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9月11日-112年09月15日

  • 移送執行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繳納期限不變
  • 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地上舊屋,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損失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提供被投資公司或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虧損的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注意事項
  • 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請先確認有無經銀行簽證發行,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
  • 機關團體不論有無符合免稅標準皆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
  •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分攤利息支出
  •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房地互易時,如有收取差額價款,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之相關規定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 「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
  •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
  • 11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企業報佣金支出 須附證明
  • 避稅天堂新制 台商兩個評估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0版)對台商影響分析

移送執行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繳納期限不變

陳先生來電詢問,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因疏忽未依限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有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但為何只收到國稅局通知已更正稅額,却沒有收到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各項稅額繳款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因此延誤超過繳納期限,國稅局會改訂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但於強制執行後才申請更正者,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陳先生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陳先生於112年7月間才向該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該局不會寄發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而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應納稅額33,600元及加計自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即112年2月11日)起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並通知陳先生洽該分署繳納。

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地上舊屋,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倘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77萬元,經查甲公司110年1月購置房地後,即將不符合其需求之舊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該公司乃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購置舊屋後旋即拆除,該建物既未供營業使用,且未興建新屋,國稅局乃將購買舊屋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土地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155萬餘元。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故買方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日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作為本身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憑證外,應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依規定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致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處漏稅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2年4月1日向B公司進貨,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金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並已於112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112年6月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稅額1萬元,A公司雖出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B公司,惟A公司卻未於112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該1萬元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如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倘係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可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折讓單查詢/列印/下載」功能,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避免上開之違漏情事。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提供被投資公司或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虧損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發生營業虧損產生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且應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例如:甲公司111年度列報國外被投資A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所產生的投資損失1千萬元,因A公司註冊登記地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並無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虧損是因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大陸B公司營運虧損發生,所以甲公司除提供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尚須提供大陸B公司因實質營運產生營業虧損的證明文件,並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證明,才可列報上開國外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上應符合相關規定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審認。

營利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B公司之盈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110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30萬元,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若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中包含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則甲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20萬元限額(計算如附表),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20萬元。

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請先確認有無經銀行簽證發行,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倘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112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買賣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簽證程序,以避免誤繳。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機關團體不論有無符合免稅標準皆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不論有無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皆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機關團體是否符合行政院頒訂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須等到其辦理結算申報後,並且經稽徵機關審查始能核定,所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當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0月2日),不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應於該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將按日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房地合一新制,應課徵所得稅,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注意其取得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或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如屬前者免納所得稅,方可將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欄位,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度出售1筆土地,處分利益450萬元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處分資產利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45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29日,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局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出售土地損益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惟查甲公司誤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時應依前揭規定正確計算列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項目及金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分攤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其依分攤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尚不得在該報酬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自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購買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部分,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依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方得於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可自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實務上偶見營利事業將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認屬前述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而將應遞延之利息支出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該酬勞性質係其基於董事之地位受領,與董事之職務行使及風險承擔直接相關,而與其是否持有股份無涉,非屬上開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將應遞延之利息支出,在該酬勞範圍內,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109年度僅持有國內乙上市公司股票且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爰依前揭規定核算分攤予該未出售有價證券應予遞延之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將其另擔任乙公司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100萬元,誤認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而將應遞延之利息支出120萬元,在該報酬範圍內之100萬元列為當期費用,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案經調增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及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呼籲,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持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未出售,應依分攤辦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房地互易時,如有收取差額價款,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等於或大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換入房屋之價值小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而自營利事業收取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間以1,500萬元買賣取得A土地10坪(每坪土地取得成本150萬元),並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110年4月間房屋興建完成,甲君以4坪A土地(價值1,200萬元)交換取得30坪房屋(價值900萬元),並領取差額價款300萬元(1,200萬元-900萬元),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核定出售土地課稅所得138萬元【出售價款300萬元-取得成本150萬元〔換出土地4坪之取得成本600萬元*領取價款比率0.25(300萬元/1,200萬元)〕-推計移轉費用9萬元(300萬元*3%)-土地漲價總數額3萬元】,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之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27.6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因換入房屋之價值小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而於房地交換時,自營利事業收取差額價金,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不動產應申報核課房地合一所得稅,其交易標的如為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亦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19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土地交易所得依下列原則計算之:(一)土地取得日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為準。(二)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核准廢止徵收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之期間,與該土地被徵收前原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徵收日止之期間,合併計算。(三)土地取得成本,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為準。但該土地被徵收前之原始取得成本高於上開應繳納價額,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以原始取得成本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3年4月8日被政府機關徵收A土地,惟嗣於111年2月15日經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後,繳清價額,而取回A土地,甲君隨於111年12月28日出售,甲君認為該土地原為其於79年取得,應非屬房地合一之課稅範圍,故未辦理申報,惟經該局查得甲君有上開經廢止徵收而取回之情形,是依上開函釋規定,甲君上述交易仍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核定交易所得7,700,000元,並以徵收前後合併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為1,155,000元,並依規定處罰鍰462,0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於出售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款。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相關之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籲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佳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210,000元購入10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0,0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0,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消費者往往只有收到數位訊息,結合手機APP或簡訊出示條碼即可進行消費,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知名糕餅店,於112年8月15日銷售該公司「電子禮券-中秋節月餅1盒」1筆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A君,該禮券於出售時即載明可兌換中秋節月餅1盒,屬於商品禮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112年8月15日(即銷售電子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000元與A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電子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是類情形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11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3)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1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署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111年始可繼續按千分之二課徵,逾今年9月22日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112年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千分之二課徵。

企業報佣金支出 須附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支付佣金,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服務事實,才能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北稅局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北稅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支出新台幣2,000萬元,其主張因有拓展國外業務的需求,故與境外A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按出口貨物價款的約定比例支付銷售佣金,甲公司雖提示合約、匯款單、商業發票及佣金計算表供核,但合約的仲介服務內容記載不清,甲公司亦未能提示境外A公司仲介事實相關證明文件,縱使甲公司形式上簽訂合約,也難認定甲公司須透過境外A公司居間仲介方能完成交易,故予以剔除補稅。
北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提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及付款證明外,並應提示契約或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避稅天堂新制 台商兩個評估

全球最低稅負制即將在2024年上路,以往跨國企業經常設立紙上公司的避稅天堂百慕達,預計2025年開始課稅;英屬維京群島(BVI)與開曼群島(Cayman)也計劃跟進。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許嘉銘指出,台商因應新稅制,應留意實質管理處所所在地之課稅和集團利潤的配置。
以百慕達新稅制,提出的所得稅率預估將為9%至15%不等,且將依據OECD的全球最低稅負制為基礎,來計算課稅所得,台商應審慎評估下列事項:
首先,因應歐盟規定,避稅天堂國家大多實施經濟實質測試,而使得位於避稅天堂國家的集團公司可能須承擔部分功能或風險,則應將部分利潤分配至當地方屬合理。
據此,企業可能面臨部分避稅天堂地區開始實施課徵所得稅之風險,也需因應其他課稅區域或國家之稅捐機關對前述安排之挑戰。建議跨國企業集團亦須同步思考集團內部移轉訂價政策調整及利潤配置的影響。
其次,如百慕達公司可主張因非百慕達稅務居民,而無須課稅。然而,在此假設之下,企業的下一步則應主張其實質管理處所在何處。例如,若主張在台灣,則未來台灣對實質管理處所課稅相關規定出爐,則仍有課稅之問題。
許嘉銘提醒,百慕達的所得稅制目前仍處於意見徵詢階段,台商可再觀察其他避稅天堂國家的立法動向以應對國際租稅局勢的變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0版)對台商影響分析

台商須儘快導入2.0版指引,以爭取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稅務優惠。
2023年7月,大陸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以下簡稱「2.0版指引」),值得台商重新審視過去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作法有無需改進的地方。此次2.0版規定和過去相比有以下差異:
一、首次新增研發活動界定和研發項目管理兩個專門章節
(一)研發活動界定
以清單方式定義研發活動的類型,與非研發活動的區別,通過問題舉例方式引導企業判斷研發活動是否具有創新目標:
1、有明確創新目標:例如該活動是否要探索以前未發現的現象、結構或關係?是否在一定範圍要突破現有的技術瓶頸?研發成果是否不可預期?如果回答為「是」,則可說明該活動具有明確創新目標;2、有系統組織形式:經過立項、實施、結題的組織過程,有具體目標、較為確定的人、財、物,因此可推論是有邊界的和可度量;3、研發結果不確定:研發活動結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預期,須經反復不斷試驗、測試,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並存在失敗可能性。
另外,針對企業日常經營中較為典型的活動場景,是否屬於研發活動也進行了相關說明:
1、製造業的研發活動
對於比較明確屬於研發活動的原型、小試和中試屬於研發活動進行了肯定;對於中試工廠、試生產、資料收集等邊界,容易混淆的活動則須區別對待,特別列舉為了生產進行的設計、為產品流程而進行的工作均不屬於研發活動,而對於售後服務和專利、常規測試等工作,則明確了除少數特殊情況外均不屬於研發活動。
2、 研發活動與科技活動
強調科技活動必須是「為了實現研發需求」,才可視為研發活動。
(二)研發項目管理
明確指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兩大核心,是「研發活動的判斷」和「研發費用的準確核算歸集」,兩者都需以研發項目為基礎,因此規範的研發項目管理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的基礎和前提。
此次2.0版指引,建議企業應建立《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包括研發項目的立項、實施、結題三項基本流程,其中立項階段要有《企業決議文件》與《項目計畫書》;實施階段要建立研發《項目歸口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負責制度》、《研發費用全流程記錄制度》、《研發進度記錄制度》、《項目調整制度》;結題階段項目組要形成《結題報告》、財務部門要形成《財務決算報告》,並要建立《研發項目資料全程規範化管理制度》。
二、財務部門、研發部門的協調配合
實務中,大多數企業的財務部門、研發部門未對研發项目進行充分溝通,導致財務人員不瞭解應要求研發部門提供哪些資料,甚至形成研發部門無法配合財務部門工作的情況,也讓稅務申報的研發項目幾乎都是年初才開始、年末結束的怪像。
2.0版指引強調了財務部門、研發部門協調配合的重要性,例如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配合,對研發项目資源投入的情況進行全流程記錄;研發、財務等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留存備查資料涉及的公司決議、研發合同、會計帳簿、相關科技成果資料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9月04日-112年09月08日

  • 為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之擔保品,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返還
  • 海葵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自即日起提供下載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 遺產稅申報父母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設籍規定
  • 企業分支機構要辦稅籍登記
  • 颱風海葵來襲 央行:停止上班地區退票從寬處理
  • 被併購新創股東 繳稅有眉角
  •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 營業稅報繳應注意這一點
  • 公益團體 免辦營所稅暫繳
  • 台商在大陸進行仲裁實務分析

為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之擔保品,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返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目的是作為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保全稅捐債權,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擔保品,第三人所提供的相當擔保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因欠繳稅捐及罰鍰合計達1,400萬餘元,逾期未繳,且未依法申請復查,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遂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其配偶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甲君回國後未於約定期間繳清稅款,該局將其所提供之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甲君主張提供擔保品之目的,只為解除出境限制,請該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擔保品,經該局以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其申請。
該局提醒,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擔保品,如逾約定期間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

海葵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海葵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發生災情,財政部已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可至該部全球資訊網災害協助專區之租稅減免及延分期措施網頁(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災害協助專區>租稅減免及延分期措施)查詢,並可連結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申辦書表,或線上申請損失勘查及辦理稅捐減免及延分期繳納稅款相關事宜;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尚有不明瞭之事項,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自即日起提供下載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開始,即日起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或於112年10月1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此乃授權稽徵機關依其掌握之具體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可自由選擇依實際交易所得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所得申報的權利,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房屋評定現值之2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後來經該局查獲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而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註銷本稅及罰鍰云云,案經該局以業已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並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其自行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與核實認定所得之差額,自屬漏報,遂予以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如有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遺產稅申報父母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林小姐來電詢問,配偶A君112年7月間死亡,自己及兒子為繼承人,而A君的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申報父母扣除額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得自遺產總額中列報父母扣除額每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繼承順位者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父母扣除額之規定與民法不同,不因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繼承,就不能扣除生存父母的扣除額。以本案為例,A君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及兒子,因A君的父母還健在,故繼承人得檢附A君父母生存證明(如戶籍資料),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父母扣除額246萬元(=123萬元×2人)。
該局提醒,倘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父母拋棄繼承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就不能再主張扣除父母扣除額。繼承人如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設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土地,如該房屋未經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連續滿6年,雖有其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亦無所得稅法相關條文規定自用住宅優惠免稅額及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土地,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於交易前6年未曾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該次交易得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屋時原已辦竣戶籍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房地合一稅,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甲君於110年間自A房屋遷出戶籍後,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遷入戶籍,直至112年出售A房屋時始知,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款規定,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連續設籍滿6年,方得適用上述出售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之規定。

企業分支機構要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不要圖一時之便,借用總機構所領用的統一發票,而使總機構受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的分支機構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後分支機構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的情形,只是總機構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高雄國稅局舉例說,甲公司總機構設於台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指示該門市的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的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只是總機構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的情形,經國稅局查獲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是免予處罰的。

颱風海葵來襲 央行:停止上班地區退票從寬處理

颱風海葵來襲,部分地區停止上班,為了避免企業資金調度受影響,央行今天表示, 因颱風海葵來襲而停止上班地區的退票,可從寬處理。
央行說明, 4日受海葵颱風影響,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支票存款戶資金調度可能因此受影響,有關存款不足的退票紀錄,可依票交所訂定的「台灣票據交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及「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等規定,依2原則從寬處理。
第一,支票存款戶於9月4日、5日所發生的存款不足退票,若分別在次一個營業日,經重提付訖、清償贖回或提存備付而申請註記者,一律不列紀錄(包括補票紀錄),並免收手續費。
不過央行提醒,如果支票存款戶在原退票據重提付訖之前,提取備付款,該退票將會再列入紀錄。
第二,支票存款戶因這次颱風遭受災害,導致影響票款清償能力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大災害註記,經辦妥註記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算6個月內,所發生的存款不足退票,暫不因退票達3張而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在期間內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的註記者,退票紀錄將不對外提供查詢。
央行補充,如果9月4日以後仍受颱風影響,致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將比照上述因應措施辦理。

被併購新創股東 繳稅有眉角

《企業併購法》去年修法後新增租稅優惠,被併購的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取得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財政部近日公告子法,明定計稅規定、備查時點、證明文件等三重點。
財政部提醒,被併購公司變更登記期間若是落在企併法上路(2022年12月15日)後、子法公告(2023年9月1日)前,應記得在子法公告日起45日(也就是今年10月中前)向國稅局申請備查,其個人股東才能適用延緩繳稅。

為促進友善併購新創環境,經濟部去年完成企併法修法,新增租稅優惠,給予新創個人股東可選擇延緩繳稅,財政部近日公布「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以利遵循。
首先在課稅規定上,被併購新創公司的個人股東,取得存續公司或新公司股份對價,依規定計算的股利所得,可選擇全數延緩至次年度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希望藉此提升個人股東參與併購意願,一旦擇定延緩繳稅,就不得變更。
舉例來說,公司在2023年因合併而消滅,個人股東當年度取得新公司股份,計算股利所得為300萬元,選擇適用延緩繳稅,即可在次年度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稅,也就是2026年至2028年間,每年平均以100萬元股利所得課稅,可選擇合併計稅或以28%稅率分開計稅。
而在股利所得認定,是指個人股東獲配股份價值超過出資額部分,若要主張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則可提出證明文件來計算。
其次,在備查時點方面,規定被併購、消滅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45日內,填具申請書及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表,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備查。
最後證明文件方面,子法規定,必須備齊個人股東擇定延緩繳稅聲明書、合併契約影本、股東會議事錄影本等證明文件;若個人股東為非居住者,則要檢附外僑綜所稅證明書影本。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 營業稅報繳應注意這一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營業稅之報繳規定,將該等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或退稅。
北稅局說,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待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或申報退稅。
北稅局舉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公司,於辧理202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未將同年7月間取得股利收入7,700萬元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以致未按正確之免稅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當期進項稅額,以併同申報繳納營業稅,致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案經北稅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190萬元並處罰鍰95萬元。
北稅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至非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益團體 免辦營所稅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展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無論是否符合免稅標準,都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行政院訂有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符合創設目的支出達收入六成以上等標準者,除銷售貨物勞務所得外,可免納所得稅。
至於每年9月的營所稅暫繳,機關團體是否需要申報?國稅局指出,由於機關團體是否符合免稅標準,須等到辦理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審查後才能核定,因此免辦暫繳申報。
國稅局提醒,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10月2日,不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應在期限內辦理暫繳申報,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將按日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台商在大陸進行仲裁實務分析

台商要注意仲裁庭並沒有法院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而是一裁定局。
台商普遍認為和訴訟相比,仲裁在追討貨款時要更有效率,但前提應是台商對仲裁庭的運作機制必須有充分瞭解。
很多人認為仲裁庭解決爭議算是「第二法庭」,與通過法院的訴訟爭議解決沒有本質不同,類似對仲裁的誤解,會在後續對追討貨款過程中變成被動甚至衍生不利後果。
當買賣雙方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後,法院就不會受理任何一方再提起的訴訟,也就是或裁或審只能選擇其一,以中國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以下簡稱「貿仲」)規則為例,仲裁庭由一名(獨任仲裁庭)或三名仲裁員(三人仲裁庭)組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貿仲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仲裁庭都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獨任仲裁庭的仲裁員,在雙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的15天內,未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若是三人仲裁庭,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通稱為「邊裁」),至於第三名的首席仲裁員(通稱為「首仲」),雙方當事人若未能按照規定共同選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常有這樣的誤解,以為自己指定的邊裁就是自己的「第二代理人」,一定會幫自己說話,所以會指定自己較為熟悉的仲裁員。根據《仲裁法》及仲裁規則,不論是哪邊的邊裁,都要客觀、公正的處理案件,和當事人也不能私下溝通,所以不論熟不熟悉,邊裁都不能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因此指定邊裁要更多的從該仲裁員專業、行業、風評等方面考慮,特別是該仲裁員對類似爭議案件過去參與情況和盡職程度,例如是否習慣庭前仔細調閱案卷?對重點法律問題是否進行相關案例研究?以便庭後合議時充分發表意見,因為不排除有些邊裁認為裁決書是首仲撰寫,裁判案件主要工作及責任都在首仲身上,導致不在庭前仔細調閱案卷。
事實上,邊裁也必須像首仲一樣努力,案件合議時要充分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由於三位仲裁員是平等每人一票,在此基礎上,如果自己指定的邊裁享有極高業內聲譽,在合議時的意見自然會備受重視,指定這樣的邊裁當然會對自己產生有利的影響。
仲裁案件合議時,首仲一般都會徵詢兩位邊裁意見,之後再發表自己的意見,在第一次開庭後合議的半小時,常被稱為是仲裁案件的「黃金半小時」,當兩輪意見各自表述完畢後,仲裁結果走向基本就決定了,因此當事人不要寄望於庭後補充的意見或材料,必須在開庭結束前,就要把全部觀點和材料僅可能提交給仲裁庭。台商要注意,仲裁庭沒有法院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而是一裁定局,這也是為什麼強調仲裁是高效率的爭端解決機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28日-112年09月01日

  •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繼承人領取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繼承人應於該等股利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購置範圍相關法令規定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 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銀行簽證程序
  • 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 導入電子發票 落實ESG永續經營
  • 營業人以貨物抵債與銷售貨物相同應報繳營業稅
  • 勞動部揭五大加班費NG樣態
  • 餐飲業者加收服務費 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 兩岸規定不同 勤業眾信提醒:勿踩稅務禁區
  • 企業報營所稅 別犯四錯誤
  • 欠稅遭禁止處分 房地將無法移轉
  •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納稅分析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11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適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10月2日)止,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應納暫繳自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除可持人工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外,也可以選擇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直接線上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可在法定期間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自行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臨櫃向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繼承人領取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繼承人應於該等股利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遺產,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無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仍應檢附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資料,於繼承人有數人時,則應檢附經各該繼承人簽章之股利分配同意書,是繼承人間如就該等股利之分配未能達成協議,即無法至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應俟繼承人間就此達成協議,並據以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後,繼承人始能就該等股利為支配運用,斯時所得始實現,故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作為課稅年度。又該股利如係於107年1月1日以後辦理過戶或領取者,依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申報戶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用於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或選擇將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母於103年間死亡,其遺有A公司股票,該公司於104至107年度均有分配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而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就前述股利之分配未能達成協議,遲至108年度始備齊股利分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並至A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甲君即因此獲配股利1,500,000元,惟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申報該營利所得,該局乃將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據此計算可抵減稅額80,000元(1,500,000元×8.5%=127,500元>80,000元),因增列甲君上述股利,於其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為20%,乃核定應補稅額220,000元,甲君不服前開核定,申請復查,主張該等股利應以公司原分配年度為課稅年度,並依兩稅合一制度核認可扣抵稅額云云,經該局以甲君及其他繼承人係於108年度方辦妥過戶登記等事宜,自應以此認定課稅年度,並依行為時法令計算所得額及稅額,考量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修法後已不採兩稅合一制度,甲君主張自不足採,乃駁回其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作為課稅年度。繼承人如於107年1月1日以後取得類此股利者,不論繼承事實發生於何時,均應依前述說明計算營利所得額及稅額,納稅義務人應確實注意營利所得之課稅方式,以憑正確申報納稅。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該辦法。
若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購置範圍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辧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500萬元,惟查該金額係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浮)報自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嗣經查證確為虛報,除更正或註銷檢舉人該筆薪資所得外,涉嫌虛列薪資費用之營利事業亦將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提供下列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領取薪(工)資資料、出勤紀錄、勞健保資料、存摺影本或離職證明等。

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舊自住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包括:
案例一:林小姐於108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110年12月購買B屋後,於111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
案例二:王先生110年12月購買A屋,於112年4月出售,雖於出售前1個月短暫設籍,但經國稅局查得王先生一家人實際並沒有在A屋居住,所以在112年8月購買新屋時,也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額之優惠。

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做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國稅局依法將其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土地,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甲君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其得以順利出售該筆土地,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銀行簽證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倘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112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惟如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縱取得符合前揭規定之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故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提供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如有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外匯收入,而誤申報為零稅率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導入電子發票 落實ESG永續經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針對碳排放量較大的企業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財政部為推動企業e化、達成節能減碳目標,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器」,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
該局說明,ESG為企業永續發展之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經大平台統計全國最近一年電子發票開立數量逾82億張,減碳量合計957,971公噸,營業人可於企業網站揭露開立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如減少幾公噸碳排放量資訊),達成永續發展並提高企業形象。
該局籲請營業人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ESG),並提高企業形象。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以貨物抵債與銷售貨物相同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將餘存貨或資產用來抵償債務,無論是與債權人協議,或是遭債權人取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均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所取得之代價並不以價金為限,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用來抵償債務,與銷售貨物相同,視為銷售應於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按時價(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水電工程相關配件及材料,因經營不善,於110年12月1日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於同年月15日向該局申請註銷登記,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帳面尚有存貨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甲公司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所有的存貨已遭債權人搬走抵債,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17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85萬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前揭視為銷售貨物行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勞動部揭五大加班費NG樣態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讓勞工加班,必須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據勞動部統計,去年1,883件違反加班費規定的案件,合計裁罰金額高達6,200萬元。勞動部整理雇主5大NG態樣,其中最常見迷思就是「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工不論是在平日加班、或是在休息日出勤,雇主原則上應依 《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只有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者,才能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也就是說,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只能換取補休。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眾常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提醒,「工資」不是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的經常性薪資,例如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主管加給、夜班津貼等,均屬「工資」之範疇,也因此在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黃維琛指出,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發給。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費之乘數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一或3分之二以上,如果以1.33或1.66計算,等於少去了小數點後第三位,「一定會少算、就會違反法令」,過去也有因此受罰的案例,建議雇主可以用1.34或1.67計給。
第五類則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解釋,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其加班費應依休息日相關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也必須要遵守休息日的加班費規定。

餐飲業者加收服務費 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的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的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餐廳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年中承包乙公司舉辦之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位新台幣2,000元精選套餐計40,000元,並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4,000元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兩岸規定不同 勤業眾信提醒:勿踩稅務禁區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大股東透過投資公司持股,因兩岸稅負效果不同,可能使公司誤踩稅務雷區。
依照台灣稅法,台灣企業分配盈餘給台灣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台灣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分離課稅28%;若選擇不分配盈餘,僅需依財務帳上之未分配盈餘,課徵5%保留盈餘稅。
因此台灣企業的大股東若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可享受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若將個人消費報銷在個人投資公司的財務帳上並選擇不分配,僅課徵5%保留盈餘稅,可明顯節稅。
依大陸的稅法,陸企分配盈餘給大陸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大陸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課稅20%;若選擇不分配盈餘,並無保留盈餘稅。
但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徐曉婷提醒,稅務規畫必須了解當地的規定,大股東一旦被稽查出企業帳列個人消費及財產性支出,除了須補繳20%個人稅,恐有罰款及每天滯納金0.05%的處罰。
此外,實務上也常見由台商所經營的陸企仿效台灣公司資金操作,將大陸企業資金貸與大股東並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
她指出,根據財稅[2003]158號,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換言之,企業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恐被視為盈餘已分配,落於大股東應課稅風險。

企業報營所稅 別犯四錯誤

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5月告一段落,國稅局陸陸續續會針對申報情形展開查核,企業內部仍應檢視自身是否有漏報收入等申報細節,國稅局提醒留意四大常見NG,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國稅局透過跨機關資料,例如戶政、出入境資料、投審會僑外股權變動等,可交叉比對各種申報異常,進而揪出逃漏稅狀況,不過部分企業並非有意逃漏,而是因為對法規不了解、一時疏忽,若因此遭到處罰就相當冤枉,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留意申報細節。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漏報所得,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收入項目由於非屬國稅局提供的所得範圍,導致企業申報時往往會忽略,例如海關退稅、保險理賠、政府補助款等,申報時應盤點是否有相關收入。
其次,也常有公司不慎錯誤列報費用,當中最常見的是交際費或廣告費認定。
官員解釋,由於廣告費無限額、交際費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轉列交易費、剔除超限部分時有所聞,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規定並不相同。
第三種常見錯誤是房地交易所得。由於現行稅制包含舊制、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三種,企業應依據交易日及取得日區分適用稅制,並填在正確表格。
最後,則是要留意,哪些應列入企業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企業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稅制變動。
例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擴大租稅優惠後,企業透過專戶捐贈經教育部認可運動業,可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限額內,以150%加成減除,且若捐贈對象為重點運動產業,更可不受金額限制,享150%減除。而加成減除的50%部分,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600萬元給符合規定的職業運動產業,依規定可15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也就是減除900萬元;其中加成減除的300萬,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與營所稅課稅所得及其他特定免稅所得合計,依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再與營所稅額比較。

欠稅遭禁止處分 房地將無法移轉

利用財產移轉規避稅捐債務,若欠繳稅額已達個人或營利事業限制出境標準(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會被限制出境。
日前某甲於辦理不動產買賣過戶手續時,赫然發現無法移轉過戶,才知道原來該房地因欠繳應納稅捐累計達10萬元以上,稅務局基於保全租稅債權,通知地政機關,將納稅人之不動產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登記,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土地、房屋被禁止處分,將無法進行買賣及設定,甚至會因為大部分金融機構不接受被禁止處分的土地、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品,而無法申請貸款。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納稅分析

台商不能以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大陸主管機關不知道就可以不用繳稅。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取得公司股權,多採用通過第三地公司(BVI等境外公司)間接投資方式,台商常以為只要轉讓的是境外公司的上層股權,不是大陸公司直接的股權,大陸稅務局就不會知道,自然就不用在大陸繳稅,其實這種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還是會有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必須留意。
台籍個人在不考慮大陸居民納稅人身分前提下,間接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風險,主要來自兩個層面,首先是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其次是台商間接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
《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在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月分)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位於中國境內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這當中有兩個關鍵字,分別是「任一時間」和「不動產」,也就是被間接轉讓的大陸境內企業,其帳面有土地或房產,當不動產帳面價值不高,但經評估後大幅度溢價增值,由於大陸企業直接轉讓帳面溢價很大的不動產,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比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代價更大,所以很難用剝離不動產的方法來規避個人所得稅。
二、合理商業目的
實務中最難確定的是第二層風險,就是台商轉讓境外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前,有關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的「穿透原則」只針對企業所得稅,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稅條款,也就是當個人以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台商常利用BVI、香港等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公司投資大陸,本身並無經營,在註冊地也沒有員工,沒有經營場地,沒有營收也不納稅,這樣的空殼公司除了可能受到台灣CFC條款的約束外,通過這樣的空殼公司進行的交易,也很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導致間接轉讓大陸資產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論是,台籍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大陸企業股權,從現階段看,在大陸有一定程度的繳稅風險,不管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要重視,因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一旦台籍個人被裁定為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那不管是轉讓方、受讓方還是境內被投資企業,都可能成為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對象。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21日-112年08月25日

  • 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的財產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 聲明訴願,網路嘛也通!
  •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 營利事業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應以除權基準日認定取得日期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
  • 填直接劃撥同意書 企業退稅快速便利
  • 三種情形 營所稅免辦暫繳
  • 申請房屋自住稅率 後年起須設籍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兩屋打通合併也適用

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的財產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公司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公司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公司來電表示其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本件考量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聲明訴願,網路嘛也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日前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及案由,即可透過網路完成訴願的聲明,並以財政部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該局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除了在復查決定書及行政處分函內載明線上聲明訴願之連結路徑及QR-Code,也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供民眾運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函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依訴願法規定,必須以「訴願書」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僅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民眾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證據等資料,否則聲明訴願的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訴願書,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財團法人組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必須先符合行政院訂定發布「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非」財團法人組織則無此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110年贈與現金1,000萬元予某社團協會,因受贈對象為「非」財團法人,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補徵贈與稅78萬元【(贈與價額10,000,000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200,000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有關遺產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購買10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的繼承人在甲君100年1月10日死亡後,向乙君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經乙君拒絕,甲君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君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全案於112年3月7日經終局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10筆土地返還予甲君,甲君的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112年3月7日起算6個月內(即112年9月6日之前)補申報甲君遺產稅,該10筆土地的遺產價值,應以甲君死亡日(100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財產的時價(土地按公告現值估算)計算遺產價值,而不是按判決確定日的時價計算。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7年至111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3.5萬件(占比約8%)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倘欲自今(112)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不到1個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倘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署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111年始可繼續按2‰課徵,逾今年9月22日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課徵。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省時又便利。

營利事業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應以除權基準日認定取得日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於計算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其取得日期之認定,應以除權基準日為準,據以判定是否適用已持有滿3年而得減半課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惟若其出售之股票中包含被投資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應按該股票之除權基準日判斷是否已持有滿3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購入面額10元之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000股,乙公司於111年6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配發每股2元之股票股利,並訂定除權基準日為111年8月15日,故甲公司共取得乙公司200股股票股利。甲公司嗣於112年6月15日將所持有乙公司1,200股股票全部出售,於計算11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得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誤將所獲配之200股股票股利一併計入,惟查該股票股利自除權基準日111年8月15日起算至出售日112年6月15日,其持有期間尚未滿3年,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案經調整補徵基本稅額。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購買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2,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00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80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2,000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1,80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1,80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200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核定稅額不服,如以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申請復查,為當事人不適格之程序不合案件,其申請復查將遭駁回。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指出,公司組織的屬性是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之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公司如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寄發滯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補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卻以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雖經該局通知,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遭國稅局認定不符合復查申請之法定當事人資格,依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維護在行政救濟上之權益。

填直接劃撥同意書 企業退稅快速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方便營利事業領取退稅款,營利事業可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直接撥入其存款帳戶內,快速便利。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退稅支票逾期未兌領或遺失等情形,為避免支票遺失、被竊、忘記兌領或郵局領件的麻煩,營利事業可申請把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直接劃撥至公司帳戶,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比退稅支票更早取得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可至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報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下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送營業地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三種情形 營所稅免辦暫繳

9月將迎接營所稅暫繳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在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辦暫繳;另外,有三種情形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特定的營利事業不用辦理暫繳申報。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獨資營利事業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是具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公有事業,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不用申報暫繳,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皆需要辦理營所稅暫繳。

不過,根據財政部逐年發布的解釋令,在紓困條例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以減輕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第二,或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的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後的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都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免辦暫繳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第一種是公司在去年、前年已根據財政部函令免辦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第二種則是營利事業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奢侈稅,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不用再提出申請,直接適用免辦暫繳。第三種營利事業在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申請房屋自住稅率 後年起須設籍

房屋稅後年5月開徵將有兩大重要變革,財政部表示,依目前預告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房屋稅除了比照地價稅,擬訂出納稅基準日(2月最後一天),另一重點是目前「自住」房屋不強制設籍,修法後也將比照地價稅要求設籍。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預告後將經送行政院和立法院,如果今年可完成修法,預定明年7月1日生效,也就是最快後年5月起徵的房屋稅才會適用新制。
官員表示,依現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三大條件,可視為自住。
但過去僅地價稅的部分,要求如地價稅要符合自住稅率,必須持有人設籍,房屋稅的部分未強迫設籍,而是以稅捐機關實地訪查使用情況認定。
財政部因此在本次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時,新增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並「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新增房屋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
官員表示,依囤房稅2.0的精神,自住房屋的稅率又可再分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和自住房屋,前者指家戶(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供自住,排除豪宅後,房屋稅可自現行1.2%降至1%。
至於自住則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未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適用稅率維持現行1.2%不變,但和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樣,未來都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過去某甲在台中和台北和高雄各持有一間房屋且申報為自住,只要稅捐機關查核認為其確實為自用住宅,即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1.2%。
未來某甲如選擇台北的房子為全國單一自住,他本人、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就必須設籍在台北的地址。至於台中的房子可能是某甲提供父母或岳父母居住,高雄則是提供已成年子女在當地工作居住。由於某甲和其父母、岳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屬直系親屬(姻親屬),且合計全國未超過三戶,雖然三間房屋持有人都是某甲,由上述親屬設籍在其台中和高雄的房子,一樣適用房屋自住稅率1.2%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兩屋打通合併也適用

土地上相鄰2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僅有1處設有戶籍,只要符合地價稅要件,可全部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符合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如無人辦妥戶籍登記,地價稅原則上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兩屋如已打通合併使用,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經稅務局派員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則打通的兩屋可合併認定為一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但留意的是,土地如果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須在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起適用。
另外,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兩年,其戶籍於109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導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恢復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只要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的「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仍可續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的溢繳稅款。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14日-112年08月18日

  •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整理下列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
一、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二、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三、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價款予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非平臺業者或外國平臺業者)屬我國來源收入,未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四、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率21%扣繳,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摸彩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六、扣繳單位舉辦競技或機會中獎活動、尾牙摸彩活動,給付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七、扣繳單位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扣繳單位給付退職人員之退休金,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且未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110年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發現112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向國庫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免)繳憑單者,稽徵機關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美容館負責人甲君為扣繳義務人,美容館於111年給付租金100萬元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甲君已按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10萬元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112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將在9月展開,財政部今(11)日宣布,延續過去紓困措施,公司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可在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辦暫繳,且若前幾年已因疫情適用免辦暫繳,今年可免申請、直接適用,採從簡辦理。
不過,若營利事業今年度會計年度開始日,並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也就是在今年7月1日後,就不能適用。
財政部表示,今年營利事業若符合兩情形之一,即可申請免辦暫繳。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第二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兩個月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由於紓困條例施行至今年6月30日,且營利事業採歷年制、4月制等,今年上半年營運期間仍落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且上半年外銷訂單、工業生產指數表現仍不算好,因此今年仍延續這項紓困措施。
財政部指出,這向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此外,若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暫繳。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2022年5月1日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依法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否則可依《災保法》開罰。
勞動部表示,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縱屬僱用人數4人以下微型企業,皆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但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並不適用第10條規定的簡便加保,雇主或勞工本人不得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以確保勞工職災保險權益。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
鑑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發生職災風險高,勞工發生墜落、滾落等職災傷害事故時有所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鄭重呼籲,承攬各項營造工程的事業單位,務必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勞工工作及生活安全,並避免受罰。
至於若是未辦理登記的自然人,則可依《災保法》第10條規定,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截至今年6月底止,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職保者,累計申報單位數為2萬9768家,人數為5萬2700人。
勞保局提醒,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的勞工(家事移工)也是勞工職災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股票,母公司可以列報薪資費用。會計師表示,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子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股權性質的獎酬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的減少,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說明,在2018年《公司法》修訂時,為了提供集團企業更大的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如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增加留才的籌碼,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

舉例來說,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其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然而在以往的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了母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所稅時申報費用扣除。然而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卻無法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
但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員工是提供勞務給母公司,對母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為本業經營所必需,所以應准許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給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的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了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A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所以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除了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免予處罰。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勤業眾信昨(15)日表示,近期不少企業紛紛推出加薪或是增加福利等措施吸引優秀人才,而企業舉辦的福利項目包含旅遊活動、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等,公司舉辦各式供員工參與的福利活動,是否須申報為員工薪資所得是許多企業的疑問。會計師表示可以依一關鍵因素判斷是否要列報員工所得「活動是否限定特定年資或職等才能參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在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就必須依照企業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例如:企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此時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企業發給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補助則免扣繳,但年底時應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另外,企業也常透過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慰勞員工一整年辛勞。張瑞峰表示,尾牙活動以及抽獎禮品不得動支職福會福利金,不過尾牙聚餐費用能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免視為員工所得;摸彩活動無論是營利事業或職福會提供現金或實物禮品,都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扣繳申報。
張瑞峰提醒,由於職福會的福利金含有職工薪資提繳部分,因此,如果職福會給與員工的各項補助,是以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因為是職工自行提撥,而該部分薪資已在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因此免再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外債額度除以投注差和淨資產倍數作為計算基準外,台商還應留意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特精專新企業對外債額度計算的新規定。
外債是台商在大陸重要的融資管道,過去,外債額度不是透過傳統的投注差,就是以淨資產的兩倍作為計算基礎,為了支持發展科技與技術型企業,外管局去年又為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的中小企業,增加了現有外債額度以外的新規定。
一、「投注差」
根據早期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及《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一般台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境外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台商可在該範圍內自行舉借外債,但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不適用該規定。
二、淨資產兩倍的全口徑跨境融資
2017年大陸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除房地產行業外,台商的外債額度=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企業淨資產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跨境融資槓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在此基準下台商的外債額度為企業淨資產的二倍。
2020年以來,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經歷了多次調整,最近一次為上個月調整的《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3〕145號),自2023年7月20日起企業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上調至1.5,意味著目前台商可借入外債額度已提高到淨資產的三倍。
三、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
上述不論是「投注差」,還是以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都適用符合條件的所有台商,2022年5月,大陸外匯管理局又發佈了《關於支持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的通知》(匯發〔2022〕16號),對試點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可在規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比如上海市、江蘇省等試點地區,就規定在等值1,000萬美元內的外債無額度可自主利用,至於天津市、浙江省等試點地區,則規定企業可自主利用的外債額度為等值500萬美元。
更特別的是,對那些發展前景好、屬於國家重點支援行業和領域的試點企業,當上述三種外債額度都不夠用時,企業還可以根據融資需求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外匯主管部門經集體審議後作出決定。
大陸境內境外貸款利率常出現落差,人民幣和外幣的匯率也常有變化,這對台商利用外債的靈活特性,不管是引入境外銀行或母公司的資金,或是償還境外已使用的外債,提供了爭取不同時間段的利益契機,台商應在上述「投注差」、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特別規定三者中仔細評估,利用外債創造境內境外資金的最大綜效。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07日-112年08月11日

  •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6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1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A君出售持有5年內之房地,並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申報交易所得為0元,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函請A君提示相關資料及陳述意見,A君均未回覆。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案移轉登記原因為法院拍賣,乃依拍定價額減除查得之取得成本、契稅及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後,重新計算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因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項目,按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為60萬元。A君不服,逕向納保官請求協助,主張其無交易所得,不用繳稅。經納保官傾聽A君所陳述事實,詳細解說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發現A君尚有可依法提示之成本費用單據作為交易所得減除項目,經A君很快的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即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增列A君可減除成本費用金額100萬元(含仲介費、裝修費)及適用稅率20%,計算後應補徵稅額從60萬元減為40萬元,依法維護納稅者之權利。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如有於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等活動,而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可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檢視核對,如有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之名稱及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得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約3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32萬餘元,並處罰鍰16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且其有於大陸地區繳納稅款,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甲君經該局多次函請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均無理由而未提示,與規定要件未合,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起以未分配盈餘轉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優惠,不過要留意,適用折抵的購置項目僅包含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購買土地的投資項目不可納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及往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在當年度盈餘發生的隔年起三年內,抵減盈餘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

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留意抵減項目
國稅局官員說明,可適用投資折抵的項目包含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以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建築物效能的資本支出,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無法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的土地、以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但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公司列報的投資項目屬於購買土地,與產創條例規定前不符,因此國稅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說明,租稅優惠是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轉投資在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因此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此外,因投資抵減的規定,要將未分配盈餘在三年內轉實質轉投資,才適用優惠,因此企業要留意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給付金額的重要基礎,為確保勞工發生事故可得到適足的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規定勞(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又月薪資總額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 (雇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勞保局提醒,「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指出,被保險人(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前開調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也可以隨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最遲應於每年2月底至8月底前申報調整。
勞保局強調,投保單位(雇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負責賠償。
勞保局也表示,投保薪資之調整生效日為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本局或專人送達本局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險人實際月薪資總額變動月分起生效,投保單位於代扣員工應繳保費時請依規定辦理。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給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也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在2023年1月按全年的利息2萬9,500元 (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未依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若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剩餘的虧損餘額才能用來扣除。
投資收益是否應先從虧損金額中減除,最有名的爭議案件是十餘年前的中鋼補稅案。
當時中鋼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但並未將轉投資收益先從虧損金額中扣除,導致被國稅局補稅上億元,後來中鋼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憲法法庭仍認定財政部有理。
財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已納入相關函釋,提升至查核準則層級。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解釋令,免計入公司所得額的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餘額才能從純益額中去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全年所得額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為2020年虧損金額),申報所得額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2020年有200萬元的投資收益,應先自虧損金額中扣除,因此虧損餘額剩下50萬元,甲公司只能盈虧互抵5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應為250萬元,補稅4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若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扣除後的虧損餘額,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多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導致遭國稅局補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31日-112年08月04日

  •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係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該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該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110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111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於111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該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惟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最近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B公司簽訂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並派遣員工共15人至臺灣提供營造工程技術服務。核閱所簽訂之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未載明派遣人員提供之技術範圍及內容,經實地勘查審核後,發現A公司所派遣之員工,係接受臺灣當地工程人員指揮監督,至工地進行板模架設及清運工程廢棄物,且A公司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負責按B公司需求人力,派員至本國境內提供服務,爰判斷A公司係屬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3目規定,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由B公司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否屬人力派遣服務,依前揭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應就下列情況綜合判斷之:1.被派遣人員主要受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或績效考核。2.國外派遣機構不負擔(由要派機構或員工自行負擔,或已投保相關責任險)人員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3.合約對於服務內容之約定不明確。4.被派遣人員須經國內要派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派赴服務地點。 5.外國派遣機構在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仲介等角色,不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

112年7月31日辦理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2年7月31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核定未列入選查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2年7月31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或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該項措施並不限於個人,營利事業購買上開節能電器,也可以申請退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1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冰箱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另甲公司於次(112)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買入節能家電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有「眉角」!

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停止租稅優惠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三年因受到疫情影響,民眾為降低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所以行動支付比率大幅提高。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全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6,382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借力「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為導入電子發票「減壓」,國稅局說明會來了!

為協助企業善用「臺灣雲市集」補助方案,導入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定於本(8)月9日下午2時在該局17樓教室舉辦「企業導入雲端科技 智慧營運提升效率」說明會,邀請經營實體店面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的中小微型企業參加,以掌握數位轉型契機。
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使用電子發票,除節能減碳外,可快速掌握商品流向,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能提升整體e化效能。經稽徵機關多年輔導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漸成趨勢,但仍有部分營業人,尤其是中小微型業者,或因考慮初期須負擔設備及系統建置等成本而裹足不前;然而如果能善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特別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的「臺灣雲市集」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即可大幅降低導入電子發票的相關成本。
該局表示,上述說明會係結合「臺灣雲市集」的數位轉型補助方案,來協助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加速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將由「臺灣雲市集」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的專家,詳細介紹雲市集補助方案,並由資訊服務廠商分享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有關說明會詳細資訊及報名方式可至該局網頁(https://www.ntbsa.gov.tw/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查詢,歡迎中小微型企業踴躍報名參與。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稅額扣抵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在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下,營利事業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賺取境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我國營所稅應納稅額,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主張境外稅額扣抵可分兩大類,一是所得型態為「技術服務報酬」,二是所得型態為「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技術服務報酬常見於為營利事業提供境外非關係人技術服務報酬,或提供境外關係企業集團管理服務取得的報酬。
若未能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而遭給付方扣繳,主張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給付方扣繳基礎為收入,但計算加計該技術服務報酬可扣抵限額時,應以該技術服務報酬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技術服務所得為基礎,計算可扣抵限額。
至於已納之境外所得稅額,亦應以實際繳納稅款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並取得合法納稅憑證(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已無須公認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黃瑞琪針對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表示,稽徵實務上,股利及利息較少分攤歸屬相關成本費用的爭議,至於權利金則可能存有爭議。
營利事業若取自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前述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可適用上限扣繳稅率納稅者,於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以扣抵依該上限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倘若營利事業因成本效益考量,如未提示居住者證明等原因,而未適用租稅協定所溢繳的稅額,則不得申報扣抵。
張瑞峰也提醒,屬於股利所得型態者,需進一步注意可扣抵的扣繳稅款眉角。
一般而言,僅限直接持有之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或扣繳的所得稅;但例外事項為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境外第一層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盈餘若屬源自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則包含大陸地區公司盈餘分配的扣繳稅款及第三地區盈餘分配扣繳稅款皆可主張申報扣抵,但大陸地區納稅憑證需進行公認證。
至於台灣和新加坡租稅協定下,新加坡公司分配股利給台灣公司,在台灣公司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不少於25%時,稅額抵扣應將新加坡公司就其所得應納之稅考慮在內,但此項抵扣不得超過台灣公司取得股利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的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在減除前五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官員提醒,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以自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申報基本所得額留意認列順序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在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才可以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台幣800萬元,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
經調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另外甲公司107年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在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
不過甲公司誤以為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的課稅門檻,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導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國稅局認定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不過近期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每年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是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的情形。
官員舉例,甲先生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在今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不過甲先生誤以為每位受贈人,每一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導致未在贈與行為5月3日發生後30日(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眾所周知,台灣已於2023年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受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都需要提交財務報表並在台灣申報課稅,也就是說,財務報表將會讓境外公司原本不透明的財務狀況透明化,台商平時就需建置境外公司的會計帳務及財務報表,並注意下列事項。
按規定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需提交財務報表給台灣國稅局,但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交易及轉投資等營運功能均在海外,台灣會計師不容易掌握境外公司完整財務情況,台灣會計師會面臨相較台灣本地公司較高的簽證風險,因此實務上,台商很可能無法找到台灣會計師簽證境外公司報表,如此一來台商自己的財務人員就必須有能力自行記帳,並於申報時聲明財務報表已依據台灣會計準則編製,這將加重財務人員不少的責任。
CFC未實施前,台商的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理財或控股,都可以截流利潤延緩在台課稅時間,但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就都應在台灣課稅,未來若要將境外公司利潤分配回台灣,對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已依照CFC規定在台申報課稅者,分配回台灣時不會被重複課稅。
但若分配的是2022年前的利潤,延續過去作法等實際分配時課稅,因此財務報表需清楚記載利潤產生年度才能正確申報課稅。稅法的原則是有所得就應繳納相對應的稅負,境外公司帳上資金若是來自於借款,就不是稅法課徵範圍,但要注意,若資金是來自台灣人或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就可能衍生出借款方資金來源是否已按台灣稅法課稅的疑慮。
除了需考量稅負外,資金運用上也會因新法實施受到限制,台灣為抑制房價,已於2023年7月起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條例新規,未來不管是以台灣本地公司或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購買住宅用途的不動產,都需向台灣內政部事前申請,符合法令規定的六項用途才可購買,一般來說,公司僅能以員工宿舍為由購買住宅用不動產,且購買戶數不得超過公司員工人數,並限制於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
以前不少台商透過境外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購買台灣的住宅用不動產,以台灣公司作為台商在台灣的資產管理公司,收取租金並報銷不動產相關費用,但在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這樣的作法將受到限制,台商將資金匯入台灣購買不動產的模式必須重新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近幾年推出的房地合一稅政策,若台灣個人或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超過50%股權,且境外公司價值超過一半來自於台灣的房屋、土地,出售境外公司股權將會符合台灣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並非按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一旦要申報境外公司股東名冊及財務報表,就會讓國稅局掌握境外公司股權異動及在台投資情形,因此,在出售境外公司股權時,需特別注意台灣轉投資公司的資產結構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條件。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24日-112年07月28日

  •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高雄陳小姐原於新北市工作,在110年1月購置新北市房地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2年5月出售該房地,可否適用調職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另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之7種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下表),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不要忽視自身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切勿因為分配紛爭或疏於查證遺產內容,而不申報或漏報遺產項目,致遭處罰。該局分享常見漏報項目如下,提醒繼承人注意。
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因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免徵贈與稅,故常有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惟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之物品: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該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財產,除符合遺產及贈產稅第16條規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外,皆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實務上曾有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黃金是繼承人所有,不應計入遺產項目,惟繼承人無法提供佐證資料,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三、被繼承人申請退休後死亡,由繼承人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該退休金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上揭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倘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常有不諳法令申報錯誤情形,特別整理表列如下案例供參考:

該局特別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發現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有上述錯誤態樣或不符本辦法規定事項,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杜蘇芮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於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各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經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其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於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惟甲公司誤因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之課稅門檻,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亦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經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以及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均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房地出租給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如遲延給付租金,乙公司須給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之違約金10萬元,甲公司於收取後,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該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及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及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及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要特別注意,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投資淨值減少等情形,在沖抵保留盈餘時必須依循一定順序,依序為同種類交易資本公積、86年度前盈餘、87年實施營所稅和綜所稅「兩稅合一」新制後的各年盈餘,都無可沖抵時,才能沖抵上年度及當年度盈餘。官員表示,切勿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導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應調整投資的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

國稅局表示,如果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金額不足時,依財政部先前解釋令規定,不足數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以及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後仍不足時,才能以交易前一年度的保留盈餘及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可以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中,列報了減項2,500萬元,主張是因為被投資公司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但甲公司並未依據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持股比例降低,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了2,500萬元,於是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情況,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經查核,甲公司同種類交易的資本公積已無可沖抵,但87年度至106年度的保留盈餘仍有6,000萬元,依規定應優先沖抵,不能直接列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最後被國稅局補稅125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從事某些股權交易事項,依據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而需要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常見的情況包括前述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或是註銷庫藏股損失等情況。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產業創新條例下,企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的租稅優惠,應注意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否則誤踩紅線,將面臨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以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的資本支出。
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規定的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
經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購置的建築物坐落地址在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不符合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從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超過半數為不動產,處分股權時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具控制力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被投資營利事業的房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因此所得稅法增訂,「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新台幣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而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因此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先生在2022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萬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公司,發行股數為150萬股,因甲先生持有A公司股份80萬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的半數,且A公司股份的價值50%以上是由房屋、土地所構成。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萬元,並以甲先生在2011年取得投資A公司股份計算,甲先生持有股份超過十年,適用稅率15%,核定應補稅額9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房地在1991年就取得,應不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指出,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已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因此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維持原核定。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政策鬆綁及邊境解封,許多民眾規劃出國洽公或旅遊,若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於出境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國。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欠稅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先生欠繳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2,800萬元,經國稅局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先生想利用假期出國旅遊,來電詢問繳納部分稅款是否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不過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先生須繳清全部欠繳稅款2,800萬元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出境限制才能予以解除。
官員提醒,民眾出國前要留意手邊稅單是否已繳納,另外如果民眾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的傳繳通知單,千萬不能置之不理。若有相關問題可以直接向各行政執行處詢問,否則欠稅恐不是只有銀行存款或薪水可能會被扣押,甚至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不同持股模式的股權轉讓和股利分配各有不同納稅規定。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常見持股模式有四種,一是直接以個人身份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其次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再者是通過台灣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最後是通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這四種持股模式涉及的股權轉讓和股利收入各有不同的稅負規定。
一、股權轉讓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時,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通過合夥企業持股,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新三板、北交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則屬於金融商品,需按增值所得(增值所得=賣出價-買入價,其中限售股的買入價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發行價)/(1+6%)×6%來繳納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須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採取「先分後稅」原則穿透到合夥人,台籍個人需按照經營所得在5%到35%的稅率間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台籍居民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若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就需按增值所得/(1+6%)×6%繳納增值稅。無論轉讓何種公司股權,皆需按股權轉讓所得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最低。雖然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但為了分離員工、合夥人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大陸台資企業若有上市規劃,常會在上市前將台籍個人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二、股利收入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獲取股利
(1)從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利免稅,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若所持企業的外資持股比率少於25%,則台籍個人就無法享受此項優惠,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則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到一年間,則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作為合夥人持股,則獲取的股利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部分股息紅利所得不納入合夥企業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因此所得也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因合夥企業不屬於20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股息收入不能適用免稅。
3、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所獲取的股利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7日-112年07月21日

  •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依上述條文規定,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等5項費用;非屬該條規定之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依據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之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經該局查核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基隆關表示,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於112年6月13日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下稱沖退稅辦法)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6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基隆關補充說明,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符合可申請沖退稅條件者,系統即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辦理退稅,請業者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2.5%)。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每年定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兩年以內課徵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35%、超過五年課徵20%稅率、超過十年課徵15%稅率。
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不動產交易時,應按個人規定辦理,在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獨資或合夥事業出售房地的交易所得,仍應在出售房地的次年5月辦理營所稅申報,不過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在房地合一1.0期間(2016年至2021年6月底),出售不動產所得須先行列入營利所得範圍,再歸課到個人綜合所得稅,再依個人適用綜所稅率5%至45%課稅。
不過,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因此,2021年7月後房地合一2.0上路後,我國將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不動產全面改為比照個人,若獨資合夥組織有出售不動產行為,必須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申報,且適用15%至45%房地合一稅率。

工商憑證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資料 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一個月23日止的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受罰。

企業火損 應在30日內報備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昨(19)日失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高雄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及列印,除符合兩者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國稅局表示,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10日-112年07月14日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可適用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如下:
1.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 決算申報案件。
4. 清算申報案件。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

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復查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該末日如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時,並無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往後順延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年2月23日。若其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112年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其復查期間截止日為112年3月25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的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2年3月27日),故甲君如遲至3月2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則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並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的權益。

稅捐文書自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4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4月14日起算,至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該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助力中小企取綠電 國產署修相關辦法

財政部國產署規劃年底前將推出首批保留3成綠電給中小企業的太陽光電標租案。國產署近期已修正相關出租管理辦法,接下來還要修正招標文件,各分署也正盤點合適的土地,相關行政作業完成後,第四季可望上架。
為舒緩中小企業「綠電荒」,財政部推動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規劃將請得標業者保留3成綠電進入經濟部媒合平台,出售給中小企業,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問題。
國產署7日公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配合政院保留綠電給中小企業使用政策,調整光電標租競標基準、年租金計算規定等內容。
其中在競標基準方面,過去原以「投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乘積為準,計算最高者得標,修正後改僅以回饋金比率為準。
官員解釋,過去可能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留設公用地點,或因在地意見,導致投標容量與實際核准容量有落差,形成爭議,未來僅看回饋金比率,有助降低爭議。
另外年租金計算規定也略修。原先規定,如果在期限前尚未完成設置光電設備者,以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作為年租金,此次參考實務,修正後僅計收地價稅。
國產署官員表示,除了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接下來還要修招標文件,未來國有光電標租將保留3成給中小企業,按目前進度,預計年底前可釋出一批標的進入市場。

預留稅源怎麼做?遺囑及執行人不可少

在資產傳承領域,順利完成繼承比節稅更重要
誰會沒錢繳遺產稅?
看到越來越龐大的資產傳承商機,教育訓練會要你幫大戶規畫一張保單預留稅源,目的是避免如果資產大部分都是非現金資產,會因為無法繳遺產稅而難以完成繼承的窘境。
但相信這種需求聽起來頭頭是道,但操作起來卻是虛無飄渺,因為一來大戶資產裡面通常還是會有相當數量的現金,二來既然身為大戶的小孩,通常生活也不會過得太差,因此真正不夠現金繳納遺產稅的應該很少,自然這樣的需求也很難打進顧客的心中。
如何擴大預留稅源的市場
如果想把預留稅源的市場做大,要解決的焦點不該放在”繳不起遺產稅”,而應該放在如何讓繼承的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
我們都知道強勢的長輩一走,資產無論生前講好怎麼分,要繼承的當下通常還是吵得面紅耳赤,當糾紛一出來,小孩都不缺錢的情況下,要取得繼承人全體蓋章完成遺產分配,簡直成為不可能的任務,甚至演變成對鋪公堂。
往往繼承程序拖得越久,兄弟姊妹間的嫌隙也會越深,就筆者看來,繼承必須速戰速決,會課徵到遺產稅的案件,通常遺產金額都不小,節稅只是加分而非重點,還是要趕快讓繼承案件儘速落幕,孩子們各自展開自己的人生。
預留稅源怎麼做
要順利的完成繼承,你需要的是:
1.一張有效的遺囑:有效的遺囑,而且盡量不要違背特留分的規定,讓後代子孫有個依循的方向。
但有遺囑還不夠,因為當財產分配不均,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質疑遺囑的公正性、有效性,結果往往又要打官司確定遺囑真偽,曠日廢時,因此還需要一位遺囑執行人。
2.一位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的好處是遺產分割不需要全體繼承人蓋章,由遺囑執行人一個人就可以完成整個遺產的分配,其他人若有意見,也只能分配後再打官司,起碼可以避免遺產懸而未決。
但有遺囑執行人還不夠,如果遺囑執行人要跟各位繼承人收取各自應該負擔的遺產稅,不服的繼承人又會發起抵制,因此還需要一張預留稅源的保單,避免遺囑執行人需要自己墊錢繳遺產稅的不甘心。
3.預留稅源的保單:因此預留稅源除了可以避免沒錢繳遺產稅外,還可以讓遺囑執行人或某位負責繳納遺產的繼承人,可以有一筆錢先繳遺產稅,不用看其他繼承人的臉色,也不用自己先墊錢。
在通常的情況下,建議以一份有效的遺囑,指定可靠的繼承人之一(通常是拿最多的那個)為遺囑執行人,再搭配預留稅源性質的保單,指定該遺囑執行人為受益人,這樣起碼可以順遂遺產的進行,如果要打官司,就大家先拿到遺產,要吵再來吵吧。

弄巧成拙?印章、影本註明「僅限用途」恐麻煩到自己

很多人喜歡在印章或身分證影本上加註「僅限…(如貸款、辨理停車),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不會讓印鑑等被有心人盜用。財政部提醒,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但審核申請文件時,常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的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

勞退退休金及孳息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針對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往生者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往生者生前如遺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承租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故繼承人申報往生者遺產稅時,不必申報該筆承租權。

積欠稅捐 得申請分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國稅局官員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可以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執行分署除可以廢止原核准的分期外,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負責人A先生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希望能分期繳納;在國稅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核准後,得以分期繳納稅款。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是否要納入營所稅計算,首先要看資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構成要素。如果屬於境外所得,且企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能提出當地政府提供的納稅憑證,已納稅額就能從營所稅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在海外經營事業,有境外資金匯回是否需要課稅。官員表示,因為境外資金,包含海外及大陸資金等,營利事業配置在境外作為各項用途,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都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就不屬於境外所得,未涉及課徵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是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從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數不能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就補繳的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