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2月26日-113年3月01日
-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
- 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適用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
- 綜所稅補徵稅單已寄發,請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
-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 黃金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 春酒開銷 不得抵銷項稅額
- 遺產稅6大扣除額調高 適用時點一次看
- 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下月15日前提出申請
-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 中小企業加薪抵稅 擬延長10年
- 應付款未付 留意請求權時效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於113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申請相關事項如表列。
申請項目 |
申請對象 |
申請方式 |
備註 |
申請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
|
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得於113年3月15日前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辦理或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
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 |
||
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
申請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之前述扣除額資料。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於5月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申請人或配偶皆僅能查調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即使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不符合分開申報條件,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前,適用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貨物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綜所稅補徵稅單已寄發,請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陸續寄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日期至113年3月10日截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認為核定補稅內容有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3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外,也可以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方式繳稅,或利用手機下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立即完成繳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外幣兌換虧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始能列報,倘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爰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應收或應付帳款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財務會計之規定,依年底匯率進行外幣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為兌換虧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外銷貨物以美金及歐元計價之應收帳款依110年底匯率評價而發生之帳面差額。惟該兌換虧損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案經該局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兌換虧損800萬元,補稅160萬元。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未來出售時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8月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1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於112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或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8及109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乃函查甲君卻未獲回復,遂深入查核,查調其資金往來紀錄並函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甲君多屋出租收取租金,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及109年度租賃所得75萬元,補徵稅款22萬餘元,並處罰鍰10萬餘元;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0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完成補報繳手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黃金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銀樓業者銷售黃金,雖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除了向銀樓業者索取保證書,也請記得拿統一發票,以免與財神擦身而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規定的範圍,所以營業人銷售該類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另外黃金的加工費(即俗稱之工錢),係屬勞務,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是類加工服務收取費用也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向銀樓購買6萬元黃金飾品,其中5萬4千元是黃金售價,6千元為加工費,其應該取得該銀樓開立免稅統一發票5萬4千元,及加工費的應稅統一發票6千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統一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的發票仍可以兌獎,消費者到銀樓珠寶業者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因為統一發票等同購物憑證,不僅可以保障消費權益也可以對獎。
該局提醒,消費者向銀樓業者購買黃金飾品時,請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並特別提醒銀樓業者除銷售黃金及其飾品外,開立免稅的統一發票銷售其他飾品(如白金)及珠寶等商品,是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仍應與加工費一樣,依規定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至112年8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109年6月至9月銷售額均為8萬元以下,同年10月起銷售額為9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於109年6月至9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10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109年10月至112年8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4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1倍罰鍰。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補徵稅額150萬元。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應適用稅率以及適用自住優惠居住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取得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出售原因非人為所能控制,倘於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該房地,因持有期間較短適用較高稅率,加重繼承人租稅負擔,是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明訂個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鑒於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之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之情形,財政部令遂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得納入持有期間計算範圍,以利相關案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於81年購入A房地,甲父107年過世,甲母繼承A房地,嗣甲母110年4月過世,由甲獨自繼承A房地,並於111年8月出售,則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應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較低稅率15%。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房地交易有無應納稅額,均應申報,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申報並繳納。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本(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該局說明,本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榮與友人攜帶蛋糕至甲餐廳慶祝生日,經餐廳告知攜帶外食(即蛋糕)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200元清潔費,當日阿榮與友人用餐消費3,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3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及服務費300元列入銷售金額,開立銷售金額3,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榮。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支付借款之利息所得核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個人借款予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資金週轉,所收取之利息,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113年度為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君110年3月匯款14,400萬元借予海外A公司週轉,約定年利率4.8%,每半年付息一次,海外A公司於同年9月匯款利息345.6萬元,該筆海外利息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及海外營利所得400萬元,並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82萬元,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重行計算甲君個人基本所得額825.6萬元(480萬元+345.6萬元),核定基本稅額31.12萬元〔(825.6萬元—670萬元)*20%〕,補徵稅額25.3萬元(31.12萬元—5.82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中小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希望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率、申請期限、專案支出認定申請等三大重點,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政府為鼓勵研發,除在《產業創新條例》中提供研發、智慧機械、5G等投抵優惠外,針對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也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提供研發租稅優惠,大致規定與產創條例雷同,只不過研發門檻較低,更適合中小企業申請,以台北市而言,2022年約有73件適用中小企業研發投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抵減率方面,中小企業投資在研發方面的支出,可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限額內,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選擇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所稅。兩種抵減方式一旦擇定,不得變更。
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若要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抵,必須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最近三年內並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此外也要留意申請期限,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也就是說,中小企業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去年度的研發支出若希望適用投抵,應自今年2月起至5月底止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是以申請文件送達日為準,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若有需要申請專案認定,也應併同前述研發活動認定申請,向經濟部提出。須專案認定的範圍包含專用於研發所購買的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及系統,以及委託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教師、研究人員費用,或是與國外共同研發費用。
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去年度研發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春酒開銷 不得抵銷項稅額
不少公司陸續舉辦春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的尾牙、春酒,取得的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發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屬於職工酬勞性質,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辛勞,在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的春節禮品,取得的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萬元、進項稅額65,900元。
由於性質屬酬勞員工費用,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如有不慎申報扣抵的狀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遺產稅6大扣除額調高 適用時點一次看
由於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2024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高雄國稅局提醒,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為適用基準點,而不是「遺產稅申報日」。
高雄國稅局說明,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事實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202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3年12月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甲君母親仍健在,繼承人在2024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換言之,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下月15日前提出申請
5月即將報稅,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會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改變心意,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郵寄地址,須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要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4月25日前會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簡訊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個人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範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在計算是否符合特定股權定義的持股比率時,除本人直接持股外,也應納入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才能正確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構成,即符合特定股權條件,除非交易股份為上市櫃股票,否則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的股權,其持股比率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還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例如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的該公司持股,在計算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時,皆須一併考量。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在1999年至2021年間取得非上市櫃A公司股份共400萬股,並在2022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該公司20%股權,另一家B公司則持有剩餘60%股權。
而A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50%,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國稅局查獲甲君妹妹為B公司董事長,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應為100%,包含直接持有股權20%,加上透過母親、妹妹間接持有股權8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核定交易課稅所得1,505萬元,分別按照特定股權持有時間,按適用稅率計算應補稅620萬餘元,並處罰鍰248萬餘元,連補加罰逾80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股權所得,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在股權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中小企業加薪抵稅 擬延長10年
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可享租稅抵減優惠將在今年五月十九日落日,經濟部正在研擬修法,將落日時間延長十年,此外,也希望透過修法,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回應民眾對提高薪資水準的期待。
經濟部預計三月初預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將落日時間延長十年至一二三年止,並取消啟動租稅優惠的景氣門檻,讓中小企業可常態化適用,且希望財政部能簡化申請方式,消除中小企業申請租稅優惠就會被查帳的疑慮。
經濟部針對一○五年實施的「基層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提出成效報告,因為有連續半年失業率高於百分之三點七八的啟動門檻,實施迄今僅一○五年及一○六年達標啟動。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吳佳穎表示,加薪的租稅優惠啟動門檻太高,導致實施八年多,僅二年符合啟動條件,同時,全國一百六十三萬家中小微型企業中,因營業額未達標準,大多數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也無法用到租稅優惠,還有就是申請租稅優惠需要檢附相關單據及文件,也影響中小企業申請意願。
經濟部在「基層員工加薪租稅優惠」實施檢討中指出問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十二萬元以下免徵營所稅,不用繳營所稅的中小企業自然就無法適用租稅優惠,中小企業有繳營所稅家數約八十萬家。
同時,很多中小企業不願意脫離「擴大書審」,選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只要按財政部訂定的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稅,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吸引不少企業採用,若要申請租稅優惠減免,就要檢附單據及文件,且一旦申請租稅優惠減免,經常成為國稅局查帳重點。
吳佳穎表示,過去實施加薪租稅抵減優惠的目的,是在景氣反轉階段,藉由採取租稅優惠措施,達到加速景氣復甦目標,但此次修法的目的已經轉變為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回應民眾對提高薪資水準的期待,這與加速景氣復甦無關,因此取消景氣啟動門檻。
除了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時間、取消景氣啟動門檻外,抵減率也將從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適用薪資範圍從五萬元以下提高至六萬二千元以下,增加可適用人數。
動用租稅優惠,經濟部還需要財政部的支持,經濟部表示,當然會與財政部維持良好溝通;財政部表示,經濟部若認為有修法必要,就要提出評估報告,以確認該租稅優惠可有效鼓勵中小企業幫員工加薪,有持續推出優惠的必要,財政部就會研議配合修法。
財政官員認為,以租稅優惠做為幫員工加薪的誘因有限,除非是企業自己認為因業務規模擴大,有需要為留住人才而幫員工加薪,否則幫員工加薪沒有回頭路,因為薪水加上去就不能減,因此都是有實際需要才會加薪,租稅誘因不會是企業的主要考量。
應付款未付 留意請求權時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應付款項,在尚未給付前已超過請求權時效,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後續實際給付款項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600餘萬元,包含一筆進貨應付款100萬元,尚未支付,由於這筆貨款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依規定,應付卻未付金額應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甲公司因此被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所稅20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商人、製造人等所供給的商品及產物代價請求權時效為兩年。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如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款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5月報稅季將至,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未付款是否有超過請求權時效,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