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2月24日-114年02月28日

  •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日後出售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時,其屬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稅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之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其父親贈與之房屋、土地各1筆,並由張君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75萬元,嗣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張君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其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審核後剔除;該局另查得張君受贈取得該土地時,曾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未列報費用,乃予以追認減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統一編號未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之名義營業,實際上獨資商號並非屬法人組織,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經營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乃為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是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縱為無償移轉,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張三與李四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與李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隨同移轉與李四,張三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李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

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年2月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年12月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存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退折單),經買賣雙方合意,應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爰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該局指出,依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無法核實認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故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金融憑證、經註冊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載之所得資料,並無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特別注意,應主動依法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得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有未申報實際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指出,基於租稅公平,嗣稽徵機關如於核課期間內另查得房屋實際賣出價格及買進成本,依法仍應重新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就調增財產交易所得,發單補徵稅款。是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輔導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提示購入及出售時之買賣契約書、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證明文件,依限如實補報財產交易所得及補繳稅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亦可主動洽詢稽徵機關瞭解、如實計算及補報財產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補報補繳免罰之機會及時效。
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報,亦應於稽徵機關輔導自行補報之期限內完成補報。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販售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農產品,是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均不屬上開規定之農產品,亦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加工品,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可享免徵營業稅之農產品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檳榔業者自113年1月起銷售檳榔,每月銷售額50萬元以上,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近580萬元,除通知甲檳榔業者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29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將銷售檳榔誤認為係屬經營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之業務,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
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減輕處罰。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資產遭法院拍賣,年度結束後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是否有獲配拍賣價款,均屬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所以資產處分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債務,並非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減除項目,營利事業不會因資產拍賣價款不足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取得A房屋供作廠房使用,嗣因積欠銀行債務,A房屋於111年5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於同年6月拍定,拍定人隨後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公司以為A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後,所獲拍賣價款均已全數用於清償該公司所積欠債務,該公司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乃誤認該筆房屋交易無所得,至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A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依法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於提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之認定,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應依其資產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11年1月購置汽車製造設備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自行依國外母公司政策所規範之耐用年數6年且無殘值,按平均法提列折舊30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6年〕。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製造設備最短耐用年限為10年,經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舊費用為18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10年〕,故調整減列折舊費用120萬元(300萬元—18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固定資產折舊時,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相關規定。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800689244號函規定,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者,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9年度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查甲公司109年度原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200萬元,於111年間經該局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致甲公司112年度多列報虧損扣除額10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112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112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乙君於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甲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乙君亦誤以為已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該局舉案例說明,A君受僱於甲公司,111年度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111年2月初甲公司派遣員工A君赴荷蘭為客戶維修機器,期間3個月,甲公司換算該期間A君薪資所得600,000元,甲公司誤以該勞務報酬的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未將A君領取的薪資所得6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僅就A君在中國民國境內服務的薪資所得1,800,000元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定A君係受甲公司派赴境外服務,屬國外出差性質,該期間A君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責令甲公司限期補繳短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予以處罰。

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甲幼兒園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113年度購買幼童專用車,因政府補助汰舊換新,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當年度該筆補助款、購車成本及折舊費用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格式代號95A),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甲幼兒園113年1月初購買幼童專用車,實際支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獲得政府補助款30萬元,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30萬元,並同額認列設備費用30萬元;至於差額60萬元(實際支付90萬元–補助款30萬元),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可按耐用年限5年,減除估算殘值10萬元後,113年度可提列折舊費用10萬元〔(60萬元–10萬元)/5年〕。

11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開始,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即日起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該所將針對屢遭民眾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稽查現場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無論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借出或無償提供與同業使用,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乙公司同為裝飾燈製造業,適逢節慶消費市場需求增加,乙公司無法即時產製,甲公司遂將其本身產製供銷售之燈飾借供乙公司銷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規格燈飾歸還甲公司。甲、乙公司為不同法人,此同業間借調商品之情形,應視為銷售貨物,甲、乙公司間將商品相互調撥移轉時,即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並同步施行。因應新制上路,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傳輸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或7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1張,依規定應於114年2月28日前(7日內)上傳存證,甲公司未注意存證期間末日遇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誤以為假日可以延期,於次一上班日即114年3月3日才上傳,因已逾法定上傳期限,即屬延遲上傳。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自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計6個月)為輔導期,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菸酒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菸酒稅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菸酒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及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每年均會選案查核,並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是否如實申報菸酒產銷量,以下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的違章樣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存貨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品種類申報錯誤。
七、酒精濃度與標示不符。
菸酒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菸酒稅申報情形,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陳先生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於113年7月12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統一發票,誤以為只要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實施期限114年6月14日前申請退稅即可,嗣114年1月15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時,經系統提示「本次申請案件不符合申請期間規定」,才發現已逾6個月退稅申請期限(114年1月13日)。
至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要如何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本案為例:陳先生購買新冷暖氣機,取得統一發票之交易日期為113年7月12日,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7月13日)起算6個月,即114年1月12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最遲應於114年1月13日以前提出申請。

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貨物稅產製廠商自動補報繳短漏報貨物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貨物稅產製廠商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裁處案件,彙整常見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之次月15日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者,則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會進行選案查核,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稽查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違章態樣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貨物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產製廠商應自我檢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稅,並非企業營業收入,應作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應依據適當會計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以確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正確性,避免產生補稅及罰款風險。
企業將車輛汰舊換新,若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依規定,企業若於購車當年度即申請退還貨物稅,應將該金額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直接減少車輛的帳面價值;若於購車次年度才申請,則應列為該資產的未折減餘額減項,並依據所得稅法計算折舊。
因此企業在會計處理時,須確認退稅款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以確保申報數據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公司2023年1月1日新購一輛大貨車,購車成本為480萬元,該車輛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80萬元,公司同時報廢一輛老舊車輛,符合申請貨物稅退還資格,並於當年度獲退還40萬元貨物稅。
甲公司在202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該新車帳面價值應為440萬元,也就是成本480萬元減去退稅款40萬元,進一步計算折舊時,應先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再依五年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72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將退還的40萬元貨物稅從車輛成本中扣除,仍以480萬元計算折舊,則將導致折舊金額被高估,例如,甲公司若依舊以48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則每年折舊費用將為80萬元,比應申報的72萬元多8萬元,這將使企業虛增折舊費用,導致申報錯誤。

災損減免稅申請 三步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災害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而適用的災害範圍不只是颱風、地震等天災,若遭遇不可抗力災害,像是遭人為火災波及等,也可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提醒,受災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財產損失,應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的三大步驟,確保順利申請減免。
首先,民眾須注意的是,在災後第一時間,應先進行「拍照存證」,這樣可為後續申請提供有力證據,記錄下損失情況照片,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能清楚認定損失情況,也能提高申請減免的成功機會。
其次,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損失清單」及「維修估價單」等,這些文件將成為申請減免的依據。
最後,民眾可在災後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都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審查,協助民眾完成申請手續。

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以及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將自己的薪資費用列入事業開支,日常膳食費用也不得列報為伙食費,以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申報時被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原則上不可將自身薪資列入事業開支,唯一例外是聯合執行業務,如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合夥經營,且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薪資時,才能在合理範圍內核實認列。
此外,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與療養院所,若不符合免稅資格,其所得稅計算也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這類機構負責人同樣不得將自己支領的薪資列入費用。
至於日常伙食費,財政部早在1978年就函釋明確指出,執行業務者膳食費用屬於個人生活開支,不屬於事業必要費用,因此不得作為成本或費用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某幼兒園申報2022年其他所得時,發現該園負責人將薪資支出24萬元與伙食費2萬8,800元列入費用,合計26萬8,800元,但這些費用不符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將其剔除,不予認列為該幼兒園開支,因此負責人須補稅。
國稅局呼籲,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規,不得將自身薪資或日常伙食費列報為事業費用,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剔除費用、補稅甚至可能產生罰款的情形。

停業前夕 別漏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生意不佳,想要申請停業,應留意營業稅申報三大注意事項。第一,停業「前」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第二要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停業期間免申報;第三,若提前復業就要恢復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店家向國稅局詢問,因生意欠佳,已連續數月沒有營業收入,準備申請暫時停業,但停業前這段期間,因沒有銷售額,是否可免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解釋,停業前即使沒有營業收入,仍應按規定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是否有銷售額,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辦理申報。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將依規定處罰,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
若申報逾期超過30日,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若該期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則為3,000元。
舉例來說,甲公司生意差,2024年11月至12月無銷售額,並已向國稅局申請自2025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一年,公司以為既然沒有營業收入,又已申請停業,就不需要申報營業稅,因此未在2025年1月15日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甲公司遲至2025年2月10日才補申報,雖未逾30日,且無應納營業稅額,仍被依規定處以1,200元滯報金。

跨境電商出口退(免)稅新政分析

在境外設有HUB倉的台商,可利用3號公告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
跨境電商貿易跟一般傳統出口貿易形式不同,2025年1月2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3號公告),使出口退(免)稅有其獨特的優惠政策。
1、提前辦理退(免)稅
按大陸現行稅法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貨物出口並實現銷售,也就是貨物向海關報關後,須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個人或單位,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跨境電商銷售根據海外倉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形式:
(1)出口企業在將貨物發運至海外倉時,就已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續由境外企業在電商平台進行銷售,這種模式下,在出口時就已實現銷售,出口退(免)稅跟一般出口貿易一致。
(2)出口至海外倉只是暫存海外倉,待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才將物權轉移至買方,這種情形下,出口至海外倉時仍未實現銷售,尚未達到出口退(免)稅的條件。
針對第二種情形,在2025年1月27日前,稅務局的優惠政策是可以在該批報關出口貨物全部實現銷售時辦理退(免)稅,也可以分批辦理,先銷售先辦結,以減少資金積壓。而根據3號公告規定,自1月27日起,跨境電商以出口海外倉方式,也就是海關監管代碼為9810出口的貨物,貨物報關離境後就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可稱為「出口預退稅」,後面再根據實際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與之前政策相比,台商取得退稅資金的時間會提前,可以有效緩解資金周轉壓力。
辦理出口預退稅時,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可能全部未實現銷售,也可能部分實現銷售,企業可以選擇分開申報,也可以全部作為未實現銷售申報,但注意申報表上選擇正確的退(免)稅業務類型。辦理出口預退稅後,最晚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申報期內辦理稅款核算手續。
例如2025年12月25日報關出口,27日申報預退稅,2026年1月3日辦結出口預退稅,則企業在2026年2月起到2027年4月30日前的任一申報期內都可以辦理稅款核算。如果出口企業是貿易企業,不受增值稅申報期限制,隨時都可以辦理。如果次年4月30日仍未辦理稅款核算,需要退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實現銷售時再申報退(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出口貨物涉及到的海關監管代碼有好幾項,比如9610、9710、9810、1210等,3號公告只是針對9810項下的出口貨物。
2、單證備案簡化
一般出口貿易商辦理出口退(免)稅,需留存出口合同作為備案文件。而出口海外倉的企業,最終在電商平台實現銷售,實務中可能無法取得出口銷售合同。為此稅務局給出了簡化替代方案,出口企業可以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的租賃協議,以及銷售記帳憑證、銷售明細帳等實現銷售的佐證資料,作為備案文件。備案方式則包括紙質資料、影像資料或數位化方式,由出口企業自行選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最大優惠之處是離境即退稅。從事出口貿易的台商,有很多都在境外設有HUB倉,如果能靈活應用3號公告,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減少資金佔用,提高資金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