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06日-112年03月10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菸酒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菸酒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12月26日前(自111年6月26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12月2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1年12月2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規定期限而未能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貨物稅,該局每年均會自行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貨物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111年度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故適度調增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之費用標準。為利業者快速掌握最新資訊,該局依業別、適用條件及費用標準,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林氏補習班108、109及110年度收入分別為1,100萬元、900萬元、800萬元,111年度收入為700萬元,與前3年度收入比較分別減少36.36%、22.22%及12.5%,因較108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故111年度適用的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如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的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可核實認列,而無須按財政部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合理課稅及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網路查詢、下載、申報三步驟快速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下載」及「申報」三步驟,在家就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報稅免出門,申報好便利。
該局說明網路申報三步驟如下:
第一步驟「查詢」: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後,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點選查詢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金融遺產資料申請後30天方可網路下載)。
第二步驟「下載」:依步驟一選擇自行網路下載者,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的「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參考資料。
第三步驟「申報」: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以自然人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及金融遺產,並線上申報遺產稅,同時傳輸申報附件,即可完成申報,不用寄送申報紙本資料。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採線上申辦「查詢」及網路「下載」方式取得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多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君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君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員工健檢費用扣繳 三樣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支付醫療院所體檢的費用,依據醫療院所類型不同,在辦理扣繳申報方面可分為三種;另外,員工健檢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目下的員工醫療費。
官員表示,企業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三種情形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第一類,企業合作醫療院所為公立醫院時,免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

第二類,企業合作對象若為私立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也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企業須在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第三類,企業特約健檢醫療院所,是和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官員表示,這些單位和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也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在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官員指出,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外提供的福利措施。而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官員說,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此兩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屬於企業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而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施行的「體格檢查」,因為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的其他健康檢查費用,屬於勞工職務取得的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應注意在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營所稅補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限繳日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已於今年3月起陸續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5日。
官員說明,設籍於台北市未辦理202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案件共629件,補稅金額共1億700多萬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在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在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納稅義務人除了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官員表示,國稅局的繳款書皆以雙掛號郵寄,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如收到類似通知,即是詐騙勿上當。

營業稅逾期申報 列管七年

北區國稅局提醒,逾期申報營業稅,未來可能面臨更高的追稅風險。官員表示,一般如期申報案件,追稅期間為五年;而針對逾期申報案件,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法將拉長列管期間到七年,加強檢視這些案件違規情形。
官員表示,民眾常以為核課期間為五年,但往往忽略了另一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最常碰到營業稅逾限繳納,營業人誤以為逾期二日或三日,不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滯納金,因而超過期限才報繳,以為不會有影響。
不過官員指出,實則影響最大的是未在規定期間之內申報或繳納,導致核課期間會由原本五年延長至七年,所以提醒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以免將來造成更大的損失。
官員舉例,日前發現查獲甲公司漏報2017年部分營業收入,而營業人提起異議復查認為,法定核課期間應為五年,為何近日還向當年的申報的內容追稅?
官員表示,當時甲公司在申報1月、2月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應於3月15日前進行申報,但拖到3月17日才完成申報,當時雖未被加徵滯報金,但卻因此被歸類為逾期申報案件。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國稅局對各類稅捐的核課期間,確實只有五年,但是,對於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過去曾發現,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被列管的核課期間,將會延長為七年。
因此提醒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會加強列管,延長核課稅捐的法定期間至七年。

台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規解析

台商應注意2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繳納去年個人所得稅有新規定。
台灣居民當年度只要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就屬於居民納稅人,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2月份大陸稅務總局針對去年的個人所得稅,頒布了《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文),與之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相比,有以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一、增加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2022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的照護支出可扣抵,並回溯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月/孩; 另外也提醒台商,可選擇享受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要注意不得同時享受,一經選擇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增加個人養老金扣除規定
2022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個人養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在36個先行城市開始執行,扣除限額為人民幣12,000元/年。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個人養老金帳戶劃款,就可在個人養老金開戶銀行等下載《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個人使用個稅APP掃描年度《個人養老金繳費憑證》上的二維碼,就可生成年度扣除資訊並自動填報,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可以享受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但多數台商未在大陸繳納養老金,所以本規定對台商來說比較無法適用。
三、優化匯算辦稅服務
2月16日後,個人可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中任意一天辦理,且3月21日後就無需預約,可隨時辦理。
四、匯算清繳的範圍
台商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無法在月度申報抵扣,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抵扣,匯算不涉及個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納稅的所得,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
已是居民納稅人的台商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匯算,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人民幣12萬元、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0元、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若台商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匯算。
五、如何辦理退稅
台商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任職單位辦理。匯算清繳遵循「多退少補」原則,申請2022年匯算退稅的台商個人,如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年及以前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需在辦理2021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及補繳滯納金、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才能申請2022年退稅。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1日-112年3月3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定期申報負責人及重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11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經濟部表示,公司申報的類別包含「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並自109年起,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都應進行「年度申報」。
經濟部表示「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1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在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未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依限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民眾,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不用5分鐘。曾經申報過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如資料未變動,經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經濟部已於申報平臺放置操作教學影片及常見問題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民眾於年度申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洽詢客服諮詢專線。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111年8月29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下稱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關務署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是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又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是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是類物品,因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亦有相同規範,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落實控管是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較優惠的稅率,並建議外資可以事前提出申請,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
官員解釋,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從原本21%,申請後大多降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表示,先前外資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不過財政部2019年發布函釋後,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依法人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官員說明,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但若廠房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記工廠房屋減半課稅的適用範圍,包含從事生產所必須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要件,應向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工廠即應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三樣態,第一,貨物售出後有瑕疵,營業人之間約定退貨或折讓的營業稅額,未在退貨當期稅額中申報;第二,申報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第三,將已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
官員說明,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未正確申報而多報進項稅額,將造成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少報或多退營業稅額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也會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錯誤一、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將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2年5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一批,乙公司依規定開立銷售額新台幣100萬元、稅額5萬元的統一發票,幾天後因機具出現瑕疵於是退貨,不過甲公司卻未在當年5月、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要求甲公司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另一常見錯誤為,將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申報。
國稅局指出,不少營業人會將非供本業及附屬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申報抵扣。舉例來說,營業人A在2022年間,取得觀光旅館B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七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萬元。
經查核發現營業人A申報扣抵費用,是支付日商技術人員來台的住宿費,不過因日商人員來台營業人A已支付相關費用,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因此營業人A不能將住宿費當作進項稅額扣抵,國稅局除依法追繳營業人A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此外,官員提醒,實務上有部分營業人將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國稅局指出,曾有公司將以作廢發票誤報扣抵,事後營業人卻主張屬於減免罰標準規定的「登錄錯誤」免罰範圍。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將作廢發票誤報扣抵,或是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都是違反營業稅法規定,皆沒有免罰規則。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疫情影響居家工作型態,居家辦公彈性、自由,卻衍生不少勞資爭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今公布7項重點,減少爭議案件發生,其中勞工的「離線權」首次提出。勞動局指出,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
勞動局科長葉思延指出,離線權提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連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連繫 、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的對待。
另外,勞工離線權的方式與期間,是指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的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的文字提醒,若有緊急突發事務須立即處理,應依勞基法第32條第四項或第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給予加班費或補假。
勞動局強調,雇主不得因勞工在休假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對勞工的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的結果。勞工與管理階層,也應對離線權,實施教育訓練。
勞動局指出,111年期間針對848家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發現有三成左右的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時,未達法令標準,違法前三名,分別是未依法記錄工作時間至分鐘(142家)、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51家)、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37家)。經過後續追蹤檢查,仍有36家事業單位未見改善而受罰,裁罰金額達303萬元。其中不少是資訊、 科技和批發零售業。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對於居家工作勞工差勤管理改善有迫切的需求,於是催生了這項居家工作勞動保障指導原則,這是地方政府首度對居家工作制訂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勞動權益不得損害」、「勞資協商書面約定」、「建立工時回報機制」、「尊重勞工離線權益」、「重視居家工作安全」、「設置申訴處理機制」、「提供必要設施補助」等7大重點,另有14項條文、25項自行檢核項目,提醒雇主實施居家工作時應考量的勞動保障措施。
高寶華說,勞動局設計的「自主檢核表」,設立25項檢核項目,雇主可以自我評估,如符合標準未達15項者,有高度勞資爭議的風險,建議要立即修正改善。而事業單位必須讓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界線應予明確,約制主管人員,賦予勞工「離線」權利,確保勞工休息及家庭生活的品質,而「離線權」的保障也是國內首度正式納入政府的保護措施。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問題
甲空調公司負責人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欲在「員工聘僱契約書」內加註「競業禁止條款」。試問:何謂「競業禁止條款」?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解析
一、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註)。
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區分為二個時期,一為「在職期間」、二則為「離職後」。其中「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多為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從事或經營與雇主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則廣泛用來作為雇主保護營業秘密之工具,約定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營業,以免與原雇主產生競爭關係。
二、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涉雇主的財產權與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之衝突,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情況者,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另外需注意者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
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部分,期間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以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要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合理補償」部分,則應約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為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條款關乎雇主和勞工自身財產權之權益,要如何訂立和權衡,尚需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為評估及建議,始能保障雙方利益!
註: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

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1年11月28日~12月2日

  •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該局查核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之薪資支出時,發現其中包含給付董事長之子乙君薪資新臺幣200餘萬元,經查乙君109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00餘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君係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惟甲公司109年度籌辦工商展覽地點均位於國內,業務範疇尚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僅提供薪資明細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未能提示乙君至國外考察具體事證,以證明其工作內容與甲公司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該局爰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工作內容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確實有關,並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273)

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遇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不知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第1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規定,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拋棄繼承權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扣除額僅得計算扣除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均抛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扣除額僅能計算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算如下: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0
撰稿人: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地主參與都更 資產增益要稅

2022/11/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或是其他內容: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因此,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500萬元,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

不過經國稅局認為,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

國稅局審理後認定,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依都更條例規定,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有所增益,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

國稅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養護、療養院(所)109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55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養護、療養院(所)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年度改版,營業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程式(11102.00版),已增加112年度統一發票字軌,並配合「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增加簡易認證密碼強度檢核功能,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營業人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民眾如對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專線: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文琪
電話:(04)23051111 轉5319

欠稅擔保,出國旅遊洽公免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因與公司負責人具深厚友誼,基於相互信任關係,曾擔任甲公司董事,嗣後因故口頭辭任公司董事一職。直到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才知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今因公司欠繳稅捐,致遭限制出境,惟急於出國洽公,除繳清稅款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欠稅全體董事經限制出境,在提出確認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法院確定判決前,可申請暫先提供全額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於日後取得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判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國稅局特別提醒,擔保期限屆至如還未取具法院確定之判決,擔保品將轉為該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呼籲,2020年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為防止疫情快速傳播,許多國家封閉國境。隨著邊境解封後,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出國旅遊、洽公。有出國需要的民眾,倘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尚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0
撰稿人: 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10

進口減免關稅貨物 應注意證明文件補正及展延期限 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憑證明文件減免稅費,或於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惟近來發生進口人因未注意申請期限,致屆期無法退稅情事,籲請進口人注意申請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80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790469372號令意旨,上述貨物於進口時,如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得於通關時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經請准先行驗放者,其補正減免有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4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而未能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於事後檢具免稅證明文件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向海關遞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前,應確認文件內容與進口報單相符,避免因資料錯誤無法核銷,如因文件內容錯誤須向主管機關更正資料,仍須於前述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重新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基隆關桃園分關03-3921591)。

聯絡人:八里分關林佳莉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昨(30)日提醒,國內仍約有60萬勞工適用舊制勞退制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舊制勞退制度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若違規情節嚴重,可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告雇主姓名。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她舉例,2022年底雇主就要先檢視2023年有多少勞工符合上述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並檢視企業舊制勞退專戶是否足夠給勞工退休金,若不足則須於3月底補足,以確保勞工退休可領到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2022/12/01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減稅,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金」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計算,直接以20%扣繳率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所以屬於上述四類業務的外國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官員表示,屬於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企業,以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屬於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權利金範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性質屬於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因此如果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的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的收入,以及非使用權利的收入,屬於使用權利的收入部分不能適用減稅規定。

官員舉例,外國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共4,000萬元,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2,500萬元,另派人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1,500萬元。

屬於技術服務的1,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45萬元(1,500萬元×15%×20%);但權利金收入2,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
20%扣繳率來計算,因此須扣繳500萬元(2,500萬×20%)。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近日有公司詢問,其係以租賃為業,如購置汽車出租予顧客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該購置資產是否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該局說明,出租資產有「單純租賃」與「租售」2種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約滿後收回資產,則出租人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因未涉及資產所有權、風險及報酬轉移,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營業租賃,並未變更業務使用目的,得申請適用上開優惠;後者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無條件取得所有權或以明顯低於市價承購,因該資產之風險報酬幾乎已全部移轉予承租人,屬融資租賃,其經濟實質同於出售,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如已申報減除,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併同補繳已減除或退回之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之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年所得額資料,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工程行之獨資資本主,A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且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雖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申報,惟該筆營利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7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0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12

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2022/12/02 經濟日報/佘通權(中華工商研究院副教授)

最近稽徵機關所定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的課稅問題,明年1月1日起即將由免稅轉為應稅,各界譁然,紛紛討論因應對策。

對企業而言,稅是一種成本,「省稅」就是省錢。人民依《憲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人民有應繳的稅而不繳,政府可以使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繳稅。由於稅法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則不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與過失,也不能以不懂法律而與之對抗,政府對於抗稅者,必要時會祭出《刑法》伺候。

省稅有「節稅」、「避稅」、「逃漏稅」三種途徑。「逃漏稅」是刻意藏匿應申報的所得,屬於非法的犯罪行為。坊間企業普遍索取與業務無關的憑證,墊高成本與費用,壓低所得,達到減少繳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捐機關查帳時,不只看憑證,還要審查金流,企業往往無法交待資金來源,便構成以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還要科以刑事罰,把負責人或主辦會計移送法辦。

「避稅」,就是鑽法律漏洞,例如:將「應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企業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40%的綜合所得稅;但若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就會變成投資公司的「轉投資收益」,依法可以免課稅。

另外一種現象,是將錢轉進低稅天堂,把「境內所得」變成「境外所得」。以往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

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負或免稅負的租稅天堂,因為公司在海外,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

2016年稽徵機關增訂反避稅條款,即對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明年要開始實施查核課稅——母公司設置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得(PEM)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

其次,受控外國公司獲利無論有無匯回,所得只要超過700萬元,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台商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委託大陸公司生產商品,原本依法可以免稅,但財政部已通過反避稅條款,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企業實質營運功能仍在台灣,將會被課稅。

財政部前幾年曾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指出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台灣的國稅局可以一一循線追查到。

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但如今OBU(公司或個人海外帳戶)開戶要具備稅務居民身分,利用境外紙上投資公司操作的省稅空間愈來愈難了,避稅避無可避。

由於逃稅明顯違反法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本質上也是違法,唯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省稅,稱為「節稅」,才是正道。

獨資、合夥盈餘報稅 兩個注意

2022/12/02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兩點,第一、此類所得在申報綜所時,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資本主應自行列報;第二、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但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和過去要申報營所稅,之後再從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不同。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並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獨資資本主,A工程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且依規定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甲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工程行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甲先生主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依稽徵機關查詢的所得申報,不過國稅局解釋,營利所得不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的所得資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補稅並處罰。

另外,官員提醒,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因為不適用營所稅,所以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因此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官員舉例,B先生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B每月銷售額3萬元,一年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B每年的營利所得為2萬1,600元(3萬元×12×6%)但B先生因不熟悉規定,將2萬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因此遭國稅局補稅。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 111年第4季及112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期間將延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即112年2月22日)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2年2月25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審核員 06-2228064

今年12月31日起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繳納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原僅能使用現金、票據及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將自今(111)年12月31日起,增加以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扣繳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扣繳單位除可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今年12月31日起亦可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通過身分驗證後,使用扣繳單位的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線上繳稅比照人工填寫及三段式條碼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一次僅能選擇單一所得類別(細稅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扣繳單位在同一個月內,除了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外,也有交付租金給房東,除了在給付時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分別扣取稅額,線上繳稅時也要分別選擇薪資所得及租賃所得繳納扣繳稅額。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 06-2223111 轉8109

日圓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日圓近來走跌,我國進口日製商品廠商在日圓貶值下,除進口成本持續降低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兌換盈益。年底將屆,營利事業須留意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111)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為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為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160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