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1月20日-114年01月24日
- 營利事業可於今(114)年2月1日至3月3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利用網路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
- 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註銷登記」,免遞送紙本申請書
- 如因地震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規範
- 接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4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進口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 企業列報未實現損失 五樣態
- 5月報稅新制上路 網路申報將更簡便
- 大陸台商為境外子公司代購設備稅收分析
營利事業可於今(114)年2月1日至3月3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今(17)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2年度至112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2日分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海產店係經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明攜帶威士忌至A海產店與朋友聚餐,經告知攜帶外食(即威士忌)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500元清潔費,當日阿明與友人用餐消費10,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1,000元,因此A海產店應將加收之清潔費500元及服務費1,000元列入銷售價格,開立1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明。
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及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利用網路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此類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檢附○○直播首頁畫面,檢舉該直播主營業額很大,卻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依上開規定得予以免議。因此,檢舉網路賣家漏開發票,應提供網路賣家基本資料(如網域名稱、網址、粉絲專頁、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等)、交易憑證(如訂單、收貨單等等)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及賣方銀行帳號等等)供核,經查明違章屬實並處罰確定,稽徵機關於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才會通知檢舉人具領獎金。
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註銷登記」,免遞送紙本申請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可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以往廠商以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時,因無身分認證機制(免用憑證),必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另再檢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申請書送至國稅局辦理。但自113年6月5日起,廠商於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如係以工商憑證登入,經驗證身分完成線上申辦,即免再遞送紙本申請書,加速申請案件辦理時效。
如因地震遭受災害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114年1月21日凌晨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
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規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推動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
該局說明,因114年1月份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春節假期),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同年月17日止。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憑單填發單位得免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4年2月5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適用免填發作業之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提供,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
適用免填發作業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憑單,憑單填發單位仍應配合填發,並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取憑單管道,以維護有取得憑單需求之納稅義務人權益。
接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4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將陸續於114年2月上旬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4年2月11日至114年2月20日。
該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4年2月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4年2月21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4年3月22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4年3月23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特別留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之相關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750萬元(5,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其中部分員工係從事測試、市場調查及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遂調減該等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700萬元,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645萬元〔(5,000萬元-700萬元)*1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有公司對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打算續提訴願,但聽說欠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公司近期營業狀況不佳,資金週轉有困難,不知如何才能免於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續提訴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倘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則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作為擔保,亦可暫緩移送執行。
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進口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臺北關表示,因近期日圓貶值,部分民眾因此網購進口日本家電,其中常見貨物包括「空氣炸鍋」一項。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從價徵收15%貨物稅之電烤箱,係指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空氣炸鍋」外觀與內部構造雖與傳統電烤箱炯異,惟其產品主要功能與應徵貨物稅之電烤箱相同,故進口時,依規定應徵15%貨物稅。
臺北關提醒,除上述「空氣炸鍋」外,烤麵包機部分,如為「箱型烤麵包器」,參據財政部7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34031號函釋,凡以電力烤製麵包、熱狗、薄餅等食品之「箱型烤麵包器」,屬應徵貨物稅之範疇,亦應徵15%貨物稅。
臺北關呼籲,為利貨物通關順暢,商民自國外進口「空氣炸鍋」及「箱型烤麵包器」時,若不確定是否應繳納貨物稅,應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避免受罰。
財政部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114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業逾20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並自114年1月25日起施行。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必須滿18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境旅客倘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如民眾不想出門,1千元以下獎金亦能使用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帳戶領取獎金。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姊姊被診斷全身性自體免疫症病狀,須終身靠藥物治療控制病情,由甲君照顧生病的姊姊,其於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列報姊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嗣經國稅局以診斷書已逾時效剔除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瞭解甲君照顧生病姊姊的情形,往年姊姊病況穩定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的工作,賺取自己的生活費用,最近幾年姊姊病情轉趨嚴重必須在家休養,已無法再外出工作。納保官輔導甲君補提示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姊姊自94年迄今仍為追蹤治療中,並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經查證確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重大疾病須長期治療,改追認108至110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對納保官處理結果非常滿意,並表示以後申報會特別注意!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臺北關表示,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所稱權利金,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進口人如有前述所提權利金未加計於實付或應付價格內者,應誠實申報,倘有因疏漏未申報者,可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
企業列報未實現損失 五樣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必須符合「已實現」原則,但有五種例外可排除在外。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損失在未實現情況下,僅部分特殊情況可列報費用或損失,主要包括五大類。
第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價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以列報。
第二,因存貨市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第三,職工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四,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備抵呆帳;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也可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未實現損失或費用,均不得列報,企業若未依規定列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原則上僅以實現者為限,最常見錯誤是當企業因業務爭議進入商業訴訟時,尚未判決確定的賠償或損失,就屬於「未實現」,不可申報為損失,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法列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爭議,須賠償國外公司3億元,甲公司將賠償款列為「其他損失」。
甲公司主張,這筆損失是基於2021年與國外公司間的商業糾紛仲裁判斷結果而認列,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仲裁判斷後,已另行提起撤銷仲裁判決訴訟,且並未支付任何賠償金,因此該案尚未有最終判決結果。
由於法院裁判尚未確定,這筆賠償屬於「未實現損失」,依據查核準則規定,不可列報為損失項目,國稅局依法將這項損失剔除,並要求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影響企業運作,若有疑問,也可向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諮詢,確保申報內容合乎規定,降低稅務風險。
5月報稅新制上路 網路申報將更簡便
今年5月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可以更享有更便利的服務。財政部今年規劃,民眾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可以直接下載稅額估算表查看試算稅額,快速完成報稅。此外,考量網路報稅功能再精進,將取消寄發郵簡或簡訊通知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服務,鼓勵民眾多加使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表示,5月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將再優化,財政部規劃,今年5月報稅季將優化綜所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民眾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就可查看繳(退)稅金額,提供納稅義務人快速掌握報稅資料,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即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此外,考量近年網路報稅功能精進,以及響應環保無紙化,財政部逐步調整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今年起規劃輔導具備一定資訊能力、常接觸網路的民眾(例如40歲以下且無身心障礙或身心失能者,或未滿70歲且前一年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辦理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完成申報者等)改用網路申報,不再以郵簡或簡訊通知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實施首年為提醒民眾辦理申報,國稅局會在4月中下旬開始,通知這些人今年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並輔導其善加利用網路報稅。
大陸台商為境外子公司代購設備稅收分析
大陸台資企業為境外子公司代採購新設備,通過不同的出口方式可以達到節約出口稅收成本的目的。
大陸台商向東南亞等境外子公司提供設備,須注意不同出口方式會導致出口成本差異。
一、銷售生產設備出口退稅政策
根據大陸稅法規定,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及舊自用的設備,都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設備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如下:
1、公司出口自用舊設備可享受出口退稅
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可視同自產貨物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所謂符合條件,是指公司在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
因此,如果台資企業銷售自用的舊設備且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
2、公司新購設備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
大陸台資企業如果購買新購設備,要出口到境外的子公司,並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因為(1)設備不是公司的自產產品或視同自產產品;(2)財稅〔2012〕39號文提到的舊設備,是指已使用過的設備,也就是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至於新設備並不滿足39號文規定的舊設備出口退稅條件。
二、出口新設備方式不同稅務成本存在差異
假設台商A公司在大陸代境外子公司B公司購買新設備,不含稅金額為90萬元,進項稅額為11.7萬元(90 × 13%),考慮A公司的人工、報關等成本,出口金額為100萬元,該設備的退稅率13%。則不同的出口方式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如下:
1、直接報關出口
直接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只能適用免稅不退稅政策,則採購設備的進項稅額11.7萬元應計入銷售成本,該筆出口設備使公司虧損1.7萬元。具體計算過程為: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計入銷售成本:11.7萬元(90×13%)
虧損:(90+11.7)-100=1.7萬元
2、通過進出口代理公司出口
A公司通過進出口代理C公司出口該設備,A公司視同內銷,將貨物賣給C公司,假設給C公司5%代理費,則售價為100 ×(13%-5%)=107萬元。該出口模式下A公司、C公司的利潤計算如下:
(1)A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7/(1+13%)=94.69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盈利:94.69-90=4.69萬元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31萬元(107 × 13%/(1+13%))-進項稅額11.70萬元=0.61萬元
經計算A公司利潤4.69萬元,繳納增值稅0.61萬元,較直接出口增加利潤6.39萬元(4.69+1.70)。
(2)C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4.69萬元
盈利:100-94.69=5.31萬元
經計算C公司利潤5.31萬元,盈利約占A公司收入107萬元比例約為5%。C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進項稅額12.31萬元,設備出口後可全額獲得出口退稅。
結論是,合理規劃大陸台資企業對境外子公司的代採購新設備出口方式,是可以節約出口稅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