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6月22日-115年06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其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房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於110年間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採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1,035萬元,並合併申報繳納。惟經該局查核發現,A房地係帳列固定資產,甲公司於計算交易損益時,其房屋取得成本並未減除累計折舊60萬元,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補徵稅額27萬元(60萬元×稅率4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下稱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該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經該部研議,考量上述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1一般護理之家、2精神護理之家、3居家護理所、4老人福利機構及5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1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2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3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營運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萬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算支付之利息,惟該借款利率已高於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最高利率標準月息1分3厘,該局乃就超過最高利率標準部分調減利息支出22萬元(500萬元×20%-500萬元×月息1.3%×12月),補徵稅額4.4萬元(22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列報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支出時,應注意借款利率有無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附註: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最新變化
大陸2026年實施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文件,調整了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定,對台商來說有利有弊。
一、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項全額抵扣範圍收窄,增加台商負擔
增值稅法規定了「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包括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2免增值稅項目、3非正常損失項目,及4用於集體福利或5個人消費項目,其對應進項不得扣除。之後台商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長期資產,若同時用於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用途,進項處理規則會發生重大變化。
2016年營改增時期,混用長期資產的進項允許全額抵扣。
2026年新規,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仍可沿用全額抵扣政策;原值超過500萬元,在購入時先全額抵扣,但混用期間需依據《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逐年調整計算,實質是對應於不可抵扣用途的部分不再允許抵扣。若已全額抵扣進項的混用長期資產,後續發生資本化改造,且改造後會計核算原值超過500萬元,都須按上述辦法調整進項處理。
舉例來說,台商在2025年1月入帳一棟價值人民幣800萬元的房屋,其中70%用於職工食堂和康樂,30%用於辦公,會被視為混用的長期資產。入帳當時,該房屋相關進項全額可用於抵扣。2026年1月1日以後,若該房屋未發生資本化修繕支出,則原全額抵扣進項無需調整;若發生資本化改造,按會計政策調整後房屋原值超過500萬元,從資本化改造完成後第一次計提折舊開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再個舉例子,台商入帳一項價值4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進項全額做了抵扣。以後年度對這項資產進行資本化改造,完成後會計核算原值為6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改造前淨值,400萬元為本次改造投入。改造後資產為混合用途,那就需要將600萬元原值對應的進項做轉出調整。
上述調整按年度計算,台商最早需在2027年1月申報2026年度調整額。2026年內應抓緊整理資產資料、建立台帳,詳細記錄長期資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及進項抵扣情況,並評估對日常經營及次年納稅調整中現金流的影響。
二、優化非正常損失範圍,減輕台商負擔
新舊法規均不允許正常損失專項的進項做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包括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與舊法相比,新法刪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中已發生的設計服務費對應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的規定,即此類設計服務進項現可允許抵扣,對台商構成積極影響。
三、特定業務情景下,原不可抵扣進項可以抵扣,對台商有利
舊法規定企業購買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新法增加限定條件,即「直接用於消費」,也就是不是直接用於消費的服務,進項也可以抵扣。像會務或旅遊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提供餐食,企業為此從外部購買的餐飲服務不屬於直接消費,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
最後,需再次提醒,不徵稅項目、免稅專案和非應稅交易專項的區別。不徵稅專項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例如企業購買大額存單產生的利息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與之對應的大額存單管理費的進項可以抵扣。醫療、學歷教育等免稅業務,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離岸貿易等非應稅交易,相關進項都不得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