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10日-114年03月14日

  •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下稱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1目規定,適用勞基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下稱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同條款第4目規定,如舊制退休金員工於次一年度即將退休,其專戶餘額不足,為補足差額而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A建築師事務所僱用員工甲,其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113年度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同年1至11月已提撥退休準備金10萬元至專戶。員工甲預計114年度退休,依其年資計算退休金為150萬元,A事務所檢視專戶提撥狀況,至113年11月止專戶餘額為90萬元(含113年提撥10萬元),預估員工退休準備金不足60萬元(150萬元—90萬元),於113年12月一次提撥差額60萬元至專戶,依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4目規定,該補提撥金額得全數以費用列支,故A事務所113年度共提撥70萬元(10萬元+60萬元)至專戶,可全額認列為費用,不受同條款第1目規定,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15萬元=100萬元*15%〕限制。
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即可核實列報費用,維護自身權益。

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釀酒商協會基於近年中國大陸產製之啤酒持續以低價出口至我國,其中不乏於中國大陸設廠之世界啤酒品牌,導致國內啤酒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啤酒為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財政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中國大陸鋼鐵長期產能過剩,近年來持續以低價出口熱軋鋼品至我國,導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特定熱軋扁軋鋼品為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銷售小規模營業人,應按季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主動回報前一季網路銷售額暨相關交易明細等課稅資料與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為便利小規模營業人按季回報作業,營業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功能下載書表填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營業人可自前揭網站下載「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依示書寫相關資訊,於「營業人蓋章」及「負責人蓋章或簽名」處核章或簽名後,併同相關網路銷售明細資料,依限送交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完成回報。
除應按時回報銷售額外,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的正確性。

房屋稅2.0新制施行重點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
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自112年起正式上路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所得額課稅,其虧損亦得自符合CFC當年度起,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虧損及申報,並檢附或提供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之其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定,若未能依限提供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甲公司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CFC虧損600萬元時,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之財務報表,依CFC辦法規定,該虧損數額將無法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強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應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不論是買賣或無償移轉他人使用,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提供幾項常見忽略漏開統一發票遭受罰的情形,請營業人留意:
1.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於車輛移轉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名下的車輛,無償移轉他人使用,雖然沒有取得相對代價,但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3. 獨資之營業人將車輛過戶轉供資本主自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4. 營業人將車輛報廢並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除領取的回收獎勵金屬政府補助不需要開立發票之外,應就報廢車之回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單位:新臺幣元
稅目 逾期申報 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繳納 無應納稅額
貨物稅 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3,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9,000元。 滯報金3,000元
怠報金9,000元
菸酒稅 按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0,000元。 按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最低20,000元。 滯報金5,000元
怠報金10,000元

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特別關注企業及其關係人是否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並符合CFC規範,卻未依法申報投資收益的情形。
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過去企業若未將境外公司盈餘匯回台灣,便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新制上路後,即便未實際分配盈餘,企業仍須依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將優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CFC投資收益的案件,確保企業依法納稅。
國稅局近期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甲公司100%持有一家CFC,該CFC雖在當地設有辦公室並聘僱員工營運,但因消極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占比超過10%,且當年度盈餘達700萬元,未達CFC制度的豁免標準,依法應申報投資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申報,經輔導後,最終主動補報1,500萬元投資收益,並補繳300萬元漏稅及相關利息。
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仍可在未被檢舉或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5月報綜所稅 迎四減稅利多

5月報稅季將至,綜所稅申報有四大變動,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張啓晉昨(12)日提醒,民眾今年申報時需注意免稅額、基本生活費、房租支出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等減稅利多。
首先,張啓晉表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標,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額度同步調整,2024年免稅額從每人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升至13.1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調高至21.8萬元;課稅級距金額也調升。
同時,退職所得級距調高,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調高至3,740萬元。
第二是基本生活費調高,張啓晉指出,多口之家可望受惠,政府每年依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1萬元,增加8,000元。
依規定,若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則兩者差額,還可進一步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減除,享受到減稅小確幸。
第三是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並用。張啓晉說,過去租屋族若選擇標準扣除額,就無法再額外扣除房租支出,但自2024年起,房租支出扣除額從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扣額並用,租屋族減稅效果更顯著。
第四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適用年齡擴大,從5歲以下調整為6歲以下,適用於2018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扣除額度大幅增加,第一名子女扣除額提高至15萬元,第二名以上子女扣除額提高至2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所得級距20%、股利所得以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750萬元的家庭,過去無法享有這項優惠,但今年申報開始,已經取消這些排富條款,讓更多家庭得以受惠。
張啓晉表示,今年綜所稅申報有不少變動,更有許多減稅利多,在5月報稅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才能輕鬆省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