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3月03日-114年03月07日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租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張君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就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要適用扣減查定稅額規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規定不得扣抵之支出,另外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如此就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超過查定稅額者,則次期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商號及乙商號均為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也都符合扣減查定稅額之規定,114年第1季(1至3月)經查定之營業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1,500元,申報當季之進項稅額均為16,000元,則甲商號應納稅額為2,000元【3,600元-(16,000元*10%)=2,000元】,乙商號應納稅額為0元【1,500元-(16,000元*10%)=-100元】,乙商號超過查定稅額100元部分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小規模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屬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持憑已確定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臨櫃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因此,須一併提供該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方可據此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再提供確定證明書:一、判決書內容已宣告「得假執行」。二、判決書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三、全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該局補充說明,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此外,前開查調作業訂有收費標準,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該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倘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之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之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倘若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
營業人規劃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4年1月23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同年1月23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4年1月至2月)應於114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A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趁機脫產,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A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並處罰鍰200萬餘元,A公司向該局申請分期繳納並獲准分36期繳納,然經該局發現A公司於分期繳納期間,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予B公司,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顯有隱匿、移轉財產及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A公司對B公司的應收債權及對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查封登記。A公司因財產被扣押影響其營運活動,乃繳清全部稅款及罰鍰。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之遺產稅。
114年度營業稅查核作業結合AI選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財政部已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類違章漏稅態樣予以精準選案。本年度營業稅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之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涉及逃漏營業稅情事。另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例如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
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將不可採計(自用或低價銷售員工)之數量及金額列入單位銷售價格計算,致低報單位完稅價格。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六)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應稅貨物出售。
(七)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
別扣除額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 |
幼兒學前 | ◆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 ◆第1名扣除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 |
無 |
長期照顧 |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
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 | 有 |
房屋租金支出 | 無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有 |
附註: 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
113年基本生活費標準調增21萬元(較112年增加8千元),適用於今年(114年)5月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指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指新臺幣21萬元乘以申報戶人數)若高於所得稅法所定免稅額與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
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之遺產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乃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倘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該條款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條款之適用,爰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
二、配合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與第10條第2項受讓免稅項目、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業併購法」第37條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等租稅減免案件,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
五、配合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增修相關填表說明。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如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而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
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
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
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
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申報書第B6頁)。
該局為使營利事業更能明確瞭解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應揭露內容及正確勾選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情形,依財政部修正及調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6頁格式,特別製作「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
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1或2-2-1。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3或2-2-4,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1-2-3。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皆應揭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及最終母公司基本資料,如經判斷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依規定格式透過網路或媒體送交當年度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電子帳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國稅局將輔導並核定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即將展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今(114)年4月1日起將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及未辦稅籍登記等列為查核重點。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或補辦稅籍登記,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贈稅申報 避開兩大陷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今年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時,要注意別犯兩大錯誤。首先今年課稅級距金額已調整,但應留意去年發生、今年申報案件仍適用舊級距;其次,遺贈稅免稅額未調整,尤其贈與案件,別因一時不慎而使贈與價值超過免稅額。
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到調整門檻,財政部去年底公告調整遺產稅、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新標準適用在202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及贈與案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次調整遺贈稅課稅級距金額已是2017年,累計CPI漲幅達12.42%,已超過「上漲10%即可調整」標準。
此次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調整後,2025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適用10%最低稅率的金額將增至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1億1,242萬元以下部分,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稅率20%。
贈與稅級距適用10%稅率級距調升至2,811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調升至超過2,811萬元、5,621萬元以下部分;適用稅率20%者調升至超過5,621萬元部分。
國稅局強調,此次變動主要影響2025年1月1日後發生的繼承與贈與案件,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日與實際繼承或贈與發生日可能有時間落差,適用課稅級距是取決於繼承或贈與「發生日」,而非申報日。
舉例來說,如果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即使納稅人在2025年1月1日後才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2024年舊課稅級距計算稅額,不適用新級距,納稅人應注意財產移轉的確切發生日期,以免影響稅負計算。
此外國稅局提醒,此次調整僅影響「課稅級距金額」,但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仍維持原標準,遺產稅免稅額仍是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仍是每人每年244萬元,配偶扣除額、直系親屬扶養扣除額等各項標準也維持不變。
國稅局解釋,這些項目物價漲幅尚未達到應調整標準,因此維持不變。
國稅局提醒,高資產族群若有大筆財產需要規劃繼承或贈與,應注意此次稅制調整,及早評估可能稅務影響,才能做出最有利的財產傳承規劃。
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從今年起,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且買賣雙方合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應由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確保發票資訊的完整性。
過去,電子發票退折單可能由買方或賣方處理,但根據最新規定,2025年起統一由賣方開立並上傳,以確保責任一致,並減少發票資訊缺漏問題。
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無論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只要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就必須依規定完成上傳。
國稅局表示,賣方應在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隔日起,按照時限完成上傳,當買受人為個人(非營業人,即B2C交易),必須在兩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公司行號(營業人,即B2B交易),則是要在七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
國稅局提醒,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先通知限期補正,若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且可能按次處罰,業者不可不慎。
國稅局補充,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兩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需注意,若存證期限末日為休息日,不予延期。
例如甲公司2025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月28日前(七日內)上傳存證,228雖是假日,但期限不會順延,若逾期則屬違規。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今年2月5日截止,若扣繳義務人發現申報錯誤,可趕緊自動補報或更正,以減輕處罰。常見有十種申報錯誤類型,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挨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原本申報期限是在今年元月底,但適逢春節,延長至2月5日。
國稅局指出,扣繳申報常見有十大錯誤態樣。首先,所得人基本資料錯誤,公司將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或遺漏,導致申報無效或影響所得人報稅。
第二是薪資所得扣繳計算錯誤,例如部分公司每月發放兩次以上薪資,但未按全月總額來計算扣繳稅款。
第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2024年為88,501元)時,公司應扣取5%稅款,但卻未依法扣繳。
第四,聘請臨時工時,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第五,小規模營業人租金、薪資等扣繳疏漏。像是新設立的小規模營業人支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應扣稅款,或未依法申報扣免繳憑單。
第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但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第七,承租數人共有房地,應按所有權比率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但卻未依規定辦理。
第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當中獎人為本國居住者,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卻未扣稅。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時,未按給付總額扣繳20%稅款。
第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在代扣稅款日起算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憑單。
第十,捐款給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時,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若扣繳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的情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應主動補報及補繳,可依法減輕處罰。
財政部另外提醒,《所得稅法》修法後,今年元旦起已適用扣繳新制,扣繳義務人定義,已從原本負責扣繳的自然人,如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改為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承擔扣繳義務,簡化責任歸屬。
公司逃漏稅挨罰還使小手段 國稅局重拳出招追回千萬元
千萬別心存僥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近期某公司因漏報銷售額,被補徵超過800萬元的營業稅,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卻在申請分期繳稅後,將多筆不動產設抵押權,試圖透過將財產轉移的方式逃避追繳,因此趕緊啟動假扣押行動,任何逃稅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指出,該公司因漏報銷售額,最終須連補帶罰繳交千萬元稅款,雖然該公司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並獲准分36期支付,但國稅局發現,公司在繳納期間將多筆不動產賣給其他公司,並為這些財產設立抵押權,試圖將財產轉移出去,讓稅務機關無法輕易追蹤,達到逃避繳稅的目的。
國稅局表示,發現不對勁後,便隨即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向法院申請扣押該公司的財產,並成功獲得批准,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迅速接手,對兩間涉案公司的應收債權及不動產抵押權進行查封,讓該公司財產被扣,最終,公司被只好繳清全部稅款和罰鍰。
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納稅人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將依法啟動假扣押程序,確保國家稅收不受威脅,呼籲所有納稅人應誠實報稅,切勿心存僥倖、試圖隱匿財產,否則將面臨財產被扣押的風險,對企業營運造成不小影響。
企業補助款 納入所得課稅
近年來,政府為推動特定政策或促進產業發展,常會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補助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收到這些補助款時,除非有特殊免稅規定,否則都應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將補助款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並計入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家公司申報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的設備補助款,雖然帳上有記錄,但在報稅時卻誤以為該補助款免稅,自行剔除,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該公司漏報補助款收入90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應由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計算,當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款時,若無特別的免稅規定,應列入當年度收入並依法課稅。
不過,若補助款是用於購置設備或擴充固定資產,則可依財政部規定,按設備耐用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至於何謂特殊免稅規定?舉例來說,新冠肺炎期間,根據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因新冠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除了政府補助款外,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所得時,還有另外七種常見漏報收入類型,包括保險理賠收入,當企業獲得保險賠償金時,應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包括企業存款利息、投資收益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企業結清退休準備金專戶後,領回的賸餘款應計入所得。
以及外銷出口收入,即使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仍需如實申報所得稅;海關退稅收入,企業進出口貨物退稅部分應計入收入;違約金收入,企業因合約違約收到的賠償金也屬應稅所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如企業曾申請貨物稅減徵後又被退還,也需列入收入。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審視自身申報狀況,確保未遺漏任何應稅收入。如果在申報後發現短漏報,只要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一時疏忽導致挨罰。
稅收優惠影響員工股權激勵效果
台商應注意非上市公司也可針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實務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採取股權激勵政策,但要注意被激勵的員工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大不相同。
一、股權激勵形式
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三者都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和監管。非上市公司可選擇的股權激勵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採用虛擬股權激勵、分紅股權激勵、業績股權激勵等多種形式。
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稅務差異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為行權時;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時;股票增值權為兌現增值權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明顯不同:
1)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36個月納稅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納稅。若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是可以合併計算。
另外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定,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此項優惠政策執行截止日為2027年12月31日。
2)非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股權轉讓時納稅
根據《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股權激勵,可選擇遞延納稅,在實際轉讓股權時統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稅負較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明顯下降,也比上市公司更加優惠。
101號文的符合條件包括: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且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六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三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一年。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情形,應當在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當期,併入「綜合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上述遞延納稅政策並未明確提及,通過持股平台方式實施的股權激勵是否可以享受優惠,但實務中,部分擬IPO企業在通過持股平台實施的股權激勵模式下,員工直接持有的並非其任職受雇的公司股權,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資額,雖然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中關於「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的規定,但還是取得了當地稅務機關的遞延納稅備案許可。
台資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應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適用的稅收優惠,避免員工增加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