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7日-114年03月21日
-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113年度綜所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取消排富規定,每位子女扣除金額也提高了,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增加50%,可扣除22.5萬元,並擴大適用之子女年齡至6歲。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分別是107年及111年出生,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適用稅率為40%,仍可列報2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37.5萬元(15萬元+22.5萬元)。
另該局特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2種特殊情形,也可以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祖父母:6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而不能扶養,由祖父母實際扶養者。
二、監護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裁定為6歲以下幼兒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
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主動報備即可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營業人將發票交易金額100元誤登打為10,000元,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作廢重開,恐遭受處罰。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旋即請該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有應行紀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高於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交付個人消費者,因不知其聯絡方式而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稅規定。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財政部於114年3月18日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及韓國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按現行核定反傾銷稅率(38.11%及37.65%)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原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113年8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嗣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爰按現行核定稅率繼續課徵。
關務署最後說明,繼續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或下載。
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減少貨物稅徵免爭議,廠商於貨物進口前善加利用貨物稅預先審核機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僅憑產品名稱或外觀仍難認定應否課徵貨物稅,進口廠商對進口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有疑問時,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以避免爭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課徵貨物稅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7大類貨物。在海關進口稅則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徵課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辦理,進口人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得依財政部提供之預先審核便民機制,於貨物進口前,確實填寫「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檢具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及圖樣等文件,向各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進口貨物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案例查詢。
如遭公司虛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發現有被公司虛(浮)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查證,確認是否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或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為虛(浮)報薪資,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或查明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該所舉例說明,A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因未曾在該公司任職,即檢附核定通知書及被虛報薪資期間在乙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所查證並函請甲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佐證資料,亦未依限提示說明,是認定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費用50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應按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20%),核算乙君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之稅額不受金額大小之限制,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25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一時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4年7月10日。
逾期未繳稅,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2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扣押甲君銀行存款,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倘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存款而全數徵起欠稅,該局亦會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10月(期)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3年11月25日方完成申報,甲公司主張其為新設立之公司,開業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縱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為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有35個。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營業利潤等所得,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負待遇,以消除雙重課稅;我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要件,是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居住者證明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受理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
二、需載明擬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新加坡、印尼等之租稅協定。
三、正確填寫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例如取得他方締約國所得年度為西元2024年、所得類別為佣金收入、所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等資訊。
四、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須涵蓋所得年度,承上例,載明為西元2024年1月1日至西元2024年12月31日。另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預先核發未來年度(例如西元2026年)的居住者證明。
五、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相關資訊,例如日本○○公司及其地址。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詳實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且有相關資料可勾稽,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可儘速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營利事業提示予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以適用租稅協定。
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之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手機版)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
為讓納稅義務人更便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網路報稅系統將導入「快速申報流程」,以提升報稅效率及減少操作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快速申報流程」是為符合特定條件納稅義務人提供簡化的報稅步驟。首先,經身分認證成功進入系統後,由系統提供「稅額估算表」,內容為歸戶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以最有利的稅額計算方式,估算應繳納(退)稅額,納稅義務人只需核對,若同意「稅額估算表」內容及確認基本資料無誤後,即可上傳完成申報;倘若估算表內容須調整時,可執行【切換編修模式】,進行編修後再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113年度無所得、有申請限制查調或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無出生年、上年度核定外僑配偶等5種情形之一,雖無法運用「稅額估算表」進行快速申報,仍可使用網路申報系統一般申報流程進行編修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項目、選擇繳(退)稅方式後再上傳申報。
納稅義務人登入申報系統(手機版、線上版),系統會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條件或進入一般申報流程,情況彙整如下表:
系統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快速申報 | 是否提供稅額估算表 | 下載及確認稅額估算表內容 | 申報方式 | |
情況1 | 符合 | 提供 | 同意 | 選擇快速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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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2 | 符合 | 提供 | 不同意 | 選擇編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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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3 | 未符合 | 不提供 | 系統不提供稅額估算表 | 直接進入一般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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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依當地稅法規定就當期所得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就該來源所得已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就該股利所得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至該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該公司所得毋須併計國內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自無前揭稅額扣抵之適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乙公司之股利所得2,0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300萬元。案經該局查核後發現,前揭可扣抵稅額300萬元中,200萬元為甲公司自大陸地區乙公司獲配股利所得之扣繳稅額,得依前揭規定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其餘100萬元係乙公司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調整減列,補徵稅額100萬元。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所有權人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抑或該筆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依法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前揭期限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外僑非居住者A君於109年2月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買入房地,113年3月以2,4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於同年5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惟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6月2日)前向該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核定應補稅額112萬元〔(成交價2,4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移轉費用2,0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稅率35%〕外,並處罰鍰56萬元。
外僑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將財產出租應按實際出租狀況計算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在已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時,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所得稅,涉及違章部分另需處以罰鍰,但在未明確掌握民眾租賃收入資料情形下,如經國稅局派員現場會勘確認房屋確實有出租情形,則會先輔導房屋所有權人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擁有3戶大面積房屋,透過現場會勘,甲君涉及將該3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自動補報108至112年度租賃所得計新臺幣(下同)530萬餘元,並補繳稅款計30萬餘元及自動補報加計利息6,800餘元。
如將自己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依規定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營業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開立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且其已具資訊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折讓者,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按下列時限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
因應營業人配合上開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時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營業人銷售金飾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所以銀樓銷售金飾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甲銀樓購買金項鍊,依購買當日牌價計算黃金價值新臺幣(下同)96,192元、加工費5,000元,甲銀樓應依上揭規定分別開立免稅統一發票96,192元及應稅統一發票5,000元予A君。
銀樓業者常以為黃金免稅而未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同時亦漏開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補稅處罰。營業人應按金飾實際出售價格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為未成年人,尚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是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上開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該局分別就乙君及丙君繼承或拋棄繼承,由其子繼承等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扣除額如下:
(一)乙君及丙君繼承
乙君及丙君2位繼承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112萬元+693萬元)。
(二)丙君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故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56萬元+693萬元)。
(三)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此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原來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之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專屬身心障礙扣除額亦無法扣除,在此情況下,總計扣除額為112萬元。
很多人誤會了!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 他做錯1事慘被課稅24萬
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244萬元,但當心錯誤的贈與免稅額觀念,恐被多剝一層皮,國稅局分享案例,有民眾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244萬元的免稅額,結果被課24.4萬元的稅金。
根據「銘傳大學財務處」報導,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例外,若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在該次贈與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續指,贈與稅免稅額以每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計算週期,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合計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可免徵贈與稅。
以甲君為例,甲君誤認為每位受贈人可單獨享有免稅額244萬元,他在112年5月3日將存款分別贈與兒子和女兒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他未注意到兩筆贈與已超過免稅總額,未在30日內申報,後被查獲並被核定應納贈與稅24.4萬元,及處以罰鍰。
根據Yahoo奇摩報導,錯誤觀念還包括贈與免稅額只能用現金贈與,其實不動產也適用,而且不限定要一次全部贈與;此外,無論贈與還是繼承,都以贈與或繼承時的時價為準,並非以市價計算。
國稅局AI出擊 獵漏營業稅
各區國稅局陸續展開營業稅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經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今年也擴大蒐集交易資訊,各種營業人逃漏稅樣態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每年都會例行展開營業稅查核,以北區國稅局為例,就是在4月1日起執行查核。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4月起執行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營業人應儘速自我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造成逃漏稅者,應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導入AI分析技術,建構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種違章漏稅態樣來精準選案。
國稅局表示,今年營業稅查核,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等情況。
此外網路交易向來是國稅局查核重點,國稅局針對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交易等,都將加強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營業稅。
國稅局也指出,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像是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這些營業人也都列為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業者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已不符合免開立統一發票條件,將依法要求其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早餐店老闆阿明最初開店時,國稅局核定其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生意愈來愈好,阿明開始提供線上點餐服務,國稅局依蒐集到的資料計算後,發現其平均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的門檻,須改為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強調,清查是為確保租稅公平,並協助具備條件業者順利轉為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挨罰,另外也鼓勵業者主動使用雲端發票,不僅提升交易便利性,也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讓消費者與業者雙贏。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名下車輛若過戶,不論是買賣交易或無償移轉,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開立發票,可能面臨罰款與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疏忽未開發票而被罰款,有三種情況特別需要注意,首先,自用小客車過戶仍須開發票。營業人若購買乘人小汽車供自用,據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即便無法抵扣,當車輛過戶時,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第二,無償移轉仍視為銷售,須開發票,營業人名下車輛若無償移轉他人,即使未收取任何費用,仍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雖然無償移轉不涉及實際交易金額,但政府仍將其視為一種銷售行為,因此發票開立與申報義務仍不能忽視。
第三,獨資營業人車輛轉為個人使用也須開發票,若獨資經營者將營業登記名下車輛過戶給個人自用,儘管是內部轉移,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此類情況通常出現在營業人將車輛用於私人用途時,但即使是內部調撥,仍須依法辦理。
此外,車輛若報廢回收,部分款項也須開發票,所獲得回收獎勵金,像是政府補助,不須開發票,但就報廢車的回收金額,則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這是基於回收過程中的交易金額仍屬於貨物銷售,須依法納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車輛過戶或報廢前,應了解相應稅務義務,確保按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對開票流程不確定,可向當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求助,避免因不明規定而產生法律風險。
預收貨款 須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若在交貨前已向買受人收取部分貨款,須依規定以預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以免挨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須依規定時限開立銷售憑證,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但如果在交貨前已收到部分貨款,則應提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小美2025年3月初向一家家電業者預訂一台價值5.5萬元的冷氣機,並支付2,000元訂金,雙方約定4月交貨;依規定家電業者在收取訂金時,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交給小美,而在交貨時再開立剩餘的5.3萬元發票交付小美。
此外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發貨前預先收取貨款但未按規定開立發票,應在未經檢舉、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服務處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國稅局強調,避免日後稽查受處罰,營業人應注意預收貨款發票開立規定,並及時補報。
發票金額開錯 三次內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時別慌,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每年三次以內可免罰。
近期有營業人緊急向國稅局求助,因新進店員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一張原本應開立100元發票誤登為10,000元,發現錯誤時,顧客已離開,不知該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
依規定,只要營業人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開始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可免處罰,但每年只有三次容錯機會。
台商在台上市前置工作分析
境外上市有著距離、語言、法律風險和費用太高等現實困難,在台灣上市仍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擇。
因為可預見的未來數年A股IPO不會完全開放,香港又不適合中小台商上市,美國等地資本市場對台商有著一定的距離與風險,在台灣上市會是台商最大利益的選項。
上市絕非一蹴可幾,公司大大小小的環節在平常便應保持上市規範,特別是以下幾個重點:
1.財務、業務都需獨立,注意關係人交易合理性
在實務運作中,私人公司與股東或控制的公司間常發生資金調度情形,並可能基於資金規劃或其他考量,透過股東控制之公司進行採購或銷售業務。但上市公司須維持經營獨立,不得與股東發生資金融通,且股東不得經營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事業,若因業務所需涉及關係人交易,應說明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這對中小台商來說是上市主要的障礙。
2.上市應有的財務核心人員
為符合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及證券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的會計主管、稽核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都須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對中小企業而言,會計主管通常在公司服務多年並兼任股務相關職務,在上市過程中扮演內外部溝通協調的重要角色,可透過進修課程取得任職資格。
稽核主管的資格條件之一,是具備會計師事務所兩年以上審計經驗,因此相對較容易尋找合適人選,然而公司治理主管需具備金融業或公開發行公司三年以上會計、內部稽核等主管經歷,若現有主管未符合資格,公司須另行尋找合適人才,並妥善規劃公司治理主管與會計主管的職務分工。
3.內部控制需符合上市要求
內控查核為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一環,內控有效執行可以推論公司的帳務處理較為可靠,準備上市的公司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制定內控制度,並經由會計師驗證內控的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內控專審報告為送件申請上市的重要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獨特的行業特性與企業文化,內控制度應依營運需求適時調整,調整後的內控制度需與中介機構討論是否可達到控制效果,例如採購原則上須進行詢比議價,但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討論是否可降低詢比議價的頻率,以兼顧內控要求與營運彈性。
4.引入獨立董事並遵循每年新頒布的證券法令
上市公司為健全公司治理,董事會需聘任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為獨立董事,並成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會的工作在於對公司重大事項預先進行獨立審議並提供意見,以確認議案內容的合理性及遵循相關規定,若公司發生爭議時,獨立董事也需承擔部分責任。以重大投資案為例,公司應充分考量合理性、必要性及對財務業務影響等因素,提交評估報告於審計委員會審議再提交董事會討論,若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上市公司還需因應證券法令的變動,承擔相應的遵循成本,例如於2024年7月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草案,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明訂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做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成本與財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