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15日-113年4月19日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權人的相關扣除額亦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死亡,遺留財產總額計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遺產稅差了130.2萬元,家屬懊悔不已!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先生案例來說,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逾期貨物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或聲明放棄的貨物,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海關得代位銷毀,惟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有關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加速貨物銷毀時程並降低負擔成本,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說明,若由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因銷毀作業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及簽訂契約,惟囿於貨物屬性、案件數量、櫃場位置等因素,招標時程難以掌控。爰為加速處理逾期貨物銷毀作業,納稅義務人獲知貨物需銷毀時,應儘速委託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向本關申請辦理自費自行銷毀,除可減少存倉期間所衍生的倉租及貨櫃延滯費,還能降低營運成本負擔。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民眾申請自行銷毀,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官網(網址:https://www.reca.gov.tw,路徑:機構業者/清除處理業者),即可查詢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依進口貨物相關屬性及存倉地點等條件,尋找合適的環保處理清除業者辦理銷毀。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31日前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將列入第1批退稅範圍,優先在今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一、5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二、5月31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電話語音回復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成功完成辦理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5月10日前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案件。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在7月31日即會直撥入帳;未提供存款帳號者,國稅局會在同日寄出退稅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今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今年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支出,包含(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由研究發展單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申請投資抵減,例如:行政管理、例行性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為確定客戶接受度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或品牌研究、因銷售行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非屬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研發部門行政管理支出、產品開發完成後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支出及非屬消耗性器材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前揭費用非屬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得認列之範圍,經該局剔除後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擬土及其製品業、太陽能產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
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綜所稅申報 勤業眾信教戰財團法人洞悉免稅標準
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其創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稅法針對這類組織訂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給與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其中,免稅標準對於年度支出比率規定,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因此,財團法人在計算支出比率時,應洞悉申報書所應填報之支出及收入金額有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喪失免稅優惠。
陳惠明指出,支出比率計算是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加計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繳納之所得稅,可以列為支出項下,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陳惠明提醒,機關團體之支出如為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資本支出,因金額較為龐大,於計算免稅支出比率時如按年度提列折舊認定支出,則可能造成當年度申報支出金額過低,以致無法符合免稅資格,因此機關團體應評估是否於購置當年度一次全額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或是仍按年提列折舊分年計入「支出比率」分子計算。
陳惠明同時也提到,按財政部函令規定,前述資本支出即使選擇一次計入支出比率計算,於申報計算所得額時,亦可選擇是否於購置年度一次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項目,或是選擇按年提列折舊分年於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因此,機關團體當年度如有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較大資本支出時,應依自身情況在計算「支出比率」及「課稅所得」時選擇適當的方式申報,但要注意,同一筆資本支出於計算前後年度之支出比率,或課稅所得額時不可以重複計算。
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若當年度結餘金額超過50萬元,陳惠明提到,該機關團體可評估能否就當年度結餘款項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如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則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免納所得稅。
但前述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使用計畫期間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計畫及期限內使用,則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結餘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我國居住者;反之,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
至於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對象若為「居住者」,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元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公司等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若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在外籍員工在我國居留天數滿183天,再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來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額外申請,可在員工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而甲君薪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的1.5倍,也就是41,205元(27,470元×1.5),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應於十日內、即2024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繳納國庫,並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申報。
隨後,甲君在2024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甲君在該年度稅務身分轉換為居住者,A公司應以每月薪資5%扣繳,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不須扣繳。
至於A公司2024年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在甲君2025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企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直接拆除地上既有建物重建時,既有建物購買價款、拆除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而非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企業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或設備等固定資產,若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損毀,可提證明將固定資產折舊列為該年度損失。
然而企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就直接拆除重建,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成本就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帳目載有鉅額報廢損失500萬元,但經國稅局查核,房地從購置到拆除重建都未供營業使用,購屋價款400萬元、拆除費100萬元,皆應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原先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申報。
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不過繼承人如果選擇拋棄繼承,該繼承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將遺產稅扣除額納入考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分別依被繼承人的遺屬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以發生於2024年的繼承案件來說,繼承人為配偶,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有56萬元扣除額;繼承人為父母,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遺屬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若有人選擇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遺產總額共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
不過,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就無法適用,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需多繳納130.2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遺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該繼承人的相關扣除額也將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民眾決定前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權益。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進入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為股東會紀念品是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公司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於公司對股東饋贈,因此購買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而當作股東會紀念品,因為這些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轉作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用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若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而造成漏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罰。
企業加薪加成減稅 三個放寬
行政院會今(18)日將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延長租稅優惠十年至2033年12月31日,希望明年起申請適用。其中加薪加成減除優惠修法有三大重點,包含刪除啟動門檻、抵減率加碼至150%、增訂增雇中高齡者也能適用。
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現行可享有薪資費用抵減率130%的租稅優惠,這項優惠將於今年5月19日結束,經濟部先前已預告修法,除延長十年至2033年底外,修法還有三大亮點,預計今日在行政院會通過。
首先,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加薪加成減稅的啟動時機,必須是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也就是失業率連六月高於3.78%,然而過去適用案件少,外界質疑啟動門檻嚴苛,此次修法刪除啟動門檻,使這項租稅優惠常態化。
其次是提高抵減率,加薪抵減租稅優惠從原本130%提高至150%,與增雇員工抵減率相同。
第三是擴大增雇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雇對象,除維持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也增納45歲以上員工也能享有租稅優惠,減除率一樣為150%,同時刪除增資或新設資本額的門檻要件,提升中小企業延攬青年,並提高雇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
舉例來說,一家中小企業增聘兩名45歲以上員工,月薪3萬元,合計年薪為72萬元,可以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也就是除了減除72萬元薪資費用外,還可額外減除36萬元,以20%營所稅率計算,可省稅7.2萬元。
除加薪加成減稅延長並精進外,經濟部此次修法也同步延長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實施期限都是到2033年12月31日。
中小企研發投抵優惠是希望厚植研發量能,此次修法納入「有限合夥事業」,抵減率則維持10%或15%,並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適用條件、優惠皆不變,盼能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
呆帳損失 留意申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與利息,企業就可申請呆帳損失。不過,企業應取得相關證明,並在取得證明文件的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申報年度的認定標準,是債權原到期日的次日起算滿二年,即可認定為呆帳損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是甲公司2019年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無法收回應收帳款,甲公司2022年1月間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這筆債權在2021年12月底雖已逾期二年,但由於在2022年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才符合呆帳損失列報要件,應列報在2022年的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2021年營所稅,因此不准甲公司列報2021年呆帳損失100萬元,並補徵稅額。
企業列報折舊費節稅有術 採平均法處於虧損或新創等四情形較適合
財政部表示,企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企業本身的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合的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一般而言,常見的列報折舊費用方式包含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兩種,當企業處於不同情況時,就會產生不同的節稅效果。
平均法的計算方式,是先以固定資產的購入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加一年」,例如耐用年限九年,則除以十年,如此得出固定資產在耐用年限期滿時的殘值,再將購入成本減去殘值得出折舊總額後,除以耐用年限,讓折舊每年以一樣的價格,平均在每一年中扣抵。
定率遞減法的計算方式,則是先算出折舊率,每年以固定折舊率乘以當年度殘值,因此固定資產早期的折舊額將會較高,並且逐年降低,換言之,定率遞減法能在早期較平均法多提列折舊,並將早期應納稅負遞延到後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企業處於四種情形,採取平均法作為折舊方式會更適合。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享受五年免稅獎勵期間,採定率遞減法會使免稅期間多提列折舊,反倒使非免稅期間可提列的折舊額減少。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十年虧損可扣抵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採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企業當年度的虧損。
第三種情況為企業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因為獲利較低的期間,採定率遞減法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減輕稅負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是在企業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扣抵稅額時,因為企業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財政部也指出,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折舊方法非常多,依《所得稅法》規定,要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折舊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
此外,企業如因營業環境改變,認為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也可變更折舊方法。
個人大陸地區所得是否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的考慮
最近是台灣跟大陸兩岸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季節,前幾天有一位銀行的朋友發了一張關於台灣海外所得免稅額提高到台幣750萬元的表格,問我是否屬實?這張表格包含了2024年度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申報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的調整額比較,這張圖貼在下表給各位參考:
由這張表也讓我想要把許多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面臨的在大陸領的薪資是否要回台灣報稅的問題,做一個分析,給各位參考!
首先向大家說明,依照台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以照現行法令的規定,在大陸工作或居住的台灣同胞,應該把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含薪資)主動回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因現行兩岸沒有租稅協議及CRS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制度下,大部分的人即使不回台灣地區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台灣的稅務機關也很難查到,但因台灣地區近年來加強用電腦實施稅務稽查及CFC制度的開始實施,也讓透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管道將資金滙回台灣的個人稅務風險很難避免,以下是現在台灣稅務稽徵機關選查案件之重點與標準,由此選案重點來看,應該很多人會心有戚戚焉,因為這些選案重點看起來好像自己都會符合其中的幾項!
這些選案重點,牽涉到個人所得稅及遺贈稅申報的,我註記在各項次後面:
一、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且與申報所得不相當者。(所得稅+遺贈稅)
二、房屋與土地申報移轉案件,屬於25歲以下子女置產或二等親間財產移轉主張買賣者。(所得稅+遺贈稅)
三、同筆土地1年以內二次轉移,第二次轉移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而轉移現款在300 萬元以上者(俗稱三角轉移案件)。(所得稅+遺贈稅)
四、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農地,未連續從事農業耕作5年者。(遺贈稅)
五、蒐集房屋貸款資料,了解借款資金用途流向等。(所得稅+遺贈稅)
六、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者,追查資金流向。(所得稅+遺贈稅)
七、歷年綜合所得異常變化者。(所得稅)
八、受檢舉漏報贈與之案件。(遺贈稅)
九、當年薪資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劇增加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一、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產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二、年紀未滿25 歲,但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年紀25歲到30歲之間金融機構存款超過千萬元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三、特定人士或具知名度演藝人員等。(所得稅)
十四、假交易真贈與之情事,例如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子女,再用現金買回來;或先贈與公設地,再用建地跟子女交換;甚至先贈與大部分的公設地和小部分的建地給子女,再用小部分的公設地和大部分的建地交換回來等情形,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所得稅+遺贈稅)
十五、個人帳戶短期內連續以現金提領存款,銀行通報洗錢防制中心,而被列為個案選查者。(所得稅+遺贈稅)
十六、購買外幣轉滙到子女在國外之銀行帳戶者。(所得稅+遺贈稅)
由以上的註記,可看出上述稽查重點,主要圍繞著個人的所得稅及遺產稅、贈與稅。關於遺產稅、贈與稅的規劃,我將在4月27日(週六)配合TAA金融財稅組開一個專門介紹台灣人的財富傳承的課程有專門探討。另外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長住大陸的台商台幹最主要的問題癥結就是在台灣地區沒有申報所得的資料,所以就很難舉證自己有合法的財源可以回台購置房產或贈與資金給子女,或是造成在台灣購屋貸款困難,以及海外資金不敢滙回台灣等現象。
為了解決此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是考慮合法將大陸地區所得併入台灣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下舉幾個例子模擬計算申報效果如下:
為了簡化解說過程,以下案例都假設當事人已婚,在台灣地區沒有其他所得。
第一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每個月的薪資大概是8,000元人民幣,1年有12個月薪資,加上年終獎金(假設不高於36,000元),如果年終獎金高於36,000元的,那麼他年終獎金的稅率就會比較高(從3%跳到10%的邊際稅率),那我們先不去講大陸年終獎金的課稅方法,這樣會把事情弄複雜了。
我們先假設年終獎金的所得的在36,000以下,是用3%的這個稅率。以這樣子一個案例來看假如每個月8,000元的薪資,在大陸以台幹來講,薪水應是算偏低的,但是不少人確實是在大陸報這樣子的薪水。我告訴各位最後的結論,如果他這樣子的所得回台灣申報,假使他台灣已經沒有其他的所得,在台灣採用2024年公佈的扣除標準(適用2023年所得)計算。那麼他在大陸交的稅金回台灣申報的時候,他是不需要補繳稅額的。
那如果你覺得願意主動回台灣申報。那你回台灣申報之後的這個大陸地區所得,就可以合法從大陸滙回台灣,就不怕被台灣的稅務局查稅。另外我計算他因此可以合法滙回的金額上限大約是台幣58.6萬。另外因為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年的海外所得有一個免稅額670萬( 2024年調高到750萬)(但境內有申報所得的,此數字會有差異),所以他可以把670萬(假設沒有其他境內所得)的海外所得的免稅額,加上他申報的58.6萬的台幣,這兩個加起來,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相當於美金23.5萬元。
第二個案例:假設一個台灣人在大陸的薪資是每個月20,000元人民幣,那一樣是每1年有12個月加上不超過36,000的年終獎金。這樣一年的所得是31.2萬多的人民幣,折合台幣將近140萬,那這個所得水準並到台灣去繳稅的時候,我們算出來他在台灣要補交的稅額是新台幣0元,申報完台灣的所得稅後,每一年可滙回台灣的金額,就是你的大陸所得折合台幣將近140萬,加上670萬的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兩個加起來,每一年有約美金26萬的額度可以合法滙回台灣。
第三個案例:我舉例一個薪水很高的人,比如說每個月人民幣薪水10萬元,那麼一年他的大陸地區所得折合新台幣相當於550萬左右。那麼他在台灣要補稅嗎?這樣高收入的人,因為在大陸已經交了很高的所得稅了(約是人民幣31萬,折合約新台幣138萬),所以在台灣依然不用補稅,因為將大陸所得併入台灣綜所稅申報,那麼可換得他每一年可以合法滙回台灣的大陸所得550萬元台幣,加上原來的大約670萬台幣,總共兩項加起來大概是美金39萬。
所以計算這三個案例給各位參考,也是因為台灣在今年開始實施CFC條款之後,我們未來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越來越少了,所以就要提醒大家,可以考慮把大陸的所得併回台灣去繳稅的這一合法的做法,如果你願意在台灣補交一點稅(事實上大多數人根本補不到稅),你就會得到另外一個資金合法滙回台灣的管道。
以上案例分享給大家,在4月27日(週六)我在TAA的課程中,也會觸及到這個主題,但因時間所限,無法向今天這樣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如果今年打算回台灣申報合併大陸地區所得的個人綜所稅的,現在就要開始行動起來了!第一步就是在申報完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趕快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資料的兩岸公證驗證程序。
大陸台資企業減資實務
不管是形式減資還是實質減資,都是大陸台資企業近期財務規劃重點。
由於2024年7月1日即將生效的新《公司法》規定,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所有註冊資本,因此之前設立的公司,如果註冊資本數額較大無法足額到位,就必須辦理減資。
大陸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2月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過去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到位時間,設置了三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的公司,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通過大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即可:
1、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
2、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要注意的是,上述內容僅為徵求意見稿,並非正式文件,最終過渡期實施政策需以正式規定為準。
至於台商要辦理真正的減資,將資金匯回給境外股東,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般的減資流程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公司減資時,董事會需首先制定完整減資方案。減資方案應明確原註冊資本數額、減資的註冊資本數額、採用的減資方式、減資對象、減資後股權結構、債權人利益安排等內容。
2、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應如實反映公司現有資產和負債,財產清單應體現公司現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價值、數量和品質等情況。
5、通知債權人或公告
公司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二、實務操作
1、在實質減資流程中,通知債權人並公告期限為45日,而形式減資(為彌補虧損僅降低註冊資本,並不向股東返還出資)則不需要通知債權人,且公告期僅為30日即可;
2、公告期滿,提供股東會決議、新公司章程及申請變更登記表格等資料辦理工商變更手續,約1周可取得更新後的營業執照;
3、實質減資涉及外匯匯出,需要向銀行提供更新後的營業執照、外匯業務登記憑證、財務報表等資料,待銀行盡職調查審核通過後方能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三、稅務處理
1、股東減資不涉及增值稅、無需繳納印花稅;
2、台資企業減資,境外股東涉及的所得稅分為:
(1)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不涉及收益,則不涉稅;
(2)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須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剩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財產轉讓收益,境外法人股東需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股東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