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05日-112年06月09日

  •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致生低報完稅價格逃漏進口稅費情事,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國際運費受市場需求供給、經濟景氣、石油價格或天災事變等諸多因素影響,價格時有漲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迄今,運費波動劇烈,惟部分業者於進口貨物時,並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如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亦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輸業者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透明,呼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國際運費,誠實納稅,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低報完稅價格而延宕通關,或經查獲不法情事而受罰,反而得不償失。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國稅局將於112年6月15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期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2年6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2年7月1日)起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仍請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5月31日)前繳納者,如有未(短)繳納稅款者,請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有5家分公司,由總公司購買統一發票後,再將發票分送到各分店,甲公司購買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時,誤將A分公司的發票送到B 分公司,B分公司的發票送到A分公司,致B分公司將其所屬發票轉供A分公司開立,A分公司將發票轉供B分公司開立,嗣經國稅局查獲,A分公司及B分公司雖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前將其所開立之發票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未造成逃漏稅,惟仍違反首揭規定,A分公司及B分公司經所屬國稅局分別處3千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年5月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第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在2023年上路,針對個人持有CFC股權的海外投資收益,有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申報所得稅的豁免門檻,須滿足兩情形之一,分別為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CFC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即達到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個人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企業為CFC。

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以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了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免計入外,同一申報戶全年的合計數未達100萬元,也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了落實CFC制度精神,兼顧徵納雙方成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個人CFC制度訂有豁免規定,而「豁免門檻」是指兩大情形之一,包含一、CFC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是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官員表示,雖然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享有豁免,不過仍須留意,為了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所得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時,個人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按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直接持有三家CFC於所在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皆大於50%,2023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300萬元、盈餘500萬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仍無法豁免。
官員表示,因為屬於甲君受控的三家CFC當年度盈餘及虧損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甲君仍應依規定申報CFC2及CFC3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相關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近來發現部分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要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果買方不是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時,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台幣1萬元,此價格應包含營業稅,不過甲公司在銷售A商品給乙小姐時,卻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營業稅,若要索取統一發票,需要由乙小姐負擔5%營業稅款。官員表示,甲公司的行為已踩到紅線,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是違反稅法規定,甲公司如果經通知限期後仍未改正時,將遭受處罰。
另外,國稅局提醒,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針對境外資金回台節稅方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依據四大原則判斷。
一是所得判定,如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則無須課稅;資金屬所得須進行稅負試算。二是課稅年度,即判斷課稅所得是否已超過五年或七年核課期間;三是稅負試算,依不同所得或資金類型,試算相對應稅負;四是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按身分判斷有無納稅義務。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納稅人應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
根據安永與聖加侖大學聯合發布的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歸納出全球500大家族企業的特性與趨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家族企業妥善利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和離岸信託架構,能夠鞏固所有權與經營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後,境外公司無法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節稅,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應採取三項行動,包括重新檢視全球資產比重及配置、重新檢視家族企業境內外架構,以及檢視稅務居民的身分。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孫孝文指出,「房地合一稅2.0」已上路,不動產傳承若由個人直接持有,在出售不動產時,將依取得日期採舊制或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若由境內未上市櫃公司直接持有,個人出售該公司股權時,將依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或房地合一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即為特定股權交易,將視同房地交易,按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台灣所得稅申報結束,會計師提醒,在台的美籍人士若未於4月15號申報,應於6月15日前完成2022稅務年度美國所得稅申報,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於10月15前完成申報。
除了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也應留意核課期間界定。會計師指出,一般而言,美國國稅局核課期間為三年,台灣則為五年,兩者都是自申報日起算。
針對美台最大的不同,會計師表示,美國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義務,將不會啟動計算IRS對於該申報義務的核課期間,意即對於未申報的納稅義務,IRS核課權將不受時效限制,可於後續年度任意時點啟動查核並補稅加罰;台灣針對未申報的納稅義務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美國法定核課期間起算日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大不相同。
舉例來說,若甲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應報2022年度綜所稅但未申報,台灣的核課期間將於2023年6月1日的七年後失效,但若甲同樣未申報2022年度美國所得稅,IRS追稅期限將為無限期。蘇宥人說明,由於美國稅負繁重,建議納稅義務人應謹慎檢視自身申報義務並尋求合規,留意核課期間的適用性,若有稅務相關疑問,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衍生稅務風險和額外遵循成本。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為勞工職災提供完整保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去(2022)年5月1日施行,擴大納保對象。勞動部昨(6)日強調,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到職日就應投保職災保險,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除有罰鍰金額外,會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
原本職災保險只有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入強制納保。去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臨時工及家庭看護工,亦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五人(含)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保、就業保險及職保;四人(含)以下單位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四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十倍罰鍰外,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截至今(2023)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
勞保局解釋,災保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即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災保險為被保險人。截至2023年3月底止,職災保險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較勞保增加19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較勞保增加65萬人。
勞保局指出,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若勞工如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仍可依災保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並由勞保局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截至2023年5月底,應加保而未加保職災給付核發後向雇主追償件數計70件,應收回金額為4,527.6萬元。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外銷貨品若有解約、違約等情形造成損失,可列報外銷損失,提醒營利事業,除應準備合約、對方索賠文件外,根據賠償方式不同,也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常見外銷損失包括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另外也可能是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或在貨品運送途中發生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買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外,也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
若為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而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若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則應檢具證明文件,但若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500萬元,損失原因是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貨款500萬元,公司並提出買賣契約、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有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布局的台商留意,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昨(8)日提醒,根據BVI經濟實質法新規,透過BVI支付台幹薪資,今年起也須完成經濟實質申報,揭露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提醒台商留意規定及未來查核風險。
范香琴表示,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的公司接獲當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等,並說明經濟實質申報內容。
范香琴指出,今年初發布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中,要求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的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並非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即使沒有收入,也可能被認為從事相關活動而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最常見情況是,部分企業透過BVI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過去由於僅是支付、沒有收入,不用申報經濟實質;但新規認為支付這類薪資屬於「集團總部活動」,自今年起須完成經濟實質通知及申報,揭露相關財務、非財務資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9日-112年06月02日

  •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月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卻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該局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即將在今(112)年5月31日截止,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扣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年6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今年6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5月31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5月31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陳小姐在6月8日前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1日起依今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截至今(112)年5月30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25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97%),其中稅額試算件數141萬件,網路申報件數481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22萬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申報件數102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103萬件之99%);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件數62萬件。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含手機版、線上版或離線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可於今日24時前利用報稅系統上傳電子檔案(以手機拍照約3至5張,檔案容量每戶上限10MB),未能上傳電子檔案者,請於今年6月12日前,將紙本附件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日截止,為加強便民服務,各地區國稅局今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網路申報至晚間12時,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時間完成報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請依限送(寄)交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可能於申報前備妥各項證明文件,可縮短稽徵機關查證時程,俾利後續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提醒,納稅者如要了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或申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於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及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國內產業缺工嚴重,但勞工多有早退現象,勞動部修正企業僱用退休者傳承經驗補助計畫,由原本適用對象限定退休高齡者(65歲以上),將擴大至退休的中高齡(45歲至64歲)。每名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每家企業一年最高補助50萬元,受理期限延長至今(2023)年8月31日止,歡迎企業踴躍提出申請。
為鼓勵企業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021年訂定「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實務上,當前國內產業勞動力短缺及技術傳承斷層衝擊,加上國人普遍於50多歲就申請退休,但退休時仍有良好體能、專業知識與經驗,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此計畫,擴大適用對象含括「已退休中高齡者」,計畫名稱修正為「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想瞭解相關措施或任何疑問,可至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業務專區(網址:https://ppt.cc/ftMmQx),或電洽各地服務窗口。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若有領回結餘款時,應記得將結餘款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所得遭到補稅處罰。官員表示,由於非屬例行性作業,常有公司忽略而挨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員工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基法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在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因此等到後續公司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後,已無適用舊制員工,而依規定結清專戶、領回餘款時,就要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此外,若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來處理。
國稅局指出,先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員工,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250萬餘元。
然而甲公司漏未申報這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表示,由於結清勞退專戶並非公司例行性業務,常有營利事業會不慎忽略,實務上國稅局查獲類似案件,通常都會補稅加罰,提醒公司務必留意。
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去年若有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記得在申報營所稅時,將領回的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
因依稅法規定,除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時,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能認列。所以,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的要件。
官員舉例,乙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投資損失50萬元,並說明該損失是投資海外基金造成的損失,乙公司原本申購A基金200萬元,在同年10月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而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但乙公司又在同年12月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而C基金淨值為15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20萬元+30萬元)。
經國稅局調查,乙公司截至12月底並未將基金贖回,當年度也只是轉換投資標的,因此當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未實現,50萬無法列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財務會計與稅務課稅所得概念不完全相同,因此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必須作帳外調整,因為部分費用或損失在稅法上設有上限,所以超過上限部分無法認列,例如: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等。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營所稅申報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以購入成本500萬元按五年計算,但稅法規定依耐用年數計列折舊時,以250萬元為限,甲公司所列報金額已經超限,就會被剔除並補稅。
另外,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超過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就納稅義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台北國稅局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2021年度營所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公司名下有四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的權益,四部垃圾車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而產生的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的稅捐應在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原應繳納的稅捐外,還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3月31日新規會影響台商KY上市櫃,或以大陸為主要經營地的台商在台灣上市櫃,及台灣券商承接大陸台資企業的業務。
以後台商回台KY上市櫃,或大陸地區營收、資產等比重占集團一半以上的台商,要在台灣申請上市櫃,台商本身或輔導上市業務的台灣券商,都必須遵守大陸證監會於3月31日公布執行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當台商和台灣證券公司把注意力放在上述《辦法》的影響時,忽略了另外更重要的兩個配套文件《境外發行上市類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因為不管是《辦法》還是《規定》,背景都是大陸官方重視數據外流引發的國家安全問題。
對台灣的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未來承接大陸地區業務必須重視《規定》中所強調,要規範大陸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有關的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特別是註冊在大陸境內的企業(包含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境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境外證券交易所或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涉及須保密或敏感的資訊時,都應履行相關保密程序。
無庸置疑,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因為是依大陸法律登記設立的法人主體,所以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在台灣的母公司,在台灣或境外其他地區上市,也屬於此次公布的《辦法》和《規定》管轄範圍。
當然,如果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重要性對境外母公司來說影響不大,那還是有可能豁免《辦法》和《規定》要求履行的義務,根據《辦法》第15條要求,大陸台資企業作為境內企業,在符合以下兩大條件時,才屬於《辦法》管轄範圍:

(一)數字指標
境內台資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中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的比例超過50%。
(二)重要性原則
發行人經營活動主要環節在大陸境內開展,或主要經營、生產場所位於大陸境內,或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大陸境內。
實際上,由於是「備案」不是「審批」,所以要依《辦法》進行申報不難,大陸台資企業或台灣券商可以自行登上大陸證監會建立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執行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台資企業只要通過用戶註冊,在證監會官網(www.csrc.gov.cn)進入「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備案服務」,將規定須登記的相應資訊與文件在網上提交即可,針對過去已在KY或海外上市的台資企業,證監會採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需重新申報,但未來如果要再增發(SPO),要記得須在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在網上提交以下文件:
1、備案報告及承諾
包含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架構圖,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項目團隊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等。
2、境內法律意見書(附承諾)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那就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除一樣須提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和大陸境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至於台灣券商部份,應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主動透過證監會網站向大陸證監會備案,並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大陸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大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業務情況報告,具體操作一樣是上證監會網站,在備案系統中填寫《境外證券公司備案表》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2日-112年05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予買受人B公司,於110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111年1月10日始將該不動產交付予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高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效率及便利性,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及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於申報期間得另採媒體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者,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或第A31頁,並可利用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以符合規定格式之CSV檔直接匯入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此外,倘申報項次大於1萬筆致無法使用「CSV檔匯入」功能者,亦得將第A30頁及第A31頁申報資料依規定格式轉為媒體申報檔,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檢齊媒體光碟及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營利事業及委任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得搭配第A30頁或第A31頁之媒體申報方式,體驗更有效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豪雨來襲,民眾若遇到災情造成財產上損失,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捐減免。
稅務局表示,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
官員補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在地價稅方面,如果因山崩、地陷、流失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稅務局表示,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另外在牌照稅方面,豪雨造成淹水災情,可能使停放在地下室的汽、機車損害,稅務局表示車輛因災害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必須進廠修復,或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時,民眾可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若取得租金收入,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表示,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為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則可適用免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國稅局舉例,甲機關團體2021年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12萬元,結果未辦理結算申報,在經過國稅局通知後,甲團體才補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官員提醒,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除非銷貨以外收入小於公益支出,不足以支應,才可將銷貨收入扣除不足支應部分,有餘額再課稅。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仍要繼續停業,應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期開始的15日內,填寫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在期限內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1,200元,最高1.2萬元;營業人逾期申報30日以上,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如果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自2023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甲公司應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甲公司自停業開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即使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此外,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在大陸取得的土地都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所以以土地作價出資等同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會被視同為轉讓無形資產,並涉及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至於被投資的一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會涉及須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台商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也要依增值稅金額為計算基礎,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時也明確該優惠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情形。
21號公告對「改制重組」並未進行明確定義,實務中對改制重組認定口徑不一,導致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台商應事前與當地稅務局溝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台商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在計算確認轉讓所得後,可選擇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遞延納稅政策。
若符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也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不確認轉讓所得。
四、印花稅
台商作為投資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0.05%;被投資方則須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納稅率0.025%的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被投資方需繳納契稅。根據《關於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協力廠商直接合資新設公司,由於不是全資子公司,新公司無法免繳契稅,但若台商自身先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設立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可免繳契稅,之後協力廠商再對子公司增資即可。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5日-112年05月19日

  •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張小姐來電詢問,112年2月甲向乙購買A未上市公司股票,甲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5,000元,後來因甲資金週轉困難,未付清股款,致股票未過戶,改由張小姐本人接手受讓該股票,可否申請將代徵人甲直接變更為張小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同條例第2項並規定,上述情況之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原受讓證券人完成代徵手續後,如將其應受讓之有價證券轉由他人承接,應由新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得直接申請變更原代徵人為新受讓證券人。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63年8月29日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也就是說,受讓證券人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代徵並繳納稅款,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
如對相關稅捐法令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各項入學、就業考試種類繁多,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辦單位舉辦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及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內含營業稅,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考量民眾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之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為,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爰分別於96年7月18日及97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第09704507610號函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行號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參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財政部爰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釋規定,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依財政部99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國稅局主動蒐集適格者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包含4種態樣: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者、失能等級為2至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符合其中1種態樣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都可以減除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積極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招募)許可函資料。
2.符合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或鑑定向度之身心障礙者資料。
3.經指定醫療院所診斷符合特定照護需求且已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資料。
4.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資料。
5.失智症團體家屋住民資料。
6.入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及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住宿者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在今(112)年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於前揭各部會提供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的資料,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免再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申報減除。該局舉例說明,例如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的被看護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而在家自行照護的身心失能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有效期限內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文件;若為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的繳費收據等資料;如果是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等資料。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均應將收取的各項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明 (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與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惟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以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是報稅方式的首選,不僅方便、快速又能節能減碳,省時又省力,但在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仍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者,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於112年6月29日前上傳提供,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依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提供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等之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以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該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為例,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例外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採用網際網路如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惟未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該局將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該年度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
該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務必於規定期限112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親送或郵寄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於112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始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更正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居住者員工固定薪資時,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該員工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若給付居住者員工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84,501元,111及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例,某公司111年甲員工1月份固定薪資總額為80,000元,若甲員工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內容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檢視,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稅款;若甲員工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應扣繳稅款4,000元(8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另外,甲員工於1月份領到年終獎金120,000元,不論是否填寫免稅額申報表,都應扣繳稅款6,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轉供贈品使用,或捐贈給政府做公益,或餽贈給自家員工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原則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簡化作業,依購進貨物使用目的及移轉對象,發票開立有不同之規定,該局就無償移轉對象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買受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政府: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用以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依規定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可扣抵銷項稅額,惟為簡化起見,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為協助政府災後救援工作,提供政府機關之免費旅運服務,屬對政府之捐贈,除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員工: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易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其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繳營業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商品無償移轉他人,統一發票開立態樣表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報繳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短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800,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如實於網路申報系統自行輸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及誤選取「採標準費用率80%」,計算所得為2,200,000元,非故意短漏稅額云云,案經該局查明甲君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依該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的淨所得,自不能再以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予以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時值報稅期間,民眾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主動向往來銀行查明,切勿於報稅時自行變更所得金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短漏報之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收入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將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年度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之資料,會運用在機關團體捐贈收入之勾稽查核,該局曾於查核轄內某協會之108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查得該協會未將受領捐贈款項據實帳列收入,致辦理申報時短漏報收入150萬元及所得稅30萬元,遭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123萬元,並就漏稅額30萬元處罰鍰18萬元,該協會未提起行政救濟業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另可在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本年度查詢期間為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減少疏漏發生。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8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主張應扣除110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4,000萬元,以實際淨所得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該財產交易損失未抵減餘額,依規定不能跨年度扣抵,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申報至5月31日止,國稅局整理常見五項申報錯誤態樣,包含海外所得未申報、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錯誤、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要列為資本支出,以及外銷業務產生損失為提供證明文件等。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因誤報致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官員提出五類常見錯誤。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誤以為是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官員說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不過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不屬於此範圍,所以每年報稅時,營利事業要將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的各類海外所得,併計營所稅額申報。

第二、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不同行業,卻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僅以其中一個事業的利潤標準計算成本。官員指出,使用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的營利事業,大多為會計帳簿還未健全的公司,如果同一營利事業有不同行業別,應個別依照行業標準稅率,計算課稅所得額。
第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官員表示,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無法認定將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官員補充,如果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營利事業仍繼續使用時,可以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使用年數及殘值,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折舊費用。
第四、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例如:廠房內加裝冷暖氣設備,應列為資本支出。
第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的損失,依規定除了取得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外,如果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還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的依據。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8)日表示,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了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因素多方評估,以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8日-112年05月12日

  • 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省時又可享獎勵措施
  •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 醫療費用收據都能拿來報稅?帶您看清楚!
  •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
  •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三分之二上市櫃都是家族企業!業者:用保險解決傳承難題 讓接班更順暢
  • 編移轉訂價報告 掌握四重點

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省時又可享獎勵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予國稅局,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可享有以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三)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由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選案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上傳日記簿、分類帳、存貨明細帳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如其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亦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即得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即可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財政部於今(8)日核釋,廠商進口原料型態且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之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簡化進口「相同貨品」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符合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之條件者,即可認屬相同貨品,且該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申請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惟實務上,以原料型態(多採桶裝)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進口後主要供分裝(瓶裝、罐裝或其他包裝型態),或供加工產製其他飲料品或食品,並非直接上市銷售而無品牌資訊,致無法適用上開簡化措施。
財政部考量以原料型態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與有品牌標示之貨物,其風險管理程度不同,且不同包裝容量之同一貨名貨物,是否即為相同貨物,於審核上較難認定,爰核釋以原料型態進口且外觀包裝無品牌標示者,其「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得認屬「相同貨品」,以適用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
財政部說明,有關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之核認,有助簡化查驗取樣作業,減輕廠商檢驗費用負擔並加速貨物通關。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醫療費用收據都能拿來報稅?帶您看清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用收據外,亦可於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扣除額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前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另外,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列報扣除的。
該局特別提醒,坊間有些外科、皮膚科或牙醫等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不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110年度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公司名下有4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之權益,該等車輛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該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該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該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申請人於上傳所需文件前,務必仔細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同時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關於民眾來電詢問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銷售之營業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者,應以「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為限,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原採「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者,須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始可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就申報期別改採期限表列舉例如下(如遇假日則順延):

該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報期別而言,公司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內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該期營業稅既已核課確定,則不得變更計算方法,故請兼營營業人注意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案件核課確定前提出更正,方可辦理,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
1、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2、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以上相關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三分之二上市櫃都是家族企業!業者:用保險解決傳承難題 讓接班更順暢

根據一份2022年公布的百大長青家族企業調查指出,在上市櫃1700多家企業中,家族企業的占比高達74%,等於每三家上市櫃公司中,就有兩家是家族企業。台灣不少企業主為白手起家,除了重視企業規模與營收成長,順利傳承讓二代接班、打造永續企業,也是很多企業主關心的要事。
磊山保經臻新特許營運處業務總監王筠茹表示,白手起家的企業主都希望下一代能順利接班,但不少企業二代在接班的資金面、管理面與策略面都遭遇難題。
首先在資金面部分,她觀察到上一代握有經營實績與掌控權,向銀行增貸資金較容易、利率也漂亮;二代容易因剛上手,銀行處於觀望狀態,會有借貸不易、利率成數較差等問題。
在管理面上,二代接班易遇到掌控權不穩、企業內部文化改革不易的問題,二代也需面對、處理資深員工的習慣與心態。
至於策略面,二代通常想法創新與敢作,與父母經營策略穩定與守成作法不同,常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管理面與策略面的差異之點,需要時間的驗證與不斷的溝通來縮短彼此在認知與決策的距離。但在資金面上,可透過保險事先規劃,解決二代資金鏈的難題,讓接班更順手、甚至還能在世代交替傳承間,建立防火牆,可以隔離資產、創造壽險槓桿、讓公司不管在甚麼狀態下都有一道愛與責任的防火牆守護,確保公司能夠穩定無後顧之憂的成長。
王筠茹提醒企業主可以運用保險能提早規劃、分年移轉資產、指定受益的獨立性,幫助二代接班打造穩健的現金流。
舉例來說,創立企業的父母可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內 ,轉贈資金予子女投保年期較長的美元保單或利變型保單,待將來二代接班後,累積的保單價值就可成為二代在經營時資金短缺的來源;同時透過保單的長期規劃與持有,達到放大資產傳承的效果。而且透過分年贈與在二代銀行帳戶留有資金往來的紀錄,能增加其信用額度,未來向銀行增貸資金有機會更順利。
如果父母覺得二代還沒有具備資金管理與傳承的能力,可用另一方式來規劃,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二代為受益人投保保單,一來企業主依然仍握有資產的控制權,二來當企業主去跟上帝喝咖啡時,二代能獲得有一大筆資金可做為公司緊急預備金,避免銀行雨天收傘,也可透過保單分期給付的方式來避免一次性資金用罄,一舉數得解決二代資金的問題。
企業主透過保單長期投入與規劃,不僅可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對二代接班有所助益,也能透過保險規劃,成為企業與員工的風險防護網,甚至可作為員工留才育才的工具,讓企業長期永續經營。
磊山保經提醒,企業主在規劃時,一定要先了解自身需求與相關法規,在合乎相關法規以及了解保單內容的情況下投保,投保後也要定期檢視,評估投保目標與保單內容方向是否一致;另外,在投保時也要留意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填寫,慎選專業、值得信賴的保險顧問。

編移轉訂價報告 掌握四重點

正值營利事業報稅季節,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1)日表示,企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針對可比較對象搜尋應留意四大點,並列出在實物查核時企業常面臨的三種情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協理陳怡凡指出,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要留意一、可比較對象搜尋原則以亞太地區為優先,當樣本不足時則擴大至全球,避免所有可比較公司皆為同一國家;二、根據產業代碼搜尋相同或近似的產品或服務。

第三、若潛在可比較公司產品多元,可考慮採取部門別財務資訊,讓結果更具比較性;四、排除非公開、獨立性不足、連續多年度虧損、有財務或業務資訊不足的公司。另外,除非事實有變動導致搜尋條件改變,正常情況下前後年度的搜尋條件要一致。
在查核實務上,陳怡凡提醒企業常面臨情況,第一,交易測試及財務資訊拆分,如果公司進行多種受控交易,或是同時有從事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準則規定,將要評估的受控交易相關的財務資訊拆分,以進行個別測試。
第二種為匯兌損益波動影響損益結果。近年來外匯市場波動幅度大,若台灣子公司應承擔匯兌風險,應在關係人交易的合約及移轉訂價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三種情況為營業虧損但業外投資獲利,應詳細分析虧損原因,若是因停電、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造成,也應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詳加說明。
在檔案報告內容方面,安永聯合會計師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表示,企業須說明集團主要產品供應鏈及市場、集團成員間重要服務安排及訂價策略、跨國企業集團的無形資產,以及資金交易安排等。
林志仁提醒,企業要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並預先針對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進行模擬分析,若有發現異常,才能透過訂價政策調整降低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相關內容與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皆需一致。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日-112年05月5日

  •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3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之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報期限尚未申報者,請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繳或填發者,可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亦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向立管稽徵機關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扣繳義務人應儘速自行補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111年度給付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如期繳納,惟今(112)年1月底前未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責令限期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12,000元。如甲未經查獲前,即自動申報或填發,則可減半處罰。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報稅季展開,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同台灣所得課稅。官員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而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投資,產生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併入台灣所得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眾忽略,或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須計算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大陸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換算,今年申報去年度所得折算率為4.4144比1。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稅款。

官員表示,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要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為香港某公司董事,2020年間將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合計875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款項來源是甲先生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先生漏未申報這筆海外營利所得,除了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皆僅供參考,如果有其他所得,仍應誠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在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另外,官員指出,除了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外,其他須計入的項目還包含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以及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國稅局補充,民眾在海外投資基金、債券、期貨、股票等商品,都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在處分境外金融商品產生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今年報稅季未再因疫情而延長,但部分和疫情相關的四大繳稅紓困措施(協助機制)仍持續,財政部指出,企業申報營業所得稅時,可注意是否適用相關減免。
第一是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企業如受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第二是各項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該局指出,因疫情依紓困條例等規定,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列為取得年度免稅收入,必要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至於第三是員工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期間薪資的200%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減除。
最後則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醒,企業如受疫情影響,使得稅金繳納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受罰。如有受疫情影響者,可善用相關協助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想用於租稅抵減,必須依規定期限申報,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應於營所稅申報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財政部說明,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抵減,抵減方式有兩種,中小企業可以二擇一,但選定後即不可以改變。
中小企業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的限額,可選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主體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的事業,且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以中小企業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1年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112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
此外,有四種情況要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包括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的租稅優惠權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24日-112年04月28日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申請租稅優惠,留意3大重點
  • 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
  •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
  •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 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 勤業眾信:股權轉換交易留意課稅問題
  •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1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申請租稅優惠,留意3大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資安事件頻傳,為鼓勵國內產業強化資安防護能力,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除延長原有的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適用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特別新增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也可享有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經濟部與財政部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適用範疇係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的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並具有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五大功能之一的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特別注意的是,個人電腦所安裝的防毒軟體或防火牆,因已屬於使用電腦設備時的普遍需求,與促進產業投資與創新的目的不符,所以不可適用該項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整理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投資抵減須留意三大重點:
一、申請程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即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至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同時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規定的格式填報,如果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
自111年度起,申請投資抵減的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認定。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於111年度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雖於112年才支付價款,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年度為111年度。
三、抵減限額及抵減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於符合規定的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而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要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請注意經濟部申辦系統登錄上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相關主管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減稅優惠,111年度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國稅局說明,依據住宅法相關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萬5千元。所以符合前述資格之房東於今(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5千元以內者,可以免稅;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房東甲君111年1至12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乙君,租約言明每月租金30,000元,因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所以按111年度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繳稅之租賃所得為102,600元【(30,000—15,000)元*12個月*(1—43%)】。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外,如要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者,並應提供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若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則依據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申報租賃所得。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民眾渡過後疫情經濟停滯,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免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未受疫情影響,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得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依規定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3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息),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均可以臨櫃、郵寄或電話向國稅局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為利納稅義務人全程以線上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網路報稅系統(含手機報稅)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先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息)」或「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等文字,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並瞭解疫情有關之租稅協助措施,該局特別整理彙整如表一及表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如有受疫情影響,可善用各項協助措施,以減輕租稅負擔。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即將進入召開股東會之季節,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環保餐具10萬份,取具B公司開立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稅額2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宜多加留意,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本月(24)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下稱學校餐點)之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學校餐點除部分地方政府免費供應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存有差異,是類經營型態應認屬營業性質特殊,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下稱100年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下稱102年令)規定,營業人專營學校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另該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直接供應餐點外,另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爰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意見,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等,其與該部100年令及102年令規定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之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相同,二者租稅待遇允宜一致,爰發布新令釋明。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私人補習班之110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計算補習班所得時,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之薪資費用240,000元及伙食費用24,000元,因與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勤業眾信:股權轉換交易留意課稅問題

股權轉換交易常有各種課稅問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表示,個人股東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應特別留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個人股東因股份轉換方式讓與未上市櫃股票並因此取得另一間公司股權,取得股權價值超過轉讓股權價值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如有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需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證券交易所得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基本稅額,如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應納稅額,除繳納原綜所稅應納稅額外,需另就基本稅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徐瑩瑩提醒,個人股東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也要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計入項目的例外規定,即交易之股票如屬:一、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登錄創櫃版)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二、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申請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三、設立登記未滿兩年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其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此外,股東需留意股權轉換交易是否涉及房地合一稅2.0的特殊股權交易。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符合兩大要件即構成特殊股權交易:要件一是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間接持有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要件二是被交易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徐瑩瑩表示,符合該兩要件的特殊股權交易,不適用上述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而需按房地合一稅制2.0課徵所得;但上開股份轉換交易能否主張是企業基於經營目的進行組織架構重組而排除適用房地合一2.0特殊股權交易,建議採個案向財政部申請函釋釐清。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台灣是個有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國家,稅率最高達20%,繼承人必須依法完稅後才能辦理遺產繼承,違反者甚至會有刑事責任,因此在資產傳承的規劃上,遺產稅及贈與稅是無法迴避的議題,甚至經常成為規劃的核心。
一般來說,資產傳承的稅務規劃可分為五大類型,包括:資產轉換、資產壓縮、資產分散、資產遞延與資產凍結,各有其適用的情況與應注意的事項。
一、資產轉換: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轉換成免稅資產,例如利用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將部分資產規劃以保單方式持有,來節省遺產稅。惟此種規劃方式要特別留意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最終得否免稅可能要由稅局做個案認定。
此外,也有利用農用農地免徵遺產稅,或是農用農地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來規劃購買農地節稅。這部分要特別留意,農地要做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條件,而且農地移轉後要列管五年,如果在繼承或受贈後的五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就要追繳稅款。
二、資產壓縮: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的課稅價值降低,例如規劃購買不動產,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不動產是以公告現值為準,而公告現值往往低於市價,因此達到資產壓縮的效果,來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要特別留意,繼承或受贈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是以公告現值認定取得成本來課徵房地合一稅,換言之,雖然利用資產壓縮可以減少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基,但減少的部分可能會在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時候被補回來,如果繼承人在取得不動產後的短期內出售,可能不但沒有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稅。
三、資產分散:常見的方式是利用分年贈與來進行,例如每年在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內做贈與,或是每年繳納10%的贈與稅來避免百年之後一次繳納20%的遺產稅。此種規劃方式除了要留意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外,也要考慮贈與後喪失控制權的問題,實務上可以搭配保險或信託來做規劃。
此外,實務上也有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但人頭本身有道德風險,而且明天跟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到,萬一人頭出了狀況,人頭的繼承人不認帳,到時候不僅多了一筆爛帳要處理,還可能血本無歸,而且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規避稅捐,也可能違反洗錢防制法而有刑事責任,實不可取。
四、資產遞延:常見的方式是利用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將資產贈與給年紀較輕、體況較好的配偶,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爭取分年贈與或做其他稅務規劃的空間。此種規劃方式要留意,必須要提前進行,因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而且生存配偶無法對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在稅務上可能產生更不利的結果。
此外,也有規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由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但要特別留意,繼承人要在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相當於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移轉給配偶,否則就要追繳稅款。
五、資產凍結:概念是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產生的收益,改由子女取得,來減少傳承的問題。常見的規劃方式是利用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將每年的股利改由子女取得,而不是累積到自己身上,藉此達到節省贈與稅,移轉所得稅的效果。但要特別留意,在訂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之所得稅及贈與稅。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企業綜合所得稅5月起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依法可徵免所得稅,但相關團體申報時,常見四大錯誤,包括漏列股利收入、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和用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台北國稅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可依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徵免所得稅。
就過往申報實例,台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大常見錯誤應避免。
首先是漏列股利收入,台北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不論現金或股票,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第二是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
第三是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信發行的受益憑證,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將不符免稅標準。
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最後一個常見錯誤是把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例如2020年度結餘款10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2021年度使用,則2021年度實際依計畫使用時,不得將該100萬元列為2021年度支出,以正確計算2021年度支出比率。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針對台商大陸布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有三種台商是正在調整大陸布局的主要族群,一是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者、二是需要將產能外移者、三是接班無繼的台商家族企業。
他指出,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的台商,多數有意向在A股上市,但這對原本已在台上市櫃的企業來說,需額外注意證管法令規範,避免誤觸下市條款。另外,這類台商除調整部分供應鏈到海外,仍會考慮持續加碼在陸成立次集團總部,但次總部的設立涉及大陸境內訂單、人員調整、公司遷址、投資架構重組,以及承諾未來稅收貢獻等商務、財稅議題,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徐丞毅表示,尋求兩地掛牌的台商不能僅考慮單邊法規要求,需拉高戰略角度到母集團,並全盤考量股權改制的相關架構重組、稅務成本、資金流程規劃、免稅重組(遞延資本利得稅)的可能性等。
他指出,台商外移產能至東南亞或印度的急迫性這兩年大幅提高,但移轉部分產能,包括人員外派、設備搬遷、技術轉移、當地產能利用率低落都會產生系列的跨境稅務管理議題,台商必須更注意相關法令遵循。
最後則是接班無繼的大陸台商家族企業,由於受到外部競爭激烈,土地、水、電與勞動成本高漲等影響,迫使台商一次性處分大陸資產,這類台商若早期有取得不動產,仍有機會在最後出場時獲利。
但徐丞毅也提醒,當前大陸不動產市況不佳、外匯管制政策模糊、不動產處分稅負,需具備熟悉大陸相關法規及金融實務者,從尋找買方、交易談判到協助款項匯出提供建議,才能避免出售後無法在境外取得款項的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7日-112年04月21日

  •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
  •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支付的醫藥費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為6%,如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經核定為1,000萬元,因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減少達30%,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該6%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所得額為33.6萬元〔700萬元✕(6%✕80%)〕;但如果甲公司111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為5%,因已高於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純益率4.8%,應依較高之純益率5%辦理結算申報(參案例)。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前揭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由使用單位扣除已提列折舊,僅就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稅額。考量該等車輛倘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者,財政部參考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定明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之車輛,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依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修正後之規定較原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稅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對於修正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醫院於103年1月1日購入救護車1輛,符合上揭規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出廠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可再使用5年,於112年12月31日變更用途為載運設備之貨車,依修正後規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較修正前大為減少26,250元,比較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此類案件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倘逾期未申報納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人才,常以發放股票方式獎酬員工,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君得以每股20元認購10,000股,並約定甲君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3年。甲君於112年度達成既得條件(條件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應認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為400,000元〔(60元-20元)×10,000股〕。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員工之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惟重購之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因2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故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經該局稽查發現甲君111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遂向甲君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重購的新屋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且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5年內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亦即「自住、3不、綁5年」方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局辦理後續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轄內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其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一棟做為門市使用,惟甲君於111年度中因病過世,繼承人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有關死亡日後給付之租金,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上開詢問電話提到屋主死亡日後之租金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規定,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月租金新臺幣30,000元向甲君承租房屋,甲君111年8月31日往生後,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將租金匯款到甲君遺留之銀行帳戶,由於甲君死亡日後之租金係屬繼承人之所得,在房屋實際繼承人未確定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112年度辦妥遺產分割由乙君繼承取得該屋時,A公司再將自甲君死亡日後所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併同填發112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所屬:111年9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歸課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新冠疫情趨緩,因應疫情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即將於本(112)年6月底到期,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申請期限也將於同日截止,符合資格條件之營業人如有需求,可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協助因疫情使得營業收入驟減致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渡過難關,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並於110年6月25日修正審核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本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於本年6月30日前,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均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本年3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797家、核退稅額計5.47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9.02%及38.38%。

該局特別提醒,審核原則之申請期限將屆,營業人可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因此,111年結婚夫妻於今(112)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夫妻兩人的所得、扶養親屬及扣除額等資料,先利用申報軟體分別試算夫妻分開申報及合併申報之應納稅額,再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即可為您的荷包省下一筆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對結婚當年度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分開提供,新婚夫妻必須各自以本人名義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選擇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應將新婚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以免漏報配偶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夫妻的婚姻關係自登記日起才正式生效,因此報稅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如在111年舉行婚禮宴客,遲至112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112年才是結婚年度,應於113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今年(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分開單獨申報,以免因誤列報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常發生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指定販售發票的機構已無庫存當(3-4月)期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3-4月)期發票情形下,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以便開立交付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經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後,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雖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的違章行為,但仍要特別注意要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開立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有些營業人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尤其是發生在單月月初,例如228連假過後,3月初因忘記更換發票紙卷而誤開立前(1-2月)期發票交給買受人,這時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營業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優惠措施 內    容
企業捐贈運動業加成減除 1.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內,按該金額之150%(具關係人身分則10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如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得以捐贈金額之15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無上述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3.前揭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避免租稅優惠過度。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企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於申報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此項租稅措施係為兼顧國防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屬填補雇主因員工受強制性召集致營運受衝擊之補償,該薪資金額之加成減除部分,不列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1.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項目。
2.三大項目(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延長至113年底。
3.申報所屬年度改以「交貨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
修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1.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12月31日。
2.擴大獎勵範圍:新增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等項目,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
3.修正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25%。
4.增訂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支出金額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為    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5.修正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現金增資股款之20%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增訂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其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限於未上市、未上櫃,或設立登記  日未滿10年之上市、上櫃公司。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因此產生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核對,如有未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內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其中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惟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補徵稅額60萬元,並處罰鍰10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該項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須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該項所得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申報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0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5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11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尚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企業營收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所稅。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常見三大錯誤樣態,包含未填寫正確行業代號、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及虛開發票,提醒納稅人依規定辦理,以免挨罰。
官員表示,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不過卻有部分營利事業用來逃稅,國稅局緊盯常見錯誤樣態,避免刻意規避情形。
首先,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審,例如:投資有價證券;或部分行業別,僅適用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的申報案件。
國稅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規定如果要採擴大書審申報,必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小於1,000萬元。
但實際上,甲公司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過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就甲公司真實業別重行核定,調增所得額195萬元。
其次,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也是常見錯誤。官員指出,曾有單一業者,利用成立多家企業等方式,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3,000 萬以下的規定,規避國稅局調查;最後,營利事業也應避免虛開發票,例如: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適用擴大書審制度,如果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的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在未經檢舉前,可免予處罰。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財政部指出,今年稅政面新措施有四,一是提供手機報稅現金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亦可列印手機報稅系統產出之繳款書電子檔繳納稅款。
二是提供手機報稅申請延分期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介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三是試辦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板、線上版及離線版)上傳送交,系統開放至法定結算申報日止,如有未及送交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後 十日內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是網路申報的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7月底撥付退稅款;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10月底撥付退稅款,想儘早取得退稅者,可利用網路報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0日-112年04月14日

  •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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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8年間死亡,繼承人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與甲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甲君尚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2年5月正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核定,並於112年4月中旬完成公告或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取得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核定通知書,發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經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之案件,業於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未符合前揭公告範圍之核定案件,亦於4月中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於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仔細核對前揭核定通知書內容,如稽徵機關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釋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之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之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之診所與住所同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以利112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體申報審核程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2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2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報稅季即將來臨,存股族靠著存股票、領股利,創造穩穩現金流,但存股族們也關心股利所得如何申報才划算。對此,KPMG安侯建業建議,存股族可先觀察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第二步再決定採取「合併」或「分開」計稅。
另外,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低於94萬元時,選擇「合併計稅」較優惠;而股利所得800萬元以上的存股大戶,選擇分開計稅節稅效果較佳。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存股族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自2018年1月1日起,可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就是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假設領取的股利為10萬元,則股利可抵減稅額為8,500元。
至於「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是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稅額。
不過存股族可能會困惑,股利收入究竟是選擇「分開計稅」還是「合併計稅」較優惠?葉建郎表示,若綜合所得稅的稅率介於5%至30%的投資族群,可選擇合併計稅較有利。
在合併課稅的方式下,股利可抵減稅額的上限為8萬元,以8.5%的抵減稅率來計算,若為剛起步的存股小資族,且綜所稅稅率適用5%,在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在94萬元(8萬元÷8.5%)以下,此時利用股利合計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方式報稅,可創造3.5%(8.5%-5%)的節稅空間。
另外,如果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率為40%的高所得族群,選擇分開計稅,將股利所得獨立於其他綜合所得以28%計稅,申報上相對有利。葉建郎表示,對於只有股利所得的存股族來說800萬元是分界點。
葉建郎舉例,林小姐無薪資所得,去年股利所得有800萬元,扣掉免稅額9.2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後,所得淨額為778.4萬元,因所得區間超過472萬元所以適用40%稅率,減除累進差額86.4萬元後,實質納稅額為224萬9,600元,實質稅率為28.12%。
但在只有股利所得800萬元的前提下,林小姐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是28%,實質納稅額為224萬元,比起合併計稅,林小姐可以省下9,600元的稅額。
葉建郎表示,對於以存股維生的存股大戶來說,無薪資所得且股利所得在800萬元以上,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可以適用28%,但如果選擇合併計稅,實質稅率將高於28%。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民眾投資美股,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KPMG安侯建業提醒,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除一般綜所稅申報的各類所得及分開計稅的國內股利所得外,還包含:海外所得、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海外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免稅額度,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不需繳納稅款。
但仍要留意,基本所得額共有六種項目。葉建郎說明,除海外所得外,還需加上其他項目才能確認是否需要繳稅。如果基本所得額在計算後少於670萬元,則不須繳納稅款,但若高於670萬元,則需計算需繳納稅款。
葉建郎說明,海外所得申報年度是以「給付日」認定,而非「匯入台灣金融帳戶之日」。以股利所得為例,應在海外被投資公司分配股利年度申報,無論資金是否已匯入台灣,而對於股票交易所得,應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申報。此外,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5月報稅季,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也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指出,營利事業今年度報稅有五大新租稅優惠不可不知,包括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增修生技醫藥投資抵減、增訂透過專戶捐贈運動事業適用費用加成減除、增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和增訂分期納稅新措施。
在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方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去年2月修正,新增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連同智慧機械及5G系統的投資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須達100萬元以上但不可超過10億元,並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稅額,抵減金額原則上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翻修,其中與生技醫藥公司本身有關的租稅優惠,包括刪除人才培訓支出但保留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並增訂研發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得適用抵減優惠,惟抵減率由35%調降為25%,自有應納所得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制。
此外則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增訂第26條之2,若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符合資格的特定對象,並取具教育部開立捐贈收據,於今年5月報稅時,即可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租稅優惠。惟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該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由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自111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各機關團體得就其給付員工請假從事教召期間薪資金額的150%,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倘若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發人員薪資已適用研發投抵),不得重複適用。
最後則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如營利事業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紓困措施,或受疫情影響(例如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或分期(最長以36期為限)繳納稅捐。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開放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自行查詢方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的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但於111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前述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的所得資料,是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07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若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A公司於2020年間出售2014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2020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指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2021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誤以為出售房屋利益的申報年度是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並無隱匿逃漏稅的意圖。
北區國稅局認為,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2020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果後續要恢復營業,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籍登記用途為供報繳營業稅,無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稅籍登記時,所需申辦文件有五項,包含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申請書;二、負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及影本一份;三、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一份;四、公司組織及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外,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且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業。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在2020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A商號負責人甲先生的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0餘萬元。國稅局除了通知A商號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台灣人口高齡化,老年長期照護與財產管理需求成為重要課題。合庫銀行表示,一名癌末病患黃先生,離婚並單獨監護未成年兒子,因時日無多,擔心往生後前妻取得監護權與遺產掌控權,透過銀行信託,確保身故後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簽約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離世。
合庫銀行指出,原本黃先生想藉由公證遺囑,並與銀行簽訂「遺囑信託受任契約書」的方式,確保兒子受領的遺產得到保障,但計畫趕不上變化,客戶病情急速惡化,考量黃先生的身體狀況可能無法維持到完成信託簽約(需量身訂做契約)。

在深入瞭解客戶的需求後,合庫建議先將黃先生遺產中最想要獲得信託保障,也就是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單受益人為其兒子)的部分,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名義與合庫簽訂制式化保險金信託契約,確定未來信託財產的給付內容及運用方式,並透過律師完成代筆遺囑,於遺囑中載明名下其他財產於身故後的分配方式及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確保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
因黃先生病情急轉直下、情況相當緊急,在行員積極接洽並趕赴醫院辦理相關手續下,三日內委託律師完成遺囑訂立,並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簽約完成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過世。由此案例可感受到信託機制與遺囑搭配的重要性,及民眾辦理信託常具有高度的即時性需求。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劃,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信託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二種,但有關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信託業者要如何順利辦理遺囑信託,實有研究探討必要。
呂蕙容指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有部分基於稅賦的考量,尤其在房地2.0課稅下,不動產如透過遺產轉移,下一代未來處分不動產時,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原屋主的不動產是在2015年底前取得,還可以採不動產稅負舊制繳納,較為有利。
呂蕙容提到,依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如果委託人於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建議信託業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信託公會蒐集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實務遇到的問題,委外研議實務作業程序、遺囑信託前、中、後應備的文件(例如遺囑執行受任書、遺囑信託受任同意書或約定書等文件)等,並對辦理實務遇到之問題(如遺囑執行或稅務等),提供相關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此外,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近年台商個人處分大陸股權的情況增加,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且直接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在處分股權時的課稅方式不同,建議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
此外,台商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的部分,記得要拿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據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因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
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不過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例如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不會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依大陸2020年第三號公告定義,若被轉讓的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
會計師提醒,這類交易在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表示,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大陸股權的交易模式,實務上不少大陸稅局都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的合理性依據。

例如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列,大陸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
劉中惠也提醒,依據大陸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議台商賣股前要先謹慎分析。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舉例來說,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的關聯性,故依相關規定剔除該筆交際費8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列報與業務無關的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反遭剔除後補稅。
此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如果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也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費用及損失的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填記,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陳先生和陳太太在台南市大內有兩塊農地,租給光電公司種電,2020年收到租金49萬3,200元,光電公司開給扣繳憑單。49萬元租金收入全數被國稅局算成租賃所得。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他質疑為什麼出租住房可以扣43%的費用率,出租土地什麼都沒得扣?
陳先生的訴願案敗訴。爭取費用失敗對陳先生影響不小,因為和光電公司的租約一簽就是20年。
出租房子可以扣費用 出租種電卻不行?
加計49萬多元的租賃所得後,陳先生綜合所得總額達163萬多元,適用稅率12%。為這租金,要繳近6萬元綜所稅。
出租的兩塊地由陳先生和陳太太共同持有,都是陳先生持分三分之二,陳太太持分三分之一。租金各收32萬8,800元、16萬4,400元,兩人「稅在一起」,同屬一個綜所稅申報戶。陳先生主張適用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和出租住房一樣,減除43%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房會折舊,需要定期修繕,以維持其住房功能。但出租土地,沒有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不會折舊,也不需要定期維修。所以出租土地沒有訂定費用率。
國稅局表示,在陳先生所提的費用標準中,明文規定: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陳先生提適用另一條,同樣也是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的規定,針對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費用,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南區國稅局指出,租約的第1條就約定: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週邊設施與台電電網併聯而需埋設電線之土地,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使用。陳先生和陳太太出租的土地不適用農地規定,因土地沒有做農業使用。
還有什麼可以扣抵
陳先生雖然表示,當時光電公司支付租金,先扣了健保補充保費,但也因健保補充費不是租金費用,不能抵免,但可以列舉扣除,列在勞健保費項目。
陳先生雖積極找出各種扣抵項目,但兩塊地沒有抵押貸款,因此沒有貸款利息支出可抵免,南區國稅局詢問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的新營分局,稅務局指出,陳先生、陳太太的兩地號在2020年度屬於課徵田賦的一般土地,沒有繳納地價稅的紀錄,也無法抵免。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近期要繳房屋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屋主的名字,該如何更正。官員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