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24日-114年02月28日

  •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日後出售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時,其屬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稅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之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其父親贈與之房屋、土地各1筆,並由張君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75萬元,嗣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張君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其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審核後剔除;該局另查得張君受贈取得該土地時,曾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未列報費用,乃予以追認減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統一編號未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之名義營業,實際上獨資商號並非屬法人組織,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經營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乃為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是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縱為無償移轉,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張三與李四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與李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隨同移轉與李四,張三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李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年2月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年12月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退折單),經買賣雙方合意,應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爰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該局指出,依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無法核實認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故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金融憑證、經註冊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載之所得資料,並無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特別注意,應主動依法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得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有未申報實際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指出,基於租稅公平,嗣稽徵機關如於核課期間內另查得房屋實際賣出價格及買進成本,依法仍應重新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就調增財產交易所得,發單補徵稅款。是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輔導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提示購入及出售時之買賣契約書、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證明文件,依限如實補報財產交易所得及補繳稅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亦可主動洽詢稽徵機關瞭解、如實計算及補報財產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補報補繳免罰之機會及時效。
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報,亦應於稽徵機關輔導自行補報之期限內完成補報。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農產品,是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均不屬上開規定之農產品,亦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加工品,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可享免徵營業稅之農產品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檳榔業者自113年1月起銷售檳榔,每月銷售額50萬元以上,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近580萬元,除通知甲檳榔業者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29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將銷售檳榔誤認為係屬經營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之業務,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
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減輕處罰。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是否有獲配拍賣價款,均屬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所以資產處分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債務,並非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減除項目,營利事業不會因資產拍賣價款不足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取得A房屋供作廠房使用,嗣因積欠銀行債務,A房屋於111年5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於同年6月拍定,拍定人隨後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公司以為A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後,所獲拍賣價款均已全數用於清償該公司所積欠債務,該公司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乃誤認該筆房屋交易無所得,至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A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依法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於提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之認定,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11年1月購置汽車製造設備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自行依國外母公司政策所規範之耐用年數6年且無殘值,按平均法提列折舊30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6年〕。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製造設備最短耐用年限為10年,經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舊費用為18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10年〕,故調整減列折舊費用120萬元(300萬元—18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固定資產折舊時,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相關規定。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800689244號函規定,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者,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9年度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查甲公司109年度原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200萬元,於111年間經該局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致甲公司112年度多列報虧損扣除額10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112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112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乙君於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甲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乙君亦誤以為已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甲幼兒園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113年度購買幼童專用車,因政府補助汰舊換新,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當年度該筆補助款、購車成本及折舊費用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格式代號95A),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甲幼兒園113年1月初購買幼童專用車,實際支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獲得政府補助款30萬元,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30萬元,並同額認列設備費用30萬元;至於差額60萬元(實際支付90萬元–補助款30萬元),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可按耐用年限5年,減除估算殘值10萬元後,113年度可提列折舊費用10萬元〔(60萬元–10萬元)/5年〕。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即日起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該所將針對屢遭民眾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稽查現場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無論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乙公司同為裝飾燈製造業,適逢節慶消費市場需求增加,乙公司無法即時產製,甲公司遂將其本身產製供銷售之燈飾借供乙公司銷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規格燈飾歸還甲公司。甲、乙公司為不同法人,此同業間借調商品之情形,應視為銷售貨物,甲、乙公司間將商品相互調撥移轉時,即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並同步施行。因應新制上路,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傳輸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或7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1張,依規定應於114年2月28日前(7日內)上傳存證,甲公司未注意存證期間末日遇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誤以為假日可以延期,於次一上班日即114年3月3日才上傳,因已逾法定上傳期限,即屬延遲上傳。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自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計6個月)為輔導期,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菸酒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及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每年均會選案查核,並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是否如實申報菸酒產銷量,以下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的違章樣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存貨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品種類申報錯誤。
七、酒精濃度與標示不符。
菸酒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菸酒稅申報情形,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陳先生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於113年7月12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統一發票,誤以為只要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實施期限114年6月14日前申請退稅即可,嗣114年1月15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時,經系統提示「本次申請案件不符合申請期間規定」,才發現已逾6個月退稅申請期限(114年1月13日)。
至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要如何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本案為例:陳先生購買新冷暖氣機,取得統一發票之交易日期為113年7月12日,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7月13日)起算6個月,即114年1月12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最遲應於114年1月13日以前提出申請。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貨物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者,則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會進行選案查核,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稽查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貨物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產製廠商應自我檢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稅,並非企業營業收入,應作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應依據適當會計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以確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正確性,避免產生補稅及罰款風險。
企業將車輛汰舊換新,若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依規定,企業若於購車當年度即申請退還貨物稅,應將該金額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直接減少車輛的帳面價值;若於購車次年度才申請,則應列為該資產的未折減餘額減項,並依據所得稅法計算折舊。
因此企業在會計處理時,須確認退稅款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申報數據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公司2023年1月1日新購一輛大貨車,購車成本為480萬元,該車輛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80萬元,公司同時報廢一輛老舊車輛,符合申請貨物稅退還資格,並於當年度獲退還40萬元貨物稅。
甲公司在202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該新車帳面價值應為440萬元,也就是成本480萬元減去退稅款40萬元,進一步計算折舊時,應先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再依五年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72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將退還的40萬元貨物稅從車輛成本中扣除,仍以480萬元計算折舊,則將導致折舊金額被高估,例如,甲公司若依舊以48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則每年折舊費用將為80萬元,比應申報的72萬元多8萬元,這將使企業虛增折舊費用,導致申報錯誤。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災害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而適用的災害範圍不只是颱風、地震等天災,若遭遇不可抗力災害,像是遭人為火災波及等,也可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提醒,受災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財產損失,應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的三大步驟,確保順利申請減免。
首先,民眾須注意的是,在災後第一時間,應先進行「拍照存證」,這樣可為後續申請提供有力證據,記錄下損失情況照片,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能清楚認定損失情況,也能提高申請減免的成功機會。
其次,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損失清單」及「維修估價單」等,這些文件將成為申請減免的依據。
最後,民眾可在災後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都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審查,協助民眾完成申請手續。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以及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將自己的薪資費用列入事業開支,日常膳食費用也不得列報為伙食費,以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申報時被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原則上不可將自身薪資列入事業開支,唯一例外是聯合執行業務,如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合夥經營,且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薪資時,才能在合理範圍內核實認列。
此外,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與療養院所,若不符合免稅資格,其所得稅計算也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這類機構負責人同樣不得將自己支領的薪資列入費用。
至於日常伙食費,財政部早在1978年就函釋明確指出,執行業務者膳食費用屬於個人生活開支,不屬於事業必要費用,因此不得作為成本或費用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某幼兒園申報2022年其他所得時,發現該園負責人將薪資支出24萬元與伙食費2萬8,800元列入費用,合計26萬8,800元,但這些費用不符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將其剔除,不予認列為該幼兒園開支,因此負責人須補稅。
國稅局呼籲,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規,不得將自身薪資或日常伙食費列報為事業費用,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剔除費用、補稅甚至可能產生罰款的情形。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生意不佳,想要申請停業,應留意營業稅申報三大注意事項。第一,停業「前」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第二要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停業期間免申報;第三,若提前復業就要恢復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店家向國稅局詢問,因生意欠佳,已連續數月沒有營業收入,準備申請暫時停業,但停業前這段期間,因沒有銷售額,是否可免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解釋,停業前即使沒有營業收入,仍應按規定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是否有銷售額,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辦理申報。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將依規定處罰,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
若申報逾期超過30日,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若該期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則為3,000元。
舉例來說,甲公司生意差,2024年11月至12月無銷售額,並已向國稅局申請自2025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一年,公司以為既然沒有營業收入,又已申請停業,就不需要申報營業稅,因此未在2025年1月15日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甲公司遲至2025年2月10日才補申報,雖未逾30日,且無應納營業稅額,仍被依規定處以1,200元滯報金。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在境外設有HUB倉的台商,可利用3號公告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
跨境電商貿易跟一般傳統出口貿易形式不同,2025年1月2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3號公告),使出口退(免)稅有其獨特的優惠政策。
1、提前辦理退(免)稅
按大陸現行稅法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貨物出口並實現銷售,也就是貨物向海關報關後,須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個人或單位,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跨境電商銷售根據海外倉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形式:
(1)出口企業在將貨物發運至海外倉時,就已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續由境外企業在電商平台進行銷售,這種模式下,在出口時就已實現銷售,出口退(免)稅跟一般出口貿易一致。
(2)出口至海外倉只是暫存海外倉,待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才將物權轉移至買方,這種情形下,出口至海外倉時仍未實現銷售,尚未達到出口退(免)稅的條件。
針對第二種情形,在2025年1月27日前,稅務局的優惠政策是可以在該批報關出口貨物全部實現銷售時辦理退(免)稅,也可以分批辦理,先銷售先辦結,以減少資金積壓。而根據3號公告規定,自1月27日起,跨境電商以出口海外倉方式,也就是海關監管代碼為9810出口的貨物,貨物報關離境後就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可稱為「出口預退稅」,後面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與之前政策相比,台商取得退稅資金的時間會提前,可以有效緩解資金周轉壓力。
辦理出口預退稅時,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可能全部未實現銷售,也可能部分實現銷售,企業可以選擇分開申報,也可以全部作為未實現銷售申報,但注意申報表上選擇正確的退(免)稅業務類型。辦理出口預退稅後,最晚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申報期內辦理稅款核算手續。
例如2025年12月25日報關出口,27日申報預退稅,2026年1月3日辦結出口預退稅,則企業在2026年2月起到2027年4月30日前的任一申報期內都可以辦理稅款核算。如果出口企業是貿易企業,不受增值稅申報期限制,隨時都可以辦理。如果次年4月30日仍未辦理稅款核算,需要退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實現銷售時再申報退(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出口貨物涉及到的海關監管代碼有好幾項,比如9610、9710、9810、1210等,3號公告只是針對9810項下的出口貨物。
2、單證備案簡化
一般出口貿易商辦理出口退(免)稅,需留存出口合同作為備案文件。而出口海外倉的企業,最終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實務中可能無法取得出口銷售合同。為此稅務局給出了簡化替代方案,出口企業可以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的租賃協議,以及銷售記帳憑證、銷售明細帳等實現銷售的佐證資料,作為備案文件。備案方式則包括紙質資料、影像資料或數位化方式,由出口企業自行選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最大優惠之處是離境即退稅。從事出口貿易的台商,有很多都在境外設有HUB倉,如果能靈活應用3號公告,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17日-114年02月21日

  •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年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年12月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後,經該局核定繼承人乙君、丙君及丁君共3人應繳納遺產稅997萬餘元,惟渠等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及該局至現場查封遺產中之土地後,繼承人乙君為避免甲君遺留之土地遭拍賣,旋即表示願意繳清遺產稅。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君除繳納遺產稅,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若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款外,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114年4月1日即將展開貨物稅稽查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廠商為已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之貨物稅廠商,113年間查獲該廠商銷售應稅飲料品時,未按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貨物稅,致短漏報稅額,除補徵貨物稅本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8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章漏稅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4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嗣於113年5月出售,如該房地係其母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其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之贈與稅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該局說明,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度以兒子乙君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逕為代付投標保證金500萬元(得標後抵繳價款)及部分標購價金3,5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則由乙君自行貸款繳付。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繳價款者,應於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

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後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現場,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之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購買新車符合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須有以下條件:(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君有一輛車齡12年、登記在他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114年1月購買1輛A牌國產汽車,並於114年1月21日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因此小君只要在114年7月21日前將舊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A牌新車產製廠商於小君完成報廢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即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快速查詢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檢核,查詢路徑如下: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適用規定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

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按菸酒稅法第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後,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局彙整以下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提醒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高於包裝標示。
七、加鹽料理酒鹽度不足。
八、在廠內供消費(例如:於廠內提供試飲、員工自用或作為促銷贈品)而未報繳。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製廠商生產A酒品,原登記容量600毫升,因應市場需求,若欲變更容量為300毫升,則應於產製容量300毫升的A酒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短漏報稅款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今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適用於「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事實發生日期 106.5.12~113.12.31(調整前) 114.1.1以後(調整後)
稅目 稅率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贈與淨額
遺產稅 10% 5,000萬以下 5,621萬以下
15% 超過5,000萬~1億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 超過1億 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 10% 2,500萬以下 2,811萬以下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2,811萬~5,621萬
20% 超過5,000萬 超過5,621萬

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

報稅注意…稅額試算三變動 3月17日前把握最後機會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稅額試算相關的三項申請已經開跑,包含申請不適用、申請恢復適用、申請變更通知書郵寄地址,期限至3月17日,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把握申請期間。
財政部提醒,明年起不再提供民眾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如果曾申請不適用,想恢復適用,今年是最後機會,若未在今年3月17日前申請恢復稅額試算,往後年度都不能再適用稅額試算。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即將申報去年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是其中一種報稅方式,國稅局會針對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課稅資料篩選適用案件,主動試算稅額並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給納稅人,納稅人只要同意試算內容,則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若不同意,也可自行採網路或手機報稅。
財政部提醒,為了能在報稅前順利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有三項申請作業,納稅人務必把握申請時間。
首先是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指出,民眾若想自行網路或手機報稅,只要向國稅局申請一次,當年度及往後年度,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第二是希望恢復適用稅額試算,向國稅局撤銷原申請不適用。財政部表示,這項申請服務,主要是納稅人過去若曾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如今想要撤銷,可在期限內申請;若原本是採線上申請,可線上申請撤銷。
財政部也預告,明年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將取消這項服務,也就是說,如果今年3月17日前未申請撤銷,往後年度將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第三是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納稅人如果搬家,或是原地址已不便收信,也記得在期限前申請更改收件地址。
財政部表示,如有稅額試算相關申請需求,應記得在今年3月17日前向國稅局申請,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符合「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會主動試算綜所稅應納或應退稅額,在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股利及利息所得,可在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在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稅率辦理扣繳,免除事後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建議外資可在2月底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預先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中的上限稅率,即可享有優惠;國稅局表示,財政部2019年曾發布解釋令,針對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不必檢具受益人名冊等文件,相關申請流程已經簡化。
至於申請時程,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可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外國機構投資人在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協定優惠,建議外國機構投資人可在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

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間點,必須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產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在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後,會做出破產終結裁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但國稅局發現,所提公告文件內容是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的裁定公告,並非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裁定。
因此,依前述規定,還不算損失實現,不可認列為當年度投資損失,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銀行在大陸須關注的外匯免責規定

大陸台資銀行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須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有免責並降低被外匯處罰的風險。
大陸外管局2024年12月7日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匯發〔2024〕33號),明確了銀行外匯業務審核責任邊界,及八項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同時對盡職免責的申訴評議程序進行規範。
33號文規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大職責,同時已做到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情況下,不追究依據《政處罰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接受外管局約談整改、批評教育、風險提示等。
33號文還明確了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的八項盡職免責情形:
一、因戰爭、公共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客戶出現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已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並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二、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以下情形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有證據證明銀行依據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意見,審慎判別後才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2)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合理審核,且屬於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所作出的決策,銀行已審查確認該報告不存在專業資質缺陷、關鍵資料錯漏、違反基本常識及邏輯不一致性等顯著品質問題。
(3)有證據證明銀行屬於因遵守跨境業務國際通行規則,或境外卡組織等,屬於合法加入的國際組織及機構要求而作出的決定,且銀行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4)有證據證明銀行已在合理範圍採取適當措施審查有關資訊,業務有關涉嫌違規內容明顯超出銀行可審查的能力。
三、銀行按照外匯管理規定持續監測交易真實性,在持續監測過程中發現原經辦的外匯業務存在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經辦時已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且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並採取加強管理等處置措施。
四、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未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但無證據證明銀行監測系統存在明顯缺陷,或屬於銀行人為干預造成未被系統預警;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曾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未被納入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內控制度等勤勉進行人工識別,導致未報送風險交易報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五、銀行在先行先試外管局批准的試點業務、鼓勵開展的創新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
需注意的是,雖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有證據證明銀行自身存在其他違反外匯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或與客戶內外勾結共同違規,皆不得免責。
外匯業務不僅有合規性要求,還有合理性要求,大陸台資銀行應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在外匯業務中做好合理性審核。除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外等措施外,進一步做好外匯風險監測及處置等全流程風險管控等盡職工作,才能事後免責並降低外匯處罰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10日-114年02月14日

  •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 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
  •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 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 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 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採金融帳戶直撥退稅,可簡化身分認證方式
  • 稅局啟動CFC查稅 4重點應注意
  • 企業列報損失 要與本業相關
  •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 留意稅制
  • 散戶小心!新股抽籤也有詐騙 國稅局教1招破解
  •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國稅局教一招減壓
  • 資產重估節稅 3月3日前申請
  • 台商融資租賃設備財稅重點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認有部分原料破損而無法加工製造致有損失,列報其他損失(原料報廢損失)新臺幣250萬餘元,因甲公司僅提示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說明書,而未提供足資證明原料報廢損失事實之相關文件(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供核,經該局以甲公司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亦未提供原料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原料報廢損失之時點、數量及金額,遂予以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特別留意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並取具及保存合法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係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惟獸醫師或一般民眾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1—10%—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民眾於網路購買境外貨品時,須注意貨品如屬藥品、健康食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涉簽審規定者,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該關並提醒,同一納稅義務人如單筆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半年內享有6次免稅通關優惠,超過部分,須依規定繳納稅費。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如涉及輸入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並以正式報單申報進口。鑒於輸入規定繁多,建議民眾進口前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簽審查詢/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入規定查詢」或洽詢貨品相關主管機關,以確保通關順暢。
臺北關最後表示,為落實邊境管制,部分進口貨物依種類及數量可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民眾在跨境網購前,應先確認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立即提領,甚至面臨裁罰。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之優惠原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為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將購買前揭2種車輛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如有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以免受罰。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因考量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4)年2月15日起至3月17日止。
該局說明,國稅局提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相關申請項目及條件如附表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應填載事項如附表二。
該局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不需再做申請。
附表一:

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相關申請項目及條件
申請人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
  1. 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配偶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扶養已成年子女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2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1及112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
受扶養兄弟姊妹(113年度未滿18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
  1. 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
  3.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111及112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

附表二:

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應填載事項
申請方式 申請途徑 所需文件、憑證或應填載事項
網路申辦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https://tax.nat.gov.tw)
  1. 自然人憑證
  2. 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
書面申請(註) 臨櫃
  1. 親自辦理者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委託他人申請者,除申請書外,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

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扣繳制度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如遇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係自114年1月1日施行,故114年1月申報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各類所得扣免憑單,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4)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申請方式 申請途徑 所需文件、憑證或應填載事項 申請期間
網路申辦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https://tax.nat.gov.tw) 1.自然人憑證
2.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行動自然人憑證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註)
1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1.自然人憑證
2.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行動自然人憑證
113年3月16日至114年3月17日
書面申請 臨櫃 1.親自辦理者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委託他人申請者,除申請書外,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1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
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 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應俟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而被限制出境,嗣後甲君急欲出國洽公,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因此提供相當的財產擔保後,經該局同意並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欲申請退還擔保品,就必須繳清全部欠稅金額150萬餘元,始得退還;另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採金融帳戶直撥退稅,可簡化身分認證方式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全新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除了臨櫃或郵寄紙本申請外,利用網路線上申辦並採帳戶直撥退稅者,可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免附身分證明文件,且無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讀卡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申請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點選「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登錄買受人資訊並上傳下列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申辦:
1.買受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
2.購買節能電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3.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一併上傳者,可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
該局提醒,退稅申請日須在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例如:陳先生於114年2月3日利用網路申請購買電冰箱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是統一發票記載電冰箱交易日期為113年6月15日,退稅申請期限應為113年12月15日,陳先生申請時已逾期,無法辦理退稅。

稅局啟動CFC查稅 4重點應注意

個人CFC(受控外國企業)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在2024年完成首度申報,國稅局針對個人CFC申報4大類型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納稅義務人建議盡快檢視國稅局查核重點,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是否未申報或短漏報,並應主動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首先就查核項目上,為符合CFC構成要件,卻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時,依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個人之CFC,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若有漏報的狀況,未來很可能遭國稅局處以漏稅罰的風險。
其次,國稅局會查核,CFC是否符合適用豁免規定也是重點之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者,個人可以豁免適用CFC規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判斷CFC有無實質營運,不單無實際辦公處所或有無聘雇員作為認定基準,仍須進一步判別被動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是否低於10%。計入被動收入項目為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應留意其合計數不得併計非營業損失。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的企業適用CFC制度,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雖然可豁免適用,惟應留意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盈虧,合計為正數(盈餘)且超過700萬,仍應依規申報;如果合計數在700萬之下,但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超過700萬,也應納入計算。
若有申報CFC營利所得,國稅局會了解,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包含「當年度稅後淨利」、「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以及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計算是否正確。
CFC直接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當時才計入CFC者,計算是否正確,並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此外,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10年,應留意虧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相關文件。
個人於2023年有申報CFC者,應盡速檢視自身申報案件,是否為國稅局4大類型查核案件,或判斷是否符合豁免CFC及計算CFC所得甚為複雜,如有任何疑慮者,建議應即早尋求稅務專家意見,以免日後遭補稅受罰處分。

企業列報損失 要與本業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在列報「其他損失」時,須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有關,並提供相關證明,才能被認可;若損失與本業無關,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常見像是對子公司的財務支援,就不能列報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共列報1,049萬元的「其他損失」,原因是公司曾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開立保證票據,後來子公司無力償還借款,導致甲公司被迫支付1,632萬元來履行擔保責任,雖甲公司後來透過拍賣子公司抵押品拿回583萬元,但仍有1,049萬元的淨損失,因此向國稅局申報該筆金額為「其他損失」。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並不屬於公司主要業務,也沒有因此獲得營收或直接利益,只是單純財務支援,即使甲公司提出法院的破產裁定作為證明,仍無法證明這筆損失與本業有關,因此,國稅局不認可這筆1,049萬元損失,甲公司必須調整申報所得,依法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申報「其他損失」,必須確認這筆損失與公司主要業務相關,例如,餐飲業因火災導致設備損毀,或貿易公司因客戶違約無法回收貨款,這些與本業相關的損失通常可以被認可;但如果損失來自借款擔保、投資失敗或其他財務操作,而不是公司正常業務的一部分,就可能無法列報為營業損失。
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誠實申報,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剔除申報內容,導致補稅或罰款,如果對申報規則有疑問,應向國稅局確認相關規定,以確保正確申報,避免不必要稅務爭議。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 留意稅制

許多新創企業為了籌資擴大營運,會透過股權轉讓來吸引投資或調整組織,專家提醒,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依不同樣態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最低稅負制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影響稅負高低,股東規劃股權轉讓時應釐清適用稅制。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涉及房地合一稅,就會按照持股期間適用不同稅率;若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但仍須計算最低稅負;若為財產交易所得,則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或企業營利事業所得。
首先,房地合一稅方面,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若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即不動產價值占公司總股權價值超過50%,且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股份,這筆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

亦即個人股東稅率15%至45%,法人股東稅率20%至45%。兩者皆是按照股權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徵,持有愈久、稅率愈低。至於境外股東,則是持有兩年內課稅45%,超過兩年35%。
第二種情況,陳惠明指出,如果公司有正式印製股票,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證券交易,其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但仍需計入最低稅負,超過起徵門檻或免稅額,個人、營利事業適用稅率分別為20%、12%;另也須繳納千分之3的證交稅。
對個人股東而言,若該公司屬政府認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則所得無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稅;法人股東若持股超過三年,所得可減半計算,有助降低稅負,這類交易稅負相對輕,因此出售有印製股票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通常是較有利的選擇。至於境外股東則是免稅。
第三,陳惠明說,若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則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較高稅率,個人股東為併入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法人股東則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境外股東則是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陳惠明提醒,近年稅局針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查核日趨嚴謹,專家提醒股東,應留意《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避免踩雷。

散戶小心!新股抽籤也有詐騙 國稅局教1招破解

高雄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手法日益更新,許多佯裝合法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名義,架設假投資網站或APP,誘導投資人參加股票申購騙取個人資料後,寄發股票中籤通知,並以須繳交證券交易稅等話術要求匯款,造成投資人個資外洩及財物損失。
公開申購股票俗稱「股票抽籤」,指初次上市(櫃)或已經上市(櫃)公司,透過公開管道讓投資人申購股票,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規定,投資人須透過合法證券商開立證券戶,於申購截止日前存入足夠申請認購價款、處理費及工本費等金額至交割帳戶供銀行辦理扣款,才符合申購資格,嗣後證券商於申購截止日編製相關明細表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款並存入證券商的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接下來就是辨偽重點,高雄國稅局表示,委託證券商出賣抽籤股票者,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但「委託證券商買入抽籤股票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呼籲,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非法業者利用各種投資名目從事詐騙,請投資人投資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及交易行為是否透過合法金融機構或交易平台進行。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國稅局教一招減壓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用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
但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其中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但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完納稅捐。

資產重估節稅 3月3日前申請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89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9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9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除了前述物價漲幅達標的年度外,其餘年度因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原則上無法辦理資產重估,不過,若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辦理資產重估情形的話,仍可申請。
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提醒企業,應留意相關申請時程,以免錯過。
財政部表示,依重估價辦法規定,企業應在113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8日,但因28日至3月2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調整至3月3日。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可在申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時程方面,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等,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台商融資租賃設備財稅重點

台商在操作融資租賃過程中應注意大陸相關財稅規定。
台商常通過向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設備,或將自有資產售後回租,以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台商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方,須注意融資租賃過程中的財稅處理重點:
1、印花稅
大陸台商融資租賃設備如何繳納印花稅,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實質為貨物銷售,按購銷合同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2)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沒有轉讓給承租方,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須按財產租賃合同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另外根據《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2、租賃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屬於租賃服務中的融資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根據租賃資產的不同,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分別適用13%和9%稅率。雖然融資租賃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貸款服務,所以融資租賃設備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3、租賃資產同時用於多種增值稅項目可以抵扣
根據《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包括融資租賃租入,若台商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同時用於多種增值稅項目(一般計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則其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4、租入資產的折舊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47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58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已執行大陸《企業會計準則》的台商需注意,融資租賃設備的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前只能列支稅法折舊。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情況下,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僅針對購進固定資產,所謂「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台商融資租賃資產不適用於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扣除優惠。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03日-114年02月08日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租用房屋供補習班及其負責人自住使用,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列報租金支出

個人承租房屋同時做為經營補習班與自住使用,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補習班租金費用,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補習班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11年度申報所得案件,發現該補習班申報學員人數並未顯著增加,但列報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增加不少,經其說明係補習班遷址故租金增加,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並無短報租賃所得。因新遷地址鄰近著名學區及商圈,故採實地查訪方式,發現該補習班承租新建不久的4個樓層透天房屋,1、2樓供補習班使用,惟3、4樓則為負責人自住,但該補習班卻將所承租之4個樓層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全數列報租金支出,該局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部分,按面積比例計算,核減租金支出360,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要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雇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所發現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的義務,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遭受處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113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應於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113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有選案查核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透過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等,勾稽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必要時將進一步調查資金流向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未誠實申報納稅者,除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一)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經營器材買賣,經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發現該公司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相近,但顧客消費結帳,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採用現金支付,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票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器材供應商,該部分進貨並未入帳,因此查獲甲公司109年至111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5,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250餘萬元,遭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業者對於刷卡付款者,通常會主動開立發票,但對於現金交易,以為國稅局無法追查,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該局近年來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該局提醒營業人,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或付現,均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人還可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年2月23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贈與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
1. 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課稅贈與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8,110,000以下 10%
28,110,001~56,210,000 15% 1,405,500
56,210,001以上 20% 4,216,000
本年度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期限,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受理申請項目如下:
(一)自113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二)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自113年度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三)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但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欲重新恢復適用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調高為21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今年5月份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扣免繳憑單申報 5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202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僅至2025年2月5日止,提醒扣繳義務人把握時間。
前述各類扣免繳憑單,依規定原本須在1月31日前申報完畢,但今年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申報,避免影響相關權益。
國稅局指出,申報方式可選擇人工、媒體或網路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為便利,24小時全天候開放,不受辦公時間限制。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在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應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才算完成更正申報。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務必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而面臨相關處分。
同時,也鼓勵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提高作業效率。
國稅局強調,準時完成申報不僅有助於稅務合規,也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困擾,提醒相關單位提早準備,善用現代化的申報工具。

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為鼓勵企業擴展外銷業務,政府允許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依規定額外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相關費用時,需注意是否符合兩大必要條件,包括實際發生外銷事實、取得外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除可列支一般交際費外,還可額外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但必須符合條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依其外銷收入1億元的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不過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所申報的1億元外銷收入中,有4,000萬元的銷售對象為科學園區內的營利事業,雖然完成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因此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要件。

避免誤觸紅線 未上市櫃股權轉讓有眉角!三種情形稅率大不同

許多新創企業為了籌資擴大營運,會透過股權轉讓來吸引投資或調整組織,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依不同條件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影響稅率高低,股東在規劃股權轉讓時,應確保了解適用的稅制,以免影響投資收益。
首先,陳惠明說明,如果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大量不動產,即不動產價值佔公司總股權價值超過50%,且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份,這筆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的課稅規範。
這類股權交易的所得稅率較高,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的稅率,個人股東15%~45%(依持有年數計算)、法人股東:20%~45%、境外股東:35%或45%,由於此類交易涉及不動產,適用標準與一般股權交易不同,股東在出售股權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面臨高額稅負。
第二,陳惠明指出,如果公司有正式印製股票,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證券交易,其所得目前已停徵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個人股東,若該公司屬於政府認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則所得無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仍須計入。
法人股東若持股超過三年,所得可減半計算,有助於降低稅負,這類交易的稅負相對輕,因此出售有印製股票的未上市櫃公司股權,通常是較有利的選擇。
第三,陳惠明說,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則股權交易將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較高的稅率,個人股東為併入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法人股東,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股東適用20%扣繳稅率。
這類交易與證券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未印製股票的股權轉讓不適用證券交易稅的優惠,而是依財產交易課稅,可能面臨更高的稅負,因此股東在出售前應先評估影響。
陳惠明提醒,近年來稅局對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查核日趨嚴格,股東在規劃交易時應確保符合相關法規,避免遭受額外稅務負擔,建議股東事先了解適用的稅制,並彙總自身交易情況,以利預先評估稅務成本,避免誤觸稅務紅線。

CFC新稅制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今天表示,去年CFC新稅制首度申報,申報營利事業家數達2600多間、個人則有1400多戶,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新台幣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為防杜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政府端出CFC新制,2023年上路、2024年5月首度申報,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以個人來說,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相關統計,去年CFC首度申報,有申報的營利事業達2600多家、個人則有1400多戶,申報者分為需繳稅者,以及符合避風港條款而無需繳納者,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官員表示,去年5月申報完後,國稅局已針對未誠實申報、未揭露案件展開查核,今年預期會維持這樣的模式進行查核;同時,國稅局也會運用人工智慧(AI)大數據搜尋潛在未申報的個案,並寄發輔導函提醒儘速補報。
除CFC選案查核作業,官員指出,今年例行的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查核案件,也會持續進行,以維護租稅公平。

載具發票中獎 免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所有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若中獎獎金金額達250元或以上,中獎者需依規定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不過如果民眾使用電子發票並完成「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匯款設定,則可免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幸運對中統一發票最大獎1,000萬元,若選擇使用紙本發票領獎,將需要繳納4萬元印花稅,若已提前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設定,則可省下這筆費用。
台中稅務局指出,若民眾在消費時使用雲端發票並設定自動匯款,系統不僅會自動對獎,還能直接將中獎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並且不須支付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強調,這項措施不僅能讓中獎者省錢,還能簡化領獎流程,提供更便捷服務。

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應注意計算方式,依規定,企業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再扣除餘額,若計算錯誤,可能導致補稅並加計利息,增加財務負擔。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要件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企業申報盈虧互抵,實務上常出現的錯誤包括忘了先以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國稅局官員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投資收益不課稅,企業也就忘了先用來抵減虧損,導致漏稅。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但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2019年申報案件中,包含不課稅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依規定,這筆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再計算可扣除的虧損餘額。
經國稅局扣掉投資收益,重新核算後,公司實際可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餘額為600萬元,核定必須補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在申報營所稅時,仔細檢視過去十年核定虧損的計算方式,尤其是有關投資收益的抵減問題,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補稅,甚至產生額外利息。
若企業對計算方式或其他稅務問題有疑問,可向當地國稅局查詢,並請求協助確認計算方式正確性,確保申報無誤,減少補稅風險。

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台商應提早規劃因應明年生效的最新增值稅法。
2024年12月25日大陸通過了《增值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應關注變化內容,以免多繳稅或因少繳稅被處罰。
一、縮減視同銷售範圍
新法中,視同應稅交易僅有三種情形,分別是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轉讓貨物、無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或金融商品。
相較於現行視同銷售的範圍則大幅縮減,其中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貨物代銷、跨縣市機構間移送、用於對外投資或向股東分配,均未被列入視同應稅交易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實務中關聯方間的資金無息拆借、房產無償使用等,之前常被稅務機關核定調增收入計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新法中不再將這些無償提供的服務視同應稅交易,但以後是否會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進行核定則待觀察。
二、調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範圍
新法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包括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等。
與現行規定相比:
(1)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若允許抵扣,則將會降低企業稅收成本,避免重複徵稅。但考慮到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及上述新法的兜底條款,具體能否抵扣還有待後續明確。
(2)對於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增加了「直接用於消費」的限定條件。也就是說,企業購買這些服務用於應稅目的或轉售,比如航空公司外購在飛機上分發給乘客的餐食等,這些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3)對於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交易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現行規定可以全額抵扣,但新法刪除了「專用於」、「同時用於」等規定,改為「對應的」進項稅額,至於實務中如何執行也一樣尚待明確。
三、新增銷售金融商品判定標準
現行法規對「銷售金融商品」是否屬於「在境內發生」沒有單獨規定。實務中都是參照銷售服務相關規定執行,針對部分涉外金融商品轉讓是否應計徵增值稅時,如何確定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仍有不確定性。
此次新法明確「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均屬於「在境內發生」的銷售金融商品。以轉讓在海外上市的開曼公司股票為例,轉讓方為境外主體、受讓方為境內主體情況下,依據新法會直接判定為不在大陸境內發生的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四、未提及5%徵收率
新法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現行適用5%徵收率的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應稅交易,如果都併入3%的徵收率那相應稅負將會降低。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1月20日-114年01月24日

  • 營利事業可於今(114)年2月1日至3月3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利用網路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
  • 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註銷登記」,免遞送紙本申請書
  • 如因地震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規範
  • 接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4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進口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 企業列報未實現損失 五樣態
  • 5月報稅新制上路 網路申報將更簡便
  • 大陸台商為境外子公司代購設備稅收分析

營利事業可於今(114)年2月1日至3月3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今(17)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2年度至112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2日分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海產店係經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明攜帶威士忌至A海產店與朋友聚餐,經告知攜帶外食(即威士忌)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500元清潔費,當日阿明與友人用餐消費10,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1,000元,因此A海產店應將加收之清潔費500元及服務費1,000元列入銷售價格,開立1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明。
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及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利用網路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此類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檢附○○直播首頁畫面,檢舉該直播主營業額很大,卻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依上開規定得予以免議。因此,檢舉網路賣家漏開發票,應提供網路賣家基本資料(如網域名稱、網址、粉絲專頁、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等)、交易憑證(如訂單、收貨單等等)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及賣方銀行帳號等等)供核,經查明違章屬實並處罰確定,稽徵機關於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才會通知檢舉人具領獎金。

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註銷登記」,免遞送紙本申請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可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以往廠商以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時,因無身分認證機制(免用憑證),必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另再檢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申請書送至國稅局辦理。但自113年6月5日起,廠商於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如係以工商憑證登入,經驗證身分完成線上申辦,即免再遞送紙本申請書,加速申請案件辦理時效。

如因地震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114年1月21日凌晨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
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規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推動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
該局說明,因114年1月份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春節假期),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同年月17日止。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憑單填發單位得免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4年2月5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適用免填發作業之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提供,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
適用免填發作業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憑單,憑單填發單位仍應配合填發,並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取憑單管道,以維護有取得憑單需求之納稅義務人權益。

接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4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將陸續於114年2月上旬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4年2月11日至114年2月20日。
該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4年2月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4年2月21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4年3月22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4年3月23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特別留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之相關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750萬元(5,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其中部分員工係從事測試、市場調查及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遂調減該等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700萬元,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645萬元〔(5,000萬元-700萬元)*1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有公司對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打算續提訴願,但聽說欠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公司近期營業狀況不佳,資金週轉有困難,不知如何才能免於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續提訴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倘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則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作為擔保,亦可暫緩移送執行。

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進口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臺北關表示,因近期日圓貶值,部分民眾因此網購進口日本家電,其中常見貨物包括「空氣炸鍋」一項。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從價徵收15%貨物稅之電烤箱,係指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空氣炸鍋」外觀與內部構造雖與傳統電烤箱炯異,惟其產品主要功能與應徵貨物稅之電烤箱相同,故進口時,依規定應徵15%貨物稅。
臺北關提醒,除上述「空氣炸鍋」外,烤麵包機部分,如為「箱型烤麵包器」,參據財政部7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34031號函釋,凡以電力烤製麵包、熱狗、薄餅等食品之「箱型烤麵包器」,屬應徵貨物稅之範疇,亦應徵15%貨物稅。
臺北關呼籲,為利貨物通關順暢,商民自國外進口「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時,若不確定是否應繳納貨物稅,應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避免受罰。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114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業逾20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並自114年1月25日起施行。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必須滿18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境旅客倘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如民眾不想出門,1千元以下獎金亦能使用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帳戶領取獎金。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姊姊被診斷全身性自體免疫症病狀,須終身靠藥物治療控制病情,由甲君照顧生病的姊姊,其於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列報姊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嗣經國稅局以診斷書已逾時效剔除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瞭解甲君照顧生病姊姊的情形,往年姊姊病況穩定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的工作,賺取自己的生活費用,最近幾年姊姊病情轉趨嚴重必須在家休養,已無法再外出工作。納保官輔導甲君補提示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姊姊自94年迄今仍為追蹤治療中,並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經查證確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重大疾病須長期治療,改追認108至110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對納保官處理結果非常滿意,並表示以後申報會特別注意!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臺北關表示,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所稱權利金,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進口人如有前述所提權利金未加計於實付或應付價格內者,應誠實申報,倘有因疏漏未申報者,可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

企業列報未實現損失 五樣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必須符合「已實現」原則,但有五種例外可排除在外。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損失在未實現情況下,僅部分特殊情況可列報費用或損失,主要包括五大類。
第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價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以列報。
第二,因存貨市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第三,職工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四,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備抵呆帳;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也可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未實現損失或費用,均不得列報,企業若未依規定列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原則上僅以實現者為限,最常見錯誤是當企業因業務爭議進入商業訴訟時,尚未判決確定的賠償或損失,就屬於「未實現」,不可申報為損失,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法列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爭議,須賠償國外公司3億元,甲公司將賠償款列為「其他損失」。
甲公司主張,這筆損失是基於2021年與國外公司間的商業糾紛仲裁判斷結果而認列,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仲裁判斷後,已另行提起撤銷仲裁判決訴訟,且並未支付任何賠償金,因此該案尚未有最終判決結果。
由於法院裁判尚未確定,這筆賠償屬於「未實現損失」,依據查核準則規定,不可列報為損失項目,國稅局依法將這項損失剔除,並要求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影響企業運作,若有疑問,也可向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諮詢,確保申報內容合乎規定,降低稅務風險。

5月報稅新制上路 網路申報將更簡便

今年5月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可以更享有更便利的服務。財政部今年規劃,民眾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可以直接下載稅額估算表查看試算稅額,快速完成報稅。此外,考量網路報稅功能再精進,將取消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服務,鼓勵民眾多加使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表示,5月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將再優化,財政部規劃,今年5月報稅季將優化綜所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民眾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就可查看繳(退)稅金額,提供納稅義務人快速掌握報稅資料,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即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此外,考量近年網路報稅功能精進,以及響應環保無紙化,財政部逐步調整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今年起規劃輔導具備一定資訊能力、常接觸網路的民眾(例如40歲以下且無身心障礙或身心失能者,或未滿70歲且前一年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辦理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完成申報者等)改用網路申報,不再以郵簡或簡訊通知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實施首年為提醒民眾辦理申報,國稅局會在4月中下旬開始,通知這些人今年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並輔導其善加利用網路報稅。

大陸台商為境外子公司代購設備稅收分析

大陸台資企業為境外子公司代採購新設備,通過不同的出口方式可以達到節約出口稅收成本的目的。
大陸台商向東南亞等境外子公司提供設備,須注意不同出口方式會導致出口成本差異。
一、銷售生產設備出口退稅政策
根據大陸稅法規定,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及舊自用的設備,都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設備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如下:
1、公司出口自用舊設備可享受出口退稅
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可視同自產貨物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所謂符合條件,是指公司在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
因此,如果台資企業銷售自用的舊設備且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
2、公司新購設備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
大陸台資企業如果購買新購設備,要出口到境外的子公司,並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因為(1)設備不是公司的自產產品或視同自產產品;(2)財稅〔2012〕39號文提到的舊設備,是指已使用過的設備,也就是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至於新設備並不滿足39號文規定的舊設備出口退稅條件。
二、出口新設備方式不同稅務成本存在差異
假設台商A公司在大陸代境外子公司B公司購買新設備,不含稅金額為90萬元,進項稅額為11.7萬元(90 × 13%),考慮A公司的人工、報關等成本,出口金額為100萬元,該設備的退稅率13%。則不同的出口方式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如下:
1、直接報關出口
直接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只能適用免稅不退稅政策,則採購設備的進項稅額11.7萬元應計入銷售成本,該筆出口設備使公司虧損1.7萬元。具體計算過程為: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計入銷售成本:11.7萬元(90×13%)
虧損:(90+11.7)-100=1.7萬元
2、通過進出口代理公司出口
A公司通過進出口代理C公司出口該設備,A公司視同內銷,將貨物賣給C公司,假設給C公司5%代理費,則售價為100 ×(13%-5%)=107萬元。該出口模式下A公司、C公司的利潤計算如下:
(1)A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7/(1+13%)=94.69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盈利:94.69-90=4.69萬元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31萬元(107 × 13%/(1+13%))-進項稅額11.70萬元=0.61萬元
經計算A公司利潤4.69萬元,繳納增值稅0.61萬元,較直接出口增加利潤6.39萬元(4.69+1.70)。
(2)C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4.69萬元
盈利:100-94.69=5.31萬元
經計算C公司利潤5.31萬元,盈利約占A公司收入107萬元比例約為5%。C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進項稅額12.31萬元,設備出口後可全額獲得出口退稅。
結論是,合理規劃大陸台資企業對境外子公司的代採購新設備出口方式,是可以節約出口稅收成本。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1月13日-114年01月17日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應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 出租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收入(支出)
  • 113年第4季及114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3日
  •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 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 分配集資彩券中獎獎金非屬贈與
  •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注意事項
  • 促銷優惠折扣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 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
  • 財政部8項租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 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 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 意圖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 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欠稅擔保品計價 有眉角
  • 尾牙抽獎超過2萬元 要稅
  • 大陸銀團貸款新規分析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12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113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應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4,0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爰剔除特別交際費80萬元(4,000萬*2%),補徵稅額16萬元。

出租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收入(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常見扣繳單位辦理出租人租金所得扣繳申報,因未將代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計入租賃所得總額,致短漏扣繳稅額等違反扣繳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時,應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惟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單位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承租人支付租金及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等,均可核實認列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度向國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扣繳稅率10%-健保費率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甲公司可帳列租金支出金額為68,267元。另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113年第4季及114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3日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113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14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原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10日,考量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3日,因繳納期間屆滿日2月23日為星期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2月24日。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以免逾期致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透過以下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繳稅方式 說明 繳納稅款截止時間
現金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114年2月27日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時間止。
便利商店繳納(限稅額3萬元以下)。 開放至114年2月27日24時止。
晶片金融卡
  1.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
  2. 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任何人可代繳)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1. 透過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2.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轉帳繳納。
信用卡 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輸入信用卡及繳納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
  1. 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
  2. 選擇電子支付帳戶或行動支付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繳納。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

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或該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之贈與價額為210萬元及230萬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元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萬元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俾正確申報遺產價額。

分配集資彩券中獎獎金非屬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一起集資購買彩券,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共享企業經營成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開條件之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調高薪資給付水準,可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薪資金額部分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等3人,每人每月加薪3,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108,000元(3,000元*3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81,000元(108,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張先生於112年間每月給付員工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薪資所得可免列單申報,雖於洽詢該局後在113年10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另網路申報憑單免填發。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0年1月購入房地並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稅率35%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取得成本800萬元、必要費用7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交易所得額為3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70萬元-30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王小姐誤將110至113年間繳納之房屋稅6萬元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4萬元列報為該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10萬元,補徵稅額3.5萬元(10萬元*35%)。
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5月1日起委託民營退稅業者辦理外籍旅客購物e化退稅服務。
該局提醒外籍旅客來臺旅遊,申請購物退稅應於出境前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退稅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一、適用對象: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或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
二、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向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買可隨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即特定貨物)。
三、外籍旅客申請退稅最低含稅購物金額: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特定營業人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台幣2千元以上,得於購物當日持入境證照向特定營業人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四、申請退稅方式:有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等3種申請退還營業稅方式供外籍旅客選擇。
我國外籍旅客購物e化退稅服務係委由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辦理,外籍旅客於辦理退還營業稅時,將被收取應退稅額20%的手續費。

促銷優惠折扣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營業人應多加留意統一發票之填寫,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處罰。

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應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如屬銷貨退回者,「納稅辦法」欄位應填載「55」,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俾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以核算退稅限額,避免虛增銷貨收入;但復運進口原因如係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納稅辦法」欄位則填載「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營業人外銷美國貨物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形者,應於進口報單之「納稅辦法」欄位填報「5S」,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復運進口原因,營業人應按復運進口原因是否屬銷貨退回,依前揭說明辦理。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除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外,其餘源自轉投資非大陸地區之國家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僅能扣抵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投資收益逾新臺幣(下同)20億元及扣抵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2億3,600萬元,其檢附之納稅憑證包含泰國、日本、大陸地區,該局依據公司提示之集團組織架構審核,甲公司係經由英屬維京群島A公司及B公司分別轉投資大陸地區C公司及泰國D公司,該年度獲配A公司源自C公司轉發放之股利19億6千萬元(扣繳稅款1億9,600萬元)及B公司源自D公司轉發放之股利3億2,300萬元(扣繳稅款3,230萬元)。經核甲公司列報源自大陸地區C公司配發之股利收入19億6千萬元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1億9,600萬元,符合前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准予扣抵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另列報源自泰國D公司之投資收益3億2,300萬元及在泰國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3,230萬元,經查該納稅憑證之所得人為B公司,非甲公司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與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不符,依規定不得扣抵,並應按減除境外繳納稅額後實際收取之股利淨額核認該筆投資收益為2億9,070萬元(即3億2,300萬元-3,230萬元)。
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併入所得申報,亦應注意其列報之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8項租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減輕民眾及營業人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適用對象 項目 內容 備註
個人 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 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 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2.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3.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4. 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5.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1.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2.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調高114 年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2. 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
營業人 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1. 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
  2. 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
114年1月1日生效(即114年1月至3月首次適用,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1. 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2. 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3. 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114年1月1日施行。
個人及營業人 延長現股當沖降稅措施 114年起續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1.5至116年12月31日。
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係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經該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
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內據實傳輸,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存證時限如下:

存證資料 存證時限
買受人為營業人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1.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7日(註1) 2日(註1)
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7日 2日
3.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7日 2日
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7日 2日
5.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其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2日(註2)
6.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10日(註3) 10日
7.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10日 10日
註1: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
註2:同發票開立存證時限。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自發生之翌日起算。
註3: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

考量營業人須配合上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就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在輔導期間免處行為罰,籲請營業人儘快配合規定調整,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期傳輸存證而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A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銷售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B商號,因B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B商號。該局表示,A公司雖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未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本案按1%處罰(50,000元*1%=500元),惟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該局依規定對A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以免受罰。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或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可免予處罰。

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薪資支出應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而且研究發展專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除屬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創新,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其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研究發展活動之薪資支出應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如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明確區分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4,890萬餘元,投資抵減稅額733萬餘元,已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並取得核准函,惟經審查發現A公司申報適用專門從事研發人員薪資支出計4,890萬餘元,損益表營業費用項下之研究發展費卻申報0元。該局深入瞭解A公司未設置研發部門,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薪資均列報在營業成本項下,經請A公司提供專職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A公司表示無法明確區分與非研發活動的支出時間及內容,因與上開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同意補徵稅額733萬餘元。

意圖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取自海外之電腦與資訊收入、專業技術事務收入等計新臺幣(下同)3,405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計374萬餘元。嗣經查該公司111及112年度仍有鉅額外匯收入未列入營業收入申報,未善盡申報繳納義務,另查該公司截至113年8月7日止存款餘額僅50萬餘元,且名下僅有1部已設定320萬元抵押權車輛,顯有隱匿資金蓄意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提供外匯收入往來銀行帳戶,經分署成功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371萬餘元,該公司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為A公司之股東,其死亡日時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載有暫收款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經請該公司說明並提供暫收款明細,查得係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甲君等2位股東先行將資金借予公司並帳列暫收款科目,其中甲君出資6,000萬元,截至其死亡日尚未受償,屬甲君對A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申報被繼承人對投資公司之股權或股份外,如被繼承人遺有對投資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應注意如有應收尚未收取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
該局說明,遺產稅原則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課稅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之房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尚未收取的該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之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4月間簽約出售A房地,至甲君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在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僅將A房地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生前已簽約出售A房地,死亡時遺有未收取之價金5,200萬元,屬於被繼承人甲君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乃核定債權5,200萬元,及增列該房地現值之未償債務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

欠稅擔保品計價 有眉角

稅務機關為保障稅收,會禁止欠稅人處分財產和限制出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想解除這些限制,除了繳清欠稅外,還可提供擔保,若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原則上房屋、土地分別以房屋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計算。
不過若能提出證明,像是估價資料、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等且查明屬實,也可核實認定。
納稅人欠稅達到一定金額,可能會遭到限制出境,要解除限制有兩種方法,除了趕緊繳清全部欠稅外,也可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提醒,擔保品價值計算有一定規定,提醒納稅人留意。
國稅局解釋,欠稅人或負責人可以名下財產作為擔保,包括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動產質押給稅捐稽徵機關,納稅人便可擔保日後如期繳納欠稅,並且在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便可迅速解除稅捐保全措施,避免進一步的財產處分或出境限制。
不過國稅局強調,提供擔保品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財產應當易於變賣和保管,且沒有產權糾紛,能夠足額清償欠稅,若納稅人無法在擔保繳納期限內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可行使質權或將擔保品拍賣,這將會對欠稅人造成進一步損失。

尾牙抽獎超過2萬元 要稅

農曆春節進入倒數,公司行號近期紛紛舉辦尾牙祭出大小獎項,營收不錯的公司更發出高額年終獎金,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搞不清楚,這些獎金、獎項是否需要繳稅?國稅局解釋,當抽獎獎品與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時要繳稅,年終獎金若達88,501元也要預先扣繳。
國稅局說明,無論是一般抽獎還是公司尾牙的抽獎活動,獎金或獎品都需要申報扣繳所得稅,像是員工參加公司舉辦的摸彩活動,若抽中現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或禮券等,都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得獎人身分差異也會影響稅額,員工如果屬於境內居住者,扣繳單位(通常為公司)需按獎品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至國庫,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若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則免扣繳,但仍需列單申報。
換句話說,扣繳稅額不到2,000元,也就是獎金或獎品價值不到2萬元,就不會涉及扣稅問題,可全數領走獎金,獎品也不用繳稅。
而若中獎的員工屬於非境內居住者,無論中獎金額大小,扣繳單位一律需扣取20%的稅款,並在代扣稅款後十日內繳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報並開具扣繳憑單。
至於年終獎金的稅務處理,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根據財部公告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當金額達88,501元,須預扣5%稅款,已扣繳稅款可在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抵扣;未達88,501元,無須預扣稅款,但這筆獎金仍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在隔年報稅時一併計算。
國稅局提醒,春節期間是公司慶祝及感謝員工辛勞的高峰期,但獎金與獎品的稅務處理不容忽視,依法繳稅才能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益,公司在提供獎品或獎金時應事先告知員工相關稅務規定,以免發生爭議。
此外,納稅人在收到扣繳憑單後,應妥善保管,在次年報稅時一併申報,以免影響個人稅務處理。

大陸銀團貸款新規分析

台資銀行在大陸應關注最新銀團貸款規定。
2024年11月1日起大陸實施《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金規〔2024〕14號),取代了2011年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對銀行貸款的轉讓規則、銀行業務收費、牽頭行份額等方面均有重大調整,並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提升中小銀行在銀團貸款業務中的參與度。台資銀行應充分關注此項變化,並確保銀團貸款合同符合新規要求。
1、新增分組銀團模式
所謂分組銀團模式,是指銀行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進行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需要注意的是,貸款條件可能還包括幣種、擔保條件、跨境銀團等因素,因此實務中涉及的分組銀團模式會更為廣泛。
2、放寬貸款轉讓限制,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進行轉讓
新規對貸款轉讓明確規定:
(1)部分轉讓:銀行可將持有的銀團貸款部分轉讓,但限於將未償還本金和應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轉讓。
(2)優先轉讓:若是出讓方轉讓銀團貸款,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轉讓給其他銀團成員。
對此,出讓方和受讓方需按照銀登中心發布《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業務規則(試行)》,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業務系統進行事前集中登記,再開展轉讓交易。
3、規範銀團業務收費
新規明確規定由大陸銀行業協會細化制定銀團貸款收費的行業自律規則。因此,台資銀行可關注《銀團貸款中間業務收費行為自律公約》中對銀團業務常見的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參加費等相關費用更新規範。
新規還同時表明以下四種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關銀團服務費用的情形:一是僅由一家法人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共同向企業發放貸款;二是假借銀團貸款名義,但未實質提供銀團服務;三是未按照約定履行銀團籌組或代理職責;四是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
4、調整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比例下限
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若銀團增加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即存在多家牽頭行時,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需注意的是,若涉及貸款轉讓,則牽頭行轉讓份額仍不能突破前述下限比例要求。
此外,新規還強調了代理行職責,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瞭解專案進展情況,統一進行擔保物管理、帳戶管理、貸款歸集發放和本息回收,各銀團成員不得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1月06日-114年01月10日

  •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
  • 解除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繳清滯欠稅款外,亦可提供相當擔保
  •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 配合農曆春節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限延到2月下旬
  • 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 114年1月1日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上路,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法前規定
  • 優化扣繳新制114年1月1日上路!
  •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請依限申報!
  • 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 清算人為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且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 贈與免稅額 維持244萬元
  • 企業加薪減稅 納最低稅負
  • 列報年節交際費 留意限額
  • 企業申報營所稅結算 勤業眾信釐清三大觀念
  • 遺產、贈與稅如何申報?一張圖秒懂眉角 疑難雜症都看這
  • 詐騙手法再進化!假冒財政部名義發電子郵件騙點擊
  • 企業認列海外投資損失 財部放寬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 遺贈稅課稅級距調高 節稅效果一次看
  • 台灣實施CFC下的境外公司注意事項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外國企業,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如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重點查核彙整表
1 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區且受控註,是否揭露於「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2 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 1.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
2.(1)及(2)是否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1)個別CFC當年度盈餘。
(2)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數。
3 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1.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
2.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3.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
(1)「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調整數」及「重分類FVPL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4 申報CFC當年度虧損 1.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註:「受控」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外僑免再辦理結算申報;若取得之所得非屬扣繳範圍,例如:因提供勞務在臺居留逾90天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倘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解除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繳清滯欠稅款外,亦可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得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一旦被稅捐稽徵機關實施上開稅捐保全措施,要解套除了繳清欠稅,另一可行方式就是提供相當擔保,即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自己或第三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將動產質押給稅捐稽徵機關,以擔保日後如期繳納欠稅,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可迅速解除前述稅捐保全措施。
欠稅之擔保品,除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外,仍應於擔保繳納期限內完成滯欠稅款之繳納,以避免擔保品被行使質權或拍賣。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獲利或虧損,均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係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亦不管有無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房地合一稅。倘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等,被強制執行拍賣,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縱然持有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5月3日以9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積欠1,5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致A房地於111年11月間遭法拍,拍定金額1,000萬元,還不足以清償債務。甲君誤以為沒拿到拍賣款項就免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以A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核定課稅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個人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配合農曆春節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限延到2月下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及按月開徵113年第4季及114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4日(遇例假日順延);營業人已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請留意於扣款日期(114年2月24日)前預留存款,以免扣款失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3日(即114年2月27日)內,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營業人可多加利用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轉帳繳稅,只要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就能按期自動扣款。如逾期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還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始可適用。
財政部補充說明,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114年1月1日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上路,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法前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5日止(114年1月適逢農曆春節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限依法延至同年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亦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須注意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三大修正重點為,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增訂非居住者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的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所以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的所得在114年2月5日前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法前的規定。

優化扣繳新制114年1月1日上路!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1月1日起跑了,今年元旦起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依修法前規定,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即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比照居住者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A君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2月1日前),惟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依新制規定,可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6日,並以甲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
113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應於今年2月5日前辦理申報,且依修正前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依限完成申報。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務必據實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又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國稅局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其涵蓋之所得人範圍有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含課稅年度中成年)且課稅年度之前1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課稅年度之前2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母為受扶養親屬,惟漏報父母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36萬餘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係依國稅局提供資料辦理結算申報,請免除罰鍰。經該局查證甲君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甲君列報扶養,所以甲君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時,其查調範圍尚不包含父母的所得資料,甲君疏於注意,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未涵蓋於查調之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請依限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等申報於114年1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為2月5日止,提醒扣繳義務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憑單申報方式可利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方式不受時間限制,申報單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於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應合併為「一個申報檔」並「一次上傳」;如有更正申報情形,更正上傳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故每次上傳,均須重新將「完整」正確資料上傳,而非僅上傳更正部分,以免造成上傳資料有誤。

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倘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係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其確實無收取租金,且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列報租金支出,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清算人為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清算如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得限制該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4條、第113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爰依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如有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經選任不具備公司董事身分,而具有法律、財務會計等專門知識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清算人,倘課以限制出境之不利處分,恐無專家願任清算人,反而不利於公司清算業務之執行,故財政部86年4月11日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明白揭示,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雖不予限制出境,但仍應善盡清算人之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且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於提起訴願時並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不服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5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公司存款帳戶及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甲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納稅義務人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別忘了於收受復查決定之稅額繳款書時,依法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或該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之贈與價額為210萬元及230萬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元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元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俾正確申報遺產價額。

贈與免稅額 維持244萬元

不少父母會趁曆年轉換之際,為子女準備購屋金或成家基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年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雖調高,但每人每年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國稅局解釋,先前財政部公告2025年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調升,有民眾誤以為免稅額也跟著調整,提升民眾留意規定,以免超過免稅額度,就要繳納贈與稅。
至於課稅級距,在調整之後,2025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適用10%最低稅率的金額將增至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1億1,242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稅率20%;贈與稅級距適用10%稅率級距調升至2,811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調升至超過2,811萬元、5,621萬元以下部分;適用稅率20%者調升至超過5,621萬元部分。

企業加薪減稅 納最低稅負

企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為基層員工加薪、增僱符合條件員工,可享有減稅優惠。財政部昨(6)日公告,依相關法令從薪資費用中加成減除金額,應回過頭來計入企業的基本所得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立法院2024年7月三讀通過修法,不僅將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十年,也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啟動門檻,並提高抵減率,從原本加薪費用加成減除130%,提高至175%,且無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員工加薪都適用租稅優惠。
另外增僱24歲以下、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200%。

經濟部日前已公告,凡是替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3萬元以下的全時工時員工加薪,就屬於為基層員工加薪,可適用減稅,加成減除率為175%,企業若幫部分工時員工加薪也可適用優惠。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財政部昨日公布,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計算企業最低稅負時,課稅所得額必須加計特定項目,當年最低稅負修法時,特別留有一項規定,當最低稅負上路後,若有新增的減免營所稅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的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可納入最低稅負計稅。
官員舉例,若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10萬元,這10萬元不僅可核實減除薪資費用,還可加成自課稅所得中再減除7.5萬元,等於是付出10萬元,但在申報營所稅時有17.5萬的減除效果;但在申報最低稅負時,加成減除的7.5萬元就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指出,最低稅負是營利事業要繳納的基本稅負,假設享有幾項租稅優惠,在計算最低稅負時,就會自課稅所得出發,再加上幾項免稅、減免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再乘以徵收率12%,得出基本稅額,最後基本稅額再與營利事業實際繳納一般稅額比較,補繳不足部分,確保營利事業負擔基本稅負。

列報年節交際費 留意限額

年關將近,許多企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情誼,常會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這類公關交際性質的支出,在列報時,除了須證明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如發票或收據,還應注意法規所訂的限額規定。
國稅局說明,企業為獲取收益,難免會有交際、應酬、餽贈等行為,但為了維護商業交易的健全性,避免過度浪費,並確保稅負公平,《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設有最高限額。至於限額為多少,依據行業別、進貨或銷貨淨額多寡而有不同。
若企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超過限額,應在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減,且不得將超額部分以其他費用名目列帳。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列報交際費支出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

企業申報營所稅結算 勤業眾信釐清三大觀念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資深會計師張瑞峰7日提醒,企業在申報營所稅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利息支出的申報規範,確保符合所得稅法要求,以降低與國稅局爭議,尤其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貸出款未收或低收利息須調減利息支出、非金融業借款利率不得超標及關係人負債利息支出需符合3:1比率。
首先,張瑞峰提醒,若企業一邊借款支付利息,另一邊將資金貸出卻未收取或低收利息,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查核準則調減該部分利息支出,例如,若公司向銀行借款利率為2%,但對股東貸款1,000萬元未收息,應調減相當於該貸款的利息支出20萬元。
第二,向非金融業借款的利率須符合財政部核定標準,2024年度上限為年息15.6%。超過部分將不被認定為利息支出,僅向金融業借款利息可核實認定。
第三,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不得超過3: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將不列為費用。例如,若某公司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比率達4: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應調減,並於申報時揭露相關資訊。
勤業眾信指出,跨國企業設置現金池時,應注意資金交易的合規性,備妥相關文件以應對稅局檢查,提前理解並符合申報規範,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及行政成本。

遺產、贈與稅如何申報?一張圖秒懂眉角 疑難雜症都看這

2025年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申報?財政部整理相關表格助民眾「秒懂」。至於一些「疑難雜症」,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國稅局也提解方。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詐騙手法再進化!假冒財政部名義發電子郵件騙點擊

最近有營業人收到假冒「財政部」名義,寄發標題為「稅務抽查涉稅企業名單」的電子郵件,誘使民眾點擊文件中網址進入假網站。事實上是詐騙,請勿輕信!財政部提醒,不明連結不點擊、#重要個資不輸入
收到來自政府通知的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是否以「.gov.tw」結尾,如接獲可疑訊息,立即撥打𝟭𝟲𝟱反詐騙專線;稅務相關疑問,也可撥打免付費專線𝟬𝟴𝟬𝟬-𝟬𝟬𝟬-𝟯𝟮𝟭(市話)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企業認列海外投資損失 財部放寬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企業海外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時,可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但應出具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為減少納稅依從成本,財政部放寬文件符條件者,可免經駐外單位驗證。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的國外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但應出具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且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如果屬3類之一者,可免經駐外單位驗證或證明。第1,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第2,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所得稅申報文件;第3,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查核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國外投資損失認列的證明文件,如已由當地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發給,已具一定程度的證明效果,加上駐外館處僅是進行文書形式驗證、並不會實質審查,因此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財政部放寬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不須再由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林巨峯提醒,此新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含被投資事業位於中國大陸地區者,所以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的驗證程序。

遺贈稅課稅級距調高 節稅效果一次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今年起遺贈稅課稅級距調高,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5621萬至1億1242萬元適用15%、超過1億1242萬元適用20%;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2811萬至5621萬元適用15%、超過5621萬元適用20%,免稅額及扣除額則未調整,但節稅效果相當明顯。
台北國稅局舉例,假設遺產淨額5621萬元,若繼承案件發生(死亡年度)於2024年,遺產稅額為593萬1500元(5000萬×稅率10%+621萬×稅率15%);若繼承案件發生於2025年,遺產稅額則為562萬1000元(5621萬×稅率10%),稅負差異31萬500元。
假設遺產淨額1億1242萬元,若繼承案件發生於2024年,遺產稅額為1498萬4000元(5000萬×10%+5000萬×15%+1242萬×20%);若繼承案件發生於2025年,遺產稅額則為1405萬2500元(5621萬×10%+5621萬×15%),稅負差異高達93萬1500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贈稅課稅級距調整,適用於2025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台灣實施CFC下的境外公司注意事項

台灣實施CFC後台商應注意境外公司角色的轉變。
台灣受控外國公司法(簡稱CFC)已於2024年5月進行第一次申報,台灣國稅局也已公布查核態樣,並開始對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是否符合CFC申報規定,被台灣居民、台灣公司控制,且無實質營運的境外公司都可能會有申報義務。
一、CFC優先選案態樣
從台灣國稅局近期對CFC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的標的來看,主要鎖定下列態樣進行查核:(1)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者。(2)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3)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虧損的計算是否正確。(4)已申報CFC投資案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對於資訊較為透明的上市公司及KY公司大股東,將會被列為首波查核對象,未來隨著國稅局查核經驗的累積,將會利用跨部門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資料蒐集。另外境外公司及OBU帳戶多已要求申報最終受益人,都可能成為國稅局未來查核的資料來源,國稅局在認定個案存在涉嫌逃漏稅,或認為有查核資金往來必要時,都可能可向財政部申請調閱OBU帳戶資料。
二、境外公司定位
台灣實施CFC及境外公司設立地點紛紛實施經濟實質法後,過去利用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截流利潤或投資理財者,會將這些功能回歸至實質營運公司,在清算的稅負成本較低下,台商可考慮進行清算,以節省法令遵循及維持成本,但境外公司仍具備其他優勢。
由於多數境外公司註冊地未對外公開公司登記資訊,公司股東、董事或管理人員的具體資訊也不易取得,在隱私及保密性上較佳。另外境外註冊地公司法較為寬鬆,公司章程彈性較高,便於對股權信託及利潤分配等事項依股東意願進行調整,境外信託更是近年來常使用的資產傳承工具之一,最後在變更登記方面提供較簡便及靈活的程序,不強制要求召開實體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也有利於公司對外併購或進行架構重組。
除此之外,境外公司在對大陸投資方面仍具稅負優勢,若台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處分股權利得及取得的股利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而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則視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最低稅負有免稅額台幣750萬元。
由於一直有新規定及銀行端日益複雜的KYC程序要求下,境外公司將面臨更高的維持成本和更透明的要求,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必須在符合大陸稅法、台灣稅法及註冊地法規三者要求中取得平衡,以免引起進一步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30日-114年01月03日

  • 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 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 意圖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 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保證金以減輕裁罰倍數
  •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 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未先下載所得致漏報,仍應處罰
  •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 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可解除限制出境
  •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 境外扣抵稅額 計算有眉角
  • 台商海外布局 留意CFC規定
  • 五種進項稅額 不可扣抵
  • 外國投資者投資大陸上市公司新規

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依規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承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考量時有農曆年假落於每年1月下旬情形,壓縮業者作業時間,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備齊資料,可於規定期限前先向海關提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事後再補送相關資料。
關務署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上開申請核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113會計年度期程為例,營利事業最遲可於114年2月3日向海關提出申請書,事後再補送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以供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係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經該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

意圖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取自海外之電腦與資訊收入、專業技術事務收入等計新臺幣(下同)3,405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計374萬餘元。嗣經查該公司111及112年度仍有鉅額外匯收入未列入營業收入申報,未善盡申報繳納義務,另查該公司截至113年8月7日止存款餘額僅50萬餘元,且名下僅有1部已設定320萬元抵押權車輛,顯有隱匿資金蓄意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提供外匯收入往來銀行帳戶,經分署成功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371萬餘元,該公司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保證金以減輕裁罰倍數

基隆關表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納稅義務人,宜積極配合海關通知,辦理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以減輕裁罰倍數。
基隆關呼籲,依據「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等規定,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應徵之稅款者,可適用較有利於受處分人的裁罰倍數。海關於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等規定時,應依前揭裁倍表所定裁罰倍數裁處。因此,納稅義務人如配合提供「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海關對於其案件即可依裁倍表定之裁罰倍數核以較有利的裁處結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例如海關於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處時,依裁倍表列前揭條項款第2點的違章情形,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者,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惟倘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者,處1倍之罰鍰,漏稅額20萬以下者可分級再予減輕。
同意減輕裁罰倍數不會影響行政救濟權利,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辦理緝私案件裁處程序中,宜積極配合繳回「減輕裁罰倍數同意書」並繳納足額保證金,以適用相關規定減輕裁罰倍數。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未先下載所得致漏報,仍應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選擇利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先下載當年度所得資料供申報時參考,若未先下載所得資料,亦未自行如實輸入所得資料即上傳申報,致有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漏報本人營利及薪資所得,予以補稅處罰。甲君主張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予免罰。案經該局查證發現甲君雖於112年5月申報期間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甲君未透過網路查調下載當年度所得,且未自行如實申報所得,造成上傳之申報資料未包含本人營利及薪資所得,由於甲君上傳申報資料時未確實查對列載之所得資料及金額是否正確致生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記得先下載所得資料,逐筆核對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並注意申報系統出現之各項提醒訊息,避免因疏失致漏報而被處罰。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可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50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辦理結算申報,惟遲至113年6月3日(星期一)始繳納自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雖逾期繳納自繳稅額,但尚未符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依據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仍可適用盈虧互抵500萬元。
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自繳稅額已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者,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2,000萬元,並擇定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0萬元,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核定結果,其中因應新設備進駐之電源配置工程200萬元支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10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租稅抵減優惠時,應注意申請條件及支出金額項目,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境外扣抵稅額 計算有眉角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境外收入,計算扣抵稅額時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為基準,而非直接以全額收入計算,若未依規定,可能導致補稅及其他稅務問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設於我國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若該營利事業在境外已依當地法規繳納所得稅,可在國內應納稅額中申請扣抵,避免重複課稅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境外扣抵稅額的限額時,需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為基準,而非直接以國外收入總額計算。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結算申報時,申報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但是甲公司計算境外扣抵稅額時,直接以來自菲律賓的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作為計算基準,認為在菲律賓繳納所得稅20萬元,都可全額在台灣扣減,因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
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公司計算境外扣抵稅額時,該筆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並未扣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
經調整後,甲公司應以實際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減60萬元)計算扣抵稅額,也就是把40萬乘上20%,可扣抵限額不能超過8萬元,由於甲公司申報的境外扣抵稅額為20萬元,超過限額12萬元須補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在計算境外收入的可扣抵稅額時,謹記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計算,以符合稅法規定。若有不確定之處,可主動向國稅局查詢或諮詢專業會計師,以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避免補稅及相關罰則。

台商海外布局 留意CFC規定

財政部日前公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俗稱避稅天堂)參考名單,包含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馬來西亞等79個國家或地區上榜,台商若在這些國家設有據點,應留意CFC課稅規定。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強調,79個國家或地區僅是參考,意思是「包含但不限於」,實務上在檢視CFC課稅規定時,仍會按照個案事實來個別判斷。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因此,營利事業或個人若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為財政部點名的避稅天堂、是否觸及CFC課稅規定。
據財政部日前公布的最新名單,主要仍分為兩類。首先是當地營所稅法定稅率未超過14%,共31國家或地區,包含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過去台商常會運用的避稅天堂,以及澳門、愛爾蘭、安吉拉、巴貝多、巴哈馬、東帝汶、匈牙利、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其次是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在實際匯回時才計入課稅,共48個國家或地區,包括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貝里斯、汶萊、剛果、史瓦帝尼、烏拉圭、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等。兩類別合計79個避稅天堂。
檢視最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與去年公布的名單差異不大,從去年原本81個降到剩79個,主要是阿拉伯大公國從境外所得不課稅移到法定稅率低於14%類別,另外非洲國家查德、尼日則自榜中刪除。
財政部官員強調,沒有被列在避稅天堂名單的國家或地區,不代表完全赦免,各地區是否屬CFC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會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
財政部表示,若符合低稅負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即是否屬其CFC,若屬CFC,應依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規定在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申報。

五種進項稅額 不可扣抵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規定,有五種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包含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
近來有業者詢問,因辦理客戶委託案或業務推廣活動,需要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並由公司負擔交通費,如高鐵車資,是否可申報抵扣車票內含的進項稅額。
國稅局回應,若業者支付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業務推廣活動的交通費用,由於邀請專家學者有提供勞務報酬,這筆交通費視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因此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是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依營業稅法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就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外國投資者投資大陸上市公司新規

新規允許境外自然人參與大陸上市公司增發等直接投資管道。
2024年12月2日起大陸開始施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降低外資進入大陸投資資本市場門檻,重點分析如下。
一、投資主體
(1)外國投資者類型
所謂外國投資者包含外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原來僅允許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國自然人不能進行戰略投資,但本次修法後將與《外商投資法》保持一致,也就是將外國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範圍內,允許對大陸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2)資產要求
本次修法還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如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實際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二、投資方式、路徑
(1)可參與認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包括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前確定的標的參與認購,以及作為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的發行標的參與認購。
(2)協議轉讓。
(3)要約收購。
三、投資比例
(1)協議轉讓和要約收購:不低於5%。
(2)定向增發:原先要求不低於10%,此次修定取消比例限制。
外國戰略投資者參與定向增發,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一是鎖價發行,定價基準日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鎖定期為18個月;其次是競價發行,定價基準日只能為發行期首日,鎖定期為六個月。
四、鎖定期
原規定為三年,修法後原則上12個月,若證券監管規則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從其規定。
五、支付手段
此次修法允許跨境換股;若是以協定轉讓方式進行投資,則境外公司須為上市公司;但若以定向增發和要約收購方式投資,則境外的公司主體可為非上市公司。
以跨境換股為例,外國戰略投資者A以持有的境外非上市公司B的股權,去認購境內甲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股份,A成為甲上市公司股東,甲上市公司即持有境外B公司股權,這一行為構成甲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資事實,也就是所謂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此次新規定明確要求,跨境換股應符合國家對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並完成相關手續。
要注意的是,所謂「完成」境外投資相關備案或核准程序的時間點,必須要在外國投資者投資獲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權之前,才能算符合新法要求。
六、外商投資准入限制和國家安全監管
如果有涉及國家安全審查,需在投資前完成;一般來說,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都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是否涉及外資准入限制、影響國家安全、外國投資者是否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報告;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可要求外國投資者對相關情形出具公開承諾,若有違反則所持股份不得轉讓、不參與分紅和表決。
事後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外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須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信息,以便商務部門進行後續監督。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23日-113年12月27日

  •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
  •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機關團體海外投資如有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收到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 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
  • 所得稅扣繳新規 明年上路
  • 擴大書審收入申報 別踩紅線
  • 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 放寬
  • 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 勞務出資換股 留意課稅時點
  • 金稅四期後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該局說明,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如前所述,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108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11年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算甲君參與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間自108年受贈登記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2年,未逾5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扣抵法 計算方式及特點 營業人較適用態樣
比例扣抵法 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
直接扣抵法 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 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
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
  1. 帳簿記載須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專供應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供上述兩種共同使用者。
  2. 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3.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1)經營製造業者。
    (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實施至113年11月,全國申請數量高達1,246萬臺,民眾除可省下電費,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外,還能享受退還減徵貨物稅,惟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而未能退稅之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錯誤態樣(詳附表)。

錯誤態樣 注意事項
申請人非買受人 銷售節能電器或負責裝修之業者,因非實際買受人,不得申請。
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不可重複申請。
逾期申請 應於購買日(即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退還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除上述常見錯誤態樣外,偶有查獲民眾為取得退稅款,竟擅自塗改憑證或資料等情事,國稅局就申請退稅案件均依法審理是否符合退稅要件並勾稽查核有無重複申請,如發現不符合規定將予以否准或追回已退稅款。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該局向丙君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輔導,丙君順利完成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現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因自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後,累計至113年10月底,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因此114年起,依上漲程度調整,贈與稅稅率10%級距上限提高為贈與淨額2,811萬元,無累進差額,稅率15%級距上限提高為5,621萬元,累進差額為1,405,500元,超過5,621萬元者稅率20%,累進差額為4,216,000元。至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自上次110年11月24日修正生效後,漲幅未達調整標準,未予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贈與子乙君3,000萬元,需繳納贈與稅額為275.6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相較113年相同贈與淨額需繳納稅捐為288.4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甲君可減少贈與稅額負擔12.8萬元。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計算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減除其在菲律賓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0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係以取得菲律賓A公司給付之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計算,未減除歸屬該筆管理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案經該局調整以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含境外所得之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192萬元(境內課稅所得額960萬元*稅率20%)〕,因甲公司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20萬元超過限額8萬元,依前開規定,核定調整補稅12萬元。
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計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舉例說明,李先生於113年將自有土地一筆信託予父親,李先生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而父親是受託人,在114年2月5日前(114年1月因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限由原113年1月31日延長5日),受託人應填具113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或填發,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且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罰。

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2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為於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200萬元(600萬元*1/3)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有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

機關團體海外投資如有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海外投資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惟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不符免稅標準規定時,除應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辦理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乙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所得10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甲協會雖主張已於結算申報期間運用組織及團體憑證(以下簡稱XCA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前揭海外所得資料,非故意漏報,惟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且該查調系統亦提醒提供之年度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該局以甲協會有過失為由,補徵稅款7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雖得利用XCA憑證查調所得,但仍應注意有無海外投資所得或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據實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收到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防止欠稅人透過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
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前項稅捐保全措施,欠稅人須繳清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因此,收到繳款書後,務必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

一、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等,民眾在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
(二)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三)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二、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
三、續延長實施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至116年12月31日(待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
四、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五、調高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二)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登入報稅系統立即顯示繳(退)稅金額,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後,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二)新增個人網購詐騙退稅線上申辦服務: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線上申辦服務。
(三)開放納稅義務人以憑證查詢或列印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TP103「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比照報關業者或快遞業者,以憑證註冊登入查詢與列印。

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依規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承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考量時有農曆年假落於每年1月下旬情形,壓縮業者作業時間,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備齊資料,可於規定期限前先向海關提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事後再補送相關資料。
關務署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上開申請核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113會計年度期程為例,營利事業最遲可於114年2月3日向海關提出申請書,事後再補送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以供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所得稅扣繳新規 明年上路

為完善所得稅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法今年8月修正並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3)日提醒留意新、舊規定銜接期,明年元旦起發生的給付才適用新規,由事業、機關本身負責扣繳。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修正共三大重點,第一是扣繳義務人範圍調整,從原本負責扣繳的自然人,如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改為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承擔扣繳義務,簡化責任歸屬。
第二,若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申報的原期限內,遇到連續三天以上的國定假日,像是春節,期限將自修法後延長五天,減輕扣繳單位時間壓力;第三是彈性裁罰,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憑單的單位,將由稽徵機關依情節輕重,給予彈性裁罰,進一步保障扣繳單位的權益。
國稅局提醒,今年底、明年初為新舊法銜接期間,在明年年初,扣繳義務人辦理今年度的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時,由於給付日期是在今年年底前,仍適用舊法規定,憑單中的扣繳義務人仍為自然人;但自明年元旦起發生的給付,就會適用新法,改為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
另外,即將來臨的春節連假,也可適用新規定,期限將自動延長五天,國稅局舉例,某公司於1月21日支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扣繳稅款原期限是1月30日,但因春節假期,可延至2月4日才須完成繳納與申報。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快速完成申報,並在期限內發現錯誤時重新上傳修正。

擴大書審收入申報 別踩紅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全年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符合特定條件即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需要注意的是,像房地產交易增益等四大類收入類別,不能納入純益率計算範圍,以免因短報收入遭補稅。
為簡化稽徵作業,國稅局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若提交完整申報書表,純益率達標,且在期限內繳清應納稅額,即可採書面審核方式處理,免除複雜的查帳程序。

國稅局特別強調,包括一、房地產交易增益(如土地與房屋);二、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得;三、股份或出資額的交易所得;四、依法不計入課稅範圍的其他收入等四類收入,均不得計入非營業收入的合計金額中。
不過若公司因房地產交易產生損失,扣除後仍達到純益率標準,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業收入淨額為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其中包含出售2012年取得的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甲公司卻自行依6%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自行申報全年所得額為93.6萬元(1,560萬元 × 6%)。
然而,稽徵機關審查後發現,房屋交易增益130萬元不應併入非營業收入計算,重新核算後,僅以營業收入1,40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以6%純益率計算所得85.8萬元,再加上獨立計算的房屋增益所得130萬元,最終核定全年所得額為215.8萬元,依法補稅24.44萬元。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房地產交易所得,應將相關損益單獨計算,不可併入純益率計算範圍。

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 放寬

配合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財政部昨(24)日預告調高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從現行48萬元調升至60萬元,達到門檻才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預告為期60日,蒐集各界意見。
境外電商是指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目前國際知名業者包含Agoda、Google、Spotify、Netflix等,已有超國150家境外電商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官員表示,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相關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由於財政部近日調升營業稅起徵點,在銷售勞務部分,自原本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調高至5萬元,自明年元旦起上路。配合這項修正,將月銷售額換算為年銷售額後,牽動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門檻,亦將從年銷售額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昨日預告相關修正草案,預告期6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續會再正式公告,並自公告即日起上路。在修正生效前,若營業人年銷售額已超過48萬元,就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國稅局表示,若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或是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
舉例,已辦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以美元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在2024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未含營業稅)10萬美元,按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同年2月29日)臺銀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台幣315.3萬元,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5萬7,650元。

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明年1月15日前申報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記得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應繳或多付稅額,避免因未依規定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不必在每期申報營業稅時都將當期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只要在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期)時,一次將全年度股利所得併入申報即可。
不過也因不用每期申報,許多營業人在隔年1月申報前一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股利收入往往成了漏網之魚。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須注意今年全年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的股利收入(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正確併入11至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官員解釋,股利收入雖是「免稅」銷售額,但對兼營營業人來說,必須用免稅銷售額來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才能藉此調整營業稅,確定稅額後才能多退少補,因此若營業人未申報全年股利收入,將影響稅額正確性。
國稅局表示,股利收入稅額調整,有「比例扣抵法」與「直接扣抵法」兩種。比例抵扣法是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通常適用於免稅銷售額較少,即不得扣抵比例較低,或帳簿未完全記錄情形。
直接扣抵法則是根據當年度全部可扣抵的進項稅額,扣除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後,再按照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計算。
國稅局提醒,直接扣抵法需要帳簿記錄完整,並且能夠準確區分應稅及免稅的進項稅額,若營業人當年度除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後採用此方法將較為有利。不過選擇直接扣抵法後,應留意三年內不能更改扣抵方式。

勞務出資換股 留意課稅時點

新創公司興起,部分投資人以勞務換取新創公司股份作為對價,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調整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的「課稅時點」,個人取得股份當天就須認列所得,並依法課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這項新規不僅讓所得認列時點提前,還對企業申報及扣繳提出新挑戰,投資人需特別注意,可能影響個人稅務規劃與現金流安排;企業也應調整內部流程,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林巨峯表示,針對這類「出力」、以勞務出資入股的樣態,財政部早在2015年就曾發布解釋令,當時規定,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閉鎖性公司時,會依股權是否限制轉讓區分課稅方式。
若股權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就是等到限制期滿、股權可處分時,按當天股價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無轉讓限制的股權則在取得股權當日,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林巨峯表示,財政部此次新解釋令,取消這種區分,統一規定所得實現時點為「取得股份當天」,並以抵充出資金額計算應稅所得,課稅方式與個人用財產作價投資公司一致。
財政部官員解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就代表「所得已實現」,因此應以抵充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加入團隊時以勞務換取股份,或每年以勞務換取股份,都應列入所得,未來要退出公司時的股份轉讓則是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某新創公司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與甲君協議並依法在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內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300萬元,甲君在2024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將列入甲君2024年薪資所得300萬元,公司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依勞務抵充的出資金額300萬元來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至於在新版解釋令發布前的舊案,林巨峯表示,仍依2015年舊函釋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而免扣繳,但公司仍須依規定列單申報;新制實施後,公司需依所得稅法,在個人取得股份時,按其勞務性質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及申報作業。

金稅四期後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台商應注意金稅四期後的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自2024年金稅四期全面啟動後,大陸稅務機關打通了社保、不動產等非稅業務的資訊共用和核查通道。近期很多台資企業已收到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評估資料,羅列通過金稅系統大數據比對異常的資訊及風險提示,也要求企業提供自查說明,事後多以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結案。台資企業應關注以下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一、成本及費用大於發票金額
1、風險描述:企業自行申報的成本費用A=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期間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根據發票金額推算的成本費用B=本期取得發票總額+本期發放工資總額+本期折舊或攤銷+本期海關進口額--本期存貨增加額-本期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增加額。倘若A明顯大於B,系統就會進行預警。
2、問題指向:說明企業有可能虛列成本、工資及存在暫估。公式中「本期取得發票總額」的時間涵蓋期間應為17個月,即應當延伸至匯繳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
3、如存在暫估(包括採購暫估及費用暫估)的金額過大,且在匯算清繳結束後仍未取得稅前列支憑據,則成本費用不能稅前列支,需要修改申報及補稅。
二、期末存貨與當期累計收入差異幅度異常
1、風險描述:指標值=(期末存貨-當期累計收入)/當期累計收入×100%,若指標值>50%就會出現預警
2、問題指向:可能存在庫存商品不真實,銷售貨物後未結轉收入等問題。稅務機關會重點關注「預收帳款」「應收帳款」貸方餘額、「其他應付款」貸方且長期掛帳的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情形,需要補記收入繳稅。
3、如果貿易公司存貨量過大,比如超出正常銷售量的二倍,則稅務機關也會出示預警,質疑這種長期壓貨行為違背正常經營規律,是否有隱瞞收入未核銷成本情形。
三、接受建築業發票金額較大,未計入房產原值
1、風險描述:接受建築業發票金額遠大於本年新增房產原值。
2、問題指向:接受的建築業發票中如有廠房電梯安裝或改造、地坪安裝或改造、車間改造或裝修等,企業作為費用入帳而未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將導致少繳納房產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慧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帳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所以將會需要修改申報並補繳房產稅。
四、諮詢服務費與同期營業收入對比分析異常
1、風險描述: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製造費用中的諮詢服務費占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較大。
2、問題指向:取得大額諮詢服務費發票,但不能提供諮詢服務的成果,或提供的諮詢服務的成果價值與實際發票金額嚴重不符;取得大量接受外部單位或個人服務發票,但不能提供接受服務的成果,或提供的服務成果價值與實際發票金額嚴重不符,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列費用而不能稅前列支,需要修改申報及補稅。
台資企業還需關注提供服務單位專業資質、人員的專業技術水準,查看對方經營範圍是否有相關的服務領域。同時證據鏈要保存完整,如諮詢費開始要有合同協議、過程要有諮詢痕跡、結束要有諮詢成果或驗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16日-113年12月20日

  •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起適用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
  • 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課稅級距金額提高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
  •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 欠稅強制執行 滯納金不能少
  • 尾牙禮扣繳憑單申報 有眉角
  • 最新關稅法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補繳之稅款,要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時,發現1筆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30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申報為銷售額3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短報銷售額270萬元與稅額13.5萬元,甲公司雖主張登帳時即發現銷售額與帳載收入不符,已依該局通知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額,惟經審認其補報補繳稅款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後,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後,仍應再次審視相關帳簿憑證,如發現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該立即補繳短納的稅款及利息,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酒水筵席、服裝、道具及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委託他人企劃或籌辦服務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購買的貨物或勞務,係酬勞員工使用,取得該等進項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獎品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入備供銷售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如將該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時,則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無線吸塵器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105,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5,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智能運動手錶,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於轉供使用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 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倘本法及其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房屋時,參照前開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繼承父親大陸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該房屋價額折合新臺幣為4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將該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其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繼承人倘因疏忽致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被繼承人遺留大陸地區動產及不動產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等變動所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得僅以半數列為承租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則免稅。
該局說明,上開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1/3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即承租人)於108年度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按上開條例規定,給予甲君補償費5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甲君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250萬元,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惟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所得,經該局查得後,核定甲君當年度有其他所得2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13萬餘元。
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因此無扣繳憑單,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承租人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應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起適用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全天24小時服務不受限,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按照申報軟體的操作說明及步驟,檢核資料並上傳網路,即可完成申報作業。
該所說明,為達成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的規定,辦理網路申報時,只要在申報系統「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功能,勾選「免填發」即可完成設定,就可免填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但為兼顧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時,申報單位仍應填發。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有三大重點,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符合事責一致;另增訂非居住者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並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於114年2月5日前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時,仍適用修法前規定,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改由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及申報義務,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日之認定,係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建設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實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9,960餘萬元,係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戶建案中之16戶房地(餘8戶帳列待售房地),惟查與蒐集課稅資料未合。經選查並審閱甲公司所提示之相關帳簿憑證、買賣合約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發現待售房地其中2戶已分別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記移轉,依規定應將該2戶房地收入一併認屬111年度,核計該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220餘萬元,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額28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核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實際交易日期,正確認列營業收入及報繳所得稅。

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課稅級距金額提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14年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調整後之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部分,114年適用之CPI較上次(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附表。至於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因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而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該2年度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所以不在此次調整範圍。
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13年11月28日製表)

項目 調整前 114年(調整後)

遺產稅

免稅額 1,333萬 1,33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100萬 10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6萬 56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553萬 55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6萬 56萬
父母扣除額 138萬 138萬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93萬 693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6萬 56萬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 138萬
課稅級距 10% 5,000萬以下 5,621萬以下
15% 超過5,000萬~1億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20% 超過1億 超過1億1,242萬

贈與稅

免稅額 244萬 244萬
課稅級距 10% 2,500萬以下 2,811萬以下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2,811萬~5,621萬
20% 超過5,000萬 超過5,621萬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未依實際營業項目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以致電腦交查異常,而被列選調帳查核。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登記行業代號有「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6811-12不動產租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7%辦理申報。經分析發票開立情形並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品名均為租金,因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別「不動產租賃」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3%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34萬9仟餘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業別選填正確行業代號與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及報繳所得稅,以符合擴大書審申報要件。如對於行業代號之適用有疑義者,可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內容,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該分局另提醒,為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財政部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分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符合當年度免辦兼營調整之規定外,應於申報本(113)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109年1月設立登記之食品業營業人,甲公司設立後除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外,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嗣甲公司於報繳各該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乙公司設立登記時係專營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嗣於113年9月起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爰乙公司於申報113年11-12月營業稅時,因當年度成為兼營營業人期間未滿9個月而免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應俟報繳114年11-12月營業稅時再就16個月一併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大屋(舊)換小屋(新)」亦可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33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500萬元—費用12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稅率35%=應納稅額133萬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申報的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106.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稅額133萬元*0.8=應退還稅額106.4萬元)。
民權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網址為https://taxcredit.ida.gov.tw/),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3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4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依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列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08年度設立,以往年度未有盈餘分派情形,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於111年度決議分配110年度盈餘時,係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並決議分配盈餘總額1,000萬元,其中屬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為200萬,但甲公司於計算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逕以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1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案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核算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2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應予調減,核定補徵稅額1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以當年度盈餘提列數為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93.6萬元〔(1,400萬元+160萬元)*6%〕,其所得計算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計算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13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15.8萬元〔(1,400萬元+30萬元)*6%+13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24.44萬元。
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 若出售之房地屬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不得逕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該局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境外債券、股票或不動產等財產,應以個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一課稅年度同時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發生之損失金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同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時,即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不得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等)進行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後,核定調增基本稅額64.5萬元,甲君雖主張同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10萬元,誤以為該損失能與海外利息所得相抵,因兩者相抵後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64.5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納稅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欠稅強制執行 滯納金不能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欠稅案件若已移送行政執行程序,即使更正後稅額減少,納稅人仍須繳清更正後的稅額及逾期產生的滯納金與利息,且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或延長繳納期限。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收到繳納通知後,若發現稅額計算有誤或稅款重複,記得要在繳納期限內檢附繳款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經核定後,稅捐稽徵機關會調整稅額,並重新設定繳納期限,寄發新繳款書通知納稅人。
若納稅人未於期限內繳清,且等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才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這時候僅屬於執行金額修正,仍須繳納滯納金與利息。

尾牙禮扣繳憑單申報 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在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春酒,常會提供現金、禮券或禮品作為獎項,依《所得稅法》規定,獎品由誰提供,誰就是扣繳義務人,需要負責申報相關扣繳憑單。
國稅局解釋,假設A公司贊助B公司尾牙,提供現金或禮品作為摸彩獎品,如果獎品直接送給B公司的員工,那A公司應以中獎員工的身分申報扣繳憑單,並代扣所得稅;如果A公司只是將獎品交給B公司,由B公司內部分配給員工,那這筆獎品就屬於B公司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須要由B公司負責。
國稅局提醒,贊助廠商和活動主辦單位在安排摸彩獎品時,應事先溝通清楚扣繳憑單的申報流程,避免事後產生爭議,如果對扣繳義務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以聯繫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確認正確的處理方式。
國稅局說,不論是公司贊助的現金、禮券,還是禮品,都會被視為中獎人所得,依法須申報扣繳憑單。

最新關稅法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12月1日新關稅法生效將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2024年12月1日大陸新《關稅法》正式實施,與之配套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也已更新,同時生效的還有《海關總署關於明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台商的進出口業務產生較大影響。
一、納稅人自報自繳立法化導致納稅人風險增加
自2015年通關一體化全面推行以來,通關流程簡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關稅並繳納,但納稅人在提高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納稅的風險。台商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只是自行申報,海關在交稅或貨物放行三年內有權確認稅額的正確性,若發生納稅資訊錯漏,很可能持續錯誤三年,風險不斷積累,最終累計金額巨大。
二、「補一追三退一」變更為「補三追三退三」
新法實施前執行的《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徵或漏徵稅款,自繳稅或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可向納稅義務人補徵稅款;如果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導致少徵或漏徵稅款,海關可在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三年之內追徵稅款並加收滯納金,也就是因海關原因導致少繳稅款需「補一」,若因納稅人原因導致的少繳稅款則需「追三」並加收滯納金。
現在執行的《關稅法》,將上述「補一追三」修改為「補三追三」。通關一體化前還存在海關審核,出現稅款缺漏,台商可盡可能查找海關審核原因,儘量按「補一」處理。現在全部為台商自行申報並繳納稅款,很難舉證不是自己違反規定,所以被「追三」並加收滯納金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海關發現台商多繳稅款,應立即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但如果是台商自行發現存在多繳稅款情形,以前規定是自稅款繳納之日起一年之內可向海關申請退稅,新規定則是三年之內均可申請,即「退一」變更為「退三」。
三、稅率和匯率適用日期調整
雖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變動頻率較低,但關稅稅率依據進出口貿易的國際環境調整較為頻繁,所以台商要注意《關稅法》中稅率適用日期的調整。《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進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而《關稅法》規定適用完成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時間往後推遲,對台商而言更有利還是不利,得看稅率調整方向。
稅款和滯納金是以人民幣計價,由於進出口貿易用外幣結算,將存在適用匯率問題。以前規定採用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折算價,遇節假日則順延為第四個星期三。現在的規定則是採用申報完成日適用的計徵匯率,2024年12月計徵匯率採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2024年11月20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匯率發布機構從中國銀行變更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四、過渡期
海關總署補充公告規定,2024年12月1日之後才繳稅款或貨物放行,存在少徵、漏徵或多徵稅款,按《關稅法》適用「補三追三退三」還是「補一追三退一」,要看是否在2024年12月1日後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