稅局注意,另外該境外公司股權結構已留存於主管機關,若該公司符合CFC認定標準,其背後的台灣控制股東應依規定在每年5月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以計算最低稅負。
在資金運用安排上,無論陸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若涉及對在台投資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為短期營運資金且借款期限未逾一年,則無需事前申請,但超過一年者應先申請核准。
3、對上市的影響
無論選擇在台灣或大陸申請上市,包含台灣公司所有營運主體股權均須納入在上市主體之下,若規劃回台上市則需設立開曼控股公司,可透過開曼公司以外資身份投資台灣;若選擇在大陸上市,則由大陸上市主體作為回台投資之申請人。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9日-114年05月23日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S
  •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述繳庫事宜,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俾供查詢運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基金,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國內基金之利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國外基金係指基金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外,國外基金配發孳息等投資收益,亦屬境外所得,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投資某金融機構代理銷售之國外基金,於112年度處分時獲利新臺幣70萬餘元,甲公司誤將該利益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3%計算移轉費用。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的,鼓勵民眾汰換老舊、高耗電的電器,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除了可以節省荷包外,還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減徵新臺幣2,000元。
該所說明,除臨櫃申請外,可透過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使用簡化身分認證申請(限直撥退稅),申請人免使用憑證即可登入申請,登錄身分、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屬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即可完成申請。
採用線上申請方式並選擇直撥退稅,用手機或電腦即可申請,且退稅直接撥入帳戶更快收到款項,又可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適用/地方稅適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無須檢附。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所舉例說明,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公告展延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當日24時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者,也可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同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方式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
另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2日-114年05月16日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要注意,交易評價次數非證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易評價及商品已售出數量等網頁資訊,大多是商家為增加買氣,自行衝高評價數或廣告行銷等經營手法,無法認定有完成交易的事實,且這類評價及已售出數量,屬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所稱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國稅局接獲此類檢舉案件,會依上述作業要點規定,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具體違章事實及證據,如逾期未提供,國稅局得免議結案。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時,需提供交易的網路平台名稱、網址、賣家帳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及付款證明等文件,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該局並呼籲透過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等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數位發展部簽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其合於前述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後,即可由代理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以上查詢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各式憑單歸戶後,供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屆時仍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開年度扣繳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整理實務上常發現的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二、聘僱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三、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四、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七、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八、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誤以入帳日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九、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資金調度而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類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支付,應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
十二、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線上廣告)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綜合所得稅線上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優化流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今年財政部再優化網路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通過身分驗證登入線上版或手機版網路申報系統,即可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之計稅方式及申報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選擇繳(退)稅方式及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以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所說明,如欲享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第1批退稅(退稅日期為114年7月31日),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
二、透過「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退稅案件〔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以本人帳戶完成112年度繳(退)稅,且113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限內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含114年5月12日前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於114年10月31日撥付退稅款。選擇「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可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退稅憑單至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提兌。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制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萬元,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納稅義務人育有兩名分別為6歲及4歲的子女,在新制下可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第1名子女)+22.5萬元(第2名子女)=37.5萬元,相較於舊制可扣除的24萬元(12萬元*2)。

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庫稅收,維護公平正義,即便欠稅人之不動產經移送執行拍賣無法拍定,該不動產仍得經稅捐機關評估後,依法承受抵繳欠稅,以維護租稅債權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拍賣之不動產如經第2次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時,國稅局將依據「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承受作業,以抵繳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遺產稅1億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遺產中之動產仍不足清償欠稅,爰拍賣其遺產中價值8千萬餘元之土地,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因執行期間將於115年底屆滿,其欠稅倘逾執行期間註銷,將不得再執行,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該案經評估承受尚有實益,即依法啟動承受機制,據以抵繳欠稅徵起7千萬餘元。

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三步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111年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其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可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申請適用試算服務,除了臨櫃申請外,也可以線上申辦,只要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稱稅試專區),依序執行下列3步驟,即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填寫申辦資訊,並點選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自線上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後,至服務網站稅試專區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倘案件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或被繼承人尚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的財產,而須自行申報遺產稅者,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以前述憑證下載並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免逐筆輸入,僅須就清單以外的財產自行新增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完成申報。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

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1台機器設備予乙,售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20萬元,合計12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並轉售予丙,銷售價格為70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7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致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表示,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境內買受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Google、Apple等,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日益普及,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6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電子勞務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型營業人),其向境外電商購進之電子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基於簡化手續,可免予繳納,惟申報時應將給付境外電商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74欄;至專營或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故境內加值型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自然人,倘發現境外電商涉有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部也呼籲,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除符合前述免予繳納情形者外,倘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5月1日開始辦理,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多運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備妥相關資料於6月30日前依限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

財政部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自113年6月26日起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之免稅額度自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高至3萬5,000元;另因應疫後國人出國旅遊旺盛及國人消費需求,修正該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自114年1月25日起將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自1公升提高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3萬5,000元,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須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另外,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攜帶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財政部日前公布去年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適用去年所得,為反映景氣及行業營運狀況,共有三大修正,包含基本金屬行業分類調整、增訂包租代管業、六項行業利潤標準修訂。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此標準意義在提供稽徵機關參考,當營利事業未申報,或有申報但被查帳時無法提示帳冊、帳冊不清、憑證不實,其所得稅申報資訊不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時,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相關標準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主要有三大修正,首先配合2024年度起適用的「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刪除「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並增訂「基本金屬批發」適用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其次是增訂「租賃住宅包租」及「租賃住宅代管」等兩項行業適用的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租賃住宅包租所得額為23%、同業毛利率為71%、費用率為43%、淨利率為28%;租賃住宅代管所得額為17%、同業毛利率為72%、費用率為50%、淨利率為22%。
另外修正「其他汽車製造」、「汽車車體、車身製造」、「自行車製造」、「冷凍冷藏倉儲經營」、「移工仲介」及「保全服務」等六個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需誠實申報外,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可再個別調查核定。
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完整帳目、憑證缺漏或不實,稽徵機關可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外銷特別交際費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從事外銷業務,想申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節稅,務必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確實有外銷事實,二是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如果貨物雖然出口,卻是以新台幣報價、未實際結匯,就不符稅法規定,不僅無法適用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與加計利息處分。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必須備妥合法憑證,並在依進貨及銷貨金額比率計算的限額內列支,才能作為費用扣除。

而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賺取外匯,特別開放從事出口業務的營利事業,得在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的範圍內,加計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相當於在原有交際費之外,另享一筆額外扣除額。
但這項優惠的前提,就是企業必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A公司2023年度的營所稅申報資料時發現,該公司除了一般交際費外,也申報了16萬元的外銷特別交際費,並說明這筆金額是根據當年度8,000萬元的出口金額計算。國稅局比對報關紀錄及契約內容,發現該公司雖有辦理出口報關,但貨品實際銷售對象為國內加工出口區內的企業,且買賣雙方以新台幣報價與結算,公司帳上也未見任何外匯收入紀錄。
因此,國稅局判定A公司不符合「外銷特別交際費」的適用條件,依法將這筆16萬元的列支剔除,並補徵稅款及加計因超額列報產生的利息,該案例也反映出,即使有出口行為,只要未產生實際外匯流入,就無法享有相關稅賦優惠,企業不得因為報關就誤以為能直接申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審慎檢視所列支的費用是否符合各項扣除規定,尤其是像「特別交際費」等涉及優惠的項目,更應備妥完整契約、收付款憑證及結匯證明等佐證資料,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