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09日-115年03月13日

  •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

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1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2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新任納保官已於115年1月1日上任,續守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該關於各獨立通關點均設有納保官,完善各通關單位納稅者權益保障;另納保官係選任該關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的資深關員擔任,可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權益侵害的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乃至旅客通關等,均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維護納稅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方式多元,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
基隆關呼籲,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公告於該關官網(路徑:基隆關首頁/主題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及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
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
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1,00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8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流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不包括電動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千元,並維持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申請退還貨物稅係由經銷商將符合退稅條件車輛之車主所提供資料,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寫達37欄項資料之申請書表,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為讓申辦服務更快速,已將申請書表中可運用內政部、交通部及環境部跨機關介接取得之車主名稱、車輛領牌日期、引擎號碼、舊車報廢及回收日期等14項資料欄刪除,簡化申請人填寫內容,大幅縮短申請人填寫及受理機關審核作業時間;同時,該局鼓勵申請人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即可免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紙本證明文件,簡化申辦作業,加速退稅款撥付,達成車主、廠商及稽徵機關三贏之目標。
如欲瞭解本次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

營業人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可自行查閱檢視。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1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2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3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並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該局網站設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如: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職工董事新規分析,高管擔任職工董事仍將成為實務中常見現象

2024年7月1日起大陸施行的新《公司法》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這一強制性條款將職工董事制度,從大陸國有企業擴展至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關鍵在於「誰可擔任職工董事?」,結合《公司法》《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分析,台商應注意職工董事的人選資格,重新審視董事會的董事現狀。
出任職工董事的員工不應由高管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等高管群體皆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從主體資格上切斷了高管兼任工會主席的可能性;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又要求,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這兩項規定約束高管既無法擔任工會主席,又因未兼任工會主席,而被排除在職工董事候選人之外,也就是高管若要參選職工董事,唯一合規路徑是放棄高管頭銜,以普通職工或非行政職位中層的身分參與選舉,這也是目前法規框架下的合規選擇。
但實務中,企業選聘職工董事的做法存在明顯偏差,其中高管兼任職工董事成為普遍現象。不少企業出於決策效率考量,傾向由公司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這一做法在上市公司中也屢見不鮮。據統計,新《公司法》實施後,A股市場新增的職工董事中,由高管兼任的比例約達20%。
職工董事制度作為新《公司法》落地後的新規定,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市場中存在普遍的不規範情形,是由於不同層級法規間的銜接問題,及監管尺度暫時未統一。例如全國總工會的文件明確要求高管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但《公司法》並未對職工董事的高管身分作出直接限制;另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國廠開組辦〔2024〕5號)是由人民團體聯合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不會作為法院裁判文書的直接依據,但仍具有很強監管約束力。
未來若有上市公司或準備IPO的企業,因高管兼任職工董事遭監管質疑或審核問詢,企業才會調整董事選聘標準;否則高管兼任董事現象仍可能持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3月02日-115年03月06日

  • 贈與房地產時土增稅及契稅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之計算
  •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 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 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
  •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
  •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
  •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大陸金融許可證新規分析

贈與房地產時土增稅及契稅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之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
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在申報時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6日。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出口人報運出口我國產殖水生生物,貨品外箱雖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內包裝卻標示有國外廠商公司名稱及國外地名,且未標示我國產地,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並應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無法順利通關及受罰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境外電商係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民眾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設定,開獎後平台自動幫您對獎,中奬獎金亦會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

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

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4)日訂定發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一)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二)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三)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四)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

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1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2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3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大陸金融許可證新規分析

台資銀行應重點關注6月1日實施的金融許可證新規強化內控合規管理。
2026年2月大陸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授權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台資銀行應重點關注新規要求將許可證納入內控合規管理範疇,健全授權管理制度並設置授權管理崗位,定期組織開展許可證核查。
對於台資銀行而言,許可證種類沒有發生變化,不像保險機構從「保險許可證」變為「金融許可證」,但管理要求更為規範,將導致銀行內控合規成本提高。
1、制度與崗位角度
在總行及分支機構層面設置「授權管理崗位」,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制度層面要明確具體的管理制度,包括許可證保管、公示、使用、交接、檢查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根據新規要求,銀行應在每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年度授權管理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授權管理基本情況,人員設置情況,許可證遺失、損壞情況,核查發現主要問題,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等。
新規還要求銀行建立定期的自查機制,確保許可證資訊與工商等級資訊一致。尤其是當銀行網點發生遷址或更名時,必須先辦理許可證,後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此外,還需要核查許可證新領、換領、損壞、遺失、繳回、公示、公告等管理情況,若核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具體而言,首先銀行必須落實許可證保管核查工作,對許可證的存放環境和物理狀態進行查看,檢查是否存在污損、遺失等情況。其次,證照一致性核查,即定期檢查許可證記載的相關資訊是否與最新的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營業執照完全一致。再者,公示合規核查,根據新規要求,銀行機構不僅許可證原件需要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還應同步公示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經營區域等資訊。上述公示事項內容發生變更的,還應在十日內更換公示內容。
還有,管理層和合規部門還應核查制度與流程的落地情況,像是崗位責任是否落實到人;許可證領取與交接是否有完整登記記錄,確保責任鏈條清晰;相關檔案是否均已歸檔備查。最後,新領、換領許可證後,核查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官網或官方微信公眾號、公開發行報刊上進行了公告,是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
2、行政處罰角度
新規細化了處罰標準,明確採用雙罰制。當銀行未按規定新領、換領、繳稅許可證;未按規定公示公告;遺失或損壞許可證未向監管機關報告;未有效落實許可證合規管理要求;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或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損壞這類情形,不僅機構有被問責的壓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可能面臨個人處罰風險。
3、業務角度
對於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銀行而言,必須根據新規對合作的保險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如果保險機構未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內完成換證,銀行必須立即終止合作,否則將面臨合規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23日-115年02月26日

  •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應注意相關規定
  •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
  •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 依規定期程辦理進口貨櫃儀檢,可節省成本又便捷通關
  • 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網購民眾個資及權益!
  •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
  • 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 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 VIE架構境外上市備案實務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應注意相關規定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小規模營業人受豪雨影響可申請災害稅捐減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土地,嗣A土地於113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A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規定期程辦理進口貨櫃儀檢,可節省成本又便捷通關

基隆關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以商銷活動未開始、倉庫滿倉等為由,就應施儀器查驗(C3X)進口貨櫃不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查驗,致逾期未辦理儀檢。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是類逾期未儀檢貨櫃,經通知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下稱貨站業者)拖吊至海關儀檢站進行儀檢,此時納稅義務人尚須支付額外拖吊費用予貨站業者。
基隆關說明,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6條之1規定,核定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報關業者應自海關電腦發送訊息通知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海關將書面通知貨站業者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貨站業者應配合將進口貨櫃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基隆關提醒,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儀器查驗的進口貨櫃,納稅義務人可向海關儀檢站申請展延,如果逾期未辦理展延,海關就會通知貨站業者配合執行儀器查驗,屆時納稅義務人勢將負擔額外拖吊費用,為節省成本及便捷通關,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務必留意,配合規定期程辦理儀檢。

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網購民眾個資及權益!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115年2月23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115年3月1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EZWayAPP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EZWayAPP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相關問題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https://gov.tw/6Rc)。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1年地租額的7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1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420萬元)。
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今(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
1.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1全新智慧機械、2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3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4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5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於111年6月以成交價額為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之房屋,漏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主張因年代久遠,資料並未保留,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按12%計算所得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予以補稅處罰。
個人如有於中華民國境外出售不動產及取得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
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VIE架構境外上市備案實務

以VIE架構在境外上市須經大陸證監會備案。
根據2023年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配套指引,大陸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前應履行大陸證監會備案程序。對於那些採用協議控制(VIE)架構的企業來說,新規定會遇到很多實務上的問題。
所謂的VIE架構,是因為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仍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些公司在大陸的業務,因涉及外商投資限制或歸屬於禁止類範圍,一旦在境外上市後,由於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屬於外商投資身分,將被迫放棄大陸境內業務,因此,將境外上市主體與大陸境內運營實體分離,境外上市主體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子公司,並不實際從事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定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主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
以VIE架構申請上市,首先要面對的是在大陸證監會的備案時間較長,以2025年完成備案的企業來看,備案周期從100多天至500多天不等,明顯長於非VIE架構的企業,表示大陸證監會對VIE架構的審慎態度,對架構本身的複雜性及對底層業務的合規性、控制權穩定性等問題,都需進行穿透式核查。
另外,大陸證監會對VIE架構的備案審查也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幾個地方:
1、架構搭建的歷史合規性
大陸證監會會要求對VIE架構搭建的全流程進行回溯核查,包括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外商投資備案等程序履行情況。大陸境內律師須出具明確法律意見,確認各環節都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此外,控制協議簽署時,是否履行了境內運營主體內部必要決策程序,也是大陸證監會審查重點。
2、股權與控制權的清晰與穩定
大陸證監會關注發行人在境外層面股東,與境內運營主體實際權益人間的一致性,並要求說明任何持股比例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排查是否存在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情形。企業必須能夠清晰論證並披露上市前後控制權的歸屬、穩定性以及保障措施,去除潛在權屬糾紛風險。
3、外商投資准入與業務資質匹配
大陸證監會還會核查境內運營主體的實際業務,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確認業務是否涉及禁止或限制類領域,例如增值電信、醫療、文化傳媒等業務仍存在外資股份比例限制。若已實際從事相關業務,就必須已取得相對應的業務資質或許可,像是ICP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若有涉及資料處理業務,則還需評估是否觸發《資料安全法》及《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進行資料出境安全的評估。
4、關聯交易與資金往來合規性
在VIE架構下,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內運營主體間的資金支援、服務購買等關聯交易是理所當然的存在。此類交易必須具有商業實質行為,定價公允,並履行完整內部決策程序,還需詳細披露資金流轉路徑、利潤轉移安排,並確保相關稅務成本已依法足額繳納,避免因不合規的關聯資金往來引發後續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09日-115年02月13日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 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
  • 進口廢鋼鐵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注意「輸入規定」
  •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
  •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 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
  • 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
  •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 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滅時效,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既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應於107年2月間給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給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該局爰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將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18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新臺幣超過10萬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1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2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進口廢鋼鐵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注意「輸入規定」

基隆關表示,廢鋼鐵為國內鋼鐵產業熔煉再製的重要原料,國內需求量大,為加速貨物通關流程並落實邊境管制,業者進口是類貨物時,應依據貨物實際狀態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並注意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因歸列錯誤或未具備許可文件衍生補稅、退運或行政裁罰爭議,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稅則第7204節所稱「鐵屬廢料及碎屑」,係指鐵屬金屬在製造或機械加工時所產生的廢料與碎屑,及因破損、切斷、磨損或其他原因,明顯無法依原用途使用的鐵屬金屬貨品方得適用零關稅;倘外觀雖有鏽蝕但仍具原有功能之「二手鋼材」如舊鋼管、舊H型鋼、舊鐵軌等,屬可堪用物品,應依其貨物特性歸列第73章相關鋼鐵製品稅則,並依其所適用個別稅率課徵關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廢鋼鐵進口除涉關稅徵免外,亦受環境部主管的廢棄物輸入管理法規規範。部分廢鋼鐵輸入規定為「560」(應檢附環境部核發的許可文件),業者若進口適用該輸入規定貨物,必須事先向環境部申請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或填報相關免證代碼,始得辦理通關。若未經許可逕行輸入,除面臨強制退運外,恐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海關將依法移請主管機關裁處,業者應特別審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廠商於報關前應先確認貨物實質狀態,若貨物不具原用途使用僅能作為再製原料者,始得申報為廢鋼鐵;若仍具原產品功能者,則應按原產品申報。業者若對進口貨物是否屬管制輸入的廢棄物有認定疑義,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環境部洽詢;如對貨物稅則歸列有疑義,則可於貨物進口前,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確保進口權益並加速貨物通關。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6%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500萬元*6%),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13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
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

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

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1:甲公司於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13日至22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5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5至19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3月2日止。
案例2:若甲公司於115年2月7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7日至16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2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1日至除夕(115年2月15至16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扣繳義務人應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於115年2月12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3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114年5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114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新臺幣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稅率20%)。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如下: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附表如下: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1月底前將113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600,000元及扣繳稅款60,000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適用稅率30%)*1/2〕。

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企業取得因倉儲運輸毀損貨物的賠償金,不該繳納增值稅而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日常經營中因倉儲、運輸等第三方管理不當,導致貨物毀損、丢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台商通常會向物流公司或其他責任方索取賠償,從而取得貨物毀損賠償收入,這時財務人員普遍會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收款,其實從稅法角度分析,這樣的處理方式並不合規。
一、不構成增值稅意義上的「視同銷售」
有些企業擔心收取賠償款等同於銷售貨物需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貨物或應稅服務的轉移,並具有對價性,但典型的賠償金情形中,企業並未向對方交付新的貨物;賠償金也非貨物交換的對價;更不會產生新的交易行為,因此,單純取得貨物毀損賠償金不會構成增值稅視同銷售。
二、賠償金不屬於銷售收入、無需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業務實質看,貨物毀損、丟失後取得的賠償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因對方違約、過失或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
2、目的在於彌補既有損失,而非交換新的貨物或服務;
3、不對應新增的銷售行為。
所以企業收到的賠償金本質上是一種損失補償,不是銷售對價,不屬於交易收入。
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前提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並取得對價。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既不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也不屬於視同銷售。因此收取的賠償金不需要也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可以開具收據。
三、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律規定,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1、貨物用於免稅或非應稅項目;
2、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3、發生非正常損失。
企業收到的賠償金不屬於上述特定情形,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只要台商取得經濟利益,能以貨幣計量且實際增加了企業資產即構成應稅收入。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應計入企業應稅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正確處理方式
在不開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通過以下資料完成合規入帳與稅務留痕:
1、合同中關於賠償或違約責任的約定;
2、事故或損失情況說明;
3、雙方確認的賠償協議或函件;
4、銀行收款憑證。
這些文件構成完整、可解釋的證據鏈,在會計處理上,賠償金一般計入營業外收入,帳務、稅務邏輯一致,也避免了多繳增值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2月02日-115年02月06日

  •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 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收入,應依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申報所得稅
  • 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 服務業繳納增值稅時點分析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

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收入,應依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50%*(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50%)]*(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

一、優化所得稅制,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近年來財政部推動多項合宜減輕所得稅措施,包含自106年度起每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4項扣除額度並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嗣為進一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屋、高齡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自114年度起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自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調高扣除額度惠及所有育兒家庭、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調高扣除額度,以落實住宅、鼓勵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
二、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促進稅制合理化
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在前述優化所得稅制基礎下,按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分別調整106年度、111年度、113年度及115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明(116)年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免稅額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2.7萬元,持續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家庭情境模擬計算,免繳所得稅金額自107年度起,持續提高,115年度(116年5月申報)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24.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分別較106年度增加33.8萬元、49.6萬元、84.7萬元及114.55萬元。財政部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下稱財政部108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該部108年令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該部108年令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 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二、 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 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 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依法誠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1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2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上開規定得列報之限額131萬元(計算式:2,620萬元*5%=131萬元),惟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5)年2月4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525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萬5千元(525萬*2%)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114年9-10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
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

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免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適用至114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減輕民眾購車負擔,鼓勵選購低汙染車輛,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另特別提醒,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另非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油電混合車輛」亦無免徵貨物稅之適用。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A、B,以及子女C(歿)之代位繼承人D、E,共計4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300萬元。甲君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D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儘早完納稅捐。

服務業繳納增值稅時點分析

自2026年1月1日起,企業先預收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應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台商在大陸從事服務業,預收服務款是常見商業行為,但對預收服務款是否需繳納增值稅,新舊增值稅法間存在差異。
2016年5月1日實施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點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當天。《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補充規定,提供租賃服務預收租金的納稅義務時點為收款當天,建築業預收款項須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所以,除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其他服務業增值稅納稅義務都有兩個基本前提,即已提供服務,已收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所以租賃和建築服務業不在本文分析範圍內。
舉例來說,A公司與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定,服務周期三年,簽訂合同時收取服務費40%,之後每服務一年後收取20%。A公司在收到40%預收諮詢費時,因為尚未提供服務,若未開發票,則收款當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增值稅法》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日。《增值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補充規定,收款是指履約過程中或交易完成後收到款項;而取得銷售款索取憑證日期,是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若沒有合約或合約未約定付款日期,則指交易完成的日期。以上述諮詢服務協定為例,A公司收到40%服務款項時已經開始履行合約,按今年的《增值稅法》規定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法》與36號文在服務業增值稅納稅時點的規定上存在明顯差異:《增值稅法》側重於收款時點,而36號文更注重實際提供服務時點。實務中,已出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預收款納稅時點產生爭議的案例。《增值稅法》作為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於財政部發佈的部門規章(如36號文),理論上應優先適用。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文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後的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相較於36號文,2017年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新規,本應優先適用,但服務業在實務中多數仍延續36號文操作口徑。
在《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正式實施的當下,36號文除部分條款被修訂外,並未完全廢止,其多數條文仍然有效。這反映出增值稅制度的複雜性,《增值稅法》作為上位法,未能涵蓋所有涉稅細節,在執行過程中參考尚未廢止的原有規定,也具有其合理性與合法性。
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頒佈《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服務,先收取價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務的,以首次提供服務的實際開始當日和合同約定的當日,按照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當就收到的全部價款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13號公告規定,企業收到預收款分次提供服務時,若首次提供服務的日期早于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則以首次提供服務日期確定納稅時點;反之則以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確定納稅時點。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26日-115年01月30日

  •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
  •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 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
  • 國稅局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成功保全稅捐債權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實務分析,台商可利用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最新規定進行最大效益資金調度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114年1月自境外平臺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70%,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30%,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農業用地,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生前贈與的農地是否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依法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上開贈與行為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贈與,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該贈與農地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0月20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甲君於115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13年10月20日起5年內,即至118年10月19日止,應將該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遭追繳贈與稅。
前述贈與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但應注意農地管制不得移轉期間。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今(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A房地,甲父於104年5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A房地,嗣甲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100年3月間購買B房地,乙父於105年5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B房地,嗣乙母於107年6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B房地,並於113年2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B房地,乙君出售B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0年3月間至113年2月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交易房地,可依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自行檢視,如有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未依限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1「免稅卡」及2「外交官員證」、3「國際機構官員證」或4「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8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1,16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應稅租賃收入1,000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84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1,16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360萬元,補徵稅額7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應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正確計算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逢假日順延至2月2日)就114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該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的核課,殊不知其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尚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倘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及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領存款情事,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該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依查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得款1,000萬元,惟繼承人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之異常情形,經該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甲君於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而無自行處理財務之能力,遂請繼承人說明,雖其表示該出售股票價款係為支付甲君之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所用,惟僅提示相關醫療單據200萬元,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故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之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運用假扣押及訴訟程序成功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惡意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繳納,針對納稅義務人企圖藉由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以規避稅捐執行,積極運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保全手段,依法啟動假扣押等措施,成功追回欠稅新臺幣(下同)1,227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私下承攬營建工程,經查核補徵營業稅及裁處1倍罰鍰合計1,227萬餘元,在調查期間,發現甲君陸續將名下11筆市值逾千萬元之土地及3部汽車無償贈與配偶乙君,顯有藉由財產移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為保全稅捐債權,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裁定獲准後,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因甲君於調查期間陸續無償移轉財產予配偶乙君,致執行無法足額清償欠稅,嚴重危害稅捐徵收,該局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對甲君與乙君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將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並對乙君名下受贈財產聲請假處分。經法院判決認定甲君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事實,將前述11筆土地及3部汽車回復登記為甲君所有,甲君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執行,遂主動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扣押屬稅捐保全措施,目的在防止欠稅擴大並非懲罰手段,執行前會審酌比例原則及納稅義務人權益,確保程序合法正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申報並繳納稅捐,如有客觀因素致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切勿心存僥倖,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納稅義務,否則國稅局將依法採取假扣押、提起訴訟等措施,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其差額10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10萬元。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稽徵機關核認。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濟活動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行業分類應以當年度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基礎,並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發布「中華民國稅務行業代號標準分類」之行業名稱及定義,申報正確之行業代號。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行業代號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經查甲公司主要進項交易對象為保健食品等相關行業,顯見其實際營業項目與列報之行業別可能不同。進一步蒐集網路資訊後,發現甲公司透過多家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嗣甲公司說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營運方式,改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該局遂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公司行業代號為「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品類商品)」,又因商品種類繁多,無法提供完整之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供核,亦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致無法勾稽營業成本之正確性,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計調增課稅所得額新臺幣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實際經濟活動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並隨營運型態或銷售模式變動即時檢視申報行業代號是否應行調整;若對適用之行業代號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經濟活動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依正確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4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880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3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598家增加282家,家數成長達10.85%。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4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114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實務分析,台商可利用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池最新規定進行最大效益資金調度

2025年12月26日大陸人行及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5〕251號),將原本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試點的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實施。
251號文允許有股權關係的境內外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等組成的企業聯合體,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及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資金池業務。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參與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
251號文規定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大陸境內外成員企業不得少於三家,除需滿足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0億元人民幣,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0億元人民幣的營業規模條件外;還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等其他條件。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需指定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由主辦企業或委託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向主辦企業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若跨國公司進行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在任一時點外債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外債集中額度。國內資金主帳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前提下,如成員企業自行支付,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直接劃至成員企業外債帳戶辦理相關業務。
跨國公司開展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任一時點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且境外放款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大陸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變相規避境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借款人經營範圍外的支出。
需注意的是,251號文特別說明了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跨國公司還可根據經營需要,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對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比如退匯業務,外匯分類為B、C類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不能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251號文還明確了國內資金主帳戶可集中辦理經常、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業務。對境內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本項目結算帳戶資金),以及主辦企業在經備案的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幣外債資金和收回的外幣境外放款本息,在國內資金主帳戶內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或支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不進入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仍須存放國內資金主帳戶。
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帳戶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使用時,可在承諾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實合規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向合作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3日

  •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 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 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原訂於本(115)年2月15日截止申報之本年1月期(按月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將順延至本年2月23日(星期一)截止,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亦配合延長開放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止。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本年2月14日至22日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辦理申報,依規定調整申報期限至本年2月23日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時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

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Store、Google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
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利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服務,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例如:已確定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載明應予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其他已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之債權憑證等,債權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查調資料範圍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兩大項,涵蓋債務人所得來源、名下不動產及投資等。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時,每查調財產及年度所得資料各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若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年度(含)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每1年度均需分別繳納250元,債權人可善加利用該項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兩招快速查詢扣繳繳款書繳納紀錄

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年生活保障及經濟安全為廣大勞工關心的議題。根據最新一期的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1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2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3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重點包含:
一、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二、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1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2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3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 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3.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外特專租稅優惠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1薪資、2金融存款、3其他債權及4動產、5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30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30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

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

為完備資恐及資武擴防制相關法制,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另為強化國際合作,卓院長說明,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之完整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立法目的並新增資恐及資武擴定義。(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4條)
(二)修正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之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程序及要件、除名之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之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善,以符合國際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11條)
(三)新增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可疑交易之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
(四)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20條第1項增列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3條)
參照:「資恐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懶人包

行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

為落實國民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國民年金制度自97年開辦以來,已補足我國社會安全保險制度,讓未能參加軍公教保險、勞保及農保之國民經濟安全,受到基本保障;本次衛福部檢討修正「國民年金法」,可回應物價指數、經濟成長及民眾生活需求,包括調高基本保障額度、強化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及鬆綁排富門檻,同時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處罰規定,希望讓弱勢族群能實質分享經濟成長果實,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
卓院長說明,行政院依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及兼顧國家財政三項原則,已檢討老農津貼及國民年金,提出修法;後續也將在此原則下,檢視連動的各類福利津貼與補助,以建構更完整的福利制度。另本次國民年金修法後,所調高之發放額度部分,倘若自今(115)年起實施,所需經費需俟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透過追加預算方式編列。因此,他也再次籲請立法院,考量民生需求與弱勢福祉,儘速展開總預算案審議並給予支持,以落實政府對參加國保在內所有國人的照顧。
卓院長強調,本次修法攸關領取國保給付民眾基本的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強制被保險人配偶代繳保險費及其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50條)
(二)修正排富基準,並參照每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公告土地現值調幅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31條)
(三)調高各項給付之基本數額;增訂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之期中檢討機制及請領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4條之1)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9條)
參照:「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懶人包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 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的第三項,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憲法判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該部依憲法判決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下稱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修正本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修正本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修正本法第30條: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五、修正本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日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2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3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增加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業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惟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72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其承租之辦公室(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進行防水牆修補,依租約負擔之修繕費,甲公司於112年1月支付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修繕費,惟該防水牆修繕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72萬元按租賃期間3年分攤,112年得認列之修繕費24萬元(72萬元/3年),爰調減修繕費48萬元(72萬元—24萬元),補徵稅額9.6萬元(48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1入帳匯率與2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營利事業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1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2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3職工退休金準備、4職工退休基金或5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6備抵呆帳及7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8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勞動部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1,000萬元,其繼承人乙君繼承取得該筆遺產,嗣乙君於111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將乙君繼承取得甲君所遺之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內,未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遂依前揭函釋規定,將該筆乙君繼承取自甲君之土地列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於繼承時該筆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則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對外捐贈貨物稅務處理重點,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台資企業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既可以向受贈人直接捐贈,也可以通過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間接捐贈。對外捐贈貨物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具體分析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僅對《印花稅法》明確列舉的合同或憑證徵稅,普通的貨物捐贈合同不在其列,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無需繳納印花稅。雖然捐贈行為本身不繳稅,但採購捐贈貨物或原材料時簽訂的購銷合同屬於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2、增值稅
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須視同銷售。2026年1月1日實施的《增值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項稅額,對應採購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納稅。企業將自產應納消費稅貨物對外捐贈,屬於用於其他方面,應當依法在移送時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若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企業所得稅
(1)公益性捐贈
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大陸《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範圍規定。符合規定的受贈人包括兩類:
一類是公益性社會組織,按《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另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政府機關。
企業對外捐贈貨物,需按公允價值確認稅法金額,成本則按實際成本,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提供註明捐贈貨物公允價值的證明;若不能提供證明,則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企業向符合條件的上述兩類受贈人,進行的公益性捐贈且取得由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即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
企業向受助人直接捐贈屬於非公益性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16日

  •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惟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

記帳業者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書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請取得委任人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內含之個人資料檔案,亦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變更委任記帳業者時,通常會自行或委託變更後的記帳業者向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以利帳務銜接,惟該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因負責人變更,則申報書內前負責人或代表人的個人資料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範圍,記帳業者應依其所訂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納稅人及其授權代理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申請以前年度稅務申報資料,該申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的部份,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透過社群平台經營「海外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底前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舉例說明,廖老太太於114年將自有土地1筆及房屋1間信託予女兒,信託期間為114年6月11日起至134年6月10日止計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115年1月31日前(115年1月31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2日),應填具114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

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2掛號費收入及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自費)。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該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三、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該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分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
1. 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
2.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
3. 原所有權人死亡;
4. 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最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將影響台商在大陸的納稅

大陸國務院於2025年12月25日公布《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增值稅法》的配套法規,此次的《條例》細化了徵管規則,也明確執行標準。
一、進項稅額抵扣規則調整
1、貸款服務相關進項仍不得抵扣
儘管之前《增值稅法》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但《條例》卻明確企業購進貸款服務,以及與該貸款直接相關的1投融資顧問費、2手續費、3諮詢費等對應的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但《條例》有提及後續將結合政策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未來政策仍保有調整空間。
2、混合用途長期資產設500萬元門檻
對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等交易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條例》引入差異化規則:
(1)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後續使用期間若用於混合用途,需按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逐年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金額,具體操作辦法有待後續制定。
台商需動態跟蹤資產實際用途,在變更時及時轉出,避免後續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二、混合銷售按交易實質計稅
此次《條例》還摒棄了以往按企業主業判定混合銷售適用稅率的做法,轉而以單筆交易的商業實質為核心判斷標準。具體來說,若一項交易包含多個應稅行為,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也就是主要業務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僅為必要補充,且以主要業務發生為前提,例如銷售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而客戶主要目的是取得設備,那整筆交易就統一適用主要業務的稅率。
若附屬業務可獨立存在、不具備依附性,則不構成混合銷售,應按兼營處理: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對應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所以台商在新簽合同時,應注意體現交易目的與主次關係,避免被拆分適用高稅率的風險。
三、出口退稅恢復申報期限
雖然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在2020年公告第2號規定,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外,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但此次《條例》重新明確:出口退(免)稅業務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則視同內銷繳稅,至於具體申報期限則未在本次《條例》中明確,有待後續文件確定。
四、境內消費判定標準明確
《條例》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如境外旅遊、會展等)外,其他均視為境內消費;若與境內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也屬於在境內消費,因此即便是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跨境法律諮詢、ERP諮詢等服務,今後也需由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
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實行年度匯總清算
針對無法準確劃分用於免稅、簡易計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此前企業僅需按月計算轉出。此次《條例》明確,企業除應按銷售額或收入占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金額外,還須在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這一調整可解決月度數據不均衡導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偏差,提升計稅準確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9日-115年01月02日

  •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財政部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放寬免罰要件,提供明確且合宜裁罰金額,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106年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107年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4條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涉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另為確保申報金融機構確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110年增訂發布CRS辦法第53條之1及第53條之2,明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擔任檢查機關,確認申報金融機構遵循CRS辦法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自110年底起對所轄申報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之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期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申報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之誘因,以及配合完成遵循事項免罰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之遵循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免處罰標準
(一)將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俾符合現行作業程序;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二)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三)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之免罰要件。
二、裁罰倍數參考表
配合前述減免處罰標準修正內容,分別就「未配合提供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3項第1款應另行蒐集之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未配合接受檢查」、「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及「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等違章情形,衡酌立法目的、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訂定明確且合宜之裁罰金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114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依該標準第25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114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完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維護租稅公平。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更便利地盤點環境績效,財政部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張數等資料後,即可自動計算企業因使用電子發票所減少的碳排放量,方便企業納入ESG永續報告書揭露。
該局指出,今(114)年平台首頁除上述可計算減碳情形之功能外,另新增「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功能(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營業人只要輸入前段所述之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等資料,即可自動套用產出「永續報告書」內容,不僅減少營業人需手動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也能提升ESG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有助強化企業形象。
使用電子發票不僅能降低紙張及郵件遞送耗用,減少環境負荷,落實節能減碳,也能透過資料數位化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企業治理效能,同時兼顧社會責任。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部分低價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國內產業,我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以消除不公平競爭並提供產業合理經營環境。目前課徵反傾銷稅的產品共12項,包括1毛巾、2過氧化苯甲醯、3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4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5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6碳鋼鋼板、7特定鋁箔、8陶瓷面磚、9浮式平板玻璃、10平面印刷用版材、11麥芽釀造啤酒及12特定熱軋扁軋鋼品,114年1月至11月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5.5億餘元。
關務署補充說明,反傾銷案件係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按權責嚴謹調查認定,日前財政部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刻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財政部將於接獲該部通知調查結果翌日起70日內,完成傾銷調查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該案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因此,該期間進口之涉案貨物如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須課徵反傾銷稅。關務署籲請商民於進口此類產品時,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務署提醒,如無法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課徵期間、課徵對象及稅率等,請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查詢,亦可事先洽詢進口地海關。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
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一、員工薪酬與費用歸屬
私人公司常因金流、稅務考量等因素,存在由不同關係企業代為支付費用的情況,但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反映各個營運主體的實際營運成果,必須要能夠獨立計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相關人事費用與營運成本須由上市主體自行承擔,才能真實呈現上市主體獲利能力與經營績效。
實務上常見部分員工的薪酬由非屬上市主體下的境外公司發放,不僅在帳務結算與成本歸屬上無法符合上市規範,也容易引起主管機關注意。近年來,台灣已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台灣國稅局實務上也有案例認定,若境外公司未具備實質營運功能,對在境外對台籍人員發放的薪資,可能被視為隱匿薪資所得。
公司除了可能被要求補繳未扣繳的個人稅款並處以罰款外,相關台籍人員還可能面臨補徵綜合所得稅風險。另外還要注意境外公司註冊地對經濟實質定義的要求,以免因發薪安排而衍生其他合規問題。
二、員工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可透過股權對員工進行激勵,在會計處理上,為提高激勵效果,員工認股價格常會低於公允價值,與公允價值間的差額須認列為薪資費用,並直接反映於公司損益中,如此一來就可能影響資本市場對公司價值的評價,因此,如何以最大利益的股權激勵方案,在維護股東權益與提升員工激勵效果間取得平衡。
三、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各地證券主管機關都要求申請IPO的公司,須具備基本公司治理架構,上市後繼續透過各項評鑑與揭露制度,持續要求公司與國際治理準則接軌。
以董事會組成為例,各地對董事會組成及獨立董事資格與人數要求都不同,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選任對公司實際運作與長期發展有正面幫助的董事成員,為上市前很重要的工作,例如台灣法令規定,獨立董事不得於IPO前兩年內,與公司有超過新台幣50萬元專業服務往來,甚至在IPO審查過程中,還可能進一步要求完全不存在往來關係,要視個案情才能判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於2024年修訂公司法,新增了要求須設置職工董事,如何選任合適的職工董事,也是IPO前須考量的重點。
最後,引入具有產業背景、通路資源或品牌影響力的策略投資人,也有助於提高外界對公司的評價。吸引優質策略投資人參與公司IPO,可強化公司競爭優勢,是IPO前的重點工作之一。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2日-114年12月26日

  •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即匿名方式檢舉),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回復辦理結果。
該分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函請檢舉人補正,倘檢舉人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所留資訊不完整,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稅捐稽徵機關也無從回復檢舉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管制、檢舉人身分資料予以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提醒民眾如欲知檢舉案件辦理結果,檢舉時應留下真實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以利稅捐稽徵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國際航線船舶貯藏室封存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運輸工具辦法)第48條規定,船員自用菸酒每船每月有合理數量限制,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及查驗無訛後,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俟離境始能開啟;倘因特殊事故而需開啟,須向海關申請核准始得於離境前啟封。為避免危害邊境管制秩序及國課徵收,爰予重申離境或因特殊事故經海關核准,始能啟封使用上開菸酒。
高雄關強調,船舶停靠期間,海關得隨時派員登船查核封條與菸酒封存數量,如經發現封條遭破壞或菸酒數量短少情事,除須補繳相關菸酒稅捐外,並將依關稅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裁罰運輸業者。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1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2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今(23)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稅,截至114年11月底止,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93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89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2萬輛,免徵稅額約92億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電動車輛為相互替代之產品,期使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該部擬具上述2項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1平臺廣告分潤、2付費訂閱分潤、3直播收益分成、4觀眾打賞或5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1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BLR11500.00版),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改版已新增115年度統一發票字軌,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原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115年度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A君仍未繳納。嗣查得A君在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甲公司之薪資債權,甲公司未予理會,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稽徵機關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後,遺產管理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前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告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114年3月2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4年9月20日,乙君於114年4月1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2年,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遺產淨額,乙君乃於原到期日114年9月20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國稅局審核後,准予延長至催告期間屆滿116年4月1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5月1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雄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列為免徵貨物稅之項目,鼓勵民眾選擇飲料時,以無添加糖飲料為優先選項,藉以增進國人健康。該修正規定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為明確界定適用範圍,使稽徵業務執行無礙,財政部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俾利民眾及相關機關遵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無添加糖飲料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條文第1項規定之飲料品(即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所使用之原料及生產、製造過程均無添加「糖」。
二、所稱之「糖」是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所規定者,即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之各種糖類。
倘進口人對相關事宜有所疑義,除向進口地海關詢問外,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探求釋疑。
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之政策即將上路,建議進口人及早預作準備,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時,倘欲申請免徵貨物稅,應主動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避免因文件不齊,導致延宕通關。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該所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112年1月出售110年4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2,700萬餘元,並以稅率20%計算稅額,經本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應填寫申報書C1-1頁與第1頁134欄及135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279萬元。
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C1-1,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