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7日-112年04月21日

  •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
  •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支付的醫藥費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為6%,如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經核定為1,000萬元,因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減少達30%,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該6%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所得額為33.6萬元〔700萬元✕(6%✕80%)〕;但如果甲公司111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為5%,因已高於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純益率4.8%,應依較高之純益率5%辦理結算申報(參案例)。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應補繳的貨物稅大大減少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前揭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由使用單位扣除已提列折舊,僅就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稅額。考量該等車輛倘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者,財政部參考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定明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之車輛,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依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修正後之規定較原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稅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對於修正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醫院於103年1月1日購入救護車1輛,符合上揭規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出廠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可再使用5年,於112年12月31日變更用途為載運設備之貨車,依修正後規則計算應補繳貨物稅較修正前大為減少26,250元,比較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此類案件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倘逾期未申報納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人才,常以發放股票方式獎酬員工,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君得以每股20元認購10,000股,並約定甲君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3年。甲君於112年度達成既得條件(條件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應認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為400,000元〔(60元-20元)×10,000股〕。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員工之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惟重購之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因2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故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經該局稽查發現甲君111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遂向甲君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重購的新屋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且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5年內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亦即「自住、3不、綁5年」方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局辦理後續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扣繳申報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轄內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其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一棟做為門市使用,惟甲君於111年度中因病過世,繼承人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有關死亡日後給付之租金,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上開詢問電話提到屋主死亡日後之租金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規定,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月租金新臺幣30,000元向甲君承租房屋,甲君111年8月31日往生後,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將租金匯款到甲君遺留之銀行帳戶,由於甲君死亡日後之租金係屬繼承人之所得,在房屋實際繼承人未確定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112年度辦妥遺產分割由乙君繼承取得該屋時,A公司再將自甲君死亡日後所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併同填發112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所屬:111年9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歸課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致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將於112年6月30日截止,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新冠疫情趨緩,因應疫情施行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即將於本(112)年6月底到期,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申請期限也將於同日截止,符合資格條件之營業人如有需求,可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協助因疫情使得營業收入驟減致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渡過難關,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並於110年6月25日修正審核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本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於本年6月30日前,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均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本年3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797家、核退稅額計5.47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9.02%及38.38%。

該局特別提醒,審核原則之申請期限將屆,營業人可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婚報稅必讀!小心別踩雷,輕鬆守護你的荷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因此,111年結婚夫妻於今(112)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夫妻兩人的所得、扶養親屬及扣除額等資料,先利用申報軟體分別試算夫妻分開申報及合併申報之應納稅額,再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即可為您的荷包省下一筆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對結婚當年度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分開提供,新婚夫妻必須各自以本人名義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選擇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應將新婚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以免漏報配偶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夫妻的婚姻關係自登記日起才正式生效,因此報稅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如在111年舉行婚禮宴客,遲至112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112年才是結婚年度,應於113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今年(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分開單獨申報,以免因誤列報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常發生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指定販售發票的機構已無庫存當(3-4月)期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3-4月)期發票情形下,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以便開立交付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經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後,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雖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的違章行為,但仍要特別注意要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開立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有些營業人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尤其是發生在單月月初,例如228連假過後,3月初因忘記更換發票紙卷而誤開立前(1-2月)期發票交給買受人,這時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營業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優惠措施 內    容
企業捐贈運動業加成減除 1.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內,按該金額之150%(具關係人身分則10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如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予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得以捐贈金額之15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無上述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3.前揭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避免租稅優惠過度。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企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於申報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此項租稅措施係為兼顧國防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屬填補雇主因員工受強制性召集致營運受衝擊之補償,該薪資金額之加成減除部分,不列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1.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項目。
2.三大項目(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延長至113年底。
3.申報所屬年度改以「交貨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
修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1.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12月31日。
2.擴大獎勵範圍:新增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等項目,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
3.修正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25%。
4.增訂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支出金額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為    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5.修正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現金增資股款之20%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增訂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其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限於未上市、未上櫃,或設立登記  日未滿10年之上市、上櫃公司。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民眾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因此產生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核對,如有未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內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其中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惟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補徵稅額60萬元,並處罰鍰10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該項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並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須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該項所得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申報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0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5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11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尚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輔導期將屆,請儘速辦理避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擴大書審申報 別犯三錯誤

企業營收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所稅。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審常見三大錯誤樣態,包含未填寫正確行業代號、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及虛開發票,提醒納稅人依規定辦理,以免挨罰。
官員表示,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不過卻有部分營利事業用來逃稅,國稅局緊盯常見錯誤樣態,避免刻意規避情形。
首先,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審,例如:投資有價證券;或部分行業別,僅適用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的申報案件。
國稅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規定如果要採擴大書審申報,必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小於1,000萬元。
但實際上,甲公司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過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就甲公司真實業別重行核定,調增所得額195萬元。
其次,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也是常見錯誤。官員指出,曾有單一業者,利用成立多家企業等方式,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3,000 萬以下的規定,規避國稅局調查;最後,營利事業也應避免虛開發票,例如: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適用擴大書審制度,如果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的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在未經檢舉前,可免予處罰。

今年報稅四大新制 搶先看

財政部指出,今年稅政面新措施有四,一是提供手機報稅現金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亦可列印手機報稅系統產出之繳款書電子檔繳納稅款。
二是提供手機報稅申請延分期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介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三是試辦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板、線上版及離線版)上傳送交,系統開放至法定結算申報日止,如有未及送交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後 十日內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是網路申報的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7月底撥付退稅款;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10月底撥付退稅款,想儘早取得退稅者,可利用網路報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0日-112年04月14日

  •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8年間死亡,繼承人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與甲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甲君尚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2年5月正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核定,並於112年4月中旬完成公告或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取得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核定通知書,發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經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之案件,業於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未符合前揭公告範圍之核定案件,亦於4月中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於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仔細核對前揭核定通知書內容,如稽徵機關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釋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之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之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之診所與住所同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以利112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體申報審核程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2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2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報稅季即將來臨,存股族靠著存股票、領股利,創造穩穩現金流,但存股族們也關心股利所得如何申報才划算。對此,KPMG安侯建業建議,存股族可先觀察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第二步再決定採取「合併」或「分開」計稅。
另外,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低於94萬元時,選擇「合併計稅」較優惠;而股利所得800萬元以上的存股大戶,選擇分開計稅節稅效果較佳。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存股族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自2018年1月1日起,可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就是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假設領取的股利為10萬元,則股利可抵減稅額為8,500元。
至於「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是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稅額。
不過存股族可能會困惑,股利收入究竟是選擇「分開計稅」還是「合併計稅」較優惠?葉建郎表示,若綜合所得稅的稅率介於5%至30%的投資族群,可選擇合併計稅較有利。
在合併課稅的方式下,股利可抵減稅額的上限為8萬元,以8.5%的抵減稅率來計算,若為剛起步的存股小資族,且綜所稅稅率適用5%,在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在94萬元(8萬元÷8.5%)以下,此時利用股利合計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方式報稅,可創造3.5%(8.5%-5%)的節稅空間。
另外,如果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率為40%的高所得族群,選擇分開計稅,將股利所得獨立於其他綜合所得以28%計稅,申報上相對有利。葉建郎表示,對於只有股利所得的存股族來說800萬元是分界點。
葉建郎舉例,林小姐無薪資所得,去年股利所得有800萬元,扣掉免稅額9.2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後,所得淨額為778.4萬元,因所得區間超過472萬元所以適用40%稅率,減除累進差額86.4萬元後,實質納稅額為224萬9,600元,實質稅率為28.12%。
但在只有股利所得800萬元的前提下,林小姐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是28%,實質納稅額為224萬元,比起合併計稅,林小姐可以省下9,600元的稅額。
葉建郎表示,對於以存股維生的存股大戶來說,無薪資所得且股利所得在800萬元以上,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可以適用28%,但如果選擇合併計稅,實質稅率將高於28%。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民眾投資美股,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KPMG安侯建業提醒,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除一般綜所稅申報的各類所得及分開計稅的國內股利所得外,還包含:海外所得、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海外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免稅額度,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不需繳納稅款。
但仍要留意,基本所得額共有六種項目。葉建郎說明,除海外所得外,還需加上其他項目才能確認是否需要繳稅。如果基本所得額在計算後少於670萬元,則不須繳納稅款,但若高於670萬元,則需計算需繳納稅款。
葉建郎說明,海外所得申報年度是以「給付日」認定,而非「匯入台灣金融帳戶之日」。以股利所得為例,應在海外被投資公司分配股利年度申報,無論資金是否已匯入台灣,而對於股票交易所得,應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申報。此外,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5月報稅季,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也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指出,營利事業今年度報稅有五大新租稅優惠不可不知,包括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增修生技醫藥投資抵減、增訂透過專戶捐贈運動事業適用費用加成減除、增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和增訂分期納稅新措施。
在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方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去年2月修正,新增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連同智慧機械及5G系統的投資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須達100萬元以上但不可超過10億元,並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稅額,抵減金額原則上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翻修,其中與生技醫藥公司本身有關的租稅優惠,包括刪除人才培訓支出但保留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並增訂研發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得適用抵減優惠,惟抵減率由35%調降為25%,自有應納所得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制。
此外則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增訂第26條之2,若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符合資格的特定對象,並取具教育部開立捐贈收據,於今年5月報稅時,即可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租稅優惠。惟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該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由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自111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各機關團體得就其給付員工請假從事教召期間薪資金額的150%,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倘若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發人員薪資已適用研發投抵),不得重複適用。
最後則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如營利事業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紓困措施,或受疫情影響(例如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或分期(最長以36期為限)繳納稅捐。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開放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自行查詢方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的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但於111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前述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的所得資料,是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07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若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A公司於2020年間出售2014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2020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指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2021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誤以為出售房屋利益的申報年度是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並無隱匿逃漏稅的意圖。
北區國稅局認為,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2020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果後續要恢復營業,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籍登記用途為供報繳營業稅,無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稅籍登記時,所需申辦文件有五項,包含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申請書;二、負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及影本一份;三、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一份;四、公司組織及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外,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且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業。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在2020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A商號負責人甲先生的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0餘萬元。國稅局除了通知A商號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台灣人口高齡化,老年長期照護與財產管理需求成為重要課題。合庫銀行表示,一名癌末病患黃先生,離婚並單獨監護未成年兒子,因時日無多,擔心往生後前妻取得監護權與遺產掌控權,透過銀行信託,確保身故後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簽約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離世。
合庫銀行指出,原本黃先生想藉由公證遺囑,並與銀行簽訂「遺囑信託受任契約書」的方式,確保兒子受領的遺產得到保障,但計畫趕不上變化,客戶病情急速惡化,考量黃先生的身體狀況可能無法維持到完成信託簽約(需量身訂做契約)。

在深入瞭解客戶的需求後,合庫建議先將黃先生遺產中最想要獲得信託保障,也就是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單受益人為其兒子)的部分,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名義與合庫簽訂制式化保險金信託契約,確定未來信託財產的給付內容及運用方式,並透過律師完成代筆遺囑,於遺囑中載明名下其他財產於身故後的分配方式及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確保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
因黃先生病情急轉直下、情況相當緊急,在行員積極接洽並趕赴醫院辦理相關手續下,三日內委託律師完成遺囑訂立,並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簽約完成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過世。由此案例可感受到信託機制與遺囑搭配的重要性,及民眾辦理信託常具有高度的即時性需求。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劃,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信託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二種,但有關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信託業者要如何順利辦理遺囑信託,實有研究探討必要。
呂蕙容指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有部分基於稅賦的考量,尤其在房地2.0課稅下,不動產如透過遺產轉移,下一代未來處分不動產時,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原屋主的不動產是在2015年底前取得,還可以採不動產稅負舊制繳納,較為有利。
呂蕙容提到,依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如果委託人於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建議信託業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信託公會蒐集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實務遇到的問題,委外研議實務作業程序、遺囑信託前、中、後應備的文件(例如遺囑執行受任書、遺囑信託受任同意書或約定書等文件)等,並對辦理實務遇到之問題(如遺囑執行或稅務等),提供相關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此外,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近年台商個人處分大陸股權的情況增加,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且直接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在處分股權時的課稅方式不同,建議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
此外,台商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的部分,記得要拿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據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因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
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不過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例如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不會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依大陸2020年第三號公告定義,若被轉讓的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
會計師提醒,這類交易在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表示,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大陸股權的交易模式,實務上不少大陸稅局都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的合理性依據。

例如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列,大陸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
劉中惠也提醒,依據大陸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議台商賣股前要先謹慎分析。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舉例來說,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的關聯性,故依相關規定剔除該筆交際費8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列報與業務無關的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反遭剔除後補稅。
此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如果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也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費用及損失的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填記,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陳先生和陳太太在台南市大內有兩塊農地,租給光電公司種電,2020年收到租金49萬3,200元,光電公司開給扣繳憑單。49萬元租金收入全數被國稅局算成租賃所得。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他質疑為什麼出租住房可以扣43%的費用率,出租土地什麼都沒得扣?
陳先生的訴願案敗訴。爭取費用失敗對陳先生影響不小,因為和光電公司的租約一簽就是20年。
出租房子可以扣費用 出租種電卻不行?
加計49萬多元的租賃所得後,陳先生綜合所得總額達163萬多元,適用稅率12%。為這租金,要繳近6萬元綜所稅。
出租的兩塊地由陳先生和陳太太共同持有,都是陳先生持分三分之二,陳太太持分三分之一。租金各收32萬8,800元、16萬4,400元,兩人「稅在一起」,同屬一個綜所稅申報戶。陳先生主張適用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和出租住房一樣,減除43%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房會折舊,需要定期修繕,以維持其住房功能。但出租土地,沒有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不會折舊,也不需要定期維修。所以出租土地沒有訂定費用率。
國稅局表示,在陳先生所提的費用標準中,明文規定: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陳先生提適用另一條,同樣也是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的規定,針對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費用,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南區國稅局指出,租約的第1條就約定: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週邊設施與台電電網併聯而需埋設電線之土地,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使用。陳先生和陳太太出租的土地不適用農地規定,因土地沒有做農業使用。
還有什麼可以扣抵
陳先生雖然表示,當時光電公司支付租金,先扣了健保補充保費,但也因健保補充費不是租金費用,不能抵免,但可以列舉扣除,列在勞健保費項目。
陳先生雖積極找出各種扣抵項目,但兩塊地沒有抵押貸款,因此沒有貸款利息支出可抵免,南區國稅局詢問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的新營分局,稅務局指出,陳先生、陳太太的兩地號在2020年度屬於課徵田賦的一般土地,沒有繳納地價稅的紀錄,也無法抵免。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近期要繳房屋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屋主的名字,該如何更正。官員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31日

  • 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6萬元,不用課稅
  • 遺產稅不按時處理會怎樣?律師「恐多花錢」:可能有三大損失
  • 研發支出投抵 小心三錯誤
  • 報稅季將至 安候建業三點提醒
  • 高股利所得族報稅 眉角多
  • 被繼承人公司債權 列遺產
  • 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提醒您!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今(112)年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適用,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方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條件包括賸餘財產歸屬、經營業務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率…等;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除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前開應辦理簽證之規定,係鑑於許多機關團體之會計制度未臻健全,對於登記財產規模或年度收入較大達規定標準者,參考「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應由符合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助機關團體實際從事於創設目的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該轄區甲團體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8,951萬元、餘絀數1,963萬元、支出比達60%以上,申報免納所得稅。經該局核對甲團體各項免稅標準之要件,發現其財產總額已逾1億元,依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簽證,因輔導後仍無法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資料,經詳加說明,該團體同意原申報免稅之餘絀數1,963萬元全數列為課稅所得,補徵稅額392.6萬元。
該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注意自身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不適用免稅標準,失去免稅資格。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之後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房地交易所得為負數者,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非為負數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筆房地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地者,應依規定於申報書表逐筆填報房地交易所得,並依上述規定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後計算所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申報3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A公司逕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110萬元列為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減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90萬元,正確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為140萬元,致A公司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特別說明,倘營利事業交易多筆房地未逐筆列報,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減項,以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繳所漏稅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已經上路,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完成網路銷售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之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有關前揭稅籍登記新制規定,營業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連結「線上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用憑證辦理,申請後如需查詢申辦進度,亦可同樣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申辦進度查詢】確認,方便又快速。

此外,因應網路銷售營業人樣態不同,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應申辦項目及申辦期限亦各有不同,該局表列如下,提醒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以免受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變更保單要保人,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商業保險種類日趨多元,亦是國人分攤風險及投資理財之工具,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交付保費,享有保險契約利益,若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屬將該利益贈與他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價值累計超過免稅額【111年度起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原要保人應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繳納贈與稅,若變更日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發生,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上述對象之保單價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111年10月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子女及孫子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4筆保單,嗣於111年2月間將要保人變更為4位子女及孫子,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40萬元,已超過行為時(111年)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繳納贈與稅。然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未申報贈與稅,於審理遺產稅時經該局發現,因該4筆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經輔導繼承人於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內補申報遺產稅。另贈與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繳納之贈與稅,依規定扣抵甲君遺產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中途變更要保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如期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因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欲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先行處分已供擔保之部分遺產。但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而展延,仍應於原繳納期限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所指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為700萬餘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繼承人因繳現有困難,欲先行處分遺產中之某筆投資,乃提供其自有之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惟嗣後因處分投資作業不及,無法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未如期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強調,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納稅人申請提供擔保,經核准同意先行移轉遺產而得展延,在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的需求,可於繳納期限內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並完成處分遺產繳納稅捐相關事宜,逾期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可不慎。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期限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截止日4月30日適逢假日,展延至5月1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 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外,每年1月底前還要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義務人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也就是所得稅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A商號於110年度給付乙君租金250,000元時,甲君已依規定扣繳25,000元,但沒有在111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查獲後,因甲君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所以國稅局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只是不知道還要申報扣繳憑單,並沒有造成國庫稅收短少,應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扣取、繳納稅款及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的義務。本件甲君縱使已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但卻沒有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應處罰。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所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以利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稽徵機關處罰。.

「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時會延長申報期限3個月,納稅義務人需於取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確認內容無誤並回復或線上登錄確認後,始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國稅局將於申請後30日起依納稅義務人申請時所勾選方式,以紙本寄送試算書表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納稅義務人取得確認申報書時請儘速核對,倘內容無誤,須於申報期限前,以線上登錄回復或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始完成申報;倘尚有確認申報書上以外之其他財產應列入申報或經審核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參考國稅局提供之「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於申報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月1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於112年2月1日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並要求以紙本回復,國稅局將於112年3月3日(申請後30日)起將稅額試算結果以紙本寄送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稅額試算結果後,仍應於申報期限內即112年10月1日(申報期限原為112年7月1日延長至112年10月1日)前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倘接獲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核對後仍有財產應列入申報者,亦應於112年10月1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尚未完成遺產稅申報程序,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相關事宜。

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放假,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倘逾期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法條所定之人,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再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申報該項扣除額,要檢附足資證明前述法條所定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供國稅局核認,但被繼承人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於100年取得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都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因此該案經國稅局審核後,核定身心障礙扣除額為0元。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雖符合前揭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如已拋棄繼承權,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若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將住宅長期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使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與穩定居住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下列方式認列:
(1)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
(2)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1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者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2,000元,張君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租賃所得之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另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故張君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計算式:(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計算式:〔(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1,040元(計算式:312,000元-150,96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案例,張君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之填報方式如下:
(1)房東出租予「包租」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含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開立予張君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租賃所得。張君匯入該筆租賃所得,其所得格式代號為51M、「應課稅給付總額」為312,000元、「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系統已預設扣除費用標準之必要成本及費用)、「所得總額」為161,040元。房東如欲改採逐項列舉費用,須先刪除原已匯入之該筆租賃所得,再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再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2)房東委託「代管」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不含張君自行與承租人簽約之租賃所得。張君應自行依與承租人簽約之內容,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所得格式代號為74M之租賃所得,選擇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費用率標準者,只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選擇採逐項列舉費用者,除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另需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111年度已無須區分房地交易日期,修正如下:
(一)刪除「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書表第C1頁、機關團體第13頁、無固定營業場所附表1)及其背面填寫須知,並酌修房地合一稅2.0相關頁次之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二)考量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可能橫跨數年,為避免納稅人不諳法令漏未填報,爰予保留清算申報書房地合一稅1.0相關頁次、欄位及申報須知,俾利遵循。
二、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增訂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於申報書新增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1頁。
四、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刪除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5-1頁增修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五、配合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有關對政府捐贈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一。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六、配合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二及教育文化公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5頁。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如有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6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遺產稅不按時處理會怎樣?律師「恐多花錢」:可能有三大損失

一對姐妹花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了父親4263萬多的遺產,但因為沒有按時繳納,166萬的遺產稅加上滯納金變成183萬多元,而執行署在變賣父親股票時,剛好是股價低點,造成姐妹損失…。(新聞連結)
第一大損失:需要額外多繳滯納金與利息
在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能在期限的兩個月內繳清是最好的,否則超過每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沒繳納,就會被移至執行署強制執行,將錢財掌握在自己手中比由他人來處理會更符合自己的期待、想法,避免造成不符合自己期待的結果。
此外,滯納期限一滿就不止原本稅款和滯納金,還會按日加利息,越晚繳稅,要付的錢就越多。
第二大損失:遺產稅過於龐大,國家也不會自動幫你抵稅
若是遺產稅額若超過30萬元以上,身上沒那麼多現金不能一次繳納時,就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或是申請實物抵繳,新聞中的姐妹就可以按時申請,用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但因為股價有變動性,要比較「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與「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抵繳也有它的學問及規則:
1.「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大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等於賤賣股票
若繳稅時股價上漲,可以全額用股票抵繳,但姐妹也可以選擇設法籌措現金繳稅,保留價值較高的股票。
2.「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小於「父親死亡日的收盤價」:還要另外找錢
若父親死亡日收盤價較高,雖然等到抵繳時股票下跌了,仍然可以依照較高的價格抵繳,但是會計算股票占全部遺產的比例,以這個比例乘以應納稅額得出的金額才可以抵繳遺產稅。
第三大損失:當被強制執行時,還要支出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
新聞中的姐妹,因為一直沒去繳納遺產稅,於是被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就連「實物抵繳」的機會都沒有了,強制執行是看拍賣的金額,正好在股價下跌時賣出,則變價就更少,損失就會比實物抵繳更大。
不按時處理遺產稅,損失:
1.滯納金
2.利息
3.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繳納遺產稅還是要儘早處理,不然被移送行政強制執行,就難免在執行中因為財產的市價無法預期的變化,造成變賣或拍賣的價格不符預期而損失。

研發支出投抵 小心三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想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小心三大常見錯誤,包含抵減方式、支出是否含補助款、是否須申請專案認定等。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產創條例及相關抵減辦法規定,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就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企業適用研發支出投抵,常不慎出現三大錯誤。首先是抵減方式的選擇。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公司研發支出抵減方式,可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按支出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兩種方式擇一,要留意的是,一旦擇定,在報稅季屆滿後就不得變更。
舉例來說,甲公司原本申報時選擇以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但後來發現改按10%、分三年抵減更划算,希望向國稅局申請變更,但由於當時申報期間已屆滿,不符規定,仍應適用原本擇定的15%抵減率。
第二,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投抵的研發支出中,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國稅局官員指出,若公司研發支出有向各級政府機關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就要記得將補助款扣除後,再來計算可抵減稅額。
第三,國稅局指出,特定支出包含專用於研發所購置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應向經濟部提出「專案認定」,才能認列為研發支出。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雖已依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研發活動認定申請,並經審核符合高度創新,但其中一部分支出為專用技術近2,000萬元,由於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遭到國稅局排除適用投抵優惠。
國稅局提醒,今年5月辦理去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若要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應在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並依規定填報、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屬國稅局核定,以免權益受損。

報稅季將至 安候建業三點提醒

再過一個多月就到了報稅季,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所得稅除了可以享受到省稅紅包,也要注意今年的所得稅申報有幾個跟以往所得稅申報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萬一報錯了,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一、高股利所得之企業主及大股東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者,小心列舉捐贈的數額會大幅縮水。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國人於發揮愛心捐贈時,應留意捐贈的對象不同會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而有不同的節稅效果。
二、買賣預售屋,小心被罰款外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洪銘鴻提醒,房地合一稅2.0已把預售屋買賣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因此,如果民眾在110年7月1日之後買賣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且須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
三、CFC今年開始實施,提醒應為明年申報預作準備。

高股利所得族報稅 眉角多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7)日提醒納稅人,尤其高股利所得族群,慎選股利所得申報方式,以免影響捐贈扣除上限。
股利所得自2018年開始採二擇優申報方式,可自行選擇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最高40%課稅,並按股利所得8.5%計算可抵減稅額,同申報戶以8萬元為抵減上限。
一般而言,高股利所得者採用分開計稅,乍看之下會較為有利,然而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若分開計稅,代表股利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計算,可能使捐贈扣除上限金額大幅縮水,因捐贈機關團體可列舉扣除上限是以綜合所得額的20%為準。
舉例來說,公司大股東A君每年綜合所得總額3,00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所得總額2,800萬元,每年固定捐贈600萬元給財團法人。若合併計稅,列舉捐贈上限為600萬元(3000萬元x20%);若分開計稅,綜合所得僅剩200萬元,列舉捐贈上限大幅縮水到40萬元(200萬元x20%)。
洪銘鴻說,若大股東主要所得以股利所得為主,且習慣固定捐贈給慈善團體,應慎選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另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大股東與企業主因受限列舉捐贈基金會限額,因此這兩年有些人改為捐贈給公立學校或對政府捐贈,此部分則沒有捐贈的金額限制。
陳信賢指出,同樣捐贈公立學校,若捐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全額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若捐給「公立學校家長會」捐款,則屬對機關團體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被繼承人公司債權 列遺產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如果未清償,此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先生遺產稅案件時,在甲先生投資的未上市(櫃)A公司及B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先生與兩家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截至死亡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果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也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由於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台商稅務監管趨嚴,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值得注意。
隨著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比對,對台商的稅務監管日益趨嚴,特別是匯算清繳後續管理更為重要。
一、期間費用的財產損失未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已填報《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財產損耗、盤虧及毀損損失」,或《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中的「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與匯算清繳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金額不一致,會導致需提供更詳細資料說明,之所以會引起稅務懷疑,是因為財產報損金額較高,自然就會引起關注。
自從稅務機關將財產損失由「備案制」轉變為「備查制」後,看似企業操作簡單了,但稅務機關實際上並未放鬆監管。如申報大額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有疑問時,仍可以隨時要求企業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提供相應資料。至於於非貨幣資產損失,內部相關資料必須保存完整,如存貨/固定資產盤虧情況說明;存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等企業內部核批文件。
以上情況,需更正或補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並根據25號文要求提供發生損失證明材料,最後由稅務機關認定是否符合稅前列支要求,萬一不符合就需做納稅調整。
二、含「餐」字樣的發票金額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業務招待費」帳載金額不一致增值稅開票電子底帳中為受票方,且品目中含「餐」字樣的發票,要注意是否均計入業務招待費?是否有隱瞞或誤計入其他科目情況?是否存在規避業務招待費以調增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產生上述不一致原因有:
1、員工聚餐性質計入職工福利費;
2、餐補性質計入差旅費或職工福利費;
3、最終未實際入帳。
台商需逐項統計發生金額並詳細說明,與帳面資料核對清楚即可。如比對出確實應計而少計業務招待費,則需重新調整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金額。
三、其他應收款金額較大且帳齡較長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存在掛帳的大額其他應收款,萬一帳齡又較長,若為免費向關聯方或協力廠商出借資金就需補繳稅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為貸款服務,屬於金融服務範疇,增值稅稅率6%。針對企業資金無償出借事項,稅務機關將視同資金貸與行為,要求企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
四、增值稅不動產租賃稅目申報金額與房產稅比對異常
企業已在匯算清繳附表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中填寫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稅務機關會比對企業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出租情況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會按照收入的12%申報繳納房產稅。台商申報房產稅時常忽略從租計徵規定,在申報房產稅時統一按房產餘值1.2%進行申報,一旦有房產出租收入又在資料比對中異常,台商就會重新按照租金收入進行房產稅申報。
台商在填寫匯算清繳數據時,須填寫仔細並在源頭上把好關,以免被核查後出現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20日-11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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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為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新車想要申請退還貨物稅的民眾注意,如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請確認新車交車期程;如為「先換新、後汰舊」,請確認舊車應在何時以前完成報廢,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表示,車主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者,新車交車期程可能因不同車型車款及是否為進口車而有不同,為免因延遲交車而影響退稅權益,宜先確認交車期程。例如:甲於111年6月1日報廢舊車,同年8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2年1月5日始交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內完成車輛汰換期間,將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至於車主選擇「先換新、後汰舊」者,因於購車時尚未完成其舊車汰除,與「先汰舊、後換新」新車交車時已符合退稅要件,車商可馬上辦理退稅遞件申請不同。該局提醒購車民眾,宜先確認應在何時以前完成舊車報廢,以免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指出,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舊車報廢完成日」為基準,計算是否符合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乙於111年8月22日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嗣分別於112年2月4日及9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以112年2月9日為報廢日,該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2年2月8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8日)之次日111年8月9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乙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日期在111年8月9日(含)以後,符合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乙的新車如果是在111年8月8日(含)以前所購買,就不符合報廢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規定。因此建議民眾,選擇「先換新、後汰舊」時,要確認舊車報廢的最後期限,並提前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避免因6個月期間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耽擱,導致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1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關務署說明,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1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該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於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影響讓許多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催生新型支付工具「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得以遲延付款及彈性的支付方案,提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無須於網路披露金融資訊及可彈性運用財務配置等特性,BNPL交易付款模式已獲得消費者青睞,並成為購物支付新趨勢之一,國稅局已針對此種支付方式加強蒐集金流資料,查緝營業人有無運用此交易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BNPL方式交易,多以線上申請,申請簡易又快速門檻不高,消費者在尚未付款前就能收取貨品,並檢視是否符合所需,不符即可直接取消訂單退還物品,無需等待退款,此種消費型態深受年輕消費者所喜愛,而商家透過與BNPL業者合作,可開拓新的客群,致BNPL巿場成長快速;該局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美容護膚及化妝品業務,因美體美容課程大多屬高單價之產品及服務,銷售對象以剛畢業之年輕女性上班族為主,為減輕消費者付款壓力,遂與BNPL業者合作,嗣該局依蒐集BNPL業者之金流與該公司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09年度短漏報銷售額1,4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0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如有一時不察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發現納稅義務人藉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情形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就蒐集的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與行政執行分署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6月25日,該公司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繳納期限繳清稅捐為由,於111年6月20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5月25日繳納稅款。嗣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1年8月1日將名下不動產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於10月17日擅歇他遷不明及10月21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顯有藉核准延期繳納稅款期間脫產及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及時維護稅捐債權,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嗣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甲公司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隱匿或移轉財產,影響稅捐徵起,該局積極掌握巨額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若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即啟動假扣押機制,確保稅捐徵起。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本(3月22日)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亦於同日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依前開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該署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
該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之立場,不予納入,爰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該署籲請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且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依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舉例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甲公司仍應按申報時擇定之抵減率15% 適用投資抵減。
(二)依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乙公司因研究發展支出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惟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該項政府補助款並計算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三)依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丙公司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漏未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該項專用技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多留意相關規定,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中區國局指出,最近有民眾詢問父親過世,若他實際繼承的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蔡先生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透過臨櫃或線上申請,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只要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掛號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的適用對象,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適用時須同時符合四大條件。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本國國民。遺產總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遺產種類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為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者。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七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為限。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申請案件如經檢核不符合以上適用條件者,國稅局也會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通知不符合原因,並提供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勤業眾信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圖/經濟日報提供
陳建宏解釋,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是按個人交易股票的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課稅,並進行申報。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應先判斷個人在交易股權時,若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則股權交易應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
第一要件、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的50%;第二要件、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處分利得就須按股份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
陳建宏舉例,資產管理A公司,其股權價值有九成以上是由不動產構成,且股東持有股權50%以上,若A公司進行股權交易時,就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並不是依照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另外,陳建宏提醒,房地合一稅申報可主張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不過實際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時,若能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國稅局會給予認定。
陳建宏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事先將費用憑證保存完整,以免遇稽徵機關要求提示實際費用發生的證明文件時,無法主張費用的抵扣。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須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給予他人而收取的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參考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依收取價金的30%計算成本,以及必要費用。
官員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給A公司,並在2020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不過甲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
甲先生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以甲先生收取的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果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台商在將大陸房產過戶子女前,應審慎計算相關稅費並進行規劃。
台商將大陸房產過戶給子女,須考慮因素很多,因為大陸的房產分為住房和非住房,轉讓方式有買賣、贈與和繼承,以下只討論住房過戶的成本,在不考慮限購前提下,比較三種不同過戶方式的稅費差異。
一、差異不大的稅費
不同過戶方式的印花稅差異不大,由於個人買賣住房免徵印花稅,只於贈與和繼承房產時要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還可能有優惠,所以印花稅的差異很小。
二、差異比較大的三個稅種
1、契稅
各地契稅稅率有0%、1%、1.5%、2%、3%至5%等不同規定,其中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大部分地方稅率為3%,但不同交易方式契稅又有不同優惠,例如繼承父母房產可免繳契稅;至於贈與、買賣等則常需繳納3%契稅。子女如果是購買家庭第一套住房,且面積在90平米以下契稅為1%,若是90平米以上契稅是1.5%,「北上廣深」之外地方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以90平米為界限,契稅稅率分別為1%和2%,都不符合以上條件,那契稅就是3%到5%。
2、增值稅
增值稅率包括0%、總額5%、差額5%(售價和買入成本的差額)。子女接受父母贈與房產或繼承父母房產,目前都不需繳納增值稅。若是父母將住房賣給子女,則父母須視情況繳納增值稅,持有房產如果不滿二年,需按交易總金額5%納稅,如果超過2年,並且房子不在「北上廣深」則免繳增值稅。但若是在「北上廣深」,則要繼續區分房子是否為普通住房,若是普通住房則免增值稅,若是非普通住房就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普通住房的定義很嚴格,大概只有「老破小」才可能算普通住房,上海大部分住房交易都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最複雜、差別最大的稅種,稅率包括0、總額1%至3%、差額20%。子女繼承或接受父母贈與房產,雙方都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子女未來出售繼承或受贈得來的房產,就要嚴格按售價與父母當初買價的差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除非這是子女家庭的唯一住房,且居住滿五年,也就是只要「滿五唯一」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買賣住房分兩種情況,如果屬於「滿五唯一」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若不符合「滿五唯一」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合同總額的1%至3%繳納,具體比例看各地規定,或是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稅務局一般不嚴格計較購房成本是否明確,所以買房人有機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父母在上海花600萬元買入一套非普通住房,滿二年且不是唯一住房,在市價1,000萬元時過戶給子女,後又過二年子女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產,假設當時也不是子女的唯一住房,在過戶給子女時,如果按1,000萬元買賣,父母和子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共計要繳納55萬元,但若是贈與,則需繳納30萬元契稅和1萬元印花稅;如果是繼承情況下,就只需要繳納0.5萬元印花稅,並支付不超過3萬元的公證費。
以後當子女出售房產時,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得來的房產需要分別繳納24萬元、120萬元和120萬元個人所得稅,其他稅費則沒有差別,兩次交易,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合計稅費分別是79萬元、151萬元和123.5萬元,也就是房產增值越多,三種轉讓方式的稅費差異越大。
如果子女沒有購房資格,那繼承是唯一方法,假設父母的住房過戶給子女後,子女在可預見的將來也只有一套住房,那繼承當然是最佳方案,否則也許買賣才是最節稅的過戶方式。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輕症免隔離「0+n」20日下周一上路,若勞工快篩陽性,該怎麼請假?勞動部今指出,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發給半薪,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勞工希望照常出勤,雙方可協議居家遠距上班,雇主不能要求勞工請假。
勞動部指出,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若快篩陽性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想要照常出勤上班,勞動部說,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但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也不能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13日-112年03月17日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如依約定代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應注意併入租金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承租人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承租人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7元〔100,000元÷(1—10%—2.11%)〕,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7元(113,777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400元(113,777元*2.11%),即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24元(113,777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24元(11,377元*12個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除了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若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之情形,應特別注意須以包含所負擔稅費金額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12.4萬及19.6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調高至新臺幣20.7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果外僑離境後未再回台,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要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照顧服務員照顧而支付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督促股票發行公司針對未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轉讓行為負報告義務,今(112)年將針對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下稱簽證股票發行公司)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應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惟邇來發現有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填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時,誤勾選「未發行股票屬財產交易」欄位,並於公司受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未督促股東應依法繳納證交稅,發生漏代徵稅捐情事。
該局說明,簽證股票發行公司請自行檢視是否曾經辦理股票簽證及年度中有無受理股東轉讓股票事宜,如發現股東轉讓股票而股票買受人未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者,請提醒股票買受人儘速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經查核發現公司未依規定檢視證交稅完稅憑證且未繳納稅款,未盡到向稽徵機關報告之義務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應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呼籲,請各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妥善保管發行股票簽證資料,若無法確定是否曾經辦理過股票簽證,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及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須加查代號A18項目)確認。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課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公益彩券(如刮刮樂及大樂透)及運動彩券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或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小姐刮中1張刮刮樂所獲得的獎金100,000元,係屬政府舉辦之彩券中獎獎金,中獎人為個人,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即扣繳稅款20,000元(100,000元*20%)後,該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逾期未繳納並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自即日起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除了持稅捐機關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還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繳納。為更便利民眾,即日起民眾只要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瞄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利用網路取代馬路,快速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需加徵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徒增額外負擔。如仍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申報進項稅額 兩個注意

營業人購買設備或貨物,可透過賣家開立的進項發票扣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申報進項稅額常見二大問題,第一,若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合法憑證,此時將不能主張扣抵;第二,若有合法進項憑證,應在十年內申報扣抵。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管是否有銷售額,都應按期填寫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准許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營業人被查獲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先前未申報的進項憑證主張扣抵,此時國稅局將無法同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7月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
之後,甲公司才向國稅局提出未申報的進項憑證金額300萬元,並主張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逃漏稅。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已是逃漏稅事實,且甲公司被查獲前未申報相關進項稅額,與規定不符,因此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能主張扣抵當次查獲的短漏報銷項稅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發票可延至下期申報,但如果下期仍未申報,應該在申報扣抵當期,寫明先前未申報的理由,且進項發票的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將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是當期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可申報扣抵的進項憑證,包含購入貨品、原物料或製造產品相關費用、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的費用、或是固定資產,例如房屋、機械設備、電器用品、電腦設備、運輸設備等。

獨資合夥短漏報 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有短漏報所得額,除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短漏報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不過營利事業所得額,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不同。
官員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在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之後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
資本主A先生除因綜所稅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所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營所稅稅率20%計算為24萬元處兩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申報 盯六大違章樣態

202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將在4月1日啟動,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常見六大違章樣態,提醒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若有短漏報情形,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此外還可能面臨刑責。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營業人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另外在發票類別,國稅局也列出三種營業人常犯錯誤,包含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以及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或是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官員指出這三種錯誤中,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最為嚴重。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舉例,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另外營業人遭處有期徒刑一年。
常見錯誤樣態五、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的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最後,官員表示,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構成逃漏稅捐情形,也是常犯錯誤之一。
除了以上六點錯誤,國稅局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的查核。官員提醒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不必受罰。

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派員工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是發票還是收據。官員提醒,如果同業公會開立發票,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但如果是收據,則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詢問,指派員工去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收到公會開立的可扣抵發票一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說明,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不過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在收取教育訓練課程費用時,有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就不用將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員工接受外部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統一發票(應稅),可在營業稅申報時提出扣抵,且帳務處理以「訓練費」科目入帳,當成費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據,就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企業以外,執行業務者若自行參加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在減除後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兩次,一次給付新台幣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兩張。
A建築師事務所應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且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服務

財政部表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除了手機報稅新增現金繳稅及申請延分期繳稅外,並於網路申報系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以 10MB 為限)。此外,今年10月起新增土增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多元繳稅管道。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邀請財政部進行業務報告,財政部書面報告說明多項簡政便民措施。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往透過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綜所稅者,若有依法須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例如醫藥費、捐贈收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等資料,須於報稅截止10日後,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代收。
財政部官員表示,為擴大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將試辦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不用再寄送證明文件及單據等;不過,為避免報稅系統負載過大,因此以上傳10MB為限,若須檢附文件過多,建議可將照片轉成PDF檔上傳。
另,今年10月起新增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介接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提供繳稅服務,增加民眾多元繳稅管道;並推動「使用牌照稅歸戶線上申辦作業」,讓民眾可繳納多台車輛的使用牌照稅。
報告也指出,財政部將於本會期推動5項法案,包括:「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現行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排除法人適用,且自然人3戶;修正「證交稅條例」,權證避險證交稅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為期5年;「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延長2年;配合「信託法」修正草案,修正「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修正「營業稅法」,增訂營業人有義務將電子發票等資訊存證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應付未付帳款 轉列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兩年、五年或15年。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在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一筆屬於2015年6月份的租金100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因此讓甲公司調整,將100萬元增列為其他收入。

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27號文對大陸台資企業的融資和大陸台資銀行的業務都提供全新機會。
台商想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大陸境內資產,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將境內資產抵(質)押給境內銀行,由境內銀行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獲取貸款。
因為這種模式需要銀行開立保函,融資成本較高,而且一旦境外公司無法歸還貸款,發生保函履約,境內銀行還有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造成境內銀行對開立內保外貸保函非常慎重。
另一種模式則是台商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獲取貸款,這種模式台商須自行至外管局進行內保外貸的登記審批,境內資產抵押給境外銀行的抵押擔保登記較為困難,且發生履約後,境外銀行須處置境內資產,對境外銀行存在較高成本及風險,因此實務中台商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境內資產也存在一定難度。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中,允許境內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境內分行)向境外企業直接發放貸款,或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貸款,且境外企業無需與境內擔保企業具關聯關係。
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的內保外貸模式的放貸主體為境外銀行不同,27號文中的放貸主體為境內銀行,台商按27號文使用境內資產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無需辦理外匯的內保外貸登記及註銷,手續更為簡便。
至於貸款資金的用途方面,27號文及內保外貸均允許貸款資金在貿易項下回流境內使用,但要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時,應符合大陸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規定。27號文禁止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內保外貸資金則允許通過向這兩種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7號文和內保外貸均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資金須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也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另外,27號文還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貸款不能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債務。相較而言,內保外貸資金的適用範圍更廣。
境外企業既可通過在境內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貸款業務,也可通過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貸款業務。
對貸款幣種與還款幣種的問題,27號文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就是貸人民幣還人民幣、貸美元還美元,考慮到境外貸款企業可能沒有人民幣收入,因此,也允許使用外幣購匯為人民幣以歸還貸款。境內銀行還可以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並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從上述對比分析可看出,27號文的境外貸款模式,是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公司發放貸款,無需開立保函,相比內保外貸模式融資成本較低。境內銀行及企業也無需進行內保外貸登記,台商只需通過境內銀行即可獲得境外貸款,無需再找境外銀行配合,大大簡化了貸款手續。
對銀行來說,可直接對境外企業進行相應的信貸審核及控制資金流向,風險較為可控。所以27號文相較過去的內保外貸模式,對台商、對銀行來說都更為有利。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06日-112年03月10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菸酒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菸酒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12月26日前(自111年6月26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12月2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1年12月2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規定期限而未能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貨物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貨物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111年度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故適度調增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之費用標準。為利業者快速掌握最新資訊,該局依業別、適用條件及費用標準,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林氏補習班108、109及110年度收入分別為1,100萬元、900萬元、800萬元,111年度收入為700萬元,與前3年度收入比較分別減少36.36%、22.22%及12.5%,因較108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故111年度適用的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如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的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可核實認列,而無須按財政部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合理課稅及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下載」及「申報」三步驟,在家就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報稅免出門,申報好便利。
該局說明網路申報三步驟如下:
第一步驟「查詢」: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後,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點選查詢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金融遺產資料申請後30天方可網路下載)。
第二步驟「下載」:依步驟一選擇自行網路下載者,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的「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參考資料。
第三步驟「申報」: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以自然人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及金融遺產,並線上申報遺產稅,同時傳輸申報附件,即可完成申報,不用寄送申報紙本資料。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採線上申辦「查詢」及網路「下載」方式取得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多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君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君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支付醫療院所體檢的費用,依據醫療院所類型不同,在辦理扣繳申報方面可分為三種;另外,員工健檢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目下的員工醫療費。
官員表示,企業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三種情形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第一類,企業合作醫療院所為公立醫院時,免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

第二類,企業合作對象若為私立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也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企業須在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第三類,企業特約健檢醫療院所,是和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官員表示,這些單位和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也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在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官員指出,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外提供的福利措施。而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官員說,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此兩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屬於企業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而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施行的「體格檢查」,因為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的其他健康檢查費用,屬於勞工職務取得的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應注意在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於今年3月起陸續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5日。
官員說明,設籍於台北市未辦理202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案件共629件,補稅金額共1億700多萬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在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在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納稅義務人除了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官員表示,國稅局的繳款書皆以雙掛號郵寄,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如收到類似通知,即是詐騙勿上當。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北區國稅局提醒,逾期申報營業稅,未來可能面臨更高的追稅風險。官員表示,一般如期申報案件,追稅期間為五年;而針對逾期申報案件,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法將拉長列管期間到七年,加強檢視這些案件違規情形。
官員表示,民眾常以為核課期間為五年,但往往忽略了另一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最常碰到營業稅逾限繳納,營業人誤以為逾期二日或三日,不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因而超過期限才報繳,以為不會有影響。
不過官員指出,實則影響最大的是未在規定期間之內申報或繳納,導致核課期間會由原本五年延長至七年,所以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以免將來造成更大的損失。
官員舉例,日前發現查獲甲公司漏報2017年部分營業收入,而營業人提起異議復查認為,法定核課期間應為五年,為何近日還向當年的申報的內容追稅?
官員表示,當時甲公司在申報1月、2月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應於3月15日前進行申報,但拖到3月17日才完成申報,當時雖未被加徵滯報金,但卻因此被歸類為逾期申報案件。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國稅局對各類稅捐的核課期間,確實只有五年,但是,對於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過去曾發現,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被列管的核課期間,將會延長為七年。
因此提醒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會加強列管,延長核課稅捐的法定期間至七年。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台商應注意2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繳納去年個人所得稅有新規定。
台灣居民當年度只要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就屬於居民納稅人,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2月份大陸稅務總局針對去年的個人所得稅,頒布了《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文),與之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比,有以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一、增加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2022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的照護支出可扣抵,並回溯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月/孩; 另外也提醒台商,可選擇享受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要注意不得同時享受,一經選擇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增加個人養老金扣除規定
2022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個人養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在36個先行城市開始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2,000元/年。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個人養老金帳戶劃款,就可在個人養老金開戶銀行等下載《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個人使用個稅APP掃描年度《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上的二維碼,就可生成年度扣除資訊並自動填報,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可以享受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但多數台商未在大陸繳納養老金,所以本規定對台商來說比較無法適用。
三、優化匯算辦稅服務
2月16日後,個人可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中任意一天辦理,且3月21日後就無需預約,可隨時辦理。
四、匯算清繳的範圍
台商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無法在月度申報抵扣,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抵扣,匯算不涉及個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納稅的所得,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
已是居民納稅人的台商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匯算,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人民幣12萬元、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0元、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若台商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匯算。
五、如何辦理退稅
台商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任職單位辦理。匯算清繳遵循「多退少補」原則,申請2022年匯算退稅的台商個人,如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年及以前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需在辦理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及補繳滯納金、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才能申請2022年退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1日-112年3月3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定期申報負責人及重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11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經濟部表示,公司申報的類別包含「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並自109年起,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都應進行「年度申報」。
經濟部表示「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1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在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未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依限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民眾,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不用5分鐘。曾經申報過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如資料未變動,經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經濟部已於申報平臺放置操作教學影片及常見問題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民眾於年度申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洽詢客服諮詢專線。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111年8月29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下稱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關務署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是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又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是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是類物品,因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亦有相同規範,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落實控管是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較優惠的稅率,並建議外資可以事前提出申請,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
官員解釋,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從原本21%,申請後大多降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表示,先前外資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不過財政部2019年發布函釋後,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依法人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官員說明,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但若廠房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記工廠房屋減半課稅的適用範圍,包含從事生產所必須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要件,應向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工廠即應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三樣態,第一,貨物售出後有瑕疵,營業人之間約定退貨或折讓的營業稅額,未在退貨當期稅額中申報;第二,申報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第三,將已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
官員說明,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未正確申報而多報進項稅額,將造成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少報或多退營業稅額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也會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錯誤一、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將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2年5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一批,乙公司依規定開立銷售額新台幣100萬元、稅額5萬元的統一發票,幾天後因機具出現瑕疵於是退貨,不過甲公司卻未在當年5月、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要求甲公司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另一常見錯誤為,將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申報。
國稅局指出,不少營業人會將非供本業及附屬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申報抵扣。舉例來說,營業人A在2022年間,取得觀光旅館B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七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萬元。
經查核發現營業人A申報扣抵費用,是支付日商技術人員來台的住宿費,不過因日商人員來台營業人A已支付相關費用,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因此營業人A不能將住宿費當作進項稅額扣抵,國稅局除依法追繳營業人A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此外,官員提醒,實務上有部分營業人將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國稅局指出,曾有公司將以作廢發票誤報扣抵,事後營業人卻主張屬於減免罰標準規定的「登錄錯誤」免罰範圍。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將作廢發票誤報扣抵,或是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都是違反營業稅法規定,皆沒有免罰規則。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疫情影響居家工作型態,居家辦公彈性、自由,卻衍生不少勞資爭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今公布7項重點,減少爭議案件發生,其中勞工的「離線權」首次提出。勞動局指出,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
勞動局科長葉思延指出,離線權提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連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連繫 、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的對待。
另外,勞工離線權的方式與期間,是指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的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的文字提醒,若有緊急突發事務須立即處理,應依勞基法第32條第四項或第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給予加班費或補假。
勞動局強調,雇主不得因勞工在休假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對勞工的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的結果。勞工與管理階層,也應對離線權,實施教育訓練。
勞動局指出,111年期間針對848家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發現有三成左右的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時,未達法令標準,違法前三名,分別是未依法記錄工作時間至分鐘(142家)、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51家)、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37家)。經過後續追蹤檢查,仍有36家事業單位未見改善而受罰,裁罰金額達303萬元。其中不少是資訊、 科技和批發零售業。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對於居家工作勞工差勤管理改善有迫切的需求,於是催生了這項居家工作勞動保障指導原則,這是地方政府首度對居家工作制訂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勞動權益不得損害」、「勞資協商書面約定」、「建立工時回報機制」、「尊重勞工離線權益」、「重視居家工作安全」、「設置申訴處理機制」、「提供必要設施補助」等7大重點,另有14項條文、25項自行檢核項目,提醒雇主實施居家工作時應考量的勞動保障措施。
高寶華說,勞動局設計的「自主檢核表」,設立25項檢核項目,雇主可以自我評估,如符合標準未達15項者,有高度勞資爭議的風險,建議要立即修正改善。而事業單位必須讓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界線應予明確,約制主管人員,賦予勞工「離線」權利,確保勞工休息及家庭生活的品質,而「離線權」的保障也是國內首度正式納入政府的保護措施。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問題
甲空調公司負責人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欲在「員工聘僱契約書」內加註「競業禁止條款」。試問:何謂「競業禁止條款」?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解析
一、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註)。
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區分為二個時期,一為「在職期間」、二則為「離職後」。其中「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多為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從事或經營與雇主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則廣泛用來作為雇主保護營業秘密之工具,約定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營業,以免與原雇主產生競爭關係。
二、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涉雇主的財產權與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之衝突,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情況者,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另外需注意者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
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部分,期間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以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要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合理補償」部分,則應約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為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條款關乎雇主和勞工自身財產權之權益,要如何訂立和權衡,尚需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為評估及建議,始能保障雙方利益!
註: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1年11月28日~12月2日

  •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273)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遇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不知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第1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規定,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拋棄繼承權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扣除額僅得計算扣除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均抛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扣除額僅能計算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算如下: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0
撰稿人: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2022/11/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或是其他內容: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

不過經國稅局認為,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

國稅局審理後認定,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更條例規定,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109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程式(11102.00版),已增加112年度統一發票字軌,並配合「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增加簡易認證密碼強度檢核功能,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營業人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民眾如對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專線: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文琪
電話:(04)23051111 轉5319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因與公司負責人具深厚友誼,基於相互信任關係,曾擔任甲公司董事,嗣後因故口頭辭任公司董事一職。直到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才知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今因公司欠繳稅捐,致遭限制出境,惟急於出國洽公,除繳清稅款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欠稅全體董事經限制出境,在提出確認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法院確定判決前,可申請暫先提供全額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於日後取得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判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國稅局特別提醒,擔保期限屆至如還未取具法院確定之判決,擔保品將轉為該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呼籲,2020年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為防止疫情快速傳播,許多國家封閉國境。隨著邊境解封後,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出國旅遊、洽公。有出國需要的民眾,倘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尚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0
撰稿人: 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10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憑證明文件減免稅費,或於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惟近來發生進口人因未注意申請期限,致屆期無法退稅情事,籲請進口人注意申請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80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790469372號令意旨,上述貨物於進口時,如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得於通關時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經請准先行驗放者,其補正減免有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4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而未能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於事後檢具免稅證明文件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向海關遞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前,應確認文件內容與進口報單相符,避免因資料錯誤無法核銷,如因文件內容錯誤須向主管機關更正資料,仍須於前述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重新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基隆關桃園分關03-3921591)。

聯絡人:八里分關林佳莉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昨(30)日提醒,國內仍約有60萬勞工適用舊制勞退制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舊制勞退制度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若違規情節嚴重,可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告雇主姓名。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她舉例,2022年底雇主就要先檢視2023年有多少勞工符合上述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並檢視企業舊制勞退專戶是否足夠給勞工退休金,若不足則須於3月底補足,以確保勞工退休可領到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減稅,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金」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計算,直接以20%扣繳率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所以屬於上述四類業務的外國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官員表示,屬於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企業,以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屬於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權利金範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性質屬於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因此如果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的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的收入,以及非使用權利的收入,屬於使用權利的收入部分不能適用減稅規定。

官員舉例,外國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共4,000萬元,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2,500萬元,另派人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1,500萬元。

屬於技術服務的1,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45萬元(1,500萬元×15%×20%);但權利金收入2,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
20%扣繳率來計算,因此須扣繳500萬元(2,500萬×20%)。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近日有公司詢問,其係以租賃為業,如購置汽車出租予顧客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該購置資產是否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該局說明,出租資產有「單純租賃」與「租售」2種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約滿後收回資產,則出租人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因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營業租賃,並未變更業務使用目的,得申請適用上開優惠;後者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無條件取得所有權或以明顯低於市價承購,因該資產之風險報酬幾乎已全部移轉予承租人,屬融資租賃,其經濟實質同於出售,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如已申報減除,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併同補繳已減除或退回之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之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工程行之獨資資本主,A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且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雖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申報,惟該筆營利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7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2022/12/02 經濟日報/佘通權(中華工商研究院副教授)

最近稽徵機關所定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的課稅問題,明年1月1日起即將由免稅轉為應稅,各界譁然,紛紛討論因應對策。

對企業而言,稅是一種成本,「省稅」就是省錢。人民依《憲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人民有應繳的稅而不繳,政府可以使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繳稅。由於稅法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則不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與過失,也不能以不懂法律而與之對抗,政府對於抗稅者,必要時會祭出《刑法》伺候。

省稅有「節稅」、「避稅」、「逃漏稅」三種途徑。「逃漏稅」是刻意藏匿應申報的所得,屬於非法的犯罪行為。坊間企業普遍索取與業務無關的憑證,墊高成本與費用,壓低所得,達到減少繳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捐機關查帳時,不只看憑證,還要審查金流,企業往往無法交待資金來源,便構成以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還要科以刑事罰,把負責人或主辦會計移送法辦。

「避稅」,就是鑽法律漏洞,例如:將「應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企業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40%的綜合所得稅;但若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就會變成投資公司的「轉投資收益」,依法可以免課稅。

另外一種現象,是將錢轉進低稅天堂,把「境內所得」變成「境外所得」。以往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

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負或免稅負的租稅天堂,因為公司在海外,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

2016年稽徵機關增訂反避稅條款,即對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明年要開始實施查核課稅——母公司設置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得(PEM)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

其次,受控外國公司獲利無論有無匯回,所得只要超過700萬元,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台商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委託大陸公司生產商品,原本依法可以免稅,但財政部已通過反避稅條款,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企業實質營運功能仍在台灣,將會被課稅。

財政部前幾年曾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指出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台灣的國稅局可以一一循線追查到。

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但如今OBU(公司或個人海外帳戶)開戶要具備稅務居民身分,利用境外紙上投資公司操作的省稅空間愈來愈難了,避稅避無可避。

由於逃稅明顯違反法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本質上也是違法,唯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省稅,稱為「節稅」,才是正道。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2022/12/02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兩點,第一、此類所得在申報綜所時,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資本主應自行列報;第二、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並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獨資資本主,A工程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且依規定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甲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工程行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甲先生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依稽徵機關查詢的所得申報,不過國稅局解釋,營利所得不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的所得資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補稅並處罰。

另外,官員提醒,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因為不適用營所稅,所以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因此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官員舉例,B先生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B每月銷售額3萬元,一年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B每年的營利所得為2萬1,600元(3萬元×12×6%)但B先生因不熟悉規定,將2萬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因此遭國稅局補稅。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即112年2月22日)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2年2月25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28064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原僅能使用現金、票據及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將自今(111)年12月31日起,增加以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扣繳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扣繳單位除可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今年12月31日起亦可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通過身分驗證後,使用扣繳單位的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線上繳稅比照人工填寫及三段式條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一次僅能選擇單一所得類別(細稅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扣繳單位在同一個月內,除了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外,也有交付租金給房東,除了在給付時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分別扣取稅額,線上繳稅時也要分別選擇薪資所得及租賃所得繳納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 06-2223111 轉8109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日圓近來走跌,我國進口日製商品廠商在日圓貶值下,除進口成本持續降低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兌換盈益。年底將屆,營利事業須留意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111)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為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為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160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