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01日

  •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 外幣支付薪資 仍要扣繳
  • 台商跨區遷移稅務新規分析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嗣A君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B君,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20%,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2年2個月,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
如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基本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0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小明110年間於法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2,000萬元(1億元*20%),減除該年度公告之扣除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266萬元〔(2,000萬元—670萬元)*20%〕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陸續出售8件109年以後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間亦未滿10年,屬於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承認有建屋出售之營業事實,乃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繳清所漏稅款,但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經營自有不動產買賣,仍應受罰。
個人銷售105年以後取得房屋,無論是因買賣購入(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有符合上開要件,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銷售房屋之營業稅(土地免徵)。另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是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同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不列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簡言之,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之義務。
國稅局補充,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報期限。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
賣房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除了紙本申報書外,也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路申報,連同附件一併上傳,線上繳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倘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可減除成本時,僅於申報書填寫「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漏未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價值,造成房地可減除成本少計,致有溢繳稅款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109年1月購入A房地,乙君110年5月死亡,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113年2月以總價400萬元出售,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可減除成本200萬元,並繳納稅款65.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00萬元-未提示移轉費用按成交價額3%計算12萬元)*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案經該局審查發現,甲君漏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算可減除成本,經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7%計算後,調整可減除成本為214萬元(200萬元*107%)及應納稅額為60.9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14萬元-移轉費用12萬元)*稅率35%〕,該局乃辦理退還溢繳稅款4.9萬元(65.8萬元-60.9萬元)。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四)截止,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之緝私處分書不服,請於收到上開行政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上開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倘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經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逾期申請復查而為不受理決定之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網址:https://gov.tw/wm6),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之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係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基隆關表示,出口人申報出口後,發現工廠出錯貨、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各種原因,可向海關申請退關,實務上因故申請退關原因雖不一而足,但一定要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為確保退關貨物未被掉包、夾藏管制物品,海關依規定會就退關貨物進行查驗,倘查驗結果顯示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不一致,出口人即有涉虛報違章之虞。為免受罰,出口人可依海關緝私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或陳報,於更正或陳報範圍內,依法免受處罰。
基隆關舉例說明,出口人如果發現工廠出錯貨導致貨名或數量、重量不符,而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關,惟退關原因僅填列「更改船期」,事後經查驗結果,發現涉有虛報違章,雖出口人主張申請退關在先,並無虛報意圖,惟因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而仍遭裁處。該關強調,此類因工廠出錯貨而退關,在適用海關緝私條第45條之3的免罰要件,除主動申請更正外,出口人仍應據實說明原申報事項(如貨名或數量、重量)有何錯誤而應予更正,才可就更正範圍內的事項主張免罰。
基隆關提醒,退關申請書之注意事項第1點記載「退關或註銷報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以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受處分。」,籲請出口人特加注意,於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不一致而申請退關時,切勿求快僅填報「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與報單更正無關事項,以免受罰。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康芮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減免地價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備註: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五、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高雄關表示,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海關得提取貨樣。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修正前,貨主如不慎遺失貨樣收據,限於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收據才可領回貨樣,但有時貨主與報關人已無委任關係,難以聯名出具收據領回貨樣,影響貨主權益甚鉅。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3年8月19日修正發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48點修正貨樣收據遺失,考量報關人係貨主代理人,僅須由貨主自行出具收據即可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以確保貨主權益。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A屋,嗣後於111年12月間購入B屋,旋於112年7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惟甲君購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此種「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否准甲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收藏之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境內居住者)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採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一經選定不可再變更,需審慎評估後再選擇,茲說明如下:
(一)分離課稅:該文化藝術事業已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於取得出賣人之同意書後,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款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倘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大於20%者,選擇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文化藝術事業未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含逾期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
該文化藝術事業已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惟出賣人未出具同意書(未選擇分離課稅)者。
出賣人應將前揭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影院之電影票收入,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所收票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影票收入雖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應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則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運用跨稅目數據分析並交叉比對相關課稅資料,查獲某電影院109年至111年間涉嫌短漏報免開統一發票之電影票收入銷售額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
電影院業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稅捐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受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對象即使為小規模營業人,仍應開立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以供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並免自身受罰。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另一位營業人(B2B交易)時,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若誤開成二聯式,應記得作廢後重開三聯式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三聯式發票應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國稅局說,若營業人誤將三聯式發票開成二聯式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可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若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按次處罰,第二次後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銷售20萬元貨物給乙營業人,僅開立二聯式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發票未載明乙的統一編號,也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處1%罰鍰、即2,000元,通知後仍未補正,再罰2%罰鍰4,000元。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租賃改良物,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因此不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可有條件將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以達節稅效果。
符合實質投資類型,包括像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規定,只要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100萬元,即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獲取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而非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此外,若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則按曆年制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1月1日及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1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累計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56萬元,因此發單補稅15.6萬元(156萬×稅率10%),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可善用贈與人在1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後,今年5月首度申報,在實施初期,不少公司或個人股東對CFC法令尚不嫻熟,有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規定必須遵循,建議可從檢附文件、盈虧互抵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損益是否遞延等三個面向來多加留意。
首先,應留意申報CFC投資收益,應主動提示或備妥文據的時間,以及相對應準備的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的相關文件;反之,則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兩大類。
第一個時間點,是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文件,應包含與關係人結構圖、股份持有比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前十年虧損扣除表、投資收益計算表、實際獲配股利納稅憑證、轉投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等證明文件。
第二個時間點是,當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文件,包含持股變動明細、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報、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證明文件等。
須特別提醒注意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也應主動在11月30日前將2023年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其次,由於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適用要件,包含應在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並經國稅局審定等要件。
最後,另一種特殊情形是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要留意應符合三個要件。第一,是應在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等文件,第二,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報告應在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供,第三,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必須提醒的是,若當中有任何一項未符合,則十年內不可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的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在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納稅人務必多加留意。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繼承遺產卻繳不出稅款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額超過30萬元,納稅人可在繳納期間,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稅款,不過抵繳稅額要視「收盤價高低」而定,拆分成兩種情形計算。
繼承龐大遺產時,如果遇到被繼承人遺留資產多為房地產或股票,雖然所須繳納的遺產稅額相當高,但戶頭中所剩的現金數少,就可能出現納稅人繳不出稅款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但抵繳稅額,要注意「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這兩個關鍵日期,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申請抵繳日「高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該股票上漲,可以全額抵繳;若是申請抵繳日「低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股票價值縮水,則須按照公式計算抵繳稅額限值,先把股票價值除以遺產總價值,再乘上應納稅額計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王留下遺產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老王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兒子小王繼承時,申請以老王所遺某上市公司股票抵繳稅款,老王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
可以抵繳多少稅款,要看小王申請抵繳日而定,假設申請時的股票收盤價為45元,比老王死亡日股價還高,此時小王可提領7萬5,000股,以死亡日收盤價40元計算,繳清300萬元遺產稅。
另一種情形,小王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只剩35元,比老王死亡日收盤價還低,那能扣抵限額計算方式為,股票核定價值4,000萬元除以遺產總額5,000萬元,得出0.8,再乘上應納稅額300萬元,得出可抵繳遺產稅額為240萬元,再除以老王死亡收盤價40元,得抵繳股數為6萬股。

外幣支付薪資 仍要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用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可依法裁罰。
常有企業誤以為以外幣支付就歸屬國外所得,僅須由員工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免辦扣繳,但這是錯誤觀念。中區國稅局解釋,按《所得稅法》規定,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皆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綜所稅,公司無論用哪種幣別給付,都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以高薪聘僱小張,部分以新台幣、部分以美元給付薪資,公司未針對以美元給付部分辦理扣繳,遭到國稅局查獲短漏扣稅款及申報,除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外,還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國稅局提醒,公司以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台商跨區遷移稅務新規分析

剛生效執行的38號文可有效解決企業跨區遷移的稅務問題。
跨省或跨市遷移是台商在大陸常見的經營實務,但遷出地稅務機關出於地方利益保護,常會人為阻攔正常遷移,甚至會發生因跨區遷移而補繳稅款的情況。
稅務總局8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稅總徵科(2024)38號),針對企業跨區遷移提供了全流程的指引並自9月1日起生效執行。
一、優化事前提醒:主動推送指引
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共用,並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跨區住所變更登記信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管道主動向納稅人推送跨區遷移涉稅事項辦理指引,提醒納稅人查詢辦理未辦結涉稅事項。
二、提速事中辦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優化未辦結事項
若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比如有未申報的記錄、欠稅情況等,出口企業在辦理備案變更前需確認是否已經結清稅款,無已出口但尚未申報的資料,稅務機關應即時推送納稅人確認未結事項是否繼續辦理,若納稅人選擇繼續辦理,則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結;若納稅人選擇不再辦理,稅務機關應立即終結該涉稅事項。
2、簡化發票使用手續
針對以前要到稅務大廳繳銷發票及稅控設備,手續複雜,38號文則優化為對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自動將其發票額度轉至遷入地。若納稅人使用稅控設備,屬於省內遷移,可線上變更稅控設備信息,無需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稅控設備;若是跨省遷移,則可線上遠端註銷稅控設備,直接向遷入地稅務機關領用稅控設備,或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3、分類處理涉稅風險
納稅人存在未完成的風險任務,稅務機關對低風險的即時辦理遷移手續,將風險任務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處理;稅務機關對中、高風險的按規定限時完成風險應對,及時辦理遷移手續。
4、優化退稅辦理環節
納稅人存在多繳稅款情況,信息系統自動提醒辦理退稅,對選擇在遷移前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理;對選擇暫不退稅者,稅務機關應輔導納稅人在遷移後辦理退稅。
以前企業在遷移後,須在遷入地進行複雜的稅務登記信息確認,耗時耗力。目前在新電子稅務局就可以便捷辦理,遷入地稅務機關通過一鍵確認方式,不僅公司登記信息自動變更,連增值稅留抵稅額資料也能遷移;迅速延續了企業在遷出地原有信用等級狀況、發票額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所得稅虧損彌補等重要信息及權益,確保企業在遷移過程中稅務權益可無縫銜接。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14日-113年10月18日

  •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
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應分別保存10年及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執行業務者若未依法設帳或保存憑證,除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外,否則應按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以會計師為例,財政部頒定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會計師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5%,換算其純益率為65%;而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之業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無須按該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可避免實際發生虧損時,卻被稽徵機關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之情形。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憑證,還可享有下列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有利病患列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並核實申報,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有利病患就診之醫藥費收據,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才能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反之,如將農業用地出售與公司(非自然人),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爰須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表示,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該局提醒,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作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文件。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繳稅款(不含罰鍰)單計,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及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經所在地國稅局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審酌認有必要,爰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始得順利出境。
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受限制出境;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
繼承人因親人離世產生遺產分配糾紛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啟動調查,才驚覺已超過申報期限而遭受處罰。其實遺產稅申報係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辦理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112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21%(行業標準代號:7020-99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A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20%,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4萬2千元(我國來源收入100萬元*核定淨利率21%*貢獻度100%*扣繳率20%)。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如欲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須符合哪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之「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方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11月11日購買A屋並遷入戶籍,嗣於109年12月24日出售A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於111年5月17日購買B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惟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持有A屋期間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持有期間顯無實際居住事實,雖其本人戶籍設於A屋且該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然而無居住之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若符合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之要件,亦即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承租員工住宿之租金,如符合前揭財政部令規定之要件,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相關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屬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承租房屋供員工住宿使用且符合上揭財政部110年9月9日解釋令規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未稅),該期水電費2,000元(未稅),甲公司營業稅係以2個月為1期申報,該期營業稅可申報扣抵上開員工宿舍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0元(10,000元*2個月=20,000元,20,000元*營業稅率5%=1,000元);但該期水電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元(2,000元*營業稅率5%=100元)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協助及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但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係依課稅資料覈實查定者,因已按其實際營業情形課稅,其因山陀兒颱風影響致銷售額減少,查定銷售額自將減少。
該局考量本次災情嚴峻,爰主動將小規模營業人本(113)年10月1日至6日共6天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均調減為0元;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超過10天……),小規模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前述因特殊情形自行提出調減查定營業稅額之申請,除了可臨櫃與書面郵寄辦理外,也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申請書及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於規定期限之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每年均有營利事業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不存在行業代號的情形,電腦系統均可勾稽異常,尤其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或是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之案件,國稅局須再向營利事業查證,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營利事業申報之行業代號不僅關連到計算所得額適用的利潤率,更可能因為填報的行業代號與進銷項等資料交查異常,被列為查核案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別為「茶葉批發」且淨利率達財政部頒定該業別之所得額標準,惟電腦勾稽發現申報之業別與其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不符,進一步查得該公司主要係提供餐食及飲品,核認實際屬「餐館、餐廳」業,經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簿憑證,乃按實際經營餐館、餐廳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4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避免因疏忽或存有僥倖心態誤報行業代號,如實際營業項目與稅籍登記不符者,應儘速向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有員工欠稅,收到法務部執行分署要求扣押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時,應依限辦理,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牽連公司本身財產。
稅務局近期收到公司會計詢問,公司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要求公司將某職員每月薪資扣押三分之一以繳納欠稅,是否應配合辦理?稅務局指出,公司必須積極依限辦理,否則恐影響公司權益。
稅務局舉例,王先生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有給付薪資義務,王先生對甲公司取得薪資債權,因王先生有欠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公司應給付王先生薪資抵償欠稅,則甲公司須配合辦理。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
當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上述文件,而申請延期提供者,北區國稅局指出,應留意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延長提示期限」,也就是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後,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也就是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
此外,營利事業提供的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報真實性、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得以文據取代簽證。
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供文件,依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出導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的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不得適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影響權益。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無形資產可依規定攤折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無形資產像是專利權,列報時必須依法登記,並提出出價取得證明,才能適用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200萬元。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同時也未提供該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相關證明,導致不符專利權攤折費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攤折費用200萬元,補稅40萬元。

不只是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都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同時,參考財政部過去函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才能提列攤折數額。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是由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若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的專利權,或未提供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證明,因缺乏法定可享有年數,無法計算攤提標準,也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另外所得稅法第60條也提到「無形資產估價」相關規定,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標準;著作權則以15年為計算攤折標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來計算。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可提出理由,申請稽徵機關核准更正。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有剔除費用及補稅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過往案例,相較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衍生的爭議案件,通常徵納雙方見解差異較大,所牽涉補稅金額也更為龐大,企業要特別留意。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受測個體的財務數字係以財務報表資料為基礎,因此,財會準則對交易性質認定,將影響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的功能風險屬性定位與可比較對象的選擇,進一步影響利潤率留取是否符合常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針對企業收入採總額或淨額認列,在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掌握「功能風險定位之差異、人員配置變化、報表前後期改變之影響」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南區稅務部負責人賴永發資深會計師說明,實務上有案例,台灣母公司代採購原料給海外子公司,部份原料投入製造後再銷售回台灣母公司,部分原料由子公司自行製造後銷售予非關係客戶。回銷給母公司之受控交易於海外子公司帳上認列進銷貨,但於台灣母公司帳上則僅認列加工費,並主張是去料加工。
理論而言,採淨額認列損益,其計算出之營業淨利率較採總額認列高,雖然子公司帳上關於原料進貨之交易採總額認列損益,由於子公司原料進貨時並無特別區分與紀錄屬於來料加工或是屬於自行製造使用,且有跨年度使用之情形,無法明確拆分單純屬於來料加工交易採淨額入帳之損益數字。
國稅局主張因子公司功能單純且不負擔原料相關風險,查核時採整體損益均以進銷貨淨額換算營業收入計算受測個體之營業淨利率,可比較公司選擇時量化剔除條件設定較低之存貨占比,導致可選擇之可比較公司所營事業與該子公司差異頗大且利潤率偏低。子公司在淨額換算之利潤率明顯高於總額下之利潤率,又因常規交易區間之利潤率偏低,而產生調整補稅的情形,明顯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外商在台子公司,某公司由於組織重組,集團總部由台灣移至海外,原本由台灣採購原料銷售海外關係企業,改為提供海外總部採購服務,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台灣公司之職能由貿易轉換為服務提供,關係人計價方式也從採購價格加成改為服務成本加成計收,原本採總額損益搜尋貿易職能可比較公司,改為用淨額損益搜尋服務提供之可比較公司。
賴永發表示,雖然交易模式改變會影響收入認列方式,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究竟要以總額還是淨額計算利潤率,並找尋哪一種可比較公司,仍應依據關係人交易對象實際執行之功能風險來決定。若上述集團組織重組雖造成台灣公司職能轉換及計價模式改變,惟實際執行時台灣公司仍承擔採購之風險,且人員及設施配置與重組前仍未改變,國稅局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時仍會將公司財務報表還原成重組前之交易模式計算利潤率及搜尋可比較公司進行分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曾繼瑩表示,實務上也有案例是執行之功能風險未變動,但因財會準則改變而一併變更其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的情況。例如在IFRS15公布前,該公司關係人交易係以總額進銷貨入帳。然而,在IFRS15公布後,由於該公司之角色為代理人,故僅能以淨額服務收入入帳,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可比較公司搜尋方向也從原先的製造或貿易職能改為服務職能,差異頗大。
綜上所述,移轉訂價分析之受測個體之營業收入應採取總額或淨額入帳,應先評估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再搜尋相同職能之可比較公司;若企業因財會準則變更導致帳務處理改變,則需先分析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是否改變,不一定要修改原本分析方式。若要修正,為了降低以前年度查核風險,建議事先評估改變分析方式下是否會產生以前年度之交易不符常規情形。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質保費會計處理即將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
一般來說不論是法定要求,或正常質保期限內提供的品質保證服務,都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無需單獨核算質保服務收入。
如果是客戶能選擇單獨購買的質保服務,則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服務收入與產品銷售收入需要分開核算,基於收入成本配比原則,質保服務發生的人工、差旅、物料、運輸等支出應計入營業成本。多數企業需要承擔的產品品質保證服務,都是根據法定要求,或常規質保期內的售後服務,客戶在購買商品時不會對售後服務部分單獨計價,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根據現行會計準則,這部分售後服務費用需按或有事項規定,計入銷售費用。
今年8月底,大陸財政部公布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保費的會計處理將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企業財報中的毛利率以及財務核算系統。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稿關於「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品質保證」的會計處理調整意見,是從原來的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對企業影響卻很深遠。
1、降低銷售毛利和毛利率
按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這部分支出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必將降低企業銷售毛利和毛利率。從上市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資料看,這項調整對部分公司毛利率幾乎沒有影響,比如以外銷為主的企業,幾乎沒有售後服務費用;而部分售後服務較多的公司,對毛利率影響甚至會超過1%。在與同行業對比時,質保費占比較高的企業毛利率將會比較難看。
2、對財務報表影響
新會計處理規則公布後,即使還沒有實施,上市公司財報中已需要披露新規則對報表的影響,原來只是財報附註中銷售費用一個不起眼的明細專項,未來將被作為重點信息披露,會更容易引起關注,尤其是與同行業對比差異較大。徵求意見稿很可能2025年正式實施,屆時2024年的報表可能需追溯調整,所以今年財務核算就會受新規影響。
3、對財務核算系統的影響
對財報的影響或許只是文字遊戲,但直接受影響的是財務核算系統。看起來只是會計分錄從銷售費用變更為營業成本,但財務系統需要修改地方非常複雜,例如與銷售相關的運輸費計入營業成本已執行多年了,但很多企業目前仍然靠手工核算,也有企業為了實現系統核算花費鉅資修改。質保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與銷售的產品進行配比,大多數企業按部門或產品類別做細化核算,比較簡單。
ERP系統中與產品相關的成本大多通過工單進行歸集,生產完工後工單完結,將料工費成本分攤到各產品中去,ERP系統中成本歸集工作結束。有些核算細化的企業,不僅按產品歸集和分攤成本,甚至同一產品不同批號也會分別核算成本。後續發生的與產品相關的成本,比如運輸費、質保費等,如果要歸集到產品,則需要修改ERP系統,增加新的模組,對前端資料的錄入也提出更高要求。
為提高財務核算品質,這次將運輸費、質保費及其他在生產完工後發生需要歸集到營業成本的費用,都一起納入系統核算,也是一個完善財務核算系統的契機。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07日-113年10月11日

  •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反之,經人檢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者,則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間銷售壹台定價新臺幣(下同)52,500元冷氣機給消費者A君,在出售時已依規定開立含稅金額52,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A君,惟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113年1-2月當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該筆銷售額50,000元並繳納營業稅2,5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已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惟因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法補稅處罰。
營業人如有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111年間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惟該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111年間亦將戶籍遷入B房地,足證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從而,認甲君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國內營利事業以居間人的身分介紹客戶予國外供應商交易,而獲得外國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報酬,營利事業應注意該筆國外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記收益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考量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營利事業應以當地政府核准日為權責發生日,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介紹乙公司與美商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將商品裝船出貨(交易條件為FOB),A公司並同意按交易價格5%給付甲公司佣金報酬,甲公司雖然於113年1月20日才收到A公司所匯入之佣金報酬,但因甲公司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且美國並非外匯管制國家,所以,甲公司仍應以交易完成日亦即112年12月1日為該筆佣金收入的權責發生日,於112年度認列收入。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執行業務者在計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年。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醫事檢驗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檢驗所購買醫療檢驗設備新臺幣(下同)35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350萬元—0元)÷5年=7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為50萬元〔(350萬元—0元)÷7年=50萬元〕,當年度折舊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予以剔除並補稅。
執行業務者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留意按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1.05*5%)。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房屋土地,其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以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12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於112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及11月分別繳納。A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計算如附表。

附表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63天(111年7月1日至112年3月20日)
地價稅:79天(1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
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70,000元*263/365=50,438元
地價稅:126,000元*79/365=27,271元
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50,438元+地價稅27,271元=77,709元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並依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近年持續落實賴總統於本(113)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中所提各面向之支持措施,就實現居住正義、協助產業發展,及扶老攜幼等社會福利等面向,積極提供多項有感租稅措施:
一、居住正義面:健全房地稅制,擴大照顧租屋族
(一)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
面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炒作問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1.0,110年7月1日起升級為2.0,將適用高稅率(45%及35%)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為5年及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健全不動產租賃市場
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社會住宅使用,及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制度,於「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另為改善租屋黑市,各地區國稅局歷年均將個人租賃所得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針對持有多屋族進行專案查核。
(三)調高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限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結合其他部會住宅政策(如租金補貼),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四)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
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外,調高多屋族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原為1.5%至3.6%),各地方政府「均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課徵,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二、產業發展面:提供合宜之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
配合相關部會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規,就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及留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有助引導企業持續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社會福利面:提供扣除額,扶老攜幼減輕家庭負擔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我國稅制提供支持性措施,例如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另將稅收挹注長照基金,截至113年9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合計撥入長照基金逾5千億元。此外,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該部將持續推動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且將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持續以租稅措施協助政府重要政策推動。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營運所需而取得之專利權,倘未提示專利權係依法登記並出價取得之資產,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另參照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89號函意旨,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數額。顯見專利權係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倘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之專利權或未提示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證明,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計算攤提之標準,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亦未提供該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相關證明,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專利權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爰剔除該攤折費用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剛開始創立起步時,通常需要較多資金購買設備,但也導致手上資金不足,此時若有用車需求,可能會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車,國稅局提醒,第一、無法扣抵營業稅;第二、可以申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三、若要作為銷售目的,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但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只要備齊資料申請。
另外,國稅局提醒,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若營業人為中古車商,購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國稅局指出,可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不過當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內所規定的免稅項目,因此也無法適用放棄免稅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分享轄內案例,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所收取的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規定的「免徵營業稅」項目。但甲公司在評估後,主動行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財部主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不符合營業稅法內所稱的「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而且將參加社宅包租代管計畫,也不符合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因此無法用同法規定放棄免徵營業稅申請。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都想將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不過可別走旁道,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透過「三角移轉」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第三人,再轉回給自己子女,透過假買賣、真贈與方式避稅,這都會被認定是迂迴移轉財產,而遭課徵贈與稅。這是近年來是查核重點,除可處以罰鍰,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國稅局解釋,所謂的「三角移轉」,就是個人將手中財產出售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給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贈與稅,近年來已將該財產移轉方式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一旦查獲以這種迂迴方式,實質將財產贈與子女,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將補稅並裁處罰鍰。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像是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包括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規定,稱姻親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國稅局分享曾經查獲案例,老張(化名)2021年2月把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股權淨值約4,000萬元,全數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在6月30日又把股票出售給老張的兒子小張。
國稅局表示,因為小張非常年輕,應無資力可支付巨額股款,經過查核,老張才坦承自己是聽到朋友分享,可以透過「三角移轉」把財產移轉給兒子,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最終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處756萬元罰鍰,而甲公司因為配合調查與說明,因此僅按遺贈稅法處罰。
國稅局強調,若為情節嚴重案件,可能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等,嚴重者將涉及刑罰,呼籲納稅人應避免以身試法。
另外,除了三角移轉避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也有父親賣房,請買方將價款直接匯到兒子的戶頭,這樣也會被視為規避贈與稅。民眾若有相關規避贈與稅作為,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才可加息免罰。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全球貿易盛行,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除提供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提供能佐證對方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事證,像是雙方洽商的紀錄或詢價及訂單合約等紀錄。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需要透過海外夥伴來牽成交易,因而支付佣金支出,雖列報相關費用能節稅,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證明文件不足而被剔除補稅情形,若能提前將資料準備齊全,就能避免增加營所稅負擔的風險。
列報佣金支出是經常被國稅局查核並剔除的補稅項目。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的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國稅局官員提醒,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首先,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的證明」,包括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佐證對方確實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證據」,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或是完整的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提供查核。
官員表示,國稅局要求查核時,以上二個要件缺一不可,有時候跨國企業的關係人之間,沒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卻在形式上簽訂合約書或者結匯支付證明,為了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的要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的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另外,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若佣金超過貨款3%時,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已收到該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還需留意,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只有對象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別誤以為欠稅超過五年,就可以不用繳。國稅局表示,欠稅案的追繳期,是以強制執行啟動與否來分界,尚未移送執行的案件,追繳期是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止;但若已被查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追繳期間將延長至最多15年。
曾有民眾致電詢問,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稅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台籍個人有很多管道可將資金合法匯出大陸。
個人在大陸每年有等值5萬美元的便利化結匯額度,但購匯並沒有便利化額度。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取得的薪資、房產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完稅後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均需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台胞證)和有交易額的購匯資金來源文件資料、納稅憑證等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
1、薪資所得匯出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的薪資,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收入的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交稅清單等資料,經銀行審核後購匯匯出;另為便利薪資匯出,匯發〔2021〕13號規定,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的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資料。
台籍個人薪資可選擇購匯匯出,或以人民幣直接匯出。如薪資匯回台灣後,需再兌換為台幣,選擇以人民幣匯出可避免兩次換匯的匯率損失。在金額較小情形下,還可選擇用大陸銀行卡在台ATM機領取現金方式,目前大陸銀行卡境外取現額度為每卡每日等值1萬人民幣,每人每年總和不超過等值10萬人民幣。
2、房產轉讓所得匯出
在申請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境內房產所得的購匯匯出時,房產需已經完成產權轉移,並提交本人有效身分證件、房產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稅務證明資料等。若是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書及受託人有效身分證明等。需注意的是,房產和配偶共同持有的情形下,如配偶為陸籍,則只能申請匯出台籍個人持有的房產份額對應金額,另外房產轉讓所得只能購匯匯出,不能用人民幣匯出。
3、股息紅利匯出
台籍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目前大陸仍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憑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企業自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等資料至銀行申請匯出。
4、現金兌換及匯出
台籍個人如持有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需兌回外匯,可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和自兌換日起24個月的原兌換水單購匯;如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
台籍個人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若超過上述金額,則需本人有效身分證件、經海關簽章的《海關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5、每日8萬人民幣匯款
《台灣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劃款通知》規定,台籍個人每日可從台灣匯入大陸8萬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外匯局 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規定,匯款用途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至於對匯入的款項能否匯回,《關於開展台灣個人人民幣匯款業務的通知》(福銀辦〔2013〕46號)中已明確,未提用的部分可匯回。
6、大陸境內外幣劃轉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的外幣劃轉僅限本人帳戶與近親屬帳戶之間。如近親屬為陸籍,則外幣劃轉需按跨境交易規定進行。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30日-113年10月04日

  • 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 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利用網路平台賣虛擬寶物,應辦理稅籍登記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 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
  • 海關為山陀兒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
  •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
  •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企業資產重估 兩重點
  • 欠稅擔保品 須符三要件

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於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則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
該所指出,依財政部89年4月10日臺財稅字第0890450265號函(下稱財政部8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固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經經濟部廢止登記,遲至113年才清算完結,並於同年度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國稅局以該公司逾期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加徵稅額另徵滯報金。納稅義務人不解,認為其係於清算完結後併同剩餘財產辦理110年度盈餘分配,且已如期辦理清算申報,並無逾期申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情形。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財政部89年函釋,A公司於111年經廢止登記,如其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1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則不必辦理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申報(即不必辦理111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於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而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至112年5月31日尚未清算完結,則需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A公司於113年6月21日辦理111年度決算申報,同年7月29日辦理111年度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惟依其申報內容,清算完結日為113年7月23日,A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其遲至113年7月29日始辦理申報已屬逾期申報,且該案有加徵稅額,故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營利事業解散,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公司應多加注意,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該局說明,許多民眾都很期待單數月的25日,希望消費索取的發票能夠兌中大獎,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國稅局於每期發票領獎前、領獎中及領獎後均層層把關,就異常發票載具持有人及異常兌獎人,查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辦理不予給獎或追回獎金等事宜,以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蝦皮、雅虎及露天市集等網路銷售平臺銷售露營用品與消費者,甲支付平臺交易手續費,並取得6,000多筆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網站服務費」及「金流服務費」之雲端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新臺幣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另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係屬財產交易之課稅範疇,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前,可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不論是否為實體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日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劉先生來電抱怨,為何他沒有欠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卻還是連發兩封公文,然後查封了他的財產。經詳細詢問,才知道劉先生之前積欠A公司工程款,由於A公司欠稅,而遭執行分署執行該筆其積欠A公司之工程款。但劉先生認為該筆工程款已於收到公文前,就已經清償,所以未予理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雖然劉先生未積欠稅款,但若其他欠稅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即本案工程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還是可以對劉先生強制執行該筆A公司對劉先生的工程款債權,以清償欠稅。如果劉先生已清償工程款卻收到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命令,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受該強制執行命令後10日內,以書狀檢附清償工程款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導致財產被強制執行。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辦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利用網路平台賣虛擬寶物,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線上遊戲及手遊,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金額當月若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交易熱絡,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蒐集各項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稅籍登記及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進行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寶物,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收款,嗣該局查得甲君於上述期間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資料釐清交易情形,甲君承認確有未辦稅籍登記營業及漏報銷售額68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4萬餘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7萬餘元。
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惟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條文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列為甲君所遺財產,申報遺產總額計3,000萬元,並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經該局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核認被繼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有關申報配偶乙君婚後財產200萬元部分,並未包含前揭受贈自甲君的財產1,000萬元,按申報數核認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萬元,核定甲君遺產稅案之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900萬元〔(2,000萬元-200萬元)/2〕。
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其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

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山陀兒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海關為山陀兒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1.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已繳關稅且於提領前遭受天災事變致毀損者,亦得依關稅法第64條規定申請退稅。
2.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3.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4.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5.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6.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

基隆關表示,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其中進口次數頻繁的認定原則如下: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的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進口次數的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基隆關提醒,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查得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限額次數資料,以符合每半年6次低價免稅優惠。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稅款及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給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資所得計441餘萬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計88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裁處罰鍰51餘萬元。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均非屬稽徵機關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無論金額多少,納稅義務人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如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當地所得稅,並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惟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8.05萬元(人民幣40,889元*111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144),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該局依規定扣抵大陸已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32.4萬元-18.05萬元)及處罰。

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該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項目,無同條第2項規定放棄免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其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該公司嗣後具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銷售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且其係將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參加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顯非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亦非受市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且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稅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免稅勞務,乃否准該公司放棄免徵營業稅之申請,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之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住宅法係基於國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權之考量,對於此部分稅捐之核課乃特別規定營業人免稅之待遇,且未明文賦予放棄免稅待遇之選擇權,另各法規給予免稅之租稅優惠時,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因而,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放棄免稅之適用亦應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納稅義務人在法無明文下可自行放棄免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第三人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名下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需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方得繳清應納稅捐,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向銀行借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企業資產重估 兩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可留意兩個重點。首先是取得年度,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累計物價漲幅達25%;其次是耐用年限屆滿但繼續使用的資產,其殘值仍可適用資產重估。
《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指數上漲達標時,可申請資產重估價,重估後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可達節稅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隨著每年物價上漲,同樣的資產無法用以前價格購回,因此公司可把資產重新估算,價值提高後,可提列折舊隨之提高,就能提前享受節稅效果。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根據今年初公布內容,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另外,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
官員舉例,甲公司1991年1月以6,200萬元購入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也就是到2021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這棟建築在耐用年限已過後,仍繼續供營業使用,等到2024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必須以2023年12月31日當成重估基準日。
甲公司預估該建築物可再使用十年,殘值0元,必須依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除以十年年限,每年折舊20萬元,調整補列折舊2021年到2023年共三年、為60萬元,未折減餘額剩140萬元,以此辦理資產重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重估後增加的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但日後處分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在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欠稅擔保品 須符三要件

納稅人欠稅,並非所有類型的財產都能用來當作擔保品,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必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才行,例如黃金、外幣、上市櫃股票等都可以;但如果像是公司機器設備就不能。
稅捐處解釋,基於機器設備變價、保管及價值估算等,實務作業上有所困難,因此機器設備不能作為欠稅擔保品。
另外,其他經財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等資產,都可以作為欠稅擔保品。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23日-113年09月27日

  •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申辦服務
  •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
  •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營利事業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 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及應檢附文件
  •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於取得甲公司股票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且獲有利益,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行使歸入權,並將該行使歸入所得利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帳列資本公積,惟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行使歸入權收入12萬元,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2萬4千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行使歸入權之情事,申報時應特別留意前述收入認定之規定,以免因漏報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7萬元為黃金售價及1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7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1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納稅義務人亦可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示相當於欠繳稅款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利用網路經營銷售業務,無實體店面存在,其款項之收付,均透過銀行帳戶進行。該局於稅單送達後,因銀行帳戶金額驟然減少,且甲公司名下僅有銀行存款,具高度流動性且易於移轉,為免日後甲公司移轉銀行存款,影響稅捐徵起,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甲公司於存款遭受假扣押後,為維持公司營運,乃向該局提供第三人之定存單作為擔保,並解除假扣押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納,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妨害國家租稅債權。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去(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4)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經由A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次年度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0年度獲得國外基金配發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處分國外基金利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配發孳息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規定,及處分之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A國籍D君受僱於B國公司,111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臺居留逾300天,薪資所得由B國公司直接撥入其B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B國公司於111年度給付D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681,100元並處以罰鍰。
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品牌服飾銷售,於111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並約定設櫃裝潢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設櫃裝潢支出900萬元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90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3年,平均計算每年得認列之裝修費用300萬元(900萬元÷3年),爰予以剔除本年度裝修費用600萬元(900萬元-3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
營利事業進行修繕之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養諮詢機構所提供之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同法第12條規定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及營養監督等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因屬營養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養諮詢機構原僅提供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服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嗣後該營養諮詢機構為因應現代人生活忙碌,無法配合執行營養諮詢機構所設計之飲食菜單,爰開始販售健康便當並提供配送服務,惟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營養諮詢機構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營養諮詢機構如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經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其父遺產稅應納稅額66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表示將依法提起訴願,但其每月薪資經給付生活費、房屋貸款等固定支出後,已所剩無幾,無力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又不希望遺產遭移送執行拍賣,經該局說明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甲君即申請以其配偶名下一檔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經該局查核該股票價值按八折計算已逾220萬元,乃核准甲父之遺產稅案件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因一時繳納困難,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稅款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倘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雲林縣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A及其胞弟B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各1/2持分,A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前開繼承自母親之1/2持分的農地移轉給B,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A所移轉之農業用地仍屬其母親之繼承人B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再舉例有關受贈之農地再移轉之規定,甲君於112年1月間將所有臺中市農地,贈與其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乙將該受贈農地贈與其妹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惟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作農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之繼承人者,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而忽略因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已不符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追繳原應納贈與稅,但若是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作農業使用,則無須追繳贈與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按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並以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核課期間,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0年5月2日死亡,嗣於111年11月25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甲君之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丙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90年間申報遺產稅,本次核定已逾5年核課期間云云。經該局核認該筆遺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111年11月25日)起算,因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乃駁回丙君復查申請。
倘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申辦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其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可以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是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便民措施,符合試算服務條件之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授權國稅局代為查詢,國稅局會將申請書轉發至有關單位,經查復後彙整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車輛等財產資料,計算遺產總額,並減除免稅額及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喪葬費用等各項扣除額後,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確認,便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稅額試算除了臨櫃辦理外,也可以上網申辦,只要依序完成下列3個步驟,就可以輕鬆完成申報:
一、申請: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擇一驗證身份,即可線上申請稅額試算服務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國稅局將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依申請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自行下載試算書表。申請人得自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以前述憑證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試算書表。
三、回復確認: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經核對試算書表內容無誤後,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前述憑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係於110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甲公司嗣於114年6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惟查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3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4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4年6月1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
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營利事業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AI(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AI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AI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該局說明,經應用AI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31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1.87億元裁處2%罰鍰374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AI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及應檢附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檢附文件如下:
1.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3.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4.為加速退稅及提升正確性,建議檢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為鼓勵企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國稅局官員提醒,享有這項租稅優惠,同時會有三年管制期,期間不能將投資的建築物、設備、技術轉借或轉售,如被查獲,將被要求補稅、加計利息。
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需求時,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拿來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該成本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為達規模效應,實質投資金額須達100萬元以上,才能適用優惠,而產創條例是鼓勵公司把盈餘拿來投資,因此申報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者,也要在完成投資日起算一年內,將投資證明文件拿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稅額,就能退稅。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重新計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次日起三年內,把盈餘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進一步轉借、出租、轉售 、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就要補繳已扣除或退還稅款。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2022年購置建築物支出1,2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把建築物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不符規定,除了要剔除補稅外,還得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外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列報2021年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不得包含2021年的實質投資金額,須符合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者,也就是2022至2024年,且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等要件,才能適用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
若是要投資完成日較晚,更正申報也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並給付獎學金,可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若明定申請條件且僅限「員工」子女領取,可列在「其他費用」列報支出;若是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就不能適用。
公司為健全公司福利或提升企業形象,常會考慮設置獎學金,這筆獎學金支出能否列報為公司支出,依照獎學金適用對象而有差別。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獎學金,就能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但若營利事業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指出,公司設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才能申請,則該受領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免列報員工所得。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16日-113年09月20日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
  • 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
  •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規定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 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 匿名檢舉逃漏稅無法收到國稅局回復
  • 兼營營業人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
  • 外人贈境內財產 適用免稅額
  • 報廢境內外資產 三點不漏
  • 獎酬員工股票列報 三重點
  •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核定後雖無應納稅款,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經查獲當年度漏報所得額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依同條第1項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帳載資料正確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如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檢附合法憑證,並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劃分,不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將取自百貨公司之服飾精品支出及廚具業之廚具支出等憑證計新臺幣50萬元,列報為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請公司說明該等支出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性,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遭該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剔除該等費用並補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將自113年9月起開始發放112年度外僑個人所得稅退稅支票,該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為維護您的權益,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接獲通知時請盡速領取支票並至金融機構提兌。
該所進一步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支票時,若支票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則納稅人可以直接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兌現或存入納稅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若為「劃線支票」,則不能直接兌現,但可透過背書方式存入納稅人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
惟若自退稅支票發票日起超過一年仍尚未領取提兌,金融機構將停止支付該支票,納稅人必須填寫「國庫退稅支票補發及變更內容申請書」,等待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核發。
該所建議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多加利用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若屬固定資產,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項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帳列供經營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其已認列之累計折舊,應自房屋成本項下減除:
一、房屋、土地買入成交價額。
二、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帳列固定資產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取得成本2,500萬元(土地1,500萬元及房屋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80萬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2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18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時,房屋部分之成本,未減除已認列之累計折舊40萬元。案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8萬元(=40萬元*45%)。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二、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如於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5日,113年1月至11月薪資係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甲公司之負責人,113年12月薪資係於114年1月5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
該局另舉例,乙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年1月31日前),而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若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111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2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經查得該公司將該建築物出租予其他公司使用,因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不得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除應剔除補稅外,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不得包含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須符合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者(即111至113年度)、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等要件,更正申報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該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一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之現金總額累計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經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5.6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善用贈與人在一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雖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繼承人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之人壽保險金,均屬被繼承人簽訂投保契約即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該局查核後發現,部分保單係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又經函請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之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者;另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爰經該局核認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計新臺幣(下同)1億餘元,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匿名檢舉逃漏稅無法收到國稅局回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國稅局會函請檢舉人補正,惟檢舉人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即以匿名方式檢舉)或連絡之資訊不完整,國稅局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並無法查詢案件相關辦理情形,國稅局也無從回復辦理結果。
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國稅局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彌封檢舉人身分事項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相關通知函文均會以該代號稱呼檢舉人,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

兼營營業人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分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倉儲業者甲公司113年1月1日出租倉庫與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1.6%,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2,400元(=1,800,000*1.6%/12),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2,286元及稅額114元(=2,4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3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28,800元(=1,800,000*1.6%),開立銷售額27,429元及稅額1,371元(=28,800/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上開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者,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2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以625萬元購置,估計殘值25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2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估計殘值25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72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2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14萬4千元並加計利息。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

年度將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當年度結餘款始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包含使用年度、金額、計畫名稱及支出內容,使用期間以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使用計畫內容應符合章程所載設立目的或宗旨。機關團體如未能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使用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機關團體應確實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並留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使用計畫使用完竣,或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外人贈境內財產 適用免稅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也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並且同樣可適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贈與稅是採「屬地」兼「屬人」主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同樣要課贈與稅。
至於贈與稅免稅額,針對適用對象規定,是否為我國國民並非關鍵,而是只要是贈與稅納稅人,就享有贈與稅免稅額,換言之,外籍人士贈與我國境內財產,每年也與國人一樣,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報廢境內外資產 三點不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境內外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相關規定,須留意三件事,包括須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檢附資料核實認定、報請稅局核備。
公司常見的報廢樣態共分為三大類,分別為境內固定資產報廢、境內存貨報廢、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在列報報廢損失時,大原則雷同,都必須備妥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但細節各有不同。
首先,報廢境內固定資產,主要是因特定事故導致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報廢方式必須提出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並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外也要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其次,境內存貨報廢,則是以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存貨,因過期、變質、破損等情況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
這種情況下,報廢也須有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同時要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最後,若為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則是因特定因素須就地報廢。報廢方式則是要依規定,依照本國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事前也要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獎酬員工股票列報 三重點

公司透過發行「員工認股權」等獎酬計畫留才相當普遍,但當獎酬對象是關係企業員工,例如大型企業因人才調度或公司被收購,以母公司股票獎酬子公司員工,稅務上薪資費用認列該如何處理才不會踩雷?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建議,有三點須特別注意。
丁英泰舉例,當甲公司(母公司)百分之百收購乙公司(子公司)股份時,雙方通常會商議就乙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於既得條件達成後,轉由甲公司發行股票給乙公司員工。

母公司發行自己公司認股權給子公司員工時,稅務上該如何認定?丁英泰解釋,早期稅局認為在此情形母、子公司都不能認列薪資支出,不過後來發現這種作法會導致財稅處理不一致,財政部才在2018年發布函釋,認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准予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讓財會處理一致。
不過由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仍要注意三點,丁英泰提醒,第一,依照函釋說明,薪資支出是在股票獎酬的既得期間內認列,但在員工最終沒有執行認股權,導致認股權過期、失效時,子公司應「校正回歸」先前已認列的薪資支出,否則即有漏報所得風險,特別是由子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涉及兩間公司的法令遵循,操作上要很小心。
第二,丁英泰指出,處理這類情形,要特別注意發行認股權的母公司是「外國公司」時,雖然境內子公司仍可認列費用,但認列時點不太一樣,依照函釋,在發行認股權的公司是外國公司時,必須等到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真正取得股票年度,才能認列薪資支出。
第三,丁英泰表示,子公司在稅上可認列薪資支出的規定,只有在母公司發「股票獎酬」給子公司員工時才適用,近期有許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35條的員工分紅規定,以發「現金」的方式給子公司員工,此時就不在前述函釋適用範圍,此時母、子公司反而都不能認列薪資費用,在稅務申報上非常不利。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售不動產,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不過費用認定有其限制,申報時要特別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的使用費用不能認列,實務上有五種常見錯誤樣態。
包含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費用、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的營業費用等五種,國稅局提醒,由於這類費用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因此不能認列扣除。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在計算應納稅額時,要用課稅所得乘上適用稅率,課稅所得是用房地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成本及費用如何認列,關乎應繳稅額的多寡。
國稅局表示,在認列費用時,可提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規費等,但如果是像房屋稅、地價稅等,並非基於交易所支付的費用,即使申報也不能認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廢五金銷售業,2022年1月10日出售於2021年9月30日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因持有期間未超過兩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為45%。
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申報成交價29億元,扣除取得成本27億元及必要費用1.1億元,交易所得9,0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的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房屋稅10萬元列報交易費用,從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國稅局剔除多列的費用,調增房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稅229.5萬元。
另外針對取得成本,國稅局解釋,包括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花費,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取得房屋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09日-113年09月13日

  •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處以罰鍰
  • 出售共有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稅制
  •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涉有隱匿財產,國稅局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
  • 納稅義務人對訴願之提起,應注意法定期限
  •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有自住之事實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方得適用
  • 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打造友善育兒賦稅環境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30日,今年新增暫繳申報系統信用卡繳稅選項!
  • 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 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購特種藥品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扣除
  • 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 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
  •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 113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 獲配KY公司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所稅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被檢舉虛報薪(工)資,經查獲屬實,即使當年度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加計虛報之薪(工)資後仍為虧損,尚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嗣經檢舉查獲虛報薪(工)資30萬元,加計虛報薪(工)資後仍有虧損70萬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核算裁罰金額。甲公司因虛報薪(工)資30萬元,經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同法第110條第1項短漏報所得之情事,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3倍之罰鍰,甲公司應處罰鍰為18,000元【虛報薪(工)資30萬元*稅率20%*裁罰倍數0.3倍】。

出售共有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稅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A土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乙於112年將A土地持分1/2贈與給乙子,嗣甲及乙子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因甲出售之土地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子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乙子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甲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應注意持分房地之取得原因、時點,正確適用房地交易稅制相關規定。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倘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之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之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涉有隱匿財產,國稅局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常以不正當手段移轉財產,刻意規避稅捐之強制執行,該局均會主動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合作追查,以確保稅捐之徵起。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滯欠稅款300餘萬元,經該局於108年陸續移送執行,A公司自109年3月1日起申請停業,110年5月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名下僅有1輛登記動產擔保車輛,設定擔保金額高達201萬元。該局研析,A公司107年11月間出售不動產銷售額高達5,800萬元,且資產負債表載有高額銀行存款,應有能力繳清欠稅款,又查該公司營業地址,另設有2家營利事業,負責人均同為甲君,且其母親與胞弟亦為多家不動產投資開發及工程營造公司負責人,似透過設立多家公司行號方式,將資金互相挪移,以規避稅捐執行,遂將案關事證資料通報執行分署運用。經與執行分署合力追查,發現該公司自108年至111年間,有多筆資金存入負責人甲君另設立之公司,及親人為負責人或董事之公司、商號,執行分署即傳喚甲君了解緣由,因其就資金往來原因避重就輕且供詞前後不一,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且未提供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執行分署認有管收甲君之必要,即刻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甲君經管收後立即繳納100萬元,剩餘稅款則經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訴願之提起,應注意法定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倘仍不服,可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應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寄地郵戳所載」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核定應補稅額新臺幣100,000元,甲公司對核定內容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局作成復查決定後,將復查決定書併同繳款書於112年3月22日送達甲公司簽收在案;甲公司對該局復查決定仍表不服,爰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112年4月21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甲公司誤以為於112年4月21日將訴願書交由郵政機關即可,致財政部於112年4月23日始收到訴願書,已逾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財政部乃據以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有自住之事實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方得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要件,方得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自住房地」,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因此,得以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除於出售之房屋有實際居住外,必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限,尚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
該局指出,甲君105年間買入A房地,112年間出售A房地,甲君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依規定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按自住房地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經該局以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否准減除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並改按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所適用之稅率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其雖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惟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確有居住於A房地。案經該局以甲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均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於法不合,尚難僅以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有居住於A房地,據為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復查爰予駁回。

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打造友善育兒賦稅環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育兒家庭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30日,今年新增暫繳申報系統信用卡繳稅選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今(113)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即第1頁第60欄+第135欄)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惟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選擇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如未以申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則需於今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試算暫繳者,雖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其今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今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得以適用今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另表示,為了提升繳稅便利性,今年新增使用信用卡繳納暫繳稅款的選項,營利事業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繳納暫繳稅款(以一張為限,一經授權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營利事業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納;若自行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亦可持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土地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屬持有房屋、土地期間之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廢五金銷售為業,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10年9月30日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取得成本27,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交易所得額9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之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該交易房屋111年度房屋稅10萬元列報為前揭房屋、土地之交易費用,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45%);另上揭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剔除之費用,則核認為甲公司之營業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特別注意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是否為房屋、土地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施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下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一、交易之股份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
二、移轉方式為買賣或交換,若為贈與,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三、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
四、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五、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分別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及丙君(甲君兒子)各持有40%、10%、50%股權,A公司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甲君於113年6月15日出售A公司股份2,000股予第三人,於計算持股比率時,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之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100%,已超過A公司股權半數(計算詳下表),為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甲君應於113年7月15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明細
投資人/項目 甲君 乙君 丙君 甲君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合計數
持股比率 40% 10% 50% 100%
與甲君之關係 本人 配偶 兒子(二親等以內親屬)
直接持股/間接持股 直接持股 間接持股 間接持股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並落實節能減碳,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暨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還可享多項獎勵措施,包含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符合一定條件其後2年得採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規定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購特種藥品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療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其藥費可憑:(一)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扣除額8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及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之統一發票。經查A私立醫院醫藥費10萬元,無受領保險給付;而向B藥局購買特種藥物70萬元,經核甲君已出具由主治醫師開立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惟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不可扣除,僅准予列報65萬元,因此核定該年度醫藥費扣除額為75萬元。
除已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自醫療支出扣除外,另外納稅義務人容易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美容整型支出、保健食品支出等,均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支出之醫藥及生育費用,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民眾就醫或看診之醫療院所為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含醫院及診所),除檢附單據外,於申報時,應先查詢該機構是否屬於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以免列報後,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原則上每兩個月為一期,由營業人主動申報進銷項資料,且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確認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正確性,於每期申報後均會運用電腦勾稽進、銷方申報資料。實務上,迭有發生因申報錯誤,致發生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表示,大部分的補稅處罰案件,都是因為營業人一時的疏忽申報錯誤所致,為加強營業人申報正確性,特別彙整較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詳附表),提醒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謹慎檢視相關申報資料,如於申報後才發現錯誤,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利事業參酌: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 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
報廢地點 境內固定資產報廢 境內存貨報廢 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
報廢內容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
報廢方式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報廢方式2 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報廢方式3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註:上述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包含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2千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售國外之商品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之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辦理各項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相關證明資料,如有廢料出售收入也要記得列為收益。

113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4)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獲配KY公司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所稅

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獲配KY公司發放的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係屬外國公司。
故KY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
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為相關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之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並處以罰鍰。
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另A公司嗣後如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02日-113年09月06日

  •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 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 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 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維護納稅者權益
  •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相關規定
  •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 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取具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 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 電子發票上傳新規 三亮點
  • 營所稅暫繳申報 三個注意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如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為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請求權時效為2年。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得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帳載期末應付帳款有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筆應付帳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情形,爰將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轉列為111年度其他收入。倘若A公司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贈與財產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是否均免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之財產,如須辦理移轉登記,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核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縱加計同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本(113)年度欲將其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車位贈與子乙君,甲君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該車位之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3年度為244萬元),惟因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以甲君應申報贈與稅才能取得該證明書。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8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並依存款機構規定,配合提示應檢附資料,以完納稅捐。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專戶,對特定對象捐贈,以享有最高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的租稅優惠,但值得注意的是,捐贈對象及捐贈人間是否為關係人,企業的捐贈限額及享有租稅優惠也會有所不同,相關規範如附表。
此外,依財政部111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因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自110年12月24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6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運動球隊,則甲公司結算申報時可按捐贈金額150%加成後為900萬元,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而其中加成減除金額300萬元(即900萬元-6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甲公司與受贈職業運動球隊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則其結算申報時只能按捐贈金額100%減除600萬元。
營利事業如欲享受上開租稅優惠,請記得在教育部公告後2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教育部申請捐贈,並保存好教育部所開立之收據,以便結算申報時提供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維護自身權益。

  一般優惠 特別優惠
捐贈對象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捐贈限額 1,000萬元 無上限,核實認定
教育部專戶捐贈總額上限30億元
費用加成率 150% 150%
關係人限制 於1,000萬元限額內按100%減除

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該局納保官適時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稅務爭議案件。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人士,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另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如未依規定檢附上開證明,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聽力障礙岳父(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乙君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僅至110年度,遂改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惟遭該局審認文件不符規定,剔除乙君111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甲君補稅。甲君不服,主張乙君係逾90歲高齡之聽障人士,既有醫師診斷證明,何須提示身心障礙證明,徵納雙方爭執不下之際,該局納保官主動協助溝通此一稅務爭議。納保官首先積極聯繫乙君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瞭解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轉知甲君參考,並多次向甲君解釋稅法規定,終說服甲君補提示乙君112年度身心障礙證明。經納保官審酌該身心障礙證明所載乙君聽力障礙之事實,與前所檢附111年度醫師診斷證明書所載為相同事由,隨即協助甲君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申請111年度退稅獲准。

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嗣後無法清償遭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經法院分配獲償的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債權人實際取得利息所得年度,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因個人間借貸所產生的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7月貸款予乙君新臺幣(下同)650萬元,約定收取年利率5%利息,並由乙君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嗣因乙君無力清償,其不動產於110年間遭法院拍賣,經法院分配價金,甲君於111年6月獲償本金650萬元及取得104年7月至110年9月間的利息203萬元,惟甲君漏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個人間借貸所收取利息所得,因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無法向國稅局查詢或下載,因而疏忽未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維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民眾如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的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2月間出售持有3年的房地,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按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45萬元,並裁處罰鍰18萬元。甲君不服,申請納保官協助,主張其對稅務不了解,代辦業者也沒有提醒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直到收到稅單後才知道自己漏未申報,並不是惡意逃漏稅。納保官耐心傾聽甲君陳述事實,詳細說明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卻從甲君言談之中發現其所出售的房地是自住,並於111年1月間又買入新房地供自住,應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經輔導甲君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經核定單位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應補徵稅額從45萬元減為16萬元,罰鍰也從18萬元減為6萬5千元,維護了納稅者權利。
如有稅捐爭議需要納保官的協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重估價值。如有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之情況,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重估價基準日為112年12月31日),重估資產是80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6,200萬元購入之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建築物已屆耐用年限,甲公司仍供營業使用,並預估該建築物尚可再使用10年,殘值0元,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按原提列方法於應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按尚可使用年限10年自110年起調整補列折舊至112年12月31日,並以未折減餘額140萬元辦理資產重估。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重估後增加之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日後處分該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其執業地址與住所為同一處所,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如與住所在同一處所,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規定如下:1、因執業須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2、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1/2計算;3、住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
該局舉例,近期查核某獨資律師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事務所負責人甲君係承租房屋供居住及事務所經營共同使用,惟於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誤將該房屋租金支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水電瓦斯費2萬6千元及郵電費3萬2千元全數列報為事務所費用,未依前揭查核辦法分攤計算,因甲君無法明確劃分該等費用係供執業或住家使用,該局爰依該房屋實際非供執行業務之比例60%計算,剔除租金費用21萬6千元(36萬元*60%),另水電瓦斯費及郵電費以1/2計算,分別剔除1萬3千元(2萬6千元*1/2)及1萬6千元(3萬2千元*1/2),共剔除當年度費用24萬5千元並補稅。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與住所在同一處所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原購入供銷售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日後轉用於交際、酬勞員工者,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中秋節時,購入電扇10台作為慰勞員工之禮品,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餽贈員工時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另自其倉庫取出原購買供銷售之腳踏車10輛,轉為對績效特優員工之獎勵使用,則應依上述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逐筆檢視進項統一發票,剔除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免誤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逃漏營業稅情事。營業人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申請更正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取具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因其非屬課徵標的物,故不能抵繳遺產稅。另經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該道路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同額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減除,故屬課徵標的物,可用以抵繳遺產稅。據此,兩者在租稅減免法規適用及核課方式大不相同,請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多加留意。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13年3月15日死亡,遺有甲、乙、丙丁4筆土地,其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丁地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遺產稅負計算如下:丁地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甲、乙、丙3筆土地則依林君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將甲地以公告現值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中減除。
被繼承人如遺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繼承人可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土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該筆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股票,若申報每股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依規定,被低估的財產價值部分將會被國稅局補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贈與財產的價值,要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依據贈與財產的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的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而若是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是用贈與日的股票收盤價,來計算贈與價值;若為興櫃股票,則是以贈與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來估定。
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股份或股票,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除非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若經稽徵機關發現短差,仍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國際公認標準,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舉例而言,老蔡2023年11月30日將甲公司股票30萬股贈與兒子小蔡,按每股資產淨值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360萬元扣除244萬免稅額後,再乘上稅率10%,應繳11.6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為25元,贈與總額應調高至750萬元,應納贈與稅調高成50.6萬元,要再補稅39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報已依規定調整,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三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次是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是如期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若符合一定條件,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必須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北區國稅局表示,主要依照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企業應具備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但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等情況,除非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則原則上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依財政部函釋,即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才能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自繳稅額2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由於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570萬元的比率為12.3%,已超過5%,且短漏報所得稅額14萬元,也已超過1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條件,視同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因此國稅局重新核定,不僅前十年虧損無法認列,漏報的70萬元也要加回來,全年課稅所得額為570萬元,應補稅並處罰。
除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若有逾期申報狀況,將不符合要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電子發票上傳新規 三亮點

財政部賦稅署昨(2)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條文,自明年元旦起上路,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上傳到財政部平台,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
財政部解釋,新法上路後,將有三大好處:首先,可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其次,消費者可即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以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的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
第三,記帳業者可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據統計,去年全台共開出約92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近年在財政部推廣下,電子發票已日益普及。
總統今年8月7日公布增訂並修正營業稅法條文,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新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明確訂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義務,並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以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按次處罰;也就是店家如果未依規定在時限內上傳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最重可被罰1.5萬元。
為防止業者逃漏稅、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呼籲,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營所稅暫繳申報 三個注意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已自9月1日開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要留意三件事,包含房地合一稅2.0、受控外國企業(CFC)相關規定及免辦暫繳規定。另外財政部也提供便民措施,企業可多加利用。
營所稅暫繳可分為兩種方式,首先是「一般申報」,以今年而言,是據2023年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來計算暫繳稅額;另一種是「試算申報」,適用於公司、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會計帳冊完備的營利事業,可依據今年前六月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至30日止,記得在期限內完成辦理,否則除須補稅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記得留意三大重點。

首先是關於房地合一稅2.0。國稅局提醒,如果採一般申報,即以前一年稅額的半數來申報暫繳,記得在計算上年度稅額時,要將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2.0納入計算。
同樣道理,若採試算申報,即以今年上半年營收來試算稅額,上半年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不動產、預售屋等產生的應納稅額,也要合併計算暫繳稅額。
第二,在CFC投資收益方面,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企業採一般申報,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免納入應認列的CFC收益。
第三,國稅局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財政部自2020年起連續三年提供紓困,若公司受疫情影響可申請免辦暫繳,由於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僅到2023年6月30日,今年已無受疫情影響而免辦暫繳規定。
國稅局也表示,財政部提供便民措施,今年度繳稅方式更多元,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納稅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發卡機構所發行的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另外,營利事業如採網路申報,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網路上傳附件,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上傳附件,可在10月9日前將應檢附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在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可免辦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26日-113年08月30日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的權益
  •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 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 股東會贈品支出 不能抵稅
  • 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六樣態
  • 台商善用租稅協定 三好康
  • 轉售免稅原料 要繳貨物稅
  • 申報營業稅 別犯五錯誤
  • 接軌全球最低稅制 精算稅收得失
  • 台灣In! KPMG:全球最低稅負制時代來臨
  • 發票漏蓋專用章 小心受罰
  • 員工差旅費抵稅 三要件
  • 所得稅扣繳新制 明年上路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凱米颱風造成淹水災情,造成大量電器及車輛損壞,掀起一波電器及汽機車換購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節能電器及汰舊換購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節能電器產品,或汰換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購買新車,如將該等貨物帳列固定資產,則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之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提列折舊;如將購買款項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就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在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購買時係以費用列帳,則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9月12日報廢1台舊小客車並同時完成新車領牌登記,新車取得成本為18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甲公司於同年10月3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則應以新車成本180萬元減除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若甲公司於113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3年1月4日)起,按新車未折減餘額170萬元【成本180萬元-112年度9至12月已提列折舊10萬元〔(180萬元-30萬元)÷5年×4/12〕】減除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8個月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係為支付其興建廠房及設備之未完工程款項,因屬建造期間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為該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補徵稅額160萬元(800萬元*20%)。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舉例來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向B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移轉給A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誤將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9至111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嗣查獲甲君109至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14萬元,核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且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2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也能同步掌握實際收益情形,隨時調整營運方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準用上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具建築師資格,其配偶乙具有律師資格,並分別各自經營一家事務所,均依法設帳簿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甲之事務所虧損80萬元,乙之事務所所得額100萬元,則甲、乙二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之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的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保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93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300452930號令規定,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併計該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國外納稅憑證。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致未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嗣營利事業取得該納稅憑證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賓之境外所得500萬元,但於申報時因尚未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自行繳納稅款400萬元(2,000萬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核算其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折合新臺幣為50萬元,爰向該局申請更正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項目,及退還溢繳稅款50萬元,經該局核算未超過109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予以核認所申請增列之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5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留意與併計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另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嗣後取得納稅憑證,可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之稅款。

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稱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除該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嗣經稽徵機關調高者,該短差金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之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於編表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11月30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300,000股贈與B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12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116,000元〔(3,6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並提示該公司112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佐證。嗣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進行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25元,贈與總額7,500,000元(25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506,000元〔(7,500,000元—2,440,000元)*10%〕,計核增贈與稅額390,000元(506,000元—116,000元)。
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與規定可扣除數不符,除補徵稅額外,尚需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應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係申報扣除105年度之虧損數,惟查其10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課稅所得額300萬元,致無虧損可資扣除,爰予以剔除所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6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32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時,應注意各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情形,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月20日銷售營業用機器設備4臺予乙公司,並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嗣因其中1臺機器設備之零件損壞造成故障,乙公司於113年4月15日向甲公司辦理退貨,由甲公司派貨運公司收回故障之機器設備,並取得乙公司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甲公司未於113年3-4月或同年5-6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發現,輔導甲公司補申報及更正113年3-4月營業稅申報書。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補報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申報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三要件:(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得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度之虧損;惟可供扣除之前10年度虧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80萬元。經查上開80萬元係109年度之虧損,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為50萬元,惟餘30萬元則經核定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依規定該30萬元尚不得併計,應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稅率20%)。
機關團體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其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尚不包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代價是價金、抵償債務等,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無著,聲稱將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遂同意以時價新臺幣200萬元之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則甲公司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營業人如有前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罰則。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除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外,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專門經營內銷的甲公司於113年4月20日設立,當期(113年3-4月)尚無銷售額,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申報,其甲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股東會贈品支出 不能抵稅

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紀念品,向股東表達感謝。台北國稅局昨(22)日提醒,這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抵稅。
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的紀念品,共花費105萬元,其中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5萬元。
由於股東紀念品與推廣業務無關,為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因此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不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若是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商品轉為股東會紀念品,因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以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該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也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六樣態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30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暫繳稅額,同時填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若符合六大情況即可免辦暫繳申報。
「營所稅暫繳」申報目的是讓企業在9月時先報繳一部分的所得稅,除有利國庫調度,也避免企業隔年5月須一次負擔大額稅款,壓力過重。

依規定,營利事業可選擇兩種申報方式。首先是一般申報,根據2023年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來計算暫繳稅額;另一種是試算申報,適用於公司、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會計帳冊完備的營利事業,這些事業可以依據2024年前六月的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國稅局表示,若符合六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第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所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第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第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所稅者;第四,2023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2024年度新開業者。
第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最後,營利事業按2023年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出來的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的繳納稅款方式,2024年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若金額在3萬元以下,也可透過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以信用卡繳納。

台商善用租稅協定 三好康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台商從事全球布局時,可善用租稅協定,享有三大好處,包含非常設機構免稅、股利及權利金等租稅優惠、爭議解決機制。
財政部指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包括亞洲十國、大洋洲三國、歐洲16國、非洲四國及美洲二國,將持續配合台商全球布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強化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所得稅協定,皆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的經濟和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有三大優點。
首先,以我國居住者企業在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為例,若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PE),可在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
其次,在協定夥伴國取得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在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周轉利益。舉例來說,台韓租稅協定就針對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率皆降至10%。
第三,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可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發生雙重課稅爭議,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為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台商在該八國投資占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逾九成,有助台商在這些國家免於雙重課稅困擾。
同時,台商進行全球投資布局時,也可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表示,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並傾聽台商需求,營造合宜、穩定且具保障的租稅環境,提升台商全球布局的國際競爭力。

轉售免稅原料 要繳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若將經國稅局核准採購的免貨物稅原料轉讓或移作其他用途,導致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在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等規定,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不過經核准的免稅原料,之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舉例而言,產製冷氣機的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不過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國稅局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的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核對甲廠商開立的銷貨發票,轉讓日期均已超過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申報營業稅 別犯五錯誤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每兩個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申報時常出現的錯誤,包括以其他公司進項申報抵扣、發票作廢未妥善處理、未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等,提醒營業人記得避開五大誤區。

第一,國稅局表示,最常見的就是營業人誤持其他營業人,像是如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同一進項憑證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提醒營業人應在申報前,確實逐筆檢查進銷項憑證的正確性,以免因疏失受罰。
第二,已作廢統一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應收回,應確實裝訂在同張存根聯上,避免裝訂錯誤而漏報有效統一發票銷售額。
如果發生營業人已將發票交給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導致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第三,未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貨物外銷,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非經海關出口應取得相關證明,常見營業人誤將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且未檢附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例如外匯證明、銷售契約影本等,導致總額交查異常。
第四,在退貨申報方面,採網路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逐筆申報,誤以合計數申報,導致發生進銷項交查異常。
第五,誤將單筆稅額500元以上的進項憑證彙加申報,或數張500元以下進項憑證採彙加申報,卻漏未勾選彙加註記,導致發生進銷項交查異常。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營業人累積留抵稅額已申請抵減,但申報時未同步更正,導致累積留抵稅額欄位金額錯誤,或申報銷售額正確,但稅額錯誤,致短漏繳營業稅也要留意。

接軌全球最低稅制 精算稅收得失

本月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全球最低稅負制(下稱GMT)箭在弦上,為避免課稅權拱手讓人,台灣須盡快接軌國際,目前研議初期要將國內既有企業最低稅負(簡稱AMT)的徵收率由12%調高至15%,並採差別稅率,避免衝擊中小企業。
GMT是經合組織(OECD)推動,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會員國貫徹其國內營所稅最低實質負擔率不少於15%,目前完成專法制定主要為英國與德法義等歐盟大國、日韓及東南亞少數國家,部分已在2024年度生效實施。
現階段國際進程值得注意美國、中國與印度尚無推動GMT的計畫,部分中等國家,如新加坡、越南,導入GMT專法,同時加大產業補貼與退稅;又即將實施GMT的國家都是制定專法,沒有提高AMT徵收率來替代。
進一步細析,歐盟大國與日韓對內、對外投資收益均給予免稅(我國所得稅法42條僅限於國內),因而大量企業盈餘滯留境外低稅負國家,導入GMT可迫使境外盈餘匯回;新加坡與越南為維持吸引外資,GMT同時配套產業補貼與退稅。至於美國,拜登政府曾提案導入GMT,但國會研究認為很可能稅損大於稅收而否決。由此瞥見各國多出於自身稅收利益,考慮GMT的導入與配套。
我國不是OECD會員國,也不在包容架構內,若要導入GMT,應務實地權衡稅收利害。我國上市櫃有200餘家公司滿足7.5億歐元營收門檻,是否都享有龐大稅捐優惠,使得實質稅負未達15%,從而將流失稅收多少億元?尚無統計數據。
反觀我國實施的AMT在適用對象、目的、稅基等明顯有別於GMT,縱使AMT加稅的範圍限制在滿足7.5億歐元門檻的企業,還須注意GMT已排除特定所得不納入計算,例如國際海運收入、薪資費用及有形資產總價值等實質投資的5%均排除計算。
換言之,若貿然地將AMT徵收率加碼到15%,那些原本被GMT排除於外的海運公司與擁有大量實質投資及地產的製造業、金融、壽險機構,反倒須額外繳納AMT,進而削弱企業國際競爭力,無異池魚之殃!
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當初授權行政院得在12~15%之間,視經濟環境,調節AMT徵收率,參考立法附帶決議,授權意旨是要求行政機關定期檢討稅捐優惠的妥當性與稅負分配的公平性,今日GMT的全球稅制發展遠超制定當時所預料或授權的範圍,何況各國也都是立法導入GMT稅制,以示慎重。
最後,GMT如同一場國際稅務博弈,開局至今上場玩家不到一半,有的甚至想抄規則後門,幾個大牌玩家仍龜縮觀望。接軌國際固然重要,但加稅茲事體大,產業界更期待政府如同處理稅式支出一樣,先劃定合理、必要的加稅界限,再精算稅收得失帳,作為仿效他國導入GMT的立法起點。

台灣In! KPMG:全球最低稅負制時代來臨

財政部28日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暨國際租稅諮詢服務主持會計師丁傳倫觀察財政部預告內容,自114年度起,將符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AMT)自12%調高為15%,其餘則維持12%。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廖月波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法案之預告草案,根據OECD訂定之第二支柱門檻要求,跨國企業若四個會計年度中有任兩個年度全年合併財務報表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即落入適用範圍中,在公布之附件亦有考量最終母公司及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不同會計年度、分割適用門檻及併購情形合併計算收入方式說明,至於其他企業之AMT徵收率仍維持12%;對我國有許多中小企業而言,在此次預告並無受到一致性調高稅率的影響。
丁傳倫進一步說明,調高台灣AMT至15%不會全面增加大型跨國企業稅負,除非是因享受租稅優惠或有免稅所得,計算出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才應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若企業原本就繳一般所得稅額,則不會因為調高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而有影響。丁傳倫觀察,財政部預告短期調高AMT之稅率,可減少跨國企業須向其他國家繳納補充稅至15%之風險,中期及長期仍待財政部公布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合格當地補充稅制(QDMTT)及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
不論是跨國企業或是外商在台應考量台灣稅務法規之最新變動,可趁此次台灣法案預告盤點各集團成員財會人員之資源是否足夠,除降低法案通過後對於企業財務及稅務面的影響,亦更有餘裕時間能進一步調整集團投資架構或全球供應鏈分配規畫。

發票漏蓋專用章 小心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持二聯式發票到兌獎據點領獎,卻發現發票漏蓋專用章,國稅局輔導開立發票的公司改正,並依營業稅法開罰。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外,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
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拿著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到據點兌領中獎獎金,被發現甲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在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確認違反規定。
國稅局輔導甲公司外,也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開罰1,500元到1.5萬元罰鍰,甲公司銷售額為36萬元,1%罰鍰為3,600元。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不得在原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也必須在誤開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註明「作廢」,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的發票明細表註明,未按規定辦理,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

員工差旅費抵稅 三要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差旅費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出差報告須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三要件,並備妥相關文件,證明與營業有關,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必須與業務相關,並必須附上合法憑證才能抵稅。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出差旅費而言,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國內出差膳雜費(吃飯、雜費等開銷),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台幣700元,其他員工為600元;海外出差膳雜費則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認定。
國稅局舉例,像是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A君出差到日本、菲律賓等地的差旅費共350萬元,並提供電子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
不過國稅局指出,因為公司提供的出差報告單中,僅簡略記載到當地拜訪客戶,並未詳細記載每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因此未能證明此趟出差與營業相關,最終調減旅費支出350萬元,補徵稅額70萬元(350萬元x20%)。
國稅局再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列報其他費用50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負責人購置其家庭用的自行車、洗衣機等費用共5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因此調減其他費用50萬元,補稅10萬元(50萬元x20%)。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規定備妥合法憑證及證明與營業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所得稅扣繳新制 明年上路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昨(28)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扣繳新制自2025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扣繳義務人規定,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經立法院在今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8月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優化扣繳新制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外界過去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鉅,有失衡平,財政部啟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可使扣繳規定更符合「事責一致」。
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自明年元旦起,給付應扣繳所得時,應由修正後的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也是由該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另外,針對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導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定明由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以完備法制規定。
至於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的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配合這次新制扣繳規定自2025年元旦施行,財政部啟動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利新制上路。
另外,這次所得稅修法也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減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也修正違章罰則,給予稽徵機關裁量彈性。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19日-113年08月23日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9至111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分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嗣查獲甲君109至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14萬元,核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且該分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2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單課徵。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113年6月26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免稅額每人調高至新臺幣3萬5千元,但有明顯的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旅客入境攜帶自用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另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需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該關同時提醒,目前加熱菸尚未有業者通過健康風險審查評估,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旅客如攜帶加熱菸入境,違反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將移由地方衛生局依第26條第2項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請旅客務必留意,以免違法而受罰。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疫情解禁影響,近期買賣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下稱中古車)市場漸趨熱絡,該局提醒,中古車商購入中古車時,應特別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依同法第4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中古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規定稅率5%計算進項稅額,於銷售該輛中古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中古車之銷項稅額;另購入之中古車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該局特別提醒中古車商於申報進項稅額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為中古車商,113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個人乙君購入中古機車1輛,同年2月以42,000元(含稅)出售,申報該機車銷售額的當期,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1,500元{〔31,500/(1+5%)*5%〕,未超過該機車銷項稅額2,000元〔42,000/(1+5%)*5%〕}。另甲車商在113年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的中古汽車1輛,113年2月以189,000元(含稅)賠售,該車輛進項稅額10,000元〔210,000/(1+5%)*5%〕,超過該車輛銷項稅額9,000元〔189,000/(1+5%)*5%〕,超過部分不得扣抵,申報該輛中古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9,000元。
中古車商自行檢視是否有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計算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納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課稅方式,取決於該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股東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筆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於扣除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2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千分之三)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為5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71.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是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71.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69.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71.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72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4萬8千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
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不同,如前揭釋例所示,兩者之所得稅申報稅負存在差異,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類別及申報適用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恐衍生漏稅及裁處罰鍰問題。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就醫支出,業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即117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倘經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納稅義務人取具該等機構的醫療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須查詢「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公告專區,查詢全國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適用年度等資料。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如果係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亦應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8萬元者,應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並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查獲逃漏稅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於113年初即於轄內經營特色小吃店,網路評分高達4.8,卻未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始補辦稅籍登記,其短漏報銷售額64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32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6萬餘元。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故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之中,並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資料,且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於審理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甲君漏未申報海外營利所得9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餘萬元,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甲君表示已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並於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海外所得云云,經該局審理結果,核認甲君漏報系爭海外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稅款10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40餘萬元。
個人從事海外投資如有海外所得,記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
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即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臺幣85萬餘元。甲君嗣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調查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亦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
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倘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經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上開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致未能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正確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其申報期限准依規定予以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15日死亡,因甲未婚且無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其利害關係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113年2月20日裁定選任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3年8月20日,丙君於113年4月10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1年6個月,並於113年4月2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4年10月10日屆滿1個月,即114年11月10日。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於召開股東常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常會,並感謝股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產製冷氣機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惟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之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經核對甲廠商開立之銷貨發票,其轉讓日期均已逾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如有將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達35個,包括亞洲10國、大洋洲3國、歐洲16國、非洲4國及美洲2國,將持續配合臺商全球布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綿密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之所得稅協定,皆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之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以我國居住者企業於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為例,倘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可於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其在協定夥伴國取得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於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週轉利益。另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雙重課稅爭議之發生(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為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臺商於該8國投資占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高達9成以上,有助臺商在該等國家從事經貿活動免於雙重課稅之困擾,提升其於該等國家之企業競爭力。財政部提醒,臺商進行全球投資部署時,可善用我國已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重申、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傾聽臺商需求,以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提升臺商全球布局下之國際競爭力。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3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以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2024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的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因此,經繼承人提供第3人定期存單500萬元做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為促進貿易便捷並加速貨物通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20日表示,商民若欲瞭解擬進口貨物應歸列的貨品分類號列,可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基隆關指出,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進口地海關申請。另為簡政便民,除以紙本申請書遞件外,申請人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登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作業(MI05)」,線上填具申請書並將相關文件上傳;海關線上收件後即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回復申請人,節省函件寄送等待時間。
基隆關提醒,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依關稅法第13條第1項(通知實施事後稽核)、第17條第5項(更正報單)、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核定應納稅額)規定處理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的虛擬性貨物、申請人未於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的貨物,海關不予預先審核。
基隆關呼籲,預先審核結果對各地海關及申請人均有拘束力,且會參採申請人意願,公開於「稅則預審案例綜合查詢作業(GC431)」供大眾查閱。此外,稅則預先審核係海關提供的便民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商民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