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09日-113年12月13日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
  •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 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情事,主動申請更正適用免罰規定
  • 律師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書面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以免所得歸課錯誤
  •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
  • 申報遺產稅 先申請財產清單
  • 在台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樣態
  • 外人在台天數 牽動扣繳率
  • 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明(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事責一致。
二、增訂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減輕作業時限壓力。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如於今年12月31日(含)前給付所得,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關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事業應填「負責人」姓名,機關、團體或學校應填「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扣繳單位如於明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所得,扣繳義務人欄位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及破產財團給付之所得,本次未修正其扣繳義務人規定,仍由執行業務者、受託人及破產管理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固定於次月10日發薪資,112年12月至今年11月薪資係於今年1月至12月給付,仍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故申報今年度扣繳憑單書表扣繳義務人仍為A公司之負責人;另該公司今年12月薪資係於明年1月10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A公司。
該局另舉例,B公司於明年1月24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明年2月2日前),而明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至明年2月7日。
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基隆關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的業者,倘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基隆關說明,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資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該關輔導業者以「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自我檢查表」(下稱自我檢查表)逐項檢視執行情形,未符合安維辦法規定者應儘速改善。該關自112年起每月由監管單位會同資訊及法務單位組成小組,抽檢業者填具的自我檢查表辦理行政檢查,如發現涉及違反個資保護相關情事,將依法裁處。

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情事,主動申請更正適用免罰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進出口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此外,海關參採世界關務組織事後稽核指引,導入輔導業者守法自評制度,凡業者於自評期間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經海關核准者,亦可予以免罰。

律師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書面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以免所得歸課錯誤

受僱律師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為薪資所得,主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將113年度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的裁判、決定案件,依律師姓名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13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填表範例及空白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取得。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申報遺產稅 先申請財產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不過,若繼承人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即可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若清單內容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不動產與金融遺產資料相符,即可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使用清單申報。
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包括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持分比率及房屋,如門牌號碼、持分比率等資訊,若經核對與實際情況一致,申報時可免附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及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文件。
同樣標準也可套用在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國稅局指出,若內容無誤,也可免附相關金融財產證明,讓民眾在申報過程更加便利。

在台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樣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台外僑領取退休金同樣要課稅,分為兩種情形,若退休金是台灣公司支付,給付時就會扣繳;若由海外雇主支付,則應按在台工作年資比率或時間計算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額,並申報課稅。
個人領取退休金屬退職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並納稅,外僑納稅人也不例外。
台北國稅局指出,外僑納稅人若部分工作年度是在國外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支付退休金,須按在我國工作年資比率,計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應稅退休金。
舉例來說,A君在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其中最後十年派駐台灣,2024年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台幣1,500萬元,由國外雇主支付。
A君在台工作時間是整體服務年資的三分之一,因此,領取的1,500萬元退休金,有三分之一、即500萬元應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稅額方面,以2024年來看,選擇一次領取者,總額不超過「19.8萬元乘退職年資」部分免稅;超過「19.8萬元乘退職年資」至「39.8萬元乘退職年資」以內,半數計稅;超過「39.8萬元乘退職年資」部分全數計稅。
套用到A君案例,退職年資僅計算在台灣的十年,屬我國來源所得的退休金共500萬元中,不超過198萬元部分為免稅(0元計稅)、超過198萬元至398萬元以內半數計稅(100萬元計稅)、超過398萬元部分全數計稅(102萬元計稅),應有202萬元併入年度所得總額計稅,A君可附上服務年資及退休金給付證明文件,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

外人在台天數 牽動扣繳率

聘僱外籍員工時,雇主要留意所得扣繳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依據身分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將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從申報時間、繳納時間、適用稅率皆有所不同。
高雄國稅局解釋,稅法上所謂的「居住者」,指的是在台灣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年內居留滿183天;「非居住者」則代表在台灣無住所且居留未滿183天。
雇主支付居住者所得時,比照國人在次月10日前繳納,並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即可;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則需在支付當下扣稅,並在十日內繳納至國庫、完成憑單申報。
國稅局補充,居住者所得須每月給付總額扣取5%,非居住者所得必須按薪資給付總額扣取18%,但有一種狀況例外,就是月薪若在行政院核定的基本工資1.5倍以下(2024年基本薪資2萬7,470元,1.5倍就是4萬1,205元;2025年調升至2萬8,590元,1.5倍就是4萬2,885元),則可按給付總額扣取6%。
至於居留天數該如何認定?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可透過外籍人士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並提醒若雇主預計該外籍員工會在台灣待滿183天,可以在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若年度中突然離境且不再來台時,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時,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補徵差額。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支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因甲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非居住者,A公司應按6%的扣繳率扣稅2,400元,該稅款需在10日內、3月14日前繳納至國庫。
等到甲君全年居留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用居住者扣繳方式,甲君可以在202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憑扣繳憑單抵稅或申請退稅。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

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台商須避免三大常見外匯處罰風險。
最近台商在大陸常見的外匯處罰有以下三項:
1、未進行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存量權益登記。
台商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FDI)和(或)境外直接投資(ODI)存量權益資料。
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企業,外管局會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進行業務管控,受管控的企業將不能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包含涉及外匯資本金結匯、對外投資、利潤匯出、未分配利潤轉增資、跨境擔保、境外放款、清算業務等)。台商需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管局出具說明函解釋合理理由,如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還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外管局才會取消業務管控。
根據大陸外管局今年8月公布的處罰信息,有五家企業因違反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規定,除被暫停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外,還被外管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第(五)項的規定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改變結匯資本項目資金用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明確規定了資本項目(包括資本金、外債等)資金用途的四項負面清單,一是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或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估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三是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若企業擅自改變資本項目資金用途,外管局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責令企業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今年3月威海就有企業因違法結匯及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被外管局罰款人民幣400萬元。
3、未申報或漏申報貿易項下信貸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都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均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進行貿易信貸登記。
若台商未申報或漏申報的貿易信貸金額較大,造成總量核查指標超過一定範圍,或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除會被外管局列入重點監測範圍外,還可能會被外管局進行現場核查。情節嚴重者除會被進行外匯分類等級外,外管局還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對企業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罰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02日-113年12月06日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財產將被禁止處分
  •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
  • 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 辦理拋棄繼承 兩個考量
  • 加速取得稅務文件 12縣市共推「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即日上線
  • 員工宿舍 不計入囤房稅
  • 繼承大陸房產 列遺產計稅
  • 企業增僱減稅 條件放寬
  • 以不動產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營造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攬興建乙公司廠房為未完工程,惟依該局蒐集資料顯示,乙公司廠房已於111年10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雖然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驗收,但未能提供實際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證明文據,且乙公司出具之驗收證明單亦記載竣工日期為111年10月,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即111年10月認定為實際完工日期,並核定調增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完工日期認定,應依規定按其工程種類,取得足以認定完工日期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
上開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倘為符合形式要件所為之安排,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則無扣抵或退稅的適用。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8月2日(登記日)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嗣於112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納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月7日始將本人之戶籍遷入A房地,旋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間(約3個月)每月用水僅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實際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有居住事實。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僅持有數月即出售(最長5個月),均為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本案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其中已逾期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稽法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惟該公司有繳納稅捐之意願,該局遂輔導該公司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筆營業稅款,及提供與稅款相當之擔保品。經審核後,依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核准該筆營業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本稅15萬元及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分期繳納稅款可以緩解一次繳納鉅額稅捐的壓力,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稽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寄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稅單之繳納期限,並按正確期別,每月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財產將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如要出售不動產或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能依規定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須就不足支應數依法提撥款項到專戶,因補足差額而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雇主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係110年底依勞基法規定,預估舊制員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額,該費用雖於110年度提列入帳,惟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日期為111年3月30日,應於提撥年度(111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帳載結算金額自行調整,爰該公司110年度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整剔除退休金費用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
雇主如列報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費用,應注意符合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之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問題。

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五、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辦理拋棄繼承 兩個考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有民眾因此會考慮拋棄繼承,讓年幼子女成為繼承人,但國稅局提醒要同步考量《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國稅局解釋,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贈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也會一併放棄。
國稅局舉例,近日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的子女中,有一位幾年前已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此時部分子女想辦理拋棄繼承,規劃給次親等的未成年子女繼承,是否能增加遺產稅扣除額?
國稅局解釋,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者,指的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
國稅局舉例,老張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幾年前死亡,留下2011年出生的兒子(即老張的孫子),後來老張在2024年5月23日去世,由小兒子、孫子為共同繼承人,小兒子考慮是否拋棄繼承,讓自己的兒子繼承。
國稅局試算,第一種情形,如果全體繼承人皆繼承,小兒子跟孫子每位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且僅13歲孫子距離成年還有五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累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可自遺產中扣除。
第二種情形,小兒子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小兒子的子嗣沒有繼承權,此時由老張的孫子單獨繼承,僅能扣除孫子一人的扣除額56萬元,加計按其距離成年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扣除額比全部繼承少掉56萬元,拋棄繼承未必比全數繼承划算。

加速取得稅務文件 12縣市共推「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即日上線

為提升跨域服務量能,基隆市與桃園市政府合作,推出「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線上快速發證系統,讓民眾在家就能快速線上取得12個縣市地方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提升民眾取得文件快速、減少負擔。
基隆市稅務局長歐秋霞指出,該系統由桃園市、嘉義市、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等共12個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攜手合作。
歐秋霞表示,民眾只需先選擇欲申請縣市,透過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並完成電子信箱驗證後,便可選擇所需「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5項地方稅電子稅務文件,操作流程簡單不繁瑣,取得文件快速又便利。
歐秋霞強調,該系統已設置於稅務局網站線上櫃台方塊圖示,提供24小時線上服務,方便民眾點選連結使用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取得電子稅務文件也可利用首頁右上方「機關文件驗証區」線上回驗,讓使用機關能驗證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民眾對此項服務如有操作上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06969洽詢,如對文件內容有疑義,則可撥打0800-000321洽詢。

員工宿舍 不計入囤房稅

囤房稅2.0今年7月上路,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囤房稅設有排除條款,其中,員工宿舍只要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可申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戶數,也就是不計入囤房稅計算。
囤房稅2.0上路後,有部分業者擔憂,為照顧員工提供的勞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等房屋,是否會因不符合自住規定,被依全國歸戶的差別稅率課徵囤房稅?
財稅局表示,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若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房屋稅可申請不計入囤房稅,不必依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稅,而是採單一稅率課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最晚要在開徵前40日,也就是3月22日前取得證明,明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同時向財稅局提出申請,才不會遭課囤房稅。

繼承大陸房產 列遺產計稅

部分國人在中國大陸置產,可能導致遺產涉及兩岸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持有大陸地區房屋,繼承人必須將這些房產,併同其他國內遺產一起報繳遺產稅,應避免因疏忽導致漏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經常居住在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去世後,若其在大陸地區擁有房屋或不動產,這些財產必須納入台灣境內的遺產總額進行申報,並依法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的時價為基準,因此繼承人在估算財產價值時必須謹慎。
國稅局解釋,繼承人申報大陸地區房產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價,因此可委託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調查估定,或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及其他客觀資料來證明該房產價值,有助確保估價的公正性與準確性。
舉例來說,若小明繼承父親在大陸的房屋,經過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的調查估定,該房屋的價值折合新台幣400萬元,這部分的價值應納入父親遺產總額中,據規定,小明應在父親過世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若繼承人未按規定申報大陸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應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補報,則可依法免除罰款,僅需補繳遺漏的稅款並加計相應利息,避免因疏忽而遭到額外裁罰。

企業增僱減稅 條件放寬

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為員工加薪,立法院已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經濟部與財政部昨(4)日發布三子法,只要增僱二名24歲以下及65歲以上員工,其中65歲以上亦可增僱部分工時,就可適用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享有減稅優惠,同時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可適用。
另外若為基層員工加薪,只要加薪一人以上即可適用租稅優惠,不限年齡、全時及部分工時勞工都適用。
根據已頒布實施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對於增僱員工適用加成減除率為200%,員工加薪適用減除率提高為175%,即為員工加薪1萬元,則可自所得額中減除17,500元。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吳佳穎指出,經濟部已發布增僱、加薪及研發支出投抵三子法,在高推估下,每年約有2.4萬家企業受惠,約有10萬名員工加薪或就業,租稅淨損每年約2,300萬元。
她強調,以前中小企業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設有要件及門檻,修法後已全面撤除,並延長十年,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33年12月31日止,期間企業可自行規劃人員晉用及加薪,可隨時適用。最快明年申報今年營所稅時適用。
吳佳穎指出,子法亮點在於增僱員工部分,只要增僱二名就可適用;至於增僱對象,母法明定24歲以下、65歲以上,子法則開放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亦可適用,但不開放24歲以下年輕人部分工時,政府希望年輕人從事全時工作。
其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租稅優惠,是希望雇主增僱「不定期契約」(非短期、臨時性)員工,因2019年5月15日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已適度改善派遣勞工過去較無穩定工作保障情形,因此子法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可適用這項租稅優惠。
吳佳穎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將改為依據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來公告,每二年調整一次,經濟部將在12月間公告經常性薪資6.2萬元以下者為「基層員工」,換言之,只要中小企業為薪資6.2萬元以下員工加薪或增僱,都適用這項租稅優惠。

以不動產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台商在大陸可選擇以不動產取代貨幣資金進行出資。
台商在大陸除了以現金外,也可以以不動產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當中會涉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在稅法上視同先轉讓不動產,再以取得的現金對外投資。
在增值稅為一般納稅人前提下,單純以不動產進行對外投資的稅務分析如下:
1、增值稅
2016年營改增後,以不動產對外投資視同出售繳納增值稅,若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不動產對外投資,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但若以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對外投資,則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從應納增值稅額來看,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一定大於簡易徵收,但由於一般計稅方法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期末可能無需繳納增值稅。簡易徵收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雖然金額小,但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期末一定會繳納增值稅,故台商需結合公司增值稅留抵稅額來選擇何種計稅方式。
2、土地增值稅
不動產作價投資設立新公司,不動產的產權需轉讓到新公司,則需按增值情況適用30%至6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大陸部分地區對於以不動產對外投資,可能存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政策,但仍需與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
3、印花稅
不動產對外投資須以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對外投資合同需列出不動產投資的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額,在此情況下可以不含稅金額乘以萬分之五計算應納印花稅額。若對外投資合同未單獨列出增值稅稅額,則需按含稅金額乘以萬分之五計算應納印花稅額。
4、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稅務總局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中,專門設計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行次,即不動產對外投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台商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不動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不動產轉讓所得。
另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是指所得稅上的五個納稅年度,而非收入實現起的五個整年(60個月)。若在對外投資五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應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公司選擇五年遞延納稅就有利,若在不動產對外投資所屬年度,稅法未彌補的虧損額遠高於不動產轉讓所得,則選擇一次性納稅反而更有利。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25日-113年11月29日

  • 營利事業取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 僅「直系尊親屬」設籍,不得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 應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 進出口業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國稅局查獲隱匿金流,經訴訟程序徵起大額欠稅
  •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小客車進口業者應申報「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
  • 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破產宣告致債權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留意列報年度
  •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應有實際居住事實
  • 網路賣家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注意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於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節能電器產品,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 三角貿易相關營業收入易漏報,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
  • 大樓(廈)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以電子郵件信箱接收雲端發票中獎通知及獎金
  • 企業捐贈運動事業 享優稅
  • 企業增僱加薪減稅 有眉角
  • 列報國外佣金 排除三對象
  • 收取延遲付款利息 免開發票

營利事業取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營利事業取自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國之來源所得,可依所得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因未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取自越南A公司之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將其於越南繳納之所得稅額100萬元列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惟我國與越南已簽署「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該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之規定,一方締約國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甲公司於越南無固定營業場所,其取自越南A公司之服務收入,屬前揭協定營業利潤範疇,依協定規定,該所得僅由我國課徵所得稅,越南免予課稅。甲公司未向越南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溢繳越南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列報之扣抵稅額100萬元,遭該局全數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符合相關規定,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應特別注意處分該金融商品之所得,應併計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基金投資依註冊地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之基金,屬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符合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範圍,故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利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在我國以外地區登記註冊,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可透過基金代理機構向國外基金公司進行申購及贖回之基金,非屬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應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透過A銀行向國外基金公司申購國外基金,並於111年度申請贖回,112年度接獲A銀行寄發之111年度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1年度處分國外基金利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該處分利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揭露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之孳息或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申購贖回地區為判認依據,請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致補稅。

僅「直系尊親屬」設籍,不得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又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如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亦陸續將戶籍遷入,然甲君於110年間遷出戶籍並於113年出售A房地。甲君因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故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8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A房地所有權持有、設籍、實際居住期間等發現,「設籍」對象未符合相關規定,否准其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應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而遭補稅處罰。房東常抱持稽徵機關不易蒐集其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說明,個人房東應誠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情事,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擁有10戶以上房屋,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經發函輔導,甲君說明1屋供自住、1屋出租他人,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情形,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其餘房屋亦有使用情形,與甲君所述不符,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經其認諾,除補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進出口業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進出口業者常涉嫌短漏報進口貨物金額,致短漏報進口營業稅,藉以掩飾國內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食品批發商,110年間進口數批食品雜貨,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進口貨物金額,除追徵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5萬餘元及罰鍰128萬餘元外,並通報國稅局查核。該局透過跨域資料庫及大數據蒐集,整合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進一步查得甲公司108至110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億6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千8百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千7百萬餘元。
進出口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國稅局查獲隱匿金流,經訴訟程序徵起大額欠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稽徵機關會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等保全措施外,對於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還會追查所得、財產動向,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執行分署)運用,並提起相關訴訟,積極追查以徵起稅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該局查獲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逃漏鉅額營業稅,核定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A公司對補徵稅款及罰鍰完全置之不理,該局爰將全案移送執行分署執行,惟A公司名下已無財產。經該局調查A公司資金流向,發現A公司將大部分貨款收入存入前負責人甲君所有之個人帳戶,甲君本應把貨款交還A公司,卻刻意隱匿造成A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假象,該局爰向執行分署聲請執行A公司對甲君的貨款返還請求權。嗣執行分署對甲君核發扣押其應返還A公司貨款之執行命令,甲君卻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不承認A公司對其有上開貨款的返還請求權。該局為彰顯徵收稅捐決心,遂以A公司債權人身分對甲君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甲君旋即繳清滯欠稅款及罰鍰。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規定,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因該外國公司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其所發放之股利係屬國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10年度獲配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A公司所發放之股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但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除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外國公司股票,應特別留意獲配其所發放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倘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時,得向該行政執行分署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該局說明,欠稅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全數欠稅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除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外,並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公司負責人A君向該局反映,因近期同業競爭激烈,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若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並表示希望能分期繳納稅款;A君在該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後,逐期順利繳納稅款。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分期繳納要件並經核准後,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有逾期未繳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隨即強制執行。

小客車進口業者應申報「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

基隆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小客車,應檢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下稱配備表),倘未據實申報該配備表配備(例如虛報規格或未報明選擇性配備),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貨物稅條例等規定,恐受處罰。
基隆關說明,報運進口小客車,除報單貨名欄須報明車輛專用項目8大項:(1)型式年份(2)廠牌、型號及規格(3)排氣量、汽缸數及車門數(4)左(右)駕駛(5)排檔(6)引擎種類(7)觸媒轉化器(8)車身號碼外,配備表係用以輔助進口報單申報事項的不足,並加附於報單,作為通關時查驗與核估價格依據,倘進口車輛選擇性配備未能於配備表內各項功能相近的品項內申報者,仍應於配備表第32項(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內如實補充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關務署已就配備表進行修正改版,並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該配備表可至關務署官網(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報單-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下載。
基隆關最後呼籲,小客車進口業者,向海關申報前,應確實核對車輛配備,於配備表報明實際進口車輛配備,以免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破產宣告致債權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留意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破產宣告致債權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裁定書,並以法院裁定年度為認列年度。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破產之宣告,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法院裁定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減不足之餘額,得以呆帳損失列支,並應檢具法院裁定書,憑以認定前述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於106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產生之應收帳款,嗣因乙公司破產之宣告,致該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損失,已取具法院裁定書,惟核其裁定書內容,乙公司係於108年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依上揭規定,甲公司應以法院裁定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遂予以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徵稅額100萬元。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應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住者有其屋並考量所有權人有遷移換屋的實際需要,避免換屋的租稅負擔影響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的能力,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自住房地,並另重購自住房地,只要在新舊房地都有設籍及居住事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應納或已納稅款。
該局說明,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
三、新房屋持有期間及舊房屋出售前1年以內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指出,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先購後售者,則須在辦理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請扣抵應納稅額。至於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月1日買入A房地,於112月6月1日以1,500萬元出售,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嗣甲君於113年4月1日以2,000萬元買入B房地,並申請重購退稅2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雖於A、B兩屋均設有戶籍,但其持有A房地期間每期實際用水不到2度,用電均低於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且承買人表示購買A房地時,該屋屬閒置狀態無人居住,認定甲君無實際居住於A房地,遂否准甲君重購退稅之申請。
申請重購退稅新舊房屋均需要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

網路賣家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網路賣家,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網路銷售處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4條之1及第20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應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正確性。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網路賣家普遍未諳稅法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陸續輔導網路平臺業者導入相關協力措施(例如設置問答中心或連結該部相關網站專區顯示稅法規定、於網頁顯示稅法規定,並按《我已知悉相關稅法規定》後,始得進行交易等)曉示其網路賣家會員相關稅法規定,提高其對稅法認知。
網路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恐涉有逃漏營業稅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倘本法及其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房屋時,參照前開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繼承之父親有大陸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該房屋價額折合新臺幣為4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將該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其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繼承人倘因疏忽致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被繼承人遺留大陸地區動產及不動產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注意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其中1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第一順序之部分子女想要拋棄其繼承權,規劃給次親等之未成年子女繼承,可否增加遺產稅扣除額,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民法規定之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當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比被繼承人先死亡,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與第一順序之子女共同繼承時,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然此舉依據民法規定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之直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達到預先規劃想要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有2名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先甲君死亡,乙君有1子丁君(民國100年出生),甲君於113年5月23日去世,由子丙君及孫丁君為甲君之共同繼承人,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又孫丁君為未成年,可按其距離其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扣除額56萬元*5年),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
(二)丙拋棄繼承,丙君之下一代尚無繼承權,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丁,由丁單獨繼承,僅能扣除丁君1人之扣除額56萬元,及加計按丁君距離其成年之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復依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及第2條之1(現行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學會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誤將政府委託其舉辦考試所收取之證書費及報名費收入計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及相關支出300萬元,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項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該局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120萬元(420萬元—300萬元),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5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3萬元【(120萬元—55萬元)*20%】。

於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節能電器產品,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於114年6月14日前凡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於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前,可先透過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no/list.aspx),查詢欲購買之家電是否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並於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或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6月12日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有效內容積400公升之新電冰箱,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截止期限至113年12月12日,A君須於前述截止期限前,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或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年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年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年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判斷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 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日 適用規定
104年12月31日以前 104年12月31日以前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4年12月31日以前 105年1月1日以後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5年1月1日以後 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提醒,交易之房屋、土地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依上表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但如該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母親於104年10月31日買入房地,嗣A君於106年5月1日繼承取得該房地,後於113年5月出售,即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若A君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三角貿易相關營業收入易漏報,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就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一項特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負瑕疵擔保責任),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如保稅倉庫)即轉運國外客戶,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但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前述三角貿易相關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仍應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該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或因認為國稅局不易掌握資料,或因沒有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401或403申報書)作為勾稽參考,有漏報三角貿易外銷收入情事。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蒐集包括營利事業外匯收入之各項課稅資料與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大樓(廈)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僅將大樓(廈)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並酌收停車管理費,而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倘將大樓(廈)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廈)原僅將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尚無辦理稅籍登記問題,惟甲大樓(廈)為活化資產以增加收入來源,自113年7月起將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並採計時或月租方式收費,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就對外營業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如已對外營業收費而有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以電子郵件信箱接收雲端發票中獎通知及獎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境內自然人,財政部爰規劃以民眾消費時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載具,統一發票中獎通知會寄送至該信箱。
該局指出,當民眾透過電子郵件載具取得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會寄送雲端發票中獎通知到民眾消費時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民眾可透過中獎通知信連結大平台,取得一次性密碼,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獎。如民眾已將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亦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省去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使用內建領獎功能,即可直接將中獎獎金存入帳戶。

企業捐贈運動事業 享優稅

中華隊在世界12強棒球賽勇奪冠軍,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昨(25)日表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主辦單位,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的租稅優惠。
楊建華指出,此次世界12強棒球賽,體育署已公告為「113年度專戶可受贈名單」,核定可受贈對象包含重點運動賽事的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世界12強棒球賽分組預賽,可受贈項目包含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場地租借費、裁判費、相關保險費等。根據教育部公告,企業至今年11月29日止,可填具捐贈申請表,參照受贈對象可收受捐款上限,提出捐贈申請。
營利事業獲同意捐贈通知後,可在12月15日前持同意公文,並依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至體育署營利事業捐贈專戶。專戶接受捐贈後,將開立收據給營利事業,明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享捐贈費用以150%列支的租稅優惠。

企業增僱加薪減稅 有眉角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財政部預告子法,回溯至今年元旦起,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或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企業的基本所得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立法院今年7月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不僅將中小企業增僱、加薪減稅優惠延長十年,同時刪除啟動門檻、提高加成減除率,增僱適用對象新增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加薪適用對象薪資提高至新台幣6.2萬元以下,回溯至今年元旦適用。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財政部近期預告子法,將前述加成減除金額,納入企業最低稅負中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計算企業最低稅負時,課稅所得額必須加計特定項目,當年最低稅負修法時,特別留有一項規定,當最低稅負上路後,若有新增的減免營所稅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可納入最低稅負計稅。

此次中小企業條例修法主要針對「增僱減稅」,也就是增僱24歲以下、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或「加薪減稅」,為薪資6.2萬元以下員工加薪可享優惠,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比率分別為200%、175%。
官員舉例,若中小企業今年為員工加薪10萬元,這10萬元不僅可核實減除薪資費用,還可加成自課稅所得中再減除7.5萬元,等於是付出10萬元,但在申報營所稅時有17.5萬的減除效果;但在申報最低稅負時,加成減除的7.5萬元就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指出,最低稅負是營利事業要繳納的基本稅負,假設享有幾項租稅優惠,在計算最低稅負時,就會自課稅所得出發,再加上幾項免稅、減免項目,例如中小企業條例「增僱減稅」、「加薪減稅」項目,會從課稅所得額當中加回來、計算出基本所得額,再乘以徵收率12%,得出基本稅額,最後基本稅額再與營利事業實際繳納一般稅額比較,補繳不足部分,確保營利事業負擔基本稅負。

列報國外佣金 排除三對象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要留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當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等三類對象,就不能列報佣金支出。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須透過海外夥伴牽線,因而須支付佣金,若列報相關費用能節稅,但實務上常因營利事業一時疏忽,未留意到申報條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也要注意受款人若為三類對象,將不可列報佣金支出。包含第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第二,國外經銷商;第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包括代理商或代銷商)。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0萬元,主張是支付國外A公司的佣金,甲公司雖提供佣金給付條款合約、結匯證明及商業發票等文件,但經查,A公司是直接自甲公司進貨廠商,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
另外甲公司也無法提出A公司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因此不符規定,剔除佣金支出3,000萬元並補稅6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認列國外佣金支出時,除留意支付對象,也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證明」,包括雙方簽訂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居間仲介服務具體證據」,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等,或完整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供查核。
官員解釋,上述兩款證明文件缺一不可,為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要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也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須,才可列報,提醒企業留意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收取延遲付款利息 免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支付款項,導致必須繳交延遲利息時,因非屬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因此不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公司銷售一台機器設備,因買方付款較慢,經過協商約定後,買方答應支付一筆延遲付款利息給公司,這筆利息金額是否涉及營業稅?國稅局回應,依規定,延遲利息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是在2023年發布解釋令,官員解釋,延遲利息是否須課徵營業稅,要從本質上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來作為判斷依據,根據解釋令,這筆利息並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因此認定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因此不課徵營業稅,也不用開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收取延遲利息卻誤開發票報繳營業稅情況,可填寫申請書說明事由,並檢附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18日-113年11月22日

  • 營業人出租土地無償取得建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取具進項憑證必須是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統一發票
  •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 營業人應開立並主動交付統一發票,以免受罰及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
  • 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 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
  • 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為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列為費用減除
  • 營業人承包工程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仍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超過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 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 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依限提示
  •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 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 申報遺產稅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免檢附證明文件
  • 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應申報贈與稅
  •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銷售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個人房屋租賃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
  •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修繕費用,視同租金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 公司草創無營收 仍須報稅
  • 企業營所稅申報前必看!勤業眾信曝三種呆帳常見錯誤
  • 延遲退休新政影響台商分析

營業人出租土地無償取得建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近年土地取得價格及營建成本飆漲,部分地主未選擇自行建屋出租,改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換取無償使用該土地或支付較低廉之租金,並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該房屋無償移轉出租人,類此租賃模式,雙方營業人均應於房屋移轉所有權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稅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次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土地,約定由承租人乙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乙公司自己名義自費興建廠房,嗣於112年間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甲公司取得該廠房所有權,惟未依該廠房之時價開立租金收入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億5千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787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93萬餘元;另乙公司雖於移轉廠房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百萬元。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取具進項憑證必須是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若有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予補徵漏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如提供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近來積極運用大數據分析營業人申報進銷資料,加強列選查核營業情形異常之營業人。該局舉例,甲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82萬餘元,惟乙公司本身並無相關進貨可供銷售予甲公司,經調查後,甲公司主張並供認丙君為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及不實統一發票之交付人,案經丙君所在地國稅局查證,丙君銷售貨物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違章屬實,除補徵所漏稅款282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141萬餘元;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前開規定補徵營業稅額282萬餘元,惟因甲公司提供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查證屬實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丙君已補稅處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時,除注意交易對象之營業情形外,應保存交易相關資料,包含合約書、簽約人身分資料、送貨單據、支付貨款證明及貨運簽收單據等資料,並且留意進項憑證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刻意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迅速變更負責人,試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資本主),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構成逃漏稅捐事實,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亦無法改變獨資商號權利義務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之特性,國稅局仍會以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獨資商號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應開立並主動交付統一發票,以免受罰及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說明,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營業人銷售住宿券時,有無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不同行業銷售住宿券,開立發票時限
行業別 買賣業 旅宿業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發貨時,但發貨前已收貨款,應先行開立 結算時
案例說明
  1. 案由:
    營業人甲於臉書開團銷售各大飯店住宿券,消費者A以3,000元向甲購買住宿券。
  2. 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甲應就收取之價款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
  1. 案由:
    營業人乙於官網銷售自家飯店住宿券,消費者A以3,000元向乙購買住宿券。
  2. 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乙於收取價款時,免開立統一發票,俟A入住時,就收取之價款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

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以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工程總價530萬元(含稅),乙君已依工程合約所訂4期付款條件分別於合約簽訂日、水電進場完成日及木工進場完成日陸續支付前3期工程價款合計371萬元(含稅),甲公司本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惟因施作內容爭議未進行工程驗收,甲公司卻以未收取乙君驗收尾款與稅金為由,拒絕開立統一發票,案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倘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如有未依規定於「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全數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5,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係在108年,相關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有出售土地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販售之保養品因過期及瑕疵、變質而無法出售,逕行清運丟棄所列報之損失。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報廢明細表,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亦未能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檢附相關資料,或出具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案經該局全數剔除其列報之報廢損失,補徵稅額12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特別留意前揭查核準則規範須取具之證明文件。

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為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列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之交易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
該局說明,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缺失,並抑制房地炒作,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於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故房地合一稅制旨在抑制房地炒作,倘允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減除相關期間費用,將由國家分擔其持有成本,不啻鼓勵炒房,核與房地合一立法目的有違,況上開因使用期間經過而發生之費用,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性質非屬房地交易之費用,亦不應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列報減除。
該局指出,甲君於109年7月31日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111年8月將A房地出售,甲君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31萬元,經該局以該筆購屋借款利息之計息期間係自109年9月起算至111年8月止,即實際支付利息之日期均在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日之後,該借款利息31萬元實為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自不得認列,遂重新核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取得之房地,其用以支付購屋款之銀行貸款雖得列為成本減除,但貸款利息,若是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所發生,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尚不得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列報為成本費用減除,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承包工程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仍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水電工程,完工後依約尚有工程尾款(含稅)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請款,又甲公司因逾期完工被處罰款100萬元,其以工程尾款抵付,實際收款250萬元(350萬元—100萬元),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就工程尾款部份開立350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不得逕以其抵付差額2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超過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其他法律規定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超過規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超過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額者,稽徵機關除補徵稅額外,尚應就其短繳之自繳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第123條規定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但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0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500萬元。惟查其規定之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案經該局核算甲公司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500萬元已逾可抵減限額300萬元(應納稅額1,000萬元*30%),致短繳稅額200萬元,除補徵稅額200萬元外,並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2萬9,500元,一併徵收。

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年12月間以700萬元買賣取得A地,嗣以A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分回B房地(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甲君於111年1月間以2,400萬元出售B房地時,誤以A地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1,450萬元,經該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甲君於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申報成本1,450萬元—核定成本700萬元)*適用稅率20%〕。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嗣出售分回之房地,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的計算規定,以免誤列報成本,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依限提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併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此外,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113年6月28日會銜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展延期限及公告送達效力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時,於「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案件,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是否為公告對象,可洽主管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該局已陸續寄發輔導函通知前揭公告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納稅義務人,請其依限提示有關報表或文據,俾供查核。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每年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公告,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因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是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國人近年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但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乙君及丙君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112年5月5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乙君及丙君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嗣繼承人乙君於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丙君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前述財政部92年令釋規定,該局僅就乙君承受自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
繼承人應注意原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申報遺產稅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免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相當繁複,但繼承人如果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經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即可據以申報遺產稅,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依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如經核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及持分比率等)、房屋(如門牌號碼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或房屋之登記情形相符者,得免再行檢附死亡當期之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資料,逕以該清單辦理遺產稅申報;又「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亦規定,民眾核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該等財產資料相符者,申辦遺產稅時同樣得免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前,可先行核對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清單中的金融遺產內容,核對結果如與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及金融遺產相符,得逕以該等清單替代相關財產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

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予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子女,未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予其居住於該地之子乙君,因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予他人,非屬贈與稅之課徵範圍,而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贈與事實,核定贈與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補徵贈與稅85.6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銷售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營業人詢問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營業稅申報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國外客戶,並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經報關程序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財政部98年8月19日台財稅第09804549080號令規定,申報非經海關銷售額適用零稅率;如貨物未經報關程序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接受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依A客戶指示,於113年9月間經報關程序填具出口報單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乙公司,甲公司可在發貨當期就該筆600萬元銷售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甲公司另接受國外B客戶訂購貨物500萬元,並依其指示未經報關程序於113年9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丙公司,甲公司至113年11月初始收到B客戶外匯收入,則甲公司應將該筆500萬元之銷售額併入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並得檢附國外B客戶之訂單、丙公司簽收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此類案件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將銷售額填列於「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欄項,並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均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買入房地,112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雖該房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申報。如無法證明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該房地所在地區財政部規定之金額,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君申報出售103年取得之房地,逕以110年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1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5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參考,請民眾於出售符合舊制之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房屋租賃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房東應誠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情事,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擁有10戶以上房屋,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經發函輔導,甲君說明1屋供自住、1屋出租他人,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情形,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其餘房屋亦有使用情形,與甲君所述不符,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經其認諾,除補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倘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本人為要保人,其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5張保單,嗣於112年1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00萬元,此時甲君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若甲君不幸於113年5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的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計算截至繼承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7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修繕費用,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兩造約定由房客代房東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房東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房東履行其他債務,則房客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至12月,房客於每月1日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予房東,另租賃期間房客代房東支付修繕費用6,000元,則房東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申報租賃收入246,000元,又房東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可核實列報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可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申報租賃所得140,220元〔(20,000元*12個月+6,000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
房客代房東支付之修繕費用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房東應申報租賃收入,如短漏報繳稅款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舉例說明: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草創無營收 仍須報稅

公司草創時期,可能尚無營業額,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此時統一發票營業人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提醒營業人,如果疏忽未申報,可能會產生額外的滯報金、怠報金。
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49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是否有銷售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或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若超過30日,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就算當期沒有營業,因而完全沒有應納稅額,也會面臨滯報金1,200元、怠報金3,000元等最低罰則。

企業營所稅申報前必看!勤業眾信曝三種呆帳常見錯誤

公司行號每年5月都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分享,企業呆帳損失申報最常忽略三大重點,包括限額計算與認列、樣態應備妥相應憑證及發生時點等,應提前掌握,以免申報錯誤錯失抵稅權益。
首先,張瑞峰提醒,應留意呆帳限額計算及認列,營利事業針對備抵呆帳估列限額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若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超過前述標準,應按前三年各年度實際發生呆帳占當年度應收帳款比例的平均值作為限額,並就超過部分於所得稅申報時自行調整。
張瑞峰補充,營利事業須留意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是否已於以前年度提列備抵呆帳,而應先沖抵備抵呆帳,不足之餘額才得認列呆帳損失,避免錯誤計算情形。
第二,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賴盈潔指出,在認列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時,文件的合法性及完整性非常重要,實務上常有企業混淆因而疏於備妥合規之文件而產生爭議。
賴盈潔說,營利事業應先釐清債務人是否屬於「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的狀態,並提示催收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並且進一步備妥相應之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法院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裁定書、和解筆錄、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依債務人所在國法令規定之清算完結相關等文件以茲證明。
賴盈潔進一步說明,且郵政事業存證函寄送並非發出即可,企業應確實取得「已送達」或「退回」之證明;營利事業亦須留意寄送地址是否為債務人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除非能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債務人屬實另有營業地址,否則皆應以發送至依法登記地址之文件作為列報應備文件。
賴盈潔提醒,若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應進一步取得相應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等機構驗證或查證地址屬實的復函。
第三,則是呆帳損失認定時點為常見爭議,張瑞峰舉例,像是應以債權「到期日」的次日起算債權是否逾期兩年;相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等憑證應以「送達或退回」而非以發送年度認列。
張瑞峰說,企業於營運過程中,多少曾面臨債權無法回收的情形,為了降低因未能符合稅法認列要件導致潛在稅務調整風險,營利事業應妥善紀錄及追蹤應收債務情形,適時提列備抵呆帳及進行催收程序。

延遲退休新政影響台商分析

台商必須以更長的時間角度思考此次的延遲退休新政。
2025年起,大陸將用15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從原60歲延至63歲,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則從50歲、55歲分別延遲至55歲、58歲,此次退休新政對台商會有以下影響:
一、對已退休員工影響
對已在2024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無法申請延遲退休,但不影響採用退休返聘方式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
二、對未退休員工影響
若員工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對男員工、從事管理技術崗位的女員工,即便其法定退休年齡均延長三年,若通過自願選擇提前退休,最早仍可分別在60歲、55歲退休,與原法定退休年齡無異;但對於從事非管理技術崗位的女員工,如法定退休年齡延遲至55歲,若選擇提前退休,最早可在52歲退休,新政的退休年齡對女員工整體影響較大。
對未退休員工來說,首先延長了退休年限,對勞動者較為不便;其次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員工50歲、55歲及男員工60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最後,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從2030年1月1日起會逐步調整到20年,對部分員工而言增加了領取退休金的難度。
自2025年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所在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需注意的是,彈性延遲退休的主動權在企業手裡。
三、對企業整體影響
(一)員工選擇彈性提前退休
若員工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公司可以減輕社保成本包袱,只需負擔工資成本;員工除每月可以多得一筆養老金外,也可減少個人承擔養老金支出,實現員工增加收入與企業降低成本雙贏局面。
(二)員工未選擇彈性提前退休
1、增加企業用工成本
是否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須交由員工選擇,企業只能被動接受。雖說大多數員工可能會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但不排除部分員工不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企業需繼續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則會加重人事成本。
2、增加潛在的資遣風險
對已退休員工來說,公司解聘並不涉及資遣問題。但若員工選擇不提前退休,在延遲退休期間被解聘,則企業需支付資遣費用,會增加企業潛在成本。
3、增加勞動仲裁風險
在延遲退休期間,若員工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會增加相關風險,一旦員工退休就不太可能再提起勞動仲裁。
雖然多數員工可能會選擇提前退休,會減輕台資企業社保負擔;但由於彈性提前退休的主動權在員工手裡,若員工選擇法定年齡退休,則會增加企業人事成本、資遣風險和勞動仲裁風險,對台商來說,人力資源是最大的資產,因此人事問題向來敏感,必須以更長的時間角度思考人事問題及此次的延遲退休新政。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11日-113年11月15日

  • 營利事業未辦理113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 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
  •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今年12月2日前提供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不實發票抵稅 重罰
  • CFC選案查稅 鎖定三重點
  • 累虧未補 不得捐政治獻金
  • 利息、違約金收入 課綜所稅
  • 年度中過世 仍須報綜所稅
  •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盡職調查重點

營利事業未辦理113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11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繳納,因113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3年12月2日,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於上揭期限前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稅款者,應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將於113年11月16日前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寄達繳款書通知繳納,請營利事業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尚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持稽徵機關開立的繳款書於113年11月18日繳納稅款,係於繳納截止日113年12月2日前,除暫繳稅款外,需加徵1個月的利息;若營利事業於113年12月6日繳納稅款,已逾繳納期間4日,除加徵1個月的利息外,尚需加徵1%滯納金。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
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債權原本」、「利息」及「違約金」3類,其抵充順序,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違約金;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則先充原本,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債權人受償的種類,除「債權原本」不課徵所得稅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前揭經法院裁定或執行獲分配的違約金,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99年1月1日起購買投資型保單,如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收益,應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有關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之課稅規範,按財政部98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規定,個人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收益發生年度,係指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易言之,上開收益發生年度即指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日」之所屬年度;是以,當投資帳戶價值因獲配投資收益致金額增加時,即表收益已發生。又個人購買之投資型保單如係連結境外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收益則屬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其與配偶購買投資型保單獲配之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別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2,000,000元及1,900,000元,合計13,900,000元,經該局加計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6,700,000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該所得尚未實現,嗣經該局以該投資收益業經分配至申請人及配偶之投資帳戶,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即可自由處分運用,無論是否經提領,均屬已實現之所得,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有獲配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時,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並於規定期限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如該新汽車出廠時應納貨物稅低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該局說明,已經向國稅局提出前揭車輛汰舊換新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之車主,查詢辦理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進度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得列於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取具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該期間付款證明等)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有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於112年度訂購機器設備2台,供自行生產使用,112年7月10日支付訂金90萬元,113年8月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210萬元,因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且支付日及交貨日均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即112至114年度】完成,A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上開購買供自行生產使用機器設備的支出金額共300萬元,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另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完成,A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申請更正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3年辭世,遺留財產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甲先生有配偶乙和1名成年子女,另外還有1位已成年受其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丙。故乙在申報甲先生的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之妹妹丙的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並認為丙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重度障礙條件,應加扣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故申報遺產淨額0元。
該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惟本案受其扶養之妹妹因非屬前述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因此,無該項扣除額之適用,經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遺產總額2,5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兄弟姊妹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應納稅額36萬4千元(課稅遺產淨額364萬元*稅率10%)。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今年12月2日前提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今年5月31日前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可延至今年12月2日(因今年11月30日為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前提供。
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標準代號:4871-15)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不實發票抵稅 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取得的統一發票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卻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旦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也將依法從重處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憑證確實由實際銷貨營業人交付,且實際銷貨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誤用發票的營業人可免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乙公司開立的100萬元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國稅局查獲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5萬元。
由於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實為A君提供乙公司發票給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A君承認後補稅處罰,甲公司則因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獲免罰。

CFC選案查稅 鎖定三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針對轄內營所稅申報案件,展開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鎖定三大重點,稅局提醒企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
三大重點包含,第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第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或已申報收益案件,在計算虧損或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時,是否正確計算。針對前述三大重點,國稅局將一一查核。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2016年在所得稅法中建立CFC制度。立法院在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專法時,附帶要求CFC制度自2023年起施行。
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國稅局針對營利事業申報案件,將展開選案查核,包括應申報未申報案件,或是聲稱適用豁免條款、實則不然,以及在計算CFC損益階段未依規定計算者,都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遭到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累虧未補 不得捐政治獻金

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政治獻金,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1)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不少營利事業藉由捐贈政治獻金來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表達支持,捐款金額也會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政治獻金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可超過所得額1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國稅局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報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但國稅局查到,甲公司2022年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彌補,符合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的條件,因此依規定剔除捐贈費用2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政治獻金捐贈,應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項目,若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除了營利事業,個人若有捐贈政治獻金,也可申報綜所稅的捐贈扣除額,不過也同樣受到政治獻金法規範。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的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20%,捐贈總額則不得超過20萬;如是對同一擬參選人之捐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政治獻金相關費用或扣除額,應留意限額及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利息、違約金收入 課綜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借錢給別人,對方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當欠債人欠錢不還,借款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不動產,除本金不須課所得稅,其他屬「利息」、「違約金」都應併入取得年度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小美2016年將2,500萬元借給阿花,阿花以名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雙方簽訂契約罰款,若債務到期未清償,阿花應按日支付違約金,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
待約定還款期限一到,阿花果真無法如期還錢,小美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阿花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
國稅局發現,小美2022年獲分配金額為5,200萬元,扣除原本借出的本金2,500萬元後,獲得的違約金達2,700萬元,認定應屬2022年其他所得,但小美在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漏掉這筆所得,因此須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是按雙方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所定的抵充順序,應先抵充利息,再來抵充本金,最後再抵充違約金;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則先抵充本金,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
國稅局解釋,除了本金不課所得稅,利息及違約金分別屬於稅法中的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借款人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違約金,應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才可免罰。

年度中過世 仍須報綜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家人若在年度中過世,配偶或繼承人除申報遺產稅外,也別忘申報其綜所稅,若無法查到所得資料,則必須到各地國稅局查詢後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死者若遺有配偶,應由配偶在隔年5月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只有當所得低於死亡年度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時,才可免予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配偶無法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到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並合併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及扣除額,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如果死者沒有配偶該由誰來申報?國稅局說,所得稅申報就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負責。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盡職調查重點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企業在大陸開戶盡職調查應注意七大重點。
境外公司在大陸境內可開立的銀行帳戶有三類,分別是NRA帳戶(NON-RESIDENT ACCOUNT)、OSA離岸帳戶(OFFSHORE ACCOUNT)及自貿區的FT(Free Trade)自由貿易帳戶。
NRA/OSA/FT三種境外企業在大陸開立的帳戶,若是與境內帳戶往來,資金的流動按跨境交易進行監管,但若是與境外帳戶往來則相對自由。基於自由度和低監管的特性,容易衍生出利用NRA帳戶非法買賣外匯,虛構貿易背景將大陸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等風險。
大陸台資銀行若盡職調查不力,未識別出空殼性質的離岸公司,將給銀行帶來風險。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開展盡職調查,至少須識別以下七方面:
1、境外公司基本資訊、股權結構和受益所有人
須收集公司章程、註冊證明書、存續證明文件、秘書公司查冊證明、董事會決議、被授權人簽字資料及印章式樣、董事任職文件及身分證明等文件。對股權結構和受益所有人的核實,可通過公開網站,比如香港公司註冊處、英國等官方網站查詢股權結構。或客戶提供關於受益所有人的自證資料,銀行予以核實。對無法取得受益所有人的身分資料,可考慮強化盡職調查。
2、客戶身分背景核查
包括名單篩查、主要負責人背景、負面資訊、歷史開戶情況核查四方面。首先是名單篩查,須包括對股東、實控人、關聯方、經辦、有權簽字人都要過名單系統。對新開的帳戶,如果能寫出預計交易對手資料,則對交易對手也要過名單;其次,對主要負責人背景核查,須留存負責人身分資料,並核查有無違法或不良銀行記錄情況,重點是落實面簽政策,避免冒名虛假簽名開立帳戶;第三是負面資訊核查。瞭解境內關聯公司是否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若關聯企業在銀行開戶,須查看該企業是否是高風險客戶,以判斷是否准入。最後,針對歷史開戶情況,須考慮該客戶是否1年內在其他銀行開戶,並瞭解為什麼要來本行開戶,是否是被他銀行拒絕的客戶?並瞭解是否在不同銀行開立過多的帳戶情況。
3、客戶涉及高風險因素
首先要關注客戶是否涉及珠寶、藝術品、古董、娛樂場所、匯款代理、貨幣兌換等高風險行業;其次看客戶是否涉及伊朗、朝鮮、古巴等明顯的高風險地區。同時還要關注客戶是否毗鄰高風險地區,像是東三省延吉、丹東地區靠近朝鮮,若股東、交易對手的出生地、居住地等涉及以上地區,也應謹慎開戶。
4、經營物項和交易對手核查
關於軍民兩用物品清單,可查看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授權管理目錄》最新公告,並進一步瞭解實際交易對手或預計交易對手情況,是否為受制裁國家。如果交易對手涉及離岸中心,需請客戶提供貿易背景資料。
5、瞭解預期交易情況
瞭解客戶開戶目的和預期交易情況,瞭解資金來源和去向,預計交易是結算還是跨境交易等。
6、瞭解是否正常營業
實地拜訪客戶境內辦公位址,瞭解是否正常營業,並留存對客戶實地調查的照片和相關文字記錄。
7、瞭解關聯企業與境內帳戶往來交易情況
關注在大陸開戶的關聯企業或個人帳戶間交易的真實性;交易價格公允性,以避免通過轉移定價方式避稅。對資金往來頻繁、交易量大、筆數多,資金停留時間短,帳戶發生額大,餘額小的客戶,銀行須重點關注交易合理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04日-113年11月08日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 盲盒公仔網路銷售,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 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計畫性脫產,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 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 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
  • 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債務人、債權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 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為6個月
  •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商品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
  •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綜合所得稅申報死亡配偶,應併同申報其所得及扣除額
  •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 優化扣繳制度 四個重點
  • 註銷境外公司重點分析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決清算期間 申報期間
決算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
清算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 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盲盒公仔網路銷售,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境外購入各款專屬限量的公仔娃娃,並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進行銷售;該局提醒,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並利用網路銷售自行進口貨物的網路賣家,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轄內營業人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1年起透過電商平臺銷售日本動漫周邊商品及公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7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35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7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為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前開研究發展活動,除委外研究發展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並應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項目,僅限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倘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市場調查、統計、管制及主管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非屬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審核發現其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包括指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人員薪資,因該等人員當年度出境天數高達3百多天,核非屬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審核其工作內容主要係管理、監督及製造業務,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經該局自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剔除該等人員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2千萬餘元,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0萬餘元。
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計畫性脫產,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有脫產跡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2年6月出售A房地並於同年7月取得B房地,辦理A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該局於113年4月查獲甲君於重購2年內將B房地提供乙公司營業使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遂依法核定補徵甲君100萬餘元,嗣於同年8月查得甲君於追繳稅款期間將B房地賣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成功扣押甲君存款,因帳戶被凍結,甲君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菸酒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私釀酒品每戶合計未逾100公升且僅供自用者不予處罰外,如未經合法許可逕將自製酒品對外販售者,將處罰鍰。又依菸酒稅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如啤酒、料理米酒等),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業者為了吸引顧客,除在商店內販售合法酒品外,並陳列販售私自釀造酒品,經調查販賣私釀酒品事實明確,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款,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4萬餘元。
民眾如欲釀酒販售,應依照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規定,於釀造前申請許可執照、廠商及產品登記,並遵守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受罰,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迄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實際居住於A房地超過6年,不應以設立戶籍時間點為認定標準,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得定額免納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雖滿6年,但設籍時間未連續滿6年,仍與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未合,遂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出售房地如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亦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

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

營業人經營實體店面已辦妥稅籍登記,但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籍登記規則已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店面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且已納入稅籍應登記事項。已完成稅籍登記營業人,有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及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詳細登載「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營業人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原本經營實體服飾店,並已辦理稅籍登記,為了拓展客源,想要新增網路銷售業務,則王小姐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債務人、債權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均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債務人甲公司因借款將所有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予債權人乙公司,嗣因未依約清償借款,債權人乙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拍賣售出該抵押物予買受人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含稅),乙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30,000,000元(含稅)交付丙公司,並於收到丙公司支付之價金時,通知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30,000,000元(含稅)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仍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乙公司,該局遂依上揭財政部令釋規定,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8,571,429元(30,000,000/1.05),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額142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非經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除注意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外,另應通知債務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遇到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前來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並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免稅卡係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由我國與他國就派駐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員,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為營造友善購物環境,提高免稅卡使用便利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時,應以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例如銷售之應稅貨物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元,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以1,000元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勾選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免稅卡上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該憑證上簽名。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不適用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為6個月

為鼓勵民眾使用節能家電,以達減少碳排綠色消費政策目標,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家電),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2,000元,但民眾要留意申請期限,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民眾申請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有因逾期申請,以致喪失退稅的權利,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申請期限。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45,000元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的新冷暖氣機1臺,取得銷售人開立113年2月11日之統一發票,甲君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2月12日)起算6個月,即113年8月11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甲君最遲應於113年8月12日以前提出申請,惟甲君於113年10月10日始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遭該局否准退稅。
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一定要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減少徵納雙方退稅作業程序及減輕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合約、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服務合約,雙方約定合約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A公司於取得收入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經審核合約等證明文件,取得之收入確屬勞務報酬性質,且係由A公司派員至甲公司提供勞務,勞務之提供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爰依該行業核定適用淨利率10%,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支付A公司該筆勞務報酬時,依前揭核定之淨利率10%、貢獻度100%及扣繳率20%計算應扣繳稅款2萬元(100萬元*10%*100%*20%),較未申請前之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大幅降低,減少A公司資金積壓情形,提高徵納雙方行政效率。
外國營利事業若欲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可於取得收入前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請核准解散,為何未接獲國稅局核准註銷稅籍登記公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終止營業,除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如屬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除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外,並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連同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登記。
民眾容易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與國稅局主管之稅籍登記混淆,營業人倘有解散或歇業情事時,應留意註銷稅籍登記。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商品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購物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定價為銷售價格。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台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之電器與買受人,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及總計10,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民眾),應開立記載總計(定價)10,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元罰鍰;如於1年內經第2次通知仍未限期改正者,則另處9,000元罰鍰;若經第3次及以後通知亦未依限改正者,則繼續處15,000元之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商品標價收取價款,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受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依法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揭情況,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補稅及處罰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該局並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該商號資本主除因綜合所得稅漏報營利所得10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雖無需補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應就國稅局核定短漏之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獨資、合夥商號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正確申報計算所得額,倘因疏失而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扣繳率10%—補充保費率2.11%)〕辦理扣繳,每月扣繳稅額5,689元(56,889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5月間以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乙公司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所幸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係A君持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交付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君承認違章事實經補稅處罰,甲公司則以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免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可免於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於處罰。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但屬於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之情形,經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致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及潛在的受遺贈人,致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財政部以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遺產管理人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1年1月24日選定遺產管理人乙君,乙君依規定應於111年7月24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乙君111年11月24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為1年6個月,乙君因預期無法在原法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遂於原申報期限內的111年5月23日,向甲君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3年5月24日屆滿1個月內(即113年6月24日前)提出申報。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及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如因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致不能如期申報,務必要在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並符合一定條件,繼承人為配偶、子女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申報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即可線上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登錄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死亡配偶,應併同申報其所得及扣除額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將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經認證的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須請繼承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配偶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死亡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國稅局臨櫃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及扣除額,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當營利事業逾期繳稅,但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規定(即逾期繳稅兩天內),可視為如期申報,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而何謂「如期申報」,實務認定上常出現爭議,稽徵機關認為「報繳合一」原則下,如期申報應包含自行繳納結算稅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原本規定下,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目前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如期申報」要件。
林巨峯提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為稽徵機關將已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認定為「未如期申報」是種限縮解釋,將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納稅人勝訴。
然而此次財政部解釋,仍將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繳稅案件,視為不符合「如期申報」,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這部分營利事業要多加留意。
根據國稅局過去經驗,適用盈虧互抵各項要件中,除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過去曾有企業只有申報年度有如期,過去虧損年度逾期報繳稅,那就不符合要件,將無法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優化扣繳制度 四個重點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優化扣繳制度,自2025年1月1日上路。適逢今年底到明年初為公司給付年終獎金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留意新制四大重點,尤其要留意適用時間點。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2024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25年1月1日施行。

高雄國稅局提醒,新制主要是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提醒營利事業留意四個重點。第一,新制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法人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
第二,比照居住者申報扣免繳憑單期間,若遇連續國定假日延長申報期限規定, 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5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其應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2025年1月31日(即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不過因2025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在報繳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此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可再延長五日至2025年2月5日。
第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可在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第四,國稅局提醒,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應留意適用時間,若公司在2024年給付的所得,在2025年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國稅局舉例,乙公司2025年申報2024年給付各項所得的扣免繳憑單,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憑單及申報書表的扣繳義務人應為乙公司負責人;至於乙公司2025年1月1日後給付的各項所得,則適用修正後規定,扣繳義務人為公司本身。

註銷境外公司重點分析

註銷境外公司應小心相關步驟及涉稅風險。
隨著國際反避稅或銀行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境外公司的註冊地紛紛要求各種更嚴格的申報手續,例如在申報最終受益人時,須說明是否適用經濟實質法的豁免規定,甚至還有類似香港公司必須提交自結財報以揭露公司營運情況;加上台灣已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這些外在環境變化,除了逼使境外公司的維持費用不斷提高外,境外公司未來也很難再扮演稅負遞延或隱藏財富的角色,迫使台商進一步思考境外公司存續的重要性。
台商應先盤點每家境外公司的存在價值,並瞭解不同註冊地間的註銷解散程序、註銷所需時間和費用都不相同,以香港為例,香港稅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交過去七年的審計報告,以確認是否有漏繳香港利得稅的情況,如果之前未委託香港會計師進行審計,那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就很可觀。
雖然實務上有些地區的境外公司可選擇不繳納年費達到註銷效果,但董事股東應盡的責任義務都沒有消滅,當地政府仍保留對股東或董事的追究權利,像BVI雖可因未繳納年費而被除名,但當地的註冊處會刊登除名公告宣告解散,並要求公司財產將歸官方所有。
台商盤點境外公司名下資產與對外往來情形應及早處理,並在銀行帳戶註銷前將帳戶內的資金轉移至其他帳戶,至於過去簽署仍有效的合同,應通知簽約對方重新簽署並修改簽約主體,若是境外公司擁有專利或商標等無形資產,應將轉移至其他個人或公司名下,要提醒的是,將境外公司資產移轉至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時,需留意是否造成接收方的應稅所得,例如台灣個人於海外取得財產,可能會被視為海外所得須在台申報課稅。
這當中最要注意的是作為控股用的境外公司,因為股權移轉可能產生高額的稅費成本,像香港公司股權轉讓是依交易價格或市場價值繳納千分之2.6印花稅,而大陸公司則需依該公司公允價值支付10%的股權轉讓稅。
嚴格說,因為台灣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所以未來每年台商都要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若境外公司進行註銷,但該公司剩餘財產超過原始投資成本,則台灣個人或公司還是需要在台繳稅,因此註銷過程中需保留相關財務報表及註銷文件,以備向國稅局說明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過程,並留意財務報表是否衍生其他稅務風險,例如境外公司借錢給股東,長期未歸還且於註銷時沒有清償,會不會涉及境外公司實質盈餘分配,造成前幾年股東漏報所得情況。
最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認列的投資損失,是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唯有營運虧損透過減資彌補虧損等解散清算方式造成的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因此,若境外公司是投資大陸的控股公司,需要檢附損失來自大陸公司的佐證文件,並經兩岸公認證程序才可在台灣使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01日

  •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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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嗣A君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B君,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20%,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2年2個月,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
如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基本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0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小明110年間於法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2,000萬元(1億元*20%),減除該年度公告之扣除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266萬元〔(2,000萬元—670萬元)*20%〕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陸續出售8件109年以後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間亦未滿10年,屬於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承認有建屋出售之營業事實,乃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繳清所漏稅款,但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經營自有不動產買賣,仍應受罰。
個人銷售105年以後取得房屋,無論是因買賣購入(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有符合上開要件,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銷售房屋之營業稅(土地免徵)。另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是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同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不列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簡言之,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之義務。
國稅局補充,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報期限。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
賣房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除了紙本申報書外,也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路申報,連同附件一併上傳,線上繳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倘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可減除成本時,僅於申報書填寫「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漏未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價值,造成房地可減除成本少計,致有溢繳稅款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109年1月購入A房地,乙君110年5月死亡,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113年2月以總價400萬元出售,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可減除成本200萬元,並繳納稅款65.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00萬元-未提示移轉費用按成交價額3%計算12萬元)*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案經該局審查發現,甲君漏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算可減除成本,經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7%計算後,調整可減除成本為214萬元(200萬元*107%)及應納稅額為60.9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14萬元-移轉費用12萬元)*稅率35%〕,該局乃辦理退還溢繳稅款4.9萬元(65.8萬元-60.9萬元)。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四)截止,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之緝私處分書不服,請於收到上開行政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上開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倘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經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逾期申請復查而為不受理決定之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網址:https://gov.tw/wm6),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之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係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基隆關表示,出口人申報出口後,發現工廠出錯貨、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各種原因,可向海關申請退關,實務上因故申請退關原因雖不一而足,但一定要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為確保退關貨物未被掉包、夾藏管制物品,海關依規定會就退關貨物進行查驗,倘查驗結果顯示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不一致,出口人即有涉虛報違章之虞。為免受罰,出口人可依海關緝私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或陳報,於更正或陳報範圍內,依法免受處罰。
基隆關舉例說明,出口人如果發現工廠出錯貨導致貨名或數量、重量不符,而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關,惟退關原因僅填列「更改船期」,事後經查驗結果,發現涉有虛報違章,雖出口人主張申請退關在先,並無虛報意圖,惟因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而仍遭裁處。該關強調,此類因工廠出錯貨而退關,在適用海關緝私條第45條之3的免罰要件,除主動申請更正外,出口人仍應據實說明原申報事項(如貨名或數量、重量)有何錯誤而應予更正,才可就更正範圍內的事項主張免罰。
基隆關提醒,退關申請書之注意事項第1點記載「退關或註銷報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以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受處分。」,籲請出口人特加注意,於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不一致而申請退關時,切勿求快僅填報「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與報單更正無關事項,以免受罰。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康芮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減免地價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備註: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五、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高雄關表示,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海關得提取貨樣。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修正前,貨主如不慎遺失貨樣收據,限於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收據才可領回貨樣,但有時貨主與報關人已無委任關係,難以聯名出具收據領回貨樣,影響貨主權益甚鉅。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3年8月19日修正發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48點修正貨樣收據遺失,考量報關人係貨主代理人,僅須由貨主自行出具收據即可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以確保貨主權益。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A屋,嗣後於111年12月間購入B屋,旋於112年7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惟甲君購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此種「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否准甲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收藏之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境內居住者)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採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一經選定不可再變更,需審慎評估後再選擇,茲說明如下:
(一)分離課稅:該文化藝術事業已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於取得出賣人之同意書後,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款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倘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大於20%者,選擇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文化藝術事業未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含逾期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
該文化藝術事業已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惟出賣人未出具同意書(未選擇分離課稅)者。
出賣人應將前揭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影院之電影票收入,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所收票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影票收入雖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應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則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運用跨稅目數據分析並交叉比對相關課稅資料,查獲某電影院109年至111年間涉嫌短漏報免開統一發票之電影票收入銷售額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
電影院業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稅捐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受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對象即使為小規模營業人,仍應開立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以供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並免自身受罰。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另一位營業人(B2B交易)時,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若誤開成二聯式,應記得作廢後重開三聯式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三聯式發票應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國稅局說,若營業人誤將三聯式發票開成二聯式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可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若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按次處罰,第二次後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銷售20萬元貨物給乙營業人,僅開立二聯式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發票未載明乙的統一編號,也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處1%罰鍰、即2,000元,通知後仍未補正,再罰2%罰鍰4,000元。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租賃改良物,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因此不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可有條件將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以達節稅效果。
符合實質投資類型,包括像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規定,只要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100萬元,即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獲取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而非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此外,若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則按曆年制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1月1日及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1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累計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56萬元,因此發單補稅15.6萬元(156萬×稅率10%),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可善用贈與人在1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後,今年5月首度申報,在實施初期,不少公司或個人股東對CFC法令尚不嫻熟,有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規定必須遵循,建議可從檢附文件、盈虧互抵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損益是否遞延等三個面向來多加留意。
首先,應留意申報CFC投資收益,應主動提示或備妥文據的時間,以及相對應準備的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的相關文件;反之,則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兩大類。
第一個時間點,是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文件,應包含與關係人結構圖、股份持有比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前十年虧損扣除表、投資收益計算表、實際獲配股利納稅憑證、轉投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等證明文件。
第二個時間點是,當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文件,包含持股變動明細、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報、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證明文件等。
須特別提醒注意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也應主動在11月30日前將2023年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其次,由於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適用要件,包含應在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並經國稅局審定等要件。
最後,另一種特殊情形是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要留意應符合三個要件。第一,是應在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等文件,第二,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報告應在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供,第三,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必須提醒的是,若當中有任何一項未符合,則十年內不可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的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在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納稅人務必多加留意。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繼承遺產卻繳不出稅款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額超過30萬元,納稅人可在繳納期間,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稅款,不過抵繳稅額要視「收盤價高低」而定,拆分成兩種情形計算。
繼承龐大遺產時,如果遇到被繼承人遺留資產多為房地產或股票,雖然所須繳納的遺產稅額相當高,但戶頭中所剩的現金數少,就可能出現納稅人繳不出稅款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但抵繳稅額,要注意「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這兩個關鍵日期,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申請抵繳日「高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該股票上漲,可以全額抵繳;若是申請抵繳日「低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股票價值縮水,則須按照公式計算抵繳稅額限值,先把股票價值除以遺產總價值,再乘上應納稅額計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王留下遺產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老王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兒子小王繼承時,申請以老王所遺某上市公司股票抵繳稅款,老王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
可以抵繳多少稅款,要看小王申請抵繳日而定,假設申請時的股票收盤價為45元,比老王死亡日股價還高,此時小王可提領7萬5,000股,以死亡日收盤價40元計算,繳清300萬元遺產稅。
另一種情形,小王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只剩35元,比老王死亡日收盤價還低,那能扣抵限額計算方式為,股票核定價值4,000萬元除以遺產總額5,000萬元,得出0.8,再乘上應納稅額300萬元,得出可抵繳遺產稅額為240萬元,再除以老王死亡收盤價40元,得抵繳股數為6萬股。

外幣支付薪資 仍要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用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可依法裁罰。
常有企業誤以為以外幣支付就歸屬國外所得,僅須由員工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免辦扣繳,但這是錯誤觀念。中區國稅局解釋,按《所得稅法》規定,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皆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綜所稅,公司無論用哪種幣別給付,都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以高薪聘僱小張,部分以新台幣、部分以美元給付薪資,公司未針對以美元給付部分辦理扣繳,遭到國稅局查獲短漏扣稅款及申報,除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外,還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國稅局提醒,公司以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台商跨區遷移稅務新規分析

剛生效執行的38號文可有效解決企業跨區遷移的稅務問題。
跨省或跨市遷移是台商在大陸常見的經營實務,但遷出地稅務機關出於地方利益保護,常會人為阻攔正常遷移,甚至會發生因跨區遷移而補繳稅款的情況。
稅務總局8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稅總徵科(2024)38號),針對企業跨區遷移提供了全流程的指引並自9月1日起生效執行。
一、優化事前提醒:主動推送指引
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共用,並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跨區住所變更登記信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管道主動向納稅人推送跨區遷移涉稅事項辦理指引,提醒納稅人查詢辦理未辦結涉稅事項。
二、提速事中辦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優化未辦結事項
若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比如有未申報的記錄、欠稅情況等,出口企業在辦理備案變更前需確認是否已經結清稅款,無已出口但尚未申報的資料,稅務機關應即時推送納稅人確認未結事項是否繼續辦理,若納稅人選擇繼續辦理,則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結;若納稅人選擇不再辦理,稅務機關應立即終結該涉稅事項。
2、簡化發票使用手續
針對以前要到稅務大廳繳銷發票及稅控設備,手續複雜,38號文則優化為對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自動將其發票額度轉至遷入地。若納稅人使用稅控設備,屬於省內遷移,可線上變更稅控設備信息,無需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稅控設備;若是跨省遷移,則可線上遠端註銷稅控設備,直接向遷入地稅務機關領用稅控設備,或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3、分類處理涉稅風險
納稅人存在未完成的風險任務,稅務機關對低風險的即時辦理遷移手續,將風險任務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處理;稅務機關對中、高風險的按規定限時完成風險應對,及時辦理遷移手續。
4、優化退稅辦理環節
納稅人存在多繳稅款情況,信息系統自動提醒辦理退稅,對選擇在遷移前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理;對選擇暫不退稅者,稅務機關應輔導納稅人在遷移後辦理退稅。
以前企業在遷移後,須在遷入地進行複雜的稅務登記信息確認,耗時耗力。目前在新電子稅務局就可以便捷辦理,遷入地稅務機關通過一鍵確認方式,不僅公司登記信息自動變更,連增值稅留抵稅額資料也能遷移;迅速延續了企業在遷出地原有信用等級狀況、發票額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所得稅虧損彌補等重要信息及權益,確保企業在遷移過程中稅務權益可無縫銜接。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14日-113年10月18日

  •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
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應分別保存10年及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執行業務者若未依法設帳或保存憑證,除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外,否則應按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以會計師為例,財政部頒定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會計師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5%,換算其純益率為65%;而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之業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無須按該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可避免實際發生虧損時,卻被稽徵機關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之情形。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憑證,還可享有下列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有利病患列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並核實申報,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有利病患就診之醫藥費收據,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才能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反之,如將農業用地出售與公司(非自然人),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爰須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表示,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該局提醒,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作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文件。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繳稅款(不含罰鍰)單計,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及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經所在地國稅局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審酌認有必要,爰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始得順利出境。
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受限制出境;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
繼承人因親人離世產生遺產分配糾紛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啟動調查,才驚覺已超過申報期限而遭受處罰。其實遺產稅申報係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辦理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112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21%(行業標準代號:7020-99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A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20%,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4萬2千元(我國來源收入100萬元*核定淨利率21%*貢獻度100%*扣繳率20%)。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如欲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須符合哪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之「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方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11月11日購買A屋並遷入戶籍,嗣於109年12月24日出售A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於111年5月17日購買B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惟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持有A屋期間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持有期間顯無實際居住事實,雖其本人戶籍設於A屋且該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然而無居住之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若符合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之要件,亦即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承租員工住宿之租金,如符合前揭財政部令規定之要件,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相關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屬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承租房屋供員工住宿使用且符合上揭財政部110年9月9日解釋令規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未稅),該期水電費2,000元(未稅),甲公司營業稅係以2個月為1期申報,該期營業稅可申報扣抵上開員工宿舍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0元(10,000元*2個月=20,000元,20,000元*營業稅率5%=1,000元);但該期水電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元(2,000元*營業稅率5%=100元)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協助及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但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係依課稅資料覈實查定者,因已按其實際營業情形課稅,其因山陀兒颱風影響致銷售額減少,查定銷售額自將減少。
該局考量本次災情嚴峻,爰主動將小規模營業人本(113)年10月1日至6日共6天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均調減為0元;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超過10天……),小規模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前述因特殊情形自行提出調減查定營業稅額之申請,除了可臨櫃與書面郵寄辦理外,也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申請書及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於規定期限之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每年均有營利事業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不存在行業代號的情形,電腦系統均可勾稽異常,尤其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或是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之案件,國稅局須再向營利事業查證,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營利事業申報之行業代號不僅關連到計算所得額適用的利潤率,更可能因為填報的行業代號與進銷項等資料交查異常,被列為查核案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別為「茶葉批發」且淨利率達財政部頒定該業別之所得額標準,惟電腦勾稽發現申報之業別與其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不符,進一步查得該公司主要係提供餐食及飲品,核認實際屬「餐館、餐廳」業,經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簿憑證,乃按實際經營餐館、餐廳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4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避免因疏忽或存有僥倖心態誤報行業代號,如實際營業項目與稅籍登記不符者,應儘速向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有員工欠稅,收到法務部執行分署要求扣押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時,應依限辦理,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牽連公司本身財產。
稅務局近期收到公司會計詢問,公司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要求公司將某職員每月薪資扣押三分之一以繳納欠稅,是否應配合辦理?稅務局指出,公司必須積極依限辦理,否則恐影響公司權益。
稅務局舉例,王先生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有給付薪資義務,王先生對甲公司取得薪資債權,因王先生有欠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公司應給付王先生薪資抵償欠稅,則甲公司須配合辦理。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
當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上述文件,而申請延期提供者,北區國稅局指出,應留意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延長提示期限」,也就是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後,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也就是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
此外,營利事業提供的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報真實性、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得以文據取代簽證。
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供文件,依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出導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的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不得適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影響權益。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無形資產可依規定攤折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無形資產像是專利權,列報時必須依法登記,並提出出價取得證明,才能適用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200萬元。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同時也未提供該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相關證明,導致不符專利權攤折費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攤折費用200萬元,補稅40萬元。

不只是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都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同時,參考財政部過去函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才能提列攤折數額。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是由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若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的專利權,或未提供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證明,因缺乏法定可享有年數,無法計算攤提標準,也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另外所得稅法第60條也提到「無形資產估價」相關規定,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標準;著作權則以15年為計算攤折標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來計算。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可提出理由,申請稽徵機關核准更正。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有剔除費用及補稅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過往案例,相較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衍生的爭議案件,通常徵納雙方見解差異較大,所牽涉補稅金額也更為龐大,企業要特別留意。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受測個體的財務數字係以財務報表資料為基礎,因此,財會準則對交易性質認定,將影響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的功能風險屬性定位與可比較對象的選擇,進一步影響利潤率留取是否符合常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針對企業收入採總額或淨額認列,在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掌握「功能風險定位之差異、人員配置變化、報表前後期改變之影響」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南區稅務部負責人賴永發資深會計師說明,實務上有案例,台灣母公司代採購原料給海外子公司,部份原料投入製造後再銷售回台灣母公司,部分原料由子公司自行製造後銷售予非關係客戶。回銷給母公司之受控交易於海外子公司帳上認列進銷貨,但於台灣母公司帳上則僅認列加工費,並主張是去料加工。
理論而言,採淨額認列損益,其計算出之營業淨利率較採總額認列高,雖然子公司帳上關於原料進貨之交易採總額認列損益,由於子公司原料進貨時並無特別區分與紀錄屬於來料加工或是屬於自行製造使用,且有跨年度使用之情形,無法明確拆分單純屬於來料加工交易採淨額入帳之損益數字。
國稅局主張因子公司功能單純且不負擔原料相關風險,查核時採整體損益均以進銷貨淨額換算營業收入計算受測個體之營業淨利率,可比較公司選擇時量化剔除條件設定較低之存貨占比,導致可選擇之可比較公司所營事業與該子公司差異頗大且利潤率偏低。子公司在淨額換算之利潤率明顯高於總額下之利潤率,又因常規交易區間之利潤率偏低,而產生調整補稅的情形,明顯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外商在台子公司,某公司由於組織重組,集團總部由台灣移至海外,原本由台灣採購原料銷售海外關係企業,改為提供海外總部採購服務,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台灣公司之職能由貿易轉換為服務提供,關係人計價方式也從採購價格加成改為服務成本加成計收,原本採總額損益搜尋貿易職能可比較公司,改為用淨額損益搜尋服務提供之可比較公司。
賴永發表示,雖然交易模式改變會影響收入認列方式,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究竟要以總額還是淨額計算利潤率,並找尋哪一種可比較公司,仍應依據關係人交易對象實際執行之功能風險來決定。若上述集團組織重組雖造成台灣公司職能轉換及計價模式改變,惟實際執行時台灣公司仍承擔採購之風險,且人員及設施配置與重組前仍未改變,國稅局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時仍會將公司財務報表還原成重組前之交易模式計算利潤率及搜尋可比較公司進行分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曾繼瑩表示,實務上也有案例是執行之功能風險未變動,但因財會準則改變而一併變更其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的情況。例如在IFRS15公布前,該公司關係人交易係以總額進銷貨入帳。然而,在IFRS15公布後,由於該公司之角色為代理人,故僅能以淨額服務收入入帳,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可比較公司搜尋方向也從原先的製造或貿易職能改為服務職能,差異頗大。
綜上所述,移轉訂價分析之受測個體之營業收入應採取總額或淨額入帳,應先評估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再搜尋相同職能之可比較公司;若企業因財會準則變更導致帳務處理改變,則需先分析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是否改變,不一定要修改原本分析方式。若要修正,為了降低以前年度查核風險,建議事先評估改變分析方式下是否會產生以前年度之交易不符常規情形。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質保費會計處理即將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
一般來說不論是法定要求,或正常質保期限內提供的品質保證服務,都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無需單獨核算質保服務收入。
如果是客戶能選擇單獨購買的質保服務,則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服務收入與產品銷售收入需要分開核算,基於收入成本配比原則,質保服務發生的人工、差旅、物料、運輸等支出應計入營業成本。多數企業需要承擔的產品品質保證服務,都是根據法定要求,或常規質保期內的售後服務,客戶在購買商品時不會對售後服務部分單獨計價,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根據現行會計準則,這部分售後服務費用需按或有事項規定,計入銷售費用。
今年8月底,大陸財政部公布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保費的會計處理將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企業財報中的毛利率以及財務核算系統。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稿關於「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品質保證」的會計處理調整意見,是從原來的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對企業影響卻很深遠。
1、降低銷售毛利和毛利率
按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這部分支出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必將降低企業銷售毛利和毛利率。從上市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資料看,這項調整對部分公司毛利率幾乎沒有影響,比如以外銷為主的企業,幾乎沒有售後服務費用;而部分售後服務較多的公司,對毛利率影響甚至會超過1%。在與同行業對比時,質保費占比較高的企業毛利率將會比較難看。
2、對財務報表影響
新會計處理規則公布後,即使還沒有實施,上市公司財報中已需要披露新規則對報表的影響,原來只是財報附註中銷售費用一個不起眼的明細專項,未來將被作為重點信息披露,會更容易引起關注,尤其是與同行業對比差異較大。徵求意見稿很可能2025年正式實施,屆時2024年的報表可能需追溯調整,所以今年財務核算就會受新規影響。
3、對財務核算系統的影響
對財報的影響或許只是文字遊戲,但直接受影響的是財務核算系統。看起來只是會計分錄從銷售費用變更為營業成本,但財務系統需要修改地方非常複雜,例如與銷售相關的運輸費計入營業成本已執行多年了,但很多企業目前仍然靠手工核算,也有企業為了實現系統核算花費鉅資修改。質保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與銷售的產品進行配比,大多數企業按部門或產品類別做細化核算,比較簡單。
ERP系統中與產品相關的成本大多通過工單進行歸集,生產完工後工單完結,將料工費成本分攤到各產品中去,ERP系統中成本歸集工作結束。有些核算細化的企業,不僅按產品歸集和分攤成本,甚至同一產品不同批號也會分別核算成本。後續發生的與產品相關的成本,比如運輸費、質保費等,如果要歸集到產品,則需要修改ERP系統,增加新的模組,對前端資料的錄入也提出更高要求。
為提高財務核算品質,這次將運輸費、質保費及其他在生產完工後發生需要歸集到營業成本的費用,都一起納入系統核算,也是一個完善財務核算系統的契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07日-113年10月11日

  •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反之,經人檢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者,則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間銷售壹台定價新臺幣(下同)52,500元冷氣機給消費者A君,在出售時已依規定開立含稅金額52,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A君,惟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113年1-2月當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該筆銷售額50,000元並繳納營業稅2,5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已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惟因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法補稅處罰。
營業人如有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111年間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惟該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111年間亦將戶籍遷入B房地,足證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從而,認甲君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國內營利事業以居間人的身分介紹客戶予國外供應商交易,而獲得外國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報酬,營利事業應注意該筆國外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記收益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考量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營利事業應以當地政府核准日為權責發生日,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介紹乙公司與美商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將商品裝船出貨(交易條件為FOB),A公司並同意按交易價格5%給付甲公司佣金報酬,甲公司雖然於113年1月20日才收到A公司所匯入之佣金報酬,但因甲公司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且美國並非外匯管制國家,所以,甲公司仍應以交易完成日亦即112年12月1日為該筆佣金收入的權責發生日,於112年度認列收入。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執行業務者在計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年。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醫事檢驗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檢驗所購買醫療檢驗設備新臺幣(下同)35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350萬元—0元)÷5年=7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為50萬元〔(350萬元—0元)÷7年=50萬元〕,當年度折舊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予以剔除並補稅。
執行業務者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留意按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1.05*5%)。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房屋土地,其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以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12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於112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及11月分別繳納。A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計算如附表。

附表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63天(111年7月1日至112年3月20日)
地價稅:79天(1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
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70,000元*263/365=50,438元
地價稅:126,000元*79/365=27,271元
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50,438元+地價稅27,271元=77,709元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並依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近年持續落實賴總統於本(113)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中所提各面向之支持措施,就實現居住正義、協助產業發展,及扶老攜幼等社會福利等面向,積極提供多項有感租稅措施:
一、居住正義面:健全房地稅制,擴大照顧租屋族
(一)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
面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炒作問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1.0,110年7月1日起升級為2.0,將適用高稅率(45%及35%)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為5年及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健全不動產租賃市場
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社會住宅使用,及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制度,於「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另為改善租屋黑市,各地區國稅局歷年均將個人租賃所得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針對持有多屋族進行專案查核。
(三)調高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限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結合其他部會住宅政策(如租金補貼),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四)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
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外,調高多屋族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原為1.5%至3.6%),各地方政府「均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課徵,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二、產業發展面:提供合宜之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
配合相關部會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規,就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及留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有助引導企業持續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社會福利面:提供扣除額,扶老攜幼減輕家庭負擔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我國稅制提供支持性措施,例如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另將稅收挹注長照基金,截至113年9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合計撥入長照基金逾5千億元。此外,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該部將持續推動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且將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持續以租稅措施協助政府重要政策推動。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營運所需而取得之專利權,倘未提示專利權係依法登記並出價取得之資產,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另參照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89號函意旨,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數額。顯見專利權係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倘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之專利權或未提示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證明,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計算攤提之標準,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亦未提供該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相關證明,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專利權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爰剔除該攤折費用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剛開始創立起步時,通常需要較多資金購買設備,但也導致手上資金不足,此時若有用車需求,可能會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車,國稅局提醒,第一、無法扣抵營業稅;第二、可以申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三、若要作為銷售目的,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但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只要備齊資料申請。
另外,國稅局提醒,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若營業人為中古車商,購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國稅局指出,可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不過當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內所規定的免稅項目,因此也無法適用放棄免稅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分享轄內案例,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所收取的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規定的「免徵營業稅」項目。但甲公司在評估後,主動行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財部主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不符合營業稅法內所稱的「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而且將參加社宅包租代管計畫,也不符合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因此無法用同法規定放棄免徵營業稅申請。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都想將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不過可別走旁道,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透過「三角移轉」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第三人,再轉回給自己子女,透過假買賣、真贈與方式避稅,這都會被認定是迂迴移轉財產,而遭課徵贈與稅。這是近年來是查核重點,除可處以罰鍰,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國稅局解釋,所謂的「三角移轉」,就是個人將手中財產出售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給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贈與稅,近年來已將該財產移轉方式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一旦查獲以這種迂迴方式,實質將財產贈與子女,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將補稅並裁處罰鍰。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像是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包括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規定,稱姻親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國稅局分享曾經查獲案例,老張(化名)2021年2月把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股權淨值約4,000萬元,全數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在6月30日又把股票出售給老張的兒子小張。
國稅局表示,因為小張非常年輕,應無資力可支付巨額股款,經過查核,老張才坦承自己是聽到朋友分享,可以透過「三角移轉」把財產移轉給兒子,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最終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處756萬元罰鍰,而甲公司因為配合調查與說明,因此僅按遺贈稅法處罰。
國稅局強調,若為情節嚴重案件,可能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等,嚴重者將涉及刑罰,呼籲納稅人應避免以身試法。
另外,除了三角移轉避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也有父親賣房,請買方將價款直接匯到兒子的戶頭,這樣也會被視為規避贈與稅。民眾若有相關規避贈與稅作為,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才可加息免罰。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全球貿易盛行,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除提供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提供能佐證對方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事證,像是雙方洽商的紀錄或詢價及訂單合約等紀錄。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需要透過海外夥伴來牽成交易,因而支付佣金支出,雖列報相關費用能節稅,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證明文件不足而被剔除補稅情形,若能提前將資料準備齊全,就能避免增加營所稅負擔的風險。
列報佣金支出是經常被國稅局查核並剔除的補稅項目。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的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國稅局官員提醒,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首先,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的證明」,包括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佐證對方確實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證據」,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或是完整的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提供查核。
官員表示,國稅局要求查核時,以上二個要件缺一不可,有時候跨國企業的關係人之間,沒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卻在形式上簽訂合約書或者結匯支付證明,為了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的要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的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另外,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若佣金超過貨款3%時,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已收到該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還需留意,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只有對象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別誤以為欠稅超過五年,就可以不用繳。國稅局表示,欠稅案的追繳期,是以強制執行啟動與否來分界,尚未移送執行的案件,追繳期是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止;但若已被查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追繳期間將延長至最多15年。
曾有民眾致電詢問,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稅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台籍個人有很多管道可將資金合法匯出大陸。
個人在大陸每年有等值5萬美元的便利化結匯額度,但購匯並沒有便利化額度。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取得的薪資、房產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完稅後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均需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台胞證)和有交易額的購匯資金來源文件資料、納稅憑證等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
1、薪資所得匯出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的薪資,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收入的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交稅清單等資料,經銀行審核後購匯匯出;另為便利薪資匯出,匯發〔2021〕13號規定,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的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資料。
台籍個人薪資可選擇購匯匯出,或以人民幣直接匯出。如薪資匯回台灣後,需再兌換為台幣,選擇以人民幣匯出可避免兩次換匯的匯率損失。在金額較小情形下,還可選擇用大陸銀行卡在台ATM機領取現金方式,目前大陸銀行卡境外取現額度為每卡每日等值1萬人民幣,每人每年總和不超過等值10萬人民幣。
2、房產轉讓所得匯出
在申請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境內房產所得的購匯匯出時,房產需已經完成產權轉移,並提交本人有效身分證件、房產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稅務證明資料等。若是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書及受託人有效身分證明等。需注意的是,房產和配偶共同持有的情形下,如配偶為陸籍,則只能申請匯出台籍個人持有的房產份額對應金額,另外房產轉讓所得只能購匯匯出,不能用人民幣匯出。
3、股息紅利匯出
台籍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目前大陸仍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憑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企業自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等資料至銀行申請匯出。
4、現金兌換及匯出
台籍個人如持有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需兌回外匯,可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和自兌換日起24個月的原兌換水單購匯;如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
台籍個人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若超過上述金額,則需本人有效身分證件、經海關簽章的《海關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5、每日8萬人民幣匯款
《台灣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劃款通知》規定,台籍個人每日可從台灣匯入大陸8萬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外匯局 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規定,匯款用途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至於對匯入的款項能否匯回,《關於開展台灣個人人民幣匯款業務的通知》(福銀辦〔2013〕46號)中已明確,未提用的部分可匯回。
6、大陸境內外幣劃轉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的外幣劃轉僅限本人帳戶與近親屬帳戶之間。如近親屬為陸籍,則外幣劃轉需按跨境交易規定進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30日-113年10月04日

  • 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 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利用網路平台賣虛擬寶物,應辦理稅籍登記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 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
  • 海關為山陀兒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
  •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
  •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企業資產重估 兩重點
  • 欠稅擔保品 須符三要件

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於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則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
該所指出,依財政部89年4月10日臺財稅字第0890450265號函(下稱財政部8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固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經經濟部廢止登記,遲至113年才清算完結,並於同年度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國稅局以該公司逾期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加徵稅額另徵滯報金。納稅義務人不解,認為其係於清算完結後併同剩餘財產辦理110年度盈餘分配,且已如期辦理清算申報,並無逾期申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情形。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財政部89年函釋,A公司於111年經廢止登記,如其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1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則不必辦理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申報(即不必辦理111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於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而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至112年5月31日尚未清算完結,則需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A公司於113年6月21日辦理111年度決算申報,同年7月29日辦理111年度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惟依其申報內容,清算完結日為113年7月23日,A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其遲至113年7月29日始辦理申報已屬逾期申報,且該案有加徵稅額,故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營利事業解散,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公司應多加注意,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該局說明,許多民眾都很期待單數月的25日,希望消費索取的發票能夠兌中大獎,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國稅局於每期發票領獎前、領獎中及領獎後均層層把關,就異常發票載具持有人及異常兌獎人,查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辦理不予給獎或追回獎金等事宜,以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蝦皮、雅虎及露天市集等網路銷售平臺銷售露營用品與消費者,甲支付平臺交易手續費,並取得6,000多筆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網站服務費」及「金流服務費」之雲端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新臺幣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另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係屬財產交易之課稅範疇,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前,可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不論是否為實體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日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劉先生來電抱怨,為何他沒有欠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卻還是連發兩封公文,然後查封了他的財產。經詳細詢問,才知道劉先生之前積欠A公司工程款,由於A公司欠稅,而遭執行分署執行該筆其積欠A公司之工程款。但劉先生認為該筆工程款已於收到公文前,就已經清償,所以未予理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雖然劉先生未積欠稅款,但若其他欠稅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即本案工程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還是可以對劉先生強制執行該筆A公司對劉先生的工程款債權,以清償欠稅。如果劉先生已清償工程款卻收到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命令,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受該強制執行命令後10日內,以書狀檢附清償工程款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導致財產被強制執行。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辦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利用網路平台賣虛擬寶物,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線上遊戲及手遊,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金額當月若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交易熱絡,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蒐集各項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稅籍登記及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進行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寶物,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收款,嗣該局查得甲君於上述期間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資料釐清交易情形,甲君承認確有未辦稅籍登記營業及漏報銷售額68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4萬餘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7萬餘元。
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惟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條文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列為甲君所遺財產,申報遺產總額計3,000萬元,並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經該局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核認被繼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有關申報配偶乙君婚後財產200萬元部分,並未包含前揭受贈自甲君的財產1,000萬元,按申報數核認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萬元,核定甲君遺產稅案之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900萬元〔(2,000萬元-200萬元)/2〕。
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其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

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山陀兒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海關為山陀兒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1.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申請退稅。
2.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3.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4.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5.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6.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

基隆關表示,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其中進口次數頻繁的認定原則如下: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的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進口次數的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基隆關提醒,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查得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限額次數資料,以符合每半年6次低價免稅優惠。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稅款及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給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資所得計441餘萬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計88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裁處罰鍰51餘萬元。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均非屬稽徵機關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無論金額多少,納稅義務人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如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當地所得稅,並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惟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8.05萬元(人民幣40,889元*111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144),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該局依規定扣抵大陸已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32.4萬元-18.05萬元)及處罰。

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該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項目,無同條第2項規定放棄免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其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該公司嗣後具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銷售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且其係將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參加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顯非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亦非受市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且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稅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免稅勞務,乃否准該公司放棄免徵營業稅之申請,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之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住宅法係基於國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權之考量,對於此部分稅捐之核課乃特別規定營業人免稅之待遇,且未明文賦予放棄免稅待遇之選擇權,另各法規給予免稅之租稅優惠時,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因而,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放棄免稅之適用亦應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納稅義務人在法無明文下可自行放棄免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第三人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名下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需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方得繳清應納稅捐,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向銀行借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企業資產重估 兩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可留意兩個重點。首先是取得年度,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累計物價漲幅達25%;其次是耐用年限屆滿但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
《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指數上漲達標時,可申請資產重估價,重估後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可達節稅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隨著每年物價上漲,同樣的資產無法用以前價格購回,因此公司可把資產重新估算,價值提高後,可提列折舊隨之提高,就能提前享受節稅效果。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根據今年初公布內容,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另外,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
官員舉例,甲公司1991年1月以6,200萬元購入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也就是到2021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這棟建築在耐用年限已過後,仍繼續供營業使用,等到2024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必須以2023年12月31日當成重估基準日。
甲公司預估該建築物可再使用十年,殘值0元,必須依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除以十年年限,每年折舊20萬元,調整補列折舊2021年到2023年共三年、為60萬元,未折減餘額剩140萬元,以此辦理資產重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重估後增加的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但日後處分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在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欠稅擔保品 須符三要件

納稅人欠稅,並非所有類型的財產都能用來當作擔保品,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必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才行,例如黃金、外幣、上市櫃股票等都可以;但如果像是公司機器設備就不能。
稅捐處解釋,基於機器設備變價、保管及價值估算等,實務作業上有所困難,因此機器設備不能作為欠稅擔保品。
另外,其他經財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等資產,都可以作為欠稅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