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23日-113年09月27日
-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申辦服務
-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
-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營利事業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 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及應檢附文件
-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於取得甲公司股票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且獲有利益,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行使歸入權,並將該行使歸入所得利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帳列資本公積,惟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行使歸入權收入12萬元,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2萬4千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行使歸入權之情事,申報時應特別留意前述收入認定之規定,以免因漏報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7萬元為黃金售價及1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7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1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納稅義務人亦可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示相當於欠繳稅款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利用網路經營銷售業務,無實體店面存在,其款項之收付,均透過銀行帳戶進行。該局於稅單送達後,因銀行帳戶金額驟然減少,且甲公司名下僅有銀行存款,具高度流動性且易於移轉,為免日後甲公司移轉銀行存款,影響稅捐徵起,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甲公司於存款遭受假扣押後,為維持公司營運,乃向該局提供第三人之定存單作為擔保,並解除假扣押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納,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妨害國家租稅債權。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去(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4)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經由A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次年度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0年度獲得國外基金配發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處分國外基金利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配發孳息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規定,及處分之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A國籍D君受僱於B國公司,111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臺居留逾300天,薪資所得由B國公司直接撥入其B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B國公司於111年度給付D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681,100元並處以罰鍰。
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品牌服飾銷售,於111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並約定設櫃裝潢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設櫃裝潢支出900萬元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90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3年,平均計算每年得認列之裝修費用300萬元(900萬元÷3年),爰予以剔除本年度裝修費用600萬元(900萬元-3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
營利事業進行修繕之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養諮詢機構所提供之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同法第12條規定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及營養監督等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因屬營養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養諮詢機構原僅提供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服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嗣後該營養諮詢機構為因應現代人生活忙碌,無法配合執行營養諮詢機構所設計之飲食菜單,爰開始販售健康便當並提供配送服務,惟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營養諮詢機構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營養諮詢機構如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經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其父遺產稅應納稅額66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表示將依法提起訴願,但其每月薪資經給付生活費、房屋貸款等固定支出後,已所剩無幾,無力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又不希望遺產遭移送執行拍賣,經該局說明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甲君即申請以其配偶名下一檔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經該局查核該股票價值按八折計算已逾220萬元,乃核准甲父之遺產稅案件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因一時繳納困難,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稅款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倘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雲林縣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A及其胞弟B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各1/2持分,A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前開繼承自母親之1/2持分的農地移轉給B,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A所移轉之農業用地仍屬其母親之繼承人B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再舉例有關受贈之農地再移轉之規定,甲君於112年1月間將所有臺中市農地,贈與其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乙將該受贈農地贈與其妹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惟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作農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之繼承人者,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而忽略因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已不符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追繳原應納贈與稅,但若是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作農業使用,則無須追繳贈與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按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並以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核課期間,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0年5月2日死亡,嗣於111年11月25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甲君之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丙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90年間申報遺產稅,本次核定已逾5年核課期間云云。經該局核認該筆遺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111年11月25日)起算,因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乃駁回丙君復查申請。
倘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申辦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其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可以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是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便民措施,符合試算服務條件之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授權國稅局代為查詢,國稅局會將申請書轉發至有關單位,經查復後彙整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車輛等財產資料,計算遺產總額,並減除免稅額及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喪葬費用等各項扣除額後,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確認,便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稅額試算除了臨櫃辦理外,也可以上網申辦,只要依序完成下列3個步驟,就可以輕鬆完成申報:
一、申請: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擇一驗證身份,即可線上申請稅額試算服務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國稅局將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依申請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自行下載試算書表。申請人得自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以前述憑證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試算書表。
三、回復確認: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經核對試算書表內容無誤後,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前述憑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係於110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甲公司嗣於114年6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惟查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3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4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4年6月1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
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營利事業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AI(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AI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AI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該局說明,經應用AI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31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1.87億元裁處2%罰鍰374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AI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及應檢附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檢附文件如下:
1.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3.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4.為加速退稅及提升正確性,建議檢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為鼓勵企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國稅局官員提醒,享有這項租稅優惠,同時會有三年管制期,期間不能將投資的建築物、設備、技術轉借或轉售,如被查獲,將被要求補稅、加計利息。
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需求時,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拿來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該成本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為達規模效應,實質投資金額須達100萬元以上,才能適用優惠,而產創條例是鼓勵公司把盈餘拿來投資,因此申報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者,也要在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將投資證明文件拿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稅額,就能退稅。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重新計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次日起三年內,把盈餘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進一步轉借、出租、轉售 、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就要補繳已扣除或退還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2022年購置建築物支出1,2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把建築物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不符規定,除了要剔除補稅外,還得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外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列報2021年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不得包含2021年的實質投資金額,須符合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者,也就是2022至2024年,且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等要件,才能適用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
若是要投資完成日較晚,更正申報也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並給付獎學金,可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若明定申請條件且僅限「員工」子女領取,可列在「其他費用」列報支出;若是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就不能適用。
公司為健全公司福利或提升企業形象,常會考慮設置獎學金,這筆獎學金支出能否列報為公司支出,依照獎學金適用對象而有差別。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獎學金,就能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但若營利事業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指出,公司設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才能申請,則該受領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免列報員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