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8月11日-114年08月15日

  • 協議分割遺產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
  • 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
  • 實體店面試營運要辦理稅籍登記
  • 楊柳颱風將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 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自8月7日起開始受理,協助產業因應美國關稅新政,強化營運韌性
  •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海關為楊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列計收益或損失
  • 營業人補開統一發票,惟未補申報銷售額並補繳稅款,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5日起提供下載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
  • 持續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措施,減輕資金壓力
  • 728豪雨紓困,國稅局啟動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
  • 海關核發處分書經寄存送達即生法律效力
  • 遺產稅申報案件「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範圍
  • 台商常見重複課稅分析-台商在兩岸間投資須注意重複課稅問題

協議分割遺產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
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
(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
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
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
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

房客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除了約定支付每個月租金外,如另有約定額外給付定額電費,其電費如在合理範圍內,則不視為房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租賃收入時主要涵蓋每月租金數額,如因出租房間未另裝設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費,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且該項貼補金額在合理的限度範圍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可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亦不視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房客向陳君承租房屋中部分房間,契約載明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出租房間未另裝電錶,雙方約定房客每月貼補房東500元電費,其貼補500元費用尚為合理的支出,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房東陳君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按全年租賃收入60,000元(每月5,000元*12月)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實體店面試營運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商家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即使只是試營運,都要在試營運前辦妥稅籍登記;若未開設實體店面僅由網路銷售,當月銷售貨物未達10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5萬元,則可免辦稅籍登記。
若未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將可能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有漏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說明,若僅透過網路銷售,未開設實體店面,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10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5萬元起徵點時,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當網路賣家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外若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楊柳颱風將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楊柳颱風即將來襲,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自8月7日起開始受理,協助產業因應美國關稅新政,強化營運韌性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情勢變化,總統於114年8月1日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全力讓「國家經濟穩定、產業發展穩定、國人生活安心」。對於美國自8月7日起對臺灣輸美商品加徵暫時性關稅稅率20%,財政部透過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2項金融支持措施,於同日起全面受理申請。
財政部金融支持措施,包括「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2項措施,其中
1.「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部分:適用對象係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其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對美國出口實績或營業額衰退達一定條件,其貿易融資貸款年利率減碼1%,每家廠商利息減收上限新臺幣100萬元;並加碼協助中小企業,年利率減碼1.5%,每家廠商利息減收上限達新臺幣120萬元。
2.「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部分:適用對象係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之廠商,或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提供輸出保險費用減免,包括徵信費與保險費最低以1折計收,協助廠商運用輸出保險機制降低貿易風險,積極開發新客戶、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依賴,強化布局全球的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金融支持措施係為協助廠商強化出口競爭力,減輕資金成本及降低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之競爭優勢。相關金融支持措施業公布於財政部網頁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等規定,進口供公開展示的物品,在繳納相當於應徵進口稅費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後,可享快速通關便捷措施。然此措施須滿足二大前提:
第一, 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並檢附參展證明等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
第二, 貨品本身仍須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以前述電動輔助腳踏車為例,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入規定「MW0」,意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該業者因誤報為一般腳踏車,不僅稅則申報錯誤,更違反大陸物品不得輸入規定,最終須向主管機關補辦專案輸入許可後,貨物才得以放行。
基隆關呼籲,為確保展覽物品能如期展出,業者在進口前可透過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確認展品正確稅則及是否屬受管制輸入物品,以提早向權責機關申辦許可文件。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項稅額50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50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海關為楊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因應楊柳颱風來襲,財政部關務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協助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申請退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列計收益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有國外應收或應付帳款,並以外幣作為結算單位,於每年年底依結算日匯率評價產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應帳外調整,不得列報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基此,營利事業倘因匯率波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論損益,均屬未實現,自免列計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因外銷出口帳上有美金應收帳款數筆,於112年底時,依112年12月31日即期匯率評價而產生未實現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列報兌換虧損500萬元,經該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剔除該未實現兌換虧損500萬元,並予以補稅100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補開統一發票,惟未補申報銷售額並補繳稅款,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漏稅免予處罰的要件,須符合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納稅義務人已自動「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始可適用。又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至補繳日止。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如逾營業稅申報期限後使補開,惟未補申報銷售額並補繳稅款,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10月間銷售電腦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雖然甲公司於113年11月20日補開統一發票,已逾該期營業稅申報期限(113年11月15日),惟未補報113年9-10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5日起提供下載

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自8月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月9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按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享受較低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惟該令釋並未變動房地交易應適用之稅制。(圖例如下)
例(1)

該局舉例(2),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間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間死亡後,由甲君之母繼承A房地,甲母復於107年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間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係其父於65年間取得,屬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案經該局以A房地係甲母於106年間繼承取得,屬被繼承人(指最近一次繼承時之被繼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由甲君繼承取得之情形,核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不過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時,則可將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間併計(併計後持有期間為65年10月間至113年1月間),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

持續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措施,減輕資金壓力

為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而有繳稅困難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減輕其資金壓力,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督促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申請。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2. 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
3. 非自願離職
4. 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
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表示,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使其有充裕資金因應衝擊,該部將持續提供本項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又為便利民眾諮詢與瞭解繳稅協助措施及申請流程,詳細資訊已登載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

728豪雨紓困,國稅局啟動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

近日受西南氣流豪雨影響,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及美濃區等7個行政區災情嚴重,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動調減該7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表示,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該7區大規模停電,連外道路中斷,路基掏空、坍方,並有落石、土石流及淹水等災情,對居民生活及營業造成嚴重衝擊,考量營業人因豪雨淹水、停電,致營運設備損壞或營業中斷,不僅財物受損,營業收入也大幅減少,修復道路及重建家園又須耗費時日,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該局主動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措施,將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及六龜區等5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7至9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調減為新臺幣0元;另減免杉林區及美濃區等2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8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0元。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係依課稅資料核實查定,因已依實際營業情形課稅(非小規模營業人),不在主動調整範圍內,但營業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期間較長或是被迫停歇業等),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及營業稅額。相關申請書表及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首頁/熱門焦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繳稅困難,可以於繳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海關核發處分書經寄存送達即生法律效力

高雄關表示,海關核發處分書,若經郵務人員完成寄存送達者,即具合法送達效力,受處分人不能以沒有實際收受為由而拒不履行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是指如送達時無法直接送交應受送達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員工或大樓管理員等)可代為收受時,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分別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及交鄰居轉交或置於其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為送達完成。海關核發的處分書屬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即生效力,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文書,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
若對於送達日認知有誤,則可能面臨之風險如下:
1. 欠繳應納關稅、滯納金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且未提供足額擔保者,依關稅法第48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規定,海關得向法院就其財產聲請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2. 未能在送達翌日起30天內向海關申請復查者,其所提復查也將因超過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而不予受理。

遺產稅申報案件「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

台商常見重複課稅分析-台商在兩岸間投資須注意重複課稅問題

台商投資海外,常見因資金調度、稅務規劃等不同目的,衍生出多層次投資架構的常見做法,但在兩岸稅制不同情況下,尤其是在股利分配或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台灣與大陸間重複課稅的情形。
實務中有許多常見的重複課稅情形,以在台灣尚未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前為例,必須將利潤實際分配回台才需課稅,因此台商過去常透過境外留存盈餘,再以僑外資名義申請回台設立公司;但在CFC實施後,若台灣公司賺取的利潤要分配回台灣個人或公司,台灣公司賺取的利潤需先繳納20%營所稅,將盈餘分配至境外公司需課徵21%的所得稅,再將該筆所得計入最終股東的應課稅所得,21%的利潤匯出所得稅不能夠用於抵扣,所以整體稅負較高,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以僑外資名義回台投資的個案已減少的原因。(境內、外公司所得稅重複)
至於在投資大陸方面,台灣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公司利潤匯出繳納的10%所得稅可在台抵減,此項抵減不需對境外公司具備控制力,但須在所得實現當年度提出申請。另外依據CFC規定,台灣公司取得源自大陸公司的股利,在大陸已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可於五年內申請退回過去繳納的所得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匯回台灣並提出抵稅申請,將喪失抵減權益。
2025年6月大陸頒布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詳LSA Taxnews 114/07/07#13),台商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以大陸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情況,且投資滿五年者,可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的應納稅額,而依據台灣CFC規定,台商間接投資大陸,大陸轉投資公司決議分配利潤即須在台申報課稅,若台商未在五年內將該筆資金實際匯回台灣,則無法申請退回在實現年度繳納的稅負。
部分台商因產業轉型導致營運規模縮小,實際業務活動大幅減少,但因早期在大陸購置了大面積的廠房與土地,使得公司資產結構中不動產占比偏高。此類台商若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並擬以出售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處分資產,當境外公司價值有一半來自於大陸不動產時,將會適用穿透課稅規定,取得的所得須視為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需在大陸課徵資本利得稅;在台灣則需依照出售股權利得課徵最低稅負,若以無償或低於公允價值將股權轉讓給第二代,則可能被視為贈與在台課稅。(大陸地區資本利得稅與台灣最低稅負or與台灣贈與稅重複)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已開始實施「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要求企業申報實際控制人或最終受益人資訊,若有異動應於30日內完成更新備案。另外台灣的CFC要求納稅義務人須申報其境外投資架構,兩岸皆已強化對境外控股架構與實質受益人的掌握,調整投資架構均會被稅務機關掌握與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