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4月1日-113年4月12日
- 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3年度第1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
- 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
- 結束營業時,如以存貨及資產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臺北關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113)年1月1日生效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 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 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
- 災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 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協助0403地震相關措施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 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積極評估承受,以維租稅之公平正義
- 在臺未設有戶籍之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
- 113年4月26日起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
- 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遭受災損得申請核實除帳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今(12)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 被繼承人遺有股利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 台商出售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分析
- 員工要求扣免繳憑單公司不得因E化拒發
- 三稅制變動 報稅有眉角
- 移轉訂價查核選案 五標準
- 捐款財團法人 注意免稅額
- 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 立委喊減稅 財部:審慎評估
- 報遺產稅 留意扣除額調高
- 生醫、新創、天使投資人 可節稅
- 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不受五年徵收期限制
- 有條件獎勵 不能列交際費
- 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財政部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3年度第1季會議,持續傾聽各項納稅人權建言
財政部於本(113)年3月29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下稱諮詢會)本年度第1季會議,由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代理主持,就各項稅制稅政議題持續徵詢委員意見。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訂定113年度至114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並彙整112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理情形,於本次會議提出分析報告,同時就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稅捐稽徵法所定滯納金與各稅法滯納金規定不一致等議題,充分討論。與會委員所提建言,重點如下:
一、建議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法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單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應納稅款,得免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義務,惟仍應依法處罰。
二、建議各稅法有關滯納金之規定,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特別說明,諮詢會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設立,相關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均公開於該部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平合理課稅」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為該部重視及努力方向,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之專家學者及公會團體提供諮詢意見,作為訂定稅制稅政重要參考,以營造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前揭所稱資格條件係指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五、如依規定申請前揭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設備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
該局說明,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條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送請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時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時,除應瞭解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時程、聲明及要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聲明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並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2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而於查獲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亦即類此案件適用免罰要件,須符合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已完成「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始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112年10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2年8月間銷售水晶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發現,A商號雖已在112年9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2年9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2年7-8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及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結束營業時,如以存貨及資產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將存貨、固定資產抵償債務及分配給股東出資人,因該等行為均與銷售貨物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多筆債務,結束營業時,公司還留存少許存貨及小貨車,因甲公司現金不足還債,與債權人協商後,同意以存貨及小貨車抵償債務,甲公司以為沒有收到貨款就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按抵償債務當時存貨及小貨車的市場價格(即時價)計算甲公司的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並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不慎短漏開統一發票,於國稅局查獲前,請儘速補開及自動補報繳營業稅,才可以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經查核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因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所以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1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如違反法令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該等罰鍰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理由係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在當年度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罰者,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營利事業繳納之各項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由帳載數中調整減除該筆罰鍰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處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者,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及交通違規等違反行政法規所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辦理,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網路申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電子憑證。
4.113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可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3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112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開放時間自113年5月1日零時至5月31日24時止,外僑透過網路申報並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無須再至國稅局排隊等候,請多加利用。
臺北關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113)年1月1日生效
臺北關表示,為加強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管理,並防杜調包走私,關稅法第86條規定之罰鍰上限額度已修正提高為300萬元;此外,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之裁罰有一致性標準,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今年1月1日生效。
該關指出,上開裁罰原則按違章行為性質及其應受責罰程度區分三類型,分別於附表中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又該等裁罰基準,係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罰鍰;如係裁處罰鍰,則依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另對違規狀態持續有命限期改正之必要者,及對裁罰原則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等,均於該裁罰原則中明定,期確保海關裁罰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表示,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該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該局說明,於114年6月14日前,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可先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確認所購買的電器是否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節能,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選單下,下載申請書表,並於送出資料前再次檢視所填寫的資料與附件正確無誤,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並於今年5月首次併入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
沙鹿稽徵所常接獲民眾詢問問題並彙整說明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地區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以上,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條件為何?
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直接持有3家CFC股權(皆10%以上)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案例中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甲君「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君應依個人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之投資收益,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提醒,個人如有投資我國境外企業,且符合上揭適用對象,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於今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災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地震,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壞,請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請記得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協助0403地震相關措施
財政部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地震規模達到7以上強震,造成損失,財政部及各公股金融事業同表關切,為積極協助受災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財政部督請8家公股銀行對於受災情影響之客戶,提供緩繳本息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 另為協助受災保戶即時取得理賠,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花蓮成立理賠服務中心,企業或民眾如有需求,可直接洽各公股銀行及公股產險公司諮詢。
為協助受災地區辦理重建相關事宜,公股銀行並以自有資金辦理多項天然災害低利融資方案,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融資方案連結網址:https://www.mof.gov.tw/disasterassistance/multiplehtml/d9a8da797b4245b78c4bd7fa0a23100d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已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額,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及明細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未依規定申報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112年1月至2月銷售額未依限向該局辦理申報,經該局通報總機構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查得甲公司於該期間已就自身銷售額及乙分公司銷售額加總後金額,辦理112年1月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爰該局就乙分公司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一節,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在案。
該局提醒,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總機構除應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額外,分支機構亦應申報銷售額,不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銷售額之義務,如有相關疑義。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小於實際支出金額者,其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療養院為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
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積極評估承受,以維租稅之公平正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其不動產於拍賣程序中無法順利拍定,國稅局將評估辦理承受行政執行機關無法拍定之不動產,以維護租稅之公平正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租稅的義務,因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強制執行,若僅因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致其欠稅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有違公平正義,為維護稅捐稽徵機關之租稅債權,國稅局將依據財政部「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對於無法拍定且符合作業要點規範得予承受之不動產,積極進行承受作業。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9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有某縣3筆土地,惟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考量其執行期間將於113年7月15日屆滿,若該等財產仍未拍定,其欠稅將因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且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經該局評估甲君所有之上述土地雖位處偏遠山區,但該土地並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承受尚有實益並得以抵繳欠稅。
在臺未設有戶籍之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
外籍人士在臺未設立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時,可以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憑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屬境內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而外僑可以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二、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
例1:甲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106年3月購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君居留證所載地址為A屋,甲君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適用課稅所得減除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例2:乙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106年2月在高雄市購置B房地,但106年10月遷居臺北市,112年9月委託仲介業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乙君雖持有B房地超過6年,惟因居留證所載地址在臺北市,未符合自住要件,不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以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於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3大要件。
113年4月26日起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至該局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查詢,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要攜帶的證件如下:
一、親自查詢者:
(一)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二)如所得年度(112年)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且已配發統一證號,並於申報年度(113年)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有註記原居留證字號)或居留證影本供核驗。
二、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櫃檯服務人員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如欲查詢過世親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須由繼承人提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該局說明,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納稅義務人須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情事,才可以列報扶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學,且當年度有所得,倘其所得合計數小於個人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子女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計數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則由已成年子女自行辦理申報,才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子女所得致須繳納更多稅負。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者,除須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外,應考量併計其所得額對自身稅負之影響。
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近年來國人騎乘重型機車人口逐年增加,部分個人以經營商號型態收購車友重型機車,於住家或租用處所從事中古機車買賣,該行為屬營業行為,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查獲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亦會有處罰。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若營業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查定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國稅局每年1、4、7及10月會將營業稅繳款書交付營業人依限繳納;若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由營業人每2個月為1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喜好騎乘重機,常與同好交流,且於社群網站分享自己及車友所有各廠牌之重機性能,逐漸吸引同好詢問甲君,甲君於是開始收購同好之中古重機,並租用場地陳列營利買賣,屬經常性營業行為,嗣經國稅局查獲輔導補辦稅籍登記,因甲君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大於20萬元,除按5%營業稅稅率計算應補徵稅額,並按漏稅額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遭受災損得申請核實除帳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實除帳。
關務署說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發生天然災害致廠內免稅貨物損毀,為符實際並利帳務處理,業者得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1週內申報,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證明後核實除帳。此外,因災害產生之廢品,可依同辦法第19條第4款規定,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報廢,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則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已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常見問答項下,業者可參考運用。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於移送執行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8年度贈與稅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2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多輪次拍賣程序,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外,尚須負擔2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臺北關表示,近來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時有查獲來自大陸進口快遞貨物併袋夾藏未申報情形,該關提醒業者,漏列艙單及併袋內有貨物未申報分號,因事涉違規私運貨物,海關將依規定裁罰。
該關進一步表示,承攬民眾網購貨物之快遞業者,切勿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走私,倘經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貨品主管機關法規予以裁處;案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業者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違禁品,或貨物重量、外袋、面單及標示不符併袋規定,抑或將非電商貨物併袋通關等違規情事,海關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一定期間併袋通關資格,以維護快遞通關秩序。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今(12)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訂於今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另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股利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的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股利為繼承人所得,非遺產範圍,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的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第3、4季除息交易日分別為2023年9月14日、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3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申報;不過A公司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因此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為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了股票本身應納入遺產申報外,並須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民眾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轄區內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商出售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分析
若台商出售大陸不動產,有可能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遠低於直接出售不動產的稅負,交易前的稅務規畫非常重要。
台商在大陸出售國有土地自建不動產或外購不動產,需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增值稅。目前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年1月修訂),土地增值稅實行30%至60%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照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選擇相應稅率,所謂增值額=轉讓不動產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由於土地增值稅存在稅率高、金額大特點,台商在出售不動產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注意以下重點:
1、轉讓不動產收入
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只要是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如果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則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要注意的是,轉讓不動產的收入總額,包括了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台商出售不動產除了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外,還需繳納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繳納的增值稅應在土地增值稅的轉讓房地產收入中扣除,不能計入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2、扣除項目
(1)提供評估價格
選擇提供評估價格方式並計算扣除專案金額,需分別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評估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主要包括土地出讓金、契稅、印花稅、土地測繪費以及與購買土地直接相關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實務中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應與房屋原值相差不大,而不能用目前房屋售價來作為評估價格。
若部分不動產的評估價格低於不動產原值,以及存在未取得發票的實際支出,企業需取得相關證據或補開發票,可與評估師、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調增評估價格。
(2)提供購房發票
選擇提供購房發票方式計算扣除專案金額,需分別提供購房發票金額、發票加計扣除金額、購房契稅。發票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金額×5%×房屋實際持有年數,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六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3)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若銷售不動產合同已單獨列明增值稅金額,則可按照不含稅銷售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教育費附加也包括地方教育費附加。
雖然稅法規定台商可自行選擇扣除專案方式,但實務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要求,出售自建不動產只能適用提供評估價格方式計算扣除專案;出售外購不動產只能適用提供購房發票方式計算扣除專案。甚至個別地區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可按照轉讓不動產收入×5%~8%核定方式繳納土地增值稅。
若台商出售的不動產增值比例較高,需繳納較高金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可考慮以股權轉讓方式間接出售不動產,股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則可能遠低於直接出售不動產的稅負,但必須在交易前做好符合稅務要求的規畫。
員工要求扣免繳憑單公司不得因E化拒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所得,符合規定可免填發扣免繳憑單,但國稅局提醒,若所得人(例如員工)向公司要求取得憑單時,公司不能拒絕,仍應填發。
另外高雄國稅局表示,4月26日起將提供去年所得資料查詢,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例如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在每年元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在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有公司以「E化」或「另行寄送」為由,拒絕填發或實際未再寄送扣免繳憑單,國稅局提醒,若員工提出取得憑單需求,公司仍應填發。
三稅制變動 報稅有眉角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8)日提醒民眾,今年包括所得稅、房屋稅、遺產稅三大稅制都有所變動,不過上路及適用時間依據稅目不同而有差別,提醒納稅人留意申報眉角。
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首先在所得稅方面,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共有四點差別需注意,分別是成年年齡下修、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升6,000元、首次適用申報CFC(受控外國企業)、網路上傳文件容量擴大。
其次是房屋稅改革,俗稱囤房稅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明年5月收到的稅單,因此今年5月囤房大戶收到的稅單,還不受新規影響。
囤房稅2.0共三大要點,第一,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按全國歸戶,並調高稅率;第二,自住住家用房屋維持三戶以內適用稅率1.2%,單一自住稅率降至1%;第三,社宅及公益出租人稅率仍維持1.2%不變。
第三是遺產稅,今年調漲各項扣除額、不計入遺產金額等,自今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即適用。楊建華另外提醒,遺產稅直系卑親屬扣除額中的親屬如為未成年,可依年齡距離成年的差異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處的成年也同樣下修至18歲。
報稅季5月將至,針對民眾最關心的綜所稅,楊建華說,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納稅人可先檢視扶養親屬中,是否有18歲的申報戶成員,留意是否符合列報扶養條件。
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升6,000元至20.2萬元,多口之家可享減稅小確幸。
而個人CFC法案去年元旦上路,申報戶成員及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股權,或對該類公司具重大影響力,即可能構成申報CFC義務。
楊建華提醒,原則上今年申報去年所得時,「含CFC營利所得的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家戶總所得」未達670萬元,或「綜所稅繳得比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所得基本稅額還多」的申報戶,都不需要多繳稅。
移轉訂價查核選案 五標準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林淑怡昨(8)日表示,據觀察,台灣移轉訂價查核的五年循環已到,將進入第二輪選案查核,跨國集團應留意五大選案條件。
首先,是跨年度財務變化警示,如近年虧損或波動盈餘、台灣母公司獲利不如海外子公司等;第二,近年產業變化趨勢與該台灣企業營運趨勢悖離;第三,營收成長但應納稅額卻相對較低;第四,集團無形資產交易(如服務費、佣金)重大或近年有併購;第五,集團關係企業間有資金借貸或背書保證等。
林淑怡表示,同一企業集團只要符合選案標準,很可能再度成為查核目標,國稅局將運用近期統計做二次專審查核,建議企業應定期檢視過去國稅局稽查方向、國際趨勢及產業變化等並及早因應。
捐款財團法人 注意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在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時,若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應先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被追繳稅款又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時,若受贈的財團法人符合適用標準,該筆捐贈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若捐贈財產須辦理產權登記,在辦理移轉登記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才能移轉;若捐贈財產為免辦理產權者(如現金),且超過免稅額,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先交付財產,一旦經查受贈單位不符規定,將追補贈與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轉帳200萬元給子女,又捐款35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但甲君未先申報贈與稅,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公司營業情況不佳而無法繼續經營,導致解散、廢止時,應注意兩件事情,包含公司營所稅決算申報、營所稅清算申報,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當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且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此外,公司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國稅局申報,並在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若公司宣告破產,則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所稅決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時間申報,稽徵機關應按照查得資料,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3月18日,並於5月27日清算完結。
甲公司113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應在3月18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即5月2日前;113年度的營所稅清算申報,則應在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辦理,也就是6月25日前。
立委喊減稅 財部:審慎評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日排審《所得稅法》修正案,逾半提案希望加碼長照特別扣除額,也有提案希望提高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扣抵上限。財政部昨日表示,應通盤考量、審慎評估。
對於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扣抵上限,立委提案可扣抵比率從現行8.5%提高至10%,每戶上限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從8萬元提高至8萬3,200元。
財政部回應,可抵減稅額是政府額外提供的租稅利益,與物價指數無直接關聯。
至於其他委員,主要關切提高長照扣除額,立委分別提案希望提高額度至每人每年18萬至36萬元不等。
財政部則認為,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向來為外界關注焦點,社會各界屢有增列項目、提高扣除金額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為維護財政穩健,有關各黨團及委員之提案將就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報遺產稅 留意扣除額調高
財政部2023年底公告,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自2024年起上調,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每年可加扣金額由原先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2023年元旦起發生繼承案件的遺產稅,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在計算加扣金額時要多加留意。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24年間死亡,遺有20歲兒子及11歲女兒,兒子已屬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女兒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七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女兒部分的扣除額為448萬元。兒子、女兒合計,甲君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4萬元。
未成年子女扣除額上調,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因去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2014年)累計漲幅達12.17%,超過調整基準的10%,今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稅扣除額。
除未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外,其餘還有五項扣除額也一併上調,包括配偶扣除額從493萬元提高至553萬元;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從123萬元調高至138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從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重度以上身障特別扣除額從每人618萬元提高至693萬元。
另外,於2024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中,還有二項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金額上限調升,分別是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用品,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讓民眾繼承遺產時減稅更有感。
不過,雖六項扣除額調升、民法未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且有二項不列入遺產總額項目的金額上限也上漲,但由於遺產稅免稅額在2022年才剛調升,累計漲幅尚未達標,2024年的遺產稅免稅額依然不變,維持1,333萬元。
遺產稅扣除額調漲,讓民眾可享節稅,不過納稅人仍應注意,無論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以免被遭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生醫、新創、天使投資人 可節稅
5月報稅季來臨,不少人關注自己綜所稅申報能扣除多少所得額,除常見的捐贈扣除額、災損扣除額等,投資生技醫藥、新創事業的「天使投資人」,也能從所得總額扣除,節稅更有感。
政府為改善新創事業初創期籌資困難,及延續生醫產業長期研發投入資金需求,立法提供願承擔較高投資風險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鼓勵投資人支持新創事業與生醫產業。
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的生技醫藥公司,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就可以投資金額50%為上限,持有滿三年當年度起兩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可減除金額合計最高500萬元。
前述生技醫藥公司定義,指設立十年內的研發製造新藥公司,或設立五年內的受託開發製造生產新藥公司。
而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兩年,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兩年,就可以投資金額50%為上限,在持有滿兩年當年度起,從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可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目前生醫條例施行期間至2031年12月31日為止;產創條例的施行期間則至2029年12月31日為止。有從事相關投資的納稅人,可好好把握適用期間。
此外天使投資人若要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在持有股份期間達標的隔年元月底前,公司應檢附核定函或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投資人才能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生醫條例、產創條例雖同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但在投資對象、可減除年度、持有時間、可減除金額上限等條件皆有差異,應視個別情況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不受五年徵收期限制
拖時間不是欠稅解方,欠繳稅捐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且欠稅案件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再繼續執行十年,等於徵收加上執行前後會有15年之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舉例,曾有民眾致電,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繳稅捐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納稅人應注意,當繳納期間期滿後,每超過三天就需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若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只會被禁止處分不動產,甚至連納稅人的薪水、存款也可能被強制執行。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在納稅人欠稅時,就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對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這是對於逾期未繳稅款的保全措施。而執行分署可依比例原則,優先從欠稅人財產中較容易執行的部分著手,不以禁止處分不動產為限。
財稅局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拖個幾年就可不用繳納,若有欠繳稅捐務必儘速繳納,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麻煩。舉例來說,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路被查獲,還會被裁處罰鍰。另,稽徵機關在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財產或所得,都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有條件獎勵 不能列交際費
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若要求對方達到一定業績等條件才給獎勵,就不能列為交際費,而要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企業依約招待達成業績的經銷商或客戶,這筆支付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圍,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舉例,A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列報交際費100萬元,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A公司解釋,是為鼓勵業績提升,因此與經銷商約定,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招待旅遊七日,國稅局依相關辦法,核認該筆費用不屬「交際費」,應改以「其他費用」列支,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
國稅局提醒,企業列報費用時,認明費用的性質列支,也須保存與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錯誤認列為交際費,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
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股東從公司借款跨期未還是大陸稅務局近期查稅重點。
近期大陸稅務局查稅過程中,很重視台商個人股東向公司借用資金的情況,股東向公司借款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台商必須加以重視。
1、個人所得稅風險
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可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雖然到目前為止,台商個人從台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仍可免稅,但從借款行為來看,因為不屬於實質利潤分配,台商個人從大陸公司長期借款也適用158號文,須按股息紅利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2005年國稅發120號文規定,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所以實務中,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借款當年的12月31日前就將借款償還。
台商個人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稅務機關也未發現,在以後的納稅年度股東已歸還借款,是否需要就曾發生的超期借款補徵稅款?已按股息紅利徵收了個人所得稅的超期借款,股東又還給公司,是否可以退稅?這些問題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判斷,有些稅務機關認為無需繳稅,已繳納的稅款在股東還款後可以退稅或在以後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扣減;也有稅務機關認為納稅義務在借款超過一年時就已經發生,應該繳稅,已繳稅款不應退還,實務中法院判例也支持過類似稅務機關的意見。
至於公司累計虧損,超期的個人股東借款還需要按股息紅利徵繳稅款嗎?《公司法》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前提是有盈利,虧損未彌補的不得分配利潤。所以實務中法院判決大多支持稅務機關「視同」股息紅利徵稅的決定,不論公司是否盈利。
除股東自己外,股東家人在公司借款,根據財稅2008年83號文規定,也可能視同股東的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法院判例中也有股東的親戚借款不還,被徵收股東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案例,所以與股東有關聯的個人借款也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2、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公司資金被股東佔用,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提供了貸款服務,屬於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台資企業需視同銷售金融服務,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未及時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個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應繳未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台資企業會面臨罰款風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公司作為支付人,也就成為了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