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19日-113年08月23日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9至111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分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嗣查獲甲君109至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14萬元,核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且該分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2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單課徵。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113年6月26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免稅額每人調高至新臺幣3萬5千元,但有明顯的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旅客入境攜帶自用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另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需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該關同時提醒,目前加熱菸尚未有業者通過健康風險審查評估,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旅客如攜帶加熱菸入境,違反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將移由地方衛生局依第26條第2項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請旅客務必留意,以免違法而受罰。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疫情解禁影響,近期買賣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下稱中古車)市場漸趨熱絡,該局提醒,中古車商購入中古車時,應特別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依同法第4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中古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規定稅率5%計算進項稅額,於銷售該輛中古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中古車之銷項稅額;另購入之中古車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該局特別提醒中古車商於申報進項稅額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為中古車商,113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個人乙君購入中古機車1輛,同年2月以42,000元(含稅)出售,申報該機車銷售額的當期,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1,500元{〔31,500/(1+5%)*5%〕,未超過該機車銷項稅額2,000元〔42,000/(1+5%)*5%〕}。另甲車商在113年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的中古汽車1輛,113年2月以189,000元(含稅)賠售,該車輛進項稅額10,000元〔210,000/(1+5%)*5%〕,超過該車輛銷項稅額9,000元〔189,000/(1+5%)*5%〕,超過部分不得扣抵,申報該輛中古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9,000元。
中古車商自行檢視是否有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計算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納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課稅方式,取決於該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股東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筆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於扣除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2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千分之三)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為5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71.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是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71.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69.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71.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72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4萬8千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
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不同,如前揭釋例所示,兩者之所得稅申報稅負存在差異,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類別及申報適用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恐衍生漏稅及裁處罰鍰問題。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就醫支出,業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即117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倘經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納稅義務人取具該等機構的醫療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須查詢「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公告專區,查詢全國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適用年度等資料。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如果係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亦應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8萬元者,應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並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查獲逃漏稅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於113年初即於轄內經營特色小吃店,網路評分高達4.8,卻未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始補辦稅籍登記,其短漏報銷售額64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32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6萬餘元。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故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之中,並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資料,且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於審理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甲君漏未申報海外營利所得9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餘萬元,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甲君表示已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並於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海外所得云云,經該局審理結果,核認甲君漏報系爭海外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稅款10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40餘萬元。
個人從事海外投資如有海外所得,記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
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即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臺幣85萬餘元。甲君嗣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調查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亦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
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倘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經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上開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致未能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正確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其申報期限准依規定予以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15日死亡,因甲未婚且無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其利害關係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113年2月20日裁定選任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3年8月20日,丙君於113年4月10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1年6個月,並於113年4月2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4年10月10日屆滿1個月,即114年11月10日。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於召開股東常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常會,並感謝股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產製冷氣機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惟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之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經核對甲廠商開立之銷貨發票,其轉讓日期均已逾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如有將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達35個,包括亞洲10國、大洋洲3國、歐洲16國、非洲4國及美洲2國,將持續配合臺商全球布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綿密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之所得稅協定,皆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之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以我國居住者企業於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為例,倘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可於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其在協定夥伴國取得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於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週轉利益。另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雙重課稅爭議之發生(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為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臺商於該8國投資占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高達9成以上,有助臺商在該等國家從事經貿活動免於雙重課稅之困擾,提升其於該等國家之企業競爭力。財政部提醒,臺商進行全球投資部署時,可善用我國已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重申、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傾聽臺商需求,以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提升臺商全球布局下之國際競爭力。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3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以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2024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的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因此,經繼承人提供第3人定期存單500萬元做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為促進貿易便捷並加速貨物通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20日表示,商民若欲瞭解擬進口貨物應歸列的貨品分類號列,可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基隆關指出,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進口地海關申請。另為簡政便民,除以紙本申請書遞件外,申請人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登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作業(MI05)」,線上填具申請書並將相關文件上傳;海關線上收件後即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回復申請人,節省函件寄送等待時間。
基隆關提醒,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依關稅法第13條第1項(通知實施事後稽核)、第17條第5項(更正報單)、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核定應納稅額)規定處理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的虛擬性貨物、申請人未於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的貨物,海關不予預先審核。
基隆關呼籲,預先審核結果對各地海關及申請人均有拘束力,且會參採申請人意願,公開於「稅則預審案例綜合查詢作業(GC431)」供大眾查閱。此外,稅則預先審核係海關提供的便民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商民多加利用。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12日-113年08月16日

  • 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
  • 「贈與」或「信託」農用農地予子女之贈與稅規定
  • 凱米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 個人買賣外幣賺匯差,次年5月主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防堵詐騙 企業開立帳戶要過三關
  • 股票移轉子女 節稅有眉角
  • 全球最低稅負制 企業六挑戰
  • 企業資產提前報廢 可列損失
  • 專用設備抵減所得稅新規分析

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

基隆關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基隆關指出,新舊車主需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內親屬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等。且舊車登記時間由汽車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車籍報廢之日止,期間需滿1年,若舊車車主繼承或自配偶過戶取得車輛,前後期間得併計。
基隆關進一步舉例如下:
案例1: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於1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A君持有年限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10年1個月,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案例2: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持有1個月後將該車輛再過戶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B君持有年限僅可併計配偶A君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7個月,不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中古車汰舊換新退稅,除應注意新舊車主親等關係,亦須留意舊車持有時間需滿1年,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贈與」或「信託」農用農地予子女之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成立他益信託,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於信託期滿時,始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予子女,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應自受贈人取得後,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但如以成立信託方式,約定信託期滿時,始移轉予受益人,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受益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同,且信託受益人須待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亦無法自贈與日(即信託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繼續作農業使用,是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免課贈與稅之適用,仍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予子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受贈人應自承受該筆農地起算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惟如甲君與丙銀行簽訂以子乙君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丙銀行,甲君應於與丙銀行信託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依該筆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估算信託利益,其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凱米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因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倘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檢附受災財物照片、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取得憑證、維修估價單、受損財物修復取得發票或收據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

個人買賣外幣賺匯差,次年5月主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民眾投資理財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112年間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該部分銀行會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金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該部分非屬銀行應填發扣(免)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上開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納稅。
個人買賣外幣若有收益,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防堵詐騙 企業開立帳戶要過三關

為防範詐騙集團成立人頭空殼公司,掩護洗錢,金管會針對企業開立帳戶,搭建三關審查機制,未來設立未滿半年、資本額低的企業戶,都在強化審查名單中,防範詐騙集團空殼人頭公司戶闖關成功。
近年詐騙集團取得個人帳戶不易,改以成立人頭空殼公司,作為洗錢掩護工具。今年上半年問題陸續浮出檯面,立委關注公司戶空殼公司詐騙問題,金管會承諾加強對企業戶開立帳戶審查,據了解,初步控管模式已經在8月出爐。

之所以加強對企業戶審查,原因出在洗錢防制法子法告誡新制中,對違規帳戶祭出停權五年或是限制使用功能處分,但新制僅適用自然人,沒擴及到公司戶,如果公司涉及洗錢被抓,只要重新登記,導致詐騙洗錢案不斷,金管會也一度被檢察官點名是打詐三大戰犯之一。
為強化銀行業對企業戶開戶審查機制,最新三大審查關卡出爐,整體來說,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公司戶開立帳戶的資本額、營業事實等合理性強化審查。
第一,將強化審查公司戶設立是否達到一定期間、資本額是否達一定金額,以及是否有營業事實證明,登記的地址與申請開戶分行是否都具有地緣性等,以及選擇開立帳戶原因的合理性等。
第二,假設設立不到半年,資本額又偏低的公司,來銀行開立帳戶,銀行必須要強化驗證身分,同時要加強審查公司營運項目以及登記地址的合理性。
第三,假設企業被註記成為警示戶,則要強化審查開戶的合理性。銀行內部系統更必須針對被註記成警示戶的企業,針對其負責人資料註記,也就是追溯到負責人後續如果開立新帳戶,就必須加強審視他的開戶動機,包括必要性與合理性。

股票移轉子女 節稅有眉角

每年5月至6月為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旺季,不少長輩會趕在7月至8月配股前將股票轉移給子女領股利,至於要透過何種方式轉移較節稅?納稅人得先撥撥算盤。國稅局官員表示,採出售或直接贈與,要課的稅各有不同,民眾可依據自身情況審慎評估。
首先,父母若選擇透過「轉售」方式,將持有的公司股票移轉給子女,要留意的是證交稅、贈與稅。官員解釋,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必須繳納證交稅,若不涉及實質贈與,則免贈與稅,但仍要向國稅局申報。
官員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人)在買賣交割當日,按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次日填寫證交稅繳款書,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官員提醒,父母出售股票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除應繳納證交稅外,並應依遺贈稅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另外也要留意,如果是假借買賣方式,實質上卻是贈與,例如資金來源是來自父母,則可能涉及贈與稅問題。
第二種情況,父母可選擇透過贈與方式,將所持有公司股票移轉給子女,此時就必須課徵贈與稅,但免課證交稅。
官員表示,目前每人每年享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民眾可規劃分年贈與,將財產移轉給子女。
若父母贈與子女財產超過244萬元免稅額,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5,000萬元部分,稅率20%。
官員表示,將股票移轉給子女,可能涉及到證交稅、贈與稅等議題,不同移轉方式,可能須負擔不同稅負,提醒納稅人要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全球最低稅負制 企業六挑戰

許多國家已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GMT),勤業眾信昨(14)日表示,經深度訪談全球500位高階稅務主管後,認為GMT上路後將有六大挑戰,並提出四大建議,提醒跨國企業預做準備。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租稅業務負責人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全球企業預期新稅制將帶來高昂的合規成本,也將影響企業經營決策,跨國企業傾向以改善稅務作業流程、導入科技、培育人才等措施作為因應。
勤業眾信指出,GMT上路後將有六大挑戰。首先,合規成本高昂,七成受訪企業預計將花費超過50萬美元(新台幣1,615萬元)來應對新稅法要求;第二,五成以上受訪者認為全球最低稅負制生效後稅負將增加。
第三,九成受訪者表示,全球最低稅負制可能顯著影響其企業戰略;第四,近七成受訪者預計全球最低稅負制將對未來的財務和申報義務造成重大干擾。
第五,近八成受訪者認為新規將導致更多稅務爭議;第六,四成受訪者表示需要加強稅務科技和所得稅會計的專業知識及人才。
勤業眾信建議,企業可採行四項策略因應,包括第一,優化流程,設立新的稅務和財務流程,以管理全球最低稅負制計算所需數據;第二,科技升級,導入先進稅務科技系統,確保準確的全球最低稅負制計算。第三,人才培訓,近兩成的企業開始重點培訓全球最低稅負制團隊,以滿足該稅制的合規要求;第四,七成企業已完成過渡性安全港評估。
徐有德表示,當企業愈了解新制規則,愈能精準預估對企業產生的新增成本,就能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找出每個企業最適合的因應之道。

企業資產提前報廢 可列損失

近日豪雨、地震等災害,導致部分營利事業受到影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5)日提醒,企業遇到災損記得留意,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提前報廢,可將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損失。
另外,若處理廢料時產生收入,也別忘了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補稅。
近日南台灣受到豪雨侵襲,昨日全台也發生地震,企業難免遇到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須提前報廢的情況。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的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證明文件,則應在報廢前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000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的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
但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只能依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
國稅局表示,過去曾發現有企業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結果被國稅局發現,資產只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實質上沒有報廢,不符合規定,也會被剔除補稅。

專用設備抵減所得稅新規分析

台商可利用最新9號公告爭取稅收優惠。
為配合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大陸稅務總局7月公布《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明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只要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的50%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若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可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的範圍
9號公告中提到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資訊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慧化水準,也就是說,現階段台商對專用設備在資料獲取、資料傳輸和存儲、資料分析、智慧控制、數位安全與防護等幾方面進行的改造,都能享受改造投資額抵免的優惠。
另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還必須是企業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並列入《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
二、與2008年購置專用設備優惠政策的差異
9號公告是對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的優惠政策進行擴圍,突出了推動設備更新的要求,將「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納入優惠範圍。
但本次優惠內容與2008年購置專用設備的優惠內容的不同,是2008年優惠政策中抵免限額為購置專用設備符合規定的全部金額,而9號公告中的抵免限額則為「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
三、享受9號公告優惠政策注意事項
1、改造投入金額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發生,並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不包括退還的增值稅稅款及專用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的改造投入款,以及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承租方企業的上述改造投入款均不得享受抵免優惠政策;
3、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後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此次優惠政策季度或月度預繳時並不能享受,必須在匯算清繳時才能申報享受,並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不需向稅務機關備案,但相關資料需留存十年;
5、可享受優惠的台商,應事先制定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同時還需對上述改造投入款進行單獨核算,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多個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慧化改造,需按不同專用設備分別歸集相關支出,若支出劃分不清,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05日-113年08月09日

  •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 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 個人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得核實申報減除
  •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鼓勵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 自用保稅倉庫應就存倉保稅貨物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 假賣股真賣房避稅 行不通
  • 非以公益長照社團法人 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
  • 財產傳承 贈與免稅有撇步
  •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扣繳制度是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作為義務,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等,以利國稅局掌握課稅資料,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予以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單位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案件時常發生,近來即有一位王老闆於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雖已於洽詢國稅局後在113年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者,可按進項稅額之10%,在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抵,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其於113年7至9月取具符合規定之進項統一發票載明營業稅額共3,000元,該商號可於113年10月5日前檢附各該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其進項稅額之10%,故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400元〔(9萬元*1%*3個月)—3,000元*10%〕。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乙君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公司於110年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年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房地交易日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其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民眾倘未申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會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12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未上市櫃公司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2,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上開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494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6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核定基本稅額194萬8千元【〔(1,494萬元+1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20%】,除補徵稅款外又被處罰鍰。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民眾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
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者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國稅局將以代收款項列為收款人的營業收入,除涉及營業稅補徵外,並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適用文件務必妥善保存。

個人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得核實申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房地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法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可以減除的成本,除了取得房地的成交價額之外,屬於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都可列為成本扣除;此外,個人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也可以列為費用扣除。但個人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到移轉登記予他人名下的期間內,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購買A屋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該房地向銀行申辦貸款,用以支付尾款,嗣於111年7月出售,期間已繳納的房屋貸款利息合計28萬元,甲君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出售房地成交價額中減除。經該局向貸款銀行查證,甲君繳交該貸款利息的期間,是在106年8月登記取得房地後,至111年7月移轉登記予買方之前,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予以剔除,補徵稅款9.8萬元。
民眾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再檢視相關憑證及留意成本費用的列報規定,以免列報不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申報,嗣申報期結束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該申報案之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報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填寫書面的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報。

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凱米颱風挾帶強風豪雨,多處地區傳出淹水等嚴重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風災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以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但個人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作身分驗證。
(二)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應如期繳納的延期或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延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鼓勵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數個機關團體詢問,要如何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須由受贈的機關團體出具同意書,於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財政部核准通知申辦的機關團體,輔導申辦單位透過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捐贈者即可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且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說明,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自用保稅倉庫應就存倉保稅貨物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臺中關表示,核准設立自用保稅倉庫的業者,儲存於自用保稅倉庫的貨物可取得暫緩繳納稅費資格,相較其他業者能展現更優勢的資產流動性及市場競爭力。但緩繳稅費的基礎是建構在業者事先向海關提供足額保證金,如果保證金不足以擔保緩繳的稅費,業者又沒能主動補足即可能受罰。
臺中關說明,業者對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的計算可能不甚瞭解,原則上,核准設立營業的前三年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營業滿3年後調整為3百萬元,但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加計售予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貨物所涉稅費,超過上開規定的6百萬元或3百萬元保證金時,應按所涉稅費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未主動補足保證金的業者,海關得處以警告或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會再予以處罰,若處罰3次仍未改正,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登記。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並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平均長達4到5年。該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配偶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課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7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B1棟8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68,000,000元(房屋及土地64,500,000元、停車位3,500,000元),預計於113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2年7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19,000,000元,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假賣股真賣房避稅 行不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符合兩大要件的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兩要件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超過半數、公司價值有超過半數為不動產。
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納稅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藉這種「假賣股、真賣房」方式來避稅,房地合一2.0已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

也就是說,2021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與「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這兩項要件時,應視同房地交易,同樣要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解釋,「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這項要件,為「直接加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資本額」占「被投資營利事業已發行股權總數或資本總額」50%以上,並非只以「直接持有」來計算。
另外,「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則是包含被投資公司的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占被投資公司全部股權逾五成,並非僅計算房屋與土地兩項價值。
國稅局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2020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並於2021年12月及2022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在辦理2021及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
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占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在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證券交易所得,則可核定減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出售股權或是出資額,應檢視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2.0要件,在辦理交易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記得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挨罰。

非以公益長照社團法人 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

財政部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此外,上述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產傳承 贈與免稅有撇步

不少父母會運用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贈與子女,「無痛」傳承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長輩在規劃贈與時,要留意免稅額適用、什麼情況會視同贈與等兩大重點。
2022年起,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實務上,常有納稅人誤解「每年」、「每人」定義,而遭到國稅局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免稅額規定的「每年」,是採曆年制,也就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非從贈與日起算一年;「每人」則是以贈與人(如:父母)來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官員說明,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每年無論贈與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才可免納贈與稅。
另外為了防止避稅,避免「假買賣真贈與」情況發生,國稅局針對特定情況,會視同贈與,同樣必須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近期有個案例,甲君為22歲大學生,在2022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總價9,200萬元,顯然與其資力不相當,國稅局追查後發現,甲君給付不動產的資金來源,是甲君母親匯款到賣方帳戶支付。
國稅局表示,向甲君案件就可能涉及遺贈稅法規定須視為贈與的情況,因此通知甲君母親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核定甲君的母親應納贈與稅426.4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以贈與論的課稅要件,就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或在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稅外,也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規定處兩倍以下罰鍰。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台商要注意在2024年6月公布的最新先進製造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023年9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43號公告,在2023年到2027年期間,先進製造業企業可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可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含跨境業務相關進項,但要注意的是,適用企業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製造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4年6月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頒布《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台商要特別注意,須在2025年4月10日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至於需關注的補充新規分析如下:
一、製造業銷售額統計口徑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台商從事製造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製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之所以特別指出不含稅銷售額,可能是上一年度有些涉及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為增加適用銷售額比重,將銷項稅額統計到境內銷售額。
委託加工產品的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銷售額是另一個重磅更新。如果高新企業本身不從事生產加工,而是將產品委外生產,該部分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銷售額;對於偏重於研發和設計的高新技術企業影響非常重大,可能失去加計抵減資格。受託加工企業如果符合先進製造業企業標準,可以將加工費計入製造業銷售額,但要注意是加工費,不可以含產品原材料成本。
二、2023年已進入名單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限
適用政策的企業名單每年須重新制定,2023年已進入名單的企業,今年還需要繼續申請。根據高新證書有效期限分以下情況處理:
1、高新證書在2023年到期,2023年未重新申請高新企業資格或重新申請高新資格但未獲通過,即2024年不具備高新資格的台商,則2024年不能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2、高新證書在2024年到期,2024年6月30日暫停享受政策。自7月起若重新成功申請進入名單,可享受政策到2024年12月31日;若未能進入今年的名單,未進入名單的原因不是因為取消高新資格,或高新資格到期,或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業名單,則名單發布之月起不再享受優惠。
3、高新證書在2024年內全年有效,跟今年高新證書到期的處理邏輯基本一樣,不同之處在於成功進入今年名單,可享受政策到2025年4月30日。
4、高新證書被取消的企業,會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業名單,名單註明不再享受政策的時間,稅務部門會從當月起停止加計抵減,已經計提的加計抵減需要轉出,已實際加計抵減的則要追繳。
三、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企業享受政策時限
2024年新申請以及重新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台商製造業企業,自9月起若重新成功申請進入名單,從2024年1月1日到2025年4月30日可以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四、關於分支機構新規定
先進製造企業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優惠政策,須分兩種情況考慮:
1、增值稅匯總繳納的企業,總公司需要匯總計算各分支機構銷售額和比重進行申報,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優惠政策,進入名單後的總公司可享受政策。
2、非增值稅匯總繳納的企業,在分公司為製造企業前提下,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製造業銷售額比重分別進行申報,進入名單後的總公司、分支機構可分別享受政策。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29日-113年08月02日

  •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 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
  •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節稅利多…遺贈稅級距將調升 高資產族群受惠
  • 擴大書審漏報 補稅兩方式
  • 投資損失認列 避開三地雷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延遲支付租金之違約金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遲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1,000元,係屬甲公司銷售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依約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有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次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及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另甲公司與經銷商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所取得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債權無法收回,該如何列報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受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600萬元,甲公司主張銷售商品予國外A公司,因A公司於111年間倒閉,致應收帳款1,600萬元無法收回,甲公司出具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佐證,惟經查該存證函係於112年間退回,且甲公司並未取得A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A公司倒閉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館處等機構驗證屬實,遂剔除甲公司111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1,600萬元,補稅3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及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診所諮詢減重療程,除支付屬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診所購買運動器材及保健食品與運動諮詢課程。經該局查明,該等器材、食品及課程之銷售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因A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除應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尚有上開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記得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凱米颱風,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因受災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並填寫「個人(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快速又省時。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線上申辦路徑,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

節稅利多…遺贈稅級距將調升 高資產族群受惠

物價漲幅達標,明年遺贈稅課稅級距可望調升,初步估算,遺產稅、贈與稅適用最低稅率10%的金額分別調高至5,600萬元以下、2,800萬元以下,高資產族群可望享受到節稅利益。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一次調整年度時,累計漲幅達10%時,就會按物價漲幅調高免稅額或課稅級距等額度。
遺產稅、贈與稅課稅級距前次調整為2017年,截至今年6月,物價指數已上漲11.94%,已超過10%漲幅,明年發生的繼承及贈與案件,可望適用較高級距,將具有節稅效果。
現行遺產稅課稅級距,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最低稅率;超過5,000萬元、1億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億元部分,稅率20%。
依目前物價指數漲幅11.94%推算,2025年調整後,適用10%最低稅率的金額將從5,000萬元以下增至約5,600萬元;超過5,600萬元、1.12億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12億元部分,稅率20%。
例如,假設遺產淨額為5,500萬元,現行級距下,5,000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0%,超過的500萬元部分,稅率適用15%;但到了明年,同樣的遺產淨額5,500萬元,可望全數適用10%最低稅率,享有節稅效果。
贈與稅方面,現行級距為,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5,000萬元部分,稅率20%。
同樣依物價累計漲幅估算,贈與稅級距將調整為,贈與淨額2,800萬元以下,適用最低稅率10%;超過2,800萬元、5,600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5,600萬元部分,稅率20%,但最終結果仍待今年10月CPI數據才能計算。
遺贈稅法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與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擴大書審漏報 補稅兩方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營所稅申報,經國稅局查到短漏報營業收入時,依規定,漏報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
如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計算時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未列報成本,可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不過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為限。
為簡化稽徵作業,財政部提供擴大書審方式,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0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標準以上,並在如期繳清應納稅款可適用擴大書審。

財政部每年公布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今年公布2023年度規定更新兩部分,一是配合疫情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2023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者可按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規定;另外修訂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的營利事業,不適用擴大書審。
依規定,適用要點申報案件,若經國稅局發現有短漏報情事,短漏報營業收入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營業收入成本未列報者,可適用同業利潤標準的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的所得額為限。
舉例而言,甲公司經營室內裝修工程業,2022年採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原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依該業擴大書審純益率7%計算,課稅所得額35萬元,應納營所稅7萬元。
國稅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未列報成本」營業收入3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計漏報63萬元,加計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課稅所得額98萬元,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收淨額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核定的所得額80萬元。國稅局重核課稅所得額80萬元及應納稅額16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7萬元,補徵稅額9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投資損失認列 避開三地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並小心三大常見錯誤,包括重複列報、錯誤認定損失時間點、錯誤計算虧損,以免列報失誤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投資損失時必須注意,除了有實現者才能列報外,在計算損失當下,也要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
其次,也須留意投資時點是在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的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也就是說,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須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在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的虧損,則須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在原出資額中先予以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6年出資7,500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2,500萬元),而乙公司2021年累積虧損為6,000萬元,乙公司在2022年減資彌補虧損2,000萬元。
由於累積虧損6,000萬元中的2,500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因此甲公司在2023年5月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時,應以原出資額7,500萬元乘以減資比率(減資2,000萬元/股本1億元)再乘以投資後虧損比率(投資後新增虧損3,500萬元/累虧6,000萬元),可認列損失875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是在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22日-113年07月26日

  •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停歇業情況,依規定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 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
  •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 個人因房屋土地遭法院拍賣,無論有無所得,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 凱米颱風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
  • 海關為凱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 拍賣成交 平台別漏開發票
  • 凱米造成中小企災損 中企署三面向給貸款幫協商
  • 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分析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停歇業情況,依規定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免繳納營業稅,倘若於停歇業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核備或註銷稅籍登記,致國稅局仍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遇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需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而營業人暫停營業時,也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前述停歇業未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致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欲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相關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

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目前營所稅經核定開徵之稅款、罰鍰,也已經可以使用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不限本人信用卡)進行繳納,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或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因未如期繳納,限期一次發單補徵)之營所稅稅款及違章罰鍰繳納案件亦適用上開繳納之規定;至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所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僅違章罰鍰可以適用。
整理目前常見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營所稅的繳稅類別及注意事項如下表:

繳稅類別 注意事項
結算申報 含本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限透過網路申報以營利事業或其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
暫繳 申報自繳稅款 不限本人信用卡
核定開徵 含本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 含本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 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7條繳納案件 含本稅、違章罰鍰

經使用信用卡繳納營所稅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另逾期案件如無法以上開方式繳納時,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前揭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大陸地區所得所繳納之稅額,應以該大陸地區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前開可扣抵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374萬元(400萬元-26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時,係以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計算,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案經調整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80萬元(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可扣抵稅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稅率20%)-(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稅率20%〕,因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超過前開可扣抵稅額16萬元,依前開規定,可扣抵稅額應為16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6萬元-自繳稅額374萬元)。
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其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

近來有公司主張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何要報繳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主要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實質上是為了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以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2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109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嗣於110年12月及111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並於辦理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佔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於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予以核減。其查核情形如下表:

出售日期 11012 1118
持股比率 交易日 90% 45%
交易日前1年任1日最高數
(以110年7月1日為末日)
90%(110.7—110.12) 90%(110.8—111.8)
出售股數 45萬 10萬
持有期間 109.10—110.12(1年3個月) 109.10—111.8(1年11個月)
適用稅率 45% 45%
補徵稅額 225萬元 45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股權或出資額之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過半數」及「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要件,如符合要件,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填報申報書C1-1頁次,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1%罰鍰,惟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某店家出售商品一批與個人消費者,銷售金額2,500元(銷售額2,381元、稅額119元),結帳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誤將銷售金額登打為25,000元(銷售額23,810元、稅額1,190元),又因聯繫不到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罰鍰(按正確銷售額2,381元作為裁罰基準*1%,並不得少於1,500元)。惟該店家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得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另該店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仍應依正確銷售額2,381元,而非按錯誤銷售額23,810元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並無須負擔額外稅賦。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雖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因買受人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個人一年內取得營業人大量開立之二聯式手續費統一發票,經查核發現甲君係經營精緻禮品專賣店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取得中獎發票已兌領獎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全案除就未辦稅籍登記補稅並處罰外,亦請甲君將誤兌領之獎金繳回。
國稅局會不定期產出取得特定營業人大量發票之個人清冊,進行深入查核,經查如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外,所兌領中獎獎金將責令繳回國庫。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因房屋土地遭法院拍賣,無論有無所得,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服國稅局寄發之罰鍰繳款書,復查主張其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相關稅費應由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還不足還債,根本沒有所得,為何還需申報房地合一稅,對該行政處分提出異議,被國稅局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僅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4種稅目,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其他各稅並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超過8年,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交易不動產有賺錢時要辦理申報,但對於虧錢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不動產的民眾來說,卻常誤以為沒賺錢或法院會代為扣繳就不用辦理申報,其實房地合一稅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辦理申報,一般交易是在過戶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而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是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即使被法院拍賣,不論有沒有拿到分配款都需要自行申報。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1,636元,計算說明如下:

取得原因 繼承取得 受贈取得
持分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取得日期 103年1月15日 107年11月1日
適用範圍 財產(房屋)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稅
申報期間 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113年6月1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假設條件
  1.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00,000元。
  2. 黃先生113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20%。
  3. 假設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15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50,000元。
  1. 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176,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60,000元,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規費等合計20,000元。
  2. 以107年11月為基期,113年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
  3. 未提示移轉費用。
應納稅額
(單位:元)
房屋交易所得額:
〔(售價5,500,000—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200,000+600,000)〕*出售時房地比〔150,000/(150,000+850,000)〕*持分1/2=352,500綜合所得稅:352,500*20%=70,500
出售價額:房地售價5,500,000*持分1/2=2,750,000

可減除成本:〔受贈時房地現值(176,000+660,000)*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持分1/2〕+20,000=459,318

可減除移轉費用:2,750,000*3%=82,500

土地漲價總數額:0

課稅所得額:2,750,000—459,318—82,500—0=2,208,182

房地合一稅:2,208,182*20%=441,636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1,000元(70,500元+7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2,136元(70,500元+441,636元)。

凱米颱風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逼近,受暴風圈影響,部分區域將有強風豪雨,該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物遭受災害損失,請民眾在動手清理前,務必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造成不便,請多利用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

海關為凱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昨日至今日連二日臺灣因凱米颱風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該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採連結稅制,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在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項目時,各公司損益須個別計算,不可合併扣抵。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針對盈餘計算可合併計算,但如果各公司有減除「次一年度虧損」時,子公司的次年度虧損就不能用來抵母公司的盈餘。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與子公司A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A公司有稅後淨利180萬元,次年度虧損5,400萬元,甲公司合併申報時,加計了A公司的180萬淨利,但減除了A公司次年度虧損,導致多減了5,220萬元,遭國稅局以5%稅率補稅261萬元。

拍賣成交 平台別漏開發票

網路銷售方式五花八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取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價高者得,除了收取佣金需要開發票,也要按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有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導致短漏開統一發票遭補稅處罰,提醒營業人應依「實質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解釋,「居間交易」主要是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報酬,主要賺取佣金、手續費或收取轉付差額作為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應依照收取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拍賣」交易,主要是由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的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的契約,例如公開競價等方式,價高者得。依財政部函釋,包括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至於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的佣金,也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公司在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萬元,甲公司交付商品給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萬元後,即同額轉交付給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萬元。依規定,甲公司針對成交價200萬元、佣金5萬元,都要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
國稅局指出,現今網路行銷成為企業成功關鍵之一,但為避免交易糾紛,應注意自身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免遭補稅處罰。

凱米造成中小企災損 中企署三面向給貸款幫協商

凱米颱風豪雨為部份中小型公司帶來災損,經濟部今宣布啟動「中小企業災後復舊財務協處」,共有三面向協助,包括「財稅災害申報輔導」、「營業復舊復工貸款」,以及如財務周轉困難, 可代向「銀行債務協商」。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表示,遇豪大雨或強風受災的中小企業,務必於清理營運場所前,先蒐集完整受災情形佐證資料,以供日後申請租稅減免或向銀行申請復舊貸款。
災後復舊財務協處共提出三方面協助,第一是「免費融資諮詢、融資診斷輔導及財稅災害申報輔導服務」。其次「營業復舊復工貸款」。中企署指出,要檢附受災害次日起1年內,地區鄉鎮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的受災證明,或經銀行調查屬實等文件,就可由信保基金提供9成信用保證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第三是「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中小企業因受災而致財務週轉困難者,由中企署協助與往來金融機構協議調整還款方案,紓解資金壓力。

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分析

台商須留意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台商除了向大陸境內外金融企業借款外,也可能向關聯方、非關聯方等非金融企業借款,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便成為財務管理上的重點。
1、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台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管是向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時,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要注意的是,該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省級區域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情況。
所謂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實務中,因為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的利率比較高,因此只要台商支付的借款利率不高於財務公司或信託公司,基本上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未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根據《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資本額,則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核算應計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所以不得在稅前扣除。
大陸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已要求註冊資本五年內必須到位,若在公司章程規定期限內有未到位的註冊資本,則等額資金的借款利息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意味著借款利息不能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截止2024年6月30日某公司股東尚有300萬元未到位的實收資本,若公司向銀行借款500萬元,則企業只能在所得稅前扣除200萬元(500萬-300萬)借款的利息。
3、已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都准予在稅前扣除,但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按照稅法及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原則,或該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則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實務中台商支付關聯方利息是常見的事,要特別注意哪些情況不能稅前扣除,同時也要留心稅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有哪些須取得憑證。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15日-113年07月19日

  •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於申報時可暫免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行於113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張三購入1輛中古汽車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5%〕,同年5月間以378,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18,000元〔378,000元÷(1+5%)*5%〕,該輛中古汽車的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爰甲中古車行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3年5-6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前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承作新建大樓門窗安裝工程之分包商,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其於108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之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之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於110年度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之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爰依前揭規定調增應於110年度認列之工程損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補徵稅額300萬元。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現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等3種方式,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報稅軟體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申報資料相關欄位如發生邏輯性錯誤可透過系統自動檢核功能發現並即時更正,且繳稅管道也更加多元,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千分之三向證券出賣人代徵證交稅,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經檢視相關資料欄位正確無誤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便利超商)繳納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稅款之繳納,民眾除可至鄰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外,亦可利用網路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交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序輸入出賣人資訊、買賣證券資訊、交易股數、成交總價額、買賣交割日期及代徵人資訊等欄位並確認鍵入資料無誤後,自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將責令由營業人賠付。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營業人如有重複開立字軌號碼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以免因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或重複開立致賠付獎金及受罰,若有上揭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國稅局將蒐集相關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因販售黑心食品引爆全台食安危機,除檢調單位對A公司及相關企業進行搜索,地方政府亦對其開罰,並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因檢方查得整起事件主要負責人為關係企業B公司的甲君,該局即持續關注前述公司營業狀況,並清查是否有審理未結案件;據報載甲君除擁有豪宅,豪宅住處更停放多台名貴汽車,事件爆發後甲君即與配偶辦理離婚登記,前配偶住處天花板更經查獲藏匿超過2千萬元的不法所得;該局後發現A公司及關係企業均已申請停業獲准,停業期間A公司已開始移轉名下財產,顯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經蒐集分析相關資料後,加速審理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立即啟動稅捐保全措施,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最終順利徵起稅款。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就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原則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對象倘未於繼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惟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繼承日後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份證明,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93萬元。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3人,丙君於同年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列報2人之身心障礙扣除額1386萬元(693萬元*2),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未拋棄繼承,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繼承日後)及112年12月(繼承日前),而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礙之相關證明,故無法適用扣除規定,所以本件僅得扣除丁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8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6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並報廢舊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視申請年度,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該資產成本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於購置當年度申請退還前開貨物稅條例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其於購置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小客車租賃業,於112年1月間購買6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小客車新車後,即同步報廢6臺舊車,新車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並於112年2月1日向該局申請退還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貨物稅,共3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稅款30萬元列帳,即未列為該等資產成本之減項,致虛列折舊費用6萬元(退稅款30萬元/耐用年限5年),除補徵稅額1萬2千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車輛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特別留意所得稅之認列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既已依前述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自不得再將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出售於108年1月10日取得之土地1筆,持有期間逾3年,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據以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及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申報土地交易所得為22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成本1,400萬元—費用80萬元(土地增值稅40萬元+佣金支出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惟查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不得再列為費用,自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案經該局調增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除補徵稅額14萬元〔40萬元*稅率35%(超過2年,未逾5年)〕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2.0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納稅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3%計算移轉費用〔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成交價指的是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該局說明,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3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3人之交易。納稅義務人在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也就是以受讓人支付與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括受讓人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該局舉例,A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甲公司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A與B簽訂該預售屋預購權利轉讓契約,契約內容為B同意以房地總價1,030萬元取得A原購屋契約之權利,B支付30萬元向A購買該預售屋之購買權利,及支付給A已繳付給甲公司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本案的成交價並非1,030萬元,而是330萬元(30萬元+300萬元),得以按3%認列之移轉費用則為99,000元(330萬元*3%)。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又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於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職福會當年度收入項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福會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含6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65萬元,當年度結餘款135萬元,自行申報支出比55%(165萬元/30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經查發現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經重新計算後,支出比應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已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免稅之統一發票,非屬不能兌獎範疇,因此免稅發票如果中了獎項,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用及免開發票之範圍,而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非屬免開發票之範疇,所以別以為免稅發票,皆為免開發票,也要記得向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店家索取免稅之統一發票。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的股利收入,每年申報一次營業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在計算不可扣抵比例時,可分為「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兩種,若採直接扣抵法須符合一定條件且三年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計算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比率,亦即「不得扣抵比例」,來正確申報、調整稅額。
財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約有6.4萬家兼營營業人,其中有近四成有取得股利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可暫免列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時,再一次彙總全年股利收入,納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即11至12月期、隔年1月15日前申報。
營業人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時,可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
比例扣抵法因為計算方法簡單,適用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簿記載較未完備的企業,計算方式為依照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直接扣抵法則以「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扣抵稅額,雖具節稅效果,但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人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因此較適合帳簿記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
國稅局提醒,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國稅局表示,已主動發函輔導提醒,若尚未完成去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的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並在8月9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避免影響權益。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企業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國已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稅負。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三大注意事項,包含計算方式、租稅協定、相關憑證。
為加速全球供應鏈調整並分散風險,愈來愈多台商從事跨境投資貿易、賺取境外所得,若有境外來源所得而被扣繳的所得稅款,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辦理就源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營所稅。
陳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項。首先是計算方式,營利事業較易錯誤申報的是境外所得額,應為取得海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
其次,營利事業在取得境外所得時,也須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納稅人因未向境外所得來源國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扣稅款,多扣的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稅額的營利事業,應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在申報營所稅時主張抵扣。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如有主張扣抵大陸已納稅款者,依規定仍應經過公認證程序。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是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的境外所得所屬年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年度。
最後,陳建宏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集團內,若有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不論是所得來源國或台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都應向所得來源國或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減免課稅。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報稅季結束後,各國稅局陸續檢視申報情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查營所稅申報資料,尤其常見有五大錯誤,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趕緊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常因疏漏、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所得,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國稅局彙整常見五大地雷。

第一,漏未申報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的銷售額;第二,漏未申報政府補助款,例如經濟部、地方政府經發局或環保局等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例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第三,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所退還的貨物稅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第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若有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第五,漏未將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案件,在查核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021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漏未入帳,因此核定其短漏報所得額,補稅50萬元,並處以罰鍰。
之後隔年查核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時,發現仍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25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申報在2021年未分配盈餘中,因此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正確申報年度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金額,如發現有短漏報狀況,應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短漏報的稅後所得額,填報在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
若營利事業遭查獲發現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除罰鍰,納稅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08日-113年07月12日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 × 2.867%】。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參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修正有關購置、興建固定資產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
該局進一步整理前揭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 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 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三、 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四、 因房屋、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該分局說明,轄內A君為看護工,兼職於網路平台銷售低價手工品,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及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分局查得A君於113年1-2月支付平台業者貨運費及手續費,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計400餘張,中獎發票5張。A君雖主張其依規定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故無國稅局核准之統一編號可登載,認為中獎發票可兌獎,惟經該分局查證A君取具之統一發票為銷售貨物所產生之「貨運費」及「手續費」,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依規定A君所取得之發票不得兌獎,已追回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分局提醒,即便營業人符合營業稅法規得免辦稅籍登記,惟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供營業上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即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規定,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惟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其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行政行為。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三部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一部車輛(A車輛),而該部車輛因要出售過戶與第三人,得否變更禁止處分另一部價值相當之車輛(B車輛)。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甲君變更禁止處分車輛之請求並未損及公法債權,且對義務人損害較少,故該分局得因甲君提出申請,函請監理機關塗銷A車輛之禁止處分,同時對B車輛辦理禁止處分。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並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該所表示,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適用基準點而非按申報日。換句話說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調高後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下:

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通常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因而導致漏報遺產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1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並以兒子名義辦理3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君亦認諾係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該局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處予罰鍰。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A君、B君、C君、D君、E君及F君等6名子女,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6分之1)繳納100萬元(600萬元*1/6)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留意「財稅差異」的處理方式,若財務會計帳載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低於稅務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時,才需要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財會帳載估列某機器設備耐用年數為八年,而稅務上所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對於該機器設備的耐用年數規定為五年,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提列折舊時,該用八年還是五年計算呢?
國稅局表示,稅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五年是「最低年限」概念,企業申報時並非只看最低年限,若財會上帳載耐用年數為八年,稅務申報時也應以八年來提列折舊,除非財會上的耐用年數比最低年限低,才需要自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且不得間斷。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近來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外匯兌換產生的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盈虧未實現部分所造成的帳面金額變動,不可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兌換收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入收益,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同時兌換收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收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此外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8條也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同樣也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有以外國貨幣記帳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者,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的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台幣,據以辦理營所稅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400萬元,經核對明細計算表及相關憑證,有150萬元屬匯率波動所產生的帳面差額,依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甲公司僅可列報250萬元兌換虧損,因此帳面差額150萬元不可以認定,並依法補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檢附相關明細計算表,且應注意以外國貨幣記帳應使用的匯率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新的月份開始,有商家常會忘記更換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商家不慎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別忘兩個步驟,首先要向國稅局報備,再來要將誤開發票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每年有兩次免罰機會。
統一發票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每遇奇數月份,都會需要更換新一期發票,例如7月1日開始,就不能再開立5-6月期發票交付消費者。
不過商家偶爾會忙中出錯,對此財政部給予營業人每年兩次免罰機會。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有某商號店長向國稅局詢問,店員在7月1日時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券,已開立多張5-6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無法追回,該怎麼辦?
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國稅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商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即時改正。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並將錯開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例如前述案例,即併入7-8月期申報繳納,在未經檢舉調查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免予處罰,但一年只有兩次機會。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有發生需要換貨情況,要留意申請流程,記得在換入貨物購買日次日六個月內另案申請退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貨物稅條例》提供減徵優惠,實施至2025年6月14日,在實施期間,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稅,每台最多退稅2,000元。
不過如果因商品瑕疵等問題而須換貨,國稅局提醒申請流程。首先,若換貨前已領取家電退稅,應在換貨日30日內,持繳款書到國庫繳納,至於換入貨物則在賣家發票所載的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若民眾換出貨物,未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可依換入、換出家電的貨物稅差額辦理多退少補。
若在換貨前尚未領取退稅,也應在換貨日次日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同時換入貨物也要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退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01日-113年07月05日

  •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常見三種錯誤
  •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 納保官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課稅爭議
  • 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
  •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 因美容目的醫療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 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半年查定一次
  •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 離職金是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 企業進駐新市鎮 享五優稅
  • 剩餘財產合法節稅 三關鍵
  • 賣未依法簽證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在台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常見三種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實務上常見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之三大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一、未實現兌換損失: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二、未實現利息支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之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之費用,不得列報。
三、未實現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之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未實現損失,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財務會計帳載估列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改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按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並自行調增折舊5,6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年係屬最低年限概念,並非按最低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依財務會計估計經濟耐用年數為8年提列折舊,稅務申報時仍應按8年提列折舊,故甲公司超提之折舊5,600萬元,經該局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如財務會計之估計耐用年數未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稅務申報時無須自行依法調整,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計733,000元,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1,567,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因此該局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3,000元,按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6,600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納保官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課稅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該局納保官近期進行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退職所得課稅爭議。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其所得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之離職金,則屬同條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A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其遭補稅原因,係因其退職所得遭前任職之B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所致,乃向該局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餘萬元,內含因離職而取得之獎金補助款約250萬元,該部分應予扣除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原核定所得及稅額有誤,並提供自B公司離職及領取相關給付資料。該局納保官知悉本件稅務爭議後,主動就A君之主張及所提供相關事證與B公司所在地所屬稽徵機關之納保官、相關審查人員進行視訊會議,研議系爭款項究屬A君之薪資所得或退職所得?經審酌因B公司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卻於A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係基於A君於B公司工作5年後,與公司合議離職而新增之給付,並非A君提供勞務所獲之薪酬,故雖名為獎金補助款,其目的係用以資遣員工,衡酌其經濟上之意義,系爭所得應屬退職所得,其後乃由B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B公司更正原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並依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規定,按A君退職服務年資(5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140餘萬元及退職所得108萬餘元。

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

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公告期間自11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計6個月),分別刊登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財政部強調,清理欠稅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除藉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督促欠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外,該部與法務部多年來建立合作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加強聯繫協調,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卻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所查得之欠稅人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欠稅案件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稅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自107年度起,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1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

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該股票發行公司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依據除權(息)日而定。
該局說明,「除權(息)日」係指「除權(息)交易日」,即在除權(息)日前一天持有股票,可以參與配股配息。倘被繼承人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後所配發的股票(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3年2月28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113年2月15日,並於同年3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另於同年3日1日為除權日,同年4月15日為股票股利發放日,因甲君死亡前已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該現金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後A公司於同年4月15日配發的股票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3年5月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檢視申報內容,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漏報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2年8月1日檢附更正前後之各項書表,與自行補繳含自行應繳納之稅款20萬元及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補繳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493元之繳款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嗣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該公司在調查前即已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於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查核前,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因美容目的醫療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半年查定一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課徵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該所指出,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依其營業規模大小,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例如,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即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反之,如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銷售額未達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時,則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每半年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如經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者,依法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倘調增後查定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輔導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離職金是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時的定額免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一個案例,甲君綜所稅被國稅局核定補稅,主因其中一筆退職所得被前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他向國稅局主張,當中有250萬元為離職金,應視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此案由納保官主動協助,針對甲君主張及所提供事證來釐清所得性質,由於前公司並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但甲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雖名義上是「獎金補助款」,但從目的來看仍屬於資遣員工,這筆金額應屬於退職所得。
區分所得性質後,國稅局請公司更正申報扣繳憑單,並依照甲君退職服務年資五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及退職所得。
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則應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規定。

企業進駐新市鎮 享五優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戴群倫昨(2)日表示,企業進駐新市鎮可享有租稅優惠,例如高雄橋頭科學園區。她指出,《新市鎮開發條例》提供五大租稅優惠,包含營所稅、土增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
首先營所稅方面,戴群倫表示,投資人在開始營運後可按投資總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
她提醒,必須留意租稅優惠適用對象、最近三年是否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等情況。
另外,針對重購土地可退還已納土增稅,適用稅捐減免劃定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在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針對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80%,第三年減徵60%,第四年減徵40%,第五年減徵20%。第六年開始則不再減免,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剩餘財產合法節稅 三關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可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稅,不過應留意三大關鍵,包括取得日期、取得原因、避免重複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人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若配偶其中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藉此合法節省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運用這項節稅方式時要留意適用規定。首先,取得日期必須是在婚後,其次,取得原因必須是有償取得。也就是說,如果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計算扣除額時,應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
第三,婚後取得財產若已享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如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會有重複扣除情況,依財政部函釋,應將重複扣除部分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君1984年結婚,2024年1月死亡,留下太太及兩名成年子女,在繼承發生日夫妻兩人的財產狀況,丈夫甲君有婚前購買的房地2,000萬元、2002年繼承的房地400萬元、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婚後購買的農地1,100萬元,合計5,700萬元;太太則有婚後累積的存款300萬元。
假設太太決定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案件,可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農地農用扣除額1,100萬元,遺產淨額2,464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遺產稅246.4萬元。
若太太選擇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丈夫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及農地1,100萬元可納入計算基礎,合計3,300萬元,與太太存款300萬元比較,差額為3,000萬元,平分後為1,500萬元。
另外要留意重複減除部分,也就是農地部分,經計算農地占剩餘財產比率為三分之一,計算出應減除部分為500萬元,實際可減除的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為1,000萬元,可自遺產中再減除,以10%稅率計算,可省稅100萬元。
國稅局提醒,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注意財產取得日期、取得原因、是否重複減除等關鍵,才能正確節稅。

賣未依法簽證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券交易稅。
但其交易的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依前揭規定簽證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A有限公司股權,該公司於108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嗣於110年間甲君以1,500萬元出售。
因該公司108年發行股票時,未經銀行簽證,非屬上開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
若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併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倘未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在台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稅務成本及風險需在股權交易前就完成規劃。
股權買賣免不了繳稅,但不同股權架構下的稅負成本存在極大差異,值得台商重視。
1、投資台灣公司股權
投資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台灣公司股權,處分股權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綜所稅或營所稅,以台灣公司投資取得的股利免稅,個人取得股利則可適用單一稅率28%的分離課稅,或納入綜所稅申報課稅。
若公司在台灣上市,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不論是個人或公司買賣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賺取的證券交易所得,都可免納入所得稅申報,但若是台灣公司則需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為鼓勵台灣公司長期投資,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產生的獲利可減半課稅。
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回台成立台灣公司,則可能導致較高的稅負成本,台灣公司繳納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後,若將利潤匯出境外,尚須扣繳21%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同時根據受控外國公司法(CFC)規定,境外公司的利潤須視為已實現所得在台申報課稅,此種架構下的台灣公司利潤分配應仔細考量稅負影響。
另外要注意台灣公司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營所稅,計算基礎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計算本期稅後淨利,再加減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因此,若對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該筆收益也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將形成尚未收到股利就需要繳稅的情況。
2、投資開曼公司股權
台灣個人投資尚未上市的開曼公司股權,所取得之股利及資本利得,屬於最低稅負課稅範圍,以台灣公司投資則需計入當年度營所稅申報課稅。當開曼公司獲得核准在台上市後(KY公司),其股票會被視為台灣有價證券,台灣個人獲得開曼公司股利仍被視為海外所得,而出售開曼公司股票所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無需計入綜合所得稅或最低稅負課稅,台灣公司出售股票所得,則比照投資台灣本土上市公司計入最低稅負並享有長期持有之租稅優惠,要特別注意的是,台灣公司取得已在台灣上市的開曼公司股利,無法比照投資台灣公司股利免稅,需按營所稅規定申報。
3、投資大陸公司股權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台灣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在受控外國公司法已開始實施下,取得自大陸公司的股利或資本利得,均需列入營所稅課稅範圍,大陸公司利潤分配時,在大陸或境外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抵扣。
台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其處分股權收入及獲配的股利需課徵綜所稅,若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因大陸來源所得成為海外所得改課最低稅負,但個人透過間接投資取得的股利,則無法抵扣已在大陸繳納的利潤匯出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24日-113年06月28日

  •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金融機構應依限申報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 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附件,113年7月1日前送交
  •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房屋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退稅
  • 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須事先報准
  •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說明,曾經有民眾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時,只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結算稅額繳款書,儘速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外,尚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化學原料製造為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所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係因氟化氫洩漏職災事件,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追繳行政罰鍰50萬元,屬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經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10萬元。

金融機構應依限申報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轄區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本(113)年度因申報截止日適逢假日,故申報期間自6月1日至7月1日止,金融機構應如期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本年8月起將進行選案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者,國稅局將實地檢查釐清原因,以確保受檢金融機構盡職審查作業及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上年度選案檢查結果,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未訂定或未完善內部遵循作業流程、第一線同仁不熟悉CRS辦法規定,致生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僅依防制洗錢作業流程或參照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而未依CRS辦法訂定內部流程、漏未訂定有關「被排除帳戶」「非應申報國居住者」「無資訊帳戶」「終止帳戶」作業規範及申報資料保存期限規定、未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及合理性、未正確辨識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致未取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未正確執行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及未依規定產製XML申報檔致申報資料缺漏等情形。
該局呼籲,金融機構本年度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時,可參考財政部網頁公告的「CRS具重要制度面或普遍性之檢查缺失」(https://www.mof.gov.tw/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七)CRS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自我檢視作業流程是否完善,以確保符合CRS辦法相關規定。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 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基隆關表示,曾有廠商進口貨物,經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遂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之貨物免稅進口,海關核准後並通知於6個月內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惟該廠商因逾限申請展延與規定不符,以致依法仍應課徵進口稅費,因而造成損失。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依關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亦曾有廠商誤認貨物在期限內運抵輸入口岸,即符合免稅規定,惟經關務署核釋結果,該條文所稱「報運進口」,係指「報關」,報運進口日期非指貨物運抵輸入口岸的進口日期,二者不同,應予辨明。
基隆關最後提醒,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或機器設備於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並務必於通知核准後6個月內報關進口或申請展延,以免權益受損。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課徵營業稅。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係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之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A君繼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A君,則A君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但若A君成為負責人後,再將該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B君,則A君應將該獨資商號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公示效力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依民法348條規定被繼承人(出賣人)同時負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之未償債務,應將該土地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將被繼承人對買受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價金請求權列為債權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3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3年3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尾款1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尚未收取之尾款100萬元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附件,113年7月1日前送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完成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後,有應繳交之附件應於今(113)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書表(含繳款書、股東會議事錄):
一、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無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
三、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
四、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
六、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小明於106年間借款500萬元予阿德,並在阿德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德因私人財務問題,於106至110年間皆未支付小明利息,嗣阿德於111年6月30日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明借貸本金5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惟小明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利息所得2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倘經查確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47,882元(海關出口7,394,14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有海關出口資料,惟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又檢視其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亦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47,882元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房屋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符合3大要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民眾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若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之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與所得稅法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住房地能力,而給予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旋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地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規定,未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出售後購之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之A自住房地,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駁回復查申請。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均應依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說明境內銷售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除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外,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代理國外A公司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A公司給付之報酬新臺幣100,000元,因其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該勞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須事先報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變更會計年度,記得須事先報經核准,另外也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的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隨著全球化發展,許多跨國集團選擇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並要求在台關係企業配合集團會計期間,申請變更會計年度,例如有些美商多為7月制,日商多為4月制。
國稅局表示,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若要變更,應經稽徵機關核准才可變更,且應在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變更會計年度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計算稅額自行繳納。
另外,變更日前未滿一年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的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有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規定,以免因漏報或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的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會漏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或誤以「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常見兩種錯誤。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包括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配偶等個人財產時,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徵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等親屬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課遺產稅,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給配偶乙君2萬股、其子丙君1萬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
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遺產價值時,除了姪子丁君非屬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不會被視為甲君遺產外,包括配偶乙君、子女丙君受贈股票,應按死亡日的價值21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6月17日-113年06月21日

  •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而耕地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按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簽訂三七五耕地租約,嗣乙君於110年間收回耕地而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並給付補償費370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以甲君收取補償費半數185萬元併計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表示,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於進口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倘輸入時未取得許可文件,依據同法第6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至200萬元罰鍰;如有販賣、供應意圖者,依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所輸入的醫療器材亦應依法限期退運或沒入銷毀,進口人不得不慎。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明確規範我國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範圍及法規,食藥署於107年公告「積層製造(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指引」,該指引內容包含適用範圍及3D列印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原則,常見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者,包括手術器械、手術導板、骨科、牙科、神經學科相關植入物與固定物等;非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的則有手術模型、解剖構造模型等。是以,進口3D列印技術相關之產品是否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係由主管機關食藥署依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等綜合評估判定之。
臺北關提醒,為避免產品歸屬爭議致延誤通關時間,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檢具貨品說明書及原廠型錄等資料,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醫療院所短漏報自費收入,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醫療院所主要執行業務收入,除全民健保收入、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外,尚有自費收入,均須誠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依法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眼科醫療院所為例說明,近來民眾使用手機等科技產品頻繁,帶來藍光、近距離及用眼過度等問題,白內障手術有增加趨勢,為改善視覺品質,置換人工水晶體價格從健保給付到自費數萬元均有。國稅局每年都會蒐集業者使用人工水晶體自付差額類別、數量,分析申報之自費收入是否合理,由於醫療院所常收取現金,且收費較高之診療費大部分係病患自費負擔項目,因此時有隱匿並漏報該類業務收入情事,該局近期查獲轄內某眼科醫療院所短報向病患收取的自費人工水晶體收入,予以調增收入補稅並處罰鍰。
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從優、從寬原則處理花蓮地震受災戶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

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致花蓮地區及其他縣市部分地區災損嚴重,受災戶之中古車遭毀損滅失,而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又地震前已換購新車之受災戶,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卻因地震不僅中古車車體滅失,亦恐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對於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雖無法提供上述中古車行車執照及回收管制單,,惟國稅局秉持從優、從寬原則處理,以車輛毀損滅失證明單代替,不影響受災戶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退換新車貨物稅之權益。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及行銷廣告等一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商業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並據以與網路賣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之案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及111年間於乙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等商品,並使用訂單管理系統管理其營銷。嗣該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查獲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6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325萬餘元。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為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先進設備投抵),惟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112年度為前開二項投資抵減優惠實施首年,據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本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據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
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外,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之門檻要件。前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係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前開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至於當年度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12年度12%,113年度15%)要件,係考量20國集團(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支柱二(Pillar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有關企業基本有效稅率15%之國際共識,且為使享受諸多租稅優惠之公司在我國繳納合理稅負,維持對我國財政基本貢獻。倘政府提供公司高度租稅優惠,協助其維持國際競爭地位,但在我國境內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例如12%),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其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之公司回饋利潤之20%予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甚至因主要國家自2024年或2025年陸續實施GMT而將我國稅收拱手讓人。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

臺中關近來發現有業者報運進口瓶裝甘蔗汁,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審核後,核認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應從價課徵8%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甘蔗汁係由甘蔗經擠壓過濾而得之汁液,屬天然果蔬汁,如經稀釋,即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關提醒,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項目、稅率及稅額徵收,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品項辦理,業者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免違規受罰。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臺中關表示,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切勿擅自裝船。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1式3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臺中關提醒,輸出人倘未向海關申報逕自將貨物裝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最重可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及貨物沒入之處分,籲請業者辦理船舶補給業務時,應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以免受罰。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海關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內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內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內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其贈與金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父母出資為小孩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購買不動產2,000萬元,並登記於兒子名下,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620萬元(600萬元+20萬元),贈與稅額為37.6萬元〔(62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打算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除應事先報經核准外,還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辦理所得稅申報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會計年度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變更日前未滿一年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3年10月1日起改採10月制(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公司會計年度變更前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13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其變更日前未滿一年(即上述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申報期間係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而該公司112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辦理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申報者,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如過了申報期限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都要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更正後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另提醒,若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嗣欲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
繳退稅

可申報方式
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 繳稅案件
以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申報(限於113年9月10日前)
  1. 填寫「退稅確認申報書」或「確認申報書」。
  2.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2. 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免再送(寄)至國稅局。
自行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將申報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1. 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 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
  3. 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含已加蓋代收稅款收款章之繳款書),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處分餘存貨物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無論是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不再銷售,這些餘存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用來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為準,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於113年3月1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該公司於股東會決議,將餘存的汽車存貨(5輛)分配給公司的5位股東,分配日當地是類汽車的市場價格5輛合計500萬元(含稅),則甲公司依上開稅法規定,應按5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之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誤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課遺產稅。該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予配偶乙君20,000股、其子丙君10,000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0,000元(贈與丙君及丁君共11,000股,@50×11,000=550,000)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0,000元(贈與乙君20,000股,@50×20,000=1,000,000)。而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之價值時,除丁君因非屬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免依上開規定視為甲君遺產外,乙君及丙君受贈之股票,應按死亡日之價值2,100,000元【「死亡日」收盤價70元x(20,000股+10,000股)】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之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不是就要來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果要繳贈與稅,還可以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國稅局舉例,甲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2位子女,雖然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3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的遺產,但子女考量其母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協議後,母分得1,5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2位子女各分得250萬元,母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惟屬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此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我國遺產係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行分割,始有前述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換言之,該繼承人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將因其固有財產的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即有課徵贈與稅問題。

正確填寫復查申請書依法向海關申請復查

高雄關表示,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民眾如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稅款、特別關稅或裁處,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依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寫,俾利審核。復查申請書得於高雄關網站下載(路徑: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法務類>復查申請書)。
該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生申請人名稱誤載情形,尤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法人組織,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應填載法人名稱,並加具其代表人姓名及個人資料,例如「申請人」應填寫「○○公司」,「代表人」則填寫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姓名,不可以公司之代表人、業務負責人或辦理救濟業務之員工等為申請人;另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企業社或商行」,因其不是法人組織,不具法人格,故復查申請之申請人應為該企業社或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不應填寫企業社或商行名稱。
民眾提出復查申請時,請依式詳細填寫復查申請書各項目,切勿遺漏,以保障救濟權利;倘未依格式提出或有誤載、誤繕情事,若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將導致程序不合法,而喪失救濟機會。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不能認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或其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惟甲公司全年帳上尚有1,5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爰甲公司應依上開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800萬元支付之利息支出予以調減16萬元(800萬元*2%)。

公股銀行落實青安貸款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

鑑於近期外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管理機制,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今(19)日開會研商並針對人頭戶、貸後轉租及自住切結書等三項措施予以盤點精進規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日會議除討論公股銀行與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透過政府資料勾稽查核貸後出租情事外,並就精進公股銀行辦理青安貸款之貸前徵審、貸後管理及稽查三大面向,獲致共識:
一、有關貸前徵審方面,於撥貸前覈實查核,審視是否屬投資客及人頭戶申貸可能行為模式與態樣,澈底落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頒「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相關規定。
二、就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方面,精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檢視建物謄本是否有所有權不得移轉之預告登記,或設定次順位抵押權予第三人等謄本查核、不動產購價回查暨貸後繳款查證機制等。
三、對於新貸戶將徵提自住切結書,明訂若違反規定,將終止利息補貼,返還自違規事實發生日已撥補之補貼利息,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至舊戶之貸後管理,則依個案情形,依規酌情處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管理機制並不會影響購屋自住未轉租之借款人權益,並強調青安貸款旨在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將持續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徵授信審核、貸後管理及加強稽查,以確實符合青安貸款之政策目的。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後,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明實際營業情形及收款方式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50元之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5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5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50元之現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75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5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75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5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繳稅方式更趨多元,以往扣繳單位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僅能使用現金、票據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為提升扣繳單位繳稅便利性,國稅局近年陸續開放「活期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線上繳稅方式,提供更便捷服務。
該局說明,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須透過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其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活期存款帳戶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線上繳稅成功後,稅款立即從存款帳戶扣款,一經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信用卡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XCA)憑證或帳號密碼(即簡易認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一經授權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前揭方式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後,繳稅金額如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可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退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者或發現原申報內容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或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合併列報扣除

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營業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銷貨發票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應開立銷貨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物抵債之行為係屬原所有權人(債務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債權人甲貿易商為保全債權,將乙貿易商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公開拍賣與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因甲、乙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金額(含稅)為1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並應於收到丙公司支付價金時,通知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100萬元(含稅之銷售金額)與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買賣未上市股 避開四大稅務雷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常見有四大稅務雷區,包含買賣未簽證股票、繼承或贈與取得、法院拍賣取得、繳納方式及期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對方,證交稅的代徵人為買受人,由代徵人向賣方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在買賣交割當日依千分之3稅率代徵,並在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繳納國庫。
國稅局提醒四大常見錯誤。首先,民眾轉讓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時,多數都知道這類股票因為非屬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但卻常會忽略,這類交易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無法適用證所稅停徵。

第二,股票若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但應在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第三,針對法院拍賣取得的股票,國稅局指出,依證交稅條例規定,股票經法院拍賣,依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最後,要留意繳納方式及期限,國稅局提醒,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都不代收,如未在代徵的次日繳納,每逾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國稅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可多加利用國稅局網站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提醒,部分投資人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提醒民眾注意。
另外,如果是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計算「最低稅負」時應加計這些所得;此外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借資金給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雙方約定利息偏低,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了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出借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去年1月1日將1,000萬元資金借給股東,結果未收取利息,直到當年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今年申報去年營所稅時,應按照去年元旦的臺銀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共28萬6,700元計入課稅。

稅局獵漏 盯新興交易平台

電子商務熱絡,中小型網購平台如雨後春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會蒐集金流、物流、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選案查核異常案件,並緊盯新興交易平台,提醒商家勿心存僥倖。
國稅局指出,網路賣家為擴大商機,不再限以大型電商平台為銷售管道,也常藉由跨平台及周邊業者完成交易,但也因此常發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等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資料,並與商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異常案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及2022年間在某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使用訂單管理系統,北區國稅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因此蒐集交易資料,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元,除補稅650萬元,也依法裁罰325萬元。

會計師提醒 跨國併購 留意最低稅負制

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E)今年上路,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哲莉表示,GloBE對跨國企業併購交易也將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在稅務、盡職調查兩面向,建議買賣雙方應及早在談判前期將GloBE納入考量。
首先,無論何種類型的併購交易,都可能影響買賣雙方是否適用GloBE。由於GloBE設有集團總收入達7.5億歐元的適用門檻,對買方而言,要考慮收購標的後是否達到GloBE適用門檻,若收購前就已落在適用範圍,則要考慮交易標的的有效稅率、是否實質營運等,綜合判斷會不會影響併購後的GloBE稅負。

而對賣方而言,若原本已適用GloBE,則須關注出售後是否就不適用GloBE、交易後是否還有後續GloBE稅務責任等。
另外若涉及合資、持有部分股權或少數股權的併購交易,交易雙方須共同管理GloBE影響,例如補充稅款分擔、稅務遵循等。若涉及到跨境併購,稅務就更加複雜。
其次,在併購的盡職調查方面,在GloBE機制下,標的公司可能須負擔其他關係企業補充稅,併購買方可能要求賣方提供非屬交易標的營運個體資訊,可能涉及賣方集團機敏資訊,無疑增加盡職調查難度。
由於GloBE相關資料眾多,包含不屬於傳統稅務盡職調查的資料,例如會計帳和財報工作底稿、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計算、國別報告等,雙方溝通成本將提高,買方對資料品質疑慮,也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甚至降低買方意願。
廖哲莉建議,從事併購時應釐清、分配和談判買賣雙方間的新風險。首先,合約條款應說明買賣雙方GloBE風險分攤,再者,聲明與保證條款中納入對財報準確性的保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確認、賣方作出的GloBE選擇等。

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申報營所稅時,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相關收入都應併入營所稅申報,常見有八種收入容易漏報,包含政府補助款、海關退稅、違約金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因誤解法令或疏忽,導致發生短漏報收入,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國稅局列出常見八大樣態,提醒企業務必留意申報規定,避免遺漏。
首先是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除非法律明定免稅,否則皆應列入申報;第二,保險理賠收入;第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第四,結清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第五,外銷出口收入;第六,海關退稅收入;第七,違約金收入;第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審視申報狀況,避免短漏報收入,若在申報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