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3日

  •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 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 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原訂於本(115)年2月15日截止申報之本年1月期(按月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將順延至本年2月23日(星期一)截止,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亦配合延長開放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止。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本年2月14日至22日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辦理申報,依規定調整申報期限至本年2月23日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時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Store、Google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
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利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服務,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例如:已確定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載明應予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其他已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之債權憑證等,債權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查調資料範圍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兩大項,涵蓋債務人所得來源、名下不動產及投資等。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時,每查調財產及年度所得資料各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若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年度(含)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每1年度均需分別繳納250元,債權人可善加利用該項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年生活保障及經濟安全為廣大勞工關心的議題。根據最新一期的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1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2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3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重點包含:
一、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二、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1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2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3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 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3.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外特專租稅優惠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1薪資、2金融存款、3其他債權及4動產、5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為完備資恐及資武擴防制相關法制,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另為強化國際合作,卓院長說明,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之完整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立法目的並新增資恐及資武擴定義。(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4條)
(二)修正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之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程序及要件、除名之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之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善,以符合國際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11條)
(三)新增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可疑交易之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
(四)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20條第1項增列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3條)
參照:「資恐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懶人包

行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為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國民年金制度自97年開辦以來,已補足我國社會安全保險制度,讓未能參加軍公教保險、勞保及農保之國民經濟安全,受到基本保障;本次衛福部檢討修正「國民年金法」,可回應物價指數、經濟成長及民眾生活需求,包括調高基本保障額度、強化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及鬆綁排富門檻,同時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處罰規定,希望讓弱勢族群能實質分享經濟成長果實,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
卓院長說明,行政院依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及兼顧國家財政三項原則,已檢討老農津貼及國民年金,提出修法;後續也將在此原則下,檢視連動的各類福利津貼與補助,以建構更完整的福利制度。另本次國民年金修法後,所調高之發放額度部分,倘若自今(115)年起實施,所需經費需俟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透過追加預算方式編列。因此,他也再次籲請立法院,考量民生需求與弱勢福祉,儘速展開總預算案審議並給予支持,以落實政府對參加國保在內所有國人的照顧。
卓院長強調,本次修法攸關領取國保給付民眾基本的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強制被保險人配偶代繳保險費及其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50條)
(二)修正排富基準,並參照每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公告土地現值調幅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31條)
(三)調高各項給付之基本數額;增訂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之期中檢討機制及請領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9條)
參照:「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懶人包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 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的第三項,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憲法判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該部依憲法判決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下稱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修正本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修正本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修正本法第30條: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五、修正本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日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2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3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增加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業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惟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72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其承租之辦公室(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進行防水牆修補,依租約負擔之修繕費,甲公司於112年1月支付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修繕費,惟該防水牆修繕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72萬元按租賃期間3年分攤,112年得認列之修繕費24萬元(72萬元/3年),爰調減修繕費48萬元(72萬元—24萬元),補徵稅額9.6萬元(48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1入帳匯率與2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營利事業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1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2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3職工退休金準備、4職工退休基金或5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6備抵呆帳及7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8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1,000萬元,其繼承人乙君繼承取得該筆遺產,嗣乙君於111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將乙君繼承取得甲君所遺之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內,未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遂依前揭函釋規定,將該筆乙君繼承取自甲君之土地列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於繼承時該筆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則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台資企業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既可以向受贈人直接捐贈,也可以通過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間接捐贈。對外捐贈貨物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具體分析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僅對《印花稅法》明確列舉的合同或憑證徵稅,普通的貨物捐贈合同不在其列,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無需繳納印花稅。雖然捐贈行為本身不繳稅,但採購捐贈貨物或原材料時簽訂的購銷合同屬於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2、增值稅
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須視同銷售。2026年1月1日實施的《增值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項稅額,對應採購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納稅。企業將自產應納消費稅貨物對外捐贈,屬於用於其他方面,應當依法在移送時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若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企業所得稅
(1)公益性捐贈
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大陸《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範圍規定。符合規定的受贈人包括兩類:
一類是公益性社會組織,按《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另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政府機關。
企業對外捐贈貨物,需按公允價值確認稅法金額,成本則按實際成本,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提供註明捐贈貨物公允價值的證明;若不能提供證明,則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企業向符合條件的上述兩類受贈人,進行的公益性捐贈且取得由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即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
企業向受助人直接捐贈屬於非公益性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