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23日-113年12月27日

  •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
  •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機關團體海外投資如有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收到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 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
  • 所得稅扣繳新規 明年上路
  • 擴大書審收入申報 別踩紅線
  • 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 放寬
  • 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 勞務出資換股 留意課稅時點
  • 金稅四期後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該局說明,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如前所述,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108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11年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算甲君參與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間自108年受贈登記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2年,未逾5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扣抵法 計算方式及特點 營業人較適用態樣
比例扣抵法 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
直接扣抵法 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 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
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
  1. 帳簿記載須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專供應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供上述兩種共同使用者。
  2. 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3.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1)經營製造業者。
    (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實施至113年11月,全國申請數量高達1,246萬臺,民眾除可省下電費,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外,還能享受退還減徵貨物稅,惟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而未能退稅之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錯誤態樣(詳附表)。

錯誤態樣 注意事項
申請人非買受人 銷售節能電器或負責裝修之業者,因非實際買受人,不得申請。
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不可重複申請。
逾期申請 應於購買日(即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退還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除上述常見錯誤態樣外,偶有查獲民眾為取得退稅款,竟擅自塗改憑證或資料等情事,國稅局就申請退稅案件均依法審理是否符合退稅要件並勾稽查核有無重複申請,如發現不符合規定將予以否准或追回已退稅款。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該局向丙君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輔導,丙君順利完成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現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因自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後,累計至113年10月底,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因此114年起,依上漲程度調整,贈與稅稅率10%級距上限提高為贈與淨額2,811萬元,無累進差額,稅率15%級距上限提高為5,621萬元,累進差額為1,405,500元,超過5,621萬元者稅率20%,累進差額為4,216,000元。至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自上次110年11月24日修正生效後,漲幅未達調整標準,未予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贈與子乙君3,000萬元,需繳納贈與稅額為275.6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相較113年相同贈與淨額需繳納稅捐為288.4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甲君可減少贈與稅額負擔12.8萬元。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計算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減除其在菲律賓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0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係以取得菲律賓A公司給付之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計算,未減除歸屬該筆管理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案經該局調整以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含境外所得之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192萬元(境內課稅所得額960萬元*稅率20%)〕,因甲公司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20萬元超過限額8萬元,依前開規定,核定調整補稅12萬元。
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計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舉例說明,李先生於113年將自有土地一筆信託予父親,李先生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而父親是受託人,在114年2月5日前(114年1月因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限由原113年1月31日延長5日),受託人應填具113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或填發,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且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罰。

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2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為於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200萬元(600萬元*1/3)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有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

機關團體海外投資如有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海外投資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惟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不符免稅標準規定時,除應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辦理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乙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所得10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甲協會雖主張已於結算申報期間運用組織及團體憑證(以下簡稱XCA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前揭海外所得資料,非故意漏報,惟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且該查調系統亦提醒提供之年度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該局以甲協會有過失為由,補徵稅款7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雖得利用XCA憑證查調所得,但仍應注意有無海外投資所得或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據實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收到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防止欠稅人透過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
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前項稅捐保全措施,欠稅人須繳清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因此,收到繳款書後,務必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清稅捐,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114年實施10項利民便民措施

一、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等,民眾在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
(二)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三)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二、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
三、續延長實施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至116年12月31日(待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
四、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五、調高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二)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規劃全新申報流程,登入報稅系統立即顯示繳(退)稅金額,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後,可直接進行繳(退)稅及申報上傳。
(二)新增個人網購詐騙退稅線上申辦服務: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線上申辦服務。
(三)開放納稅義務人以憑證查詢或列印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建置TP103「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比照報關業者或快遞業者,以憑證註冊登入查詢與列印。

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依規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承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考量時有農曆年假落於每年1月下旬情形,壓縮業者作業時間,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備齊資料,可於規定期限前先向海關提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事後再補送相關資料。
關務署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上開申請核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113會計年度期程為例,營利事業最遲可於114年2月3日向海關提出申請書,事後再補送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以供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所得稅扣繳新規 明年上路

為完善所得稅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法今年8月修正並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3)日提醒留意新、舊規定銜接期,明年元旦起發生的給付才適用新規,由事業、機關本身負責扣繳。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修正共三大重點,第一是扣繳義務人範圍調整,從原本負責扣繳的自然人,如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改為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承擔扣繳義務,簡化責任歸屬。
第二,若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申報的原期限內,遇到連續三天以上的國定假日,像是春節,期限將自修法後延長五天,減輕扣繳單位時間壓力;第三是彈性裁罰,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憑單的單位,將由稽徵機關依情節輕重,給予彈性裁罰,進一步保障扣繳單位的權益。
國稅局提醒,今年底、明年初為新舊法銜接期間,在明年年初,扣繳義務人辦理今年度的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時,由於給付日期是在今年年底前,仍適用舊法規定,憑單中的扣繳義務人仍為自然人;但自明年元旦起發生的給付,就會適用新法,改為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
另外,即將來臨的春節連假,也可適用新規定,期限將自動延長五天,國稅局舉例,某公司於1月21日支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扣繳稅款原期限是1月30日,但因春節假期,可延至2月4日才須完成繳納與申報。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快速完成申報,並在期限內發現錯誤時重新上傳修正。

擴大書審收入申報 別踩紅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全年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符合特定條件即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需要注意的是,像房地產交易增益等四大類收入類別,不能納入純益率計算範圍,以免因短報收入遭補稅。
為簡化稽徵作業,國稅局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若提交完整申報書表,純益率達標,且在期限內繳清應納稅額,即可採書面審核方式處理,免除複雜的查帳程序。

國稅局特別強調,包括一、房地產交易增益(如土地與房屋);二、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得;三、股份或出資額的交易所得;四、依法不計入課稅範圍的其他收入等四類收入,均不得計入非營業收入的合計金額中。
不過若公司因房地產交易產生損失,扣除後仍達到純益率標準,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業收入淨額為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其中包含出售2012年取得的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甲公司卻自行依6%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自行申報全年所得額為93.6萬元(1,560萬元 × 6%)。
然而,稽徵機關審查後發現,房屋交易增益130萬元不應併入非營業收入計算,重新核算後,僅以營業收入1,40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以6%純益率計算所得85.8萬元,再加上獨立計算的房屋增益所得130萬元,最終核定全年所得額為215.8萬元,依法補稅24.44萬元。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房地產交易所得,應將相關損益單獨計算,不可併入純益率計算範圍。

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 放寬

配合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財政部昨(24)日預告調高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從現行48萬元調升至60萬元,達到門檻才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預告為期60日,蒐集各界意見。
境外電商是指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目前國際知名業者包含Agoda、Google、Spotify、Netflix等,已有超國150家境外電商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官員表示,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相關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由於財政部近日調升營業稅起徵點,在銷售勞務部分,自原本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調高至5萬元,自明年元旦起上路。配合這項修正,將月銷售額換算為年銷售額後,牽動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門檻,亦將從年銷售額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昨日預告相關修正草案,預告期6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續會再正式公告,並自公告即日起上路。在修正生效前,若營業人年銷售額已超過48萬元,就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國稅局表示,若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或是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
舉例,已辦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以美元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在2024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未含營業稅)10萬美元,按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同年2月29日)臺銀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台幣315.3萬元,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5萬7,650元。

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明年1月15日前申報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記得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應繳或多付稅額,避免因未依規定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不必在每期申報營業稅時都將當期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只要在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期)時,一次將全年度股利所得併入申報即可。
不過也因不用每期申報,許多營業人在隔年1月申報前一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股利收入往往成了漏網之魚。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須注意今年全年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的股利收入(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正確併入11至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官員解釋,股利收入雖是「免稅」銷售額,但對兼營營業人來說,必須用免稅銷售額來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才能藉此調整營業稅,確定稅額後才能多退少補,因此若營業人未申報全年股利收入,將影響稅額正確性。
國稅局表示,股利收入稅額調整,有「比例扣抵法」與「直接扣抵法」兩種。比例抵扣法是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通常適用於免稅銷售額較少,即不得扣抵比例較低,或帳簿未完全記錄情形。
直接扣抵法則是根據當年度全部可扣抵的進項稅額,扣除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後,再按照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計算。
國稅局提醒,直接扣抵法需要帳簿記錄完整,並且能夠準確區分應稅及免稅的進項稅額,若營業人當年度除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後採用此方法將較為有利。不過選擇直接扣抵法後,應留意三年內不能更改扣抵方式。

勞務出資換股 留意課稅時點

新創公司興起,部分投資人以勞務換取新創公司股份作為對價,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調整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的「課稅時點」,個人取得股份當天就須認列所得,並依法課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這項新規不僅讓所得認列時點提前,還對企業申報及扣繳提出新挑戰,投資人需特別注意,可能影響個人稅務規劃與現金流安排;企業也應調整內部流程,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林巨峯表示,針對這類「出力」、以勞務出資入股的樣態,財政部早在2015年就曾發布解釋令,當時規定,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閉鎖性公司時,會依股權是否限制轉讓區分課稅方式。
若股權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就是等到限制期滿、股權可處分時,按當天股價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無轉讓限制的股權則在取得股權當日,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林巨峯表示,財政部此次新解釋令,取消這種區分,統一規定所得實現時點為「取得股份當天」,並以抵充出資金額計算應稅所得,課稅方式與個人用財產作價投資公司一致。
財政部官員解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就代表「所得已實現」,因此應以抵充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加入團隊時以勞務換取股份,或每年以勞務換取股份,都應列入所得,未來要退出公司時的股份轉讓則是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某新創公司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與甲君協議並依法在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內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300萬元,甲君在2024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將列入甲君2024年薪資所得300萬元,公司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依勞務抵充的出資金額300萬元來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至於在新版解釋令發布前的舊案,林巨峯表示,仍依2015年舊函釋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而免扣繳,但公司仍須依規定列單申報;新制實施後,公司需依所得稅法,在個人取得股份時,按其勞務性質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及申報作業。

金稅四期後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台商應注意金稅四期後的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自2024年金稅四期全面啟動後,大陸稅務機關打通了社保、不動產等非稅業務的資訊共用和核查通道。近期很多台資企業已收到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評估資料,羅列通過金稅系統大數據比對異常的資訊及風險提示,也要求企業提供自查說明,事後多以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結案。台資企業應關注以下稅務評估最新風險:
一、成本及費用大於發票金額
1、風險描述:企業自行申報的成本費用A=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期間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根據發票金額推算的成本費用B=本期取得發票總額+本期發放工資總額+本期折舊或攤銷+本期海關進口額--本期存貨增加額-本期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增加額。倘若A明顯大於B,系統就會進行預警。
2、問題指向:說明企業有可能虛列成本、工資及存在暫估。公式中「本期取得發票總額」的時間涵蓋期間應為17個月,即應當延伸至匯繳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
3、如存在暫估(包括採購暫估及費用暫估)的金額過大,且在匯算清繳結束後仍未取得稅前列支憑據,則成本費用不能稅前列支,需要修改申報及補稅。
二、期末存貨與當期累計收入差異幅度異常
1、風險描述:指標值=(期末存貨-當期累計收入)/當期累計收入×100%,若指標值>50%就會出現預警
2、問題指向:可能存在庫存商品不真實,銷售貨物後未結轉收入等問題。稅務機關會重點關注「預收帳款」「應收帳款」貸方餘額、「其他應付款」貸方且長期掛帳的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情形,需要補記收入繳稅。
3、如果貿易公司存貨量過大,比如超出正常銷售量的二倍,則稅務機關也會出示預警,質疑這種長期壓貨行為違背正常經營規律,是否有隱瞞收入未核銷成本情形。
三、接受建築業發票金額較大,未計入房產原值
1、風險描述:接受建築業發票金額遠大於本年新增房產原值。
2、問題指向:接受的建築業發票中如有廠房電梯安裝或改造、地坪安裝或改造、車間改造或裝修等,企業作為費用入帳而未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將導致少繳納房產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慧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帳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所以將會需要修改申報並補繳房產稅。
四、諮詢服務費與同期營業收入對比分析異常
1、風險描述: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製造費用中的諮詢服務費占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較大。
2、問題指向:取得大額諮詢服務費發票,但不能提供諮詢服務的成果,或提供的諮詢服務的成果價值與實際發票金額嚴重不符;取得大量接受外部單位或個人服務發票,但不能提供接受服務的成果,或提供的服務成果價值與實際發票金額嚴重不符,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列費用而不能稅前列支,需要修改申報及補稅。
台資企業還需關注提供服務單位專業資質、人員的專業技術水準,查看對方經營範圍是否有相關的服務領域。同時證據鏈要保存完整,如諮詢費開始要有合同協議、過程要有諮詢痕跡、結束要有諮詢成果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