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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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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2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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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May 2026 02:18:2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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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18%e6%97%a5-115%e5%b9%b405%e6%9c%8822%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2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strong></li>
<li><strong>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strong></li>
<li><strong>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strong></li>
<li><strong>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strong></li>
<li><strong>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strong></li>
<li><strong>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strong></li>
<li><strong>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strong></li>
<li><strong>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strong></li>
<li><strong>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strong></li>
<li><strong>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strong></li>
<li><strong>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strong></li>
<li><strong>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strong></li>
<li><strong>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strong></li>
<li><strong>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strong></li>
<li><strong>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strong></li>
<li><strong>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strong></li>
<li><strong>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u></strong></p></blockquote>
<p>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br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1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2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3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br />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br />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br />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br />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br />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4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br />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br />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br />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br />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br />
（三）1金融控股公司或2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3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br />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br />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1次為限。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2"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4.png" alt="" width="934" height="668"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4.png 731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4-300x215.pn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4-705x504.png 705w" sizes="(max-width: 934px) 100vw, 934px" /></p>
<blockquote><p><strong><u>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br />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1一般信託、2安養信託或3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分別說明如下：<br />
一、適用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案件(租給有領取政府補助之承租人)<br />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br />
二、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租給政府或代管機構供居住、長照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用)<br />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詳釋例一）<br />
三、適用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租給包租代管業且約定供居住者使用1年以上)<br />
信託住宅依租賃條例第17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53%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43%計算。<br />
四、一般出租案件<br />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開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43%計算。（詳釋例二）<br />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之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之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br />
【釋例一】適用住宅法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br />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甲君（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信託，並由甲君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3"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5.png" alt="" width="1075" height="141"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5.png 61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5-300x39.png 300w" sizes="(max-width: 1075px) 100vw, 1075px" /><br />
【釋例二】一般出租案件<br />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乙君（委託人）以其房屋為信託財產成立安養信託，並由丙君為受益人（他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租，114年1月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25,000元。受託人就出租該住宅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計算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4"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6.png" alt="" width="1073" height="141"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6.png 60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6-300x39.png 300w" sizes="(max-width: 1073px) 100vw, 1073px" /></p>
<blockquote><p><strong><u>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br />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br />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br />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br />
該所舉例說明：<br />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br />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br />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5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5"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02507.png" alt="" width="758" height="567"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02507.png 626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02507-300x224.png 300w" sizes="(max-width: 758px) 100vw, 758px" /><br />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完成基本資料建檔後，即可依系統指引填報收支資料，並上傳相關附件，除操作方便，亦能正確計算損益，有效降低人工申報錯誤風險，輕鬆完成報稅。<br />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另將執行業務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br />
該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p>
<blockquote><p><strong><u>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br />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1「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2「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br />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上市A、B公司2筆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8月15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br />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p>
<blockquote><p><strong><u>臺北關籲請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入境，以免違規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臺北關表示，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公布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14品項加熱菸及4款組合元件，財政部於本（115）年1月30日修正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將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納入免稅菸之品目範圍。<br />
上開通過審查之加熱菸，自本年2月起，開放於國內免稅商店銷售，目前旅客僅得攜帶自國內免稅商店購買、且經衛福部審查通過之加熱菸入境，臺北關提醒旅客勿自國外購買加熱菸攜帶入境，以免違規受罰。<br />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菸品數量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旅客於國內免稅商店購買加熱菸時，請注意是否超過免稅數量。</p>
<blockquote><p><strong><u>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u></strong></p></blockquote>
<p>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重點為1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2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3調降舞廳、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br />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增加。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另外，該部近期將就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其他課稅項目辦理公告，俾資徵納雙方依循。</p>
<blockquote><p><strong><u>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br />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p>
<blockquote><p><strong><u>CFC</u></strong><strong><u>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交通部完成修法「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u></strong></p></blockquote>
<p>配合總統114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公路法第27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交通部於115年5月21日發布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名稱配合公路法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餘法規亦將配合修正汽燃費名稱為養管費。公路局今年起就會用新版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名稱通知寄發繳費通知。<br />
交通部說明，本次「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養管費」），主要是使名稱符合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徵收目的，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正都僅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調整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開徵期間、繳費方式及費額標準均維持不變。</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u></strong></p></blockquote>
<p>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br />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br />
該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p>
<blockquote><p><strong><u>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u></strong></p></blockquote>
<p>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1自地自建房屋、以2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6"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8.png" alt="" width="1072" height="181"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8.png 622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8-300x51.png 300w" sizes="(max-width: 1072px) 100vw, 1072px" /><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7"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9.png" alt="" width="1071" height="228"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9.png 625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9-300x64.png 300w" sizes="(max-width: 1071px) 100vw, 1071px" /><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br />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元-（3,000元×10%）〕。</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1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2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該退稅款後之帳面價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數繼續計提折舊，3該貨物如原本是以費用列帳者，則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茲就上開處理方式彙整如下表：<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58"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10.png" alt="" width="1052" height="173"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10.png 62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10-300x49.png 300w" sizes="(max-width: 1052px) 100vw, 1052px" /><br />
該局舉例，甲公司114年10月1日購買營業用冷氣機65,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列為費用，甲公司如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應將該退稅款2,000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甲公司如於次（115）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應列報為申請年度（即115年度）之其他收入。</p>
<blockquote><p><strong><u>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br />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如本周報#9)，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br />
財政部表示，本日公告之娛樂稅課稅項目，係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考量本次修法係基於配合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予以檢討及調整，其使稅制合理化，經重新檢視修法前其他課稅項目課稅情形，公告9類課稅項目，將MTV、K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柏青哥機、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納入課稅範圍。另外，該部衡酌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設施（如AR或VR）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爰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br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順應經濟活動型態的演進及改變，該部已責請各地方政府適時就娛樂項目提供建議，俾與時俱進通盤及滾動檢討。再者，依修正後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循規定程序停徵本次公告項目之娛樂稅，以維護財政自主及兼顧實際需要。</p>
<blockquote><p><strong><u>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22）日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就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之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之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br />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113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本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之認定辦法，由該部定之。該部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爰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之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2種。<br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2.0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該部爰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將上開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之態樣，納入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之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br />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無是類規定，甲及乙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5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屋），A、B、C屋坐落甲市（其中A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D、E屋坐落乙市。依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A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4.8%，B、C屋適用全國總持有之其他住家用房屋5戶（A、B、C、D、E屋）之稅率4.2%；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之D、E屋應適用5戶（A、B、C、D、E屋）之稅率4.2%。</p>
<blockquote><p><strong><u>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分析</u></strong></p></blockquote>
<p>雖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但只要會計報表有獲利，仍需被課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br />
台商回台投資，除了應注意每年須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容易被忽略與的稅務議題，最好的例子是公司依會計基礎編制的報表雖顯示賺錢，但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仍需被課徵未分配盈餘稅。<br />
(一)台灣所得稅法中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如果未分配股利，仍需額外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課稅基礎是以會計所得去計算，而非課稅所得，舉例來說，會計上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於稅務上屬於免稅所得，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因已列入會計所得，若當年度有未分配股利，則仍會被納入未分配盈餘稅的課稅範圍，形成尚未實際取得現金卻需繳稅的情形。<br />
此外，(二)證券交易所得雖仍處於停徵狀態，除了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外，也是未分配盈餘課稅範圍，台商若未妥善規劃股利政策與投資架構，未分配盈餘稅便可能成為股東隱含的稅負成本。<br />
另一方面，(三)公司淨值與資產結構也會影響未來稅負，公司長期未分配股利，除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外，若未來出售股權，有可能一次性將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實現為應課稅所得。當不動產價值超過公司價值一半時，交易公司股權可能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台灣財政部於2026年4月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確在判斷不動產價值占比是否逾半時，除得以公司淨值為基準外，也可於各項資產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具其他可證明時價的資料時，可以改以資產時價總額計算，這種調整有助於降低股權交易被認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機率。<br />
還有(四)公司在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上限，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金額為境外所得及境外虧損金額合併計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例如公司取得A國家海外所得台幣100萬，已依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台幣20萬，若於同一年度投資B國家有海外虧損125萬，海外所得合計為虧損，並沒有增加應納稅額，因此可扣抵稅額為0，這部份值得台商特別注意。<br />
(五)台灣稅務機關對申報不實、短漏報所得等情形，依規定得按所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類似未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誤用各項投資抵減優惠，或將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列為成本費用等，都可能導致補稅或裁罰。<br />
最後，(六)台商若以境外身分回台投資，要注意外資在台設立的辦事處，業務範圍僅限於市場調查、報價或議價等支援性活動，不得從事具體營利行為，所以不涉及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問題，若實質上須從事營利活動，則應改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經營，才能依法辦理稅務申報。</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18%e6%97%a5-115%e5%b9%b405%e6%9c%8822%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2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1日-115年05月15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11%e6%97%a5-115%e5%b9%b405%e6%9c%8815%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02:02:5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lsacpatw.com/?p=2448</guid>

					<description><![CDATA[<p>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11%e6%97%a5-115%e5%b9%b405%e6%9c%8815%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1日-115年05月15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strong></li>
<li><strong>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strong></li>
<li><strong>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揭露常見錯誤解析與注意事項</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strong></li>
<li><strong>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strong></li>
<li><strong>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strong></li>
<li><strong>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strong></li>
<li><strong>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strong></li>
<li><strong>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strong></li>
<li><strong>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strong></li>
<li><strong>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strong></li>
<li><strong>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strong></li>
<li><strong>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strong></li>
<li><strong>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strong></li>
<li><strong>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strong></li>
<li><strong>「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分析</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u></strong></p></blockquote>
<p>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產生之海外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該等所得資料非屬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之範圍，且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範圍，民眾於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br />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就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得依規定扣抵基本稅額。<br />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金融機構寄送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於該機構網路銀行或相關應用程式（APP）查詢海外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及抵減稅額之限額規定。<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1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4年度）應納稅額，其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4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4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4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5至116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br />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115年1月間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該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br />
該局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今（115）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此新約將全面取代我國於70年簽署之原協定，提供更合宜之減免稅待遇。<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新約係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主要修訂重點如下：<br />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br />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等活動構成常設機構期間，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即歸屬於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規定。<br />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考量消除重複課稅之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並提供企業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新約明定「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優惠稅額扣抵機制，於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自119年度起停止適用。<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並適時因應調整，以維護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揭露常見錯誤解析與注意事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合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該局特別整理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疏漏或錯誤情形，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br />
一、漏未揭露交易資料<br />
（一）營利事業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br />
（二）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br />
（三）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br />
二、未以個別交易為基礎進行受控交易分析<br />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惟部分營利事業所提示之移轉訂價報告，係以營利事業整體利潤進行檢測，可能會降低可比較分析之精準度，不易辨認個別交易是否符合常規。<br />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TP查核準則規定及申報書格式填報受控交易及關係企業損益等相關資料，並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據以申報所得額，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u></strong></p></blockquote>
<p>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及提升出席率，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1萬個環保杯，作為即將召開股東會之股東紀念品，雖然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進項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惟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倘有誤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u></strong></p></blockquote>
<p>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1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2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br />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br />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惟於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已訂約出售不動產，惟至死亡時尚未辧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法列入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如屬於土地應按死亡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為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列報。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得以同額認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不動產所應收取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則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br />
該所舉例，甲君於115年1月20日訂約出售名下一間房屋（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同年4月1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已先行將價款匯入履保專戶內，其中甲君因有資金需求，提前動支專戶內現金1,000萬元，餘款俟房屋過戶登記後再由履保專戶支付，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申報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3,500萬元，另尚未收取價款9,000萬元，應申報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br />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br />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br />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p>
<blockquote><p><strong><u>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br />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11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000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計36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p>
<blockquote><p><strong><u>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br />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br />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br />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p>
<blockquote><p><strong><u>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br />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br />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br />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br />
1.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br />
2.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br />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br />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br />
1.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br />
2.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p>
<blockquote><p><strong><u>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u></strong></p></blockquote>
<p>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br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br />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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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quote><p><strong><u>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br />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p>
<blockquote><p><strong><u>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br />
（一）1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2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3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br />
（二）4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徵稅額800萬元。<br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其銷售依法適用免稅之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因作業疏失誤將免稅統一發票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不知應如何處理？<br />
該局說明，如買賣雙方1尚未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將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之免稅統一發票。如買賣雙方2已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則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買受人如取得符合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於銷貨人部分，該筆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br />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加工食品及生鮮水產品批發，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114年1-2月期銷售生鮮水產品本應適用免稅規定，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繳納營業稅，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將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br />
該局提醒，營業人另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資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又營業人如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負者，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准追溯自開始銷售日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p>
<blockquote><p><strong><u>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br />
該局以甲君為例，114年1月10入境，同年3月2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9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5月1日再入境，於同年6月30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60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2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129天。</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營業人因故申請暫停營業，如於停業期間欲恢復營業，應依規定辦理復業。<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br />
該局舉例說明，某旅館已申請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經由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入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復業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br />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復業，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者，即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分析</u></strong></p></blockquote>
<p>混合用途長期資產的進項稅抵扣自2026年起有新規定。<br />
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針對一般計稅項目，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行分析。<br />
一、適用範圍及抵扣規則<br />
新規以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人民幣500萬元為分界，實行差異化抵扣。<br />
1、單項原值≤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br />
2、單項原值&gt;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逐年分期調整。具體適用以下兩類情形：<br />
（1）2026年1月1日後（含當日），按照會計制度開始作為資產核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br />
（2）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資產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後經資本化改造完成，原值超過500萬元。<br />
二、分期調整方法<br />
在混合用途期間，按以下步驟計算並分期調整進項稅額：<br />
Step1、確定分期調整基數<br />
當年分期調整基數＝需要調整的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數／（調整年限×12）】<br />
Step 2、計算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即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br />
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入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br />
Step 3、計算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即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br />
當年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收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非應稅交易收入）】<br />
Step 4、合計不允許抵扣稅額<br />
上述五類不允許抵扣稅額相加，在次年1月納稅申報期內從進項稅額中扣減。<br />
三、用途改變的處理<br />
資產用途改為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或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時，按淨值率調整進項稅額，公式為：<br />
調整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br />
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br />
區別於非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淨值為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餘額，混合用途資產的淨值是按調整年限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即：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調整年限×12）】。<br />
其中：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從資產取得或資本化改造完成後首次計提折舊或攤銷的當月起算；調整年限標準為，1不動產、土地使用權20年，2飛機、火車、輪船十年，3其他長期資產五年，該年限獨立於會計折舊年限和企業所得稅最低折舊年限，企業需特別注意區分。<br />
四、注意事項<br />
若資產實際使用年限短於調整年限的，停止使用當月，將剩餘未調整的進項稅額一次性併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調整。<br />
對於適用分期調整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需單獨設置進項稅額抵扣台賬，詳細記錄資產的取得、使用、資本化改造、處置及進項稅額抵扣、調整情況，並留存備查，避免涉稅風險。</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11%e6%97%a5-115%e5%b9%b405%e6%9c%8815%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11日-115年05月15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08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04%e6%97%a5-115%e5%b9%b405%e6%9c%8808%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11 May 2026 01:56:0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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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04%e6%97%a5-115%e5%b9%b405%e6%9c%8808%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08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strong></li>
<li><strong>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strong></li>
<li><strong>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strong></li>
<li><strong>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strong></li>
<li><strong>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strong></li>
<li><strong>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strong></li>
<li><strong>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strong></li>
<li><strong>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strong></li>
<li><strong>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strong></li>
<li><strong>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strong></li>
<li><strong>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strong></li>
<li><strong>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strong></li>
<li><strong>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strong></li>
<li><strong>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br />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br />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br />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br />
財政部說明，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至於各機關所屬公營公司配合上開政策，使用機關管有之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經教育部表示，該等公營公司亦視為政府機關（構）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之主體，爰財政部發布上述解釋令核釋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首揭規定之一定要件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br />
財政部特別提醒，本案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非公營公司所有，爰該房地免徵房地稅，應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檢具公有房地無償提供使用等證明文件，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p>
<blockquote><p><strong><u>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且無預扣稅款，便認為屬於「不補不退」而無需申報。然而，該局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所以若所得中包含「股利所得」，即使總額不高，透過申報程序反而可能領到退稅款。<br />
該局指出，近日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114年度總所得僅25萬元，遠低於課稅標準，是否可免辦理所得稅申報？經該局進一步了解，張先生的所得來源中包含部分股利所得，對於像張先生這樣所得總額較低的小資族，其「可抵減稅額」往往大於應納稅額，兩者間的差額即可申請退稅，在國稅局同仁輔導說明下，張先生順利完成報稅並領取這份意外的「退稅紅包」。<br />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主動退稅，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經核定後才能退稅。因此，呼籲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即便所得未達起徵點，也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此外辦理申報時建議優先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只需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便會在退稅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省時安全，更能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憑單的奔波。</p>
<blockquote><p><strong><u>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因工作繁忙無法於上班時間親自前往國稅局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辦理。該局指出，民眾除可臨櫃申請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方便。<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或機關團體則可使用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網路【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稅別分類-稅務行政 / 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 (國稅)】即可完成申請，國稅局作業完成後，系統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電子稅務文件，民眾亦可隨時至網站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該電子文件與國稅局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同等效力，便利又安全。</p>
<blockquote><p><strong><u>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br />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br />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br />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u></strong></p></blockquote>
<p>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br />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br />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br />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br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如支出之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br />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該醫藥費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因此核定甲君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5萬元。<br />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定額醫療險，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p>
<blockquote><p><strong><u>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免以紙本方式檢送，省時又便利。<br />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br />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於收支結算後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p>
<blockquote><p><strong><u>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br />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br />
一、 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br />
二、 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br />
三、 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br />
四、 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br />
五、 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br />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br />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br />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br />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br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br />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br />
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如果未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的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br />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br />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如下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45"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1.png" alt="" width="989" height="436"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1.png 98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1-300x132.pn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1-705x311.png 705w" sizes="(max-width: 989px) 100vw, 989px" /><br />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br />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46"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2.png" alt="" width="983" height="216"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2.png 983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2-300x66.pn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02-705x155.png 705w" sizes="(max-width: 983px) 100vw, 983px" /><br />
該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br />
該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5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p>
<blockquote><p><strong><u>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u></strong></p></blockquote>
<p>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br />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p>
<blockquote><p><strong><u>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受理移轉登記，以免受罰。<br />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1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2核定免稅證明書，或3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4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須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該股東之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其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裁處罰鍰5,000元。<br />
該局提醒，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有無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br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lt;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br />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p>
<blockquote><p><strong><u>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br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由於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須處罰。<br />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惟其資本主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該商號之所得額，致漏報營利所得2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br />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5%e6%9c%8804%e6%97%a5-115%e5%b9%b405%e6%9c%8808%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08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7日-115年04月30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27%e6%97%a5-115%e5%b9%b404%e6%9c%8830%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04 May 2026 01:50:2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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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27%e6%97%a5-115%e5%b9%b404%e6%9c%8830%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7日-115年04月30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strong></li>
<li><strong>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strong></li>
<li><strong>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strong></li>
<li><strong>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strong></li>
<li><strong>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strong></li>
<li><strong>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strong></li>
<li><strong>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strong></li>
<li><strong>大陸官方偏好H股上市分析，台商赴港上市應首選H股非紅籌股架構</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br />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10日死亡，遺有成年兒子乙君為唯一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其拋棄繼承權，改由乙君之成年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等3人繼承，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向國稅局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56萬元×3人）。經該局審核，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56萬元，仍與乙君未拋棄繼承時相同。</p>
<blockquote><p><strong><u>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本（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br />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br />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後，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br />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u></strong></p></blockquote>
<p>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br />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A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內含加工費5,000元），A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10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5,000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br />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105</u></strong><strong><u>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u></strong></p></blockquote>
<p>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br />
該局舉例，甲君於103年間買賣取得不動產A房地，於111年間將A房地持分1/2贈與其子乙君，嗣甲君與乙君於114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因甲君出售之A房地（持分1/2）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至乙君出售之A房地（持分1/2），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因贈與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u></strong></p></blockquote>
<p>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br />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0月31日死亡，A銀行於114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給付利息所得，A銀行於115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114年6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6月21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6月22日至10月31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42"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png" alt="" width="1006" height="328"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png 1006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300x98.pn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0525-705x230.png 705w" sizes="(max-width: 1006px) 100vw, 1006px" /></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br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5年4月2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5年3月至4月）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br />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8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8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135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8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27萬元（135萬元×稅率20%），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br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已自行至金融單位繳交稅款，仍應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br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同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br />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2月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出售109年12月間自父親受贈取得之房地，且於114年3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20,500元後至A銀行繳納稅款，但未於同年4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規定重行核算可減除成本為2,100,000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372,200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471,906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1.2％+受贈時所繳納之規費、契稅等相關費用合計49,355元〕，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6,630,000元〔成交價額9,000,000元-可減除成本2,100,000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70,000元（房地成交價額9,000,000×3%）〕，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2,320,500元，扣除已自繳稅款320,500元，核定應補繳稅額2,000,000元（2,320,500元-320,5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之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br />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其100%持有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經計算A公司114年度CFC虧損新臺幣800萬元，甲公司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提交A公司財務報表，倘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則應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至115年12月1日前提供，或於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該CFC虧損方得適用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br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br />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br />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br />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br />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br />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br />
三、漏列股利收入<br />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br />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br />
機關團體1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2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3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p>
<blockquote><p><strong><u>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u></strong></p></blockquote>
<p>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程序，且補送紙本訴願書之日期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br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須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4年11月30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4年12月1日）起算30日，即114年12月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已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與甲君。</p>
<blockquote><p><strong><u>大陸官方偏好H股上市分析，台商赴港上市應首選H股非紅籌股架構</u></strong></p></blockquote>
<p>雖然H股與紅籌股都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大陸公司，但兩者股權架構模式卻大不相同，一、H股是以大陸法人主體直接到香港申請上市；二、紅籌股則是指由KY（開曼）等境外公司回頭控股大陸境內的法人主體後，再由境外公司向香港交易所申請上市。<br />
早期赴香港上市的大陸企業，幾乎清一色都是紅籌股架構，近幾年則是紅籌股架構與H股架構並存，但3月份大陸證監會對紅籌架構的企業赴港上市，表現出審慎保守的監管態度，主管大陸企業赴港上市的國際司，在回覆企業赴港上市的申請時，直接請企業拆除紅籌架構後再行申報，也就是證監會請企業不要以境外母公司申請赴港上市，而是以大陸境內主體直接申請香港上市的H股模式。<br />
對大陸的民企或台資企業來說，要拆除已經設立好的紅籌架構，也就是境外控股的股權架構，改以大陸法人主體申請赴港上市，將耗費可怕的稅務及時間成本。<br />
企業應先瞭解官方排斥紅籌架構的原因，首先，紅籌架構因股權結構不透明、合規風險高，歷來都受到境內外監管機關的關注；在2023年3月境外上市備案新規實施後，證監會都會審查企業搭建紅籌股權結構的必要性和合規性，尤其會關注股權結構是否在新規生效後才搭建。<br />
根據證監會國際司公開披露的境外上市備案補充文件要求，股權架構搭建及返程併購的合規性，是證監會審核備案文件的重點。另外也會對外匯管理、境外投資等監管程序的履行情況，收購境內法人主體的交易對價、定價依據、稅費繳納等情況保持高度關注。<br />
還有，在《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法規落地後，大陸主管機關還會要求涉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和使用各種大數據資料的企業接受監管，一旦企業以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後，各種安全審查與合規風險都會因監管不易而大幅上升。<br />
其次，從外匯監管角度看紅籌架構，因上市主體是境外公司，境內自然人股東通過開曼（KY）或維爾京群島（BVI）一類的境外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這些境內自然人股東每年的分紅、拋售股票所得現金都在境外公司的境外帳戶中，加上公司上市的募集資金也在境外，雖然政策有各種要求，但海外資金不透明及不回流境內的情況，在實務中比比皆是，與目前官方政策的價值取向不一致，都是證監會偏好H股而非紅籌架構的原因。</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27%e6%97%a5-115%e5%b9%b404%e6%9c%8830%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7日-115年04月30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4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20%e6%97%a5-115%e5%b9%b404%e6%9c%8824%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Wed, 29 Apr 2026 02:41:2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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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綜合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20%e6%97%a5-115%e5%b9%b404%e6%9c%8824%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4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strong></li>
<li><strong>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生育負擔</strong></li>
<li><strong>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strong></li>
<li><strong>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strong></li>
<li><strong>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strong></li>
<li><strong>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strong></li>
<li><strong>出境旅客攜帶逾2萬美元黃金，未向海關申報慘被處罰</strong></li>
<li><strong>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strong></li>
<li><strong>115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strong></li>
<li><strong>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strong></li>
<li><strong>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strong></li>
<li><strong>自由港區事業應正確通報進儲之貨品，避免誤觸罰則</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strong></li>
<li><strong>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strong></li>
<li><strong>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strong></li>
<li><strong>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strong></li>
<li><strong>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strong></li>
<li><strong>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trong></li>
<li><strong>混合銷售稅率認定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增值稅法中對混合銷售模式最新納稅規定</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br />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外僑綜合所得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br />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5種登入方式：<br />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br />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br />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br />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br />
5. 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br />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br />
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br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br />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br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p>
<blockquote><p><strong><u>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生育負擔</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br />
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p>
<blockquote><p><strong><u>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br />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br />
1. 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br />
2.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br />
3. 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br />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p>
<blockquote><p><strong><u>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公告自115年3月10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稱少量免證規定）。<br />
基隆關說明，上開公告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的物品項目包含貨品分類號列8543.70.99.50-4「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8711.60.10.00-9「機器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及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即是類貨品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的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證進口，民眾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予徵稅放行，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貨物將予退運或放棄等，如又涉虛報貨名，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br />
基隆關提醒，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包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等，民眾倘有申辦輸入許可文件需要，請務必向貿易署洽詢。</p>
<blockquote><p><strong><u>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br />
11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br />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br />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br />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詳釋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29"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1.jpg" alt="" width="573" height="729"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1.jpg 48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1-236x300.jpg 236w" sizes="(max-width: 573px) 100vw, 573px" /><br />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br />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1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2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3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br />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p>
<blockquote><p><strong><u>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br />
該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5年7月31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115年5月11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請詳附件：綜所稅退稅時程)。<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br />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ATM）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br />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1標準或列舉扣除額、2儲蓄投資、3身心障礙、4教育學費、5幼兒學前、6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7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br />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萬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萬3,500元〔全戶免稅額53萬3,500元（9.7萬元*4人＋14萬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萬1,500元（106萬5,000元－101萬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p>
<blockquote><p><strong><u>出境旅客攜帶逾2萬美元黃金，未向海關申報慘被處罰</u></strong></p></blockquote>
<p>高雄關表示，我國為洗錢防制必要，旅客出境時攜帶黃金，其價值逾2萬美元，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申報，以免違規受罰。該限額以「每位」旅客「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br />
高雄關指出，旅客攜帶黃金出境，包含金條、金塊、金幣及純金飾品，其價值逾2萬美元者（以出境當天臺灣銀行網站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價值），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主動向海關申報，提供報關文件並完成貨物通關程序。該關高雄機場分關每日配合班機抵達及離境時間受理貨物通關及存關手續。詳細通關流程及規定，可至高雄關網站首頁＼旅客通關＼出境旅客查詢。<br />
高雄關再度呼籲，旅客攜帶價值逾2萬美元之黃金出境，除事先取得輸出許可證，務請備妥報關文件主動申報，及預留貨物報關驗放時間，並查詢欲入境國家攜帶黃金之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致遭處罰，以保障自身通關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br />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br />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無須疑慮。<br />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br />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br />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br />
於Google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br />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br />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1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3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4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6月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br />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br />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br />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br />
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10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br />
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0"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2.jpg" alt="" width="891" height="297"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2.jpg 663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2-300x100.jpg 300w" sizes="(max-width: 891px) 100vw, 891px" /><br />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br />
該局指出，因應網路時代潮流，營利事業利用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促銷業務與日俱增，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如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前述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買受人即為扣繳義務人，除應於給付價款時，按給付額或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20%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違反規定，即使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仍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FB社群網站刊登商品促銷廣告，於114年12月4日給付該境外電商廣告費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新臺幣30,000元，惟未於同年12月13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甲公司雖於同年12月31日已自動補申報，仍遭按扣繳稅額處3%罰鍰。<br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給付境外電商所得，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p>
<blockquote><p><strong><u>自由港區事業應正確通報進儲之貨品，避免誤觸罰則</u></strong></p></blockquote>
<p>高雄關表示，邇來有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業者以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報單通報自國外進儲紡織貨品，因未查證實際貨品之織造方法（如針織、平織等），致未正確通報貨名與規格，而涉通報不實，違規受罰。<br />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落實自主管理為自由港區運作之核心，業者於貨物點收進儲階段，即應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設管條例）第17條規定，詳實核對實到貨物與文件是否相符。除嚴格把關限制進儲之管制貨品外，對於貨名、規格、品質、數量、重量等通報項目，更應落實查證義務，如於點收或通報後發現異常，即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異常通報或申請更正，以體現自主管理之責並確保通報內容之正確性。<br />
高雄關呼籲業者，自由港區之精神為「低度行政管制、高度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如遇有進出倉貨物與申報之貨名不符之情事，應主動立即通報海關；如未主動更正並經海關查獲，依設管條例第38條規定，海關得視違規情節裁處罰鍰、暫停進儲作業或廢止營運許可。</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自115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並自4月28日起提供民眾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下列3種方式：<br />
一、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及使用本人月租型門號，且認證時須關閉WIFI。<br />
二、查詢碼查詢：利用1國稅局核發的查詢碼、2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查詢碼、3以行動電話認證或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4以自然人憑證透過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br />
三、臨櫃查詢：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br />
自今年起，5月1日列為國定假日，當日國稅局未提供臨櫃查詢所得、報稅及收件服務，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網路報稅，網路（含手機）申報開放時間自5月1日凌晨起至6月1日午夜12時止，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及空間限制。</p>
<blockquote><p><strong><u>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僅為基本所得額項目之一，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1"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3.jpg" alt="" width="773" height="320"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3.jpg 5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3-300x124.jpg 300w" sizes="(max-width: 773px) 100vw, 773px" /><br />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應納稅額16萬元，同年甲君透過A銀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其配偶取得源自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另出售C公司未上市（櫃）股票5.5萬股，其交易所得為220萬元，合計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0萬元 ＋海外利息所得150萬元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220萬元），基本稅額為40萬元大於一般所得稅額16萬元，故甲君應自行繳納稅額為40萬元，計算式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2"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4.jpg" alt="" width="767" height="120"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4.jpg 54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4-300x47.jpg 300w" sizes="(max-width: 767px) 100vw, 767px" /><br />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欲取得114年度海外所得資料，可透過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資料，連同其他原因取得之海外所得（如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如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而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相關申報軟體自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br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頁）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1頁）之CSV檔匯入功能，相關CSV檔案格式即日起可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運用（路徑：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請先自上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媒體申報審核程式，並依規定格式製作媒體檔案，經審核程式審核通過後，營利事業即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媒體申報。<br />
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等單位114年度所得資料自115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須列入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線上查詢所得有下列二種方式：<br />
一、自行查詢：<br />
（一）營利事業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br />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br />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br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同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3"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5.jpg" alt="" width="711" height="802"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5.jpg 531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5-266x300.jpg 266w" sizes="(max-width: 711px) 100vw, 711px" /><br />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所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作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查得資料以外之所得，仍要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br />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br />
中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br />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p>
<blockquote><p><strong><u>每一申報戶最高可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br />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br />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br />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br />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1就業、2就學、3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br />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br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u></strong></p></blockquote>
<p>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br />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br />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br />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br />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br />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br />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br />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br />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br />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br />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br />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br />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br />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4"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6.jpg" alt="" width="806" height="760"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6.jpg 708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6-300x283.jp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906-705x665.jpg 705w" sizes="(max-width: 806px) 100vw, 806px" /><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118年底。<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114年8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A設備15億元且交貨、同年11月30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B設備20億元，預付訂金1,000萬元，預訂於115年7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35"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606.jpg" alt="" width="797" height="284"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606.jpg 53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042606-300x107.jpg 300w" sizes="(max-width: 797px) 100vw, 797px" /></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br />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br />
一、營業收入方面：<br />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br />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br />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br />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br />
二、營業成本方面：<br />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br />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br />
三、營業費用方面：<br />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br />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1買賣契約書、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3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4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br />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br />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br />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br />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br />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br />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br />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br />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br />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br />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br />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br />
六、其他：<br />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br />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br />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br />
（四）營利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行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益率辦理結算申報。<br />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符合規定之運動產業，租稅優惠再提高</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1職業或2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br />
一、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br />
二、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br />
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p>
<blockquote><p><strong><u>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u></strong></p></blockquote>
<p>今（24）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br />
財政部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114年全國稅收為新臺幣22.5億元，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娛樂稅自31年施行迄今，現行課稅項目允宜配合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予以檢討及調整，復為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使娛樂稅課稅項目趨於合理，並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兼顧地方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該部爰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致上述修法共識，又該修法共識尚無中央補足地方稅損問題。<br />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成長。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p>
<blockquote><p><strong><u>混合銷售稅率認定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增值稅法中對混合銷售模式最新納稅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2025年12月，大陸發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826號令），不再使用「混合銷售」的說法，而是表述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徵收率的情形」。<br />
2026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稅務處理明確摒棄以「經營主業」判斷稅率的方式，轉而以「交易實質」為核心依據。<br />
過去，混合銷售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企業屬性。台資企業通過拆分合同將不同業務適用不同稅率，常見的稅務處理方式是將「商品＋服務」拆分處理，只要能分別簽約、單獨定價，並具有基本商業邏輯，即可實現按照貨物銷售和提供服務不同的稅率繳稅。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新規，針對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明確應當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br />
新增值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項或兩項以上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應按照主要業務適用稅率計稅；附屬業務須以主要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對於可以獨立存在、不具有依附關係的業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而13號公告則針對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以列舉方式明確以下四種業務適用稅率：<br />
1、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提供的軟體安裝、維護、培訓等服務，適用軟體產品的稅率；<br />
2、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貨物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適用貨物的稅率；<br />
3、充換電業務中銷售電力產品的同時收取的蓄電池更換、定位、維護等服務費，適用電力產品的稅率。<br />
4、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同時收取的資訊技術等服務費，適用租賃服務的稅率。<br />
舉例來說，某企業銷售生產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含稅銷售金額120萬元。企業將兩項業務拆分為兩個獨立合同：設備銷售100萬元，按照13％繳納增值稅13萬元；安裝服務單獨定價20萬元，按照9％（建築服務稅率）繳納增值稅1.8萬元，合計繳納增值稅14.8萬元。<br />
現在根據13號公告規定，上述安裝服務是否可以單獨計價，需判定以下幾個問題：<br />
1、安裝服務是否可以脫離設備單獨存在；<br />
2、是否可以由客戶獨立選擇；<br />
3、是否以設備交付為前提。<br />
若認定安裝服務不具備獨立性，而屬於設備交付的必要組成部分，則該交易構成主附關係。即使合同拆分，仍將被認定為120萬元統一按貨物銷售業務13％繳納增值稅15.6萬元，比拆分合同方式多繳納增值稅0.8萬元（15.6萬－14.8萬）。<br />
也就是說，合同拆分及分別定價，在新規下已不再是稅務處理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交易結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交易的實質要求。是否可以獨立採購、是否分別交付、是否單獨定價，將成為判斷業務獨立性的關鍵依據。<br />
未來台資企業在設計交易結構時，需要同時考慮商業邏輯與稅務認定標準，在一家公司單純基於稅率差異進行拆分的稅務風險較高。合同將成為交易實質的重要體現，只有將設備銷售與安裝服務拆分給不同的法律主體（例如A公司銷售設備，B公司提供安裝），才能分別按各自業務適用的稅率（設備銷售13％，安裝服務9％）繳納稅款。</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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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13日-115年04月17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13%e6%97%a5-115%e5%b9%b404%e6%9c%8817%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2:07:5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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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13%e6%97%a5-115%e5%b9%b404%e6%9c%8817%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13日-115年04月17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strong></li>
<li><strong>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strong></li>
<li><strong>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strong></li>
<li><strong>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strong></li>
<li><strong>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strong></li>
<li><strong>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strong></li>
<li><strong>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strong></li>
<li><strong>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strong></li>
<li><strong>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strong></li>
<li><strong>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strong></li>
<li><strong>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br />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br />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br />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p>
<blockquote><p><strong><u>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br />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br />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br />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p>
<blockquote><p><strong><u>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115年1月間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000元〔（2,000萬元—244萬元）*10%〕；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br />
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p>
<blockquote><p><strong><u>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br />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br />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於100年間以1,500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80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15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17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應併入其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br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br />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br />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br />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br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u></strong></p></blockquote>
<p>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br />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p>
<blockquote><p><strong><u>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br />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300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br />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均不給獎。<br />
該局說明，每單月25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br />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p>
<blockquote><p><strong><u>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br />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br />
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p>
<blockquote><p><strong><u>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u></strong></p></blockquote>
<p>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br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br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br />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br />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br />
（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br />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br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p>
<blockquote><p><strong><u>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br />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br />
一、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br />
二、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br />
三、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br />
四、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br />
五、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br />
六、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br />
七、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br />
八、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br />
九、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br />
十、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br />
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br />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br />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br />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台商可利用境外放款新規定提升境內外資金週轉效益</u></strong></p></blockquote>
<p>2026年3月20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布《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銀發〔2026〕63號），統一了外幣、人民幣境外放款政策，除了對申請流程進行規範，也對放款額度進行調整。<br />
一、放款人及借款人資格要求<br />
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境內放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一年（含）以上，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2境外借款人應依法註冊成立且有持續良好經營記錄。3放款人及借款人均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br />
二、放款額度管理<br />
63號文對放款額度實行人民幣和外幣一體化宏觀審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餘額上限。計算方式如下：<br />
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目前為0.6）。<br />
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目前為0.5）。<br />
從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外幣放款需佔用1.5倍的額度，政策上更鼓勵人民幣境外放款。需注意的是，對放款人作為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債權，均需納入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管理。<br />
三、放款資金來源及用途<br />
放款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金，包括自有人民幣、自有外幣及自有人民幣購匯資金，不得使用個人資金或利用自身債務融資。資金用途則不得用於以下四項：<br />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相關要求；（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之外；（3）不得用於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政策；（4）不得違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相關規定。<br />
63號文要求以人民幣登記的境外放款，應以人民幣放款和收回；以外幣登記的境外放款，則應以外幣放款和收回，但外幣幣種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br />
四、放款登記<br />
根據63號文規定，放款人需在與借款人簽訂境外放款協定後，在放款之前，到註冊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境外放款登記。登記所需資料如下：<br />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使用計畫和還款計畫、放款人和借款人經營情況、存量境外放款情況，承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資金來源、用途合規且不超出放款協議約定的用途範圍等；（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以及放款人與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證明文件；（3）境外放款協定，內容包括但放款金額、利率、期限、幣種、還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br />
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放款利率則需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已登記的境外放款金額應在二年內使用，若超過二年，則其中未匯出部分自動失效。<br />
如境外放款協議（金額、利率、期限等）發生變更，或因放款人、借款人發生合併、分立、轉股等原因導致主體變更，放款人應至註冊所在地外管局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登記。</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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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13%e6%97%a5-115%e5%b9%b404%e6%9c%8817%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13日-115年04月17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07日-115年04月10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07%e6%97%a5-115%e5%b9%b404%e6%9c%8810%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2:36:5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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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07%e6%97%a5-115%e5%b9%b404%e6%9c%8810%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07日-115年04月10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strong></li>
<li><strong>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strong></li>
<li><strong>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strong></li>
<li><strong>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strong></li>
<li><strong>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strong></li>
<li><strong>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strong></li>
<li><strong>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strong></li>
<li><strong>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22"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勞.jpg" alt="" width="1084" height="189"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勞.jpg 631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勞-300x52.jpg 300w" sizes="(max-width: 1084px) 100vw, 1084px" /><br />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br />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br />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br />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br />
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u></strong></p></blockquote>
<p>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br />
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p>
<blockquote><p><strong><u>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u></strong></p></blockquote>
<p>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br />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1交易價格、2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3國內銷售價格、4計算價格、5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br />
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br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br />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br />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br />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br />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114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7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br />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br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p>
<blockquote><p><strong><u>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br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高雄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br />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br />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br />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br />
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br />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br />
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br />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br />
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p>
<blockquote><p><strong><u>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br />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br />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br />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br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br />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br />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br />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br />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br />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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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4%e6%9c%8807%e6%97%a5-115%e5%b9%b404%e6%9c%8810%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4月07日-115年04月10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30日-115年04月02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30%e6%97%a5-115%e5%b9%b404%e6%9c%8802%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2:31:0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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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繼承土地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之時點 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 網路代購業者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30%e6%97%a5-115%e5%b9%b404%e6%9c%8802%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30日-115年04月02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繼承土地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之時點</strong></li>
<li><strong>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strong></li>
<li><strong>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strong></li>
<li><strong>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strong></li>
<li><strong>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留意投資日之認定</strong></li>
<li><strong>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strong></li>
<li><strong>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strong></li>
<li><strong>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strong></li>
<li><strong>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已上路基隆關提醒進口申請要件</strong></li>
<li><strong>進口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提供正確資料以利加速辦理</strong></li>
<li><strong>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strong></li>
<li><strong>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strong></li>
<li><strong>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strong></li>
<li><strong>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辦理塗銷</strong></li>
<li><strong>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strong></li>
<li><strong>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strong></li>
<li><strong>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strong></li>
<li><strong>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strong></li>
<li><strong>最新出口退稅新政解析，2026年1月1日執行的最新出口退稅政策將直接助益台商資金流現況</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繼承土地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之時點</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家人於114年10月15日往生，其土地及房屋之遺產價額，是否都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br />
該局說明，遺產稅不動產之估價，1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2房屋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評定現值核認遺產價額，因每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故死亡當期所適用之房屋評定現值會有跨年度適用情形（例如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死亡，其所遺土地之遺產價值應依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至房屋部分因被繼承人死亡日為114年10月15日，遺產價值應依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而非114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br />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所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年度（期）所屬期間差異；特別是7月1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會有跨年度的變動，請民眾申報前先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誤用年度（期）而影響稅額計算。</p>
<blockquote><p><strong><u>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1月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本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p>
<blockquote><p><strong><u>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br />
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br />
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br />
該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br />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br />
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br />
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br />
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留意投資日之認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廠房、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應留意投資日之認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br />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br />
（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br />
（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br />
（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br />
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1筆購置供生產用之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其出貨單日期載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雖提示支付設備款之匯款日期為112年1月10日，惟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3項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規定，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111年12月20日，非屬以111年度盈餘所進行之實質投資，未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條應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規定，經該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為410萬元。<br />
「投資日」之認定是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之受領日期、完工日期、交貨日期、取得日期或驗收日期為準，而非以付款日期，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br />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br />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br />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br />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br />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br />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br />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br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p>
<blockquote><p><strong><u>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br />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wp-image-2418"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老人照護.jpg" alt="" width="960" height="442"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老人照護.jpg 821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老人照護-300x138.jp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老人照護-705x325.jpg 705w" sizes="(max-width: 960px) 100vw, 960px" /><br />
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br />
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p>
<blockquote><p><strong><u>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br />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br />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br />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br />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br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Ａ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br />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已上路基隆關提醒進口申請要件</u></strong></p></blockquote>
<p>基隆關表示，貨物稅條例增訂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以引導消費選擇並兼顧國人健康。財政部另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就該類飲品定義，以及進口報關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作出明確規範。<br />
基隆關說明，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得免徵貨物稅須符合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其中，「糖」係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糖、葡萄糖、蔗糖、果糖、乳糖及麥芽糖等各種糖；所稱「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飲料於原料使用及產製過程中，均未添加前述糖類。<br />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進口人申請免徵貨物稅時，應於進口報運時檢附原製造商出具的成分分析報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免徵申請。</p>
<blockquote><p><strong><u>進口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提供正確資料以利加速辦理</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之進口人，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以利海關依據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並作成結果，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br />
關務署說明，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如有疑義，可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供海關審核。為避免影響海關審核期程，進口人須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料。倘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者，海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補件。<br />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海關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進口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另進口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將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惟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則不在此限。</p>
<blockquote><p><strong><u>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br />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br />
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br />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大小五金業、食品加工業、電子業、橡膠業及廚房用具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br />
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u></strong></p></blockquote>
<p>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br />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br />
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辦理塗銷</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方得塗銷。<br />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數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50萬元，該局依法函請地政機關就甲君名下1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惟手上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經該局輔導後，甲君提供其親友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君名下之不動產得以順利過戶，日後經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br />
民眾若有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如財產業經禁止處分，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br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br />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br />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br />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br />
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br />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br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br />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p>
<blockquote><p><strong><u>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br />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br />
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p>
<blockquote><p><strong><u>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br />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br />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br />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最新出口退稅新政解析，</u></strong><strong><u>2026</u></strong><strong><u>年1月1日執行的最新出口退稅政策將直接助益台商資金流現況</u></strong></p></blockquote>
<p>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關於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出口退（免）稅新政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影響層面極廣，值得台商注意。<br />
1、適用範圍<br />
財稅〔2012〕39號、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適用範圍為出口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次的5號、11號公告則將適用範圍擴展為出口貨物、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對從事服務貿易、技術出口跨境交易的台商而言，將帶來不同的稅務待遇和資金管理空間。<br />
2、收匯時間要求<br />
5號公告規定，出口業務應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較原政策延長15天。若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只要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文件後，便可視同收匯；若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晚於報關出口日的次年4月30日，則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於報關出口日起的36個月。<br />
3、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br />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在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意味著出口退（免）稅申報未設置期限。<br />
11號文規定，企業出口業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報關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須按規定收匯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報關出口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與收匯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br />
出口貨物未在上述規定的36個月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須視同向大陸境內銷售貨物。36個月的期限按自然天數起算，而非按日曆月份整月計算，企業應以報關出口日為起點推算截止日期，避免因計算方式誤判而逾期。<br />
4、外貿企業退稅方法<br />
之前政策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退稅辦法，出口免稅對應的進項稅額直接退還；出口退稅與企業內銷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是完全隔離。<br />
11號文規定，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打破了只有生產企業才能適用的慣例。外貿企業出口自產服務或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時，對應的進項稅額不用直接退還，而是先用於抵減內銷業務產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還。若企業既做外銷又做大陸境內銷售，免抵退稅可大幅減少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將明顯有助改善企業現金流。從資金使用效率角度看，等於將服務、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進一步盤活。<br />
台商須注意，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仍按舊政策執行，不受36個月期限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發生的出口業務，應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並申報退稅；若超過次年4月30日補充申報，必須先完成收匯並準備好銀行收匯憑證等資料，避免因超過36個月期限未申報而被視同內銷，產生稅務損失。</p>
<p>&nbsp;</p>
<div  class='avia-button-wrap avia-button-left  avia-builder-el-0  avia-builder-el-no-sibling ' ><a href='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OSHBXVS6WbZG5PRbSVPbF2dojO1iCff/view?usp=sharing'  class='avia-button av-2fv3-92ba617f052101ba4730f7ff780c762d avia-icon_select-yes-left-icon avia-size-large avia-position-left avia-color-theme-color' ><span class='avia_button_icon avia_button_icon_left' aria-hidden='true' data-av_icon='' data-av_iconfont='entypo-fontello'></span><span class='avia_iconbox_title' >PDF檔</spa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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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30%e6%97%a5-115%e5%b9%b404%e6%9c%8802%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30日-115年04月02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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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23日-115年03月27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23%e6%97%a5-115%e5%b9%b403%e6%9c%8827%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44:3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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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23%e6%97%a5-115%e5%b9%b403%e6%9c%8827%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23日-115年03月27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strong></li>
<li><strong>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strong></li>
<li><strong>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strong></li>
<li><strong>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strong></li>
<li><strong>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strong></li>
<li><strong>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並依扣繳規定，如期正確報繳代扣稅款</strong></li>
<li><strong>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strong></li>
<li><strong>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strong></li>
<li><strong>愛心助學可依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扣除</strong></li>
<li><strong>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strong></li>
<li><strong>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strong></li>
<li><strong>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strong></li>
<li><strong>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strong></li>
<li><strong>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strong></li>
<li><strong>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strong></li>
<li><strong>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strong></li>
<li><strong>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strong></li>
<li><strong>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新規解析</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br />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br />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A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A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br />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p>
<blockquote><p><strong><u>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br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br />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br />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br />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p>
<blockquote><p><strong><u>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br />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15年2月間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20元，贈與總額240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核定贈與價額36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1.6萬元〔（36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4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餘如於114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br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u></strong></p></blockquote>
<p>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br />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br />
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p>
<blockquote><p><strong><u>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u></strong></p></blockquote>
<p>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br />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br />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br />
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p>
<blockquote><p><strong><u>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並依扣繳規定，如期正確報繳代扣稅款</u></strong></p></blockquote>
<p>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br />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br />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br />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br />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br />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br />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br />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u></strong></p></blockquote>
<p>為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1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2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3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br />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11"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017.jpg" alt="" width="680" height="234"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017.jpg 68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017-300x103.jpg 300w" sizes="(max-width: 680px) 100vw, 680px" /></p>
<p>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12"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1.jpg" alt="" width="678" height="110"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1.jpg 678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1-300x49.jpg 300w" sizes="(max-width: 678px) 100vw, 678px" /></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br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7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br />
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br />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br />
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u></strong></p></blockquote>
<p>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br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p>
<blockquote><p><strong><u>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br />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br />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br />
1. 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br />
2. 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br />
3. 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br />
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br />
一、配合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br />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及第3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br />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4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br />
四、配合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114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8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br />
五、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1、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115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03910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及第2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第A14頁、第A29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br />
六、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p>
<blockquote><p><strong><u>愛心助學可依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扣除</u></strong></p></blockquote>
<p>民眾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1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2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3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4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13"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2.jpg" alt="" width="675" height="184"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2.jpg 675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2-300x82.jpg 300w" sizes="(max-width: 675px) 100vw, 675px" /></p>
<p>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br />
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p>
<blockquote><p><strong><u>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br />
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u></strong></p></blockquote>
<p>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年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14"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3.jpg" alt="" width="641" height="84"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3.jpg 641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3-300x39.jpg 300w" sizes="(max-width: 641px) 100vw, 641px" /></p>
<p>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br />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1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2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1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惟復查申請書未具明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公司補正復查之事項和理由，甲公司仍未補正，該局因無從審酌其復查事項，故駁回其復查申請。<br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p>
<blockquote><p><strong><u>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br />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br />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br />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br />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br />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br />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p>
<blockquote><p><strong><u>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br />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p>
<blockquote><p><strong><u>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應注意其扣除額之列報範圍依法受有部分限制。<br />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核課。而各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減除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2亦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3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扣除等規定。另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及罰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等之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逾365天者。<br />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4年8月1日在國外去世，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2名子女、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自110年1月1日出境至114年8月1日死亡止長達4年多期間均居住在境外，未曾返國入境，經戶政機關於112年4月15日逕為遷出登記，因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在我國境內居留逾365天，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乃否准認列配偶等扣除額，核定遺產淨額新臺幣（下同）740餘萬元，補徵稅款74餘萬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為我國國民，且設籍及生活經濟重心皆在我國境內，應減除配偶等扣除額，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不得列報配偶等扣除額，而駁回其復查申請。<br />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金額，因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國民而有不同，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p>
<blockquote><p><strong><u>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某環境保護團體依法向主管機關立案成立，平時戮力推動環境保護教育，但為增加收入來源，預訂於115年4月4日兒童節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參加民眾收取每人新臺幣1,000元不等之課程費用，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br />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團體預計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形，依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並將第4聯及第5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應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以第3聯作為銷售額申報憑證。</p>
<blockquote><p><strong><u>114</u></strong><strong><u>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br />
一、增訂「8711-99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br />
二、修正「3700-00廢水及汙水處理」等7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br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15"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4.jpg" alt="" width="909" height="467"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4.jpg 909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4-300x154.jp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4/115041704-705x362.jpg 705w" sizes="(max-width: 909px) 100vw, 909px" /></p>
<blockquote><p><strong><u>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新規解析</u></strong></p></blockquote>
<p>台商應加強台帳管理，細化長期資產抵扣的全流程管控作業。<br />
針對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並回溯自2026年1月1日執行。對非混合用途長期資產的抵扣規則、計算口徑、後續變動處理及合規管理分析如下。<br />
一、適用範圍<br />
新規適用的長期資產，涵蓋企業通過購買、自行生產、研發或建造，及接受投資、捐贈或抵債等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1固定資產包括構成實體的配套設備、工具、器具等；2無形資產則包括核心價值和權利基礎相關的法律權利與知識成果；3不動產則包括採暖、給排水、通風、中央空調、電梯、智慧化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等。<br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租入的長期資產，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與構築物、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且按存貨核算的房地產項目，都不適用本次新法。<br />
二、抵扣規則<br />
（一）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br />
長期資產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若後續發生以下兩類情形，需在變動當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做轉出處理。<br />
（1）非正常損失：發生《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和因違反法律法規導致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等情形。<br />
（2）用途改變：轉為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計算公式為：<br />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br />
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br />
其中：長期資產原值為取得資產時的入帳價值，後續若發生資本化改造支出，就需按會計制度規定調整其原值；至於長期資產淨值則須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餘額。<br />
（二）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br />
長期資產專用於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免徵增值稅項目、3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4集體福利或6個人消費，以上這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全額計入資產成本。<br />
若後續用途改變，轉為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或混合用途，需在改變當月，按上述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r />
對於2026年新取得或資本化改造後，單項原值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長期資產，在轉為混合用途時，長期資產的淨值是按調整年限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但需注意核算口徑差異，避免計算錯誤。<br />
三、資產處置<br />
企業整體處置單項長期資產時，在處置當月就須參照用途改變的調整規則，對進項稅額作一次性調整；若是部分處置，則要先按會計制度確認帳面價值，計算處置部分和剩餘部分的比例，再根據處置部分的比例，計算對應進項稅額並作相應調整。<br />
四、日常管理<br />
（1）扣稅憑證滯後的追溯調整<br />
若長期資產已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才取得扣稅憑證，企業需追溯計算進項稅額，將調整額隨同當年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一併進行納稅申報。<br />
（2）違規責任追究<br />
長期資產原值、折舊攤銷及淨值計算口徑，須與會計制度保持一致。若因未按新規抵扣，導致少繳或多退稅款，稅務機關將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情節嚴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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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23%e6%97%a5-115%e5%b9%b403%e6%9c%8827%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23日-115年03月27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0日</title>
		<link>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16%e6%97%a5-115%e5%b9%b403%e6%9c%8820%e6%97%a5/</link>
		
		<dc:creator><![CDATA[Isacpa]]></dc:creat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3:32:2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電子週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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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 [&#8230;]</p>
<p>The post <a href="https://lsacpatw.com/lsataxnews-%e9%9b%bb%e5%ad%90%e9%80%b1%e5%a0%b1115%e5%b9%b403%e6%9c%8816%e6%97%a5-115%e5%b9%b403%e6%9c%8820%e6%97%a5/">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0日</a> first appeared on <a href="https://lsacpatw.com">秉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a>.</p>]]></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strong>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strong></li>
<li><strong>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strong></li>
<li><strong>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strong></li>
<li><strong>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strong></li>
<li><strong>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strong></li>
<li><strong>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strong></li>
<li><strong>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strong></li>
<li><strong>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strong></li>
<li><strong>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strong></li>
<li><strong>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strong></li>
<li><strong>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strong></li>
<li><strong>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strong></li>
<li><strong>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strong></li>
<li><strong>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strong></li>
<li><strong>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strong></li>
</ul>
<blockquote><p><strong><u>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有所差異</u></strong></p></blockquote>
<p>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br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br />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p>
<blockquote><p><strong><u>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br />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br />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100萬元，A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br />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r />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1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2家庭之費用，及3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4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r />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br />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br />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br />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br />
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p>
<blockquote><p><strong><u>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br />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br />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dot_ycchen@mail.mof.gov.tw）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br />
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p>
<blockquote><p><strong><u>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u></strong></p></blockquote>
<p>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br />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br />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br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br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br />
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p>
<blockquote><p><strong><u>國稅局訂定輔導期間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款</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於本（11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br />
該分局特別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疏忽的違章情形，業者自行檢視：<br />
一、未辦菸酒稅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br />
二、出廠數量高於所申報完稅數量。<br />
三、參加展覽之菸酒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逕自銷售，尚未完稅。<br />
四、酒品之酒精濃度與產品登記標示內容不符。<br />
五、以菸品或酒品為促銷贈品，贈品部分未報繳菸酒稅。<br />
六、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br />
七、酒品以桶裝方式出廠並直接銷售與餐飲業者，未報繳菸酒稅。</p>
<blockquote><p><strong><u>115</u></strong><strong><u>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於3月23日以前申報</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br />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br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br />
一、優惠稅率<br />
（一）自住房屋（1.2%或1%）<br />
1.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br />
2. 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br />
（二）出租房屋（1.5%至2.4%）<br />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br />
二、減免規定<br />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br />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br />
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u></strong></p></blockquote>
<p>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br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br />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br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p>
<blockquote><p><strong><u>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u></strong></p></blockquote>
<p>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br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br />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p>
<blockquote><p><strong><u>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br />
該分局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br />
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br />
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br />
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br />
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p>
<blockquote><p><strong><u>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br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br />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04"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5.jpg" alt="" width="1083" height="619"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5.jpg 1083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5-300x171.jp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5-1030x589.jpg 103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5-705x403.jpg 705w" sizes="(max-width: 1083px) 100vw, 1083px" /><br />
<img loading="lazy"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2405" src="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6.jpg" alt="" width="1090" height="668" srcset="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6.jpg 109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6-300x184.jpg 30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6-1030x631.jpg 1030w, https://lsacpatw.com/wp-content/uploads/2026/03/032306-705x432.jpg 705w" sizes="(max-width: 1090px) 100vw, 1090px"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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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quote><p><strong><u>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u></strong></p></blockquote>
<p>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br />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br />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br />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br />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p>
<blockquote><p><strong><u>網紅尚未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br />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br />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br />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1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2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br />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br />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br />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p>
<blockquote><p><strong><u>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u></strong></p></blockquote>
<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br />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br />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1月委託律師A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114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A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8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br />
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p>
<blockquote><p><strong><u>回台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u></strong></p></blockquote>
<p>台商從境外匯款回台設立新公司，須注意申報、稅務及反洗錢等規定。<br />
台商透過境外資金以僑外資名義回台設立公司，避免不了與境外資金發生往來，當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等規定。<br />
一、外資來台投資之申報與揭露重點<br />
台商以外資身分在台設立新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辦理投資申請，審查重點除產業類別外，也會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國籍、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實質營運目的。投審司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內容涉及投資行業及申請程序是否完備，目前外資投資台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管理，只要是非敏感性行業均可投資，若回台投資架構層級複雜、透過多層境外公司或信託持股，那在釐清最終受益人時將增加審查時間，甚至影響投資核准結果。<br />
在審視資金來源方面，投審司會要求說明資金來源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是否涉及反洗錢活動，也需注意資金來源是否在台灣有繳稅義務，以免引起台灣國稅局關注。另外，還須於申請書中具體提出公司未來發展、員工聘僱及資金運用等營運規劃，若營運計畫過於粗略可能導致延長審查時間。<br />
台灣目前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若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間接來台投資，在台投資公司繳完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後，在分配盈餘至境外前需先扣繳稅款，股東須於每年5月申報CFC課稅，過程中應小心避免產生重複課稅。<br />
二、跨境交易應注意真實性<br />
台灣公司與境外公司從事進銷貨、技術服務、權利金或其他商業交易時，應特別注意交易真實性，備妥完整合約及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核查，依台灣洗錢防制規定，金融機構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紀錄憑證，並了解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等資訊以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實務中，曾發生以不實合約作為名目進行跨境資金移轉，因此台灣金融機構對跨境交易普遍採審慎態度，若交易金額偏高、往來頻率異常或出現疑似洗錢情況，銀行會要求補充說明與文件。<br />
在稅務方面，公司應依交易性質判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並確認是否有扣繳義務，不同類型的商業往來（如貨款、服務費或權利金），稅務處理方式與適用稅率皆不相同，若支持文件準備不足或法規適用錯誤，極可能遭稅務機關調整課稅或要求補稅，因此台商回台投資還是要建立完善會計制度並妥善保管文件。<br />
三、與境外股東資金往來申請要求<br />
境外股東在對台灣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時，應區分資金性質與借款期間，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屬短期流動資金，於銀行辦理匯款或結匯時，檢附借款契約及相關文件即可。若借款期間為超過一年以上，則需要檢附貸款投資計畫書、借貸用途及理由等資料，先向投審司事前申請。要注意的是，若短期流動資金需展延超過一年，則應評估是否需補辦相關申報程序，以確保資金運作符合台灣的外匯管理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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