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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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法公告3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仍未登記者,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該等不動產標售前應公告3個月。
公告標售所得價款存放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領回,惟逾10年無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又該等不動產如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亦得自登記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價金。
國產署表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實際作業及郵政專用信箱處理須知規定掛號函件存局期限原則為15日,該署參考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等規定及該公司建議,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3年4月起公告案件,有意投標者應以掛號函件將投標應備文件,於開標日前14日至開標日當日開啟信箱前寄達指定郵政信箱。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投標應備文件如非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所載受理投標期間寄達指定郵政信箱(含逾期或提前寄達),均屬投標無效,有意投標者請務必詳閱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並預留郵寄所需時間,避免影響投標權益。相關招標資訊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或該署各分署委託辦理標售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閱。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二、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現行規定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須將該營利事業之盈餘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邇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雖依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負責人卻漏未將該商號之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遭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裁處罰鍰。該名負責人主張申報時向國稅局查調111年度所得資料中,並無該筆營利所得,不應處罰為理由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以該筆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且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有所得的人即應誠實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復查決定駁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皆於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不包含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之營利所得,所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自行將獨資、合夥結算申報之盈餘,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因應疫後各國鬆綁邊境管制規定,基隆港郵輪出入境旅客人數持續增加,籲請民眾攜帶行李物品依相關規定申報,以免不諳規定致延誤通關,甚而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與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一)年滿18歲旅客攜帶酒超過1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攜帶捲菸超過200支或雪茄超過25支或菸絲超過1磅。(二)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總值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三)新臺幣超過10萬元。(四)黃金價值超過美幣2萬元。(五)人民幣超過2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六)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七)有不隨身行李。(八)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九)行李物品總值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十)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倘未主動向海關申報,逕行經綠線檯通關遭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處罰。出境旅客如有攜帶上述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應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
基隆關提醒,入境時亦應注意攜帶的自用藥物、農畜水產品、環境與動物用藥等是否逾免稅或免證的限額或限量,且切勿攜帶豬肉及豬肉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對於申報如有疑義,可於海關入境紅線檯或出境服務檯向海關洽詢,或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點選旅客通關)查詢,俾利順利通關。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今年5月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要選擇最輕鬆的報稅方法,只要準備好您的手機,無須安裝應用程式(APP),免插卡,利用手機搜尋「報稅」,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手機版報稅系統,點選「我要報稅」,再依序完成「驗證身分」、「填寫資料」、「確認稅額」、「繳退稅」及「申報完成」5個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也不必人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可編修配偶、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用現金、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方式,還可以利用附件上傳系統(檔案限15MB)透過網路傳輸應檢送證明文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多元的身分驗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須通過嚴謹的身分認證才可登入取得,且傳輸申報資料過程全程加密,由網路申報系統產出收執聯證明,提供加密PDF檔案,輸入密碼才可開啟,報稅期間24小時全天候進行申報系統偵測監控,做好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民眾使用網路申報不用擔心發生資料外洩事件。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期間民眾如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及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可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倘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下稱支出比)60%,經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核備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期限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該所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為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及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得免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1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收入200萬元(含捐贈收入1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倘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支出60萬元,結餘款為140萬元,支出比30%(60萬元/200萬元),雖低於60%,惟其結餘款已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別於112及113年度使用60萬元及80萬元,嗣因113年度無法依計畫執行完竣,甲基金會依前揭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至遲應於11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結餘款使用年度為115年度,不得再展延。
機關團體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者,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含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功能,繳稅更方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的主要操作步驟依序為資料建檔/申報書資料轉檔與匯出/前端審核與申報上傳。在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下,以帳號密碼或工商憑證登入後,選擇信用卡繳稅方式,再選擇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輸入信用卡資料,取得授權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每次繳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但屬於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清算申報案件則不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經使用信用卡繳納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申報完成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納紀錄。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五、新增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於112年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二、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2,000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為45%,各地區之比例詳「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3.8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誤以13.8萬元計算免稅額,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2萬元。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之限額2.4萬元。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之醫藥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之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上路,今年5月為個人首次申報CFC營利所得,提醒民眾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個人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之CFC,個人應填寫「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第二步驟、檢查個人是否應依個人CFC制度申報納稅
(一)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個人免依個人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個人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二)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者,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詳第(一)點說明】,該個人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個人直接持有CFC股權,且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者;或雖未達10%,而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今年5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CFC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CFC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CFC投資收益
若CFC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因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據實辦理申報,並在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時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眾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視居留天數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及時間有下列3種: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無需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90天但未達183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達183天,且當年度所得達課稅起徵點者:
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居留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但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課稅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5月31日如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落實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在所定期限內,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憑證。
二、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則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
三、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法自112年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或代位繼承孫子女,原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扣除年數已縮減2年,另配合物價調整,113年繼承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由每人50萬元調增為56萬元,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甲先生於113年3月1日過世,遺有女兒乙(95年2月1日生)及兒子丙(100年11月30日生),因乙於甲先生死亡日時已成年,無加扣年數之適用,僅能扣除56萬元;而丙距離18歲成年(118年11月30日)還有5年又8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6年,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1+6)〕,甲先生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之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貼心整理適用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得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二、申報適用該要點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該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及按其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
四、部分行業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例如:「自有不動產租賃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該等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盈虧,依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7月1日廢止,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無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過渡性疫情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適用致影響結算申報之正確性。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如附表)。該局進一步說明:
一、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12年1月1日起,個人滿18歲(民國94年出生)即為成年,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但如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需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才可由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二、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訂定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去年調增6千元,民眾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能享受該減稅利益。
三、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及手機辦理報稅時,第一次登入可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檢視申報內容,填寫基本資料後,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即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四、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網路申報附件上傳的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於今年5月31日前,可透過該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或於今年6月1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檔案僅支援上傳PDF、PNG及JPG格式且不可加密,附件張數較多者建議以PDF檔上傳。
五、實施個人CFC制度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依序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CFC定義及豁免規定,認定個人為適用對象、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及應歸課之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文據。如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提供,並以1次為限。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 |
重點項目 |
內容 |
1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
- 112年度滿19歲的成年人,除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外,應自行申報。
- 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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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
3 |
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
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確認無誤即可上傳完成申報。 |
4 |
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
- 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
- 延長上傳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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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施個人CFC制度 |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應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並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兼顧便民服務,財政部已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試算要點),適度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及寄送方式,民眾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留意相關修正規定。
該局說明,試算要點修正適用對象及條件,增訂自112年度起排除適用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稽徵機關已依試算要點規定,提供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惟納稅義務人均未採用。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符合適用條件但未採用且自行完成結算申報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113年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紙本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或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如欲確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113年4月25日起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報查詢項下查詢112年度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以下簡稱稅額估算表),確認試算資料,如資料正確無誤,於申報期間(113年5月1日至31日)透過網路於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完成申報,亦可自行修改報稅資料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與配偶分居未依規定據實填報
配偶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分別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但疏忽在申報書上填寫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註明分居,違反所得稅法配偶合併申報的規定。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8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僅為9.2萬元,不適用增加50%的規定。
(二)誤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或非身心障礙,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向憑單填發單位洽詢、確認,在未確認清楚前,切勿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以免發生漏報。
四、漏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例如:
(一)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個人間借貸並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之利息漏未申報。
(三)海外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五、申報下列不得列報的扣除額。類型包括: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列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
自行申報未扣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的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釋例)
二、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3,000元,以112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111年度增加7,200元。
三、因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滿18歲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93年(含)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94年出生的成年人,於112年度滿18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四、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的盈餘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報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若CFC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700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為配合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實務需求,於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一)修正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失智症(輕度以上)、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或中度以上吞嚥機能等。
(二)增訂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三)增訂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二、增訂入住適用機構—團體家屋。
三、增訂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入住日數不受課稅年度須達90日之限制。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主動洽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符合前揭公告規定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在今(113)年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版、線上版及離線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報稅系統將自動帶入符合身心失能者規定的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免再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查無資料,但認為符合前開長照扣除額規定者,仍可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並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課稅年度「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同步放寬3大適用條件:1.自112年10月15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60天放寬為1年內有效;112年10月14日以前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1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2.新增入住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之適用機構。3.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倘係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90日之限制。
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整理如下表: |
身心失能者資格 |
適用情形 |
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證明文件 |
1.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 |
聘僱許可函影本 |
在家自行照顧者 |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障類別鑑定向度者 |
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服務(BA碼)、日間照顧服務(BB碼)或家庭托顧服務(BC碼)連續6個月以上者 |
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輔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
神經科或精神科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 |
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 |
2.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使用者 |
112年度內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
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但前(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不在此限。 |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購置新小客車1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216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6萬元,並於112年10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211萬(取得成本216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每年計提折舊35萬元【(帳面價值211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5年】,112年應提列折舊8.75萬元(折舊35萬元÷12月×3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113年4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93萬元(取得成本216萬元-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8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每年計提折舊34.89萬元【(未折減餘額193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4.5年】,113年度應提列折舊35.17萬元【折舊36萬元÷12月×3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前)+折舊34.89萬元÷12月×9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避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民國(下同)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於報稅時可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以適用免稅額之減除。94年出生者,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女兒乙君93年出生、兒子丙君94年出生,112年度乙君滿19歲、丙君滿18歲,依上述修正民法規定,兩人皆已成年。乙君如沒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不能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如有所得,須自行申報,而丙君因112年度剛成年,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年齡已下修,其已成年之子女、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形之一,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儘管台股今日鬧股災,不過,先前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股票10000股給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
也因此,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乘以成交股數10000股乘以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所稱「有價證券」稅局說明,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 勤業眾信彙整四大趨勢
Deloitte Global日前公布《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調查顯示大型跨國企業持續進行數位化,並透過AI加速相關進程,報告更建議企業將稅務需求納入企業數位轉型時之必要考量。勤業眾信彙整出四大稅務數位轉型趨勢,為企業提供最新的觀點分析與建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科技負責人楊淑芳副總經理表示,除影響規模較大企業的第二支柱(Pillar II) 規定已於今年上路,數位時代的增值稅 (ViDA) 規則、電子報告及電子發票等新稅制為更多跨國企業跨境營運及定價時帶來新挑戰。
根據Deloitte Global趨勢調查指出,在近幾年新稅務法規及數位化的影響下,企業透過人工收集、檢查資料及進行版本控管的做法緩不濟急,對稅務作業自動化的要求與依賴更為急迫。資料輸入、校驗及清理的自動化可節省稅務人員時間並降低合規風險。為了提供符合現今稅務治理環境所需的工作平台,企業更廣泛的採用稅務科技或客製化現有ERP系統,釐清系統調整的關鍵,同時透過相關部門的參與取得整體預算,並制定完善的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
一、客製化ERP系統以實現全球稅務合規需求
稅務合規是稅務部門的首要任務。為了第二支柱的合規或計算全球應納稅額,稅務部門需要準確、整合且即時的數據。為此,企業進年不斷地客製、調整其ERP系統以因應稅法變化及資料要求。除了確保稅務合規,亦會依據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法變動建立管理模型,支援稅務分析及提高決策的洞察力。
二、自行投資稅務科技或外包
由於難以確認數位轉型投資所能帶來的價值與回報,在近幾年稅務監管變動下,企業多方權衡如何開發、購買、維護和更換相關系統,或藉由外包服務以獲得需要的技術。根據受訪者回饋,透過外包服務,企業不需要內部自行開發而產生重大資本支出,或因應法令變動而不斷地調整系統,外包策略讓稅務部門可以較迅速、輕鬆取得當前最新的科技和專業知識。
三、規畫整體數位化策略與預算
有別於早年稅務部自行掌控其系統預算與策略,隨著稅務申報時應收集公司之資訊更加全面,稅務數位化需求現已逐漸整併至財務或IT控管的整體策略與預算中。
亞洲企業雖然對於透過ERP客製和共同平台來解決所有管轄區稅務問題較缺乏經驗,但是由於資料管理和IT應用之於稅務的重要性提升,加上亞洲自身科技發展是強項,加速亞洲企業的稅務數位化變革。
四、如何規劃系統建置及維護
報告中也建議,稅務領導人應先取得預算以了解目前可以運用的技術並釐清未來需求,並規畫階段性實施藍圖,決定自行建置或購買所需之稅務科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全面了解稅務部門現行營運模式,評估如何提高作業速度和準確性,使稅務人員從瑣碎、複雜的申報活動抽離、將更多時間投入更具策略性及價值的商業決策活動。無論自行建置新系統,該份研究同時揭露,稅務部門未來三到五年會在部門內編制最需要的數據分析、數據洞察力和數據管理等IT技能的人才。
綜上所述,數據管理將成為全球稅務改革的關鍵技能。由於稅務科技範圍廣泛,稅務領導人必須考量需要的技術、系統的連結、科技的變化速度以及既有系統的更新。勤業眾信預期,生成式AI將結合更廣泛的AI和數據分析技術,在稅務領域之運用產生更明確的效益,包括功能性將更廣泛、重要性提高、部署成本降低等,進而成為稅務領域的主要科技,同時也有助於彰顯稅務科技策略及對稅務資料建構重視的必要性。
報稅眉角報你知/小資族股利 宜採合併計稅
近年來全民瘋台股高股利ETF,帶動月配息、季配息等ETF搶購熱潮,報稅季即將到來,會計師提醒,去年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或按照28%單一稅率分離課稅,但哪一種划算,就得拿起計算機按一按。
一般而言,小股民採合併計稅較為有利;而高所得者採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可能較低。
台灣股民瘋存股,從過去追求高殖利率的上市櫃公司股票,到現在瘋高股利ETF,就是希望能透過股票股利回報來滾大自己的荷包。但這回到帳戶裡的每1元股利,其實都要申報股利所得。
拋開過去的兩稅合一,財政部2019年5月開始上路的股利所得稅制,提供兩種方案。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可依股利所得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或按照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繳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選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者,就不能依照8.5%計算可抵減稅額。
營所稅結算申報季來臨 安永教戰掌握申報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3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112年1月1日開始正式上路,於今年5月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有以下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CFC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CFC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實質營運之CFC。楊建華也提醒,透過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1個月內提供,可延期1次但不得超過1個月。
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上,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有超過新台幣2,400元情形,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之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5年改為10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5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5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適用。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蔡雅萍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依據CFC制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新增相關申報頁次及申請時限之提醒。
在申報書第2頁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免稅額自50萬元調增至60萬元,並在背面之申報須知新增項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應包含自房地合一稅中分離之所得, 以免多繳納基本所得稅。
欲申請該項投抵項目,需於2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報稅眉角報你知/台版晶片法 三重點兩提醒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去年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將於今年5月首度申報適用。對此,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給予兩大提醒,由於是新政上路,提醒企業要特別留意。
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經濟部去年公布產創條例第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提供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且單項抵減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合計不超過50%。
在適用資格門檻方面,不限適用產業類別,但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目的,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資格門檻;同時有效稅率門檻2023年為12%、2024年起為15%。
由於規定相當複雜、門檻也比一般投資抵減高,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讓可望受惠的企業能夠一次看懂。
首先業者應了解台版晶片法門檻。楊建華指出,第一項重點務必是要檢查,去年相關條件是否符合申報門檻,又可區分為質化、量化兩要件。
楊建華解釋,質化條件是企業須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以符合公告的半導體、電動車、通訊、顯示器等產業類別為主;其他量化條件,則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以及購置全新先進製程設備金額達100億元等,公司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門檻要求。
第二項重點,楊建華表示,企業記得準備相關指定資料,除備妥前瞻創新研發活動及須經核准的支出項目等相關文件,例如研發計畫書,並須依購置形式,檢附相關單據及付款證明文件等。
他建議,符合條件的公司可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相關書表填寫,因為官方資料已相當完整,建議可以依照網站上相關書表來準備,較不會遺漏。
楊建華表示,第三項重點則是相關申請期間。依規定,企業必須在2月至5月間,先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且這項申請僅採書面申請,無網路申請;另外公司也需要在5月1日至31日,也就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
楊建華也提出兩大提醒。首先,雙重申請程序都必須完成,假設公司已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但忘了在營所稅申報期間填報相關表格、檢附文件給國稅局,仍無法適用台版晶片法優惠,這一點要特別留意。
其次,楊建華強調,台版晶片法租稅優惠無法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提醒公司在申請書上,記得勾選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的研發投資抵減、10-1的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才能在資格不符台版晶片法標準時,可轉而適用其他租稅優惠,避免兩頭空。
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為鼓勵公司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給予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四項地雷,包括實質投資範圍、違反三年管制、事後投資未更正退稅、投資額未剔除補助款等。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以2018年及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100萬元以上,這筆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公司在申報時,千萬別踩四大地雷。第一,非屬實質投資範圍,依規定,可申報減除範圍不包括購置土地支出、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例如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因非屬資本支出,無法列報。
第二,違反三年管制,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若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應補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事後完成投資,未在一年內更正退稅,也就是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超過一年期限將無法領回。
第四,實質投資金額不含政府補助款及支付的進項稅額,例如購置大貨車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減徵稅額須自申報扣抵金額扣除。
報稅眉角報你知/綠色支出 減碳又減稅
企業為了因應淨零排放,而投入減碳或節能等相關綠色投資,也有機會減稅。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企業可以檢視去年投資情況,多加利用所得稅等相關租稅優惠,幫助公司節能減碳又減稅。
楊建華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企業若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投資在研發方面的支出,若符合相關條件可申請抵稅,抵減方式可以二擇一。
一種是公司可在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營所稅,另一種是以支出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至於公司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購置相關設備,若符合產創條例規定的智慧機械,楊建華指出,金額併同其他設備投資達到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包括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年薪一樣…她卻少繳稅2萬元!律師教戰5招:存股也能節稅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在臉書介紹存股族節稅的5大關鍵策略,並分享一個案例,同樣是年薪90萬的兩個人,其中一人少繳近2萬的稅,關鍵在於有領股利。
存股族節稅的關鍵策略:
一、股利合併計稅
股利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的優惠,每戶最高上限8萬元。蘇家宏強調,尤其在適用所得稅率5%的存股族節稅效果更明顯,因為就股利收入部分,計算上雖然先以5%計算,但是最後可以用8.5%扣回來,倒賺3.5%的可抵減稅額,達到節稅效果。
二、股利所得可以自由選用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最高每戶上限8萬元,蘇家宏提出以下兩項觀察:
第一項觀察:總所得在98.3萬元的存股族,可以運用可以減額較所得稅額高3.5%的節稅優勢節稅。
由於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56萬元內的稅率5%,所以我們加上42.3萬(當年度免稅額92,000、單身扣除額124,000、薪資特別扣除額207,000的總和),可以得出98.3萬元。
第二項觀察:股利所得在94萬元以下的存股族適用。
由於抵減稅額有上限8萬元,因此8萬除以8.5%為94萬餘元,所以超過94萬餘元的股利所得並沒有8.5%的抵減稅額優勢。(所得稅法15條第4項)
B.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8%,如果課稅級距在30%以上的人,可以試算分離課稅是否比較划算。(所得稅法15條第5項)
三、選擇購買KY股票領息或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投資
一般人的海外收入,低於100萬是不用申報的,而就算超過100萬,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也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最低稅賦制的起徵門檻是670萬);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因此當選擇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其資本利得以及配息收入,或 KY代號的股票(註冊地在海外,只是在台灣上市)所發的股利,在課稅基準上,納入的是海外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來計算。
四、不參與除權息,除權息後買回股票
如果是高所得的朋友,如果在上市、上櫃股票除權息之前賣掉股票就不會有股利收入,由於目前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但要注意:
A.出售股票的成本:證券交易稅股票0.3%,ETF0.1%、券商手續費,是否划算。
B.出售時間與買回時間符合高賣低買,如無法在股票填權息之前買回,反而沒有賺到填權息。
五、出借股票來節稅
「出借股票」就是借券,如遇到除權息,由於股票已經出借,所以自己並不會有股利所得,但會有權益補償股利,借券收入則列入租金收入來課稅。
e化繳稅三便利措施 財政部力推TWQR
為讓繳稅更便利,不必受限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便利商店繳稅金額限制,財政部表示,目前也有多樣的e化繳稅管道,同時為解決市面QR-Code規格各異,財政部串聯銀行和電支機構掃描,力推TWQR。
財政部表示,目前e化三大作為一是線上查繳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使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查詢並介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完成線上繳稅。
二是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繳稅,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 APP,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線上繳稅。民眾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參與繳稅業者。
三是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行動裝置掃描QRCode 介接或直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再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
繼承人墊繳遺產稅 這樣做小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因此,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若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因此,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扣除實際繼承財產後的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月過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600萬元,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在此情況下,依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不同,例如,若遺產分割為乙君200萬元、丙君8500萬元,則乙君財產反而減少400萬元,等同乙贈與丙400萬元,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須課徵課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
個人投資交易 線上免費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服務投資大眾,以「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申請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將完全免費,並精心製作「證券帳戶明細、有價證券交易資料哪裡查(完整版)」教學影片,讓民眾輕鬆上手。
證交所表示,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開戶、委託或成交明細資料,是最省時、最便捷的方法,凡持有合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及「證券下單憑證」的投資人,全年皆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憑證在「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投資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跨證券商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開戶狀況、成交紀錄、委託紀錄及申購狀況,證交所將以電子郵件,採加密方式,寄送查詢的相關資料至投資人電子信箱。此項便民措施不受時間及地域的限制,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若需查詢股票庫存餘額,請民眾直接洽詢集保結算所辦理。
證交所提供「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及「親至證交所申請」等三種查詢「證券帳戶」和「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資料」方式,其中「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完全免費,請民眾多加利用網際網路查詢。
報稅眉角報你知/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報稅季將開跑,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在營利事業所得、租稅協定等方面,務必多加留意,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
首先是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提醒,企業處分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收益應與營利所得一同申報,不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第二,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的利息,張瑞峰表示,公司即便未收取利息或收取極低利息,仍應計算利息收入,並辦理申報納稅,不過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應按資金貸與期間當年度元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
第三,留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租稅協定(含2024年元旦生效的台韓租稅協定),在國外已繳納稅款雖可在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但若公司未向當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多繳稅,多繳部分將不能再扣抵國內應納稅額。
報稅眉角報你知/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今年5月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已從50萬元調升至60萬元,從過去申報資料來看,約有上千家受惠。
財政部調升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至60萬元,是基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漲幅達標,免稅額就會調升,財政部先前已公布調升結果。
企業最低稅負制計稅方式,是以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60萬後,再乘以稅率12%。其中基本所得額是指營所稅課稅所得額及特定減免稅所得。
財部官員表示,過往最常被忽略的是企業買賣KY股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除了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要納入企業最低稅負計稅外,包含產創條例提供的智財權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本國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的捐贈加成減除金額等,都要記得計入。
「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台商須留意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
台商常誤解虛開增值稅的「虛開」兩字定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自3月20日起施行。
作為當前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的14個罪名中,案發最多的便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陸檢察機關近五年來辦理的涉稅案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占到80%左右,而且實務中法律適用爭議最多的也是這個罪名,此次的新解釋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但要注意有可能會觸及「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次最高院的新解釋對虛開行為的定義為: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四)非法篡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資訊;
(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
同時還增加了「不以虛開論處」的例外性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就不以本罪論處。
此次新解釋刪除以往的「有貨代開」亦為虛開的規定,也就是只要有真實業務發生前提下,即便是行為人從協力廠商取得發票,已不再認定為虛開。
新解釋對於以往實務中爭論不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應當具有騙取稅款目的,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結果的問題予以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簡單說新解釋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進行了限縮以防止輕罪重判,另外,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量刑標準一致。
結論是,未來只要沒有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也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後果的「虛開」行為,仍被認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會一概作無罪處理。當前很多有真實業務但出於為了不繳、少繳稅款目的「有貨虛開」或「票貨分離虛開」,或一些雖無真實業務,但開票非出於抵扣增值稅目的,就是像此次新解釋所列舉的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的「虛開」行為,將會被歸入到「發票管理秩序犯罪」,如此一來,一般企業就可能涉嫌刑法所謂的「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