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09日-113年12月13日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
-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 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情事,主動申請更正適用免罰規定
- 律師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書面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以免所得歸課錯誤
-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
- 申報遺產稅 先申請財產清單
- 在台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樣態
- 外人在台天數 牽動扣繳率
- 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明(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事責一致。
二、增訂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減輕作業時限壓力。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如於今年12月31日(含)前給付所得,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關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事業應填「負責人」姓名,機關、團體或學校應填「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扣繳單位如於明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所得,扣繳義務人欄位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及破產財團給付之所得,本次未修正其扣繳義務人規定,仍由執行業務者、受託人及破產管理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固定於次月10日發薪資,112年12月至今年11月薪資係於今年1月至12月給付,仍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故申報今年度扣繳憑單書表扣繳義務人仍為A公司之負責人;另該公司今年12月薪資係於明年1月10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A公司。
該局另舉例,B公司於明年1月24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明年2月2日前),而明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至明年2月7日。
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並取得個資保護管理或資訊安全認證
基隆關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的業者,倘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基隆關說明,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資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該關輔導業者以「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自我檢查表」(下稱自我檢查表)逐項檢視執行情形,未符合安維辦法規定者應儘速改善。該關自112年起每月由監管單位會同資訊及法務單位組成小組,抽檢業者填具的自我檢查表辦理行政檢查,如發現涉及違反個資保護相關情事,將依法裁處。
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情事,主動申請更正適用免罰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進出口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此外,海關參採世界關務組織事後稽核指引,導入輔導業者守法自評制度,凡業者於自評期間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經海關核准者,亦可予以免罰。
律師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書面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以免所得歸課錯誤
受僱律師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為薪資所得,主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將113年度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的裁判、決定案件,依律師姓名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13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填表範例及空白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取得。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申報遺產稅 先申請財產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不過,若繼承人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即可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若清單內容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不動產與金融遺產資料相符,即可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使用清單申報。
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包括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持分比率及房屋,如門牌號碼、持分比率等資訊,若經核對與實際情況一致,申報時可免附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及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文件。
同樣標準也可套用在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國稅局指出,若內容無誤,也可免附相關金融財產證明,讓民眾在申報過程更加便利。
在台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樣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台外僑領取退休金同樣要課稅,分為兩種情形,若退休金是台灣公司支付,給付時就會扣繳;若由海外雇主支付,則應按在台工作年資比率或時間計算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額,並申報課稅。
個人領取退休金屬退職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並納稅,外僑納稅人也不例外。
台北國稅局指出,外僑納稅人若部分工作年度是在國外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支付退休金,須按在我國工作年資比率,計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應稅退休金。
舉例來說,A君在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其中最後十年派駐台灣,2024年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台幣1,500萬元,由國外雇主支付。
A君在台工作時間是整體服務年資的三分之一,因此,領取的1,500萬元退休金,有三分之一、即500萬元應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稅額方面,以2024年來看,選擇一次領取者,總額不超過「19.8萬元乘退職年資」部分免稅;超過「19.8萬元乘退職年資」至「39.8萬元乘退職年資」以內,半數計稅;超過「39.8萬元乘退職年資」部分全數計稅。
套用到A君案例,退職年資僅計算在台灣的十年,屬我國來源所得的退休金共500萬元中,不超過198萬元部分為免稅(0元計稅)、超過198萬元至398萬元以內半數計稅(100萬元計稅)、超過398萬元部分全數計稅(102萬元計稅),應有202萬元併入年度所得總額計稅,A君可附上服務年資及退休金給付證明文件,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
外人在台天數 牽動扣繳率
聘僱外籍員工時,雇主要留意所得扣繳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依據身分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將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從申報時間、繳納時間、適用稅率皆有所不同。
高雄國稅局解釋,稅法上所謂的「居住者」,指的是在台灣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年內居留滿183天;「非居住者」則代表在台灣無住所且居留未滿183天。
雇主支付居住者所得時,比照國人在次月10日前繳納,並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即可;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則需在支付當下扣稅,並在十日內繳納至國庫、完成憑單申報。
國稅局補充,居住者所得須每月給付總額扣取5%,非居住者所得必須按薪資給付總額扣取18%,但有一種狀況例外,就是月薪若在行政院核定的基本工資1.5倍以下(2024年基本薪資2萬7,470元,1.5倍就是4萬1,205元;2025年調升至2萬8,590元,1.5倍就是4萬2,885元),則可按給付總額扣取6%。
至於居留天數該如何認定?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可透過外籍人士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並提醒若雇主預計該外籍員工會在台灣待滿183天,可以在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若年度中突然離境且不再來台時,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時,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補徵差額。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支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因甲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非居住者,A公司應按6%的扣繳率扣稅2,400元,該稅款需在10日內、3月14日前繳納至國庫。
等到甲君全年居留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用居住者扣繳方式,甲君可以在202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憑扣繳憑單抵稅或申請退稅。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
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台商須避免三大常見外匯處罰風險。
最近台商在大陸常見的外匯處罰有以下三項:
1、未進行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存量權益登記。
台商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FDI)和(或)境外直接投資(ODI)存量權益資料。
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企業,外管局會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進行業務管控,受管控的企業將不能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包含涉及外匯資本金結匯、對外投資、利潤匯出、未分配利潤轉增資、跨境擔保、境外放款、清算業務等)。台商需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管局出具說明函解釋合理理由,如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還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外管局才會取消業務管控。
根據大陸外管局今年8月公布的處罰信息,有五家企業因違反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規定,除被暫停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外,還被外管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第(五)項的規定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改變結匯資本項目資金用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明確規定了資本項目(包括資本金、外債等)資金用途的四項負面清單,一是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或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估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三是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若企業擅自改變資本項目資金用途,外管局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責令企業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今年3月威海就有企業因違法結匯及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被外管局罰款人民幣400萬元。
3、未申報或漏申報貿易項下信貸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都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均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進行貿易信貸登記。
若台商未申報或漏申報的貿易信貸金額較大,造成總量核查指標超過一定範圍,或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除會被外管局列入重點監測範圍外,還可能會被外管局進行現場核查。情節嚴重者除會被進行外匯分類等級外,外管局還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對企業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