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20日-113年05月24日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且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應稅貨物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內含100元營業稅),當銷售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扣除內含之100元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名稱,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銷售價格扣除內含營業稅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又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取得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故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為我國境內不動產所組成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公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始納入課稅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營利事業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條件之股權,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乙被投資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已過半數,且乙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其交易乙被投資公司之股份所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該局遂以甲公司係於101年投資乙被投資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間已逾5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補徵稅額840萬元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按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提起訴願的案件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對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乃續提訴願,惟近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對於公司仍處於行政救濟中的未確定案件,為何會被移送執行?又如何補救才能免於被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對於依法提出訴願的案件,則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時,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參照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及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捐者,國稅局會受理並撤回執行,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的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稅捐,若有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26條之1規定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得於各該條規定,申請延分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退貨或變更用途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已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金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該投資項目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應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對核定稅捐不服之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已申請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0日收到該局寄發的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贈與稅額為新臺幣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0日止,嗣甲君於112年4月10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7月10日止。又甲君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不服,於112年7月30日申請復查,查其應在「原」繳納期限屆滿日112年4月10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期間自112年4月11日起算至5月10日屆滿),已超過前揭期限始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經該局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如於112年4月10日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時,同時對該局核定的贈與稅額表示不服;或先申請延期繳納贈與稅,並於112年5月10日前再行申請復查,該局將會受理甲君的申請延期繳納案及復查案,甲君即不會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在臺居留之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地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持有在臺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贈與房地予兒女時,究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還是要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24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日本國籍之甲君在臺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其所有臺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因贈與人為外籍人士,應向該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贈與時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該局申報。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經該局查得該房地僅甲君之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之適用,惟因本項免稅額優惠有前述規定之設籍要件,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免稅所得額400萬元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條款之租稅優惠。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日前查核轄內金屬加工廠商,發現該業者從事金屬加工裁切,帳上卻未列報下腳料收入,經比對帳證,查獲其漏報下腳料收入,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加工業務,購進銅、鐵等金屬材料,再依客戶需求按規格裁切加工,在裁切過程會留存之邊角料、鐵削等下腳料,依其109至111年度營業成本表帳列「直接原料」逾2億4仟萬餘元,惟損益表卻未列報下腳收入,且業者對於裁切加工過程及材料損耗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也無法交待下腳料去向,經國稅局參酌財政部頒金屬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損耗率及下腳料市場行情,予以補稅122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料或多或少會產生下腳,例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情形,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同時又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自身所支付的利息,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貸出款項應收取的利息金額部分,於申報營所稅時不可列報利息支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應支付的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無法收回帳款,在申報呆帳損失時,依據債務人身分是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大陸公司,應備妥不同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債務人如為國內營利事業,應取得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應寫有該公司倒閉或搬離原址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謂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時,營利事業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

而若債務人如為國外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如為大陸地區企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
不過,如果登記的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只要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債權人所提出的確實營業地址為準,用來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金額200萬元,甲公司主張是因為債務人國內乙公司倒閉,導致無法收回應收帳款,並提供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為憑。
不過經過調查,存證函收件地址為乙公司置放存貨所使用的倉庫,與乙公司倒閉前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公示的公司地址不符,因甲公司未能進一步提示資料來佐證倉庫地址是乙公司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經國稅局依規定剔除所列報的呆帳損失200萬元,並依營所稅率20%,核定補稅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尚須確定存證函收件地址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的確實營業地址,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不服稅捐處分 應先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想提起行政救濟,記得要照步來,應依序走復查、訴願程序,都遭到駁回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8至2019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甲君收到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甲君直接就復查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撤銷國稅局的復查決定,行政法院認定起訴不合法,且又無從補正,於是駁回甲君的撤銷訴訟。

暫停營業當期 仍須報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停業當期仍應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而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妥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應納稅額,則應先繳納後,將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今年4月25日起暫停營業,公司應在4月2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今年5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另外,公司自停業開始次期起,不須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時,若未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這筆銷售額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符合規定可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即便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這筆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免徵營業稅,但不屬於免用或免開發票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開立免稅發票給買受人,國稅局按規定處5%以下罰鍰,也就是325萬元,但因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因而罰鍰1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境外資金匯回 符三條件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匯回境外資金不一定要課稅,若同時符合三項門檻,包含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最低稅負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稅。

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若民眾將境外資金匯回,只要不屬於境外所得,就不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無須課稅。
哪些資金不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的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的資金、處分境外財產不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的資金等。
不過,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都應在獲配、取得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2010年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首先,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第二,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2024年起調升為750萬元、2025年報稅適用);第三,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納最低稅負。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的所得,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補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若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而這筆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保障自身權益。
國稅局呼籲,境外資金並不等同於境外所得,所得如超過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而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因此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但若自行發現有漏稅情況,可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外籍人士贈與境內財產 申報地點在這裡

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如果贈與房地給兒女,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即外籍人士)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應課徵贈與稅,並向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在台居留證的外籍人士,贈與房地給兒女時,應就近向贈與人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或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還是比照一般外籍人士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外籍人士贈與在我國境內的財產,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例如,日本國籍的甲君居留於高雄市,想要將在台中市房地贈與女兒乙君,甲君應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不是向居留地址或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另外,甲君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網路申報,但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申報書連同應檢附文件,採用郵寄的方式向台北國稅局申報,不必長途奔波臨櫃申報

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總、分公司的納稅稅率或其他納稅條件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分公司是指在公司註冊地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可以是生產型分公司,也可以是銷售型、服務型等的分公司。
分公司根據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稅,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以是不同資格的增值稅納稅人,就算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具體要看分公司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無論是分公司自行對外銷售,還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間銷售,都應當確認增值稅,由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方開具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併入總公司繳納
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是指分公司的所得併入總公司所得,由總公司統一預繳和匯繳,分公司不做企業所得稅稅種認定。該繳納方式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與所有分公司均註冊在同一個直轄市或地級市。
部分省級行政區域也採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例如《關於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非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其所屬省內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涉稅事項。
2、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總分公司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並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所得稅,例如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公司等。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公司的情況,只要有一個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個地級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匯總納稅。總分公司均需履行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才能進行匯總納稅。
3、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分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單獨計算所得和稅款,定期預繳和匯繳,與總公司間不發生所得稅上的關係,與子公司獨立納稅無差異。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公司通常應用於:
(1)分公司雖符合匯總納稅條件,但由於未履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備案,在當地稅務機關做了所得稅稅種核定。
(2)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分公司,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的總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總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則匯總納稅的分公司也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海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若分公司滿足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則可以單獨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13日-113年05月17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填報國別報告送交情形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

醫藥費及生育費支出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3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及B私人診所醫藥費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僅准列報20萬元,而B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也非屬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甲君支付該診所之費用不符合前開稅法規定,不得列報扣除,因此核定其醫藥費扣除額總計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民眾可上該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時,若被索取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時,請提高警覺,勿輕易交付予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之依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務必如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薪資情事,除補繳本稅外,尚有罰鍰。

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完成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完成信用卡繳稅,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納稅義務人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係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少數納稅義務人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透過電話語音完成信用卡繳稅授權,或採網路申報於電子申報系統完成信用卡繳稅之授權後,誤以為已完成申報而未將申報書(人工、二維條碼申報)送達稽徵機關,或未完成申報資料上傳(網路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以未完成申報核定應納稅額後,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度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1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甲君單身標準扣除額124,000元核定補稅2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申報期限內以刷卡方式支付應納稅額,本件遭補徵稅額係因國稅局未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保險費等列舉扣除額所致,請准依補提示的列舉扣除額單據核認,經該局查證甲君確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依法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完成申報程序,採用人工、二維申報者,記得提出書面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手機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月1日宣告於102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年1月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在臺上市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按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ETF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故投資人出售ETF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ETF之發展,依同條例第2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ETF之證券交易稅,惟買賣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ETF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如營業人購買該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原即要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且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時,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3年5月31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實施適用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營利事業如何判斷CFC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依我國現行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定稅率不超過14%。
(二)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一)、(二)規定判斷之。
三、豁免門檻規定:倘CFC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排除適用。
(一)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營利事業持有多家CFC且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四、避免重複課稅:
(一)屬已依規定認列CFC之投資收益,以後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已依所得來源地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申請扣抵或退稅。
(三)計算處分CFC股權損益時,可減除已認列投資收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符合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文據。倘未能依限檢據者,可於結算申報時填寫附冊B7頁,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敘明理由,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 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時,若要減除以往年度的彌補虧損,這筆彌補虧損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等到列帳時,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漏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應加徵5%營所稅3萬元,遭補稅處罰。
甲公司向國稅局主張,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上累積虧損還有100萬元,希望以前述已核定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但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決議,依規定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提醒,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依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項

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訂有免稅適用標準,不過針對未達標準的機關團體,若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可編列該結餘款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免稅標準規定,若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就可享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支出占比未達標準,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的機關團體,雖當年度不適用免稅標準,但可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創設目的相關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並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但使用計畫以四年為限。

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企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這種情況下,可能遇到租期到期時,房屋未達耐用年數,國稅局提醒,公司在拆屋還地時可提出證明,將未折減餘額列為年度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廠房,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並約定好租期屆滿拆屋還地。
甲公司在租賃期間提列折舊,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的耐用年數35年提列,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提出廠房拆除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損失。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給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導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針對超提部分將不予認定。

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台商應特別注意高新技術企業費用在IPO審查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標準不同。
有心要準備申報大陸IPO的台商,應特別注意IPO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與一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不同。
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就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要求滬深交易所等各板塊在審查IPO時遵循。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通過「研發支出」科目進行核算,未完成的資本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的「開發支出」科目中列示,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在利潤表「研發費用」中列示。
不管IPO申報對研發投入的統計,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對研發費用的統計,均是在會計帳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規則進行相應調整後計算得出。
針對大陸IPO申報時研發投入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認定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為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統計口徑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高企認定時,本期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僅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對於資本化開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則通過分期攤銷方式計入本期費用化支出。
二、研發人員薪酬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薪酬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薪酬,對於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即便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其薪酬也不能計入研發投入。否則,發行人應結合相關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時,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酬。對於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科技人員,不管該人員是否專職從事研發活動,其薪酬均不計入研發費用。
無論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勞務派遣形式的研發人員薪酬均不計入。
三、政府補助研發項目支出
IPO申報時,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如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在統計研發投入時,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高企認定時,法規未明確淨額法核算下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實務中,對於企業採用淨額法核算,匯算清繳時,若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若在稅收上未進行相應調整,研發費用金額以會計上沖減後的餘額計算。
四、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IPO申報時,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計入研發投入。
高企認定時,法規並未明確是否計入。實務中,既有直接按會計上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也有觀點認為研發費用的轉出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減少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的統計金額。對於擬IPO企業,建議按沖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以免IPO審核時剔除該金額後不滿足高企認定標準。
五、委外研發
對於委外研發,相關研發項目應與企業的研發項目或主要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研發成果為委託方擁有。IPO申報時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入研發投入,高企認定時按「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外部研發費」×80%計入研發費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5月06日-113年05月10日

  •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勿扣除未繳納之暫繳稅額,以免影響擴大書面審核適用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若稅款未繳清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去(112)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公司組織符合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無實際繳納暫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於填寫結算申報書時,切勿將未繳納之暫繳稅款填列至稅額計算表中,以免短計短繳自繳稅額而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之權利。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但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及補繳貨物稅。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如果直接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 、 「FOC」 (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3,000元,內含143元〔3,000-(3,000/1.05)〕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2,857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於今(113)年4月1日啟動,將持續到12月31日,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所指出,今年度稅籍清查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美容與寄宿、夾娃娃機店、露營場、連鎖加盟店、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店家、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營業狀況是否符合作業規範。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七、清查網路銷售營業人,是否於網路銷售網頁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呼籲營業人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遭查獲受罰。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父親A君113年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以本案為例,A君(委託人)110年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A君享有全部信託利益),A君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A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故本案應以受益人(A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乙君,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丙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丙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含特殊會計年度),可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112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111年5月1日起,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請該等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限於第5個月辦理結算申報。另使用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今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方式(含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省時、減紙、快速又便捷。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月31日修正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請該等營利事業依規定採正確之申報方式。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112年度擴書要點修正排除不動產租賃(含轉租賃)業別的適用,如採推計所得應適用所得額標準33%或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算,與個人按57%計算申報租賃所得之差異縮小為24%(=57%-33%)及19%(=57%-38%),減少納稅者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誘因,以維租稅公平並符合居住正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認前開推計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以反映實際盈虧。

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下列所述機關或團體,依規定得免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112年度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或有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等機關團體。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並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機關或團體若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依法於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上傳附件,另112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大智稽徵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買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小明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逕以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申報,綜合所得淨額為3,501,296元並繳納658,388元,嗣經查獲小明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領取海外利息所得1,568,969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72,976元等海外所得、出售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營利所得2,899,551元等,未將渠等所得8,341,496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370,170元【(綜合所得淨額3,501,296元+漏報基本所得額8,341,496元-6,700,000元)*20%-自繳稅額658,388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服務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2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類型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應妥適拆分財務資料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並逐一與可比較對象比較分析其是否符合常規,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有個別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除應備妥相關文據外,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應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應擇定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利潤率指標 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先就受控交易各方之功能及風險進行分析,考量可比較程度及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後擇定。移轉訂價報告中亦應就個別受控交易敘明採用該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之理由及依據。
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 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應就重組前後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進行分析。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因地震等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者,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千萬別置之不理,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減緩經濟負擔。
該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109年度綜合所得稅520萬餘元,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名下所有之不動產A屋供出租使用及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皆已由行政執行分署予以查封,A屋遭地震而全毀,導致甲君受重大財產損失,甲君得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理由,申請分期繳納並請求就B屋之執行程序先予停止。嗣行政執行分署核准甲君之分期申請後,於甲君如期繳清所有欠稅,該分署將塗銷所查封之不動產並返還予甲君。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因受地震影響並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者,若有未按期限繳納情形,該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且命令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請欠稅人注意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如下: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個資外洩,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於列印程式,新增「個人資料隱碼功能」,選擇「隱藏」可將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及住居所第4碼起以「*」顯示。申報頁次若有涉及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於列印申報書時,建檔功能畫面會跳出「是否隱藏」之詢問視窗,審核申報及申報書列印功能畫面則新增個人資料是否隱碼之選項,供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選擇是否隱藏。此外,簡易密碼資料維護作業已移除「密碼提示」功能。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到店家消費時,結帳人員無法於收銀機(POS)系統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致未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經瞭解買方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新配賦之號碼,而該店家POS系統仍為舊版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舊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即將於113年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已於112年4月1日啟用,新舊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差異,在於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請營利事業檢視相關資訊應用系統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查邏輯,避免因沿用舊檢查邏輯而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
該局補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下稱統一編號)供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配號使用,預估空號將於113年用罄。
二、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後續請公私部門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主要係修正「檢查邏輯由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相關說明詳如附件。
三、全國公私部門倘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請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統一編號檢核程式修改作業,相關系統文件請併同檢視修正。
四、預計112年4月以後,將視舊號餘存狀況逐步釋出新產製之統一編號。

發布單位:電子發票組(發布日期:110.12.22.;更新日期:110.12.22.)
附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一、現有統一編號邏輯檢查範例:
• 統一編號第7位數非”7″:

項目 計算方法 說明
統一編號
邏輯乘數
乘積乘積之和
0 4 5 9 5 2 5 7
1 2 1 2 1 2 4 1
0 8 5 1 5 4 2 7
8    0
0 8 5 9 5 4 2 7
Z=0+8+5+9+5+4+2+7=40
兩數上下對應相乘
乘積直寫並上下相加將相加之和再相加
最後結果,40能被10整除,故04595257符合邏輯。

5月報稅季 CFC 制度上路高資產族要小心

綜合所得報稅季來臨,今年報稅最不同之處,在於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的實施,若個人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長期深耕高資產及企業主客群的磊山保經首都營運處業務協理林彥彣表示,CFC制度於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必須申報,因其主要影響的是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且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達50%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的高資產或企業主,預估影響人數可能在千人左右。
林彥彣指出,CFC制度的實施,代表全球反避稅趨勢更趨成熟,跨國資訊愈來愈透明,持有國外企業的個人與家族應正視CFC制度上路後帶來的影響。
早期資產傳承的規劃方向重視隱藏性,但在現今資訊透明的背景下再也無所遁形,如何有效率的曝光尋找更合法合規、有效益的稅務規劃與財務傳承策略是高資客們的重要課題;其中必定會使用的一種工具,就是運用保險槓桿化、長期化的特色,為自己與家族預先做準備。
轉嫁風險、增加保障是保險的本質,但適當地運用保險,也能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尤其保險有「放大資產」、「依要保人意向分配保險金」、「類信託的分期定額給付」、「掌握控制權」與「預留稅源」等多重功能,這對資產傳承規劃更為重要。
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因此建議可以在青壯年時期,就投保具槓桿效益的保單,要保人在保單繳費、累積期間,可隨時間累積、放大資產;年長後再視個人意願,透過指定受益人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等方式,分配資產做好傳承規劃,而且仍能手握控制權不外流。
將來保單給付的保險金,還能作為預留稅源,供受益人或下一代繳交遺產稅負,甚至是資產傳承,讓家族基業長青、照顧後代的心意完整實現。
磊山保經提醒,保險是合理的節稅工具,在依個人需求規劃的同時,要小心避免誤觸財政部曾公布的投保八大態樣,例如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等投保地雷、踏進「實質課稅」誤區,建議一定要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做好完整規劃。

執行業務所得 五類可減免

正值5月報稅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醫師、建築師、技師等執行業務者在報稅時,可注意自身是否適用五項減免措施,以有效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2023年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就會採用財政部頒布的費用標準來計算。
今年在費用標準中,有兩項減免措施。第一,部分業別費用標準提高,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35%。

第二,調增中、西醫師全民健保收入適用費用標準,但凡參加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中、西醫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健保收入的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調增至0.875元。
除前述費用率相關減免,另外還有三大租稅優惠,執行業務者也可多加利用。
首先,支付員工接受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給付薪資金額的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其次,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可享加倍減除。
若執行業務者曾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或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薪資,均可就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所得額最多可減至0元。
最後,若執行業務者因新冠肺炎及通報隔離案件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一律免納所得稅。不過,須注意這項減免措施適用期間僅到2023年6月30日。
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智慧機械投抵 交貨年度為準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來作為申請抵減年度。
黃彥賓指出,依相關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以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作為申請抵減年度,若交貨年度早於發票與付款證明年度,仍應在交貨年度以全部投資金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舉例來說,公司投資智慧機械總價款1,000萬元,於2023年交貨,並分別於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支付款項300萬、300萬及400萬並取得統一發票,則適用年度應為2023年。
黃彥賓提醒,這種情況下應提出「聲明書」,聲明預計在後續年度支出金額700萬元,並承諾若最後實際支付金額少於申請時預估數,同意主動向稅局更正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並加計利息。
黃彥賓也提醒留意投資金額上下限規定,企業投資智慧機械、5G及資安等,上限10億元、下限100萬元,是以各投資項目合計數計算,並非各項目單獨計算。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29日-113年05月03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為利營利事業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另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放信用卡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報繳稅的便利性,在今(113)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又新增一種便捷繳稅方式,只要透過網路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或該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要使用信用卡繳納結算稅額,應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結算申報,不限定使用營利事業企業卡,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稅也可以,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如有更正申報致繳稅金額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也可以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則由國稅局依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轉帳等方式線上繳稅,省時方便又安全。

採用匿名、或是未具真實姓名等方式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才會啟動調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逃漏稅應載明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並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所以,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方式提出檢舉,檢舉內容如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將無法有效通知檢舉人補正,依規定,該類匿名又未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案件,國稅局得不予處理。

如遭營利事業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證,如因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後實屬被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因其從未在甲公司任職,即檢附該核定通知書、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亦未依限說明申報A君扣(免)繳憑單之理由,乃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所得,除註銷A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甲公司列報A君之薪資費用48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向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逾期不受理。(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購置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之標的須為「全新」。
3.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3.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1.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機械、設備或系統投抵) 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3.支出總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溫馨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限,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條 次 修    正    重    點
第74 條
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88條
伙食費
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一、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3,000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一)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320元。
(二)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270元。
(三)國內航線:每人每日230元。
第95條
折舊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第97條
利息
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
一、該資產供營業使用者(如廠房、投資性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成本。
二、該資產屬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者(如閒置資產),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於該資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第111條之2
(增訂)
盈虧互抵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所得額。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將於今(113)年5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6個月(至113年11月30日)提示,並以1次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推動CFC制度,財政部參酌外界反映問題及建議,還有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等,於112年底修正CFC相關規定,主要放寬3項規定:
(一)在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新臺幣700 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CFC,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二)考量因為法令的限制,112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另外要注意,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若CFC 112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外,符合豁免規定雖免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如仍有報稅問題,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並透過電子郵件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不漏接。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中獎時,最便捷的領獎方式就是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兌領獎,不用擔心會漏掉中獎通知及錯失中獎獎金:
方式一: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該APP「發票存摺」功能會顯示已歸戶之雲端發票,於各期統一發票開獎後自動對獎,並顯示是否中獎及中獎金額資訊,民眾於領獎期間內點選「我要領獎」可即時領獎。
方式二:如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已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開獎後大平台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將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發票中獎時大平台亦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並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完成中獎自動匯款設定。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基隆關表示,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除「冷凍貨物」可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外,其餘貨物應俟海關放行後,才得以併櫃裝運。倘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非「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櫃,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於相關文件登載不實,有違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另報關業者未切實遵照規定辦理,亦可能違反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海關查驗及管理需要,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財政部關務署(原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釋,例外同意「冷凍貨物」可於集散站外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惟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
應同時投單,並在各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
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
報關時,如其中1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
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責任原則」處理。
基隆關呼籲,冷凍與冷藏概念不同,僅有「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方可先行併裝入櫃。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休閒生活品質,戶外露營活動蓬勃發展,進口露營相關車輛持續增加。惟露營用車輛依其使用型態不同,適用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露營用車輛」適用稅則,查露營用車輛常見有「露營車」、「露營拖車」及「露營車廂」等3種。「露營車」主要是用以載人至露營區之車輛,其配置有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03節「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之範疇,第1欄關稅稅率17.5%,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露營拖車」是設計供機動車輛曳引之無動力拖車(半拖車),亦配置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716.10.00號「頂篷式全拖車及半拖車,供居家或露營者」,第1欄關稅稅率5%,無輸入規定;「露營車廂」是設計安裝於具有載貨台之機動車輛(如皮卡車)上,且配置有露營住宿設備之車廂,屬於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之附件,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由於各類露營相關新穎產品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2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4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執行業務者列報捐贈費用,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捐贈收據或證明。如捐贈對象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事務所」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類別:「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7「受贈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由於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非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的主體,財政部爰以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依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總額及可扣除總額之限額規定,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請注意不得列報為「事務所」當年度捐贈費用。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該局以李小姐之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99年,109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105年1月1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年度辦竣結婚登記者,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所得年度須辦妥結婚登記,才可選擇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表示曾有案例,甲君與乙君於111年間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但遲至112年1月18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依法雙方婚姻關係效力自112年1月18日才生效,故112年5月份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11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仍要個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個案於112年初才辦竣結婚登記,須於隔年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另113年度因全年度具婚姻關係,於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須與配偶合併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報稅季起跑 綜所稅有5新制

所得稅申報將自5月1日起跑,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繳納期限,均為5月1日至5月30日。財政部提醒,不論個人或企業,今年申報綜所稅各有五大新制度,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個人綜所稅部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基本生活費提高6千元至20.2萬元、出售舊制房屋豪宅門檻降低、CFC制度首度申報,和伙食費津貼免稅額提高600元至3千元。
其中針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部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112年度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至於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另一項須特別注意的是,財政部下修舊制房屋「一定金額」門檻,2023年如果有出售舊制房屋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要注意符合新規,提示證明文件以核實計算所得。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
財政部修改2023年各地區「一定金額」門檻:台北市6,000萬元,新北市4,000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其他地區2,000萬元。
企業營所稅的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五大新制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相關抵減首年申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上路。
三是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是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新台幣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五是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薪資。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近來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須繳納證交稅,並由買方在當日代徵、次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交稅。其中所指的「有價證券」,包含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發行股票,是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徵收證交稅。
反之,若是買賣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則不必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股票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買受人),應由買方在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在今年4月2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萬股給張小姐,並以每股20元成交,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張小姐應在買賣交割當日4月2日,代徵證交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x成交股數1萬股x稅率千分之3),並在次日(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若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交稅課稅範圍,買方應在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交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證交稅外,在所得稅方面,目前證所稅停徵,但若是屬於「轉讓出資額」,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課稅。

新聞中的法律/在美稅務申報 留意5471表格

美國稅法規定多如牛毛,對美國稅務居民而言,每年度不只須申報所得稅,金融資產資訊也須詳細揭露。尤其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者,更不可不慎。
簡言之,美國稅務居民須注意是否有申報「5471表格」義務。5471表格主要用來揭露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相關資訊,具以下身分者須留意是否有申報義務。
第一,擔任美國境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且該公司在當年度有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二,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取得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使其持股上升到10%以上,或取得額外10%以上股權。
第三,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處分美國境外公司股權,致原股權降至小於10%。
第四,原本持有10%以上美國境外公司股權,並轉換身分為美國稅務居民。
第五,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美國境外公司超過50%之股權。
第六,美國稅務居民在當年度持有一間受控境外公司(簡稱CFC公司) 10%以上股權。
須注意的是,上述所稱「股權」是指股權價值或投票權,其中一項符合即有申報義務。計算持股比例時,不僅須計入直接及間接持股,如一家人皆為美國稅務居民,則持股比例須視情況合併計算。另外,CFC公司指的是所有持股10%以上的美國稅務居民,持股加總後超過50%。
符合上述條件者所須揭露的資訊,會依據該美國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多寡而有所不同。
若持股50%以下,且非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主要須申報持股狀況及公司財報。雖相較其他美國稅表格而言已稍顯繁瑣,不過對該股東而言僅為資訊申報,並無直接稅負影響。
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須另依公司財報設算股東須認列的擬制所得。相關計算不僅龐雜,公司之所得類型、盈虧,甚至資產之組成,皆可能影響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負。
從修法歷程來看,於川普稅改後,5471表格的複雜程度大幅提升,尤其在持股超過50%或持股CFC公司的情況下更為明顯,最大變革便是新增了境外無形資產所得的計算與認列規定。
2021報稅季時,美國稅局更新增了「附表Q」及「附表R」,要求申報者提供更細節資訊。附表Q主要用於拆分CFC公司所得及費用細項,並將公司所得分群分類,以利稅局更深入了解CFC公司各類所得、費用及海外稅款狀況;附表R則主要用於申報公司的盈餘分配細節,並要求申報者須區分該筆分配是否先前已繳過稅。
綜觀5471表格近年修訂趨勢,關於境外公司申報,美國稅局要求揭露公司資訊愈來愈詳細,申報者稅務遵循成本也愈來愈高。總結而言,5471表格本就複雜,故若檢視自身持股後,可能符合前述情況者,宜諮詢美國稅務專家建議,才能避免因不熟悉規定而有漏未申報或計算錯誤情形。(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5月報稅季!670萬申報戶注意 「5大變革」一次看

綜所稅670萬申報戶注意,今年5月報稅適用的基本生活費調高新台幣6000元,免稅伙食費調增,減稅利多齊發;同時,2023年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專家提醒「轉大人」的民眾獨立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此外,交易舊制房屋計算所得方式有所調整,CFC制度也迎來首次申報,彙整5大變革一次看。
●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0.2萬元 多口之家有感省稅
今年報稅季適用的一般免稅額(9.2萬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加總為42萬3000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單身上班族年薪低於42萬3000元,若無其他收入影響,則無須繳稅,但如果要退稅,仍需申報。
由此而推,雙薪配偶「頂客族」合計年薪在84萬6000元以下,今年可免繳綜所稅。
同時,今年報稅季適用的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度增加6000元,財政部粗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減稅利益約189億元。
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楊建華舉例,以育有2名就讀大學子女的雙薪4口之家來說,若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利息所得1萬元),今年報稅時,除免稅額36萬8000元(9.2萬元x4)、標準扣除額24萬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41萬4000元(20.7萬元x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2.5萬元x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可再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3.2萬元。
這一家戶綜合所得淨額27.8萬元,較前一年度減少2.4萬元,乘以5%稅率,省稅1200元。
●上班族福音 免稅伙食費調增至3000元
財政部端出「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2023年1月1日上路,財政部估計,減稅利益約18億元。
楊建華舉例,調整後,勞工薪資一個月多了600元的免稅額度、一年即增加7200元,若以所得稅率5%至40%計算,今年報稅時這部分可省稅360元至2880元不等。
●18歲就算「轉大人」 分戶申報有望節稅
2023年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楊建華表示,2023年剛滿18歲者(2005年出生),今年報稅除可被申報扶養,也可選擇當納稅義務人單獨報稅。2023年已滿19歲者(2004年及以前年度出生),如果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被申報扶養;若無以上情況,有所得就必須單獨報稅,不能被報扶養。
楊建華提醒,分戶申報可能有節稅空間,例如有在校就學的18歲受扶養親屬、但有在外打工或兼職所得者,其當年度所得,若超過免稅額9.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及教育學費(限就讀大專院校以上子女)特別扣除額2.5萬元的合計數32.4萬元時,納稅義務人可考慮讓其獨立申報。
舉例來說,雙薪家庭育有一名2023年滿18歲、且就讀大學的小孩,若小孩當年打工薪資所得超過32.4萬元,可選擇和父母分戶申報,小孩單獨申報雖無法扣減自身的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卻多了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可扣,兩者相差9.9萬元,若以適用稅率5%計算,最多可省稅4950元。
他表示,尤其若父母屬於高薪族,小孩的薪資分戶申報後,還可避免與父母一同申報要適用較高累進稅率的情況,獲得更大的節稅效果。
●交易舊制房屋 所得計算方式調整
楊建華指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適用「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報稅時,若無法證明或查清賣價、取得成本,就得靠財政部每年公布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設算課稅。
據財政部公布的2023年度交易計算標準(今年5月報稅適用),非豪宅方面,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交易所得額,全台368個行政區中,196個、逾半數計算標準有調升,以台北市來說,這次調增1個百分點,就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5%計算。
楊建華提醒,高價房屋另有一套計算方式,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將成交總價「屬房屋收入」部分按17%計算所得,這次財政部調降高價房屋的認定門檻,台北市由7000萬元降至6000萬元、新北市由6000萬元降至4000萬元,其餘4個直轄市及新竹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其他縣市由4000萬元降至2000萬元。
此門檻調降後,適用範圍將擴大,設算的所得額會更接近實際所得,財政部粗估將有約4000件豪宅交易案稅負加重。
●投資境外公司注意 CFC制度迎首次申報
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2023年正式上路後,若不符合豁免條件,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個人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換言之,台商過往在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避稅的手法,不再可行。
楊建華說明,個人CFC營利所得,會被併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下的海外所得中計算。原則上,2023年「含CFC營利所得的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家戶總所得」未達670萬元,或「綜所稅繳得比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所得基本稅額還多」的申報戶,不會因為持有CFC而需多繳稅。
他也提醒,若平時只依國稅局資料進行綜所稅申報者,可能會有短漏報CFC的風險,建議在申報前積極備妥財報、了解申報方式並試算,以順利完成CFC首次申報。

為優化扣繳制度 政院今擬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為優化扣繳制度,行政院會2日預計通過《稅得稅法》修正,重點包含將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財政部本會期有三大優先法案包含《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後兩者日前通過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
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恐承擔過鉅扣繳責任,例如過去曾有某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未辦理扣繳,遭國稅局查獲後,將這筆帳算到公司董事長頭上,慘遭開罰上億元。因此根據財政部所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負責人與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組織。
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二、草案比照居住者扣繳的處理方式,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即未來將給予彈性,國稅局可按照違章規情形,在法定1,500元至2萬元間裁罰,不再硬性規定裁罰20%。
官員說,2日會通過的版本僅微調,與財政部草案大方向不變,修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優化扣繳制度。
此外,1日勞動節為年度所得稅開徵的日子,今年報稅有三大不同,包括基本生活費提高至20.2萬元、年滿18歲成年可獨立報稅,及新增CFC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獲利所得要報稅;並增加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及附件上傳的兩項新措施。財政部次長李慶華透露,線上申報1日凌晨上線,不到上午9時30分,完成申報者約11萬戶,也有將近100萬戶已完成所得資料的查調。

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 助企業留才

隨著貧富差距擴大、促進員工加薪的議題被社會討論,財政部將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如何改善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重偏低現象專案報告。財政部報告顯示,在租稅優惠上,員工獎酬股票可以擇低課稅優惠,有助於企業留才、攬才。
為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協助企業留用人才,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中小條例租稅優惠》修正草案,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才啟動門檻並且基層員工加薪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可以從130%提高到150%,並自今年1月1日延長到2033年的12月31日。
為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產創條例》第19條之1,提供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延緩到轉讓時課稅。且可按「取得巿價」或者「實際轉讓」兩者較低課稅,也提供了延緩、擇低的課稅優惠。
綜所稅方面,除包含標準扣除額與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幼兒學前、長照等扣除額的改革、擴大外,財政部表示,今年報2023年度的所得稅基本生活費為20.2萬元,較前一年增加6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5萬戶;此外,以2023年度為例,單身薪資所得在42.3萬元、雙薪84.6萬元、四口之家扶養兩名5歲以下小孩,所得在127萬元以下,都可以免納所得稅。
為了反映物價變動,上班族的伙食費免納入薪資所得也增加,從原本的2400元提高到3000元,今年報稅時也可以受益。此外,如勞工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可不計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防疫假優稅 留意適用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今年5月申報去年營所稅時,仍可適用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租稅優惠,可就適用期限內、符合條件的薪資支出,享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但應留意適用截止日。
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新冠肺炎紓困振興條例已在去年6月底落日,但只要在適用截止日前符合條件,仍可享有優惠。
國稅局說明,新冠疫情期間,若企業基於防疫需要,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4月30日)薪資;及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去年6月30日),超過勞基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可就其200%自去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適用前述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在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且於銷貨時漏開發票,此類漏進又漏銷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進貨、銷貨部分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規定裁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發票),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認定總額處5%以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罰鍰;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從事飲料零售,經查發現甲商號常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了銷貨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達1.42億元外,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因此甲商號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遭罰100萬元;銷貨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並處罰鍰355萬元。

盈虧互抵 按股權比率計算

公司合併後,合併前的各期虧損仍可用來扣除純益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在計算盈虧互抵時,應按照合併後股權比率計算。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可將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可扣除的各期虧損,按各公司股東合併後股權比率重新計算可扣除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18年7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2,000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1,000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二,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一。
合併時甲公司尚未扣除虧損金額為2014年600萬元、2016年300萬元,共900萬元;乙公司未扣除虧損為2014年900萬元、2016年600萬元及2017年300萬元,共1,800萬元。
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時,誤解法令規定,直接將甲、乙公司過去虧損合計,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700萬元。
國稅局重新按股權比率計算虧損,甲公司虧損9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二,可列報600萬元;乙公司虧損1,8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一,可列報600萬元。合計可列報虧損應為1,200萬元。
甲公司申報時等於多報了1,500萬元虧損,被國稅局以20%稅率補稅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個人、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一律可比照對公立學校捐款,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或費用,捐款私校的節稅效益可望擴大。
現行規定下,僅捐贈公立學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可10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對私立學校捐贈則受限於所得稅法、私立學校法規定,指定捐贈對象者,個人、營利事業可扣除額度分別為所得額的70%、35%,除非不指定捐贈對象,才能全數扣除。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相關建議,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
經過此次修法後,草案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無論指定、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外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合理使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另外昨日行政院會也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優化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財政部表示,在扣繳義務人範圍方面,從原本為給付所得事業的負責人(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法人);並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
另也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給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的裁量權,落實納保法。

稅單寄存郵局 就有送達效力

稅單送達與否,攸關納稅人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期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稅單寄存在郵局,在寄存日就產生送達效力,而非以領取日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是指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若於應送達處沒有遇到應受送達人本人,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就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以寄存至郵局當日發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甲君不服2021年房地合一稅被補稅,想申請復查,經查發現,通知書及繳款書已在2023年12月1日寄存在郵局,甲君12月15日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2023年12月1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
由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甲君2024年2月5日才申請復查,超過法定期間,遭國稅局駁回申請。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22日-113年4月26日

  •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
  • 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 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 勤業眾信彙整四大趨勢
  • 報稅眉角報你知/小資族股利 宜採合併計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季來臨 安永教戰掌握申報重點
  • 報稅眉角報你知/台版晶片法 三重點兩提醒
  • 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 報稅眉角報你知/綠色支出 減碳又減稅
  • 年薪一樣…她卻少繳稅2萬元!律師教戰5招:存股也能節稅
  • e化繳稅三便利措施 財政部力推TWQR
  • 繼承人墊繳遺產稅 這樣做小心被課贈與稅
  • 個人投資交易 線上免費查
  • 報稅眉角報你知/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 報稅眉角報你知/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 「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自113年4月起,國產署公告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已變動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法公告3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仍未登記者,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該等不動產標售前應公告3個月。
公告標售所得價款存放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規定申請領回,惟逾10年無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又該等不動產如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亦得自登記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價金。
國產署表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實際作業及郵政專用信箱處理須知規定掛號函件存局期限原則為15日,該署參考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等規定及該公司建議,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3年4月起公告案件,有意投標者應以掛號函件將投標應備文件,於開標日前14日至開標日當日開啟信箱前寄達指定郵政信箱。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投標應備文件如非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所載受理投標期間寄達指定郵政信箱(含逾期或提前寄達),均屬投標無效,有意投標者請務必詳閱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並預留郵寄所需時間,避免影響投標權益。相關招標資訊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或該署各分署委託辦理標售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閱。

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該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於震災發生當日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二、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

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現行規定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須將該營利事業之盈餘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邇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雖依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負責人卻漏未將該商號之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遭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裁處罰鍰。該名負責人主張申報時向國稅局查調111年度所得資料中,並無該筆營利所得,不應處罰為理由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以該筆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且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有所得的人即應誠實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復查決定駁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皆於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不包含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之營利所得,所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自行將獨資、合夥結算申報之盈餘,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海關籲請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遵守申報規定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因應疫後各國鬆綁邊境管制規定,基隆港郵輪出入境旅客人數持續增加,籲請民眾攜帶行李物品依相關規定申報,以免不諳規定致延誤通關,甚而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與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一)年滿18歲旅客攜帶酒超過1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攜帶捲菸超過200支或雪茄超過25支或菸絲超過1磅。(二)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總值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三)新臺幣超過10萬元。(四)黃金價值超過美幣2萬元。(五)人民幣超過2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六)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七)有不隨身行李。(八)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九)行李物品總值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十)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倘未主動向海關申報,逕行經綠線檯通關遭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處罰。出境旅客如有攜帶上述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物品,應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
基隆關提醒,入境時亦應注意攜帶的自用藥物、農畜水產品、環境與動物用藥等是否逾免稅或免證的限額或限量,且切勿攜帶豬肉及豬肉製品等應施檢疫物,對於申報如有疑義,可於海關入境紅線檯或出境服務檯向海關洽詢,或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點選旅客通關)查詢,俾利順利通關。

手機報稅免出門,資訊安全又方便

今年5月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要選擇最輕鬆的報稅方法,只要準備好您的手機,無須安裝應用程式(APP),免插卡,利用手機搜尋「報稅」,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手機版報稅系統,點選「我要報稅」,再依序完成「驗證身分」、「填寫資料」、「確認稅額」、「繳退稅」及「申報完成」5個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也不必人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可編修配偶、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用現金、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方式,還可以利用附件上傳系統(檔案限15MB)透過網路傳輸應檢送證明文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多元的身分驗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須通過嚴謹的身分認證才可登入取得,且傳輸申報資料過程全程加密,由網路申報系統產出收執聯證明,提供加密PDF檔案,輸入密碼才可開啟,報稅期間24小時全天候進行申報系統偵測監控,做好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民眾使用網路申報不用擔心發生資料外洩事件。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期間民眾如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及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可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倘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下稱支出比)60%,經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核備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期限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該所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為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及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得免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1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收入200萬元(含捐贈收入1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倘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支出60萬元,結餘款為140萬元,支出比30%(60萬元/200萬元),雖低於60%,惟其結餘款已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別於112及113年度使用60萬元及80萬元,嗣因113年度無法依計畫執行完竣,甲基金會依前揭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至遲應於11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結餘款使用年度為115年度,不得再展延。
機關團體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者,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請多加利用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含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功能,繳稅更方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的主要操作步驟依序為資料建檔/申報書資料轉檔與匯出/前端審核與申報上傳。在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下,以帳號密碼或工商憑證登入後,選擇信用卡繳稅方式,再選擇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的信用卡,輸入信用卡資料,取得授權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每次繳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但屬於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清算申報案件則不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經使用信用卡繳納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申報完成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納紀錄。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五、新增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於112年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二、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2,000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為45%,各地區之比例詳「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3.8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誤以13.8萬元計算免稅額,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2萬元。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之限額2.4萬元。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之醫藥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之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上路,今年5月為個人首次申報CFC營利所得,提醒民眾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個人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之CFC,個人應填寫「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第二步驟、檢查個人是否應依個人CFC制度申報納稅
(一)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個人免依個人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個人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二)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者,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詳第(一)點說明】,該個人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個人直接持有CFC股權,且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者;或雖未達10%,而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今年5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CFC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CFC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CFC投資收益
若CFC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因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據實辦理申報,並在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時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眾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視居留天數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及時間有下列3種: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超過90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無需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90天但未達183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居留達183天,且當年度所得達課稅起徵點者:
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居留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但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課稅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5月31日如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可享獎勵措施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落實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在所定期限內,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憑證。
二、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則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
三、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法自112年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或代位繼承孫子女,原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扣除年數已縮減2年,另配合物價調整,113年繼承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由每人50萬元調增為56萬元,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甲先生於113年3月1日過世,遺有女兒乙(95年2月1日生)及兒子丙(100年11月30日生),因乙於甲先生死亡日時已成年,無加扣年數之適用,僅能扣除56萬元;而丙距離18歲成年(118年11月30日)還有5年又8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6年,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1+6)〕,甲先生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之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填報申報書第B7頁所得明細表,並將各CFC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7欄。
二、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一)捐贈限額之計算(第79條)
計算捐贈限額時,有關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計算公式,該所得額係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計算,其中各項損費應包含相關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二)伙食費列支標準(第88條)
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32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7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230元為限。
三、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要件者,得分別就投資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及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各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為適度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營利事業申報11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時,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整為60萬元。
五、為簡政便民,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附件上傳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貼心整理適用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得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二、申報適用該要點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該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及按其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
四、部分行業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例如:「自有不動產租賃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該等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盈虧,依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7月1日廢止,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無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過渡性疫情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適用致影響結算申報之正確性。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新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彙整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如附表)。該局進一步說明:
一、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12年1月1日起,個人滿18歲(民國94年出生)即為成年,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但如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需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才可由扶養渠等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二、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訂定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去年調增6千元,民眾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能享受該減稅利益。
三、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及手機辦理報稅時,第一次登入可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檢視申報內容,填寫基本資料後,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即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四、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網路申報附件上傳的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於今年5月31日前,可透過該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或於今年6月1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檔案僅支援上傳PDF、PNG及JPG格式且不可加密,附件張數較多者建議以PDF檔上傳。
五、實施個人CFC制度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依序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CFC定義及豁免規定,認定個人為適用對象、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及應歸課之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文據。如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提供,並以1次為限。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總整理
重點項目 內容
1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 112年度滿19歲的成年人,除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外,應自行申報。
  2. 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依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
2 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
3 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確認無誤即可上傳完成申報。
4 精進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措施
  1. 每戶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
  2. 延長上傳期間。
5 實施個人CFC制度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應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並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修正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兼顧便民服務,財政部已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試算要點),適度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及寄送方式,民眾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留意相關修正規定。
該局說明,試算要點修正適用對象及條件,增訂自112年度起排除適用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稽徵機關已依試算要點規定,提供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惟納稅義務人均未採用。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符合適用條件但未採用且自行完成結算申報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113年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紙本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或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如欲確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113年4月25日起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報查詢項下查詢112年度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登入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以下簡稱稅額估算表),確認試算資料,如資料正確無誤,於申報期間(113年5月1日至31日)透過網路於輸入繳(退)稅資料並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完成申報,亦可自行修改報稅資料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與配偶分居未依規定據實填報
配偶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分別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但疏忽在申報書上填寫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註明分居,違反所得稅法配偶合併申報的規定。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8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僅為9.2萬元,不適用增加50%的規定。
(二)誤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或非身心障礙,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向憑單填發單位洽詢、確認,在未確認清楚前,切勿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以免發生漏報。
四、漏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例如:
(一)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個人間借貸並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之利息漏未申報。
(三)海外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五、申報下列不得列報的扣除額。類型包括: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列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
自行申報未扣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的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釋例)
二、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3,000元,以112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111年度增加7,200元。
三、因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滿18歲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93年(含)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94年出生的成年人,於112年度滿18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四、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的盈餘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報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若CFC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700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主動擴大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為配合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實務需求,於113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一)修正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失智症(輕度以上)、罕見疾病(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或中度以上吞嚥機能等。
(二)增訂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三)增訂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二、增訂入住適用機構—團體家屋。
三、增訂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入住日數不受課稅年度須達90日之限制。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主動洽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符合前揭公告規定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在今(113)年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版、線上版及離線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報稅系統將自動帶入符合身心失能者規定的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免再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查無資料,但認為符合前開長照扣除額規定者,仍可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並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課稅年度「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同步放寬3大適用條件:1.自112年10月15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60天放寬為1年內有效;112年10月14日以前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1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2.新增入住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之適用機構。3.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倘係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90日之限制。

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整理如下表:
身心失能者資格 適用情形 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證明文件
1.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 聘僱許可函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障類別鑑定向度者 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服務(BA碼)、日間照顧服務(BB碼)或家庭托顧服務(BC碼)連續6個月以上者 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輔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神經科或精神科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 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
2.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使用者 112年度內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但前(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不在此限。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購置新小客車1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216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6萬元,並於112年10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211萬(取得成本216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每年計提折舊35萬元【(帳面價值211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5年】,112年應提列折舊8.75萬元(折舊35萬元÷12月×3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113年4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93萬元(取得成本216萬元-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8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每年計提折舊34.89萬元【(未折減餘額193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4.5年】,113年度應提列折舊35.17萬元【折舊36萬元÷12月×3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前)+折舊34.89萬元÷12月×9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避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年滿18歲今年5月可選擇自己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民國(下同)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於報稅時可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以適用免稅額之減除。94年出生者,112年剛好滿18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扶養渠等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女兒乙君93年出生、兒子丙君94年出生,112年度乙君滿19歲、丙君滿18歲,依上述修正民法規定,兩人皆已成年。乙君如沒有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之一,不能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如有所得,須自行申報,而丙君因112年度剛成年,可選擇單獨申報或由甲君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年齡已下修,其已成年之子女、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形之一,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儘管台股今日鬧股災,不過,先前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股票10000股給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
也因此,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乘以成交股數10000股乘以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所稱「有價證券」稅局說明,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 勤業眾信彙整四大趨勢

Deloitte Global日前公布《2023年稅務數位轉型趨勢調查》,調查顯示大型跨國企業持續進行數位化,並透過AI加速相關進程,報告更建議企業將稅務需求納入企業數位轉型時之必要考量。勤業眾信彙整出四大稅務數位轉型趨勢,為企業提供最新的觀點分析與建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科技負責人楊淑芳副總經理表示,除影響規模較大企業的第二支柱(Pillar II) 規定已於今年上路,數位時代的增值稅 (ViDA) 規則、電子報告及電子發票等新稅制為更多跨國企業跨境營運及定價時帶來新挑戰。
根據Deloitte Global趨勢調查指出,在近幾年新稅務法規及數位化的影響下,企業透過人工收集、檢查資料及進行版本控管的做法緩不濟急,對稅務作業自動化的要求與依賴更為急迫。資料輸入、校驗及清理的自動化可節省稅務人員時間並降低合規風險。為了提供符合現今稅務治理環境所需的工作平台,企業更廣泛的採用稅務科技或客製化現有ERP系統,釐清系統調整的關鍵,同時透過相關部門的參與取得整體預算,並制定完善的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
一、客製化ERP系統以實現全球稅務合規需求
稅務合規是稅務部門的首要任務。為了第二支柱的合規或計算全球應納稅額,稅務部門需要準確、整合且即時的數據。為此,企業進年不斷地客製、調整其ERP系統以因應稅法變化及資料要求。除了確保稅務合規,亦會依據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法變動建立管理模型,支援稅務分析及提高決策的洞察力。
二、自行投資稅務科技或外包
由於難以確認數位轉型投資所能帶來的價值與回報,在近幾年稅務監管變動下,企業多方權衡如何開發、購買、維護和更換相關系統,或藉由外包服務以獲得需要的技術。根據受訪者回饋,透過外包服務,企業不需要內部自行開發而產生重大資本支出,或因應法令變動而不斷地調整系統,外包策略讓稅務部門可以較迅速、輕鬆取得當前最新的科技和專業知識。
三、規畫整體數位化策略與預算
有別於早年稅務部自行掌控其系統預算與策略,隨著稅務申報時應收集公司之資訊更加全面,稅務數位化需求現已逐漸整併至財務或IT控管的整體策略與預算中。
亞洲企業雖然對於透過ERP客製和共同平台來解決所有管轄區稅務問題較缺乏經驗,但是由於資料管理和IT應用之於稅務的重要性提升,加上亞洲自身科技發展是強項,加速亞洲企業的稅務數位化變革。
四、如何規劃系統建置及維護
報告中也建議,稅務領導人應先取得預算以了解目前可以運用的技術並釐清未來需求,並規畫階段性實施藍圖,決定自行建置或購買所需之稅務科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全面了解稅務部門現行營運模式,評估如何提高作業速度和準確性,使稅務人員從瑣碎、複雜的申報活動抽離、將更多時間投入更具策略性及價值的商業決策活動。無論自行建置新系統,該份研究同時揭露,稅務部門未來三到五年會在部門內編制最需要的數據分析、數據洞察力和數據管理等IT技能的人才。
綜上所述,數據管理將成為全球稅務改革的關鍵技能。由於稅務科技範圍廣泛,稅務領導人必須考量需要的技術、系統的連結、科技的變化速度以及既有系統的更新。勤業眾信預期,生成式AI將結合更廣泛的AI和數據分析技術,在稅務領域之運用產生更明確的效益,包括功能性將更廣泛、重要性提高、部署成本降低等,進而成為稅務領域的主要科技,同時也有助於彰顯稅務科技策略及對稅務資料建構重視的必要性。

報稅眉角報你知/小資族股利 宜採合併計稅

近年來全民瘋台股高股利ETF,帶動月配息、季配息等ETF搶購熱潮,報稅季即將到來,會計師提醒,去年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或按照28%單一稅率分離課稅,但哪一種划算,就得拿起計算機按一按。
一般而言,小股民採合併計稅較為有利;而高所得者採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可能較低。
台灣股民瘋存股,從過去追求高殖利率的上市櫃公司股票,到現在瘋高股利ETF,就是希望能透過股票股利回報來滾大自己的荷包。但這回到帳戶裡的每1元股利,其實都要申報股利所得。
拋開過去的兩稅合一,財政部2019年5月開始上路的股利所得稅制,提供兩種方案。個人若有股利所得,可選擇將股利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可依股利所得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或按照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繳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提醒,選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者,就不能依照8.5%計算可抵減稅額。

營所稅結算申報季來臨 安永教戰掌握申報重點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3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等議題,分享如何有效掌握申報重點及最新稅務實務發展,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首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制度)112年1月1日開始正式上路,於今年5月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了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須遵循「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報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有以下提醒,申報時先確認若是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分配CFC施行前的盈餘,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以及CFC豁免判斷,在合計時將排除非直接持有之CFC、具實質營運之CFC。楊建華也提醒,透過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並留意申報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另外申報之備查文件,應於調查時1個月內提供,可延期1次但不得超過1個月。
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上,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調增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若公司支付伙食津貼有超過新台幣2,400元情形,計算員工薪資應稅金額並扣繳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依本次修正可以申請更正繳款書並退還稅款。旅費報銷規定,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路交通費應檢附之憑證,國際航線旅費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作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憑據;當日往返之高鐵旅費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另外,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放寬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期限由5年改為10年,但若是在修正生效時已超過5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仍應適用5年,必須留意時效規定,避免喪失權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亦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適用。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蔡雅萍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依據CFC制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新增相關申報頁次及申請時限之提醒。
在申報書第2頁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免稅額自50萬元調增至60萬元,並在背面之申報須知新增項目二,提醒基本所得額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應包含自房地合一稅中分離之所得, 以免多繳納基本所得稅。
欲申請該項投抵項目,需於2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附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報稅眉角報你知/台版晶片法 三重點兩提醒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去年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將於今年5月首度申報適用。對此,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給予兩大提醒,由於是新政上路,提醒企業要特別留意。

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經濟部去年公布產創條例第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提供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且單項抵減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合計不超過50%。
在適用資格門檻方面,不限適用產業類別,但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目的,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資格門檻;同時有效稅率門檻2023年為12%、2024年起為15%。
由於規定相當複雜、門檻也比一般投資抵減高,楊建華劃出三大重點,讓可望受惠的企業能夠一次看懂。
首先業者應了解台版晶片法門檻。楊建華指出,第一項重點務必是要檢查,去年相關條件是否符合申報門檻,又可區分為質化、量化兩要件。
楊建華解釋,質化條件是企業須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以符合公告的半導體、電動車、通訊、顯示器等產業類別為主;其他量化條件,則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以及購置全新先進製程設備金額達100億元等,公司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門檻要求。
第二項重點,楊建華表示,企業記得準備相關指定資料,除備妥前瞻創新研發活動及須經核准的支出項目等相關文件,例如研發計畫書,並須依購置形式,檢附相關單據及付款證明文件等。
他建議,符合條件的公司可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相關書表填寫,因為官方資料已相當完整,建議可以依照網站上相關書表來準備,較不會遺漏。
楊建華表示,第三項重點則是相關申請期間。依規定,企業必須在2月至5月間,先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且這項申請僅採書面申請,無網路申請;另外公司也需要在5月1日至31日,也就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
楊建華也提出兩大提醒。首先,雙重申請程序都必須完成,假設公司已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但忘了在營所稅申報期間填報相關表格、檢附文件給國稅局,仍無法適用台版晶片法優惠,這一點要特別留意。
其次,楊建華強調,台版晶片法租稅優惠無法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提醒公司在申請書上,記得勾選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的研發投資抵減、10-1的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才能在資格不符台版晶片法標準時,可轉而適用其他租稅優惠,避免兩頭空。

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為鼓勵公司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給予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四項地雷,包括實質投資範圍、違反三年管制、事後投資未更正退稅、投資額未剔除補助款等。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以2018年及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100萬元以上,這筆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公司在申報時,千萬別踩四大地雷。第一,非屬實質投資範圍,依規定,可申報減除範圍不包括購置土地支出、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例如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因非屬資本支出,無法列報。
第二,違反三年管制,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若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應補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事後完成投資,未在一年內更正退稅,也就是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超過一年期限將無法領回。
第四,實質投資金額不含政府補助款及支付的進項稅額,例如購置大貨車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減徵稅額須自申報扣抵金額扣除。

報稅眉角報你知/綠色支出 減碳又減稅

企業為了因應淨零排放,而投入減碳或節能等相關綠色投資,也有機會減稅。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企業可以檢視去年投資情況,多加利用所得稅等相關租稅優惠,幫助公司節能減碳又減稅。
楊建華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企業若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投資在研發方面的支出,若符合相關條件可申請抵稅,抵減方式可以二擇一。
一種是公司可在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營所稅,另一種是以支出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至於公司進行各項減碳活動而購置相關設備,若符合產創條例規定的智慧機械,楊建華指出,金額併同其他設備投資達到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包括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並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年薪一樣…她卻少繳稅2萬元!律師教戰5招:存股也能節稅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在臉書介紹存股族節稅的5大關鍵策略,並分享一個案例,同樣是年薪90萬的兩個人,其中一人少繳近2萬的稅,關鍵在於有領股利。
存股族節稅的關鍵策略:
一、股利合併計稅
股利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的優惠,每戶最高上限8萬元。蘇家宏強調,尤其在適用所得稅率5%的存股族節稅效果更明顯,因為就股利收入部分,計算上雖然先以5%計算,但是最後可以用8.5%扣回來,倒賺3.5%的可抵減稅額,達到節稅效果。
二、股利所得可以自由選用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以享有8.5%可抵減稅額,最高每戶上限8萬元,蘇家宏提出以下兩項觀察:
第一項觀察:總所得在98.3萬元的存股族,可以運用可以減額較所得稅額高3.5%的節稅優勢節稅。
由於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56萬元內的稅率5%,所以我們加上42.3萬(當年度免稅額92,000、單身扣除額124,000、薪資特別扣除額207,000的總和),可以得出98.3萬元。
第二項觀察:股利所得在94萬元以下的存股族適用。
由於抵減稅額有上限8萬元,因此8萬除以8.5%為94萬餘元,所以超過94萬餘元的股利所得並沒有8.5%的抵減稅額優勢。(所得稅法15條第4項)
B.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8%,如果課稅級距在30%以上的人,可以試算分離課稅是否比較划算。(所得稅法15條第5項)
三、選擇購買KY股票領息或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投資
一般人的海外收入,低於100萬是不用申報的,而就算超過100萬,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也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最低稅賦制的起徵門檻是670萬);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因此當選擇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其資本利得以及配息收入,或 KY代號的股票(註冊地在海外,只是在台灣上市)所發的股利,在課稅基準上,納入的是海外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來計算。
四、不參與除權息,除權息後買回股票
如果是高所得的朋友,如果在上市、上櫃股票除權息之前賣掉股票就不會有股利收入,由於目前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但要注意:
A.出售股票的成本:證券交易稅股票0.3%,ETF0.1%、券商手續費,是否划算。
B.出售時間與買回時間符合高賣低買,如無法在股票填權息之前買回,反而沒有賺到填權息。
五、出借股票來節稅
「出借股票」就是借券,如遇到除權息,由於股票已經出借,所以自己並不會有股利所得,但會有權益補償股利,借券收入則列入租金收入來課稅。

e化繳稅三便利措施 財政部力推TWQR

為讓繳稅更便利,不必受限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便利商店繳稅金額限制,財政部表示,目前也有多樣的e化繳稅管道,同時為解決市面QR-Code規格各異,財政部串聯銀行和電支機構掃描,力推TWQR。
財政部表示,目前e化三大作為一是線上查繳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使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查詢並介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完成線上繳稅。
二是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繳稅,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 APP,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線上繳稅。民眾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參與繳稅業者。
三是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行動裝置掃描QRCode 介接或直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再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

繼承人墊繳遺產稅 這樣做小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因此,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若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因此,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扣除實際繼承財產後的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月過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600萬元,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在此情況下,依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不同,例如,若遺產分割為乙君200萬元、丙君8500萬元,則乙君財產反而減少400萬元,等同乙贈與丙400萬元,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須課徵課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

個人投資交易 線上免費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服務投資大眾,以「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申請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將完全免費,並精心製作「證券帳戶明細、有價證券交易資料哪裡查(完整版)」教學影片,讓民眾輕鬆上手。
證交所表示,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開戶、委託或成交明細資料,是最省時、最便捷的方法,凡持有合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及「證券下單憑證」的投資人,全年皆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憑證在「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投資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跨證券商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開戶狀況、成交紀錄、委託紀錄及申購狀況,證交所將以電子郵件,採加密方式,寄送查詢的相關資料至投資人電子信箱。此項便民措施不受時間及地域的限制,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若需查詢股票庫存餘額,請民眾直接洽詢集保結算所辦理。
證交所提供「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及「親至證交所申請」等三種查詢「證券帳戶」和「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資料」方式,其中「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完全免費,請民眾多加利用網際網路查詢。

報稅眉角報你知/營所稅報繳 別漏掉外國證券

報稅季將開跑,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在營利事業所得、租稅協定等方面,務必多加留意,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
首先是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提醒,企業處分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收益應與營利所得一同申報,不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第二,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的利息,張瑞峰表示,公司即便未收取利息或收取極低利息,仍應計算利息收入,並辦理申報納稅,不過預支職工薪資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應按資金貸與期間當年度元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
第三,留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租稅協定(含2024年元旦生效的台韓租稅協定),在國外已繳納稅款雖可在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但若公司未向當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多繳稅,多繳部分將不能再扣抵國內應納稅額。

報稅眉角報你知/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調高

今年5月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已從50萬元調升至60萬元,從過去申報資料來看,約有上千家受惠。
財政部調升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至60萬元,是基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漲幅達標,免稅額就會調升,財政部先前已公布調升結果。
企業最低稅負制計稅方式,是以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60萬後,再乘以稅率12%。其中基本所得額是指營所稅課稅所得額及特定減免稅所得。
財部官員表示,過往最常被忽略的是企業買賣KY股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除了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要納入企業最低稅負計稅外,包含產創條例提供的智財權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本國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的捐贈加成減除金額等,都要記得計入。

「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台商須留意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
台商常誤解虛開增值稅的「虛開」兩字定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自3月20日起施行。
作為當前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的14個罪名中,案發最多的便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陸檢察機關近五年來辦理的涉稅案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占到80%左右,而且實務中法律適用爭議最多的也是這個罪名,此次的新解釋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但要注意有可能會觸及「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次最高院的新解釋對虛開行為的定義為: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四)非法篡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資訊;
(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
同時還增加了「不以虛開論處」的例外性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就不以本罪論處。
此次新解釋刪除以往的「有貨代開」亦為虛開的規定,也就是只要有真實業務發生前提下,即便是行為人從協力廠商取得發票,已不再認定為虛開。
新解釋對於以往實務中爭論不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應當具有騙取稅款目的,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結果的問題予以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簡單說新解釋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進行了限縮以防止輕罪重判,另外,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量刑標準一致。
結論是,未來只要沒有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也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後果的「虛開」行為,仍被認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會一概作無罪處理。當前很多有真實業務但出於為了不繳、少繳稅款目的「有貨虛開」或「票貨分離虛開」,或一些雖無真實業務,但開票非出於抵扣增值稅目的,就是像此次新解釋所列舉的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的「虛開」行為,將會被歸入到「發票管理秩序犯罪」,如此一來,一般企業就可能涉嫌刑法所謂的「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15日-113年4月19日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死亡,遺留財產總額計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遺產稅差了130.2萬元,家屬懊悔不已!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先生案例來說,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或聲明放棄的貨物,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海關得代位銷毀,惟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有關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加速貨物銷毀時程並降低負擔成本,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說明,若由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因銷毀作業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及簽訂契約,惟囿於貨物屬性、案件數量、櫃場位置等因素,招標時程難以掌控。爰為加速處理逾期貨物銷毀作業,納稅義務人獲知貨物需銷毀時,應儘速委託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向本關申請辦理自費自行銷毀,除可減少存倉期間所衍生的倉租及貨櫃延滯費,還能降低營運成本負擔。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民眾申請自行銷毀,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官網(網址:https://www.reca.gov.tw,路徑:機構業者/清除處理業者),即可查詢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依進口貨物相關屬性及存倉地點等條件,尋找合適的環保處理清除業者辦理銷毀。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31日前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將列入第1批退稅範圍,優先在今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一、5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二、5月31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電話語音回復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成功完成辦理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5月10日前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案件。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在7月31日即會直撥入帳;未提供存款帳號者,國稅局會在同日寄出退稅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今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今年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支出,包含(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由研究發展單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申請投資抵減,例如:行政管理、例行性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為確定客戶接受度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或品牌研究、因銷售行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非屬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研發部門行政管理支出、產品開發完成後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支出及非屬消耗性器材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前揭費用非屬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得認列之範圍,經該局剔除後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擬土及其製品業、太陽能產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
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其創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稅法針對這類組織訂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給與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其中,免稅標準對於年度支出比率規定,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因此,財團法人在計算支出比率時,應洞悉申報書所應填報之支出及收入金額有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喪失免稅優惠。
陳惠明指出,支出比率計算是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加計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繳納之所得稅,可以列為支出項下,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陳惠明提醒,機關團體之支出如為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資本支出,因金額較為龐大,於計算免稅支出比率時如按年度提列折舊認定支出,則可能造成當年度申報支出金額過低,以致無法符合免稅資格,因此機關團體應評估是否於購置當年度一次全額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或是仍按年提列折舊分年計入「支出比率」分子計算。
陳惠明同時也提到,按財政部函令規定,前述資本支出即使選擇一次計入支出比率計算,於申報計算所得額時,亦可選擇是否於購置年度一次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項目,或是選擇按年提列折舊分年於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因此,機關團體當年度如有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較大資本支出時,應依自身情況在計算「支出比率」及「課稅所得」時選擇適當的方式申報,但要注意,同一筆資本支出於計算前後年度之支出比率,或課稅所得額時不可以重複計算。
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若當年度結餘金額超過50萬元,陳惠明提到,該機關團體可評估能否就當年度結餘款項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如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則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免納所得稅。
但前述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使用計畫期間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計畫及期限內使用,則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結餘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我國居住者;反之,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

至於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對象若為「居住者」,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元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公司等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若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在外籍員工在我國居留天數滿183天,再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來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額外申請,可在員工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而甲君薪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的1.5倍,也就是41,205元(27,470元×1.5),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應於十日內、即2024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繳納國庫,並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申報。
隨後,甲君在2024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甲君在該年度稅務身分轉換為居住者,A公司應以每月薪資5%扣繳,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不須扣繳。
至於A公司2024年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在甲君2025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企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直接拆除地上既有建物重建時,既有建物購買價款、拆除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而非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企業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或設備等固定資產,若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損毀,可提證明將固定資產折舊列為該年度損失。
然而企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就直接拆除重建,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成本就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帳目載有鉅額報廢損失500萬元,但經國稅局查核,房地從購置到拆除重建都未供營業使用,購屋價款400萬元、拆除費100萬元,皆應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原先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申報。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不過繼承人如果選擇拋棄繼承,該繼承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將遺產稅扣除額納入考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分別依被繼承人的遺屬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以發生於2024年的繼承案件來說,繼承人為配偶,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有56萬元扣除額;繼承人為父母,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遺屬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若有人選擇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遺產總額共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
不過,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就無法適用,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需多繳納130.2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遺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該繼承人的相關扣除額也將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民眾決定前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權益。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進入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為股東會紀念品是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公司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於公司對股東饋贈,因此購買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而當作股東會紀念品,因為這些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轉作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用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若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而造成漏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罰。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行政院會今(18)日將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延長租稅優惠十年至2033年12月31日,希望明年起申請適用。其中加薪加成減除優惠修法有三大重點,包含刪除啟動門檻、抵減率加碼至150%、增訂增雇中高齡者也能適用。
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現行可享有薪資費用抵減率130%的租稅優惠,這項優惠將於今年5月19日結束,經濟部先前已預告修法,除延長十年至2033年底外,修法還有三大亮點,預計今日在行政院會通過。

首先,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加薪加成減稅的啟動時機,必須是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也就是失業率連六月高於3.78%,然而過去適用案件少,外界質疑啟動門檻嚴苛,此次修法刪除啟動門檻,使這項租稅優惠常態化。
其次是提高抵減率,加薪抵減租稅優惠從原本130%提高至150%,與增雇員工抵減率相同。
第三是擴大增雇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雇對象,除維持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也增納45歲以上員工也能享有租稅優惠,減除率一樣為150%,同時刪除增資或新設資本額的門檻要件,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雇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
舉例來說,一家中小企業增聘兩名45歲以上員工,月薪3萬元,合計年薪為72萬元,可以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也就是除了減除72萬元薪資費用外,還可額外減除36萬元,以20%營所稅率計算,可省稅7.2萬元。
除加薪加成減稅延長並精進外,經濟部此次修法也同步延長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實施期限都是到2033年12月31日。
中小企研發投抵優惠是希望厚植研發量能,此次修法納入「有限合夥事業」,抵減率則維持10%或15%,並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適用條件、優惠皆不變,盼能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與利息,企業就可申請呆帳損失。不過,企業應取得相關證明,並在取得證明文件的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申報年度的認定標準,是債權原到期日的次日起算滿二年,即可認定為呆帳損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是甲公司2019年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無法收回應收帳款,甲公司2022年1月間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這筆債權在2021年12月底雖已逾期二年,但由於在2022年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才符合呆帳損失列報要件,應列報在2022年的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2021年營所稅,因此不准甲公司列報2021年呆帳損失100萬元,並補徵稅額。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財政部表示,企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企業本身的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合的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一般而言,常見的列報折舊費用方式包含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兩種,當企業處於不同情況時,就會產生不同的節稅效果。

平均法的計算方式,是先以固定資產的購入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加一年」,例如耐用年限九年,則除以十年,如此得出固定資產在耐用年限期滿時的殘值,再將購入成本減去殘值得出折舊總額後,除以耐用年限,讓折舊每年以一樣的價格,平均在每一年中扣抵。
定率遞減法的計算方式,則是先算出折舊率,每年以固定折舊率乘以當年度殘值,因此固定資產早期的折舊額將會較高,並且逐年降低,換言之,定率遞減法能在早期較平均法多提列折舊,並將早期應納稅負遞延到後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企業處於四種情形,採取平均法作為折舊方式會更適合。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享受五年免稅獎勵期間,採定率遞減法會使免稅期間多提列折舊,反倒使非免稅期間可提列的折舊額減少。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十年虧損可扣抵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採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企業當年度的虧損。
第三種情況為企業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因為獲利較低的期間,採定率遞減法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減輕稅負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是在企業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扣抵稅額時,因為企業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財政部也指出,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折舊方法非常多,依《所得稅法》規定,要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折舊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
此外,企業如因營業環境改變,認為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也可變更折舊方法。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最近是台灣跟大陸兩岸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季節,前幾天有一位銀行的朋友發了一張關於台灣海外所得免稅額提高到台幣750萬元的表格,問我是否屬實?這張表格包含了2024年度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申報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的調整額比較,這張圖貼在下表給各位參考:

由這張表也讓我想要把許多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面臨的在大陸領的薪資是否要回台灣報稅的問題,做一個分析,給各位參考!
首先向大家說明,依照台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以照現行法令的規定,在大陸工作或居住的台灣同胞,應該把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含薪資)主動回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因現行兩岸沒有租稅協議及CRS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制度下,大部分的人即使不回台灣地區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台灣的稅務機關也很難查到,但因台灣地區近年來加強用電腦實施稅務稽查及CFC制度的開始實施,也讓透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管道將資金滙回台灣的個人稅務風險很難避免,以下是現在台灣稅務稽徵機關選查案件之重點與標準,由此選案重點來看,應該很多人會心有戚戚焉,因為這些選案重點看起來好像自己都會符合其中的幾項!
這些選案重點,牽涉到個人所得稅及遺贈稅申報的,我註記在各項次後面:
一、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且與申報所得不相當者。(所得稅+遺贈稅)
二、房屋與土地申報移轉案件,屬於25歲以下子女置產或二等親間財產移轉主張買賣者。(所得稅+遺贈稅)
三、同筆土地1年以內二次轉移,第二次轉移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而轉移現款在300 萬元以上者(俗稱三角轉移案件)。(所得稅+遺贈稅)
四、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農地,未連續從事農業耕作5年者。(遺贈稅)
五、蒐集房屋貸款資料,了解借款資金用途流向等。(所得稅+遺贈稅)
六、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者,追查資金流向。(所得稅+遺贈稅)
七、歷年綜合所得異常變化者。(所得稅)
八、受檢舉漏報贈與之案件。(遺贈稅)
九、當年薪資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劇增加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一、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產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二、年紀未滿25 歲,但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年紀25歲到30歲之間金融機構存款超過千萬元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三、特定人士或具知名度演藝人員等。(所得稅)
十四、假交易真贈與之情事,例如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再用現金買回來;或先贈與公設地,再用建地跟子女交換;甚至先贈與大部分的公設地和小部分的建地給子女,再用小部分的公設地和大部分的建地交換回來等情形,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五、個人帳戶短期內連續以現金提領存款,銀行通報洗錢防制中心,而被列為個案選查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六、購買外幣轉滙到子女在國外之銀行帳戶者。(所得稅+遺贈稅)
由以上的註記,可看出上述稽查重點,主要圍繞著個人的所得稅及遺產稅、贈與稅。關於遺產稅、贈與稅的規劃,我將在4月27日(週六)配合TAA金融財稅組開一個專門介紹台灣人的財富傳承的課程有專門探討。另外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長住大陸的台商台幹最主要的問題癥結就是在台灣地區沒有申報所得的資料,所以就很難舉證自己有合法的財源可以回台購置房產或贈與資金給子女,或是造成在台灣購屋貸款困難,以及海外資金不敢滙回台灣等現象。
為了解決此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是考慮合法將大陸地區所得併入台灣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下舉幾個例子模擬計算申報效果如下:
為了簡化解說過程,以下案例都假設當事人已婚,在台灣地區沒有其他所得。
第一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每個月的薪資大概是8,000元人民幣,1年有12個月薪資,加上年終獎金(假設不高於36,000元),如果年終獎金高於36,000元的,那麼他年終獎金的稅率就會比較高(從3%跳到10%的邊際稅率),那我們先不去講大陸年終獎金的課稅方法,這樣會把事情弄複雜了。
我們先假設年終獎金的所得的在36,000以下,是用3%的這個稅率。以這樣子一個案例來看假如每個月8,000元的薪資,在大陸以台幹來講,薪水應是算偏低的,但是不少人確實是在大陸報這樣子的薪水。我告訴各位最後的結論,如果他這樣子的所得回台灣申報,假使他台灣已經沒有其他的所得,在台灣採用2024年公佈的扣除標準(適用2023年所得)計算。那麼他在大陸交的稅金回台灣申報的時候,他是不需要補繳稅額的。
那如果你覺得願意主動回台灣申報。那你回台灣申報之後的這個大陸地區所得,就可以合法從大陸滙回台灣,就不怕被台灣的稅務局查稅。另外我計算他因此可以合法滙回的金額上限大約是台幣58.6萬。另外因為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年的海外所得有一個免稅額670萬( 2024年調高到750萬)(但境內有申報所得的,此數字會有差異),所以他可以把670萬(假設沒有其他境內所得)的海外所得的免稅額,加上他申報的58.6萬的台幣,這兩個加起來,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相當於美金23.5萬元。
第二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的薪資是每個月20,000元人民幣,那一樣是每1年有12個月加上不超過36,000的年終獎金。這樣一年的所得是31.2萬多的人民幣,折合台幣將近140萬,那這個所得水準並到台灣去繳稅的時候,我們算出來他在台灣要補交的稅額是新台幣0元,申報完台灣的所得稅後,每一年可滙回台灣的金額,就是你的大陸所得折合台幣將近140萬,加上670萬的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兩個加起來,每一年有約美金26萬的額度可以合法滙回台灣。
第三個案例:我舉例一個薪水很高的人,比如說每個月人民幣薪水10萬元,那麼一年他的大陸地區所得折合新台幣相當於550萬左右。那麼他在台灣要補稅嗎?這樣高收入的人,因為在大陸已經交了很高的所得稅了(約是人民幣31萬,折合約新台幣138萬),所以在台灣依然不用補稅,因為將大陸所得併入台灣綜所稅申報,那麼可換得他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台灣的大陸所得550萬元台幣,加上原來的大約670萬台幣,總共兩項加起來大概是美金39萬。
所以計算這三個案例給各位參考,也是因為台灣在今年開始實施CFC條款之後,我們未來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越來越少了,所以就要提醒大家,可以考慮把大陸的所得併回台灣去繳稅的這一合法的做法,如果你願意在台灣補交一點稅(事實上大多數人根本補不到稅),你就會得到另外一個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
以上案例分享給大家,在4月27日(週六)我在TAA的課程中,也會觸及到這個主題,但因時間所限,無法向今天這樣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如果今年打算回台灣申報合併大陸地區所得的個人綜所稅的,現在就要開始行動起來了!第一步就是在申報完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趕快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資料的兩岸公證驗證程序。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不管是形式減資還是實質減資,都是大陸台資企業近期財務規劃重點。
由於2024年7月1日即將生效的新《公司法》規定,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所有註冊資本,因此之前設立的公司,如果註冊資本數額較大無法足額到位,就必須辦理減資。
大陸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2月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過去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到位時間,設置了三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的公司,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通過大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即可:
1、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
2、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要注意的是,上述內容僅為徵求意見稿,並非正式文件,最終過渡期實施政策需以正式規定為準。
至於台商要辦理真正的減資,將資金匯回給境外股東,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般的減資流程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公司減資時,董事會需首先制定完整減資方案。減資方案應明確原註冊資本數額、減資的註冊資本數額、採用的減資方式、減資對象、減資後股權結構、債權人利益安排等內容。
2、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應如實反映公司現有資產和負債,財產清單應體現公司現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價值、數量和品質等情況。
5、通知債權人或公告
公司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二、實務操作
1、在實質減資流程中,通知債權人並公告期限為45日,而形式減資(為彌補虧損僅降低註冊資本,並不向股東返還出資)則不需要通知債權人,且公告期僅為30日即可;
2、公告期滿,提供股東會決議、新公司章程及申請變更登記表格等資料辦理工商變更手續,約1周可取得更新後的營業執照;
3、實質減資涉及外匯匯出,需要向銀行提供更新後的營業執照、外匯業務登記憑證、財務報表等資料,待銀行盡職調查審核通過後方能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三、稅務處理
1、股東減資不涉及增值稅、無需繳納印花稅;
2、台資企業減資,境外股東涉及的所得稅分為:
(1)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不涉及收益,則不涉稅;
(2)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須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剩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財產轉讓收益,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1日-113年4月12日

  • 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3年度第1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
  • 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
  • 結束營業時,如以存貨及資產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臺北關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113)年1月1日生效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 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 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
  • 災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 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協助0403地震相關措施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 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積極評估承受,以維租稅之公平正義
  • 在臺未設有戶籍之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
  • 113年4月26日起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
  • 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遭受災損得申請核實除帳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今(12)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 被繼承人遺有股利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 台商出售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分析
  • 員工要求扣免繳憑單公司不得因E化拒發
  • 三稅制變動 報稅有眉角
  • 移轉訂價查核選案 五標準
  • 捐款財團法人 注意免稅額
  • 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 立委喊減稅 財部:審慎評估
  • 報遺產稅 留意扣除額調高
  • 生醫、新創、天使投資人 可節稅
  • 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不受五年徵收期限制
  • 有條件獎勵 不能列交際費
  • 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3年度第1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

財政部於本(113)年3月29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下稱諮詢會)本年度第1季會議,由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代理主持,就各項稅制稅政議題持續徵詢委員意見。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訂定113年度至114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並彙整112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理情形,於本次會議提出分析報告,同時就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稅捐稽徵法所定滯納金與各稅法滯納金規定不一致等議題,充分討論。與會委員所提建言,重點如下:
一、建議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法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單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應納稅款,得免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義務,惟仍應依法處罰。
二、建議各稅法有關滯納金之規定,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特別說明,諮詢會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設立,相關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均公開於該部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平合理課稅」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為該部重視及努力方向,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之專家學者及公會團體提供諮詢意見,作為訂定稅制稅政重要參考,以營造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前揭所稱資格條件係指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五、如依規定申請前揭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設備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
該局說明,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條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送請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時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時,除應瞭解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時程、聲明及要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聲明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並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2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而於查獲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亦即類此案件適用免罰要件,須符合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已完成「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始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112年10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2年8月間銷售水晶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發現,A商號雖已在112年9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2年9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2年7-8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及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結束營業時,如以存貨及資產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將存貨、固定資產抵償債務及分配給股東出資人,因該等行為均與銷售貨物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多筆債務,結束營業時,公司還留存少許存貨及小貨車,因甲公司現金不足還債,與債權人協商後,同意以存貨及小貨車抵償債務,甲公司以為沒有收到貨款就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按抵償債務當時存貨及小貨車的市場價格(即時價)計算甲公司的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並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不慎短漏開統一發票,於國稅局查獲前,請儘速補開及自動補報繳營業稅,才可以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因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所以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1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如違反法令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該等罰鍰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理由係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在當年度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罰者,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營利事業繳納之各項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由帳載數中調整減除該筆罰鍰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處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者,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及交通違規等違反行政法規所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辦理,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網路申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電子憑證。
4.113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可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3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開放時間自113年5月1日零時至5月31日24時止,外僑透過網路申報並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無須再至國稅局排隊等候,請多加利用。

臺北關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113)年1月1日生效

臺北關表示,為加強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管理,並防杜調包走私,關稅法第86條規定之罰鍰上限額度已修正提高為300萬元;此外,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之裁罰有一致性標準,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今年1月1日生效。
該關指出,上開裁罰原則按違章行為性質及其應受責罰程度區分三類型,分別於附表中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又該等裁罰基準,係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罰鍰;如係裁處罰鍰,則依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另對違規狀態持續有命限期改正之必要者,及對裁罰原則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等,均於該裁罰原則中明定,期確保海關裁罰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表示,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該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該局說明,於114年6月14日前,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可先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確認所購買的電器是否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節能,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選單下,下載申請書表,並於送出資料前再次檢視所填寫的資料與附件正確無誤,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並於今年5月首次併入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
沙鹿稽徵所常接獲民眾詢問問題並彙整說明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地區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以上,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條件為何?
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直接持有3家CFC股權(皆10%以上)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案例中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甲君「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君應依個人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之投資收益,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提醒,個人如有投資我國境外企業,且符合上揭適用對象,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於今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災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地震,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壞,請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請記得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協助0403地震相關措施

財政部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地震規模達到7以上強震,造成損失,財政部及各公股金融事業同表關切,為積極協助受災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財政部督請8家公股銀行對於受災情影響之客戶,提供緩繳本息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 另為協助受災保戶即時取得理賠,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花蓮成立理賠服務中心,企業或民眾如有需求,可直接洽各公股銀行及公股產險公司諮詢。
為協助受災地區辦理重建相關事宜,公股銀行並以自有資金辦理多項天然災害低利融資方案,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融資方案連結網址:https://www.mof.gov.tw/disasterassistance/multiplehtml/d9a8da797b4245b78c4bd7fa0a23100d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已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額,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及明細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未依規定申報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112年1月至2月銷售額未依限向該局辦理申報,經該局通報總機構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查得甲公司於該期間已就自身銷售額及乙分公司銷售額加總後金額,辦理112年1月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爰該局就乙分公司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一節,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在案。
該局提醒,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總機構除應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額外,分支機構亦應申報銷售額,不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銷售額之義務,如有相關疑義。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小於實際支出金額者,其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療養院為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

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積極評估承受,以維租稅之公平正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其不動產於拍賣程序中無法順利拍定,國稅局將評估辦理承受行政執行機關無法拍定之不動產,以維護租稅之公平正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租稅的義務,因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強制執行,若僅因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致其欠稅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有違公平正義,為維護稅捐稽徵機關之租稅債權,國稅局將依據財政部「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對於無法拍定且符合作業要點規範得予承受之不動產,積極進行承受作業。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9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有某縣3筆土地,惟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考量其執行期間將於113年7月15日屆滿,若該等財產仍未拍定,其欠稅將因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且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經該局評估甲君所有之上述土地雖位處偏遠山區,但該土地並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承受尚有實益並得以抵繳欠稅。

在臺未設有戶籍之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

外籍人士在臺未設立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時,可以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憑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屬境內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而外僑可以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二、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
例1:甲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106年3月購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君居留證所載地址為A屋,甲君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適用課稅所得減除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例2:乙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106年2月在高雄市購置B房地,但106年10月遷居臺北市,112年9月委託仲介業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乙君雖持有B房地超過6年,惟因居留證所載地址在臺北市,未符合自住要件,不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以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於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3大要件。

113年4月26日起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至該局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查詢,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要攜帶的證件如下:
一、親自查詢者:
(一)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二)如所得年度(112年)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且已配發統一證號,並於申報年度(113年)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有註記原居留證字號)或居留證影本供核驗。
二、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櫃檯服務人員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如欲查詢過世親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須由繼承人提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納稅義務人須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情事,才可以列報扶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學,且當年度有所得,倘其所得合計數小於個人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子女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計數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則由已成年子女自行辦理申報,才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子女所得致須繳納更多稅負。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者,除須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外,應考量併計其所得額對自身稅負之影響。

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近年來國人騎乘重型機車人口逐年增加,部分個人以經營商號型態收購車友重型機車,於住家或租用處所從事中古機車買賣,該行為屬營業行為,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查獲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亦會有處罰。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若營業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查定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國稅局每年1、4、7及10月會將營業稅繳款書交付營業人依限繳納;若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由營業人每2個月為1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喜好騎乘重機,常與同好交流,且於社群網站分享自己及車友所有各廠牌之重機性能,逐漸吸引同好詢問甲君,甲君於是開始收購同好之中古重機,並租用場地陳列營利買賣,屬經常性營業行為,嗣經國稅局查獲輔導補辦稅籍登記,因甲君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大於20萬元,除按5%營業稅稅率計算應補徵稅額,並按漏稅額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遭受災損得申請核實除帳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實除帳。
關務署說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發生天然災害致廠內免稅貨物損毀,為符實際並利帳務處理,業者得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1週內申報,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證明後核實除帳。此外,因災害產生之廢品,可依同辦法第19條第4款規定,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報廢,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則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已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常見問答項下,業者可參考運用。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於移送執行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8年度贈與稅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2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多輪次拍賣程序,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外,尚須負擔2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臺北關表示,近來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時有查獲來自大陸進口快遞貨物併袋夾藏未申報情形,該關提醒業者,漏列艙單及併袋內有貨物未申報分號,因事涉違規私運貨物,海關將依規定裁罰。
該關進一步表示,承攬民眾網購貨物之快遞業者,切勿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走私,倘經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貨品主管機關法規予以裁處;案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業者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違禁品,或貨物重量、外袋、面單及標示不符併袋規定,抑或將非電商貨物併袋通關等違規情事,海關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一定期間併袋通關資格,以維護快遞通關秩序。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今(12)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訂於今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另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股利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的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股利為繼承人所得,非遺產範圍,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的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第3、4季除息交易日分別為2023年9月14日、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3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申報;不過A公司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因此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為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了股票本身應納入遺產申報外,並須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民眾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轄區內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商出售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分析

若台商出售大陸不動產,有可能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遠低於直接出售不動產的稅負,交易前的稅務規畫非常重要。
台商在大陸出售國有土地自建不動產或外購不動產,需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增值稅。目前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年1月修訂),土地增值稅實行30%至60%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照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選擇相應稅率,所謂增值額=轉讓不動產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由於土地增值稅存在稅率高、金額大特點,台商在出售不動產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注意以下重點:
1、轉讓不動產收入
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只要是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如果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則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要注意的是,轉讓不動產的收入總額,包括了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台商出售不動產除了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外,還需繳納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繳納的增值稅應在土地增值稅的轉讓房地產收入中扣除,不能計入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2、扣除項目
(1)提供評估價格
選擇提供評估價格方式並計算扣除專案金額,需分別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評估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主要包括土地出讓金、契稅、印花稅、土地測繪費以及與購買土地直接相關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實務中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應與房屋原值相差不大,而不能用目前房屋售價來作為評估價格。
若部分不動產的評估價格低於不動產原值,以及存在未取得發票的實際支出,企業需取得相關證據或補開發票,可與評估師、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調增評估價格。
(2)提供購房發票
選擇提供購房發票方式計算扣除專案金額,需分別提供購房發票金額、發票加計扣除金額、購房契稅。發票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金額×5%×房屋實際持有年數,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六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3)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若銷售不動產合同已單獨列明增值稅金額,則可按照不含稅銷售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教育費附加也包括地方教育費附加。
雖然稅法規定台商可自行選擇扣除專案方式,但實務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要求,出售自建不動產只能適用提供評估價格方式計算扣除專案;出售外購不動產只能適用提供購房發票方式計算扣除專案。甚至個別地區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可按照轉讓不動產收入×5%~8%核定方式繳納土地增值稅。
若台商出售的不動產增值比例較高,需繳納較高金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可考慮以股權轉讓方式間接出售不動產,股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則可能遠低於直接出售不動產的稅負,但必須在交易前做好符合稅務要求的規畫。

員工要求扣免繳憑單公司不得因E化拒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國稅局提醒,若所得人(例如員工)向公司要求取得憑單時,公司不能拒絕,仍應填發。
另外高雄國稅局表示,4月26日起將提供去年所得資料查詢,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例如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在每年元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在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有公司以「E化」或「另行寄送」為由,拒絕填發或實際未再寄送扣免繳憑單,國稅局提醒,若員工提出取得憑單需求,公司仍應填發。

三稅制變動 報稅有眉角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8)日提醒民眾,今年包括所得稅、房屋稅、遺產稅三大稅制都有所變動,不過上路及適用時間依據稅目不同而有差別,提醒納稅人留意申報眉角。
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首先在所得稅方面,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共有四點差別需注意,分別是成年年齡下修、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升6,000元、首次適用申報CFC(受控外國企業)、網路上傳文件容量擴大。
其次是房屋稅改革,俗稱囤房稅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明年5月收到的稅單,因此今年5月囤房大戶收到的稅單,還不受新規影響。

囤房稅2.0共三大要點,第一,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按全國歸戶,並調高稅率;第二,自住住家用房屋維持三戶以內適用稅率1.2%,單一自住稅率降至1%;第三,社宅及公益出租人稅率仍維持1.2%不變。
第三是遺產稅,今年調漲各項扣除額、不計入遺產金額等,自今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即適用。楊建華另外提醒,遺產稅直系卑親屬扣除額中的親屬如為未成年,可依年齡距離成年的差異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處的成年也同樣下修至18歲。
報稅季5月將至,針對民眾最關心的綜所稅,楊建華說,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納稅人可先檢視扶養親屬中,是否有18歲的申報戶成員,留意是否符合列報扶養條件。
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升6,000元至20.2萬元,多口之家可享減稅小確幸。
而個人CFC法案去年元旦上路,申報戶成員及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股權,或對該類公司具重大影響力,即可能構成申報CFC義務。
楊建華提醒,原則上今年申報去年所得時,「含CFC營利所得的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家戶總所得」未達670萬元,或「綜所稅繳得比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所得基本稅額還多」的申報戶,都不需要多繳稅。

移轉訂價查核選案 五標準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林淑怡昨(8)日表示,據觀察,台灣移轉訂價查核的五年循環已到,將進入第二輪選案查核,跨國集團應留意五大選案條件。
首先,是跨年度財務變化警示,如近年虧損或波動盈餘、台灣母公司獲利不如海外子公司等;第二,近年產業變化趨勢與該台灣企業營運趨勢悖離;第三,營收成長但應納稅額卻相對較低;第四,集團無形資產交易(如服務費、佣金)重大或近年有併購;第五,集團關係企業間有資金借貸或背書保證等。
林淑怡表示,同一企業集團只要符合選案標準,很可能再度成為查核目標,國稅局將運用近期統計做二次專審查核,建議企業應定期檢視過去國稅局稽查方向、國際趨勢及產業變化等並及早因應。

捐款財團法人 注意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在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時,若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應先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被追繳稅款又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時,若受贈的財團法人符合適用標準,該筆捐贈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若捐贈財產須辦理產權登記,在辦理移轉登記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才能移轉;若捐贈財產為免辦理產權者(如現金),且超過免稅額,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先交付財產,一旦經查受贈單位不符規定,將追補贈與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轉帳200萬元給子女,又捐款35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但甲君未先申報贈與稅,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公司營業情況不佳而無法繼續經營,導致解散、廢止時,應注意兩件事情,包含公司營所稅決算申報、營所稅清算申報,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當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且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此外,公司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國稅局申報,並在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若公司宣告破產,則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所稅決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時間申報,稽徵機關應按照查得資料,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3月18日,並於5月27日清算完結。
甲公司113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應在3月18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即5月2日前;113年度的營所稅清算申報,則應在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辦理,也就是6月25日前。

立委喊減稅 財部:審慎評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日排審《所得稅法》修正案,逾半提案希望加碼長照特別扣除額,也有提案希望提高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扣抵上限。財政部昨日表示,應通盤考量、審慎評估。
對於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扣抵上限,立委提案可扣抵比率從現行8.5%提高至10%,每戶上限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從8萬元提高至8萬3,200元。
財政部回應,可抵減稅額是政府額外提供的租稅利益,與物價指數無直接關聯。
至於其他委員,主要關切提高長照扣除額,立委分別提案希望提高額度至每人每年18萬至36萬元不等。
財政部則認為,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向來為外界關注焦點,社會各界屢有增列項目、提高扣除金額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為維護財政穩健,有關各黨團及委員之提案將就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報遺產稅 留意扣除額調高

財政部2023年底公告,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自2024年起上調,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每年可加扣金額由原先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2023年元旦起發生繼承案件的遺產稅,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在計算加扣金額時要多加留意。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24年間死亡,遺有20歲兒子及11歲女兒,兒子已屬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女兒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七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女兒部分的扣除額為448萬元。兒子、女兒合計,甲君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4萬元。
未成年子女扣除額上調,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因去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2014年)累計漲幅達12.17%,超過調整基準的10%,今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稅扣除額。
除未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外,其餘還有五項扣除額也一併上調,包括配偶扣除額從493萬元提高至553萬元;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從123萬元調高至138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從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重度以上身障特別扣除額從每人618萬元提高至693萬元。
另外,於2024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中,還有二項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金額上限調升,分別是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用品,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讓民眾繼承遺產時減稅更有感。
不過,雖六項扣除額調升、民法未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且有二項不列入遺產總額項目的金額上限也上漲,但由於遺產稅免稅額在2022年才剛調升,累計漲幅尚未達標,2024年的遺產稅免稅額依然不變,維持1,333萬元。
遺產稅扣除額調漲,讓民眾可享節稅,不過納稅人仍應注意,無論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以免被遭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生醫、新創、天使投資人 可節稅

5月報稅季來臨,不少人關注自己綜所稅申報能扣除多少所得額,除常見的捐贈扣除額、災損扣除額等,投資生技醫藥、新創事業的「天使投資人」,也能從所得總額扣除,節稅更有感。
政府為改善新創事業初創期籌資困難,及延續生醫產業長期研發投入資金需求,立法提供願承擔較高投資風險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鼓勵投資人支持新創事業與生醫產業。

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的生技醫藥公司,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就可以投資金額50%為上限,持有滿三年當年度起兩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可減除金額合計最高500萬元。
前述生技醫藥公司定義,指設立十年內的研發製造新藥公司,或設立五年內的受託開發製造生產新藥公司。
而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兩年,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兩年,就可以投資金額50%為上限,在持有滿兩年當年度起,從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可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目前生醫條例施行期間至2031年12月31日為止;產創條例的施行期間則至2029年12月31日為止。有從事相關投資的納稅人,可好好把握適用期間。
此外天使投資人若要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在持有股份期間達標的隔年元月底前,公司應檢附核定函或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投資人才能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生醫條例、產創條例雖同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但在投資對象、可減除年度、持有時間、可減除金額上限等條件皆有差異,應視個別情況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不受五年徵收期限制

拖時間不是欠稅解方,欠繳稅捐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且欠稅案件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再繼續執行十年,等於徵收加上執行前後會有15年之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舉例,曾有民眾致電,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繳稅捐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納稅人應注意,當繳納期間期滿後,每超過三天就需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若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只會被禁止處分不動產,甚至連納稅人的薪水、存款也可能被強制執行。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在納稅人欠稅時,就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對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這是對於逾期未繳稅款的保全措施。而執行分署可依比例原則,優先從欠稅人財產中較容易執行的部分著手,不以禁止處分不動產為限。
財稅局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拖個幾年就可不用繳納,若有欠繳稅捐務必儘速繳納,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麻煩。舉例來說,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路被查獲,還會被裁處罰鍰。另,稽徵機關在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財產或所得,都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有條件獎勵 不能列交際費

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若要求對方達到一定業績等條件才給獎勵,就不能列為交際費,而要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企業依約招待達成業績的經銷商或客戶,這筆支付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圍,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列報交際費100萬元,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A公司解釋,是為鼓勵業績提升,因此與經銷商約定,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招待旅遊七日,國稅局依相關辦法,核認該筆費用不屬「交際費」,應改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費用時,認明費用的性質列支,也須保存與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錯誤認列為交際費,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

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股東從公司借款跨期未還是大陸稅務局近期查稅重點。
近期大陸稅務局查稅過程中,很重視台商個人股東向公司借用資金的情況,股東向公司借款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台商必須加以重視。
1、個人所得稅風險
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可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雖然到目前為止,台商個人從台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仍可免稅,但從借款行為來看,因為不屬於實質利潤分配,台商個人從大陸公司長期借款也適用158號文,須按股息紅利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2005年國稅發120號文規定,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所以實務中,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借款當年的12月31日前就將借款償還。
台商個人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稅務機關也未發現,在以後的納稅年度股東已歸還借款,是否需要就曾發生的超期借款補徵稅款?已按股息紅利徵收了個人所得稅的超期借款,股東又還給公司,是否可以退稅?這些問題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判斷,有些稅務機關認為無需繳稅,已繳納的稅款在股東還款後可以退稅或在以後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扣減;也有稅務機關認為納稅義務在借款超過一年時就已經發生,應該繳稅,已繳稅款不應退還,實務中法院判例也支持過類似稅務機關的意見。
至於公司累計虧損,超期的個人股東借款還需要按股息紅利徵繳稅款嗎?《公司法》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前提是有盈利,虧損未彌補的不得分配利潤。所以實務中法院判決大多支持稅務機關「視同」股息紅利徵稅的決定,不論公司是否盈利。
除股東自己外,股東家人在公司借款,根據財稅2008年83號文規定,也可能視同股東的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法院判例中也有股東的親戚借款不還,被徵收股東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案例,所以與股東有關聯的個人借款也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2、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公司資金被股東佔用,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提供了貸款服務,屬於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台資企業需視同銷售金融服務,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未及時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個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應繳未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台資企業會面臨罰款風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公司作為支付人,也就成為了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25日-113年3月29日

  •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 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啟動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付款日應為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 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 個人捐贈財產與財團法人時,先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
  •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 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
  • 扣繳單位給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如所得人要求取得憑單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享租稅減免優惠
  •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非遺產範圍
  • 漏開發票 罰漏稅額五倍以下
  • 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 會計年度牽動未分配盈餘
  • 個人CFC首度申報 勤業眾信提五步驟一次上手
  • 企業累虧未補 禁捐政治獻金
  • 2024營所稅報稅三變動 勤業眾信一次盤點
  •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 禁扣抵
  • 溢付稅額 三情況可退還
  • 1號公告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國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因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7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2,5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6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52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00萬元。
二、倘甲君於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50萬元【1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於113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依前開期間銷售額(未含營業稅)美金100,000元,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3,153,000元(美金100,000元×31.53),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57,650元(新臺幣3,153,0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提醒營業人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本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之重點包括營業人是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另為促使黃金路段、具高人氣聲量商店、夜市商圈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該局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稅務相關資訊。民眾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QR Code:

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頂樓平臺出租,則有營業之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之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71萬4仟餘元,該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的正確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國稅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於本(1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本年度稅籍清查作業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旅館、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及經營網路交易等業者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其營業狀況。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該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付款日應為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租稅優惠係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產業技術、商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經濟動能。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業務所需進行實質投資,並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該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億元,該設備於111年11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惟經該局查核其中3,200萬元屬於訂金,付款年度為110年度,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規定,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2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3,2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付款日」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於支付價款1,250,000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0,000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0,000元。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250,000元,取得成本1,250,000元,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0,000元*3%),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9,625元〔=(2,250,000元—1,250,000元—67,500元)*45%〕。

個人捐贈財產與財團法人時,先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產時,受贈單位如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並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則該筆捐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得移轉,惟捐贈之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倘贈與人先行交付財產,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將追補贈與人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自其銀行帳戶轉帳200萬元贈與子女,另轉帳350萬元捐贈某財團法人,經其子女及該財團法人允受,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未申報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該局提醒,倘個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1月1日後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6日至5月31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Facebook等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應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之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避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方便其辨識賣家營業人相關資訊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一併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
該局提醒,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將自113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專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以111、112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已經就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按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950萬元再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後,誤列報退職所得為193萬元〔(950萬元-18.8萬元*30年)*1/2〕,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95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退職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或其他所得之收入,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減除必要成本、費用或損耗後之金額列報所得。扣繳單位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金時,所開立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已將該員工所領取給付之定額免稅部分減除,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或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如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查明,以避免短報退職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原只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12年令)放寬為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範圍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2年令係針對計算「持有期間」規定,至於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仍以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日判斷。該局舉例,D君於113年2月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C君房地取得日為112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D君於財政部112年令施行前後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又如D君、C君及B君持有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併計自住使用期間如連續滿6年,且D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D君出售房地即可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所有權人
A B C D
取得日期 70年1月1日 104年9月1日 112年1月1日 112年9月1日
取得原因 買賣 繼承(被繼承人A) 繼承(被繼承人B) 繼承(被繼承人C)
財政部112年令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施行前 1年2月
(112年1月1日至113年2月)
45%
施行後 43年2月
(70年1月1日至113年2月)
15%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財政部112年令持有期間之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112年11月2日)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得適用。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1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等文件,主張農用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准予扣除,依該案遺產稅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稅額4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為使CFC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以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故112年度分配之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112年度CFC之當年度盈餘,惟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盈餘,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本次修法放寬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列加項,得免計入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B公司,如B公司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5月1日至同月3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B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俟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臺灣才課稅。
該局提醒,CFC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相關文件,始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又今年5月為CFC上路後之首次結算申報,建議納稅義務人提前瞭解相關規定、申報書表的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

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

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時應注意5大事項:
(一)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個人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二)微量豁免門檻防杜規定
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三)CFC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
1.過渡措施: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2.調節選項: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倘未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者,自未檢附或未提示文件所屬年度或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且將該等CFC已依規定調節之損益累積至該年度12月31日金額,計入同年度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
基於租稅公平,CFC盈餘須列入課稅,其有虧損亦得減除,倘CFC當年度有虧損,個人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盈餘,不予追溯適用;基於衡平,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虧損,亦不得抵減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盈餘。
(五)申報時應揭露及檢附文件
個人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案關文件,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務報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
該局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施行前發生的盈餘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提供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供各界查詢,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扣繳單位給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如所得人要求取得憑單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及不屬扣繳範圍之其他所得時,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惟為達成環保減碳目標,另於同法第94條之1訂定得免填發扣繳憑單之例外規定,即已依規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且所得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免繳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但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將於113年4月26日起提供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倘所得人仍有取得扣免繳憑單需求,可洽扣繳單位要求填發。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的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發生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即減價或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向建設公司提出房屋要自行設計裝修,要求建設公司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為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君於112年12月出售該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依原契約書記載的買賣總價額2,5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未扣除減價200萬元,將導致有虛報成本200萬元並短報課稅所得200萬元,短報的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將會依所漏稅額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時,若買賣雙方有協議減價或折讓,雖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僅有協議減價或折讓證明單據,仍應於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報錯誤,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惟甲公司有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且未於該局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予受處罰。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享租稅減免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得類型規定,以其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直接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執行業務者詳實申報所得依法納稅,可享租稅減免優惠,並能守護荷包。
該局說明,帳簿紀錄完備的執行業務者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享有以下3項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於112年4月30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112年6月30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上述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加成減除2項租稅優惠,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額至零為限。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非遺產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漏開發票 罰漏稅額五倍以下

財政部昨(21)日表示,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按營業稅法52條規定處罰,也就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主要是配合《行政罰法》修正後,明確釐清營業人短漏開發票罰則。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可能涉及營業稅法第52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相關罰則,營業稅法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稽法則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過去是採擇一從重。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稅法52條、稅稽法44條兩者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根據修正後的行政罰法,不應適用擇一從重,因此重新發布解釋令。
由於營業稅法52條屬於稅稽法44條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應優先於一般規定,因此財政部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應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國稅局每年都會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外銷業者,實務上常見兩大異常樣態,包含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例如發票)、上游業者漏開發票。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也就是銷項稅額為0,如有多付進項稅額,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此外《稅捐稽徵法》也規定,營業人買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

北區國稅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系統相互勾稽進出口貨物,查核是否有異常並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正確,營業人進貨、銷貨時,都應據實取得、給予發票,取得的憑證也應妥善保存,並如實登帳。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應依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根據裁罰倍數參考表,違反稅捐稽徵法44條,一年內第一次查獲,按未取得憑證部分的總額2%處罰;一年內第二次查獲,則以總額2.5%處罰;一年內第三次查獲,則處3%罰鍰;而若是故意未依法給予、取得或保存憑證,則處最高罰鍰5%。

會計年度牽動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變更會計年度,例如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在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計算,並在期限內申報。
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同樣要在規定期限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規定,變更日前未滿一年期間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的2022年未分配盈餘計算。
而甲公司2020年的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在期限內辦理申報。

個人CFC首度申報 勤業眾信提五步驟一次上手

5月報稅季腳步將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會計師王瑞鴻指出,112年綜所稅報稅最大的改變就是在最低稅負部分新增「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若個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將可能有實質影響,由於是開徵第一年,勤業眾信特別彙整出個人CFC報稅全攻略,把握五步驟即可一次上手。
第一步是確認有無CFC公司,王瑞鴻表示,個人CFC報稅第一步驟就是確認有無CFC公司。簡單的說,如果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之股權且同時符合一、該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及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兩條件,則該境外公司就屬於CFC公司,納稅義務人今年報稅時就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第二步是填列CFC相關書表,若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今年報稅時,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須再分別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和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
第三步則是判斷CFC公司是否達豁免門檻。納稅義務人持有CFC公司,並不一定代表就會有稅務的影響,接著就要判斷該CFC公司所得是否得以豁免無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若該CFC公司符合「盈餘未達新台幣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二個條件之一,則該CFC公司所得即無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
王瑞鴻補充,所謂實質營運是指在當地有辦公處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但是若要依實質營運活動豁免CFC者,還需要符合全年度被動收入低於全部收入10%的另一門檻;另外,盈餘未達700萬原則上為CFC個別判斷,但同一申報戶控制多家CFC者,全部CFC當年度盈虧需合併計算評估。王瑞鴻會計師提醒,無論該CFC公司之所得是否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原則上都還是要申報相關CFC公司的資訊。
至於四步是計算CFC營利所得。王瑞鴻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照著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填列,就可以計算出CFC營利所得。而CFC營利所得計算邏輯是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CFC當地法令限制盈餘分配的部分與該CFC前十年核定之虧損計算而得。
最後一步是檢附CFC相關文據。納稅義務人除了填列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外,亦應檢附CFC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或替代該財報之其他文據、CFC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以及CFC公司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企業累虧未補 禁捐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去年九合一大選激起選民激情,不少企業可能會選擇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對某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然而,甲公司2022年資產負債表累虧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2023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2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
由於甲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未彌補,其捐贈的10萬元政治獻金,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去年若已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參選人等,記得確認2022年財報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在申報書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

2024營所稅報稅三變動 勤業眾信一次盤點

2024年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就112年度營所稅申報之新規及常見疏忽重點理出「CFC首度申報、費用及損失限額調整、營業所得基本免稅額調高」三變動,提醒企業申報時務必留意。
首先是CFC正式上路,企業務必留意投資收益計算填報並備妥準備文件。
陳建宏建議,營利事業應儘早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辨識CFC、當年度是否符合實質營運豁免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計算、針對CFC本身所持有之透過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是否選擇將該評價損益遞延至FVPL處分或重分類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虧損扣除申報、與CFC投資收益之計算。
二是113年報稅適用之費用及損失限額調整。財政部去年底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針對各項費用及損失的限額有兩項調整:1.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2.捐贈限額則針對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之限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後的所得額金額,並再行扣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的金額,包含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及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修正後的捐贈限額將可能小於修正前的法定限額。
三是營利事業所得最低基本負稅免稅額調高為60萬元。財政部公告112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即免稅額度)自50萬元調高為60萬。
此外,陳建宏提醒,如果112年度產生虧損或有前十年核定虧損擬申報扣除的營利事業,須特別留意盈虧互抵的適用。營利事業若採網際網路申報,除了在5月31日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外,另須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寄送至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的優惠。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 禁扣抵

商家漏報營業稅被查獲時,才提出合法進項發票,想用來扣除補稅額,為時已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漏稅額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為限。
營業稅額是以出售的銷項稅額減掉進貨的進項稅額來計算,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填申報書,檢附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也規定,認定漏稅額時,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依法申報的進項稅額才能用來扣抵,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營業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今年元月銷售應稅貨物100萬元,未按期申報遭查獲後,被補徵營業稅額5萬元。
甲公司收到這筆補稅繳款書後,才主張有合法進貨憑證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認為國稅局在計算此次漏稅額時,應繳稅額5萬元應減除進項稅額4萬元後,只要補稅1萬元即可。
但國稅局解釋,依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若要扣抵或退還,應以已依規定申報者為前提,若在國稅局查獲後才提出合法進貨憑證,因營業人並未申報這些進貨憑證、未依規定辦理進項稅額申報,認定補稅時,不能將這筆進項稅額自漏稅額中減除,甲公司應補稅5萬元並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前述案例中,甲公司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的合法進項稅額憑證4萬元,仍可留到下一期營業稅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在申報扣抵當期說明理由,且應注意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國稅局表示,如果有合法進項稅額憑證,仍可申報扣抵次期銷項稅額,營業人的抵稅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溢付稅額 三情況可退還

業者申報營業稅時,主要有三種多付稅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包含銷售零稅率貨物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因合併、轉讓等情形而多付營業稅。
首先,是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營業稅,例如外銷貨物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提醒,外銷比率較高的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財政部解釋,採一般計稅的營業人,原則上每二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在下一期開始15日內申報,例如1-2月期營業稅,應在3月15日前申報。
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申請每月為一期,在下個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若因外銷貨物,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周轉能力。
第二種情況是取得固定資產而多付營業稅;第三種是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多付營業稅。

1號公告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台資銀行須注意今年1月1日起針對外匯業務實施的1號公告。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可自願選擇適用1號公告模式進行外匯展業,或繼續執行原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目前1號公告已在四家銀行開展試點。
1號公告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分別從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
一、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1號公告要求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領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並需將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核。
二、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
1號公告要求銀行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信息、資本項目管控狀態信息、外管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資訊。當客戶出現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理由不合理、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為不相符時,銀行需重新採取盡職調查措施。如客戶有拒絕提交營業執照等證件、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銀行應拒絕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係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
1號公告要求銀行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資訊,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徵,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管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為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對合法註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近一年未被人行處罰等情形的客戶,可分類為一類客戶。
如客戶有被人民銀行、外管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為B、C 類、處於資本專案業務管控狀態,則需分類為三類。其餘客戶皆分類為二類。客戶外匯風險等級分類,需根據客戶情形進行動態評定並及時調整。
一類客戶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本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二類客戶在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根據外匯業務種類,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根據資金性質採取不同審核措施。三類客戶銀行除需實施二類客戶審查措施外,還需根據風險狀況,採取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或通過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管道核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資訊等強化審查措施。
三、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監測標準
銀行需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資訊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對確認為外匯交易風險資訊,銀行除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外,還需對客戶採取提高風險等級、後續業務採取強化審查等措施。
外管局在政策問答中,明確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反洗錢義務。1號公告中的客戶盡職調查、客戶風險等級分類、交易監控等與反洗錢工作有所重疊,可能會互為影響,比如外匯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其洗錢風險等級是否需進行相對應調整,客戶交易監測有異常,是否需同時調整外匯和洗錢風險等級等。因此,在做好1號公告基礎工作上,如何在外匯展業和反洗錢工作中取得平衡,進一步降低銀行的風險才是關鍵。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22日

  •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營利事業舊版統一編號即將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原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已於112年4月1日修正啟用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
北區國稅局表示,新舊統一編號檢核邏輯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將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目前新擴增配賦之統一編號已逐步釋出。為免商家因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國稅局特別提醒,倘相關系統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者,請配合修改檢核程式及修正相關系統文件。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關表示,為提升納稅者權益之保障,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該關設置9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及1處諮詢窗口,分別於關本部及各主要通關點,協助商民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
該關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該法規定。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務爭議,皆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專業,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亦可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或於納稅者尋求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於業務有關範圍內,若公司資金無償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防杜公司違反營運本旨,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帳列鉅額「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3.2億元,惟A公司自行申報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未達百元,公司資金的維運顯有異常,經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核定A公司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7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150萬餘元。
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辦理申報納稅,以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所有權人有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為了避免因課徵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條件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1年12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購入A房地、之後於112年5月9日以1,500萬元購入B房地,並均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7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8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實際持有B房地僅2個月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12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重購新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880萬-1,5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所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臻於詳實,營業人應據實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並覈實登帳,倘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溢付之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另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系統進行進出口貨物案件相互勾稽及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間無進口紀錄,同期間申報外銷貨物銷售額約1.45億元,進項金額僅0.45億元,進銷項差異甚大,且未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其表示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惟乙公司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8,000萬元裁處2%罰鍰160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有銷售人未依法給與合法憑證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提出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供銷售,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逃漏營業稅情事,國稅局會從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三管齊下,蒐集跨機關之課稅資料,加強查核分析選查大量報關進口貨物案件,是否有轉供銷售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藉以規避稅負之異常案件。
該局舉例,112年度查獲轄內甲君運用社群媒體經營私密社團銷售高價歐洲精品,社團成員有1萬多人,其自110年至111年間申報進口貨物筆數達2千筆以上,品項琳瑯滿目,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商品,甲君顯有進口貨物再銷售,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經查其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41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98萬餘元罰鍰。
該局提醒,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課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請民眾注意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避免因逾期未補送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2年10月16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112年11月15日〔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2年10月17日)起算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亦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予甲君。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俾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的處罰。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針對國內產製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外銷貨物外,新增應載明產品編號之規定,惟考量飲料品產製廠商需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品包裝材料及標示的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提醒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之飲料品包裝是否已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備查。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指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對某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惟甲公司111年資產負債表累積虧損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12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因此甲公司捐贈之政治獻金10萬元,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於112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捐贈政治獻金者,應確認111年度財務報表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新臺幣2,000萬元,甲君之父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係甲君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乙君及母丙君之存款。經該局查證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由甲君之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行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是納稅義務人結算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一併完成申報及納稅義務,方符法制。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如漏未繳納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稽徵機關除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外,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及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5月16日以網際網路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計算應繳納稅額81,253元,並選擇以現金方式繳納,惟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經該局合法送達催繳通知書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通知甲君繳納,始於112年7月7日自行向銀行繳納稅額,除依法計徵滯納金8,125元(81,253元*10%;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按最高30日加徵10%),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22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7日)。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要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所以,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3年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為了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將公司脫手他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外,營業人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動,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不過前提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變更或註銷。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工程公司積欠營業稅、營所稅逾18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後,就無聲無息、未再繳納,截至2022年12月,仍有半數以上欠稅未繳。

這家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國稅局持續追討欠稅,認為這家公司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甲級營造廠資格,這項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因此密集追蹤相關動態。
國稅局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公司營業動態,2023年8月發現公司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也申請遷移,顯然試圖將公司脫手他人。
國稅局發現後,要求欠稅人繳清欠稅,才能完成稅籍變更,也才能讓變更後的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一次繳清剩餘欠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因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外,應繳清欠稅或提供相關擔保,才能申請稅籍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則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期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欠稅人除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的鑑價費及保管費等。
國稅局呼籲,民眾或企業收到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趕緊在通知期限內聯繫執行分署並繳清稅額,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 ,影響個人或公司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5月報稅季將至,往年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出現五大NG,國稅局提醒,公司今年在報稅時,記得從收入、成本、費用等面向,都要仔細檢視,以免錯誤申報而導致須補稅。
首先最常見的是漏報所得,國稅局官員提醒,部分收入項目,由於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導致企業申報時常會忽略,例如保險理賠、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等,申報時應盤點是否有相關收入。

其次是費用列報錯誤。國稅局表示,像是交際費或廣告費認定,就是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常會出現的錯誤。
官員指出,廣告費無限額、交際費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轉列交易費、剔除超限部分時有所聞,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
第三種錯誤是房地交易相關所得,由於目前稅制包含舊制課稅、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三種,企業申報時應依據交易日及取得日等區分適用稅制,並正確填寫表格。
值得留意的是,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採分開計稅,依據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稅,不像房地合一1.0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但儘管獨立出來計稅,在計算最低稅負時,仍要將分開計算的房地交易所得納入計算。
買房之外,股市投資也要留意,買賣KY股所得申報是常見的第四種錯誤。
官員表示,買賣KY公司股票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第五,未分配盈餘稅申報錯誤。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但過去常有企業列報租賃改良物支出,依規定,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範圍,不得列報減除。
另外公司除依其他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公司自行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減項。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昨(21)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七大租稅優惠,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智慧機械、5G投抵等,提醒企業善用優惠。
勤業眾信指出,為減輕企業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多數產創條例延長優惠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希望幫助企業提升競爭力。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有七項,包含研發支出投抵、研發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抵、實質投資列未分配盈餘減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有限合夥創投租稅優惠、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台版晶片法)。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公司應經常檢視經營情況與條件,善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荷包,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
舉例而言,甲公司為加工業廠商,在2023年9月購置智慧機械3,000萬元,並於2024年1至5月間在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抵的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
由於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400萬元,可以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以支出3%自當年度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年以抵減營所稅30%為限。
甲公司選擇當年度抵減支出的5%,也就是150萬元,但已超過可抵減上限120萬元(400萬元*30%),因此最多只能抵120萬元,抵減後應納稅額280萬元。
此外甲公司在申請適用投資智慧機械或5G支出投資抵減時,若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投資金額也可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全球供應鏈重組,大陸台商往東南亞布局時,別忽略稅務議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指出,包含稅制、不動產法規、勞動議題都要特別留意。
資誠昨日舉行線上研討會,探討大陸製造業如何在地經營與全球布局。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會計師暨市場長段士良會中分析大陸台商如何出場、取得資金投資東南亞,他提醒台商,選擇投資地點時應考慮當地綠電比率可能影響未來出口成本。
若選擇投資泰國,資誠東南亞及印度業務服務副總經理張智媛表示,外資企業在泰國可透過不同類型的優惠購買工業區用地或非工業用地,提醒台商須按中、長期考量最適合的稅務優惠購買土地。
張智媛說,泰國租稅優惠隨著全球最低稅負制而有變動,而出口外資企業常因申請退稅而面臨當地稅局查核,她建議兩招可減少稅務風險,第一是評估合適租稅優惠、減少退稅需求,第二是從集團角度建立稅務制度。
若投資越南,資誠協理廖御喆表示,若台商選擇取得越南土地使用權自建廠房,須留意未使用土地未來若要切割轉讓,在當地相當困難。
廖御喆也提醒,越南台商因語言不通,營運端多須仰賴當地越南籍幹部,等到遭官員查核時才發現公司有許多不合規事項,在稅務及海關方面尤為明顯,建議台商可尋求外部專業定期健檢。
至於投資馬來西亞,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外國法事務合夥律師張家健指出,稅務優惠包含投資人可如何依據投資類型享有100%所得稅豁免、新遷入業務如何享有0%特別稅率及進出口時免除進口稅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5日

  •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放寬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個人CFC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當年度盈餘不待分配即計入個人同年度所得課稅。依該辦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嗣財政部考量CFC於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於112年12月22日再修正「個人CFC辦法」,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緩衝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示足資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個人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因疏忽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及菸酒稅,為避免發生違章情事,該局彙整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六)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外,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賃所得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

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該局表示,為稅捐保全,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行為,落實保障自住權利,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10年5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出售,另於同年5月底以1,665萬元買進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的情形,因甲君於A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B屋,且於兩屋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格1,665萬元大於出售價格1,250萬元,因此甲君辦理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計算出售A屋應納稅額10萬餘元可全數作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減除,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然而甲君於111年7月將新購B屋出售,屬於5年內再行移轉,該局乃對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1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個人財務關係,以致於111年出售B屋,並非轉賣投資獲利,請撤銷該筆追繳稅額。經該局以新購之B屋於5年內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此與出售重購房地是否獲利無涉,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三步驟

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的適用範圍,113年1月1日起適用試算服務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提高為新臺幣3,500萬元,提供民眾簡易便民的遺產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試算服務除了臨櫃辦理,也可以上網辦理,透過行動電話認證、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報繳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下稱試算專區),依序完成下列3個步驟,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一、線上申請: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輸入申辦資訊。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試算專區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為不符合試算服務者,也會提供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供申報遺產稅參考。
三、確認回復: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中被繼承人、繼承人(納稅義務人)稅額試算、遺產總額、扣除額等資料無誤後,至試算專區線上登錄確認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核定後即會將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郵寄給納稅義務人。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生前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經密集提領現金共700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之款項全數用於支付甲君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示50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倘國稅局查證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則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差額650萬元(700萬元—50萬元)依法將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用語,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所規定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四)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50條)



政院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條文修正,主要在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院長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未來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的管理與稽查工作。
陳院長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第28條之14,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正條文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28條之14規範。
三、修正第39條,本次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

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依民眾詢問情況進一步說明,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程序發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了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含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之鑑價費、指界費,保管費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儘速在通知的期限內與執行分署聯繫,並繳清稅額,以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進而影響個人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外,為滿足稅捐債權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係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為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贈與稅16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考量本案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財產繼承不分性別均有繼承權可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申報遺產稅的需求,可多利用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便民措施。符合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後將收到計算好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檢視確認內容無誤後,可選擇以線上登錄、或親臨櫃檯繳回稅額試算通知書進行申報。如需繳納稅款,則依試算結果繳稅;若不符試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將收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高雄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
進口次數頻繁係指: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節能設備補助 企業儘早申請

經濟部為因應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今(113)年續提供10億元補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並擴大補助品項範疇,鼓勵企業店家,全面汰換老舊燈具、空調、電冰箱、冷凍櫃、瓦斯爐及熱泵熱水器等耗能設備,改使用能源效率一級或具有「節能標章」之產品。
商業發展署蘇文玲署長表示,補助內容包括「節能設備汰換」以及「系統節能專案」兩種方案,針對能源設備使用較單純的店家可以選擇「設備汰換補助」。113年度擴大補助品項,了既有的照明燈具以及空調之外,再增加餐飲業常用的瓦斯爐、電冰箱以及冷凍櫃,旅宿業常用的大型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等設備,原則補助購置金額50%,每一業者最高可以申請50萬元的補助,每種品項另設有補助上限,詳細規定可以至計畫網站(https://www.essc.org.tw)查詢。
營業場域較大節能設備較多元的業者,可選擇「系統節能專案補助」,原補助對象之契約用電容量達到100瓩以上,113年度也放寬申請企業得以數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並且結合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導入能源監管系統以及系統化改善能源耗損,確實完成改善前後基準線量測,透過能源監管系統整合相關節能設備進行系統改善,其節能率須達到10%以上,系統節能專案原則補助執行總經費1/3,補助上限500萬元。
味噌釀造文化館營運總監廖光達,也於記者會分享透過建置EMS能源管理系統,導入系統自動管理,自動開關設備跟調節用電,透過能源管理系統設定超約自動降載,避免人為管理導致加增超約的費用,可以降低營運的壓力。

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等,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將二手手機回收給線上購物網,取得紅利金後,又在同一家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結果收到購物網開立0元統一發票,民眾關注,這張發票能不能兌獎。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就免開無金額或金額為0元的發票。
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消費者無法兌獎。
國稅局提醒,像是以紅利點數兌換商品這類的消費,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發票,以免讓消費者誤以為仍可兌獎,衍生不必要爭議。

企業收延遲利息 不課營業稅

營業人生意往來,常會出現「延遲利息」、「賠償金」等,勤業眾信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14)日指出,兩者是否該課營業稅,關鍵判斷在於這筆收入,算不算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
延遲利息主要是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賠償金是因為交易雙方其中一方違反合約,而向對方收取。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近期針對延遲利息發布解釋令,認為遲延利息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應在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陳惠明解釋,延遲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而是賠償因遲延履行,造成了對方損失,因為買賣雙方在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是否會延遲支付貨款,不屬於銷售貨物勞務的一部分,也就不應該課營業稅。
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也設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延遲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至於收取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陳惠明指出,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審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
舉例而言,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的損失賠償收入,由於不涉及給付的交換,也就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然而財政部曾發布另個解釋令,針對基隆港務分公司對土地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就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為在財政部認定上,是屬於補收租金性質。
根據過往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交易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所收取的代價,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陳惠明指出,現行商業活動及交易型態日趨多元、複雜,伴隨而來的糾紛及價款給付模式,也已與既有的營業稅釋令內容有別,因此應詳細審視及評估適用法令,以因應不同交易。
陳惠明說,實務上徵納雙方不免針對個案有不同見解,針對新類型商業交易模式,建議事前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也避免爭端或受罰。

大陸台商資金匯出 減資列為合法選項

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昨(13)日表示,中國大陸今年7月1日將實施新《公司法》,建議台商可評估,將減資作為考慮資金匯出的合法選項之一。
大陸新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的註冊資本;對於已存在的大陸公司,逾期未注資的資本也須逐步調整到位,若有明顯異常,大陸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立即繳納。
林瑩甄指出,這意味若大陸公司未能繳納到期稅款,稅務機關做為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欠稅公司股東提前繳納已認繳的出資。股東應檢查自身在大陸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情況,可考慮減資調降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降低股東未足額出資產生的責任義務。林瑩甄表示,在大陸持續優化環境的政策大方向下,實務上已成功為許多台商完成大額減資並匯出資金。

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台商應注意申請上市和高企認定過程中對研發人員定義的不同。
在大陸申請上市,雖然有規定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指標須披露,但監管部門卻一直未明確統計口徑,實務中各家券商把握尺度不一,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並同步在滬深交易所實施。
台商在大陸申報上市的資料,都會被要求披露研發人員尤其是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標準,及報告期中各期研發人員的數量、占比、學歷分布情況。台商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時,已經被要求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不可低於10%,還需提交科技人員情況說明資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申報上市的研發人員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的科技人員認定相比較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及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例如在研發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中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和經驗,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等。
但高企認定的科技人員,則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當中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不滿足183天要求,無論實質上是否為科技人員,在計算科技人員比例時都不計入。
除此之外,不管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均不得將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係人員,如從事後勤服務的文秘、前台、餐飲、保全等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或科技人員。
二、關於非全時研發人員
IPO申報時,對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於50%情況下,都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
但高企認定只要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並未明確該183天是指從事研發活動時間,還是包括從事非研發活動時間,實務中並未進行區分,只需提交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達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員數量及情況即可。
三、從事定制化產品研發生產或提供受託研發服務(以下簡稱「受託研發」)的人員
IPO申報時,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履約過程中,形成發行人能夠控制,並預期能給發行人帶來收益的研發成果。
高企認定則單純從事受託研發的人員從事的工作,以履行合同為目的,不屬於研發活動,就不能認定為科技人員。
四、關於研發人員聘用形式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若將簽訂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則應當結合相關人員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因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但根據2018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編制的《高企認定管理政策問答》,科技人員僅包括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人員,不包含勞務派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