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15日-113年07月19日

  •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於申報時可暫免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行於113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張三購入1輛中古汽車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5%〕,同年5月間以378,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18,000元〔378,000元÷(1+5%)*5%〕,該輛中古汽車的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爰甲中古車行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3年5-6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前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承作新建大樓門窗安裝工程之分包商,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其於108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之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之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於110年度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之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爰依前揭規定調增應於110年度認列之工程損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補徵稅額300萬元。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現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等3種方式,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報稅軟體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申報資料相關欄位如發生邏輯性錯誤可透過系統自動檢核功能發現並即時更正,且繳稅管道也更加多元,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千分之三向證券出賣人代徵證交稅,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經檢視相關資料欄位正確無誤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便利超商)繳納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稅款之繳納,民眾除可至鄰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外,亦可利用網路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交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序輸入出賣人資訊、買賣證券資訊、交易股數、成交總價額、買賣交割日期及代徵人資訊等欄位並確認鍵入資料無誤後,自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將責令由營業人賠付。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營業人如有重複開立字軌號碼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以免因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或重複開立致賠付獎金及受罰,若有上揭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國稅局將蒐集相關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因販售黑心食品引爆全台食安危機,除檢調單位對A公司及相關企業進行搜索,地方政府亦對其開罰,並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因檢方查得整起事件主要負責人為關係企業B公司的甲君,該局即持續關注前述公司營業狀況,並清查是否有審理未結案件;據報載甲君除擁有豪宅,豪宅住處更停放多台名貴汽車,事件爆發後甲君即與配偶辦理離婚登記,前配偶住處天花板更經查獲藏匿超過2千萬元的不法所得;該局後發現A公司及關係企業均已申請停業獲准,停業期間A公司已開始移轉名下財產,顯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經蒐集分析相關資料後,加速審理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立即啟動稅捐保全措施,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最終順利徵起稅款。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就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原則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對象倘未於繼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惟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繼承日後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份證明,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93萬元。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3人,丙君於同年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列報2人之身心障礙扣除額1386萬元(693萬元*2),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未拋棄繼承,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繼承日後)及112年12月(繼承日前),而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礙之相關證明,故無法適用扣除規定,所以本件僅得扣除丁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8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6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並報廢舊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視申請年度,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該資產成本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於購置當年度申請退還前開貨物稅條例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其於購置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小客車租賃業,於112年1月間購買6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小客車新車後,即同步報廢6臺舊車,新車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並於112年2月1日向該局申請退還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貨物稅,共3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稅款30萬元列帳,即未列為該等資產成本之減項,致虛列折舊費用6萬元(退稅款30萬元/耐用年限5年),除補徵稅額1萬2千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車輛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特別留意所得稅之認列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既已依前述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自不得再將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出售於108年1月10日取得之土地1筆,持有期間逾3年,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據以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及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申報土地交易所得為22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成本1,400萬元—費用80萬元(土地增值稅40萬元+佣金支出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惟查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不得再列為費用,自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案經該局調增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除補徵稅額14萬元〔40萬元*稅率35%(超過2年,未逾5年)〕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2.0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納稅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3%計算移轉費用〔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成交價指的是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該局說明,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3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3人之交易。納稅義務人在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也就是以受讓人支付與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括受讓人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該局舉例,A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甲公司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A與B簽訂該預售屋預購權利轉讓契約,契約內容為B同意以房地總價1,030萬元取得A原購屋契約之權利,B支付30萬元向A購買該預售屋之購買權利,及支付給A已繳付給甲公司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本案的成交價並非1,030萬元,而是330萬元(30萬元+300萬元),得以按3%認列之移轉費用則為99,000元(330萬元*3%)。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又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於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職福會當年度收入項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福會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含6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65萬元,當年度結餘款135萬元,自行申報支出比55%(165萬元/30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經查發現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經重新計算後,支出比應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已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免稅之統一發票,非屬不能兌獎範疇,因此免稅發票如果中了獎項,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用及免開發票之範圍,而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非屬免開發票之範疇,所以別以為免稅發票,皆為免開發票,也要記得向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店家索取免稅之統一發票。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的股利收入,每年申報一次營業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在計算不可扣抵比例時,可分為「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兩種,若採直接扣抵法須符合一定條件且三年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計算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比率,亦即「不得扣抵比例」,來正確申報、調整稅額。
財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約有6.4萬家兼營營業人,其中有近四成有取得股利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可暫免列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時,再一次彙總全年股利收入,納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即11至12月期、隔年1月15日前申報。
營業人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時,可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
比例扣抵法因為計算方法簡單,適用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簿記載較未完備的企業,計算方式為依照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直接扣抵法則以「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扣抵稅額,雖具節稅效果,但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人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因此較適合帳簿記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
國稅局提醒,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國稅局表示,已主動發函輔導提醒,若尚未完成去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的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並在8月9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避免影響權益。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企業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國已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稅負。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三大注意事項,包含計算方式、租稅協定、相關憑證。
為加速全球供應鏈調整並分散風險,愈來愈多台商從事跨境投資貿易、賺取境外所得,若有境外來源所得而被扣繳的所得稅款,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辦理就源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營所稅。
陳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項。首先是計算方式,營利事業較易錯誤申報的是境外所得額,應為取得海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
其次,營利事業在取得境外所得時,也須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納稅人因未向境外所得來源國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扣稅款,多扣的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稅額的營利事業,應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在申報營所稅時主張抵扣。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如有主張扣抵大陸已納稅款者,依規定仍應經過公認證程序。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是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的境外所得所屬年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年度。
最後,陳建宏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集團內,若有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不論是所得來源國或台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都應向所得來源國或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減免課稅。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報稅季結束後,各國稅局陸續檢視申報情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查營所稅申報資料,尤其常見有五大錯誤,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趕緊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常因疏漏、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所得,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國稅局彙整常見五大地雷。

第一,漏未申報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的銷售額;第二,漏未申報政府補助款,例如經濟部、地方政府經發局或環保局等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例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第三,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所退還的貨物稅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第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若有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第五,漏未將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案件,在查核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021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漏未入帳,因此核定其短漏報所得額,補稅50萬元,並處以罰鍰。
之後隔年查核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時,發現仍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25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申報在2021年未分配盈餘中,因此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正確申報年度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金額,如發現有短漏報狀況,應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短漏報的稅後所得額,填報在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
若營利事業遭查獲發現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除罰鍰,納稅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08日-113年07月12日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 × 2.867%】。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參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修正有關購置、興建固定資產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
該局進一步整理前揭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 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 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三、 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四、 因房屋、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該分局說明,轄內A君為看護工,兼職於網路平台銷售低價手工品,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及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分局查得A君於113年1-2月支付平台業者貨運費及手續費,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計400餘張,中獎發票5張。A君雖主張其依規定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故無國稅局核准之統一編號可登載,認為中獎發票可兌獎,惟經該分局查證A君取具之統一發票為銷售貨物所產生之「貨運費」及「手續費」,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依規定A君所取得之發票不得兌獎,已追回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分局提醒,即便營業人符合營業稅法規得免辦稅籍登記,惟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供營業上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即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規定,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惟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其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行政行為。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三部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一部車輛(A車輛),而該部車輛因要出售過戶與第三人,得否變更禁止處分另一部價值相當之車輛(B車輛)。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甲君變更禁止處分車輛之請求並未損及公法債權,且對義務人損害較少,故該分局得因甲君提出申請,函請監理機關塗銷A車輛之禁止處分,同時對B車輛辦理禁止處分。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並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該所表示,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適用基準點而非按申報日。換句話說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調高後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下:

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通常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因而導致漏報遺產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1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並以兒子名義辦理3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君亦認諾係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該局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處予罰鍰。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A君、B君、C君、D君、E君及F君等6名子女,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6分之1)繳納100萬元(600萬元*1/6)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留意「財稅差異」的處理方式,若財務會計帳載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低於稅務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時,才需要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財會帳載估列某機器設備耐用年數為八年,而稅務上所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對於該機器設備的耐用年數規定為五年,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提列折舊時,該用八年還是五年計算呢?
國稅局表示,稅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五年是「最低年限」概念,企業申報時並非只看最低年限,若財會上帳載耐用年數為八年,稅務申報時也應以八年來提列折舊,除非財會上的耐用年數比最低年限低,才需要自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且不得間斷。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近來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外匯兌換產生的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盈虧未實現部分所造成的帳面金額變動,不可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兌換收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入收益,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同時兌換收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收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此外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8條也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同樣也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有以外國貨幣記帳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者,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的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台幣,據以辦理營所稅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400萬元,經核對明細計算表及相關憑證,有150萬元屬匯率波動所產生的帳面差額,依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甲公司僅可列報250萬元兌換虧損,因此帳面差額150萬元不可以認定,並依法補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檢附相關明細計算表,且應注意以外國貨幣記帳應使用的匯率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新的月份開始,有商家常會忘記更換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商家不慎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別忘兩個步驟,首先要向國稅局報備,再來要將誤開發票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每年有兩次免罰機會。
統一發票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每遇奇數月份,都會需要更換新一期發票,例如7月1日開始,就不能再開立5-6月期發票交付消費者。
不過商家偶爾會忙中出錯,對此財政部給予營業人每年兩次免罰機會。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有某商號店長向國稅局詢問,店員在7月1日時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券,已開立多張5-6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無法追回,該怎麼辦?
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國稅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商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即時改正。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並將錯開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例如前述案例,即併入7-8月期申報繳納,在未經檢舉調查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免予處罰,但一年只有兩次機會。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有發生需要換貨情況,要留意申請流程,記得在換入貨物購買日次日六個月內另案申請退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貨物稅條例》提供減徵優惠,實施至2025年6月14日,在實施期間,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稅,每台最多退稅2,000元。
不過如果因商品瑕疵等問題而須換貨,國稅局提醒申請流程。首先,若換貨前已領取家電退稅,應在換貨日30日內,持繳款書到國庫繳納,至於換入貨物則在賣家發票所載的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若民眾換出貨物,未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可依換入、換出家電的貨物稅差額辦理多退少補。
若在換貨前尚未領取退稅,也應在換貨日次日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同時換入貨物也要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退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01日-113年07月05日

  •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常見三種錯誤
  •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 納保官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課稅爭議
  • 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
  •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 因美容目的醫療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 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半年查定一次
  •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 離職金是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 企業進駐新市鎮 享五優稅
  • 剩餘財產合法節稅 三關鍵
  • 賣未依法簽證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在台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常見三種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實務上常見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之三大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一、未實現兌換損失: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二、未實現利息支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之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之費用,不得列報。
三、未實現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之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未實現損失,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財務會計帳載估列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改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按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並自行調增折舊5,6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年係屬最低年限概念,並非按最低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依財務會計估計經濟耐用年數為8年提列折舊,稅務申報時仍應按8年提列折舊,故甲公司超提之折舊5,600萬元,經該局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如財務會計之估計耐用年數未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稅務申報時無須自行依法調整,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計733,000元,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1,567,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因此該局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3,000元,按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6,600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納保官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課稅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該局納保官近期進行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退職所得課稅爭議。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其所得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之離職金,則屬同條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A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其遭補稅原因,係因其退職所得遭前任職之B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所致,乃向該局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餘萬元,內含因離職而取得之獎金補助款約250萬元,該部分應予扣除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原核定所得及稅額有誤,並提供自B公司離職及領取相關給付資料。該局納保官知悉本件稅務爭議後,主動就A君之主張及所提供相關事證與B公司所在地所屬稽徵機關之納保官、相關審查人員進行視訊會議,研議系爭款項究屬A君之薪資所得或退職所得?經審酌因B公司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卻於A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係基於A君於B公司工作5年後,與公司合議離職而新增之給付,並非A君提供勞務所獲之薪酬,故雖名為獎金補助款,其目的係用以資遣員工,衡酌其經濟上之意義,系爭所得應屬退職所得,其後乃由B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B公司更正原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並依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規定,按A君退職服務年資(5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140餘萬元及退職所得108萬餘元。

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

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公告期間自11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計6個月),分別刊登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財政部強調,清理欠稅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除藉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督促欠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外,該部與法務部多年來建立合作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加強聯繫協調,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卻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所查得之欠稅人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欠稅案件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稅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自107年度起,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1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該股票發行公司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依據除權(息)日而定。
該局說明,「除權(息)日」係指「除權(息)交易日」,即在除權(息)日前一天持有股票,可以參與配股配息。倘被繼承人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後所配發的股票(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3年2月28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113年2月15日,並於同年3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另於同年3日1日為除權日,同年4月15日為股票股利發放日,因甲君死亡前已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該現金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後A公司於同年4月15日配發的股票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3年5月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檢視申報內容,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漏報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2年8月1日檢附更正前後之各項書表,與自行補繳含自行應繳納之稅款20萬元及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補繳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493元之繳款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嗣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該公司在調查前即已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於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查核前,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因美容目的醫療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半年查定一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該所指出,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依其營業規模大小,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例如,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即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反之,如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銷售額未達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時,則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每半年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如經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者,依法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倘調增後查定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輔導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離職金是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時的定額免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一個案例,甲君綜所稅被國稅局核定補稅,主因其中一筆退職所得被前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他向國稅局主張,當中有250萬元為離職金,應視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此案由納保官主動協助,針對甲君主張及所提供事證來釐清所得性質,由於前公司並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但甲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雖名義上是「獎金補助款」,但從目的來看仍屬於資遣員工,這筆金額應屬於退職所得。
區分所得性質後,國稅局請公司更正申報扣繳憑單,並依照甲君退職服務年資五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及退職所得。
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則應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規定。

企業進駐新市鎮 享五優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戴群倫昨(2)日表示,企業進駐新市鎮可享有租稅優惠,例如高雄橋頭科學園區。她指出,《新市鎮開發條例》提供五大租稅優惠,包含營所稅、土增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
首先營所稅方面,戴群倫表示,投資人在開始營運後可按投資總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
她提醒,必須留意租稅優惠適用對象、最近三年是否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等情況。
另外,針對重購土地可退還已納土增稅,適用稅捐減免劃定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在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針對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80%,第三年減徵60%,第四年減徵40%,第五年減徵20%。第六年開始則不再減免,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剩餘財產合法節稅 三關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可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稅,不過應留意三大關鍵,包括取得日期、取得原因、避免重複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人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若配偶其中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藉此合法節省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運用這項節稅方式時要留意適用規定。首先,取得日期必須是在婚後,其次,取得原因必須是有償取得。也就是說,如果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計算扣除額時,應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
第三,婚後取得財產若已享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如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會有重複扣除情況,依財政部函釋,應將重複扣除部分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君1984年結婚,2024年1月死亡,留下太太及兩名成年子女,在繼承發生日夫妻兩人的財產狀況,丈夫甲君有婚前購買的房地2,000萬元、2002年繼承的房地400萬元、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婚後購買的農地1,100萬元,合計5,700萬元;太太則有婚後累積的存款300萬元。
假設太太決定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案件,可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農地農用扣除額1,100萬元,遺產淨額2,464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遺產稅246.4萬元。
若太太選擇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丈夫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及農地1,100萬元可納入計算基礎,合計3,300萬元,與太太存款300萬元比較,差額為3,000萬元,平分後為1,500萬元。
另外要留意重複減除部分,也就是農地部分,經計算農地占剩餘財產比率為三分之一,計算出應減除部分為500萬元,實際可減除的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為1,000萬元,可自遺產中再減除,以10%稅率計算,可省稅100萬元。
國稅局提醒,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注意財產取得日期、取得原因、是否重複減除等關鍵,才能正確節稅。

賣未依法簽證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券交易稅。
但其交易的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依前揭規定簽證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A有限公司股權,該公司於108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嗣於110年間甲君以1,500萬元出售。
因該公司108年發行股票時,未經銀行簽證,非屬上開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
若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併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倘未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在台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稅務成本及風險需在股權交易前就完成規劃。
股權買賣免不了繳稅,但不同股權架構下的稅負成本存在極大差異,值得台商重視。
1、投資台灣公司股權
投資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台灣公司股權,處分股權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綜所稅或營所稅,以台灣公司投資取得的股利免稅,個人取得股利則可適用單一稅率28%的分離課稅,或納入綜所稅申報課稅。
若公司在台灣上市,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不論是個人或公司買賣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賺取的證券交易所得,都可免納入所得稅申報,但若是台灣公司則需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為鼓勵台灣公司長期投資,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產生的獲利可減半課稅。
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回台成立台灣公司,則可能導致較高的稅負成本,台灣公司繳納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後,若將利潤匯出境外,尚須扣繳21%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同時根據受控外國公司法(CFC)規定,境外公司的利潤須視為已實現所得在台申報課稅,此種架構下的台灣公司利潤分配應仔細考量稅負影響。
另外要注意台灣公司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營所稅,計算基礎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計算本期稅後淨利,再加減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因此,若對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該筆收益也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將形成尚未收到股利就需要繳稅的情況。
2、投資開曼公司股權
台灣個人投資尚未上市的開曼公司股權,所取得之股利及資本利得,屬於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以台灣公司投資則需計入當年度營所稅申報課稅。當開曼公司獲得核准在台上市後(KY公司),其股票會被視為台灣有價證券,台灣個人獲得開曼公司股利仍被視為海外所得,而出售開曼公司股票所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無需計入綜合所得稅或最低稅負課稅,台灣公司出售股票所得,則比照投資台灣本土上市公司計入最低稅負並享有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要特別注意的是,台灣公司取得已在台灣上市的開曼公司股利,無法比照投資台灣公司股利免稅,需按營所稅規定申報。
3、投資大陸公司股權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台灣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在受控外國公司法已開始實施下,取得自大陸公司的股利或資本利得,均需列入營所稅課稅範圍,大陸公司利潤分配時,在大陸或境外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抵扣。
台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其處分股權收入及獲配的股利需課徵綜所稅,若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因大陸來源所得成為海外所得改課最低稅負,但個人透過間接投資取得的股利,則無法抵扣已在大陸繳納的利潤匯出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24日-113年06月28日

  •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金融機構應依限申報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 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附件,113年7月1日前送交
  •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房屋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退稅
  • 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須事先報准
  •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說明,曾經有民眾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時,只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結算稅額繳款書,儘速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外,尚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化學原料製造為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所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係因氟化氫洩漏職災事件,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追繳行政罰鍰50萬元,屬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經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10萬元。

金融機構應依限申報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轄區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本(113)年度因申報截止日適逢假日,故申報期間自6月1日至7月1日止,金融機構應如期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本年8月起將進行選案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者,國稅局將實地檢查釐清原因,以確保受檢金融機構盡職審查作業及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上年度選案檢查結果,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未訂定或未完善內部遵循作業流程、第一線同仁不熟悉CRS辦法規定,致生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僅依防制洗錢作業流程或參照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而未依CRS辦法訂定內部流程、漏未訂定有關「被排除帳戶」「非應申報國居住者」「無資訊帳戶」「終止帳戶」作業規範及申報資料保存期限規定、未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及合理性、未正確辨識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致未取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未正確執行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及未依規定產製XML申報檔致申報資料缺漏等情形。
該局呼籲,金融機構本年度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時,可參考財政部網頁公告的「CRS具重要制度面或普遍性之檢查缺失」(https://www.mof.gov.tw/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七)CRS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自我檢視作業流程是否完善,以確保符合CRS辦法相關規定。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 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基隆關表示,曾有廠商進口貨物,經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遂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之貨物免稅進口,海關核准後並通知於6個月內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惟該廠商因逾限申請展延與規定不符,以致依法仍應課徵進口稅費,因而造成損失。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依關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亦曾有廠商誤認貨物在期限內運抵輸入口岸,即符合免稅規定,惟經關務署核釋結果,該條文所稱「報運進口」,係指「報關」,報運進口日期非指貨物運抵輸入口岸的進口日期,二者不同,應予辨明。
基隆關最後提醒,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或機器設備於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並務必於通知核准後6個月內報關進口或申請展延,以免權益受損。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課徵營業稅。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係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之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A君繼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A君,則A君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但若A君成為負責人後,再將該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B君,則A君應將該獨資商號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公示效力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依民法348條規定被繼承人(出賣人)同時負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之未償債務,應將該土地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將被繼承人對買受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價金請求權列為債權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3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3年3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尾款1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尚未收取之尾款100萬元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附件,113年7月1日前送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完成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後,有應繳交之附件應於今(113)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書表(含繳款書、股東會議事錄):
一、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無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
三、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
四、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
六、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小明於106年間借款500萬元予阿德,並在阿德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德因私人財務問題,於106至110年間皆未支付小明利息,嗣阿德於111年6月30日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明借貸本金5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惟小明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利息所得2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倘經查確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47,882元(海關出口7,394,14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有海關出口資料,惟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又檢視其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亦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47,882元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房屋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符合3大要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民眾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若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之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與所得稅法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住房地能力,而給予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旋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地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規定,未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出售後購之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之A自住房地,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駁回復查申請。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均應依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說明境內銷售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除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外,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代理國外A公司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A公司給付之報酬新臺幣100,000元,因其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該勞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須事先報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變更會計年度,記得須事先報經核准,另外也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的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隨著全球化發展,許多跨國集團選擇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並要求在台關係企業配合集團會計期間,申請變更會計年度,例如有些美商多為7月制,日商多為4月制。
國稅局表示,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若要變更,應經稽徵機關核准才可變更,且應在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變更會計年度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計算稅額自行繳納。
另外,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有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規定,以免因漏報或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的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會漏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或誤以「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常見兩種錯誤。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包括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配偶等個人財產時,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徵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等親屬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課遺產稅,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給配偶乙君2萬股、其子丙君1萬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
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遺產價值時,除了姪子丁君非屬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不會被視為甲君遺產外,包括配偶乙君、子女丙君受贈股票,應按死亡日的價值21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7日-113年06月21日

  •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而耕地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按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簽訂三七五耕地租約,嗣乙君於110年間收回耕地而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並給付補償費370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以甲君收取補償費半數185萬元併計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於進口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倘輸入時未取得許可文件,依據同法第6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至200萬元罰鍰;如有販賣、供應意圖者,依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所輸入的醫療器材亦應依法限期退運或沒入銷毀,進口人不得不慎。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明確規範我國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範圍及法規,食藥署於107年公告「積層製造(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指引」,該指引內容包含適用範圍及3D列印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原則,常見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者,包括手術器械、手術導板、骨科、牙科、神經學科相關植入物與固定物等;非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的則有手術模型、解剖構造模型等。是以,進口3D列印技術相關之產品是否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係由主管機關食藥署依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等綜合評估判定之。
臺北關提醒,為避免產品歸屬爭議致延誤通關時間,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檢具貨品說明書及原廠型錄等資料,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醫療院所主要執行業務收入,除全民健保收入、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外,尚有自費收入,均須誠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依法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眼科醫療院所為例說明,近來民眾使用手機等科技產品頻繁,帶來藍光、近距離及用眼過度等問題,白內障手術有增加趨勢,為改善視覺品質,置換人工水晶體價格從健保給付到自費數萬元均有。國稅局每年都會蒐集業者使用人工水晶體自付差額類別、數量,分析申報之自費收入是否合理,由於醫療院所常收取現金,且收費較高之診療費大部分係病患自費負擔項目,因此時有隱匿並漏報該類業務收入情事,該局近期查獲轄內某眼科醫療院所短報向病患收取的自費人工水晶體收入,予以調增收入補稅並處罰鍰。
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致花蓮地區及其他縣市部分地區災損嚴重,受災戶之中古車遭毀損滅失,而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又地震前已換購新車之受災戶,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卻因地震不僅中古車車體滅失,亦恐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對於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雖無法提供上述中古車行車執照及回收管制單,,惟國稅局秉持從優、從寬原則處理,以車輛毀損滅失證明單代替,不影響受災戶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退換新車貨物稅之權益。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及行銷廣告等一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商業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並據以與網路賣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之案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及111年間於乙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等商品,並使用訂單管理系統管理其營銷。嗣該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查獲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6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325萬餘元。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為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先進設備投抵),惟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112年度為前開二項投資抵減優惠實施首年,據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本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據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
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外,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之門檻要件。前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係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前開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至於當年度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12年度12%,113年度15%)要件,係考量20國集團(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支柱二(Pillar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有關企業基本有效稅率15%之國際共識,且為使享受諸多租稅優惠之公司在我國繳納合理稅負,維持對我國財政基本貢獻。倘政府提供公司高度租稅優惠,協助其維持國際競爭地位,但在我國境內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例如12%),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其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之公司回饋利潤之20%予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甚至因主要國家自2024年或2025年陸續實施GMT而將我國稅收拱手讓人。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臺中關近來發現有業者報運進口瓶裝甘蔗汁,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審核後,核認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應從價課徵8%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甘蔗汁係由甘蔗經擠壓過濾而得之汁液,屬天然果蔬汁,如經稀釋,即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關提醒,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項目、稅率及稅額徵收,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品項辦理,業者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免違規受罰。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臺中關表示,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切勿擅自裝船。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1式3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臺中關提醒,輸出人倘未向海關申報逕自將貨物裝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最重可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及貨物沒入之處分,籲請業者辦理船舶補給業務時,應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以免受罰。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海關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內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內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內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購買不動產2,000萬元,並登記於兒子名下,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620萬元(600萬元+20萬元),贈與稅額為37.6萬元〔(62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打算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除應事先報經核准外,還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辦理所得稅申報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會計年度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變更日前未滿一年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3年10月1日起改採10月制(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公司會計年度變更前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13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其變更日前未滿一年(即上述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申報期間係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而該公司112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辦理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申報者,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如過了申報期限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都要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更正後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另提醒,若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嗣欲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
繳退稅

可申報方式
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 繳稅案件
以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申報(限於113年9月10日前)
  1. 填寫「退稅確認申報書」或「確認申報書」。
  2.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2. 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免再送(寄)至國稅局。
自行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將申報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3. 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含已加蓋代收稅款收款章之繳款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不再銷售,這些餘存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用來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為準,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於113年3月1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該公司於股東會決議,將餘存的汽車存貨(5輛)分配給公司的5位股東,分配日當地是類汽車的市場價格5輛合計500萬元(含稅),則甲公司依上開稅法規定,應按5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之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誤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課遺產稅。該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予配偶乙君20,000股、其子丙君10,000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0,000元(贈與丙君及丁君共11,000股,@50×11,000=550,000)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0,000元(贈與乙君20,000股,@50×20,000=1,000,000)。而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之價值時,除丁君因非屬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免依上開規定視為甲君遺產外,乙君及丙君受贈之股票,應按死亡日之價值2,100,000元【「死亡日」收盤價70元x(20,000股+10,000股)】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之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不是就要來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果要繳贈與稅,還可以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國稅局舉例,甲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2位子女,雖然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3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的遺產,但子女考量其母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協議後,母分得1,5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2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母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惟屬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此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我國遺產係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行分割,始有前述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換言之,該繼承人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將因其固有財產的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即有課徵贈與稅問題。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高雄關表示,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民眾如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稅款、特別關稅或裁處,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依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寫,俾利審核。復查申請書得於高雄關網站下載(路徑: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法務類>復查申請書)。
該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生申請人名稱誤載情形,尤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法人組織,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應填載法人名稱,並加具其代表人姓名及個人資料,例如「申請人」應填寫「○○公司」,「代表人」則填寫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姓名,不可以公司之代表人、業務負責人或辦理救濟業務之員工等為申請人;另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企業社或商行」,因其不是法人組織,不具法人格,故復查申請之申請人應為該企業社或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不應填寫企業社或商行名稱。
民眾提出復查申請時,請依式詳細填寫復查申請書各項目,切勿遺漏,以保障救濟權利;倘未依格式提出或有誤載、誤繕情事,若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將導致程序不合法,而喪失救濟機會。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惟甲公司全年帳上尚有1,5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爰甲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800萬元支付之利息支出予以調減16萬元(800萬元*2%)。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鑑於近期外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管理機制,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今(19)日開會研商並針對人頭戶、貸後轉租及自住切結書等三項措施予以盤點精進規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日會議除討論公股銀行與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透過政府資料勾稽查核貸後出租情事外,並就精進公股銀行辦理青安貸款之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稽查三大面向,獲致共識:
一、有關貸前徵審方面,於撥貸前覈實查核,審視是否屬投資客及人頭戶申貸可能行為模式與態樣,澈底落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頒「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相關規定。
二、就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方面,精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檢視建物謄本是否有所有權不得移轉之預告登記,或設定次順位抵押權予第三人等謄本查核、不動產購價回查暨貸後繳款查證機制等。
三、對於新貸戶將徵提自住切結書,明訂若違反規定,將終止利息補貼,返還自違規事實發生日已撥補之補貼利息,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至舊戶之貸後管理,則依個案情形,依規酌情處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管理機制並不會影響購屋自住未轉租之借款人權益,並強調青安貸款旨在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將持續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徵授信審核、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以確實符合青安貸款之政策目的。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後,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明實際營業情形及收款方式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50元之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5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5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50元之現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75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5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75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5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繳稅方式更趨多元,以往扣繳單位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僅能使用現金、票據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為提升扣繳單位繳稅便利性,國稅局近年陸續開放「活期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線上繳稅方式,提供更便捷服務。
該局說明,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須透過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其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活期存款帳戶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線上繳稅成功後,稅款立即從存款帳戶扣款,一經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信用卡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XCA)憑證或帳號密碼(即簡易認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一經授權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前揭方式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後,繳稅金額如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可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退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者或發現原申報內容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或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應開立銷貨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物抵債之行為係屬原所有權人(債務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債權人甲貿易商為保全債權,將乙貿易商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公開拍賣與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因甲、乙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金額(含稅)為1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並應於收到丙公司支付價金時,通知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100萬元(含稅之銷售金額)與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常見有四大稅務雷區,包含買賣未簽證股票、繼承或贈與取得、法院拍賣取得、繳納方式及期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對方,證交稅的代徵人為買受人,由代徵人向賣方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在買賣交割當日依千分之3稅率代徵,並在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繳納國庫。
國稅局提醒四大常見錯誤。首先,民眾轉讓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時,多數都知道這類股票因為非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但卻常會忽略,這類交易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無法適用證所稅停徵。

第二,股票若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但應在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第三,針對法院拍賣取得的股票,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依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最後,要留意繳納方式及期限,國稅局提醒,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都不代收,如未在代徵的次日繳納,每逾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國稅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可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提醒,部分投資人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提醒民眾注意。
另外,如果是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計算「最低稅負」時應加計這些所得;此外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借資金給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雙方約定利息偏低,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了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出借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去年1月1日將1,000萬元資金借給股東,結果未收取利息,直到當年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今年申報去年營所稅時,應按照去年元旦的臺銀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共28萬6,700元計入課稅。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電子商務熱絡,中小型網購平台如雨後春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會蒐集金流、物流、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選案查核異常案件,並緊盯新興交易平台,提醒商家勿心存僥倖。
國稅局指出,網路賣家為擴大商機,不再限以大型電商平台為銷售管道,也常藉由跨平台及周邊業者完成交易,但也因此常發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等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資料,並與商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異常案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及2022年間在某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使用訂單管理系統,北區國稅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因此蒐集交易資料,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元,除補稅650萬元,也依法裁罰325萬元。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今年上路,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哲莉表示,GloBE對跨國企業併購交易也將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在稅務、盡職調查兩面向,建議買賣雙方應及早在談判前期將GloBE納入考量。
首先,無論何種類型的併購交易,都可能影響買賣雙方是否適用GloBE。由於GloBE設有集團總收入達7.5億歐元的適用門檻,對買方而言,要考慮收購標的後是否達到GloBE適用門檻,若收購前就已落在適用範圍,則要考慮交易標的的有效稅率、是否實質營運等,綜合判斷會不會影響併購後的GloBE稅負。

而對賣方而言,若原本已適用GloBE,則須關注出售後是否就不適用GloBE、交易後是否還有後續GloBE稅務責任等。
另外若涉及合資、持有部分股權或少數股權的併購交易,交易雙方須共同管理GloBE影響,例如補充稅款分擔、稅務遵循等。若涉及到跨境併購,稅務就更加複雜。
其次,在併購的盡職調查方面,在GloBE機制下,標的公司可能須負擔其他關係企業補充稅,併購買方可能要求賣方提供非屬交易標的營運個體資訊,可能涉及賣方集團機敏資訊,無疑增加盡職調查難度。
由於GloBE相關資料眾多,包含不屬於傳統稅務盡職調查的資料,例如會計帳和財報工作底稿、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計算、國別報告等,雙方溝通成本將提高,買方對資料品質疑慮,也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甚至降低買方意願。
廖哲莉建議,從事併購時應釐清、分配和談判買賣雙方間的新風險。首先,合約條款應說明買賣雙方GloBE風險分攤,再者,聲明與保證條款中納入對財報準確性的保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確認、賣方作出的GloBE選擇等。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申報營所稅時,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相關收入都應併入營所稅申報,常見有八種收入容易漏報,包含政府補助款、海關退稅、違約金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因誤解法令或疏忽,導致發生短漏報收入,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國稅局列出常見八大樣態,提醒企業務必留意申報規定,避免遺漏。
首先是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除非法律明定免稅,否則皆應列入申報;第二,保險理賠收入;第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第四,結清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第五,外銷出口收入;第六,海關退稅收入;第七,違約金收入;第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審視申報狀況,避免短漏報收入,若在申報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1日-113年06月14日

  •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營利事業於113年7月1日前送交申報所得稅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3年7月1日(原為6月30日,遇假日順延)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中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3年7月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營利事業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7月1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納保官協調跨機關合作,協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實物抵繳及遺產過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對於稽徵實務上常涉及多機關共同協調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納保官也積極協助跨機關協調,以加速遺產稅繳清及遺產過戶,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然因實物抵繳作業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門較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會竭盡所能積極協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8千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中存款僅約3千餘萬元不足以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交易價款之收受,依買賣契約其款項由買方匯付至買賣雙方指定的信託履約保證專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乙君為儘速取得遺產稅的繳清證明及遺產過戶,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邀請該局相關單位聽取乙君陳述案情並詳閱全卷,發現乙君取得繳清證明的困難在於甲君驟逝,上述信託專戶之買賣價金為甲君遺產,該房地雖經買受人丙君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並經民事判決確定,然上述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物,其處分須依民法規定辦理,但乙君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納保官經就遺產稅抵繳規定進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遺產稅實物抵繳之申請。後續經該局向信託專戶之銀行洽詢,得知係A建經公司辦理上述房地買賣契約之流程管理及相關認證作業,遂主動協助乙君向A建經公司詢問有關信託專戶之動撥程序及應行檢附之文件,經多次溝通終獲A建經公司回復,得依買賣案之增補協議動用信託專戶款項繳納遺產稅。嗣經繳清遺產稅後,該局旋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辦理遺產移轉過戶。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漏未將當年度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得78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又交易所得中並無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股票及可減除交易損失,故按該交易所得核定補徵基本稅額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計算,並呼籲營利事業檢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

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買賣轉讓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要課徵證交稅? 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如屬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股票者,是否需另繳納證交稅? 股票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應於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之證明書後,再行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者,是否應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代徵後可至超商繳納嗎?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會有罰款嗎? 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每逾3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98條之2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下列時限前撤回訴訟,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起訴案,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上訴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
納稅義務人於起訴或上訴階段,於前揭期限前將提起之訴訟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疏減訟源,惟請務必於3個月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維護自身權益。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該局提醒,韓國之企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2.867%】。
該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捐贈年度。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眾若在不同年度捐贈,應分別在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捐贈政黨、擬參選人,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每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對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
除了留意捐贈年度外,國稅局也提醒,捐贈人身分不符規定、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格式不符等,也是常見無法列舉扣除政治獻金原因。

營業人收違約金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違約金,例如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都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台北國稅局指出,最常見的是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交租金或提前解約,而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或是建商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的預收房屋款,皆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發票、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將房地以每月20萬元出租給乙公司,但乙公司遲交租金,依約給付半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也就是10萬元,甲公司未針對這筆違約金開發票、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裁處罰鍰。

業者未付款逾時效 應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依規定,公司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至於如何認定時效消滅,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若未提出證明,原則上國稅局會依照帳載債務發生日期與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來認定;但若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時效曾中斷、想主張未超過時效等情況,應由公司提出證明文件來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一筆屬2017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00萬元,這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五年,且期間並未發生時效中斷,因此在2022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規定,這筆應付租金應轉列2022年的其他收入。
若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這筆租金,到時候可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03日-113年06月07日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為租金支出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 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
  •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 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始得輸往課稅區
  • 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
  •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 印花稅五大NG 樣態 須留意
  • 中小企業不可不知 勤業眾信整理五大租稅優惠
  • 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 高報複委託費 將遭補稅
  • 申請遺產稅試算 有前提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為租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執業場所的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
阿銘跟阿玄是在今(113)年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明(114)年5月申報結婚當年度(113年)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可先行試算並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以後年度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另同婚者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始得輸往課稅區

高雄關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業者以F1報單通報進儲大陸製貨物,倘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者),雖仍可進儲至自由貿易港區,惟應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有關未開放之大陸物品管理規定,自國外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應與一般營運貨物區分管理,專帳專區控管,以強化自由貿易港區高風險貨物監管機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已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若有進口需求,應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證明,才可以F2進口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籲請業者配合遵循規定,加速貨物通關。

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以下簡稱家電退稅),如遇有退、換貨情形應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退稅國稅局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領取之家電退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了解退、換貨如何辦理繳回已退稅款或撤案,說明如下:

退換貨情形 申請自行撤案或繳回程序
退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退貨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貨 已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繳回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並填發「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持繳款書至公庫繳納。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民眾換出貨物,應繳回退稅款未繳回,受理國稅局得以換入貨物應退還之家電退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家電退稅稅額之差額,辦理退還或填發繳款書通知繳回。
尚未領取家電退稅者 ♦換貨日次日起30日內,就換出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部分,向原受理國稅局申請撤案。
♦換入貨物則於賣家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表應繳回稅款,經通知仍未依限繳回,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一、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
二、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三、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
四、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
五、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六、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
七、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
八、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
九、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該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印花稅五大NG 樣態 須留意

地方稅務局提醒,印花稅常見有五大NG,提醒公司、民眾特別留意,尤其若將已經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撕下來重新使用,《印花稅法》規定最重可處30倍罰鍰。
印花稅歷史悠久,近來時有廢除聲浪,不過目前仍針對四種憑證課徵印花稅,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較常出現在不動產買賣、租約、工程承攬合約等,民眾仍要留意印花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處整理印花稅常見五大NG。首先,最常發現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可處五倍至15倍罰鍰;第二,印花稅票未註銷,可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舉例來說,某公司承攬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雖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未銷花,依規定可照情節輕重,按照未銷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第三,繼續使用已失效憑證,最常出現在租賃契約,可處五倍至15倍罰鍰。
例如某房東因訂定租約,租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2021年仍租用該房屋,但並未另訂租約,僅沿用原合約書並註記收款情形,由房東簽名蓋章,等於是繼續使用失效憑證,除補稅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罰。
第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針對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常出現在承攬合約,可按漏貼稅額處以五倍至15倍罰鍰。
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攬科技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金額84萬元,貼花840元,後來追加款項65萬元並結案,但卻未加貼印花稅票650元,遭到補稅並處罰。
最後,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撕下來重新使用,是各種NG行為中裁罰最重,依印花稅法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財政部表示,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主要為立約或立據人,繳納方式除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外,也可使用應納稅額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

中小企業不可不知 勤業眾信整理五大租稅優惠

據經濟部的《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2022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八成;銷售額占比也超過五成,顯示中小企業是台灣經濟的要角。勤業眾信彙整中小企業五大租稅優惠,讓企業能了解自身是否適用相關稅捐減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依現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小企業」是指在台依法設立,且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的事業。
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全發展,政府於1991年施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針對稅捐減免訂有特別規範,勤業眾信於是整理五項租稅優惠供企業參考。
首先是土增稅相關優惠。如果中小企業(投資人)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另一中小企業(被投資人),並以被投資人的股票作為納稅擔保,投資人應繳納的土增稅,得自土地作價投資當年度起,分五年平均繳納。不過,土地僅以供被投資人自用為限;如非供自用或再轉讓時,尚未繳納的稅款應一次繳清。
另外,若中小企業因應都市計畫實施或防治污染等特定原因,需遷廠至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等的工業用地,導致原有工廠用地須出售或移轉時,可按最低稅率20%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遷廠後三年內,如有將新的工廠用地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應補繳前述減徵的土地增值稅。
第二是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中小企業因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原料等態樣而發生的支出,在符合相關條件且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得擇一按該支出金額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或按10%分三年度內抵減(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但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此外,供研發使用且耐用年數二年以上的儀器設備,可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年數,縮短二分之一來計算折舊,享受折舊費用提早認列,節省所得稅資金成本。
第三是智慧財產權作價股票緩課優惠。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包括中小企業)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待之後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始按移轉時的時價並扣除相關成本或費用後課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得按轉讓價格的30%作為股票的取得成本。
戴群倫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於移轉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避免罰鍰。
第四是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的中小企業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報營所稅時,可按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不過,若在提撥五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則應於第五年轉列收益課稅;或若公司遇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提撥的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課稅。
前述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是指實收資本額2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營特定業務(包括對中小企業投資或諮詢顧問服務等),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書為限。
第五則是薪資加成減除優惠。經濟部於日前預告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內容,其中針對第36條之2提出兩項更高的優惠,第一是增僱特定對象員工(24歲以下及4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所得稅時,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現行除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的減除率為150%外,其餘增僱薪資適用130%減除率。
第二是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可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的費用加成減除率為150%(現行減除率為130%)。
戴群倫進一步指出,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內容施行後,有關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股票緩課及薪資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的施行期間,將延至2033年12月31日;其餘土地增值稅及提撥投資損失準備等,目前並未訂有落日期限。

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為與他方和解,導致債權無法收回、產生呆帳,若要列報損失應取得法院等單位的和解證明文件,如筆錄或裁定書,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因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得相關憑證。如為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果是商業會、工業會和解,則應取得和解筆錄。
至於雙方私下合意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和解,僅取得私下訂定的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等,卻未取得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仍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高報複委託費 將遭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因委託其他業者辦理業務,在申報所得稅時,不能「高報」複委託費,只能以原取得報酬來申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將全部或一部分受委託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專營提供勞務的企業辦理,因而支付的複委託費,可認定為費用列支。
不過國稅局強調,如果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超出部分將不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複委託費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若經調查發現複委託費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的事實,除剔除費用外,還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建築師事務所202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業者帳列支付甲公司複委託費300萬元,雖已附上複委託契約書、甲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但國稅局查核發現,業者原接受委託業務約定報酬僅200萬元,於是將超出原取得報酬金額的複委託費100萬元予以剔除並補稅。

申請遺產稅試算 有前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總額若在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包含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可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並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其配偶、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一定規定時可申請遺產稅額試算。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是針對簡易申報案件提供民眾申報內容,國稅局會主動蒐集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等財產資料,彙整計算遺產總額,並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心障礙等各項扣除額金額,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
當配偶或子女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在確認內容無誤後,只要在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登錄回復確認;或在確認申報書中簽章後,以掛號郵寄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完成遺產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申報遺產稅需求,可多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如須繳納稅款,則依試算結果繳稅;若不符試算條件的納稅人,則會收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7日-113年05月31日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具公司購入一套沙發,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20,000元,甲公司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沙發無償贈與員工,則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按沙發售價(時價)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跨境網購貨物遭詐騙或有瑕疵,海關積極協助辦理退免稅事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跨境網購如有遭詐騙情事,通常須待貨物提領出倉遞送至境內開拆確認後始能知悉上情,惟此際已無法依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於貨物提領前申請退運出口退稅。
為保障民眾退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倘民眾原申報高價A貨物,惟因遭詐騙致實際來貨為低價B貨物,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稅,不以將原貨退運出口為要件;此外更進一步提出3大簡政便民措施,以減輕民眾申辦負擔:1、簡化申請流程(書表3合1);2、不計入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3、更正報單免徵收新臺幣(下同)100元規費。
關務署另表示,民眾跨境網購未遭詐騙,惟如發現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網購訂單不符情事,欲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者,依現行實務運作,須檢附「公證報告」(費用約6千元)供核,造成民眾沉重負荷。
為保障民眾換貨免稅權益,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明定民眾得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另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5千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得免送海關查驗(無須徵收650元規費),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以減輕民眾負荷。

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父親於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113)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則姊妹3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有扣除額減除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繼承人為伯父及姊妹3人共4人,其中姊妹3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有關扣除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配合物價指數調整,113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每人56萬元*繼承人4人+(未滿18歲繼承人)56萬元*3年〕;若姊妹3人對祖父遺產皆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為56萬元。
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之資格。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其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把握最後幾天時間辦理。
該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倘有依規定應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個人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提供便捷申辦管道,個人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個人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保險給付117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遺產有農地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籲請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 避免事後補稅 徒增困擾

基隆關表示,邇來該關實施事後稽核時,發現有進口人未申報進口貨物權利金而須補繳稅款情事,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權利金,以免徒增困擾。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除實付或應付價格外,若有權利金則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關稅法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價款。因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以個案論,例如:1.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無須計入完稅價格。2.買方經銷或轉售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的費用,若不是該貨物銷售到我國的交易條件之一,則不用計入完稅價格。倘進口人不用權利金一詞,另以其他名目支付賣方價款而未申報,此種情形仍須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如果不確定除貨款外支付賣方的費用,是否為權利金而須計入完稅價格,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相關書表可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下載。

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均可以領獎!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

關務署表示,為擴大無紙化申辦效益,海關放寬保稅工廠申報B6報單進口非保稅原料(納稅辦法32)生產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辦理e化沖退原料稅,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10點等規定,保稅工廠業者自國外進口供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以G1報單或B6報單辦理通關並繳納稅費,於該非保稅產品出口後,業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辦理沖退原料稅,為簡化業者作業,除原已納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之G1報單外,該署進一步於112年將B6報單(納稅辦法32)案件納入作業範圍,以擴大無紙化作業效益。

11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星期五)截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綜所稅還是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該股票的除權(息)日在死亡日之前,因為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所以應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三季除息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四季除息日為2023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已取得配息的權利,故其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之後A公司於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

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貨物,客戶因故中斷付款時,若先前已開立全額發票、繳納全額營業稅,業者可準備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將多繳的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金額105萬元,包含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5萬元,分十期付款,甲公司收第一期價金時,就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萬元。
但乙公司在支付四期價金、共42萬元後,從第五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剩餘未能收回的價款共63萬元,包含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3萬元,等於先前已多付3萬元營業稅,此時甲公司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若在報繳完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一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如果在報繳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該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之內,依規定格式並且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若假借放棄認購新股權利,實則由二親等內家人來認購,可能將構成贈與稅課徵要件,而導致必須補徵贈與稅。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放棄認股,公司可洽特定人認購該部分新股,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所洽的特定人,具直接或間接掌控力,而該特定人又是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實認定原股東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不過,若原股東只是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是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且特定人是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有所差異時,就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兩者,持股各一半,股東A擔任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於2017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共發行20萬股,而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的兒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差額股數部分則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國稅局查獲,以新股認購價與淨值的差額143元,乘以認購股數9萬股,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租稅優惠 5月底前快申請

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要依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申請租稅優惠適用要把握最後兩天時間辦理。
中區國稅局說明,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支出,依產創條例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
中區國稅局提醒,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5月31日前依抵減辦法登錄經濟部建置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提到,關於營利事業若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在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

營業稅「核課確定」 四種狀態

企業申請營業稅退稅時,國稅局實務上常以「核課確定」為由不予退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表示,一般有四種情況會被當作「核課確定案件」。
首先,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納稅人又未依法申請復查案件;第二種,則是經復查決定,納稅人未依法提起訴願案件。
第三種,是經訴願決定,納稅人未依法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第四種則是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案件。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申報的核定,即國稅局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核定,若無須補退稅,則會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文書,實務上,五區國稅局都會在規定核定期限前,就公告核定稅額。
袁金蘭指出,營業稅申報案件一經公告核定,且納稅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即為核課確定案件,要在此之後申請退稅,過去實務上很難被國稅局同意。
不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同時規定,納稅人有十年的退稅請求權,藉此保障納稅人權益,且並未限制確定案件就不能申請。
此外,近期實務上行政法院判決可觀察到,個案判決中肯認「核課確定」並非退稅准許與否的關鍵,而應回歸案件本身是否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作為退稅請求權發生的事實要件等,袁金蘭說,納稅人仍有機會主張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若有遇到類似爭議,仍可諮詢專家。

官方鼓勵長期投資 企業出售三年持股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證所稅停徵,公司買賣股票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為鼓勵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本身已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就可以減半計稅。換言之,股票持有期間的認定將會是能否減半計稅的關鍵。

台北國稅局舉例,企業較常出現的疑問,像是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股票,在取得日期認定上,依規定應以「除權基準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持有滿三年而享受減半課稅優惠的依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6年元旦購入面額10元的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000股,乙公司於2022年6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配發每股2元的股票股利,並訂定除權基準日為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共取得乙公司200股的股票股利。
之後,甲公司於2023年6月15日將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1,200股全部出售,在申報時,將全數1,200股都減半計稅。然而,其中200股持有期間,應以除權基準日2022年8月15日認定,計算出持有期間未滿三年,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遭到國稅局調整補稅。
國稅局另外提醒,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取得報酬,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才須申報基本所得稅額。
國稅局呼籲,企業若希望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的租稅優惠,應留意所獲配股票取得日的認定規定,正確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5月報稅季即將結束,財政部提醒,出售股票課稅方式,會依據投資標的、投資人身分而不同,提醒報稅時應留意稅負計算、申報方式。

營業人進項登錄錯誤 有條件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進項稅額占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解釋,所謂「登錄錯誤」主要是指營業人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在上網報稅時的輸入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至於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國稅局指出,這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的違章行為,無法免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的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充當甲公司某分支營業所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種情況下將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
國稅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應該以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應注意登錄資料的正確性。

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這筆獎勵金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
對支付獎勵金的營業人而言,應列為銷貨折讓,避免誤列為其他費用;而取得獎勵金的經銷商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個案時發現有營業人錯誤列報。某公司2021年營所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而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其中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公司是將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同時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所稅62.4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卻沒有依規定記載帳簿、並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遭國稅局查獲,恐遭補稅加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於是利用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
國稅局核對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甲公司說明及補正資料機會,在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才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共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6億餘元,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因疏忽而違反稅法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0日-113年05月24日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且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應稅貨物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內含100元營業稅),當銷售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扣除內含之100元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名稱,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銷售價格扣除內含營業稅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又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取得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故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為我國境內不動產所組成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公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始納入課稅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營利事業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條件之股權,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乙被投資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已過半數,且乙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其交易乙被投資公司之股份所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該局遂以甲公司係於101年投資乙被投資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間已逾5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補徵稅額840萬元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按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對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乃續提訴願,惟近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對於公司仍處於行政救濟中的未確定案件,為何會被移送執行?又如何補救才能免於被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對於依法提出訴願的案件,則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時,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參照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及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捐者,國稅局會受理並撤回執行,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的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稅捐,若有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26條之1規定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得於各該條規定,申請延分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退貨或變更用途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已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金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該投資項目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應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已申請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0日收到該局寄發的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贈與稅額為新臺幣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0日止,嗣甲君於112年4月10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7月10日止。又甲君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不服,於112年7月30日申請復查,查其應在「原」繳納期限屆滿日112年4月10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期間自112年4月11日起算至5月10日屆滿),已超過前揭期限始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經該局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如於112年4月10日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時,同時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額表示不服;或先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並於112年5月10日前再行申請復查,該局將會受理甲君的申請延期繳納案及復查案,甲君即不會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持有在臺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贈與房地予兒女時,究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還是要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24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日本國籍之甲君在臺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其所有臺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因贈與人為外籍人士,應向該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贈與時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該局申報。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經該局查得該房地僅甲君之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之適用,惟因本項免稅額優惠有前述規定之設籍要件,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免稅所得額400萬元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條款之租稅優惠。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日前查核轄內金屬加工廠商,發現該業者從事金屬加工裁切,帳上卻未列報下腳料收入,經比對帳證,查獲其漏報下腳料收入,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加工業務,購進銅、鐵等金屬材料,再依客戶需求按規格裁切加工,在裁切過程會留存之邊角料、鐵削等下腳料,依其109至111年度營業成本表帳列「直接原料」逾2億4仟萬餘元,惟損益表卻未列報下腳收入,且業者對於裁切加工過程及材料損耗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也無法交待下腳料去向,經國稅局參酌財政部頒金屬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損耗率及下腳料市場行情,予以補稅122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料或多或少會產生下腳,例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情形,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同時又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自身所支付的利息,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貸出款項應收取的利息金額部分,於申報營所稅時不可列報利息支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應支付的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無法收回帳款,在申報呆帳損失時,依據債務人身分是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大陸公司,應備妥不同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債務人如為國內營利事業,應取得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應寫有該公司倒閉或搬離原址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謂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時,營利事業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

而若債務人如為國外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如為大陸地區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不過,如果登記的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只要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債權人所提出的確實營業地址為準,用來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金額200萬元,甲公司主張是因為債務人國內乙公司倒閉,導致無法收回應收帳款,並提供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為憑。
不過經過調查,存證函收件地址為乙公司置放存貨所使用的倉庫,與乙公司倒閉前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公示的公司地址不符,因甲公司未能進一步提示資料來佐證倉庫地址是乙公司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經國稅局依規定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200萬元,並依營所稅率20%,核定補稅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尚須確定存證函收件地址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想提起行政救濟,記得要照步來,應依序走復查、訴願程序,都遭到駁回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8至2019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甲君收到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甲君直接就復查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撤銷國稅局的復查決定,行政法院認定起訴不合法,且又無從補正,於是駁回甲君的撤銷訴訟。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停業當期仍應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而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妥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應納稅額,則應先繳納後,將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今年4月25日起暫停營業,公司應在4月2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今年5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另外,公司自停業開始次期起,不須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時,若未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這筆銷售額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符合規定可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即便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這筆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免徵營業稅,但不屬於免用或免開發票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開立免稅發票給買受人,國稅局按規定處5%以下罰鍰,也就是325萬元,但因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因而罰鍰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匯回境外資金不一定要課稅,若同時符合三項門檻,包含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最低稅負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稅。

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若民眾將境外資金匯回,只要不屬於境外所得,就不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無須課稅。
哪些資金不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的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的資金、處分境外財產不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的資金等。
不過,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都應在獲配、取得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2010年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首先,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第二,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2024年起調升為750萬元、2025年報稅適用);第三,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納最低稅負。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的所得,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補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若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而這筆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保障自身權益。
國稅局呼籲,境外資金並不等同於境外所得,所得如超過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而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因此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但若自行發現有漏稅情況,可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如果贈與房地給兒女,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應課徵贈與稅,並向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贈與房地給兒女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還是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外籍人士贈與在我國境內的財產,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例如,日本國籍的甲君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在台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甲君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台北國稅局申報,不必長途奔波臨櫃申報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總、分公司的納稅稅率或其他納稅條件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分公司是指在公司註冊地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可以是生產型分公司,也可以是銷售型、服務型等的分公司。
分公司根據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稅,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以是不同資格的增值稅納稅人,就算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具體要看分公司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無論是分公司自行對外銷售,還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間銷售,都應當確認增值稅,由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方開具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併入總公司繳納
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是指分公司的所得併入總公司所得,由總公司統一預繳和匯繳,分公司不做企業所得稅稅種認定。該繳納方式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與所有分公司均註冊在同一個直轄市或地級市。
部分省級行政區域也採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例如《關於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非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其所屬省內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涉稅事項。
2、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總分公司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並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所得稅,例如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公司等。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公司的情況,只要有一個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個地級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匯總納稅。總分公司均需履行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才能進行匯總納稅。
3、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分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單獨計算所得和稅款,定期預繳和匯繳,與總公司間不發生所得稅上的關係,與子公司獨立納稅無差異。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公司通常應用於:
(1)分公司雖符合匯總納稅條件,但由於未履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備案,在當地稅務機關做了所得稅稅種核定。
(2)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分公司,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的總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總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則匯總納稅的分公司也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海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若分公司滿足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則可以單獨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13日-113年05月17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3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及B私人診所醫藥費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僅准列報20萬元,而B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也非屬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甲君支付該診所之費用不符合前開稅法規定,不得列報扣除,因此核定其醫藥費扣除額總計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民眾可上該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時,若被索取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時,請提高警覺,勿輕易交付予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之依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務必如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薪資情事,除補繳本稅外,尚有罰鍰。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納稅義務人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係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少數納稅義務人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透過電話語音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或採網路申報於電子申報系統完成信用卡繳稅之授權後,誤以為已完成申報而未將申報書(人工、二維條碼申報)送達稽徵機關,或未完成申報資料上傳(網路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以未完成申報核定應納稅額後,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度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1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甲君單身標準扣除額124,000元核定補稅2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申報期限內以刷卡方式支付應納稅額,本件遭補徵稅額係因國稅局未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保險費等列舉扣除額所致,請准依補提示的列舉扣除額單據核認,經該局查證甲君確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採用人工、二維申報者,記得提出書面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手機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月1日宣告於102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年1月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在臺上市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按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ETF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故投資人出售ETF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ETF之發展,依同條例第2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ETF之證券交易稅,惟買賣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ETF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如營業人購買該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原即要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且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時,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3年5月31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營利事業如何判斷CFC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依我國現行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定稅率不超過14%。
(二)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一)、(二)規定判斷之。
三、豁免門檻規定:倘CFC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排除適用。
(一)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營利事業持有多家CFC且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四、避免重複課稅:
(一)屬已依規定認列CFC之投資收益,以後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已依所得來源地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申請扣抵或退稅。
(三)計算處分CFC股權損益時,可減除已認列投資收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符合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文據。倘未能依限檢據者,可於結算申報時填寫附冊B7頁,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敘明理由,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時,若要減除以往年度的彌補虧損,這筆彌補虧損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等到列帳時,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漏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應加徵5%營所稅3萬元,遭補稅處罰。
甲公司向國稅局主張,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上累積虧損還有100萬元,希望以前述已核定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但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決議,依規定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提醒,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依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項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訂有免稅適用標準,不過針對未達標準的機關團體,若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可編列該結餘款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免稅標準規定,若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就可享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支出占比未達標準,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的機關團體,雖當年度不適用免稅標準,但可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創設目的相關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並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但使用計畫以四年為限。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企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這種情況下,可能遇到租期到期時,房屋未達耐用年數,國稅局提醒,公司在拆屋還地時可提出證明,將未折減餘額列為年度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廠房,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並約定好租期屆滿拆屋還地。
甲公司在租賃期間提列折舊,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的耐用年數35年提列,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提出廠房拆除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損失。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給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導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針對超提部分將不予認定。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台商應特別注意高新技術企業費用在IPO審查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標準不同。
有心要準備申報大陸IPO的台商,應特別注意IPO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與一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不同。
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就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要求滬深交易所等各板塊在審查IPO時遵循。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通過「研發支出」科目進行核算,未完成的資本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的「開發支出」科目中列示,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在利潤表「研發費用」中列示。
不管IPO申報對研發投入的統計,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對研發費用的統計,均是在會計帳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規則進行相應調整後計算得出。
針對大陸IPO申報時研發投入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認定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為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統計口徑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高企認定時,本期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僅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對於資本化開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則通過分期攤銷方式計入本期費用化支出。
二、研發人員薪酬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薪酬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薪酬,對於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即便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其薪酬也不能計入研發投入。否則,發行人應結合相關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時,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酬。對於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科技人員,不管該人員是否專職從事研發活動,其薪酬均不計入研發費用。
無論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勞務派遣形式的研發人員薪酬均不計入。
三、政府補助研發項目支出
IPO申報時,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如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在統計研發投入時,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高企認定時,法規未明確淨額法核算下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實務中,對於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匯算清繳時,若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若在稅收上未進行相應調整,研發費用金額以會計上沖減後的餘額計算。
四、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IPO申報時,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計入研發投入。
高企認定時,法規並未明確是否計入。實務中,既有直接按會計上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也有觀點認為研發費用的轉出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減少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的統計金額。對於擬IPO企業,建議按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以免IPO審核時剔除該金額後不滿足高企認定標準。
五、委外研發
對於委外研發,相關研發項目應與企業的研發項目或主要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研發成果為委託方擁有。IPO申報時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入研發投入,高企認定時按「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外部研發費」×80%計入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