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7日-112年07月21日

  •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依上述條文規定,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等5項費用;非屬該條規定之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依據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之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經該局查核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於112年6月13日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下稱沖退稅辦法)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6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基隆關補充說明,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符合可申請沖退稅條件者,系統即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辦理退稅,請業者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2.5%)。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兩年以內課徵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35%、超過五年課徵20%稅率、超過十年課徵15%稅率。
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不動產交易時,應按個人規定辦理,在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獨資或合夥事業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仍應在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辦理營所稅申報,不過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在房地合一1.0期間(2016年至2021年6月底),出售不動產所得須先行列入營利所得範圍,再歸課到個人綜合所得稅,再依個人適用綜所稅率5%至45%課稅。
不過,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因此,2021年7月後房地合一2.0上路後,我國將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不動產全面改為比照個人,若獨資合夥組織有出售不動產行為,必須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申報,且適用15%至45%房地合一稅率。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一個月23日止的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受罰。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昨(19)日失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高雄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及列印,除符合兩者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國稅局表示,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0日-112年07月14日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如下:
1.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 決算申報案件。
4. 清算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該末日如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時,並無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往後順延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年2月23日。若其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112年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其復查期間截止日為112年3月25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的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2年3月27日),故甲君如遲至3月2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則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並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的權益。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4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4月14日起算,至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該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財政部國產署規劃年底前將推出首批保留3成綠電給中小企業的太陽光電標租案。國產署近期已修正相關出租管理辦法,接下來還要修正招標文件,各分署也正盤點合適的土地,相關行政作業完成後,第四季可望上架。
為舒緩中小企業「綠電荒」,財政部推動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規劃將請得標業者保留3成綠電進入經濟部媒合平台,出售給中小企業,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問題。
國產署7日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配合政院保留綠電給中小企業使用政策,調整光電標租競標基準、年租金計算規定等內容。
其中在競標基準方面,過去原以「投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乘積為準,計算最高者得標,修正後改僅以回饋金比率為準。
官員解釋,過去可能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留設公用地點,或因在地意見,導致投標容量與實際核准容量有落差,形成爭議,未來僅看回饋金比率,有助降低爭議。
另外年租金計算規定也略修。原先規定,如果在期限前尚未完成設置光電設備者,以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作為年租金,此次參考實務,修正後僅計收地價稅。
國產署官員表示,除了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接下來還要修招標文件,未來國有光電標租將保留3成給中小企業,按目前進度,預計年底前可釋出一批標的進入市場。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在資產傳承領域,順利完成繼承比節稅更重要
誰會沒錢繳遺產稅?
看到越來越龐大的資產傳承商機,教育訓練會要你幫大戶規畫一張保單預留稅源,目的是避免如果資產大部分都是非現金資產,會因為無法繳遺產稅而難以完成繼承的窘境。
但相信這種需求聽起來頭頭是道,但操作起來卻是虛無飄渺,因為一來大戶資產裡面通常還是會有相當數量的現金,二來既然身為大戶的小孩,通常生活也不會過得太差,因此真正不夠現金繳納遺產稅的應該很少,自然這樣的需求也很難打進顧客的心中。
如何擴大預留稅源的市場
如果想把預留稅源的市場做大,要解決的焦點不該放在”繳不起遺產稅”,而應該放在如何讓繼承的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
我們都知道強勢的長輩一走,資產無論生前講好怎麼分,要繼承的當下通常還是吵得面紅耳赤,當糾紛一出來,小孩都不缺錢的情況下,要取得繼承人全體蓋章完成遺產分配,簡直成為不可能的任務,甚至演變成對鋪公堂。
往往繼承程序拖得越久,兄弟姊妹間的嫌隙也會越深,就筆者看來,繼承必須速戰速決,會課徵到遺產稅的案件,通常遺產金額都不小,節稅只是加分而非重點,還是要趕快讓繼承案件儘速落幕,孩子們各自展開自己的人生。
預留稅源怎麼做
要順利的完成繼承,你需要的是:
1.一張有效的遺囑:有效的遺囑,而且盡量不要違背特留分的規定,讓後代子孫有個依循的方向。
但有遺囑還不夠,因為當財產分配不均,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質疑遺囑的公正性、有效性,結果往往又要打官司確定遺囑真偽,曠日廢時,因此還需要一位遺囑執行人。
2.一位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的好處是遺產分割不需要全體繼承人蓋章,由遺囑執行人一個人就可以完成整個遺產的分配,其他人若有意見,也只能分配後再打官司,起碼可以避免遺產懸而未決。
但有遺囑執行人還不夠,如果遺囑執行人要跟各位繼承人收取各自應該負擔的遺產稅,不服的繼承人又會發起抵制,因此還需要一張預留稅源的保單,避免遺囑執行人需要自己墊錢繳遺產稅的不甘心。
3.預留稅源的保單:因此預留稅源除了可以避免沒錢繳遺產稅外,還可以讓遺囑執行人或某位負責繳納遺產的繼承人,可以有一筆錢先繳遺產稅,不用看其他繼承人的臉色,也不用自己先墊錢。
在通常的情況下,建議以一份有效的遺囑,指定可靠的繼承人之一(通常是拿最多的那個)為遺囑執行人,再搭配預留稅源性質的保單,指定該遺囑執行人為受益人,這樣起碼可以順遂遺產的進行,如果要打官司,就大家先拿到遺產,要吵再來吵吧。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很多人喜歡在印章或身分證影本上加註「僅限…(如貸款、辨理停車),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不會讓印鑑等被有心人盜用。財政部提醒,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但審核申請文件時,常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的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針對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往生者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往生者生前如遺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承租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故繼承人申報往生者遺產稅時,不必申報該筆承租權。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國稅局官員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可以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執行分署除可以廢止原核准的分期外,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負責人A先生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希望能分期繳納;在國稅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核准後,得以分期繳納稅款。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是否要納入營所稅計算,首先要看資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構成要素。如果屬於境外所得,且企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能提出當地政府提供的納稅憑證,已納稅額就能從營所稅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在海外經營事業,有境外資金匯回是否需要課稅。官員表示,因為境外資金,包含海外及大陸資金等,營利事業配置在境外作為各項用途,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都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就不屬於境外所得,未涉及課徵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是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從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數不能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就補繳的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03日-112年07月07日

  • 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稅單逾期應如何繳納稅款
  •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 收到稅單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露營區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可查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紀錄
  •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
  •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 被繼承人有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 企業最低稅負調高訂門檻 財長︰可考量
  • 稅稅唸學堂/富爸爸連同紙上公司放棄現增,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結果雙雙被補稅
  • 假贈地逃漏土增稅 稅局盯
  • 結清勞退專戶 結餘款須報稅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稅單逾期應如何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3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另外還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稅;也可利用手機透過開辦繳稅服務的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業者的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線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未超過繳納期限3日,可利用上述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一旦超過繳納期限屆滿3日後,依法須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此時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無法使用上述便利的多元管道繳納稅款,請民眾特別留意。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收到稅單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自我審查該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強調,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申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稅捐稽徵機關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稅捐稽徵機關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倘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露營區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不論是提供露營場地或出租露營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未辦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涉及漏稅事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另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國稅局將隨時執行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及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先行營業,例如: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非法旅宿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分期利息需計算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並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2年5月25日,甲君於112年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分期並自112年5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甲君遲至8月1日繳納該期稅款,依規定需加徵自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之分期利息,並依稅捐稽徵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就逾期部分(7月26日至8月1日逾期7日)加徵2%滯納金。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可查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紀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任何繳稅方式繳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皆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查詢)查詢繳稅紀錄。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及活期(儲蓄)存款轉帳者,可透過「線上繳稅紀錄查詢」即時查詢繳稅紀錄;使用現金及ATM繳稅者,可於繳稅次日起第3個工作日至「綜合所得稅繳稅紀錄查詢」查詢繳稅結果;使用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可自112年6月15日起至「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特別以信用卡繳稅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使用信用卡繳稅後,因未收到發卡機構簡訊刷卡通知,又另以其他方式再次繳納,致重複繳納自繳稅款,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其實以信用卡繳稅取得信用卡授權碼後,就完成繳稅,即可透過上述網站連結即時查詢最新授權紀錄。若已取得信用卡授權碼且未取消授權,如未短繳則可放心無須再以其他方式重複繳納。發卡機構將待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後,於112年6月初才會依據有效授權紀錄,將自繳稅款授權金額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中(非取得授權碼日即列入當期帳單),請使用信用卡方式繳稅的民眾放心。
該局提醒,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者,戶籍所轄國稅局已於6月中旬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國稅局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民眾若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並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 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行政院第3862次會議今(6)日討論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如附件),就房屋所有人之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課以較高稅率。
財政部說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稅率,自103年起授權地方政府得於法定稅率上下限1.5%~3.6%範圍內按房屋所有人持有之戶數採差別稅率,目前有10個縣市採差別稅率,12個縣市未採而按下限稅率1.5%課徵,財政部持續督促該等縣市落實辦理。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目標,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實施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重點如下:
一、就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稅率為2%~4.8%,且要求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戶數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二、為鼓勵自住、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為1%、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上、下限為1.5~2.4%;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該部將儘速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期於112年底完成修法,明(113)年7月1日起實施。

被繼承人有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該局說明,洪小姐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111年期地價稅18,230元,按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自課稅起始日111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11年11月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於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減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為15,932元(18,230元*319/365)。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實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其中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1.5%至2.4%之較低稅率,稅負不增反減。
財政部說明,2.0方案針對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要求地方政府 「必須」在2%至4.8% 範圍內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將住家用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與2.0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相較,不僅最低稅率少0.5%,最高稅率更少2.4%,也比現行最高稅率3.6%少1.2%,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負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財政部特別提醒,2.0方案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屋所有人可多加利用。該部希望透過出租適用較輕房屋稅稅率的設計,增加住家用房屋租賃市場的供給量,以平穩租金,且出租房屋稅負反而減輕,房東不會藉此調漲房租,可讓想租屋的人都租得到好屋,實現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約60萬戶,按內政部統計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之比率(約1成)推估,約有6萬戶潛在空置或做低度使用的房屋,可釋出至租屋市場。以房屋現值新臺幣100萬元的住家用房屋為例,在2.0方案下,如果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4%,較現制最高稅率3.6%或該方案最高稅率4.8%,至少可減輕1.2萬元至2.4萬元。
財政部並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現行供營業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者,授權地方政府於3%~5%稅率範圍自行訂定徵收率,目前已可就營利事業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按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併予說明。

企業最低稅負調高訂門檻 財長︰可考量

避免波及中小企業 採差別稅率是可以考量方向
全球最低稅負制將於二○二四年陸續上路,要求年營收超過七.五億歐元(約二五○億台幣)的跨國企業集團實質稅率最低十五%,財政部擬調高企業最低稅負等因應。財政部長莊翠雲接受本報專訪表示,將視其他國家推動情形整體考量,因OECD有訂定門檻,「沒有把大大小小的企業通通框進來」,若國內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調高,訂定適用門檻、採差別稅率,是可以考量的方向。
莊翠雲說明,因跨國企業常跑到低稅負國家,導致雙邊都課不到稅或稅負極小化,各國都重視這個問題,才有全球反避稅趨勢,要求跨國企業在每個地區實質稅率至少十五%,沒有十五%可課補充稅;目前OECD已有立法範本,但每個國家推動進度不一,財政部還在關注對我國稅源及企業影響到什麼程度。
她指出,台灣雖不是OECD成員,但對國際反避稅趨勢都密切觀察及掌握,今年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已上路,「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二也把這個精神放進去。至於企業最低稅負是否由十二%調高至十五%?她說,「如果要提高,希望跟世界各國一致」,目前仍在審慎研議中。
對於企業最低稅負是否採差別稅率,例如營收七.五億歐元以下維持十二%,避免中小企業受波及?莊翠雲說,這是可以考量的方向,OECD訂定一個門檻,沒有把大大小小企業通通框進來,進不了門檻的本來就不會受影響,「你不課的話,你就被別人課走了,但別人也不課你的,你幹嘛去課?」
金融營業稅調整?
通盤考量國家財政
另,金管會希望金融營業稅適度調整,她表示,金融營業稅部分稅款撥入特別準備金的規定於二○二四年底屆期,基本上屆期後稅款應回到大國庫,已撥入準備金的稅款是否繼續使用可跟主計總處討論,但這跟稅率調整是兩回事,「有人說反正以前稅款入國庫只有那麼一點,所以應該降低稅率,這個邏輯有一點奇怪」。她說,金管會基於產業競爭力考量有一些建議,希望適度調整稅率,但近來金融業獲利不錯,有一定的競爭力,財政部將從國家財政等通盤考量。
外界關注台美租稅協定進度,莊翠雲表示,隨著企業去美國投資規模越來越大,企業及人民都對雙重課稅問題非常重視,美方也認識到這個問題需要解決,最近美方表達很正面的態度,腳步應會比較快,「所以我們樂觀看待」,今年內諮商可以期待,但諮商到洽簽需要一段時間。

稅稅唸學堂/富爸爸連同紙上公司放棄現增,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結果雙雙被補稅

台北國稅局在查核股權變動,發現控股公司新增一位股東,是陳董事長(化名)兒子。陳董和他所設立的紙上公司放棄現金增資認股,全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認購價格遠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核課陳董贈與稅106萬多元;紙上公司的贈與則視為兒子的「其他所得」,補徵綜所稅438萬餘元。
國稅局官員說:「視為贈與不罰,對陳董只補稅,沒罰款。」對陳董的兒子,本來漏報「其他所得」是要裁罰,不過,「他們一聽到國稅局在了解情況,馬上自動補報。」陳董的兒子因自動補報免被罰款。
漏報非扣繳憑單所得的裁罰倍數比較高,依裁罰倍數表,會按所漏稅額罰0.5倍。官員說:「如果國稅局已啟動調查,是不接受自動補報的,陳董的案件恰在了解階段,尚未成案。」
國稅局未成案前 可接受補報
陳董是白手起家致富的第一代,他在免稅天堂薩摩亞成立一家公司,也就是俗稱的紙上公司,這家公司並沒有實質的營運,陳董是紙上公司的唯一股東。陳董在國內成立控股公司,他自己持股50%,紙上公司也持股50%,陳董是控股公司的負責人。
陳董年紀大了,小孩早已成年,可以分擔扛負家族事業。106年,控股公司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陳董和紙上公司都放棄認股,洽特定人認購,經董事會同意後,陳董的兒子拿出180萬元認購18萬股,其餘的2萬股由員工認股。
這家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經台北國稅局洽控股公司計算,增資時每股淨值是153元。官員說:「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視為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有六種情況「以贈與論」,第二種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官員指出,由員工認購部分,並沒有「以贈與論」。單純的只是放棄現增認購,明知道認購就賺還是放棄了,並不構成視為贈與,必須有三個條件同時成立:
1、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2、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
3、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
官員指出,陳董的兒子是二親等以內親屬,員工不是。
國稅局算給你看
陳董放棄10萬股的認股,國稅局沒有全部視為贈與,只認定其中由兒子認購的9萬股涉及贈與。每股淨值與面額間的差額就是贈與的金額,核課陳董106.7萬元贈與稅。
〔(153元-10元)×9萬股-220萬元贈與免稅額〕×10%稅率=106.7萬元贈與稅
除了陳董對兒子的贈與,這件案子還有「法人對個人的贈與」。官員說,贈與稅只對個人課徵,對法人不課贈與稅。「不對法人課,改對受贈人課。」對受贈人不課贈與稅,而是課所得稅,歸入其他所得項目課稅。
法人贈與仍要課所得稅
很多納稅人對法人贈與的課稅規定不熟悉,它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但書。第4條第1項是免納所得稅的規定,第17款是講「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第17款後半段有個但書,「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人的贈與要課所得稅。
國稅局算給你看
陳董的兒子取得紙上公司的贈與多少呢?是1,287萬元。
(153元-10元)×9萬股=1,287萬元
官員指出,1,287萬元歸入陳董兒子的「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因為適用稅率級距跳上40%,補繳的綜所稅比陳董的贈與稅高很多,補稅438萬多元。
國稅局官員指出,類似案件應該都有專人幫忙規畫,「放棄現增的方式傳承財富,好處是小孩不用拿很多錢出來。」視為贈與也不裁罰。最近也查到兩件類似陳董的案子。

假贈地逃漏土增稅 稅局盯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從7月起至9月30日針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避免有心人士假藉捐贈之名而行逃漏土地增值稅的行為。
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如符合三種情形,在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第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第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另外,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若發現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時,除了應追補土地增值稅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每年皆依規定對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除了書面審查資料外,也會定期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實地勘查,提醒應注意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結清勞退專戶 結餘款須報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果有領回結餘款,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如果未申報將視為短漏報稅款,依違章類型將產生相關罰則,最高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不斷退休,如果公司內已沒有適用舊制員工,營利事業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內,列報為各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的餘款,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員工,並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台幣250萬餘元,不過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了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呼籲,營利事業如果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或是,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將處新台幣4,500元至9萬元的罰鍰。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兩周前6月21日剛公布最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定,將影響台商今年下半年稅務規劃重點。
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時間點不正確,是造成台商被大陸稅務局查稅和要求補稅的原因之一,早在2021年大陸稅務總局就已頒布《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台商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到了2022年稅務總局頒布《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將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予以制度化和長期化。
2023年6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又頒布《關於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台商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上半年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和10號文相比,台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時間足足提前了三個月,可以有效緩解繳納稅款的資金壓力。
一、新增7月預繳申報期享受時點
之前的年度匯算清繳,或是10月預繳申報期,都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本次11號文則新增了7月預繳申報期也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
當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二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就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若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也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預繳申報如何享受
若台商採用手工申報,可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A200000)的第七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相關優惠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若是採用電子稅務局申報,則可直接在下拉式功能表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名稱,並填報優惠金額。企業享受優惠時,還需根據上半年相關情況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第51行,「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作為預繳申報享受優惠金額,要注意須準確填寫,保持與預繳申報表填寫資料一致。
三、自行判別、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台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同時在「自行判別」形式上放鬆了對企業監管,但在實務上增加了適用優惠政策的難度,必須由財務人員具備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的職業能力。
另外11號文還特別強調「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台商在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需注意研發費用是否按照專案核算,例如研發工時的統計、研發人員工資的分配標準是否合理與一貫性?研發人員從事非研發活動的工資如何處理?研發領料與研發投入是否匹配?研發報廢是否劃分單獨區域進行專門存儲?其他費用是否按照項目歸集等,若未能真正做到「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日後很可能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26日-112年06月30日

  •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該局說明,在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在購買節能電器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即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以紙本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民眾於線上申請時,於送出資料前,除檢視所輸入資料及附件正確無誤外,請輸入保證書或保固卡上所載該電器之機器號碼或製造號碼,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有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該局就上述兩種申請要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4位子女共計5人(每人應繼分各1/5),只要繼承人其中3人(應繼分合計3/5)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即已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逾半數之規定;但如果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2人(每人應繼分各1/3)及已歿子女1人的代位繼承之孫子女5人(每人應繼分各1/15)共計7人,只要繼承人子女2人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其中1人同意,應繼分即超過2/3,縱使繼承人僅3人同意,並未過半數,亦符合申請要件。
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基隆關表示,貨物進口前如已正確瞭解稅則號別,除可預估應繳之進口稅費,亦可知其貨品輸入規定,預先備妥相關資料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嗣貨物實際進口時可加速通關,如對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有疑義,得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按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審核結果將書面答復之,且其結果海關一體適用。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因貨品分類號列有相對應的稅率及輸入規定,進口貨物通關時,倘稅則號別分類錯誤,經海關更正後,則須按更正後之稅率及輸入規定辦理,否則貨物不得進口。準此,向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應提供正確貨物相關資料,以利海關依據該資料正確答復,為兼顧通關秩序及課稅公平性,完善預先審核機制,財政部於112年4月12日修正發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海關不受拘束。
基隆關最後說明,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機制為海關提供之便民措施,可避免徵納雙方稅則分類岐異,亦可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競爭力,請業者多加利用,本關將持續提供優質服務。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路徑:本關首頁(https://keelung.customs.gov.tw)/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分類勾選稅則預審/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時有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虛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產地或繳驗偽造、變造、不實發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海關查獲違法情事,而遭受裁罰案件,因此特別提醒進口人應誠實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前述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另個案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須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面臨鉅額罰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貨物價格為例,進口人應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過去曾有進口人報運食品進口,經海關查核發現有繳驗偽造發票及價格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總金額高達約新臺幣312萬元,且因繳驗偽造發票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移送偵辦結果,行為人亦將面臨刑事究責,商民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小心謹慎。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有違反,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舉例,甲君為乙君之父,二人皆為A公司股東,甲君於110年贈與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以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上述證明文件即辦理甲君股票移轉登記予乙君,經該局查得,A公司遭處罰鍰5,000元;甲君未申報贈與稅部分,亦經該局依法核定贈與金額10,000,000元,補徵稅額780,000元,並處罰鍰780,000元。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文件,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其中,逾期兩年的債權如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等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所稱債權逾期兩年的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兩年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同時也要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兩年,仍應以債權逾期兩年的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營業稅額者,只要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各行各業都可適用、先雇後訓的「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隨著疫後恢復常態,勞動部亦調高適用標準及補助。自今年7月起,勞動部參考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水準,針對提供月薪3.4萬元以上職缺的企業,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企業可獲得最高5.4萬元訓練費用。
勞動部認為,這項調整,可鼓勵企業釋出具發展性職缺,並引導企業提供技能程度較高的職訓,進而提升青年薪資。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採先雇後訓,亦即企業先僱用15至29歲青年,再提供訓練,勞動部即補助企業訓練費用。惟補助高低是根據企業進用該名青年薪資而定。
官員表示,疫情期間因考量企業經營困難,一度降低補助門檻,以企業雇用薪資「基本工資至2.8萬元」、「2.8萬元至3萬元」、「3萬元以上」三等級,獲不同額度補助,最高可補助企業4.5萬元。
惟疫情過後,勞動部盼逐漸恢復常態,因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已達3.4萬元,因此自今年7月起調整補助規定,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上」、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5.4萬元訓練費用;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下」,則訓練期間最長為三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3.6萬元。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規劃傳承財富給子女要留意,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父母若將財產「三角移轉」給子女並試圖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提醒民眾避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表示,財產所有權人(第一手)透過他人(第二手)移轉財產給特定人(第三手),若被發現第二手移轉給第三手的有償行為虛偽不實,國稅局可依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

舉例來說,爸爸在2021年2月1日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數賣給乙公司,當時甲公司股權淨值為4,000萬元,乙公司隨即在同年6月30日將該股票出售給兒子;國稅局查核發現,爸爸賣甲公司股票時從乙公司取得的買賣價金,有回流到乙公司的情形,而且兒子年幼,照理無法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股票,爸爸也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資金來源。
後來爸爸向國稅局坦承,是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給兒子,達到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國稅局因此依遺贈稅法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6月30日),課徵贈與稅並依規定裁罰。
洪銘鴻指出,此個案的爸爸是第一手、兒子為第三手,第一手及第三手具有二親等親屬關係,除了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的資力與資金來源外,在買賣過程中,價金有回流情形,因此被國稅局認定為透過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資金,屬於對子女贈與。
因此前述案例中,股權淨值4,000萬元扣除當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適用10%稅率,本稅是378萬元,加罰一倍378萬元,連補帶罰共7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解散,解散年度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其中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但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則仍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的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盈餘,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2022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的未分配盈餘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都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第一重情況是甲公司於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第二種則是,甲公司如果於2023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即2023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第三種是甲公司來不及在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甲公司應於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機關團體)如果受贈財產,除了留意核實入帳外,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時,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要件之一為「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圖/經濟日報提供
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無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列報為收入,以免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慈善會2020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以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屬於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的方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要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在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以後辦理個人股權轉讓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環節就必須看到完稅證明。
大陸的個人轉讓股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有詳盡規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通告第3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過去工商局和稅務局獨立運行,互不關聯,稅務局的文件並不適用工商局,所以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不會依據稅務規定檢查企業和股東繳稅情況,也不會將股權轉讓事項知會稅務部門,因此台商直接收購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原境內公司的個人股東,未按稅務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商或被收購的境內企業就可能會承擔補繳稅款的連帶責任。
當台商直接轉讓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購買方為大陸境內自然人或公司,匯款銀行根據外匯管理規定,會要求股權購買方在匯款時提供《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也就是需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若購買方為境外自然人或公司,由於資金不涉及大陸境內銀行,有可能台商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就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因為以前的管理模式給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帶來漏洞,現在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稅務局都聯合公告,兩部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當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先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市場登記主體機構憑稅務機關提供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青島市最早在2018年底就回應個人所得稅的要求,當時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和財政局聯合發文,要求企業登記機關對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變更,憑完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之後十幾個區、市、省相繼頒布相應文件,深圳在2021年6月18日起實施;廣東省在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是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則到2022年12月20日起才實施。
雖然有些地方至今仍沒有這兩個部門的聯合文件,但其省政府頒布的文件中都有類似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要查驗個人的完稅信息,查不到或有異常,須向稅務局回饋信息,比如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徵管保障辦法》。
隨著各地對個人股權轉讓登記程序頒布新規定,稅務局在辦理此類業務時,不但會加強本次股權交易核查,還會對歷史上發生過的股權變更進行梳理,在實務中已有類似案例;另外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稅務稽查的重點,前幾年的股轉交易,就算當時已申報個人所得稅,仍然會作為重點進行稽查。
以後台商在辦理個人股權轉讓時,應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不但無法辦理變更登記,事後也很容易被追查,除補繳稅款外可能還面臨罰款和滯納金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19日-112年06月21日

  •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仍請儘速補辦。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如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申報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如要退稅及適用列舉扣除額者,仍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適用。辦理補申報可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查調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有申請退稅需求的民眾,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倘趕在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直撥轉帳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臺幣10,00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A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定價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財政部以本(112)年5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21011767號令,訂定施行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轉運申請書類別、免申報轉運申請書之條件、指定之業者申報之申請書類別、其應負之責任義務與轉運及轉口貨物之移動安全等事項予以規範,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散裝貨物,以內陸運送方式經管制區以外地區時,應於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輸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惟於本辦法實施前,上述貨物(常見貨物型態為船用品),常以一般的卡車裝載貨物,已與現行規定不符,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服務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該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可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希望藉由納保官的稅務專業及實務經驗,維護納稅者合法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了要在工作地點置產,於112年初出售長輩贈與坐落高雄市房屋及土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時,以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140餘萬元。納保官審視案件時,發現該案取得成本,除未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申報外,另長輩贈與時由受贈人於取得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未申報減除,而有稅款溢繳情形。納保官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主動提供甲君協助,並建議承辦人員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調整,經重新核定後退還溢繳稅款20餘萬元。甲君接獲退稅後,對於納保官能夠站在納稅者立場,主動協助查核對其有利事項,積極保障納稅者稅捐權益,心中感到無比溫暖!
該局溫馨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投資風氣興盛,私人間移轉股票的情況也愈來愈多,包括父母把股票轉給子女當「留學費」或「頭期款」;或是兄弟姐妹間移轉股權。財政部提醒,相關股票移轉,視情況不同,分別會被課徵證交稅、遺贈稅或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受讓(買受)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向國庫繳納。
其中,如果買賣轉讓標的是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由於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但其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而至於股票若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因為也不屬於交易行為,同樣免課徵證交稅,但應申報遺產或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交易,如果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應繳納證交稅;同時要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取得「非屬贈與 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後才可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至於無法取得上述支付價款證明者,國稅局表示,則將視為贈與,免繳納證交稅,但要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以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國稅局也補充,除了家人之間的移轉,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依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被代徵證交稅的買受人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天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KPMG安侯建業昨(20)日表示,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常有支付權利金給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權利金扣繳節稅方式可分兩種,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二、符條件可申請權利金免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指出,若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附上外國稅務機關開出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開出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無需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就能按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
另外,企業也可申請權利金免稅。黃彥賓提醒,權利金免稅適用要件較嚴苛,應特別留意三種排除情形。第一、引進技術若供研發、而非生產使用,將無法適用;第二、所引進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無法適用;第三、所引進技術若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也不能適用。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近年網紅經濟當道,根據財政部最新委外報告,針對網紅獲利來源分成八大類,其中多數行為仍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權利金,依現行規定即是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僅成立工作室自行販售商品是要依營所稅課稅。
由於網紅獲利模式百百種,包括直播帶貨、自行開發商品販售、平台分潤和廣告代信、接受贊助(打賞金)等,財政部也計畫在明年5月報稅季前,推出指引問答供外界參考。
例如「平台廣告分潤」方面,舉例來說,像是YouTube平台在網紅YouTuber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主要是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
若是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由於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費用,也屬於權利金所得。
至於網紅具備知名度後,推出自己的服飾品牌等販售周邊商品,則屬於營利所得。而代言活動,目前定義較模糊,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
網紅如取得「廣告鏈結點擊獎金」,財政部認為可歸類為其他所得;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的部分,暫定為其他所得;「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也歸類為其他所得,但網紅若符合稅法所稱表演人,可列入執行業務所得。
對於直播帶貨,即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下單購買商品,取得廠商分潤,財政部表示,必須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決定最後應定義為其他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表示,正因網紅收入來源複雜且可能非單一管道,才認為有必要提供問答集讓納稅人比較清楚如何申報;至於網紅營業支出等「費用率」如何計算,須等所得類別先定調才能進一步討論,未來會持續研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05日-112年06月09日

  •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致生低報完稅價格逃漏進口稅費情事,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國際運費受市場需求供給、經濟景氣、石油價格或天災事變等諸多因素影響,價格時有漲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迄今,運費波動劇烈,惟部分業者於進口貨物時,並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如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亦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輸業者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透明,呼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國際運費,誠實納稅,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低報完稅價格而延宕通關,或經查獲不法情事而受罰,反而得不償失。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國稅局將於112年6月15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期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2年6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2年7月1日)起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仍請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5月31日)前繳納者,如有未(短)繳納稅款者,請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有5家分公司,由總公司購買統一發票後,再將發票分送到各分店,甲公司購買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時,誤將A分公司的發票送到B 分公司,B分公司的發票送到A分公司,致B分公司將其所屬發票轉供A分公司開立,A分公司將發票轉供B分公司開立,嗣經國稅局查獲,A分公司及B分公司雖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前將其所開立之發票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未造成逃漏稅,惟仍違反首揭規定,A分公司及B分公司經所屬國稅局分別處3千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年5月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第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在2023年上路,針對個人持有CFC股權的海外投資收益,有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申報所得稅的豁免門檻,須滿足兩情形之一,分別為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CFC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即達到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個人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企業為CFC。

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以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了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免計入外,同一申報戶全年的合計數未達100萬元,也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了落實CFC制度精神,兼顧徵納雙方成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個人CFC制度訂有豁免規定,而「豁免門檻」是指兩大情形之一,包含一、CFC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是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官員表示,雖然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享有豁免,不過仍須留意,為了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所得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時,個人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按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直接持有三家CFC於所在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皆大於50%,2023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300萬元、盈餘500萬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仍無法豁免。
官員表示,因為屬於甲君受控的三家CFC當年度盈餘及虧損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甲君仍應依規定申報CFC2及CFC3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相關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近來發現部分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要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果買方不是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時,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台幣1萬元,此價格應包含營業稅,不過甲公司在銷售A商品給乙小姐時,卻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營業稅,若要索取統一發票,需要由乙小姐負擔5%營業稅款。官員表示,甲公司的行為已踩到紅線,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是違反稅法規定,甲公司如果經通知限期後仍未改正時,將遭受處罰。
另外,國稅局提醒,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針對境外資金回台節稅方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依據四大原則判斷。
一是所得判定,如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則無須課稅;資金屬所得須進行稅負試算。二是課稅年度,即判斷課稅所得是否已超過五年或七年核課期間;三是稅負試算,依不同所得或資金類型,試算相對應稅負;四是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按身分判斷有無納稅義務。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納稅人應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
根據安永與聖加侖大學聯合發布的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歸納出全球500大家族企業的特性與趨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家族企業妥善利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和離岸信託架構,能夠鞏固所有權與經營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後,境外公司無法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節稅,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應採取三項行動,包括重新檢視全球資產比重及配置、重新檢視家族企業境內外架構,以及檢視稅務居民的身分。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孫孝文指出,「房地合一稅2.0」已上路,不動產傳承若由個人直接持有,在出售不動產時,將依取得日期採舊制或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若由境內未上市櫃公司直接持有,個人出售該公司股權時,將依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或房地合一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即為特定股權交易,將視同房地交易,按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台灣所得稅申報結束,會計師提醒,在台的美籍人士若未於4月15號申報,應於6月15日前完成2022稅務年度美國所得稅申報,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於10月15前完成申報。
除了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也應留意核課期間界定。會計師指出,一般而言,美國國稅局核課期間為三年,台灣則為五年,兩者都是自申報日起算。
針對美台最大的不同,會計師表示,美國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義務,將不會啟動計算IRS對於該申報義務的核課期間,意即對於未申報的納稅義務,IRS核課權將不受時效限制,可於後續年度任意時點啟動查核並補稅加罰;台灣針對未申報的納稅義務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美國法定核課期間起算日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大不相同。
舉例來說,若甲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應報2022年度綜所稅但未申報,台灣的核課期間將於2023年6月1日的七年後失效,但若甲同樣未申報2022年度美國所得稅,IRS追稅期限將為無限期。蘇宥人說明,由於美國稅負繁重,建議納稅義務人應謹慎檢視自身申報義務並尋求合規,留意核課期間的適用性,若有稅務相關疑問,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衍生稅務風險和額外遵循成本。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為勞工職災提供完整保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去(2022)年5月1日施行,擴大納保對象。勞動部昨(6)日強調,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到職日就應投保職災保險,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除有罰鍰金額外,會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
原本職災保險只有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入強制納保。去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臨時工及家庭看護工,亦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五人(含)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保、就業保險及職保;四人(含)以下單位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四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十倍罰鍰外,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截至今(2023)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
勞保局解釋,災保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即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災保險為被保險人。截至2023年3月底止,職災保險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較勞保增加19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較勞保增加65萬人。
勞保局指出,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若勞工如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仍可依災保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並由勞保局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截至2023年5月底,應加保而未加保職災給付核發後向雇主追償件數計70件,應收回金額為4,527.6萬元。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外銷貨品若有解約、違約等情形造成損失,可列報外銷損失,提醒營利事業,除應準備合約、對方索賠文件外,根據賠償方式不同,也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常見外銷損失包括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另外也可能是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或在貨品運送途中發生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買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外,也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
若為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而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若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則應檢具證明文件,但若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500萬元,損失原因是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貨款500萬元,公司並提出買賣契約、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有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布局的台商留意,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昨(8)日提醒,根據BVI經濟實質法新規,透過BVI支付台幹薪資,今年起也須完成經濟實質申報,揭露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提醒台商留意規定及未來查核風險。
范香琴表示,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的公司接獲當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等,並說明經濟實質申報內容。
范香琴指出,今年初發布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中,要求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的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並非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即使沒有收入,也可能被認為從事相關活動而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最常見情況是,部分企業透過BVI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過去由於僅是支付、沒有收入,不用申報經濟實質;但新規認為支付這類薪資屬於「集團總部活動」,自今年起須完成經濟實質通知及申報,揭露相關財務、非財務資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9日-112年06月02日

  •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月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卻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該局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即將在今(112)年5月31日截止,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扣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年6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今年6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5月31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5月31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陳小姐在6月8日前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1日起依今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截至今(112)年5月30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25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97%),其中稅額試算件數141萬件,網路申報件數481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22萬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申報件數102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103萬件之99%);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件數62萬件。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含手機版、線上版或離線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可於今日24時前利用報稅系統上傳電子檔案(以手機拍照約3至5張,檔案容量每戶上限10MB),未能上傳電子檔案者,請於今年6月12日前,將紙本附件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日截止,為加強便民服務,各地區國稅局今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網路申報至晚間12時,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時間完成報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請依限送(寄)交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可能於申報前備妥各項證明文件,可縮短稽徵機關查證時程,俾利後續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提醒,納稅者如要了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或申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於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及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國內產業缺工嚴重,但勞工多有早退現象,勞動部修正企業僱用退休者傳承經驗補助計畫,由原本適用對象限定退休高齡者(65歲以上),將擴大至退休的中高齡(45歲至64歲)。每名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每家企業一年最高補助50萬元,受理期限延長至今(2023)年8月31日止,歡迎企業踴躍提出申請。
為鼓勵企業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021年訂定「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實務上,當前國內產業勞動力短缺及技術傳承斷層衝擊,加上國人普遍於50多歲就申請退休,但退休時仍有良好體能、專業知識與經驗,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此計畫,擴大適用對象含括「已退休中高齡者」,計畫名稱修正為「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想瞭解相關措施或任何疑問,可至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業務專區(網址:https://ppt.cc/ftMmQx),或電洽各地服務窗口。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若有領回結餘款時,應記得將結餘款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所得遭到補稅處罰。官員表示,由於非屬例行性作業,常有公司忽略而挨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員工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基法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在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因此等到後續公司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後,已無適用舊制員工,而依規定結清專戶、領回餘款時,就要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此外,若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來處理。
國稅局指出,先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員工,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250萬餘元。
然而甲公司漏未申報這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表示,由於結清勞退專戶並非公司例行性業務,常有營利事業會不慎忽略,實務上國稅局查獲類似案件,通常都會補稅加罰,提醒公司務必留意。
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去年若有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記得在申報營所稅時,將領回的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
因依稅法規定,除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時,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能認列。所以,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的要件。
官員舉例,乙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投資損失50萬元,並說明該損失是投資海外基金造成的損失,乙公司原本申購A基金200萬元,在同年10月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而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但乙公司又在同年12月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而C基金淨值為15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20萬元+30萬元)。
經國稅局調查,乙公司截至12月底並未將基金贖回,當年度也只是轉換投資標的,因此當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未實現,50萬無法列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財務會計與稅務課稅所得概念不完全相同,因此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必須作帳外調整,因為部分費用或損失在稅法上設有上限,所以超過上限部分無法認列,例如: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等。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營所稅申報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以購入成本500萬元按五年計算,但稅法規定依耐用年數計列折舊時,以250萬元為限,甲公司所列報金額已經超限,就會被剔除並補稅。
另外,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超過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就納稅義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台北國稅局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2021年度營所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公司名下有四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的權益,四部垃圾車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而產生的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的稅捐應在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原應繳納的稅捐外,還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3月31日新規會影響台商KY上市櫃,或以大陸為主要經營地的台商在台灣上市櫃,及台灣券商承接大陸台資企業的業務。
以後台商回台KY上市櫃,或大陸地區營收、資產等比重占集團一半以上的台商,要在台灣申請上市櫃,台商本身或輔導上市業務的台灣券商,都必須遵守大陸證監會於3月31日公布執行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當台商和台灣證券公司把注意力放在上述《辦法》的影響時,忽略了另外更重要的兩個配套文件《境外發行上市類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因為不管是《辦法》還是《規定》,背景都是大陸官方重視數據外流引發的國家安全問題。
對台灣的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未來承接大陸地區業務必須重視《規定》中所強調,要規範大陸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有關的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特別是註冊在大陸境內的企業(包含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境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境外證券交易所或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涉及須保密或敏感的資訊時,都應履行相關保密程序。
無庸置疑,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因為是依大陸法律登記設立的法人主體,所以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在台灣的母公司,在台灣或境外其他地區上市,也屬於此次公布的《辦法》和《規定》管轄範圍。
當然,如果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重要性對境外母公司來說影響不大,那還是有可能豁免《辦法》和《規定》要求履行的義務,根據《辦法》第15條要求,大陸台資企業作為境內企業,在符合以下兩大條件時,才屬於《辦法》管轄範圍:

(一)數字指標
境內台資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中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的比例超過50%。
(二)重要性原則
發行人經營活動主要環節在大陸境內開展,或主要經營、生產場所位於大陸境內,或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大陸境內。
實際上,由於是「備案」不是「審批」,所以要依《辦法》進行申報不難,大陸台資企業或台灣券商可以自行登上大陸證監會建立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執行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台資企業只要通過用戶註冊,在證監會官網(www.csrc.gov.cn)進入「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備案服務」,將規定須登記的相應資訊與文件在網上提交即可,針對過去已在KY或海外上市的台資企業,證監會採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需重新申報,但未來如果要再增發(SPO),要記得須在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在網上提交以下文件:
1、備案報告及承諾
包含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架構圖,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項目團隊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等。
2、境內法律意見書(附承諾)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那就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除一樣須提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和大陸境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至於台灣券商部份,應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主動透過證監會網站向大陸證監會備案,並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大陸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大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業務情況報告,具體操作一樣是上證監會網站,在備案系統中填寫《境外證券公司備案表》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2日-112年05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予買受人B公司,於110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111年1月10日始將該不動產交付予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高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效率及便利性,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及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於申報期間得另採媒體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者,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或第A31頁,並可利用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以符合規定格式之CSV檔直接匯入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此外,倘申報項次大於1萬筆致無法使用「CSV檔匯入」功能者,亦得將第A30頁及第A31頁申報資料依規定格式轉為媒體申報檔,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檢齊媒體光碟及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營利事業及委任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得搭配第A30頁或第A31頁之媒體申報方式,體驗更有效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豪雨來襲,民眾若遇到災情造成財產上損失,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捐減免。
稅務局表示,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
官員補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在地價稅方面,如果因山崩、地陷、流失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稅務局表示,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另外在牌照稅方面,豪雨造成淹水災情,可能使停放在地下室的汽、機車損害,稅務局表示車輛因災害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必須進廠修復,或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時,民眾可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若取得租金收入,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表示,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為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則可適用免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國稅局舉例,甲機關團體2021年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12萬元,結果未辦理結算申報,在經過國稅局通知後,甲團體才補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官員提醒,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除非銷貨以外收入小於公益支出,不足以支應,才可將銷貨收入扣除不足支應部分,有餘額再課稅。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仍要繼續停業,應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期開始的15日內,填寫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在期限內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1,200元,最高1.2萬元;營業人逾期申報30日以上,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如果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自2023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甲公司應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甲公司自停業開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即使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此外,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在大陸取得的土地都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所以以土地作價出資等同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會被視同為轉讓無形資產,並涉及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至於被投資的一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會涉及須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台商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也要依增值稅金額為計算基礎,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時也明確該優惠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情形。
21號公告對「改制重組」並未進行明確定義,實務中對改制重組認定口徑不一,導致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台商應事前與當地稅務局溝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台商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在計算確認轉讓所得後,可選擇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遞延納稅政策。
若符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也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不確認轉讓所得。
四、印花稅
台商作為投資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0.05%;被投資方則須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納稅率0.025%的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被投資方需繳納契稅。根據《關於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協力廠商直接合資新設公司,由於不是全資子公司,新公司無法免繳契稅,但若台商自身先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設立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可免繳契稅,之後協力廠商再對子公司增資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5日-112年05月19日

  •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張小姐來電詢問,112年2月甲向乙購買A未上市公司股票,甲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5,000元,後來因甲資金週轉困難,未付清股款,致股票未過戶,改由張小姐本人接手受讓該股票,可否申請將代徵人甲直接變更為張小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同條例第2項並規定,上述情況之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原受讓證券人完成代徵手續後,如將其應受讓之有價證券轉由他人承接,應由新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得直接申請變更原代徵人為新受讓證券人。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63年8月29日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也就是說,受讓證券人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代徵並繳納稅款,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
如對相關稅捐法令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各項入學、就業考試種類繁多,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辦單位舉辦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及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內含營業稅,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考量民眾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之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為,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爰分別於96年7月18日及97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第09704507610號函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行號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參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財政部爰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釋規定,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依財政部99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國稅局主動蒐集適格者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包含4種態樣: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者、失能等級為2至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符合其中1種態樣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都可以減除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積極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招募)許可函資料。
2.符合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或鑑定向度之身心障礙者資料。
3.經指定醫療院所診斷符合特定照護需求且已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資料。
4.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資料。
5.失智症團體家屋住民資料。
6.入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及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住宿者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在今(112)年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於前揭各部會提供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的資料,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免再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申報減除。該局舉例說明,例如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的被看護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而在家自行照護的身心失能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有效期限內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文件;若為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的繳費收據等資料;如果是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等資料。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均應將收取的各項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明 (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與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惟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以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是報稅方式的首選,不僅方便、快速又能節能減碳,省時又省力,但在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仍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者,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於112年6月29日前上傳提供,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依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提供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等之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以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該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為例,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例外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採用網際網路如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惟未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該局將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該年度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
該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務必於規定期限112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親送或郵寄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於112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始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更正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居住者員工固定薪資時,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該員工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若給付居住者員工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84,501元,111及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例,某公司111年甲員工1月份固定薪資總額為80,000元,若甲員工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內容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檢視,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稅款;若甲員工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應扣繳稅款4,000元(8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另外,甲員工於1月份領到年終獎金120,000元,不論是否填寫免稅額申報表,都應扣繳稅款6,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轉供贈品使用,或捐贈給政府做公益,或餽贈給自家員工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原則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簡化作業,依購進貨物使用目的及移轉對象,發票開立有不同之規定,該局就無償移轉對象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買受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政府: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用以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依規定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可扣抵銷項稅額,惟為簡化起見,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為協助政府災後救援工作,提供政府機關之免費旅運服務,屬對政府之捐贈,除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員工: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易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其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繳營業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商品無償移轉他人,統一發票開立態樣表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報繳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短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800,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如實於網路申報系統自行輸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及誤選取「採標準費用率80%」,計算所得為2,200,000元,非故意短漏稅額云云,案經該局查明甲君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依該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的淨所得,自不能再以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予以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時值報稅期間,民眾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主動向往來銀行查明,切勿於報稅時自行變更所得金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短漏報之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收入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將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年度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之資料,會運用在機關團體捐贈收入之勾稽查核,該局曾於查核轄內某協會之108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查得該協會未將受領捐贈款項據實帳列收入,致辦理申報時短漏報收入150萬元及所得稅30萬元,遭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123萬元,並就漏稅額30萬元處罰鍰18萬元,該協會未提起行政救濟業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另可在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本年度查詢期間為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減少疏漏發生。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8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主張應扣除110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4,000萬元,以實際淨所得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該財產交易損失未抵減餘額,依規定不能跨年度扣抵,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申報至5月31日止,國稅局整理常見五項申報錯誤態樣,包含海外所得未申報、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錯誤、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要列為資本支出,以及外銷業務產生損失為提供證明文件等。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因誤報致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官員提出五類常見錯誤。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誤以為是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官員說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不過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不屬於此範圍,所以每年報稅時,營利事業要將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的各類海外所得,併計營所稅額申報。

第二、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不同行業,卻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僅以其中一個事業的利潤標準計算成本。官員指出,使用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的營利事業,大多為會計帳簿還未健全的公司,如果同一營利事業有不同行業別,應個別依照行業標準稅率,計算課稅所得額。
第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官員表示,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無法認定將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官員補充,如果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營利事業仍繼續使用時,可以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使用年數及殘值,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折舊費用。
第四、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例如:廠房內加裝冷暖氣設備,應列為資本支出。
第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的損失,依規定除了取得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外,如果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還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的依據。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8)日表示,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了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因素多方評估,以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8日-112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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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省時又可享獎勵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予國稅局,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可享有以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三)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由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選案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上傳日記簿、分類帳、存貨明細帳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如其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亦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即得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即可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財政部於今(8)日核釋,廠商進口原料型態且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之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簡化進口「相同貨品」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符合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之條件者,即可認屬相同貨品,且該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申請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惟實務上,以原料型態(多採桶裝)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進口後主要供分裝(瓶裝、罐裝或其他包裝型態),或供加工產製其他飲料品或食品,並非直接上市銷售而無品牌資訊,致無法適用上開簡化措施。
財政部考量以原料型態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與有品牌標示之貨物,其風險管理程度不同,且不同包裝容量之同一貨名貨物,是否即為相同貨物,於審核上較難認定,爰核釋以原料型態進口且外觀包裝無品牌標示者,其「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得認屬「相同貨品」,以適用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
財政部說明,有關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之核認,有助簡化查驗取樣作業,減輕廠商檢驗費用負擔並加速貨物通關。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醫療費用收據都能拿來報稅?帶您看清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用收據外,亦可於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扣除額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前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另外,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列報扣除的。
該局特別提醒,坊間有些外科、皮膚科或牙醫等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不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110年度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公司名下有4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之權益,該等車輛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該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該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該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申請人於上傳所需文件前,務必仔細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同時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關於民眾來電詢問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銷售之營業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者,應以「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為限,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原採「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者,須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始可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就申報期別改採期限表列舉例如下(如遇假日則順延):

該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報期別而言,公司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內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該期營業稅既已核課確定,則不得變更計算方法,故請兼營營業人注意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案件核課確定前提出更正,方可辦理,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
1、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2、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以上相關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三分之二上市櫃都是家族企業!業者:用保險解決傳承難題 讓接班更順暢

根據一份2022年公布的百大長青家族企業調查指出,在上市櫃1700多家企業中,家族企業的占比高達74%,等於每三家上市櫃公司中,就有兩家是家族企業。台灣不少企業主為白手起家,除了重視企業規模與營收成長,順利傳承讓二代接班、打造永續企業,也是很多企業主關心的要事。
磊山保經臻新特許營運處業務總監王筠茹表示,白手起家的企業主都希望下一代能順利接班,但不少企業二代在接班的資金面、管理面與策略面都遭遇難題。
首先在資金面部分,她觀察到上一代握有經營實績與掌控權,向銀行增貸資金較容易、利率也漂亮;二代容易因剛上手,銀行處於觀望狀態,會有借貸不易、利率成數較差等問題。
在管理面上,二代接班易遇到掌控權不穩、企業內部文化改革不易的問題,二代也需面對、處理資深員工的習慣與心態。
至於策略面,二代通常想法創新與敢作,與父母經營策略穩定與守成作法不同,常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管理面與策略面的差異之點,需要時間的驗證與不斷的溝通來縮短彼此在認知與決策的距離。但在資金面上,可透過保險事先規劃,解決二代資金鏈的難題,讓接班更順手、甚至還能在世代交替傳承間,建立防火牆,可以隔離資產、創造壽險槓桿、讓公司不管在甚麼狀態下都有一道愛與責任的防火牆守護,確保公司能夠穩定無後顧之憂的成長。
王筠茹提醒企業主可以運用保險能提早規劃、分年移轉資產、指定受益的獨立性,幫助二代接班打造穩健的現金流。
舉例來說,創立企業的父母可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內 ,轉贈資金予子女投保年期較長的美元保單或利變型保單,待將來二代接班後,累積的保單價值就可成為二代在經營時資金短缺的來源;同時透過保單的長期規劃與持有,達到放大資產傳承的效果。而且透過分年贈與在二代銀行帳戶留有資金往來的紀錄,能增加其信用額度,未來向銀行增貸資金有機會更順利。
如果父母覺得二代還沒有具備資金管理與傳承的能力,可用另一方式來規劃,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二代為受益人投保保單,一來企業主依然仍握有資產的控制權,二來當企業主去跟上帝喝咖啡時,二代能獲得有一大筆資金可做為公司緊急預備金,避免銀行雨天收傘,也可透過保單分期給付的方式來避免一次性資金用罄,一舉數得解決二代資金的問題。
企業主透過保單長期投入與規劃,不僅可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對二代接班有所助益,也能透過保險規劃,成為企業與員工的風險防護網,甚至可作為員工留才育才的工具,讓企業長期永續經營。
磊山保經提醒,企業主在規劃時,一定要先了解自身需求與相關法規,在合乎相關法規以及了解保單內容的情況下投保,投保後也要定期檢視,評估投保目標與保單內容方向是否一致;另外,在投保時也要留意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填寫,慎選專業、值得信賴的保險顧問。

編移轉訂價報告 掌握四重點

正值營利事業報稅季節,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1)日表示,企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針對可比較對象搜尋應留意四大點,並列出在實物查核時企業常面臨的三種情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協理陳怡凡指出,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要留意一、可比較對象搜尋原則以亞太地區為優先,當樣本不足時則擴大至全球,避免所有可比較公司皆為同一國家;二、根據產業代碼搜尋相同或近似的產品或服務。

第三、若潛在可比較公司產品多元,可考慮採取部門別財務資訊,讓結果更具比較性;四、排除非公開、獨立性不足、連續多年度虧損、有財務或業務資訊不足的公司。另外,除非事實有變動導致搜尋條件改變,正常情況下前後年度的搜尋條件要一致。
在查核實務上,陳怡凡提醒企業常面臨情況,第一,交易測試及財務資訊拆分,如果公司進行多種受控交易,或是同時有從事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準則規定,將要評估的受控交易相關的財務資訊拆分,以進行個別測試。
第二種為匯兌損益波動影響損益結果。近年來外匯市場波動幅度大,若台灣子公司應承擔匯兌風險,應在關係人交易的合約及移轉訂價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三種情況為營業虧損但業外投資獲利,應詳細分析虧損原因,若是因停電、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造成,也應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詳加說明。
在檔案報告內容方面,安永聯合會計師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表示,企業須說明集團主要產品供應鏈及市場、集團成員間重要服務安排及訂價策略、跨國企業集團的無形資產,以及資金交易安排等。
林志仁提醒,企業要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並預先針對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進行模擬分析,若有發現異常,才能透過訂價政策調整降低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相關內容與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皆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