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24日-114年03月28日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須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未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情形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水電工程承包商,於114年1月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卻於同年2月繼續承包水電工程,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為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4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請正確申報貨名、稅則及檢附許可文件,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期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帶動進口是類產品貨量增加。因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基隆關說明,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20%),並應課徵貨物稅8.5%;至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18%),亦須課徵8.5%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9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至於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倘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請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前揭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的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快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證券投資收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至本條文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依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範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透過A銀行申購國內基金,並於112年度申請贖回,113年初接獲A銀行寄發112年度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2年度處分國內基金利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甲公司以該處分利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漏未揭露,亦未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短漏報基本所得額200萬元,除就基本稅額25萬2千元{〔(200萬元+70萬元)—本條例第8條規定得扣除金額60萬元〕*12%=25.2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70萬元*20%=14萬元)之差額,核定補徵基本稅額11萬2千元(25.2萬元—14萬元=11.2萬元)外,並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基本所得額,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另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

如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並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若經國稅局調查確屬被虛報薪資,該筆薪資所得將予註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如發現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可先與該營利事業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因買賣、交換等交易房地行為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此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換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收付價金,應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乙君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甲君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乙君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無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案經該局調查A、B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之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A、B房地之市場行情相當,並查得A房地係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故核定甲君換出A房地之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須辦理戶籍登記,變相懲罰民眾,特予澄清

某報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單一自住優惠稅率為1%),以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設立戶籍為要件,係變相懲罰某些民眾,財政部澄清如下:
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透過全國歸戶及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未作有效使用之空(閒)置房屋稅負(法定稅率2%至4.8%),同時為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特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如果房屋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稅率最低為1.2%(同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並誠實申報租賃所得,讓房客能租到好屋,且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最高新臺幣18萬元)以減輕負擔,同時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
財政部說明,2.0新制就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增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主要基於下列考量:
一、自住房屋與其所附著之土地用途應屬一致,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0/00,以在附著於該土地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則該房屋自亦符合自住要件,可一致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或1%),即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房屋稅係地方稅,按受益原則課徵,稅收挹注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所需財源。房屋無論自住或非自住,其由地方建設所受利益相同,原應適用相同房屋稅稅率,惟為減輕自住者負擔,特提供優惠稅率,並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以證明自住事實。
三、多屋族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房屋,如果係由民眾自行選定,在2.0新制改採全國歸戶加重課徵房屋稅之制度下,民眾為減輕稅負,將選擇坐落於公共建設較佳、房屋現值較高之房屋〔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之房屋〕適用,將使提供較佳公共建設之地方政府無法取得合理稅收挹注建設財源,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而以設立戶籍為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要件,民眾依實際自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透過嚴謹法律程序選定適用優惠稅率之房屋,此時地方政府對其市民或縣民提供租稅優惠亦屬合理。至不符合設籍要件之房屋,依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稅率基準,直轄市2戶以內稅率3.2%,較自住稅率1.2%增加2個百分點,其稅收均回饋地方政府作更好建設,創造更美好居住環境,房屋所有人亦可受益。此外,民眾依法可享有各級政府提供之各式福利措施,其中部分與自住房地適用優惠稅率相同,均要求設立戶籍要件,民眾可依實際居住事實申請及享有相關福利。
財政部表示,實施2.0新制係為合理化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屋(全國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尚屬合理,其餘非自住房屋倘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除稅率減輕又可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附「財政部就報載案例之建議解決方案」。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國產署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書表格式,以配合增修規定完備參與危老重建機制

國產署依財政部113年12月4日訂定發布「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於114年3月25日訂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之書表格式,提供民眾及國有房地管理機關參辦,讓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機制更臻完備。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危老重建,自107年起即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立合作機制,該中心在內政部監督下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規定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由該中心評估案件可行性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向國產署各分署價購取得範圍內國有房地參與重建,迄今已價購12案不動產參與重建。嗣內政部112年12月6日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公有不動產無所訂除外情形下,應參與重建相關規定。爰財政部配合訂定前述作業辦法,規定國有非公用房地維持依前述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合作機制辦理,國有公用房地則由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重建遂行公用目的。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房地,申請人可向國產署所屬分署徵詢意見,或向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出申請;國有公用房地,則逕向管理機關徵詢意見。國產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提供使用,電子檔置於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改良利用/利用/危老重建項下(國有非公用房地)或公用財產/公用財產/管理項下(國有公用房地)。

CFC 十年虧損扣除 有條件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須認列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即5月底前)提交財務報表,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為促進租稅公平,CFC盈餘需列入所得課稅,若CFC出現虧損,則符合CFC規定的企業可依照相關辦法計算並報備虧損,報備資料須包括由CFC所在國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所查核過的財報,或其他能證明報表真實性文件。
如未能按時提供,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國稅局提醒,如營利事業未能按時提交財報,或未依規定申請延期,CFC虧損將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說,甲公司持有位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條件,甲公司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CFC虧損600萬元時,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財報,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直到2024年10月才提交財報,依規定無法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另外針對個人持有CFC部分,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提醒,財政部去年1月、7月分別發布解釋令,對於持有CFC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若將股權交給境外信託公司進行傳承規劃,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向國稅局申報有關CFC的所得情況,並報告該年度CFC所得額。根據這些規定,信託公司需在2024年開始申報,國稅局收到信託公司申報資料後,將與所得申報交叉比對。

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長輩去世,子女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且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換言之,子女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遺產稅不會減少,甚至可能加重。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與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人還可以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即未成年人扣除額更高;不過,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5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若乙君及丙君繼承,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
不過,若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因此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如果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原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身心障礙扣除額也無法扣除,因此總扣除額僅112萬元。

退稅款項 須先抵繳欠稅

近期有民眾向稅局反映,收到退稅金額低於預期。台中地稅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退稅時如果受退稅人有欠稅,會先用退稅款抵繳積欠稅款,剩餘部分才會退還。
地稅局說明,這項抵繳規定不僅適用於地方稅,也包括國稅,因此若民眾退稅款比預期少,可能是因為部分金額已被用來清償過去未繳稅款。
舉例來說,小花原本預期可退稅1萬元,但因過去有3,000元欠稅,實際入帳金額僅7,000元。
為方便民眾掌握退稅情況,稽徵機關會寄發「退稅抵繳通知書」,詳細說明退稅金額、抵繳欠稅項目及金額等資訊。
地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退稅金額與預期不符,建議可先查閱通知書,另也可先確認自身是否有欠稅記錄。若欠稅長期未繳,不僅會產生滯納金,還可能影響信用,甚至遭到強制執行,建議納稅人定期查詢並按時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五步驟

台灣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向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應先向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申請前,企業須注意五個關鍵步驟,以確保申請過程順利。
為確保跨國交易公平性,避免企業因跨境營運而遭受重複課稅,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當企業從這些國家獲得股利、利息、權利金或營業利潤等所得時,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獲得免稅或較低稅率優惠。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享受這些稅負減免,關鍵是取得「居住者證明」,證明該企業為我國稅務居民,申請時有五個步驟。
第一,申請書上須清楚填寫欲適用的租稅協定國家,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或與新加坡、印尼的租稅協定。若企業獲得來自不同國家的所得,則需分別申請居住者證明,避免申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第二,申請書需詳列所得取得年度、類別及金額,例如2024年佣金收入,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等,且資訊需與企業實際交易記錄一致,確保稅局審查時能夠順利對照,減少補件或被退件風險。
第三,居住者證明適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必須涵蓋所得年度。舉例來說,若企業要申請2024年所得減免,那麼居住者證明的期間應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另外要特別注意,國稅局無法預先核發未來年度居 住者證明,例如不會受理2026年申請,因此企業應按實際年度分年申請。
第四,企業需提供支付所得的對方公司名稱及地址,例如「日本某公司及其地址」,這些資訊有助國稅局確認企業交易對象,確保租稅協定適用條件符合規範,以免因資料缺漏影響申請進度。
第五,申請居住者證明時,企業須向正確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如果企業向非管轄機關送件,可能會導致處理時間延誤,影響適用租稅協定的時效性。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可享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優惠,申報時務必留意持有期間,以免短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時,可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先扣除該年度出售該類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損失,若扣除後仍有盈餘,則僅需將其中50%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基本稅額。
不過,若企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未滿三年,則不適用這項減半計稅規定,須將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據以申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這點與《所得稅法》關於「證券交易所得暫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不同,企業應特別注意兩者的區別,避免誤用規定導致申報錯誤。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投資公司,在2022年度出售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7,800餘萬元,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可適用減半計稅,因此僅將其中50%,約3,900萬元,納入最低稅負。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間均未滿三年,不符合減半計稅條件,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甲公司短報基本所得額3,900餘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申報最低稅負時,若發現證券交易所得申報錯誤,應在未經檢舉、稽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大陸台資銀行置換貸款合規分析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可從四方面管控合規風險。
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延長還款期限或優化貸款結構,台商常會通過置換貸款方式,從另一家銀行取得新貸款以償還舊貸款,達到緩解還款壓力的目的。
台資銀行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時,需符合監管要求,嚴格審核借款人還款能力,避免掩蓋存量風險貸款,增加銀行本身風險,為確保業務合規,還可從以下內容加強風險管控。
1、關注原貸款是否合規
對銀行置換貸款的監督檢查,主要查看貸前盡職調查是否到位,比如對原借款資金用途相關調查取證,有無嚴格執行受託支付,貸款資金有無回流借款人等情形,盡可能多取得相關資料,以證明貸款銀行盡到了充分的審查義務,同時必須嚴格執行不能觸碰置換不合規原貸款的紅線。
2、審查貸款資金有無真實用於生產經營
資金空轉屬於監管部門專項治理範圍,若置換貸款的資金並未被用於實際生產經營,則存在違規風險。因此,有必要對企業前期借款是否按照原貸款合同約定使用進行合理審查,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發票、貨運單據、交易對手帳戶資訊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核。若置換的是股東借款,則對資金用途要做穿透查核,防止出現涉及土地出讓金或項目資本金等,法規規定貸款不能支持的借款領域。
3、避免貸款期限延長掩蓋風險
若置換貸款本金與前期貸款本金相當,未擴大借款資金用途範圍,那原則上置換貸款的借款到期日,不宜超過原貸款到期日,否則銀行發放的該筆置換貸款,實質上相當於原貸款的展期。由於貸款展期容易掩蓋不良貸款真實情況,造成信貸資金虛假迴圈,甚至會弱化借款人按期還款的信用意識,所以置換貸款的借款期限應合理設置,避免「短貸長用」以防範貸款資金的安全風險。
台資銀行在大陸可特別關注,一是延長借款期限是否在客觀上協助客戶掩蓋了不良貸款風險?二是審查客戶延長借款期限理由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根據專案建造週期、現金流、投資回收期限等因素綜合判斷借款期限。避免出現借款期限與固貸建設週期、資金回籠時間錯配,造成銀行資金的風險。另需注意《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展期規定,也就是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4、對大陸境內貸款歸還外債的特殊情形
境內貸款歸還外債可分兩部分因素進行考慮。首先,依借款用途分析貸款為流貸還是固貸?結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或《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進行風險控制。其次,歸還外債部分,應考慮外管局相關規定,例如人民幣外債可以用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但不能用美元貸款歸還;至於外幣外債,外管局未限制不能用境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貸款歸還。為了避免企業通過購匯償還外幣貸款套取匯差,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實務中,地方外管局都會有些特別要求,比如外債資金需在購匯還貸六個月前已結匯使用,借款人應提供外債的每筆結匯單據,在外債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不得提前歸還外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