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2月02日-113年12月06日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財產將被禁止處分
-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
- 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 辦理拋棄繼承 兩個考量
- 加速取得稅務文件 12縣市共推「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即日上線
- 員工宿舍 不計入囤房稅
- 繼承大陸房產 列遺產計稅
- 企業增僱減稅 條件放寬
- 以不動產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營造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攬興建乙公司廠房為未完工程,惟依該局蒐集資料顯示,乙公司廠房已於111年10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雖然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驗收,但未能提供實際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證明文據,且乙公司出具之驗收證明單亦記載竣工日期為111年10月,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即111年10月認定為實際完工日期,並核定調增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完工日期認定,應依規定按其工程種類,取得足以認定完工日期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
上開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倘為符合形式要件所為之安排,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則無扣抵或退稅的適用。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8月2日(登記日)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嗣於112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納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月7日始將本人之戶籍遷入A房地,旋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間(約3個月)每月用水僅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實際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有居住事實。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僅持有數月即出售(最長5個月),均為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本案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其中已逾期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稽法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惟該公司有繳納稅捐之意願,該局遂輔導該公司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筆營業稅款,及提供與稅款相當之擔保品。經審核後,依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核准該筆營業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本稅15萬元及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分期繳納稅款可以緩解一次繳納鉅額稅捐的壓力,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稽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寄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稅單之繳納期限,並按正確期別,每月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財產將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如要出售不動產或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能依規定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須就不足支應數依法提撥款項到專戶,因補足差額而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雇主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係110年底依勞基法規定,預估舊制員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額,該費用雖於110年度提列入帳,惟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日期為111年3月30日,應於提撥年度(111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帳載結算金額自行調整,爰該公司110年度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整剔除退休金費用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
雇主如列報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費用,應注意符合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之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問題。
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五、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辦理拋棄繼承 兩個考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有民眾因此會考慮拋棄繼承,讓年幼子女成為繼承人,但國稅局提醒要同步考量《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國稅局解釋,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贈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也會一併放棄。
國稅局舉例,近日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的子女中,有一位幾年前已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此時部分子女想辦理拋棄繼承,規劃給次親等的未成年子女繼承,是否能增加遺產稅扣除額?
國稅局解釋,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者,指的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
國稅局舉例,老張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幾年前死亡,留下2011年出生的兒子(即老張的孫子),後來老張在2024年5月23日去世,由小兒子、孫子為共同繼承人,小兒子考慮是否拋棄繼承,讓自己的兒子繼承。
國稅局試算,第一種情形,如果全體繼承人皆繼承,小兒子跟孫子每位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且僅13歲孫子距離成年還有五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累計增加扣除額280萬元,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可自遺產中扣除。
第二種情形,小兒子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小兒子的子嗣沒有繼承權,此時由老張的孫子單獨繼承,僅能扣除孫子一人的扣除額56萬元,加計按其距離成年年數可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扣除額比全部繼承少掉56萬元,拋棄繼承未必比全數繼承划算。
加速取得稅務文件 12縣市共推「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即日上線
為提升跨域服務量能,基隆市與桃園市政府合作,推出「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線上快速發證系統,讓民眾在家就能快速線上取得12個縣市地方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提升民眾取得文件快速、減少負擔。
基隆市稅務局長歐秋霞指出,該系統由桃園市、嘉義市、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等共12個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攜手合作。
歐秋霞表示,民眾只需先選擇欲申請縣市,透過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並完成電子信箱驗證後,便可選擇所需「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5項地方稅電子稅務文件,操作流程簡單不繁瑣,取得文件快速又便利。
歐秋霞強調,該系統已設置於稅務局網站線上櫃台方塊圖示,提供24小時線上服務,方便民眾點選連結使用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取得電子稅務文件也可利用首頁右上方「機關文件驗証區」線上回驗,讓使用機關能驗證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民眾對此項服務如有操作上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06969洽詢,如對文件內容有疑義,則可撥打0800-000321洽詢。
員工宿舍 不計入囤房稅
囤房稅2.0今年7月上路,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囤房稅設有排除條款,其中,員工宿舍只要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可申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戶數,也就是不計入囤房稅計算。
囤房稅2.0上路後,有部分業者擔憂,為照顧員工提供的勞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等房屋,是否會因不符合自住規定,被依全國歸戶的差別稅率課徵囤房稅?
財稅局表示,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若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房屋稅可申請不計入囤房稅,不必依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稅,而是採單一稅率課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最晚要在開徵前40日,也就是3月22日前取得證明,明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同時向財稅局提出申請,才不會遭課囤房稅。
繼承大陸房產 列遺產計稅
部分國人在中國大陸置產,可能導致遺產涉及兩岸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持有大陸地區房屋,繼承人必須將這些房產,併同其他國內遺產一起報繳遺產稅,應避免因疏忽導致漏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經常居住在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去世後,若其在大陸地區擁有房屋或不動產,這些財產必須納入台灣境內的遺產總額進行申報,並依法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的時價為基準,因此繼承人在估算財產價值時必須謹慎。
國稅局解釋,繼承人申報大陸地區房產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價,因此可委託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調查估定,或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及其他客觀資料來證明該房產價值,有助確保估價的公正性與準確性。
舉例來說,若小明繼承父親在大陸的房屋,經過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的調查估定,該房屋的價值折合新台幣400萬元,這部分的價值應納入父親遺產總額中,據規定,小明應在父親過世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若繼承人未按規定申報大陸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應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補報,則可依法免除罰款,僅需補繳遺漏的稅款並加計相應利息,避免因疏忽而遭到額外裁罰。
企業增僱減稅 條件放寬
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為員工加薪,立法院已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經濟部與財政部昨(4)日發布三子法,只要增僱二名24歲以下及65歲以上員工,其中65歲以上亦可增僱部分工時,就可適用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享有減稅優惠,同時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可適用。
另外若為基層員工加薪,只要加薪一人以上即可適用租稅優惠,不限年齡、全時及部分工時勞工都適用。
根據已頒布實施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對於增僱員工適用加成減除率為200%,員工加薪適用減除率提高為175%,即為員工加薪1萬元,則可自所得額中減除17,500元。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吳佳穎指出,經濟部已發布增僱、加薪及研發支出投抵三子法,在高推估下,每年約有2.4萬家企業受惠,約有10萬名員工加薪或就業,租稅淨損每年約2,300萬元。
她強調,以前中小企業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設有要件及門檻,修法後已全面撤除,並延長十年,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33年12月31日止,期間企業可自行規劃人員晉用及加薪,可隨時適用。最快明年申報今年營所稅時適用。
吳佳穎指出,子法亮點在於增僱員工部分,只要增僱二名就可適用;至於增僱對象,母法明定24歲以下、65歲以上,子法則開放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亦可適用,但不開放24歲以下年輕人部分工時,政府希望年輕人從事全時工作。
其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租稅優惠,是希望雇主增僱「不定期契約」(非短期、臨時性)員工,因2019年5月15日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已適度改善派遣勞工過去較無穩定工作保障情形,因此子法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可適用這項租稅優惠。
吳佳穎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指「基層員工」,將改為依據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來公告,每二年調整一次,經濟部將在12月間公告經常性薪資6.2萬元以下者為「基層員工」,換言之,只要中小企業為薪資6.2萬元以下員工加薪或增僱,都適用這項租稅優惠。
以不動產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台商在大陸可選擇以不動產取代貨幣資金進行出資。
台商在大陸除了以現金外,也可以以不動產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當中會涉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在稅法上視同先轉讓不動產,再以取得的現金對外投資。
在增值稅為一般納稅人前提下,單純以不動產進行對外投資的稅務分析如下:
1、增值稅
2016年營改增後,以不動產對外投資視同出售繳納增值稅,若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不動產對外投資,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但若以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對外投資,則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從應納增值稅額來看,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一定大於簡易徵收,但由於一般計稅方法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期末可能無需繳納增值稅。簡易徵收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雖然金額小,但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期末一定會繳納增值稅,故台商需結合公司增值稅留抵稅額來選擇何種計稅方式。
2、土地增值稅
不動產作價投資設立新公司,不動產的產權需轉讓到新公司,則需按增值情況適用30%至6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大陸部分地區對於以不動產對外投資,可能存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政策,但仍需與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
3、印花稅
不動產對外投資須以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對外投資合同需列出不動產投資的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額,在此情況下可以不含稅金額乘以萬分之五計算應納印花稅額。若對外投資合同未單獨列出增值稅稅額,則需按含稅金額乘以萬分之五計算應納印花稅額。
4、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稅務總局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中,專門設計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行次,即不動產對外投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台商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不動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不動產轉讓所得。
另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是指所得稅上的五個納稅年度,而非收入實現起的五個整年(60個月)。若在對外投資五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應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公司選擇五年遞延納稅就有利,若在不動產對外投資所屬年度,稅法未彌補的虧損額遠高於不動產轉讓所得,則選擇一次性納稅反而更有利。