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08日
-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
- 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
- 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
-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
- 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 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至於各機關所屬公營公司配合上開政策,使用機關管有之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經教育部表示,該等公營公司亦視為政府機關(構)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之主體,爰財政部發布上述解釋令核釋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首揭規定之一定要件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財政部特別提醒,本案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非公營公司所有,爰該房地免徵房地稅,應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檢具公有房地無償提供使用等證明文件,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存股族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且無預扣稅款,便認為屬於「不補不退」而無需申報。然而,該局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所以若所得中包含「股利所得」,即使總額不高,透過申報程序反而可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指出,近日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114年度總所得僅25萬元,遠低於課稅標準,是否可免辦理所得稅申報?經該局進一步了解,張先生的所得來源中包含部分股利所得,對於像張先生這樣所得總額較低的小資族,其「可抵減稅額」往往大於應納稅額,兩者間的差額即可申請退稅,在國稅局同仁輔導說明下,張先生順利完成報稅並領取這份意外的「退稅紅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主動退稅,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經核定後才能退稅。因此,呼籲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即便所得未達起徵點,也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此外辦理申報時建議優先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只需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便會在退稅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省時安全,更能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憑單的奔波。
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免臨櫃,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因工作繁忙無法於上班時間親自前往國稅局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辦理。該局指出,民眾除可臨櫃申請外,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方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或機關團體則可使用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網路【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稅別分類-稅務行政 / 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 (國稅)】即可完成申請,國稅局作業完成後,系統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電子稅務文件,民眾亦可隨時至網站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該電子文件與國稅局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同等效力,便利又安全。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向財政部通報。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鑑於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記帳業者如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後續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此外,應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亦須儘快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保護措施,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請業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
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如支出之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該醫藥費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因此核定甲君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定額醫療險,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免以紙本方式檢送,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於收支結算後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經營遊戲幣買賣應注意發票開立規定,不符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網路遊戲幣買賣之營業人,應正確認識營業稅課稅規定;如未符合相關條件,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誤用規定致補稅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2月核釋規定,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間交易服務,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一、 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
二、 交易平臺具備買賣雙方實名驗證機制;
三、 採履約保證機制(如先交付遊戲幣或價金);
四、 揭示遊戲幣與新臺幣之換算比值;
五、 可提供完整交易明細及收付款紀錄。
該分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解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營業人如係向其他營業人購入遊戲幣,即使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仍不得適用差額課稅,應就銷售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於交易中向買方收取之手續費,亦應併入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購入遊戲幣並取得統一發票,嗣以10,000元出售予自然人丙,並收取手續費45元。因不符合差額課稅規定,甲公司應就10,045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差額課稅規定,致短漏報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個人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補報平臺分潤等收入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如果未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的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如下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

該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5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
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
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受理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1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2核定免稅證明書,或3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4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須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該股東之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其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裁處罰鍰5,0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有無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受罰。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由於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惟其資本主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該商號之所得額,致漏報營利所得2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