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8月18日-114年08月22日
-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
- 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其餘額應申報為其他收入
-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 海關建置進口電動車線上申請退稅服務
- 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
- 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 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
- 營業人具使用發票能力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
- 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
- 進口貨物銷售應注意稅法規定
- 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將連補帶罰
- 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可提出申請
- 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出口業者報運貨品依規定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未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房地自住定額免稅優惠三要件
-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未符規定應補稅
- 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 鼓勵籌組產業控股公司、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行政院通過經濟部「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 營利事業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
-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 要申報股利
- 台資銀行接受大陸擔保品的風險分析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其餘額應申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列為費用。營利事業經解散或已無依同法支付退休金之勞工者,於辦理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後,如有餘額,應轉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該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有餘款30餘萬元,但該公司未申報該筆結餘金額,因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其補稅並處以罰款。
結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及領回餘款時,務必申報該年度其他收入,避免短報或漏報。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4年9月1日開始,為期1個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但若符合特定情形者,可免辦暫繳申報,或免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營利事業按照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可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意旨於9月底前有上述情形之一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海關建置進口電動車線上申請退稅服務
關務署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申請退還電動車輛貨物稅作業,財政部關務署自114年8月18日啟用線上申辦作業,提供一站式申請服務。
進口電動車輛線上申請退稅服務整合申請、審核及資料查詢等功能,進口人只需以工商憑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於「(MI53)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申請作業」上傳申請退稅明細表電子檔,即完成申請;海關收案後,電腦系統依據該電子檔自動勾稽審核,縮短申請及審核作業時間。進口人可透過「(GC337)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進度查詢作業」查詢案件流程,隨時隨地追蹤案件最新進度。
為便利業者使用,關務署同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下載/軟體下載設置「退還進口電動車輛貨物稅專區」,備有空白明細表及操作手冊等資料供下載使用,並設有查詢進度QRCODE,方便商民以手機掃碼,快速進入查詢網頁進行查詢。
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又倘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以繼承發生日114年為例),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由此,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1月30日死亡,甲有3名子女乙、丙及丁,乙有1子女A,丙有2子女B及C,丁有1子女D,另A、B、C及D皆未成年,依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僅丙拋棄繼承權:
丙之下一代(B及C)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乙及丁,乙及丁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12萬元(扣除額56萬元*2人)。
(二)乙、丙、丁皆拋棄繼承權:
由乙、丙及丁之下一代A、B、C及D共同繼承,A、B、C及D雖皆未成年,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3人)。
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孫子女共同繼承,可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然此舉與稅法規定不符。
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
基隆關表示,外籍船舶受租賃、受委託來臺工作或承包國內工程期間,非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營國際貿易船舶,其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得申請免稅,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徵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外籍船舶包括工作船、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浮船塢等。114年6月停靠基隆港的外籍電纜船,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期間,在台業者將自國外供應的船舶零件設備,逕向海關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意圖按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補給,且申報出口報單將補給該船燃油,亦擬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經該關發現,並向業者溝通,因不符免稅規定,該國外供應船舶零件設備補給品,改以一般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出口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均已順利完成補給作業。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該交易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並委託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予A公司,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倘A公司係將設備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者,則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即應載明為甲公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無涉,甲公司仍應於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列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5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於次月月底前才辦理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另辦理稅籍登記時,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如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每季按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請網路賣家提示交易資料,相關格式可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使用)。
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收到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應確認「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股票除權(息)交易日」2個時點的先後順序,按「被繼承人遺產債權(應收股利)」或「繼承人股利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一):甲君於113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3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113年7月18日。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已公告除息,因公告的除息交易日在甲君死亡日之前,甲君取得配發現金股利的權利,該應領未領的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應按債權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例二):乙君於113年6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因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113年6月20日,係在乙君死亡日之後,A公司113年7月18日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繼承人的股利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併入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領取股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業人具使用發票能力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頭,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依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規定,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惟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營業人如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能力及實際營業情形,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初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以連鎖加盟方式,獨資經營寵物美容及寄宿、寵物用品及食品零售、轉介寵物火化等業務,除與品牌連鎖店共同於社群網路平台推廣行銷,並以電子設備系統輸入及產出銷售明細或營業報表,經該局審認評估該商號營業性質及規模已具有以電子方式管控帳務及開立發票之能力,爰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但營業人申請訴願主張其每月銷售額並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符合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應免用統一發票,嗣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商號之營業項目及營業規模非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為具有會計處理能力之營業人,不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遂駁回其訴願。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就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取餐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具有相當規模經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透過課稅資料蒐集與實地訪查等方式,積極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且可提示規定證明文件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如有境外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須由該國內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並繳納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才能依規定計算並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倘交易雙方約定,國內營利事業不負擔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應繳納之所得稅,則國內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度列報自境外乙公司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500萬元。經檢視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授權合約,雙方約定甲公司收取之權利金於所得來源國所產生之稅負均由乙公司負擔,乙公司於支付甲公司權利金使用費時不得扣除該稅款。因甲公司實際上未繳納該筆權利金收入於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主張扣抵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以正確申報可扣抵稅額。
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A公司進口自動化設備,並與A公司簽訂服務佣金合約書,協助A公司處理設備後續安裝及保固期間內技術服務,其取得A公司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自行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因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且購買設備營業人非保稅區營業人,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甲公司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進口貨物銷售應注意稅法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113年度以個人名義進口大量快遞貨物,且其個人金融帳戶每月存入筆數均超過200筆,金額已逾240萬元,與一般個人金融交易頻率相較明顯偏高。調查結果查得甲君將進口之貨物於網路平台銷售,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提醒跨境購物的便利性同時,應注意倘有網路轉銷售進口貨物情事,且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將連補帶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可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報稅權益,財政部今(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審核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已依法設帳及完備紀錄,經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民眾取具的醫療收據,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審核要點目的,一是放寬申請適用對象,二是放寬審核條件,以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提出申請,稽徵機關除輔導該等醫療(事)機構健全會計制度及誠實納稅風氣,也可以保障到該等機構就醫民眾報稅的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適用對象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除了修正前的醫院、診所外,本次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審核條件
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轄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且無重大違章,於規定期限報請財政部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業者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私立A婦產科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機構,該局依前開審核要點規定,輔導A診所於114年7月中旬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並提示113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倘經該局查帳核實認定實際所得額,並報經財政部認定A診所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A診所自114年度即開始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A診所倘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
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
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出口業者報運貨品依規定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出口人輸出之貨品,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或「NO BRAND」,以免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影響貨品出口通關。
高雄關進一步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至於上開因贈與行為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應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3,900,000元及其女丙君現金3,600,000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3,900,000元,並繳納贈與稅11萬餘元。嗣甲君113年間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財產,經該局查得,乃核定遺產價值為7,5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經扣除已納之贈與稅及所加計利息後,補徵稅款6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50萬餘元。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上開贈與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現金核屬甲君之遺產,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未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完成補報繳手續,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民眾如因故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採人工方式申報,若經計算後有應納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補繳之稅款,應自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繳納後持逾期補申報書、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申報。
房地自住定額免稅優惠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稅率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之規定,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需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7月出售其於107年4月受贈取得之A房屋,自行申報課稅所得57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1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君單身,自97年起即設籍於A房屋,惟自107年起至出售期間皆在外地就學、就業,且A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14萬餘元。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設籍或實際居住者非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即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其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因此,營利事業及其員工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環保罰鍰新臺幣20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查獲並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40,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未符規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倘營利事業在期間內將該投資計畫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並依規定補稅及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執行實質投資計畫,所列報投資計畫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方能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之優惠。
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
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免辦暫繳者(詳本周報#3)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申請投資抵減,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2.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且確實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人員。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中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1,500萬元,該局核對甲公司提示之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部分員工雖記載從事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惟當年度出境天數卻高達200多天,甲公司說明這些員工係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監督,經該局認定該等人員非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遂調減甲公司112年度所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500萬元。
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辧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應與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活動有關,至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則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營利事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鼓勵籌組產業控股公司、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行政院通過經濟部「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為協助企業於關鍵轉型期突破成長瓶頸、提升營運效率,透過整合成立產業控股公司,藉由控股架構整合人力、財務、製造、技術及品牌,分攤風險與成本,提升企業議價與國際應變能力,行政院於今(21)日通過經濟部、國發會、財政部共同擬具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以排除現行稅制企業成立控股公司時,股東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恐面臨即時課稅,而形成之併購阻礙。

經濟部表示,企業併購不僅是單純的經營策略,也是驅動產業升級、整合資源、開拓國際市場的工具。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法,針對股份轉換成立產業控股公司增訂租稅措施,目的就是希望企業能透過整合提升競爭力,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股份轉換租稅措施,提高企業整合意願: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被他公司收購為其100%持股之子公司,且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收購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收購公司股款之證券交易所得,根據經濟部草案,此次修正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新增規定,允許股東在股份轉換成立控股公司時,得選擇「延緩課稅」,避免因立即被課徵最低稅負而影響企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後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核課。
二、明定通報義務,確保稅收權益:
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之收購公司,應依財政部規定檢具股東擇定免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為期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能有效落實鼓勵整合資源、長期經營之本旨,國家發展委員會將就適用本次租稅措施之產業控股公司規模、型態與營運範圍等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而財政部後續亦將就產業控股公司之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應符合之要件、股東擇定程序等另訂辦法,前開租稅措施將與子法併同上路,確切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此外,為避免租稅優惠被濫用,草案也設下多項條件,並設置防弊條款。包括換股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股份、控股公司須與被收購公司業務具關聯性並能產生綜效、股東取得新股後須持有一定時間等。
若未符規定,或控股公司認定遭撤銷,股東將喪失優惠資格,必須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
為保證稅務透明,草案同步規範控股公司資訊申報義務,若產業控股公司未依規定通報股東轉讓股份相關資料,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修法亦明定,若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原本已有母子公司等控制關係,即不得適用延緩課稅;相關企業須先向國發會申請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並經所在地稅捐機關核准,股東才可享有優惠。
經濟部補充,考量我國多數為中小企業,透過垂直或水平整併,有助擴大經營規模,統籌後勤資源,產生規模效益,旗下各子公司可保有原先的品牌與內部管理文化。本次修法希能透過提供租稅措施誘因,提高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長遠而言,幫助產業強化供應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力,亦可擴大稅基增加稅收。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如係向房客一次收取數年租金,依財政部6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規定,應於實際取得所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12年1月1日以現金一次支付2年租金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惟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該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其餘預收113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則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全額收取數年之租金,應於實際取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
營利事業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颱風等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把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申請減免」三步驟,以維護權益。
該所說明,發生災害時,應立即拍照存證,並備妥相關文件,包括:
一、災害現場及毀損物品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
四、固定資產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
五、回復原狀支出的憑證影本。
以上資料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並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損。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42,000*10%*15組)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 要申報股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在申報今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也就是明年1月15日前)時,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才能正確計算進項不得扣抵銷項比率及稅額,正確調整營業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公司陸續召開股東會、發放股利,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留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全年取得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收入,都應納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亦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國內及國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外),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年度股利收入申報並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或已申報未核課確定前欲變更扣抵方法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辦法規定,營業人若同時從事應稅與免稅業務,例如投資事業,並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收入,無論是現金或股票,皆屬免稅銷售額的一部分。
不少兼營投資營業人誤以為,既然股利收入免稅,就不用申報,但這是錯誤觀念。
依規定,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12月期營業稅時,就應申報股利,列為免稅銷售額。
為簡化申報,全年獲配股利收入可暫不列入各期申報,直接在隔年1月15日前、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一次彙總申報。
官員解釋,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應以「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比率,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再依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可扣抵稅額。因此,若未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可能導致最終營業稅額未能正確調整。
目前稅法提供兩種稅額調整方式,首先是比例扣抵法,根據免稅銷售額占全年全部銷售額比率,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適用於帳簿無法區分進項用途,或免稅銷售占比較低者;直接扣抵法則是帳簿記載完整,可明確區分所購進貨物、勞務用途,可將與免稅銷售有關的進項稅額剔除後,對其餘部分扣抵,但一經採用三年內不得變更。
此外,若兼營期間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可暫免進項稅額調整,延至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辦理。
台資銀行接受大陸擔保品的風險分析
合法性、變現能力及跨境執行風險,是在台灣的銀行在接受大陸擔保品前必須先分析的重點。
在台灣的銀行接受大陸境內擔保品時,需關注擔保品的合法性、變現能力及跨境執行風險,並以合規登記、價值穩定、快速處置為三大原則進行風險評估。大陸可供境外銀行設定擔保的擔保品主要有不動產、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存單和境內應收帳款。
1、擔保品的合法性
以不動產為例,首先須查清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情形。在決定徵提擔保品前,可先向登記機關瞭解是否存在限制轉讓情形;被限制轉讓的不動產無法設定抵押。同時也要注意大陸《民法典》規定,禁止抵押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
若是上市公司股票,由於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票或已被法院依法凍結的股票都不得出質,因此在股票質押登記之前,應由出質人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對其名下的股票質押狀況進行查詢。同時,還應審查擬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盡可能避免取得質權效力待定的限售股質押。
2、擔保品的真實性
大陸境內應收帳款可以質押給境外債權人,但應注意核查應收帳款的真實性。審核合同、發票、報關單或物流憑證、應收帳款所涉基礎交易雙方的對帳情況。避免出現因債務人與付款人串通主張基礎合同無效,導致擔保權落空,所以最好由當事雙方書面確認應收帳款無爭議。
3、擔保品的變現方式
若以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品,所有人身分不同導致後續處置也不同。比如大陸個人名下的定期存單為境外融資項下的擔保品,實務中無法單獨辦理個人的「內保外貸」登記,該自然人需要與大陸企業共同為境外融資提供擔保,並在擔保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
台籍個人在大陸台資銀行的定期存單,屬於境外融資項下的擔保品,質權銀行必須審核該存款來源的合法性,避免將來履約匯出時,因台籍個人無法提供稅單等證明合法來源,導致而無法匯出的風險。
對於不動產抵押也同樣會面臨大陸自然人無法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障礙,如果台籍個人名下的不動產抵押,涉及到大陸配偶(共有人),可採取與大陸企業共同擔保的方式。
4、合規登記
不動產抵押、股票質押,均需要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若是以應收帳款出質,應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出質登記時設立。境外銀行可以委託大陸聯行辦理此項登記。對於定存單質押,則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同時存單移交質權人,此時質權才能設立。
境外銀行辦理跨境擔保業務時,還要注意審查境內擔保人是否辦妥內保外貸登記,這是擔保履約款匯出的重要前提。
5、跨境執行風險
跨境執行風險是指債權銀行在境外主張擔保權益或追償債務時,因法律、操作等障礙導致擔保品難以變現,或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舉例來說,大陸不動產抵押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夫妻雙方即使都是台籍,他們名下的大陸房產抵押時,應適用大陸法律。因此跨境擔保合同應直接約定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和執行,避免出現無法依據境外判決申請執行大陸房產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