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22日
-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
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已修正,快檢查收銀機(POS)系統配合修改了嗎!
營利事業舊版統一編號即將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原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已於112年4月1日修正啟用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
北區國稅局表示,新舊統一編號檢核邏輯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將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目前新擴增配賦之統一編號已逐步釋出。為免商家因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國稅局特別提醒,倘相關系統有使用統一編號檢核程式者,請配合修改檢核程式及修正相關系統文件。
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服務,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關表示,為提升納稅者權益之保障,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該關設置9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及1處諮詢窗口,分別於關本部及各主要通關點,協助商民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等服務。
該關進一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該法規定。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務爭議,皆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將秉持專業,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亦可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或於納稅者尋求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於業務有關範圍內,若公司資金無償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防杜公司違反營運本旨,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帳列鉅額「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3.2億元,惟A公司自行申報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未達百元,公司資金的維運顯有異常,經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核定A公司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7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150萬餘元。
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辦理申報納稅,以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相關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所有權人有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為了避免因課徵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條件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1年12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購入A房地、之後於112年5月9日以1,500萬元購入B房地,並均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7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8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實際持有B房地僅2個月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12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重購新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880萬-1,5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所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臻於詳實,營業人應據實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並覈實登帳,倘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溢付之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另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購進貨物應取得並保存憑證。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系統進行進出口貨物案件相互勾稽及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間無進口紀錄,同期間申報外銷貨物銷售額約1.45億元,進項金額僅0.45億元,進銷項差異甚大,且未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其表示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惟乙公司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8,000萬元裁處2%罰鍰160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有銷售人未依法給與合法憑證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提出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
透過海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再銷售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供銷售,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逃漏營業稅情事,國稅局會從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三管齊下,蒐集跨機關之課稅資料,加強查核分析選查大量報關進口貨物案件,是否有轉供銷售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藉以規避稅負之異常案件。
該局舉例,112年度查獲轄內甲君運用社群媒體經營私密社團銷售高價歐洲精品,社團成員有1萬多人,其自110年至111年間申報進口貨物筆數達2千筆以上,品項琳瑯滿目,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商品,甲君顯有進口貨物再銷售,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經查其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41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98萬餘元罰鍰。
該局提醒,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課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請民眾注意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避免因逾期未補送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2年10月16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112年11月15日〔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2年10月17日)起算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亦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予甲君。
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依國稅局輔導查對補報,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俾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的處罰。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針對國內產製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外銷貨物外,新增應載明產品編號之規定,惟考量飲料品產製廠商需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品包裝材料及標示的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提醒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之飲料品包裝是否已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備查。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指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對某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惟甲公司111年資產負債表累積虧損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12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因此甲公司捐贈之政治獻金10萬元,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於112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捐贈政治獻金者,應確認111年度財務報表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不能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113)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新北市房地,買賣成交價格新臺幣2,000萬元,甲君之父乙君(法定代理人)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甲君存摺影本,證明該項支付不動產價金來源,係甲君自102年至112年間受贈與自父乙君及母丙君之存款。經該局查證甲君銀行帳戶於購置不動產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支付價款確由甲君之銀行帳戶支付,經核定非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行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是納稅義務人結算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一併完成申報及納稅義務,方符法制。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如漏未繳納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稽徵機關除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外,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及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5月16日以網際網路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計算應繳納稅額81,253元,並選擇以現金方式繳納,惟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經該局合法送達催繳通知書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通知甲君繳納,始於112年7月7日自行向銀行繳納稅額,除依法計徵滯納金8,125元(81,253元*10%;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按最高30日加徵10%),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22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7日)。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要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所以,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3年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稅籍變更 須先繳清稅款
為了避免欠稅公司「金蟬脫殼」,將公司脫手他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合併、增資等情況外,營業人必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動,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不過前提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變更或註銷。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工程公司積欠營業稅、營所稅逾18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後,就無聲無息、未再繳納,截至2022年12月,仍有半數以上欠稅未繳。
這家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國稅局持續追討欠稅,認為這家公司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甲級營造廠資格,這項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因此密集追蹤相關動態。
國稅局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公司營業動態,2023年8月發現公司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也申請遷移,顯然試圖將公司脫手他人。
國稅局發現後,要求欠稅人繳清欠稅,才能完成稅籍變更,也才能讓變更後的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一次繳清剩餘欠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因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外,應繳清欠稅或提供相關擔保,才能申請稅籍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則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期三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欠稅人除須繳本稅、滯納金及利息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發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移送公文書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的鑑價費及保管費等。
國稅局呼籲,民眾或企業收到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趕緊在通知期限內聯繫執行分署並繳清稅額,避免日後被扣存款、扣薪資或財產被查封、拍賣 ,影響個人或公司信譽,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NG樣態
5月報稅季將至,往年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常出現五大NG,國稅局提醒,公司今年在報稅時,記得從收入、成本、費用等面向,都要仔細檢視,以免錯誤申報而導致須補稅。
首先最常見的是漏報所得,國稅局官員提醒,部分收入項目,由於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導致企業申報時常會忽略,例如保險理賠、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等,申報時應盤點是否有相關收入。
其次是費用列報錯誤。國稅局表示,像是交際費或廣告費認定,就是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常會出現的錯誤。
官員指出,廣告費無限額、交際費有上限,公司列報廣告費被轉列交易費、剔除超限部分時有所聞,兩者區別在於,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士建立關係,例如招待特定客戶出國研討會,廣告費則對不特定大眾廣宣。
第三種錯誤是房地交易相關所得,由於目前稅制包含舊制課稅、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三種,企業申報時應依據交易日及取得日等區分適用稅制,並正確填寫表格。
值得留意的是,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採分開計稅,依據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稅,不像房地合一1.0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但儘管獨立出來計稅,在計算最低稅負時,仍要將分開計算的房地交易所得納入計算。
買房之外,股市投資也要留意,買賣KY股所得申報是常見的第四種錯誤。
官員表示,買賣KY公司股票所得屬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常有公司誤以為停徵證所稅後就全然免稅,這是錯誤觀念。
第五,未分配盈餘稅申報錯誤。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但過去常有企業列報租賃改良物支出,依規定,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範圍,不得列報減除。
另外公司除依其他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公司自行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減項。
產創七優惠 留意適用條件
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昨(21)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七大租稅優惠,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智慧機械、5G投抵等,提醒企業善用優惠。
勤業眾信指出,為減輕企業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多數產創條例延長優惠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希望幫助企業提升競爭力。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有七項,包含研發支出投抵、研發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抵、實質投資列未分配盈餘減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有限合夥創投租稅優惠、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台版晶片法)。
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公司應經常檢視經營情況與條件,善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荷包,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
舉例而言,甲公司為加工業廠商,在2023年9月購置智慧機械3,000萬元,並於2024年1至5月間在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抵的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
由於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400萬元,可以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或以支出3%自當年度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年以抵減營所稅30%為限。
甲公司選擇當年度抵減支出的5%,也就是150萬元,但已超過可抵減上限120萬元(400萬元*30%),因此最多只能抵120萬元,抵減後應納稅額280萬元。
此外甲公司在申請適用投資智慧機械或5G支出投資抵減時,若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投資金額也可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台商投資東南亞 留意稅事
全球供應鏈重組,大陸台商往東南亞布局時,別忽略稅務議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指出,包含稅制、不動產法規、勞動議題都要特別留意。
資誠昨日舉行線上研討會,探討大陸製造業如何在地經營與全球布局。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會計師暨市場長段士良會中分析大陸台商如何出場、取得資金投資東南亞,他提醒台商,選擇投資地點時應考慮當地綠電比率可能影響未來出口成本。
若選擇投資泰國,資誠東南亞及印度業務服務副總經理張智媛表示,外資企業在泰國可透過不同類型的優惠購買工業區用地或非工業用地,提醒台商須按中、長期考量最適合的稅務優惠購買土地。
張智媛說,泰國租稅優惠隨著全球最低稅負制而有變動,而出口外資企業常因申請退稅而面臨當地稅局查核,她建議兩招可減少稅務風險,第一是評估合適租稅優惠、減少退稅需求,第二是從集團角度建立稅務制度。
若投資越南,資誠協理廖御喆表示,若台商選擇取得越南土地使用權自建廠房,須留意未使用土地未來若要切割轉讓,在當地相當困難。
廖御喆也提醒,越南台商因語言不通,營運端多須仰賴當地越南籍幹部,等到遭官員查核時才發現公司有許多不合規事項,在稅務及海關方面尤為明顯,建議台商可尋求外部專業定期健檢。
至於投資馬來西亞,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外國法事務合夥律師張家健指出,稅務優惠包含投資人可如何依據投資類型享有100%所得稅豁免、新遷入業務如何享有0%特別稅率及進出口時免除進口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