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14日-112年08月18日

  •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整理下列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
一、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二、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三、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價款予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非平臺業者或外國平臺業者)屬我國來源收入,未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四、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率21%扣繳,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摸彩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六、扣繳單位舉辦競技或機會中獎活動、尾牙摸彩活動,給付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七、扣繳單位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扣繳單位給付退職人員之退休金,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且未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110年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發現112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向國庫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免)繳憑單者,稽徵機關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美容館負責人甲君為扣繳義務人,美容館於111年給付租金100萬元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甲君已按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10萬元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112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將在9月展開,財政部今(11)日宣布,延續過去紓困措施,公司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可在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辦暫繳,且若前幾年已因疫情適用免辦暫繳,今年可免申請、直接適用,採從簡辦理。
不過,若營利事業今年度會計年度開始日,並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也就是在今年7月1日後,就不能適用。
財政部表示,今年營利事業若符合兩情形之一,即可申請免辦暫繳。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第二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兩個月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由於紓困條例施行至今年6月30日,且營利事業採歷年制、4月制等,今年上半年營運期間仍落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且上半年外銷訂單、工業生產指數表現仍不算好,因此今年仍延續這項紓困措施。
財政部指出,這向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此外,若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暫繳。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2022年5月1日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依法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否則可依《災保法》開罰。
勞動部表示,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縱屬僱用人數4人以下微型企業,皆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但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並不適用第10條規定的簡便加保,雇主或勞工本人不得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以確保勞工職災保險權益。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
鑑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發生職災風險高,勞工發生墜落、滾落等職災傷害事故時有所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鄭重呼籲,承攬各項營造工程的事業單位,務必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勞工工作及生活安全,並避免受罰。
至於若是未辦理登記的自然人,則可依《災保法》第10條規定,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截至今年6月底止,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職保者,累計申報單位數為2萬9768家,人數為5萬2700人。
勞保局提醒,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的勞工(家事移工)也是勞工職災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股票,母公司可以列報薪資費用。會計師表示,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子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股權性質的獎酬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的減少,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說明,在2018年《公司法》修訂時,為了提供集團企業更大的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如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增加留才的籌碼,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

舉例來說,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其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然而在以往的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了母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所稅時申報費用扣除。然而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卻無法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
但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員工是提供勞務給母公司,對母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為本業經營所必需,所以應准許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給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的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了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A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所以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除了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免予處罰。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勤業眾信昨(15)日表示,近期不少企業紛紛推出加薪或是增加福利等措施吸引優秀人才,而企業舉辦的福利項目包含旅遊活動、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等,公司舉辦各式供員工參與的福利活動,是否須申報為員工薪資所得是許多企業的疑問。會計師表示可以依一關鍵因素判斷是否要列報員工所得「活動是否限定特定年資或職等才能參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在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就必須依照企業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例如:企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此時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企業發給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補助則免扣繳,但年底時應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另外,企業也常透過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慰勞員工一整年辛勞。張瑞峰表示,尾牙活動以及抽獎禮品不得動支職福會福利金,不過尾牙聚餐費用能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免視為員工所得;摸彩活動無論是營利事業或職福會提供現金或實物禮品,都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扣繳申報。
張瑞峰提醒,由於職福會的福利金含有職工薪資提繳部分,因此,如果職福會給與員工的各項補助,是以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因為是職工自行提撥,而該部分薪資已在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因此免再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外債額度除以投注差和淨資產倍數作為計算基準外,台商還應留意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特精專新企業對外債額度計算的新規定。
外債是台商在大陸重要的融資管道,過去,外債額度不是透過傳統的投注差,就是以淨資產的兩倍作為計算基礎,為了支持發展科技與技術型企業,外管局去年又為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的中小企業,增加了現有外債額度以外的新規定。
一、「投注差」
根據早期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及《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一般台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境外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台商可在該範圍內自行舉借外債,但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不適用該規定。
二、淨資產兩倍的全口徑跨境融資
2017年大陸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除房地產行業外,台商的外債額度=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企業淨資產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跨境融資槓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在此基準下台商的外債額度為企業淨資產的二倍。
2020年以來,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經歷了多次調整,最近一次為上個月調整的《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3〕145號),自2023年7月20日起企業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上調至1.5,意味著目前台商可借入外債額度已提高到淨資產的三倍。
三、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
上述不論是「投注差」,還是以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都適用符合條件的所有台商,2022年5月,大陸外匯管理局又發佈了《關於支持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的通知》(匯發〔2022〕16號),對試點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可在規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比如上海市、江蘇省等試點地區,就規定在等值1,000萬美元內的外債無額度可自主利用,至於天津市、浙江省等試點地區,則規定企業可自主利用的外債額度為等值500萬美元。
更特別的是,對那些發展前景好、屬於國家重點支援行業和領域的試點企業,當上述三種外債額度都不夠用時,企業還可以根據融資需求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外匯主管部門經集體審議後作出決定。
大陸境內境外貸款利率常出現落差,人民幣和外幣的匯率也常有變化,這對台商利用外債的靈活特性,不管是引入境外銀行或母公司的資金,或是償還境外已使用的外債,提供了爭取不同時間段的利益契機,台商應在上述「投注差」、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特別規定三者中仔細評估,利用外債創造境內境外資金的最大綜效。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07日-112年08月11日

  •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6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1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A君出售持有5年內之房地,並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申報交易所得為0元,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函請A君提示相關資料及陳述意見,A君均未回覆。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案移轉登記原因為法院拍賣,乃依拍定價額減除查得之取得成本、契稅及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後,重新計算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因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項目,按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為60萬元。A君不服,逕向納保官請求協助,主張其無交易所得,不用繳稅。經納保官傾聽A君所陳述事實,詳細解說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發現A君尚有可依法提示之成本費用單據作為交易所得減除項目,經A君很快的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即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增列A君可減除成本費用金額100萬元(含仲介費、裝修費)及適用稅率20%,計算後應補徵稅額從60萬元減為40萬元,依法維護納稅者之權利。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如有於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等活動,而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可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檢視核對,如有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之名稱及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得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約3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32萬餘元,並處罰鍰16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且其有於大陸地區繳納稅款,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甲君經該局多次函請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均無理由而未提示,與規定要件未合,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起以未分配盈餘轉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優惠,不過要留意,適用折抵的購置項目僅包含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購買土地的投資項目不可納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及往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在當年度盈餘發生的隔年起三年內,抵減盈餘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

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留意抵減項目
國稅局官員說明,可適用投資折抵的項目包含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以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建築物效能的資本支出,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無法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的土地、以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但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公司列報的投資項目屬於購買土地,與產創條例規定前不符,因此國稅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說明,租稅優惠是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轉投資在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因此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此外,因投資抵減的規定,要將未分配盈餘在三年內轉實質轉投資,才適用優惠,因此企業要留意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給付金額的重要基礎,為確保勞工發生事故可得到適足的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規定勞(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又月薪資總額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 (雇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勞保局提醒,「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指出,被保險人(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前開調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也可以隨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最遲應於每年2月底至8月底前申報調整。
勞保局強調,投保單位(雇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負責賠償。
勞保局也表示,投保薪資之調整生效日為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本局或專人送達本局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險人實際月薪資總額變動月分起生效,投保單位於代扣員工應繳保費時請依規定辦理。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給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也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在2023年1月按全年的利息2萬9,500元 (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未依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若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剩餘的虧損餘額才能用來扣除。
投資收益是否應先從虧損金額中減除,最有名的爭議案件是十餘年前的中鋼補稅案。
當時中鋼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但並未將轉投資收益先從虧損金額中扣除,導致被國稅局補稅上億元,後來中鋼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憲法法庭仍認定財政部有理。
財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已納入相關函釋,提升至查核準則層級。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解釋令,免計入公司所得額的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餘額才能從純益額中去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全年所得額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為2020年虧損金額),申報所得額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2020年有200萬元的投資收益,應先自虧損金額中扣除,因此虧損餘額剩下50萬元,甲公司只能盈虧互抵5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應為250萬元,補稅4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若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扣除後的虧損餘額,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多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導致遭國稅局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31日-112年08月04日

  •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係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該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該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110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111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於111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該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惟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最近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B公司簽訂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並派遣員工共15人至臺灣提供營造工程技術服務。核閱所簽訂之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未載明派遣人員提供之技術範圍及內容,經實地勘查審核後,發現A公司所派遣之員工,係接受臺灣當地工程人員指揮監督,至工地進行板模架設及清運工程廢棄物,且A公司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負責按B公司需求人力,派員至本國境內提供服務,爰判斷A公司係屬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3目規定,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由B公司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否屬人力派遣服務,依前揭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應就下列情況綜合判斷之:1.被派遣人員主要受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或績效考核。2.國外派遣機構不負擔(由要派機構或員工自行負擔,或已投保相關責任險)人員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3.合約對於服務內容之約定不明確。4.被派遣人員須經國內要派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派赴服務地點。 5.外國派遣機構在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仲介等角色,不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2年7月31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核定未列入選查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2年7月31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或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該項措施並不限於個人,營利事業購買上開節能電器,也可以申請退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1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冰箱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另甲公司於次(112)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買入節能家電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三年因受到疫情影響,民眾為降低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所以行動支付比率大幅提高。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全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6,382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為協助企業善用「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導入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定於本(8)月9日下午2時在該局17樓教室舉辦「企業導入雲端科技 智慧營運提升效率」說明會,邀請經營實體店面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的中小微型企業參加,以掌握數位轉型契機。
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使用電子發票,除節能減碳外,可快速掌握商品流向,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能提升整體e化效能。經稽徵機關多年輔導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漸成趨勢,但仍有部分營業人,尤其是中小微型業者,或因考慮初期須負擔設備及系統建置等成本而裹足不前;然而如果能善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特別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的「臺灣雲市集」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即可大幅降低導入電子發票的相關成本。
該局表示,上述說明會係結合「臺灣雲市集」的數位轉型補助方案,來協助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加速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將由「臺灣雲市集」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的專家,詳細介紹雲市集補助方案,並由資訊服務廠商分享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有關說明會詳細資訊及報名方式可至該局網頁(https://www.ntbsa.gov.tw/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查詢,歡迎中小微型企業踴躍報名參與。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在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下,營利事業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賺取境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營所稅應納稅額,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主張境外稅額扣抵可分兩大類,一是所得型態為「技術服務報酬」,二是所得型態為「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技術服務報酬常見於為營利事業提供境外非關係人技術服務報酬,或提供境外關係企業集團管理服務取得的報酬。
若未能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而遭給付方扣繳,主張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給付方扣繳基礎為收入,但計算加計該技術服務報酬可扣抵限額時,應以該技術服務報酬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技術服務所得為基礎,計算可扣抵限額。
至於已納之境外所得稅額,亦應以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並取得合法納稅憑證(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已無須公認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黃瑞琪針對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表示,稽徵實務上,股利及利息較少分攤歸屬相關成本費用的爭議,至於權利金則可能存有爭議。
營利事業若取自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前述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可適用上限扣繳稅率納稅者,於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以扣抵依該上限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倘若營利事業因成本效益考量,如未提示居住者證明等原因,而未適用租稅協定所溢繳的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
張瑞峰也提醒,屬於股利所得型態者,需進一步注意可扣抵的扣繳稅款眉角。
一般而言,僅限直接持有之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或扣繳的所得稅;但例外事項為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盈餘若屬源自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則包含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分配的扣繳稅款及第三地區盈餘分配扣繳稅款皆可主張申報扣抵,但大陸地區納稅憑證需進行公認證。
至於台灣和新加坡租稅協定下,新加坡公司分配股利給台灣公司,在台灣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不少於25%時,稅額抵扣應將新加坡公司就其所得應納之稅考慮在內,但此項抵扣不得超過台灣公司取得股利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的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在減除前五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官員提醒,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以自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申報基本所得額留意認列順序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在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才可以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台幣800萬元,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
經調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另外甲公司107年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在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
不過甲公司誤以為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的課稅門檻,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導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國稅局認定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不過近期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每年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是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的情形。
官員舉例,甲先生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在今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不過甲先生誤以為每位受贈人,每一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導致未在贈與行為5月3日發生後30日(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眾所周知,台灣已於2023年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受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都需要提交財務報表並在台灣申報課稅,也就是說,財務報表將會讓境外公司原本不透明的財務狀況透明化,台商平時就需建置境外公司的會計帳務及財務報表,並注意下列事項。
按規定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需提交財務報表給台灣國稅局,但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交易及轉投資等營運功能均在海外,台灣會計師不容易掌握境外公司完整財務情況,台灣會計師會面臨相較台灣本地公司較高的簽證風險,因此實務上,台商很可能無法找到台灣會計師簽證境外公司報表,如此一來台商自己的財務人員就必須有能力自行記帳,並於申報時聲明財務報表已依據台灣會計準則編製,這將加重財務人員不少的責任。
CFC未實施前,台商的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理財或控股,都可以截流利潤延緩在台課稅時間,但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就都應在台灣課稅,未來若要將境外公司利潤分配回台灣,對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已依照CFC規定在台申報課稅者,分配回台灣時不會被重複課稅。
但若分配的是2022年前的利潤,延續過去作法等實際分配時課稅,因此財務報表需清楚記載利潤產生年度才能正確申報課稅。稅法的原則是有所得就應繳納相對應的稅負,境外公司帳上資金若是來自於借款,就不是稅法課徵範圍,但要注意,若資金是來自台灣人或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就可能衍生出借款方資金來源是否已按台灣稅法課稅的疑慮。
除了需考量稅負外,資金運用上也會因新法實施受到限制,台灣為抑制房價,已於2023年7月起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條例新規,未來不管是以台灣本地公司或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購買住宅用途的不動產,都需向台灣內政部事前申請,符合法令規定的六項用途才可購買,一般來說,公司僅能以員工宿舍為由購買住宅用不動產,且購買戶數不得超過公司員工人數,並限制於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
以前不少台商透過境外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購買台灣的住宅用不動產,以台灣公司作為台商在台灣的資產管理公司,收取租金並報銷不動產相關費用,但在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這樣的作法將受到限制,台商將資金匯入台灣購買不動產的模式必須重新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近幾年推出的房地合一稅政策,若台灣個人或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超過50%股權,且境外公司價值超過一半來自於台灣的房屋、土地,出售境外公司股權將會符合台灣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並非按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一旦要申報境外公司股東名冊及財務報表,就會讓國稅局掌握境外公司股權異動及在台投資情形,因此,在出售境外公司股權時,需特別注意台灣轉投資公司的資產結構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條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24日-112年07月28日

  •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高雄陳小姐原於新北市工作,在110年1月購置新北市房地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2年5月出售該房地,可否適用調職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另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之7種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下表),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不要忽視自身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切勿因為分配紛爭或疏於查證遺產內容,而不申報或漏報遺產項目,致遭處罰。該局分享常見漏報項目如下,提醒繼承人注意。
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因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免徵贈與稅,故常有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惟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之物品: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該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財產,除符合遺產及贈產稅第16條規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外,皆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實務上曾有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黃金是繼承人所有,不應計入遺產項目,惟繼承人無法提供佐證資料,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三、被繼承人申請退休後死亡,由繼承人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該退休金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上揭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倘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常有不諳法令申報錯誤情形,特別整理表列如下案例供參考:

該局特別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發現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有上述錯誤態樣或不符本辦法規定事項,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杜蘇芮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於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各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經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其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於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惟甲公司誤因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之課稅門檻,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亦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經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以及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均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房地出租給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如遲延給付租金,乙公司須給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之違約金10萬元,甲公司於收取後,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該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及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及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及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要特別注意,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投資淨值減少等情形,在沖抵保留盈餘時必須依循一定順序,依序為同種類交易資本公積、86年度前盈餘、87年實施營所稅和綜所稅「兩稅合一」新制後的各年盈餘,都無可沖抵時,才能沖抵上年度及當年度盈餘。官員表示,切勿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導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應調整投資的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

國稅局表示,如果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金額不足時,依財政部先前解釋令規定,不足數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以及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後仍不足時,才能以交易前一年度的保留盈餘及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可以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中,列報了減項2,500萬元,主張是因為被投資公司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但甲公司並未依據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持股比例降低,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了2,500萬元,於是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情況,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經查核,甲公司同種類交易的資本公積已無可沖抵,但87年度至106年度的保留盈餘仍有6,000萬元,依規定應優先沖抵,不能直接列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最後被國稅局補稅125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從事某些股權交易事項,依據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而需要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常見的情況包括前述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或是註銷庫藏股損失等情況。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產業創新條例下,企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的租稅優惠,應注意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否則誤踩紅線,將面臨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以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的資本支出。
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規定的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
經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購置的建築物坐落地址在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不符合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從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超過半數為不動產,處分股權時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具控制力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被投資營利事業的房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因此所得稅法增訂,「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新台幣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而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因此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先生在2022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萬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公司,發行股數為150萬股,因甲先生持有A公司股份80萬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的半數,且A公司股份的價值50%以上是由房屋、土地所構成。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萬元,並以甲先生在2011年取得投資A公司股份計算,甲先生持有股份超過十年,適用稅率15%,核定應補稅額9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房地在1991年就取得,應不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指出,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已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因此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維持原核定。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政策鬆綁及邊境解封,許多民眾規劃出國洽公或旅遊,若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於出境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國。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欠稅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先生欠繳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2,800萬元,經國稅局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先生想利用假期出國旅遊,來電詢問繳納部分稅款是否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不過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先生須繳清全部欠繳稅款2,800萬元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出境限制才能予以解除。
官員提醒,民眾出國前要留意手邊稅單是否已繳納,另外如果民眾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的傳繳通知單,千萬不能置之不理。若有相關問題可以直接向各行政執行處詢問,否則欠稅恐不是只有銀行存款或薪水可能會被扣押,甚至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不同持股模式的股權轉讓和股利分配各有不同納稅規定。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常見持股模式有四種,一是直接以個人身份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其次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再者是通過台灣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最後是通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這四種持股模式涉及的股權轉讓和股利收入各有不同的稅負規定。
一、股權轉讓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時,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通過合夥企業持股,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新三板、北交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則屬於金融商品,需按增值所得(增值所得=賣出價-買入價,其中限售股的買入價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發行價)/(1+6%)×6%來繳納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須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採取「先分後稅」原則穿透到合夥人,台籍個人需按照經營所得在5%到35%的稅率間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台籍居民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若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就需按增值所得/(1+6%)×6%繳納增值稅。無論轉讓何種公司股權,皆需按股權轉讓所得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最低。雖然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但為了分離員工、合夥人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大陸台資企業若有上市規劃,常會在上市前將台籍個人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二、股利收入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獲取股利
(1)從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利免稅,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若所持企業的外資持股比率少於25%,則台籍個人就無法享受此項優惠,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則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到一年間,則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作為合夥人持股,則獲取的股利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部分股息紅利所得不納入合夥企業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因此所得也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因合夥企業不屬於20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股息收入不能適用免稅。
3、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所獲取的股利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7日-112年07月21日

  •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依上述條文規定,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等5項費用;非屬該條規定之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依據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之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經該局查核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於112年6月13日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下稱沖退稅辦法)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6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基隆關補充說明,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符合可申請沖退稅條件者,系統即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辦理退稅,請業者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2.5%)。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兩年以內課徵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35%、超過五年課徵20%稅率、超過十年課徵15%稅率。
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不動產交易時,應按個人規定辦理,在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獨資或合夥事業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仍應在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辦理營所稅申報,不過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在房地合一1.0期間(2016年至2021年6月底),出售不動產所得須先行列入營利所得範圍,再歸課到個人綜合所得稅,再依個人適用綜所稅率5%至45%課稅。
不過,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因此,2021年7月後房地合一2.0上路後,我國將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不動產全面改為比照個人,若獨資合夥組織有出售不動產行為,必須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申報,且適用15%至45%房地合一稅率。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一個月23日止的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受罰。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昨(19)日失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高雄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及列印,除符合兩者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國稅局表示,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0日-112年07月14日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如下:
1.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 決算申報案件。
4. 清算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該末日如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時,並無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往後順延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年2月23日。若其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112年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其復查期間截止日為112年3月25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的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2年3月27日),故甲君如遲至3月2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則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並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的權益。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4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4月14日起算,至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該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財政部國產署規劃年底前將推出首批保留3成綠電給中小企業的太陽光電標租案。國產署近期已修正相關出租管理辦法,接下來還要修正招標文件,各分署也正盤點合適的土地,相關行政作業完成後,第四季可望上架。
為舒緩中小企業「綠電荒」,財政部推動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規劃將請得標業者保留3成綠電進入經濟部媒合平台,出售給中小企業,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問題。
國產署7日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配合政院保留綠電給中小企業使用政策,調整光電標租競標基準、年租金計算規定等內容。
其中在競標基準方面,過去原以「投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乘積為準,計算最高者得標,修正後改僅以回饋金比率為準。
官員解釋,過去可能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留設公用地點,或因在地意見,導致投標容量與實際核准容量有落差,形成爭議,未來僅看回饋金比率,有助降低爭議。
另外年租金計算規定也略修。原先規定,如果在期限前尚未完成設置光電設備者,以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作為年租金,此次參考實務,修正後僅計收地價稅。
國產署官員表示,除了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接下來還要修招標文件,未來國有光電標租將保留3成給中小企業,按目前進度,預計年底前可釋出一批標的進入市場。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在資產傳承領域,順利完成繼承比節稅更重要
誰會沒錢繳遺產稅?
看到越來越龐大的資產傳承商機,教育訓練會要你幫大戶規畫一張保單預留稅源,目的是避免如果資產大部分都是非現金資產,會因為無法繳遺產稅而難以完成繼承的窘境。
但相信這種需求聽起來頭頭是道,但操作起來卻是虛無飄渺,因為一來大戶資產裡面通常還是會有相當數量的現金,二來既然身為大戶的小孩,通常生活也不會過得太差,因此真正不夠現金繳納遺產稅的應該很少,自然這樣的需求也很難打進顧客的心中。
如何擴大預留稅源的市場
如果想把預留稅源的市場做大,要解決的焦點不該放在”繳不起遺產稅”,而應該放在如何讓繼承的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
我們都知道強勢的長輩一走,資產無論生前講好怎麼分,要繼承的當下通常還是吵得面紅耳赤,當糾紛一出來,小孩都不缺錢的情況下,要取得繼承人全體蓋章完成遺產分配,簡直成為不可能的任務,甚至演變成對鋪公堂。
往往繼承程序拖得越久,兄弟姊妹間的嫌隙也會越深,就筆者看來,繼承必須速戰速決,會課徵到遺產稅的案件,通常遺產金額都不小,節稅只是加分而非重點,還是要趕快讓繼承案件儘速落幕,孩子們各自展開自己的人生。
預留稅源怎麼做
要順利的完成繼承,你需要的是:
1.一張有效的遺囑:有效的遺囑,而且盡量不要違背特留分的規定,讓後代子孫有個依循的方向。
但有遺囑還不夠,因為當財產分配不均,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質疑遺囑的公正性、有效性,結果往往又要打官司確定遺囑真偽,曠日廢時,因此還需要一位遺囑執行人。
2.一位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的好處是遺產分割不需要全體繼承人蓋章,由遺囑執行人一個人就可以完成整個遺產的分配,其他人若有意見,也只能分配後再打官司,起碼可以避免遺產懸而未決。
但有遺囑執行人還不夠,如果遺囑執行人要跟各位繼承人收取各自應該負擔的遺產稅,不服的繼承人又會發起抵制,因此還需要一張預留稅源的保單,避免遺囑執行人需要自己墊錢繳遺產稅的不甘心。
3.預留稅源的保單:因此預留稅源除了可以避免沒錢繳遺產稅外,還可以讓遺囑執行人或某位負責繳納遺產的繼承人,可以有一筆錢先繳遺產稅,不用看其他繼承人的臉色,也不用自己先墊錢。
在通常的情況下,建議以一份有效的遺囑,指定可靠的繼承人之一(通常是拿最多的那個)為遺囑執行人,再搭配預留稅源性質的保單,指定該遺囑執行人為受益人,這樣起碼可以順遂遺產的進行,如果要打官司,就大家先拿到遺產,要吵再來吵吧。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很多人喜歡在印章或身分證影本上加註「僅限…(如貸款、辨理停車),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不會讓印鑑等被有心人盜用。財政部提醒,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但審核申請文件時,常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的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針對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往生者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往生者生前如遺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承租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故繼承人申報往生者遺產稅時,不必申報該筆承租權。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國稅局官員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可以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執行分署除可以廢止原核准的分期外,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負責人A先生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希望能分期繳納;在國稅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核准後,得以分期繳納稅款。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是否要納入營所稅計算,首先要看資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構成要素。如果屬於境外所得,且企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能提出當地政府提供的納稅憑證,已納稅額就能從營所稅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在海外經營事業,有境外資金匯回是否需要課稅。官員表示,因為境外資金,包含海外及大陸資金等,營利事業配置在境外作為各項用途,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都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就不屬於境外所得,未涉及課徵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是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從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數不能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就補繳的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03日-112年07月07日

  • 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稅單逾期應如何繳納稅款
  •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 收到稅單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露營區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可查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紀錄
  •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
  •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 被繼承人有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 企業最低稅負調高訂門檻 財長︰可考量
  • 稅稅唸學堂/富爸爸連同紙上公司放棄現增,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結果雙雙被補稅
  • 假贈地逃漏土增稅 稅局盯
  • 結清勞退專戶 結餘款須報稅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稅單逾期應如何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3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另外還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稅;也可利用手機透過開辦繳稅服務的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業者的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線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未超過繳納期限3日,可利用上述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一旦超過繳納期限屆滿3日後,依法須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此時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無法使用上述便利的多元管道繳納稅款,請民眾特別留意。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收到稅單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自我審查該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強調,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申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稅捐稽徵機關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稅捐稽徵機關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倘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露營區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不論是提供露營場地或出租露營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未辦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涉及漏稅事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另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國稅局將隨時執行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及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先行營業,例如: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非法旅宿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分期利息需計算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並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2年5月25日,甲君於112年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分期並自112年5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甲君遲至8月1日繳納該期稅款,依規定需加徵自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之分期利息,並依稅捐稽徵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就逾期部分(7月26日至8月1日逾期7日)加徵2%滯納金。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可查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紀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任何繳稅方式繳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皆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查詢)查詢繳稅紀錄。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及活期(儲蓄)存款轉帳者,可透過「線上繳稅紀錄查詢」即時查詢繳稅紀錄;使用現金及ATM繳稅者,可於繳稅次日起第3個工作日至「綜合所得稅繳稅紀錄查詢」查詢繳稅結果;使用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可自112年6月15日起至「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特別以信用卡繳稅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使用信用卡繳稅後,因未收到發卡機構簡訊刷卡通知,又另以其他方式再次繳納,致重複繳納自繳稅款,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其實以信用卡繳稅取得信用卡授權碼後,就完成繳稅,即可透過上述網站連結即時查詢最新授權紀錄。若已取得信用卡授權碼且未取消授權,如未短繳則可放心無須再以其他方式重複繳納。發卡機構將待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後,於112年6月初才會依據有效授權紀錄,將自繳稅款授權金額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中(非取得授權碼日即列入當期帳單),請使用信用卡方式繳稅的民眾放心。
該局提醒,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者,戶籍所轄國稅局已於6月中旬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國稅局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民眾若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並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 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行政院第3862次會議今(6)日討論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如附件),就房屋所有人之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課以較高稅率。
財政部說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稅率,自103年起授權地方政府得於法定稅率上下限1.5%~3.6%範圍內按房屋所有人持有之戶數採差別稅率,目前有10個縣市採差別稅率,12個縣市未採而按下限稅率1.5%課徵,財政部持續督促該等縣市落實辦理。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目標,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實施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重點如下:
一、就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稅率為2%~4.8%,且要求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戶數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二、為鼓勵自住、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為1%、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上、下限為1.5~2.4%;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該部將儘速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期於112年底完成修法,明(113)年7月1日起實施。

被繼承人有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該局說明,洪小姐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111年期地價稅18,230元,按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自課稅起始日111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11年11月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於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減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為15,932元(18,230元*319/365)。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實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其中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1.5%至2.4%之較低稅率,稅負不增反減。
財政部說明,2.0方案針對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要求地方政府 「必須」在2%至4.8% 範圍內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將住家用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與2.0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相較,不僅最低稅率少0.5%,最高稅率更少2.4%,也比現行最高稅率3.6%少1.2%,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負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財政部特別提醒,2.0方案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屋所有人可多加利用。該部希望透過出租適用較輕房屋稅稅率的設計,增加住家用房屋租賃市場的供給量,以平穩租金,且出租房屋稅負反而減輕,房東不會藉此調漲房租,可讓想租屋的人都租得到好屋,實現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約60萬戶,按內政部統計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之比率(約1成)推估,約有6萬戶潛在空置或做低度使用的房屋,可釋出至租屋市場。以房屋現值新臺幣100萬元的住家用房屋為例,在2.0方案下,如果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4%,較現制最高稅率3.6%或該方案最高稅率4.8%,至少可減輕1.2萬元至2.4萬元。
財政部並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現行供營業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者,授權地方政府於3%~5%稅率範圍自行訂定徵收率,目前已可就營利事業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按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併予說明。

企業最低稅負調高訂門檻 財長︰可考量

避免波及中小企業 採差別稅率是可以考量方向
全球最低稅負制將於二○二四年陸續上路,要求年營收超過七.五億歐元(約二五○億台幣)的跨國企業集團實質稅率最低十五%,財政部擬調高企業最低稅負等因應。財政部長莊翠雲接受本報專訪表示,將視其他國家推動情形整體考量,因OECD有訂定門檻,「沒有把大大小小的企業通通框進來」,若國內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調高,訂定適用門檻、採差別稅率,是可以考量的方向。
莊翠雲說明,因跨國企業常跑到低稅負國家,導致雙邊都課不到稅或稅負極小化,各國都重視這個問題,才有全球反避稅趨勢,要求跨國企業在每個地區實質稅率至少十五%,沒有十五%可課補充稅;目前OECD已有立法範本,但每個國家推動進度不一,財政部還在關注對我國稅源及企業影響到什麼程度。
她指出,台灣雖不是OECD成員,但對國際反避稅趨勢都密切觀察及掌握,今年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已上路,「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二也把這個精神放進去。至於企業最低稅負是否由十二%調高至十五%?她說,「如果要提高,希望跟世界各國一致」,目前仍在審慎研議中。
對於企業最低稅負是否採差別稅率,例如營收七.五億歐元以下維持十二%,避免中小企業受波及?莊翠雲說,這是可以考量的方向,OECD訂定一個門檻,沒有把大大小小企業通通框進來,進不了門檻的本來就不會受影響,「你不課的話,你就被別人課走了,但別人也不課你的,你幹嘛去課?」
金融營業稅調整?
通盤考量國家財政
另,金管會希望金融營業稅適度調整,她表示,金融營業稅部分稅款撥入特別準備金的規定於二○二四年底屆期,基本上屆期後稅款應回到大國庫,已撥入準備金的稅款是否繼續使用可跟主計總處討論,但這跟稅率調整是兩回事,「有人說反正以前稅款入國庫只有那麼一點,所以應該降低稅率,這個邏輯有一點奇怪」。她說,金管會基於產業競爭力考量有一些建議,希望適度調整稅率,但近來金融業獲利不錯,有一定的競爭力,財政部將從國家財政等通盤考量。
外界關注台美租稅協定進度,莊翠雲表示,隨著企業去美國投資規模越來越大,企業及人民都對雙重課稅問題非常重視,美方也認識到這個問題需要解決,最近美方表達很正面的態度,腳步應會比較快,「所以我們樂觀看待」,今年內諮商可以期待,但諮商到洽簽需要一段時間。

稅稅唸學堂/富爸爸連同紙上公司放棄現增,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結果雙雙被補稅

台北國稅局在查核股權變動,發現控股公司新增一位股東,是陳董事長(化名)兒子。陳董和他所設立的紙上公司放棄現金增資認股,全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認購價格遠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核課陳董贈與稅106萬多元;紙上公司的贈與則視為兒子的「其他所得」,補徵綜所稅438萬餘元。
國稅局官員說:「視為贈與不罰,對陳董只補稅,沒罰款。」對陳董的兒子,本來漏報「其他所得」是要裁罰,不過,「他們一聽到國稅局在了解情況,馬上自動補報。」陳董的兒子因自動補報免被罰款。
漏報非扣繳憑單所得的裁罰倍數比較高,依裁罰倍數表,會按所漏稅額罰0.5倍。官員說:「如果國稅局已啟動調查,是不接受自動補報的,陳董的案件恰在了解階段,尚未成案。」
國稅局未成案前 可接受補報
陳董是白手起家致富的第一代,他在免稅天堂薩摩亞成立一家公司,也就是俗稱的紙上公司,這家公司並沒有實質的營運,陳董是紙上公司的唯一股東。陳董在國內成立控股公司,他自己持股50%,紙上公司也持股50%,陳董是控股公司的負責人。
陳董年紀大了,小孩早已成年,可以分擔扛負家族事業。106年,控股公司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陳董和紙上公司都放棄認股,洽特定人認購,經董事會同意後,陳董的兒子拿出180萬元認購18萬股,其餘的2萬股由員工認股。
這家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經台北國稅局洽控股公司計算,增資時每股淨值是153元。官員說:「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視為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有六種情況「以贈與論」,第二種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官員指出,由員工認購部分,並沒有「以贈與論」。單純的只是放棄現增認購,明知道認購就賺還是放棄了,並不構成視為贈與,必須有三個條件同時成立:
1、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2、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
3、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
官員指出,陳董的兒子是二親等以內親屬,員工不是。
國稅局算給你看
陳董放棄10萬股的認股,國稅局沒有全部視為贈與,只認定其中由兒子認購的9萬股涉及贈與。每股淨值與面額間的差額就是贈與的金額,核課陳董106.7萬元贈與稅。
〔(153元-10元)×9萬股-220萬元贈與免稅額〕×10%稅率=106.7萬元贈與稅
除了陳董對兒子的贈與,這件案子還有「法人對個人的贈與」。官員說,贈與稅只對個人課徵,對法人不課贈與稅。「不對法人課,改對受贈人課。」對受贈人不課贈與稅,而是課所得稅,歸入其他所得項目課稅。
法人贈與仍要課所得稅
很多納稅人對法人贈與的課稅規定不熟悉,它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但書。第4條第1項是免納所得稅的規定,第17款是講「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第17款後半段有個但書,「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人的贈與要課所得稅。
國稅局算給你看
陳董的兒子取得紙上公司的贈與多少呢?是1,287萬元。
(153元-10元)×9萬股=1,287萬元
官員指出,1,287萬元歸入陳董兒子的「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因為適用稅率級距跳上40%,補繳的綜所稅比陳董的贈與稅高很多,補稅438萬多元。
國稅局官員指出,類似案件應該都有專人幫忙規畫,「放棄現增的方式傳承財富,好處是小孩不用拿很多錢出來。」視為贈與也不裁罰。最近也查到兩件類似陳董的案子。

假贈地逃漏土增稅 稅局盯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從7月起至9月30日針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避免有心人士假藉捐贈之名而行逃漏土地增值稅的行為。
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如符合三種情形,在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第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第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另外,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若發現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時,除了應追補土地增值稅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每年皆依規定對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除了書面審查資料外,也會定期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實地勘查,提醒應注意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結清勞退專戶 結餘款須報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果有領回結餘款,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如果未申報將視為短漏報稅款,依違章類型將產生相關罰則,最高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不斷退休,如果公司內已沒有適用舊制員工,營利事業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內,列報為各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的餘款,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員工,並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台幣250萬餘元,不過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了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呼籲,營利事業如果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或是,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將處新台幣4,500元至9萬元的罰鍰。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兩周前6月21日剛公布最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定,將影響台商今年下半年稅務規劃重點。
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時間點不正確,是造成台商被大陸稅務局查稅和要求補稅的原因之一,早在2021年大陸稅務總局就已頒布《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台商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到了2022年稅務總局頒布《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將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予以制度化和長期化。
2023年6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又頒布《關於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台商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上半年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和10號文相比,台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時間足足提前了三個月,可以有效緩解繳納稅款的資金壓力。
一、新增7月預繳申報期享受時點
之前的年度匯算清繳,或是10月預繳申報期,都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本次11號文則新增了7月預繳申報期也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
當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二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就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若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也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預繳申報如何享受
若台商採用手工申報,可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A200000)的第七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相關優惠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若是採用電子稅務局申報,則可直接在下拉式功能表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名稱,並填報優惠金額。企業享受優惠時,還需根據上半年相關情況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第51行,「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作為預繳申報享受優惠金額,要注意須準確填寫,保持與預繳申報表填寫資料一致。
三、自行判別、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台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同時在「自行判別」形式上放鬆了對企業監管,但在實務上增加了適用優惠政策的難度,必須由財務人員具備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的職業能力。
另外11號文還特別強調「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台商在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需注意研發費用是否按照專案核算,例如研發工時的統計、研發人員工資的分配標準是否合理與一貫性?研發人員從事非研發活動的工資如何處理?研發領料與研發投入是否匹配?研發報廢是否劃分單獨區域進行專門存儲?其他費用是否按照項目歸集等,若未能真正做到「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日後很可能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稅務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26日-112年06月30日

  •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退稅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該局說明,在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在購買節能電器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即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以紙本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民眾於線上申請時,於送出資料前,除檢視所輸入資料及附件正確無誤外,請輸入保證書或保固卡上所載該電器之機器號碼或製造號碼,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有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該局就上述兩種申請要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4位子女共計5人(每人應繼分各1/5),只要繼承人其中3人(應繼分合計3/5)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即已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逾半數之規定;但如果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2人(每人應繼分各1/3)及已歿子女1人的代位繼承之孫子女5人(每人應繼分各1/15)共計7人,只要繼承人子女2人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其中1人同意,應繼分即超過2/3,縱使繼承人僅3人同意,並未過半數,亦符合申請要件。
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商民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時應提供正確貨物資料

基隆關表示,貨物進口前如已正確瞭解稅則號別,除可預估應繳之進口稅費,亦可知其貨品輸入規定,預先備妥相關資料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嗣貨物實際進口時可加速通關,如對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有疑義,得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按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審核結果將書面答復之,且其結果海關一體適用。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因貨品分類號列有相對應的稅率及輸入規定,進口貨物通關時,倘稅則號別分類錯誤,經海關更正後,則須按更正後之稅率及輸入規定辦理,否則貨物不得進口。準此,向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應提供正確貨物相關資料,以利海關依據該資料正確答復,為兼顧通關秩序及課稅公平性,完善預先審核機制,財政部於112年4月12日修正發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海關不受拘束。
基隆關最後說明,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機制為海關提供之便民措施,可避免徵納雙方稅則分類岐異,亦可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競爭力,請業者多加利用,本關將持續提供優質服務。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路徑:本關首頁(https://keelung.customs.gov.tw)/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分類勾選稅則預審/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海關呼籲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時有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虛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產地或繳驗偽造、變造、不實發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海關查獲違法情事,而遭受裁罰案件,因此特別提醒進口人應誠實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前述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另個案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須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面臨鉅額罰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貨物價格為例,進口人應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過去曾有進口人報運食品進口,經海關查核發現有繳驗偽造發票及價格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總金額高達約新臺幣312萬元,且因繳驗偽造發票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移送偵辦結果,行為人亦將面臨刑事究責,商民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小心謹慎。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有違反,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舉例,甲君為乙君之父,二人皆為A公司股東,甲君於110年贈與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以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上述證明文件即辦理甲君股票移轉登記予乙君,經該局查得,A公司遭處罰鍰5,000元;甲君未申報贈與稅部分,亦經該局依法核定贈與金額10,000,000元,補徵稅額780,000元,並處罰鍰780,000元。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文件,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其中,逾期兩年的債權如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等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所稱債權逾期兩年的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兩年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同時也要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兩年,仍應以債權逾期兩年的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營業稅額者,只要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先雇後訓 勞動部每人最高補助5.4萬

各行各業都可適用、先雇後訓的「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隨著疫後恢復常態,勞動部亦調高適用標準及補助。自今年7月起,勞動部參考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水準,針對提供月薪3.4萬元以上職缺的企業,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企業可獲得最高5.4萬元訓練費用。
勞動部認為,這項調整,可鼓勵企業釋出具發展性職缺,並引導企業提供技能程度較高的職訓,進而提升青年薪資。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採先雇後訓,亦即企業先僱用15至29歲青年,再提供訓練,勞動部即補助企業訓練費用。惟補助高低是根據企業進用該名青年薪資而定。
官員表示,疫情期間因考量企業經營困難,一度降低補助門檻,以企業雇用薪資「基本工資至2.8萬元」、「2.8萬元至3萬元」、「3萬元以上」三等級,獲不同額度補助,最高可補助企業4.5萬元。
惟疫情過後,勞動部盼逐漸恢復常態,因2022年初任人員月平均薪資已達3.4萬元,因此自今年7月起調整補助規定,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上」、訓練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5.4萬元訓練費用;若企業雇用薪資「3.4萬元以下」,則訓練期間最長為三個月,每訓練一人最高補助3.6萬元。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規劃傳承財富給子女要留意,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父母若將財產「三角移轉」給子女並試圖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提醒民眾避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表示,財產所有權人(第一手)透過他人(第二手)移轉財產給特定人(第三手),若被發現第二手移轉給第三手的有償行為虛偽不實,國稅局可依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

舉例來說,爸爸在2021年2月1日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數賣給乙公司,當時甲公司股權淨值為4,000萬元,乙公司隨即在同年6月30日將該股票出售給兒子;國稅局查核發現,爸爸賣甲公司股票時從乙公司取得的買賣價金,有回流到乙公司的情形,而且兒子年幼,照理無法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股票,爸爸也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資金來源。
後來爸爸向國稅局坦承,是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給兒子,達到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國稅局因此依遺贈稅法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6月30日),課徵贈與稅並依規定裁罰。
洪銘鴻指出,此個案的爸爸是第一手、兒子為第三手,第一手及第三手具有二親等親屬關係,除了無法說明兒子買股票的資力與資金來源外,在買賣過程中,價金有回流情形,因此被國稅局認定為透過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資金,屬於對子女贈與。
因此前述案例中,股權淨值4,000萬元扣除當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適用10%稅率,本稅是378萬元,加罰一倍378萬元,連補帶罰共7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 清算完結日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解散,解散年度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其中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但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則仍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的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盈餘,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2022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的未分配盈餘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都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第一重情況是甲公司於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第二種則是,甲公司如果於2023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即2023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第三種是甲公司來不及在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甲公司應於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機關團體)如果受贈財產,除了留意核實入帳外,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時,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要件之一為「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圖/經濟日報提供
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無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列報為收入,以免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慈善會2020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以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屬於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

自家商品送員工 視同銷售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的方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要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在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規定辦理。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規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以後辦理個人股權轉讓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環節就必須看到完稅證明。
大陸的個人轉讓股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有詳盡規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通告第3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過去工商局和稅務局獨立運行,互不關聯,稅務局的文件並不適用工商局,所以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不會依據稅務規定檢查企業和股東繳稅情況,也不會將股權轉讓事項知會稅務部門,因此台商直接收購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原境內公司的個人股東,未按稅務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商或被收購的境內企業就可能會承擔補繳稅款的連帶責任。
當台商直接轉讓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購買方為大陸境內自然人或公司,匯款銀行根據外匯管理規定,會要求股權購買方在匯款時提供《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也就是需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若購買方為境外自然人或公司,由於資金不涉及大陸境內銀行,有可能台商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就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因為以前的管理模式給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帶來漏洞,現在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稅務局都聯合公告,兩部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當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先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市場登記主體機構憑稅務機關提供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青島市最早在2018年底就回應個人所得稅的要求,當時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和財政局聯合發文,要求企業登記機關對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變更,憑完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之後十幾個區、市、省相繼頒布相應文件,深圳在2021年6月18日起實施;廣東省在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是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則到2022年12月20日起才實施。
雖然有些地方至今仍沒有這兩個部門的聯合文件,但其省政府頒布的文件中都有類似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要查驗個人的完稅信息,查不到或有異常,須向稅務局回饋信息,比如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徵管保障辦法》。
隨著各地對個人股權轉讓登記程序頒布新規定,稅務局在辦理此類業務時,不但會加強本次股權交易核查,還會對歷史上發生過的股權變更進行梳理,在實務中已有類似案例;另外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稅務稽查的重點,前幾年的股轉交易,就算當時已申報個人所得稅,仍然會作為重點進行稽查。
以後台商在辦理個人股權轉讓時,應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不但無法辦理變更登記,事後也很容易被追查,除補繳稅款外可能還面臨罰款和滯納金風險。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19日-112年06月21日

  •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仍請儘速補辦。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如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申報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如要退稅及適用列舉扣除額者,仍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適用。辦理補申報可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查調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有申請退稅需求的民眾,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倘趕在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直撥轉帳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臺幣10,00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A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定價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財政部以本(112)年5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21011767號令,訂定施行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轉運申請書類別、免申報轉運申請書之條件、指定之業者申報之申請書類別、其應負之責任義務與轉運及轉口貨物之移動安全等事項予以規範,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散裝貨物,以內陸運送方式經管制區以外地區時,應於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輸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惟於本辦法實施前,上述貨物(常見貨物型態為船用品),常以一般的卡車裝載貨物,已與現行規定不符,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服務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該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可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希望藉由納保官的稅務專業及實務經驗,維護納稅者合法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了要在工作地點置產,於112年初出售長輩贈與坐落高雄市房屋及土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時,以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140餘萬元。納保官審視案件時,發現該案取得成本,除未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申報外,另長輩贈與時由受贈人於取得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未申報減除,而有稅款溢繳情形。納保官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主動提供甲君協助,並建議承辦人員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調整,經重新核定後退還溢繳稅款20餘萬元。甲君接獲退稅後,對於納保官能夠站在納稅者立場,主動協助查核對其有利事項,積極保障納稅者稅捐權益,心中感到無比溫暖!
該局溫馨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投資風氣興盛,私人間移轉股票的情況也愈來愈多,包括父母把股票轉給子女當「留學費」或「頭期款」;或是兄弟姐妹間移轉股權。財政部提醒,相關股票移轉,視情況不同,分別會被課徵證交稅、遺贈稅或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受讓(買受)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向國庫繳納。
其中,如果買賣轉讓標的是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由於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但其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而至於股票若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因為也不屬於交易行為,同樣免課徵證交稅,但應申報遺產或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交易,如果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應繳納證交稅;同時要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取得「非屬贈與 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後才可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至於無法取得上述支付價款證明者,國稅局表示,則將視為贈與,免繳納證交稅,但要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以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國稅局也補充,除了家人之間的移轉,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依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被代徵證交稅的買受人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天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KPMG安侯建業昨(20)日表示,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常有支付權利金給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權利金扣繳節稅方式可分兩種,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二、符條件可申請權利金免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指出,若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附上外國稅務機關開出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開出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無需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就能按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
另外,企業也可申請權利金免稅。黃彥賓提醒,權利金免稅適用要件較嚴苛,應特別留意三種排除情形。第一、引進技術若供研發、而非生產使用,將無法適用;第二、所引進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無法適用;第三、所引進技術若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也不能適用。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近年網紅經濟當道,根據財政部最新委外報告,針對網紅獲利來源分成八大類,其中多數行為仍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權利金,依現行規定即是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僅成立工作室自行販售商品是要依營所稅課稅。
由於網紅獲利模式百百種,包括直播帶貨、自行開發商品販售、平台分潤和廣告代信、接受贊助(打賞金)等,財政部也計畫在明年5月報稅季前,推出指引問答供外界參考。
例如「平台廣告分潤」方面,舉例來說,像是YouTube平台在網紅YouTuber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主要是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
若是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由於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費用,也屬於權利金所得。
至於網紅具備知名度後,推出自己的服飾品牌等販售周邊商品,則屬於營利所得。而代言活動,目前定義較模糊,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
網紅如取得「廣告鏈結點擊獎金」,財政部認為可歸類為其他所得;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的部分,暫定為其他所得;「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也歸類為其他所得,但網紅若符合稅法所稱表演人,可列入執行業務所得。
對於直播帶貨,即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下單購買商品,取得廠商分潤,財政部表示,必須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決定最後應定義為其他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表示,正因網紅收入來源複雜且可能非單一管道,才認為有必要提供問答集讓納稅人比較清楚如何申報;至於網紅營業支出等「費用率」如何計算,須等所得類別先定調才能進一步討論,未來會持續研議。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05日-112年06月09日

  •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致生低報完稅價格逃漏進口稅費情事,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國際運費受市場需求供給、經濟景氣、石油價格或天災事變等諸多因素影響,價格時有漲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迄今,運費波動劇烈,惟部分業者於進口貨物時,並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如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亦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輸業者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透明,呼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國際運費,誠實納稅,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低報完稅價格而延宕通關,或經查獲不法情事而受罰,反而得不償失。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國稅局將於112年6月15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期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2年6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2年7月1日)起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仍請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5月31日)前繳納者,如有未(短)繳納稅款者,請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有5家分公司,由總公司購買統一發票後,再將發票分送到各分店,甲公司購買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時,誤將A分公司的發票送到B 分公司,B分公司的發票送到A分公司,致B分公司將其所屬發票轉供A分公司開立,A分公司將發票轉供B分公司開立,嗣經國稅局查獲,A分公司及B分公司雖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前將其所開立之發票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未造成逃漏稅,惟仍違反首揭規定,A分公司及B分公司經所屬國稅局分別處3千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年5月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第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在2023年上路,針對個人持有CFC股權的海外投資收益,有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申報所得稅的豁免門檻,須滿足兩情形之一,分別為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CFC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即達到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個人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企業為CFC。

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以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了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免計入外,同一申報戶全年的合計數未達100萬元,也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了落實CFC制度精神,兼顧徵納雙方成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個人CFC制度訂有豁免規定,而「豁免門檻」是指兩大情形之一,包含一、CFC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是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官員表示,雖然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享有豁免,不過仍須留意,為了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所得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時,個人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按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直接持有三家CFC於所在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皆大於50%,2023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300萬元、盈餘500萬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仍無法豁免。
官員表示,因為屬於甲君受控的三家CFC當年度盈餘及虧損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甲君仍應依規定申報CFC2及CFC3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相關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近來發現部分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要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果買方不是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時,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台幣1萬元,此價格應包含營業稅,不過甲公司在銷售A商品給乙小姐時,卻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營業稅,若要索取統一發票,需要由乙小姐負擔5%營業稅款。官員表示,甲公司的行為已踩到紅線,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是違反稅法規定,甲公司如果經通知限期後仍未改正時,將遭受處罰。
另外,國稅局提醒,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針對境外資金回台節稅方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依據四大原則判斷。
一是所得判定,如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則無須課稅;資金屬所得須進行稅負試算。二是課稅年度,即判斷課稅所得是否已超過五年或七年核課期間;三是稅負試算,依不同所得或資金類型,試算相對應稅負;四是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按身分判斷有無納稅義務。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納稅人應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
根據安永與聖加侖大學聯合發布的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歸納出全球500大家族企業的特性與趨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家族企業妥善利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和離岸信託架構,能夠鞏固所有權與經營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後,境外公司無法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節稅,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應採取三項行動,包括重新檢視全球資產比重及配置、重新檢視家族企業境內外架構,以及檢視稅務居民的身分。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孫孝文指出,「房地合一稅2.0」已上路,不動產傳承若由個人直接持有,在出售不動產時,將依取得日期採舊制或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若由境內未上市櫃公司直接持有,個人出售該公司股權時,將依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或房地合一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即為特定股權交易,將視同房地交易,按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台灣所得稅申報結束,會計師提醒,在台的美籍人士若未於4月15號申報,應於6月15日前完成2022稅務年度美國所得稅申報,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於10月15前完成申報。
除了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也應留意核課期間界定。會計師指出,一般而言,美國國稅局核課期間為三年,台灣則為五年,兩者都是自申報日起算。
針對美台最大的不同,會計師表示,美國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義務,將不會啟動計算IRS對於該申報義務的核課期間,意即對於未申報的納稅義務,IRS核課權將不受時效限制,可於後續年度任意時點啟動查核並補稅加罰;台灣針對未申報的納稅義務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美國法定核課期間起算日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大不相同。
舉例來說,若甲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應報2022年度綜所稅但未申報,台灣的核課期間將於2023年6月1日的七年後失效,但若甲同樣未申報2022年度美國所得稅,IRS追稅期限將為無限期。蘇宥人說明,由於美國稅負繁重,建議納稅義務人應謹慎檢視自身申報義務並尋求合規,留意核課期間的適用性,若有稅務相關疑問,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衍生稅務風險和額外遵循成本。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為勞工職災提供完整保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去(2022)年5月1日施行,擴大納保對象。勞動部昨(6)日強調,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到職日就應投保職災保險,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除有罰鍰金額外,會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
原本職災保險只有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入強制納保。去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臨時工及家庭看護工,亦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五人(含)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保、就業保險及職保;四人(含)以下單位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四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十倍罰鍰外,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截至今(2023)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
勞保局解釋,災保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即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災保險為被保險人。截至2023年3月底止,職災保險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較勞保增加19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較勞保增加65萬人。
勞保局指出,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若勞工如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仍可依災保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並由勞保局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截至2023年5月底,應加保而未加保職災給付核發後向雇主追償件數計70件,應收回金額為4,527.6萬元。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外銷貨品若有解約、違約等情形造成損失,可列報外銷損失,提醒營利事業,除應準備合約、對方索賠文件外,根據賠償方式不同,也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常見外銷損失包括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另外也可能是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或在貨品運送途中發生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買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外,也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
若為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而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若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則應檢具證明文件,但若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500萬元,損失原因是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貨款500萬元,公司並提出買賣契約、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有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布局的台商留意,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昨(8)日提醒,根據BVI經濟實質法新規,透過BVI支付台幹薪資,今年起也須完成經濟實質申報,揭露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提醒台商留意規定及未來查核風險。
范香琴表示,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的公司接獲當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等,並說明經濟實質申報內容。
范香琴指出,今年初發布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中,要求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的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並非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即使沒有收入,也可能被認為從事相關活動而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最常見情況是,部分企業透過BVI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過去由於僅是支付、沒有收入,不用申報經濟實質;但新規認為支付這類薪資屬於「集團總部活動」,自今年起須完成經濟實質通知及申報,揭露相關財務、非財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