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6萬元,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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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今(112)年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適用,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方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條件包括賸餘財產歸屬、經營業務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率…等;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除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前開應辦理簽證之規定,係鑑於許多機關團體之會計制度未臻健全,對於登記財產規模或年度收入較大達規定標準者,參考「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應由符合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助機關團體實際從事於創設目的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該轄區甲團體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8,951萬元、餘絀數1,963萬元、支出比達60%以上,申報免納所得稅。經該局核對甲團體各項免稅標準之要件,發現其財產總額已逾1億元,依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簽證,因輔導後仍無法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資料,經詳加說明,該團體同意原申報免稅之餘絀數1,963萬元全數列為課稅所得,補徵稅額392.6萬元。
該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注意自身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不適用免稅標準,失去免稅資格。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之後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房地交易所得為負數者,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非為負數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筆房地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地者,應依規定於申報書表逐筆填報房地交易所得,並依上述規定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後計算所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申報3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A公司逕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110萬元列為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減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90萬元,正確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為140萬元,致A公司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特別說明,倘營利事業交易多筆房地未逐筆列報,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減項,以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繳所漏稅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之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有關前揭稅籍登記新制規定,營業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連結「線上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用憑證辦理,申請後如需查詢申辦進度,亦可同樣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申辦進度查詢】確認,方便又快速。
此外,因應網路銷售營業人樣態不同,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應申辦項目及申辦期限亦各有不同,該局表列如下,提醒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以免受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商業保險種類日趨多元,亦是國人分攤風險及投資理財之工具,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交付保費,享有保險契約利益,若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屬將該利益贈與他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價值累計超過免稅額【111年度起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原要保人應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繳納贈與稅,若變更日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發生,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上述對象之保單價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111年10月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子女及孫子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4筆保單,嗣於111年2月間將要保人變更為4位子女及孫子,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40萬元,已超過行為時(111年)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繳納贈與稅。然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未申報贈與稅,於審理遺產稅時經該局發現,因該4筆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經輔導繼承人於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內補申報遺產稅。另贈與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繳納之贈與稅,依規定扣抵甲君遺產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中途變更要保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因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欲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先行處分已供擔保之部分遺產。但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而展延,仍應於原繳納期限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所指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為700萬餘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繼承人因繳現有困難,欲先行處分遺產中之某筆投資,乃提供其自有之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惟嗣後因處分投資作業不及,無法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未如期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強調,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納稅人申請提供擔保,經核准同意先行移轉遺產而得展延,在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的需求,可於繳納期限內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並完成處分遺產繳納稅捐相關事宜,逾期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可不慎。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截止日4月30日適逢假日,展延至5月1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 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外,每年1月底前還要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義務人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也就是所得稅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A商號於110年度給付乙君租金250,000元時,甲君已依規定扣繳25,000元,但沒有在111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查獲後,因甲君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所以國稅局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只是不知道還要申報扣繳憑單,並沒有造成國庫稅收短少,應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扣取、繳納稅款及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的義務。本件甲君縱使已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但卻沒有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應處罰。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所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以利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稽徵機關處罰。.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時會延長申報期限3個月,納稅義務人需於取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確認內容無誤並回復或線上登錄確認後,始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國稅局將於申請後30日起依納稅義務人申請時所勾選方式,以紙本寄送試算書表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納稅義務人取得確認申報書時請儘速核對,倘內容無誤,須於申報期限前,以線上登錄回復或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始完成申報;倘尚有確認申報書上以外之其他財產應列入申報或經審核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參考國稅局提供之「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於申報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月1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於112年2月1日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並要求以紙本回復,國稅局將於112年3月3日(申請後30日)起將稅額試算結果以紙本寄送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稅額試算結果後,仍應於申報期限內即112年10月1日(申報期限原為112年7月1日延長至112年10月1日)前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倘接獲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核對後仍有財產應列入申報者,亦應於112年10月1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尚未完成遺產稅申報程序,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相關事宜。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放假,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倘逾期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法條所定之人,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再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申報該項扣除額,要檢附足資證明前述法條所定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供國稅局核認,但被繼承人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於100年取得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都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因此該案經國稅局審核後,核定身心障礙扣除額為0元。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雖符合前揭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如已拋棄繼承權,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若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將住宅長期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使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與穩定居住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下列方式認列:
(1)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
(2)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1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者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2,000元,張君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租賃所得之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另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故張君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計算式:(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計算式:〔(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1,040元(計算式:312,000元-150,96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案例,張君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之填報方式如下:
(1)房東出租予「包租」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含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開立予張君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租賃所得。張君匯入該筆租賃所得,其所得格式代號為51M、「應課稅給付總額」為312,000元、「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系統已預設扣除費用標準之必要成本及費用)、「所得總額」為161,040元。房東如欲改採逐項列舉費用,須先刪除原已匯入之該筆租賃所得,再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再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2)房東委託「代管」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不含張君自行與承租人簽約之租賃所得。張君應自行依與承租人簽約之內容,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所得格式代號為74M之租賃所得,選擇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費用率標準者,只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選擇採逐項列舉費用者,除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另需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111年度已無須區分房地交易日期,修正如下:
(一)刪除「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書表第C1頁、機關團體第13頁、無固定營業場所附表1)及其背面填寫須知,並酌修房地合一稅2.0相關頁次之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二)考量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可能橫跨數年,為避免納稅人不諳法令漏未填報,爰予保留清算申報書房地合一稅1.0相關頁次、欄位及申報須知,俾利遵循。
二、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增訂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於申報書新增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1頁。
四、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刪除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5-1頁增修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五、配合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有關對政府捐贈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一。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六、配合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二及教育文化公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5頁。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如有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6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遺產稅不按時處理會怎樣?律師「恐多花錢」:可能有三大損失
一對姐妹花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了父親4263萬多的遺產,但因為沒有按時繳納,166萬的遺產稅加上滯納金變成183萬多元,而執行署在變賣父親股票時,剛好是股價低點,造成姐妹損失…。(新聞連結)
第一大損失:需要額外多繳滯納金與利息
在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能在期限的兩個月內繳清是最好的,否則超過每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沒繳納,就會被移至執行署強制執行,將錢財掌握在自己手中比由他人來處理會更符合自己的期待、想法,避免造成不符合自己期待的結果。
此外,滯納期限一滿就不止原本稅款和滯納金,還會按日加利息,越晚繳稅,要付的錢就越多。
第二大損失:遺產稅過於龐大,國家也不會自動幫你抵稅
若是遺產稅額若超過30萬元以上,身上沒那麼多現金不能一次繳納時,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或是申請實物抵繳,新聞中的姐妹就可以按時申請,用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但因為股價有變動性,要比較「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與「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抵繳也有它的學問及規則:
1.「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大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等於賤賣股票
若繳稅時股價上漲,可以全額用股票抵繳,但姐妹也可以選擇設法籌措現金繳稅,保留價值較高的股票。
2.「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小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還要另外找錢
若父親死亡日收盤價較高,雖然等到抵繳時股票下跌了,仍然可以依照較高的價格抵繳,但是會計算股票占全部遺產的比例,以這個比例乘以應納稅額得出的金額才可以抵繳遺產稅。
第三大損失:當被強制執行時,還要支出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
新聞中的姐妹,因為一直沒去繳納遺產稅,於是被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就連「實物抵繳」的機會都沒有了,強制執行是看拍賣的金額,正好在股價下跌時賣出,則變價就更少,損失就會比實物抵繳更大。
不按時處理遺產稅,損失:
1.滯納金
2.利息
3.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繳納遺產稅還是要儘早處理,不然被移送行政強制執行,就難免在執行中因為財產的市價無法預期的變化,造成變賣或拍賣的價格不符預期而損失。
研發支出投抵 小心三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想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小心三大常見錯誤,包含抵減方式、支出是否含補助款、是否須申請專案認定等。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產創條例及相關抵減辦法規定,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就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企業適用研發支出投抵,常不慎出現三大錯誤。首先是抵減方式的選擇。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公司研發支出抵減方式,可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按支出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兩種方式擇一,要留意的是,一旦擇定,在報稅季屆滿後就不得變更。
舉例來說,甲公司原本申報時選擇以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但後來發現改按10%、分三年抵減更划算,希望向國稅局申請變更,但由於當時申報期間已屆滿,不符規定,仍應適用原本擇定的15%抵減率。
第二,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投抵的研發支出中,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國稅局官員指出,若公司研發支出有向各級政府機關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就要記得將補助款扣除後,再來計算可抵減稅額。
第三,國稅局指出,特定支出包含專用於研發所購置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應向經濟部提出「專案認定」,才能認列為研發支出。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雖已依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研發活動認定申請,並經審核符合高度創新,但其中一部分支出為專用技術近2,000萬元,由於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遭到國稅局排除適用投抵優惠。
國稅局提醒,今年5月辦理去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若要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應在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並依規定填報、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屬國稅局核定,以免權益受損。
報稅季將至 安候建業三點提醒
再過一個多月就到了報稅季,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所得稅除了可以享受到省稅紅包,也要注意今年的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所得稅申報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萬一報錯了,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一、高股利所得之企業主及大股東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者,小心列舉捐贈的數額會大幅縮水。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國人於發揮愛心捐贈時,應留意捐贈的對象不同會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而有不同的節稅效果。
二、買賣預售屋,小心被罰款外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洪銘鴻提醒,房地合一稅2.0已把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因此,如果民眾在110年7月1日之後買賣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且須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
三、CFC今年開始實施,提醒應為明年申報預作準備。
高股利所得族報稅 眉角多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7)日提醒納稅人,尤其高股利所得族群,慎選股利所得申報方式,以免影響捐贈扣除上限。
股利所得自2018年開始採二擇優申報方式,可自行選擇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最高40%課稅,並按股利所得8.5%計算可抵減稅額,同申報戶以8萬元為抵減上限。
一般而言,高股利所得者採用分開計稅,乍看之下會較為有利,然而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若分開計稅,代表股利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計算,可能使捐贈扣除上限金額大幅縮水,因捐贈機關團體可列舉扣除上限是以綜合所得額的20%為準。
舉例來說,公司大股東A君每年綜合所得總額3,00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所得總額2,800萬元,每年固定捐贈600萬元給財團法人。若合併計稅,列舉捐贈上限為600萬元(3000萬元x20%);若分開計稅,綜合所得僅剩200萬元,列舉捐贈上限大幅縮水到40萬元(200萬元x20%)。
洪銘鴻說,若大股東主要所得以股利所得為主,且習慣固定捐贈給慈善團體,應慎選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另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
陳信賢指出,同樣捐贈公立學校,若捐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全額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若捐給「公立學校家長會」捐款,則屬對機關團體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被繼承人公司債權 列遺產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如果未清償,此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先生遺產稅案件時,在甲先生投資的未上市(櫃)A公司及B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先生與兩家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截至死亡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果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也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由於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台商稅務監管趨嚴,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值得注意。
隨著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比對,對台商的稅務監管日益趨嚴,特別是匯算清繳後續管理更為重要。
一、期間費用的財產損失未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已填報《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財產損耗、盤虧及毀損損失」,或《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中的「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與匯算清繳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金額不一致,會導致需提供更詳細資料說明,之所以會引起稅務懷疑,是因為財產報損金額較高,自然就會引起關注。
自從稅務機關將財產損失由「備案制」轉變為「備查制」後,看似企業操作簡單了,但稅務機關實際上並未放鬆監管。如申報大額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有疑問時,仍可以隨時要求企業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提供相應資料。至於於非貨幣資產損失,內部相關資料必須保存完整,如存貨/固定資產盤虧情況說明;存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等企業內部核批文件。
以上情況,需更正或補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並根據25號文要求提供發生損失證明材料,最後由稅務機關認定是否符合稅前列支要求,萬一不符合就需做納稅調整。
二、含「餐」字樣的發票金額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業務招待費」帳載金額不一致增值稅開票電子底帳中為受票方,且品目中含「餐」字樣的發票,要注意是否均計入業務招待費?是否有隱瞞或誤計入其他科目情況?是否存在規避業務招待費以調增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產生上述不一致原因有:
1、員工聚餐性質計入職工福利費;
2、餐補性質計入差旅費或職工福利費;
3、最終未實際入帳。
台商需逐項統計發生金額並詳細說明,與帳面資料核對清楚即可。如比對出確實應計而少計業務招待費,則需重新調整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金額。
三、其他應收款金額較大且帳齡較長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存在掛帳的大額其他應收款,萬一帳齡又較長,若為免費向關聯方或協力廠商出借資金就需補繳稅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為貸款服務,屬於金融服務範疇,增值稅稅率6%。針對企業資金無償出借事項,稅務機關將視同資金貸與行為,要求企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
四、增值稅不動產租賃稅目申報金額與房產稅比對異常
企業已在匯算清繳附表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中填寫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稅務機關會比對企業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出租情況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會按照收入的12%申報繳納房產稅。台商申報房產稅時常忽略從租計徵規定,在申報房產稅時統一按房產餘值1.2%進行申報,一旦有房產出租收入又在資料比對中異常,台商就會重新按照租金收入進行房產稅申報。
台商在填寫匯算清繳數據時,須填寫仔細並在源頭上把好關,以免被核查後出現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