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2日-112年05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予買受人B公司,於110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111年1月10日始將該不動產交付予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高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效率及便利性,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及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於申報期間得另採媒體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者,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或第A31頁,並可利用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以符合規定格式之CSV檔直接匯入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此外,倘申報項次大於1萬筆致無法使用「CSV檔匯入」功能者,亦得將第A30頁及第A31頁申報資料依規定格式轉為媒體申報檔,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檢齊媒體光碟及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營利事業及委任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得搭配第A30頁或第A31頁之媒體申報方式,體驗更有效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豪雨來襲,民眾若遇到災情造成財產上損失,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捐減免。
稅務局表示,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
官員補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在地價稅方面,如果因山崩、地陷、流失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稅務局表示,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另外在牌照稅方面,豪雨造成淹水災情,可能使停放在地下室的汽、機車損害,稅務局表示車輛因災害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必須進廠修復,或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時,民眾可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若取得租金收入,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表示,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為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則可適用免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國稅局舉例,甲機關團體2021年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12萬元,結果未辦理結算申報,在經過國稅局通知後,甲團體才補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官員提醒,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除非銷貨以外收入小於公益支出,不足以支應,才可將銷貨收入扣除不足支應部分,有餘額再課稅。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仍要繼續停業,應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期開始的15日內,填寫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在期限內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1,200元,最高1.2萬元;營業人逾期申報30日以上,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如果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自2023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甲公司應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甲公司自停業開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即使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此外,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在大陸取得的土地都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所以以土地作價出資等同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會被視同為轉讓無形資產,並涉及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至於被投資的一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會涉及須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台商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也要依增值稅金額為計算基礎,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時也明確該優惠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情形。
21號公告對「改制重組」並未進行明確定義,實務中對改制重組認定口徑不一,導致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台商應事前與當地稅務局溝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台商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在計算確認轉讓所得後,可選擇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遞延納稅政策。
若符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也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不確認轉讓所得。
四、印花稅
台商作為投資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0.05%;被投資方則須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納稅率0.025%的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被投資方需繳納契稅。根據《關於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協力廠商直接合資新設公司,由於不是全資子公司,新公司無法免繳契稅,但若台商自身先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設立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可免繳契稅,之後協力廠商再對子公司增資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5日-112年05月19日

  •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張小姐來電詢問,112年2月甲向乙購買A未上市公司股票,甲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5,000元,後來因甲資金週轉困難,未付清股款,致股票未過戶,改由張小姐本人接手受讓該股票,可否申請將代徵人甲直接變更為張小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同條例第2項並規定,上述情況之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原受讓證券人完成代徵手續後,如將其應受讓之有價證券轉由他人承接,應由新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得直接申請變更原代徵人為新受讓證券人。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63年8月29日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也就是說,受讓證券人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代徵並繳納稅款,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
如對相關稅捐法令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各項入學、就業考試種類繁多,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辦單位舉辦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及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內含營業稅,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考量民眾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之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為,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爰分別於96年7月18日及97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第09704507610號函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行號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參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財政部爰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釋規定,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依財政部99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國稅局主動蒐集適格者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包含4種態樣: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者、失能等級為2至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符合其中1種態樣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都可以減除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積極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招募)許可函資料。
2.符合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或鑑定向度之身心障礙者資料。
3.經指定醫療院所診斷符合特定照護需求且已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資料。
4.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資料。
5.失智症團體家屋住民資料。
6.入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及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住宿者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在今(112)年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於前揭各部會提供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的資料,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免再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申報減除。該局舉例說明,例如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的被看護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而在家自行照護的身心失能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有效期限內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文件;若為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的繳費收據等資料;如果是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等資料。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均應將收取的各項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明 (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與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惟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以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是報稅方式的首選,不僅方便、快速又能節能減碳,省時又省力,但在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仍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者,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於112年6月29日前上傳提供,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依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提供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等之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以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該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為例,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例外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採用網際網路如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惟未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該局將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該年度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
該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務必於規定期限112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親送或郵寄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於112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始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更正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居住者員工固定薪資時,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該員工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若給付居住者員工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84,501元,111及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例,某公司111年甲員工1月份固定薪資總額為80,000元,若甲員工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內容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檢視,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稅款;若甲員工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應扣繳稅款4,000元(8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另外,甲員工於1月份領到年終獎金120,000元,不論是否填寫免稅額申報表,都應扣繳稅款6,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轉供贈品使用,或捐贈給政府做公益,或餽贈給自家員工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原則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簡化作業,依購進貨物使用目的及移轉對象,發票開立有不同之規定,該局就無償移轉對象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買受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政府: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用以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依規定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可扣抵銷項稅額,惟為簡化起見,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為協助政府災後救援工作,提供政府機關之免費旅運服務,屬對政府之捐贈,除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員工: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易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其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繳營業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商品無償移轉他人,統一發票開立態樣表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報繳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短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800,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如實於網路申報系統自行輸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及誤選取「採標準費用率80%」,計算所得為2,200,000元,非故意短漏稅額云云,案經該局查明甲君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依該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的淨所得,自不能再以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予以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時值報稅期間,民眾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主動向往來銀行查明,切勿於報稅時自行變更所得金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短漏報之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收入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將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年度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之資料,會運用在機關團體捐贈收入之勾稽查核,該局曾於查核轄內某協會之108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查得該協會未將受領捐贈款項據實帳列收入,致辦理申報時短漏報收入150萬元及所得稅30萬元,遭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123萬元,並就漏稅額30萬元處罰鍰18萬元,該協會未提起行政救濟業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另可在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本年度查詢期間為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減少疏漏發生。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8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主張應扣除110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4,000萬元,以實際淨所得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該財產交易損失未抵減餘額,依規定不能跨年度扣抵,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申報至5月31日止,國稅局整理常見五項申報錯誤態樣,包含海外所得未申報、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錯誤、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要列為資本支出,以及外銷業務產生損失為提供證明文件等。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因誤報致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官員提出五類常見錯誤。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誤以為是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官員說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不過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不屬於此範圍,所以每年報稅時,營利事業要將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的各類海外所得,併計營所稅額申報。

第二、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不同行業,卻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僅以其中一個事業的利潤標準計算成本。官員指出,使用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的營利事業,大多為會計帳簿還未健全的公司,如果同一營利事業有不同行業別,應個別依照行業標準稅率,計算課稅所得額。
第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官員表示,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無法認定將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官員補充,如果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營利事業仍繼續使用時,可以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使用年數及殘值,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折舊費用。
第四、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例如:廠房內加裝冷暖氣設備,應列為資本支出。
第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的損失,依規定除了取得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外,如果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還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的依據。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8)日表示,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了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因素多方評估,以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8日-112年05月12日

  • 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省時又可享獎勵措施
  •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 醫療費用收據都能拿來報稅?帶您看清楚!
  •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
  •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三分之二上市櫃都是家族企業!業者:用保險解決傳承難題 讓接班更順暢
  • 編移轉訂價報告 掌握四重點

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省時又可享獎勵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予國稅局,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可享有以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三)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由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選案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上傳日記簿、分類帳、存貨明細帳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如其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亦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即得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即可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財政部於今(8)日核釋,廠商進口原料型態且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之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簡化進口「相同貨品」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符合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之條件者,即可認屬相同貨品,且該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申請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惟實務上,以原料型態(多採桶裝)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進口後主要供分裝(瓶裝、罐裝或其他包裝型態),或供加工產製其他飲料品或食品,並非直接上市銷售而無品牌資訊,致無法適用上開簡化措施。
財政部考量以原料型態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與有品牌標示之貨物,其風險管理程度不同,且不同包裝容量之同一貨名貨物,是否即為相同貨物,於審核上較難認定,爰核釋以原料型態進口且外觀包裝無品牌標示者,其「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得認屬「相同貨品」,以適用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
財政部說明,有關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之核認,有助簡化查驗取樣作業,減輕廠商檢驗費用負擔並加速貨物通關。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醫療費用收據都能拿來報稅?帶您看清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用收據外,亦可於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扣除額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前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另外,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列報扣除的。
該局特別提醒,坊間有些外科、皮膚科或牙醫等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不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110年度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公司名下有4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之權益,該等車輛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該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該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該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申請人於上傳所需文件前,務必仔細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同時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關於民眾來電詢問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銷售之營業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者,應以「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為限,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原採「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者,須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始可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就申報期別改採期限表列舉例如下(如遇假日則順延):

該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報期別而言,公司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內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該期營業稅既已核課確定,則不得變更計算方法,故請兼營營業人注意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案件核課確定前提出更正,方可辦理,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
1、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2、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以上相關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三分之二上市櫃都是家族企業!業者:用保險解決傳承難題 讓接班更順暢

根據一份2022年公布的百大長青家族企業調查指出,在上市櫃1700多家企業中,家族企業的占比高達74%,等於每三家上市櫃公司中,就有兩家是家族企業。台灣不少企業主為白手起家,除了重視企業規模與營收成長,順利傳承讓二代接班、打造永續企業,也是很多企業主關心的要事。
磊山保經臻新特許營運處業務總監王筠茹表示,白手起家的企業主都希望下一代能順利接班,但不少企業二代在接班的資金面、管理面與策略面都遭遇難題。
首先在資金面部分,她觀察到上一代握有經營實績與掌控權,向銀行增貸資金較容易、利率也漂亮;二代容易因剛上手,銀行處於觀望狀態,會有借貸不易、利率成數較差等問題。
在管理面上,二代接班易遇到掌控權不穩、企業內部文化改革不易的問題,二代也需面對、處理資深員工的習慣與心態。
至於策略面,二代通常想法創新與敢作,與父母經營策略穩定與守成作法不同,常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管理面與策略面的差異之點,需要時間的驗證與不斷的溝通來縮短彼此在認知與決策的距離。但在資金面上,可透過保險事先規劃,解決二代資金鏈的難題,讓接班更順手、甚至還能在世代交替傳承間,建立防火牆,可以隔離資產、創造壽險槓桿、讓公司不管在甚麼狀態下都有一道愛與責任的防火牆守護,確保公司能夠穩定無後顧之憂的成長。
王筠茹提醒企業主可以運用保險能提早規劃、分年移轉資產、指定受益的獨立性,幫助二代接班打造穩健的現金流。
舉例來說,創立企業的父母可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內 ,轉贈資金予子女投保年期較長的美元保單或利變型保單,待將來二代接班後,累積的保單價值就可成為二代在經營時資金短缺的來源;同時透過保單的長期規劃與持有,達到放大資產傳承的效果。而且透過分年贈與在二代銀行帳戶留有資金往來的紀錄,能增加其信用額度,未來向銀行增貸資金有機會更順利。
如果父母覺得二代還沒有具備資金管理與傳承的能力,可用另一方式來規劃,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二代為受益人投保保單,一來企業主依然仍握有資產的控制權,二來當企業主去跟上帝喝咖啡時,二代能獲得有一大筆資金可做為公司緊急預備金,避免銀行雨天收傘,也可透過保單分期給付的方式來避免一次性資金用罄,一舉數得解決二代資金的問題。
企業主透過保單長期投入與規劃,不僅可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對二代接班有所助益,也能透過保險規劃,成為企業與員工的風險防護網,甚至可作為員工留才育才的工具,讓企業長期永續經營。
磊山保經提醒,企業主在規劃時,一定要先了解自身需求與相關法規,在合乎相關法規以及了解保單內容的情況下投保,投保後也要定期檢視,評估投保目標與保單內容方向是否一致;另外,在投保時也要留意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填寫,慎選專業、值得信賴的保險顧問。

編移轉訂價報告 掌握四重點

正值營利事業報稅季節,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1)日表示,企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針對可比較對象搜尋應留意四大點,並列出在實物查核時企業常面臨的三種情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協理陳怡凡指出,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要留意一、可比較對象搜尋原則以亞太地區為優先,當樣本不足時則擴大至全球,避免所有可比較公司皆為同一國家;二、根據產業代碼搜尋相同或近似的產品或服務。

第三、若潛在可比較公司產品多元,可考慮採取部門別財務資訊,讓結果更具比較性;四、排除非公開、獨立性不足、連續多年度虧損、有財務或業務資訊不足的公司。另外,除非事實有變動導致搜尋條件改變,正常情況下前後年度的搜尋條件要一致。
在查核實務上,陳怡凡提醒企業常面臨情況,第一,交易測試及財務資訊拆分,如果公司進行多種受控交易,或是同時有從事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準則規定,將要評估的受控交易相關的財務資訊拆分,以進行個別測試。
第二種為匯兌損益波動影響損益結果。近年來外匯市場波動幅度大,若台灣子公司應承擔匯兌風險,應在關係人交易的合約及移轉訂價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三種情況為營業虧損但業外投資獲利,應詳細分析虧損原因,若是因停電、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造成,也應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詳加說明。
在檔案報告內容方面,安永聯合會計師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表示,企業須說明集團主要產品供應鏈及市場、集團成員間重要服務安排及訂價策略、跨國企業集團的無形資產,以及資金交易安排等。
林志仁提醒,企業要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並預先針對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進行模擬分析,若有發現異常,才能透過訂價政策調整降低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相關內容與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皆需一致。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日-112年05月5日

  •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3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之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報期限尚未申報者,請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繳或填發者,可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亦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向立管稽徵機關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扣繳義務人應儘速自行補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111年度給付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如期繳納,惟今(112)年1月底前未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責令限期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12,000元。如甲未經查獲前,即自動申報或填發,則可減半處罰。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報稅季展開,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同台灣所得課稅。官員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而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投資,產生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併入台灣所得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眾忽略,或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須計算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大陸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換算,今年申報去年度所得折算率為4.4144比1。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稅款。

官員表示,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要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為香港某公司董事,2020年間將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合計875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款項來源是甲先生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先生漏未申報這筆海外營利所得,除了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皆僅供參考,如果有其他所得,仍應誠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在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另外,官員指出,除了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外,其他須計入的項目還包含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以及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國稅局補充,民眾在海外投資基金、債券、期貨、股票等商品,都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在處分境外金融商品產生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今年報稅季未再因疫情而延長,但部分和疫情相關的四大繳稅紓困措施(協助機制)仍持續,財政部指出,企業申報營業所得稅時,可注意是否適用相關減免。
第一是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企業如受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第二是各項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該局指出,因疫情依紓困條例等規定,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列為取得年度免稅收入,必要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至於第三是員工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期間薪資的200%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減除。
最後則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醒,企業如受疫情影響,使得稅金繳納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受罰。如有受疫情影響者,可善用相關協助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想用於租稅抵減,必須依規定期限申報,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應於營所稅申報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財政部說明,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抵減,抵減方式有兩種,中小企業可以二擇一,但選定後即不可以改變。
中小企業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的限額,可選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主體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的事業,且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以中小企業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1年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112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
此外,有四種情況要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包括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的租稅優惠權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24日-11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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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1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申請租稅優惠,留意3大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資安事件頻傳,為鼓勵國內產業強化資安防護能力,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除延長原有的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適用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特別新增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也可享有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經濟部與財政部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適用範疇係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的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並具有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五大功能之一的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特別注意的是,個人電腦所安裝的防毒軟體或防火牆,因已屬於使用電腦設備時的普遍需求,與促進產業投資與創新的目的不符,所以不可適用該項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整理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投資抵減須留意三大重點:
一、申請程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即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至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同時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規定的格式填報,如果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
自111年度起,申請投資抵減的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認定。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於111年度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雖於112年才支付價款,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年度為111年度。
三、抵減限額及抵減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於符合規定的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而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要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請注意經濟部申辦系統登錄上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相關主管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減稅優惠,111年度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國稅局說明,依據住宅法相關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萬5千元。所以符合前述資格之房東於今(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5千元以內者,可以免稅;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房東甲君111年1至12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乙君,租約言明每月租金30,000元,因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所以按111年度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繳稅之租賃所得為102,600元【(30,000—15,000)元*12個月*(1—43%)】。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外,如要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者,並應提供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若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則依據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申報租賃所得。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民眾渡過後疫情經濟停滯,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免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未受疫情影響,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得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依規定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3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息),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均可以臨櫃、郵寄或電話向國稅局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為利納稅義務人全程以線上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網路報稅系統(含手機報稅)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先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息)」或「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等文字,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並瞭解疫情有關之租稅協助措施,該局特別整理彙整如表一及表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如有受疫情影響,可善用各項協助措施,以減輕租稅負擔。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即將進入召開股東會之季節,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環保餐具10萬份,取具B公司開立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稅額2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宜多加留意,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本月(24)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下稱學校餐點)之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學校餐點除部分地方政府免費供應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存有差異,是類經營型態應認屬營業性質特殊,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下稱100年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下稱102年令)規定,營業人專營學校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另該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直接供應餐點外,另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爰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意見,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等,其與該部100年令及102年令規定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之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相同,二者租稅待遇允宜一致,爰發布新令釋明。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私人補習班之110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計算補習班所得時,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之薪資費用240,000元及伙食費用24,000元,因與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勤業眾信:股權轉換交易留意課稅問題

股權轉換交易常有各種課稅問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表示,個人股東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應特別留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個人股東因股份轉換方式讓與未上市櫃股票並因此取得另一間公司股權,取得股權價值超過轉讓股權價值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如有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需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證券交易所得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基本稅額,如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應納稅額,除繳納原綜所稅應納稅額外,需另就基本稅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徐瑩瑩提醒,個人股東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也要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計入項目的例外規定,即交易之股票如屬:一、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登錄創櫃版)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二、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申請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三、設立登記未滿兩年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其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此外,股東需留意股權轉換交易是否涉及房地合一稅2.0的特殊股權交易。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符合兩大要件即構成特殊股權交易:要件一是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間接持有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要件二是被交易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徐瑩瑩表示,符合該兩要件的特殊股權交易,不適用上述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而需按房地合一稅制2.0課徵所得;但上開股份轉換交易能否主張是企業基於經營目的進行組織架構重組而排除適用房地合一2.0特殊股權交易,建議採個案向財政部申請函釋釐清。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台灣是個有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國家,稅率最高達20%,繼承人必須依法完稅後才能辦理遺產繼承,違反者甚至會有刑事責任,因此在資產傳承的規劃上,遺產稅及贈與稅是無法迴避的議題,甚至經常成為規劃的核心。
一般來說,資產傳承的稅務規劃可分為五大類型,包括:資產轉換、資產壓縮、資產分散、資產遞延與資產凍結,各有其適用的情況與應注意的事項。
一、資產轉換: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轉換成免稅資產,例如利用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將部分資產規劃以保單方式持有,來節省遺產稅。惟此種規劃方式要特別留意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最終得否免稅可能要由稅局做個案認定。
此外,也有利用農用農地免徵遺產稅,或是農用農地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來規劃購買農地節稅。這部分要特別留意,農地要做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條件,而且農地移轉後要列管五年,如果在繼承或受贈後的五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就要追繳稅款。
二、資產壓縮: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的課稅價值降低,例如規劃購買不動產,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不動產是以公告現值為準,而公告現值往往低於市價,因此達到資產壓縮的效果,來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要特別留意,繼承或受贈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是以公告現值認定取得成本來課徵房地合一稅,換言之,雖然利用資產壓縮可以減少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基,但減少的部分可能會在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時候被補回來,如果繼承人在取得不動產後的短期內出售,可能不但沒有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稅。
三、資產分散:常見的方式是利用分年贈與來進行,例如每年在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內做贈與,或是每年繳納10%的贈與稅來避免百年之後一次繳納20%的遺產稅。此種規劃方式除了要留意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外,也要考慮贈與後喪失控制權的問題,實務上可以搭配保險或信託來做規劃。
此外,實務上也有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但人頭本身有道德風險,而且明天跟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到,萬一人頭出了狀況,人頭的繼承人不認帳,到時候不僅多了一筆爛帳要處理,還可能血本無歸,而且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規避稅捐,也可能違反洗錢防制法而有刑事責任,實不可取。
四、資產遞延:常見的方式是利用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將資產贈與給年紀較輕、體況較好的配偶,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爭取分年贈與或做其他稅務規劃的空間。此種規劃方式要留意,必須要提前進行,因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而且生存配偶無法對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在稅務上可能產生更不利的結果。
此外,也有規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由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但要特別留意,繼承人要在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相當於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移轉給配偶,否則就要追繳稅款。
五、資產凍結:概念是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產生的收益,改由子女取得,來減少傳承的問題。常見的規劃方式是利用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將每年的股利改由子女取得,而不是累積到自己身上,藉此達到節省贈與稅,移轉所得稅的效果。但要特別留意,在訂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之所得稅及贈與稅。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企業綜合所得稅5月起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依法可徵免所得稅,但相關團體申報時,常見四大錯誤,包括漏列股利收入、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和用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台北國稅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可依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徵免所得稅。
就過往申報實例,台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大常見錯誤應避免。
首先是漏列股利收入,台北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不論現金或股票,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第二是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
第三是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信發行的受益憑證,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將不符免稅標準。
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最後一個常見錯誤是把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例如2020年度結餘款10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2021年度使用,則2021年度實際依計畫使用時,不得將該100萬元列為2021年度支出,以正確計算2021年度支出比率。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針對台商大陸布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有三種台商是正在調整大陸布局的主要族群,一是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者、二是需要將產能外移者、三是接班無繼的台商家族企業。
他指出,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的台商,多數有意向在A股上市,但這對原本已在台上市櫃的企業來說,需額外注意證管法令規範,避免誤觸下市條款。另外,這類台商除調整部分供應鏈到海外,仍會考慮持續加碼在陸成立次集團總部,但次總部的設立涉及大陸境內訂單、人員調整、公司遷址、投資架構重組,以及承諾未來稅收貢獻等商務、財稅議題,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徐丞毅表示,尋求兩地掛牌的台商不能僅考慮單邊法規要求,需拉高戰略角度到母集團,並全盤考量股權改制的相關架構重組、稅務成本、資金流程規劃、免稅重組(遞延資本利得稅)的可能性等。
他指出,台商外移產能至東南亞或印度的急迫性這兩年大幅提高,但移轉部分產能,包括人員外派、設備搬遷、技術轉移、當地產能利用率低落都會產生系列的跨境稅務管理議題,台商必須更注意相關法令遵循。
最後則是接班無繼的大陸台商家族企業,由於受到外部競爭激烈,土地、水、電與勞動成本高漲等影響,迫使台商一次性處分大陸資產,這類台商若早期有取得不動產,仍有機會在最後出場時獲利。
但徐丞毅也提醒,當前大陸不動產市況不佳、外匯管制政策模糊、不動產處分稅負,需具備熟悉大陸相關法規及金融實務者,從尋找買方、交易談判到協助款項匯出提供建議,才能避免出售後無法在境外取得款項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7日-112年04月21日

  •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
  •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支付的醫藥費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為6%,如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經核定為1,000萬元,因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減少達30%,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該6%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所得額為33.6萬元〔700萬元✕(6%✕80%)〕;但如果甲公司111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為5%,因已高於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純益率4.8%,應依較高之純益率5%辦理結算申報(參案例)。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前揭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由使用單位扣除已提列折舊,僅就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稅額。考量該等車輛倘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者,財政部參考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定明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之車輛,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依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修正後之規定較原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稅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對於修正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醫院於103年1月1日購入救護車1輛,符合上揭規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出廠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可再使用5年,於112年12月31日變更用途為載運設備之貨車,依修正後規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較修正前大為減少26,250元,比較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此類案件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倘逾期未申報納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人才,常以發放股票方式獎酬員工,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君得以每股20元認購10,000股,並約定甲君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3年。甲君於112年度達成既得條件(條件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應認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為400,000元〔(60元-20元)×10,000股〕。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員工之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惟重購之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因2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故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經該局稽查發現甲君111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遂向甲君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重購的新屋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且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5年內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亦即「自住、3不、綁5年」方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局辦理後續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轄內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其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一棟做為門市使用,惟甲君於111年度中因病過世,繼承人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有關死亡日後給付之租金,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上開詢問電話提到屋主死亡日後之租金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規定,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月租金新臺幣30,000元向甲君承租房屋,甲君111年8月31日往生後,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將租金匯款到甲君遺留之銀行帳戶,由於甲君死亡日後之租金係屬繼承人之所得,在房屋實際繼承人未確定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112年度辦妥遺產分割由乙君繼承取得該屋時,A公司再將自甲君死亡日後所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併同填發112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所屬:111年9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歸課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新冠疫情趨緩,因應疫情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即將於本(112)年6月底到期,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申請期限也將於同日截止,符合資格條件之營業人如有需求,可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協助因疫情使得營業收入驟減致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渡過難關,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並於110年6月25日修正審核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本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於本年6月30日前,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均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本年3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797家、核退稅額計5.47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9.02%及38.38%。

該局特別提醒,審核原則之申請期限將屆,營業人可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因此,111年結婚夫妻於今(112)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夫妻兩人的所得、扶養親屬及扣除額等資料,先利用申報軟體分別試算夫妻分開申報及合併申報之應納稅額,再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即可為您的荷包省下一筆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對結婚當年度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分開提供,新婚夫妻必須各自以本人名義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選擇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應將新婚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以免漏報配偶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夫妻的婚姻關係自登記日起才正式生效,因此報稅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如在111年舉行婚禮宴客,遲至112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112年才是結婚年度,應於113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今年(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分開單獨申報,以免因誤列報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常發生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指定販售發票的機構已無庫存當(3-4月)期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3-4月)期發票情形下,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以便開立交付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經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後,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雖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的違章行為,但仍要特別注意要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開立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有些營業人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尤其是發生在單月月初,例如228連假過後,3月初因忘記更換發票紙卷而誤開立前(1-2月)期發票交給買受人,這時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營業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優惠措施 內    容
企業捐贈運動業加成減除 1.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內,按該金額之150%(具關係人身分則10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如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得以捐贈金額之15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無上述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3.前揭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避免租稅優惠過度。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企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於申報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此項租稅措施係為兼顧國防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屬填補雇主因員工受強制性召集致營運受衝擊之補償,該薪資金額之加成減除部分,不列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1.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項目。
2.三大項目(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延長至113年底。
3.申報所屬年度改以「交貨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
修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1.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12月31日。
2.擴大獎勵範圍:新增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等項目,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
3.修正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25%。
4.增訂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支出金額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為    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5.修正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現金增資股款之20%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增訂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其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限於未上市、未上櫃,或設立登記  日未滿10年之上市、上櫃公司。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因此產生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核對,如有未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內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其中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惟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補徵稅額60萬元,並處罰鍰10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該項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須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該項所得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申報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0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5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11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尚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企業營收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所稅。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常見三大錯誤樣態,包含未填寫正確行業代號、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及虛開發票,提醒納稅人依規定辦理,以免挨罰。
官員表示,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不過卻有部分營利事業用來逃稅,國稅局緊盯常見錯誤樣態,避免刻意規避情形。
首先,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審,例如:投資有價證券;或部分行業別,僅適用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的申報案件。
國稅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規定如果要採擴大書審申報,必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小於1,000萬元。
但實際上,甲公司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過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就甲公司真實業別重行核定,調增所得額195萬元。
其次,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也是常見錯誤。官員指出,曾有單一業者,利用成立多家企業等方式,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3,000 萬以下的規定,規避國稅局調查;最後,營利事業也應避免虛開發票,例如: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適用擴大書審制度,如果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的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在未經檢舉前,可免予處罰。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財政部指出,今年稅政面新措施有四,一是提供手機報稅現金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亦可列印手機報稅系統產出之繳款書電子檔繳納稅款。
二是提供手機報稅申請延分期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介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三是試辦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板、線上版及離線版)上傳送交,系統開放至法定結算申報日止,如有未及送交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後 十日內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是網路申報的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7月底撥付退稅款;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10月底撥付退稅款,想儘早取得退稅者,可利用網路報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0日-112年04月14日

  •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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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8年間死亡,繼承人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與甲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甲君尚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2年5月正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核定,並於112年4月中旬完成公告或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取得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核定通知書,發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經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之案件,業於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未符合前揭公告範圍之核定案件,亦於4月中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於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仔細核對前揭核定通知書內容,如稽徵機關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釋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之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之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之診所與住所同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以利112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體申報審核程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2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2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報稅季即將來臨,存股族靠著存股票、領股利,創造穩穩現金流,但存股族們也關心股利所得如何申報才划算。對此,KPMG安侯建業建議,存股族可先觀察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第二步再決定採取「合併」或「分開」計稅。
另外,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低於94萬元時,選擇「合併計稅」較優惠;而股利所得800萬元以上的存股大戶,選擇分開計稅節稅效果較佳。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存股族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自2018年1月1日起,可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就是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假設領取的股利為10萬元,則股利可抵減稅額為8,500元。
至於「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是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稅額。
不過存股族可能會困惑,股利收入究竟是選擇「分開計稅」還是「合併計稅」較優惠?葉建郎表示,若綜合所得稅的稅率介於5%至30%的投資族群,可選擇合併計稅較有利。
在合併課稅的方式下,股利可抵減稅額的上限為8萬元,以8.5%的抵減稅率來計算,若為剛起步的存股小資族,且綜所稅稅率適用5%,在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在94萬元(8萬元÷8.5%)以下,此時利用股利合計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方式報稅,可創造3.5%(8.5%-5%)的節稅空間。
另外,如果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率為40%的高所得族群,選擇分開計稅,將股利所得獨立於其他綜合所得以28%計稅,申報上相對有利。葉建郎表示,對於只有股利所得的存股族來說800萬元是分界點。
葉建郎舉例,林小姐無薪資所得,去年股利所得有800萬元,扣掉免稅額9.2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後,所得淨額為778.4萬元,因所得區間超過472萬元所以適用40%稅率,減除累進差額86.4萬元後,實質納稅額為224萬9,600元,實質稅率為28.12%。
但在只有股利所得800萬元的前提下,林小姐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是28%,實質納稅額為224萬元,比起合併計稅,林小姐可以省下9,600元的稅額。
葉建郎表示,對於以存股維生的存股大戶來說,無薪資所得且股利所得在800萬元以上,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可以適用28%,但如果選擇合併計稅,實質稅率將高於28%。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民眾投資美股,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KPMG安侯建業提醒,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除一般綜所稅申報的各類所得及分開計稅的國內股利所得外,還包含:海外所得、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海外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免稅額度,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不需繳納稅款。
但仍要留意,基本所得額共有六種項目。葉建郎說明,除海外所得外,還需加上其他項目才能確認是否需要繳稅。如果基本所得額在計算後少於670萬元,則不須繳納稅款,但若高於670萬元,則需計算需繳納稅款。
葉建郎說明,海外所得申報年度是以「給付日」認定,而非「匯入台灣金融帳戶之日」。以股利所得為例,應在海外被投資公司分配股利年度申報,無論資金是否已匯入台灣,而對於股票交易所得,應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申報。此外,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5月報稅季,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也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指出,營利事業今年度報稅有五大新租稅優惠不可不知,包括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增修生技醫藥投資抵減、增訂透過專戶捐贈運動事業適用費用加成減除、增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和增訂分期納稅新措施。
在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方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去年2月修正,新增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連同智慧機械及5G系統的投資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須達100萬元以上但不可超過10億元,並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稅額,抵減金額原則上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翻修,其中與生技醫藥公司本身有關的租稅優惠,包括刪除人才培訓支出但保留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並增訂研發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得適用抵減優惠,惟抵減率由35%調降為25%,自有應納所得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制。
此外則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增訂第26條之2,若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符合資格的特定對象,並取具教育部開立捐贈收據,於今年5月報稅時,即可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租稅優惠。惟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該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由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自111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各機關團體得就其給付員工請假從事教召期間薪資金額的150%,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倘若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發人員薪資已適用研發投抵),不得重複適用。
最後則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如營利事業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紓困措施,或受疫情影響(例如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或分期(最長以36期為限)繳納稅捐。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開放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自行查詢方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的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但於111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前述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的所得資料,是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07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若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A公司於2020年間出售2014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2020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指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2021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誤以為出售房屋利益的申報年度是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並無隱匿逃漏稅的意圖。
北區國稅局認為,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2020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果後續要恢復營業,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籍登記用途為供報繳營業稅,無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稅籍登記時,所需申辦文件有五項,包含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申請書;二、負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及影本一份;三、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一份;四、公司組織及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外,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且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業。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在2020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A商號負責人甲先生的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0餘萬元。國稅局除了通知A商號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台灣人口高齡化,老年長期照護與財產管理需求成為重要課題。合庫銀行表示,一名癌末病患黃先生,離婚並單獨監護未成年兒子,因時日無多,擔心往生後前妻取得監護權與遺產掌控權,透過銀行信託,確保身故後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簽約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離世。
合庫銀行指出,原本黃先生想藉由公證遺囑,並與銀行簽訂「遺囑信託受任契約書」的方式,確保兒子受領的遺產得到保障,但計畫趕不上變化,客戶病情急速惡化,考量黃先生的身體狀況可能無法維持到完成信託簽約(需量身訂做契約)。

在深入瞭解客戶的需求後,合庫建議先將黃先生遺產中最想要獲得信託保障,也就是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單受益人為其兒子)的部分,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名義與合庫簽訂制式化保險金信託契約,確定未來信託財產的給付內容及運用方式,並透過律師完成代筆遺囑,於遺囑中載明名下其他財產於身故後的分配方式及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確保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
因黃先生病情急轉直下、情況相當緊急,在行員積極接洽並趕赴醫院辦理相關手續下,三日內委託律師完成遺囑訂立,並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簽約完成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過世。由此案例可感受到信託機制與遺囑搭配的重要性,及民眾辦理信託常具有高度的即時性需求。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劃,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信託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二種,但有關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信託業者要如何順利辦理遺囑信託,實有研究探討必要。
呂蕙容指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有部分基於稅賦的考量,尤其在房地2.0課稅下,不動產如透過遺產轉移,下一代未來處分不動產時,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原屋主的不動產是在2015年底前取得,還可以採不動產稅負舊制繳納,較為有利。
呂蕙容提到,依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如果委託人於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建議信託業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信託公會蒐集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實務遇到的問題,委外研議實務作業程序、遺囑信託前、中、後應備的文件(例如遺囑執行受任書、遺囑信託受任同意書或約定書等文件)等,並對辦理實務遇到之問題(如遺囑執行或稅務等),提供相關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此外,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近年台商個人處分大陸股權的情況增加,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且直接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在處分股權時的課稅方式不同,建議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
此外,台商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的部分,記得要拿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據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因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
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不過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例如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不會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依大陸2020年第三號公告定義,若被轉讓的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
會計師提醒,這類交易在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表示,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大陸股權的交易模式,實務上不少大陸稅局都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的合理性依據。

例如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列,大陸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
劉中惠也提醒,依據大陸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議台商賣股前要先謹慎分析。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舉例來說,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的關聯性,故依相關規定剔除該筆交際費8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列報與業務無關的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反遭剔除後補稅。
此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如果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也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費用及損失的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填記,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陳先生和陳太太在台南市大內有兩塊農地,租給光電公司種電,2020年收到租金49萬3,200元,光電公司開給扣繳憑單。49萬元租金收入全數被國稅局算成租賃所得。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他質疑為什麼出租住房可以扣43%的費用率,出租土地什麼都沒得扣?
陳先生的訴願案敗訴。爭取費用失敗對陳先生影響不小,因為和光電公司的租約一簽就是20年。
出租房子可以扣費用 出租種電卻不行?
加計49萬多元的租賃所得後,陳先生綜合所得總額達163萬多元,適用稅率12%。為這租金,要繳近6萬元綜所稅。
出租的兩塊地由陳先生和陳太太共同持有,都是陳先生持分三分之二,陳太太持分三分之一。租金各收32萬8,800元、16萬4,400元,兩人「稅在一起」,同屬一個綜所稅申報戶。陳先生主張適用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和出租住房一樣,減除43%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房會折舊,需要定期修繕,以維持其住房功能。但出租土地,沒有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不會折舊,也不需要定期維修。所以出租土地沒有訂定費用率。
國稅局表示,在陳先生所提的費用標準中,明文規定: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陳先生提適用另一條,同樣也是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的規定,針對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費用,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南區國稅局指出,租約的第1條就約定: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週邊設施與台電電網併聯而需埋設電線之土地,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使用。陳先生和陳太太出租的土地不適用農地規定,因土地沒有做農業使用。
還有什麼可以扣抵
陳先生雖然表示,當時光電公司支付租金,先扣了健保補充保費,但也因健保補充費不是租金費用,不能抵免,但可以列舉扣除,列在勞健保費項目。
陳先生雖積極找出各種扣抵項目,但兩塊地沒有抵押貸款,因此沒有貸款利息支出可抵免,南區國稅局詢問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的新營分局,稅務局指出,陳先生、陳太太的兩地號在2020年度屬於課徵田賦的一般土地,沒有繳納地價稅的紀錄,也無法抵免。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近期要繳房屋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屋主的名字,該如何更正。官員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31日

  • 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6萬元,不用課稅
  • 遺產稅不按時處理會怎樣?律師「恐多花錢」:可能有三大損失
  • 研發支出投抵 小心三錯誤
  • 報稅季將至 安候建業三點提醒
  • 高股利所得族報稅 眉角多
  • 被繼承人公司債權 列遺產
  • 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今(112)年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適用,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方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條件包括賸餘財產歸屬、經營業務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率…等;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除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前開應辦理簽證之規定,係鑑於許多機關團體之會計制度未臻健全,對於登記財產規模或年度收入較大達規定標準者,參考「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應由符合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助機關團體實際從事於創設目的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該轄區甲團體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8,951萬元、餘絀數1,963萬元、支出比達60%以上,申報免納所得稅。經該局核對甲團體各項免稅標準之要件,發現其財產總額已逾1億元,依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簽證,因輔導後仍無法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資料,經詳加說明,該團體同意原申報免稅之餘絀數1,963萬元全數列為課稅所得,補徵稅額392.6萬元。
該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注意自身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不適用免稅標準,失去免稅資格。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之後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房地交易所得為負數者,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非為負數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筆房地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地者,應依規定於申報書表逐筆填報房地交易所得,並依上述規定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後計算所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申報3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A公司逕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110萬元列為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減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90萬元,正確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為140萬元,致A公司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特別說明,倘營利事業交易多筆房地未逐筆列報,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減項,以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繳所漏稅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之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有關前揭稅籍登記新制規定,營業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連結「線上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用憑證辦理,申請後如需查詢申辦進度,亦可同樣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申辦進度查詢】確認,方便又快速。

此外,因應網路銷售營業人樣態不同,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應申辦項目及申辦期限亦各有不同,該局表列如下,提醒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以免受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商業保險種類日趨多元,亦是國人分攤風險及投資理財之工具,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交付保費,享有保險契約利益,若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屬將該利益贈與他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價值累計超過免稅額【111年度起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原要保人應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繳納贈與稅,若變更日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發生,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上述對象之保單價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111年10月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子女及孫子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4筆保單,嗣於111年2月間將要保人變更為4位子女及孫子,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40萬元,已超過行為時(111年)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繳納贈與稅。然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未申報贈與稅,於審理遺產稅時經該局發現,因該4筆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經輔導繼承人於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內補申報遺產稅。另贈與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繳納之贈與稅,依規定扣抵甲君遺產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中途變更要保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因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欲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先行處分已供擔保之部分遺產。但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而展延,仍應於原繳納期限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所指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為700萬餘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繼承人因繳現有困難,欲先行處分遺產中之某筆投資,乃提供其自有之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惟嗣後因處分投資作業不及,無法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未如期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強調,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納稅人申請提供擔保,經核准同意先行移轉遺產而得展延,在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的需求,可於繳納期限內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並完成處分遺產繳納稅捐相關事宜,逾期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可不慎。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截止日4月30日適逢假日,展延至5月1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 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外,每年1月底前還要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義務人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也就是所得稅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A商號於110年度給付乙君租金250,000元時,甲君已依規定扣繳25,000元,但沒有在111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查獲後,因甲君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所以國稅局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只是不知道還要申報扣繳憑單,並沒有造成國庫稅收短少,應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扣取、繳納稅款及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的義務。本件甲君縱使已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但卻沒有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應處罰。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所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以利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稽徵機關處罰。.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時會延長申報期限3個月,納稅義務人需於取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確認內容無誤並回復或線上登錄確認後,始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國稅局將於申請後30日起依納稅義務人申請時所勾選方式,以紙本寄送試算書表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納稅義務人取得確認申報書時請儘速核對,倘內容無誤,須於申報期限前,以線上登錄回復或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始完成申報;倘尚有確認申報書上以外之其他財產應列入申報或經審核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參考國稅局提供之「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於申報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月1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於112年2月1日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並要求以紙本回復,國稅局將於112年3月3日(申請後30日)起將稅額試算結果以紙本寄送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稅額試算結果後,仍應於申報期限內即112年10月1日(申報期限原為112年7月1日延長至112年10月1日)前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倘接獲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核對後仍有財產應列入申報者,亦應於112年10月1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尚未完成遺產稅申報程序,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相關事宜。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放假,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倘逾期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法條所定之人,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再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申報該項扣除額,要檢附足資證明前述法條所定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供國稅局核認,但被繼承人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於100年取得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都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因此該案經國稅局審核後,核定身心障礙扣除額為0元。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雖符合前揭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如已拋棄繼承權,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若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將住宅長期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使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與穩定居住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下列方式認列:
(1)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
(2)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1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者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2,000元,張君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租賃所得之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另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故張君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計算式:(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計算式:〔(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1,040元(計算式:312,000元-150,96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案例,張君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之填報方式如下:
(1)房東出租予「包租」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含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開立予張君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租賃所得。張君匯入該筆租賃所得,其所得格式代號為51M、「應課稅給付總額」為312,000元、「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系統已預設扣除費用標準之必要成本及費用)、「所得總額」為161,040元。房東如欲改採逐項列舉費用,須先刪除原已匯入之該筆租賃所得,再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再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2)房東委託「代管」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不含張君自行與承租人簽約之租賃所得。張君應自行依與承租人簽約之內容,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所得格式代號為74M之租賃所得,選擇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費用率標準者,只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選擇採逐項列舉費用者,除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另需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111年度已無須區分房地交易日期,修正如下:
(一)刪除「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書表第C1頁、機關團體第13頁、無固定營業場所附表1)及其背面填寫須知,並酌修房地合一稅2.0相關頁次之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二)考量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可能橫跨數年,為避免納稅人不諳法令漏未填報,爰予保留清算申報書房地合一稅1.0相關頁次、欄位及申報須知,俾利遵循。
二、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增訂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於申報書新增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1頁。
四、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刪除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5-1頁增修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五、配合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有關對政府捐贈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一。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六、配合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二及教育文化公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5頁。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如有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6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遺產稅不按時處理會怎樣?律師「恐多花錢」:可能有三大損失

一對姐妹花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了父親4263萬多的遺產,但因為沒有按時繳納,166萬的遺產稅加上滯納金變成183萬多元,而執行署在變賣父親股票時,剛好是股價低點,造成姐妹損失…。(新聞連結)
第一大損失:需要額外多繳滯納金與利息
在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能在期限的兩個月內繳清是最好的,否則超過每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沒繳納,就會被移至執行署強制執行,將錢財掌握在自己手中比由他人來處理會更符合自己的期待、想法,避免造成不符合自己期待的結果。
此外,滯納期限一滿就不止原本稅款和滯納金,還會按日加利息,越晚繳稅,要付的錢就越多。
第二大損失:遺產稅過於龐大,國家也不會自動幫你抵稅
若是遺產稅額若超過30萬元以上,身上沒那麼多現金不能一次繳納時,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或是申請實物抵繳,新聞中的姐妹就可以按時申請,用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但因為股價有變動性,要比較「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與「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抵繳也有它的學問及規則:
1.「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大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等於賤賣股票
若繳稅時股價上漲,可以全額用股票抵繳,但姐妹也可以選擇設法籌措現金繳稅,保留價值較高的股票。
2.「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小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還要另外找錢
若父親死亡日收盤價較高,雖然等到抵繳時股票下跌了,仍然可以依照較高的價格抵繳,但是會計算股票占全部遺產的比例,以這個比例乘以應納稅額得出的金額才可以抵繳遺產稅。
第三大損失:當被強制執行時,還要支出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
新聞中的姐妹,因為一直沒去繳納遺產稅,於是被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就連「實物抵繳」的機會都沒有了,強制執行是看拍賣的金額,正好在股價下跌時賣出,則變價就更少,損失就會比實物抵繳更大。
不按時處理遺產稅,損失:
1.滯納金
2.利息
3.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繳納遺產稅還是要儘早處理,不然被移送行政強制執行,就難免在執行中因為財產的市價無法預期的變化,造成變賣或拍賣的價格不符預期而損失。

研發支出投抵 小心三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想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小心三大常見錯誤,包含抵減方式、支出是否含補助款、是否須申請專案認定等。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產創條例及相關抵減辦法規定,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就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企業適用研發支出投抵,常不慎出現三大錯誤。首先是抵減方式的選擇。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公司研發支出抵減方式,可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按支出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兩種方式擇一,要留意的是,一旦擇定,在報稅季屆滿後就不得變更。
舉例來說,甲公司原本申報時選擇以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但後來發現改按10%、分三年抵減更划算,希望向國稅局申請變更,但由於當時申報期間已屆滿,不符規定,仍應適用原本擇定的15%抵減率。
第二,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投抵的研發支出中,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國稅局官員指出,若公司研發支出有向各級政府機關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就要記得將補助款扣除後,再來計算可抵減稅額。
第三,國稅局指出,特定支出包含專用於研發所購置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應向經濟部提出「專案認定」,才能認列為研發支出。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雖已依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研發活動認定申請,並經審核符合高度創新,但其中一部分支出為專用技術近2,000萬元,由於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遭到國稅局排除適用投抵優惠。
國稅局提醒,今年5月辦理去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若要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應在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並依規定填報、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屬國稅局核定,以免權益受損。

報稅季將至 安候建業三點提醒

再過一個多月就到了報稅季,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所得稅除了可以享受到省稅紅包,也要注意今年的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所得稅申報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萬一報錯了,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一、高股利所得之企業主及大股東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者,小心列舉捐贈的數額會大幅縮水。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國人於發揮愛心捐贈時,應留意捐贈的對象不同會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而有不同的節稅效果。
二、買賣預售屋,小心被罰款外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洪銘鴻提醒,房地合一稅2.0已把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因此,如果民眾在110年7月1日之後買賣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且須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
三、CFC今年開始實施,提醒應為明年申報預作準備。

高股利所得族報稅 眉角多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7)日提醒納稅人,尤其高股利所得族群,慎選股利所得申報方式,以免影響捐贈扣除上限。
股利所得自2018年開始採二擇優申報方式,可自行選擇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最高40%課稅,並按股利所得8.5%計算可抵減稅額,同申報戶以8萬元為抵減上限。
一般而言,高股利所得者採用分開計稅,乍看之下會較為有利,然而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若分開計稅,代表股利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計算,可能使捐贈扣除上限金額大幅縮水,因捐贈機關團體可列舉扣除上限是以綜合所得額的20%為準。
舉例來說,公司大股東A君每年綜合所得總額3,00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所得總額2,800萬元,每年固定捐贈600萬元給財團法人。若合併計稅,列舉捐贈上限為600萬元(3000萬元x20%);若分開計稅,綜合所得僅剩200萬元,列舉捐贈上限大幅縮水到40萬元(200萬元x20%)。
洪銘鴻說,若大股東主要所得以股利所得為主,且習慣固定捐贈給慈善團體,應慎選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另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
陳信賢指出,同樣捐贈公立學校,若捐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全額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若捐給「公立學校家長會」捐款,則屬對機關團體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被繼承人公司債權 列遺產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如果未清償,此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先生遺產稅案件時,在甲先生投資的未上市(櫃)A公司及B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先生與兩家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截至死亡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果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也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由於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台商稅務監管趨嚴,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值得注意。
隨著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比對,對台商的稅務監管日益趨嚴,特別是匯算清繳後續管理更為重要。
一、期間費用的財產損失未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已填報《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財產損耗、盤虧及毀損損失」,或《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中的「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與匯算清繳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金額不一致,會導致需提供更詳細資料說明,之所以會引起稅務懷疑,是因為財產報損金額較高,自然就會引起關注。
自從稅務機關將財產損失由「備案制」轉變為「備查制」後,看似企業操作簡單了,但稅務機關實際上並未放鬆監管。如申報大額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有疑問時,仍可以隨時要求企業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提供相應資料。至於於非貨幣資產損失,內部相關資料必須保存完整,如存貨/固定資產盤虧情況說明;存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等企業內部核批文件。
以上情況,需更正或補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並根據25號文要求提供發生損失證明材料,最後由稅務機關認定是否符合稅前列支要求,萬一不符合就需做納稅調整。
二、含「餐」字樣的發票金額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業務招待費」帳載金額不一致增值稅開票電子底帳中為受票方,且品目中含「餐」字樣的發票,要注意是否均計入業務招待費?是否有隱瞞或誤計入其他科目情況?是否存在規避業務招待費以調增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產生上述不一致原因有:
1、員工聚餐性質計入職工福利費;
2、餐補性質計入差旅費或職工福利費;
3、最終未實際入帳。
台商需逐項統計發生金額並詳細說明,與帳面資料核對清楚即可。如比對出確實應計而少計業務招待費,則需重新調整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金額。
三、其他應收款金額較大且帳齡較長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存在掛帳的大額其他應收款,萬一帳齡又較長,若為免費向關聯方或協力廠商出借資金就需補繳稅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為貸款服務,屬於金融服務範疇,增值稅稅率6%。針對企業資金無償出借事項,稅務機關將視同資金貸與行為,要求企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
四、增值稅不動產租賃稅目申報金額與房產稅比對異常
企業已在匯算清繳附表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中填寫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稅務機關會比對企業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出租情況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會按照收入的12%申報繳納房產稅。台商申報房產稅時常忽略從租計徵規定,在申報房產稅時統一按房產餘值1.2%進行申報,一旦有房產出租收入又在資料比對中異常,台商就會重新按照租金收入進行房產稅申報。
台商在填寫匯算清繳數據時,須填寫仔細並在源頭上把好關,以免被核查後出現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20日-112年03月25日

  •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為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新車想要申請退還貨物稅的民眾注意,如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請確認新車交車期程;如為「先換新、後汰舊」,請確認舊車應在何時以前完成報廢,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表示,車主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者,新車交車期程可能因不同車型車款及是否為進口車而有不同,為免因延遲交車而影響退稅權益,宜先確認交車期程。例如:甲於111年6月1日報廢舊車,同年8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2年1月5日始交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內完成車輛汰換期間,將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至於車主選擇「先換新、後汰舊」者,因於購車時尚未完成其舊車汰除,與「先汰舊、後換新」新車交車時已符合退稅要件,車商可馬上辦理退稅遞件申請不同。該局提醒購車民眾,宜先確認應在何時以前完成舊車報廢,以免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指出,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舊車報廢完成日」為基準,計算是否符合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乙於111年8月22日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嗣分別於112年2月4日及9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以112年2月9日為報廢日,該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2年2月8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8日)之次日111年8月9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乙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日期在111年8月9日(含)以後,符合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乙的新車如果是在111年8月8日(含)以前所購買,就不符合報廢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規定。因此建議民眾,選擇「先換新、後汰舊」時,要確認舊車報廢的最後期限,並提前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避免因6個月期間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耽擱,導致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1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關務署說明,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1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該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於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影響讓許多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催生新型支付工具「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得以遲延付款及彈性的支付方案,提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無須於網路披露金融資訊及可彈性運用財務配置等特性,BNPL交易付款模式已獲得消費者青睞,並成為購物支付新趨勢之一,國稅局已針對此種支付方式加強蒐集金流資料,查緝營業人有無運用此交易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BNPL方式交易,多以線上申請,申請簡易又快速門檻不高,消費者在尚未付款前就能收取貨品,並檢視是否符合所需,不符即可直接取消訂單退還物品,無需等待退款,此種消費型態深受年輕消費者所喜愛,而商家透過與BNPL業者合作,可開拓新的客群,致BNPL巿場成長快速;該局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美容護膚及化妝品業務,因美體美容課程大多屬高單價之產品及服務,銷售對象以剛畢業之年輕女性上班族為主,為減輕消費者付款壓力,遂與BNPL業者合作,嗣該局依蒐集BNPL業者之金流與該公司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09年度短漏報銷售額1,4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0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如有一時不察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發現納稅義務人藉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情形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就蒐集的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與行政執行分署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6月25日,該公司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繳納期限繳清稅捐為由,於111年6月20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5月25日繳納稅款。嗣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1年8月1日將名下不動產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於10月17日擅歇他遷不明及10月21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顯有藉核准延期繳納稅款期間脫產及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及時維護稅捐債權,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嗣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甲公司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隱匿或移轉財產,影響稅捐徵起,該局積極掌握巨額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若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即啟動假扣押機制,確保稅捐徵起。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本(3月22日)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亦於同日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依前開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該署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
該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之立場,不予納入,爰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該署籲請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且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依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舉例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甲公司仍應按申報時擇定之抵減率15% 適用投資抵減。
(二)依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乙公司因研究發展支出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惟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該項政府補助款並計算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三)依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丙公司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漏未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該項專用技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多留意相關規定,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中區國局指出,最近有民眾詢問父親過世,若他實際繼承的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蔡先生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透過臨櫃或線上申請,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只要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掛號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的適用對象,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適用時須同時符合四大條件。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本國國民。遺產總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遺產種類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為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者。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七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為限。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申請案件如經檢核不符合以上適用條件者,國稅局也會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通知不符合原因,並提供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勤業眾信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圖/經濟日報提供
陳建宏解釋,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是按個人交易股票的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課稅,並進行申報。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應先判斷個人在交易股權時,若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則股權交易應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
第一要件、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的50%;第二要件、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處分利得就須按股份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
陳建宏舉例,資產管理A公司,其股權價值有九成以上是由不動產構成,且股東持有股權50%以上,若A公司進行股權交易時,就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並不是依照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另外,陳建宏提醒,房地合一稅申報可主張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不過實際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時,若能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國稅局會給予認定。
陳建宏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事先將費用憑證保存完整,以免遇稽徵機關要求提示實際費用發生的證明文件時,無法主張費用的抵扣。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須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給予他人而收取的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參考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依收取價金的30%計算成本,以及必要費用。
官員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給A公司,並在2020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不過甲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
甲先生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以甲先生收取的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果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台商在將大陸房產過戶子女前,應審慎計算相關稅費並進行規劃。
台商將大陸房產過戶給子女,須考慮因素很多,因為大陸的房產分為住房和非住房,轉讓方式有買賣、贈與和繼承,以下只討論住房過戶的成本,在不考慮限購前提下,比較三種不同過戶方式的稅費差異。
一、差異不大的稅費
不同過戶方式的印花稅差異不大,由於個人買賣住房免徵印花稅,只於贈與和繼承房產時要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還可能有優惠,所以印花稅的差異很小。
二、差異比較大的三個稅種
1、契稅
各地契稅稅率有0%、1%、1.5%、2%、3%至5%等不同規定,其中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大部分地方稅率為3%,但不同交易方式契稅又有不同優惠,例如繼承父母房產可免繳契稅;至於贈與、買賣等則常需繳納3%契稅。子女如果是購買家庭第一套住房,且面積在90平米以下契稅為1%,若是90平米以上契稅是1.5%,「北上廣深」之外地方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以90平米為界限,契稅稅率分別為1%和2%,都不符合以上條件,那契稅就是3%到5%。
2、增值稅
增值稅率包括0%、總額5%、差額5%(售價和買入成本的差額)。子女接受父母贈與房產或繼承父母房產,目前都不需繳納增值稅。若是父母將住房賣給子女,則父母須視情況繳納增值稅,持有房產如果不滿二年,需按交易總金額5%納稅,如果超過2年,並且房子不在「北上廣深」則免繳增值稅。但若是在「北上廣深」,則要繼續區分房子是否為普通住房,若是普通住房則免增值稅,若是非普通住房就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普通住房的定義很嚴格,大概只有「老破小」才可能算普通住房,上海大部分住房交易都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最複雜、差別最大的稅種,稅率包括0、總額1%至3%、差額20%。子女繼承或接受父母贈與房產,雙方都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子女未來出售繼承或受贈得來的房產,就要嚴格按售價與父母當初買價的差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除非這是子女家庭的唯一住房,且居住滿五年,也就是只要「滿五唯一」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買賣住房分兩種情況,如果屬於「滿五唯一」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若不符合「滿五唯一」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合同總額的1%至3%繳納,具體比例看各地規定,或是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稅務局一般不嚴格計較購房成本是否明確,所以買房人有機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父母在上海花600萬元買入一套非普通住房,滿二年且不是唯一住房,在市價1,000萬元時過戶給子女,後又過二年子女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產,假設當時也不是子女的唯一住房,在過戶給子女時,如果按1,000萬元買賣,父母和子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共計要繳納55萬元,但若是贈與,則需繳納30萬元契稅和1萬元印花稅;如果是繼承情況下,就只需要繳納0.5萬元印花稅,並支付不超過3萬元的公證費。
以後當子女出售房產時,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得來的房產需要分別繳納24萬元、120萬元和120萬元個人所得稅,其他稅費則沒有差別,兩次交易,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合計稅費分別是79萬元、151萬元和123.5萬元,也就是房產增值越多,三種轉讓方式的稅費差異越大。
如果子女沒有購房資格,那繼承是唯一方法,假設父母的住房過戶給子女後,子女在可預見的將來也只有一套住房,那繼承當然是最佳方案,否則也許買賣才是最節稅的過戶方式。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輕症免隔離「0+n」20日下周一上路,若勞工快篩陽性,該怎麼請假?勞動部今指出,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發給半薪,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勞工希望照常出勤,雙方可協議居家遠距上班,雇主不能要求勞工請假。
勞動部指出,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若快篩陽性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想要照常出勤上班,勞動部說,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但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也不能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